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資源深度整合大幕開啟
近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未來支持符合條件的國有和民營煤礦企業成為兼並重組主體,鼓勵各種所有製煤礦企業和電力、冶金、化工等行業企業以產權為紐帶、以股份製為主要形式參與兼並重組。
國家能源局煤炭司司長方君實6月在一次煤炭行業會議上透露,國務院正研究製定煤炭兼並重組政策,並有望上升到國家法規層麵。國家能源局副局長吳吟此前在接受本報專訪時也提到,煤炭資源還需進一步深度整合。鑒於此,相關專家03manbetx 認為,此次國務院部署煤炭企業兼並重組工作,意在以新思路深入推進全國煤炭資源整合進程。
不斷提高行業集中度的內在要求
煤炭作為資源性行業,“提高行業集中度”一直被認為是其未來發展的必然趨勢。尤其是在近來全國煤礦“小、散、亂”情況難改,煤電矛盾突出,煤礦02manbetx.com 頻的現實背景下,“提高行業集中度”顯得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迫切。國資委近日發布的《中央企業產權狀況最新統計03manbetx 》報告中指出,煤炭行業的集中度僅為78.10%,低於同處能源領域的電力行業18個百分點。
在此背景下,自去年底從山西省拉開序幕的煤炭企業兼並重組,煤炭資源整合進程成為提高行業集中度的首選舉措。此番國務院常務會議做出的決議,在中國煤炭工業協會名譽會長濮洪九看來,是從國家戰略的角度提出煤炭企業兼並重組的新思路,意在提倡各種有效方式加快煤炭資源整合進程,穩步提高行業集中度。
他進一步指出,行業集中度的提高,最現實的作用就是將有效緩解遠期煤炭產量過剩的壓力,大企業技術裝備和生產能力的優勢可被有效發揮。
中國煤炭工業發展研究中心主任賀佑國在此前舉行的一次會議上表示,到“十二五”末,我國煤炭產量目標為36億噸。其中,120萬噸以上大型煤礦產量22億噸,占60%;30萬噸以上煤礦生產10億噸,占30%;30萬噸以下的小煤礦產量4億噸左右,占10%。“隻有煤炭資源整合提速,集中度提高,‘十二五’規劃目標才有可能如期實現。”濮洪九表示。
重組模式將趨於多樣化
此次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針對煤炭企業兼並重組今後的發展,特別強調:“要積極探索煤礦企業兼並重組的有效方式”,並提出煤炭行業相關的下遊行業企業參與兼並重組工作。
對此,中央財經大學中國煤炭經濟研究中心主任嶽福斌在接受《中國能源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此前在山西、河南和山東等省推進的兼並重組方式多是煤炭行業企業之間的橫向重組方式,此番國家提出下遊行業企業參與重組,則提倡一種縱向的方式。據嶽福斌教授主編的《中國煤炭工業發展報告(2009):加快推進煤炭企業並購重組》一書中介紹,橫向並購重組模式是指處於相同或橫向相關行業,生產經營相同或相關的產品,煤炭生產企業之間的並購重組即屬於此種模式。而縱向模式則是指在生產和銷售過程處於產業鏈的上下遊、相互銜接、緊密聯係的企業之間的並購重組活動。除此之外,還有在既非競爭亦非現實或潛在客戶之間的企業之間的混合並購重組行為。
嶽福斌指出,縱向和混合並購重組的共同優勢是可以降低企業生產成本和交易成本,分散企業在單一行業競爭的風險。吸納煤炭下遊相關的電力、冶金和化工等行業企業參與兼並重組,能夠有效發揮這一優勢,尤其是這些行業都屬於用煤量最大的行業,通過參與兼並重組,能夠有效保障煤炭供需矛盾突出時的供應量,減少企業的交易成本。但是,縱向和混合模式的最大弊端是帶來企業經營管理成本的增加,煤炭行業屬於專業性比較強的行業,特別是安全係數要求高,下遊企業如果掌握礦區的開發和生產,則將帶來一係列問題。“因此,這次中央提出‘以產權為紐帶、以股份製為主要形式參與兼並重組’,而不是鼓勵這些企業成為重組主體,這是正確的決策。”嶽福斌表示。
事實上,企業以縱向和混合的模式參與兼並重組在此前的數輪煤炭資源整合工作中已有成功案例。如央企與地方國企強強聯合的“神華—寧煤”模式,以市場為基礎,縱橫同步推進的陽煤模式,等等。
嶽福斌認為,從產業鏈條來看,煤炭主業與非煤產業的關聯度很高,適合通過縱向並購重組拉長產業鏈條,拓寬產業領域,發展相關多元化經營。鼓勵“煤—電—化”、“煤—焦—化”和“煤—電—鋁”符合國家煤炭產業政策的導向,也順應煤炭行業可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
須明確融資政策
此次國家提出的創新煤炭兼並重組模式讓眾多看好煤炭行業發展前景的行業企業感覺到曙光閃現。事實上,在兼並重組接近尾聲的山西省,已有一些民企作為重組主體參與了資源整合的全過程。
山西省孝義市聯盛能源有限公司是山西煤炭企業兼並重組中為數不多成為重組主體的民營企業之一。該公司相關負責人此前在接受《中國能源報》記者采訪時曾說:“我們兼並小煤礦的過程十分順利,主要是發揮了民營企業自身的靈活性。但我們周邊國有煤礦兼並卻推進緩慢,原因就在於有關資源補償款的數字問題上過於講原則,擔心背負國有資產流失的罪責而不肯及時妥協讓步,白白浪費了時間和精力。”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眾多民營煤炭和非煤企業雖懷有期待,但仍寄望國家在具體參與的投融資措施上能夠出台明確的指導政策。
對此,國資委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李保民在5月份舉行的“2010煤炭兼並重組分會上”曾表示,由於銀行對於民營企業貸款參與並購重組這樣的行為有種天然的抵觸情緒,在審批貸款項目上就自然而然地嚴苛起來,從企業資本構成,還款渠道是否具備,渠道是否暢通等等,一一進行審核,很多企業難免會因為這樣或那樣的不適合條件而被拒絕,這是司空見慣的現象。對於國有企業,銀行則沒有多少顧慮。李保民指出,這說明貸款融資製度上的缺陷,國家相關部門也在嚐試做一些工作填補這種缺陷。
嶽福斌對此表示,銀行貸款是企業融資的主要渠道,也應該成為並購融資的主要渠道。對於並購重組這樣的風險貸款,銀行十分謹慎本無可厚非,但目前煤企兼並重組方麵的融資體製確實存在需要改革的地方。例如適當放鬆對兼並重組債務融資的法律限製,完善兼並重組權益融資渠道,以及製定實施《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引導社會資金參與兼並重組等等。
《中國能源報》 (2010-09-06 第0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