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企業必須加強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做好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和勞動保護工作。采取有鏟措施控製塵、毒危害,保證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煤礦企業必須加強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做好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和勞動保護工作。采取有鏟措施控製塵、毒危害,保證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解讀】本條是關於為保證煤礦企業作業場所職業衛生達到國家衛生標準應采取實施的措施的規定。
職業危害是指勞動者在不良的生產環境和勞動條件下工作時,由生產過程、勞動過程中產生的可能影響勞動者健康的諸因素。
職業性有害因素按其來源可分為三類。
1.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有害因素,它包括:
(1)化學因素,如粉塵、各種毒物;
(2)物理因素,如高溫、低溫、高氣壓、低氣壓、噪聲、振動、高頻、微波、紅外線、紫外線、激光、放射線等;
(3)生物性致病因素。
2.勞動過程中的有害因素,如勞動強度過大、長期不良的勞動體位、能量代謝率的增高、連續作業時間過長、勞動強度指數>25以上、精神或視力的長時間過度緊張、甚至超出了生理機能臨界值。
3.作業環境不良或防護設施不到位,如廠房低矮、作業空間狹小、通風換氣量不夠,采光照明、采暖防寒、露天作業及生產作業局部不合理或達不到衛生標準要求。
在煤礦生產中,這三類職業危害同時存在,但主要是粉塵、毒物、噪聲、振動、高溫、高壓、高氣濕、體力勞動強度過大、作業空間狹小、氣流中含氧量低及暗視應等。
為了保證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應享有的合法權益,黨和政府十分重視用人單位生產作業環境的防護和治理工作,頒發了40餘份相關的法律和法規,主要有:1984年《國務院關於加強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00年《煤礦安全監察條例》、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