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心得】丁廣木 落實“三四五”措施 強化國企幹部選拔任用監督
中央辦公廳、組織部印發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四項監督製度,分別從報告、評議、檢查、問責等角度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做出了新規定、提出了新要求,與《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黨內法規,構成了完備的幹部選拔任用監督管理體係。國有企業選拔任用幹部,要嚴格執行四項監督製度,以“三學四細五轉”為主要措施,強化監督意識,明確監督職責,保障監督效果,保證舉賢薦能選幹部、德才並舉用幹部、公平公正管幹部,使各級領導幹部在國有企業建設發展中充分發揮“領頭雁”和“聚能核”作用。
一、抓實“三學”,明確監督權責
貫徹好、落實好四項監督製度的前提是學習好、領會好。宣貫四項監督製度,黨政領導是核心,組工幹部是關鍵,職工群眾是基礎。要突出重點、區分層次,深入領會重要意義,全麵學習具體內容,達到領導幹部熟知、組織幹部精通、職工群眾掌握的基本要求,使各級監督主體和客體充分明確自身權利和義務,為推動四項監督製度迅速落實打好堅實基礎。
(一)黨政領導學,提高監督支持力。各級黨政領導是選拔任用幹部的決定性力量,是落實四項監督製度的主要推動者,其態度和行為直接影響四項監督製度的實際執行效果。必須要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以對黨、對企業、對幹部本人、對職工群眾負責的態度,充分利用中心組、組織生活會以及個人業餘時間主動學習,充分認清公平公正選拔任用幹部對於提升幹部隊伍整體素質、對於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對於國企加快和諧發展、對於黨的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的重要意義,深入領會四項監督製度是規範幹部選拔任用行為的根本製度、是監督幹部選拔任用過程的重要手段、是匡正幹部選拔任用不正之風的有力武器,自覺做到既以監督者、推動者的角色履職盡責、督促落實,又以被監督者、執行者的身份接受檢查、主動落實,切實提高維護和執行四項監督製度的自覺性,確保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二)組工幹部學,提高監督約束力。各級組織、人事、紀檢部門和組工幹部是選拔任用幹部的關鍵環節,是落實四項監督製度的具體執行者,其考察、報告幹部選拔任用情況能否做到廉潔、公平、公平,直接影響黨政領導的決策、影響組工隊伍的形象、影響幹部選拔的質量。必須要深刻認識自身對下選拔、對上報告、責權一身的重要作用,人人學習、人人掌握,既領會精神實質,根據本單位、本部門的實際,進一步完善幹部選拔任用製度體係;又精通具體要求,提高專業業務素質,嚴格規範選任用人程序,嚴格把關座談、考核、評議、報告等每一環節,做到對上負責、對下監督、對自身嚴格要求,確保各項製度落實不打折扣,為幹部選拔任用提供組織保障。
(三)職工群眾學,提高監督參與力。廣大職工群眾是幹部選拔任用的利益攸關者,是執行監督製度、保障公平公正的強大力量。四項監督製度關於開展民主評議和提高群眾滿意度的規定,賦予了群眾監督權力,強調了群眾監督作用。中組部李源潮部長要求:“將四項監督製度的有關執行情況在黨內和向社會公開,讓幹部群眾了解監督、參與監督、支持監督。”各級黨政領導要支持群眾參與意願,各級組工部門要暢通群眾監督渠道,通過廣泛宣傳,使職工群眾提高對四項監督製度的認識、了解自己的監督權利、熟悉監督的途徑、形式和方法,充分調動職工群眾參與監督的積極性,把職工群眾的意見作為考察、評議幹部的重要內容,作為選拔任用幹部的重要依據。
二、堅持“四細”,落實監督權力
要實現四項監督製度落地生根、發揮作用,就要以四項監督製度為原則,緊密結合國企幹部管理實際,全麵細化幹部選拔任用監督製度、監督主體、監督內容、監督形式,做到製度剛性、網絡完善、內容全麵、形式豐富,建立健全選人用人監督約束體係,保證公正公平選人、用人、察人、待人,激發幹部潛力、凝聚幹部合力,保障國企發展質量和速度。
(一)監督製度細,提升監督剛性。幹部選拔任用程序的所有環節和各個步驟都是監督重點,任一環節和步驟出現問題,都可能導致選人用人出現偏頗甚至重大錯誤。要進一步完善國企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製度體係,將專項報告、民主評議、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內容有機納入,做到組織人事部門定期向黨政領導班子和職工代表大會等做專題報告、幹部選拔任用由領導班子集體決策、選拔任用各環節提前向職工群眾公示並廣泛征求意見建議,使四項監督製度的各項要求和規定,在國企組織製度、人事管理、黨政紀律等規章製度中體現出、固定住、長期堅持。
(二)監督主體細,完善監督網絡。各級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涉及諸多權力主體和運行環節,是一項複雜的係統性工程,需要各層級監督主體共同努力,實現全方位、全過程監督。要在政策允許範圍內,將國企內部黨員幹部、民主黨派代表、紀委監察、組織人事、職工群眾以及外部有業務往來的供應商、客戶等,都納入監督主體範圍,形成上級監督、領導監督、部門監督、黨內監督、群眾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等緊密結合的監督網絡,實現隨時從不同角度充分聽取所有監督主體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確保幹部選拔任用的每一執行主體、每一運行環節,全部處於公平公正的監督之下。
(三)監督內容細,覆蓋監督重點。要將四項監督製度提出的各項要求作為國企幹部選拔任用監督的重點,做進一步細化和具體化,涵蓋選拔任用所有行為主體。要將黨政主要領導選人用人的決定權納入監督,實行重大事項集體民主決策,嚴防“絕對權力”“一人堂”;要將擬選拔任用人選對考核的態度和行為納入監督,嚴防“官位之上”、跑官要官;要將選拔任用運作流程納入監督,嚴防舉輕瞞重、趨利避害;要將職能部門權責履行情況納入監督,嚴防營私舞弊、因私廢公;實現監督內容的絲絲入扣、扣扣相連,確保全部納入到國企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
(四)監督形式細,擴大監督範圍。一要強化自我監督。各級領導和組工幹部要勇於對本人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職責履行情況、紀律遵守情況等進行全麵自查自糾,多作自我批評,及時修正錯誤。二要強化組織監督。要利用民主生活會、相互談心等形式實現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之間的相互監督,堅持黨性原則,多溝通、多交流、多批評。三要強化評議監督。要主動組織職工群眾參與幹部選拔任用事前公示、事中評議、事後調查的全過程,對民主評議達標票數達不到要求的堅決不予選拔任用。四要強化信息監督。通過建立舉報電話、檢舉信箱等信息收集渠道,拓寬職工參與監督途徑,保護監督人的合法權益。五要強化輿情監督。要關注網絡和口頭傳播的關係幹部選拔任用的輿論動態,認真對待、全麵調查,嚴肅處置、取信於民。
三、推進“五轉”,增強監督實效
幹部選拔任用信息的不公開、不對稱,是影響監督效果的重要因素。要保證監督製度執行到位,監督權力落實到位、監督作用發揮到位,必須要持續推進信息公開“五轉變”,切實增強信息公開的真實性、全麵性、廣泛性、具體性,提高選人用人的公信度,促進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健康發展。
(一)對信息公開的認識由權力向責任轉變。要克服思想上的錯誤認識,切實轉變信息公開僅是一項例行程序的傳統思維定式。尤其是各級領導,要徹底拋棄“控製信息是權力、擁有信息是待遇”的錯誤思想,以為組織管理信息、為群眾發布信息為應盡職責,主動維護群眾的知情權,充分調動群眾的積極性,集思廣益、群策群力,把群眾對公開信息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反饋到幹部選拔任用相應責任部門和人員,提高考核評價的全麵性。
(二)對信息公開的意願由被動向主動轉變。各級黨政領導和組工幹部,要將信息公開作為必須履行的職責、維護製度的武器,自覺增強信息公開的主動性。要將職工群眾要求公開轉變為職責部門主動公開,防止導致職工群眾喪失信任感;要將對職工群眾反映問題的調查處理情況及時公布,防止將監督權形同虛設而導致職工群眾喪失積極性;要主動向職工群眾通報在幹部選拔任用中查處的人員和結果,防止因簡單處理、錯而不改而導致職工群眾形成錯誤輿論。
(三)對信息公開的環節由事後向事前轉變。要事先公開空缺幹部的職位、職數、選任原因、任職資格條件以及選拔方式等信息,把幹部選拔任用的標準、要求先交由職工群眾討論,廣泛征求職工群眾的意見和建議,防止初期的因人設崗、先定人後定標準等暗箱操作。選拔任用幹部的測評結果要做到公開唱票、當場統計、當場宣布,接受職工群眾的現場監督,讓評議者第一時間知曉,嚴防唱假票、做假票等事後公開的弊端。
(四)對信息公開的內容由部分向全部轉變。幹部選拔任用的製度、流程、環節、標準、結果等內容要盡量定量化,便於統一標準和客觀比較,並擴大公開範圍,做到應知盡知,防止標準公開而結果不公開、流程公開而具體進展不公開。要特別注意重點環節信息的公布,測評、考核等所有信息不但要向入選人員公開,也要向落選人員公開,還要接受監督人員對原始資料的查看、驗證,防止因信息公開不徹底、不全麵而產生猜疑非議。
(五)對信息公開的時限由短期向長期轉變。對幹部選拔任用相關信息,不但要在選拔任用階段進行公開,在選聘後試用期內,乃至試用期後相當長時間內,都要持續關注、及時公開,便於及時發現和嚴肅查處考核前後表現不一、任前陽奉、任後陰違的不合格幹部。對於人事選任整體工作,要按照“一報告兩評議”的要求,由階段專項性報告轉化為每年度整體性報告,接受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和新選拔任用幹部的民主評議,並將相關信息及時公開,接受更大範圍的監督和評議。(作者係物資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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