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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8-11-29 08:55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煤礦安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1

第二章煤礦安全生產準入 3

第三章煤礦安全生產保障 9

第四章煤礦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18

第五章煤礦安全的地方監管 20

第六章煤礦安全的國家監察 25

第七章02manbetx.com 02manbetx.com 報告和應急處置 30

第八章02manbetx.com 02manbetx.com 調查處理 37

第九章法律責任 43

第十章附則 5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煤礦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保護煤礦從業人員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煤礦企業(煤礦)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條例。

煤礦企業是指從事煤炭生產和煤礦建設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組織。

煤礦是指從事煤炭生產和煤礦建設的組織,可以是法人單位,也可以是非法人單位,包括井工煤礦和露天煤礦。

第三條【工作機製】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實行企業負責、社會監督、屬地監管、國家監察的工作機製。

第四條【企業主體責任】煤礦企業(煤礦)是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主體,必須依法辦礦、依法管理

煤礦企業(煤礦)及其有關人員必須接受並配合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實施的安全監管監察,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條【從業人員責任】煤礦企業(煤礦)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度,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麵負責;主要技術負責人(總工程師)負有安全生產技術決策和指揮權,分管負責人、其他相關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的同時履行相應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六條【從業人員權利和義務】煤礦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麵的義務。

第七條【地方政府監管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對轄區內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實施分級監督管理。其他相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承擔各自職責範圍內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

第八條【國家監察職責】國家對煤礦安全實行國家監察製度。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依照本條例對煤礦安全實施國家監察,依法監察煤礦企業(煤礦)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檢查指導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國務院有關部門監管職責】國務院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煤礦安全生產相關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條【宣傳教育】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煤礦企業(煤礦)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意識。

第十一條【工會組織】工會依法組織煤礦從業人員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意見建議,維護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麵的合法權益。

工會有權依法參加煤礦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調查。

第十二條【社會化服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煤礦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體係建設,培育和規範煤礦安全生產專業技術服務機構,健全專業技術服務機構信息公開、信用評定等製度。社會化服務機構應當對出具的報告負責,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三條【救援、責任追究、調查處理】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發生地有關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應急救援。

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對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實行責任追究製度,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科技進步】國家鼓勵和支持煤礦安全生產科學技術、安全管理方法、安全裝備設施的研究推廣以及專業技術人才培養,提高煤礦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五條【獎勵】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煤礦)應當建立煤礦安全生產獎勵製度。

第二章 煤礦的安全生產準入

第十六條【煤礦企業準入】煤礦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方可從事煤炭生產和煤礦建設活動: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各工種01manbetx 01manbetx

(二)安全投入滿足安全生產要求,並按照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考核合格;

(五)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六)製定應急預案,並按照規定設立礦山救護隊,配備救護裝備;不具備單獨設立礦山救護隊條件的,與鄰近的專業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

(七)製定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計劃、從業人員培訓計劃;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煤礦準入】煤礦除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備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二)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並經安全教育培訓合格並取得相應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作業;

(三)製定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綜合防塵措施,建立粉塵檢測製度,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四)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五)製定礦井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六)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並在有效期內。

第十八條【人員準入】煤礦礦長應當具備以下任職條件:

(一)具有采礦工程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曆;

(二)具有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5年以上的經曆以及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崗位2年以上的工作經曆;

(三)具備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考核合格。

煤礦主要技術負責人(總工程師)應當具備以下任職條件:

(一)應當具有煤礦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曆;

(二)必須有3年以上的煤礦技術管理經驗;

(三)取得國家承認的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任職資格;

(四)具備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考核合格。

第十九條【工藝、設備準入】煤礦使用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及安全檢測儀器,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煤礦安全有關規定。

煤礦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並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與目錄管理辦法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

第二十條【工藝、設備準入】煤礦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和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試驗涉及煤礦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應當經過論證並采取專項安全措施;新材料、新裝備應當經過安全性能檢測。

第二十一條【項目核準】煤礦建設項目必須經過項目核準(或審批)。煤礦建設項目未通過安全核準的,不得通過項目核準;未通過項目核準的,不得頒發采礦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設計】煤礦建設項目設計必須符合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行業技術規範的要求。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批準;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三條【設計資質】建設單位要根據煤礦建設規模,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同一設計單位承擔煤礦建設項目初步設計與安全設施設計。

設計單位不得承接與本單位資質不符的煤礦設計,不得轉包設計業務和掛靠設計資質。

第二十四條【設計否決】煤礦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未進行建設項目核準或審批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的;

(三)設計內容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技術規範規定的;

(四)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第二十五條【重大變更】煤礦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變更設計內容。遇以下情形之一的,煤礦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必須提前對已批準的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進行修改,經原批準部門重新審查同意後實施,不得先施工後報批、邊施工邊修改。

(一)礦井開采地質條件、瓦斯、煤層自燃、煤塵爆炸危險、衝擊地壓等級以及礦井水文地質類型發生變化的;

(二)開拓方式、開采方法及工藝發生變化的;

(三)通風、排水、供電、提升運輸等主要生產係統發生變化的;

(四)首采區及首采工作麵布置發生變化的;

(五)露天煤礦最終邊幫角(邊坡角)、開采工藝、初始拉溝位置及排土場位置發生變化的;

(六)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存在重大缺陷,影響安全施工的。

第二十六條【施工資質】煤礦建設項目施工單位必須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並嚴格按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承建相應規模的煤礦建設項目,嚴禁超資質能力施工,嚴禁轉包工程和掛靠施工資質。

第二十七條【監理資質】煤礦建設項目監理單位必須取得國家頒發的、與工程項目規模相適應的監理資質。

第二十八條【開工條件】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煤礦建設項目開工標準,未經項目核準、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批準、取得采礦權的項目,不得以任何名義進行井筒開挖(含凍結)和剝離土(岩)開挖等主體工程施工。

第二十九條【施工組織】煤礦建設項目的建設施工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按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施工組織設計中必須有保障安全施工的措施,礦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順序應符合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施工管理】建設單位應對煤礦建設項目統一指揮協調管理,嚴格履行法定建設程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技術、工程管理機構,組織製定並督促落實各項生產技術措施,加強對項目施工的監督管理。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進行施工,加強施工現場管理,杜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

監理單位應當製定和嚴格落實現場巡查、旁站監理、平行檢驗等製度,及時發現並製止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一條【聯合試運轉】煤礦建設項目建成後竣工驗收前,應進行聯合試運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竣工驗收】煤礦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或其上級公司負責組織開展安全設施專項驗收和綜合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或者聯合試運轉完成後,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安全驗收評價

第三十三條【煤礦企業(煤礦)準入】煤礦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

煤礦應當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礦長資格證和煤礦從業人員資格證。

煤礦企業和煤礦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三章 煤礦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三十四條【安全生產條件】煤礦企業(煤礦)必須持續符合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建立健全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內生機製,保證安全生產。

煤礦企業(煤礦)應當堅持“管理、裝備、素質、係統”並重,加強安全基礎建設,優化生產布局,持續提升煤礦機械化、自動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第三十五條【機構設置及人員配置】井工煤礦必須配備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礦長,以及負責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質測量專業技術人員。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礦長嚴禁在其他煤礦兼職。礦井的采煤、開拓(掘進)、通風、機電、運輸等生產區(隊)必須配備行政及技術負責人。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當設立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專門機構。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當設通風副總工程師。水文地質類型複雜、極複雜的煤礦,應當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配備防治水副總工程師。衝擊地壓礦井應當設立防治衝擊地壓的專門機構,配備防治衝擊地壓副總工程師。

第三十六條【責任製度】煤礦企業(煤礦)必須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和安全生產規章製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第三十七條【主要負責人職責】煤礦企業(煤礦)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

(二)組織製定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01manbetx 01manbetx ,並督促落實;

(三)組織製定並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開展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製定並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職責。

第三十八條【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煤礦企業(煤礦)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安全生產規章製度、01manbetx 01manbetx 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按職責組織落實;

(二)組織或者參與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應急預案演練;

(五)檢查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製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01manbetx 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職責。

第三十九條【安全投入】煤礦企業(煤礦)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煤礦企業(煤礦)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並對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安全費用提取使用】煤礦企業(煤礦)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費用管理製度,明確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

第四十一條【煤礦安全培訓】煤礦企業(煤礦)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製度,按照規定開展安全培訓。

第四十二條【安全培訓機構】從事煤礦安全培訓的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安全培訓條件,並將師資和實習與實訓設施等情況書麵報告所在地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

第四十三條【設備、設施要求】煤礦使用的設備設施的選型設計、安裝、使用、檢查、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煤礦安全有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設備、設施使用維護】 煤礦必須建立設備設施台賬、檔案和使用維護規章製度,嚴格按照產品使用維護要求,進行設備的使用管理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查、檢測,保證正常運轉。使用、維護、保養、檢查、檢測應當作好記錄,並存檔。

煤礦安全設備的維修、大修或者技術改造,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煤礦安全有關規定。嚴禁降低安全要求或者安全等級,進行零件、備件更換或者維修材料使用。

煤礦安全設備應當在規定的使用有效期內使用,超過使用有效期或者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條件的,應當及時報廢。

第四十五條【生產係統】煤礦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排水等主要生產係統,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煤礦01manbetx 》規定。

第四十六條【保安煤柱】煤礦生產應當依法在批準的開采範圍內進行,不得超越批準的開采範圍越層、越界開采。

采礦作業不得擅自開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鄰煤礦生產安全的決水、爆破、貫通巷道等危險方法。

第四十七條【開采工藝】采煤工作麵必須正規開采,嚴禁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

第四十八條【安全設施】煤礦通風、防火、防水、防瓦斯、防塵等安全設施和條件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部門規章的要求。

第四十九條【專項設計】煤礦開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編製專項設計,並經煤礦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審批:

(一)有煤與瓦斯突出的;

(二)有衝擊地壓的;

(三)開采需要保護的建築物、水體、鐵路下壓煤或者主要井巷留設煤柱的;

(四)在地溫異常或者有熱水湧出的地區開采的;

(五)其他需要編製專項設計的。

第五十條【危險作業】煤礦進行爆破、重型吊裝、排放瓦斯、石門揭煤、探放水以及其他危險作業,應當製定專門安全技術措施,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遵守操作規程和落實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條【露天煤礦邊坡保護】露天煤礦采場及排土場邊坡與重要構(建)築之間必須留有足夠的安全距離。

露天煤礦每年必須進行邊坡穩定性評價評價範圍應當涵蓋露天煤礦所有邊坡。達不到邊坡穩定要求時,應當修改采礦設計或製定安全措施

第五十二條【災害預防】煤礦企業(煤礦)有水、火、瓦斯、煤塵、頂板、邊坡變形破壞等主要災害可能導致重大事故的,應當分別製定專門製度,強化管理,加強監控,製定並落實預防措施。

第五十三條【災防計劃】煤礦必須編製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並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十四條【風險防控】煤礦企業(煤礦)應當建立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體係,開展安全風險辨識評估,製定並落實管控措施。

第五十五條【隱患排查】煤礦企業(煤礦)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進行經常性安全檢查,並按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安全現狀評估,定期進行全麵自查自改,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第五十六條【生產規模】煤礦應當根據均衡生產的原則,合理安排月度、年度生產計劃,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

第五十七條【重大隱患】煤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立即停止受影響區域生產活動,排除隱患:

(一)超強度、超能力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

(二)通風係統不完善、不可靠的;

(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實施“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的;

(四)瓦斯超限作業的;

(五)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未按照規定建立瓦斯抽采係統的;

(六)煤礦未建立安全監控係統,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

(七)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有衝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露天煤礦重點部位(區域)邊坡變形破壞,未進行穩定性評價、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一)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的;

(十二)沒有采用雙回路供電係統且未經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的;

(十三)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範圍和規模的;

(十四)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後,未重新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的,或者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麵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的;

(十五)煤礦改製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的,或者在完成改製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

(十六)有其他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

第五十八條【安全生產標準化】煤礦企業必須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煤礦未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要求的,不得生產。

第五十九條【勞動保護】煤礦企業(煤礦)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保障安全生產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

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並經過鑒定和檢驗合格。

第六十條【保險】煤礦企業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煤礦企業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六十一條【群眾監督】煤礦企業(煤礦)工會依法維護從業人員生產安全的合法權益,組織從業人員對煤礦安全工作進行監督。

煤礦企業(煤礦)工會發現違章指揮、強令從業人員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職業病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要求煤礦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現場,煤礦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煤礦企業(煤礦)主要負責人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

第六十二條【班組安全建設】煤礦企業(煤礦)應當加強班組安全建設,建立班組長選任激勵機製,推進自主管理。

煤礦是班組安全建設的責任主體,區隊是班組安全建設的直接管理者。

第六十三條【安全文化】煤礦企業(煤礦)應當開展安全文化建設,建立安全生產自我約束機製。

第六十四條【誠信建設】煤礦企業(煤礦)應當加強安全生產誠信體係建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六十五條【安全技術服務】承擔勘查、設計、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技術谘詢、安全培訓、計量檢定、能力核定、瓦斯等級鑒定等的煤礦安全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獨立開展安全技術服務活動,並對服務結果負責。

第六十六條【應急管理】煤礦企業(煤礦)應當落實應急管理主體責任,建立應急管理規章製度,製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發生事故或險情後,煤礦企業(煤礦)應當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組織搶救遇險人員,杜絕盲目施救。

第六十七條【應急管理】煤礦企業(煤礦)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當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製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六十八條【停工複工】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應當製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和安全技術規定;整改結束後要求恢複生產的,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自收到恢複生產申請之日起60日內組織驗收完畢;驗收合格的,經組織驗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簽字,並經有關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核同意,報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批準,頒發證照的部門發還證照,煤礦方可恢複生產;驗收不合格的,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第四章 煤礦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十九條【勞動合同】從業人員與煤礦和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煤礦與勞務派遣單位要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合同應當明確安全保護和安全生產條件,載明從業人員必須履行的生產安全義務、有關保障從業人員生產安全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

勞動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或者減輕煤礦以及勞務派遣單位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煤礦從業人員一方應當就勞動報酬、崗位津貼、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安全生產條件、基本生活條件、保險福利等事項,與煤礦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七十條【基本義務】煤礦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有關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製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依法履行煤礦安全生產義務。

第七十一條【知情權和建議權】煤礦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安全風險、事故隱患,知悉安全風險管控措施、事故隱患治理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煤礦安全投入等情況,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七十二條【批評、檢舉、控告權】煤礦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監督。煤礦必須支持和接受從業人員的監督活動。

煤礦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有權製止違章作業;對危及生命安全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煤礦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七十三條【撤離權】當工作地點出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煤礦從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至安全地點;當險情沒有得到處理不能保證人身安全時,有權拒絕作業。

緊急情況下,作業現場負責人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立即組織現場作業人員撤離危險現場,並及時報告。

第七十四條【教育和培訓】煤礦從業人員應當依法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崗位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具備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七十五條【工作時間和休假】煤礦從業人員每日井下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六小時、平均每周井下時間不得超過三十四小時。鼓勵取消夜班采掘作業。

煤礦從業人員在煤礦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

第七十六條【勞動保護和防護】煤礦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正確佩戴和使用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不符合要求的有權拒絕使用。

第七十七條【勞動待遇保障】煤礦從業人員工資應當經集體協商,從業人員最低工資標準高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煤礦停產整頓期間,必須按時足額發放工人工資。

煤礦從業人員應當享受下井補貼和崗位津貼,省級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製定差異化崗位津貼標準。

煤礦從業人員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待遇。

第七十八條【報告的權利】煤礦從業人員發現新的安全風險、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予以處理。

煤礦從業人員對事故隱患或者影響煤礦安全的違法行為有權向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舉報。

第七十九條【勞務派遣工】勞務派遣人員應當納入煤礦從業人員統一安全管理,勞務派遣合同期內,與其他從業人員享有同等權利和義務。

第五章 煤礦安全的地方監管

第八十條【監管目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原則,對轄區內煤礦企業(煤礦)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督促煤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八十一條【部門定義】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簡稱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對煤礦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煤礦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八十二條【監管層級】地方煤礦安全監管分省、市、縣三級負責。省級人民政府製定煤礦安全分級監管辦法,上級負有煤礦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下級負有煤礦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八十三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下列煤礦安全生產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煤礦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煤礦安全法律、法規,研究製定煤礦安全政策措施;

(二)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明確煤礦安全生產機構及職責,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煤礦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三)構建煤礦安全生產責任體係,組織開展煤礦安全生產考核,加強高素質專業化煤礦安全監管執法隊伍建設;

(四)依法決定關閉煤礦;

(五)組織有關部門製定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係,依法領導和組織事故應急救援;

(六)組織對煤礦瞞報、謊報事故進行核查;

(七)加強煤礦安全監管能力建設,保障監管執法必需的人員、經費和車輛等裝備,保障安全監管人員下井工作補貼,並為其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八)建立負有煤礦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權責清單,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

第八十四條【監管部門職責】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03manbetx 煤礦安全形勢,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煤礦安全工作,提出煤礦安全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二)按計劃開展煤礦安全監督檢查,對煤礦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處理;

(三)組織煤礦安全專項整治;

(四)指導和監督管理煤礦安全培訓工作;

(五)負責煤礦主要負責人、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

(六)組織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定級工作;

(七)參與02manbetx.com 調查處理;

(八)開展煤礦建設項目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對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和綜合竣工驗收監督檢查。

第八十五條【行管部門職責】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煤炭行業管理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製、實施本地區煤炭產業發展規劃及安全專項規劃;

(二)組織實施煤礦整頓關閉;

(三)負責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和監督檢查工作;

(四)指導煤礦機械化、自動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設;

(五)負責煤炭行業安全基礎管理、煤礦瓦斯等級鑒定管理、煤礦瓦斯防治能力評估管理,指導檢查煤礦安全生產技術管理;

(六)負責對涉及煤礦安全生產的安全評價機構資質認定、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認定,對涉及煤礦安全的社會服務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七)組織開展煤礦建設項目核準或審批。

第八十六條【其他部門職責】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一)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規範煤炭資源勘查、開采登記及采礦權管理等工作,嚴肅查處無采礦證開采、超層越界開采等違法行為;

(二)公安機關負責對煤礦儲存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監督管理;

(三)電力管理部門負責煤礦供用電的監督管理;

(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的管理,對無照經營或證照過期的煤礦依法查處;

(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煤礦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會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強化對煤礦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的資質監督管理;

(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實施勞動監察,監督企業依法繳納工傷保險,維護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合法權益;

(七)衛生健康管理部門負責煤礦職業病危害防治的監督管理;

(八)生態環境管理部門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嚴肅查處礦區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行為。

第八十七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煤礦企業(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地方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按照分級監管範圍,負責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煤礦)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十八條【分類監管檢查】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按照煤礦安全類別編製煤礦安全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並按照計劃進行監督檢查。

煤礦安全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或備案,並報上一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備案。監督檢查計劃因上級行政機關或地方人民政府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部署調整或其他不可預見等因素,確需做出調整或者變更的,應及時將調整與變更情況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第八十九條【執法及保密】負有煤礦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執法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為其保密。

第九十條【隱患督辦】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督辦製度,督促煤礦消除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第九十一條【移送製度】負有煤礦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對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或對報告、舉報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屬於管轄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並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九十二條【舉報獎勵】負有煤礦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行舉報獎勵製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並依法處理有關煤礦安全的舉報。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煤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九十三條【聯合懲戒】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合懲戒製度,對存在安全生產失信行為的煤礦企業(煤礦)、涉及煤礦安全的社會化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列入“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第九十四條【政府購買服務】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購買煤礦安全生產服務製度,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供煤礦安全規劃、安全評估、安全培訓、安全檢查等專業化服務。

第六章 煤礦安全的國家監察

第九十五條【國家監察製度】本條例所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是指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區域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根據各區域煤礦數量、分布情況和安全狀況,適時調配監察力量。

第九十六條【國家監察職責】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承擔以下煤礦安全國家監察職責:

(一)擬訂煤礦安全生產政策,參與起草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草案,擬訂相關規章、規程、安全標準,按規定擬訂煤炭行業規範和標準,提出煤礦安全生產規劃;

(二)貫徹執行國家關於煤礦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

(三)負責對劃定區域內的煤礦實施安全監察,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四)檢查指導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五)負責指導和協調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工作;

(六)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煤礦生產安全事故;

(七)指導煤礦安全生產科研和煤炭企業安全基礎管理工作;

(八)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製定煤礦生產能力管理辦法和核定標準,負責全國煤礦生產能力監管的指導工作;

(九)監督和指導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核頒發工作;

(十)負責煤礦建設項目安全核準,組織審查批準煤礦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

第九十七條【分級監察】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實施國家監察,實行分級負責。

第九十八條【監察員的要求】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設煤礦安全監察員,國家對煤礦安全監察員實施以下管理和保障製度:

(一)煤礦安全監察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熟悉煤礦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相關的工作經驗,並經考試合格;

(二)煤礦安全監察員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實施煤礦安全監察,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幹涉。

(三)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製定煤礦安全監察員培訓規劃和辦法,組織實施對煤礦安全監察員的崗前培訓、年度輪訓、特殊培訓。煤礦安全監察員每三年應當接受不少於一個月的脫產培訓;

(四)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為煤礦安全監察員提供履行職責所需的裝備和勞動防護用品,為煤礦安全監察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五)煤礦安全監察員下井工作,享受井下工作津貼。

第九十九條【監察方式】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監察執法計劃對煤礦開展分類監察。

第一百條【執法流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開展監察執法時,監察員應當不少於2人,基本流程如下:

(一)開展監察前,必須編製現場監察方案,並報負責人批準;

(二)進行監察時,監察員應當出示安全監察執法證件、告知監察事項;

(三)按照批準的現場監察方案,對煤礦現場開展監察;

(四)依法對監察中發現的煤礦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第一百零一條【監察隱患處置】煤礦安全監察員在煤礦現場發現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煤礦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整改;發現威脅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緊急情況的,應當責令煤礦立即停止危險區內的作業行為、撤出作業人員,並將緊急情況和處理措施報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采用書麵通知形式發出安全監察指令,緊急情況下來不及書麵通知的,應當隨後補充書麵通知。

第一百零二條【隱患複查】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責令煤礦限期消除事故隱患、限期改正影響煤礦安全的違法行為或者限期使安全設施和條件達到要求的,應當在限期屆滿時及時對煤礦的執行情況進行複查並簽署複查意見;經有關煤礦申請,也可以在限期內進行複查並簽署複查意見。

第一百零三條【規範化建設】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應當使用煤礦安全監察執法係統製作執法文書,必須使用統一格式的法律文書。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依照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製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並在自由裁量基準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建立和完善行政處罰合法性審核、執法監督機製,建立重大行政決定集體討論製度等。

第一百零四條【監督檢查內容】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地方政府貫徹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煤礦整頓關閉,煤礦安全監督檢查執法,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整改掛牌督辦,推進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煤礦事故責任人的責任追究落實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向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第一百零五條【分級監督檢查】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監督檢查省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監督檢查地市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煤礦安全監管工作;區域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監督檢查轄區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煤礦安全監管工作。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及時將監察執法和監督檢查發現的重大問題向有關地方政府反饋,提出加強和改善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建議。

第一百零六條【約談製度】轄區內煤礦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等重大問題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約談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

第一百零七條【移送】在煤礦安全監察執法中發現煤礦存在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涉嫌違法行為,及時移送有關部門。

第一百零八條【重大隱患判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製定。

第一百零九條【信息化建設】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生產數據采集、03manbetx 平台,運用煤礦安全監察執法係統等信息化手段,提升執法效能。

第一百一十條【公開裁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建立煤礦安全監察執法案件公開裁定製度。

第一百一十一條【檔案管理】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區域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每個煤礦建立煤礦安全監察檔案。煤礦安全監察員對每次監察執法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應當作詳細記錄、形成執法案卷,簽名後歸檔。

第一百一十二條【信息公開、報告】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區域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對煤礦企業作出安全生產執法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應當向社會公開執法信息。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區域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每月分別向上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一次煤礦安全監察情況;有重大煤礦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並隨時報告。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定期公布煤礦安全監察情況。

第一百一十三條【事故統計03manbetx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建立煤礦安全統計03manbetx 製度,分析全國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提出措施建議。

第七章 煤礦事故報告和應急處置

第一百一十四條【事故等級】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煤礦事故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按照死亡人數、重傷、直接經濟損失三者中最高級別確定事故等級。以重傷人數確定事故等級的,計算重傷人數時應當包含死亡人數。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後的傷亡人數重新確定事故等級。

第一百一十五條【報告主體】煤礦發生事故後,值班人員應當立即報告煤礦負責人;煤礦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報告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區域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情況緊急時,值班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區域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煤礦從業人員在生產過程中或在崗位上死亡的,均應當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程序上報。經調查或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由二級甲等以上等級醫院診斷證明或具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或公安機關屍檢報告,其作出的結論明確屬於因病死亡的,有關材料報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後,按規定程序核銷。

第一百一十六條【報告時限】地方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接到煤礦事故報告後,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在1小時內上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較大事故以上等級事故或死亡和被困人員合計超過3人的事故報告後,應當在1小時內上報應急管理部、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應急管理部、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接到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報告後,應當在1小時內上報國務院。

第一百一十七條【報告內容】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單位全稱、所有製形式和隸屬關係、生產能力、證照情況等);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類別(頂板、瓦斯、機電、運輸、放炮、水害、火災、其他);

(四)事故的簡要經過,入井人數、安全升井人數和生產狀態等;

(五)事故已經造成傷亡人數、下落不明的人數;

(六)已經采取的措施;

(七)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以上報告內容,初次報告由於情況不明暫未報告的,應當在查清後及時續報。

直接經濟損失查清後應當及時上報。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等級以下等級的事故,事故發生單位為省屬以下煤礦企業的,其直接經濟損失經企業上級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審核後書麵報組織事故調查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事故發生單位為省屬以上(含省屬)煤礦企業的,其直接經濟損失經企業集團公司或者企業上級政府主管部門審核後書麵報組織事故調查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特別重大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報應急管理部或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或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其他部門。

第一百一十八條【補報、續報】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負責事故報告的單位應當及時補報或續報。

事故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負責事故報告的單位應當在發生變化的當日內補報或者續報。

對因事故搶險、傷員救治等方麵費用發生持續時間超過事故結案期的,在直接經濟損失統計應當注明統計截止的時間。

第一百一十九條【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前款規定的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依照下列情形認定:

(一)報告事故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屬於遲報;

(二)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的,屬於漏報;

(三)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初步原因、性質、傷亡人數和涉險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屬於謊報;

(四)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超過規定時限未向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經查證屬實的,屬於瞞報。

第一百二十條【應急響應】煤礦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其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組織開展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同時,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核實事故傷亡人數等有關情況,將核查結果及時報上級人民政府,並抄送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後,按照規定派員立即趕赴事故現場,指導協調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做好應急救援工作、封存相關證據。

事故發生後,煤礦及搶險救援隊伍等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及相關證據,並及時提交事故調查組或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證據。因事故搶險救援必須改變事故現場狀況的,應當繪製現場簡圖並做出書麵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一百二十一條【指揮、參與、協調、指導】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規定,成立事故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事故應急處置職責。事故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是事故現場應急處置的最高決策指揮機構,實行總指揮負責製。煤礦發生重大以上事故,省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應當及時趕赴事故現場,加強事故應急救援指揮。

上一級人民政府成立事故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的,下一級人民政府事故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應當立即移交指揮權,並繼續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根據事故等級和相關規定,派出工作組趕赴事故現場,指導配合事發地地方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工作組的主要任務是了解事故基本情況和初步原因;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及煤礦核查核實並上報事故遇險、遇難、受傷人員情況;根據前期處置情況對救援方案提出建議,協調調動外部應急資源。

第一百二十二條【應急救援管理】煤礦事故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應急處置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針對事故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立即組織有關部門,調動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全力做好應急處置工作。政府有關部門按照事故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的需要,確保交通、通信、供電、供水、氣象服務以及應急救援隊伍、裝備、物資等救援條件;事故發生地衛生健康部門做好緊急醫療救護、現場衛生處置,全力救治事故受傷人員;地方人民政府和事故發生單位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組織開展遇難人員善後和賠償,盡快消除事故影響,恢複正常秩序,保證社會穩定。

參與事故救援的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服從統一指揮,加強協同聯動,采取有效的應急救援措施,並根據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次生災害的發生,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一百二十三條【信息發布】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應急處置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布應急處置工作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應急處置工作信息。

第一百二十四條【應急總結和應急評估】煤礦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事故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應當對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並將總結報告報事故調查組。

事故調查組負責事故應急處置評估工作,並在事故調查報告中對應急處置作出評估結論。

第一百二十五條【機構建設和管理】國家應當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提高應急救援專業化水平。救援裝備和物資費用由中央財政和所在地省級財政給予支持。事故應急救援處置所發生的費用由發生事故的煤礦企業(煤礦)承擔。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省、市、縣三級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管理工作機製,建設聯動互通的應急救援指揮平台,完善應急救援協調聯動機製,實行區域化應急救援資源共享。

第八章 煤礦事故調查處理

第一百二十六條【工作原則】事故調查應當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一百二十七條【分級調查】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按照事故等級實行分級調查。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或者根據國務院授權相關部門組織國務院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較大事故由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一般事故中造成人員死亡的,由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未設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可以委托地方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監管的部門進行調查。一般事故中沒有造成人員死亡的,可以委托地方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監管的部門或者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調查的煤礦事故。

對於中央企業所屬煤礦發生的事故,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提請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提級調查。

因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的事故,依照本規定應當由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調查的,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一百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組成】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國務院事故調查組由應急管理部、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等有關部門、全國總工會和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派員組成,並邀請國家監察委員會派員參加。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的事故,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炭行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並應當邀請同級監察委員會派員參加。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與事故發生單位和所調查的事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一百二十九條【調查組職責】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查明事故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類別、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屬於隱瞞事故的,還應當查明隱瞞過程和事故真相;

(三)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四)提出對事故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行政處罰建議;

(五)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六)在規定時限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一百三十條【技術鑒定】事故調查中需要對重大技術問題、重要物證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可以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或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進行技術鑒定的單位、專家應當出具書麵技術鑒定結論,並對鑒定結論負責。

第一百三十一條【工作要求】事故調查組應當按照統一領導、協作辦案、公平公正、精簡高效的要求,定期召開工作例會,研究重大問題,適時溝通情況。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恪盡職守、廉潔自律,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調查處理的信息。

第一百三十二條【調查組組長】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實行調查組組長負責製。

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組組長原則上由國務院授權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

未提級調查的重大、較大和一般事故的事故調查組組長原則上由負責煤礦事故調查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一百三十三條【調查組組長職責】事故調查組組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事故調查組開展工作;

(二)明確事故調查組成員的職責,確定事故調查組成員的分工;

(三)協調決定事故調查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四)批準發布事故有關信息;

(五)審核事故涉嫌犯罪事實證據材料,批準將其有關材料或者複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一百三十四條【提交報告】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特殊情況下,經國務院或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可以延長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

下列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但應當在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時向負責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說明:

(一)因事故救援無法進行現場勘察的時間;

(二)特殊疑難問題技術鑒定所需的時間。

第一百三十五條【報告內容】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基本情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事故類別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事故調查組成員對事故的原因、性質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事故調查組組長應當進一步協調,根據多數人意見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個別成員仍持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可另備書存檔。

第一百三十六條【調查結束】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至負責事故調查的應急管理部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後,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

第一百三十七條【批複結案】特別重大事故調查報告報經國務院同意後,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印發結案通知。

重大事故調查報告經征求省級人民政府意見後,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同意後,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印發結案通知。

較大事故調查報告經征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意見後,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後,由區域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印發結案通知。

一般事故調查報告由區域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印發結案通知。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主送落實責任追究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單位。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落實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意見,並及時將落實情況書麵反饋事故調查組組織單位。

第一百三十八條【結案時限】特別重大事故,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收到國務院同意事故調查報告的意見後,20日內下發結案通知,特殊情況下,下發結案通知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20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自收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同意事故調查報告的意見後,20日內下發結案通知。

第一百三十九條【檔案管理】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歸檔保存。歸檔保存的材料包括事故調查報告(含技術調查報告、管理調查報告)、物證和證人證言、直接經濟損失文件、相關圖紙、視聽資料、結案文件等。

技術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事故應急救援報告、現場勘查 報告、直接原因專家鑒定報告、重大技術問題鑒定結論和檢測檢驗報告、屍檢報告或醫療診斷證明等。

第一百四十條【報告公開】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報告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組織事故調查的應急管理部及時向社會公布,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的事故的調查報告,由組織事故調查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時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一條【督導評估】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負責對已經結案一年後的煤礦事故責任追究和防範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督導,並對事故調查處理情況進行評估。

第一百四十二條【瞞報、謊報核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舉報煤礦瞞報、謊報事故的核查。接到瞞報、謊報事故舉報信息的部門或機構,要及時向當地政府報告,由當地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核查,核查結果要及時向舉報人和上級安委會報告。對核查難度大,本級難以推進的要及時向上一級地方政府彙報並提請組織核查。

核查後屬實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組織核查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開展事故調查。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三條【監管監察責任】負有煤礦安全監管監察職責的工作人員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發現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煤礦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在監管監察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五)接到煤礦瞞報事故的舉報後,不及時核查的;

(六)煤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未按規定及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或者處置不當,造成後果的。

第一百四十四條【指定購買指定用品的責任】負有煤礦安全監管監察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費用;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百四十五條【違反煤礦建設核準、審批、驗收的責任】煤礦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進行建設項目核準或設計審批的;

(二)煤礦建設違反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規定的;

(三)煤礦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和條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投入生產的;

(四)煤礦建設單位擅自變更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已批準的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的。

第一百四十六條【違反煤礦建設設計的責任】未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的,對項目建設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項目負責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設計內容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技術規範規定的,對設計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四十七條【不具備資質的責任】煤礦建設項目施工單位和煤礦建設項目監理單位不具有相應資質的,依據《建築法》等法律法規處罰。

第一百四十八條【施工管理的責任】建設單位未對煤礦建設項目統一指揮協調,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技術、工程管理機構,組織製定並督促落實各項生產技術措施的,責令停止整頓,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項目負責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四十九條【聯合試運轉的責任】煤礦建設項目建成後竣工驗收前未按規定進行聯合試運轉的,責令停止生產,處五十萬元以上兩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項目負責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五十條【不具備安全條件的責任】煤礦企業不具備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煤礦01manbetx 和行業技術規範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由煤礦安全監管監察機構責令限期達到要求,並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仍達不到要求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上述規定,構成事故隱患或者重大事故隱患的,按照本條例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處罰。

第一百五十一條【未按規定執行的責任】煤礦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二)機電設備、安全儀器、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等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四)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五)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七)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具備準入條件的;

(八)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礦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

(九)煤礦企業向所屬煤礦下達超能力生產計劃的。

上述違法行為構成事故隱患的,按照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處罰。

第一百五十二條【未按規定執行責任】煤礦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或者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人員未盡安全管理職責的,或未依法執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或者未依法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或者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四)對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未盡到監督職責的。

(五)煤礦礦長或者其他主管人員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或者發現從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加製止的;

(六)煤礦企業未依法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

(七)危險作業未製定專門安全技術措施,或者沒有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或者未依法編製專項設計的;

(八)煤礦企業未建立風險防控製度的或者雖然建立但未落實的,或沒有依法開展全麵安全自查的;

(九)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十)未按照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或者存在其他違反應急預案管理規定的;

(十一)生產經營單位對較大涉險事故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的。

第一百五十三條【重大事故隱患的責任】煤礦企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重大事故隱患而未采取措施主動排除,繼續生產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煤礦企業有重大事故隱患繼續生產的,責令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應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器材或者責令暫時停產停業;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存在隱患未采取措施的責任】煤礦企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事故隱患而未采取措施主動排除,繼續生產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煤礦企業存在事故隱患繼續生產的,責令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應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器材或者責令暫時停產停業;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五十五條【擅自開采保安煤柱或采用危險開采方法的責任】擅自開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鄰煤礦生產安全的危險方法進行采礦作業的,責令停止作業;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六條【未保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的責任】煤礦企業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法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煤礦企業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煤礦企業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五十七條【拒絕監管監察的責任】煤礦有關人員拒絕、阻礙煤礦安全監管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管監察人員現場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由煤礦安全監管監察機構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煤礦安全監管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並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五十八條【拒不執行指令責任】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管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管監察人員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或者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危險物品和作業場所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責令立即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由此引發事故的,按照事故處罰責任的規定,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五十九條【違反標準化的責任】煤礦未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要求擅自組織生產的,責令停產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六十條【中介機構違法的責任】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相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可或者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安全評價機構和其有關人員無有效資質、資格,以及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期或者未經批準延期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

(二)安全評價機構和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的;

(三)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檢測檢驗機構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有效期屆滿未批準換證繼續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的;

(五)檢測檢驗機構超出批準的業務範圍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的;

(六)檢測檢驗機構在資質有效期內應當辦理變更確認而未辦理的;

(七)檢測檢驗機構在監督評審或監督檢查中不合格的;

(八)檢測檢驗機構被處罰及撤銷資質的;

(九)檢測檢驗機構違反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一百六十一條【主要負責人的事故責任】煤礦企業和煤礦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煤礦安全監管機構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第一百六十二條【煤礦企業事故責任】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煤礦企業和煤礦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六十三條【幹擾事故報告和調查的責任】事故發生煤礦企業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煤礦企業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有關證照;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百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七)事故發生後逃匿的。

第一百六十四條【擅自生產的責任】對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頒發證照的部門應當暫扣有關證照。經停產停業整頓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地方政府應當依法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注)銷其有關證照。

因違法行為被關閉煤礦的法定代表人和礦長5年內不得再擔任任何煤礦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礦長。對重大、特別重大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礦長、廠長、經理。

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擅自從事生產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百六十五條【專業術語解釋之一】本條例所稱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各類煤礦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包括在工業廣場內與煤炭生產直接相關的煤礦地麵生產係統、附屬場所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

第一百六十六條【專業術語解釋之二】本條例所稱“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一百六十七條【實施辦法的製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一百六十八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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