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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勞動用工改革實施方案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9-04-16 08:29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煤礦勞動用工改革實施方案

為合理控製企業人員規模,優化人員結構,有效精簡企業富餘人員,加快建立與企業轉型發展相適應的員工隊伍,根據集團公司相關政策要求,結合企業自身實際,經礦研究,決定開展勞動用工改革工作,特製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全員全麵創新創效為引領,以控員提效為目標,著力破解當前企業存在的富餘人員過多、工作效率過低、企業負擔過重等用工瓶頸,持續開展“抓管理增效益、抓創新提效率”及倡導“設備換人、機械化替人”的用工理念,形成內部用工精幹高效、外部用工合理替補的新型用工格局。在確保生產一線穩定,專業技術人員儲備的前提下,通過深化勞動用工改革,大力精簡富餘人員,促進控員提效。持續加快高層次人才、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提高在崗員工隊伍專業化綜合能力和水平,為企業長遠發展奠定堅實的人才基礎。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依法依規、分類實施的原則。實施程序要依法依規,分類推進,分步實施,規範操作;實施方案要經履行民主程序,保障員工合法權益。

(二)堅持員工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在本方案範圍內,員工可根據自身實際自願選擇,經企業與員工協商一致後,確定選擇相應方式。

(三)堅持積極穩妥、確保穩定的原則。根據勞動用工改革工作推進要求,統籌考慮、內外結合、廣開渠道對改革方式進行有序選擇;同時,做好員工的思想疏導和政策解釋工作,消除不穩定因素,確保方案順利實施。

三、實施方案

(一)適用範圍

本方案適用於屬XX煤礦在冊的全民工、集體工、城鎮合同工、農民工及破產安置人員中從事地麵崗位人員。包括借用(勞務輸出)至集團公司內其他單位地麵工作的員工。第一學曆為專科及以上人員、專業技術人員、高技能人才、業務負責人及以上管理人員和采掘、輔助單位在崗井下員工不參與本次勞動用工改革。

專業技術人員是指獲得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且現從事本專業崗位工作的人員,高技能人才是指獲得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集團公司首席技師、新泰市突出貢獻技師、泰安市首席技師、齊魯首席技師等榮譽稱號且現從事本崗位工作的人員。

(二)具體措施

1. 退休、退職

1.1正常退休及特殊工種退休

凡符合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條件的員工,可辦理退休手續(有關年齡的認定,如身份證年齡與檔案年齡不一致的,以檔案最先記載的年齡為準,下同)。

1.2女幹部轉工人崗退休

從事管理崗位的女幹部,個人申請轉工人崗位的, 可按照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執行魯勞社[2004]7號文件有關具體問題的通知》(魯勞社函[2006]311號)規定,申請辦理退休手續。

1.3員工因病提前退休、退職

1.3.1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的員工,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經勞動能力鑒定達到1-4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達到15年及以上的,可辦理因病提前退休。

1.3.2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的員工,經勞動能力鑒定達到1-4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達到15年及以上,未達到因病提前退休年齡的員工,可辦理因病退職手續,並由企業給予一次性困難補助40000元。

2. 內部退養

2.1適用範圍

屬XX煤礦在冊的全民工、集體工、城鎮合同工及破產安置人員。

2.2適用條件及相關待遇

2.2.1 截至員工提出申請所在月份,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含)之內。男員工年滿55周歲、女員工年滿45周歲,如屬符合國家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條件的,男員工年滿50周歲、女員工年滿40周歲。

2.2.2內部退養人員在退養期間不再執行在崗時的工資待遇,改為發放內部退養生活費。生活費標準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按此基數的70%計發。

2.2.3內部退養期間繳納基本養老、醫療、失業保險,其單位繳費部分由企業負擔,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負擔,如生活費不足以扣繳個人保險的,由企業予以補齊。住房公積金繳存本著員工個人自願的原則,對員工不願繳存的,單位不予資助;員工願意繳存的,單位給予資助。繳存住房公積金當月工資不足扣繳額時,個人不予繳存,單位不予資助。

2.2.4內部退養生活費隨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而相應調整。

2.2.5上述人員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須達到10年及以上(含按魯人社發[2015]29號規定補繳養老保險的)。

2.3有關規定

2.3.1辦理內部退養堅持員工本人自願的原則,先由員工本人向人力資源部提出書麵申請,經企業審批同意後簽署內部退養協議,並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內部退養協議書詳細約定相關內部退養待遇、各項社會保險繳納、內部退養期間人員管理等事項。

2.3.2內部退養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員工本人需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一年的第四季度遞交書麵退休申請及所需的相關材料。因本人原因導致辦理退休手續不及時,員工不能如期領取退休待遇的,其責任由員工個人承擔。

2.3.3 被立案調查、有賬款清欠責任、存在經濟糾紛等問題的員工暫不辦理內部退養手續。

2.3.4員工選擇辦理內部退養並簽訂退養協議後,不得再變更為其它方式。

3. 自主創業

3.1自主創業人員的勞動關係

自主創業人員的勞動關係,采取兩種形式辦理,一種是協商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另一種是協商保留社保關係。

3.2協商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人員

結合企業崗位需要,經企業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滿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的,由企業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並為其辦理失業保險登記,做好社會保險關係接續、檔案轉移等工作。

3.2.1適用範圍:屬XX煤礦在冊的全民工、集體工、城鎮合同工、破產安置人員及除采掘、輔助單位外的農民工。

3.2.2適用條件:截至員工提出申請所在月份,前24個月內有資工數達到360天及以上的在冊員工(不含非因個人原因影響的有資工數)。

3.2.3協商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員工待遇

3.2.3.1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為員工本人協商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計算,按照認定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月平均工資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標準計算,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2.3.2工傷員工(5-10級)協商解除待遇

符合上述條件的因工致殘被鑒定為5-10級傷殘員工,不受考核工數限製,經本人提出可與企業協商解除勞動關係。除按照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另按《關於印發<泰安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泰政發〔2011〕70號)要求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2.3.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員工協商解除待遇

符合上述條件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員工,也可與企業協商解除勞動關係。除按照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外,經本人提出申請參加勞動能力鑒定達到1-6級的,按以下標準支付患病醫療補助費: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1-4級)的,醫療補助費20000元;經鑒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5-6級)的,醫療補助費10000元。

本人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真實有效的相關材料且費用自負;本人未申請或逾期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不再處理。

3.2.3.4創業補助金

對協商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除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另按支付經濟補償金認定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2000元的創業補助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創業補助金一半計算。

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人員,與企業協商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不享受創業補助金。

3.2.3.5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支付解除勞動合同前緩發的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工資,其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含單位部分)、醫療清戶款待上報減員後按有關規定返還或轉移。

3.3協商保留社保關係的人員

經個人申請,企業同意,在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簽訂協商保留社保關係協議(並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後,員工退出工作崗位,僅保留其社保關係。

3.3.1適用範圍:屬XX煤礦在冊的全民工、集體工、城鎮合同工及破產安置人員。

3.3.2適用條件:截至員工提出申請所在月份,繳費年限滿15年且前24個月內有資工數達到360天及以上的在冊員工(不含非因個人原因影響的有資工數)。

3.3.3 協議期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協商保留社保關係的,協商保留社保關係期限自簽訂協議之日起,直至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出現為止;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協商保留社保關係的,協商保留社保關係期限自簽訂協議之日起,直至當期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到期後,經員工申請,企業同意,可按規定續簽勞動合同,並根據企業規定重新簽訂協商保留社保關係協議。員工到期沒有申請的,視為勞動合同到期依法終止。

3.3.4協商保留社保關係相關待遇

3.3.4.1員工協商保留社保關係期間,除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失業保險外,不再支付工資待遇。住房公積金辦理停止交納變更手續。

3.3.4.2截至員工提出申請所在月份,距法定退休年齡6年至10年(含10年)的協商保留社保關係人員,在協商保留社保關係的第1年度、第2年度、第3年度,繳納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失業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和企業繳納部分均由企業負擔;協商保留社保關係第4年度、第5年度,繳納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失業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由個人負擔,企業繳納部分由企業負擔;協商保留社保關係自第6年度開始,繳納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失業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和企業繳納部分均由個人負擔。

3.3.4.3截至員工提出申請所在月份,距法定退休年齡超過10年(不含10年)的協商保留社保關係人員,協商保留社保關係期間應繳納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失業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和企業繳納部分均由個人負擔。

3.3.4.4根據協商保留社保關係協議約定,需由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實行年度預交,期間由於繳費基數調整產生的差額,在下個年度預交時多退少補。

3.3.5有關規定

3.3.5.1簽訂協商保留社保關係協議的員工,自簽訂協議之日起1年內(含1年),企業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計算經濟補償金時,其計算基數仍按簽訂協商保留社保關係協議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但不支付創業補助金;簽訂協商保留社保關係協議1年後,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按《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企業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和創業補助金。

3.3.5.2簽訂協商保留社保關係協議員工未按協議約定按期足額向企業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失業保險費的,經企業通知,仍拒絕履行協議義務的,視為員工自動辭職,雙方簽署的協商保留社保關係協議及勞動合同自動解除,企業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

3.3.6辦理協保程序:員工以書麵形式向企業提出申請,經企業同意後簽訂協商保留社保關係協議,辦理相關手續,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3.4有關規定

3.4.1破產重組已置換身份領取經濟補償金(安置費)的員工,選擇協商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破產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再作為本次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年限。

3.4.2執行離崗前健康查體。上述離崗人員如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在辦理離崗的3個月內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將查體結論作永久存檔管理,並根據查體結論按有關規定處理。

3.4.3離崗時間及待遇。為保證礦井合理勞動組織,對符合內部退養、協商保留社保離崗條件並選擇該方式的人員,其實際離崗時間以企業與員工簽署協議確定的離崗時間為準;享受離崗待遇以協議確定的離崗之日起計算;協議離崗前雙方勞動關係繼續存在,繼續履行企業員工管理規章製度。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自協議簽訂之日起辦理離崗及其相關手續。

3.4.4個人所得稅。上述因協商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實施步驟

1. 成立“勞動用工改革工作領導小組”。

2. 征求職工意見:宣傳發動、征求意見、修改方案。

3. 方案報地方人社部門進行政策審核。

4. 履行重大事項決策和民主程序。

5. 成立勞動用工改革辦公室,具體實施相關工作。

6. 根據員工選擇改革方式,辦理相應離崗手續。

7. 向上級有關部門彙報員工用工改革工作的實施情況,並履行備案手續。

五、相關要求

1.為全麵做好勞動用工改革工作,礦成立“勞動用工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由礦長、黨委書記任組長,黨委副書記、工會主席、紀委書記、總會計師為副組長,黨政辦公室、黨群工作部、人力資源部、財務部、法律事務科、治安保障部、信訪辦公室、非煤辦公室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兼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調查核實員工選擇意向,並根據員工選擇意向要求,分類核實個人檔案信息,及時彙總相關資料、辦理相關手續。領導小組定期對整體工作推進情況進行調度平衡,對於出現的問題,及時研究解決方案和措施,確保勞動用工改革工作有序推進。

2. 對按照《關於印發 的通知》(協煤發[2017]3號)要求已辦理了用工改革手續的人員不再參與本方案的選擇。

3. 員工無論選擇上述何種方式,凡是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在辦理相關手續時須補齊欠繳費用(含企業承擔部分),否則不予辦理。

4. 對辦理內部退養、協商保留社保關係的人員要求每年年底前到人力資源部交納工會會費,其政治麵貌為中共黨員的,享有黨員的各項權利,並應按時參加組織生活等活動,按時繳納黨費,履行黨員各項義務。

5. 員工辦理內部退養、協商保留社保關係期間,不能以企業名義從事任何生產經營活動,因此給企業造成的任何損失由個人承擔全部法律責任;期間所發生人身意外傷害等均屬個人行為,與企業無關。同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企業的相關規章製度,如觸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企業有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6. 對已辦理內部退養、協商保留社保關係的人員,企業不再安排複工,各基層單位也不得變相招用。同時,在登記個人家庭通訊地址、聯係電話後,如有變更須及時向人力資源部進行變更登記,因變更不及時、信息不準確等原因,無法與個人取得聯係的,一切後果均由個人自負。

7. 勞動用工改革政策辦理的時限原則上每季度集中辦理一次,員工於每季度最後一個月的5號前提出書麵申請,經單位負責人簽字後報勞動用工改革辦公室,經審核本人檔案並報礦研究,對符合條件員工簽訂相關協議,不符合條件的在原單位繼續工作。

8. 各井下生產單位排查安全薄弱人物或係統優化上交人員,由本人通過“雙向選擇”或礦推薦方式安置到地麵崗位的,年度內不納入勞動用工改革範圍。

六、本方案所涉及勞動用工改革政策有效期為2020年12月31日。

七、XX公司各單位結合本公司實際,可參照本方案自行製定本單位改革方案,經履行決策和民主程序後實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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