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業部關於印發《關於便攜式瓦檢儀及瓦斯報警礦燈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
【分類號】221009199504
【標題】煤炭工業部關於印發《關於便攜式瓦檢儀及瓦斯報警礦燈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
【時效性】 有效
【頒布單位】 煤炭工業部
【頒布日期】19950426
【實施日期】19950426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安全
【文號】煤安字〔1995〕第203號
【名稱】煤炭工業部關於印發《關於便攜式瓦檢儀及瓦斯報警礦燈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
【題注】
【章名】通知
各煤管局、省(區)煤炭廳(局、公司)、直管礦務局(公司)、北京礦務局、華能精煤公司、華晉焦煤公司:
為落實《關於推廣使用四項通風安全裝備的決定》,保證便攜式瓦檢儀和瓦斯報警礦燈的正常使用,防止瓦斯02manbetx.com 發生,現將《關於便攜式瓦檢儀及瓦斯報警礦燈使用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附件:《關於便攜式瓦檢儀及瓦斯報警礦燈使用管理規定》
為了落實《關於推廣使用四項通風安全裝備的決定》,確保便攜式熱催化瓦斯檢測報警儀(以下簡稱便攜式瓦檢儀)和瓦斯報警礦燈(包括礦燈瓦斯報警器,以下統稱為瓦斯報警礦燈)的正常使用,充分發揮其作用,保障安全生產,現對便攜式瓦檢儀及瓦斯報警礦燈的使用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各礦務局(礦)應根據部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研究製訂兩類儀器的裝備計劃並負責儀器的管理工作。局、礦長應保證購置兩類儀器所需資金,局、礦總工程師對貫徹本規定及製訂使用管理辦法負全麵責任。
二、對各單位購置的便攜式瓦檢儀和瓦斯報警礦燈要集中進行驗收,其中:國有重點煤礦由礦務局(礦)組織驗收,地方國有煤礦及鄉鎮煤礦應由省(區)煤炭局(廳)負責或委托有關單位組織驗收。
三、各便攜式瓦檢儀及瓦斯報警礦燈使用單位必須集中管理,統一發放。儀器發放室、維修室、保管庫房等工作場所要適合集中管理、統一發放的要求,並按規定對儀器進行維護,堅持每隔七天用校準氣樣對儀器進行一次調校,保證正常使用。便攜式瓦檢儀及瓦斯報警礦燈必須編號,固定專人使用。
四、各省(區)通風儀器儀表維修站、礦務局通風實驗室、各瓦斯監測儀器設備使用較集中的地(市)煤炭局,必須裝備校準氣樣配氣裝置,負責向所屬煤礦和所在地區的鄉鎮煤礦有償提供校準氣樣。
五、便攜式瓦檢儀和瓦斯報警礦燈的維護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其中:國有重點煤礦人員需經礦務局以上、地方國有煤礦及鄉鎮煤礦人員需經市(地)以上煤炭主管部門培訓。培訓合格後方能上崗。對便攜式瓦檢儀和瓦斯報警礦燈使用人員要進行管理和使用常識培訓,嚴格按照產品說明書進行操作。
六、各省級煤炭管理部門根據本規定製訂實施細則,各礦務局、礦按實施細則製訂具體使用管理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