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建立健全以總工程師為核心的安全技術管理體係,總工程師對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工作全麵負責。
第五條生產技術部、安全監察部、機電動力部、調度室、地測組、通風組等技術部門和機構,負責落實技術管理工作。
第六條總工程師對權限審批範圍內的施工組織設計、作業01manbetx 、01manbetx 01manbetx 和安全技術措施等負責審批,並定期組織會審,增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七條建立作業01manbetx 、安全技術措施聯合會審製度。聯合會審由主管部門組織,總工程師主持,由安全礦長、分管礦長、相關副總工程師及生產技術部、安全監察部、機電動力部、調度室等職能部門主管科員以上的安全技術管理人員參加,遲到罰款100元,無故缺席罰部門主任300元,特殊情況必須向總工程師請假。
第八條礦井開拓巷道布置、采掘部署、生產係統調整、技術規範、標準、措施的製定,新技術、新裝備、新工藝推廣應用等重大技術問題由總工程師組織實施安全論證,並製定相關安全技術措施,報**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總工程師負責組織製定安全技術措施費用使用方案及年度災害預防計劃的編製,擬定方案報上一級單位審批。
第十條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及時填繪、審查反映實際情況的圖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