陽泉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聯動製度
陽泉市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聯動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在發生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後,市政府及各有關部門能夠快速、高效、有序地采取緊急救援措施進行搶險救災,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本市境內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災難的應急救援。各縣區應製定相應製度。
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四級:
Ⅰ級即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Ⅱ級即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Ⅲ級即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Ⅳ 級即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聯動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人為本,安全第一。以確保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為首要任務,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充分發揮專業救援力量的骨幹作用和人民群眾的基礎作用。
(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直相關部門要在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和市安委會的組織協調下,按照各自的職責和權限,認真開展有關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各企業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的職責,製訂和建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和應急救援機製。
(三)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現場應急處置貫徹“統一指揮、聯合行動,充分準備、快速反應,熱情服務、積極救援”的方針,其領導和指揮以市人民政府為主,實行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製。有關部門要與市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發揮指導和協調作用。
(四)依靠科學,依法規範。采用先進技術、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采用先進的救援裝備和技術,增強應急救援能力。依法規範應急救援工作,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條 市生產安全事故災難預案體係由市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生產安全事故災難專項應急預案、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組成。
第二章 組織體係及機構職責
第六條 全市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以下簡稱“應急救援”)組織體係由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領導機構、綜合協調機構、專業協調指揮機構、應急支持保障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生產經營單位組成。
第七條 市政府成立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部,為應急救援領導機構。市長和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市長分別擔任總指揮和副總指揮,市發改委、經委、公安、安監、人武、財政、衛生、環保、民政、交通、建設、質監、農業、氣象、通訊、供電、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為成員單位。其職責是統一領導和指揮全市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全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聯動係統的運行、指揮和協調工作,並對重大應急救援事項做出決策。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安監局(市安委會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市安委會常務副主任、市安監局局長擔任,負責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市安委會為應急救援綜合協調機構,統一組織協調全市各個行業和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工作。
第九條 各個行業和領域的職能部門均設立應急救援指揮部,為應急救援專業指揮協調機構,負責各自的應急救援工作。按照各部門的職能,各專業指揮協調的職責分工是:
(一)工礦(非煤礦山)、商貿行業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由市安監局指揮協調。
(二)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由市煤炭工業局指揮協調。
(三)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由市安監局指揮協調。
(四)建設工程安全事故、城市公用事業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由市建設局、安監局指揮協調。
(五)道路交通、火災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由市公安局、交通局、安監局指揮協調。
(六)農機、農藥等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由市農業局、安監局指揮協調。
(七)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指揮協調。
(八)電網大麵積停電等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由市經委、陽泉供電分公司指揮協調。
(九)通訊、信息網絡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由通訊管理部門、市安監局指揮協調。
第十條 各政府職能部門及其它有關部門為應急救援支持保障部門,其職責是為應急救援聯動提供必要的保障,即:
(一)通訊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應急救援的通訊保障工作。
(二)市公安局負責應急救援的治安保衛、交通管製等工作,武警部隊負責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和轉移群眾工作。
(三)市衛生局負責組織協調應急醫療救援和衛生防疫工作。
(四)市發改委負責保障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係建設資金,市財政局負責保障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係運行經費。
(五)市發改委、經委和商務局負責協調組織應急救援物資保障。
(六)市交通局、鐵路部門負責協調組織應急救援交通運輸保障。
(七)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協調事故災難後的工傷保險等相關事宜。
(八)市氣象局負責氣象監測和氣象預報工作。
(九)市環保局負責組織協調事故現場環境監測工作。
(十)市委宣傳部負責新聞發布工作。
第十一條 全市應急救援隊伍主要包括市公安“110”、消防“119”、軍事化礦山救護大隊、醫院“120”、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等。
第三章 應急救援
第十二條 市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部、各個行業和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部以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實行24小時值班製,並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全天候受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十三條 市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部在應急救援時具有以下權限:
(一)直接處置權:接到報警後根據應急預案可直接向聯動單位下達指令。
(二)越級指揮權:緊急情況下可直接向基層聯動單位越級下達指令。
(三)聯合行動指揮權:對跨部門、跨行業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可調度指揮各聯動單位聯合行動,也可賦予其中一個主要聯動單位指揮優先權,指定其他聯動單位協助處理。
(四)臨時指定管轄權:對管轄責任一時難以確定的緊急事件,可臨時指定有關單位受理,情況明確後再移交適合的聯動單位處理。
第十四條 發生以下生產安全事故後,應按照國務院第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章的有關規定進行事故報告,並以最快捷的方式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損失等大致情況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市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部報告:
(一)建築質量和建設工程安全事故。
(二)民用爆炸品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
(四)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生產安全事故。
(五)其他生產安全事故。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生產安全事故災難信息不得隱瞞、緩報或謊報。惡意撥打報警電話幹擾應急救援聯動係統正常運行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市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部接到報警後,應迅速組織有關人員對災難信息進行03manbetx 、評估,確定生產安全事故的等級,啟動相應的應急聯動救援專項預案,並向有關行業和領域的指揮協調部門下達指令,組織、協調、指揮、調度有關單位和應急救援隊伍進行救援。
第十六條 有關行業和領域的應急救援指揮部接到市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指令後,應按照各自的行業規範進行救援,並將應急救援過程中和救援完畢後的有關信息及時反饋給市應急救援指揮部。
第十七條 多個聯動單位聯合行動時,應服從市應急救援指揮部及其指定的現場負責人的統一指揮。各聯動單位在救援時應按“先救援、後結算”的要求進行搶險救助,所發生的費用在救援工作完畢後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發生Ⅳ級生產安全事故,事故單位在第一時間內啟動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預案。發生Ⅲ級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市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部應立即組織實施先期應急救援,並征詢有關專家意見,做好後續應急救援隊伍和資源的組織、調度等準備工作。
第十九條 根據現場救援的工作需要,必要時可開設現場指揮部,其職責是直接負責現場救援的組織、協調、指揮、調度工作,其主要內容是:
(一)有關應急救援重大事項的決策;
(二)提出現場應急行動的原則要求;
(三)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應急指揮工作;
(四)協調有關應急力量實施救助行動;
(五)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和應急救援指揮部報告應急救援進展情況;
(六)指導周邊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七)協調有關部門對傷員進行醫療救助和醫療移送;
(八)協調有關部門對災區人員進行疏散、轉移;
(九)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和交通管製區域,確定重點保護區域;
(十)現場救援中如需要軍隊、武警、國家有關部門和其他省、市協助救援的,應向市政府請示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需要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根據需要,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應成立事故現場檢測、鑒定與評估小組,綜合03manbetx 和評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後果,為製訂現場搶救方案和事故調查提供參考。檢測與評估報告要及時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和有關部門。
第二十二條 縣(區)政府及有關單位應當為現場指揮部的開設提供必要的場地,並提供現場指揮部運作所需的後勤保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聯動單位救援人員依法開展救援工作。
第二十三條 衛生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緊急醫療救護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醫療單位對應急救援聯動單位為處理生產安全事故而轉送來的傷病人員應無條件接診。
第二十四條 遇險人員全部被解救、事故現場得到控製、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引發次生和衍生的事故隱患消除後,經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和批準,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由市應急救援指揮部宣布應急救援結束。
第四章 後期處置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市直相關部門開展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善後處置工作,妥善安置受害及受影響人員,做好人員和征用物資的補償、災後重建以及汙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工作,盡快消除事故後果和影響,確保社會穩定,盡快恢複正常秩序。
第二十六條 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發生後,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第五章 獎勵與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 在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獎勵:
(一)出色地完成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二)防止或搶救事故災難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免受損失或減少損失的;
(三)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四)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第二十八條 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後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製定事故應急救援聯動製度,拒絕承擔事故應急救援準備義務的;
(二)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真實情況的;
(三)拒不執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聯動製度,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事故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四)盜竊、挪用、貪汙事故應急救援所用資金或者物資的;
(五)阻礙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七)有其他對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造成危害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應急救援聯動工作接受上級組織監督、聯動係統內部監督、社會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
第三十條 本製度由市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製定、解釋、管理和修訂。
第三十一條 本製度中的有關條款同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不符的,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製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