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標誌管理製度
作者:佚名
2010-11-02 10:35
來源:本站原創
煤礦安全標誌管理製度
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製度是對涉及煤礦安全生產及職工安全健康的產品所采取的強製性安全管理製度。
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的基本特點
煤礦礦用產品執行安全標誌管理製度是一項重要的安全技術裝備保障工
作。通過安全標誌認證的產品將頒發安全標誌證書,授權使用安全標誌標識。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是確認礦用產品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煤礦安全生產要求,準許生產經營單位出售和使用單位使用的憑證。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的產品要取得安全標誌,需經過以下4個方麵的工作:(1)資質審查。鑒於煤礦生產對其所用產品的特殊要求,煤礦礦用產品
必須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生產單位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有足夠的注冊資金和足夠的技術力量。
(2)技術審查。技術審查包括技術標準、圖紙和說明書的審查。生產單位生產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煤礦安全生產的需要,名稱和說明書用規範,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
(3)現場評審。現場評審從軟件和硬件兩個方麵審查企業是否具有必要的生產設施設備、產品檢測檢驗手段和完善可靠的質量保證體係,能否持久穩定地保證產品質量。
(4)產品抽檢。按照一定的規則,進行產品抽樣,由取得相應資質的煤礦礦用產品檢測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或行業標準進行產品檢測檢驗工作,並出具檢驗報告。
通過上述審查、評審和檢驗合格的產品,發放安全標誌證書,準許在產品上按有關規定使用“ MA”安全標識。安全標誌證書有效期依產品種類不同而有區別,一般為2~4年。安全標誌證書有效期截止前必須提交延證或換證申請,安全標誌證書超過有效期的產品不得銷售,使用單位也不得購買和使用。
生產單位必須按照經技術審查和現場評審合格的技術文件、生產條件組織生產,如果生產條件或技術條件發生改變,必須報安全標誌管理機構,經審查或重新審批,取得新的安全標誌證書,方可生產和銷售。
二、執行安全標識管理的煤礦礦用產品
(1)電氣設備,包括高低壓電器、防爆電機、綜合保護裝置和其他防爆電器。
(2)照明設備,包括安全帽燈、防警礦燈、防爆電具、礦燈短路保護裝置等。
(3)爆破材料、發爆器,包括煤礦許用炸藥、煤礦許用雷管、煤礦許用導爆索、發爆器等。
(4)通訊、信號裝置,包括通信、信號裝置。
(5)鑽孔機具及附件,包括電動、液動、非金屬與輕合金氣動的鑽、鑿、錨機具。
(6)提升、運輸設備,包括帶式(刮板)輸送機、提運設備。
(7)動力機車,包括防爆蓄電池電機車、架線機車、防爆柴油機動力設備等。
(8)通風、防塵設備,包括地麵通風機、局部通風機、通風儀器儀表、除塵與降塵設備等。
(9)阻燃及抗靜電產品,包括阻燃輸送帶、電纜、風筒、隔爆水袋(槽)、非金屬製品、難燃介質等。
(10)環境、安全、工況監測監控儀器與設備,包括氣體檢測儀表,安全、生產監測監控係統,自救器、呼吸器、蘇生器及其其他安全裝置。
(11)支護設備,包括液壓支架、氣垛支架、單體液壓支柱、切頂支柱、摩擦支柱、金屬頂梁、錨杆(索)、乳化液泵、液壓支架用膠管等。
(12)采掘機械及配套設備,包括采煤機、掘進機及其電控裝置等。
三、礦山安全標誌
礦山安全標誌按其功能可分為五類,即禁止標誌、警告標誌、指令標誌、路標、銘牌、提示標誌、指導標誌等。
(一)禁止標誌
禁止標誌是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誌,
(二)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是提醒人們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圖標。
(三)指令標誌
指令標準是強製人們必須做出某種動作或采用防範措施的圖標。
(四)路標、銘牌、提示標誌
路標、銘牌、提示標誌是提示人們目標、方向、地點的圖標。
(五)文字輔助標誌
文字輔助標誌是在上述四大類型的基礎上增加的文字名稱標誌。
(六)安全標誌的設置要求、注意事項
1、標誌牌平麵與視線夾角應近於90度角,觀察者位於最大觀察距離時,最小的夾角不低於75度角。
2、標誌牌應設在醒目和明亮處。標誌牌不應設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在較大場所,必須設置多個標誌牌,不同類型的標誌牌同時設置時,應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的順序,先左後右,先上後下的排列。
3、各單位加強員工的安全教育工作,所有設置在生產場所的安全標誌牌必須精心愛護,不得隨意拆除或挪動,不得損壞。
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製度是對涉及煤礦安全生產及職工安全健康的產品所采取的強製性安全管理製度。
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的基本特點
煤礦礦用產品執行安全標誌管理製度是一項重要的安全技術裝備保障工
作。通過安全標誌認證的產品將頒發安全標誌證書,授權使用安全標誌標識。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是確認礦用產品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煤礦安全生產要求,準許生產經營單位出售和使用單位使用的憑證。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的產品要取得安全標誌,需經過以下4個方麵的工作:(1)資質審查。鑒於煤礦生產對其所用產品的特殊要求,煤礦礦用產品
必須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生產單位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有足夠的注冊資金和足夠的技術力量。
(2)技術審查。技術審查包括技術標準、圖紙和說明書的審查。生產單位生產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煤礦安全生產的需要,名稱和說明書用規範,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
(3)現場評審。現場評審從軟件和硬件兩個方麵審查企業是否具有必要的生產設施設備、產品檢測檢驗手段和完善可靠的質量保證體係,能否持久穩定地保證產品質量。
(4)產品抽檢。按照一定的規則,進行產品抽樣,由取得相應資質的煤礦礦用產品檢測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或行業標準進行產品檢測檢驗工作,並出具檢驗報告。
通過上述審查、評審和檢驗合格的產品,發放安全標誌證書,準許在產品上按有關規定使用“ MA”安全標識。安全標誌證書有效期依產品種類不同而有區別,一般為2~4年。安全標誌證書有效期截止前必須提交延證或換證申請,安全標誌證書超過有效期的產品不得銷售,使用單位也不得購買和使用。
生產單位必須按照經技術審查和現場評審合格的技術文件、生產條件組織生產,如果生產條件或技術條件發生改變,必須報安全標誌管理機構,經審查或重新審批,取得新的安全標誌證書,方可生產和銷售。
二、執行安全標識管理的煤礦礦用產品
(1)電氣設備,包括高低壓電器、防爆電機、綜合保護裝置和其他防爆電器。
(2)照明設備,包括安全帽燈、防警礦燈、防爆電具、礦燈短路保護裝置等。
(3)爆破材料、發爆器,包括煤礦許用炸藥、煤礦許用雷管、煤礦許用導爆索、發爆器等。
(4)通訊、信號裝置,包括通信、信號裝置。
(5)鑽孔機具及附件,包括電動、液動、非金屬與輕合金氣動的鑽、鑿、錨機具。
(6)提升、運輸設備,包括帶式(刮板)輸送機、提運設備。
(7)動力機車,包括防爆蓄電池電機車、架線機車、防爆柴油機動力設備等。
(8)通風、防塵設備,包括地麵通風機、局部通風機、通風儀器儀表、除塵與降塵設備等。
(9)阻燃及抗靜電產品,包括阻燃輸送帶、電纜、風筒、隔爆水袋(槽)、非金屬製品、難燃介質等。
(10)環境、安全、工況監測監控儀器與設備,包括氣體檢測儀表,安全、生產監測監控係統,自救器、呼吸器、蘇生器及其其他安全裝置。
(11)支護設備,包括液壓支架、氣垛支架、單體液壓支柱、切頂支柱、摩擦支柱、金屬頂梁、錨杆(索)、乳化液泵、液壓支架用膠管等。
(12)采掘機械及配套設備,包括采煤機、掘進機及其電控裝置等。
三、礦山安全標誌
礦山安全標誌按其功能可分為五類,即禁止標誌、警告標誌、指令標誌、路標、銘牌、提示標誌、指導標誌等。
(一)禁止標誌
禁止標誌是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誌,
(二)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是提醒人們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圖標。
(三)指令標誌
指令標準是強製人們必須做出某種動作或采用防範措施的圖標。
(四)路標、銘牌、提示標誌
路標、銘牌、提示標誌是提示人們目標、方向、地點的圖標。
(五)文字輔助標誌
文字輔助標誌是在上述四大類型的基礎上增加的文字名稱標誌。
(六)安全標誌的設置要求、注意事項
1、標誌牌平麵與視線夾角應近於90度角,觀察者位於最大觀察距離時,最小的夾角不低於75度角。
2、標誌牌應設在醒目和明亮處。標誌牌不應設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在較大場所,必須設置多個標誌牌,不同類型的標誌牌同時設置時,應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的順序,先左後右,先上後下的排列。
3、各單位加強員工的安全教育工作,所有設置在生產場所的安全標誌牌必須精心愛護,不得隨意拆除或挪動,不得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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