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煤礦礦井安全生產條件合格證實施辦法
【分類號】 L35901199024
【標題】 勞動部關於頒發《鄉鎮煤礦礦井安全生產條件合格證實施辦法》的通知
【時效性】 有效
【頒布單位】 勞動部
【頒布日期】 19900608
【實施日期】 19900608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 綜合類
【文號】 勞礦字(1990)13號
【名稱】 勞動部關於頒發《鄉鎮煤礦礦井安全生產條件合格證實施辦法》的通知
【題注】
【章名】 通知
為了強化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工作,確保鄉鎮煤礦安全生產,我部在總結地方實施鄉鎮煤礦礦井安全條件合格證製度經驗的基礎上,製定了《鄉鎮煤礦礦井安全生產條件合格證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組織實施。
【名稱】 附:鄉鎮煤礦礦井安全生產條件合格證實施辦法
【題注】
【章名】 全文
第一條 為了確保鄉鎮煤礦安全生產,促進鄉鎮煤礦健康發展,根據《礦山安全條例》和有關鄉鎮煤礦安全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所有鄉鎮、村辦及農民集資聯辦的井工煤礦。
第三條 申請辦理《鄉鎮煤礦安全生產條件合格證》(以下簡稱《安全條件合格證》)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礦井具有地礦部門頒發的《采礦許可證》,其礦長必須持有勞動部門頒發的《礦長安全資格證》;
二、每一礦井具有兩個能直達地麵獨立上下人的出口;
三、采用機械通風,且主要扇風機設在地麵,有合理的通風係統和足夠的風量;
四、必須符合《礦山安全條例》的有關規定;
五、有能反映礦井生產狀況並能指導礦井生產的圖紙、技術資料和作業01manbetx ;
第四條 具備本辦法規定條件的鄉鎮煤礦,經縣企業主管部門審查後,向縣勞動部門提出申請,勞動部門派人實地檢查核準後,頒發《安全條件合格證》。
第五條 凡新開辦的煤礦必須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審批,取得《安全條件合格證》後,方能投入生產。
第六條 對已開辦的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必須停產整頓,經縣勞動部門和企業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申請辦理《安全條件合格證》,否則不準恢複生產。
第七條 縣(市、區)勞動部門對取得《安全條件合格證》的煤礦,要正式編號、登記、建檔,並報上一級勞動部門備案。
第八條 地、縣級勞動部門對已頒發《安全條件合格證》的煤礦,要進行定期複查。複查不合格者,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吊銷其《安全條件合格證》,同時令其停產整頓。
第九條 勞動部門在核準、頒發《安全條件合格證》的工作中,若有降低標準、徇私舞弊的行為,要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製定鄉鎮煤礦礦井安全條件合格證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 《鄉鎮煤礦礦井安全生產條件合格證》和《鄉鎮煤礦礦井安全生產條件合格證申報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廳、局統一印製。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