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區水源和供水工程應保證礦區工業用水量,其水質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解讀】本條規定了礦區生活、生產用水係統衛生防護、水質標準和生活、生產汙水排放係統、淨化裝置都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礦區水源供水工程包括生活用水、工業用水(含消防用水)工業廢水排放。
供水係統根據需要應具備必須的淨化處理設備,不論水源是來自地麵或地下,均應有消毒設施,取地下水直接供人管網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時還要有除砂、防渾濁設施,有關的貯水、配水和輸水等工程設施必須嚴密,不得與排水設施直接連接,生活用水與生產用水管不能相連,在特殊情況下,生活用水和生產用水使用同一水源地時,兩種管道相連接處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倒虹吸。自造的各類貯水設備要加以防護,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汙染。
生活用水無論是由水廠供水,還是自備水源集中供水,其水質必須符合GB5749-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煤礦生產用廢水、生活汙水應有完善的收集、必要的處理和排放係統,盡可能地將汙水加以綜合利用,做到清汙分流、循環使用,對必須要排出的工業廢水應符合TJ36-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中的《地麵水水質衛生要求》和《地麵水中有害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