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管理辦法 作業規程編製、審批、貫徹執行程序
第十九條作業01manbetx 的編製程序
(一)作業01manbetx 的編製由區隊技術人員負責編寫,編寫完畢後打印裝訂成冊。
(二)編製作業01manbetx 之前,必須深入現場調查研究以書麵形式提出回采建議意見,作為編製作業01manbetx 的主要依據。
(三)作業規程編製要在新工作麵投產(或開工)前的20日編寫完畢。
第二十條作業規程的審批程序
(一)作業規程審批實行會審製,禁止以傳閱方式審批作業規程。
(二)生產技術部組織對作業規程進行會審。
(三)參與會審的人員要在定稿後的作業規程審批意見單上簽字。作業規程批準生效後組織實施。
(四)作業規程審批手續要求在新工作麵投產(或開工)前10天結束,並分發有關單位貫徹執行。
第二十一條 作業規程貫徹執行程序
(一)作業規程必須按照學習、考試、補考、實施、複查、補充完善、再貫徹實施的程序貫徹執行,不得簡化或漏項。
(二)作業規程批準後,在施工前5天進行貫徹學習、考試,考試不及格者不得下井作業。相關管理人員進行貫徹學習,並記錄學習的地點、時間、內容和人員。
(三)凡因輪休請假等原因沒有參加學習的工作人員,返回後必須先補課,參加考試成績合格後再進行作業,新參加和中途參加工作人員都要按規定進行學習,考試合格後方可入井作業。
(四)凡進入作業場所的管理人員、作業人員,都要嚴格執行規程中的各項規定,嚴禁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五)作業規程貫徹學習以三個月為一個周期。每三個月要組織對作業規程重新貫徹學習一次,並要重新進行考試簽字,考試成績不及格者不得入井作業。
(六) 作業規程每2個月至少組織一次複審,並及時貫徹學習,作業規程使用超過一年必須重新編製,重新貫徹學習,並要重新進行考試簽字,考試成績不及格者不得入井作業。
第二十二條作業規程的修改補充完善。
作業規程一經審批執行後任何人未經以下程序不得改變規程。
(一)對作業規程的具體內容,在執行中發現有不適合現場具體情況的地方,可提出臨時執行意見,報相關負責人批準後方能實施。
(二)因生產地質條件等發生變化,與作業規程不符時,必須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補充安全技術措施。
(三)作業規程執行中,生產工藝發生改變,必須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補充安全技術措施。新修改的作業規程仍必須履行同原規程一樣的審批手續,並向有關人員貫徹執行。補充規程要與原規程一並裝訂成冊。
第二十三條采掘工作麵施工結束並通過主管部門驗收後,作業規程由生產技術部整理歸檔。新開工的采掘工作麵必須另行編製作業規程,嚴禁采用通用作業規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重新編寫作業規程。
(一)地質條件和圍岩有較大變化。
(二)改變原采煤或掘進工藝或主要工序安排。
(三)原作業規程與現場不符,失去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