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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井下固定式避難硐室技術要求(試行)

作者:佚名 2011-09-24 19:42 來源:本站原創

煤礦井下固定式避難硐室技術要求
(試行)
1 適用範圍
本要求規定了煤礦井下固定式避難硐室(以下簡稱避難硐室)的設計、裝備、管理等要求。
本要求適用於重慶市井工煤礦,包括新建和改、擴建礦井。
2 編製依據
《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範》GB 50215—2005
煤礦安全01manbetx 》2010年版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2009年版
《礦山救護01manbetx 》2009年版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井下避難所試點建設基本要求》(煤安監司辦2010第9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建設完善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係統”的通知》(安監總煤裝〔2010〕146號)
3 基本要求
3.1 礦井應根據井下作業人員和巷道斷麵等情況,結合礦井避災路線,合理選擇和布置避難硐室或移動式救生艙。
3.2所有礦井在各水平井底車場設置固定式避難硐室。
3.3有突出煤層的采區應設置采區避難硐室,設置位置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必須設置在防逆流風門外的進風流中。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以外的其他礦井,從采掘工作麵步行,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額定防護時間內不能安全撤到地麵的,必須在距離采掘工作麵1000米範圍內建設避難硐室或救生艙
突出煤層的掘進巷道長度及采煤工作麵走向長度超過500米時,必須在距離工作麵500米範圍內建設避難硐室或設置救生艙。
3.4避難硐室的額定人數,應滿足所服務區域內同時工作的最多人員的避難需要,並考慮不低於5%的富裕係數。其中,采區避難硐室至少滿足15人的避難需求。
3.5避難硐室的設置應避開地質構造帶、應力異常區以及透水威脅區,並要求盡量布置於岩層中,且頂板完整、支護完好,前後20m範圍內應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符合安全出口的相關要求。若必須設置在煤層中時,應有防瓦斯湧出、煤層自燃發火的安全措施
3.6 井下避難硐室應具備安全防護、氧氣供給、有害氣體處理、溫濕度控製、避難硐室內外環境參數監測、通訊、照明及指示、基本生存保障等功能,保證在無任何外部支持的情況下維持避難硐室內額定避險人員生存96h以上。
3.7 礦井避災路線圖應包含井下所有避難硐室設置情況。避難硐室應有清晰、醒目的標識牌,並懸掛於避難硐室外。標識牌中應明確標注避難硐室位置和規格、種類,井巷中應有避難硐室方位的明顯標示,以便災變時遇險人員能夠迅速到達避難硐室。
3.8 避難硐室內應有簡明、易懂的使用和操作步驟說明,以指導遇險人員正確使用避難設施,安全避險。
4設計要求
4.1避難硐室淨高不低於2m,長度、深度根據同時避難最多人數以及避難硐室內配置的各種裝備來確定,每人應有不低於0.5 m2的麵積。
4.2避難硐室的形狀宜采用半圓拱形,內部頂板和牆壁的顏色為淺色,以減輕受困人員的心裏壓力。
4.3避難硐室應設置與外界相通的單向排氣管,室內一側的管口靠近避難硐室底板。
4.4避難硐室頂板應安裝防水設施,不得有滴水現象。硐室地麵應高於巷道底板0.2m,硐室內應設置單向排水管。
4.5避難硐室內應設計承重掛鉤,以方便設備安裝。
4.6避難硐室外20米範圍內不應堆放易燃物品。
4.7避難硐室應采用向外開啟的2道隔離門結構,以形成風障。隔離門不低於反向風門的標準,高不小於1.5m,寬不小於0.8m。密封可靠,開閉靈活。隔離門上應設置觀察窗。
4.8隔離門牆體周邊掏槽,深度不小於0.2m,或見硬頂、硬幫,牆體用強度不低於C25的混凝土澆築,並與岩體接實。
4.9壓風、供水及信號傳輸管線在進入避難硐室前應埋設於巷底或巷壁,或采取其他措施保護,確保在災變發生時不被破壞。埋設或保護距離在避難硐室設計中明確,但至少不得低於200米(壓風、供水主管道距避難硐室不足200米的,分支管道必須全部埋設或保護)。
4.10避難硐室應根據不同岩性采用錨噴、砌镟等方式支護,支護材料應阻燃、抗靜電、耐高溫、耐腐蝕。
4.11在井下通往避難硐室的入口處應有“避難硐室”的反光顯示標誌,標誌應符合AQ 1017-2005標準要求。
5 功能及配置
5.1 避難硐室內部與外部巷道相比在災變時處於不低於100Pa的正壓狀態,防止有毒有害氣體滲入。
5.2避難硐室應配備礦井災變期間的空氣供給裝置或設施,在額定防護時間內提供避險人員人均供風量不低於0.1m3/min,氧氣濃度在18.5%~22.0%之間。避難硐室氧氣供給應以壓風為主,接入礦井壓風管路,設有減壓裝置和帶有閥門控製的呼吸嘴,也可以大直徑鑽孔直通地麵。
5.3避難硐室采用壓縮空氣供氧方式時,可不考慮空氣淨化和調節;采用壓縮氧供氣時,應具備對有毒有害氣體的處理能力和空氣調節控製能力,對CO2的吸收(排除)能力不低於每人0.5L/min,對CO的吸收(排除)能力不低於400ppm/h,在額定防護時間內,避難硐室環境參數應符合表1規定。
表1

5.4避難硐室內應配備隔絕式自救器,自救器使用時間不低於45min,配備數量不低於額定人數的1.2倍。
5.5 避難硐室內應配備正壓氧氣呼吸器,呼吸器使用時間不低於2h,數量2~4台。
5.6避難硐室應設置內外環境參數檢測儀器,至少應對避難硐室內的CO、CO2、O2、CH4,避難硐室外的CO、O2、CH4、CO2、溫度等進行檢測或監測。在避難硐室設置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終端,各種探頭與礦井監控係統聯網運行。
5.7避難硐室應設有與礦井調度室直通的電話,保證災變期間通訊可靠。
5.8避難硐室應配備在額定防護時間內額定人員生存所需要的食品和飲用水,食品不少於2000kJ/人·天,飲用水不少於0.5L/人·天。避難硐室具備直通地麵的大直徑鑽孔時,可不配備。
5.9避難硐室應采用一體式礦燈照明,並儲備逃生用一體式礦燈,數量不少於額定人數的25%。
5.10避難硐室配備急救箱、工具箱、人體排泄物收集處理裝置等設施設備。
5.11避難硐室用電氣設備、高壓容器、儀器儀表、化學藥劑等,應符合相關產品標準的規定和國家有關管理要求,納入安全標誌管理的設備應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誌。
5.12在兩道隔離門之間設置噴淋裝置。
5.13避難硐室基本裝備配置見表2。
表2 基本裝備配置

1、隔離門 2、噴淋係統 3、藥品食品櫃 4、供水管 5、壓風管 6、人員管理係統終端 7、壓風自救器箱8、座椅 9、壓縮氧供氣係統 10、擔架 11、環境參數監測儀器 12、礦用熒光燈13、空氣過濾係統14、防爆空調 15、電源箱 16、礦用紅外攝像儀 17、集便器 18、排水管 19、排氣管 20、自救器及工具櫃

6 管理與維護
6.1避難硐室應專門設計並編製施工措施,報礦井總工程師審批後施工;竣工後由安全副礦長組織通風、安全及生產部門相關人員進行驗收,合格後才能投入使用。
6.2礦井建立避難硐室管理製度,設專人管理,每周檢查一次。按相關規定對其配套設施、設備進行維護、保養或調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設施完好可靠。
6.3避難硐室配備的食品和急救藥品,過期或失效的必須及時更換。
6.4避難硐室保持常開狀態,確保災變時人員可以及時進入。
6.5礦井應對入井人員進行避難硐室使用的培訓,每年組織一次避難硐室使用演練,確保每位入井員工都能正確使用避難硐室及其配套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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