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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長治聯盛長虹煤業有限公司 “3·9”較大頂板事故調查報告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7-12-26 11:00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2017年3月9日3時50分,山西長治聯盛長虹煤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虹煤業) 3101綜采工作麵運輸順槽和聯絡巷交岔口處發生一起頂板02manbetx.com ,造成3人死亡,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635.9萬元。

02manbetx.com 發生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山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總局副局長兼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局長黃玉治、省委書記駱惠寧、省長樓陽生、副省長王賦分別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搶救受傷人員,防止發生次生02manbetx.com ,嚴處02manbetx.com 責任人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2017年3月10日, 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長治監察分局(以下簡稱長治煤監分局)組織長治市監察委員會、煤炭局、安監局、公安局、總工會等單位成立了事故聯合調查組,對本起事故進行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技術認定及綜合03manbetx ,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事故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製定了防範和整改措施。現將事故的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單位概況

(一)山西長治聯盛煤業投資有限公司概況

長虹煤業隸屬於山西長治聯盛煤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盛公司)。聯盛公司成立於2009年12月18日,位於長治市長治縣八義鎮石窩溝村,屬民營企業,是以煤炭開采、礦山設備經銷、企業投資及管理為主的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5000萬元,山西成功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出資79%,自然人魏乃欣、王積助、王積勝分別出資7%。現有在冊職工2000餘人,下轄五座煤礦,所轄煤礦開采煤田屬沁水煤田,總麵積約21.56 Km2,地質總儲量12223.47萬噸,現保有儲量11414.72萬噸,可采儲量4722.363萬噸,核定生產能力405萬噸/年。

聯盛公司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晉)MK安許證字[2014]XQ005Y1,有效期至2017年6月4日;《營業執照》注冊號:140421101000606,有效期至2029年12月18日。安全管理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製,設有董事長、總經理、生產副總經理、安全副總經理、機電副總經理和總工程師。公司下設調度室、安全處、生產技術處、機電處、地測防治水處、通風處、培訓處、安全監控中心等業務處室。

(二)山西長治聯盛長虹煤業有限公司概況

1.礦井基本情況

長虹煤業位於山西省長治市長治縣南宋鄉南蒼和村,為持證建設礦井,現開采15#煤層,低瓦斯礦井。礦井於1984年由長治縣南宋鄉南蒼和村投資組建,原開采3#煤層,名稱為長治縣南宋鄉長虹煤礦,隸屬於南宋鄉政府。2003年和相鄰的子樂溝煤礦整合,核準生產能力9萬噸/年。2006年核準生產能力15萬噸/年。2008年延深開采15#煤層,核準生產能力30萬噸/年。2009年9月經煤炭資源兼並重組整合,隸屬關係變更為山西長治縣雄山煤炭有限公司,核準生產能力60萬噸/年。2009年12月礦井名稱變更為山西長治聯盛長虹煤業有限公司,隸屬於山西長治聯盛煤業投資有限公司,聯盛公司持股51%,自然人陳親峰持股19.8%,陳親藝持股14.6%,周青調持股14.6%。2013年生產能力核定90萬噸/年,2016年重新核定能力76萬噸/年。

2.礦井開采自然條件

礦井批準開采3#-15#煤層,井田麵積2.415km2,地質儲量2432.6萬噸,保有儲量1794.6萬噸,可采儲量661.3萬噸。現開采15#煤層,2015年6月25日,長治市煤炭工業局以長煤局發[2015]213號文批準該礦3#煤層與15#煤層配采。

3#煤層厚度3.93 m~5.50m,平均厚度4.36m。直接頂為灰黑色泥岩,厚度0.80 m~4.00m,平均厚度2.20m,不穩定;老頂為淺灰色中粒石英砂岩,厚度3 m~12m,平均厚度6.50m,穩定性一般。15#煤層厚度4.00 m~5.30m,平均厚度4.42m。偽頂為泥岩,厚度0 m~1.26m,平均厚度0.17m;老頂為K2灰岩,厚度5.80 m~10m,平均厚度7.10m,相對穩定。絕對瓦斯湧出量為3.94m3/min,相對瓦斯湧出量為2.08m3/t,屬低瓦斯礦井。礦井正常湧水量43.94m3/h,最大湧水量64.77m3/h,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

3.礦井各環節狀況

(1)開拓開采係統:礦井開拓方式為兩個水平分區混合開拓,現有主斜井、副斜井、回風立井共三個井筒。采用走向長壁綜采放頂煤采煤方法,回采工作麵采用液壓支架支護,落煤方式為機械落煤。掘進工作麵為爆破掘進,采用錨杆、錨網、錨索支護。

(2)通風係統:礦井通風方式為中央並列式,方法為機械抽出式,主斜井、副斜井共2個井筒進風,回風立井1個井筒回風。回風立井地麵安裝2台FBCDZ-8-NO.20B型對旋軸流式通風機,功率2×160kW ,一台工作,一台備用。

(3)供電係統:礦井采用雙回路供電,電源來自八義110kV變電站和蔭城110kV變電站,兩回路電源互為備用,地麵10kV到礦,10kV下井。

(4)提升運輸係統:主斜井布置一部DTL80/26/2×160S 型帶式輸送機運輸,擔負原煤提升任務;布置一部RJDHY22-21/365型架空乘人裝置運送人員。副斜井采用軌道、串車提升,裝備一部JTP-1.6x型單滾筒提升機,提升材料、設備。井下主運輸為帶式輸送機。

(5)主排水係統:礦井采用中央集中排水方式,中央泵房安裝3台MD85-45×5型多級離心水泵,功率90kW,主水倉容量分別為內水倉300m3、外水倉550m3。

(6)安全避險“六大係統”:井下共布置1個永久避難硐室,位於東翼膠帶巷與東翼回風巷之間,可滿足80人避難需求。礦井配有KJ66N型礦井監測監控係統、KJ251A型礦井人員定位係統,通訊聯絡係統有HJK-120型調度交換機、KT282型井下無線通信係統、KTK113型礦用廣播係統。供水施救係統和壓風自救係統均在所有避災線路配設有管路,安設了三通和閥門,工作麵配有ZYJ型箱式供水施救裝置和ZYJ型箱式壓風自救裝置。

4.安全管理機構設置情況

礦井安全管理實行礦長負責製。礦長宋和平,安全副礦長宋計生,生產副礦長崔雷紅,機電副礦長宋建平,總工程師邵慶輝,通風助理程小鋒。設有調度室、安全科、生產技術科、機電科、通風科、地測防治水科、監測監控室等業務科室。

長虹煤業有B類安全管理人員11人,特種作業人員68人。

5.建設項目

(1)建設項目審批情況

2015年6月25日,長治市煤炭工業局以《關於山西長治聯盛長虹煤業有限公司配采3#煤層的批複》(長煤局行發[2015]213號)同意該礦開采井田內3#煤層,與15#煤層配采。

2016年1月15日,長治市煤炭工業局以《關於山西長治聯盛長虹煤業有限公司3#、15#煤層配采初步設計的批複》(長煤局行發[2016]6號)批複了初步設計

2016年4月19日,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長治監察分局以《關於對山西長治聯盛長虹煤業有限公司3#、15#煤層配采安全設施設計的批複》(長煤監[2016]23號)批複了安全設施設計

2016年5月6日,長治市煤炭工業局以《關於山西長治聯盛長虹煤業有限公司礦井3#、15#煤層配采項目開工建設的批複》(長煤局行發[2016]110號)同意該項目自2016年5月10日起開工建設,建設工期為12個月。

2016年11月24日,聯盛公司以《關於山西長治聯盛長虹煤業有限公司3#、15#煤層配采項目聯合試運轉的批複》(長聯煤發[2016]421號)同意該項目自2016年11月24日起進行聯合試運轉,試運轉期限1-6個月。

2017年1月22日,聯盛公司以《關於對山西長治聯盛長虹煤業有限公司3# 、15#煤層配采項目安全設施及條件竣工驗收的批複》(長聯煤發[2017]58號)同意該項目安全設施及條件通過驗收。

(2)施工單位情況

山西開源益通礦業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礦山施工總承包貳級。《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晉)JZ安證字[2015]000023-4/1,有效期至2018年1月14日;《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40100794243695F,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3)監理單位情況

山西煤炭建設監理谘詢公司,礦山工程監理甲級。《營業執照》注冊號:140000100001950,有效期至長期。長虹煤業3#煤層配采建設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為周長紅。

(4)建設進展情況

該項目自2016年5月12日起開工建設,2016年10月初,建設工程全部完工。2016年11月24日起開始聯合試運轉。2017年1月10日至11日,聯盛公司組織專家組對該項目進行了安全設施及條件竣工驗收。2017年1月22日,聯盛公司以長聯煤發[2017]58號同意該項目安全設施及條件竣工驗收通過。

(三)礦井證照

該礦的《采礦許可證》證號:C1400002009121220051248,有效期至2021年9月7日。《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晉)MK安許證字[2015]X094Y1,有效期至2018年11月22日,2016年重新核定能力76萬噸/年,主要負責人為宋和平,安全資格證證號:14114010500054,有效期至2017年7月11日。《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40000110873400F,有效期至2021年9月10日。

(四)事故地點基本情況

3#煤層3101綜采工作麵於2016年5月12日開始施工,9月24日完成。10月份開始進行綜采設備安裝,11月初安裝完成,11月24日起開始聯合試運轉。工作麵運輸順槽長369m,回風順槽長229m,工作麵長100m,平均煤厚4.36m。到春節放假前,推進至距停采線30米處。

3101運輸順槽開始段和聯絡巷為舊巷改造而成,舊巷斷麵為2×1.8m,長度約130m,采用木棚支護。3101工作麵運輸順槽沿煤層底板掘進,經擴刷後,采用鋼筋網、錨杆+錨索聯合支護,矩形斷麵,淨寬3.6m,淨高2.8m。

3101綜采工作麵運輸順槽安裝一部SGB620/40T刮板輸送機,刮板輸送機連接3#煤層集中運輸巷第二部DSJ80/40/2×40膠帶輸送機,膠帶長度為200米。

(五)煤礦發生事故時的狀態

2017年1月17日,礦井停止井下生產作業活動,停產放假。

2017年2月15日,礦井經聯盛公司批準進行維修整頓,期限為2月15日至27日。

2月27日,礦井經聯盛公司批準延長維修整頓時間,期限為2月27日至3月14日。

3月5日聯盛公司對該礦進行節後複產複工初驗,整改相關問題後,按程序申請長治縣煤炭工業局對該礦進行複產複工驗收。

事故發生時,該礦處於停產停建狀態。井下布置有1個回采工作麵(3101綜采工作麵)、一個掘進工作麵(15302運輸順槽掘進工作麵)。事故當班井下共27人,為長治縣煤炭工業局複產複工驗收做準備。

二、事故發生前安全管理及政府監管情況

(一)事故單位、主體企業安全管理情況

1.長虹煤業

(1)3#煤層配采建設項目施工管理情況

長虹煤業3#煤層配采項目建設過程中,雖簽訂有施工、監理合同,但施工作業實際由礦方組織實施,施工現場也沒有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施工單位為山西開源益通礦業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監理單位為山西煤炭建設監理谘詢公司。但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合同均係山西煤炭建設監理谘詢公司周長紅個人偽造;施工組織設計、監理相關資料均由周長紅個人編造。

(2)3#煤層配采建設項目技術管理情況

長虹煤業3#煤層配采建設項目工程由本礦組織人員施工,且在施工過程中未嚴格按照編製的作業01manbetx 進行施工。事故地點以及井下采用錨網支護的巷道中用於支護的錨杆、錨索上安設有鏈環,用於掘進過程中起吊重物使用。

(3)井下作業人員教育培訓及考核情況

事故中傷亡人員趙魚勝、趙魚水、張延榮、馮天芳於2017年2月15日到礦,2月16日-24日參加了長虹煤業組織的全員培訓。馮天芳未全程參加培訓,未參加長治縣煤炭局培訓中心於2月24日組織的考試,事故當班第一次下井。事故發生後查閱長治縣煤炭局培訓中心提供的該礦全員培訓考試試卷,發現趙魚勝、趙魚水、張延榮、馮天芳等7人存在替考現象。

(4)特種作業人員配備及持證上崗情況

自2月17日礦井進行維修整頓以來,入井的特種作業人員包括安全員6名、瓦檢員6名、電鉗工5名共計17名;隻有4人(2名瓦檢員、2名電鉗工)持證上崗,2人(電鉗工)證照過期,11人(6名安全員、4名瓦檢員、1名電鉗工)頂替上崗。事故當班共6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員2名、瓦檢員2名、電鉗工2名),隻有1名瓦檢員、1名電鉗工持證上崗,1名瓦檢員證照過期,3人頂替上崗。

(5)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情況

長虹煤業調度室、安全科、生產技術科、機電科、通風科、地測防治水科等主要生產性科室沒有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相關技術人員,“有證無人”現象嚴重。

2.聯盛公司

2016年12月份以來,聯盛公司對長虹煤業進行了8次檢查,填寫了隱患責令整改書。

聯盛公司在所屬煤礦設有駐礦安檢站,派有駐礦安檢員,履行安全檢查、督促所駐煤礦進行隱患排查等職責。聯盛公司駐長虹煤業駐礦安檢站共有5名駐礦安檢員,站長為李拴喜,事故當班駐礦安檢員為李波。

(二)地方人民政府及安全監管部門履職情況

1.長治縣煤炭工業局

長治縣煤炭工業局依法履行對轄區內煤礦的安全監管職責,同時對煤礦派駐安檢員進行駐礦現場安全監管。長治縣煤炭工業局在該礦派駐安檢站,有駐礦安全檢查員五名,站長為董林兵。

按照長治市人民政府《關於在全市煤礦實行包礦巡查和完善駐礦安全檢查製度的通知》(長政發[2009]95號)文件,長治縣成立有五人包礦巡查組具體履行政府安全監管檢查職責,包礦巡查組人員組成、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由縣煤炭工業局負責。五人包礦巡查組對該礦進行巡回檢查,組長為王岩波。

經調查,2016年12月份以來,五人包礦巡查組暨南宋煤管站對該礦進行了9次檢查(除去春節放假),下達了包礦巡查整改指令書。長治縣煤炭工業局對該礦進行了4次檢查,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

2.長治縣委、縣政府

按照《長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調整縣長副縣長工作分工的通知》(長縣政辦發[2016]89號)文件,常務副縣長李文斌負責工業經濟、安全生產等工作,分管縣煤炭局、縣安監局等部門。

按照《長治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縣政府領導班子成員煤礦安全生產掛牌責任製的通知》(長縣政發[2016]41號)文件,副縣長賈曉偉為長虹煤業等5座煤礦的掛牌責任人。

長治縣委、縣政府貫徹落實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關於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及規定不到位;2016年8月至今由縣長助理申德光主持長治縣煤炭工業局工作,未及時配齊班子領導;對長治縣煤炭工業局履行監管職責的情況督促檢查不力。

三、事故發生經過及報告情況

(一)事故經過及搶救情況

2017年3月8日22時30分,長虹煤業股東代表周青調的助理蔡明景和安全副礦長宋計生在礦調度室組織召開班前會,參加會議的人員有29人,會上宋計生安排零點班的主要工作是清理衛生,為第二天的複產複工驗收做準備,並強調了安全注意事項。

事故當班由宋計生帶班下井。22時45分左右,宋計生、長治縣煤炭工業局駐礦安檢員劉昱、聯盛公司駐礦安檢員李波、通風助理程小峰等27人入井。15#煤層作業的有11人,由班長李站峰帶領。3#煤層3101綜采工作麵作業的有16人,有宋計生、程小峰、瓦斯員宋慶永、電鉗工宋帥、班長楊全慶,楊全慶負責第二部膠帶輸送機的開停工作,王金平負責第一部膠帶輸送機的開停工作,清煤工杜畢亭等5人負責清理運輸順槽與聯絡巷交岔點往機頭方向浮煤,組長趙大勇和馮天芳、趙魚勝、趙魚水、張延榮共5人負責清理運輸順槽與聯絡巷交岔點往機尾方向浮煤。

趙大勇帶領趙魚勝、趙魚水、馮天芳、張延榮4人入井後,23時許到達3101綜采工作麵運輸順槽和聯絡巷交岔點處,發現該處巷道底板上積煤較多,趙大勇就安排清煤,清煤時趙大勇帶領馮天芳在交岔點調度絞車處清煤,趙魚勝、趙魚水、張延榮3人在靠工作麵方向清煤,清煤過程中頂板還在陸續的漏渣漏煤。3時50分左右,頂煤突然垮落將在現場清煤的5人埋住。

事故發生後,該礦立即組織人員進行現場自行搶救。在工作麵檢查的宋計生聽到響聲後立即跑到3101運輸順槽查看,看到馮天芳、趙大勇被冒落的頂煤壓在交岔點的調度絞車處,趙大勇躺在地上、胸部以下及右臂被冒落的煤埋住,馮天芳坐在地上,雙腿被冒落的煤埋住。於是宋計生跑到絞車處把馮天芳從煤堆下拖了出來,聽到喊聲後先後趕到的宋慶永、程小峰、宋帥將趙大勇從煤堆下拖出。在救出趙大勇和馮天芳後,宋計生打電話到15#煤層叫工人進行救援。宋計生安排宋慶永和程小峰帶領工人分兩組用擔架將受傷的趙大勇和馮天芳抬到地麵,然後和當班人員繼續進行救援,趙魚勝、趙魚水、張延榮先後被挖出,宋計生組織工人用擔架將3人抬到地麵。7時28分,井下人員全部升井。

宋計生在向調度室報告了事故情況後,隨後把事故情況向蔡明景進行了報告,蔡明景立即將事故情況向周青調進行了報告。周青調、蔡明景、礦長宋和平安排人員在主斜井井口接應,同時安排車輛在主斜井井口待命。趙大勇、馮天芳、趙魚勝、趙魚水、張延榮分別於4時36分、5時03分、5時56分、6時09分、6時38分被井下人員抬至地麵。趙大勇被送往長治市人民醫院進行治療,馮天芳被送往長治縣立新正骨醫院進行治療。趙魚勝、趙魚水、張延榮3人被送往長治市人民醫院,行走到長治縣八義村附近時,護送人員發現3人停止呼吸,遂就近送往長治縣人民醫院,經醫生檢查3人已經死亡。

(二)事故報告情況

3月9日4時02分,礦調度值班室接到宋計生的事故報告。宋計生在向調度室彙報了事故情況後,立即將事故情況向蔡明景進行了報告,蔡明景接著將事故情況向周青調和宋和平進行了報告。宋和平於7時20分向長治縣煤炭工業局報告了事故情況。8時,長治縣煤炭工業局將事故情況向長治煤監分局進行了報告。

長虹煤業未嚴格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493號令)第九條的有關規定及時上報事故情況,本起事故屬遲報事故。

四、事故類型、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經事故調查組03manbetx 認定,本起事故為頂板事故。本起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2人受傷,事故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635.9萬元。

五、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3101綜采工作麵運輸順槽與聯絡巷交岔點由舊巷擴刷而成,臨近斷層且煤層節理發育,頂煤離層;現場作業負責人趙大勇在該處出現頂板漏煤的情況下未組織作業人員撤離,繼續在漏煤區域清煤,上覆煤層突然垮落,導致了事故的發生。

2.間接原因

(1)長虹煤業技術管理不到位。3101運輸順槽掘進遇到舊巷時仍然采用常規設計,未結合實際情況及時修改作業01manbetx 或補充安全技術措施。事故地點及井下采用錨網支護的巷道中用於支護的錨杆、錨索上安設有鏈環,用於掘進過程中起吊重物使用。

(2)長虹煤業建設項目未按規定進行管理。3#煤層配采項目建設過程中,雖簽訂有施工、監理合同,但施工作業實際由礦方實施,施工現場也沒有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3)長虹煤業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當班礦長安排無證人員頂替上崗,無法正確履行現場安全監督、檢查的職責。

(4)長虹煤業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井下作業人員教育培訓不嚴格,部分新招錄人員未經考試便入井作業,安全防範意識不強;井下安全員、瓦檢員、電鉗工頂替上崗、人證不符現象嚴重。

(5)長虹煤業調度室、安全科、生產技術科、機電科、通風科、地測防治水科等主要生產性科室沒有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有證無人”現象嚴重。

(6)聯盛集團未認真落實主體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對長虹煤業安全生產工作監督、管理不到位。現場檢查不認真,未發現長虹煤業在施工技術管理、建設項目施工管理、現場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安全管理及專業技術人員配備等方麵的問題。對該礦3#煤層配采安全設施及條件竣工驗收及批複過程中未能嚴格把關。3月5日對該礦進行節後複產複工初驗,驗收工作不嚴不細。

(7)長治縣人民政府、長治縣煤炭工業局貫徹落實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關於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及規定不到位,安全監管不力。對長虹煤業檢查不嚴不細,對長虹煤業在施工技術管理、建設項目施工管理、現場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安全管理及專業技術人員配備等方麵存在的隱患失察。

(二)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較大責任事故。

六、責任劃分及處理建議

(一)對事故責任人處理建議(32人)

建議追究刑事責任人員(3人)

1.趙大勇,男,42歲,漢族,群眾,長虹煤業雜工隊清煤工,事故現場作業負責人。事故當班帶領趙魚勝、趙魚水、張延榮、馮天芳4名新工人作業,在3101綜采工作麵運輸順槽與聯絡巷交岔點出現頂板漏煤的情況下未組織作業人員撤離,而是繼續在漏煤區域清煤,導致事故的發生,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直接責任。

建議:趙大勇的行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2.宋和平,男,62歲,漢族,中共黨員,長虹煤業礦長,礦井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負責全礦安全生產工作。在3#煤層配采項目建設過程中,未正確履行建設單位的責任,與周長紅合謀簽訂施工、監理合同以騙取有關部門的批複、驗收;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安排無證人員頂替安全員上崗,無法正確履行現場安全監督、檢查的職責;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井下作業人員教育培訓不嚴格,安排人員頂替考試,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後,未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向有關部門上報事故,對事故的遲報負直接責任。

建議:宋和平的行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進一步強化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晉政辦發[2012]34號)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吊銷其礦長安全資格證(證號:14114010500054),終身不得擔任礦長職務。發生事故後遲報事故,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處上一年年收入10.2萬元80%的罰款,計人民幣8.16萬元。

3.周長紅,男,45歲,漢族,群眾,山西煤炭建設監理谘詢公司監理工程師,長虹煤業3#煤層配采建設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在長虹煤業3#煤層配采項目建設過程中,偽造施工單位山西開源益通礦業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合同、監理單位山西煤炭建設監理谘詢公司的監理合同;編造施工組織設計,提供虛假的監理相關資料用以施工和安全設施及條件驗收。

建議:周長紅的行為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罪,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建議給予黨政紀處分及行政處罰人員(29人)

4.楊全慶,男,50歲,漢族,群眾,長虹煤業雜工隊3#煤層班長,事故當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當班安全檢查不認真,未能發現事故現場頂板漏煤的安全隱患,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

建議:由長虹煤業解除其勞動合同。

5.楊湧,男,31歲,苗族,群眾,長虹煤業原總工程師,負責全礦技術工作,2017年2月已辭職。履行崗位職責不到位,在3101運輸順槽掘進遇到舊巷時仍然采用常規設計,未結合實際情況及時修改作業01manbetx 或補充安全技術措施,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

建議:鑒於事故發生時本人已辭職,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吊銷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證號:522601198510296817)。

6.程小鋒,男,38歲,漢族,群眾,長虹煤業通風助理。事故當班對礦長宋和平安排其頂替3#煤層安全員崗位未予拒絕,對事故隱患失察,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

建議:由聯盛公司撤銷其長虹煤業通風助理職務。

7.宋計生,男,54歲,漢族,群眾,長虹煤業安全副礦長,負責全礦安全管理工作,事故當班帶班下井礦領導。沒有嚴格履行職責,未能發現事故現場巷道斷麵變形、頂板漏煤的安全隱患;對事故當班程小鋒等3人頂替特種作業人員上崗的隱患失察,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

建議:由聯盛公司撤銷其長虹煤業安全副礦長職務,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吊銷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證號:14114020500206)。

8.崔雷紅,男,57歲,漢族,群眾,長虹煤業生產副礦長,負責全礦生產管理工作。礦井生產管理不到位,事故地點及井下采用錨網支護的巷道中用於支護的錨杆、錨索上安設有鏈環,用於掘進過程中起吊重物使用,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

建議:由聯盛公司撤銷其長虹煤業生產副礦長職務,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吊銷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證號:140421195909155213)。

9.周青調,男,53歲,漢族,中共黨員,長虹煤業股東代表,具體處理長虹煤業日常事務。對長虹煤業管理不到位,未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

建議: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給予留黨察看一年處分。依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國家安監總局令第85號)第十八條第(一)項、《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罰款人民幣10萬元。

10.李波,男,41歲,漢族,群眾,聯盛公司駐長虹煤業安檢員,事故當班駐礦安檢員。履行職責不到位,未能發現事故現場頂板漏煤的安全隱患;對事故當班程小鋒等3人頂替特種作業人員上崗的隱患失察,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

建議:由聯盛公司解除其勞動合同。

11.李拴喜,男,46歲,漢族,群眾,聯盛公司駐長虹煤業安檢站站長。履行職責不到位,駐礦期間對長虹煤業的安全檢查不認真、不仔細、不全麵,對該礦在施工技術管理、建設項目施工管理、安全教育培訓、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及專業技術人員配備等方麵存在的隱患失察,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

建議:由聯盛公司解除其勞動合同。

12.張彥奇,男,30歲,漢族,中共黨員,聯盛公司安監處處長,負責公司下屬各煤礦的日常安全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對公司下屬各煤礦駐礦安檢站的管理。對長虹煤業的日常檢查不認真、不仔細,未發現長虹煤業在施工技術管理、建設項目施工管理、安全教育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安全管理及專業技術人員配備等方麵存在的問題;對駐礦安檢站管理不嚴,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

建議: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給予留黨察看一年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給予罰款人民幣5000元。

13.秦書倉,男,51歲,漢族,群眾,聯盛公司培訓處處長。負責公司下屬各煤礦的安全培訓管理工作。未發現長虹煤業在安全教育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安全管理及專業技術人員配備等方麵存在的問題,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

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給予罰款人民幣5000元。

14.張俊良,男,51歲,漢族,中共黨員,聯盛公司安全副總經理,負責公司下屬各煤礦的安全監管工作。作為長虹煤業3#煤層配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及條件驗收組副組長,驗收時審查、把關不嚴;3月5日帶隊對該礦進行節後複產複工初驗,驗收工作不嚴不細,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

建議: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給予罰款人民幣5000元。

15.趙有功,男,51歲,漢族,群眾,聯盛公司總工程師,負責公司下屬各煤礦技術工作。未發現長虹煤業生產技術管理方麵存在的問題;作為長虹煤業3#煤層配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及條件驗收組副組長,驗收時審查、把關不嚴,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

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給予罰款人民幣5000元。

16.常永發,男,54歲,漢族,群眾,聯盛公司生產副總經理,負責對公司下屬各煤礦生產管理工作。作為長虹煤業3#煤層配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及條件驗收組組長,驗收時審查、把關不嚴,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

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給予罰款人民幣5000元。

17.李法俊,男,52歲,漢族,中共黨員,聯盛公司總經理,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履行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職責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和有關職能處室履行日常監督檢查職責不到位的問題失察,對長虹煤業安全生產工作疏於管理,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

建議: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給予罰款人民幣10000元。

18.宋建明,男,45歲,漢族,中共黨員,聯盛公司董事長、黨總支書記,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者,負責聯盛公司全麵工作。貫徹落實上級有關部門關於安全生產規定和要求不到位;未有效監督公司領導層及職能處室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對長虹煤業安全生產工作疏於管理,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

建議: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給予罰款人民幣10000元。

19.劉昱,男,43歲,漢族,群眾,長治縣煤炭工業局駐長虹煤業安檢員,事故當班駐礦安檢員。沒有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職責,未能發現事故現場頂板漏煤的安全隱患;對事故當班程小鋒等3人頂替特種作業人員上崗的隱患失察,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

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五)項、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由長治縣煤炭工業局予以解聘。

20.董林兵,男,51歲,漢族,群眾,長治縣煤炭工業局駐長虹煤業安檢站站長。日常安全監管工作中不認真履行職責,對該礦在施工技術管理、建設項目施工管理、現場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安全管理及專業技術人員配備等方麵存在的隱患失察,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

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五)項、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由長治縣煤炭工業局予以解聘。

21.王岩波,男,40歲,漢族,中共黨員,長治縣煤炭工業局南宋煤管站站長兼五人包礦巡查組組長。在安全檢查工作中未認真履行職責,對該礦在施工技術管理、建設項目施工管理、現場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安全管理及專業技術人員配備等方麵存在的隱患失察,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

建議: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五)項的規定,撤銷其長治縣煤炭工業局南宋煤管站站長兼五人包礦巡查組組長職務。

22.趙紅兵,男,39歲,漢族,中共黨員,長治縣煤炭工業局通風機電科副科長兼長治縣礦山救護中隊副隊長,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任包礦人員。對長虹煤業的監管不嚴不細,對該礦在施工技術管理、建設項目施工管理、現場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安全管理及專業技術人員配備等方麵存在的隱患失察,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

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五)項的規定,給予記過處分。

23.李曉平,男,49歲,漢族,中共黨員,長治縣煤炭工業局培訓中心主任,負責對全縣煤礦職工培訓工作、三項崗位人員培訓持證情況進行監管。2017年春節後組織人員對長虹煤業全員培訓考試時不嚴格,對該礦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安全管理及專業技術人員配備等方麵存在的隱患失察,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

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五)項的規定,撤銷其長治縣煤炭工業局培訓中心主任職務。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撤銷其中共長治縣煤炭局黨委第二聯合黨支部書記職務。

24.梁秀前,男,47歲,漢族,中共黨員,長治縣煤炭工業局基建技術科科長,負責全縣建設礦井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對長虹煤業3#煤層配采建設項目管理不到位,對施工單位未在現場進行施工作業,監理單位也未在現場進行工程質量監理的隱患失察,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

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五)項的規定,給予記過處分。

25.連二堂,男,48歲,漢族,中共黨員,長治縣煤炭工業駐礦安檢員管理中心主任,負責檢查駐礦安檢員的工作情況,組織實施駐礦安檢員考核工作。工作中未認真檢查駐礦安檢員的履職情況,對駐礦安檢員檢查、考核不嚴格,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

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五)項的規定,給予記過處分。

26.王小洲,男,53歲,漢族,中共黨員,長治縣煤炭工業局黨委委員、局長助理,2017年春節後煤礦複產複建驗收第三組組長,負責對長虹煤業等8座煤礦的職工培訓、維修整頓等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對長虹煤業職工培訓、維修整頓等工作監督、指導不到位,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

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五)項的規定,撤銷其局長助理職務。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撤銷其中共長治縣煤炭局黨委委員職務。

27.李小平,男,51歲,漢族,中共黨員,長治縣煤炭工業局總工程師,負責全縣煤礦基建技術工作,分管基建技術科,包片負責南宋煤管站(該片區含長虹煤業)。對長虹煤業3#煤層配采建設項目管理不到位,對分管的基建技術科管理不嚴,對所包的南宋煤管站指導不夠,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

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記過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五)項的規定,給予記過處分。

28.申德光,男,44歲,漢族,中共黨員,長治縣人民政府黨組成員、縣長助理,協助縣長和分管副縣長負責全縣企業安全生產工作。2016年8月24日至今主持長治縣煤炭工業局工作。貫徹落實省、市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和要求不到位,對該局分管領導和業務科室督促指導不力,對本起事故的發生重要領導責任。

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記過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五)項的規定,給予警告處分。

29.賈曉偉,男,39歲,漢族,中共黨員,長治縣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縣長,2016年9月7日起為長虹煤業等5座礦井的掛牌責任人。落實長治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長治市煤礦安全生產掛牌責任製實施細則的通知》(長政發[2012]54號)不到位,未按要求對掛牌的長虹煤業進行過檢查,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領導責任。

建議: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對其以談話方式進行誡勉。

30.李文斌,男,45歲,漢族,中共黨員,長治縣縣委常委、政府常務副縣長,負責工業經濟、安全生產等工作,分管縣煤炭局、縣安監局等部門。作為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縣長,對分管的縣煤炭局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督促指導不到位,對相關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領導責任。

建議: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對其以談話方式進行誡勉。

31.王現敏,男,42歲,漢族,中共黨員,長治縣縣委副書記、縣長。對本行政區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長治縣政府貫徹落實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關於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及規定不到位;對長治縣煤炭工業局履行監管職責督促檢查工作監管不力,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徹底,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領導責任。

建議: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對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32.裴少飛,男,45歲,漢族,中共黨員,長治縣委書記。對本轄區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長治縣委貫徹落實上級部門關於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及規定不到位;對縣煤炭工業局幹部隊伍建設重視不夠,未及時配齊配強班子領導,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領導責任。

建議:按照晉發(2014)19號《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安全生產黨政同責的意見》中“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原則,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對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二)對有關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1.依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進一步強化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晉政辦發[2012]34號)第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長虹煤業實行整頓恢複機製,整頓恢複四個月。整頓結束後,履行複工複產驗收程序,合格後方可複工複產。

2.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暫扣長虹煤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3.長虹煤業發生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傷,依據《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長虹煤業罰款人民幣70萬元。

4.長虹煤業未按照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部分新招入礦人員未經考試便入井作業;特種作業人員人證不符、無證上崗,依據《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給予長虹煤業罰款人民幣50萬元。

長虹煤業未按規定配備負責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質測量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依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國家安監總局令第85號)第十八條第(一)項、《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礦井停產整頓,給予長虹煤業罰款人民幣150萬元。

5. 長治縣煤炭工業局貫徹落實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關於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及規定不到位,安全監管不力。對長虹煤業檢查不嚴不細,對其在施工技術管理、建設項目施工管理、現場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安全管理及專業技術人員配備等方麵存在的隱患失察。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建議長治縣委、縣政府對長治縣煤炭工業局通報。

6. 長治縣委、縣政府貫徹落實上級關於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及規定不到位;對長治縣煤炭工業局幹部建設重視不夠,未及時配齊配強班子領導;對長治縣煤炭工業局履行監管職責的情況監督指導不力,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徹底。按照晉發(2014)19號《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安全生產黨政同責的意見》,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責令長治縣委、縣政府向長治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並切實整改。

七、防範和整改措施及建議

煤礦企業和有關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和要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強化安全生產“紅線”意識,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加強安全管理,促進煤礦生產安全健康、穩定發展。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查找生產安全漏洞,完善相關管理措施,有效防範和遏製生產安全事故,提出如下措施建議:

(一)長虹煤業要認真汲取本起事故教訓,強化煤礦生產技術管理。采、掘工作麵支護必須結合實際進行設計,在過地質構造帶、破碎帶、應力集中區、舊巷時必須有針對性設計,並在施工過程中嚴格設計進行施工。

(二)長虹煤業要切實加強建設項目施工管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要建立健全項目部組織機構,編製施工組織設計,完善規章製度圖紙資料;要嚴格落實建設、施工、監理三方安全責任,嚴格按照建設程序和批準的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進行施工,確保施工質量和施工安全。

(三)長虹煤業要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生產技術人員,切實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安全監督和管理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做好作業現場的隱患排查工作,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

(四)長虹煤業要加強職工安全培訓工作,依照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教育和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下井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杜絕頂替上崗、人證不符現象。

(五)長虹煤業及其主要負責人要加強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學習,規範02manbetx.com 信息上報工作,發生事故後要嚴格按規定及時、如實上報,不得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

(六)聯盛集團要認真履行主體企業責任,加大對所屬各礦井的日常安全監督檢查力度,加強對建設項目尤其是煤礦配采建設項目的安全管理,要結合煤礦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做細、做實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確保礦井生產安全。

(七)長治縣委、縣政府和長治縣煤炭工業局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訓,加大煤礦安全監管工作力度,加強對駐礦安檢員及五人包礦巡查組的管理,切實發揮駐礦安監員及五人包礦巡查組的監管作用;督促煤礦企業切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認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活動,嚴防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附件:

1. 山西長治聯盛長虹煤業有限公司“3·9”較大頂板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及簽字表

2. 山西長治聯盛長虹煤業有限公司“3·9”較大頂板事故傷亡人員名單

3. 山西長治聯盛長虹煤業有限公司“3·9”較大頂板事故直接經濟表

4. 山西長治聯盛長虹煤業有限公司“3·9”較大頂板事故現場示意圖

5. 山西長治聯盛長虹煤業有限公司“3·9”較大頂板事故技術鑒定報告

6. 山西長治聯盛長虹煤業有限公司“3·9”較大頂板事故管理調查報告

7.山西長治聯盛長虹煤業有限公司“3·9”較大頂板事故責任追究報告

事故聯合調查組

201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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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備案號:3203110200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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