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工程施工管理辦法 工程竣工驗收管理
第十七條 工程竣工時,由施工單位自驗合格後提前24小時向生產業務部門提交現場驗收單,生產業務部門於每月15號、30號組織計劃發展部、調度室、安全監察部、使用、維護單位(監理單位)聯合驗收,驗收合格後由生產業務部門出具驗收單或驗收紀要。驗收結果由部門主任審核,分管副總、分管領導審批,若驗收不合格,罰款同隱蔽工程驗收(需要即時驗收的,按要求即時驗收)。
第十八條施工任務書、施工圖紙、隱蔽驗收記錄、現場驗收單、工程竣工圖(或簡圖)等均作為工程驗收紀要的附件,在工程量盤點和結算時一並出具。
附 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生產技術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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