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西省煤礦礦長安全生產考核記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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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西省煤礦礦長安全生產考核記分辦法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晉政辦發〔2019〕47號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西省煤礦礦長安全生產考核記分辦法的通知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省屬七大煤炭集團公司:《山西省煤礦礦長安全生產考核記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9年6月17日(此件公開發布)—1—山西省煤礦礦長安全生產考核記分辦法第一條為進一步增強煤礦礦長(董事長、總經理,下同)遵法守紀意識,切實推動煤礦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預防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山西省境內所有煤礦礦長。第三條煤礦是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主體。礦長是煤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負主要責任。第四條煤礦礦長必須對本礦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麵負責,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依法依規組織生產或建設。煤礦礦長的安全生產職責主要包括:(一)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二)建立、健全本礦安全生產責任製;(三)組織製定本礦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四)組織製定並實施本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五)保證本礦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六)檢查本礦的安全生產工作;(七)有效管控安全風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八)組織製定並實施本礦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2—(九)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十)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第五條任免機關在作出任免煤礦礦長決定後的5個工作日內,要按照明確的煤礦分級屬地監管職責,向市或縣應急管理部門(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市或縣應急管理部門(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報告後的5個工作日內,要將煤礦礦長的任免決定,逐級報告至省應急管理廳(省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第六條針對煤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出現重大事故隱患、違法違規行為、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及其他情形,在依據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對煤礦礦長實行安全生產考核記分製度。第七條煤礦礦長安全生產考核累積記分周期(即記分周期)為12個月,從每年1月1日起計算。第八條煤礦礦長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調整的,按以下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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