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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中煤能源集團公司事故案例彙編

作者:佚名 2010-03-04 18:45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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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中煤能源集團公司02manbetx.com 案例彙編

(2000年-2006年)

中煤能源集團公司安全監察局

前 言

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進一步增強集團公司各級經營管理人員和一線員工的安全責任意識,促進安全生產責任製的層層落實,集團公司安監局編寫了《中國中煤能源集團公司02manbetx.com 案例彙編》。其目的就是通過這些02manbetx.com 案例03manbetx ,教育廣大幹部職工認真汲取02manbetx.com 教訓,舉一反三,堵塞漏洞,完善安全生產基礎管理,達到防止事故尤其是同類事故發生的目的,同時通過重溫身邊發生的一起起令人痛心的事故,喚起廣大職工對安全生產的廣泛關注和對生命的深切關愛,營造“人人講安全,事事講安全,時時講安全”的氛圍,牢固樹立“安全為天,生命至尊”的安全理念。警示高懸,警鍾長鳴,這些用生命和鮮血換來的教訓,是我們進行安全生產教育的一本難得的活教材。

《彙編》收集了集團公司2000年至2006年所發生的52起死亡事故案例,案例包括事故經過、事故原因、防範措施和事故責任及處理等部分。《彙編》中的事故經過主要是以當地安全生產監察部門所作的事故調查報告為依據。前車之鑒,後車之戒,案例從生產技術,勞動組織、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管理製度的製定和遵守、現場管理、安全措施、設備和設施狀況、作業和社會環境、監督檢查、安全教育、安全意識等方麵對事故發生的原因進行了簡要03manbetx ,找出引以為戒的教訓,並製定有針對性的整改防範措施。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主要是對責任人的教育和懲罰,同時警示教育全體職工,真正做到事故原因水落石出、事故處理有切膚之痛、事故教訓刻骨銘心、防範措施舉一反三。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製度》(安監總統計[2006]26號),《彙編》對事故的統計類別(屬別)、性質、類別和嚴重級別進行了分類,從事故類別看煤礦生產施工的頂板和運輸事故起數占事故總起數的58%,進一步加強頂板和運輸管理是集團公司控製零星傷亡事故的重點。52起事故的發生基本都與“三違”行為直接相關,同時也暴露出企業在生產、技術、安全、教育培訓等基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許多缺陷,應引起企業各級負責人、各業務保安職能部門和全體員工的高度重視,進一步提高狠反“三違”的自覺性,努力夯實安全基礎管理。

需要說明的是,為尊重曆史事實,事故原因03manbetx 基本是從當時的事故調查報告中照搬而未做變動,可以看出有些事故追查03manbetx 過於簡單,類似事故在不同時期和不同單位的處理力度也有較大差別,以現在的標準來衡量,2003年以前的事故處理相對較輕,這也反映出近年來黨和國家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視程度和安全監管力度的明顯增強、集團公司安全管理力度的顯著加大,前後對照我們可以真切地體會到時代的進步。

在案例收集和《彙編》編寫過程中,得到了集團公司、各二級企業領導和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感謝。由於部分案例時間發生較久,有的原始資料不完整,加之編寫時間倉促,《彙編》難免有諸多不足之處,歡迎領導和同誌們批評指正。

中煤集團公司安全監察局

二ОО七年五月

目 錄

(按事故發生時間順序)

2000年

1、太原煤氣化公司爐峪口煤礦“3.20”運輸死亡事故..................................................................1

2、平朔公司安太堡露天礦“6.13”運輸死亡事故..........................................................................3

3、大屯公司孔莊煤礦“8.23”頂板死亡事故................................................................................5

4、平朔公司安太堡露天礦“12.15”運輸死亡事故........................................................................7

2001年

5、太原煤氣化公司多經公司“1.13”灼燙死亡事故......................................................................8

6、大屯公司孔莊煤礦“3.20”重大頂板死亡事故........................................................................10

7、大屯公司孔莊煤礦“5.29”運輸死亡事故................................................................................14

8、大屯公司龍東煤礦“7.9”死亡事故..........................................................................................16

9、太原煤氣化公司焦化廠“11.21”車輛傷害死亡事故..............................................................17

2002年

10、平朔公司安太堡露天礦“1.12”死亡事故..............................................................................19

11、大屯公司孔莊煤礦“8.13”運輸死亡事故..............................................................................21

12、太原煤氣化公司爐峪口煤礦“9.21”頂板死亡事故...............................................................23

13、大屯公司孔莊煤礦“10.9”運輸死亡事故...............................................................................25

14、大屯公司徐莊煤礦“11.18”運輸死亡事故.............................................................................27

2003年

15、一建公司10處五陽項目部“2.18”運輸死亡事故................................................................29

16、大屯公司徐莊煤礦“2.26”運輸死亡事故..............................................................................33

17、大屯公司孔莊煤礦“4.3”運輸死亡事故................................................................................35

18、大屯公司姚橋煤礦“7.26”運輸死亡事故..............................................................................37

19、地煤公司京盛煤礦“8.29”重大透水死亡事故......................................................................39

20、太原煤氣化公司嘉樂泉煤礦“11.27”頂板死亡事故............................................................43

21、大屯公司姚橋煤礦“l2.19”頂板死亡事故............................................................................45

2004年

22、五建公司二處東大項目部“1.6”運輸死亡事故....................................................................47

23、太原煤氣化公司煤矸石熱電廠“1.9”死亡事故.....................................................................49

24、大屯公司電業分公司“1.23”重大坍塌死亡事故..................................................................51

25、一建公司土耳其卡拉峒煤礦新副井項目部“3.16”重大瓦斯爆炸死亡事故......................53

26、五建公司二處東大項目部“3.18”重大提升運輸死亡事故..................................................57

27、平朔公司安家嶺選煤廠“3.22”機械傷害死亡事故..............................................................61

28、建安公司69處大柳塔項目部“7.17”起重傷害死亡事故....................................................64

29、太原煤氣化公司爐峪口煤礦“7.17”運輸死亡事故..............................................................66

30、太原煤氣化公司嘉樂泉煤礦“8.27”頂板死亡事故..............................................................69

31、平朔公司安家嶺選煤廠“10.28”滑坡死亡事故....................................................................72

32、裝備公司北京煤機公司通順配件廠“11.19”機械傷害死亡事故.........................................75

33、平朔公司安太堡選煤廠“12.1”高處墜落死亡事故..............................................................77

2005年

34、五建公司四處丁集項目部“2.24”重大跑模死亡事故..........................................................80

35、平朔公司安家嶺井工礦1號井“4.25”運輸死亡事故..........................................................84

36、大屯公司龍東煤礦“5.9”運輸死亡事故................................................................................87

37、大屯公司姚橋煤礦“5.29”頂板死亡事故..............................................................................89

38、五建公司四處臥龍湖項目部“7.8”死亡事故........................................................................91

39、裝備公司邯鄲煤礦機械公司“8.20”觸電死亡事故..............................................................94

40、大屯公司孔莊煤礦“10.7”頂板死亡事故..............................................................................96

2006年

41、平朔公司安家嶺露天礦“1.6”死亡事故................................................................................98

42、大屯公司姚橋煤礦“1.9”頂板死亡事故..............................................................................100

43、五建公司二處劉店項目部“3.14”提升運輸死亡事故.........................................................102

44、一建公司63處周莊項目部“5.6”提升運輸死亡事故.........................................................105

45、平朔公司安家嶺井工礦1號井“6.20”頂板死亡事故........................................................109

46、五建公司一處屯留項目部“6.28”運輸死亡事故................................................................111

47、焦化公司九鑫焦化公司“8.14”機械傷害死亡事故.............................................................115

48、平朔公司安家嶺井工礦2號井“8.16”運輸死亡事故........................................................118

49、一建公司49處劉店項目部“10.6”死亡事故......................................................................121

50、建安公司72處永城項目部“10.28”高處墜落死亡事故....................................................125

51、建安公司92處準格爾項目部“11.3”觸電死亡事故..........................................................127

52、大屯公司孔莊煤礦“11.14”機電死亡事故.............................................................................130

目 錄

(按行業及事故類別)

一、煤炭生產、礦建行業

頂板

1、大屯公司孔莊煤礦“8.23”頂板死亡事故................................................................................5

2、大屯公司孔莊煤礦“3.20”重大頂板死亡事故.........................................................................10

3、平朔公司安太堡露天礦“1.12”死亡事故.................................................................................19

4、太原煤氣化公司爐峪口煤礦“9.21”頂板死亡事故.................................................................23

5、太原煤氣化公司嘉樂泉煤礦“11.27”頂板死亡事故...............................................................43

6、大屯公司姚橋煤礦“l2.19”頂板死亡事故..............................................................................45

7、太原煤氣化公司嘉樂泉煤礦“8.27”頂板死亡事故................................................................69

8、大屯公司姚橋煤礦“5.29”頂板死亡事故................................................................................89

9、大屯公司孔莊煤礦“10.7”頂板死亡事故................................................................................96

10、大屯公司姚橋煤礦“1.9”頂板死亡事故..............................................................................100

11、平朔公司安家嶺井工礦1號井“6.20”頂板死亡事故........................................................109

運輸

12、太原煤氣化公司爐峪口煤礦“3.20”運輸死亡事故..................................................................1

13、平朔公司安太堡露天礦“6.13”運輸死亡事故..........................................................................3

14、平朔公司安太堡露天礦“12.15”運輸死亡事故........................................................................7

15、大屯公司孔莊煤礦“5.29”運輸死亡事故................................................................................14

16、大屯公司孔莊煤礦“8.13”運輸死亡事故..............................................................................21

17、大屯公司孔莊煤礦“10.9”運輸死亡事故...............................................................................25

18、大屯公司徐莊煤礦“11.18”運輸死亡事故.............................................................................27

19、一建公司10處五陽項目部“2.18”運輸死亡事故................................................................29

20、大屯公司徐莊煤礦“2.26”運輸死亡事故..............................................................................33

21、大屯公司孔莊煤礦“4.3”運輸死亡事故................................................................................35

22、大屯公司姚橋煤礦“7.26”運輸死亡事故..............................................................................37

23、五建公司二處東大項目部“1.6”運輸死亡事故....................................................................47

24、五建公司二處東大項目部“3.18”重大提升運輸死亡事故..................................................57

25、太原煤氣化公司爐峪口煤礦“7.17”運輸死亡事故..............................................................66

26、平朔公司安家嶺井工礦1號井“4.25”運輸死亡事故..........................................................84

27、大屯公司龍東煤礦“5.9”運輸死亡事故................................................................................87

28、五建公司二處劉店項目部“3.14”提升運輸死亡事故.........................................................102

29、一建公司63處周莊項目部“5.6”提升運輸死亡事故.........................................................105

30、五建公司一處屯留項目部“6.28”運輸死亡事故................................................................111

31、平朔公司安家嶺井工礦2號井“8.16”運輸死亡事故........................................................118

瓦斯

32、一建公司土耳其卡拉峒煤礦新副井項目部“3.16”重大瓦斯爆炸死亡事故.......................53

機電

33、大屯公司孔莊煤礦“11.14”機電死亡事故...........................................................................130

水害

34、地煤公司京盛煤礦“8.29”重大透水死亡事故.......................................................................39

其他

35、大屯公司龍東煤礦“7.9”死亡事故..........................................................................................16

37、平朔公司安家嶺選煤廠“3.22”機械傷害死亡事故...............................................................61

38、平朔公司安家嶺選煤廠“10.28”滑坡死亡事故....................................................................72

39、平朔公司安太堡選煤廠“12.1”高處墜落死亡事故..............................................................77

40、五建公司四處丁集項目部“2.24”重大跑模死亡事故..........................................................80

41、五建公司四處臥龍湖項目部“7.8”死亡事故........................................................................91

42、平朔公司安家嶺露天礦“1.6”死亡事故................................................................................98

43、一建公司49處劉店項目部“10.6”死亡事故......................................................................121

二、其他行業

觸電

44、太原煤氣化公司煤矸石熱電廠“1.9”觸電死亡事故............................................................49

45、裝備公司邯鄲煤礦機械公司“8.20”觸電死亡事故..............................................................94

46、建安公司92處準格爾項目部“11.3”觸電死亡事故..........................................................127

起重傷害

47、建安公司69處大柳塔項目部“7.17”起重傷害死亡事故....................................................64

車輛傷害

48、太原煤氣化公司焦化廠“11.21”車輛傷害死亡事故..............................................................17

機械傷害

49、裝備公司北京煤機公司通順配件廠“11.19”機械傷害死亡事故..........................................75

50、焦化公司九鑫焦化公司“8.14”機械傷害死亡事故.............................................................115

灼燙

36、太原煤氣化公司多經公司“1.13”灼燙死亡事故.....................................................................8

高處墜落

51、建安公司72處永城項目部“10.28”高處墜落死亡事故....................................................125

坍塌

52、大屯公司電業分公司“1.23”重大坍塌死亡事故..................................................................51

太原煤氣化公司爐峪口煤礦“3.20”運輸死亡事故

2000年3月20日4點10分,太原煤氣化公司爐峪口煤礦二采區2218掘進工作麵,在2218皮帶巷進行調度絞車串車運輸中發生一起死亡事故,死亡1人。事故經濟損失5.3萬元,其中直接經濟損失3.2萬元。

統計屬別:原煤生產

發生地點:爐峪口煤礦2采區2218皮帶巷

事故類別:運輸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嚴重級別:一般事故

經濟損失:經濟損失5.3萬元,其中直接經濟損失3.2萬元

死者簡介:曹某,男,27歲,掘進,高中,農輪工,2年本工種工齡,煤企8檔,礦、隊(科)、組三級安全教育

一、事故經過簡況

二采區2218掘進工作麵於1999年10月開始施工,事故發生時掘進2218皮帶巷。運輸采用軌道和1噸U型礦車,11.4KW調度絞車串車牽引,皮帶巷共有7部小絞車。

2000年3月19日晚23時20分,掘一隊隊長安修庫主持召開了班前會。在班前會上,隊長安修庫講了本班相關的安全注意事項,跟班副隊長兼帶班長王廷亮作了具體分工,約23時50分班前會結束,工人更衣入井。本班共出勤6人。

3月20日約零點40分,6名職工到達工作地點後,按班前會的具體分工安排:徐明智、梁吉華負責2218皮帶巷1至4部小絞車,曹某負責第6部小絞車,安天才、安修戩、王廷亮三人負責工作麵掘進,同時安修戩兼顧工作麵的第7部小絞車。

約3時58分,徐明智用第二部絞車將第三趟空車放入梁吉華掛鉤地點之後,粱吉華將空車掛在第六部絞車鉤頭上,並把原第二部絞車鉤頭摘去,開始向第6部絞車發出拉車信號,先後共打3次拉車信號,車均未被拉,於是,粱吉華前往曹某作業的第6部絞車處了解情況,當行至第6部絞車處時,看到曹某被夾在絞車中。喊曹,曹無反應。梁急忙趕到工作麵叫人,工作麵王廷亮等三人得到消息後迅速趕到第6部絞車處,發現曹被卷折在絞車中。王察看曹的情況,脈膊、呼吸均已停止。看到曹已死亡,王便往電話處向調度室彙報。

4時20分礦調度室接到王廷亮的電話彙報,立即通知礦領導和救護隊人員,救護隊人員到達現場後從絞車上,將曹取出運出坑外,送往職工二院。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作業人員在處理絞車綱絲繩亂繩過程中,違章站在絞車一側,啟動絞車,纏繞鋼絲繩,同時用腳蹬繩,左腳被絞,拖入滾筒,將左腿根部撕裂致死,是造成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作業人員下放串車過程中,操作不當,造成亂繩,是造成這起事故的一個原因。

2、工人安全意識差,對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夠。

3、補充措施不及時,01manbetx 01manbetx 貫徹落實不好,也是造成這起事故的一個原因。

三、事故防範措施:

(一)各級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真正做到每個職工、每個崗位、每個生產環節對安全工作的重視,嚴格履行“三不生產”的原則和“三不傷害”,確保安全生產。

(二)針對本次事故,礦應進一步加強機械運輸專業管理,對全礦JD--11.4KW調度絞車司機進行一次深入細致的《01manbetx 01manbetx 》再學習、再貫徹、再提高,嚴格執行《安全質量標準化》和《崗位安全作業標準》,加強監督檢查,規範作業人員的操作行為。

(三)針對本次事故礦要繼續貫徹落實好太煤化生字(1999)第129號文件,即《關於開展礦井運輸專項整頓工作的安排意見》的具體規定,強化各類絞車司機的安全操作培訓,認真做到持證上崗。

(四)嚴格掘進過程中的小巷運輸管理。建立健全各部調度小絞車的操作運行各項管理製度,杜絕崗位司機的“三違”現象重複發生。

(五)礦要盡快補充完善好《掘進作業01manbetx 》,“對拉絞車”的巷道、“車場”、運行方式的改變要製定出運輸安全技術措施,確保工人在掘進運輸中安全操作。

四、事故責任分析和對責任者的處理

(一)絞車司機曹某,在下放串車過程中,操作不當,造成絞車亂繩,又違章站在絞車一側冒險處理亂繩故障,被卷入絞車,導致事故。對此起事故應負直接責任,因已死亡,不予追究。

(二)掘一隊隊長,對本隊職工安全教育不夠,01manbetx 措施落實的不好,對此起事故應負隊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並處200元罰款。

(三)掘進隊支部書記,對本隊職工安全思想教育不夠,職工安全意識差,對此起事故應負一定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四)掘一隊技術員,補充措施不及時,對工人安全培訓不力,對此起事故應負一定責任。給予行政罰款200元處罰。

(五)根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對事故單位爐峪口煤礦罰款3000元。

平朔公司安太堡露天礦“6.13”運輸死亡事故

2000年6月13日3時45分,平朔公司安太堡露天礦龍班由於7069號卡車刹車油管斷裂著火,發生前車溜車撞後車,造成一起運輸死亡事故,死亡1人。

統計屬別:原煤生產

發生地點:1300至1360運輸坡道

事故類別:運輸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嚴重級別:一般事故

死者簡況:狄某,40歲,卡車司機,入礦前安全培訓

一、事故經過簡況

2000年6月13日夜班,采礦部龍班工人景誌剛駕7069號卡車在采場1739號電鏟裝車往1360土場排土作業,工作至淩晨3點45分,該車在1300至1360運輸坡道處,由於刹車油管斷裂,造成發動機突然起火。景誌剛見狀立即按下駕駛室內卡車發動機自動滅火器裝置並熄火,同時急忙下車提一具手提式滅火器進一步滅火(當時火幾乎撲滅)。在提取第二具滅火器時,車開始向後溜滑。此時景誌剛一邊追車,一邊喊叫,並用手電筒光亮示意後車避開危險。跟在其後運行的7027號卡車司機狄某見前車溜行過來,便采取躲開措施倒車。當景誌剛追上溜車見後車被撞,急忙爬上7027號卡車駕駛室搶救司機,受傷司機狄某終因傷勢過重當場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7069號卡車發動機左側一根刹車油管接頭處斷裂,導致前後刹車壓力釋放,造成前車溜車撞後車(運輸大卡車向後車溜72米),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2、7027號卡車司機載貨運行至1300坡道中,由於駕駛經驗不足,安全自我保護意識不強,發現前車溜過來,判斷失誤,是造成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1300至1360運輸坡道路麵局部不平整,路麵有岩石塊,7069號卡車溜車中左輪輾壓而改變方向,是造成事故的環境原因。

2、7069號卡車發動機左側一根刹車油管接頭處斷裂,液壓油霧噴至發動機機體上而起火,7069號卡車司機在坡道上未按規程停放滅火,從而溜車,是造成事故發生的行為原因。

3、7069號卡車刹車油管接頭處斷裂,前後刹車壓力釋放並溜車,該卡車帶“病”運轉,存在安全隱患,是造成事故的設備缺陷原因。

三、事故責任和處理

(一)狄某駕車見前車著火向後溜車,判斷失誤,采取躲避措施不當,對本次事故負有一定責任。因其死亡不予追究。

(二)當班1739鏟組工長,負責現場安全管理,對道路障礙物清理不及時,對本次事故負有主要責任。予以撤銷工長職務,並扣罰其四個月安全獎及浮動工資3000元。

(三)龍班值班經理、總工長,平時對現場安全監督檢查不力,對本次事故有一定責任。分別扣罰其兩個月安全獎及浮動工資;同時免去龍班值班經理的職務,免去龍班總工長的職務。

(四)部門副經理、工會副主席,對本次事故負有安全教育不夠的責任。扣罰各自當月安全獎及浮動工資800元。

(五)部門副經理、主任工程師、經理,對安全工作抓得不嚴不細,對職工安全培訓教育不夠,對本次事故負有領導責任。扣罰其各自兩個月(6、7)安全獎及浮動工資。

(六)7069號卡車司機雖在本次事故中不負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但在此次事故中給企業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予以扣除當月全部安全獎及浮動工資,並退回勞務公司。

(七)根據平煤安字[96]第176號《平朔煤炭工業公司安全獎懲辦法》第三章第十三條規定,扣罰采礦部當月浮動工資總額4萬元。

(八)給予分管采礦部工作副總經理扣罰其兩個月安全獎和當月浮動工資1000元。

(九)給予其他10名礦領導成員分別扣罰600元或500元的處理。

四、防範措施

(一)對所有卡車的刹車油管進行一次徹底的檢查,發現問題或超期服役,立即更換。

(二)對所有的卡車司機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加強自我保護意識。

(三)對所有的運輸幹道進行檢查,發現有不符合規程要求的,要立即整改。

大屯公司孔莊煤礦“8.23”頂板死亡事故

2000年8月23日10時30分,大屯公司孔莊煤礦掘進三隊在8254工作麵零號上山發生一起頂板事故,死亡一人。

統計屬別:原煤生產

事故類別:頂板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死者簡介:李某,男,34歲,初中,掘進隊副隊長,掘進工種,17年本工種工齡,公司區隊長安全培訓

一、基本概況

8254水采工作麵回風巷順山棚支護,淨高2.1米,下淨寬3.0米,棚距0.8米。根據透窩措施要求,該隊於8月21日早班在8254回風巷預計透窩處中心偏右方,用1400×200×200毫米方木打了一個木垛加固透窩點,並用一根長4米鋼軌作托梁搭在木垛的上方,另一端用卡子卡在工字鋼棚上加固棚子。該頭預計8月23日夜班與8254回風巷相透,因進尺快,8月22日中班23時許與8254回風巷相透一小斷麵,約2平方米,零晨l時許,全斷麵透窩,因下班時間已過不再處理。8月23日夜班,出勤人員少,並考慮小班人員在夜班處理有困難,兩頭合並施工另一掘進頭,透窩口未及時處理,準備早班再處理。

二、事故發生經過

8月23日早6時,隊長單存年到隊部,值班技術員李常玉向其彙報零號上山已透窩,並與隨後到隊部的副隊長李某等人商量處理、加固透窩點,決定再架2架U型鋼棚至老巷中間,並用道木接實,由李某現場負責安全。班長王厚恩到達現場,發現加固位置不合適,便與張樹民等運板皮做準備工作。9時20分,李某到達現場,查看透窩口巷道高度不夠,即與王厚恩商量處理辦法,約9時45分,隊長單存年到達現場,查看後便與李某等3人一起對搭在木垛上的托梁進行重新固定。王厚恩在左側,張樹民在右側將u型卡子卡到順山棚梁上,李某見東側卡梁已固定,西側貼不到卡子上,便跨上一步用肩往上扛托梁。單存年發現後,喊了聲“這樣不管。”此時,托棚梁上方三架棚已高出棚腿牙口,造成棚子失穩,破壞了該處頂板支架原始平衡,加之順山棚傾角大,將托梁上方棚拖倒,李某躲閃不及,被托棚梁等物壓住脖頸。現場人員立即搶救,並向調度室彙報;10時50分許將李扒出,經現場及醫務人員及時搶救無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

經事故現場勘查和事故調查分析認為,這起事故是因支架失穩垮落砸人窒息死亡的物體打擊造成的事故,是一起措施落實不到位、現場檢查不到位的責任事故。

(一)直接原因

8254回風巷順山棚傾角21度,透窩處為高冒區,接頂不實,棚子沒勁,李某處理時用肩扛托棚梁,操作不妥當,造成支架失穩,棚梁垮落。

(二)間接原因

1、掘進三隊隊長在透窩前安排加固透窩口時,與措施規定要求不符,沒有用u型卡子將托梁與棚梁逐架卡牢,給透窩施工留下隱患。

2、、掘進三隊技術員沒有對措施落實兌現情況進行檢查,技術管理不到位。

四、防範措施

(一)加強廣大幹部職工技術業務素質培訓和針對性安全專業知識教育,使他們進一步提高本身的技術安全業務素質,增強安全意識和隱患意識,認真抓好安全工作。

(二)加強技術管理,施工措施編製之前,必須先熟悉現場頂板支護及水、氣體等情況,措施要嚴密、詳細、全麵、具體,有針對性,並嚴把審批關,使其具有安全的可操作性。

(三)加強現場管理,施工措施必須落實兌現,強化監督檢查。巷道貫通前後,各主要職能科室和分管領導,必須到現場檢查措施的落實兌現情況,措施不到位禁止開口或貫通。

(四)加強交岔點的管理,嚴格執行公司[1996]33號文件,規範臨時岔口支護作業,嚴格按作業規程組織施工。

五、責任人處理

(一)、掘進三隊隊長沒有按照措施規定組織施工,違章指揮,對此事故應負主要責任,給予隊長行政撤職處分。

(二)、掘進三隊技術員對措施落實情況監督檢查不力,對此事故應負一定責任,給予技術員行政記過處分。

(三)給予分管掘進工作的副總工程師行政警告處分。

(四)給予分管掘進工作的副礦長行政警告處分。

(五)有關責任人的經濟處罰(略)。

平朔公司安太堡露天礦“12.15”運輸死亡事故

2000年12月15日15時23分,平朔公司安太堡露天礦在聯絡道至露天礦工業廣場路段處發生運輸大卡車掛住吉普車,造成一起運輸死亡事故,死亡2人。

統計屬別:原煤生產

發生地點:聯絡道至露天礦工業廣場路段

事故類別:運輸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嚴重級別:一般事故

死者簡況:蔚某,男,37歲,工長,卡車司機,合同工

寇某,男,43歲,卡車司機,合同工

事故經過簡況

2000年12月15日B班下午15時許,采礦部鷹班工長蔚某駕2902號豐田吉普車先後從坑下接本組工人寇某、王文金下班(二人均坐在前排的副座上),行至聯絡道至工業廣場路段時,遇7092號卡車(空車)從儲煤堆駛出往停車線交班。此時,吉普車沿聯絡道中線行駛,卡車在左側行走。行駛中,吉普車駛入卡車盲區與卡車同向前進。當吉普車快要進入廣場時,見局部路麵凹凸,便左轉超車駛入左側路段,不慎被前行的7092號卡車前保險杠右側掛住駕駛室左側門。由於兩車相掛加之路麵光滑,吉普車又處於卡車盲區,卡車司機無任何知覺情況下便繼續行走。坐在吉普車內的三名工人驚慌失措,當小車被推出54米處時,最右側位坐的王文金率先開門跳下,急速在地麵翻滾避開兩車,死裏逃生。卡車掛著吉普車繼續前行至離王文金跳車距70米處,車內坐的寇某跳車且倒在地上,被吉普車車輪及卡車右輪胎軋身而過;卡車又前行14米時,駕駛吉普車的蔚某采用相同的跳車方式也未脫險,被卡車右後輪胎軋過頭部致死。卡車仍在均速前行,時間為15時23分。

這時,駕駛2246號工具車的康金山等人從坑下返回至聯絡道時,見7092號卡車右前部掛住吉普車行駛,便快速超過卡車舉手告知,7092號卡車司機見車下有人舉手示意停車,才將車停下,時間為15:30分。現場有關人員及時將事故向礦調度報告。兩分鍾內急救站大夫、救護車趕到事故現場搶救,經確認寇和蔚已經死亡。

太原煤氣化公司多經公司“1.13”灼燙死亡事故

2001年1月13日13時30分,太原煤氣化公司多經公司焦油加工工段由於蒸餾釜出口閥門爆裂,發生一起高溫瀝青灼燙死亡事故,死亡1人。事故直接經濟損失6萬元。

統計類別:化工

發生地點:焦油加工工段蒸餾釜出口閥門處

事故類別:灼燙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嚴重級別:一般事故

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6萬元

死者簡況:劉某,男,漢,初中,1973年12月出生,二十八歲,1988年11月參加工作,大集體,化工操作工,安全教育合格

一、事故經過簡況

2001年1月13日,秦毓敏、趙福有、劉剛、劉某全班4人八點接班。上班交班時交待準備衝油,要在八點三十分做好準備。八點四十五分開始衝油,衝油過程正常。在衝油過程中采了三個樣:九點四十五分一個樣,十點三十分一個樣,十一點壓火並采了最後一個樣,十一點二十分做完樣後停火。十二點五十分劉某、趙福有上平台開啟閥門放油。大約十三點三十分,又由劉某去調節閥門加大放油。在開門之前沒有任何不正常的跡像。約半分鍾,操作室的秦毓敏首先發現操作平台上及周圍濃煙滾滾,急忙跑出來看,並大聲喊劉某,沒有應聲,秦毓敏急忙從北麵繞過去看,見人已經掉在平台下的地麵上。

由於油煙太大,不能靠近劉某,急忙中趙福有用消防水槍冷卻劉某周圍地麵上的瀝青,劉剛給消防隊及有關領導打電話。約十三點五十分調度、消防隊、醫務所人員以及有關領導先後趕到現場,約十四點十分兩台消防車全力將油煙撲滅。與此同時,現場醫務人員迅速將劉某抬離危險區實施現場救護,經檢查,劉某呼吸及心跳已停止,經過約半小時的現場搶救後,十四點四十分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根據《化工設計手冊》,本閥門工作溫度適用於≤200℃,不符合現場瀝青出釜350℃的要求(焦油加工八七年五月投產,八九年十月焦化廠轉交實業一公司,從投產到事故前,一至在使用這種型號的閥門,從未發生故障。太鋼焦化廠、煤氣化焦化廠等現仍用該廠生產的閥門)。

(二)間接原因

1、閥門法蘭處是應力集中的薄弱部位,事故發生前元月十二日、十三日的低溫為-18℃和-19℃,溫差較大,對閥門的強度有很大的影響。

2、管道在熱漲冷縮應力變化中,對閥門也會產生很大的剪切作用。

3、日常管理、巡回檢查不到位是這次事故的又一原因。

三、防止事故重複發生的措施

(一)閥門重新選型,管道重新布置保溫,以適應環境的變化。

(二)針對性的加強安全管理,進一步完善設備巡檢製度

(三)加強安全培訓,提高職工素質,增強職工安全自我保護意識。

四、事故責任分析及對責任者處理

(一)實業公司經理,作為安全第一責任者,安全管理不到位,應負領導責任,責令其寫出書麵檢查,行政處罰500元。

(二)焦油加工工段長,安全生產巡回檢查不到位,負有一定的責任,行政處罰300元。

大屯公司孔莊煤礦“3.20”重大頂板死亡事故

2001年3月20日7時50分,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孔莊煤礦I4采區8175工作麵發生一起冒頂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6.96萬元。

統計屬別:原煤生產

事故類別:頂板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嚴重級別:重大事故

死者簡況:張某1,男,37歲,中專,安全科副科長,15年工齡,專業技術教育及公司區隊長崗位培訓

趙某,男,38歲,小學,采煤工,5年本工種工齡,轉礦安全技術培訓

潘某,男,33歲,初中,采煤工,3年本工種工齡,轉礦安全技術培訓

吳某,男,42歲,小學,采煤工,6年本工種工齡,轉礦安全技術培訓

張某2,男,26歲,初中,采煤工,1月本工種工齡,轉礦安全技術培訓

一、工作麵基本情況

發生事故的8175工作麵位於I4采區,上部境界為F6-6斷層和8173工作麵溜子道,下部境界為F8斷層,煤層傾角21度,煤厚2.2—4米,工作麵走向長910米,工作麵麵長81~150米,切眼長度106米;工作麵直接頂為灰黑色砂質泥岩,層理、節理發育,易離層冒落;直接頂厚度6.1米,7、8號煤煤層間距9.9米;工作麵切眼附近揭露一條與切眼斜交的正斷層,斷層落差1.2米,斷層麵距下巷溜子道23米。

該工作麵初始設計為網格式高檔放頂煤開采工藝,材料道、溜子道和切眼均沿煤層底板布置,工作麵兩道采用11號礦用工字鋼梯形棚支護,切眼采用錨網梁支護,切眼斷層段采用11號礦用工字鋼梯形棚支護。工作麵兩道淨高均為2.2米;切眼錨網支護段為矩形斷麵,淨寬3.5米、淨高2.1米;切眼工字鋼支護段為梯形斷麵,上淨寬3.0米、下淨寬3.8米、淨高2.1米。由於放頂煤設備原因,工作麵改用高檔普采生產工藝;工作麵支護采用DZ-22單體液壓支柱配合HDJA-1000金屬鉸接頂梁,主要生產設備為MG-150采煤機和SGZ-630/220刮板運輸機。事故發生時,工作麵推進2.8米。

二、事故及搶救經過

3月20日夜班(事故發生的當班)8175工作麵出勤30人,當班工長馬培虎、班長胡成建、副班長張應全。班前會由機電副隊長孫念耕主持。當班任務割本循環的煤、架棚、回柱。副班長張應全將本班作業人員分成七個現場組,第二現場組作業人員趙某、潘某,第三現場組作業人員吳某、張某。工作麵割煤、支柱工序完成後,約7時開始沿工作麵傾斜方向自下而上回撤放頂線排支柱。礦初次放頂領導小組成員、安全科副科長張某盯在第二現場作業組;7時50分,在第二、第三現場組作業區域,工作麵突然發生老塘至煤壁的全斷麵推垮型冒頂,冒頂長度20.4米、冒頂寬度6.3米、冒頂高度約1.7米,將第二現場組作業人員趙某、潘某,第三現場組作業人員吳某、張某四名外包隊工人和在此安全檢查的安全科副科長張某共5名同誌埋住。

7時52分,礦調度室接到旱采一隊電話報告,立即通知礦、公司各級領導、救護隊和有關部門,並迅速調集正在井下作業的旱采二隊、掘進一隊、掘進三隊、巷修隊職工參加搶險。大屯煤電(集團)公司領導、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領導也緊急趕赴現場指揮搶救工作。接大屯煤電(集團)公司的事故報告,中國煤炭工業進出口集團公司範寶山副總經理等一行4人於3月21日趕到事故現場,就事故的搶救和善後處理作了具體安排,並責令孔莊煤礦立即全礦停產整頓。經過三十個小時的緊急搶救,於3月21日14時將5名同誌全部扒出,經現場醫生檢查,確認5名同誌均已死亡。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第三現場組作業人員吳某、張某嚴重違反《作業規程》關於“回柱放頂鄰茬間距不得小於15米”的規定,在回柱間隔距離隻有4.4米的情況下違章回柱,致使第二、第三現場組作業區域頂板活動加劇,造成支架失穩,發生推垮型冒頂,是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重要原因

工作麵規章製度、作業規程落實不到位,支護質量差。作業規程、初次放頂專項措施雖對頂板管理、支柱的支設質量、采高、特殊支護的戧柱與木垛進行了明確規定,但根據現場勘察結果和事故現場調查:工作麵支柱初撐力達不到規定,現場抽查兩處均不合格;老塘側約35%的支柱缺少柱鞋;老塘側約60%的支柱超高使用;木垛架設未按規程和措施的規定接實打緊;抗棚數量隻有規定數量的48%,架設質量達不到規程規定;支柱迎山角約26%不符合規程規定要求,存在迎山角過大或退山。致使工作麵支護強度達不到規程規定,是造成這起大麵積冒頂事故的重要原因。

(三)其它原因

1、工作麵頂板為複合頂板,並有一落差1.2米的斷層;切眼形成距工作麵回采間隔時間達5個月,間隔時間長;該工作麵原設計為網格式高檔放頂煤生產工藝,由於設備不到位,改用高檔普采生產工藝,形成留頂煤回采,為事故留下了隱患;工作麵生產過程中,沒有及時采取有效的預防冒頂措施,是造成這起大麵積冒頂事故的原因之一。

2、對外包工隊職工必要的培訓和教育不到位,安全管理、檢查、監督不力,崗位責任製落實不夠,也是造成這起大麵積冒頂事故的原因之一。

綜上所述,這是一起違章作業、現場管理不嚴、技術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一起責任事故。

四、防範措施

(一)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切實加強對安全工作的領導,克服麻痹鬆懈思想,狠抓重點和薄弱環節,舉一反三,堅決遏製重大事故的發生。

(二)立即開展礦區安全生產大檢查,對查出的事故隱患要限期整改。堅持“三不生產、四不放過”的原則,杜絕任何形式的違章作業,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真正形成全員、全方位、全過程抓安全生產的格局。

(三)加強對外包隊的管理。外包隊工人多為農村富餘勞動力,文化程度低、技術素質差、隊伍臨時拚湊、人員流動頻繁,雖經過入礦安全培訓,但對基本的安全生產知識知之甚少,自保互保能力差,安全意識淡薄,思想麻痹,違章現象時有發生。因此,應嚴格對外包隊的監管、檢查、考核,對安全意識差、管理混亂的外包隊要堅決清退。

(四)提高工作麵支護質量,加強工作麵頂板支護與動態監測,從人員配備、監測儀器儀表、監測結果反饋、現場落實等方麵抓好支護質量監測工作,切實提高工作麵支護質量。

(五)加強現場管理。狠抓規程、專項措施的現場落實兌現,切實將規程、專項措施在生產現場管理中落到實處。

(六)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職工培訓,以事故案例教育廣大職工,要嚴格按“三大規程’作業,開展學規程、學措施、反“三違”活動,提高職工安全意識和自保互保能力。

(七)克服技術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環節。當工作環境發生變化時,必須進行深入細致的研究,找出存在問題,製定切實有效的防範措施。

(八)提高安監人員素質。部分安監人員現場經驗欠缺,監管不力,應全麵提高安監人員的技術水平和現場監督能力,有效地監督現場作業人員嚴格按規程、措施的要求作業,及時整改不安全隱患。

(九)提高工作麵支護裝備水平,增強防災抗災能力。

(十)對8175工作麵的下階段回采必須進行專題研究,方案不可靠不得恢複生產。

五、事故責任人處理

(一)采煤隊隊長分管該隊全麵工作,對這起事故負重要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二)采煤隊副隊長分管當班生產、安全工作,對這起事故負重要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三)采煤隊主管技術員負責該隊技術管理工作,對這起事故負重要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四)當班工長是當班的安全第一責任者,對這起事故負重要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五)班長對這起事故負重要責任,給予降一級技能工資處分。

(六)副班長對這起事故負重要責任,給予降一級技能工資處分。

(七)旱采工區區長,負責旱采工區全麵工作,對這起事故負分管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八)旱采工區書記,負責旱采工區全麵工作,對這起事故負分管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九)礦采煤副總兼生產技術科科長對這起事故負技術管理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十)礦總工程師對這起事故負技術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十一)安全監察站長對這起事故負安全監察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十二)生產副礦長對這起事故負分管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十三)礦長對這起事故負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十四)黨委書記對這起事故負安全教育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十五)有關責任人的經濟處罰(略)。

大屯公司孔莊煤礦“5.29”運輸死亡事故

2001年5月29日3時45分,孔莊煤礦運輸科管理的Ⅰ5軌道上車場發生一起運輸事故,造成掘進七隊一名職工死亡。

統計屬別:原煤生產

事故類別:運輸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死者簡況:夏某,男,43歲,初中,24年本工種工齡,副班長,掘進工,礦級安全技術培訓

一、事故經過

5月29日夜班,Ⅰ5軌道當班4人,即下口信號把鉤工李厚仁,上口信號把鉤工林茂強,劉學文,絞車司機朱新寧。2時左右,軌道開始提升物料。3時30分,準備向軌道下口鬆第4鉤矸子車時,掘進七隊工人張心建、王汝賀、常德軍3人到信號硐室內等車皮。車鬆到下口後,信號把鉤工李厚仁掛了4個料車,前後各為裝滿半圓木的花車(木料長3米),中間兩輛為裝滿方木的礦車,因該鉤有兩車長木料,保險繩掛不上後花車尾端聯接孔,便改掛在該車前端,餘繩盤圈放在第三輛礦車上,並用一塊板皮將保險繩壓住,即打點走鉤。這時,掘進七隊副班長夏某從總回迎頭出來查看車皮情況,來到軌道上口信號硐室門口,問信號把鉤工:“這一鉤拉的啥?”林茂強回答說:“就這—鉤,下邊就是你隊的料和車皮。”夏某見信號硐室內已坐滿人,就在信號硐室門口左外側靠幫坐下休息。信號把鉤工劉學文看到後喊夏:“你坐在那裏不行,不安全,向後邊躲躲。”夏說“沒事,沒事,車上來就走。”約3時45分,當車到達變坡點時,保險繩從第三輛礦車上滑落,掛住擋車器橫杆尾部。林茂強見狀,立即打停點,劉學文則急忙伸手拉夏某,此時前輛花車突然翻車,壓住夏左側胸部。現場人員立即將花車掀起,將夏拉出,發現夏已停止呼吸,瞳孔放大,經醫生現場檢查診斷為左肋骨骨折,刺傷肺部,內出血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放置在車頂上的保險繩與礦車固定不牢,礦車行至上口變坡點處從車上滑落,掛在擋車器橫杆尾部,造成花車翻車。

(二)間接原因

1、該軌道上口變坡點處擋車器立柱距離軌道0.39米,當橫杆豎起時尾部距軌道隻有0.25米,安全距離不夠。

2、夏某自主保安意識差,違章坐在信號硐室外側,距軌道過近。

3、上口信號把鉤工沒有認真執行行車區域不得有閑雜人員的規定,對車場內停留閑雜人員製止不力,違章行車。

四、防範措施

(一)對全礦所有上下山軌道行車安全設施進行全麵安全檢查,立即整改不安全隱患,保證運輸設施安全可靠。

(二)絞車保險繩連掛和放置必須明確規定,並采取可靠的固定措施。

(三)嚴格運輸管理,加強運輸安全檢查,抓好信號把鉤工安全及崗位責任製的落實,提高安全責任心;嚴禁非作業人員進入行車作業區。

(四)開展全礦安全教育,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努力提高全體職工的安全意識和自主保安能力,杜絕“三違”。

五、責任人處理(略)。

大屯公司龍東煤礦“7.9”死亡事故

2001年7月9日8點32分,大屯公司龍東煤礦機電科在副井下口南罐籠內發生一起副井罐籠滾輪罐耳掉落砸人事故,死亡一人。

統計屬別:原煤生產

事故類別:其它

事故性質:意外事故

死者簡況:張某,男,38歲,高中,20年工齡,地質工,一般安全教育

一、事故經過

7月9日早班,副井絞車從7:00開始提升人員,至事故發生時已升降16鉤。8時32分北罐空罐上提,南罐載人下放,當北罐罐頂升到上井口位置時,突然北罐西頭與井口鎖口梁相撞,出現卡阻現象,待北罐上行到上井口正常停車位置,南罐下行到下井口正常停車位置停車時,突然一聲巨響,一隻滾輪罐耳(後查明該罐耳來自北罐籠西側北邊的一隻滾輪罐耳)砸穿南罐東頭上層4mm厚的鋼板,進入上層罐內,造成一名工人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發生後礦及公司有關領導及時趕赴現場,並成立了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了認真的追查分析。經察看現場,詢問有關人員,查明當班七時副井開始升降人員,已運行十六勾均未發現異常現象,當運行第十七勾時,南罐下人北罐空罐上提,此時罐道突然變形,成不規則曲線,運行時,罐籠產生較大幅度的擺動,當罐籠接近上井口鎖口梁時,北罐西頭北側滾輪罐耳撞到鎖口梁上,將滾輪罐耳撞掉,墜入井下,砸穿南罐罐帽,是造成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調查組就罐道突然變形進行了認真的分析研究,查閱了有關資料,認為去年上半年至今沛縣地區天氣持續幹旱,造成地下水位大幅度下降。地下水位的大幅下降,導致地表下沉速度加快,今年4月至5月兩個月的下沉量就為4mm,比以往一個季度平均下沉量還要大。另外,副井井塔樓也發生開裂變形,而且近期裂縫顯著增大。地表下沉造成副井井筒彈性變形,引發組合鋼罐道突然變形,最大變形量為70mm。

綜上所述,這是一起因地質災害引起罐道突然變形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防範措施

(一)對罐籠上的滾輪罐耳用細鋼絲繩栓住,這樣即使滾輪罐耳掉落也不會發生下墜。

(二)在不影響絞車運行性能的前提下,對罐頂強度薄弱區域進行加厚加固處理。

(三)對變形、開裂的罐道,及時進行更換處理。

(四)每班由班長負責組織檢修人員對罐道、罐籠及其附件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處理。

(五)加強對自然災害預防預報工作,增設警示信號,提高應急處理能力,最大限度避免或減少突發事故。

太原煤氣化公司焦化廠“11.21”車輛傷害死亡事故

2001年11月21日7時50分,太原煤氣化公司焦化廠發生一起車輛傷害(熄焦車)死亡事故,死亡1人。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

統計類別:其他

發生地點:煉焦車間2號焦爐熄焦道

事故類別:車輛傷害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嚴重級別:一般事故

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

死者簡況:王某,男,27歲,初中,臨時合同工,熄焦車副司機,4年本工種工齡

一、事故經過簡況

2001年11月21日,煉焦車間丙班1號熄焦車司機秦四強、副司機王某7時40分出完當班最後一爐(105號爐),熄焦控水時,副司機王某於熄焦塔南側下車,待熄焦車向放焦台行走後,王某進入熄焦道進行清道。秦四強放完焦後,於7時45分,將車開到1號、2號爐中風叉向來接班的丁班熄焦車司機趙曉龍、副司機梁成二人交班,隻講本班無事,並未交代副司機王某還在熄焦道清道。丁班熄焦車司機趙曉龍、副司機梁成二人從中風叉上車接班,在未看到上班副司機王某的情況下也未提出疑問就上崗試車。7時46分,司機趙曉龍鳴笛開車並赴3號焦爐值班室取計劃,約7時50分,駕熄焦車返回至2號焦爐爐門修理站時發現道軌上有障礙物,立即停車查看,發現有人被軋。馬上通知當班工長及廠有關部門。隨後經廠區醫務人員對被軋人進行鑒定確定已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在交接班過程中,接班司機在沒有確認軌道是否有人或障礙物的情況下進行試車,是造成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熄焦車崗位交接班過程中未能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沒有做到安全確認,是造成這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2、交接班製度不嚴、不細,是造成這次事故的主要原用。

3、安全生產管理存在漏洞,對職工安全培訓教育不夠是造成這次事故的又—原因。

4、受害人安全意識淡薄,自我保護意識不強,也是造成這次事故的—個原因。

三、事故責任分析和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一)丁班熄焦車司機、副司機在沒有確認熄焦軌道是否有人或障礙物的情況下進行試車,並未按規定開啟聲光警示信號,對這次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給予熄焦車司機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熄焦車副司機行政警告處分。

(二)丙班熄焦車司機在副司機清掃工作尚未完成的情況下進行交班,並且沒有通報接班司機,對這次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三)丙班工長、副工長在日常的交接班中管理不到位,執行製度不嚴;對新上崗職工安全教育不夠,對這次事故負有管理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四)丁班工長、副工長在日常的交接班中管理不到位,執行製度不嚴;對職工的安全教育不夠,對這次事故負有管理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五)煉焦車間安全員在日常安全工作中監督檢查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和糾正“三違”現象。對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夠,對這次事故負有管理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六)車間生產副主任對日常生產、操作、交接班管理不嚴不細,對這次事故負有管理和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七)車間主任、書記對車間日常管理不嚴,對職工安全教育不夠,對這次事故負有管理和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並在全廠做出深刻檢查。

(八)生產科作為全廠生產操作、管理的主管科室,對日常的生產操作和交接班管理不到位,對這次事故負有管理責任。給予生產科科長全廠通報批評,扣除3個月獎金:給予生產科副科長全廠通報批評,扣除2個月獎金。

(九)安監處副處長、安監員對日常安全管理、“三違”檢查、考核、處罰不到位,對這次事故負有管理責任。給予安監處副處長廠通報批評,扣除3個月獎金:給予安監員全廠通報批評,扣除2個月獎金。

(十)人事科在執行招工、用工製度上把關不嚴,工作不到位,對這次事故負有管理責任。給予人事科副科長全廠通報批評,扣除2個月獎金。

(十一)廠技術科對現行操作技術規程的編製和審核把關不嚴,對這次事故負有一定責任。給予全廠通報批評。

(十二)焦化廠廠長、黨委書記、生產副廠長、安全副廠長,對這次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全廠通報批評,扣除2個月獎金。

平朔公司安太堡露天礦“1.12”死亡事故

2002年元月12日上午11時45分,平朔公司安太堡露天礦1210作業平盤由於在超高邊幫作業發生一起死亡事故,死亡1人。

統計屬別:原煤生產

發生地點:1210作業平盤

事故類別:頂板(邊幫)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嚴重級別:一般事故

死者簡況:周某,男,48歲,電鏟司機,合同工

一、事故經過

2002年元月12日上午11時45分,采礦部馬班1739號電鏟組在采場1210平盤作業,司機周某操作1739號電鏟給7095號卡車裝貨。按照安排,電鏟的工作方向是由西向東掘進,在上午11時30分左右,工長康金山見工作麵不太平整,下令讓電鏟司機停止作業且向後退30米,然後去通知在排土場作業的推土機來平整工作麵。當工長康金山離開工作麵來到排土場時,周某自作主張,鳴笛動鏟,向北幫掘進(北幫超高,嚴禁作業)。康金山聽到電鏟鳴笛就急忙往回趕(報話機無電,不能使用),在駕駛室,發現司機周某被一塊490毫米×160毫米×180毫米的不規則異形岩石砸在頭部左側上方,當時已昏迷。工長康金山迅速通知有關人員將傷者抬下電鏟,用救護車(救急大夫隨從)送到平朔醫院,周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據技術分析,不規則異形岩石是電鏟向北掘進第二勺時從幫上滾下,順勺杆砸進操作室。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739電鏟司機周某違章作業,擅自挖掘北幫超高工作麵,致使岩石砸進操作室,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馬班工長,沒有及時對所使用報話機充電,造成報話機無電不能與周某聯係,而未及時製止周的違章行為,必要的準備工作不足,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不力。

2、采礦部馬班對此平盤北部工作麵的超高現象不能及時降段,對此安全隱患安監站下過兩次隱患通知書,並且口頭通知過三次,雖然采礦部也采取了一些必要的措施,但存在的隱患沒有得到及時整改,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3、采礦部主要領導對職工安全教育不夠,管理不嚴,是造成事故的又一原因。

三、事故責任及處理

(一)1739電鏟司機周某違章作業,自作主張,擅自挖掘北部超高工作麵,對本次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因己死亡,不予追究。

(二)馬班工長,必要的準備工作不足,報話機不能及時充電而不能使用,不能及時製止周某的違章行為,且作為本組工長,對職工管理不嚴,導致職工違章作業,對本次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扣罰其四個月安全獎及浮動工資(含平朔公司扣款1000元現金),並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撤消工長職務。

(三)馬班總工長對本班職工安全教育不夠,管理不嚴,對工作麵的超高現象不能及時消除,對本次事故負有重要責任。扣罰其兩個月安全獎及浮動工資(含平朔公司罰款1000元現金),並給予行政記過處分,撤消總工長職務。

(四)馬班值班經理,對現場安全監督檢查不力,對本次事故負有直接領導責任,扣罰其兩個月安全獎及浮動工資(含平朔公司罰款1000元現金),並給予行政警告處分,撤消值班經理職務。

(三)當班安監員,對1739電鏟作業平盤推進方向北側超高的安全隱患監督不力,未能認真履行自己職責,對本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給予其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部門經理、工會主席,對本次事故負有安全教育不夠的責任。根據安太堡礦安全管理有關規定,扣罰其各自當月安全獎及浮動工資800元。

(三)其他部門經理、副經理等3人,對安全工作抓的不嚴不細負有部門領導責任。扣罰其各自兩個月安全獎及浮動工資600-800元。

(三)分管采礦部副總經理,對事故負有礦直接領導責任。根據安太堡礦安全管理處罰細則之四第5條規定,扣罰其兩個月安全獎和當月浮動工資1000元。

(三)礦其他領導成員7人,對事故負有一定領導責任。根據《內部經營承包合同書》有關條款,扣罰各自500元。

大屯公司孔莊煤礦“8.13”運輸死亡事故

2002年8月13日8時36分,大屯公司孔莊煤礦運輸科清理斜巷班在-375主井清理斜巷下車場發生一起運輸事故,死亡1人。

統計屬別:原煤生產

事故類別:運輸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死者簡況:張某,男,53歲,小學,一般工齡26年,本工種工齡18年,三級安全教育、安全工作資格和信號把鉤專業培訓

一、事故經過:

-375主井清理斜巷全長約130米,巷道坡度為29度,巷高2.3米,寬2.1米,淨斷麵4.6平方米,單軌,JD一40KW絞車提升運輸。斜巷下口車場與內、外環水倉相連,其底部設有主井底落煤裝載點;事故地點巷道高2.4米,寬2米,局部采取工字鋼棚加固。

8月13日早班,孔莊煤礦運輸科清理斜巷班出勤8人。7時,班長賈懷榮在清理斜巷上口分工:趙秀昌開絞車,譚永祥在上口負責信號把鉤,其餘人到下口清裝內環水倉淤積物和主井底落煤。司機趙秀昌準備向下鬆車時,發現絞車按鈕不吸合,因送不上電,班長賈懷榮電話彙報科裏要求派人修理。這時,按鈕經趙秀昌敲打後,絞車送上了電,便向下口鬆了一個空車。車到下口後,他們將軌道內雜物清理裝車後把車拉上。賈懷榮、王開軍兩人則到裝載點處,江德元、張尊勝、宋子欽、張某在下口作清挖水倉準備。當第一鉤重車拉到上口後,電機維修工趕到,修理開關按鈕,約l小時後修好;因修理按鈕耽誤了時間,班長賈懷榮讓本科夜班抽水工唐新章給上口信號把鉤工譚永祥帶話,讓兩邊一塊幹,多掛一個車,並安排宋子欽到上邊推車。第二鉤譚永祥、宋子欽按班長安排鬆了3個車(規定2車,超掛1車)至內環水倉三岔口,下口四人摘下一個車裝內環水倉的淤煤,然後打點將另兩個車拉到裝載點同時進行裝車。裝滿車後,把3個車連接一鉤拉上。第三鉤譚永祥、宋子欽又掛了3個車,鬆車時,司機趙秀昌帶電鬆了一段後,為了將礦車一次放到內環水倉處,將工作閘鬆開,以致絞車超速運行,造成帶繩超速過放。當時,張某坐在右幫腿子下邊,江德元與張尊勝均喊讓其躲開,張沒動;當聽到鬆車聲音異常,感到情況不好時又喊其躲開,但3個車飛快地衝了下來,第一個礦車脫軌後逼近張某,張向水倉方向跑,被緊跟其後的礦車擠住拖帶倒下。王開軍、江德元隨之大喊:出事了,並立即施救,與賈懷榮一起將張某從車與巷幫之間救出。機電科在泵房開水泵的工人徐元強聽到喊聲出來一看車撞倒人了,於8時36分向礦調度室彙報,之後又根據賈懷榮安排跑到上口叫人。礦調度室接到彙報後,按照事故應急處理程序立即通知有關領導和部門。礦主要領導立即組織現場救護,終因張某胸部內傷過重,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絞車司機趙秀昌違反絞車01manbetx ,鬆車時中途鬆開工作閘以致絞車超速運行失控,加之死者張某在明知上口已鬆車的情況下,坐在行車道裏,沒有進入躲避硐,是造成這起超速過放礦車撞人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班長賈懷榮身為現場安全第一責任人,安全意識淡薄,為趕任務、趕時間違章安排他人超掛車,以致下放礦車時絞車刹車失控,是造成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2、上口信號把鉤工譚永祥、宋子欽沒有拒絕違章指揮,違章超掛車;下口信號工江德元在張某坐在危險地點的情況下發信號鬆車,是造成這起事故的原因之一。

3、該作業點巷道空間小,作業環境不好,也是造成這起事故的又一原因。

4、運輸科安全教育不到位,管理有漏洞,現場措施沒兌現,也是造成這起事故的原因之一。

根據以上原因分析,認定這是一起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造成超速過放礦車撞人的責任事故。

三、防範措施

(一)進一步強化全員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工作,切實加強對區隊長、班組長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不斷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技術素質,人人上標準崗、幹標準活,認真履行安全生產十項權利,真正做到三不傷害,切實抓好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崗位責任製的落實。

(二)深入開展反“三違”、反事故活動,加強對薄弱環節、管理死角等崗位、場所的監督檢查,從嚴、從重、從快查處“三違”,嚴防事故。

(三)吸取教訓,舉一反三。在全礦各係統開展全方位的自查自糾活動,及時消除生產過程中的安全隱患和人的不安全行為,堅持科學、規範地組織生產,切實把“四不生產”原則落實到生產、管理的全過程。

(四)繼續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切實抓好現場安全管理。

(五)對清理斜巷係統進行完善,增設安全設施。

四、責任人處理

(一)絞車司機對這起事故負直接責任,給予留礦察看兩年處分。

(二)班長對這起事故負主要責任,給予留礦察看一年處分;

(三)上口信號把鉤工,下口信號把鉤工對這起事故均負有一定責任,分別給予降一級工資處分。

(四)運輸科科長對這起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撤職處分。

(五)運輸科支部書記對這起事故負有安全教育責任,給予撤職處分。

(六)運輸科分管副科長對這起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記過處分。

(七)分管運輸副總工程師對這起事故負有技術管理責任,給予警告處分。

(八)分管副礦長對這起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警告處分。

(九)有關責任人的經濟處罰(略)。

太原煤氣化公司爐峪口煤礦“9.21”頂板死亡事故

2002年9月21日18時20分,太原煤氣化公司爐峪口煤礦單翼小采工作麵發生一起頂板冒頂死亡事故,死亡1人。事故直接經濟損失4.8萬元。

統計屬別:原煤生產

發生地點:爐峪口煤礦單翼小采工作麵

事故類別:頂板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嚴重級別:一般事故

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4.8萬元

傷者情況:郝某,男,36歲,初中,采煤工,臨時工, 本工種工齡1個月, 礦級安全培訓

一、事故經過簡況

2002年9月21日15時,采三隊由副隊長高長有主持召開了二班班前會,班長為董海軍,當班出勤共8人。因董海軍喝過酒,高長有安排由安全員馬冬生帶班,進行單翼小采工作麵的移耙鬥機及清理皮帶巷浮煤作業。約15時50分,馬冬生帶領6名工人下井,約16時10分到達工作麵。馬東生帶領丁天才、薛繼國、郝某三人移耙鬥機,其他三人清理皮帶巷浮煤。

馬東生等4人將耙鬥機從第一部刮板輸送機機尾,用導鏈拉移至當日早班預設的耙鬥機硐室處,與此同時將硐室口圓木抬棚下的原工字鋼棚腿摘除,將導鏈掛在耙鬥機峒室口抬棚上已摘除棚腿的工字鋼梁頭上,由郝某操作導鏈,往峒室內拉移耙鬥機,約16時15分,剛剛拉了幾下導鏈,耙鬥機峒室內頂幫發生部分漏煤,於是馬冬生令其他3人停止拉移,先進行峒室的支護,派丁天才、薛繼國去取支護材料、馬冬生去拿鋸子。他們3人剛向外行走約5米,就聽到導鏈和落煤的響聲,他們回頭看時,發現耙鬥機峒室內已發生冒頂,郝某不見了,趕忙召集人員挖救郝,之後向調度室進行了彙報,將埋在煤下的郝救出,發現郝已停止呼吸,立即送往山西焦煤集團公司鎮城底礦醫院搶救,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在支護不完好的峒室內拉移耙鬥機發生冒頂,作業人員被埋壓致死,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

1、耙鬥機峒室支護不完好;用導鏈拉移設備,未按01manbetx 進行作業,發生冒頂,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崗位安全責任製落實不好,現場安全管理薄弱,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3、對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夠,職工安全意識不強,也是事故發生的一個原因。

三、事故責任分析及對責任者的處理

(一)死者,安全意識不強,在支護不完好的峒室內,用導鏈拉移設備,違反操作規程作業;且硐室內發生掉渣的冒頂預兆後,未能及時撤至安全地點,被冒落的頂煤埋壓致死,造成事故,對事故應負直接責任。因已死亡,不予追究。

(二)當班班長、安全員,峒室支護不完好,用導鏈拉移設備違章操作,且硐室內發生掉渣的冒頂預兆後,未能將工人及時撤至安全地點,現場安全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未履行安全監督職責,發生事故,對事故應負主要責任。給予行政罰款800元處罰。

(三)該隊副隊長,未認真履行職責,崗位安全責任製落實不好,現場安全管理薄弱,對事故應負重要責任。給予行政罰款800元處罰,

(四)礦勞動服務公司副經理兼該隊隊長,是該隊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嚴格落實本隊安全管理責任製,對現場安全管理重視不夠,對職工安全教育不夠,對事故應負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五)礦勞動服務公司經理,隊組安全管理機製不完善,崗位安全管理責任製落實不到位,對職工安全教育不夠,對事故應負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六)礦生產技術科科長,崗位安全責任製不落實,現場技術指導監督不到位,對事故應負一定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七),礦生產副礦長兼總工程師,對生產技術管理工作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應負礦領導責任。向煤氣化公司做出書麵檢查。

(八)根據《山西省煤礦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實施細則(暫行)》(晉煤監辦字(2000)第37號)第四章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太原煤炭氣化公司爐峪口煤礦處以3000元罰款。

四、防止同類事故發生的措施

(一)認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訓,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加強現場安全管理,立即對全礦井下進行全麵安全檢查,排除各類不安全隱患,以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二)嚴格落實安全崗位責任製,理順安全管理機製。

(三)加強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安全素質,增強安全保護意識,杜絕違章作業。

大屯公司孔莊煤礦“10.9”運輸死亡事故

2002年10月9日22時,大屯公司孔莊煤礦運輸科生產二班在-375米大巷二站II號交岔點,發生一起運輸事故,死亡1人。

統計屬別:原煤生產

事故類別:運輸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死者簡況:張某,男,51歲,文盲,電車司機,本工種工齡30年,三級安全教育、安全工作資格和信號把鉤專業培訓

一、事故經過

-375米大巷為雙軌(24kg/m正在更換為30kg/m過程中)、架線電機車(ZK7-6/550、7噸、計12台)、礦車(U-1)運輸方式,巷道總長度6000米。主要擔負著I4采區、I5采區旱采煤運輸。

2002年10月9日22時左右,運輸科生產二班電機車司機張某從副井井底車場拉16個車(4個空車、2個水泥車、1個黃砂車、9個木料背板車)向I5軌道車場進車,在-375米大巷二站II號交岔點輕、重車道上,與司機陳福章所開外出的20個矸子車發生側撞。撞車後張某所開機車滑行64米後停車,陳福章聽到一聲響聲沒注意對方車繼續前行。幾分鍾後,電車司機張華安拉2節人行車(從I5車場出來的)到達此處,張華安及乘車的綜安隊職工林根寶等人下車,發現停在輕車道上的電機車車棚己變形,司機張某已不省人事,隨即到調度站彙報。調度站方誌偉接彙報後,立即向調度彙報,並與陳福章各開一機車趕到現場,發現張某頭部受傷嚴重,沒敢動;其所開的機車可逆鼓和主動鼓分別打在前進和五擋位置上,自動開關負荷線已拉出(機車沒電)。此時,礦有關領導及醫生也相繼趕到事故現場搶救,終因張某頭部傷勢嚴重,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事故地點處在彎道處,對開時兩列機車最突出部分間距僅為45毫米,且軌道接頭高低差達10毫米,運行時造成兩機車側撞,是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兩機車行駛在彎道處沒按規定減速慢行,是造成這起事故的原因之一。

2、運輸科對該處安全間隙小,沒有引起高度重視,試圖通過更換鋼軌一起解決,致使隱患沒有得到及時整改,也是造成這起事故的原因之一。

經追查分析,認定這是一起因軌道質量差、彎道處快速行車造成的責任事故。

三、防範措施

(一)嚴格履行各工種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崗位責任製,上標準崗,幹標準活,認真執行操作規程,切實做到“三不傷害"。

(二)加快大巷軌道更換速度,嚴格執行軌道鋪設標準,加強軌道維修,保證軌道質量。

(三)對不能保證行車安全距離的地段對照《規程》第22條、第23條的規定,製訂整改計劃,該撥道的撥道,該刷幫的刷幫,該改管路的改管路。整改期間,製定相應的安全行車措施。

(四)切實吸取教訓,舉一反三,加大職工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力度。嚴格現場安全管理和檢查,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避免同類事故發生。

四、責任人處理意見

(一)運輸科電車司機,決定給予行政降一級工資處分。

(二)運輸科分管生產的副科長,對這起事故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三)運輸科科長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四)運輸科黨支部副書記,對這起事故負有安全教育責任,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五)分管運輸副總工程師,對這起事故負有技術管理責任,給予記過處分。

(六)礦長是礦安全第一責任者,對這起事故負有領導責任,決定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七)有關責任人的經濟處罰(略)。

大屯公司徐莊煤礦“11.18”運輸死亡事故

2002年l1月l8日6:00,大屯公司徐莊煤礦掘進七隊在東九軌道下山發生一起運輸事故,死亡一人。

統計屬別:原煤生產

事故類別:運輸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死者簡況:褚某,男,40歲,初中,22年本工種工齡,跟班隊長,掘進工,三級安全教育和工種資格證培訓

一、事故經過:

11月18號夜班東九軌道下山-550車場迎頭共出勤l0人,工區安排當班釘道,其中姚汪欽迎頭吊風筒,搞文明生產(清理車場內的浮矸)。跟班隊長褚某在上山上口,其餘8人在迎頭釘道。大約5時30分,姚汪欽順著軌道下山爬到上口,遇見跟班隊長褚某,褚安排姚汪欽去開絞車鬆一個鉤頭車要跟下去,姚說:“我無證,不能開。”褚說:“幫忙鬆一鉤。”然後褚掛鉤頭,姚開車往下鬆,褚上鉤頭車跟下去。由於姚汪欽對絞車性能不熟悉,造成礦車下行100米時開始放飛車。礦車飛速下行400米處掉道,將蹬在鉤頭車上的褚某甩下。此時姚發現鋼絲繩鬆,就跑下去,在距下口有70米處,發現褚某趴在水溝旁,頭部右側嚴重受傷。這時,迎頭人聽見外麵有響聲,並看到風筒有吹出岩塵。當班班長王琦安排驗收員陳西海到外邊看看,怎麼回事。陳走到下山下口發現有歪倒的車皮,同時見上方有人晃燈,並聽到上邊有人喊:“出事了。”陳立即趕到迎頭喊人過來。大家用錨杆穿風筒做成簡易擔架,往上抬人。陳並及時向礦調度及工區彙報工傷情況。調度室接到電話後,立即安排值班醫生及救護隊員下井,同時彙報有關礦領導及公司調度室、安監局,傷者約7:OO升井,立即送往公司職工醫院搶救,經多方盡力搶救無效,於中午11時左右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跟班隊長褚某違章指揮無證人員姚汪欽開絞車,並違章蹬鉤頭,工人姚汪欽違章開絞車,是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掘進七隊對職工安全管理教育不到位,特別是對跟班隊長褚某要求不嚴。

經追查分析,認定這是一起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造成的責任事故。

三、防範措施

(一)、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防止類似和其他事故的發生。

(二)立即組織一次全礦拉網式的大檢查,不安全的地方堅決停產,隱患不排除堅決不生產。

(三)嚴禁無證開車,嚴禁蹬鉤頭,整頓運輸秩序,強化斜巷安全管理,防止運輸事故發生。

(四)嚴格履行各工種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崗位責任製,按照《崗位作業標準》上標準崗,幹標準活,認真執行《操作規程》,切實做到“三不傷害”。

(五)加大對“三違"人員的查處力度。建立“三違”人員檔案,對“三違"人員發現一個查處一個,決不手軟。

(六)加強對基層幹部的教育和管理,製定基層幹部管理考核辦法,實行末位淘汰製。加大對“三違”幹部的處罰力度,對安全意識不強、工作作風不紮實,特別是有違章行為的幹部,該撤換的撤換,毫不留情。

(七)進一步加大對職工的安全培訓力度,通過辦學習班、班前班後會、安全活動日組織職工學規程、學崗位作業標準,學習各項管理製度。通過學習和培訓,提高職工隊伍的技術素質,提高遵章守紀的自覺性。

(八)礦職能部門要加大對中夜班跟班幹部監督檢查力度。

四、責任人處理

(一)掘進七隊職工姚某嚴重違章,無證開車,對這起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給予行政開除礦籍處分。

(二)掘進七隊隊長對這起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三)掘進七隊黨支部書記對這起事故負有安全教育責任,給予黨內撤職處分。

(四)掘進副礦長對這起事故負有分管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五)礦長對這起事故負領導責任,向徐州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寫出書麵檢查。

(六)有關責任人的經濟處罰(略)。

一建公司10處五陽項目部“2.18”運輸死亡事故

2003年2月19日21時45分,一建公司第10工程處五陽項目部在處理罐籠掛壞井筒排水管、風筒等設施事故中,發生一起提升運輸死亡事故,死亡2人。事故直接經濟損失30.3萬元。

統計屬別:礦建施工

發生時間:2003年2月18日17時40分(罐籠掛壞排水管),2003年2月19日21時45分(處理運輸事故時,2人死亡)

發生地點:襄垣縣侯堡鎮五陽南豐風井井筒

事故類別:運輸事故(屬運輸事故中的立井提升事故)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嚴重級別:一般事故(死亡2人)

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30.3萬元

傷者簡況:張某,男,46歲,初中,機電工,28年本工種工齡,合同工,三級教育

趙某,男,37歲,初中,機電工,17年本工種工齡,合同工,三級教育

一、事故經過和搶救過程

(一)事故經過

2003年2月18日八時班,機電隊安排電工董某、陳某更換井底水窩的水泵(水泵懸掛在井底水窩西側上方,用8條螺栓通過法蘭盤與固定在井壁上的排水管路連接),並與調度室取得聯係,檢修時間為12時30分到14時,但沒有按期完成,他們沒有請示調度室就繼續檢修水泵。17時40分,拆除完法蘭盤上的6條螺絲時,由於水泵傾斜不便拆除剩下的2條螺絲,他們用繩套將水泵套住,並掛在西罐籠內的阻車器上,準備通過提升罐籠拉緊繩套,然後將螺絲拆除。董某告訴當班臨時信號工張某打“雙慢點”(打兩次4聲短信號)升罐,由於張俊虎不知道“雙慢點”的打點方法,錯誤地打成了“上人點”(1聲長信號,4聲短信號),罐籠快速升起,當張某聽見不正常聲響打停罐信號時,為時已晚,罐籠已上升100米。主絞車司機發現異常,迅速撤電拉閘,當時罐籠已被卡住,井筒內供電、排水、通風設施均已破壞,但信號、壓風設施正常,121名工人被困井下。

事故發生時,五陽南豐風井尚未與大井貫通,軌道下山與大井之間留有16米岩柱,岩柱上僅有-φ108毫米的鑽孔,且鑽孔已堵塞,與大井沒有形成完整的通風係統,屬獨眼井;井下所有作業人員及機電設備全部處於乏風區域,抗災能力極差;單回路供電,且該回路上有多家用戶,無計劃停電現象經常發生,工地沒有應急發電設備,不能保證正常通風和事故處理;井下排水係統癱瘓,水倉水位不斷增加。這給事故處理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難。

(二)搶救過程

運輸事故發生後,項目部沒有向公司彙報,自行組織搶救。利用壓風管向井下供風,由於西罐籠將排水管拉壞,管路變形、錯位嚴重,西罐無法運行,項目部領導決定鎖住西罐,打開絞車離合器,下放東罐提人,但放不下去。18日18時至19日3時30分將東罐摘下,6時30分,換上2立方米的吊桶下去提人、送食品。為維護秩序、安慰被困工人,項目部安全副經理、通風瓦檢組長和2名安全員共4人下井。為防止吊桶旋轉,保證提升安全,每次派2名有經驗的機電工護送,隨時檢查井筒安全狀況,每次限量提升10人,提升速度保持0.5-2米/秒,井下與井上通過敲擊吊桶的方法聯係。從19日18時40分至19日21時45分,共提升10次,81人升井。當吊桶第11次放至距井底150米時被卡住,吊桶內兩名護送人員情況不明,井下還有44名工人被困。項目部感到事態嚴重,於20日早5時10分,向公司調度室報告。接到報告後,一建公司經理立即向原中煤建設集團公司報告,並與副經理、總工程師及安監局人員立即出發。10時許,一建公司和原中煤建設集團公司的領導先後趕到了現場,成立了以一建公司經理為組長的搶救小組。在分析具體情況後,搶救小組決定采用兩種方案同時施救:(1)從大井施工軌道下山剩餘巷道,使被困人員從大井撤出。(2)清除井筒內障礙物,送食物和水,從井筒救人。同時,利用壓風管向井下供風,打開軌道下山中與大井相連的φ108毫米鑽孔增加向大井區回風、排放瓦斯等。由於井上下通訊線路損壞,至20日13時,吊桶內的1人已經墜入井下死亡,另外1人情況不明。到20日17時15分,吊桶放至井底時,發現吊桶內的另一名工人也死亡。

隨著井下水和瓦斯不斷湧出,20日19時許,井下瓦斯達到2.2%,19時20分,將軌道下山貫通處φ108毫米鑽孔內堵塞的木塞拔出,增加了向大井的回風量,井下瓦斯降至1%。21日11時40分,內水倉已滿,外水倉水深1米。由於從大井打通軌道下山剩餘巷道的速度比較緩慢,井下水位不斷上漲,為防止井下湧水積滿軌道下山最低處,堵塞向大井的回風通道,搶救領導小組決定將該巷道內原有壓風管的兩頭斷開,利用壓風管穿過低窪處形成一個回風通道,同時,集中精力排除井筒內障礙物,從井筒救人。由於項目部原定用10噸穩車提升對井筒進行檢查,因速度太慢,且沒有安全保障,搶救小組果斷決定先將重提空鉤頭緩慢提到井口,掛1.5立方米吊桶,從上到下檢查井筒。21日17時15分,搶救小組組長將該處副處長王某從沙曲項目部調來,王某趕到井口,先後2次帶人員下井仔細觀察情況後,於18時,帶領兩名同誌清理井筒障礙。22日3時20分,井筒內障礙物先清完,立即開始營救被困人員,經4小時的營救,於22日8時33分,全部被困人員安全升井。軌道下山繼續掘進,於25日6時與大井貫通。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信號工張某,在不清楚信號工操作規程的情況下,發出錯誤的提升信號,導致罐籠迅速升起,帶動捆在罐籠上、且與井壁上管路相連的水泵,使井筒內的排水管路損壞,形成提升障礙,破壞了提升係統,是造成運輸事故的直接原因。

2、運輸事故發生後,該項目經理未向公司彙報,急於救人,自行處理,且清除井筒障礙物不徹底,導致2人死亡,是造成事故擴大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崗位責任製和相關規章製度執行不力,幹部違章指揮、工人違章作業現象時有發生,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職工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抓得不夠,職工素質普遍較差,安全隱患整改不力,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3、各級部門安全監督檢查力度不夠,措施不力,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三、事故教訓和防範措施

(一)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訓,加強對臨時工的管理,杜絕不熟悉操作規程的職工上崗作業,要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崗位責任製和相關規章製度,從根本上杜絕幹部違章指揮、工人違章作業。

(二)要切實加強職工的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強化職工安全意識,並在全公司範圍內開展職工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的大檢查,全麵提高職工素質,確保安全無事故。

(三)加強對各項目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查找各工程項目存在的各類事故隱患,糾正職工“三違”,要加大隱患整改力度,落實責任,超前防範,杜絕“三違”,防止事故的發生。

(四)嚴格事故報告製度,及時如實報告事故情況,嚴禁隱瞞不報、自作主張,防止事故擴大。

(五)加快大井與風井在軌道下山的貫通,改變獨眼井狀況,提高抗災能力。

(六)在地麵安裝3台對旋式局扇,在井下利用整個候車巷當作風庫,改善井下通風狀況。

(七)完善供電係統,保證供電可靠。

四、事故責任分析及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一)當班信號工,違章操作,在不清楚信號工操作規程的情況下,發出錯誤的提升信號,導致罐籠迅速升起,帶動捆在罐籠上、且與井壁上管路相連的水泵,使井筒內的排水管路損壞,破壞了提升係統,對本起事故負直接責任。給予開除處分,並處行政罰款2000元。

(二)當班班長。作為本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安排不懂操作規程的工人臨時代替信號工上崗作業,違章指揮,嚴重失職,對本起事故負主要責任。並且本人不配合事故調查組的調查。給予留礦察看處分,並處行政罰款1500元。

(三)運搬隊副隊長,主持全隊工作。對工人安全教育不到位,監管不力,對本起事故負直接領導責任。給予記大過處分,並處行政罰款1500元。

(四)項目部技術員,對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抓的不夠,導致工人不能按章操作,對本起事故負重要責任。給予警告處分,並處行政罰款1500元。

(五)項目部副經理,分管安全工作。對項目部安全工作抓的不嚴,安全監督檢查不夠,隱患整改不力,職工安全教育工作抓的不到位,對本起事故負領導責任。給予警告處分,並處行政罰款1500元。

(六)項目部經理(原處長)安全意識不強,對安全隱患不能按要求整改,對職工安全素質要求不嚴,不重視對職工的安全培訓,使用未經過培訓的工人從事特種作業,發生運輸事故後不向公司報告,自行處理,致使事故進一步擴大,負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過處分,並處行政罰款1000元。

(七)該處處長和分管安全副處長。疏於對所輸出的勞務的管理(五陽項目部雖為公司直屬,但由該處隊伍整建製施工)。給予通報批評。

(八)公司副經理,分管生產、安全。對項目部管理不嚴,對幹部管理、教育不夠,負領導責任。給予行政罰款1000元。

(九)公司經理,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幹部管理不嚴,教育不夠,負領導責任。給予警告處分,並處行政罰款1000元。

[點評]

此事故的發生,反映了該項目部領導安全意識淡漠,在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情況下組織生產。從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不到位,職責不清,操作不熟練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這起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是在事故搶險救援過程中,一定要科學、嚴謹、穩妥、專業,要嚴格論證搶險救援方案,堅決防止搶險救援過程中二次事故的發生。

大屯公司徐莊煤礦“2.26”運輸死亡事故

2003年2月26日中班22時,大屯公司徐莊礦掘進五隊施工的二號軌道暗斜井發生一起運輸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

統計屬別:原煤生產

事故類別:運輸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死者簡況:張某,男,49歲,小學,23年本工種工齡,掘進工,礦級安全教育

一、事故經過

掘進五隊施工的軌道暗斜井由-750米水平按20度上山向上施工,已掘進430米。下口安裝一台JD-40型絞車,一勾拉兩個礦車。26日中班,下井後由班長分工,班長尹言啟、放炮員甘奎東和打眼工張保磊、張某、李憲軍、宋其軍在迎頭倒矸子、打眼、裝藥放炮。工人劉培勝(無證)在下口開絞車。21時30分左右,打完眼後,張某掃眼,其他人員收拾打眼工具,班長、放炮員準備裝藥。張保磊打信號,從下口拉上來兩個矸石車,準備把工具拉到下口,放工具箱內。礦車拉上來後,宋其軍、李憲軍將一台風錘、一卷軟風管、炸藥包等裝在前邊一個礦車上。張保磊打點往下鬆車,準備將另一台風錘、釺子等裝在勾頭車上。在宋其軍、李憲軍回頭收拾工具時,張某蹬上兩礦車之間。

兩礦車拉上去一會,絞車司機劉培勝聽到鬆車信號,開始鬆車,剛鬆了幾米,聽到打停點,急忙刹緊閘把,鬆開工作閘,並將絞車電停掉。由於絞車停電,形成不帶電鬆車狀態,礦車開始下滑。張保磊發現礦車下滑,又看到兩礦車間有燈光,忙喊:“是誰!快下來!”並按住停點。絞車司機發現車快速下滑,兩手抱住閘把,礦車已刹不住。由於車速越來越快,礦車飛速下滑約290米,兩礦車掉道,將站在兩礦車之間的張某甩下,頭部摔在水溝沿上,造成頭額部凹陷,兩腿膝蓋處骨折,當場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死者張某違章蹬勾頭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JD-40絞車司機劉培勝無證開絞車,操作不當,導致放飛車。

2、班長尹言啟違章指揮,安排無證人員開絞車。

3、跟班副隊長王觀穩沒有認真履行職責,現場監管不到位。

三、防範措施

(一)認真吸取事故教訓,避免同類事故再次發生。組織全礦職工進行一場大討論,舉一反三,在各係統進行一次全麵自查自糾活動。

(二)紮實開展安全教育工作,對全礦幹部職工進行一次深入全麵的安全教育,強化幹部職工的安全意識和工作責任心,真正樹立“安全第一”思想,提高幹部職工遵章守紀的自覺性。

(三)加大反“三違”力度,特別是加大中夜班和邊遠頭麵的反“三違”力度,對各類“三違”行為要從嚴查處,不姑息、不遷就、不包容。

(四)加強特殊工種的培訓、持證工作,確保特殊工種持證率100%,杜絕無證上崗現象。

四、責任人處理(略)

大屯公司孔莊煤礦“4.3”運輸死亡事故

2003年4月3日7時56分孔莊煤礦—375運輸改造大巷東三岔門處發生一起電機車撞人事故,造成器材科東三炸藥庫夜班保管員當場死亡。

統計屬別:原煤生產

事故類別:運輸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死者簡況:王某,男,50歲,小學,炸藥保管員,15年本工種工齡,27年一般工齡,入礦三級教育、特種作業培訓

一、事故經過

4月3日夜班,運輸科生產一班有5人在Ⅱ3軌道作業,其中組長劉明宇等3人負責軌道上口把鉤。早6時許,夜班跟班副隊長兼調度張保存安排電車司機孟憲寶向Ⅱ3軌道送20個車皮,另派電車司機張建華開24號機車隨後,配合孟憲寶在Ⅱ3頂車。兩人將車皮送到Ⅱ3軌道上口完成了調車作業。這時,軌道上口把鉤工劉明宇找到電車司機張建華,說家中有事,要提前走一會,要張建華把機車交給他。開始張沒同意,劉明宇又要,張建華將車鑰匙交給劉明宇後,蹬上孟憲寶開的機車頭於7時30分左右回到井口調度站交班。

7時45分左右,劉明宇將剩餘的活交給另兩名把鉤工,自己開著24號電機車駛向井口方向。7時50分,器材科東三炸藥庫夜班保管員王吉某班後,手提水瓶、肩挎背包,沿—375大巷南側人行道向外行走。7時56分左右行至距改造大巷東三岔門10米處,橫向跨軌道準備走老東二大巷出來。正走到重車道中心,這時劉明宇開車也正好到此。由於劉明宇前一日因家中有事一夜沒睡,3日又上夜班,人比較困乏,坐在車上晃晃悠悠,人處在迷糊狀態,當電機車撞到人時,突然警醒,誤操作將車把推至快檔,電機車將王某撞倒,車從王某身上碾過,後輪掉道,電車又往前衝出約47米才停下來,王被當場軋死。

事故發生後,正好有一列煤車進去,行至東三岔門處,司機安孔軍看到現場情況,這時劉明宇已回到事故地點,劉明宇要求安孔軍幫助將死者抬到車上,安孔軍看到死者已不成型,忙開車至東三炸藥庫打電話給調度站溫德旭,溫德旭忙打電話報告調度室,時間是8點5分。

二、事故原因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把鉤工劉明宇為提前升井無證開車,在困乏迷糊狀態下沒有認真觀看前方道況而導致電機車撞人。

(二)事故的間接原因

1、當班24號電機車司機張建華在明知劉明宇無開車資格的情況下,將車鑰匙交給他,以致劉明宇開車肇事。

2、器材科東三炸藥庫夜班保管員王某沒有執行礦多次強調的“—375大巷東二、東三等區域不準行人”和“固定崗位人員上下班必須乘坐人車”的規定和要求,在大巷行走未注意到後方來車就近及時躲避,自保意識差。

3、該人行道側上方安有風、水管路,高度不夠,突出部位距機車的車身不足300毫米,安全距離不夠。

4、電車司機孟憲寶在明知張建華將車留下的情況下,違章用車頭將張建華帶出。

5、當班跟班副隊長兼調度張保存在交接班時,對車輛失控,沒有及時發現無證人員開車。

6、跟班副隊長張保存在交接班時,對車輛管理失控,也是造成這起事故的原因之一。

三、防範措施

(一)認真貫徹落實公司安全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嚴格按照公司“斜巷運輸安全管理五條禁令”的要求,舉一反三,吸取教訓,從嚴抓好現場安全管理,加大“三違”查處力度,切實吸取事故教訓。

(二)認真抓好各工種安全生產責任製、崗位責任製和安全操作規程的學習,進一步加大培訓力度和深度,不斷提高職工的素質和安全意識、安全操作技能,上標準崗,幹標準活。

(三)立即在全礦開展一次持證上崗專項檢查,嚴禁無證上崗,對無證上崗人員從嚴從重處理,對達不到崗位操作技能要求的,一律停班培訓,合格後再上崗,堅決杜絕無證上崗現象。

(四)盡快實施大巷巷道修複計劃,對不能保證安全行車間距及不符合《規程》行人高度等要求的地段,盡快進行整改。

(五)完善大巷管理製度,加強職工教育,規範大巷運輸管理。

四、責任人處理(略)

大屯公司姚橋煤礦“7.26”運輸死亡事故

2003年7月26日12時40分,大屯公司姚橋煤礦采煤二隊在新東四采區軌道上山三甩道發生一起運輸事故,死亡1人。

統計屬別:原煤生產

事故類別:運輸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死者簡況:呂某,男,53歲,小學,采煤工,本工種工齡25年

一、事故經過

姚橋煤礦新東四采區三甩道車場為錨噴支護,全長50餘米,坡度千分之三。事故地點巷道拐彎處,軌道設計曲率半徑為12米,實際外軌曲率半徑約3米,甩車場外與新東四軌道上山相連,內與7505材料道相連,車場鋪設雙股24kg/m軌道,調車采用人工推車方式,左幫底部鋪設三趟管路。

七月二十六日早班,采煤二隊主管隊長黃顯華主持召開了班前會,他強調了兩道運輸、頂板管理和一通三防等工作,具體要求材料班不能分開幹活,並要求材料班長薛垂鬆安排好。

去工作麵途中,在新東四采區軌道上山二甩道處,班長薛垂鬆未指定臨時負責人,直接安排呂高會、蔡呈剛、田呈舟到7505材料道負責運料,呂某負責7505工作麵材料道文明生產,並協助呂、蔡、田等3人運料,本人去7505工作麵溜子道處理轉載機鏈輪。

呂某到材料道看了看,見沒有文明生產活,就直接參與運料。呂某等4人按照班長薛垂鬆的安排,首先把材料道口的推移千斤頂用平板車運到7505工作麵,然後在材料道裏端拆下8根軌道,並把8根軌道和5根鋼梁一起裝進了已有半車鐵料的料車內,裝滿後用鋼絲繩封了兩道。呂某等4人用25kw絞車將料車拉到材料道外口的車場,改用人工向甩道口推車,呂某在料車的左後側,呂高會、蔡呈剛在料車的後麵,田呈舟在料車的右後側。4人配合將料車推過道岔,進入車場左邊一組軌道。約12點40分,當料車推到該車場的拐彎處,左前輪掉道,車子倒向巷道左幫,壓在呂某的胸部及頭部,致使其頭、胸部受傷,經搶救無效而死亡。

經事故現場勘察,料車掉道處軌道間距達630~645毫米,且彎道處無軌距拉杆。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新東四采區三甩道彎道處軌距大,曲率半徑不符合要求,且沒有軌距拉杆,致使料車掉道翻車。

2、呂某違反《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在料車兩側推車,推車位置不當。

(二)間接原因

1、甩車場無調度絞車,導致職工違章推車。

2、車場軌道鋪設不符合要求,驗收、檢查、維護製度落實不到位,致使隱患長期存在。

3、班長分工未指定臨時安全負責人。

4、對職工安全教育不到位,職工自我保安意識不強。

這是一起因軌道質量不符合標準要求,職工違章推車造成的責任事故。

三、防範措施

(一)姚橋煤礦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在全礦範圍內開展一次認真全麵的安全大檢查,重點檢查運輸係統,特別是軌道質量、運輸作業,集中力量查處存在的隱患和問題,並限期整改,堅決做到不安全不生產。

(二)大屯公司、姚橋煤礦要進一步加強運輸管理,特別對一些邊遠地帶、單位之間結合部位及零散崗位、輔助作業崗位要加大管理力度,明確管理責任,遏製運輸事故頻發的勢頭。

(三)開展“反三違”、反事故活動,用“三鐵”精神狠反“三違”,對“三違”現象和人員要從嚴、從重、從快處理。

(四)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崗位責任製,規範職工的行為,消除人的不安全因素。

(五)加強安全教育,消除思想上的隱患和死角,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安意識,樹立時時處處抓安全及安全無小事的思想。

(六)加強“三大規程”的學習、貫徹、落實,不折不扣地按規定去做,嚴格按章作業。

四、責任人處理

(一)采煤二隊當班班長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給予降一級工資處分。

(二)運輸科分管軌道運輸的副科長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三)采煤二隊隊長對這起事故負有管理責任,給予記大過處分。

(四)采煤二隊黨支部書記對這起事故負有管理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五)分管采煤的副礦長對這起事故負有一定領導責任,給予警告處分。

(六)分管運輸的副礦長對這起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記過處分。

(七)礦長對這起事故負有一定領導責任,向全礦職工作出書麵檢查。

(八)有關責任人的經濟處罰(略)。

地煤公司京盛煤礦“8.29”重大透水死亡事故

2003年8月29日22時許,中國地方煤礦總公司京盛煤礦2103軌道下山下部的聯絡平巷在掘進時與2103運輸下山貫通,發生透水,造成一起死亡3人的重大透水事故。事故直接經濟損失35萬餘元。

統計屬別:原煤生產

事故類別:水害

事故性質:重大責任事故

嚴重級別:重大事故

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35萬餘元

一、事故經過

2003年8月29日中班,蔡維東掘進隊由當班副隊長袁春義主持召開班前會,安排竇亞軍班組在2103軌道下山的掘進工作,交待了探放水工作。該班組具體分工:蔣雷鳴開調度絞車,崔懷強擔任信號把鉤工,鮮繼榮、李漢金、竇亞軍、竇金保在掘進麵作業。15時40分到達工作地點(沒有進行探放水工作),放了5次炮後(《作業規程》規定:工作麵每天兩班作業,每班一循環,循環進度為1.4米,斷麵布置14個炮眼,分6次起爆,使用1.5米的鑽杆掘進,3米和5米的鑽杆探放水),鮮繼榮問竇亞軍:“班長,我們這個工作麵離以前礦上廢棄的巷道還有多遠?小心打著打著出水了。”竇亞軍說:“不咋的。”竇亞軍打完第6次炮的炮眼後,就讓竇金保裝藥,然後竇亞軍(無爆破員作業證)放了炮。放完炮回來,四人分兩組(鮮繼榮、竇金保一組,李漢金、竇亞軍一組)準備挖柱窩,這時鮮繼榮向竇亞軍反映煤有點濕,竇亞軍剛說沒事,水就出來了,將四名作業人員淹在水中。這時,絞車處鈴聲大響,一股帶有氣味的風從巷中衝出,蔣雷鳴、崔懷強意識到出事了,立即下去查看,向下走到約60米處,就看到鮮繼榮抱著風筒,站在水中喊救命,立即將鮮繼榮拉了上來。崔懷強隨即給掘進隊隊長打電話報告事故情況,掘進隊隊長立即向礦長進行了彙報,有關方麵電話告知礦總工程師、調度室、安檢科,並立即組織礦有關人員成立救援隊伍,進行搶救。與此同時,鮮繼榮被送到了靈新總醫院進行救治。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被貫通巷道2103運輸下山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巷道內存有積水。貫通前沒有將該巷內的積水、淤泥排除。

2、作業人員發現迎頭煤壁有滲水征兆後,沒有及時撤離現場,繼續冒險施工。

3、測量工作嚴重滯後,沒有及時掌握施工進度,標定巷道掘進要素,巷道掘進施工質量差。

(二)間接原因

1、安全生產技術管理製度不健全,作業規程編製對水害分析不足,安全技術措施缺乏針對性和具體要求,安全主要措施內容不全。

2、沒有嚴格執行巷道貫通的安全技術措施和“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探放水原則。

3、安全生產責任製落實不到現場,各級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檢查不到位,沒有及時排查和消除事故隱患。

4、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對安全生產知識了解、掌握甚少,安全生產意識淡薄。

5、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水害的認識不足,安全生產意識淡薄。

三、事故性質和有關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一)事故性質

這是一起因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疏於現場管理,生產技術作業規程和安全措施存在漏洞而造成的重大責任事故。

(二)責任分析

1、當班班長帶領李漢金、竇金保、鮮繼榮3名工人在作業過程中,未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措施,未做到“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發現透水征兆未及時撤離,違章指揮,繼續冒險施工,應負直接責任。

2、掘進隊現場負責人疏於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應負現場管理不到位責任。

3、掘進隊負責人對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對安全技術措施不落實,安排無證人員上崗作業,應負主要領導責任。

4、安檢員對作業人員未嚴格貫徹執行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監督檢查不到位,未進行探放水即進行掘進作業未加製止。

5、安檢科長對作業現場安全監管及作業現場貫徹執行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監督檢查不到位。

6、生產副礦長兼總工程師編製的作業規程探放水措施內容不全,措施不夠可靠,巷道貫通前未安排排除2103運輸下山巷道內的積水,應負生產技術管理責任。

7、礦長為本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本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製不落實、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混亂、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應負領導責任。

(三)對事故有關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1、當班班長不執行安全技術措施,發現透水征兆不及時撤離,繼續冒險施工,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第286條、291條的規定,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責任者,鑒於其已在該起事故中死亡,不予以追究。

2、掘進隊副隊長疏於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根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44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37條規定,給予其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3、掘進隊長對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安排無證人員上崗作業,安全技術措施不落實,根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44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37條規定,給予其罰款8000元的行政處罰。

4、安檢員對作業現場貫徹執行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監督檢查不到位,未消除安全隱患,根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44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37條規定,給予其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5、安檢科長對作業現場安全監督不到位,未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根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44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37條規定,給予其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解聘安檢科長職務。

6、生產副礦長兼總工程師編製作業規程探防水措施內容不全,措施不夠可靠,巷道貫通前未安排排除運輸下山巷道內的積水,根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44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36條規定,建議給予其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7、礦長為本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製不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混亂、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根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44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36條規定,給予其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和行政降級處分。

8、京盛煤礦“8.29”重大透水事故是一起因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生產技術管理現場管理和安全管理存在漏洞而造成的重大責任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81條、82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39條規定,給予京盛煤礦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並停產整頓。

9、其他相關責任人員,由京盛煤礦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進行處理。

四、事故教訓與防範措施

(一)事故教訓

1、“安全第一”的思想樹立不牢,安全意識不強,對水害的嚴重性認識不足。現場安全技術管理基礎薄弱,業務保安和安全生產責任製不完善、不落實。

2、防治水管理有漏洞,未做到“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巷道貫通工作未執行規程規定,沒有對要貫通的巷道進行抽排積水工作。

3、安全生產管理製度不健全,生產技術和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缺乏安全生產專業技術人員,生產技術和安全技術規程措施編製不完善,規程措施貫徹不到位。

4、安全培訓和安全教育不到位,職工安全技術素質低,安全意識差。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培訓無證上崗作業。

(二)防範措施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正確處理好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安全與企業發展的關係,完善各項規章製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層層落實,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生產中存在的隱患和問題。

2、認真編製探放水設計和安全措施,配備探放水設備,搞好礦井防治水工作,嚴格執行“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探放水原則。

3、要進一步加強生產技術安全管理工作,盡快充實生產、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健全生產技術和安全管理機構,確保作業規程以及安全技術措施科學、合理、適用,做到安全技術措施層層把關落實到現場。

4、紮紮實實地開展職工安全培訓和安全教育工作,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努力提高全礦職工安全技術素質和自我保安能力。培訓工作要有針對性和實用性,要有培訓、考核記錄。

5、全礦停產整頓期間,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整改,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驗收合格後方可恢複生產。

6、中國地方煤礦總公司要加強對京盛煤礦的安全生產管理,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完善各項規章製度並確保落實到位。

太原煤氣化公司嘉樂泉煤礦“11.27”頂板死亡事故

2003年11月27日21時40分許,太原煤氣化公司嘉樂泉煤礦下組煤一采區1812小采工作麵發生一起頂板冒頂死亡事故,死亡1人。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5萬元。

統計屬別:原煤生產

發生地點:嘉樂泉煤礦下組煤一采區1812小采工作麵

事故類別:頂板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嚴重級別:一般事故

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10.5萬元

死者簡況:範某,男,28歲,初中,農民輪換工,支柱工,5年本工種工齡,礦安全培訓

一、事故經過簡況

2003年11月27號14時,采一隊隊長郭雷雲主持召開了中班班前會,中班小采麵的16人參加了班前會,書記劉春盛、技術員張保兵參加了班前會,會上隊長郭雷雲講了安全注意事項,同時安排了當班的生產任務,14時30分當班16人下井,約15時20分到達1812小采工作麵,康保帶領劉文小負責機尾段工作,其餘人員分4組在前段工作,約20時50分,班長康汝琪與康保、劉文小攉完煤、移完溜後,開始打支柱,這時距尾巷口約3米處支架上方靠煤邦側的護頂煤發生冒落,冒落長度約3米、寬度約2米、高度約0.8米,班長康汝琪便讓劉文小到工作麵前段叫人往機尾運料,劉文小、康保與來此的範某在班長康汝琪的帶領下處理冒頂,班長康汝琪在冒頂的支架上方勾頂,康保在下方幫助遞木料。劉文小與範某從尾巷口處往裏運料,勾頂接近鎖口工作時,範某讓劉文小遞給他一塊勾頂不需要的木料(1米×0.2米×0.2米),用單體支柱支撐支護落山側塑料網中下墜的頂煤,這時康汝琪、康保和劉文小發現工作麵支柱向落山側移動,便趕緊往外跑,三人剛跑出到尾巷口處時,機尾段單體支柱、丌型梁、塑料網全部向落山方向傾倒,支架上方的護頂煤全部冒落,清點人數時找不到範某,在確認範某被埋壓後,康汝琪便組織人員挖煤找人,此時,約21時40分左右,同時,跟班副隊長張洪雲向礦調度做了彙報,約20分鍾左右,在距尾巷口3.5米處找到了範,當時,範頭朝落山上身彎曲爬在地上,已經停止了呼吸,升井後經醫院診斷已經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工作麵機尾段留設的護頂煤煤幫側局部漏頂,處理漏頂的同時,在落山側用單體支柱加帶柱帽處理塑料網中下墜的頂煤,拉動支架,使其失穩傾倒,頂煤冒落,將人員砸壓致死,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現場安全管理差,對存在的事故隱患未引起足夠重視,未能及時製止工人的違章行為,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技術管理不到位,對小采工作麵未製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也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3、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不力,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4、對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夠,職工安全意識淡薄, 自保、互保意識差,也是事故發生的一個原因。

三、責任劃分與處理

(一)死亡者,當班支柱工,安全意識不強,在處理漏頂的同時,在落山側用單體支柱加帶柱帽處理塑料網中下墜的頂煤,柱帽拉動頂網,拉動相鄰支架,使其失穩傾倒,頂煤冒落,將其砸壓致死,導致事故,對事故應負直接責任。因已死亡,不予追究。

(二)當班班長兼安全員,現場安全管理差,未認真履行崗位安全職責,對工作麵存在的事故隱患未引起重視,對事故應負主要責任。給予罰款人民幣1500元。

(三)當班跟班副隊長,未認真履行崗位安全職責,對工作麵存在的事故隱患未引起重視,也未及時製止工人的違章行為,對事故應負主要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並處500元罰款。

(四)技術付隊長,技術管理不到位,對小采工作麵未製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對事故應負重要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五)隊長,隊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安全管理有漏洞,現場安全管理差,對職工培訓教育不夠,對事故應負隊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六)礦生產技術科科長,對安全生產技術工作指導不力,對事故應負一定技術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七)礦安全科科長,對現場安全生產工作監督管理不力,對事故應負一定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八)根據《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第十六條、《山西省勞動保護條例》第十一章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太原煤炭氣化有限責任公司嘉樂泉礦處以2.3萬元的罰款。

三、防範措施

(一)認真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訓,立即在全礦範圍內進行以頂板管理為重點的整頓,徹底消除頂板管理方麵存在的隱患,現1812小采工作麵機尾退回到軌道巷,確保安全生產。

(二)嚴格落實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強化現場管理。

(三)加強技術管理,針對生產中出現的問題,及時製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有效指導生產。

(四)各職能部門要強化業務保安責任製,加大現場檢查監督力度,發現問題及時指導,並追蹤落實。

(五)加強職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訓,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增強自保互保意識,規範人員的作業行為。

大屯公司姚橋煤礦“l2.19”頂板死亡事故

2003年12月19日19時25分,大屯公司姚橋煤礦掘進一隊在新井西九回風下山發生一起頂板事故,死亡一人。

統計屬別:原煤生產

事故類別:頂板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死者簡況:蔡某,男,38歲,初中,掘進工,本工種工齡15年

一、事故經過

姚橋煤礦新井西九回風下山設計全長1100米,破7號煤頂板1.0米施工,已施工約48O米,下山坡度約8—1O度,巷道為半煤岩,支護形式為錨網噴支護,全斷麵布置13根錨杆,巷道斷麵為直牆半圓拱,淨寬3.8米、淨高3.4米,淨麵積11.36平方米。

2003年12月19日中班,班長趙立凱中班接班後,安排工人耙迎頭矸石,然後打迎頭下部眼,眼深1.7米。打好下部眼後,裝藥爆破,一次起爆,循環進尺為1.6米。爆破後,班長趙立凱首先進行了敲幫問頂,確認安全後安排工人打迎頭掛回頭滑子生根錨杆眼,安好滑子,開始耙迎頭矸石。中部耙出矸石後高度達到2.0米以上時,班長趙立凱安排蔡某和他一起在迎頭打錨杆眼,其他人在後麵出矸石,打好頂部5根錨杆眼。約19時25分安排蔡某等5人在迎頭開始安裝錨杆,麵向迎頭左側的跟班隊長曹慶安拿著錨杆,右側的班長趙立凱拿著鋼帶梁,中間的蔡某轉身接別人遞過來的樹脂藥卷時,突然頂部一塊長1.3米、寬0.9米、最厚處O.7米三角型矸石冒落,蔡某躲閃不及,被矸石砸倒,蔡某的脖子卡在錨杆機把手上,氣管斷開,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頂板裂隙發育,工人蔡某在空頂下作業,被冒落的矸石砸倒,碰到錨杆機的把手上,割斷氣管而死亡。

(二)間接原因

1、在現場施工過程中,發現頂板有淋水,裂隙發育,沒有按作業規程的規定及時采取特殊措施。

2、作業規程內容不完善,措施針對性不強。未規定正常掘進期間的臨時支護措施,對頂板發生變化後的迎頭加固措施不具體。

3、掘進一區對職工的規程學習、安全教育不夠。工區幹部、工人對規程、措施掌握不牢。

三、防範措施

(一)姚橋煤礦要認真補充、完善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措施,組織全體職工進一步學習、貫徹、執行,並進行考試。

(二)嚴格執行作業規程和技術措施中關於加強頂板管理的各項規定,進一步調研,采用更加行之有效的臨時支護。

(三)切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崗位責任製,規範職工的行為,加大反“三違”、反事故力度,對“三違”人員從重、從嚴、從快處理,消除人的不安全因素。

(四)大屯公司要督促姚橋煤礦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對照安全法律法規、規程,排查隱患,特別是排查思想上的安全隱患,消除麻痹思想,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自主保安意識。同時,進行全公司、全方位的安全大檢查,落實責任,限期整改,做到不安全不生產,避免同類事故再次發生。

四、責任人處理

(一)掘進一隊跟班隊長對這起事故負有現場管理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二)掘進一隊主管技術員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技術管理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三)掘進一隊當班班長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四)掘進一隊隊長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五)掘進一隊黨支部書記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給予其黨內撤職處分。

(六)分管掘進副總工程師負有技術管理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七)分管掘進副礦長對這起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八)礦長對這起事故負有一定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九)有關責任人的經濟處罰(略)。

五建公司二處東大項目部“1.6”運輸死亡事故

2004年1月6日9時5分,中煤第五建設公司第二工程處承建的東大煤礦副井工程在井口運送混凝土時因吊桶重心偏移前傾翻倒發生一起運輸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

統計屬別:礦建施工

事故時間:2004年1月6日9時5分左右

事故地點:山東滕州東大煤礦副井井口

事故類別:運輸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嚴重級別:一般事故

死者簡介:耿某,男,項目經理,1964年6月出生,中專,1986年7月參加工作,省三級安培中心培訓

一、事故經過簡況

東大項目部副井工程自2003年11月18日開始試挖,12月25日正式開工,2004年元月3日凍終段(116米)全部掘砌結束,轉入套壁施工,至元月6日夜班套壁施工26模,計26米。元月6日早班掘進工7時40分下井紮鋼筋穩模,8時55分穩模結束,井下打電話要砼料,地麵開始拌料,至9時5分左右第一罐砼料拌好,采用平板車上座1.2立方米砼吊桶接料,五人將此重車推向井口(其中肖新東在車左前方用手拉車,閆五傑、史士光、孫文東三人在車尾部向前推,耿某在右前方拉車),車過道岔5米左右的彎道時,吊桶重心偏移,向左前方傾斜翻倒,孫文東發出“閃開”的呼叫,但由於耿某躲閃不及造成軋傷,隨即送騰州市人民醫院搶救,9時40分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吊桶不標準,底麵不平,與平板車麵接觸不實,另外吊桶底座圈直徑小於吊桶外緣,導致吊桶穩定性差,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2、推車人員違反套內壁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第四部分“施工方法”第八條規定“人工推車時,必須躲開左右兩側,嚴禁直接用手在吊桶前拉車。推車時,必須有人在旁邊指揮,如發現有傾倒危險,及時指揮人員躲避”之規定。

(二)間接原因

1、職工安全意識淡薄,自我防範能力差。

三、防範措施

(一)重新改造吊桶底座,使之與平板車接觸麵增大,重心在中心位置,吊桶改造達不到要求,不準使用。

(二)吊桶與平板車采用鉸鏈連接或銷杆連接,使之形成整體,吊桶不易滑落。

(三)整修軌道,確保車輛行駛平穩,否則不準行車。

(四)進一步對職工加強安全意識教育,嚴格按規程措施指導施工。

(五)立即進行一次全麵大檢查,重點是機電運輸,提升吊掛,井筒防墜等內容,發現問題立即整改。

四、責任追究

(一)二處處長,處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罰款1000元。

(二)安全副處長,分管安全工作。安全檢查不細,管理不力,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給予其通報批評,罰款1000元。

(三)東大項目部經理。違章作業,負有隻顧直接責任。鑒於事故中死亡,故不追究其責任。

(四)東大項目部生產副經理,現場安裝未能及時發現安全隱患。給予其罰款300元。

(五)按公司《安全生產獎懲辦法》的規定,對第二工程處罰款2萬元。

太原煤氣化公司煤矸石熱電廠“1.9”觸電死亡事故

2004年1月9日16時22分,太原煤氣化公司煤矸石熱電廠在更換路燈時發生一起觸電死亡事故,死亡1人,受傷1人。事故直接經濟損失26萬元。

統計類別:電力

發生地點:煤矸石熱電廠2號35千伏變電室與出線小間之間的廠區馬路

事故類別:觸電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嚴重級別:一般事故

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26萬元

死者簡況:賈某,男,24歲,中技,合同工,維修工,本工種工齡6年,三級安全培訓

一、事故經過簡況

2004年1月9日12時,煤矸石熱電廠基建科科長肖天宜安排維修組長李計庭、職工劉勇和賈某1月10日加班清理垃圾和維修路燈。15時,賈某幹完手中工作後說:“換一下路燈。”便叫鑫峰公司的張海成、王開艮等五名工人更換廠區路燈,李計廷說:“我們都累了,不想去了,科長安排是明天去。”賈說:“今天人多,好推車,把燈換了吧。”賈某便叫上張海成去拿燈泡,當二人拿上燈泡走到小飯店門口時遇上李計庭等人推著液壓升降平台過來,於是賈與張便上了液壓升降平台開始換第一盞燈,換完後,由南向北向第二盞燈推液壓升降平台時,王開艮說:“上麵太晃蕩,要晃倒了。”科長肖天宜正好路過,肖說:“下來,下來,降下來。”賈在上麵說:“升降太麻煩,我們注意點就行了,”然後按下張海成,賈、張二人便蹲下,賈說:“走吧。”王開艮等人便往前推液壓升降平台,當走到2號35KV高壓線路下方時,此時約16時22分,張感覺到在液壓升降平台上有些晃,便告訴下麵推液壓升降平台的人慢些推,剛說完,就聽到賈“啊”的一聲便倒在張的身上。同時,地麵靠西側推液壓升降平台的民工李俊年也被擊倒。隨後基建科長肖天宜等現場人員將液壓升降平台降下來後,立即對賈某和李俊年進行了現場急救,並用車將二人送往公司醫院搶救,賈經搶救無效死亡,李俊年經搶救後脫離危險。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現場作業人員在液壓升降平台升起的情況下,移動平台進入35KV高壓危險區(安全距離1米)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違章作業,違反規定進行操作,現場指揮不力,對違章作業行為沒有有效製止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工作安排不嚴不細,現場安全監管不力,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3、各級安全生產責任製落實不好,安全培訓教育不夠,職工安全意識差,也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

三、事故責任分析和責任者處理

(一)死亡者,安全意識薄弱,冒險作業,對事故應負直接責任。因已死亡,不予追究。

(二)維修組長,在液壓升降機平台上有人的情況下,未將液壓升降機平台降下回位,違章向前移動,對事故應負主要責任。給予行政記過大過處分。

(三)基建科長,工作安排不嚴不細,對現場的違章作業行為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製止,對事故應負重要責任。給予行政降一級工資處分。

(四)工會主席,協助廠長分管生活後勤工作,對分管部門要求不嚴,管理不力,對事故應負一定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五)廠長,全廠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各級安全責任製不落實,對職工的安全培訓教育不夠,對事故應負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六)根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事故單位太原煤炭氣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煤矸石熱電廠處以五千元罰款。

四、防範措施

(一)加強安全管理,狠反“三違”,加大對“三違”行為的處罰力度。

(二)加強對液壓升降平台的使用管理,用液壓升降平台作業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三)加強作業現場管理,明確作業人員職責分工,嚴格落實各項安全規章製度。

(四)嚴格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製,加強安全教育培訓,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五)在2號35千伏高壓線下方設置限高裝置,並增設安全警示標誌。

大屯公司電業分公司“1.23”重大坍塌死亡事故

2004年1月23日22時15分,大屯公司電業分公司l35MW機組集中控製室發生一起屋麵坍塌傷亡事故,死亡5人,傷3人,直接經濟損失約190餘萬元。

統計類別:電力

事故類別:坍塌

事故性質:因決策失誤、違章指揮造成的重大責任事故

嚴重級別:重大事故

死者簡況:唐某,男,31歲,汽機運行,大專

張某,男,33歲,汽機運行,中專

王某,男,27歲,電氣運行,中技

鄒某,男,22歲,電氣運行,中技

蔡某,男,36歲,電氣運行,中技

一、事故地點概況

2001年12月26日,大屯公司電業分公司第一台(設計為兩台)135MW機組(以下簡稱6號機組)開工建設,2003年12月22日投入商業運營。事故發生地點,電業分公司6號機組集中控製室長16米、寬13.5米、高4.9米,麵積216平方米,事故坍塌區長15.88米、寬119米、麵積188.97平方米。該室屋頂標高13.9米。事故發生時集中控製室內有13名職工。

二、事故發生及搶救經過

(一)事故經過

電業分公司對6號機組進行煤倉下煤口改造時,因對煤倉存煤量估計不足,導致煤倉下煤口意外落煤220餘噸,影響了檢修工作。為確保檢修工作正常進行,電業分公司經理等5人經過現場察看後,組織人員分東、西兩側同時清理落煤。東側通過加裝的兩組風筒將燃料煤放至地麵的運輸車輛上倒運至煤場;西側則通過第二台l35Mw機組(17.5米層)的除氧器下降管預留孔洞將燃料煤倒至集中控製室屋頂。1月23日22時l5分,因堆積的燃料煤重量超過屋麵承載力(經事故後查實堆煤為48.8噸,極限承載力為23噸),6井機組集中控製室屋頂突然發生大麵積坍塌從而造成事故。

(二)搶救情況

事故發生後,各級領導對搶救工作非常重視。大屯公司,徐州市領導和省、市、縣有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同誌迅速趕赴現場指導事故搶救工作。大屯公司迅速成立了現場搶救、後勤保障、事故處理、善後處理、恢複生產等五個專業小組,製定了搶救方案,組織了350多人全力進行搶救工作。至1月24日8時45分,現場搶救工作結束,集中控製室內13人中,5人跑出,3人受傷,5人死亡。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集中控製室屋頂堆積的燃料煤重量超過屋麵的承載極限,是造成這起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重效益輕安全。電業分公司有關領導重效益輕安全,安全生產意識不強,片麵追求工作進度忽視了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

2、決策失誤。電業分公司有關領導在既未派人了解屋麵結構及承載能力,也未製定安全措施的情況下盲目錯誤決策、違章指揮。

四、防範措施

(一)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正確處理好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的關係,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從大屯公司到各分公司及各礦都要認真吸取這起事故教訓,認真貫徹國務院和省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指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大事故的發生。

(二)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尤其是要加強對領導幹部的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工作。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領導幹部要真正提高安全意識,杜絕違章指揮,杜絕盲目決策。在職工中開展學規程、學措施、反“三違’’活動,提高職工安全意識和自保互保能力。

(三)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要在全集團範圍內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對查出的事故隱患要明確責任、落實到人、限期整改。堅持“三不生產,四不放過”的原則,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真正形成全員、全方位、全過程抓安全生產的格局,把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四)加強技術管理和現場管理。要克服技術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環節,當作業環境發生變化時,必須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找出存在的問題,製定切實有效的防範措施,並認真落實。做到“一工程一措施”,要狠抓規程、專項措施的現場落實兌現,切實將規程、專項措施在生產現場管理中落到實處。

五、事故責任及處理

(一)電業分公司經理,違章指揮以致造成事故,對這起事故應負有直接責任。移交司法機關立案查處。

(二)電業分公司副經理,對這起事故應負有重要責任。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同時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三)電業分公司黨委書記,對這起事故應負有一定責任。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四)電業分公司總工程師,對這起事故應負有一定責任。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同時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一建公司土耳其卡拉峒煤礦新副井項目部

“3.16”重大瓦斯爆炸死亡事故

北京時間2004年3月16日16時30分(土耳其時間上午10時30分),一建公司土耳其卡拉峒煤礦新副井施工項目部在進行井架改造中發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死亡5人。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51萬元。

統計屬別:礦建施工

發生時間:北京時間2004年3月16日16時30分(土耳其時間上午10時30分)

發生地點:宗古爾達克市(ZONGULDAK)克力米力鎮(KILIMILI)卡拉洞(KARADON)煤礦新副井井筒及工業廣場內

事故類別:瓦斯爆炸

事故性質:這是一起因管理混亂、忽視安全、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造成的重大責任事故

嚴重級別:重大事故

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151萬元

死者簡況:陳某,男,42歲,技師,項目部副經理,三級安全教育

季某,男,38歲,技工,三級安全教育

黃某,男,34歲,技工,三級安全教育

楊某,男,32歲,技工,三級安全教育

劉某,男,31歲,技工,三級安全教育

一、事故經過

2004年3月2日井筒施工到底,9日開始拆除井內管路並提升吊盤,11日8時,由於井筒上部鐵質風筒彎頭影響吊盤上提,於是將鐵彎頭割破,致使整個井筒無法進行正常通風,並且之後一直未安排予以恢複。

16日8時班,在現場井口外圍工作的人員有:機加班7人、除鏽刷漆班9人、纏繩班9人,另有11人在井架上改裝天輪平台。9時50分左右,完成井架天輪平台改造後,楊某、吳連興、潘有明、賈國占4人下到離地麵15m高的翻矸台準備切割橫梁,劉某、尹德寶2位電工在翻矸台接照明燈,張乃秋副經理帶領其餘人員回到地麵。約10時30分,楊某開始切割橫梁,氣割產生的熔渣穿過鋪蓋在井口的鋼管縫隙落入井下,引起井筒內積聚的高濃度瓦斯發生爆炸,氣浪掀起井口的鋼管及井架上的部分鐵護板,此時井架上的吳連興、潘有明、賈國占、尹德寶等4人分別抱住身邊固定物件而幸免於難;楊某、劉某則被衝擊波拋出井架平台,井筒附近的陳某、季某、黃某等3人躲閃不及也被砸、被壓,該5人被迅速送往醫院,經醫治無效先後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井筒停風以致瓦斯積聚超限,氧氣切割井架二層平台橫梁時,熔渣落入井下,導致井筒內部發生瓦斯爆炸。

(二)間接原因

1、在礦建與安裝工序的轉換中,缺乏應有的安全技術措施,安全責任製不落實。

2、幹部違章指揮,不講科學,盲目安排生產。

3、工程接近後期,工人在國外施工長達兩年,第一批20人已於3月12日回國,歸家心切,工作積極性高,放鬆了安全警惕。

4、通風瓦斯管理工作不到位,管理製度不健全不落實。項目部未設專職瓦斯檢查員,由跟班隊長兼職,但均為無證上崗;瓦斯檢查次數與地點、使用儀器種類均有不 符合規程要求, 並且也未建立和執行瓦斯日報製度; 項目施工至今已近兩年,仍未能掌握煤層瓦斯湧出量、通風機實際供風量等技術數據;地麵設置的建井用通風機未設專職人員進行管理,並不按規定進行開、停操作,通風機無實際運行記錄台賬。該井筒在2003年4月16日爆破作業時曾發生過一次瓦斯燃燒事故,幸未傷及現場人員。但事故追查處理不徹底,製定的防範措施不力;2004年3月11日8時班切割井口處鐵質風簡彎頭沒有事先製定技術措施,事後也沒有組織恢複井筒通風工作,造成從11日8時班至16日事故發生時井筒長時間停風,是瓦斯積聚的主要原因。

5、機電管理工作存在嚴重漏洞。在安裝準備期間未執行井口用火、金屬切割和焊接作業請示、審批製度,部分金屬切割和焊接作業人員不具備規定資格,在明知井筒長時間停風的情況下,違章指揮,組織安排楊某(已遇難)等人從事切割二層平台橫梁作業,且未按規程要求采取安全防護技術措施,導致熔渣掉入井下引爆高濃度瓦斯發生事故。

6、無安全技術措施。未根據《煤礦01manbetx 》和《安裝施工組織設計》組織編寫安裝作業規程與安全技術措施、未按規定進行全員安裝培訓,安排掘進工從事與安裝有關的多項準備作業。

7、該項目安全生產組織管理鬆懈,安全生產責任製不落實。

一是通風、瓦斯、機電三方麵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相互扯皮現象;二是對跟班安全檢查員未曾組織其進行專門培訓學習,也未曾提出過明確的工作要求;三是安裝準備期間管理缺位,主要負責人未行使全麵管理職能。這是隱患得不到及時、徹底消除的主要原因。

8、重生產輕安全,安全意識不強。在井筒施工從掘進到安裝的工程轉換之時,項目部幹部職工因長期在外急於回國,爭時間搶進度,導致安全意識淡薄。在沒有製定任何安全技術措施的情況下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現象嚴重。項目部幹部安全意識極其淡漠,以致失去了避免此次事故的多次機會。

9、各級管理部門對於國外項目的困難和特殊性認識不足、未能組織研究製訂專門有效的安全管理辦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力度嚴重不夠,措施不力,也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之一。

三、事故教訓和防範措施

(一)要認真吸取這次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訓,提高認識,牢固樹立安全責任重於泰山的觀念,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

(二)切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加強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將各項安全技術措施落到實處;對各類隱患進行及時認真整改,加強現場管理;嚴格勞動組織,三個安裝班要設立專職安監員跟班監督檢查,並及時彙報當班安全狀況,杜絕交叉作業和安全責任製不落實的現象發生;嚴格按作業規程進行作業。

(三)加強技術管理,堅持一工程一措施。嚴格按照《三大規程》編製安全技術措施,做好審批和貫徹,嚴格履行簽字手續。特別要注重開、峻工和工程(隊伍、人員)轉換階段的安全管理工作,重點環節必須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盯在施工現場。

(四)加強機電管理,落實機電管理責任製。井口及井下“動火”要嚴格製定安全技術措施,並認真執行。

(五)加強通風、瓦斯管理。完善通風、瓦斯管理製度,定期監測瓦斯狀況、準確填寫瓦斯和通風報表、履行簽字手續。認真分析瓦斯活動規律,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進行分析做出準確的判斷,采取積極的防範措施,杜絕事故的發生。

(六)加強職工安全教育和培訓。一是把握職工的思想動態,正確處理工作熱情與安全生產的關係,教育廣大職工提高安全生產意識;二是加強作業規程措施的培訓,要使每個作業人員做到應知應會,培訓後要進行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培訓,具備相應特種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經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均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七)堅持隱患排查製度。以通風瓦斯、立井防墜、防水為重點,對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隱患必須堅持認真排查,製定切實可行的措施,防止重大事故的發生。

四、事故責任分析及對責任者的處理

(一)當班班長,安裝班電工。無電焊工資格證,違章進行氧氣切割,熔渣落入井下,導致井筒內部發生瓦斯爆炸,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責任。

(二)項目部黨支部書記,機電(維修)副經理,項目安裝領導小組機電副組長。安全教育工作不力,機電管理工作不到位,對無證上崗、不按規定從事焊接與切割作業、通風機管理不善問題監督管理不力。在明知煤層瓦斯含量高、井筒長時間沒有通風且未采取任何安全技術措施的情況下,違反《煤礦01manbetx 》第223條等有關規定,違章指揮工人在井架平台上切割橫梁,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給予行政開除留用一年,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三)項目部生產安全副經理,項目安裝領導小組安全副組長在日常安全生產和通風瓦斯管理工作中疏於管理、未盡到工作職責。對3月11-16日井筒無計劃長期停風的嚴重問題,既沒有追查原因,也沒有及時采取措施恢複通風,對在井口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從事焊接與切割作業的違章行為視而不見,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給予行政開除留用一年處分。

(四)處機電副處長,主管土耳其項目,兼任土耳其項目安裝領導小組組長,是安裝工程的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井筒安裝期間全麵的技術、業務領導工作。沒有組織編寫並貫徹安裝作業規程與安全技術措施、未按規定進行全員安裝業務培訓,盲目組織井筒安裝準備的施工,作業現場管理混亂、違章嚴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撤銷行政職務處分。

(五)項目部機電安裝副經理,項目安裝領導小組安裝副組長。在指揮安裝準備作業施工期間,未嚴格執行《煤礦01manbetx 》第25條、第37條有關規定蓋嚴井口,在井筒未恢複通風的情況下,仍要求在井架上進行橫梁切割作業,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責任。

(六)處長,處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土耳其項目技術及特種作業人員配備中存在的問題負有領導責任 。對工程工序轉換過程中的工作安排不當、對安全生產工作檢查不細、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七)處黨委書記。對土耳其項目技術及 特種作業人員配備中存在的問題負有領導責任,對土耳其項目職工的安全思想教育指導檢查不夠,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八)處分管安全生產副處長兼安監站站長。對土耳其項目部安全生產工作監督管理不到位,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九)公司安監局第一副局長。對土耳其項目部安全生產工作監督管理不到位,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十)處人勞科科長。負責 人員的招聘、安置、考核等管理工作,對土耳其項目土建隊伍直接轉為安裝隊伍,安裝人員配備不合理沒有及時糾正, 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十一)公司總工程師 ,對土耳其項目的安全技術措施的製定和落實檢查不嚴,對存在的問題糾正不及時,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十二)公司分管安全生產副經理,對土耳其項目安全生產工作未盡到監督管理的責任,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十三)公司經理,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土耳其項目安全生產工作管理監督不力,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十四)公司黨委書記。對職工安全思想教育工作不力,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點評]

這是一起因管理混亂、忽視安全、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造成的重大責任事故。沒有組織編寫並貫徹安裝作業規程與安全技術措施、未按規定進行全員安裝業務培訓,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盲目組織井筒安裝準備的施工,作業現場管理混亂、井筒違章停風以致瓦斯積聚超限,氧氣切割熔渣落入井下,導致井筒內部發生瓦斯爆炸事故。

這起事故告訴我們,必須堅持一工程一措施,嚴格按照《三大規程》編製安全技術措施,做好審批和貫徹,嚴格履行簽字手續。要特別注重開、峻工和工程(隊伍、人員)轉換階段的安全管理工作,重點環節必須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盯在施工現場,並真正起到作用。

五建公司二處東大項目部“3.18”重大提升運輸死亡事故

2004年3月18日1時20分,中煤第五建設公司第二工程處承建的東大煤礦副井井筒發生一起重大提升運輸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55.33萬元。

統計屬別:礦建施工

事故時間:2004年3月18日1時20分

事故地點:山東滕州東大煤礦副井井筒

事故類別:運輸(墜桶)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嚴重級別:重大事故(死亡7人,重傷1人)

死者簡介:張某1,農季工,1968年出生,初中文化,1994年3月參加工作

張某2,農季工,1982年出生,初中文化,2001年3月參加工作

孔某,農季工,1969年出生,初中文化,2003年9月參加工作

原某,農季工,1967年出生,初中文化,2003年9月參加工作

李某,正式工,1964年出生,初中文化,1981年5月參加工作

陳某,正式工,1969年出生,初中文化,1989年8月參加工作

孫某,農季工,1980年出生,初中文化,2003年9月參加工作

以上7人均接受了安全培訓

一、事故經過簡況

東大煤礦副井隸屬山東滕州市東大礦業集團公司,在山東省滕州境內。井筒淨直徑5.0米,井深652.3米。2003年6月21日簽定承包施工合同,12月25日開工,到2004年3月17日施工成井365.5米。

施工采用單鉤提升,提升機型號2JK-3.5/15.5,減速箱型號ZHLRZ-170Ⅲ,電機型號YR-10/1180,洛陽礦山機械廠生產,租賃於哈爾濱設備租賃站沈陽分站,2003年10月中旬安裝。提升鋼絲繩型號為18×7-34-1770-特型,寧夏石咀山鋼絲繩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矸石吊桶為3.0立方米,坐鉤式,吊桶自重1.049噸,保險傘及鉤頭裝置重0.287噸,吊桶裝滿矸石後重量3.96噸。

3月18日夜班,井下施工任務出矸,1時20分,因絞車司機操作不當,提升絞車全速過卷,造成斷繩墜罐,裝滿矸石的吊桶墜入井下,撞壞吊盤,致使吊盤下方中心回轉抓岩機墜入井下。井下當班11名工人,7人死亡,1人胯骨骨裂,3人經醫院住院檢查未發現受傷。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絞車司機操作不當,違章操作,未在規定位置減速,違反項目部“吊桶過三盤時速度控製在0.3—0.5米/秒”的規定,以至吊桶全速衝上,撞到井架中梁,導致斷繩墜罐,是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項目部違章指揮,沒有按照《規程》規定,為主提升絞車每班配備兩名司機,以至當班司機操作不當時,無人監護提醒,是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2、二處安全管理、監督不力,安全檢查時發現主提升絞車司機操作無人監護的問題,沒有采取果斷措施及時糾正,現場管理不到位,雖然建立了許多製度,但執行不到位,是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3、公司在東大項目部發生“1.6”事故後,沒有在思想上引起足夠重視,采取停產整頓、達標驗收等措施,對項目部安全檢查、監督力度不夠,存在著重生產、輕安全的問題,是這次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4、設備嚴重老化,安全保護裝置不齊全,離井口30米處雖然安裝了警鈴裝置,但沒有自動減速保護裝置,是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5、受永久井架限製,過卷高度不夠。按《規程》397條規定,依據絞車最大速度,過卷高度應不小於3.7米,實際過卷高度僅有1.86米,是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整改措施

(一)立即對全公司所有主、副提升絞車進行檢查,按照《規程》規定,完善8大保護係統;必須達到一人操作、一人監護的要求;絞車司機必須持證上崗。凡不具備上述三項要求的,一律停止施工。

(二)立即開展施工設備專項檢查整治,舉一反三,對逐台設備進行摸底,弄清設備技術狀態、安全性能、保護裝置等狀況,有針對性製定設備更新、大修、改造和維護方案。按照《規程》第75條規定,公司已經行文,嚴禁在高瓦斯煤巷施工中使用鋼絲繩牽引的耙矸機。

(三)加大安全投入,確保“一通三防”、防排水設備、設施完善,確保安全監控、保護係統性能可靠,儲備必要的搶險救災設備與物資,為安監人員配備必備的檢測手段。

(四)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特別是安全第一責任者的責任落實。各單位要自上而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完善各項安全技術措施、操作規程,製定並認真貫徹年度災害預防計劃和搶險救災預案。各項安全基礎資料要齊全、完整、規範。

(五)以人為本,合理配置人力資源,努力提高職工素質和自我防範能力。每項工程開工前,要對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施工人員的配置進行審核,特別要把住招工關。要進一步加大培訓力度,重點放在管理幹部、特種作業人員和入井證培訓,今年要堅決消滅管理幹部、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現象。要把適應性培訓作為項目部一項日常工作長期堅持下去。

(六)深入開展反“三違”活動,生產指揮要嚴格遵循《規程》、規範、施工組織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生產活動要切實按照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職工行為要認真執行各項規章製度和勞動紀律。要對無證上崗、未經培訓上崗、頂崗、串崗、不按規定上崗等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狠殺重罰,堅決杜絕。

(七)不斷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一是確立項目部為安全管理主體,界定好工程處與項目部管理職責,明確項目經理安全責任,實行目標管理;二是重新修訂以安全生產責任製為主要內容的各項規章製度,規範安全生產行為;三是全麵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嚴格按規程、規範和技術標準施工;四是貫徹實施GB/T28000《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係》,力爭年內通過認證。

(八)進一步完善安全管理監察機製,安監人員實行逐級委派製,配備充實專業人員,規範管理製度,改進檢查方式,提高檢查效果。

(九)加大安全獎罰力度,依據公司《安全目標考核獎罰辦法》和《獎懲條例》,加大對領導幹部、管理人員和要害工種重點考核獎罰。公司重申安全生產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今後,凡因安全生產責任製不落實而發生事故的,一律從嚴、從重處理,決不姑息遷就。

(十)搶險救災結束後,二處對東大工程整個係統、全部設備、所有安全設施及保護裝置進行檢查、檢測或試驗,重新製定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管理規章製度,經公司驗收合格後恢複生產。

四、事故責任和處理

根據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中煤五建第二工程處承建的東大煤礦副井井筒“3.18”運輸事故(墜桶)結案意見的批複》[魯煤安發(2004)9號],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進行了處理

(一)當班絞車司機。違章操作,致使絞車全速過卷、斷繩墜罐,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將其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東大項目部經理。作為東大項目部安全第一責任者,違章指揮,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其撤銷行政職務處分。

(三)東大項目部分管機電的副經理。作為東大項目部機電專業安全第一責任者,對絞車存在的安全隱患未采取整改措施,違章指揮,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其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四)東大項目部分管生產安全的副經理。對東大項目部存在的安全隱患、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沒有監督製止,工作失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其撤銷行政職務處分。

(五)東大項目部安全特派員。作為專職安監人員,對東大項目部存在的安全隱患、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沒有監督製止,工作失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六),項目部黨支部書記。對東大項目部安全教育不力,違章組織生產,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七),第二工程處處長、黨委副書記。作為二處安全第一責任者,安全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給予其撤消第二工程處處長、黨委副書記職務處分。

(八),第二工程處黨委書記兼副處長。作為二處安全教育第一責任者,安全教育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九)第二工程處副處長兼安監處長。負責全處生產和安全監察工作,對東大項目部存在的安全隱患、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沒有有效製止,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十)第二工程處安監處副處長。負責安監處日常工作,對東大項目部存在的安全隱患、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沒有有效製止,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其撤銷第二工程處安監處副處長職務處分。

(十一)二處機電科科長。負責各項目部機電設備監督管理和安裝大型設備的驗收工作,對東大項目部絞車存在的安全隱患未采取整改措施,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十二)二處勞資科科長。對東大項目部長期缺少特種作業人員沒有及時配備,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十三)公司安監部副部長。對東大項目部安全生產監督監察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十四)公司機電處處長。對東大項目部機電管理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平朔公司安家嶺選煤廠“3.22”機械傷害死亡事故

2004年3月22日13時50分,平朔公司安家嶺選煤廠在7030號皮帶運輸機機尾發生一起機械傷害死亡事故,死亡1人。

統計屬別:非原煤生產

發生地點:7030號皮帶運輸機機尾

事故類別:機械傷害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嚴重級別:一般事故

死者簡況:李某,男,46歲,清掃工,農民工

一、事故經過簡況

2004年3月22日上午9時,選煤廠豹班經理在開完作業會後,組織當班工長召開了班前會。隨後,當班工長張四平在集控室的休息室召開了班前會,會議主要強調安全及工作中注意事項,同時讓李某協助王懷有按指示放1—3係統的料。兩人放完後,開始衝洗各係統的積介,王懷有衝一係統,李某在衝完四係統後到二係統衝介,後不知何時離開。

下午13時30分,正在主廠房7100機尾工作的環衛車間清掃工楊海燕、薛萬忠看見李某在7030機尾用鐵鍬幹活,13時50分,正在7100機尾工作的楊海燕、薛萬忠、邵誌龍、張永強聽到7030機尾“咣”的一聲,四人馬上過去查看,發現李某已倒在7030機尾滾筒下,楊海燕立即拉住了7030皮帶的停止開關,7030皮帶立即停止運轉,隨後,向集控室(選煤廠調度)進行了彙報,選煤廠調度隨即通知了選煤廠主要領導,並向安家嶺露天煤炭有限公司總調做了報告,總調立即通知了安家嶺露天有限公司急救站,急救大夫大約14時5分左右到達現場,並對傷者進行了緊急處置,隨後用公司急救車於14時10分送往平朔醫院,經平朔醫院醫生檢查,李某已無脈搏、瞳孔放大擴散,心電圖無波,確診李已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衛生清掃工李某,違章操作,擅自進入正在運行的7030機尾皮帶下進行清掃工作,頭部被運轉的皮帶帶入皮帶與滾筒之間,發生擠壓,導致死亡,是造成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選煤廠7030機尾安全防護不完善,人員能夠自由出入,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職工安全管理不到位,是造成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安家嶺露天煤炭有限公司及選煤廠對臨時雇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不夠,安全監督管理不力,是造成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三、事故責任及處理

根據朔州煤礦安監站事故調查組調查處理報告意見和安家嶺露天煤炭有限公司的處理意見,依據公司平煤安字[1996]176號文件的規定,經公司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對本次事故的有關責任人員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李某,衛生清掃工,違章操作,擅自進入正在運轉的7030機尾皮帶下方進行清掃作業,頭部被運轉的機尾皮帶帶入滾筒與皮帶之間,造成擠壓致死,對這起事故負直接責任,鑒於其已死亡,故不予追究。

(二)主廠房一層操作工王某,直接安排和負責李某工作,李某未經其同意擅自離開衝介崗位,王某負有教育和管理不到位的責任,對此次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扣罰其當月浮動工資,不發當月安全獎,並予以辭退。

(三)選煤廠豹班主廠房工長,直接負責主廠房的安全生產管理,對負責區域的職工安全教育不夠,安全管理不到位,對本起事故負主要責任。扣罰其6個月的浮動工資和安全獎,撤銷工長職務。

(四)選煤廠豹班值班經理,全麵負責本班的安全生產管理,對本班職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對本起事故應負直接領導責任。扣罰其當月的浮動工資和當月安全獎,撤銷值班經理職務。

(五)選煤廠安全經理,主管選煤廠安全工作,對臨時雇傭人員安全教育不夠,日常安全管理不嚴,對規章製度的欠缺和不完善承擔主要責任,對這次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扣罰當月浮動工資和當月安全獎,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六)選煤廠經理,全麵負責選煤廠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對培訓教育工作抓得不嚴,對本次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扣罰當月浮動工資和當月安全獎,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七)選煤廠3名副經理對職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對臨時雇傭人員安全教育不夠,對本起事故負有領導責任。扣罰各自當月的浮動工資和當月安全獎,並寫出書麵檢查。

(八)安家嶺露天煤炭有限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對安全工作抓得不嚴不細,對職工安全培訓教育不夠,對本起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安全調度室主任、副主任對安全工作監督檢查不力,對本次事故負有一定的責任。扣罰安家嶺露天煤炭有限公司領導9名班子成員和安全調度室主任、副主任等人當月的浮動工資和當月安全獎。並責令安家嶺露天煤炭有限公司領導班子及總經理寫出書麵檢查。

四、防範措施

各單位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在前一段停產整頓工作的基礎上,認真開展“回頭看”,繼續開展整頓工作,提高認識,加大工作力度,加強安全管理,強化安全監察,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狠反“三違”,尤其加大對臨時工、協議工、聘用工、外承包人員、反承包人員的管理力度。

(一)公司各單位要製訂、完善每一工種、每一人員的崗位責任製、操作規程,特別是加強對臨雇工、外承包隊伍等的製度建設。

(二)公司各單位要加強對職工的安全培訓教育力度,嚴格崗前培訓和持證上崗製度,尤其要加強臨雇工、外承包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凡未經培訓、教育考核不合格的,不允許上崗作業。

(三)公司各單位要完善用工製度,理順用工體製,明確勞動用工安全職責,杜絕在安全管理上因相互職責不明而出現管理空檔。

(四)各單位要加強安全檢查,對發現的隱患及時整改,如本單位無能力整改的,要製定切實可行防範措施,並上報公司研究解決。

(五)安家嶺露天煤炭有限公司選煤廠要認真吸取“3·22”事故教訓,盡快完善皮帶機尾滾筒防護欄。針對一些重點部位、薄弱環節,建立和完善各項安全防範措施。並對所有皮帶及設備進行一次徹底的安全檢查。凡安全保護或防護裝置不合格的,一律停止運行。

建安公司69處大柳塔項目部“7.17”起重傷害死亡事故

2004年7月17日8時50分,中煤建築安裝工程公司第六十九工程處大柳塔項目部發生一起起重傷害死亡事故,死亡1人。

統計類別:建築

事故地點:選煤廠施工工地

事故類別:起重傷害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嚴重級別:一般事故

死者簡況:段某,男,42歲,初中文化,焊工,工齡21年,曾受過入廠三級安全教育和特種操作資格教育

一、事故經過簡況

2004年7月17日7時20分,起重工周訓陽、焊工段某、吊車司機楊亞旗三人按班長張國超的分工,進行吊裝倒板作業,將一塊8600×1870×10毫米的鋼板從存入處吊至鋼結構加工場地,準備作加工平台用。8時20分開始作業,由於吊車的位置距鋼板存放距離較遠,準備先用吊車副鉤將鋼板拉到吊車有效範圍內再進行調運。段某去39米棧橋處卸下一個鋼製固定卡,卡在鋼板一邊的中間位置。緊固後,周訓陽、段某兩人共同將鋼絲繩掛在固定卡上。之後,周訓陽便讓段某離開,自己指揮吊車拖動鋼板,當鋼板拖到離吊車四米遠的時候,便指揮吊車停止拖動,此時周訓陽站在鋼板尾部,段某站在鋼板頭部,鋼板卡固點吊起距地約1.5-1.6米,當時時間約為8時50分,周訓陽就找了個木方墊在鋼板下邊準備穿鋼絲繩,這時段某突然從吊車西側穿過起重臂向左側跑動,周訓陽見狀大喊“不要命了”,這時懸停的鋼板突然落下,將正跑在鋼板左下角的段某砸到,兩小腿被壓在鋼板下。聽到響聲後,在附近作業的班長張國超、班員柳波、張承海迅速跑到事故的現場,三人共同將鋼板抬起,救出段某,送往大柳塔職工醫院搶救,經搶救無效於9時40分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吊車司機楊亞旗,違章作業起吊物墜落砸在正從起吊物下穿過的段某身上,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2、事故受害人違規從起吊物下方穿行。

(二)間接原因:

1、指揮不當,吊裝作業安排不規範。

2、作業班前交待不細。

3、監督檢查不到位。

4、安全教育、培訓不夠,對違規作業製止不力。

三、事故責任

(一)事故受害者,違章使用鋼製固定卡作吊耳,並主動從吊臂下穿過,在本次事故中負主要責任。

(二)吊車司機,違章斜拉吊運作業,雖提醒段彩華用緊固卡作吊耳不行,但僅憑段的一句號話“沒事”,就未堅持原則,應負直接責任。

(三)起重工,指揮不當,未嚴格執行大型吊車吊運過程中安全距離之內不準站人的規定應負重要責任。

(四)當班班長,班前交待不細,安全教育不到位,應負重要責任。

(五)項目安全員,監督檢查不到位,應負重要責任。

(六)機電隊隊長,對職工的安全培訓教育不夠,應負管理責任。

(七)項目經理,疏於管理,應負領導責任。

四、事故處理

(一)對事故主要責任者(事故受害者),鑒於其在事故中已經死亡,免於追究責任。

(二)對事故直接責任者吊車司機,給予經濟處罰1000元。

(三)對事故重要責任者起重工,給予經濟處罰1000元。

(四)對事故重要責任者班長,給予經濟處罰1000元。

(五)對事故重要責任者項目安全員,給予經濟處罰1000元。

(六)對事故管理責任者機電隊隊長,給予經濟處罰1500元。

(七)對事故的領導責任者項目經理,給予經濟處罰500元。

(八)依據《安全生產法》85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二條,對中煤69工程處處罰1.4萬元。

(九)依據《安全生產法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的規定,責令該工程停止建設,進行整改。

五、防範措施

(一)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堵塞各種漏洞,堅決杜絕各種違規作業行為。

(二)對施工處全體特殊工種人員要進行培訓、再教育,提高全體員工的操作技能和安全防範意識以及自保、互保意識。

(三)安全管理人員,安全檢查人員要對施工現場機電設備、機具,安全防護進行全麵檢查,發現不安全隱患立即整改。

(四)對所有大型機具、設備的配套作業設施,用具進行清理,損壞、遺失的及時彌補。

(五)施工作業中要嚴格貫徹執行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安全技術交底中的各項規定和措施。

太原煤氣化公司爐峪口煤礦“7.17”運輸死亡事故

2004年7月17日11時15分許,太原煤氣化公司爐峪口煤礦二采區2418回采工作麵發生一起運輸傷亡事故,死亡1人。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2.1萬元。

統計屬別:原煤生產

發生地點:回采工作麵刮板運輸機機尾防護罩與巷幫棚腿之間

事故類別:運輸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嚴重級別:一般事故

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12.1萬元

死者簡況:馬某,男,35歲,初中,采煤工,本工種工齡7年,合同工,三級安全培訓

一、事故地點概況

事故發生於爐峪口煤礦二采區2418回采工作麵刮板運輸機機尾防護罩與巷幫棚腿之間。該處機尾防護罩與巷幫木棚之間淨寬0.54米,淨高1.52米,木棚為雙腿雙梁支護。工作麵刮板運輸機型號為SGB-630/220,運輸機機尾防護罩中部有一檢查口,尺寸為200x150毫米,檢查口蓋板已變形張開(約45°),其固定螺絲共四根,下方兩根完好,上方一根損壞、一根與罩口蓋板脫離仍擰在機尾防護罩上。工作麵刮板運輸機彎曲段距機尾15 米,機尾未頂移,靠機尾兩節(3米)溜槽煤幫側翹起,高度約100毫米。工作麵刮板運輸機機尾防護罩與保險煤幫正對的一根木棚腿親口處有被擠劈裂的新茬口,棚腿頂端向巷煤幫錯口85毫米。機尾處有一根長980毫米、寬140毫米、厚30毫米的構木,較窄的一端折斷長為240毫米。

二、事故經過簡況

2004年7月17日早6時40分,采二隊隊長王來蟬組織召開了早班班前會,講了安全注意事項,會後工人開始陸續下井,約7時30分到達工作麵。代班長張雲剛接班後,因夜班(檢修班)在機尾新加一節溜槽,未對接好運輸機,夜班繼續對接溜子,早班人員做掛網等工作。到9時左右開始組織生產,工作麵分9段進行移梁放頂一—移溜一—支護作業,每段2人,機尾第一段為機尾架和相鄰三節溜槽,第二段為依次向機頭的7節溜槽。坑代員馬某負責工作麵支護材料的管理。約11時左右機組割過機尾返回進刀位停機,工作麵機尾第二段開始移溜,之後機組又開始正常割煤,工作麵刮板運輸機也正常運行。約11時15分許,在機尾落山處的安全員郝和平聽見馬某“哎呀”了一聲,就急忙跑過去,看見馬某臉朝機頭方向腳朝落山躺在機尾防護罩與巷幫木棚之間。

事故發生後,在機尾落山處的安全員郝和平與機尾段大工苗永強急忙跑到現場,二人將馬某扶起,苗永強掐馬某的人中和手虎口處,郝和平吩咐小工薛奴平擺燈發信號讓司機停溜,並通知其他人員。運輸機停止後,班長張雲剛和其他人員相繼趕到現場,張雲剛安排劉建寶電話彙報調度室,安排其他人臨時製作擔架抬著馬某往坑上走。在二采區集中皮帶巷中段遇見礦值班唐樹生帶領的救護隊員,救護人員對馬某進行了檢查並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後將馬某抬到井底用人車拉到坑外,於11時56分送到公司職工二院,經診斷已死亡。

四、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人員在工作麵刮板運輸機機尾滯留,被從運行的工作麵刮板運輸機機尾防護罩檢查口帶出的構木頂在巷幫,撞擊致死,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間接原因

1、對工人的違章行為製止不力,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未對機電設備進行嚴格檢查檢修,致使設備在不完好的情況下運行,也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3、工作麵機尾安全出口高度和寬度均不符合《煤礦01manbetx 》規定,也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4、對職工安全教育不夠,職工自保互保意識差,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五、責任認定及處理

(一)責任認定事實及法律依據

1、死亡者,當班坑代員,違章在機尾滯留,違反《安全生產法》第49條、第50條,對事故應負直接責任。

2、當班安全員,未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未能及時發現和有效製止工人的違章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38條,對事故應負主要責任。

3、采二隊檢修班班長,未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未及時消除機電設備存在的隱患,也未及時向上級彙報,違反《安全生產法》第38條、第51條,對事故應負主要責任。

4、采二隊機電副隊長、檢修班跟班隊長,未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未及時消除機電設備存在的隱患,也未及時向上級彙報,違反《安全生產法》第38條、第51條,對事故應負主要責任。

5、當班班長,未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未及時發現和消除機電設備存在的隱患,也未能發現工作麵安全出口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要求,組織工人作業,違反《安全生產法》第38條、《煤礦安全規程》第22條,對事故應負主要責任。

6、采煤二隊隊長,隊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不力,對職工安全教育不夠,違反《安全生產法》第21條、第29條、《煤礦安全規程》第22條,對事故負領導責任。

7、機電科科長,未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對機電設備維護、保養檢查管理不到位,違反《安全生產法》第29條、第38條,對事故負領導責任

(二)事故責任追究和處理

1、死亡者,當班坑代員。因已死亡,不予追究。

2、當班安全員。依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44條第1款第3項,給予行政處罰人民幣800元。

3、檢修班班長,依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44條第1款第3項,給予行政處罰人民幣1000元。

4、采二隊檢修班跟班隊長,依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44條第1款第3項,給予行政處罰人民幣1000元。

5、當班班長,依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44條第1款第3項,給予行政處罰人民幣1000元。

6、采煤二隊隊長,依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44條第2款,給予行政警告處分,並給予行政處罰人民幣1000元。

7、機電科科長,依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44條第2款,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8、爐峪口煤礦。依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44條第4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50條,給予行政處罰人民幣25000元。爐峪口煤礦向太原煤炭氣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做出深刻書麵檢查。

9、責令爐峪口煤礦停產整頓五天(2004年7月17至2004年7月21日)。

六、防範措施和建議

(一)加強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增強職工自保互保意識,提高作業人員素質。

(二)強化日常安全監督檢查,杜絕違章行為。

(三)做好機電設備管理維護,保證設備安全運行,消除事故隱患。

(四)嚴格生產工序和交接班管理,保證現場安全生產。

(五)2418回采工作麵停產整頓,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要求進行整改,確保工作麵的安全出口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太原煤氣化公司嘉樂泉煤礦“8.27”頂板死亡事故

2004年8月27日14時50分許,嘉樂泉煤礦2416掘進工作麵開口處,在架設開口抬棚時發生一起頂板冒頂死亡事故,死亡2人,受傷2人。直接經濟損失16.5萬元。

統計屬別:原煤生產

發生地點:嘉樂泉煤礦二采區運輸下山2416掘進工作麵開口處

事故類別:頂板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嚴重級別:一般事故

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16.5萬元

死者簡況:嶽某,男,48歲,初中,支護工,本工種工齡24年,全民固定工,三級安全教育

高某,男,28歲,初中,班長兼安全員,本工種工齡6年,輪換工,三級安全教育

一、事故地點概況

事故地點在嘉樂泉煤礦二采區運輸下山2416掘進工作麵開口處,此處正進行開口前的準備工作。運輸下山巷道支護為梯形工字鋼棚,棚距為0.8米,巷道淨高2.5米,淨寬3.2米。

現場可見垮落段沿下山方向長度約3.0米,4架棚梁靠開口側垮下,另一側仍支在原棚腿上,在棚梁下架有木垛(搶救時所加),從木垛與棚腿間0.7米,不能正常行人,人員可爬行通過。往外兩根棚梁開口側棚腿已回,梁下分別打有3根和2根點柱(其中有搶救時所加)。開口處有兩根已脫落的抬棚梁(4.2米),左側兩根棚腿,靠裏的一根空載,親口已變形,另一根支在抬棚外的棚梁下(搶救時支)。在距開口側巷幫約0.5米處沿下山鋪有一部T40型刮板運輸機溜槽,未安裝刮板及大鏈。距開口處左側約1.5米為存矸石巷道,巷口單抬棚支護,棚梁下有支木。

二、事故經過簡況

2004年8月27日6時30分,隊長王學平主持召開了班前會,班前會上學習貫徹了《2416工作麵運輸巷開口措施》,隨後隊長王學平具體安排了各項工作,強調了安全注意事項,著重講了2416工作麵的工作及架抬棚的安全要求,並強調頂板壓力大,要維護好支架,打好點柱等。

隨後,班組長兼安全員高某帶領嶽某、杜開明、薛永明3人和機電副隊長韓來保於7點15分乘坐人車來到二采區,大約8點來到2416工作麵,班長等4人去軌道下山把一個裝有圓木和鐵梁的架子車用絞車運到施工地點,然後4人開始清理周圍雜物。此時隊長王學平來到施工地點,和施工人員把圓木和鐵梁等卸下車,並且安排了下一步的工作,強調了要打好點柱,然後去了2405皮帶巷工作麵。高某、嶽某、杜開明、薛永明等4人回掉開口側水泥背幫板,高和嶽兩人打點柱,其它兩人挖抬棚柱窩。共打了2根點柱,其中1根下麵墊的背板,有1根是打在溜槽上。先回了1根棚腿,挖好柱窩後,利用回掉的一根棚腿,和從溜子機頭料場處抬來的一根棚腿及棚梁,支起了第一架抬棚(副抬棚),並用木楔把抬棚背緊,用鐵絲綁好。接著回了最上麵的一根棚腿,挖好主抬棚的兩個柱窩,又回了一根腿子作為主抬棚的棚腿,支好了主抬棚上側的腿子,最後將剩下的3根棚腿回收後,開始上主抬棚梁。在上梁時喊上了在附近安裝設備的跟班機電副隊長韓來保,5人一起上梁,杜開明在右側,韓來保在其左側,嶽和高分別與兩人相鄰,薛永明居中,在上梁過程中頂板突然冒落,摧垮副抬棚,將高和嶽埋住,韓來保半身被壓住,杜開明受了輕傷,未被壓住,薛永明未被壓住,從地上爬起來後,立即給隊裏打電話進行了彙報。此時大約14時50分左右,隊裏正在開班前會,隊長王學平立即安排薛永明到采二隊工作麵叫人進行事故搶救,馬上電話彙報了礦調度,請礦調度電話安排采二隊進行搶救。王學平帶領二班人員下井趕到出事地點進行搶救,到21點左右二人先後被挖出,隨即送往井上,到公司第二醫院,經診斷二人已死亡。

三、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作業人員未按規定進行支護作業,頂板冒落,摧垮副抬棚,將人員埋壓致死,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間接原因

1、現場管理差,未嚴格執行已批準的開口措施,未嚴格執行敲幫問頂製度,也沒有安排專人觀測頂板,作業人員違章冒險進行作業,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礦安全監督管理有漏洞,無專職安全員對作業隊組進行安全監管,也未能及時發現和製止工人的違章作業行為,也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3、作業規程和開口措施對加強臨時支護和替柱作業規定不完善,不具體,致使現場不能做到規範的臨時支護,也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4、對職工安全教育不夠,職工自保互保意識差,也是事故發生的又一原因。

四、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一)責任認定事實及法律依據

1、高某,帶班長兼安全員,未按規定進行支護作業,未能發現和消除現場存在的事故隱患,違章作業,違反《安全生產法》第49條、第50條,對事故應負直接責任。

2、嶽某,當班作業人員,未按規定進行支護作業且在現場事故隱患未消除的情況下,違章冒險作業,違反《安全生產法》第49條、第50條,對事故應負直接責任。

3、機電副隊長,當班跟班隊長,未認真履行跟班隊長崗位職責,未能及時發現和消除作業地點安全隱患,也未能及時發現和有效製止工人的違章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38條, 對事故應負主要責任。

4、掘進隊隊長,未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對開口施工組織安排不當,現場管理不力,對職工安全教育不夠,違反《安全生產法》第38條,對事故應負主要領導責任。

5、掘進隊技術副隊長,未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編製開口措施不完善,違反《安全生產法》第20條,對事故應負一定責任。

6、礦安全科長,未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工作不嚴不細,未妥善安排安全檢查人員對開口作業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及時製止違章作業,違反《安全生產法》第38條,對事故負一定責任。

7、礦生產技術科長,未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對作業規程、措施審批把關不嚴,違反《安全生產法》第17條,對事故負一定責任。

8、礦總工程師,當日值班礦領導,對技術管理工作審批把關不嚴,違反《安全生產法》第38條,對事故負領導責任。

(二)事故責任追究和處理

1、高某,帶班長兼安全員。因已死亡,不予追究。

2、嶽某,當班作業人員。因已死亡,不予追究。

3、機電副隊長,當班跟班隊長。依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44條第1款第3項,給予行政處罰人民幣1000元。

4、掘進隊隊長。依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44條第1款第3項,給予行政記大過。

5、掘進隊技術副隊長。依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44條第1款第3項,給予行政處罰人民幣1000元。

6、礦安全科長,依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44條第2款,給予行政警告處分並給予行政處罰人民幣500元。

7、礦生產技術科長,依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44條第2款,給予行政警告處分並給予行政處罰人民幣500元。

8、礦總工程師,當日值班礦領導。依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44條第2款,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9、嘉樂泉煤礦向太原煤炭氣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做出深刻書麵檢查。

10、依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44條第1款第三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52條,給予嘉樂泉煤礦行政處罰人民幣30000元。

五、防範措施

(一)健全安全管理機構,配備足夠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強化日常安全監督檢查。

(二)加強對重大工程施工作業的現場管理,嚴格執行作業規程、措施規定。

(三)完善規程、措施的編製、審批工作,並嚴格貫徹執行。

(四)加強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增強職工自保互保意識,提高作業人員素質,杜絕違章行為。

平朔公司安家嶺選煤廠“10.28”滑坡死亡事故

2004年10月28日零時15分,平朔公司安家嶺選煤廠末煤排矸場混煤1號煤堆發生一起機械傷害死亡事故,死亡1人。

統計屬別:非原煤生產

發生地點:選煤廠末煤排矸場混煤1號煤泥堆7106給料口

事故類別:其它(滑坡)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嚴重級別:一般事故

死者簡況:張某,男,22歲,清掃工,農民工

一、事故經過簡況

2004年10月27日17時30分,選煤廠獅班皮帶清掃工趙建新、郭富茂、張某來到7117、7129、7130、7150皮帶清掃的固定崗位作業。23時,當班工長趙紅金因裝車需要,將三台由馬二毛、吳玉龍、王滿駕駛的前裝機調至末煤排矸場地混煤1號煤堆,從1號煤堆給7106號送料口送料,約23時40分,7106送料口出現堵塞,三台裝載機開往別處作業。28日零點15分左右,工長趙紅金開動反鏟(挖掘機)準備疏通,這時聽到有人尖叫一聲,隨即回頭看,發現混煤1號煤堆大麵積滑坡,反鏟被埋一半。工長趙紅金意識到有人被埋住,立即用步話機向當班值班經理肖波彙報,肖波通知趙紅金趕快躲到安全地點,並立即把係統停下來,組織郭連全、沈國新、趙紅金及係統四十餘名工人和三台裝載機進行搶救。因當時不清楚尖叫人是否被埋,也不清楚被埋人是誰,於是當班值班經理肖波立即組織各工長清點人員,發現隻少張某1人,但也不能確定張某被埋,於是在安排人員去到別處尋找張某的同時挖掘滑坡的煤堆。零點40分左右,當挖掘至反鏟右側履帶板時發現有人,立即用鐵鍬和手將人救出,確認被埋人員是選煤廠皮帶清掃工張某。救出後張某身體微熱、四肢尚軟。肖波用步話機向選煤調度報告,請急救站準備救護車。同時現場人員用車將張送往安家嶺公司急救站。在急救站,大夫王叢學立即進行了緊急搶救。零點50分,值班大夫王叢學隨車將傷者送往山下醫院,同時在救護車上繼續實施搶救,傷者被送往朔州市三醫院急診室,經搶救無效於28日早晨7時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混煤1號煤泥堆堆尖高度28m,自然安息角43°,煤泥粒度≤1mm,含水份20%。事故發生前兩台前裝機從混煤1號煤堆給7106號口倒料,由於煤堆下部物料被挖走,改變了煤堆的邊坡角,煤堆穩定狀態遭到了破壞,導致煤堆滑坡,是造成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死者張某,在工作期間違反勞動紀律,擅自進入非本人作業的區域,被滑落的煤泥掩埋,導致死亡,是造成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安家嶺選煤廠對煤泥堆潛在的危險因素認識不足,監控不到位,沒有製定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是造成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3、安家嶺礦與勞務公司對這些臨時工的管理職責不清,管理混亂,對臨時雇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日常安全監督管理不力,是造成這起事故的又一重要原因。

三、事故責任及處理

(一)死者張某,皮帶清掃工,在工作時間,未經許可,違反勞動紀律,擅自進入非本人作業區域,被滑落的煤泥掩埋,導致死亡,對這起事故負直接責任,鑒於其死亡,故不予追究。

(二)選煤廠獅班裝車工長,張某未經其同意離開本崗位,趙紅金負有安全教育、管理和監督不到位的責任,對本起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扣罰其3個月浮動工資和3個月安全獎,撤消工長職務。

(三)選煤廠獅班值班經理,全麵負責本班的安全生產管理,對本班職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對本起事故應負直接領導責任。扣罰其當月的浮動工資和月安全獎,撤消值班經理職務。

(四)選煤廠安全經理,主管選煤廠的安全管理工作,對臨時雇傭人員安全教育不夠,日常安全管理不嚴,對煤泥堆潛在的危險因素認識不足,沒有製定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對本起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扣罰當月浮動工資和當月安全獎,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五)選煤廠3名副經理對職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對臨時雇傭人員安全教育不夠,對本次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六)選煤廠經理,全麵負責選煤廠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對職工的安全教育抓的不嚴,對本次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扣罰當月浮動工資和當月安全獎,撤消選煤廠廠長職務。

(七)安家嶺露天煤炭有限公司領導班子9名成員對安全工作管理不到位,對職工的安全教育不到位,對臨時雇傭人員在日常管理中存在的漏洞認識不足,對本起事故負有領導責任,扣罰安家嶺露天公司領導班子成員當月浮動工資和當月安全獎。

(八)扣罰安家嶺露天煤炭有限公司選煤廠全體職工當月浮動工資的20%。

(九)扣罰安家嶺露天煤炭有限公司全體職工當月效益工資的30%和當月安全獎。

(十)根據平煤安字[1996]第176號文《平朔煤炭工業公司安全獎懲辦法》第三章第十三條規定和百日安全競賽活動要求,對安家嶺露天煤炭有限公司罰款四萬元。

四、防範措施

(一)各單位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提高認識,加大工作力度,加強安全管理,強化安全監察,尤其是加大對臨時工、協議工、聘用工、外承包人員、反承包人員的管理力度。

(二)各單位要舉一反三,查找安全管理漏洞和現場不安全隱患,對發現的隱患及時整改。

(三)各單位要加強對職工的安全教育,教育廣大職工嚴格遵守規章製度,嚴守勞動紀律,狠反“三違”。尤其是對臨時雇傭人員一定要納入本單位安全教育工作之中,使他們做到不該幹的不幹,不該做的不做,不該去的地方不去。

(四)各單位加大三級教育培訓力度,嚴格崗前培訓和持證上崗製度,凡未經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人員,嚴禁上崗作業。

(五)各單位要加強現場管理,加強所有作業場所的監督檢查,特別是對現場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因素,要加強日常監控,製定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和必要的應急救援預案

(六)要求公司所有選煤廠加強煤堆的管理,製定和完善安全防範措施和作業規程。

(七)公司各單位要完善用工製度,理順用工體製,落實責任,明確職責,做到人人事事有人管。

裝備公司北京煤機公司通順配件廠

“11.19”機械傷害死亡事故

2004年11月19日,中煤裝備公司中煤北京煤礦機械有限責任公司(原北京煤礦機械廠)所屬北京通順煤機配件廠發生一起機械傷害死亡事故,死亡1人。事故直接經濟損失40萬元。

統計類別:機械

事故類別:機械傷害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死者簡況:王某,男,31歲,鏜工,本工種工齡7年,入廠安全考試

一、事故經過

2004年11月19日淩晨,北京通順煤機配件廠鏜工王某與另一職工在車間加班,使用鏜床型號:TSP619,加工轉軸支架零件圖號為:1403.06-0300,用於固定銑刀的梢鐵超出主軸直徑80毫米(操作規程規定楔鐵不得超出主軸直徑)。19日淩晨3點半左右,王某在鏜床主軸轉動時測量工件(按操作規程必須主軸停穩時才能測量工件),致使梢鐵將其掛在主軸上並將其甩過,頭部撞在機床導軌上。陪同工作的職工發現後立即找到值班人員並通知單位領導同時搶救傷者,當120救護車到後,醫生判定王某已經死亡。

二、事故原因

此次事故是由於違章操作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責任事故。

(一)直接原因

操作人員王某嚴重違反《安全操作規程》關於“固定刀具的楔鐵、螺釘不準超出刀杆或套杆外圓;在機床未停穩時不準檢查測量工件尺寸”的規定, 在操作鏜床加工時,未使用固定刀具的專用楔鐵,而是使用了兩個高出主軸直徑80毫米的梢鐵(其中一個已當場拉斷),並在主軸未停穩的情況下進行測量工件操作,被梢鐵掛住,致使頭部撞在機床導軌上,是造成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北京煤礦機械廠有關領導忽視對通順煤機配件廠的安全管理,造成該配件廠安全意識淡薄,安全生產責任和安全生產管理落實不到位,是這起事故的原因之一

2、通順煤機配件廠的有關領導,安全意識淡薄,重生產、輕安全,安全責任製落實不到位,安全管理製度不健全,在無安全保障措施的情況下,盲目組織加班,導致職工疲勞作業,屬違章指揮,是造成這起事故的原因之一。

3、作業現場安全監督檢查不力,事故現場多處出現作業人員違章現象,職工的違章沒有得到查處,造成職工習慣性違章;加班現場沒有配備跟班負責人,現場安全生產管理混亂,是造成這起事故的原因之一。

4、放鬆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職工安全意識淡薄,操作有章不循,習慣性違章現象嚴重,是造成這起事故的原因之一。

三、防範措施

(一)認真分析發生此次工亡事故的原因,舉一反三,吸取教訓,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製度及管理辦法,加強各級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嚴禁盲目組織加班加點,堅決做到不安全不生產,合理組織生產。

(二)組織全廠員工認真學習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全體員工的安全生產意識,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三)加強管理,要求員工嚴格遵守安全生產的各項法規,加強安全監督檢查,嚴格查處“三違”行為。

(四)組織全廠職工定期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培訓和考試,組織全廠安全生產大檢查,認真查找安全生產存在的隱患,製定措施及時整改,堅決做到隱患不消除不生產。

四、事故責任及處理

北京市通順煤機配件廠員工王某嚴重違章操作,引發事故導致本人死亡。北京煤礦機械廠和北京市通順煤機配件廠安全管理不力、對安全生產工作管理不到位,是引發此次事故的原因,按《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規的要求,對於事故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一)免去北京市通順煤機配件廠經理和分管副經理職務,撤銷該車間主任職務。

(二)對北京市通順煤機配件廠黨支部書記予以記過處分。

(三)對北京煤礦機械廠社區中心主任予以警告處分。

(四)對北京煤礦機械廠安全副廠長和分管領導予以警告處分。

平朔公司安太堡選煤廠“12.1”高處墜落死亡事故

2004年12月1日2時左右,平朔公司安太堡選煤廠1號原煤係統單破樓在維修時發生一起高處墜落死亡事故,死亡1人。

統計屬別:非原煤生產

發生地點:1號原煤係統單破樓二層

事故類別:高處墜落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嚴重級別:一般事故

死者簡況:羅某,男,36歲,皮帶巡視工,合同工

一、事故經過簡況

2004年11月30日下午15時30分,選煤部工藝虎班值班經理王曉東在值班經理室組織當班各區域工長召開班前會,布置了當班的生產和安全工作。上崗後,原煤係統帶班工長龔尚江向各崗位人員傳達和布置了當班安全生產工作的內容,安排當班負責1號原煤係統的巡視工羅某在本崗位巡視檢查。22時20分左右,2原煤係統11302和120皮帶機頭溜槽被堵塞,之後不久,羅某負責巡視的1號原煤係統111號篩下溜槽也發生堵塞,造成係統停機。帶班工長龔尚江帶領操作工劉德俊和韓勇處理完2號原煤係統11302和120皮帶機頭溜槽堵塞後,於12月1日1時20分左右,三人一起返回1號原煤係統準備處理111號篩下至115皮帶機尾溜槽堵塞,途中該係統巡視工羅某從操作室出來和三人一起到了111號篩下至115皮帶機尾。在1號原煤係統單破樓,帶班工長龔尚江安排羅某在單破樓底層115皮帶機尾旁負責水管閥門的開關,龔尚江和其他二人在二、三、四層檢查口用水管衝刷溜槽中堵塞的煤泥,進行疏通。

淩晨2時30分左右,由於供水泵停水,帶班工長龔尚江到底層查看情況,在底層發現羅某不在工作崗位。淩晨3點左右,龔尚江和其他二人在處理完1號原煤係統堵塞工作後,仍然沒有發現羅某,便在現場附近進行尋找,沒有結果,約3時30分,通知A班值班經理張守海協助一起去尋找。7時30分,向部領導和礦領導進行了彙報,部領導立即組織全廠職工進行找人,同時礦領導組織有關人員召開緊急會議製定方案,決定通過返煤來找人。12月1日10時20分左右,從3401機頭皮帶發現一隻鞋,並在檢查216-03給料機時,在二號緩衝倉216-03給料機溜槽中發現了羅某,並確認已死亡。

二、事故原因

工人在選煤部1號卸載站二次篩分破碎車間二層111號分級篩末煤下煤溜槽檢查口觀察溜槽堵塞處理情況時,未采取有效的防範措施,違章將頭部伸入檢查口,受煤泥衝擊,落入溜槽,被拉運、轉載、碰撞傷害致死,是造成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事故責任及處理

此次事故是繼安家嶺選煤廠“3.22”和“10.28”事故後又一次發生在選煤廠的死亡事故,充分說明安太堡選煤部在“3.22”和“10.28”事故後,沒有認真吸取教訓,沒有真正做到“舉一反三”,導致短時間內同一性質事故再次發生,同時暴露出安太堡選煤部在安全管理上、安全培訓教育等方麵仍然存在著很大的漏洞,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302號令,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按照中煤集團中煤安字[2004]441號文件和平朔公司12月4日《安全生產專題民主生活會會議紀要》和“四不放過”原則,經公司安全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對事故有關責任人處理如下:

(一)選煤部原煤係統巡視工羅某。自主保安意識不強,1號卸載站二次篩分破碎車間末煤下料溜槽堵塞後,在未采取有效防範措施的情況下,違章將頭部伸入檢查口,受煤泥衝擊,落入溜槽,被拉運、轉載、碰撞傷害致死,對本起事故應負直接責任。鑒予其已死亡,故不予追究。

(二)選煤部虎班原煤係統帶班工長,負責本班原煤係統安全生產管理。溜槽堵塞後,在處理過程中,現場指揮不力,對巡視工羅某安全管理不到位,對檢查口存在的安全隱患重視不夠,對本起事故應負主要責任。扣罰其3個月浮動工資和3個月安全獎,撤消工長職務。

(三)選煤部虎班原煤係統值班經理,負責本班人員崗位安排和合理調配,是當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溜槽堵塞和檢查口存在的安全隱患重視不夠,未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對本起事故應負主要責任。扣罰其當月浮動工資和當月安全獎,撤消值班經理職務。

(四)選煤部主任工程師,代理經理,全麵負責選煤部技術工作及安全生產工作。處理原煤係統溜槽堵塞的安全措施針對性不強;對溜槽口存在的安全隱患重視不夠,對本起事故應負重要責任。扣罰其當月的浮動工資和安全獎,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五)選煤部安全經理,負責選煤部安全工作。對原煤係統安全管理不夠,對溜槽檢查口存在的安全隱患檢查不到位,對本起事故應負重要責任。扣罰其當月浮動工資和當月安全獎,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六)選煤部生產經理,對本部門生產負全麵責任。對原煤係統安全管理不夠,對本起事故應負重要責任。扣罰其當月浮動工資和當月安全獎,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七)選煤部經理,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原煤係統防凍防護設施不健全,對職工日常安全教育不夠,對本起事故應負一定領導責任。扣罰其當月的浮動工資和當月安全獎,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八)安太堡礦機電副總經理,受總經理的委托臨時負責生產(包括選煤廠)工作。對選煤部安全管理不到位,對本起事故應負一定領導責任。扣罰其當月浮動工資和當月安全獎,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九)安太堡煤礦安全副總經理。對選煤部安全管理不到位,對本起事故應負一定領導責任。扣罰其當月浮動工資和當月安全獎,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十)安太堡煤礦總經理,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選煤部安全管理不到位,對本起事故應負一定領導責任。扣罰其當月的浮動工資和當月安全獎,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四、防範措施

(一)安太堡露天煤礦要認真吸取“12.01”事故教訓,完善原煤係統下料溜槽檢查孔的安全防範設施。對所有設備進行徹底的安全檢查,對不符合安全規程要求的,一律停止使用。

(二)選煤部下料溜槽一旦發生壓住、堵塞,清理過程中首先要按照《操作規程》規定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規定處理人員,製定處理方案,由工長親自聯係、指揮。一是用水管衝擊溜槽或轉載部位堵塞物料時,人員不得鑽進溜槽內,也不得將身體探入檢查口,防止上部積貨落下將人員砸進溜槽內。二是要改變處理方案時,必須征得工長的同意,並將新的處理方案告知在場的每個人。三是在處理中發現有危險跡象時要立即停止作業,排查危險狀態,確定安全後方可繼續進行。

(三)安太堡露天煤礦選煤部要進一步製訂完善各工種崗位責任製、操作規程,對職工進行全方位培訓教育,加強安全管理。同時,對連班、加班進行妥善安排,防止因工人勞動強度大而引發的事故。

(四)安太堡露天煤礦要認真吸取“12.01”和今年以來發生在選煤部的幾起事故教訓,加強所屬各部門的安全管理,進一步明確安全管理職責,深化安全檢查和職工安全培訓教育,防止同類事故的再次發生。

五建公司四處丁集項目部“2.24”重大跑模死亡事故

2005年2月24日8時10分,中煤第五建設公司第四工程處在丁集煤礦風井套壁施工中,發生一起重大跑模死亡事故,造成3人墜落死亡。直接經濟損失47萬元。

統計屬別:礦建施工

事故時間:2005年2月24日8時10分

事故地點:淮南礦業集團丁集煤礦風井

事故類別:其它(跑模)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嚴重級別:重大事故(死亡3人)

死者簡況:韓某1,安徽宿州西寺坡鎮人,男,42歲,1999年6月參加工作,初中文化,掘進副班長,農季工,經過三級安全培訓

韓某2,安徽宿州西寺坡鎮人,男,37歲,2004年6月參加工作,初中文化,掘進工,農季工,經過三級安全培訓

潘某,安徽宿州祁縣鎮人,男,30歲,2004年6月參加工作,初中文化,掘進工,農季工,經過三級安全培訓

一、事故經過簡況

丁集煤礦隸屬淮南礦業集團公司,在安徽省鳳台縣境內。風井井筒淨直徑7.5米;井深861米,其中凍結段550米。2005年1月19日,凍結段外壁施工完畢。1月20日,開始使用塊裝模板套井筒內壁。2月24日夜班(零點班),工人接班後正常入井套壁施工,立第258模,校準後開始澆灌混凝土。接著立、澆第259、260、261模。該段內壁厚度為750毫米,混凝土標號為C50。8時10分,在內壁立模至第262模(-273.7米)時,吊盤上技術員張立平發現第258模(-277.9米)兩塊模板豎縫出現開裂,並聽到異常聲音,立即通知操作盤上人員抓緊吊盤。就在此時,第258至261模模板內約80立方米的混凝土突然瀉出,衝落到操作盤上,操作盤的一根吊掛鋼絲繩和一根保險鋼絲繩被衝斷,致使操作盤破壞且嚴重傾斜,盤梁折彎,盤上7名作業人員,3人被衝下井底,當場死亡1人,另外2人被掩埋在混凝土中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2005年2月24日夜班,現場使用的C50混凝土中摻入的水泥不符合設計要求,在設計終凝時間內沒有凝結,增大了對模板的側壓力;當班風井套內壁施工時,第258與257模板連接處部分模板未按施工組織設計要求上齊螺栓並擰緊螺帽,致使該處模板整體抗壓強度降低,當該處所受側壓力超過最大承受能力時,連接孔被撕裂,模板從連接處脹開,混凝土湧出;3名在輔助盤作業的人員未將保險帶固定,當湧出的混凝土強力衝擊輔助盤,將其中的兩根主繩和一根輔助繩衝斷,輔助盤傾斜時,3名人員墜入井底死亡。

(二)間接原因

1、安全責任製不落實。丁集項目部對混凝土的入井檢查不細,沒有按照規定在吊盤處複核混凝土的坍落度、攪拌情況及溫度等直觀指標,並做好記錄;現場套壁施工時經常出現螺栓上不齊、螺帽不擰緊、不按規定拆模並清理、刷塗脫模劑等情況;作業人員有不按規定固定保險帶等違章現象。

2、技術管理不嚴,有關安全技術措施編製內容不完善,審批不嚴,現場執行不到位。現場使用的模板無設計資料;對模板的使用、維修和更換無明確要求;井筒內平行作業、拆模無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技術措施中對保險帶的固定位置未做明確規定,現場未設置專用的保險帶固定繩;措施規定模板不少於20套,實際僅有15套,要求現場使用13套,實際使用11套,未達到規定;措施規定每模循環時間3小時,實際不到2小時。

3、安全教育和培訓不到位,職工安全意識淡薄,自保、互保、聯保製度未落實。項目部80名新入礦掘進工安全教育和培訓時間為42小時,未達到不低於72小時的規定;部分混凝土振動工和立模工未經培訓和考核合格就上崗作業;項目部今年以來未開展職工安全教育活動。

4、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項目部沒有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僅有1名安全特派員,1名安全副經理兼職生產副經理。

5、未擺正安全與質量、安全與進度的關係,片麵強調進度。項目部屈從於業主的壓力,盲目改變施工進度安排,每小班施工4-5模,不符合施工組織設計;實際脫模時混凝土強度僅為0.4Mpa,達不到《礦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規定的0.7-1.0Mpa。

三、整改措施

事故發生後,按照集團公司指示,全公司進行了停產整頓。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做好今後的安全生產工作,公司多次召開總經理辦公會議,做出了10項加強安全生產的決定:

(一)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明確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公司自上而下修訂完善了安全生產責任製,把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基層、落實到人頭,重新逐級簽訂今年後9個月的安全目標責任狀,確保實現安全生產。

(二)推行安全問責製度,加大安全獎罰力度。公司重新修訂了《安全獎罰辦法》,對項目部年度或單位工程實現安全生產的將給予重獎,對違章或發生事故的安全責任主體和責任人加大了處罰力度。

(三)收縮施工戰線,壓縮工程規模。一是根據目前各工程處施工情況,初步核定4個礦建工程處施工規模為“6、6、5、4”。下一步將按照綜合資源情況,按工程類別和規模進行較準確定位。二是任何單位不得轉包或非法分包工程項目。三是加強工程投標和合同管理,所有工程投標,必須經過公司批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承攬工程、超能力施工。同時,公司企管部、法律事務部全過程介入合同簽訂工作。

(四)壓縮隊伍編製,整合人力資源。全麵清理、大幅壓縮現有臨時合同工。通過提高機械化水平,減少用工數量,增強安全保障能力。嚴格用工準入製度,所有新招工人,必須經公司批準,公司統一組織崗前培訓,合格後再錄用。

(五)加強安全培訓,提高隊伍素質。公司組建了新的三級安全培訓中心,進一步理順安全培訓體製。今年後7個月,公司將再培訓2551人次,以滿足安全生產需要。

(六)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產條件。今年,確保超額完成685.99萬元安全技術措施費用投入計劃。主要用於“一通三防”、提升運輸、頂板管理和安全檢測監控儀器配備。同時,積極探討解決安全資金投入渠道,準備重點放在主提升絞車、鑿井穩車電控和減速機改造,井下防爆電氣真空化和供電設備無油化更新,通風和瓦斯檢測監控設備及係統的完善等方麵。

(七)保持政令暢通,嚴肅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今後凡出現“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為,輕者批評教育,重者追究行政責任。凡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未遂事故,公司將嚴格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認真分析事故原因,切實吸取事故教訓,紮實製訂防範措施,嚴肅追究責任人責任。

(八)進一步完善安全管理體係,加強安全監督檢查。確保公司行政管理、安全監察、群眾監督三條線安全管理模式有效運行。安監人員有權作出違章處罰、重大隱患停頭、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停產整頓的決定。廣泛開展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的群眾性“反三違”活動,嚴查“三違”人員,嚴懲“三違”行為。

(九)開展安全警示教育,加強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將企業內外典型事故案例做成圖板,到各項目部巡回開展安全警示教育。學習外單位企業安全文化建設經驗,盡快在全公司推廣。引導職工樹立正確的安全觀,激發職工“關注安全、關愛生命”,促進安全生產的穩定、健康發展。

(十)突出安全管理重點,堅決杜絕重大事故。首先,嚴把“一通三防”關,目前,全公司高瓦斯礦井二期工程,已經全部實現“三專兩閉鎖”和瓦斯自動監控,低瓦斯礦井二期工程全部實行單體式瓦斯監控。其次,重點抓好提升運輸管理,確保提升絞車8大保護靈敏、可靠;二期工程立井提升堅持使用防墜罐籠,大力推廣阻尼式搖台、提升絞車閉環運行;斜井提升加強“一坡三擋”和串車、箕鬥提升管理,完善防斷繩跑車裝置,並對每台人車進行脫鉤試驗。再次,頂板管理堅持支護跟到迎頭,施工馬頭門和大斷麵巷道推廣應用錨索技術。在近期安全工作上,重點做好季節性防雷電、防治水和消防工作。

四、事故責任及處理

根據安徽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丁集煤礦“2.24”重大墜落事故調查處理意見的批複》(皖煤安監監一字[2005]44號),對事故有關責任人進行了處理

(一)掘進隊副隊長,事故當班跟班。現場管理不到位,未按規定組織立模和對混凝土質量進行檢查,未製止作業人員違章行為,對事故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給予其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罰款2000元;

(二)掘進隊技術員,事故當班跟班。技術管理不到位,未按規定組織立模和對混凝土質量進行檢查,未製止作業人員違章行為,對事故負有直接技術管理責任。給予其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罰款2000元;

(三)掘進隊黨支部書記,事故當班跟班並下井,對違反規定立模、作業人員違章現象未進行糾正和製止,對職工安全管理和教育不夠,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和管理責任。給予其撤消黨內職務處分,罰款2000元;

(四)掘進隊隊長,掘進隊安全第一責任者。安全管理不到位,對井下經常未按規定立模、未對混凝土質量進行檢查和作業人員違章現象製止不力,對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罰款2000元;

(五)項目部安監站長,負責現場安全監察。對施工過程中安全檢查和糾正違章不力,隱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對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罰款2000元;

(六)項目部副經理,分管掘進隊工作。安全管理不嚴,對井下經常出現不按規定操作的違章行為製止不力,對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罰款2000元;

(七)項目部技術副經理,分管施工技術工作。技術管理不到位,對井筒內交叉作業、保險帶固定沒有補充措施,對經常不按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象監督不嚴,製止不力,對事故負有重要技術管理責任。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罰款2000元;

(八)項目部副經理,分管項目部安全、生產工作。安全管理不嚴,對現場經常出現的違章行為查處不到位,安全會議召開不正常,對職工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致使職工安全意識淡薄,對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罰款2000元;

(九)原四處副處長兼項目經理,項目部安全第一責任者。對職工安全管理教育不到位,現場管理不到位,對經常出現的違章行為製止不力,對項目部安全機構不健全、安監人員不足未及時彙報解決,對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給予其開除留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一年的處分;

(十)四處副處長,負責安全生產工作。對丁集項目部安全檢查和安全培訓工作開展不到位,未對新工人進行安全培訓,對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十一)四處總工程師,全麵負責各項目部技術管理工作。對丁集風井施工過程中安全技術措施審批把關不嚴,對事故負有重要技術管理責任。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十二)原四處處長,四處安全第一責任者。未按規定配齊丁集項目部安全管理人員,未依法與職工簽定勞動合同並辦理工傷保險,對項目部安全管理監督檢查不力,疏於職工安全教育,對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給予其撤消行政職務、撤消黨內職務處分;

(十三)原四處黨委書記,四處安全教育第一責任者。對丁集項目部安全機構不健全、安全培訓不到位監督管理不力,對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給予其撤消黨內職務處分。

平朔公司安家嶺井工礦1號井“4.25”運輸死亡事故

2005年4月25日零時15分,平朔公司安家嶺井工礦1號井在檢修皮帶運輸機時發生一起運輸死亡事故,死亡1人。

統計屬別:基本建設

發生地點:4號煤東翼5號主運皮帶

事故類別:運輸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嚴重級別:一般事故

死者簡況:胡某,男,53歲,皮帶機司機,合同工(大屯公司)

一、事故經過

2005年4月24日22時40分,綜采一隊跟班隊長孔祥武組織職工召開夜班班前會,當班共有25人參加。跟班班長吳新明安排王敦建開5號皮帶(4號煤東翼主運皮帶),胡某開6號皮帶(順槽皮帶),張敬光清理5號皮帶。約23時30分,張敬光、胡某來到6號皮帶,發現6號皮帶清掃器鬆了,二人站在皮帶上修理。王敦建來到5號皮帶機頭,見遠程控製開關按鈕仍未修好,就用喊話器向班長吳新明請示,吳新明安排王敦建通知張敬光去變電所開關櫃上開、停皮帶。王敦建找到正在與胡某檢修清掃器的張敬光,轉達了吳新明的工作安排。約於25日零時10分,張敬光處理完清掃器,與胡某跳下皮帶,來到中央變電所,在再未接到啟動皮帶通知的情況下,開啟5號皮帶。王敦建發現皮帶開動後皮帶上有燈光,馬上跑向變電所並晃動頭燈通知張敬光停皮帶,事故發生約零時15分。皮帶停止後,王敦建、張敬光尋找胡某,未發現。王敦建電話彙報調度室,調度室接到報告後,立即通知停主井皮帶,同時彙報礦領導並組織尋找。1:30時左右,胡某在地麵01號皮帶機尾處被找到(胡某由5號皮帶(東翼主運皮帶)拉運約25米落入煤倉,煤倉深28米,後通過給煤機進入主井皮帶後提升至地麵),經確認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現場作業人員和指揮人員安全意識不強,違章指揮並違章開動皮帶,是造成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4號煤東翼主運皮帶(5號皮帶)遠程控製開關按鈕出現故障後,綜采一隊從4月20日起數日利用中央變電所開關櫃操作5號皮帶違章組織生產;礦值班領導在4月20日得知4號煤東翼主運皮帶(5皮帶)遠程控製開關按鈕出現故障後,同意綜采一隊違章組織生產,致使違章生產行為沒有得到及時製止,是造成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調度室及電器設備主管部門工作未能盡職盡責,致使綜采一隊違章組織生產的行為數日得不到製止,是造成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3、井工礦將S4101工作麵安全生產承包給綜采一隊後,以包代管,放鬆了對綜采一隊的安全管理;礦主要負責人對綜采一隊違章組織生產的行為默認、失察;礦井安全人員配備不足;職工全員培訓不到位、被考核錄用人員素質差,也是造成這起事故的一個原因。

三、事故責任及處理

(一)綜采一隊5號皮帶清掃工。進入中央變電所後,在未接到通知的情況下,擅自啟動5號皮帶,造成6號皮帶司機胡某被拉運掉入煤倉致死,對本起事故應負直接責任。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張某刑事責任。

(二)綜采一隊跟班班長。在5號皮帶遠程控製開關按鈕仍未修複無法使用的情況下,違章指揮皮帶清掃工張某進入中央變電所利用開關櫃啟動皮帶,對本起事故應負直接責任。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及《平朔煤炭工業公司重大事故責任追究規定》第二章第十二條規定,給予其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

(三)綜采一隊跟班隊長。在5號皮帶遠程控製開關按鈕無法使用的情況下,安排綜采一隊組織生產;對本班職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對本起事故應負主要責任。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及《平朔煤炭工業公司重大事故責任追究規定》第三章第十三條規定,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

(四)綜采一隊隊長,承包S4101綜采工作麵回采,重生產、輕安全,4月20日夜班5號皮帶遠程控製開關按鈕出現故障後,利用中央變電所開關櫃違章啟動皮帶繼續組織生產;對本隊職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不夠,對本起事故應負主要責任。根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給予其行政降級處分。

(五)機電副總工程師,井工礦4月20日值班領導。5號皮帶遠程控製開關按鈕出現故障後,同意綜采一隊違章組織生產,致使違章生產行為未得到及時製止,對本起事故應負主要責任。根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山西省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六)機電隊隊長,負責井下機電設備管理,對綜采一隊違章在中央變電所啟動皮帶的行為重視不夠;對變電所管理不到位,對本起事故應負重要責任。根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山西省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及《平朔煤炭工業公司重大事故責任追究規定》第三章第十三條規定,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並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七)機電隊電器隊隊長,負責井下機電設備的維護、修理。在5號皮帶遠程控製開關按鈕出現故障檢修無效的情況下,未能阻止並彙報綜采一隊在變電所啟動皮帶的違章行為;對變電所管理不嚴,對本起事故應負重要責任。根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山西省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及《平朔煤炭工業公司重大事故責任追究規定》第三章第十三條規定,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並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八)調度室主任。5號皮帶遠程控製開關按鈕出現故障後,隻在當班進行了記錄、彙報,未能製止綜采一隊違章組織生產,跟蹤指揮不到位,對本起事故應負重要責任。根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山西省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並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九)安全副礦長兼安監站站長。礦井安全人員配備不足;對職工安全培訓、教育不夠,對綜采一隊違章組織生產行為監管不力,對本起事故應負一定責任。根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並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十)生產礦長。5號皮帶遠程控製開關按鈕出現故障後,未能及時製止綜采一隊違章組織生產,也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對本起事故應負一定責任。根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並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十一)機電礦長。5號皮帶遠程控製開關按鈕出現故障後,未能及時安排修複,當綜采一隊違章組織生產時未能及時製止,導致事故發生,對本起事故應負一定責任。根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十二)總工程師,當班礦級值班領導,事故發生後未能積極采取有效措施,沒有履行職責,責任心不強,對本起事故應負一定的責任,根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給予其罰款1000元的處罰。

(十三)安家嶺井工礦礦長,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井下生產承包後放鬆了生產隊伍的管理;對綜采一隊長時間違章組織生產的行為失察;對職工安全培訓、教育不夠,管理不到位,對本起事故應負一定責任。根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給予其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十四)黨委書記,根據平煤安字[2005]83號《平朔煤炭工業公司重大事故責任追究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比照同級行政幹部,給予罰款處理。

(十五)根據《平朔煤炭工業公司安全獎懲辦法》第三章第十三條規定,對安家嶺井工礦罰款4萬元。

四、防範措施

(一)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及其它法律法規,加強設備維護保養,確保設備完好率達100%,做到不安全,不生產。

(二)安家嶺井工礦要認真吸取“4.25”事故教訓,對所有機電係統各種設備保護進行全麵檢查,完善安全防範設施。嚴禁違反操作規程從變電所啟動皮帶,如在特殊情況下必須到變電所啟動皮帶,要製定相應的安全措施,並經過有關部門的批準方可實施。

(三)強化領導幹部值班製度,深入生產一線解決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四)要加強特殊工種的管理,嚴禁無證人員上崗,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特別對中央變電所等重點部位要加大管理力度,嚴格執行變電所的管理規定,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五)加強外包隊伍的日常安全管理,杜絕以包代管現象,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進一步明確安全管理職責,理順管理體製。對於新入礦的單位要嚴格執行安全準入製度並將入礦隊伍的日常管理納入本礦的管理之中。

(六)加強對全礦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高職工的自保互保能力。

大屯公司龍東煤礦“5.9”運輸死亡事故

2005年5月9日9時50分,大屯公司龍東煤礦在西一軌道下山一平台發生一起運輸事故,死亡1人;直接經濟損失20.3萬元。

統計屬別:原煤生產

事故類別:運輸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死者簡況:李某,男,54歲,初中,本工種工齡29年,三級安全教育

一、事故地點概況

龍東煤礦西一軌道運輸下山位於礦井西翼采區,服務水平為-285m~-560m,巷道全長760m,巷道傾角22度;巷道斷麵9.6平方米,支護方式為錨網噴漿支護。西一斜巷提升方式采用多甩道串車提升,設計每次提升車輛不超過5輛礦車。絞車型號為JTY-2.5/2.3型液壓絞車,絞車各項保護齊全,提升鋼絲繩徑為31.5毫米,軌道型號為30kg/m,軌道工程質量達到優良品。事故發生的區段為一平台起坡點至一甩道之間。一平台距上變坡點約270米。

二、事故發生及搶救經過

5月9日早班,龍東煤礦運輸科運輸隊斜巷班在西一軌道下山一平台回收雜物。現場6名作業人員,絞車司機張喜新,上口信號把鉤工薑禮增、王開慶(班長),軌道下山一平台副隊長韓建書,信號把鉤工劉備遠、李某。一平台第一鉤運輸廢舊鋼梁。西一軌道上山上平台把鉤工用一輛空礦車帶下鉤頭,在礦車接近一平台時,張喜新聽到三聲信號鈴聲,然後,他又鬆鋼絲繩2~3米。一平台作業人員將空車翻倒(因該處沒有車場)。約9時50分,韓建書、劉備元、李某開始掛第二鉤,共掛四個車:第一輛是裝半圓木的花車,第二、三輛是裝皮帶及雜物的礦車,第四輛是噴漿機。韓建書負責遞銷鏈,劉備元負責掛第一與第二、第二與第三輛礦車之間的連接銷,韓建書和李某共同連接主提升繩鉤頭。李某掛第三輛礦車和噴漿機之間的連接,並將保險繩掛在第三個車尾和噴漿機前部。李某在一平台“牛鼻子”處發出拉車信號,發完信號後仍站在該處,沒有進入躲避峒內。當車輛運行了62米,到一甩道時,鉤頭的鋼絲繩卡在一甩道道岔的翼軌裏,鉤頭連接處被卡死。司機緊急停車,噴漿機繼續上衝,然後下滑,噴漿機碰頭連接板焊縫開裂,造成噴漿機跑車。噴漿機在軌道上向下滑行44米,到一平台道岔處掉道並翻車。在翻滾過程中,機身解體,電機翻滾到一平台道岔往下方37米處,噴漿機主體翻滾在道岔下方50米。在噴漿機向下翻滾過程中,其它散件擊中一平台信號把鉤工李某的頭部、腰部和腿部。礦立即進行了搶救,11時48分,李某失血過多,導致死亡。

二、事故性質及原因

(一)事故性質:違章作業造成的運輸傷亡責任事故

(二)事故直接原因

信號工李某違章作業,站位不當,保險繩沒有掛到應掛的位置,噴漿機跑車,是造成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事故間接原因

1、噴漿機碰頭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碰頭插孔小(直徑39毫米),無法用連接銷(直徑40毫米)正常連接。碰頭焊接質量不高,部分開裂。

2、一平台信號位置不當,信號未放置在信號硐室內。

3、主提升繩卡在甩道道岔的翼軌上,鉤頭連接處被卡死,造成噴漿機慣性上衝,繼而下滑。

4、現場作業人員安全意識不強,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

三、防範措施

(一)大屯公司、龍東煤礦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訓,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安全理念,堅持安全第一的思想,嚴格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製,建立科學長效的安全機製,確保礦井的長治久安。

(二)要全麵加強質量管理工作,深化精細化管理。緊緊抓住現場組織、安全設施、現場管理、安全檢查等環節,進一步規範行為。現場單項工程必須堅持一工程一措施,組織現場會必須形成現場會紀要。

(三)要進一步規範事故彙報和應急救援工作。大屯公司、龍東煤礦要汲取此次事故中反映出來的事故彙報不及時,應急救援能力弱的不足,進一步規範事故上報,提高時效性和應急救援的及時性。

(四)要認真抓好職工的教育培訓工作,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增強自保、互保能力。

(五)要對井下各種車輛及其連接裝置進行全麵檢查,不合格車輛,立即停止使用。

四、責任人處理

(一)礦運輸科運輸隊跟班副隊長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二)礦運輸科運輸隊隊長,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三)礦運輸科科長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四)礦運輸科黨支部書記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五)礦生產技術科副科長對這起事故負有一定的管理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六)分管副總工程師對這起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七)分管副礦長對這起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八)礦長作為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這起事故負有一定領導責任,作出書麵檢查。

(九)有關責任人的經濟處罰(略)。

大屯公司姚橋煤礦“5.29”頂板死亡事故

2005年5月29日19時47分,大屯公司姚橋煤礦在7504工作麵下出口發生一起頂板事故,死亡1人;直接經濟損失19.2萬元。

統計屬別:原煤生產

事故類別:頂板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死者簡況:唐某,男,42歲,高中,本工種工齡23年,三級安全教育

一、事故地點概況

姚橋煤礦7504輕放麵位於新東四采區,走向長860米,工作麵長171米,煤層傾角平均7度。工作麵兩道采用錨網索鋼帶聯合支護,運輸機巷下幫噴漿,運輸機巷為沿空送巷,壓力較大。超前支護單排70米,雙排30米。工作麵采用二部刮板輸送機運輸,分別布置在綜采液壓支架前端和後端。下出口寬度4.2米,走向長度6.2米,出口高度1.7~2.5米,出口支護方式為:機頭抬棚采用雙排雙楔梁支護,傾向架設3.6米丌梁支護,丌梁一端架在下幫鉸接頂梁上,另一端架在雙排雙楔梁上,雙楔梁與丌梁之間加塞木鞋進行防滑。

二、事故經過

五月二十九日中班,班前會由主管隊長孫凱主持,他重點強調了兩道出口作業時,要消除回柱機的鋼絲繩頭,鋼梁及頂板等潛在危險,同時要求各崗位按章作業,做好自保互保工作。

下井以後,跟班隊長宋玉山安排唐某等人在工作麵下出口維護。唐某與羅長剛先回下出口老塘側二根雙楔梁,然後回一棚切頂柱。拉過一次後部機頭後,給後部機頭後側雙楔梁的二根單體液壓支柱補液。約19時40分左右,宋玉山與羅長剛在後部機頭老塘側做放頂準備工作,張明亞與張中路在下出口進行超前支護作業,班長張玉海站在1號液壓支架內,唐某站在後部機頭前1.6米處的丌梁下,麵向老塘,正在回後部工作麵運輸機機頭前方抬棚下的一棵單體支柱時,頂板突然來壓,出口抬棚滑向上幫,唐某頭頂上方的丌梁端頭從出口抬棚上滑脫,丌梁彈到唐某的頭部,唐隨即倒地。張玉海聽到響聲,見狀叫來宋玉山等人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搶救,並向礦調度彙報。礦立即組織了搶救,唐某終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性質及原因

(一)事故性質:現場和技術管理不到位造成的責任事故。

(二)事故直接原因

7504采煤工作麵運輸道頂板突然來壓,下出口上幫抬棚支護強度不夠,出口抬棚向上幫滑移,丌梁一端頭滑脫,梁頭擊中唐某的頭部,是造成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事故間接原因

1、工作麵下出口抬棚質量不好;工作麵下出口局部冒頂處,抬棚上方用3~4層木鞋接頂,穩定性差;丌梁與出口抬棚的架設方式與作業規程不一致。

2、在頂板壓力大,局部空頂的特殊情況下,未及時補充加強頂板管理的針對性措施。

三、防範措施

(一)加強對職工安全教育,提高職工自我保安能力。

(二)加強采煤工作麵上下出口的安全管理,確保支護強度。遇到地質變化帶、頂板懸頂、局部空頂等特殊情況時,要及時補充加強頂板管理的安全技術措施。

(三)嚴格按照作業規程和措施作業,對違反規定的,從嚴從重處罰。

四、責任人處理

(一)礦采煤二隊跟班副隊長對這起事故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二)礦采煤二隊隊長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三)礦采煤二隊黨支部書記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並免去黨支部書記職務。

(四)礦生產技術科分管副科長對這起事故負有管理責任,給予記過處分。

(五)礦采煤二隊技術員對這起事故負有管理責任,給予記過處分。

(六)礦分管副總工程師對這起事故負有管理責任,給予記過處分。

(七)礦分管采煤副礦長對這起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記過處分。

(八)礦長是姚橋煤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這起事故負有一定領導責任,做出書麵檢查。

(九)礦黨委書記對這起事故負有一定領導責任,做出書麵檢查。

(十)有關責任人的經濟處罰(略)。

五建公司四處臥龍湖項目部“7.8”死亡事故

2005年7月8日7時30分,中煤第五建設公司第四工程處第三項目部(臥龍湖)在拆除模板時發生一起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輕傷。

統計屬別:礦建施工

事故時間:2005年7月8日7時30分左右

事故地點:皖北煤電集團公司臥龍湖副井井筒工作麵

事故類別:其他(撞擊)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嚴重級別:一般事故(1人死亡,1人輕傷)

死亡人員簡介:丁某,男,掘砌工,32歲,初中,2004年8月參加工作,崗前培訓

一、事故經過簡況

2005年7月7日中班,下午17時左右,機電隊長開完班前會後,機電人員下井拆除模板,發現隻清理一小部分,機電帶班人員劉培升等6人,割去模板下口一小部分模板連接螺栓,因清理不到位,無法氣割,21時左右便上井吃飯,410隊當班掘進工繼續清理,23時左右410隊熊建軍隊長下井,並安排跟班隊長季永良等7人將模板連接螺栓清理幹淨,以便機電氣割,並聽從機電人員的安排,23點左右,機電人員下井繼續拆模板,首先拆除丁字板右邊的第一塊模板,用主提鉤頭掛繩套栓死第一塊模板,張緊發現丁字板右邊的第一塊模板拆不掉,鬆掉鉤頭後,劉培升等3人便上井到隊部拿3噸的手拉葫蘆,於是在丁字板右邊采取氣割,割出一條割縫,在氣割前,機電班長劉培升告訴站在大模上邊丁某檢查模板懸吊繩是否有勁,並要求幫忙拉手拉葫蘆,10分鍾後,機電人員和一名掘進工再次拉手拉葫蘆,“砰”的一聲丁字板右邊割出的一塊(被主提鉤頭拉住,防倒)脫落,1號模板懸吊繩突然提起1米左右,站在模板腳手架上的丁某被彈到模板澆注口上,經搶救確認死亡。

事故發生後的特征:一是用手拉葫蘆橫向拉拆模板時,當模板被拉拆落那一瞬間,1號模板繩發生強力跳動,向上彈一米多高,其他模板繩均未上跳;二是事故發生時模板上有四位掘進工進行清模作業,都帶有保險帶,事故發生後,兩位職工被上彈,掉下模板未受傷,另一位輕傷,斜坐在接茬模板上,一位傷亡者斜躺在模板澆注口上。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模板下落井底時,未嚴格檢查模板繩鬆放狀態,1號模板繩仍然受力,第一塊模板拆落時振動,模板鬆離井壁失去阻力,1號模板繩突然減載上彈,職工自我保護意識不強,模板拆除時,因井底有水沒有及時排放,模板作業人員未撤到安全位置是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拆模措施第五條要求,模板拆除時,模板上不能站人,但在模板拆除時留有四人,模板拆離瞬間反彈,模板上人員受彈、失穩、衝擊、碰撞,是這次事故的又一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這次模板拆除雖有措施,但措施不詳細,拆模作業機電、掘進配合,措施貫徹不到位,協調指揮不力,是這次事故的間接原因。

2、項目部對此次高危作業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沒有落實組織指揮,措施製定不詳,審批不細,安全監督不力是這次事故的又一間接原因。

三、防範措施

(一)各項目部立即開展一次專項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各項安全技術措施的編製、報批及貫徹落實情況,對不符合安全技術措施的編製、報批及貫徹規定的必須立即整改,對檢查出的各類三違現象,要對照處罰辦法加倍處罰。

(二)全處範圍內召開一次事故通報分析會,從各級管理人員的思想上和管理上,分析事故的深層次原因,真正做到遵章守紀、以人為本、安全生產;

(三)以項目部為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在崗培訓和教育,使管理人員真正懂管理、會管理,加大職工的在崗培訓力度,增強職工的自保和互保意識和能力,提高施工隊伍的素質,確保安全生產;

(四)擴大安全監督檢查隊伍,確保所有施工點每班有人監督檢查,進一步加大安全生產監督人員考核的力度,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真正起到安全監督作用。

四、事故責任及處理

(一)副處長,主持四處全麵工作,四處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安全管理不到位,對事故負有管理責任。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罰款1000元;

(二)副處長兼總工程師,分管四處施工生產和技術工作。對施工現場和技術措施管理不到位,對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給予其記過處分,罰款1000元;

(三)副處長兼安監處長,負責全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不到位,對事故負有監督管理責任。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罰款1000元。

(四)按照公司《安全生產獎罰辦法》(中煤五公司安[2005]18號)第三章第14條規定,公司對四處罰款4萬元。

(五)項目經理,項目部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安全技術措施落實不到位,對該事故負有現場管理責任。給予其撤職處分;

(六)項目副經理,項目部安全生產負責人。對該事故負有現場直接管理責任,給予其撤職處分;

(七)項目副經理兼410隊長。對本次事故負有現場管理責任。給予其撤職處分;

(八)項目副經理,項目部機電管理負責人。對該事故負有現場直接管理責任。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並罰款500元;

(九)安全特派員。對該事故負有現場直接監督責任。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

(十)410隊跟班付隊長,負責當班安全生產協調工作。在機電當班負責人兩次要求從模板撤人時,沒有予以現場協調,對該事故負有現場直接責任。給予免去其付隊長職務處分;

(十一)機電隊隊長。對機電隊模板拆除措施落實不到位,負直接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並罰款500元;

(十二)機電隊事故當班負責人。在人員沒有撤離模板的情況下違章作業,是這次事故的直接責任人。給予其記過處分並罰款600元;

(十三)事故發生時在模板上作業的2人。違章作業,是這次事故的直接責任人。鑒於丁某已傷亡免予處理,給予受輕傷者罰款600元。

裝備公司邯鄲煤礦機械公司“8.20”觸電死亡事故

2005年8月20日,中煤裝備公司中煤邯鄲煤礦機械有限責任公司(原峰峰金屬支架廠)液壓分廠發生一起觸電死亡事故,死亡1人,直接經濟損失16.5萬元。

統計類別:地麵生產

事故類別:觸電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死者簡況:侯某,男,32歲,電工,本工種工齡12年,特種作業培訓

一、事故經過

2005年8月20日14時30分,邯煤機液壓分廠裝卸工趙廣江因天車電氣故障,向分廠生產科調度室李喜德反映情況,李喜德讓他去找維修車間主任李保元安排電工維修。找到後,李保元讓趙回車間開具維修票後直接找電工侯某(侯某是維修車間專門負責維修天車的電工小組組長)。侯某因本電工組正在廠辦公樓安裝電熱水器線路,電工人員安排不開,又來找李保元說明情況,李對侯說:“你們這邊的活先停下,到車間看一下情況再說,如果人手不夠,再安排維修組其他人員一起去。”侯某沒有通知本組實習電工武全帥(無特種作業操作證),獨自一個人去車間對天車進行檢修。在維修過程中,侯首先停電進行檢查,對故障點進行了處理,送電試驗後發現仍不能使用,這時,由於需要登高作業,當時在現場的調度李喜德又安排一輛叉車叉上工作平台供其登高作業。15時05分,侯某站在叉車叉的架子平台上,升至天車道軌下方修理天車電動葫蘆,侯某自己未采取斷電措施帶電作業,又未安排監護人員。當他左手扶著天車電動葫蘆,右手往身後的工具包內取工具時觸及天車滑線,導致觸電。在場人員李林立即切斷電源,進行搶救。並迅速撥打120電話請求醫救,15時15分將傷者送到邯鄲市第一醫院,經搶救無效於15時50分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原峰峰金屬支架廠液壓分廠維修車間電工侯某安全意識淡薄,電工操作證過期未複審、違章作業,在維修天車時未安排監護人,未采取斷電措施,帶電作業是釀成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間接原因

1、原峰峰金屬支架廠液壓分廠維修車間的領導,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安全責任製落實不到位,沒有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違章指揮,安排操作證過期人員上崗作業;原峰峰金屬支架廠液壓分廠生產科的管理人員,在現場親自安排、指揮天車的維修工作,但對侯某未斷電作業又未安排監護人的違章行為未加製止,是嚴重的“三違”現象。

2、原峰峰金屬支架廠液壓分廠重生產、輕安全,未認真執行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安全生產責任製落實不到位,未設專職安全監管人員,登高作業時沒有專用設施。特別是對習慣性違章的監督、糾正、查處不力,現場安全管理有漏洞。

3、原峰峰金屬支架廠重生產、輕安全,未按規定設置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落實不到位,安全管理責任不明確,安全監管不力,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不全麵。

三、防範措施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充分認識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以此為戒,舉一反三。邯鄲、峰峰兩廠區全麵停產整頓,對所屬轄區開展廣泛的安全教育和安全隱患排查活動,加大監督和檢查力度,及時消除各類事故隱患,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二)依法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公司建立健全了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安全監察處,按規定配備了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分公司配備了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車間、班組配備了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明確了各級安全監管人員的職能和職責,全麵落實了安全生產責任製。

(三)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全麵落實企業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正確處理安全生產與經濟效益、企業發展的關係。公司與分公司、車間、班組要層層簽訂安全目標管理責任狀,建立健全各種安全管理製度,完善各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製定橫到邊、豎到底的各級各部門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製,夯實班組安全生產管理的基礎。

(四)進一步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為天的理念,加強對新工人入廠的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對各類特種作業人員取證和複審及時培訓,考試合格,保證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100%。加強對各工種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增強職工的全員安全意識、自我保護意識,確保安全生產。

(五)積極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活動,加大安全投入,使公司在安全基礎管理、設備設施、熱工燃爆、機械、電氣五方麵,按照安全達標標準要求進行全麵整改,提升公司的本質安全水平,達到安全質量標準化二級企業要求,從根本上保證公司安全生產。

四、對責任人的處理

(一)原峰峰金屬支架廠液壓分廠維修車間主任,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

(二)原峰峰金屬支架廠液壓分廠生產科調度,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三)原峰峰金屬支架廠液壓分廠廠長,給予其免去分廠廠長職務的處分。

(四)原峰峰金屬支架廠副廠長,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五)原峰峰金屬支架廠(臨時負責全麵工作)副廠長,給予其警告處分。

大屯公司孔莊煤礦“10.7”頂板死亡事故

2005年l1月7日21時45分,大屯公司孔莊煤礦在7431綜放工作麵發生一起事故,死亡1人;直接經濟損失20.6萬元。

統計屬別:原煤生產

事故類別:頂板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死者簡況:黃某,男,36歲,初中,采煤工,本工種工齡16年,三級安全教育

一、事故地點概況

孔莊煤礦7431綜放工作麵位於III2采區,標高-771米至-843米,煤厚4.8米,設計采高2.3米,實際采高2.1米,麵長156米,平均傾角25度,該麵現處於初采期間,事故前已推進8.5m。

二、事故經過

2005年10月7日中班20時45分,綜采一隊7431工作麵從上往下割煤一刀後,煤機返回並下行割第二刀煤到111號支架處時,移架工沈恒安剛把81號支架移到位後,即在距底板1.2米以上的位置煤壁突然片幫(片幫煤塊長×寬×高為:800×350×350mm),便隨即躲到80號~81號支架之間,而距其下方5-6米距離處,在76號支架內的煤機電纜工黃某發現後,便急忙後退,因驚慌不慎後仰摔倒(但該煤塊並未片落到運輸機以外),頭部撞到支架底座過橋上,造成後腦及右側背部受傷。沈恒安發現後立即打停點和喊人。在工作麵機頭幫助移架的跟班副隊長燕守忠和附近作業人員聞訊後,迅速組織現場搶救,並電話報告礦調度室。礦迅速組織了搶救,黃某經搶救無效,於10月8日2時58分死亡。

二、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事故直接原因

7431采煤工作麵煤壁突然片幫,死者黃某躲避時不慎後仰摔倒,後腦撞在綜采支架底座過橋上,造成後腦及右側背部嚴重受傷致死。

(二)事故間接原因

1、7431采煤工作麵安裝後放置時間較長,煤壁破碎、壓力集中,初采時防煤壁片幫措施不到位,煤壁片幫現象比較嚴重。

2、黃某未正確佩帶安全帽,摔倒時,安全帽脫落,導致後腦嚴重受傷。

3、安全教育不到位,職工自保技能不強,遇緊急情況處置不當。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與分析,認定這是一起因職工自保技能不強、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而導致的責任事故。

三、防範措施

(一)加大對現場安全管理和安全檢查力度,確保隱患不消除不生產、措施不到位不生產。

(二)加強工作麵煤壁管理,製定防止采煤工作麵煤壁片幫的針對性措施,並嚴格落實。

(三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下發的《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建立、完善相應管理製度,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四)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在全礦開展以杜絕“三違’’為主題的安全教育活動,切實吸取事故教訓,做好安全工作,確保年底前的安全生產。

(五)進一步完善礦井深部水平工傷急救程序,加強對職工應急救援方麵的培訓教育工作,提高職工自救、互救技能,正確判斷傷情,為急救醫生提供準確的信息。

四、責任人處理

(一)礦綜采一隊事故當班班長,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給予其記大過處分。

(二)礦綜采一隊跟班副隊長,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

(三)礦綜采一隊隊長,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

(四)礦綜采一隊黨支部書記,對這起事故負有教育責任。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並免去黨支部書記職務。

(五)礦生產部分管副部長,對這起事故負有管理責任。給予其記過處分。

(六)礦分管副總工程師,對這起事故負有管理責任。給予其記過處分。

(七)礦分管副礦長,對這起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八)礦長是孔莊煤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這起事故負有一定領導責任。責令其作書麵檢查。

(九)礦黨委書記,對這起事故負有一定領導責任。責令其作書麵檢查。

(十)有關責任人的經濟處罰(略)。

平朔公司安家嶺露天礦“1.6”死亡事故

2006年1月6日12時40分,平朔公司安家嶺露天礦在檢修卡車時發生物體打擊死亡事故,死亡1人。

統計屬別:原煤生產

發生地點:安家嶺露天礦卡車維修車間

事故類別:其它(物體打擊)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嚴重級別:一般事故

死者簡況:楊某,男,40歲,機修工,合同工

一、事故經過

2006年1月6日9時,卡車車間主任路慶紅在卡車車間辦公室組織當班工長以上幹部召開了安全例會,傳達了礦作業會精神,安排了當班各班組的工作,9時25分,小鬆組工長康建學在卡車車間內也召開了當班班前會,會上強調了安全及工作中的注意事項,安排楊某、張保華、李振川3人對730E型4116號卡車右前懸掛及羊角進行拆卸維修工作,之後,3人開始上崗作業,午飯前完成了對羊角的主要連接部件(轉向油缸、轉向橫拉杆、液壓油泵、潤滑油管)的拆卸工作,午飯後12:40分,作業人員楊某,在拆卸右前羊角托盤最後一條螺絲時,卡車右前羊角從軸上突然脫落,致使蹲在羊角下方作業的楊某砸壓受傷,車間主任和現場工人將其迅速送往平朔醫院。終因其頭部嚴重受傷,經搶救無效於13時25 分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現場作業人員,未按照《操作規程》“拆胎後要用叉車托住電動輪和前輪,方可鬆動螺絲”和“重物下麵嚴禁站人”的規定,也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蹲在羊角下方拆卸螺絲,違章作業,是造成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管理人員對楊某的違章行為未能及時發現,監督檢查不到位,是造成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職工自保、互保意識差,未配備專職叉車司機,是造成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三、事故責任和處理

(一)卡車車間機修工楊某,未按照《操作規程》“拆胎後要用叉車托住電動輪和前輪,方可鬆動螺絲”和“重物下麵嚴禁站人”的規定,違章蹲在羊角下方卸螺絲,被突然掉下的羊角砸壓致死,對這起事故負直接責任。鑒於其已死亡,故不予追究。

(二)卡車車間機修工李某,參與違章作業,對楊某的違章行為未加製止,也未向領導彙報,安全互保意識不強,對本起事故應負主要責任。根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給予其留用察看的行政處分,並罰款1000元。

(三)小鬆組工長,負責小鬆組全麵工作,對存在的違章行為監督檢查不到位,安全培訓教育不夠,對這起事故負主要責任。根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及《平朔煤炭工業公司重大事故責任追究規定》第三章第十三條規定,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並罰款1000元。

(四)卡車車間副主任,協助車間主任對各項工作全麵負責,對存在的違章行為監督檢查不到位,安全培訓教育不夠,未配備專職叉車司機,對這起事故負重要責任。根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及《平朔煤炭工業公司重大事故責任追究規定》第三章第十三條規定,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並罰款800元。

(五)卡車車間主任,卡車車間安全第一責任者,全麵負責卡車車間的各項工作,安全教育培訓不夠,日常管理鬆懈,未配備專職叉車司機,對這起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根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並罰款1000元。

(六)、安家嶺礦機電副礦長,分管機電設備維修,對這起事故負領導責任。《平朔煤炭工業公司重大事故責任追究規定》第三章第十三條規定,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七)安家嶺礦安全副礦長兼安監站站長,負責全礦的安全管理工作,對這起事故負一定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罰款800元。

(八)安家嶺礦礦長,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礦黨委書記。對這起事故負一定的領導責任,分別給予行政罰款500元。

(九)根據《平朔煤炭工業公司安全獎懲辦法》第三章第十三條規定,對安家嶺露天礦罰款4萬元。

四、防範措施

(一)安家嶺露天煤礦要認真吸取“1.6”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對卡車車間進行安全整頓,排查隱患,組織全礦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增強職工自保、互保意識,確保安全生產。

(二)各單位要嚴格按照“三大規程”規定作業,杜絕違章作業。

(三)進一步並完善“三大規程”,針對各種大型機電設備製定出詳細的作業規程,做到有章可循。

大屯公司姚橋煤礦“1.9”頂板死亡事故

2006年1月9日6時03分,大屯公司姚橋煤礦在7359B工作麵發生一起頂板事故,死亡1人,輕傷一人;直接經濟損失21.3萬元。

統計類別:原煤生產

事故類別:頂板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死者簡況:潘某,男,37歲,高中,機修工,一般工齡20年,三級安全教育

一、事故經過

采煤一隊施工的7359B綜采工作麵,工作麵走向長度為40米,麵長170米,開采7煤上分層。綜合機械化采煤。

2006年1月9日夜班,割完一刀煤後,采煤機從機尾向機頭行進到79架處,采煤機下搖臂調高油管爆裂。停機後,跟班隊長張井發先找頂,然後和機修工潘某一同進入煤壁側更換油管。6時3分,頂板冒落一塊2000×800×550毫米的矸石擠住了張井發和潘某,班長勾欽貞立即安排人員進行搶救,並向礦調度彙報。礦立即組織搶救,潘某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性質及原因

(一)事故性質

這是一起由於空頂作業造成的責任事故。

(二)事故直接原因

張井發、潘某進入無支護的煤壁側作業,頂板突然冒落,是造成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事故間接原因

1、安全技術措施在現場不落實,違章在無支護的煤壁側作業,是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2、現場檢查不細,未能發現頂板隱患,違章指揮工人在無支護的頂板下作業,是造成這起事故的原因之一。

3、職工安全意識不強,自保互保能力差,是造成這起事故的原因之一。

4、現場管理存在漏洞,未能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職工安全教育不到位,也是造成這起事故的原因之一。

三、防範措施

(一)大屯公司及所屬煤礦要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的有關規定,進一步完善礦井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的下井帶班製度,提高現場控製力度。

(二)大屯公司所屬礦井停產整頓一天,組織開展拉網式的井上下安全大檢查,全麵排查安全隱患,落實整改。

(三)姚橋煤礦要認真汲取事故教訓,加強對職工安全教育,提高職工自我保安能力。

(四)加強采掘工作麵的頂板管理,確保有效支護。遇到地質變化帶、頂板懸頂、局部空頂等特殊情況,必須提高支護強度,嚴禁空頂作業。

(五)嚴格按照作業規程和措施作業,繼續加大“反三違”力度,對違反規定的,從嚴從重處罰。

四、責任人處理

(一)礦采煤一隊跟班副隊長,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

(二)礦采煤一隊當班班長,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

(三)礦采煤一隊隊長,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

(四)礦采煤一隊黨支部書記,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並免去黨支部書記職務。

(五)礦生產技術科分管副科長,對這起事故負有一定的管理責任。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六)礦采煤一隊技術員,對這起事故負有一定的管理責任。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七)礦現場安監員,對這起事故負有一定管理責任。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八)礦分管采煤副總工程師,對這起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九)礦分管采煤副礦長,對這起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十)礦長,對這起事故負有一定領導責任。責令其作書麵檢查。

(十一)礦黨委書記,對這起事故負有一定領導責任。責令其作書麵檢查。

(十二)有關責任人的經濟處罰(略)。

五建公司二處劉店項目部“3.14”提升運輸死亡事故

2006年3月14日20時35分左右,中煤第五建設公司第二工程處劉店項目部在劉店煤礦副立井施工過程中因吊桶墜落發生一起運輸死亡事故,造成2人死亡。

統計屬別:礦建施工

事故時間:2006年3月14日20時35分左右。

事故地點:淮北礦業集團劉店煤礦副立井井筒。

事故類別:運輸(吊桶墜落)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嚴重級別:一般事故(死亡2人)

死亡人員簡況:張某,臨時合同工,1968年2月出生,初中文化,2006年2月4日參加工作,經過區隊培訓

王某,臨時合同工,1980年12日出生,初中文化,2005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經過公司安培中心培訓

一、事故經過簡況

劉店煤礦副立井隸屬安徽省淮北礦業集團公司,位於安徽省渦陽縣境內。該井筒淨直徑6.8米,井深711米,凍結深度382米。設計年產150萬噸,2006年元月6日開工,2006年3月14日施工成井261米。

現施工凍結段外壁淨徑8.6米,荒徑10.2米。凍結表土段施工采用人工配合挖掘機挖土,中心回轉抓岩機裝土。提升係統采用主、副提兩套提升裝置,吊桶為3立方坐鉤式。

3月14日中班,井下施工任務是挖掘出土,20時35分左右,主提絞車提完第7吊桶土後,吊桶正常下行。吊桶在通過上吊盤上方穩繩褲叉繩處,吊桶突出部位與褲叉繩繩卡相撞,導致吊桶發生晃動且旋轉,到下吊盤喇叭口處偏離中心位置(下吊盤至工作麵14米),擔在喇叭口外緣上,吊桶歪斜,吊盤信號工處理不當,誤拉開保險銷發生脫鉤。此時,因為中心回轉抓岩機正在工作,產生較大震動,吊桶脫離盤口墜落,碰到中心回轉抓岩機大臂後,橫落向迎頭,砸到正在指揮挖土作業的副班長王某和迎頭主提信號把鉤工張某。王、張二人經渦陽縣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吊桶擔在下吊盤喇叭口時,吊盤主提信號工違章操作,用手拉動鉤頭保險銷,導致吊桶脫鉤;同時,由於中心回轉抓岩機正在工作產生較大震動,致使吊桶脫離盤口墜落。

(二)間接原因:

1、吊桶與罐道繩之間安全間隙不足,吊桶在下行過程中和吊盤上方罐道繩的褲叉繩卡子碰撞,吊桶發生旋轉晃動偏離喇叭口提升中心。

2、機電管理不到位,吊桶與罐道繩之間安全間隙不足,沒有及時調整。

3、安全監督管理不到位。安全特派員發現吊桶與罐道繩之間安全間隙不足問題隻是口頭提出,沒有書麵下達整改通知。吊盤主提信號工無證上崗卻沒有發現。

4、隱患整改不及時。吊桶與罐道繩之間安全間隙不足問題長期存在,卻沒有進行整改。

5、勞動組織管理存在漏洞。項目部安排沒有取得特殊工種證件的人員從事特種崗位工作。

6、安全技能培訓不到位,工人的應變能力差,遇到緊急情況采取措施不當。

三、整改措施

(一)全公司立即全麵停產整頓,按照《公司停產整頓方案》重點檢查安全責任製落實情況,整頓安全思想觀念,整頓組織紀律,整頓安全環境。公司調度室要及時調度停產整頓進展情況,調度工程通風、排水、瓦檢等工作情況,確保停產整頓期間萬無一失。公司將組織安全檢查組,由公司領導帶隊對各單位停產整頓情況進行抽查。完成停產整頓的項目部,要寫出書麵報告,工程處自查,公司複查驗收,報集團公司批準後複工。

(二)立即開展安全檢查,各單位要舉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訓,整改安全隱患,拿出具體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公司組織由公司領導帶隊的4個安全檢查組,分片進行安全檢查。

(三)突出“一通三防”、提升運輸、頂板管理、消防管理等安全重點,排查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製訂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堅決杜絕重大事故。

(四)堅持領導幹部下井帶班製度,確保施工一線24小時有副隊長以上的領導幹部帶班,並建立登記檔案。

(五)嚴格用工準入製度,招收新工人必須經過公司批準,進行不少於72學時安全培訓,由師傅帶徒弟4個月,考核合格後方可獨立上崗。

(六)繼續強化安全培訓和持證上崗工作,在施工現場繼續深入開展“一日一題、一周一案、一月一考”安全培訓活動,提高職工安全技能和安全防範能力。

(七)加強施工過程中安全管理,堅持班前會“六必講”,嚴格按措施組織施工,狠殺“三違”,安全工作繼續實行重獎重罰。

(八)加強安全監督檢查,專職安監人員、群眾安全崗員、網員要認真履行職責,敢抓敢管,把各類安全隱患消滅在萌芽階段。

四、事故責任及處理

該事故發生在全集團廣泛開展“平安一季度”活動期間,事故發生後,二處迫於業主壓力,隱瞞未報,使集團和公司安全生產處於被動之中,有損於中央企業形象,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為嚴肅紀律,追究責任,經公司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按照事故責任進行了處理。

(一)二處處長、黨委書記、負責劉店項目安全蹲點包幹的副處長對事故發生、隱瞞負有主要責任。分別給予撤職處分;安監處長對事故發生、隱瞞負有重要責任。決定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二)劉店項目部經理、總支書記、掘進隊長、安全特派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分別給予撤職處分。

(三)帶班副隊長、當班班長、吊盤信號工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分別給予開除處分。

一建公司63處周莊項目部“5.6”提升運輸死亡事故

2006年5月6日20點45分,一建公司第63工程處周莊項目部發生一起提升運輸(傘鑽墜落)死亡事故,死亡2人。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共計53.4萬元。

統計屬別:礦建施工

發生時間:2006年5月6日20點45分

發生地點:周莊煤礦一坑主井距井底約10米處

事故類別:運輸(傘鑽墜落)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嚴重級別:一般事故(死亡2人)

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53.4萬元

傷者簡況:趙某1,男,32歲,掘進工,本工種工齡3個月,農民工,崗前安全教育

趙某2,男,38歲,掘進工,本工種工齡3個月,農民工,崗前安全教育

一、事故經過:

該礦井施工設計為單鉤提升,傘鑽在打眼時采用十噸葫蘆懸吊在上層盤下(該傘鑽為六臂鑽,自重5.3噸,高3.3米),打鑽結束後,用提升鉤頭替換十噸葫蘆將傘鑽提至井上。

2006年5月6日15時10分,隊長召開班前會,當班人員共計11人。布置了當班任務:打眼。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項:注意上下提鑽時小心掛盤;注意風水管路,避免傷人;支鑽時一定要支穩,防止歪倒;上、下吊桶時要係好安全帶。班前會後,15時20分當班工人下井,先開始排幹井底積水。16時25分開始下傘鑽打眼,大約19時左右井下打眼結束,準備收傘鑽,副班長安排趙某1爬到傘鑽上端摘掛繩套(首先應戴好安全帶,將主繩套掛在提升鉤頭上,並加防脫繩套,提升鉤頭稍微上提,待主提繩套受力且葫蘆繩套鬆馳後,將葫蘆繩套摘下)。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趙某1爬到傘鑽上端後未按要求將保險帶掛在鉤頭安全繩套上,也未按要求將主繩套摘掛到鉤頭保險卡子內(繩套的一端掛到位,另一端掛鉤頭尖上),也未使用鉤頭保險繩,便匆匆要求發信號提升。副班長隨即發出提鑽信號,大約20時42分開始提鑽,在提升過程中(傘鑽下端距井底約6.7米)掛在鉤頭尖上一端的繩套脫落,繩套從傘鑽吊環中抽出(吊環孔內徑為70×100毫米)。傘鑽墜落後砸在井底趙某2身上,當場死亡。在傘鑽上作業的趙某1墜落井底,身受重傷,同班其他人員迅速將其送至地麵,項目部領導安排人員將趙某1立即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於2006年5月6日22時02分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趙某1在掛主提升鋼絲繩套時,雖將一頭掛在提升鉤頭上,但另一頭沒有和鉤頭掛牢,造成主提升鋼絲繩套一頭和提升鉤頭脫落,致使主提升鋼絲繩套從傘鑽吊環中抽出。

2、未按《起吊傘鑽專項措施》的要求在主提升鋼絲繩套和鉤頭上打防脫保險鋼絲繩,造成傘鑽墜落。

3、雖帶有保險帶,但沒有在主提升鉤頭上生根,造成本人從傘鑽上墜落至工作麵。

(二)間接原因:

1、公司沒有把集團公司4月29日視頻會議及[2006]197號文件精神落到實處,特別是在立井防墜專項治理中,沒有做到舉一反三。

2、處領導安全責任意識不強,安全工作不深、不細,集團公司4月29日視頻會議和公司4月30日安全辦公會精神落實不到位。在周莊項目部停工期間且傳真機不能使用的情況下,沒有把集團公司197號文件及時傳達到項目部。

3、周莊項目部組織觀念和安全意識極其淡薄。項目主要負責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由於甲方原因該項目停工17天,在向處請示項目開工沒有得到批準的情況下,擅自決定在“五一”黃金周期間開工。

4、項目部和隊領導沒有嚴格執行下井帶班製度。發生事故時隻有副班長一人在井下工作麵。

5、風筒口距工作麵20米,超出施工作業規程的規定,造成工作麵作業環境差,能見度低,影響正常作業。

6、安全培訓不到位,職工素質低。具體表現在,趙某在懸掛主提升鋼絲繩套時,既沒有按起吊傘鑽專項措施操作,又沒有進行認真檢查。

7、必要的通訊設施不暢通。如傳真機不能使用,也沒有及時維修,致使有關文件不能及時傳達到施工現場。

8、該項目時開時停,使人員產生麻痹情緒。

三、事故教訓和防範措施

(一)認識不到位,責任不落實。必須牢固樹立中央企業安全責任意識,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集團公司關於安全生產的指示精神,真正從思想上充分認識安全生產工作的極端重要性,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安全發展理念,落實各級領導的安全責任。始終本著對國家、對集團公司、對廣大職工生命健康高度負責的態度,踏踏實實抓好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二)立井施工必須以提升、吊掛、防墜為重點。嚴格複工前的危險因素辨識和排查,創造良好的安全環境,強化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要舉一反三,杜絕“低標準、老毛病、壞習慣”等“三違”現象,

(三)製度不落實,技術措施管理和執行不到位。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施工作業規程》和《技術操作規程》及各項安全管理製度,技術措施必須嚴謹,並落實到每一個崗位和每一個人。

(四)嚴格執行領導幹部下井帶班製度。認真履行帶班職責,及時解決施工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和各種問題,真正樹立安全重點在井下,解決問題在現場的觀念。

(五)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狠抓責任落實。杜絕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抓不落實的事,追究不落實的人。

(六)加強對農民工安全培訓和職工隊伍建設。加強實際操作技能培訓,增強安全培訓的針對性,把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做深、做細、做到位,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七)“魔鬼就在細節中”,掛繩套是個細節,但忽視細節就會釀成大禍。

(八)加強勞動用工管理,避免有親屬關係的人員同時在井下作業。

四、事故責任分析及對責任者的處理

(一)趙某1,周莊項目部職工,農民工,群眾。在掛傘鑽與主鉤頭聯結的鋼絲繩套時,沒有掛牢,沒有使用保險繩套固定,造成在提升過程中鋼絲套一頭和主鉤頭脫落,致使鋼絲繩套從傘鑽吊環中抽出,傘鑽墜落井底;違章將保險帶掛在鋼絲繩套上,違章乘傘鑽上下,造成本人在傘鑽與主鉤頭脫落時隨傘鑽墜落至工作麵,造成該事故的發生,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鑒於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責任。

(二)周莊項目部副班長,農民工,群眾,當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在提升傘鑽過程中,沒有及時製止趙某2站位不對;沒有及時反映和解決傘鑽與主鉤頭聯結鋼絲繩套過長,工人無法按規章操作問題;沒有及時發現和糾正違章將保險帶掛在鋼絲繩套上,違章乘傘鑽上下等安全隱患,造成該事故的發生,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決定給予辭退。

(三)周莊項目部班長,農民工,群眾,本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沒有及時反映和解決傘鑽與主鉤頭聯結鋼絲繩套過長,工人無法按規章操作問題;沒有及時發現和糾正違章將保險帶掛在鋼絲繩套上,違章乘傘鑽上下等安全隱患,致使安全隱患長期存在;在現場沒有給工人準備上、下傘鑽的梯子,為工人隨傘鑽上下提供條件,造成該事故的發生,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決定給予辭退。

(四)周莊項目部礦建隊隊長,當班跟班,長期合同工,群眾,本隊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沒有及時發現和解決傘鑽與主鉤頭聯結鋼絲繩套過長,工人無法按規章操作問題;沒有及時發現和糾正違章將保險帶掛在鋼絲繩套上,違章乘傘鑽上下等安全隱患。作為跟班隊長,沒有盯住關鍵崗位,造成該事故的發生,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決定給予其行政留用察看一年的處分。

(五)周莊項目部礦建隊副隊長,長期合同工,群眾,主管全隊的安全工作。沒有發現傘鑽與主鉤頭聯結鋼絲繩套過長,工人無法按規章操作問題;也沒有發現違章將保險帶掛在鋼絲繩套上,違章乘傘鑽上下等安全隱患,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決定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六)周莊項目部副經理,長期合同工,中共黨員,主管項目部的機電和安全管理工作。沒有發現和解決傘鑽與主鉤頭聯結鋼絲繩套過長,工人無法按規章操作的安全隱患。明知存在工人經常違章將保險帶掛在鋼絲繩套上,違章乘傘鑽上下等安全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致使安全隱患長期存在,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決定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七)周莊項目部副經理,長期合同工,中共黨員,主管項目部的技術管理和安全技術培訓工作。在製定的《周莊項目部安全技術綜合專項措施》中,對工人在傘鑽入井和提升過程中如何操作的規定不詳細、不具體,造成工人無所適從,隨意操作。在安裝防脫保險鋼絲繩套時,沒有製定操作安全措施,工人不知如何操作。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不夠,致使職工安全技術素質低,安全意識差,違章作業現象時有發生,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事故發生後,擅自修改《周莊項目部安全技術綜合專項措施》,向事故調查組提供虛假情兄 ,決定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八)周莊項目部經理,長期合同工,群眾,主管項目部全麵工作。在要求製作傘鑽與主鉤頭聯結鋼絲繩套時,沒有專項設計,隻是考慮井口甩傘鑽方麵的問題,沒有考慮井下職工摘、掛傘鑽操作的安全與方便;在繩套投入使用後沒有認真調研其安全性和實用性,沒有發現和解決傘鑽與主鉤頭聯結鋼絲繩套過長,工人無法按規章操作的安全隱患,致使工人不得不違章將保險帶掛在鋼絲繩套上;在向處請示項目開工沒有得到批準的情況下,擅自決定開工;沒有落實領導幹部下井帶班製度和事故隱患排查製度。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決定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九)周莊項目部黨支部副書記,長期合同工,中共黨員,主持周莊項目部的黨務工作,分管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不夠,致使職工安全技術素質低、安全意識差,違章作業現象屢見不鮮,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決定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十)處派周莊項目部安全監察員,項目部安監站長,長期合同工,群眾,主管項目部的安全檢查工作。在知道傘鑽與主鉤頭聯結鋼絲繩套過長,工人無法按章操作和工人經常違章將保險帶掛在鋼絲繩套上的情況下,認為不會發生事故,不安排處理,也不向項目部及處安監部門反映,致使安全隱患長期存在,工作失職。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決定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

(十一)處原總工程師,長期合同工,中共黨員,分管全處的技術工作。對《周莊項目部安全技術綜合專項措施》的審批把關不嚴,沒有及時糾正《措施》中對工人在傘鑽入井和提升過程中如何操作的規定不詳細、不具體、不可操作的安全隱患,對事故負有主要管理責任。對安全技術措施管理不嚴,在事故發生後提供不出項目部向工程處審批備案的安全技術措施原件,決定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十二)處原處長,長期合同工,中共黨員,主持行政全麵工作,該處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周莊項目部安全管理不力,負有領導責任,決定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十三)處黨委書記、副處長,長期合同工,中共黨員,主持黨委全麵工作。對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重視不夠,負有領導責任,決定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點評]

這是一起因管理混亂、忽視安全、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造成的責任事故。可以看出安全技術措施編寫不細、事故隱患得不到發現和及時排除;複工前的危險因素辨識和排查不徹底、幹部下井帶班製度不落實;職工缺乏安全知識、自我保護能力差;未經批準,擅自在“五一”黃金周期間開工是造成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安全生產事故絕大多數是由於隱患造成的。堅持預防為主,防患未然,對事故隱患的及時發現和排查治理,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點。

另外,應引起重視的是教訓是加強勞動用工管理,對新從業的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要到位。這起事故遇難的是親哥倆,在組織施工時避免有親屬關係的人員同時在井下作業。

平朔公司安家嶺井工礦1號井“6.20”頂板死亡事故

2006年6月20日21時30分,平朔公司安家嶺井工礦1號井掘進六隊在進行4103回風巷掘進工作麵施工作業時,發生一起頂板死亡事故,死亡1人。

統計屬別:原煤生產

發生地點:1號井4103回風巷掘進工作麵

事故類別:頂板(冒頂)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嚴重級別:一般事故

死者簡況:李某,男,29歲,掘進工,農民工(外包隊)

一、事故經過

2006年6月20日安家嶺井工礦掘進六隊(內蒙大雁礦山有限公司)在1號礦井4103回風巷進行施工作業,當班(中班)下井作業前,由本隊隊長劉永春組織全班人員召開了班前會。入井後在施工地點與早班現場交接,並對早班留下的空頂區進行了支護。支護結束後,開始向前掘進。21時30分時,在左側巷道掘進3.6米、寬3.5米,退出停機,在沒有臨時支護的情況下,掘進機司機施平進入作業區域進行成型測量,支護工李某隨後跟入,在退出時,距前方煤壁1600毫米處,掉下一塊約1平方米、厚350毫米煤塊砸至李某頭部和腰部,經急救站現場處理後送往平朔醫院,李某於22:45分因搶救無效死亡。經現場觀察,該巷道頂板多處有貝殼狀遊石(草帽花),極容易掉落。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作業人員在未進行超前支護、敲幫問頂的情況下,違章進入空頂區,是造成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掘進六隊安全管理不到位,現場管理不嚴,有製度而沒有認真執行;井工礦和掘進隊有關領導重進尺輕安全,對現場的地質狀況了解不清楚,沒有針對性措施,是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三、事故責任及處理

(一)綜掘機司機和支護工李某違章進入空頂區,對事故應負直接責任。給予綜掘機司機處罰1000元,因李某已死亡,不予追究;

(二)跟班隊長,當班的第一責任者,沒有認真檢查作業現場,也沒有製止人員進入空頂區,應負主要責任。給予其處罰3000元;

(三)掘進六隊隊長,班前會安排不細,隻安排任務,沒有強調安全,應負主要領導責任。給予其處罰2000元;

(四)項目負責人,對掘進六隊管理不嚴,安全教育不到位,現場人員有章不循、違章作業。給予項目負責人黃牌警告,如再發生事故將取消準入資格驅逐出礦區。

(五)該工程甲方代表,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對施工單位執行作業規程監督不力,對這起事故負重要責任。按照《平朔煤炭工業公司重大責任追究規定》,給予其1000元處罰;

(六)礦掘進臨時負責人,對現場不了解,沒有提出有針對性的頂板管理措施。按照《平朔煤炭工業公司安全獎懲辦法》第十三條、《平朔煤炭工業公司重大責任追究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並罰款1000元;

(七)井工礦主要負責人,對基層單位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混亂、不嚴格執行規程等行為失察;對外包單位在管理方麵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問題,負有領導責任。按照《平朔煤炭工業公司重大責任追究規定》第十八、十九條規定,經9月12日公司黨政聯係會決定,給予其罰款1000元的處罰,在公司生產協調會上做深刻檢查;

(八)井工礦黨委書記,對安全第一的方針宣傳教育不夠,對外包單位在管理方麵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問題,負有領導責任。按照《平朔煤炭工業公司重大責任追究規定》第十八、十九條規定,經9月12日公司黨政聯係會決定,給予其罰款1000元的處罰;

(九)按照《平朔煤炭工業公司安全獎懲辦法》,決定對掘進六隊罰款4萬元;

(十)按照《平朔煤炭工業公司原煤生產係統安全風險抵押管理辦法》取消原井工礦單位全體職工第二季度的抵押兌現獎;扣除單位班子成員的第二季度全部原煤安全風險抵押金;扣除第二季度集體風險抵押金。並在下月全部補齊安全風險抵押金。

四、事故教訓與防範措施

(一)加強安全設施使用和管理,嚴格作業規程在現場的兌現。

(二)嚴格執行敲幫問頂的安全檢查製度,嚴禁任何人進入空頂區進行作業。

(三)施工措施應有針對性,應與現場的地質條件相符,否則要有補充措施。

(四)公司安監局立即組織召開各單位安監負責人會議,通報了事故情況,要求立即開展安全大檢查,重點是對外包隊伍的檢查,堅決清理不合格隊伍,嚴格安全準入製,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堅決不準承攬工程。

五建公司一處屯留項目部“6.28”運輸死亡事故

2006年6月28日5時24分,中煤第五建設公司第一工程處屯留項目部在施工屯留煤礦北進風立井中因吊桶接近工作麵時超速過放發生一起運輸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

統計屬別:礦建施工

事故時間:2006年6月28日5時24分

事故地點:屯留煤礦北進風立井

事故類別:運輸(立井提升)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嚴重級別:一般事故

死者簡介:劉某,男,22歲,掘進工,農協工,初中,2003年9月參加工作,三級培訓

一、事故經過

2006年6月28日5時24分,第一工程處屯留項目部北進風立井正常出矸時,由於絞車司機精力不集中,吊桶下行接近吊盤時未按規定減速,下行自動減速保護裝置失靈,監護司機睡覺,吊桶高速下行,快速通過吊盤直至井下工作麵,撞倒違章穿越吊桶運行區域的劉某,傷及其腹部和兩腿上部,經搶救無效於當日6時45分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絞車司機李永嚴重違章操作,高速下行,不按規定及時減速,吊桶落底後聽到停車信號方停車,造成井底餘繩約10米。

2、吊桶運行中人員在工作麵違章穿過吊桶提升區域。

(二)間接原因

1、提升絞車八大保護下行自動限速裝置失靈,失去限速保護作用。

2、監護司機陳淑蘭嚴重違紀,班中睡覺失去監護作用。

3、現場安全管理薄弱,存在安全管理鬆、紀律鬆現象。

三、防範措施

(一)在項目部範圍內,立即通報事故,認真吸取教訓,端正思想認識,堅決把安全生產擺到各項工作的第一位。

(二)立即組織項目部全員安全培訓,認真學習安全方針、法規、《煤礦安全規程》及集團、公司有關安全生產指令、通知、規定,領會精神實質,把上級的要求和規定真正落實到實處,對主提絞車司機、信號把鉤工等工種人員單獨集中培訓,學習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及操作規程,增強責任意識,提高操作技能。

(三)立即開展以科隊為單位的四查、四糾活動,一查思想,安全第一思想是否牢固,從每個幹部、每個工人安全意識、安全責任、工作作風,對照找差距;二查製度落實,排查自己和他人有無違反各項製度行為;三查崗位人員有無違紀違章行為;四查施工現場各類隱患。各科隊認真組織、記錄,每個幹部、職工都要有書麵四查情況及整改保證,從而糾正違規、違章、違紀行為。

(四)全麵貫徹落實公司“關於立井施工安全管理的專項規定”。

1、組織精幹人員對提升絞車各項保護全麵檢查一遍,對存在問題立即組織檢修,確保各項保護靈敏可靠,凡八大保護之一發生故障失靈的及後備保護不起作用的,一律停止運行,及時檢修恢複後方可運行。

2、對提升司機實行雙監護。

一是強化安全責任意識,嚴禁隨意離崗、睡崗和疲勞操作,二人輪流操作,每次操作時間為1.5小時,要始終保持頭腦清醒、精力集中,一人遵章操作、一人監護工作狀態並及時認真做好絞車的運行記錄。

二是配備專職監控人員,利用先進監控設備,實現對絞車房、井口房24小時現場監控不間斷,發現違章、違紀行為和突發情況,立即發出警告糾正,采取果斷措施。

三是增強安全巡查,突出檢查密度,隨時製止糾正“雙違”行為。

四是井上口信號工與絞車司機實行相互監護製度,密切注意對方工作狀態。

3、對井上下信號、把鉤、班長、安全員崗位責任製和操作規程認真複查一遍,使製度和規定既全麵又簡單明了,便於記憶和操作,不全的要健全補充細化,進行安全培訓,使施工現場各崗位人員安全責任落實,分工明確。

4、認真落實每班安全員安全職責,明確檢查範圍及要求,對現場查出隱患及時向隊、調度室反饋,隊、調度室要立即安排處理,班後必須詳細填寫安全檢查記錄。

(五)項目部領導幹部及生產管理人員,加大對施工現場巡回檢查力度,每班不少於4次,重點檢查設備運行情況,人員上崗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處理。

(六)全麵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把責任落實到每一崗位、每一幹部、每一道工序,重新補充修訂崗位安全質量作業標準,上標準崗、幹標準活,以優質的崗位工作保證安全質量目標實現。

四、事故責任及處理

這起事故發生在公司《關於立井施工安全管理的專項規定》下發之後和公司“安全生產月”活動期間,性質惡劣,教訓深刻。為嚴肅紀律,追究責任,堅決遏製立井提升事故頻發的勢頭,確保國家財產和職工生命安全,根據“四不放過”的原則,經公司黨政聯席會議研究,對一處“6.28”事故有關責任人進行了處理。

(一)五建公司對“6.28”事故一處有關責任人的處理

1、一處處長、黨委副書記。對公司《關於立井施工安全管理的專項規定》貫徹執行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並罰款5000元;

2、一處黨委書記兼副處長。對貫徹執行公司《關於立井施工安全管理的專項規定》等有關製度監督管理不到位,對職工安全教育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並罰款5000元;

3、一處機電副處長。對公司《關於立井施工安全管理的專項規定》貫徹執行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督管理責任。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並罰款4000元;

4、一處安監處長。對現場安全監督檢查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並罰款4000元;

5、一處副處長兼屯留項目部經理,項目部第一安全責任人。對上級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執行不到位,對現場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不夠,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並罰款8000元;

6、對事故單位第一工程處,按照公司〔2005〕18號文和〔2006〕97號文有關規定,給予罰款8萬元。

(二)一處對“6.28”事故其他相關責任人的處理

1、屯留項目部副經理,主持屯留北風井工作。貫徹執行上級安全生產規章製度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並罰款4000元;

2、屯留項目部黨總支副書記。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規章製度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督管理責任。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並罰款3000元;

3、屯留項目部安全副經理。安全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並罰款2000元;

4、屯留項目部機電副經理。對公司《關於立井施工安全管理的專項規定》貫徹執行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並罰款3000元;

5、104隊隊長。對當班生產布置不細、要求不嚴,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並罰款2000元;

6、104隊黨支部書記。安全教育管理職能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並罰款2000元;

7、104隊當班帶班副隊長。現場管理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並罰款2000元;

8、屯留項目部機電科副科長。安全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並罰款3000元;

9、駐屯留項目部安全特派員。對安全監管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並罰款3000元;

10、屯留項目部北風井安監站副站長。對上級文件貫徹執行不力,安全檢查、安全監管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並罰款3000元;

11、屯留項目部機電科副科長。安全管理不到位,進風井3.5米絞車下行自動減速保護裝置失靈沒及時安排組織修複,仍繼續提升運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並罰款3000元;

12、104隊當班班長。現場管理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並罰款2000元;

13、絞車司機。違章操作,吊桶高速下行沒有及時減速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給予其留用察看兩年處分,並罰款5000元;

14、絞車監護司機。違反勞動紀律,上班睡覺,沒有起到監護作用,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其留用察看一年處分,並罰款3000元;

15、104隊當班工人劉某。在井下工作麵違章穿越吊桶運行區域,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又一直接原因。因其已經死亡,不予追究責任。

焦化公司九鑫焦化公司“8.14”機械傷害死亡事故

2006年8月14日6時30分左右,中煤焦化控股有限責任公司控股的九鑫焦化公司煉焦車間J103皮帶機尾發生一起機械傷亡事故,致1人死亡。

統計類別:其它

發生地點:九鑫焦化公司煉焦車間J103皮帶機尾

事故類別:機械傷害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嚴重級別:一般事故

死者簡況:王某,男,26歲,初中文化程度,皮帶操作工,本工種工齡35天,三級安全教育培訓並且考試合格。

一、事故經過簡況

2006年8月14日6時20分左右,九鑫焦化公司煉焦車間乙班J103皮帶操作工王某與J104皮帶操作工陳會剛開始準備清掃崗位衛生,陳會剛告訴王某說:“咱倆各自先打掃皮帶走廊,等皮帶機停下來後,再一塊兒清理J103皮帶機尾漏下的焦粉。”說完後陳會剛便去J104清掃皮帶走廊。約6時50分,皮帶全部停車,陳會剛便從J104皮帶走廊下來到J103皮帶機尾準備與王某一塊兒清理機尾焦粉。當他走到J103皮帶機尾時,發現王某爬在J103皮帶機尾滾筒與反向滾筒之間的地麵上,昏迷不醒,頭部朝著門的方向,腳朝裏與皮帶滾筒呈平行方向。陳會剛立即通知J102皮帶操作工張亮亮,7時左右,張亮亮馬上打電話通知工段長楊誌平,楊誌平與副工段長張東清聞訊後立即趕到事故現場,楊誌平見王傷情較重,便立即跑去打電話通知公司生產調度,與此同時張東清在其他員工的幫助下將王某抬出室外進行了搶救。生產調度接了電話後於7時16分分別通知了公司總經理、生產副總、安監部長、生產部長、後勤部長等有關領導,上述人員隨後立即趕到事故現場,並組織車輛及人員將王某送到霍州人民醫院進行搶救。經醫院診斷為顱腦損傷,雖經全力搶救,終因傷勢過重於10時5分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公司煉焦車間乙班J103皮帶操作工王某,本工種工齡35天。王某雖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和考試並且合格,但因工作時間短,安全意識差,自我保護能力不強,在清掃衛生過程中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第5.5條明確規定:禁止在機械運轉時清掃機頭、機尾、機架、滾筒上下及附近的焦粉,以防發生絞傷事故),在皮帶運轉的情況下,清理機尾焦粉時,被皮帶掛碰,同時王某在佩戴安全帽時,沒有按規定係好下顎帶,致使發生意外碰撞時,安全帽被碰掉,沒有起到保護頭部安全的作用,致使頭部嚴重撞傷,這是導致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公司煉焦車間乙班當班工段長、運焦組組長對新工人監護檢查不夠。

2、公司安全操作規程及規章製度的執行不力,實施不到位。

3、公司培訓工作沒有落到實處,監督檢查不到位,車間、工段、班組管理上有漏洞。

4、公司領導對員工的安全培訓沒有引起足夠重視,沒有針對公司新員工較多、素質差等特點采取切實有效的對策,對各級領導抓的不緊,考核不夠。

三、事故責任及處理

(一)中煤九鑫公司的處理

參照靈石縣事故調查組的處理決定,根據中煤焦化控股公司有關事故處理規定,結合中煤九鑫公司的實際情況,九鑫公司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和部門進行了處理。

1、公司總經理,九鑫公司安全第一責任人。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扣除其8月份的效益工資,並執行總部的有關處理決定。

2、公司主管安全工作副總經理。對事故負有安全領導責任。扣除其8月份的效益工資,並執行總部的有關處理決定。

3、公司其他班子成員執行總部的有關處理決定。

4、煉焦車間主任,車間安全第一責任人。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其一次性罰款2000元。

5、車間分管安全的主任助理。車間安全監管不到位,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其一次性罰款1600元。

6、車間分別主管生產和設備的主任助理。檢查落實不到位,對事故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分別給予一次性各罰款1600元。

7、車間當班工段長。對現場管理監護不到位,對事故負有管理責任。給予其一次性罰款1000元。

8、車間當班組長。對現場管理監護不到位,對事故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給予其一次性罰款1000元。

9、安監部,公司主管安全工作的部門。對事故負有一定的管理責任。給予部門負責人罰款1000元。

10、生產部,公司生產主管部門。對事故負有一定的管理責任。給予部門負責人罰款1000元。

11、機動部,公司設備維護部門。對事故負有一定的管理責任。給予部門負責人罰款1000元。

12、企管部,公司考核工作主管部門。對事故負有一定的連帶責任。給予部門負責人罰款500元。

13、人力資源部,公司招聘、培訓工作的主管部門。對事故負有一定的連帶責任。給予部門負責人罰款500元。

(二)中煤焦化控股公司的處理決定

鑒於靈石中煤九鑫公司已經對班子成員以外的有關責任人進行了處理。依據中煤焦化控股公司的《重大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辦法》、《安全生產風險抵押獎懲暫行辦法》、《出資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同時考慮到目前企業的實際情況,經中煤焦化控股公司研究決定對有關責任進行了處理

1、中煤九鑫公司總經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通報批評處分並做出書麵檢查;扣除全額風險抵押金和全年兌現安全獎,並重新辦理風險抵押;扣減績效年薪的40%。

2、中煤九鑫公司副總經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主要責任人。對事故負有安全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扣除全額風險抵押金和全年兌現安全獎,並重新辦理風險抵押;扣減績效年薪的40%。

3、中煤九鑫公司其他3名班子成員。分別扣除全額風險抵押金和全年兌現安全獎,並重新辦理風險抵押;扣減績效年薪的40%。

四、防範措施

(一)提高對安全生產重要性的認識。各級領導要清醒認識到保安全就是保政治,保穩定,保大局。效益是企業的血脈,安全是企業的命脈。強化安全生產責任意識,切實擔負起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職責,真正把安全擺到各項工作的首位,堅決做到不安全不生產。

(二)各企業要認真吸取“8.14”事故教訓,對所有機電運輸設備保護進行一次全麵檢查,完善保護設施,同時組織職工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有關部門各項安全指令和各企業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製度、操作規程、作業規程,杜絕違章作業行為。

(三)各企業要針對目前新員工較多,工作經驗缺乏和綜合素質參差不齊等特點,加強對員工特別是新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和監護力度。結合每一個人的崗位特點、文化程度進行理論和實際的培訓。切實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水平。逐步使他們從“要我安全”走向“我要安全”進而達到“我會安全”。

(四)各企業要嚴格現場管理,強化監督機製,班組長、工段長要把好現場管理的各個環節,加強巡檢,對薄弱環節管理要加大監管力度,對發現的“三違”人員要嚴肅處理,絕不姑息。

(五)各企業的各車間要執行師徒合同,並且要加大對新員工的考核力度,督促他們認真學習安全知識和操作規程,對於個別不符合要求的堅決辭退。

平朔公司安家嶺井工礦2號井“8.16”運輸死亡事故

2006年8月16日20時40分許,平朔公司安家嶺井工礦2號井綜掘二隊在進行B903回風順槽掘進工作麵的可伸縮膠帶運輸機檢修時發生一起運輸死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統計屬別:原煤生產

發生地點:B903回風順槽掘進工作麵可伸縮膠帶運輸機機頭

事故類別:運輸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嚴重級別:一般事故

死者簡況:王某,男,34歲,掘進工,合同工

一、事故經過

2006年8月16日,安家嶺井工礦二號井因主井皮帶檢修全礦停產。14時30分,綜掘二隊隊長王舉在會議室召開中班班前會,當班共有10人參加,任務是檢修設備、清浮煤。大約15時40分左右工人們來到工作麵,跟班隊長王文亮安排班長蘇偉帶領武占軍、王兵、李海林到工作麵清煤,自己帶領李寶興、史誌偉、王某和田振華清理刮板運輸機溜頭的浮煤和更換皮帶卡子,隨後各自進入工作崗位。王文亮帶領王某、田振華等四人清理完溜頭的浮煤後,安排田振華在皮帶運輸機開關處操作皮帶,王某在皮帶機頭電機旁給田振華傳遞皮帶開停信號,王文亮檢查皮帶卡子,李寶興、史誌偉進入工作麵取工具。換卡子的程序是:田振華開啟皮帶時,王文亮如發現卡子壞,將信號發給王某,王某再將信號傳遞給田振華,田振華將皮帶停下來,然後王文亮、王某、田振華三人共同更換皮帶卡子。按這樣的程序三人在更換完兩道皮帶卡子後,李寶興、史誌偉也來到皮帶巷,王文亮對四人說:“再檢查一下皮帶是否還有壞卡子,如果沒有的話,就把大架下的浮煤清理一下,清理完後下班。”隨後進行了清皮帶區段劃分,分配了檢查位置。約20時40分,五人按原有程序繼續工作,王某在發出信號後,田振華將皮帶複位,然後按了兩下鈴將皮帶開關按下,皮帶啟開,此時田振華看見王某在揚煤滾筒下清理浮煤。皮帶轉了大約三四分鍾後,田振華發現王某好像被什麼東西猛拉了一下,卷在皮帶裏麵,田振華急忙按下皮帶開關,皮帶停止運行。隨後田振華邊喊王某,邊跑向事故地點,聽到喊叫的王文亮也跑過來,見皮帶架上有大量血跡,王某被卡在滾筒靠煤幫處。王文亮立即上大架救人,讓史誌偉將皮帶鬆開,拿電工刀割開兩道皮帶,將王某慢慢拉出,放在電機邊。隨後立即向值班室、調度室彙報。礦組織有關人員入井對王進行搶救,並迅速送往平朔醫院。經搶救無效,於8月17日3:00時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皮帶清理工王某在向司機發出皮帶信號準備啟動皮帶檢查卡子的同時,清理皮帶機頭滾筒部位浮煤,皮帶機啟動後仍繼續違章作業,身體被皮帶卡子掛住,卷入皮帶與主驅動滾筒之間,是造成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皮帶機司機在明知機頭部位有人清理浮煤的情況下,違章啟動皮帶;皮帶機頭滾筒部位未設置防護欄或防護網;現場管理人員對職工安全監管不到位,對長期存在的無防護設施的不安全隱患重視不夠,是造成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綜掘二隊對皮帶機安全設施的設置和管理不重視,皮帶機頭滾筒部位未按《膠帶運輸機管理製度》和《作業規程》規定設置防護欄或防護網,對本隊職工安全教育、管理不夠;安監站工作人員日常安全檢查、監管不到位;綜掘二隊未配備專職安全員,是造成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3、安家嶺井工礦二號井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不足,規章製度執行不嚴,日常安全檢查、監管不力,對職工安全培訓、教育不夠,是造成這起事故的又一個原因。

三、事故責任和處理

(一)皮帶清理工王某。在向司機發出開皮帶信號準備啟動皮帶檢查卡子的同時,清理皮帶機頭滾筒部位浮煤,皮帶啟動後仍繼續違章作業,身體被皮帶卡子掛住,卷入皮帶與主驅動滾筒之間致死,對本起事故應負直接責任。鑒於其已死亡,故不予追究。

(二),皮帶機司機。在明知機頭部位有人進行清理浮煤作業的情況下,違章啟動皮帶,對本起事故應負主要責任。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規定,給予其開除的行政處分。

(三)綜掘二隊帶班隊長。現場安全監管不到位,對長期存在的皮帶機頭滾筒部位無防護欄或防護網的安全隱患重視不夠,對本起事故應負主要責任。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規定,給予其開除的行政處分。

(四)綜掘二隊隊長。對皮帶機安全設施設置管理不重視,皮帶機頭滾筒部位未按《膠帶運輸管理製度》和《作業規程》規定設置防護欄或防護網,對本隊職工安全教育、管理不夠,對本起事故應負重要責任。根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並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五)綜掘二隊副隊長。對皮帶機安全設施設置管理不重視,皮帶機頭滾筒部位未按《膠帶運輸管理製度》和《作業規程》規定設置防護欄或防護網,對本隊職工安全教育、管理不夠,對本起事故應負重要責任。根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並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六)安監站主管。日常安全檢查不到位,對綜掘二隊安全監管不力,對本起事故應負重要責任。根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給予其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七)安全礦長兼安監站站長。安全管理人員配備不足,綜掘二隊無專職安全員;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對職工安全培訓、教育不夠,對本起事故應負重要責任。根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給予其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八)安監站安監員。日常安全檢查不到位,對綜掘二隊安全監管不力,對本起事故應負重要責任。根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給予其罰款800元的行政處罰。

(九)采掘礦長。對綜掘二隊安全檢查,監管不力,對職工安全培訓、教育不夠,對本起事故應負一定責任。根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給予其罰款800元的行政處罰。

(十)總工程師。各項規章製度、《作業規程》貫徹不力,執行不嚴,對本起事故應負一定責任。根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給予其罰款700元的行政處罰。

(十一)礦長,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不足,規章製度執行不嚴,對職工安全培訓、教育不夠,對本起事故應負一定責任。根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給予其罰款600元的行政處罰。

四、防範措施

(一)安家嶺井工礦二號井要認真吸取“8.16”事故教訓,對所有機電運輸設備保護進行一次全麵檢查,完善安全防護設施。同時,組織職工認真貫徹學習各項規章製度、操作規程、作業規程,杜絕違章作業行為。

(二)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各種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配備不齊嚴禁組織生產。同時,盡快辦理主要負責人變更後的重新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手續。

(三)加強井工礦二號井日常安全管理,配足配齊安全管理人員,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嚴格按許可能力組織生產。同時,要加大對外來單位隊伍和人員的管理力度,進一步明確安全管理職責,理順管理體製。對新入礦的單位要嚴格執行安全準入製度並將入礦隊伍的日常管理納入本礦的管理之中。

(四)加強對全礦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高職工的自保互保能力。

(五)平朔公司要對所屬礦井進行一次全麵的安全檢查,特別要加大對井工礦二號井新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監管力度,健全安全管理機構,配齊安全管理人員。

一建公司49處劉店項目部“10.6”死亡事故

2006年10月6日18時43分,一建公司49處劉店項目部發生一起井筒墜人死亡事故,死亡1人。事故直接經濟損失21萬餘元。

統計屬別:礦建施工

發生時間:2006年10月6日18時43分

發生地點:淮北礦業集團公司劉店煤礦主井

事故類別:其他事故(井筒墜人)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嚴重級別:一般事故

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21萬餘元。

傷者簡況:呂某,男,34歲,初中,掘進工,本工種工齡1年,協議工,三級安全教育

一、事故經過和搶救過程

(一)事故經過

2006年10月6日18時43分,劉店項目部六隊、三隊共同進行主井裝載硐室上部開口施工,硐室開口寬度7.5米,高度2.5米。已由上一班放炮開口,進尺1米。放炮後由劉某班接班,當時在井下作業的人員是:跟班副隊長丁某,班長劉某、李某、副班長劉某、工人劉某、呂某共6人。隊長劉某安排本班工作為落臨時盤3米、鋪設工作台、打錨杆、掛網、噴漿。本班接班時間12時15分,接班後落臨時盤和搭工作台,工作台用2根3寸鋼管、2根2.5寸鋼管、2根150毫米×100毫米×3.5米方木,並用8號鐵絲綁牢在撐木上。臨時盤上一周有圍欄,圍欄用直徑為37毫米的鋼管做立柱,立柱間距1.6米,纜繩高1米。臨時盤位井深620.9米處,距離盤下水麵3米,水深7米。開口處剛放第一茬炮,正在打錨杆,臨時盤和開口之間還沒有形成護欄。

18時40分當班全部錨杆眼已施工完成,隻剩右手幫三個錨杆眼沒安裝完錨杆,最後一個錨杆眼已經打夠深度,由劉某扶錨杆機準備將其撤下,呂某去臨時盤取錨杆準備安裝,由劉某一人撤錨杆機有困難,呂某回來幫劉某撤錨杆機,此時呂某佩帶的保險帶沒有生根,行走時突然從臨時盤與工作台邊緣縫隙墜落,墜落時間18時43分。

(二)搶救過程

呂某墜落後,臨時盤上人員立即下放梯子並讓何某下去打撈,但沒有發現呂某。當班班長劉某和調度員任某共同下去打撈仍沒有發現,同時組織排水打撈。10月7日3時45分將呂某打撈出來,升井後立即送往醫院搶救,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死者在臨時工作盤工作時安全意識淡漠,沒按規定佩帶好安全帶,施工地點安全防護設施不完好,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對職工培訓教育不力,轉崗安全培訓不規範、不到位,對新環境下立井施工的防墜措施培訓針對性不強,內容不深入、具體。

2、貫徹落實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補充措施不到位。

3、職工安全意識不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對重點部位沒有盯住現場,及時製止違章行為。

三、事故教訓和防範措施

為認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訓,防範同類事故的重複發生,今後要嚴格采取以下防範措施:

(一)堅決糾正違章作業。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從業人員不按規定正確佩帶和使用保險帶,造成墜落溺水事故。因此要狠反“三違”,加強職工自身安全意識的教育,提高每個職工的安全意識。

(二)加強和規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嚴格把住入口關,施工單位要依法規範培訓工作,落實全員安全培訓計劃,新工人和轉崗等培訓內容必須規定由四級以上(含四級)培訓機構組織落實培訓。參加培訓的人員,必須經過嚴格考核合格方準上崗。加強對新上項目和工程收尾、工程或隊伍(人員)轉換時的安全培訓工作。企業安全管理部門,要加強日常培訓工作的檢查,從源頭上堵住不合格人員進入施工現場。

加強職工互保聯保製度的落實,有效發揮互保聯保作用。

(三)進一步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工作,科學組織施工。要根據硐室施工“立轉平”的特點,正確處理各道工序與相關安全措施的關係,及時完善安全防範措施。

(四)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強化現場跟班管理。嚴格落實幹部跟班值班製度,加強隱患排查力度,及時發現並消除各類安全隱患,確保在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進行施工。

(五)要嚴格落實“一井一製”監管職責,對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訓等方麵嚴格監督檢查。

四、事故責任分析及對責任者的處理

這是一起因職工違章作業、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導致高空墜人、溺水死亡的責任事故。

(一)項目部跟班副隊長,是施工現場第一責任人,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在臨時盤工作時未發現呂某佩帶保險帶沒有生根,沒有能及時製止違章行為,安全防護不到位,造成事故,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二)項目部跟班隊長,對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職工安全意識淡漠、違章作業負有重要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並處行政罰款2000元。

(三)項目部安全經理,分管項目部的安全生產和培訓工作,對項目部安全管理和職工教育不到位、職工安全意識差、違章作業負有重要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法》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並處行政罰款2000元。

(四)項目部生產經理,分管項目部的生產安全和協調管理工作,對項目部安全管理和職工教育不到位、職工安全意識差、違章作業負有重要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法》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並處行政罰款2000元。

(五)項目部經理,是該項目部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項目部安全管理和職工教育不到位、職工安全意識差、違章作業負有主要責任。落實領導幹部下井帶班、值班和隱患排查不到位,安全防護不到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六)駐劉店項目部安監站長,當班施工中安全檢查不到位,未發現呂二昌保險帶沒有生根,安全防護不到位,對事故負有一定的責任,決定給予撤銷項目部安監站長職務的處分。

(七)處安監處長,包管該項目部安全生產工作。對項目部安全管理和職工教育不到位,對職工安全意識差、違章作業,安全檢查不到位,負有領導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法》第三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記過處分,並處行政罰款2000元。

(八)該處處長,對項目部安全管理和職工教育不到位、職工安全意識差、違章作業負有重要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法》第三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做出書麵檢查,並處行政罰款2000元。

(九)該處黨委書記、副處長,對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重視不夠,負有領導責任,決定給予行政記過處分,並罰款2000元。

[點評]

這是一起因職工違章作業、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導致高空墜人、溺水死亡的責任事故。

這起事故發生在采取安全措施的過程中,因施工地點安全防護設施不完善和職工違章作業造成的。對新環境下立井施工的防墜措施培訓針對性不強,不夠深入、具體也是事故的重要原因。必須加強對工程或隊伍(人員)轉換時段的安全培訓工作, 要有針對性。根據施工內容的不同特點,正確處理各道工序與相關安全措施的關係,及時完善防範措施。

要牢固樹立中央企業的安全責任意識,增強緊迫感、責任感和使命感,以對黨的事業和對職工生命安全高度負責的精神抓好安全生產工作。

認真落實安全管理人員的責任,深入現場解決實際問題。注重生產過程中的每一個細節,要知道管什麼,管到什麼程度,向精細管理要安全。

發動全體員工在施工現場進行危險和危害因素辨識,對生產過程中進行的每一項活動都應當認真地想一想,安全措施還有沒有落實不到位的地方;在每一個細小的環節,都要找一找還有沒有可能出現意外情況的“漏洞”。凡是想到的和查到的,必須采取預防措施,關鍵的環節或關鍵的時刻必須盯在現場。

通過幹部下井帶班,在與一線職工零距離的接觸中,了解他們的工作和安全情況。在施工現場,把一係列安全施工、操作技能傳授給職工,使職工會思考、會操作、會處理故障、會轉危為安、會居安思危。在實際工作過程中,能夠做正確的事,正確地做事,把事做正確。這對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掌握安全操作技能,調動職工安全生產的積極性,築牢企業的安全防線,實現安全發展是必要的。

建安公司72處永城項目部“10.28”高處墜落死亡事故

2006年10月28日14時30分,中煤建築安裝工程公司第七十二工程處永城項目部在施工新橋煤礦壓濾車間時發生一起高處墜落死亡事故,死亡1人。事故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

統計類別:建築

事故地點:新橋煤礦壓濾車間

事故類別:高處墜落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嚴重級別:一般事故

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

死者簡況:韓某,男,32歲,力工,30天工齡(共出勤20天),受過班前安全教育

一、事故經過簡況

2006年10月28日12點40分,分包隊伍負責人聶金剛在新橋礦裝車倉(裝車倉距壓濾車間施工點約200米左右)召開了班前會,對當班施工任務進行了安排,約13時左右作業人員進入壓濾車間各崗位,當時上班人員共有27人。韓某和陳體育2名從業人員被安排在二層平台(接料平台約10平方米左右,距一層地麵垂直高度5.65米)聶金剛瓦工班組作接料工作。根據施工作業程序,采用QT20型塔吊上料(有專門的信號指揮者)。開始吊第一吊砂漿灰,接著吊紅磚,韓某和陳體育一塊負責接料(紅磚),當時磚籠距二層樓麵約3米左右,韓某邊看磚籠邊往後退,在後退時被平台地麵的一塊砌塊絆倒,從身後臨邊洞口墜落一層回填土地麵,導致該墜落事故發生。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接料員韓某接料過程中(磚籠距二層樓麵3米左右),邊接料邊倒退,自主保安意識差,倒退時被砌塊絆倒,從臨邊洞口墜落至一層地麵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2、臨邊洞口安全防護不到位,根據《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範》JGJ80-91第3.2.2條第四款規定“邊長在150厘米以上的洞口四周設防護欄杆,洞口下張設安全網。”第3.1.3條第一款規定:“防護欄杆由上向下兩道橫杆及欄杆柱組成,上杆離地高度為1.0-1.2米,下杆離地高度為0.5-0.6米。”而該設備預留洞南側邊長達2.5米,第一沒有水平防護網;第二臨邊底部離地200毫米設有一道防護水平杆,200毫米以上沒有防護水平杆,是導致本次事故發生的又一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安全培訓不到位,查韓某入廠三級安全培訓教育隻有“各類培訓工作專項實施紀錄”未達到24小時的培訓紀錄。

2、安全管理不到位,一個項目部在永城礦區管理了四個施工點,項目部班子配備4個人,項目經理總負責,實際上是每個項目副經理負責一個點,存在著管理上的缺失和責任落實不到位的問題。

3、對分包隊伍管理監督不到位。

4、現場安檢員監管不到位,雖發現並提出臨邊洞口防護不到位,但要求是29日整改複查,並於2006年10月28日下發了“安全事故隱患整改通知單”,沒有立即要求進行整改,為事故發生留下了隱患。

三、防範措施

(一)對該項目部立即進行停產整頓,經工程處驗收合格後方可複工。

(二)將該事故立即通報全公司,要求各單位由處領導帶隊,分片駐各點對所有項目部開展隱患大排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堅決停產整頓。

(三)根據集團公司安全督導的要求,要深入開展“反三違”的專向治理活動,深入開展“反事故”活動,舉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訓。

(四)加強安全教育和培訓,加強安全監督檢查,加強安全防護上的隱患治理,認真做好“冬季三防”工作。

(五)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嚴肅處理事故責任人。

四、事故責任及處理

(一)72處處長,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未按規定及時上報事故情況,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並罰款10000元;

(二)72處黨委書記,安全教育責任落實不到位,負有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罰款10000元;

(三)72處生產副處長,對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負有安全生產管理直接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

(四)72處安全監察處長,監管不到位,負有安全生產監管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罰款9000元;

(五)項目經理,負有項目管理主要責任。給予其撤職處分;

(六)項目部生產副經理(項目實際負責人),負有直接責任。給予其撤職處分;

(七)安監科長,負有安全監管責任。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八)事故直接責任人韓某已在事故中死亡,免於追究。

建安公司92處準格爾項目部“11.3”觸電死亡事故

2006年11月3日20時30分,中煤建築安裝工程公司第九十二工程處準格爾項目部發生一起觸電死亡事故,死亡1人。

統計類別:建築

事故地點:宏景塔煤礦施工工地

事故類別:觸電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嚴重級別:一般事故

死者簡況:侯某,男,38歲,自吊車司機,於1990年在中煤九十二處參加工作,1995年經培訓為自吊車司機

一、事故經過簡況

2006年11月3日13時,項目經理董連軍電話通知侯某由準格爾工地到宏景塔工地搬運兩台5T絞車、兩捆鋼絲繩和剩餘物資,18時30分到達宏景塔工地。隨即,由班長覃洪和起重工左士東協助裝車。此時,天色已黑,覃洪、左士東說:“準備一個燈吧,”侯某說:“不用了,就四鉤,一會就吊完。”吊裝完畢兩台絞車後,在20時25分時開始吊裝兩捆鋼絲繩。20時30分,左士東把吊臂掛好鉤說:“起吧!”侯某操作吊車起重臂操作杆起吊鋼絲繩,吊車起重臂轉臂時側麵碰到高壓線,致使整個吊車帶電,造成侯某觸電身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吊車司機侯某作業前未按操作規程檢查作業環境,將吊車支在10千伏高壓線下,且吊車起重臂伸出高度超過距地麵高度6.5米的高壓線。在天黑無法看清高壓線的情況下,沒有接受其他作業人員解決照明的建議,在吊最後一鉤時,吊車起重臂向高壓線方向擺臂,致使吊車起重臂觸及高壓線,導致觸電事故發生。

2、起重臂與高壓線安全距離不符合要求,根據《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4.1.4條,起重機與架空線路邊線的最小安全距離為:電壓10KV時沿垂直方向為4米,沿水平方向為2米。汽車吊支設在高壓線下作業,吊車起重臂伸出後垂直距離和水平距離都不符合要求。

(二)間接原因:

1、班長,該作業的負責人。沒有按規程檢查作業環境,沒有發現吊車上方的高壓線,在天色已黑沒有照明的情況下,安排作業。

2、起重工在指揮吊車吊鋼絲繩時,沒有按操作規程檢查作業環境,沒有發現吊車上方的高壓線,盲目指揮吊車起鉤。

3、本事故的致害物——高壓線是礦方在用臨時線路,沒有任何電氣保護,在起重臂觸及高壓線致使候景軍觸電時,電路不能瞬間切斷。

4、項目部責任主體不落實,管理不到位。項目部安全生產意識淡薄,施工作業時項目部沒有任何管理人員到現場,也未對作業人員提出任何安全作業要求,現場管理出現真空。

5、安全措施不落實。吊裝作業時項目部無任何文字措施也沒有口頭交待,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沒有采取措施,作業人員盲目作業。

6、安全教育不夠。項目部平時對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少、安全培訓不到位,致使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自保互保意識差。

7、安全技術管理不到位。加工場區布置在高壓線下,沒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技術防護措施,致使非標製作加工作業處於不安全狀態下。施工安裝使用的絞車等設備存放在高壓線下,為裝卸、搬運埋下重大安全隱患,導致吊運作業在不具備安全條件下進行。

8、項目部安全管理不到位。在長達三個月的施工期間,項目部未對本次事故的致害物—高壓線這一安全隱患提出過整改意見,致使安全隱患長期存在,最終釀成大禍。

9、工程處安全督導檢查不到位。在整個施工期間,上級部門督導檢查不嚴、不細,雖有多人、多次到現場檢查,都沒有檢查發現高壓線這一安全距離不夠的重大隱患,沒有起到應有的監管作用。

三、事故責任及處理

(一)吊車司機,事故直接責任人。鑒於其在事故中已經死亡,免於追究;

(二)鉗工班長,違章指揮,負有直接責任。給予其開除處(廠)籍,留處(廠)察看一年處分;

(三)起重工,違章指揮吊裝作業,負有直接責任。給予其開除處(廠)籍,留廠察看一年處分;

(四)項目經理,負有項目管理主要責任。給予其撤職處分;

(五)項目部技術副經理(項目實際負責人),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和安全技術管理責任。給予其撤職處分;

(六)項目部副經理,負有部分直接責任。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罰款2000元;

(七)九十二處處長,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罰款10000元;

(八)九十二處黨委書記兼副處長,安全教育責任落實不到位,負有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罰款10000元;

(九)九十二處安全監察處長,落實監管不到位,負有安全生產直接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

(十)九十二處生產副處長,對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負有安全生產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罰款9000元;

(十一)九十二處安監科長,負有安全監管責任。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四、防範措施

(一)為防止安全事故的再次發生,自2006年11月4日6時起所有項目部全部進行停產整頓。

(二)立即采取多種聯係方式將停產整頓決定傳達到全部施工工地,確保在11月4日8時前達到停工狀態,並將停工報告逐級上報公司安監局。

(三)各單位全部停產後,應全麵排查施工現場各類安全隱患,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達到安全生產條件,方可申請複工。

(四)由處領導帶隊,分片負責,檢查停產整頓,排除生產安全隱患,做到不安全不生產,並對申請複工的工地進行嚴格檢查,確實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的,要逐級簽署審批意見報公司批準後方可複工。

(五)各單位要嚴格執行公司停產整頓決定,堅決解決“嚴不起來、落實不下去”的問題。對不認真落實公司要求,在停產整頓期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要從重給與處罰,並嚴格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六)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安全教育和培訓,加強安全監督檢查,加強安全防護上的隱患治理,認真做好“冬季三防”工作,確保實現安全生產。

(七)強化各級主要領導、生產副處長、安全副處長、總工程師、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的安全法律、法規、規範、標準的學習,提高安全法製觀念,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安全技術責任意識,使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和安全技術管理納入法製化軌道。

(八)結合這次停產整頓,各單位要對起重機械、垂直提升係統和施工臨時用電進行重點排查,堅決排除隱患,確保按規範、規程嚴格貫徹執行,特殊工種必須做到持證上崗,凡無證上崗者作為事故對待,按“四不放過”原則,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大屯公司孔莊煤礦“11.14”機電死亡事故

2006年11月14日4時57分,大屯公司孔莊煤礦在I6采區-470水平探巷發生一起機械傷害事故,死亡1人;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

統計屬別:原煤生產

事故類別:機電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死者簡況:朱某,男,45歲,初中,副班長,掘進工,本工種工齡16年,三級安全教育

一、事故地點概況

孔莊煤礦掘進七隊施工的I6采區-470水平探巷,巷道斷麵4.2平方米,巷道高度2.5米,全煤跟頂掘進,錨網噴支護,設計長度120米,事故發生時巷道已掘進77米。巷道右幫鋪設溜子,溜子型號為SGW-150型,用於運煤,溜尾距離迎頭6米。巷道中部鋪設軌道,軌道上安裝一部PD30B型耙裝機,用於向溜子上拉煤,耙裝機距離迎頭27.7米,距離巷道左幫0.8米。

二、事故經過

2006年11月14日夜班,該隊當班出勤9人,迎頭正常掘進施工。大約在4點56分,迎頭放完炮耙裝出煤時,耙裝機上料槽與機體斷開後側翻,擠到副班長朱某頭部,造成朱當場死亡。

三、事故原因

經對現場勘察,耙裝機距離迎頭27.7米,耙裝機主機滾筒側(下部)兩個導繩輪在中班從底座脫落後,被放在耙裝機後麵。夜班在沒有安裝導繩輪的情況下繼續使用。使用過程中,由於耙裝機沒有導繩輪,造成鋼絲繩排列不整齊,最後主繩被咬死。為把咬繩拉開,朱某強行操作耙裝機,導致耙裝機上料槽與主機連接部位斷裂脫落後發生側翻傷人。

(一)直接原因

死者朱某安全意識淡薄,違章蠻幹,由於耙裝機沒有導向輪,導致鋼絲繩排列不齊,主繩咬繩後,朱某強行操作耙裝機拉咬繩,造成耙裝機上料槽與主機連接部位斷裂脫落並發生側翻,擠傷朱頭部,是造成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死者朱某沒有經過耙裝機的相關業務培訓,當班操作耙裝機係無證上崗。

2、現場管理混亂,違章指揮,安全生產責任製不落實,使存在的隱患得不到及時整改。當班值班的隊領導、跟班隊長都發現耙裝機不完好,但是沒有明確要求立即停止作業。

3、該耙裝機的料槽和機座有四個連接柱,其中一個連接柱缺少兩個螺絲,一個連接柱的連接孔過大,不能起到緊固作用,影響其整體性。

4、利用耙裝機的側麵給溜子裝煤,在生產工藝上存在安全隱患。

四、防範措施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開展機電、運輸設備的安全隱患的排查活動,發現問題要立即進行整改,嚴禁設備超負荷、帶病運行和違章操作。

(二)進一步加大職工安全教育的力度,安全培訓和班前教育要注重實效,要製定切實有效的製度和措施,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安能力,杜絕無證上崗現象。

(三)切實加強現場管理,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嚴格執行機電運輸各項管理製定,嚴肅查處“三違”行為,有效防止各類機電事故的發生。

五、事故責任及處理

(一)掘進七隊當班班長,對本起事故負有現場直接安全管理責任。給予其留礦察看兩年的處分。

(二)掘進七隊當班跟班副隊長,對本起事故負有現場直接安全管理責任。給予其留礦察看兩年的處分。

(三)掘進七隊隊長,對本起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

(四)掘進七隊支部書記,對本起事故負有安全管理及安全教育責任。撤銷其黨支部書記職務。

(五)礦生產部分管掘進副部長,對本起事故負有一定的管理責任。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六)礦生產部部長,對本起事故負有一定的管理責任。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七)礦掘進副總,對本起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八)礦分管副礦長,對本起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九)礦安監站長,對本起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十)礦長,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十一)礦黨委書記,對本起事故負有一定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十二)有關責任人的經濟處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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