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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職業衛生知識培訓教材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9-04-07 10:53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目錄

引言 1

1 職業危害的概念、防範及基本法律常識 2

1.1職業危害、職業病和職工禁忌病的概念 2

1.1.1職業危害及因素 2

1.1.2職業病及其特點 3

1.1.3職業禁忌病及其有關規定 3

1.2煤礦的主要職業危害及職業病 4

1.2.1生產性粉塵 4

1.2.2有害氣體 4

1.2.3不良氣候條件 4

1.2.4不良勞動體位 4

1.2.5噪聲和振動 5

1.2.6放射性物質 5

1.3 職業危害的防範 5

1.3.1職業危害的前期預防 5

1.3.2 勞動過程中職業危害的防範 5

1.3.3 職業病的診斷及職業病人的治療 6

1.4 基本法律常識 6

2 健康監護基本要求 7

2.1職業健康的檢查與評價7

2.2 職業健康的檢查方法 7

2.3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8

2.3.1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內容 8

3煤礦從業人員職業病預防的權利和義務 10

3.1煤礦從業人員職業病預防的權利 10

3.1.1 具有對煤礦企業職業病防治的要求權 10

3.1.2具有對煤礦企業職業病預防的知情權 11

3.1.3具有對煤礦企業職業病預防的民主管理參與權 11

3.1.4具有獲得煤礦企業職業病防治教育、培訓權 12

3.2煤礦從業人員職業病防治的義務 12

4 煤礦職業安全健康相關規定 14

4.1 預防職業危害的有關規定 14

4.2職工因公患塵肺病應享受的待遇 14

5 防護設備及個人防護用品的有關知識 16

5.1煤礦工人的基本條件 16

5.2 煤礦企業職工的作業環境 16

5.3煤礦企業職工勞動保護的原則與任務 17

5.3.1勞動保護的原則 17

5.3.2 勞動保護的任務 18

5.4 煤礦企業職工勞動保護措施18

5.4.1人身安全勞動保護 18

5.4.2 職業病防治勞動保護 18

5.5 煤礦企業職工的勞動保護用品 19

5.6 特殊勞動保護 20

6自救、互救及現場急救 21

6.1自救與急救 21

6.1.1發生02manbetx.com 時現場人員的行動原則 21

6.2自救器和避難硐室 21

6.3現場急救 21

6.3.1外傷出血急救 21

6.3.2骨折的臨時急救處理 22

6.3循環呼吸驟停的搶救 23

6.4電擊傷搶救 23

6.5心髒複蘇法 23

7 職業危害的法律法規25

引言

目前,職業病防治問題日益嚴重,我國多年來經濟高速發展、勞動保護力度薄弱積累下來的職業病隱患進入了高發期和矛盾凸顯期。根據衛生部提供的數據,我國現有約1600萬家企業存在著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約2億勞動者在從事勞動過程中遭受不同程度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十分嚴峻和緊迫。由於勞動保護水平普遍較低,處於煤礦、加工製造業、建築業等低產業鏈的職業傷害比比皆是,這意味著大量勞動者承受了極大的病患痛苦,甚至失去生命,政府和社會則要付出巨大的經濟成本。與此同時,國務院法製辦麵向社會公開征求修改草案的立法建議。

目前,我國煤礦職業病狀況不容樂觀。據有關統計資料,到2009年底我國共有塵肺病累計列649 129人(已死亡175 951人)。其中,煤礦工人塵肺病297 009列,占全國塵肺病人總數的42%。20世紀90年代每年大約有3 000人死於塵肺病。我國煤礦工人其他職業病的患病率也相當高。所以,職業病已成為我國煤礦職工生命安全與健康的嚴重危害。

1 職業危害的概念、防範及基本法律常識

1.1職業危害、職業病和職工禁忌病的概念

1.1.1職業危害及因素

(1)職業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得從業人員直接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發生職業病的各種危害。

(2)職業危害的因素:

①生產工藝過程中的有害因素

A.化學因素

a.生產性粉塵:如矽塵、煤塵、水泥塵、石棉塵、有機粉塵等。

b.生產性毒物。如鉛、苯、汞、一氧化碳、有機磷農藥等。

B.物理因素

a.異常氣象條件。如高溫、高濕、低溫等。

b.異常氣壓。如高氣壓、低氣壓。

c.噪聲、振動。

d.非電離輻射。如紫外線、紅外線、射頻輻射、微波、激光。

e.電離輻射。如α、β、γ、X射線等。

C.生物因素。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腦炎病毒等傳染性病源體。

②勞動過程中的有害因素

A.勞動組織和勞動休息製度不合理。

B.勞動過度精神(心理)緊張。

C.勞動強度過大,勞動安排不當,不能合理安排與勞動者的生理狀況相適應的作業。

D.勞動時個別器官或係統過度緊張。如視力緊張等。

E.長時間用不良體位和姿勢勞動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勞動。

③生產環境中的有害因素

A.自然環境因素的作用。如炎熱季節的太陽輻射。

B.廠房建築或布局不合理。如有毒與無毒的工段安排在同一車間。

C.來自其他生產過程散發的有害因素的生產環境汙染。

1.1.2職業病及其特點

職業病是指是指勞動者在工作或者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線和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職業病的特點有以下3個方麵:

(1)職業病是由職業危害所引起,如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職業病的輕重與職業危害因素的數量和強度有關。

(2)大多數職業病目前還沒有特殊的治療方法,還不能徹底消除疾病、恢複人體健康。

(3)職業病是人為的疾病,治療個體無助於控製群體的發病,但是控製職業危害因素,能有效的降低其發病率,甚至消除職業病。

1.1.3職業禁忌病及其有關規定

職業禁忌症隻指從業人員在從事該職業活動中不允許患者有的病症。

煤礦安全01manbetx 》對職業禁忌的規定如下:

(1)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從事接塵作業:

①活動性肺結核病及肺外結核病;

②嚴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氣管疾病;

③顯著影響肺功能的肺髒或胸膜病變;

④心、血管器質性疾病;

⑤經醫療鑒定,不適於從事粉塵工作的其他疾病;

(2)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從事井下工作:

①以上所列不得從事接塵作業的病症;

②風濕病(反複活動);

③嚴重的皮膚病;

④經醫療鑒定,不適於從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3)癲癇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嚴禁從事煤礦生產工作。

(4)患有高血壓、心髒病、深度近視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適應高空(2m以上)作業者,不得從事高空作業。

1.2 煤礦的主要職業危害及職業病

煤礦井下作業條件惡劣,職業危害因素較多,從事人員患職業病的也較多。

職業危害因素主要有粉塵、噪聲、震動、有害氣體、生產性化學毒物、高溫高濕、不良體位勞動等。

職業病主要有粉塵病、噪聲聾、局部振動病、職業中毒(如一氧化碳中毒)以及滑束炎等。

1.2.1生產性粉塵

生產性粉塵是煤礦的主要職業危害因素,井下生產過程中鑿岩、鑽煤眼、放炮、割煤、裝煤(矸)、轉載運輸等環節均能生產大量粉塵,粉塵包括岩塵和煤塵兩種。作業人員長期在岩塵超標的環境中勞動,可能引起矽肺病;作業人員長期在煤塵超標的環境中勞動,可能引起煤肺病。

1.2.2有害氣體

井下空氣中可能存在過量的CH4、CO、CO2、氮氧化合物、H2S等有害氣體,如果不及時加強通風,將其衝淡並帶走,就可能造成人員中毒。

1.2.3不良氣候條件

井下氣候條件的基本特點是溫差大、濕度大、風速大。因此,作業人員容易出現感冒、上呼吸道感染或風濕性關節炎。

1.2.4不良勞動體位

在煤層薄的采煤工作麵或者高度小的巷道從事作業的人員不能站立勞動,經常跪在底板上,使局部關節(入膝關節)長期受到強烈壓迫及摩擦而引發滑束炎,煤礦井下從業人員滑束炎已列為國家承認的法定職業病;另外,井下從業人員長期彎腰勞動,容易引起腰椎病;井下空間較小、井下從業人員經常磕碰頭部,容易引起頸椎病。

1.2.5噪聲和振動

隨著采煤機械化程度的不斷提高,生產性噪聲和振動對從業人員的危害越來越大,入鑿岩機、鑽機、采煤機、掘進機、運輸機、破碎機、壓風機、水泵、局部通風機、機車、放炮等都能產生很大的噪聲;有時噪聲與振動同時存在危害更大、噪聲可引起噪聲聾,入井下工人常見的耳雜“發育”——即聽力顯著減強,振動科引起局部振動疾病。

1.2.6放射性物質

煤礦井下放射性物質(如氡)及其子體往往比地麵高,對從業人員的身體健康又一代影響。有的單位(洗選煤廠等)在生產過程中使用某些放射性物質,若管理不妥,將對人體產生很大危害。

1.3 職業危害的防範

職業危害防範的方針是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所謂預防為主就是控製職業危害的源頭,即在職業活動中盡可能消除和控製職業危害因素的產生;所謂防治結合就是預防和治療雙管齊下。“防”是職業危害防範的根本途徑,目的是不產生職業危害;“治”是職業病發生後保障患者的醫療、康複。

1.3.1職業危害的前期預防

(1)煤礦企業應當為從業人員創造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

(2)煤礦企業對職業危害項目,應當及時、如實地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接受監督。

(3)新建、改擴建項目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煤礦企業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

(4)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措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1.3.2 勞動過程中職業危害的防範

(1)煤礦企業應當設置或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2)煤礦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並對職業危害因素的控製效果做出評價

(3)煤企業應當向從業人員告知職業危害因素及應急處理方案。

(4)煤礦企業應當采取減少和消除職業危害因素的措施,並教育、督促從業人員在勞動中貫徹執行。

(5)煤礦企業應當製定職業危害02manbetx.com 救援預案,一旦發生02manbetx.com ,對受到職業危害的人員組織現場搶救,控製職業危害02manbetx.com 的蔓延和擴大。

1.3.3 職業病的診斷及職業病人的治療

(1)職業病的診斷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2)職業病診斷時,應當組織3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進行集體診斷。

(3)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4)煤礦企業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及時安排診斷。

(5)煤礦企業對確診為塵肺病的人員,必須調離粉塵作業崗位,並準予治療或療養,以減輕病人的痛苦,提高生活質量,延緩病變發展,延長病人壽命。

1.4 基本法律常識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於2002年5月1日正式實施。

(2)職業病防治法是2001年 10月27日,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

(3)所謂法定職業病,是指由國家確認並經法定程序公布的。

(4)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5)職業病病人依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6)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

2 健康監護基本要求

健康監護指的是對從事有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人群進行健康檢查,其目的是及時發現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人群的健康損害情況,並作為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的依據,從而保護從業人員的健康權益。

2.1職業健康的檢查與評價

(1)對新錄用、變更工作崗位的從業人員上崗前進行健康檢查和評價,了解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特別是發現有職業禁忌症的人員,為煤礦企業合理安置從業人員的工作崗位提供依據。同時,也可作為職業危害因素對人體健康危害的原始資料。

(2)對在崗的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和評價。動態觀察從業人員的健康變化狀況,了解從業人員健康變化與職業危害因素的關係,及時發現疑似病患者,判斷從業人員是否適合繼續從事該崗位的工作。

(3)對準備調離該工種的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和評價。03manbetx 從業人員與該工種職業危害因素的關係,找出其所在工伯環境和條件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以及對其身體健康的影響規律;檢查工人是否患有職業病,以明確法律責任;對於有遠期危害效應的職業危害因素,提出進行離崗後醫學觀察的內容和時限,為安置從業人員和保護從業人員健康權益提供依據。

2.2 職業健康的檢查方法

(1)煤礦企業對新入礦工人必須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檔案。

(2)煤礦企業對接塵工人的職業健康檢查必須拍照胸大片。

(3)煤礦企業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對接觸粉塵、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等的作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4)煤礦企業職業健康檢查的查體時間間隙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①對在崗接觸粉塵作業的工人,岩石掘進工種每2—3年拍片檢查1次;混合工種每3—4年拍片檢查一次;純采煤工種每4—5年拍片檢查1次。

②對離崗工人必須進行離崗的職業性健康檢查。

③對接觸毒物、放射線的人員每年檢查1次。

(5)職業性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職業病治療應由取得相應資格的職業衛生機構承擔。

(6)Ⅰ期塵肺患者每年複查1次。對疑似塵肺患者(0+),岩石掘進工種每年拍片複查1次、混合工種每2年拍片複查1次、純采煤工種每3年拍片複查1次。

2.3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室從業人員健康變化與職業危害因素關係的客觀記錄。它既是診斷職業病的重要依據,又是03manbetx 防治職業病的措施是否科學合理的原始資料。所以,通過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可以客觀的評價煤礦企業防治職業病的效果,也可以找出防治職業危害因素的規律。

2.3.1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內容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粉塵監測、防塵措施和健康檢查三部分內容。

(1)粉塵監測檔案

煤礦企業必須按國家規定對生產性粉塵進行監測,並遵守下列規定:

1)總粉塵:

①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井下每月測定2次,地麵及露天煤礦每月測定1次;

②粉塵分散度,沒6個月測定1次。

2)呼吸性粉塵:

①工班個體呼吸性粉塵監測,采掘工作麵每3個月測定1次,其他工作麵或作業場所每6各月測定1次。每個采樣工種分2個班次連續采樣,1個班次內至少采集2個有效樣品,先後采集的有效樣品不得少於4個。

②定點呼吸性粉塵監測每月測定1次。

3)粉塵中遊離SiO2含量,每6個月測定1次,在變更工作麵時也必須測定1次;各接塵作業場所每次測定的有效樣品數不得少於3個。

(2)防塵措施檔案

塵肺病防治的根本措施是綜合防塵,通過綜合防塵,使工作環境的產塵量大幅度下降,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

綜合防塵詳見第三章第六節。

(3)個人職業健康檢查檔案

個人職業健康檢查檔案應當包括從業人員職業史、既往史、職業危害因素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職業病診斷、治療和療養等有關個人健康的資料。

2.3.2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管理

(1)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由煤礦企業建立,並按規定期限妥善保存。

(2)職業健康監護檔案除X射線片資料外,還應設有健康卡片、逐次診斷登記本和索引卡。

(3)逐步推行微機化管理,以便快捷、方便、準確的查找。

(4)應設專人嚴格管理。

(5)從業人員有權查閱、複印本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有關內容。

3 煤礦從業人員職業病預防的權利和義務

3.1 煤礦從業人員職業病預防的權利

3.1.1 具有對煤礦企業職業病防治的要求權

(1)要求煤礦企業為從業人員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健康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的權利。

①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②有與職業教育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③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④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⑤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從業人員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⑥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關於保護從業人員健康的其他要求。

(2)要求煤礦企業為從業人員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查體的權利。

①職業健康查體費用由煤礦企業承擔,檢查所占時間視同出勤。

②未經查體的從業人員有權利拒絕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

③對在查體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時,從業人員有權要求調離原工作崗位,並獲得妥善安置。

④對未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查體的從業人員,有權拒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3)要求煤礦企業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

① 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的權利。

煤礦企業為從業人員工作場所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② 煤礦企業為從業人員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不得超過使用期限。

③ 煤礦企業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規定配備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要求煤礦企業為從業人員保障職業病待遇的權利。

①從業人員有權要求煤礦企業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或醫學觀察,在此期間所需費用由煤礦企業承擔。

②職業病病人有權要求煤礦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治療、康複和定期檢查。

③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還依法享有民事賠償的權利。

④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時,有權要求原有的職業病待遇不變。煤礦企業發生分立、合並、解散或破產時,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有權要求煤礦企業對其進行健康檢查,並承擔所需費用。

3.1.2具有對煤礦企業職業病預防的知情權

(1)煤礦企業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時,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工作過程中可能生產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治措施和待遇,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如果工作條件變化,煤礦企業應當如實履行告知職業危害的義務,並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2)煤礦企業提供給從業人員使用的機器、設備、設施、材料等,如果可能產生職業危害,應當同時為從業人員提供使用說明書或安全01manbetx 01manbetx

(3)煤礦企業應當在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工作崗位,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公布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和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4)從業人員有權了解職業健康查體的結果。從業人員離開原工作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檢查及監護檔案複印件,原工作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蓋章。職業病診斷、鑒定需要工作單位提供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時,有權要求工作單位如實提供。

3.1.3具有對煤礦企業職業病預防的民主管理參與權

(1)從業人員有權參與煤礦企業職業病防治的民主管理,對其實施《職業病防治法》的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2)從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沒有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作業。

(3)從業人員有權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製,煤礦企業不得因此而進行打擊報複。

(4)當從業人員勞動安全衛生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煤礦企業職業病防治問題產生糾紛時,有權向有關部門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直至上訴到法院審理。

3.1.4具有獲得煤礦企業職業病防治教育、培訓權

煤礦企業應當對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和在崗期間,進行職業病及防治知識和技能的教育、培訓。通過教育、培訓達到以下要求:

(1)提高職業衛生意識,增強法製觀念,樹立維權思想。

(2)了解本崗位工作環境職業病及防治知識。

(3)掌握防治職業病的操作技能。

(4)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實施。

(5)正確佩戴和使用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

(6)掌握可能發生的職業病危害的應急救援措施。

3.2煤礦從業人員職業病防治的義務

(1)履行接受職業病防治的教育培訓的義務

接受職業病防治教育培訓既是煤礦從業人員應該享有的權利,同時又是從業人員應該履行的義務。為了預防職業病危害,必須進行必要的教育、培訓,使煤礦從業人員具備相應的職業病防治知識、技能,以及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2)履行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製度的義務

近年來,我國先後製定了一係列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等。煤礦企業結合實際情況,又編製了貫徹執行的規章、製度。這些法律法規、規章、製度是職業病防治的基本保障,煤礦從業人員應該嚴格遵守,認真落實。

(3)履行正確佩戴使用職業病防治設施和防護用品的義務

職業病防治設施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時保護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不遭受職業病侵害的防護裝置,是搞好職業病防治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所以,煤礦從業人員必須按照01manbetx 01manbetx 和使用說明書,正確佩戴、使用、維護職業病防治實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使他們充分發揮作用,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

(4)履行及時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的義務

從業人員身處生產活動得第一線,也是生產職業病危害的重要場所,最容易受到職業病侵害,也能在第一時間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這些隱患報告及時,處理迅速,可能造成的影響就小。所以煤礦從業人員一旦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有義務立即向現場管理人員或有關部門報告,不得隱瞞不報、拖延不報或不如實報告。

4 煤礦職業安全健康相關規定

4.1 預防職業危害的有關規定

《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煤礦安全01manbetx 》等法律、法規對預防職.業危害的主要規定:

(1)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2)煤礦企業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職工交納工傷保險費。

(3)煤礦企業必須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新入礦工人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檔案;對接塵工人的職業健康檢查必須拍照胸大片。

對檢查出的職業病患者,煤礦企業必須按國家規定,及時給以治療、療養和調離有害作業崗位,並做好健康監護及職業病報告工作。

4.2職工因公患塵肺病應享受的待遇

(1)塵肺病是煤礦職工的主要職業病,煤礦職工因.公患塵肺病屬於工傷,除此之外,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或視同工傷:

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②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③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④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的;

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

(2)煤礦職工工傷(包括因公患塵肺病)依法享受《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至四十三條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3)煤礦企業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人診斷或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在診斷和醫學觀察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4)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費用和生活保障由最後用人單位承擔;最後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用人單位承擔。

(5)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其直係親屬對工傷認定不服或對經辦機構核定工傷認定有異議,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6)因公患塵肺病除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外,職工有權依法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5 防護設備及個人防護用品的有關知識

5.1煤礦工人的基本條件

(1)熱愛煤礦事業,安心煤礦工作,遵守職業道德,熱愛集體,以礦為家,做一名具有高度政治思想覺悟的煤礦職工。

(2)有健康的身體。新工人入礦前必須進行身體健康檢查,有禁忌症者不得從事煤礦工作。

(3)學習掌握井下安全生產知識。每一個煤礦職工都必須接受安全教育培訓,學習井下安全生產知識和相關安全技術。《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煤礦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培訓。未經安全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培訓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

(4)要熟悉井下各主要井巷的路徑、避災路線和各種安全標誌,以免誤入危險地區和迷失方向,發生意外事故。新下井的工人,必須先由熟悉井下情況的人員帶領到井下熟悉路徑和安全出口。

(5)認真學習和自覺遵守《煤礦安全規程》、《01manbetx 》和《作業規程》。互相監督,互相提醒,自學抵製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5.2 煤礦企業職工的作業環境

煤礦井下的作業環境是複雜的、特殊的,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麵:

(1)勞動條件艱苦。比地麵田園、車間等任何場所的工作環境都艱苦得多,特別是地方小煤礦尤為突出。勞動強度大,一般礦井采掘工純工作8小時,在井下就需10小時左右,沒有陽光照射,上下、前後、左右無時無刻不受到安全威脅,甚至連呼吸空氣都要通風解決。雖無大的礦塵,但餘塵、餘煙仍存在,以及由於地熱作用、人體和機電設備散熱、水分蒸發等,井下的溫度、濕度、空氣質量等氣候條件,即使機械化程度很高的標準化礦井采掘麵也遠不如地麵環境。

(2)生產工藝複雜。井下生產是多工種、多方位、多係統立體交叉連續作業。不論是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排水等,哪一個工種、哪一個方麵、哪一個係統中的哪一個環節出了問題都可能釀成事故。

(3)自然災害嚴重。特別是瓦斯、煤塵爆炸,水、火災害和大冒頂事故破壞性很大,嚴重的礦毀人亡。機電操作、運輸環節也時常發生事故。機械設備運轉產生的噪聲(如局部通風機和風動鑿岩機尤為突出)、施工中所用材料(如水泥和錨固劑對人的腐蝕和毒害)以及井下的泥水環境等,每時每刻都對人產生著傷害。為了防止職業危害,保護工人的身體健康,我們就要采取各種可能的措施進行勞動保護,盡可能地防止或減少職業危害。

5.3煤礦企業職工勞動保護的原則與任務

為了保障煤炭企業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煤礦必須為職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勞動保護措施和勞動防護用品。對此,我國有關法律都有明確規定。《煤炭法》第8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必須采取措施加強勞動保護,保障煤礦職工的安全健康。國家對煤礦井下作業的職工采取特殊保護措施。”第39條規定:“礦務局局長、礦長及煤礦企業的其他主要負責人必須遵守有關礦山安全的法律、法規和煤炭行業的安全規章、規程,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第43條規定:“煤礦企業必須為職工提供保障安全生產所需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生產法》第16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第38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5.3.1勞動保護的原則

(1)“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它既是我國指導勞動保護工作的方針,又是從事勞動保護管理工作的原則。這個方針要求一切經濟部門和企業在生產和安全發生矛盾時,要首先保證安全,采取各種措施保障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將事故和危害的事後處理轉變為事前控製。

(2)“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這一原則體現了安全與生產的辯證關係。它要求生產的領導者和組織者明確安全和生產是個有機整體,要安全和生產一起抓,哪一個都不可輕視。因為不安全因素和各種職業危害是企業在組織生產活動中產生的,隻有從生產管理上抓安全,才是最有成效的。

(3)“安全具有否決權”的願則。安全工作必須是衡量企業管理工作好壞的一項基本內容,在對企業各項指標考核和升級評比中,必須把安全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並使其具有“否決權”。

5.3.2 勞動保護的任務

(1)製定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建立勞動保護監察製度。

(2)積極開展勞動保護科學研究工作。

(3)采取包括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技術在內的各種技術組織措施。

(4)經常開展群眾性安全教育和檢查活動。

5.4 煤礦企業職工勞動保護措施

煤礦職工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包括作業場所特殊保護和自我勞動保護。作業場所特殊保護可分為人身安全勞動保護和職業病防治勞動保護:

5.4.1人身安全勞動保護

人身安全勞動保護,就是在特殊作業環境下所采取的特殊保護措施:

(1)必須建立井下通風係統,保證井下空氣流通,防止有害氣體對職工的危害;

(2)必須加強對井下瓦斯的監測,建立瓦斯監測係統,防止瓦斯中毒或爆炸;

(3)必須采取綜合防塵措施,建立完善的防塵係統,避免煤塵爆炸;

(4)必須采取防水措施,建立排水係統,防止水災事故;

(5)必須采取防火措施,建立消防係統,防止火災或因火災引起瓦斯爆炸;

(6)加強救護工作,建立救護隊伍,以便搶救事故。

5.4.2 職業病防治勞動保護

職業病防治勞動保護,主要是防治塵肺病以及物理、化學因素造成的職業危害。塵肺病是煤礦嚴重的職業病,煤礦企業必須把防止塵害和防治塵肺病作為安全生產管理的重要任務之一。防止粉塵危害,一方麵應積極采取綜合治理措施,使粉塵濃度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另一方麵必須為職工配備防止粉塵的防護用品,避免或減少粉塵危害。防治塵肺病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幾點:

(1)定期對接塵職工進行健康檢查診斷。

(2)對已確診為塵肺病的職工,必須按規定調離粉塵作業崗位。

(3)對塵肺病患者,必須給予治療或療養,並享受國家規定的塵肺病特殊勞保待遇。

5.5 煤礦企業職工的勞動保護用品

職工個人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是保障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與健康的一種輔助性措施,它不能代替機械設備的安全防護和對塵毒有害物質的治理。職工個人勞動保護用品不是一般性福利待遇,應根據企業安全生產需要,按不同工種及不同勞動條件,發給職工。嚴禁將勞保用品折合現金發放,發放的勞保用品不準轉賣。

煤礦企業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包括自救器、礦用安全帽、工作服、防塵口罩、護膝、安全靴(鞋)、安全帶等,使其增強自我保護能力。煤礦企業現有勞動保護用品有下列幾種:

(1)自救器。當井下發生瓦斯煤塵爆炸或火災等事故時,可能產生大量有毒有害氣體,為了防止人員中毒可戴“自救器”。自救器在礦工下井時隨身攜帶,以防不測。自救器分隔離式和過濾式兩種。

我公司現在使用的是隔離式自救器,它的使用條件和方法如下:

①使用條件是:發生瓦斯與煤突出、火災、爆炸等災害,造成環境缺氧或出現有害氣體危及安全時。

②使用方法是:扯下保護帶→用拇指扳起扳手,拉斷封印條→揭開上外殼→抓住頭帶,取出呼吸保護器,丟掉下外殼→拔掉口具塞,整理氣囊→拉起鼻夾,將口具片放人唇齒間,咬住牙墊→閉上嘴唇,向自救器呼氣進行呼吸→拉開鼻夾彈簧,用鼻夾墊夾住鼻子,用口呼吸→取下礦燈帽,戴好頭帶→戴上礦燈帽,撤離災區。

(2)工作服。煤礦井下不但有粉塵,且氣候潮濕,所以工作時要穿比較堅固結實的工作服。

(3)安全帽。礦工下井必須戴安全帽,以防頭被撞、砸傷。

(4)防護鞋(膠靴)。因為井下泥水環境較多,礦工往往要站在泥水中工作,所以必須穿膠靴。

(5)防護手套。在井下工作時,往往要接觸對人皮膚有傷害物品。如水泥施工或噴射混凝土施工和注樹脂錨固劑等都必須戴防護手套。

(6)呼吸護具。如防塵、防毒口罩。

(7)眼防護用具。如噴混凝土時要戴防護眼罩。還有用於防止紫外線、激光照射的眼鏡。

(8)聽力護具。耳塞、耳罩、帽盔等用於預防90dB(A)以上噪聲。

此外,還有防止墜落的安全帶、安全繩、安全網;用於護膚的護膚膏和洗滌劑等。

5.6 特殊勞動保護

煤礦行業不同於其他行業,有它的特殊性。所以在某些方麵需要進行特殊保護。《勞動法》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井下勞動,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勞動者)從事井下勞動。

另外,為了使井下職工在作業過程中身體遭受傷害時獲得合理補償。《煤炭法》等44條規定:“煤礦企業必須為煤礦井下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這對於有效降低煤礦企業生產經營風險和職工職業風險,穩定煤礦職工隊伍,調動職工的勞動積極性,促進安全生產,發展煤炭生產力,都具有重大意義。煤礦井下職工意外傷害保險是法定強製性保險。所有煤礦企業都必須為井下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職工一旦發生人身傷亡事故,並具備有關條件,保險人應按規定的傷害等級和相應的補償標準給付保險金。給付對象為致殘職工本人、工亡職工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6自救、互救及現場急救

6.1自救與急救

6.1.1發生事故時現場人員的行動原則

(1)及時報告災情

發生災變事故後,事故地點附近的人員應盡量了解或判定事故性質、地點和災害程度,並迅速地利用最近處得電話或其他方式向礦調度室彙報,並迅速向事故可能波及的區域發出警報,使其他工作人員盡快知道災情。

(2)積極搶救

災情事故發生後,處於災區內以及受威脅區域的人員,應沉著冷靜。要采取防止災區條件惡化和保障救災人員安全的措施,特別要提高警惕,避免中毒、窒息、爆炸、觸電、二次突出、頂幫二次跨落等再生的發生。

6.2自救器和避難硐室

自救器是入井人員在井下發生火災、瓦斯、煤塵爆炸、煤與瓦斯突出時防止有害氣體中毒或缺氧窒息的一種隨身攜帶的呼吸保護器具。自救器是一種體積小、重量輕、便於攜帶的防護個人呼吸器官的裝備。

礦工自救中,設置避難硐室是十分必要的。由於自救器有效時間較短,當佩戴自救器後,在其有效作用時間內不能到達安全地點;撤退路線無法通過;若有自救器而有害氣體含量又較高時,避難硐室可以發揮作用。

6.3現場急救

6.3.1外傷出血急救

主要是全身軟組織損傷出血,臨時急救止血包括六種方法:

①加壓包紮法:用於小靜脈和毛細血管出血,如井下可用毛巾直接捆住出血部位,以減少出血。

②縛帶止血法:可用橡皮管、毛巾,切忌用繩索、鐵絲、雷管線、以免縛住過久造成遠端缺血壞死或損傷。如:上臂中1/3上止血的橫神經。應縛住傷口上方。

③加墊止血法:主要用於前臂、手和小腿。足的出血方法是將棉墊或布塊墊放在肘窩或 窩部,使肘關節或膝關節盡量屈曲,並做8字形包紮。

④充填止血法:如軟組織損傷局部缺損,盡量找幹淨的棉墊或紗布,毛巾填充缺損處,然後包紮即可。

⑤直接指壓法:如現場沒有毛巾、紗布,可直接用手按壓出血部位。

⑥間接指壓法:用手指按壓傷口近端或傷口近端血管博動處。

6.3.2骨折的臨時急救處理

(1)看傷肢是否變形,觸摸是否有骨擦音。

不要慌張、盲目搬動傷員,還要觀察傷員是否清醒、瞳孔的變化(如散大等)。

(2)搶救生命

如骨折較重,或造成內傷導致失血或疼痛性休克,可用大指按壓人中穴或湧泉穴,可找如針尖大小的利器針刺十宣穴。

(3)骨折臨時固定法

①目的:減少疼痛及繼發損傷,減少斷端的再移位,可以避免加重骨折端附近組織、神經、血管的損傷,便於搬運。

②固定材料:木板、木條、木棒、毛巾、皮帶,為了減少皮膚損傷,在骨突部位或變形部位用毛衣或衣物襯墊。

A.上肢骨折固定可直接用毛巾或皮帶將上肢捆在軀幹上。

B.下肢骨折固定可用木板條伸直位從腋下至腳跟,捆在傷肢側位。

③背椎骨折處理:應牽引下平放木板搬運

搬運方法有滾動式、平托法兩種。盡量用雙手托住背部、腰部、骶部和下肢。頸椎受傷,應保持中立位,頭頸兩側用衣服或其它墊保護,不要頭歪向一方。

滾動式:即采用整個軀體直體翻滾,不能使肢體及腰背彎曲。

平托法:即多人搬運,整個軀幹抬起放在木板上,軀幹不能屈曲。

6.3循環呼吸驟停的搶救

指各種原因造成的循環呼吸的突然停止和意識的喪失。

(1)診斷標準:

①觸摸心髒博動消失。

②瞳孔散大。

③觸摸頸動脈消失。

④呼吸停止。

⑤麵色灰白、口唇紫紺、意識喪失。

(2)現場急救:一是及時。二是方法得當。

①保持呼吸道暢通,清除口中異物。

②人工呼吸,心髒按摩。

6.4電擊傷搶救

(1)切斷電源、脫離電器。

(2)擊傷後對神誌清楚的伴有心慌、全身軟弱者休息數天,並觀察。

(3)對傷後呼吸停止,心跳存在的用人工呼吸法,包括用口對口人工呼吸、壓胸式人工呼吸,呼吸頻率每分鍾12次左右。

(4)對心博停止,呼吸存在的,主要進行心髒按摩也可輔助人工呼吸,首先選擇胸外心髒按摩法,手掌壓迫的部位要準確,用力要適當,每分鍾60次左右。

(5)心博與呼吸同是停止的,同時進行人工呼吸和心髒按摩。

6.5心髒複蘇法

(1)叩擊心前區:

左手掌覆於病員心前區,右手握拳捶擊左手背數次,一般心髒停博後一分半鍾內,心前區叩擊可使心髒複跳。

(2)胸外心髒擠壓:

病員仰臥硬板床或地上,頭部略低,足部略高,以左手掌置於病員胸骨下半段,以右手掌壓於左手掌背麵,擠壓時手臂與病員胸骨垂直,用力急劇壓下,然後放鬆,加壓後使胸骨下段下陷3~4厘米,每分鍾60~80次/分。

(3)人工呼吸:

托起下頜,盡量使頭部後仰,一手捏住病員鼻孔以免漏氣,以病員口對口吹氣,直至胸部擴張為止,然後放開病員鼻孔,讓氣從病員肺部排出,反複進行;每分鍾16~20次左右。

注意:吹氣壓力不宜過高,易造成肺泡破裂,胃脹氣和影響循環。

7 職業危害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2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1年12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11年12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製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職業病防治活動。

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製定、調整並公布。

第三條 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建立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職工參與和社會監督的機製,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四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製定或者修改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製度,應當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製,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第六條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麵負責。

第七條 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工傷保險的監督管理,確保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研製、開發、推廣、應用有利於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加強對職業病的機理和發生規律的基礎研究,提高職業病防治科學技術水平;積極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治技術、工藝、設備、材料;限製使用或者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

國家鼓勵和支持職業病醫療康複機構的建設。

第九條 國家實行職業衛生監督製度。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統稱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十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製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工作體製、機製,統一領導、指揮職業衛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加強職業病防治能力建設和服務體係建設,完善、落實職業病防治工作責任製。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應當認真執行本法,支持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的知識,增強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意識、自我保護意識和行使職業衛生保護權利的能力。

第十二條 有關防治職業病的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製定並公布。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和專項調查,對職業健康風險進行評估,為製定職業衛生標準和職業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學依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的職業病防治情況進行統計和調查03manbetx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關部門收到相關的檢舉和控告後,應當及時處理。

對防治職業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前期預防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要求,嚴格遵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落實職業病預防措施,從源頭上控製和消除職業病危害。

第十五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其工作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三)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四)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五)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關於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條 國家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製度。

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項目,接受監督。

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製定、調整並公布。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製定。

第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核決定並書麵通知建設單位。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作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製定。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第十九條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資質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評價應當客觀、真實。

第二十條 國家對從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塵等作業實行特殊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製定。

第三章 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二)製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製度01manbetx

(四)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製度;

(六)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防治所需的資金投入,不得擠占、挪用,並對因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並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有利於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

第二十五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製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衝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用人單位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並確保監測係統處於正常運行狀態。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向勞動者公布。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資質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檢測、評價應當客觀、真實。

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後,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第二十八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依法從事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工作,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

第二十九條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並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第三十條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當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者放射性警示標識。

國內首次使用或者首次進口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使用單位或者進口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後,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送該化學材料的毒性鑒定以及經有關部門登記注冊或者批準進口的文件等資料。

進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進口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對采用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應當知悉其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對有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隱瞞其危害而采用的,對所造成的職業病危害後果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用人單位違反前兩款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增強職業病防範意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勞動者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進行教育。

第三十六條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麵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簽章。

第三十八條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製措施,並及時報告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必要時,可以采取臨時控製措施。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做好醫療救治工作。

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四十條 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複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四)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行使前款所列權利。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其行為無效。

第四十一條 工會組織應當督促並協助用人單位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有權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代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與用人單位就勞動者反映的有關職業病防治的問題進行協調並督促解決。

工會組織對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時,有權要求采取防護措施,或者向政府有關部門建議采取強製性措施;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有權參與事故調查處理;發現危及勞動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時,有權向用人單位建議組織勞動者撤離危險現場,用人單位應當立即作出處理。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按照職業病防治要求,用於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衛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等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第四十三條 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用人單位落實職業病防護管理措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四章 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

第四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病診斷,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的名單。

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醫療衛生技術人員;

(三)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儀器、設備;

(四)具有健全的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製度

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拒絕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要求。

第四十五條 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第四十六條 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鑒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製定。職業病傷殘等級的鑒定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製定。

第四十七條 職業病診斷,應當綜合03manbetx 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職業史;

(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

(三)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

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係的,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在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組織三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集體診斷。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與診斷的醫師共同簽署,並經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審核蓋章。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勞動者和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鑒定有關的資料。

職業病診斷、鑒定機構需要了解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時,可以對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也可以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十日內組織現場調查。用人單位不得拒絕、阻撓。

第四十九條 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中,用人單位不提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的,診斷、鑒定機構應當結合勞動者的臨床表現、輔助檢查結果和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並參考勞動者的自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的日常監督檢查信息等,作出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有異議,或者因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解散、破產,無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的,診斷、鑒定機構應當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存在異議的資料或者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作出判定;有關部門應當配合。

第五十條 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中,在確認勞動者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時,當事人對勞動關係、工種、工作崗位或者在崗時間有爭議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接到申請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並在三十日內作出裁決。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主張有關的證據的,仲裁庭應當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職業病診斷、鑒定程序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勞動者的治療費用按照職業病待遇規定的途徑支付。

第五十一條 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病統計報告的管理工作,並按照規定上報。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職業病診斷爭議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第五十四條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由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立相關的專家庫,需要對職業病爭議作出診斷鑒定時,由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委托有關衛生行政部門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參加診斷鑒定委員會的專家。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布的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鑒定辦法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向當事人出具職業病診斷鑒定書。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五十五條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地進行診斷鑒定,並承擔相應的責任。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私下接觸當事人,不得收受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

人民法院受理有關案件需要進行職業病鑒定時,應當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設立的相關的專家庫中選取參加鑒定的專家。

第五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並及時通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複和定期檢查。

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第五十八條 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複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六十條 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該用人單位承擔。

第六十一條 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

用人單位在發生分立、合並、解散、破產等情形時,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係的職業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麵的救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規定的職業病病人獲得醫療救治。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依據職責劃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職業病危害現場,了解情況,調查取證;

(二)查閱或者複製與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有關的資料和采集樣品;

(三)責令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第六十五條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危害狀態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下列臨時控製措施:

(一)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

(二)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

(三)組織控製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在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狀態得到有效控製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解除控製措施。

第六十六條 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當出示監督執法證件。

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嚴格遵守執法規範;涉及用人單位的秘密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六十七條 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被檢查單位應當接受檢查並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六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履行職責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發給建設項目有關證明文件、資質證明文件或者予以批準;

(二)對已經取得有關證明文件的,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三)發現用人單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不及時依法采取控製措施;

(四)其他違反本法的行為。

第六十九條 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應當依法經過資格認定。

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隊伍建設,提高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監督製度,對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或者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開工建設的;

(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或者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製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采取指導、督促措施的;

(五)國內首次使用或者首次進口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未按照規定報送毒性鑒定資料以及經有關部門登記注冊或者批準進口的文件的。

第七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

(二)未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係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麵告知勞動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規定在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的。

第七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

(二)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三)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照規定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

(六)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的;

(七)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製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八)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九)拒絕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

(十)隱瞞、偽造、篡改、毀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等相關資料,或者拒不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資料的;

(十一)未按照規定承擔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和職業病病人的醫療、生活保障費用的。

第七十四條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 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並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隱瞞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

(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放射工作場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

(四)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

(五)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

(七)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八)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

第七十七條 生產、經營或者進口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可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或者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八十一條 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可或者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資質認可或者批準範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或者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

(二)不按照本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第八十二條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收受職業病診斷爭議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其擔任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資格,並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的專家庫中予以除名。

第八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級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虛報、瞞報的,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有關部門擅自批準建設項目或者發放施工許可的,對該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監察機關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八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職責,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處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八十七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職業禁忌,是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於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第八十八條 本法第二條規定的用人單位以外的單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其職業病防治活動可以參照本法執行。

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

中國人民解放軍參照執行本法的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製定。

第八十九條 對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控製的監督管理,由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施。

第九十條 本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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