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業局關於辦理《煤炭發運鐵路立戶》審核的規定(試行)
山西省煤炭工業局關於辦理《煤炭發運鐵路立戶》審核的規定(試行)
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發煤站發煤單位有關立戶和開戶管理問題的通知》(晉政辦發〔1995〕7號)文件規定 ,為進一步完善煤炭發運鐵路立戶審核製度,規範全省鐵路經營管理,特製定本規定。
發煤單位在鐵路立戶是指:該單位在批準的發煤站,按計劃通過鐵路發運煤炭並有資格在“煤炭購銷合同”和“鐵路貨物服務運輸訂單”中,作為正式發貨單位填寫,根據國家和省下達的煤炭鐵路運輸計劃與用戶直接簽訂煤炭購銷合同、進行貨款結算和收取上交各項基金及費用。
一、申請辦理鐵路立戶的條件
1、具備鐵路經營煤炭資格的企業;
2、符合全省鐵路運輸煤炭經營合理布局、總量控製的要求;
3、申請增加鐵路發煤站的,要根據國家安排的計劃量(重點合同)和實際發運能力,以量定 站:
(1)年發運量20萬噸以內的,不增加新的發煤站。對已經形成多站點的企業,要結合當地環保部門,通過整頓發煤站,逐步 減少站點,原則上一戶一站;
(2)年發運量20--50萬噸的,要控製在2--3個發煤站;
(3)年發運量50--100萬噸的,要控製在3--4個發煤站;
(4)年發運量100萬噸以上的,不應超過5個發煤站(國有重點煤炭企業除外)。
二、申請辦理鐵路立戶提交的資料
1、申請報告、計劃歸口管理單位意見;
2、《煤炭立戶鑒章表》,包括裝車點(線、站台)、鐵路站段、鐵路運輸計劃歸口管理單位的 意見;
3、裝車站線示意圖(貨位數量、一批作業車數);
4、其它需要提交的相關資料。
三、審核程序
1、企業向省煤炭工業局銷售辦公室提交材料,受理查驗申請材料;
2、按規定的條件,審查部門對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3、按照山西省煤炭產業政策、全省鐵路運輸煤炭經營合理布局、總量控製的要求,結合該企業 的計劃、實際發運量和經營能 力進行綜合平衡和審核。提出初步意見後,報分管局領導審批;
4、分管局領導審批後,上報局務會研究,或報局長審批;
5、對符合條件的,出具審核報告,在《煤炭立戶鑒章表》上鑒章。對不符合條件的,通知申請單位,告知原因。
四、審核時限
自收到有效的申請報告及完整資料之日起,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五、實行A、B角崗位責任製
煤炭發運鐵路立戶審核實行“A、B角零缺位製度”。省局領導正常情況下簽批由A角負責,在A角缺位達5個工作日以上的,由B 角負責。
本規定從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