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窯街煤電集團有限公司海石灣煤礦“7·24”機電事故調查報告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23-11-20 14:03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機電事故調查報告

  2023年7月24日17時48分,窯街煤電集團有限公司海石灣煤礦(以下簡稱海石灣煤礦)1100瓦斯抽放巷36#鑽場發生02manbetx.com ,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70.286萬元。

02manbetx.com 發生後,海石灣煤礦向窯街煤電集團有限公司報告,窯街煤電集團有限公司按程序向相關單位報告了02manbetx.com 。接到02manbetx.com 報告後,蘭州市應急管理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甘肅局立即派員趕赴事故現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296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法律法規,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甘肅局牽頭,會同蘭州市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總工會等有關部門,依法成立了窯街煤電集團有限公司海石灣煤礦“7·24”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並邀請蘭州市紀委監委介入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03manbetx 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了事故性質和類別,提出了對事故責任單位及相關責任人的處理建議和防範措施

  一、事故發生單位基本情況

  (一)甘肅能化股份有限公司

  甘肅能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為甘肅靖遠煤電股份有限公司,是甘肅省煤炭行業上市公司。2022年12月,甘肅靖遠煤電股份有限公司並購窯街煤電集團有限公司上市後,更名為甘肅能化股份有限公司,下轄甘肅靖煤能源有限公司和窯街煤電集團有限公司,形成了以煤炭開采、洗選、銷售為核心的主業,現有9處生產礦井,3處基建礦井。

  (二)窯街煤電集團有限公司

  窯街煤電集團有限公司是由始建於1958年的原窯街礦務局改製成立。2022年12月,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窯街煤電集團有限公司成為甘肅能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現有4處生產礦井,2處基建礦井,海石灣煤礦為其下屬主力生產礦井之一。

  (三)海石灣煤礦

  1.基本情況

  海石灣煤礦始建於1993年12月,2007年5月30日正式投產,井田麵積約6.2km2,核定原煤生產能力180萬噸/年。礦井為煤與二氧化碳突出和衝擊地壓礦井,現有五個進風井,兩個回風井,開拓方式為平硐-立井-斜井,采煤方法為走向長壁綜采放頂煤,通風方式為兩翼對角式。主采煤層為煤二層,煤層自燃傾向性為自燃,最短自然發火期為48天,煤塵具有爆炸性,礦井地質類型為極複雜,水文地質類型簡單。

  該礦現在冊職工2266人,具有初、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203人,“三項”崗位人員711人。礦井設有17個機關部室、20個基層區隊,配齊了“五職”礦長。礦井安全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聯絡等“六大係統”裝備齊全。

  2.礦井證照情況

  礦井“三證一照”齊全有效。

  證照名稱

  編號

  有效期限

  采礦許可證

  C1000002011061140113395

  2020年5月21日

  至2050年5月21日

  安全生產許可證

  (甘)MK安許證字

  〔2021〕G0365B

  2021年5月27日

  至2024年5月26日

  工商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620000224552058P

  2001年12月30日

  至2051年12月29日

  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

  620403198406080032(趙龍)

  2023年6月28日

  至2026年6月27日

  (四)甘肅華能工程建設有限公司

  1.基本情況

  甘肅華能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能公司)由原甘肅煤炭第二工程公司改製成立,是甘肅靖煤能源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具有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

  公司下設6個礦建分公司,3個建築分公司,1個機電安裝分公司和1個商品混凝土分公司。現在冊職工309人,其中,技術管理人員共189人,具有初、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127人。現有一級項目經理16人,二級項目經理42人。

  2.華能公司證照情況

  證照名稱

  編號

  有效期限

  安全生產許可證

  (甘)白FM安許證字〔0133〕號

  2025年3月27日

  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

  D162027713

  2023年12月31日

  工商營業執照

  91620400745881324Q

  2053年3月30日

  華能公司“二證一照”齊全有效。

  3.甘肅華能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第三礦建分公司情況

  海石灣煤礦將1100瓦斯抽放巷穿層鑽孔施工工程發包給華能公司,該項目由甘肅華能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第三礦建分公司(以下簡稱第三礦建分公司)負責。公司設有經理1人,負責對海石灣煤礦礦建項目部的安全監督管理。

  4.海石灣煤礦礦建項目部情況

  第三礦建分公司於2022年3月成立海石灣煤礦礦建項目部(以下簡稱項目部)負責施工1100瓦斯抽放巷穿層鑽孔工程。現在冊職工50人,其中,項目經理1人,項目副經理4人,其他管理人員3人,瓦斯抽采工8人,井下電鉗工1人,井下輔助工29人,地麵輔助工4人。

  (五)事故發生前礦井狀態

  事故發生時礦井處於正常生產狀態,海石灣煤礦當班帶班礦領導為防衝副總工程師何偉斌在6126掘進工作麵。項目部作業人員在1100瓦斯抽放巷施工抽放鑽孔,當班無帶班領導。

  (六)事故地點概況

  通過現場勘查和調查詢問,綜合03manbetx 認定事故地點位於1100瓦斯抽放巷36#鑽場鑽機處。

  1.巷道基本情況

  1100瓦斯抽放巷設計長度1578m,巷道斷麵形狀為半圓拱型,巷道支護方式為錨噴支護,巷道寬度5.0m,高度4.0m,斷麵17.3m2,巷道內布置62個抽采鑽場和一台DSJ-100/63/200型帶式輸送機,鑽場為邁步式布置,間距20m。

  36#鑽場位於1100瓦斯抽放巷內,距巷口757.6m,斷麵形狀為半圓拱型,支護方式為錨噴支護,鑽場深度4.0m、寬度4.8m、高度4.5m。36#鑽場共設計瓦斯抽采穿層鑽孔78個,已施工完成55個鑽孔且全部臨時並入連抽,事故發生時正在施工7#鑽孔,設計方位151°,傾角37°,孔深90m。

  2.機電設備情況

  36#鑽場內安裝有QBZ-80開關、KDP21G型自動放水器、SJX.00B型防噴裝置和ZDY4500LX(D)煤礦用履帶式液壓鑽機各一台。鑽場口帶式輸送機側安裝3塊防護欄,第一塊長高分別為1.5m、1.2m,第二、第三塊長高均為1.5m。

  3.事故現場情況

  36#鑽場內鑽機長寬高分別為3950mm、990mm、2070mm,鑽機距離鑽場口以裏900mm-1900mm傾斜擺放(麵向鑽場方向,下同)。7#鑽孔內共有64根鑽杆,總重量992kg,每根鑽杆φ73.5mm,長度1000mm,重量15.5kg,其中,鑽孔處外露鑽杆長度3880mm,導軌組件處外露鑽杆長度2370mm。拆卸鑽機夾持器後發現,卡瓦磨損嚴重,四根夾緊彈簧中有一根斷裂成數段。

  鑽場靠左幫放置一個鑽杆存放架,長寬高分別為1.1m、1m、1.2m,共存放4層、51根鑽杆;鑽機正下方的底板有一個連接水管的水辮,帶式輸送機護欄處懸掛一根風管,鑽機下方至護欄處底板有血跡。

  (八)相關01manbetx 措施規定及執行情況

  1.《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第五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通過調查,16#、36#、38#鑽場事故當班7名瓦斯抽采作業人員,僅有16#鑽場中1人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6人無證從事瓦斯抽采鑽孔施工和瓦斯抽采設備操作。

  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安全01manbetx 01manbetx ,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麵的權利和義務。

  通過調查,項目部《考勤冊》中,鑽機司機陳天祥等多人2022年4月8日未出勤,但鑽機01manbetx 01manbetx 培訓簽名單中出現培訓簽名;個別職工2023年7月5日未出勤,但礦用履帶式液壓鑽機的日常維護、01manbetx 01manbetx 培訓簽名單中出現培訓簽名;未組織個別新入職瓦斯抽采設備操作人員參加鑽機01manbetx 培訓,操作人員不清楚鑽機型號,不了解噴孔、頂鑽、卡鑽需要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

  3.《1100水平瓦斯、油氣突出綜合防治項目1100瓦斯抽放巷穿層鑽孔工程施工安全技術措施》:鑽進時,嚴禁在立軸給進裝置下方操作,以免鑽杆滑落打傷人員。鑽孔施工人員要站位準確,加強自保、互保意識,在施工過程中要相互配合,做到“三不傷害”。

  通過調查,鑽機司機陳天祥違章蹲在導軌後方更換風管,被鑽孔內突然滑落的鑽杆擊中頭部。

  4.項目部《值班、帶(跟)班管理製度》:項目經理每月下井次數不得少於6次,帶班次數不得少於3次;項目副經理每月下井次數不得少於10次,帶班次數不得少於5次。

  通過調查,項目部未製定每月帶班下井計劃。抽查2023年5月1日至7月24日人員定位係統數據,項目部經理未下井。

  5.《ZDY4500LX(D)煤礦用履帶式液壓鑽機使用維護說明書》:鑽機司機每班編製3人,1人操作設備,2人看護電纜或更換鑽杆的配合工作。

  設備的關鍵易損件如密封件、動力旋轉部件、鎖緊部件等出現泄露、磨損時,必須及時更換。設備的檢修分為:日常維修,每班和每月維修;定期維修,每周和每月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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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過調查,36#、38#鑽場事故當班各編製2人。項目部僅配備2名維修人員並承擔鑽孔施工任務;未建立鑽機檢查維修製度,未按照說明書要求定期檢查維修鑽機,事故鑽機夾持器卡瓦磨損嚴重(見圖1),4根夾緊彈簧中有1根斷裂失效(見圖2)。

  圖1事故鑽機夾持器卡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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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2事故鑽機夾持器組件

  6.《1100水平瓦斯、油氣突出綜合防治項目1100瓦斯抽放巷穿層鑽孔工程安全管理協議》甲方(海石灣煤礦)的安全職責、權力和義務:按照礦井安全技術措施審批程序,對乙方的《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進行審批。

  通過調查,海石灣煤礦對項目部編製的《1100水平瓦斯、油氣突出綜合防治項目1100瓦斯抽放巷穿層鑽孔工程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危險源辨識中缺少鑽杆滑出風險的辨識、《1100水平瓦斯、油氣突出綜合防治項目1100瓦斯抽放巷穿層鑽孔工程施工組織設計(補充)》中缺少設備檢修時間等審批不嚴。

  7.《海石灣煤礦機電管理製度彙編》(海礦發〔2020〕262號)機電設備管理製度:通風防火部是礦“一通三防”類設備設施的主管部室,負責“一通三防”類設備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並檢查落實設備設施安全使用、維護保養、檢修情況,保證設備設施完好、安全運行。

  通過調查,海石灣煤礦通風防火部主管項目部瓦斯抽采工作,負責檢查落實鑽孔施工和抽放設備安全運行。

  二、事故發生經過、事故救援情況和應急處置評估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3年7月24日12時00分,項目部值班技術員趙慶陽組織召開班前會,跟班隊長尤節節、班組長潘卓、鑽機司機陳天祥、輔助工趙傑和王文立等8人參會。會上,尤節節安排每兩人負責一台鑽機,分別在16#、36#、38#鑽場施工抽放鑽孔,並強調了安全注意事項,陳天祥和趙傑被安排到36#鑽場施工7#鑽孔。14時00分許,陳天祥、趙傑到達36#鑽場,陳天祥對鑽機外部進行檢查後開始作業,施工至62m時見煤,施工至64m後準備將水管更換為風管。17時48分,陳天祥從鑽機左側拿起風管走到鑽機後方蹲下,鑽孔中的鑽杆突然滑落擊中陳天祥頭部。

  (二)事故救援情況

  趙傑看見滑落的鑽杆擊中陳天祥顱腦後側,立即上前查看並大聲呼叫救援。在附近作業的潘卓、尤節節、王文立陸續進入鑽場查看情況,經過商議後由潘卓啟動鑽機,將滑落的鑽杆升起,合力把陳天祥抬出鑽場護送升井並運送至蘭州市第五醫院急救,19時45分,經搶救無效死亡。

  (三)傷亡人員情況

  蘭州市紅古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學屍體檢驗鑒定報告》((蘭紅)公(司)鑒(法)字〔2023〕3號)認定:陳天祥係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四)事故發生時間和報告情況

  根據調查取證、查閱調度救援記錄等資料,03manbetx 認定事故發生時間為2023年7月24日17時48分。

  事故發生後,海石灣煤礦向窯街煤電集團有限公司調度中心彙報了事故情況,窯街煤電集團有限公司按規定向蘭州市應急管理局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甘肅局報告了事故。

  (五)應急處置評估情況

  對於本次事故搶險救援工作,03manbetx 現場實際救援經過,綜合評價認為:應急響應比較迅速、處置措施基本得當。

  (六)善後處理情況

  事故發生後,華能公司和海石灣煤礦與遇難職工家屬積極協商,按照國家相關政策給予了經濟賠償和撫恤金,簽訂了善後處理協議,善後工作得到妥善處理。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和事故類別

  (一)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 6721-1986)等標準和有關規定統計,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70.286萬元。

  (二)事故類別

  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分析認定,本起事故為機電事故。

  四、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鑽機夾持器中的卡瓦磨損嚴重、夾緊彈簧斷裂失效致使組件夾持力降低,導致鑽孔內的鑽杆突然下滑,將違章蹲在導軌後方更換風管的鑽機司機頭部擊傷致死。

  (二)間接原因

  1.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現場作業人員對鑽機性能完好和安全檢查不到位,未排查設備和部件存在的安全隱患,對處於鑽機導軌後方作業的風險未進行辨識。項目部對現場施工安全疏於管控,當班未安排領導帶班下井,跟班人員未及時發現和製止違章作業行為,鑽孔施工未配齊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的作業人員。

  2.設備維護管理不到位。項目部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編製內容不全,采用“三八製”鑽孔施工作業,未安排設備檢修時間,未配備專職維修人員,事故鑽機自2023年3月投入使用後未按照設備維護檢修周期進行定期維修,造成設備長期帶病運轉。

  3.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項目部未按照安全管理協議約定確保瓦斯抽采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對鑽孔作業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培訓、執行不到位,未組織新入職工人進行鑽機操作規程培訓,安全培訓屢次造假,導致現場作業人員安全意識不強,自保互保意識差。

  4.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華能公司對第三礦建分公司和項目部工程及人員疏於管理,現場安全檢查流於形式,對項目經理長期不履行安全職責、部分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失察。海石灣煤礦督促項目部履行安全管理工作不力,對作業現場安全檢查不到位,對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組織設計審批把關不嚴。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本起事故是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及處理建議

  (一)華能公司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1.陳天祥,當班鑽機司機,負責鑽孔施工工作。無證上崗且檢查設備時未發現存在的隱患,違章進入鑽機導軌後方作業,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鑒於其在事故中遇難,免予追究其責任。

  2.潘卓,當班班組長,負責班組安全生產工作。開工前未辨識施工現場存在的風險,未檢查發現設備存在的隱患,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1],建議給予警告,並處8000元的罰款。

  3.尤節節,當班跟班隊長,負責當班安全生產工作。未履行現場安全管理職責,沒有及時發現和製止違章作業行為,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2],建議給予撤職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建議給予警告,並處6000元的罰款。

  4.趙慶陽,中共黨員,當班值班技術員,負責1100瓦斯底抽巷鑽孔施工技術管理工作。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編製內容不全,未根據出勤人員具體情況合理安排工作任務,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建議給予警告,並處6000元的罰款。

  5.孫磊,項目生產副經理,1100瓦斯底抽巷鑽孔施工工程負責人。安排施工人員無證上崗,未嚴格落實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建議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的罰款。

  6.李克丹,項目機電副經理,負責項目部機電管理工作。對在用機電設備檢查不細,對措施審核把關不嚴,未嚴格落實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建議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的罰款。

  7.趙子長,項目安全副經理,負責項目部安全管理工作。對現場安全管理檢查不到位,未嚴格落實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建議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的罰款。

  8.姚太明,項目經理,全麵負責項目部工作。對項目部安全生產工作疏於管理,未落實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建議給予記過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3],建議暫停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並處2022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9.樊恒光,中共黨員,第三礦建分公司經理,分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按要求配備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的帶班下井領導,未排查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0.滕玉龍,中共黨員,華能公司總工程師,負責公司技術管理工作。未督促項目部嚴格落實技術管理工作,未排查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編製不全麵的隱患,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建議給予警告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建議給予警告,並處6000元的罰款。

  11.梁尚科,中共黨員,華能公司安全副經理,負責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未檢查落實項目部人員持證上崗情況,未督促項目部嚴格落實隱患排查治理製度和領導帶班下井製度,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建議給予警告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建議給予警告,並處6000元的罰款。

  12.尚文斌,中共黨員,華能公司經理,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項目部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力,未督促第三礦建分公司和項目部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4],建議處2022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13.郭永盛,中共黨員,華能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全麵主持公司黨委、行政工作,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督促檢查第三礦建分公司和項目部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力,未按要求配齊項目部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的帶班下井人員,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建議處2022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二)海石灣煤礦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14.吳攀飛,中共預備黨員,通風防火部副部長,主管項目部瓦斯抽采工作。對項目部設備檢修安全檢查不到位,技術措施審批不嚴,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建議給予警告,並處6000元的罰款。

  15.張均煒,中共黨員,通風防火部副部長(主持工作),全麵負責通風防火部工作。督促項目部履行安全管理工作不力,對項目部設備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建議給予記過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建議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的罰款。

  16.慕陽陽,中共黨員,安全管理部副部長(主持工作),負責礦井安全檢查工作。督促項目部履行安全管理工作不力,對項目部作業現場安全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建議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的罰款。

  17.柴發英,中共黨員,總工程師,負責礦井安全技術管理工作。對項目部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把關不嚴,未督促通風防火部對項目部設備檢修進行監督檢查,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建議給予警告,並處6000元的罰款。

  18.晏忠義,中共黨員,安全副礦長,負責礦井安全檢查工作。未及時組織辨識項目部現場施工風險,督促檢查項目部設備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建議給予記過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建議給予警告,並處6000元的罰款。

  19.王棟邦,中共黨員,黨委書記、副礦長,負責礦井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督促檢查項目部安全培訓工作不到位,未組織檢查發現項目部施工人員無證上崗的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建議給予記過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建議處2022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20.趙龍,中共黨員,礦長,礦井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督促檢查項目部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督促項目部落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建議給予記過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建議處2022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三)事故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2023年7月24日17時48分,海石灣煤礦1100瓦斯抽放巷36#鑽場發生機電事故,造成1人死亡。是2023年6月27日發生事故後再次發生責任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5]規定,建議對海石灣煤礦處一百萬元的罰款。

  六、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一)切實加強現場安全管理。組織對井下所有鑽孔作業地點開展一次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專項整治,並按照“五落實”原則對發現的問題隱患閉合管理;嚴格落實全員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建立作業前風險辨識和安全確認製度,每次鑽孔作業前必須認真開展崗位安全風險辨識;嚴格落實領導帶班、跟班製度,加強對瓦斯抽采作業等重點工作、關鍵環節的巡查檢查,配齊每處鑽場作業人員,切實抓好現場反“三違”工作。

  (二)切實加強設備維護管理。科學合理編製鑽孔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保證設備檢修保養時間;建立瓦斯抽采設備檢查維修製度和設備包機製度,嚴格執行設備使用說明書檢修要求,製定檢修計劃、細化檢修清單、明確檢修流程、嚴格驗收標準,並做好記錄,確保設備性能安全可靠;配齊瓦斯抽采設備檢修人員,切實提升設備維護管理水平,確保設備動態達標。

  (三)切實規範安全教育培訓。加強瓦斯抽采鑽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測定及瓦斯抽采設備操作等瓦斯抽采作業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堅決杜絕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人員上崗作業,確保瓦斯抽采工作安全進行;加強鑽孔作業人員日常培訓,提高班前會質量,結合當班工作重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貫徹學習,有效杜絕安全培訓走形式和造假行為,不斷提升職工遵章作業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四)切實履行企業主體責任。甘肅華能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加大對所屬項目部的嚴格管理和監督檢查力度,嚴格落實崗前培訓、作業現場安全風險辨識和規程措施培訓,提高施工人員安全素質和自保互保意識,杜絕無證上崗冒險作業。窯街煤電集團有限公司要督促所屬煤礦切實加強外委施工項目及施工人員監督檢查,真正納入礦井統一管理,明確安全管理職責,嚴格外委工程安全技術措施審批、作業現場安全監督,堅決杜絕“以包代管”和“三違”行為。製作本起事故警示教育片,組織所屬煤礦和項目部開展安全警示教育,切實提高事故防範能力,推動煤礦企業安全高質量發展。

  窯街煤電集團有限公司

  海石灣煤礦“7·24”事故調查組

  2023年8月22日

  [1]《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二)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三)發現從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加製止的;(四)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的;(五)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危險物品和作業場所,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七)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下達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

  [2]《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對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二)違章指揮,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三)未按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允許從業人員上崗,致使違章作業的;(四)製造、銷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或者產品的;(五)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經營,拒不執行有關部門整改指令的;(六)拒絕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七)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並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罰款。

  [5]《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前款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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