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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區縣小煤礦開展瓦斯集中整治遏製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若幹規定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3-01-23 09:52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重慶市區縣小煤礦開展瓦斯集中整治遏製重特大安全02manbetx.com 的若幹規定
發布文號 渝府發(2005)52號
發布部門 重慶市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 20050524
施行日期 20050524

重慶市區縣小煤礦開展瓦斯集中整治遏製重特大安全02manbetx.com 的若幹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加強鄉鎮煤礦瓦斯02manbetx.com 的預防,遏製煤礦重特大瓦斯02manbetx.com 的發生,促進我市煤炭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煤礦安全01manbetx 》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我市煤礦的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市區縣(自治縣、市)轄區內各類所有製小煤礦(市級國有煤礦另行規定)。
第二章 預防重特大瓦斯事故責任製
第三條 建立以煤礦企業為主體的預防重特大瓦斯事故責任體係。
煤礦業主、區縣(自治縣、市)屬國有煤礦法定代表人是煤礦安全生產、預防煤礦重特大瓦斯事故的第一責任人,對煤礦瓦斯治理工作的資金投入、“一通三防”管理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員工培訓、物資器材的供給保障等全麵負責;
礦長(經理)是煤礦安全生產、預防瓦斯事故的主要責任人,對煤礦瓦斯治理工作規章的貫徹執行、勞動組合、技措工程計劃的編製和實施、員工違章行為的控製負責;
煤礦技術負責人(總工程師)是煤礦瓦斯事故預防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對瓦斯治理工作的采掘部署、技術管理01manbetx 措施負編製、審批、貫徹、監督責任;
分管生產、安全的副礦長負責預防瓦斯事故的現場管理01manbetx 措施的落實。
第四條 產煤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分管煤礦安全生產的領導,對本地區所轄煤礦預防特大瓦斯事故負領導責任。
產煤區縣(自治縣、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人對所轄煤礦預防特大瓦斯事故負直接管理責任,負責檢查、督促煤礦企業貫徹執行治理瓦斯的有關政策法規、技術規範和規定工作。
產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領導對所轄煤礦預防重特大瓦斯事故負直接領導責任,負責督促煤礦落實上級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指令,督促煤礦落實安全隱患整改。
產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采礦秩序的監督管理和打擊非法開采。
第三章 煤礦通風瓦斯監管機構設置及人員配置
第五條 產煤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的煤炭管理部門,要明確內設機構和責任人員負責煤礦瓦斯治理工作。年產煤100萬噸以上的產煤區縣(自治縣、市)煤炭管理部門必須配備總工程師,並內設通風瓦斯監管機構;年產煤30萬噸以上的區縣(自治縣、市)煤炭管理部門要明確一名技術負責人;瓦斯監管機構在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的直接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條 煤礦企業必須配備或聘請煤礦采掘或通風專業的工程技術人員擔任技術負責人,必須設立負責“一通三防”的工作機構,否則不準生產。
第七條 嚴把瓦檢員、放炮員、防突員、電工“三員一工”的配置和準入關。煤礦瓦檢員、防突員必須專門配置,專司其職,不得兼職。煤礦瓦檢員、放炮員必須具有小學以上的文化程度,煤礦防突員和電工必須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達不到以上文化程度的,培訓機構不得入訓,頒證機關不得發證;未經培訓合格的,不得上崗。未配齊以上人員的,不準生產。
第八條 新礦工必須經煤監部門認可的四級培訓機構進行一個月以上的入井安全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煤炭企業頒發由煤炭管理部門統一印製的“入井資格證”後,方準予上崗。轉礦的礦工必須經本礦安全技術人員對其進行不低於一周的轉礦培訓,礦內轉崗人員要經過3天以上的培訓。以上培訓要有記錄備查,礦井要建立職工培訓檔案;區縣(自治縣、市)煤炭管理部門要建立入井員工檔案。
第四章 預防重特大瓦斯事故的裝備保障
第九條 礦井要提足用夠安全費用,每噸煤的提取標準為10元。其中:7.5元由企業自留建立專賬,專款專用,0.5元和2.0元分別由市和區縣(自治縣、市)集中統籌安排。市和區縣(自治縣、市)集中統籌部分,主要用於市和區縣(自治縣、市)兩級煤礦安全監控係統聯網建設、礦山應急救援、煤礦安全科技進步、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和安全生產獎勵。煤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等部門要加強對企業安全費用的提取和使用進行監管。
第十條 礦井應裝備瓦斯監測報警斷電係統,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安裝瓦斯監控係統,探頭數量和安裝地點要符合要求,並且接入市、區縣(自治縣、市)聯網監控係統。
第十一條 礦井必須有足夠數量的風表、光學瓦斯檢查儀、便攜式瓦斯檢查儀等通風安全檢測儀表,經國家授權的安全儀表計量檢驗單位檢驗合格後方能使用,並定期維修保養。
第十二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裝備和使用瓦斯抽放係統或移動抽放泵站,否則不準生產。必須配齊使用防突預測預報儀和防突機具並有備用,每位防突工要配備地質羅盤、跑表、彈簧秤。
第十三條 煤礦企業必須配備足夠數量的自救器,高瓦斯礦井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配備隔離式自救器。
第十四條 礦燈必須集中管理、統一發放和維修,並建立嚴格的維修、充電、發放製度和記錄,嚴禁將礦燈分發給礦工自己管理。
第五章 預防重特大瓦斯事故的管理
第十五條 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係統,嚴禁不符合《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規定的串聯風、循環風、老塘風。
采、掘工作麵必須實行獨立的通風,不得相互串聯。因特殊原因要串聯的,必須製定符合《煤礦01manbetx 》規定的串聯通風技術安全措施,並報縣級煤炭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礦井必須有足夠的風量,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礦井風量配備必須符合《煤礦01manbetx 》的規定。每季度根據礦井實際風量由礦技術負責人核定一次礦井產量,並將核定結果報區縣(自治縣、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礦井主要通風機每天必須24小時連續運轉。主要通風機因故停機,值班礦長必須立即通知井下停電撤人,並打開井口防爆門,利用自然風壓通風。恢複通風後,必須先派瓦檢員檢查礦井係統風流中、采煤工作麵和機電硐室的瓦斯含量。瓦斯含量不超限方可向井下送動力用電;掘進工作麵瓦斯排放後,方可向井下派生產人員。主要通風機未運行,嚴禁安排工人入井。
第十八條 所有掘進工作麵都必須安裝局部通風機,嚴禁采用擴散通風掘進。
局部通風機應安裝在新鮮風流中,距離回風側不得小於10米;風筒出口距磧頭的距離不得大於5米,保證有足夠的出口風量。
局部通風機不得拉循環風,嚴禁使用1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以上(含2個)同時作業的掘進工作麵供風。
使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的掘進工作麵,不得停風;因故停風時,現場人員必須立即撤出到大巷中,並切斷電源。
第十九條 使用局部通風機供風的地點必須安裝風電閉鎖裝置,保證停風後切斷停風區內電器設備的電源。同時,煤巷和半煤巷掘進工作麵必須安裝有瓦斯超限報警斷電裝置,實現“風電、瓦斯電”閉鎖,否則禁止掘進作業。
第二十條 礦井每個班都必須配備專職瓦檢員巡回檢查瓦斯。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每個采掘工作麵、每個生產班都必須配備專職瓦檢員隨時檢查瓦斯。
第二十一條 所有采掘工作麵、硐室和使用中的電器設備設置地點、有人作業的地點都必須設點檢查瓦斯。礦井每月必須編製瓦斯巡回檢查計劃,瓦斯檢查點的設置在巡回檢查計劃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二條 瓦檢員必須填寫現場瓦斯記錄牌版和記錄手冊,瓦斯檢查記錄牌版、瓦斯記錄手冊和瓦斯日報表必須“三對口”。嚴禁瓦斯檢查空班、漏檢和假檢。瓦斯含量超限,嚴禁作業。
第二十三條 嚴格執行瓦斯日報表、安全監測日報表審簽製度。礦井瓦斯日報表、安全監測日報表每天必須送礦長、礦技術負責人審簽;對礦井瓦斯含量超限要查明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四條 礦井報廢井巷,必須及時進行永久性密閉;臨時停工的巷道不得停風,否則,必須撤出人員,切斷電源,並按規定進行處理。恢複盲巷的通風或揭穿啟封井巷,必須編製措施排放瓦斯後,才準安排作業。嚴禁在停風或瓦斯含量超限區域內作業。
第二十五條 所有煤礦的采煤工作麵,都必須推行壁式采煤法。因特殊地質原因不能實行壁式開采的,必須經過有相應資質的安全技術中介機構進行技術論證,提交論證報告,並同時製定非壁式開采的技術安全措施,報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後,方可生產。
第二十六條 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以及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的采煤工作麵,必須采用壁式後退式采煤法,嚴禁采用前進式采煤方法。
第二十七條 礦井主要進風巷道的淨高不得低於2米,總回風巷的高度不得低於1.5米,總回風巷通風斷麵不得小於3平方米。
第二十八條 必須嚴格執行裝藥前、放炮前和放炮後檢查瓦斯含量的“一炮三檢”製和瓦檢員、放炮員、班組長(安全員)“三人”連鎖放炮製度
第二十九條 井下放炮及崗哨設置距離不得低於如下規定:
直巷:全煤巷道100米,半煤岩、全岩巷道150米;
轉彎巷道:全煤巷道75米,半煤岩、全岩巷道100米;
防突巷道:同時滿足300米,反向風門外的新鮮風流中;
防突揭石門:全井停電撤人到地麵,在地麵放炮。
第三十條 在采掘過程中,隻要發生過一次瓦斯動力現象的礦井,即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管理;隻要發生動力現象的煤層即為突出煤層。本礦井及周邊相關的類同礦井都必須按突出礦井進行監管。凡發生過瓦斯事故的礦井,一律按高瓦斯礦井進行監管。
第三十一條 開采突出煤層時,必須采取突出危險性預測、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檢驗、安全防護措施等“四位一體”的綜合防突措施;防突采掘頭麵每一循環允許推進度必須經礦技術負責人審批。
“四位一體”的綜合防突措施和石門揭穿突出煤層的局部防突措施必須報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突出煤層上山掘進工作麵在施工防突鑽孔時,必須對掘進磧頭的煤體進行全封閉背護;在掘進時若遇煤層鬆軟,也必須采取背護措施,嚴禁空頭作業。
第三十三條 突出礦井必須強製性開采保護層和建立抽放係統,做到可保盡保、應抽盡抽。已劃定的突出危險區、突出煤層的地質構造帶,上山掘進和突出礦井單一煤層采掘等,在采掘作業前,必須實施預抽煤層瓦斯防突措施,預抽煤層瓦斯必須符合《煤礦01manbetx 》第190條規定,否則禁止生產。
突出礦井在采掘布置上,必須做到開拓區超前保護層開采區(或預抽瓦斯區)、保護層開采區(或預抽瓦斯區)超前被保護煤層回采區並符合有關規定,否則禁止生產。
第三十四條 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放炮時,必須撤出與放炮的采掘工作麵回風巷道相連的區域、在放炮地點水平以上的所有人員,並製定詳細的搜索站崗措施。
掘進工作麵必須設置2道牢固的反向風門,風門質量必須符合規定。
第三十五條 入井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嚴禁非防爆隔爆的電器設備入井。
井下電器設備的防爆檢查每周至少一次,並有記錄可查。嚴禁電器設備失爆。
第三十六條 使用電煤鑽打眼的采掘工作麵,必須安裝電煤鑽綜合保護裝置,嚴禁采用幹濕變壓器代替電煤鑽綜合保護裝置。
第三十七條 入井人員禁帶煙火,禁穿化纖衣服入井。井下電工嚴禁帶電作業。
第三十八條 嚴格控製井下同時作業的人數。防突施鑽班每班不超過4人,掘進工作麵每班不超過6人,采煤工作麵每班不超過15人,3萬噸/年以下礦井每班下井最高人數不超過40人,6萬噸/年以下的礦井每班下井最高人數不超過60人,9萬噸/年以下的礦井每班下井最高人數不超過90人。
第三十九條 建立各級幹部和管理人員、礦主下井跟班製度,各產煤區縣(自治縣、市)煤炭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每月下井不少於1天,分管領導每月下井不少於3天,礦長每月下井不少於12天,礦主每月下井不少於1天。
第六章 處罰與責任追究
第四十條 凡發生瓦斯窒息、瓦斯燃燒和瓦斯爆炸事故的礦井,責令立即停產整頓,整頓時間不低於3個月。由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監部門監督執行。
第四十一條 在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中,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發生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瓦斯責任事故的,視其情節給予事故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管領導行政記過至降級處分,給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行政警告至降級處分。
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含2次)重大瓦斯責任事故的,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從重或加重處分;一年內發生3次以上(含3次)重大瓦斯責任事故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應引咎辭職或予以責令辭職。
第四十二條 在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中,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發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瓦斯責任事故的,視其情節給予事故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對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按行政問責製予以追究。
對一個鄉鎮(街道辦事處)或一個區縣(自治縣、市)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含2次)每次死亡10—19人或一次死亡20—29人的特大瓦斯責任事故的,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和區縣(自治縣、市)政府分管領導從重或加重處分;對區縣(自治縣、市)政府主要領導,按行政問責製予以追究。
第四十三條 在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全市一年內發生兩次每次死亡20—29人的特大瓦斯責任事故的,對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分管領導,按行政問責製予以追究。
全市一年內發生3次以上(含3次)每次死亡20—29人特大瓦斯責任事故的,對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分管領導從重或加重處理;對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主要領導,按行政問責製予以追究。
第四十四條 在煤礦安全生產中,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發生重特大瓦斯責任事故的其他責任人員,依照渝府發[2000]2號、渝府發[2001]64號文件的規定處理;涉及煤礦安全監察部門的責任人員,由監察機關建議其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 在一個鄉鎮(街道辦事處)行政區域內出現一處非法開采或屬應關而未關閉的煤礦,視情節輕重,給予鄉鎮(街道辦事處)長(主任)及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出現兩處以上(含兩處)無證非法煤礦,視情節輕重,給予鄉鎮(街道辦事處)長(主任)及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發現或接到無證開采、越層越界開采的報告或舉報,未予立即製止並未在3日內向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鄉鎮(街道辦事處)長(主任)及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記過至降級處分。
向非法開采或屬應關而未關閉的煤礦,提供電力和民爆物品的,視情節輕重,對電力部門和民爆物品管理部門的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第四十六條 煤礦企業業主(主要經營投資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立即改正,並可以處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建立“一通三防”管理機構,配齊工程技術人員;
(二)聘任的礦長、技術負責人不具備安全專業知識;
(三)煤礦特殊工種未取得安全操作資格證上崗作業,瓦檢員、放炮員、防突工、井下電鉗工配備不足;
(四)煤礦安全費用的提取和使用不足,未保證防治瓦斯事故所需資金。
煤礦企業業主(主要經營投資人)有本條第一款的違法行為,導致安全生產事故但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上限進行處罰。
第四十七條 煤礦礦長(經理)、技術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立即改正,並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或監管部門指令;
(二)入井人員未經安全培訓合格就安排上崗作業;
(三)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就安排上崗操作;
(四)未編製《作業規程》和防治瓦斯事故的技術安全措施就開工作業,或所編製的規程、措施未組織學習、貫徹。
煤礦礦長(經理)、技術負責人有本條第一款的違法行為,導致安全生產事故但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上限進行處罰。
第四十八條 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必須對轄區內被評估為D類的小型煤礦停產整頓,對礦長(法定代表人)提出警告並對拒不停產整頓或在規定期限內整頓不合格的煤礦依法予以關閉。
第四十九條 煤礦企業有違反本規定相關內容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上限處理。
第五十條 加強對礦工傷亡事故的善後理賠。凡發生煤礦死亡事故,按照有關規定計算以就高原則予以一次性理賠,每位工亡職工的一次性賠付金額不得低於20萬元;按照規定計算不足20萬元部分,由業主承擔補貼。礦主有責任為每一個礦工辦理工傷保險,對因工受傷和致殘(含職業病)的未投保職工,仍由用人單位負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全額支付費用。
第五十一條 對發生重特大事故,死亡人數達到渝府發[2004]105號文件規定的礦井,依法取消生產資格,收回采礦權予以公開拍賣或關閉,拍賣所得優先用於事故善後和理賠。
第五十二條 實行有償舉報製度。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知情者有權舉報,對舉報有功人員,按市政府規定予以獎勵。
舉報電話:
市經委63833572
市安監局67511059
重慶煤監局63737795
重慶煤監局渝中分局62820529
重慶煤監局渝南分局85891666
重慶煤監局渝東分局87505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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