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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芙蓉集團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杉木樹煤礦“12·14”較大水害事故調查報告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21-11-12 08:50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杉木樹煤礦防治煤礦礦井26

  2019年12月14日15時08分,四川芙蓉集團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杉木樹煤礦(以下簡稱杉木樹煤礦)發生一起較大水害02manbetx.com ,導致5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244.4萬元。02manbetx.com 造成重大人員涉險,329人被緊急撤離升井(其中涉險73人),13人經88小時艱苦救援脫險。

02manbetx.com 發生後,國務委員王勇、應急管理部黨委書記黃明、省委書記彭清華先後作出批示,要求有關方麵要組織專業力量科學施策,抓緊時間全力搜救被困失聯人員。省委副書記、省長尹力,副省長王鳳朝親臨現場組織指揮救援;應急管理部副部長、國家煤礦安監局局長黃玉治,國家煤礦安監局副局長宋元明率工作組連夜從北京趕赴02manbetx.com 現場指導救援工作。應急管理廳、四川煤礦安全監察局和宜賓市、珙縣兩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省國資委分管領導率相關負責人迅速趕赴事故現場。現場救援指揮部先後調集省內外礦山救護、鑽探、排水等14支專業隊270人,企業組織參與輔助救援2517人次,全力開展搶險救援。截至12月18日7時56分,搜救出5名遇難礦工,13名被困礦工成功獲救升井,救援工作結束。

  這起事故雖然不夠重大事故等級,但性質嚴重、影響較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296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省政府領導同意,由四川煤礦安全監察局牽頭直接調查,於12月18日會同應急管理廳、省國資委、宜賓市政府及公安、工會等部門,成立了四川芙蓉集團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杉木樹煤礦“12·14”較大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邀請省紀委監委參與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下設綜合組、管理組、責任組、技術組和應急評估組,聘請省內外地質、采礦、地震等方麵專家參與,並委托中煤科工集團西安研究院防治水專家、四川煤田地質工程勘察設計研究院開展技術鑒定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和“四不放過”的要求,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專家論證、技術鑒定,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事故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並針對事故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事故防範措施建議。

  調查認定,杉木樹煤礦“12·14”較大水害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有關單位及事故區域概況

  (一)四川省煤炭產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四川省煤炭產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川煤集團),是四川省委、省政府為加快全省大中型煤礦建設,優化調整煤炭工業結構,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以省內國有重點煤礦為基礎,於2005年8月28日組建的大型國有企業,注冊資本30億元。現有攀煤、芙蓉、廣能、達竹、廣旺等5個煤業二級公司,煤炭生產礦井21對,核定生產能力1463萬噸/年。

  川煤集團安全生產許可證證號:(川)MK安許證字〔2019〕5101050001(企)A,有效期至2022年11月10日。

  川煤集團配備有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分管生產安全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等,設有安全監督局、生產技術部等部門。

  (二)四川芙蓉集團實業有限責任公司

  四川芙蓉集團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芙蓉公司),是川煤集團的下屬子公司,國有重點煤礦企業。其前身是成立於1970年12月7日的原芙蓉礦務局,為原煤炭部所屬國有重點大二型煤炭生產企業。公司辦公地點位於宜賓市敘州區高峰路。公司下轄杉木樹煤礦、新維煤礦、敘永煤礦、威鑫煤礦4對礦井,總核定生產能力為246萬噸/年,現有職工6000餘人。

  芙蓉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證號為:(川)MK安許證字〔2019〕5115260007(企)A,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6日。

  芙蓉公司配備有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分管生產副總經理,分管安全副總經理、總工程師。設有安監部、生技部、通風防災部、技術中心等部門,生技部下設有地測防治水辦公室。2019年10月在技術中心設立了物探所,配備1台YCS512型礦用瞬變電磁儀。

  (三)杉木樹煤礦

  杉木樹煤礦位於珙縣北西部,行政區劃屬珙縣巡場鎮、高縣騰龍鎮,1965年建礦,1972年簡易投產,隸屬於芙蓉公司,核定生產能力為120萬噸/年,礦井證照齊全有效,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為二級。礦井井田麵積18.4km2,由60個拐點坐標圈閉,開采標高為+450m~-100m,許可開采B3+4、B4煤層。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井田呈一向斜構造,其軸線呈北東-南西走向,煤層傾角變化較大,北西翼一般為15°~30°,南東翼一般為30°~60°。

  礦井采用平硐+暗斜井開拓,設有8個進風井,2個回風井,分區抽出式通風,進風井分別為:+444.4m南平硐、+443.4m北平硐、+446.9m排水平硐、+478.8m主斜井、+620.5m白果嘴排矸斜井、+495mN24進風斜井、+603m白果嘴風井、+553m北東風井;回風井分別為:+539.7m南東回風井,+418.8m黃沙包回風井。礦井劃分為兩個水平(+450m水平、+250m水平),目前生產水平為+250m水平。礦井現有2個生產采區(30采區、N26采區),布置有2個綜采工作麵,6個掘進工作麵。

  礦井采用雙回路供電,兩趟電源分別來自巡場110kV變電站35kV不同的母線段。

  礦井安設有KJ90X型煤礦安全監控係統(融合有KJ251A人員定位係統、KT455型井下應急廣播係統)和KTJ103型調度通訊係統,建有壓風自救係統、供水施救係統,礦井在+116m石門建有可容納80人的緊急避險硐室。

  杉木樹煤礦水文地質類型劃分為中等,水患危險性等級Ⅲ級(較危險級)。礦井主要水患類型有廢棄老窯老空水、相鄰礦井采(老)空水、地表水、裂隙水和本礦采空區水等。礦井采用兩級機械排水,+450m水平以上礦井湧水通過平硐水溝自排至地麵水處理廠。礦井在+250m水平設有二個主要水倉:+250m主水倉安設有6台MD500-57×5型排水泵,三趟排水管路,其中兩趟管徑為φ325mm、一趟管徑為φ426mm,水倉總容量為10500m3,最大排水能力2373.7m3/h;+260m西翼水泵房安設有6台MD580-60×5型排水泵,兩趟排水管路,管徑均為φ426mm,水倉總容量為8000m3,最大排水能力2269.6m3/h。+250m水平以下建有2個采區水泵房:S30采區+54m水泵房安設3台MD500-57×5型和1台MD155-30×9型排水泵,兩趟排水管路,其中一趟管徑為φ426mm、一趟管徑為φ325mm,水倉總容量為4000m3;N26采區+0m水泵房安設4台MD580-60×6型排水泵,兩趟排水管路,管徑為φ457mm,水倉總容量為4000m3。

  杉木樹煤礦配有7名礦級領導,有安全、通風、采掘、機電、地測防治水副總工程師各1名,下設安監部、調度室、生產技術部、地測防治水部、機電運輸部、通風防災部6個職能科室。煤礦設立了由礦長為主要負責人的防治水領導機構,總工程師具體負責防治水技術管理工作,地測防治水部負責礦井防治水具體工作。

  (四)相鄰煤礦情況

  據技術報告03manbetx ,此次事故透水通道來自於杉木樹煤礦N26邊界探煤上山絞車房頂部透水點南側(上部)相鄰煤礦的采(老)空區,與透水點直接相鄰的煤礦有2個,即:高縣得狼煤業有限公司(原高縣白廟鄉得狼村兩河口煤礦,以下簡稱兩河口煤礦)和高縣椰雅煤業有限公司(原高縣友誼煤礦,以下簡稱友誼煤礦)。

  1.兩河口煤礦。兩河口煤礦屬保留礦井,私營企業,生產能力15萬噸/年,《工商營業執照》編號91511525740043102Y,有效期2011年8月26日至長期,《采礦許可證》編號C5100002010121120091257,有效期2015年12月3日至2025年12月3日,《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川)MK安許證字〔2019〕5115250615B,有效期2019年1月14日至2020年8月15日。礦井采用平硐開拓,主井標高+484m、副井標高+543.8m,幹溝灣風井+579m,石炭灣風井+664.8m,主要開采C5及B3+4煤層,許可開采標高+613m~+470m。

  該礦法定代表人:2017年2月28日前為楊奎,2017年2月28至2018年12月11日為惠慶坤,2018年12月11日至今為郭勝。

  2.友誼煤礦。友誼煤礦屬長停礦井(2014年12月封閉井口),私營企業,生產能力9萬噸/年,《工商營業執照》編號91511525MA62A38R4T,有效期1996年10月7日至2050年12月31日,《采礦許可證》編號C5100002010121120091297,有效期2016年9月11日至2017年9月11日,《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5115251413A,有效期2013年3月10日至2015年8月06日(已過期)。礦井采用平硐+暗斜井開拓,主井標高+388m,副井標高+378m,主要開采C5及B3+4煤層,許可開采標高+550m~+300m。

  該礦法定代表人:2013年5月8日前為惠義兵,2013年5月8日至2016年2月3日為閔家泉,2016年2月3日至今為何小偉。

  (五)事故區域概況

  此次事故發生地點為杉木樹煤礦N26采區,過水通道為N26采區邊界探煤上山。該上山主要用途為N2611-1采煤工作麵施工期間的通風和運輸服務,巷道淨斷麵7.4m2,巷道長度140m,半煤岩巷,傾角約27°。該上山於2013年6月開始施工,2013年7月施工完成,起坡點標高為+302m,上部絞車房(頂板)標高為+351.5m。該上山東、西兩側均為采區隔離煤柱,隔離煤柱以西50m布置有N2611-1采煤工作麵,開采B4上煤層(作為突出煤層B3+4的保護層開采,對應相鄰煤礦的C5煤層編號,下同),開采時間為2017年8月至2018年11月。2017年8月14日,在N26采區邊界探煤上山起坡點附近構築了編號為N26-YM-29的永久密閉(2019年6月14日啟封施工抽采瓦斯鑽孔,並於同年8月3日再次封閉,未發現透水征兆)。

  此次透水事故,來自相鄰煤礦采(老)空水瞬間突破杉木樹煤礦N26邊界探煤上山絞車房頂部南側煤柱湧入杉木樹煤礦N26邊界探煤上山,衝毀該上山下口N26-YM-29密閉後,分別湧入N26采區及+250m運輸大巷等作業區域,先後波及N26邊界探煤上山B4上聯絡巷、N26矸倉、N26煤倉、N26煤矸倉聯巷、N26東B4上煤層探煤上山、N26集中運煤巷、N2681風巷、N26軸部運輸巷、N26+260m邊界石門、N24+260m邊界石門、N26+103m回風上山、N26+82m石門、N2612-2機巷、N26+250m運輸巷、30采區+186m石門區域、N3032工作麵、N3012機巷、30采區+198m石門、S3031采煤工作麵、30采區+96m石門、+54m水倉掘進工作麵、30區集中排水巷、30采區上車場、+250m運輸大巷等區域,造成N2611矸倉、煤倉、N26集中運煤巷、N26軸部運輸巷等地點作業人員中的5名人員溺水死亡,N2681風巷13名人員被困。

  N2681風巷為掘進工作麵,長度1060m,巷道最高點標高為+136.5m,此高點以西為獨頭下山(812m),以東存在一個U型槽巷道,最低點標高+118m。透水發生後,U型槽巷道快速充水阻斷了受困人員的逃生路線,與此同時,在水壓作用下,獨頭巷道形成壓縮空氣柱,為13名被困人員提供了生存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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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1事故波及區域示意圖

  二、事故發生、報告及搶險救援經過

  (一)事故發生經過

  杉木樹煤礦實行三班製作業,早班7:00-15:00,中班15:00-23:00,夜班23:00-次日7:00。事故發生時正值交接班,早班327人中已出井127人,中班入井147人,實際在井下347人。

  2019年12月14日早班,杉木樹煤礦各生產作業隊5時30分左右分別召開班前會後進班,地測副總工程師歐道剛入井帶班,全礦早班入井共327人。其中,到N26采區91人,人員分布情況是:N2681風巷掘進十隊安裝皮帶13人,N2611-3工作麵機、風巷及石門采煤一隊、維修二隊32人,N26采區煤倉聯絡巷掘進三隊3人,+82m石門維修二隊清理臨時水倉6人,N26+103m回風上山掘進六隊5人,N2612-2機巷掘進八隊11人,N26軸部運輸巷電鉗工3人,N26集中運輸巷安裝隊回撤皮帶7人,N2611-1矸倉上口清理維護6人,+250m大巷輔助工種5人。

  12月14日15時08分,N26采區邊界探煤上山N26-YM-29永久密閉突然被水衝毀,大量湧水潰入N26采區。15時20分, N26采區采煤一隊皮帶司機楊仁根發現“排水巷風門打不開,水追著來了”。在N26集中運煤巷矸倉附近作業的楊義富聽到“嘩啦嘩啦”的流水聲,他抬頭看到水迎麵衝來,就喊“林發均快跑”,沒跑幾米,水就淹到了他們胸部位置。15時26分,在2612-2掘進工作麵作業的丁啟才班組也發現N26軸部2#煤倉下口有大量水流出,位於下側的泵站開關被淹了部分。15時36分,運輸隊機車司機何小兵發現+250m運輸大巷距主斜井下口約2900m處有0.6m左右的積水。

  (二)事故報告及應急救援簡要經過

  12月14日15時20分至15時36分,杉木樹煤礦調度室先後接到井下N26采區多處異常湧水的情況報告。礦調度值班人員於15時43分向礦長袁修竹報告。礦長袁修竹於15時48分下令撤出井下所有人員。截至12月14日17時59分,全礦井安全撤離作業人員329人,18人失聯。

  12月14日15時52分、15 時58分、16時12分,礦長袁修竹分別電話向芙蓉公司、宜賓市應急管理局、四川煤監局川南分局報告事故信息,有關部門立即逐級上報。

  應急管理部、國家煤礦安監局、省委省政府、應急管理廳、省國資委、四川煤監局、屬地黨委政府等領導先後趕到事故礦井。為加強事故救援的領導,保證救援工作有序開展,迅速成立了以王鳳朝副省長為組長的事故現場應急救援領導小組,並成立了以宜賓市委副書記、市長杜紫平為指揮長、芙蓉公司總經理俞學平為救援技術總負責人的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下設9個專業組,分工合作,全力以赴開展救援工作。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先後調集省內外礦山救護隊、鑽探、排水等14支專業隊270人,迅速趕往杉木樹煤礦開展搶險救災,調集了省市縣三級醫療救護人員285名,當地公安機關出動警力800餘人次,礦井輔助救援工人2517人次,動用各種救援裝備、車輛1000多台件,並協調省內外11名救援、水文、地質、鑽探等專家現場提供技術支援。采取了全麵偵察搜救、徹底截水分流、安裝專業搶險排水泵抽排水、持續保障被困人員區域壓縮空氣和飲用水供給等係列綜合救援措施,克服井下供電、排水、通風、運輸等係統遭到破壞,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湧水量大、井下巷道淤積、堵塞等困難,經過各方88個多小時的連續奮戰,共安設各種型號排水泵及設施30台套,安裝敷設電纜3100m、排水管道4650m、風筒1250m,抽排水13.6萬m3,清理出救援通道2600m,清淤500m3,先後搜救出5名遇難礦工,被困的13名礦工成功獲救並全部安全升井。

  (三)應急救援評估結論

  在此次事故的應急處置過程中,屬地政府和企業均較好地履行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明確的應急處置職責。

  宜賓市、珙縣兩級黨委政府響應快速,在應急管理部、國家煤礦安監局和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堅持安全救援、科學救援,依法依規調動了礦山救援隊伍,保證了救災力量充足;全麵研判事故發展趨勢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製定的救援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科學有效,救災風險管控到位;全力維護好了事故現場秩序,做好了遇難人員善後和遇險礦工救治工作;依法及時發布了有關事故情況和應急救援工作信息,充分發揮了屬地政府在搶險救援中的組織領導作用。

  川煤集團、芙蓉公司和杉木樹煤礦均啟動一級響應,主要領導堅守一線、靠前指揮,相關負責人帶領救援力量深入井下全麵偵察搜救,摸清了災害基本情況和被困人員地點,並及時采取了科學有效的施救措施,全力搶險救援被困人員,控製了災害的進一步擴大;服從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積極主動支持配合指揮部工作,為救災提供了及時的技術資料、人力物力等保障。企業的先期積極自救和後期的全力配合,為成功救出13名被困礦工創造了條件、贏得了時間。

  礦山救援隊伍嚴格遵守了《礦山救護01manbetx 》等有關規定,執行指揮部命令堅決,隊伍聯合作戰協調配合到位,製定的行動計劃科學嚴謹,災區作戰有力有序,避免了疲勞作戰和次生災害的發生;主動向指揮部提出合理化救援建議,確保了救援方案及時科學調整,加快了救援進度,實現了科學救援、安全救援,發揮了專業救援隊伍主力軍作用。

  (四)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13人送醫觀察治療。目前死者善後工作已處理完畢,送醫觀察治療人員均已出院,礦區秩序穩定。

  據宜賓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法醫學屍表檢驗意見書》,付美然、楊義富、呂永超、周下明、張彬5名死者均為溺水死亡。

  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6)和有關規定統計,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244.4萬元(截至2019年12月30日)。事故造成杉木樹煤礦長期停產,間接經濟損失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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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2 遇難人員分布圖

  三、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相鄰煤礦越界開采,杉木樹煤礦防範措施不到位,來自相鄰煤礦的采(老)空水在動水壓力作用下瞬間突破杉木樹煤礦N26邊界探煤上山絞車房頂部邊界煤柱,衝毀該上山下口N26-YM-29密閉,湧入礦井N26采區,造成5名作業人員溺水死亡和13名作業人員被困。

  (一)相鄰煤礦越界進入杉木樹煤礦範圍

  2013年杉木樹煤礦發現周邊小煤礦越界開采,即兩河口煤礦存在越界開采行為,布置有下山越界進入杉木樹煤礦礦界範圍,越界巷道有C5煤層探煤下山、B3+4煤層北一下山、北二下山及順B3+4煤層+342.9m煤巷等,越界開采走向長1200m,越界最低標高(B3+4煤層)至+342.9m;友誼煤礦存在越界開采行為,越界煤層巷道進入杉木樹煤礦礦界範圍內,越界最低標高(C5煤層)至+251.4m。

  杉木樹煤礦將情況報告了當地政府,請求協助解決由於小煤礦的開采破壞,造成杉木樹煤礦在被破壞區域無法進行正常開采,形成的積水區域對杉木樹煤礦的安全生產構成了較大的威脅等問題。高縣人民政府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收文後聘請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問題進行了現場實測,確定部分礦井有越界開采現象。除已關閉的小煤礦外,其餘礦井已全部退回合法礦區範圍,並設立了永久密閉牆。同時指出由於曆史原因形成的越界采空區、巷道等區域,相關煤礦已進行永久封閉不再排水,特別是低窪區域可能存在積水,對杉木樹煤礦形成的水害威脅要引起高度重視和警惕。2017年杉木樹煤礦對N26采區原設計進行了修改,避讓周邊相鄰煤礦越界開采形成的水患威脅,將N26采區東翼由原設計的5個區段縮減到1個區段開采(最下麵一個區段,沿向斜軸部布置)。

  (二)技術鑒定(物探)存在采空富水區

  2020年6月,杉木樹煤礦“12·14”事故調查組依法聘請有資質的機構對相關區域進行技術探查發現:根據物探成果,結合本次施工的驗證鑽孔的揭露情況,圈定了C5煤層主要采空富水區的分布情況,解釋了3個采空富水區(見圖3)。Ⅰ號采空富水區位於工作區西北部,距離透水點約130m,距透水事故後發現的相鄰煤礦巷道約45m,總體沿走向(北東-南西向)分布,沿走向長約180m,沿傾向寬約70m,最低標高+320m,最高標高+372m;Ⅱ號采空富水區位於工作區中部,總體沿傾向分布,傾向上長約180m,最低標高+343m,最高標高+451m,與東北麵的Ⅲ號采空區有聯通導水趨勢;Ⅲ號采空富水區位於工作區中部,Ⅱ號采空富水區的東側,總體沿傾向分布,傾向上長約120m,走向上寬約40m,最低標高+329m,最高標高+407m。綜合03manbetx 3個采空富水區水力聯係,Ⅰ號采空富水區離透水點較遠,但最高標高高於透水點標高,透水點往I號采空富水區的方向存在一條巷道,距離I號采空富水區的距離約為45m,水流方向自西南向東北,I號采空富水區與透水點存在潛在的水力聯係;Ⅱ號采空富水區和Ⅲ號采空富水區距離透水點最近,整體積水標高比透水點高,與透水點也存在潛在的水力聯係。

  上述3個采空富水區與相關物證對比印證:Ⅰ號采空富水區與友誼煤礦B3+4煤層+340m巷道形成的越界範圍基本吻合;Ⅱ號采空富水區位於兩河口煤礦B3+4煤層北一下山、北二下山及兩下山之間圈定的越界範圍內;Ⅲ號采空富水區位於兩河口煤礦C5煤層越界探煤下山(最低標高+320m)與杉木樹煤礦N26邊界探煤上山絞車房頂部透水點之間,緊鄰透水點且經鑽探驗證,Ⅲ號采空富水區為C5煤層采空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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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3 物探平麵解釋成果與周邊煤礦關係平麵圖

  (三)動用大量不明儲量

  兩河口煤礦、友誼煤礦2013年以來的煤炭計量與法定礦權內的動用儲量不符。根據高縣人民政府礦產品檢查總站《礦產品檢查站產量數據》和高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供的第三方機構儲量核實報告:兩河口煤礦2013年至2018年,儲量核實報告載明礦權範圍內共動用儲量7.41萬噸,同期礦產品檢查站計量數據為21.1萬噸;2019年動用儲量8.56萬噸,實際生產原煤116846噸(宜賓市應急管理局調查核實數據)。友誼煤礦2013年儲量核實報告載明礦權範圍內動用儲量2.4萬噸,同期礦產品檢查站計量數據為4.2萬噸。

  (四)杉木樹煤礦邊界煤柱破壞

  杉木樹煤礦N26邊界探煤上山絞車房及N2611-1風巷形成後,N26邊界探煤上山絞車房頂部南側煤壁(此次事故透水點)與杉木樹煤礦南翼礦界平麵距離110m(煤柱)。杉木樹煤礦“12·14”較大水害事故現場勘查發現N2611-1風巷N26-YM-3密閉設施、密閉檢查牌板、密閉前柵欄完好無損,杉木樹煤礦井下沒有其他方向、地點的采空區、巷道與N26邊界探煤上山有貫穿連通、透水的痕跡,隻有N26邊界探煤上山絞車房頂部南側透水點處邊界煤柱被破壞,現場勘查實測煤柱僅1.5m(傾斜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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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4 透水點現場照片(杉木樹煤礦側)

  (五)動水壓力作用

  2020年3月17日中國煤科西安研究院防治水專家對《杉木樹煤礦“12·14”較大事故透水位置現場勘查03manbetx 報告》的評審意見為:事故透水點處的邊界煤柱並非在采空區積水浸泡及靜水壓力作用下發生破壞,而是因受到來自相鄰礦井內部、具有巨大動能的水流衝擊,在動水壓力作用下被瞬間突破而發生透水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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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5 透水點上部巷道照片(相鄰煤礦側)

  (六)透水水量測算

  根據專家組測算,截至12月18日救援工作結束時,此次事故透水水量為18.6萬m3。

  (七)事故類別認定

  經調查03manbetx 認定,該起事故為水害事故。

  四、事故間接原因

  (一)杉木樹煤礦

  1.對周邊相鄰煤礦越界開采動態掌握不準,越界邊界不清,對相鄰煤礦越界開采形成的采(老)空水的複雜性、嚴重性和危害性認識不足。

  (1)違背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就高不就低”原則,將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為中等。2016年7月首次編製的《杉木樹煤礦礦井水患現狀調查報告》中,預測礦井後期湧水量已超過600m3/h,礦井水文地質類型應當劃分為複雜卻劃分為中等類型。根據礦井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13日(透水事故前)+250m水平中央水泵房和西翼水泵房水泵運行時間、排水量統計計算,礦井平均湧水量為1094m3/h、最大湧水量1210m3/h(2019年11月20日),礦井水文地質類型應當劃分為複雜類型,且礦井周邊存在大量相鄰煤礦采(老)空水,采(老)空水範圍、積水量均未查清楚,礦井水文地質類型也應當劃分為複雜類型。而2019年6月編製的《芙蓉公司杉木樹煤礦礦井水患現狀調查報告》,對礦井湧水量、周邊采(老)空水等因素分析、定性不準,仍將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為中等。

  (2)杉木樹煤礦雖然每月開展一次水害隱患排查工作,但重點部位僅放在本礦采掘工作麵,未查清周邊煤礦采(老)空水威脅情況,未收集周邊煤礦係統真實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麵圖及有關資料。

  (3)杉木樹煤礦N26采區與上部煤礦采用留設防隔水煤(岩)柱隔離采(老)空水,未對其安全狀態進行監測,對相鄰煤礦越界開采動態掌握不準,越界邊界不清,對相鄰煤礦越界開采形成的采(老)空水的複雜性、嚴重性和危害程度認識不足。

  (4)杉木樹煤礦礦井水文地質工作不足,對礦井防治水工作重視不夠。煤礦不能提供2017年N26邊界探煤上山、N2611-1風巷等地點的掘進地質說明書、作業01manbetx 、探放水設計以及探放水的物探、鑽探相關紙質原始資料。2010年全省已全麵推行礦井水患現狀調查工作,而杉木樹煤礦能夠提供最早的礦井水患現狀調查報告是2016年7月編製的;2017年5月9日編製的《芙蓉公司杉木樹煤礦N26采區地質說明書》載明:“在N26采區南北翼有小煤礦下山內裝有大量的水,對N26開拓、開采有一定影響”。而杉木樹煤礦2017年6月編製的《N26采區設計修改說明書》中卻無針對性的防治相鄰煤礦采(老)空水的相關設計內容。

  2.安全生產責任及防治水製度措施不落實。

  (1)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杉木樹煤礦成立了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但2019年“4·17”瓦斯超限涉險事故後,其領導小組多名主要成員離崗後未及時調整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成員。

  (2)水害防治製度不健全不落實。《煤礦防治水細則》2018年9月1日實施後,未對水害防治製度進行修訂補充完善,未建立重大水患應急處置製度。地測防治水部起草的《杉木樹煤礦地測防治水管理製度補充彙編(修訂版)》未印發,僅作為應付檢查的資料。

  (3)礦井水害防治崗位責任製不落實。礦井配備地測防治水主任工程師,未製定該崗位水害防治工作職責;總工程師未組織召開地測防治水專題會,未按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體係的要求組織召開本係統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會。

  (4)礦井地測防治水專業技術管理不到位,人員變動頻繁。礦井防治水相關工作交接、銜接不到位,部分防治水技術資料遺失。2016年6月以來,地測副總工程師、地測防治水部部長更換4任;2016年7月至2017年2月期間,未設地測防治水部,由生產部下設地測組負責地測防治水工作。地測防治水部門負責人、副總工程師專業技術資質不符合相關規定,地測副總工程師歐道剛、地測防治水部部長陳俊樹均無地質專業相關學曆。

  3.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提出的問題和隱患整改不徹底。

  杉木樹煤礦2019年“4·17”瓦斯超限涉險事故後,監管監察部門要求舉一反三,超前研判風險,但煤礦就事論事,僅針對指出的具體瓦斯問題進行整改,未舉一反三查明周邊礦井采(老)空水對本礦構成的威脅。2019年5月18日,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指出該礦周邊關閉煤礦調查報告內容不全,對此,該礦僅組織人員對周邊區域的地方煤礦進行了走訪調查,分析編製了一份調查報告就算完成整改,而該報告並沒有查清周邊礦井采(老)空水等情況,未根據老空區查明程度製定進一步探查和防治措施。2019年9月2日至16日,該礦組織人員走訪調查,分析編製的調查報告與5月份的報告內容基本相同。2019年11月26日,監管監察部門再次指出該礦周邊小煤礦調查報告未繪製相對位置關係圖,該礦製定了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但截至事故發生時未完成整改。

  4.安全培訓沒有針對性。

  2018年5月印發的《杉木樹煤礦安全教育培訓管理製度》(芙杉礦〔2018〕137號)未按《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2號)補充完善。培訓檔案中僅對特種作業人員和管理人員建立了一人一檔培訓檔案,其他人員的培訓檔案尚未完全建立。礦井防治水專項培訓流於形式,由各基層單位自行組織,其培訓檔案中,沒有培訓時間、培訓課時及授課老師、學員名冊及考勤情況、綜合考評報告,隻有考試試卷。事故當班監控值班人員、調度人員及部分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水情判定不準,對水害威脅認識不足,安全生產意識和能力不足。

  5.生產安全調度撤人處置不果斷。

  生產安全調度人員應對災變能力不足,事故發生的15時08分至15時30分期間,監控係統、工業視頻監控係統、供電係統先後發現多處報警,顯示多處信號斷線、設備斷電、數據異常,調度室短時間內接到多處彙報有斷電、跳閘、出現水情等情況,均未引起足夠重視,僅同意現場要求撤人的作業點撤人,未果斷采取緊急情況停產撤人措施,直到15時43分才向礦長報告,至15時48分礦長下令全井撤人,延誤18分鍾。安排全井全麵撤人時,啟動應急廣播係統已不起作用,隻能用電話逐處通知撤人。

  (二)芙蓉公司

  1.對防治水責任落實不到位。

  芙蓉公司未編製防治水中長期規劃(5年)和年度計劃;《芙蓉公司礦井水害防治崗位責任製》規定的崗位職責與實際配備的人員不一致,未配備地測副總工程師、地測主任工程師;未能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杉木樹煤礦落實防治水責任。

  2.對重大危險源管控不力。

  芙蓉公司對杉木樹煤礦相鄰煤礦越界開采形成的采(老)空水的複雜性、嚴重性和危害性認識不足,未及時督促杉木樹煤礦完善相關工作並準確掌握周邊煤礦越界開采動態。

  3.督促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不力。

  芙蓉公司對杉木樹煤礦存在的風險點排查不全、對相鄰煤礦情況不清、未及時掌握相鄰礦井采掘動態、未對水害防治製度進行修訂完善、未對留設的防隔水煤(岩)柱安全狀態進行監測等隱患,督促整改不力。

  4.對杉木樹煤礦培訓工作督促不力。

  對杉木樹煤礦在建立培訓檔案、提升培訓質量、增強生產安全調度人員應對災變能力等方麵存在的問題,督促檢查不力。

  (三)川煤集團

  川煤集團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差距,執行煤礦風險管控、隱患排查治理製度不到位,對各級管理人員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作風治理不力,對芙蓉公司和杉木樹煤礦管控防治水重大風險督促不力。

  (四)地方政府及相關監管部門

  省國資委安全發展底線思維有不足,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關於“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有差距。

  宜賓市政府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關於“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要求有差距。

  宜賓市應急管理局作為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督促杉木樹煤礦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不夠到位。

  高縣煤炭資源管理部門對煤礦越界開采監管不力。

  高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煤礦隱蔽致災因素普查重視不夠,開展煤礦“打非治違”不力。

  (五)地震影響

  根據四川省地震預報研究中心《四川宜賓長寧6.0級地震對杉木樹煤礦“12·14”透水事故影響分析》:杉木樹煤礦位於長寧6.0級地震的餘震影響區內,主震和較強餘震會引發的區域構造應力作用於杉木樹煤礦區的采掘應力場,產生局部範圍變形加速可導致災害,仍持續不斷的長寧餘震可能對杉木樹煤礦的隔水煤柱產生次生裂隙或強度降低的影響。

  五、對事故有關單位及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一)對有關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1.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建議。

  相鄰煤礦越界開采形成的采(老)空積水是導致杉木樹煤礦“12·14”較大水害事故的直接原因。高縣得狼煤業有限公司(兩河口煤礦)和高縣椰雅煤業有限公司(友誼煤礦)涉嫌違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的規定。依據《應急管理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通知》(應急〔2019〕54號)第二十條的規定,建議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2.對事故發生單位的處理建議。

  杉木樹煤礦發生較大水害事故,對事故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建議給予杉木樹煤礦行政處罰69萬元。

  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安監總辦〔2017〕49號)的規定,建議將杉木樹煤礦納入聯合懲戒對象。

  根據《四川省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係考核定級實施細則(試行)》(川應急函〔2020〕366號)的規定,建議由安全生產標準化主管部門撤銷杉木樹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

  3.建議責成川煤集團向省國資委作出深刻檢查,並限期整改。

  (二)對事故發生單位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事故調查中發現的國有企業有關人員涉嫌工作失職或職務違法問題線索,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向紀檢監察機關移送問題線索工作辦法》(廳字〔2019〕50號)的規定,建議移送省紀委監委處理。

  1.杉木樹煤礦層麵。

  (1)袁修竹,杉木樹煤礦原黨委副書記、礦長,本單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礦防治水工作監督檢查不力,安全生產責任及防治水製度措施落實不夠,未督促查清周邊相鄰煤礦采(老)空水威脅情況,未督促根據本礦實際水文地質情況劃分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對留設的防隔水煤(岩)柱安全狀態情況不清,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提出的問題和隱患整改不徹底。對上述問題應負主要領導責任。2019年12月24日芙蓉公司已免去其杉木樹煤礦黨委副書記、礦長職務(芙蓉委〔2019〕98號、芙蓉人〔2019〕77號),建議依規依紀處理。鑒於在整個救援過程中,袁修竹積極作為,表現突出,建議減輕處理。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處上年度收入40%的罰款48587元。

  (2)王銀彬,杉木樹煤礦黨委副書記(主持黨委工作),對全礦井職工安全思想教育負總責。防治水崗位責任落實不到位,對《煤礦防治水細則》貫徹落實不到位,對安全培訓缺乏針對性等問題檢查不力。對上述問題應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依規依紀處理。鑒於在整個救援過程中,王銀彬積極作為,建議從輕處理。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處上年度收入40%的罰款36476元。

  (3)楊鬆,杉木樹煤礦黨委委員、總工程師(2019年4月19日任現職),負責防治水的技術管理工作。組織礦井防治水檢查和防治水安全隱患排查不力,牽頭編製的水害防治製度、崗位責任製不健全不落實,未督促查清周邊相鄰煤礦采(老)空水威脅情況,未督促根據本礦實際水文地質情況劃分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對留設的防隔水煤(岩)柱安全狀態情況不清,未督促規範生產技術檔案管理。對上述問題應負重要責任,建議依規依紀處理。鑒於在整個救援過程中,楊鬆積極作為,建議從輕處理。

  (4)饒孜,芙蓉公司新維煤業董事長、總經理、黨委副書記。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任杉木樹煤礦總工程師期間,負責防治水的技術管理工作,組織礦井防治水檢查和防治水安全隱患排查不力,在健全落實水害防治製度、崗位責任製方麵存在不足,未督促查清周邊相鄰煤礦采(老)空水威脅情況,對留設的防隔水煤(岩)柱安全狀態情況不清,生產技術檔案管理不規範。對上述問題應負重要責任,建議依規依紀處理。

  (5)陳俊樹,中共黨員,杉木樹煤礦地測防治水部部長(2019年11月任現職),負責防治水日常工作。對礦井防治水檢查不力,排查防治水安全隱患不到位,組織編製的水害防治製度、崗位責任製不健全不落實,未查清周邊相鄰煤礦采(老)空水威脅情況,對留設的防隔水煤(岩)柱安全狀態檢查不力,生產技術檔案管理不規範。對上述問題應負重要責任,建議依規依紀處理。鑒於在整個救援過程中,陳俊樹積極作為,建議從輕處理。

  (6)鄧強,杉木樹煤礦地測防治水部主任工程師(2019年9月任現職)。對杉木樹煤礦存在的水害風險點排查不全、對周邊相鄰煤礦情況不清、未及時掌握相鄰礦井采掘動態、未對水害防治製度進行修訂完善、未對留設的防隔水煤(岩)柱安全狀態進行監測等問題檢查不力。對上述問題應負重要責任,建議依規依紀處理。鑒於在整個救援過程中,鄧強積極作為,建議從輕處理。

  2.芙蓉公司層麵。

  (7)徐家雷,芙蓉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本單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未督促編製公司防治水中長期規劃(5年)和年度計劃,對安全生產責任及防治水製度、措施的落實督促不到位,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提出的問題和隱患整改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上述問題應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依規依紀處理。鑒於在整個救援過程中,徐家雷積極作為,建議從輕處理。

  (8)俞學平,芙蓉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本單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未督促編製公司防治水中長期規劃(5年)和年度計劃,對安全生產責任及防治水製度、措施的落實督促不到位,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提出的問題和隱患整改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上述問題應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依規依紀處理。鑒於在整個救援過程中,俞學平積極作為,表現突出,建議減輕處理。

  (9)邱邦漢,芙蓉公司黨委委員、分管安全副總經理、代總工程師,負責防治水的技術管理工作。對防治水崗位責任落實不到位,未督促相關部門組織編製公司防治水中長期規劃(5年)和年度計劃;對芙蓉公司層麵的水害防治相關製度審查把關不細,缺乏針對性;對杉木樹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及防治水製度、措施的落實督促檢查不到位,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提出的問題和隱患整改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對杉木樹煤礦周邊相鄰煤礦情況不清、未及時掌握相鄰礦井采掘動態、水害防治製度未進行修訂完善、留設的防隔水煤(岩)柱安全狀態未進行監測等問題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上述問題應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依規依紀處理。鑒於在整個救援過程中,邱邦漢積極作為,建議從輕處理。

  (10)彭智澤,中共黨員,芙蓉公司生產技術部副部長兼地測辦主任,對芙蓉公司防治水具體工作負責,全麵管理和指導公司防治水工作。防治水崗位責任落實不到位,未編製公司防治水中長期規劃(5年)和年度計劃;芙蓉公司層麵的水害防治相關製度缺乏針對性;對杉木樹煤礦周邊相鄰煤礦情況不清、水害防治製度未進行修訂完善、留設的防隔水煤(岩)柱安全狀態未進行監測等問題檢查不力。對上述問題應負重要責任,建議依規依紀處理。鑒於在整個救援過程中,彭智澤積極作為,建議從輕處理。

  3.川煤集團層麵。

  (11)景宏年,川煤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對川煤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全麵負責。對芙蓉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及防治水製度、措施的落實督促檢查不力。對上述問題應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依規依紀處理或問責。

  (12)劉萬波,川煤集團總經理、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對川煤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全麵負責。對芙蓉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及防治水製度、措施的落實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上述問題應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依規依紀處理或問責。

  (13)曹善華,中共黨員,川煤集團總工程師,對川煤集團公司技術管理工作全麵負責。對芙蓉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及防治水製度措施不落實、芙蓉公司未編製防治水中長期規劃(5年)和年度計劃、生產技術檔案管理不規範、對杉木樹煤礦留設的防隔水(岩)煤柱安全狀態不清等問題檢查不力。對上述問題應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依規依紀處理或問責。

  (14)雷才國,中共黨員,川煤集團生產技術部部長。對芙蓉公司防治水製度措施不落實、生產技術檔案管理不規範、杉木樹煤礦留設的防隔水煤(岩)柱安全狀態不清等問題檢查不力。對上述問題應負重要責任,建議依規依紀處理。

  (15)湯曉東,中共黨員,川煤集團安全監督局局長。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提出的問題和隱患整改情況檢查不力。對上述問題應負重要責任,建議依規依紀處理。

  4.建議給予行政處罰人員。

  (16)歐道剛,中共黨員,杉木樹煤礦地測副總工程師,協助總工程師負責防治水技術管理工作。2019年11月任現職後未及時發現礦井未健全水害防治管理製度,未建立重大水患應急處置製度,未組織防治水專項檢查,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2019年11月26日指出周邊小煤礦調查報告未繪製相對位置關係圖的隱患整改不及時。對上述問題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處罰款7000元。

  (17)唐明,生產調度部副部長(事故當班調度值班主任),負責值班期間的調度指揮領導工作。在“12·14”事故發生時應急處置、調度指揮存在不足,災情判定不準。對上述問題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處罰款6000元。

  (18)張德國,中共黨員,杉木樹煤礦調度室主任,負責杉木樹煤礦調度安全生產指揮管理。對生產安全調度人員應對災變能力檢查不力。對上述問題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處罰款5000元。

  (19)蒲光勇,中共黨員,杉木樹煤礦副礦長,分管生產工作,分管生產調度部(調度室)。對生產安全調度人員應對災變能力檢查不力。對上述問題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處罰款5000元。

  (20)陳永,中共黨員,杉木樹煤礦副礦長,分管安全工作,防治水工作監督責任人。督促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製度不力,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多次提出的問題和隱患沒有認真督促整改,對職工教育培訓不力。對上述問題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處罰款5000元。

  (21)袁崧人,中共黨員,芙蓉公司生產技術部地測辦副主管,負責公司防治水日常管理工作。對煤礦查清周邊煤礦真實采掘活動情況及對留設的防隔水煤(岩)柱隔離老空水進行安全狀態監測情況檢查督促不力。對上述問題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處罰款6000元。

  (22)文德才,中共黨員,芙蓉公司采掘副總工程師兼生產部長,負責芙蓉公司生產技術部全麵工作。對公司防治水工作檢查督促不力。對上述問題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處罰款5000元。

  (23)杜維毅,中共黨員,芙蓉公司安全監督管理部部長(2019年7月5日任現職),對公司防治水工作負安全監督檢查責任。對杉木樹煤礦防治水工作監督檢查不力。對上述問題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處罰款4000元。

  (24)謝家鵬,中共黨員,芙蓉公司分管生產副總經理,負責監督檢查芙蓉公司防治水安全工作。對杉木樹煤礦防治水工作檢查不力。對上述問題負有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處罰款4000元。

  (三)對相關監管部門人員的處理建議

  對於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的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的公職人員涉嫌工作失職或職務違法問題線索,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向紀檢監察機關移送問題線索工作辦法》(廳字〔2019〕50號)的規定,建議移送省紀委監委。對有關人員的黨紀政務處分和有關單位的處理意見,由省紀委監委提出。

  (四)其他建議

  建議責成省國資委和宜賓市政府分別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檢查,認真總結和吸取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煤礦安全生產工作。

  六、事故防範措施建議

  (一)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

  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和我省實施意見,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牢固樹立安全生產的觀念,正確處理安全和發展的關係,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這條紅線。

  (二)深化煤礦“打非治違”行動

  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與煤炭資源管理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對國有重點煤礦周邊相鄰煤礦開采範圍監管,組織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督促落實隱患整改。持續深化煤礦“打非治違”專項行動,對“五假五超三瞞三不”(假整改、假密閉、假數據、假圖紙、假報告;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超層越界、證照超期;隱瞞作業地點、隱瞞作業人數、隱瞞事故或遲報謊報事故;不具備法定辦礦條件、不按規定複工複產、不執行監管監察指令)等違法違規行為,堅持露頭就打,重拳出擊,嚴格落實停產整頓、關閉取締、上限處罰、追究法律責任“四個一律”執法措施。

  (三)全麵落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川煤集團、芙蓉公司和杉木樹煤礦要牢固樹立安全“紅線”意識,強化底線思維,完善和落實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斷完善安全生產製度,落實礦井水害、瓦斯等重大災害治理措施,完善煤礦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和總工程師負技術管理主要責任的管理體係,各級管理人員和職工要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對履行責任不到位的要嚴肅追究責任。

  (四)切實加強煤礦水害防治工作

  煤礦企業要嚴格貫徹落實《煤礦防治水細則》,健全防治水機構,配足防治水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健全和完善防治水各項管理製定,製定“一礦一策、一麵一策”防治水方案。認真推行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查全、探清、放淨、驗準)和分區管理,準確標定水患區域“四線”,按規定留設各類保安煤柱,嚴格落實“三專兩探一撤”措施。強化煤礦防治水基礎管理,做好采掘工作麵水情水患預測預報,地測部門負責探放水設計和“兩單”(探放水通知單和允許掘進通知單)發送,探放水、掘進隊必須嚴格按照“兩單”施工作業,地測、安監部門、生產技術部門必須現場檢查驗收,確保探放水措施落實到位。

  (五)紮實開展煤礦安全隱患大排查

  煤礦企業要按規定全麵開展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和礦井水患現狀調查,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受采(老)空水威脅的礦井必須進行礦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和調查,查明礦區範圍及周邊采(老)空水的位置和水量,掌握本礦及相鄰礦井200m範圍以內的采掘動態。發現重大水害隱患要製定專門防治方案和措施,落實治理責任、措施、資金、時限和預案,確保治理到位。

  (六)強化職工教育培訓工作

  煤礦企業要製定年度防治水技術培訓計劃,所有地測防治水技術人員每三年必須進行一次業務培訓,加強職工防治水知識教育和培訓,特別對礦井主要水患類型、防治技術、透水預兆等方麵知識做到應知應會,按規定開展具有針對性的水災應急演練,確保較大水害事故發生後,井下人員及時、有序、安全撤離。

  四川芙蓉集團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杉木樹煤礦“12·14”較大事故調查組

  四川芙蓉集團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杉木樹煤礦“12·14”較大水害事故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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