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工程施工管理辦法 工程施工過程的管理
第十二條 生產業務部門部負責井下工程的日常監督、檢查、落實整改、獎罰、驗收彙總等具體業務,對所負責的工程進行全麵動態檢查。
第十三條 隱蔽工程驗收時,施工單位應先自驗合格後提前24小時通知生產業務部門,並提供隱蔽工程驗收單,由生產業務部門組織安全監察部、調度室、計劃發展部(監理單位)進行現場驗收計量,驗收不合格罰施工單位500元,第二次報驗不合格罰款1000元,若驗收仍不合格,依次加倍處罰。
第十四條 工程驗收合格並簽證後方可隱蔽和進行下道工序作業,否則按不合格工程處理,不予結算,並罰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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