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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家灣煤礦“8·29”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調查報告

作者:煤監總局 2013-03-27 22:17 來源:煤監總局

  日前,《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區正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肖家灣煤礦“8·29”特別重大瓦斯爆炸02manbetx.com 調查報告》已經國務院批複結案,現予發布。

  2013年3月25日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區正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

  肖家灣煤礦“8•29”特別重大瓦斯爆炸02manbetx.com 調查報告

  2012年8月29日17時38分,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區正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肖家灣煤礦發生特別重大瓦斯爆炸02manbetx.com ,造成48人死亡、5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980萬元。

02manbetx.com 發生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溫家寶總理、馬凱國務委員等領導同誌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以赴搶救被困人員,做好善後工作。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楊棟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副局長、國家煤礦安監局局長付建華及有關領導同誌連夜趕赴事故現場,傳達中央領導同誌重要批示精神,協助並指導事故搶險救援工作。時任四川省委書記劉奇葆,時任四川省人民政府省長蔣巨峰、副省長劉捷以及攀枝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同誌迅速趕赴事故現場,全力組織開展搶險救援工作。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並報經國務院批準,9月1日成立了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楊棟梁為組長,時任四川省人民政府省長蔣巨峰,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副局長、國家煤礦安監局局長付建華,監察部副部長郝明金,全國總工會副主席張鳴起,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省長劉捷,國家煤礦安監局副局長兼總工程師王樹鶴,國家能源局副局長吳吟為副組長,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監察部、全國總工會、國家能源局、四川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的國務院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區正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肖家灣煤礦“8•29”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聘請有關專家參與事故調查,邀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深入井下勘查事故現場,調查詢問有關當事人、查閱有關資料和監控係統記錄,綜合03manbetx 事故搶險救援報告、遇難人員屍檢報告,並聘請專家成立專家組對事故原因進行技術03manbetx 鑒定,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防範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礦井基本情況

  (一)礦井概況。

  攀枝花市正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正金公司)肖家灣煤礦屬西區大寶鼎街道辦事處管轄,為資源整合礦井,設計年生產能力為9萬噸,是以原正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肖家灣煤礦(始建於1984年)為主體整合被關閉的峻峰工貿有限公司肖家灣煤礦(始建於1992年)而成。肖家灣煤礦整合改擴建工程於2010年5月開工,2011年2月建設完成。該礦采用平硐開拓方式,分為主平硐、輔助平硐和回風井。該礦為低瓦斯礦井,煤層不易自燃,煤塵無爆炸危險性。該礦合法開采區域(即設計及驗收批準生產區域)取得了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及礦長安全資格證等證照。

  正金公司實際控製人為蘭明才,法定代表人穀正華,總經理鄭長江,副經理穀正榮,總工程師李洪友。肖家灣煤礦礦長鄭長海。

  (二)非法違法生產情況。

  發生事故時,該礦合法開采區域開采標高+1464米~+1270米,有1個采區,在9號和10號煤層各有1個采煤工作麵,10號煤層有2個掘進工作麵。但該礦非法違法開采,在批準開采區域外的主平硐+1277米標高以下和輔助平硐+1327米標高以下的17個煤層中共布置41個非法采掘作業點。4個采煤隊在該區域內采用非正規采煤方法,以掘代采、亂采濫挖。經查,非法違法開采區域有9個煤層不在采礦許可證批準的煤層範圍內,在平麵範圍內巷道越界257米。自2011年至發生事故前,該礦在驗收批準的開采區域僅生產煤炭1.43萬噸,而在非法違法區域的產煤量達21.14萬噸。

  肖家灣煤礦為了隱瞞非法違法開采區域的情況,逃避政府及有關部門檢查,采取偽造報表、記錄等原始資料和在井下巷道打密閉的方式對付檢查。該礦非法違法開采區域的巷道實際情況僅由測量人員和正金公司總經理掌握,沒有繪製圖紙。在有關部門檢查前,如果預先接到通知,就安排各采煤隊提前對所采區域共9處巷道進行密閉;如果麵臨突然檢查,就利用檢查人員在地麵看圖紙資料和做下井準備的間隙,由礦長或副礦長通知各采煤隊分別對所采區域的巷道進行突擊密閉。該礦采取活動式偽裝密閉,偽裝外表與巷道形式、形狀一致,隱瞞非法違法生產真相,蓄意逃避監管。該礦沒有一張能反映井下真實情況的圖紙,如“迷宮”般地亂采濫挖,冒險蠻幹。

  二、事故發生及搶險救援經過

  2012年8月29日中班,該礦各采煤隊分別召開班前會後,153名工人於15時至17時30分陸續入井,到非法違法區域作業。至事故發生時,早班有16人未升井,中班有4人提前出井,井下共有165人。應帶班的安全副礦長陽益友未按規定下井帶班。

  10號煤層提升下山處於無風微風狀態,造成瓦斯積聚,17時38分,作業人員在操作提升絞車信號裝置時,因失爆產生火花,發生瓦斯爆炸,2名工人當場死亡。爆炸衝擊波導致+1220米平巷下部8號和9號煤層部分采掘作業點積聚的高濃度瓦斯發生爆炸。爆炸波及到10號煤層提升下山及上口附近、12號煤層下山、+1220米平巷、8號和9號煤層一平巷至五平巷及附近采掘作業點、5號和6號煤層采掘作業點。

  事故發生後,在主通風機附近的機電副礦長何英虎聽到主通風機聲音異常,判定井下發生了事故,隨即打電話通知了技術副礦長王勇。王勇與安全副礦長陽益友組織人員入井施救並查看情況。18時11分,礦長鄭長海感到事態嚴重才向有關部門報告,並召請攀枝花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救護消防大隊救援。經自救和互救,共有115人升井,其中3人在送往醫院途中死亡,50人被困井下。

  接到事故報告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煤礦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當晚,四川省人民政府決定成立攀枝花市肖家灣煤礦“8•29”瓦斯爆炸事故搶險救援聯合指揮部,由副省長劉捷任指揮長。搶險指揮部先後調集了省內外11支礦山救護隊、33個作戰小隊、341名指戰員火速趕到現場。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楊棟梁會同四川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同誌組織指揮救援工作,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副局長、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局長付建華親自下井了解事故情況,現場指導救援工作。截至9月15日,經過17天奮力營救,搶救出5名遇險人員,找到45名遇難人員遺體。至此,事故共造成48人死亡。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視事故善後處理工作,精心治療受傷礦工,妥善做好遇難礦工家屬的安撫賠償工作,礦區社會秩序穩定。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肖家灣煤礦非法違法開采區域的10號煤層提升下山采掘作業點和+1220米平巷下部8號、9號煤層部分采掘作業點無風微風作業,瓦斯積聚達到爆炸濃度;10號煤層提升下山采掘作業點提升絞車信號裝置失爆,操作時產生電火花、引爆瓦斯;在爆炸衝擊波高溫作用下,+1220米平巷下部8號和9號煤層部分采掘作業點積聚的瓦斯發生二次爆炸,造成事故擴大。

  (二)間接原因。

  1.正金公司肖家灣煤礦。

  (1)非法違法組織生產,超層越界非法采礦。該礦在批複區域外組織4個采煤隊亂采濫挖、超層越界非法采礦,非法采煤量達21.14萬噸,且采用突擊臨時封閉巷道的辦法,隱瞞非法開采區域的真相,逃避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監管。

  (2)超能力、超定員、超強度生產。該礦在非法違法區域布置多煤層、多頭麵同時作業,礦井設計生產能力9萬噸/年,而2011年實際產量為14.17萬噸,2012年3-7月為8.4萬噸;礦井設計定員為274人,而事故發生時共有職工753人,其中從事采掘作業的職工共計661人。

  (3)非法違法區域通風管理混亂。沒有形成穩定可靠的通風係統,采用局部通風機供風,經常發生停電停風現象,並存在一台風機向多頭麵供風的問題;采掘作業點之間形成大串聯,存在循環風,還與周邊礦井聯通,造成風量不足,部分采掘作業點無風微風作業;沒有安裝瓦斯監控傳感器,在瓦斯超限時不能報警、斷電,且瓦斯檢查製度不落實。

  (4)技術管理缺失。該礦技術資料缺乏,+1277米標高以下非法違法區域無開采設計、無作業01manbetx 、無安全技術措施,且沒有與實際開采情況相符的圖紙

  (5)現場管理混亂。礦井提升絞車信號裝置沒有使用信號綜合保護;機電設備檢修不及時,且使用明令禁止的淘汰設備;未使用完的火工品亂扔亂放;入井人員不攜帶自救器;不嚴格執行出入井登記管理製度,發生事故後難以核清井下實際人數;不執行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事故當班沒有礦領導入井帶班。

  2.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1)攀枝花市西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履行安全監管和煤炭行業管理職責不力,開展打擊煤礦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以下簡稱“打非治違”)工作流於形式,對肖家灣煤礦監督檢查走過場,未依據該礦作業01manbetx 和生產計劃對核定采掘工作麵推進情況、煤炭產量、火工品使用情況等進行核查,未發現該礦長期存在的在批複區域外非法違法組織生產、非法采礦和超能力、超定員、超強度生產等問題;對該礦建設期間的火工品審批工作審核把關不嚴,未按工程量核定火工品數量;對大寶鼎街道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督查不到位,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負責人和駐礦安監員失職瀆職的行為失察。

  (2)攀枝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履行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煤炭行業管理職責不到位,組織開展煤礦“打非治違”和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不力;到肖家灣煤礦檢查或驗收時,未依據作業01manbetx 和生產計劃對核定采掘工作麵推進情況、煤炭產量、火工品使用情況等進行核查,對該礦非法違法生產等問題失察;指導、監督西區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不力。

  3.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1)攀枝花市國土資源局西區國土資源所未組織開展對轄區內煤礦井下違法問題的監督工作,未發現肖家灣煤礦長期存在的超層越界非法采礦行為。

  (2)攀枝花市國土資源局西區分局開展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不力,未發現2011年以來肖家灣煤礦長期存在超層越界非法采礦的問題;未按照《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煤礦礦政管理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攀府發〔2007〕10號)要求,將本局2010年查結的肖家灣煤礦超層越界開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和有關部門處理;在該礦因超層越界非法采礦受到核查的情況下,未認真審核肖家灣煤礦采礦許可證辦理資料,把關不嚴,使其通過初審。

  (3)攀枝花市國土資源局未正確履行礦產資源監督管理職能,組織開展礦產資源領域“打非治違”工作不力,對轄區內煤礦存在的超層越界非法采礦問題失察;對本局有關處室和西區國土資源分局礦產資源監管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

  4.公安機關

  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區分局及分局治安大隊、寶鼎派出所未正確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職能,對肖家灣煤礦申請的火工品數量審查把關不嚴,未對該礦建設期間的建設實際工程量和生產期間的實際生產能力、需求量進行調查核實就審查同意企業申請的火工品數量。寶鼎派出所未督促該礦建立爆破員爆破工作日誌製度,在日常檢查中也未把爆破工作日誌列入檢查內容。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區分局指導治安大隊和寶鼎派出所開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對該礦未建立爆破員爆破工作日誌製度等問題失察。

  事故發生後,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區分局對被控製對象蘭明才看管不嚴,致其跳樓自殺,嚴重影響了事故調查工作,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區分局相關民警和領導對此負有責任。

  5.地方黨委、政府。

  (1)大寶鼎街道黨工委和辦事處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關於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力。大寶鼎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內煤礦安全生產日常監管工作流於形式,未發現肖家灣煤礦長期在批複區域外非法違法生產、非法采礦等問題;對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負責人和駐礦安監員履行煤礦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大寶鼎街道黨工委對街道辦事處煤礦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督促不到位,對煤礦安全生產監管隊伍存在的違紀違法問題失察。

  (2)攀枝花市西區區委、區政府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到位。西區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煤礦“打非治違”工作不深入,多次組織檢查均未發現肖家灣煤礦長期在批複區域外非法違法生產、非法采礦等問題。西區區委、區政府對有關職能部門和大寶鼎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煤礦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督促檢查不力,對黨員幹部監督管理不到位。

  (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所轄西區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煤礦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督促指導不到位。

  6.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四川煤礦安全監察局攀西監察分局開展轄區內煤礦安全監察工作不力,在檢查肖家灣煤礦時,未認真核查該礦實際生產狀況,未發現其長期在批複區域外非法違法生產、非法采礦和超能力、超定員、超強度生產等問題。

  事故調查組在調查過程中,還發現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有關公職人員涉嫌瀆職、收受賄賂等問題的線索,已責成地方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四川省、攀枝花市紀委已分別牽頭成立了專案組深入調查。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區正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肖家灣煤礦“8•29”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不再追究責任人員。

  蘭明才,致公黨黨員,攀枝花市、西區兩級人大代表,攀枝花市正金公司實際控製人。鑒於其已於2012年8月31日在家中跳樓自殺身亡,不再追究其責任。

  (二)司法機關已采取措施人員。

  1.穀正華,中共黨員,攀枝花市正金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9月7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9月27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采礦罪被執行逮捕。

  2.鄭長江,攀枝花市正金公司總經理。2012年9月7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9月27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采礦罪被執行逮捕。

  3.李洪友,攀枝花市正金公司工程師。2012年9月8日,因患重大疾病被取保候審。

  4.穀正榮,攀枝花市正金公司副經理。2012年9月7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9月27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采礦罪被執行逮捕。

  5.鄭長海,攀枝花市正金公司肖家灣煤礦礦長。2012年9月7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9月27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采礦罪被執行逮捕。

  6.陽益友,攀枝花市正金公司肖家灣煤礦安全副礦長。2012年9月7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9月27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采礦罪被執行逮捕。

  7.王勇,攀枝花市正金公司肖家灣煤礦技術副礦長。2012年9月7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9月27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采礦罪被執行逮捕。

  8.鄭平,中共黨員,攀枝花市正金公司肖家灣煤礦生產副礦長。2012年9月7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9月27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采礦罪被執行逮捕。

  9.何英虎,攀枝花市正金公司肖家灣煤礦機電副礦長。2012年9月11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9月27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采礦罪被執行逮捕。

  10.劉金華,攀枝花市正金公司肖家灣煤礦一隊隊長。2012年9月9日,因涉嫌非法采礦罪被刑事拘留;9月27日,因涉嫌非法采礦罪被執行逮捕。

  11.田桂林,攀枝花市正金公司肖家灣煤礦二隊隊長。2012年9月8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9月27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采礦罪被執行逮捕。

  12.陳貴華,攀枝花市正金公司肖家灣煤礦三隊隊長。2012年9月9日,因涉嫌非法采礦罪被刑事拘留;9月27日,因涉嫌非法采礦罪被執行逮捕。

  13.唐孝純,攀枝花市正金公司肖家灣煤礦四隊隊長。2012年9月9日,因涉嫌非法采礦罪被刑事拘留;9月27日,因涉嫌非法采礦罪被執行逮捕。

  14.劉建清,攀枝花市正金公司肖家灣煤礦安監組、通風隊隊長。2012年9月10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9月27日,被執行逮捕。

  15.李世奇,攀枝花市正金公司肖家灣煤礦運輸隊隊長。2012年9月12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9月27日,因涉嫌非法采礦罪被執行逮捕。

  16.何興旺,攀枝花市正金公司肖家灣煤礦二隊副隊長。2012年9月12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9月27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采礦罪被執行逮捕。

  17.王貴,攀枝花市西區大寶鼎街道辦事處駐肖家灣煤礦安監員。2012年9月19日,因濫用職權罪被刑事拘留;9月28日,被執行逮捕。

  18.趙駿,中共黨員,攀枝花市西區大寶鼎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負責人。2012年9月14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刑事拘留;9月27日,被執行逮捕。

  19.何鎔誌,中共黨員,攀枝花市西區大寶鼎街道辦事處副主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2012年9月14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刑事拘留;9月27日,被執行逮捕。

  20.夏彬崴,中共黨員,攀枝花市西區大寶鼎街道辦事處主任、安委會主任。2012年10月19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刑事拘留;10月26日,被執行逮捕。

  21.周正光,中共黨員,攀枝花市仁和區太平鄉煤管所副所長。2012年11月6日,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11月19日,被執行逮捕。

  22.趙定國,中共黨員,攀枝花市仁和區環衛局局長,2008年至2012年5月任仁和區太平鄉煤管所所長。2012年11月26日,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

  23.羅雪清,攀枝花市仁和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2008年至2012年1月任仁和區太平鄉人民政府副鄉長,分管煤礦安全生產工作。2012年10月26日,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11月7日,被執行逮捕。

  24.田地祥,中共黨員,攀枝花市西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監督管理科副科長,2009年10月至2012年5月兼任煤礦技術服務中心主任。2012年10月19日,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審。

  25.周貴賓,中共黨員,攀枝花市西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分管煤礦安全生產工作。2012年9月14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刑事拘留;9月21日,被執行逮捕。

  26.範春揚,攀枝花市西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分管監察執法大隊。2012年10月19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刑事拘留;10月31日,被執行逮捕。

  27.謝良仲,中共黨員,攀枝花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西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隊長、攀枝花市國土資源局西區分局副局長,分管執法監察大隊、礦產資源管理科、西區國土資源所。2012年11月26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刑事拘留。

  28.敬小明,中共黨員,攀枝花市國土資源局西區分局局長。2012年10月18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刑事拘留;10月26日,被執行逮捕。

  29.劉正品,中共黨員,攀枝花市西區人民法院副院長。2012年11月26日,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

  30.曾權,中共預備黨員,攀枝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三處處長,負責全市煤礦安全監管和煤炭行業管理工作。2012年10月27日,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11月8日,被執行逮捕。

  31.劉小平,攀枝花市疾病預防控製中心預防醫學門診部主任。2012年10月30日,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11月13日,被執行逮捕。

  以上人員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後,由有關單位按幹部人事管理權限及時給予相應的黨紀、行政處分。

  (三)建議給予黨紀、行政處分人員。

  1.陳兆平,中共黨員,2012年5月至今任攀枝花市西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監督管理科科長兼煤礦技術服務中心主任,負責西區煤礦安全監管和煤炭行業管理工作,2012年8月起負責對肖家灣煤礦包礦監管。未正確履行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煤炭行業管理職責,2012年以來8次到肖家灣煤礦檢查,對該礦的資料審查和現場核查走過場,未依據該礦作業01manbetx 和生產計劃對核定采掘工作麵推進情況、煤炭產量、火工品使用管理情況等進行核查,未發現該礦長期存在的在批複區域外非法違法生產、非法采礦和超能力、超定員、超強度生產等嚴重問題;對大寶鼎街道辦事處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不到位,對駐礦安監員工作情況督促、檢查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羅方洲,中共黨員,攀枝花市西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非煤監督管理科科員,2009年10月至2012年4月任西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監督管理科科長。未正確履行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2011年以來9次到肖家灣煤礦檢查,對該礦的資料審查和現場核查走過場,未依據該煤礦作業規程和生產計劃對核定采掘工作麵推進情況、煤炭產量、火工品使用情況等進行核查,未能發現該礦長期存在的在批複區域外非法違法生產、非法采礦和超能力、超定員、超強度生產等嚴重問題;對肖家灣煤礦建設期間火工品審核把關不嚴,未按工程量核定火工品數量;對大寶鼎街道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不到位,對駐礦安監員工作情況督促、檢查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駱世海,中共黨員,攀枝花市西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執法大隊大隊長,兼任西區“打非治違”領導小組副組長。未正確履行職責,2011年4次到肖家灣煤礦檢查,未認真核查現場情況,沒有發現該礦長期存在的在批複區域外非法違法生產、非法采礦等嚴重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吳順友,中共黨員,2011年12月至今任攀枝花市西區民政局局長,2008年9月至2011年12月任西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在任西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期間,未正確履行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煤炭行業管理職責,開展煤礦“打非治違”工作走過場,未將合法礦井批複采掘工作麵推進情況、煤炭產量、火工品使用管理等納入日常檢查範圍;督促、指導分管領導和相關科室及大寶鼎街道安辦履行職責不到位,對肖家灣煤礦長期存在的在批複區域外非法違法生產、非法采礦和超能力、超定員、超強度生產等嚴重問題失察;對駐礦安監員工作督促檢查不力,對其失職瀆職行為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5.馮衛,攀枝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三處副處長,負責全市煤礦安全監管和煤炭行業管理工作。未正確履行職責,2011年以來3次到肖家灣煤礦檢查或驗收,核實資料、現場檢查不認真,未依據該礦作業規程和生產計劃對核定采掘工作麵推進情況、煤炭產量、火工品使用情況等進行核查,未能發現該礦長期存在的在批複區域外非法違法生產、非法采礦和超能力、超定員、超強度生產等嚴重問題;指導協調、監督檢查西區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和行業管理工作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6.向光華,攀枝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分管監督管理三處。工作失職,組織開展煤礦“打非治違”和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不力,未有效督促監督管理三處工作人員到煤礦檢查時對核定采掘工作麵推進情況、煤炭產量和火工品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認真核查,對肖家灣煤礦長期在批複區域外非法違法生產、非法采礦和超能力、超定員、超強度生產等嚴重問題失察;指導協調、監督檢查西區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不力,把關不嚴,使肖家灣煤礦在長期存在非法違法生產的情況下,仍通過安全標準化和安全高效礦井驗收。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7.龐德,攀枝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未認真貫徹執行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履行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煤炭行業管理職責不到位,組織開展煤礦“打非治違”和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不力,未有效督促分管領導和相關處室認真履行職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西區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不力,對肖家灣煤礦長期在批複區域外非法違法生產、非法采礦等嚴重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8.陳學豔,中共黨員,攀枝花市國土資源局西區國土資源所所長。履行礦產資源管理職責不到位,未組織開展對轄區內煤礦井下違法行為的監督工作,未發現肖家灣煤礦長期存在超層越界非法采礦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9.陳亮,攀枝花市國土資源局西區分局礦產資源管理科科長,負責礦產資源管理等工作。履行礦產資源管理職責不到位,未深入煤礦井下現場檢查,未發現肖家灣煤礦長期存在超層越界非法采礦行為;未認真審核肖家灣煤礦采礦許可證辦理資料,2010年6月在肖家灣煤礦因超層越界非法開采受到核查的情況下,違規簽署意見,使該礦通過初審。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10.於海,中共黨員,攀枝花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副支隊長,主持工作。未正確履行礦產資源執法監察職責,開展巡查煤礦超層越界非法采礦工作不力,未發現肖家灣煤礦長期超層越界非法采礦問題;對西區執法監察大隊工作指導不到位,未督促西區國土分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將2010年9月查結的肖家灣煤礦超層越界非法采礦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和有關部門處理。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1.餘曉琴,攀枝花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黨委委員,分管執法監察、法規監察等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礦產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強化對煤礦超層越界非法開采問題的查處工作,對轄區內煤礦存在的超層越界非法采礦的問題失察;對市執法監察支隊、西區執法監察大隊的執法監察工作監督、指導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2.鄧浙林,攀枝花市國土資源局局長、黨委書記。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礦產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不到位,組織開展礦產資源領域“打非治違”工作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開展對合法礦井的礦產資源監管工作,對轄區內煤礦存在的超層越界非法采礦的問題失察;對局所屬有關處室和西區分局礦產資源監管工作監督、指導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3.徐永岐,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區分局寶鼎派出所主任科員,民爆物品安全監管專職民警。未正確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管職責,執行有關煤礦火工品安全監管的相關規定不嚴格,監督檢查肖家灣煤礦火工品管理使用情況不力;對肖家灣煤礦長期未建立爆破員爆破工作日誌製度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14.喬健,中共黨員,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區分局寶鼎派出所所長、大寶鼎街道辦事處副主任。對煤礦火工品申請數量審查把關不嚴,在未核實肖家灣煤礦實際生產能力和火工品實際生產需求量的情況下,審查同意該礦火工品申請數量;未有效督促派出所民爆物品安全監管專職民警執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有關要求,對肖家灣煤礦長期未建立爆破員爆破工作日誌製度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5.闕建強,中共黨員,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區分局治安管理大隊主任科員,民用爆炸物品專職民警。未正確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管職責,對煤礦火工品申請數量審查把關不嚴,在未核實肖家灣煤礦實際生產能力和實際工程量情況下,審查同意該礦火工品申請數量;未有效督促派出所民爆物品安全監管專職民警貫徹執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有關要求,對肖家灣煤礦長期未建立爆破員爆破工作日誌製度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6.盛強,中共黨員,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區分局治安管理大隊副大隊長,分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未正確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管職責,對煤礦火工品申請數量審查、審批把關不嚴,未有效督促專職民警和寶鼎派出所核實肖家灣煤礦實際生產能力和實際工程量;未有效督促寶鼎派出所貫徹執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有關要求,對肖家灣煤礦長期未建立爆破員爆破工作日誌製度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7.王波,中共黨員,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區分局治安管理大隊民警。作為西區分局執行控製任務的民警,在看管“8•29”事故煤礦實際控製人蘭明才回家籌款的過程中,沒有足夠重視被控製對象的安全問題,在蘭明才脫離視線後沒有及時跟隨,存在工作疏忽。對蘭明才跳樓自殺事件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8.李香銀,中共黨員,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區分局清香坪派出所協警。作為西區分局執行控製任務的協警,在看管“8•29”事故煤礦實際控製人蘭明才回家籌款的過程中,沒有足夠重視被控製對象的安全問題,在蘭明才脫離視線後沒有及時跟隨,存在工作疏忽。對蘭明才跳樓自殺事件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9.羅勇,中共黨員,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區分局特巡警二大隊副教導員,主持工作。在組織特巡警二大隊控製事故重要關係人的工作中,對被控製對象的安全問題重視不夠,安排布置控製工作不細致,沒有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具體要求來確保被控製對象安全;在民警王波超時執行控製任務的情況下,沒有及時安排人員替換王波,造成王波在疲勞的情況下繼續執行控製任務。對蘭明才跳樓自殺事件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20.曹繼波,中共黨員,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區分局副局長,分管治安管理大隊。未正確履行職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安全生產監管的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不力,對2011年肖家灣煤礦建設時期火工品數量審批把關不嚴;未有效督促治安管理大隊和寶鼎派出所貫徹執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相關規定,未有效督促治安管理大隊和寶鼎派出所對肖家灣煤礦開展火工品安全檢查,對該礦長期不建立爆破員爆破工作日誌製度等問題失察;在布置控製事故重要關係人的工作任務時,對控製對象的安全考慮不周,提出的要求不夠具體有效。對蘭明才跳樓自殺事件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1.劉毅,中共黨員,攀枝花市西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市公安局西區分局局長。未正確履行職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安全生產監管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不力,未有效督促治安大隊和寶鼎派出所貫徹落實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有關規定;未有效督促分管領導組織開展對肖家灣煤礦火工品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在布置控製事故重要關係人的工作任務時,沒有提出保證控製對象安全的具體要求。對蘭明才跳樓自殺事件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22.吳成勇,大寶鼎街道工作委員會書記兼武裝部部長,對街道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落實上級黨委、政府關於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力,組織開展“打非治違”工作流於形式,未按要求將轄區內合法礦井的非法開采行為列為“打非治違”重點;2次帶隊到肖家灣煤礦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認真、不深入,未發現該礦長期存在的非法違法生產、非法采礦和超能力、超定員、超強度生產等嚴重問題;對煤礦安全一線監管人員的教育、監督、管理不力,未有效督促街道辦行政領導和安辦工作人員正確履行煤礦安全監管職責,對安辦負責人和駐礦安監員收受肖家灣煤礦錢物和失職瀆職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大寶鼎街道武裝部部長職務、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23.康文武,中共黨員,攀枝花市“兩新組織”工委組織處副處長,2008年5月至2012年1月任大寶鼎街道辦事處副主任,分管安全生產等工作。在擔任大寶鼎街道辦事處副主任期間,多次到被列為重點監控對象的肖家灣煤礦檢查,工作不深入,未發現該礦長期存在的在批複區域外非法違法生產、非法采礦和超能力、超定員、超強度生產等嚴重問題;在明知肖家灣煤礦2011年隻有最長6個月試運轉時間的情況下,仍向其下達超過其產能的5500萬元經濟指標;對安辦負責人和駐礦安監員疏於監督管理,對安辦負責人和駐礦安監員收受肖家灣煤礦錢物和失職瀆職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4.杜治勇,攀枝花市西區區委宣傳部常務副部長,2010年11月至2011年12月任大寶鼎街道辦事處主任。在擔任大寶鼎街道辦事處主任期間,未正確履行職責,到被列為重點監控對象的肖家灣煤礦檢查時,工作不認真、不深入,未發現該礦長期在批複區域外非法違法生產、非法采礦和超能力、超定員、超強度生產等嚴重問題;在明知肖家灣煤礦2011年隻有最長6個月試運轉時間的情況下,同意街道辦事處向其下達超過其產能的5500萬元經濟指標;組織開展“打非治違”工作不力,未按要求將合法礦井的非法開采行為列為監督檢查重點;對安全生產監管人員疏於監督管理,對安辦負責人和駐礦安監員收受肖家灣煤礦錢物和失職瀆職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5.代華,中共黨員,攀枝花市西區人民政府副區長,西區人大代表,負責安全生產工作,分管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事故發生後被停職。工作失職,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關於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到位;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2012年3月負責安全生產工作以來,未執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產煤縣(區)政府分管負責人每月下井檢查煤礦不少於1次的規定,僅下井檢查2次;對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提出的西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專業技術人員配備不到位、駐礦安監員履職能力差等問題,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解決;督促有關職能部門和大寶鼎街道辦事處開展煤礦“打非治違”工作不力,未發現肖家灣煤礦長期存在的非法違法生產、非法采礦和超能力、超定員、超強度生產等嚴重問題;疏於對西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對西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多人收受肖家灣煤礦錢物和失職瀆職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6.鍾禮彬,攀枝花市西區區委常委、宣傳部長,2008年5月至2011年11月任攀枝花市西區人民政府副區長,負責安全生產等工作,分管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在擔任西區人民政府副區長期間,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煤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黨委、政府關於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到位;對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上級政府“打非治違”專項檢查中提出的西區部分煤礦在核定工作麵以外組織生產、對駐礦安監員管理體製不符合要求等問題,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解決;未有效督促有關職能部門和大寶鼎街道辦事處開展煤礦“打非治違”工作,對轄區內煤礦長期存在的非法違法生產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7.陳力,攀枝花市米易縣委副書記、縣人民政府縣長,2009年2月至2011年9月任攀枝花市西區區委副書記、區人民政府區長。在擔任西區人民政府區長期間,未正確履行職責,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黨委、政府關於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到位;未執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產煤縣(區)主要領導每季度下井檢查不少於1次的規定,2011年僅下井檢查1次;未有效督促西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研究解決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上級政府“打非治違”專項檢查中提出的西區部分煤礦在核定工作麵以外組織生產、駐礦安監員管理體製不符合要求等問題,對轄區內煤礦長期存在的非法違法生產等問題失察;對西區安監隊伍建設重視不夠,未按要求及時配齊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專業技術人員。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28.李興華,攀枝花市西區區委副書記,區人民政府黨組書記、區長,西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正確履行職責,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黨委、政府關於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到位;未執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產煤縣(區)政府主要領導每季度下井檢查不少於1次的規定,僅2012年3月、8月各下井檢查1次;對安全生產工作和安監隊伍建設重視不夠,未有效督促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研究解決西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專業技術人員配備不到位、駐礦安監員履職能力差等問題;組織開展煤礦“打非治違”工作不力,未有效督促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加強對合法煤礦的非法違法生產行為的監督檢查,對轄區內煤礦長期存在的非法違法生產等問題失察;對西區煤礦監管部門未正確履行煤礦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個別監管人員收受煤礦企業錢物和失職瀆職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9.趙中,攀枝花市西區區委書記。未正確履行職責,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黨委、政府關於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到位;組織開展“打非治違”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實,未有效督促區人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打擊合法煤礦存在的非法違法生產行為,對轄區內煤礦長期存在的非法違法生產等問題失察;對安監隊伍建設重視不夠,未按要求及時解決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程師配備和駐礦安監員管理體製問題;對煤礦監管部門幹部教育、監督、管理不力,對幹部存在的失職瀆職行為和以權謀私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0.劉建明,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負責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分管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部門。未正確履行職責,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四川省委、省政府關於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到位;組織開展全市“打非治違”工作領導不深入,措施不到位,未有效解決轄區內煤礦非法違法生產的問題;督促、指導市級有關部門和縣(區)政府開展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不力,對下屬工作人員履職不到位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31.王南,中共黨員,四川煤礦安全監察局攀西監察分局監察一室副主任,負責攀枝花市西區煤礦安全監察工作。2012年7月9日對肖家灣煤礦進行專項監察,下井檢查過程中未認真核查工作麵的實際生產狀況,未發現煤礦在批複區域外非法違法生產、非法采礦和超能力、超定員、超強度生產等嚴重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2.雷應軍,中共黨員,四川煤礦安全監察局攀西監察分局監察一室主任,負責攀枝花市西區煤礦安全監察工作。2012年7月9日帶隊對肖家灣煤礦進行專項監察,下井檢查過程中未認真核查工作麵的實際生產狀況,未發現煤礦在批複區域外非法違法生產、非法采礦和超能力、超定員、超強度生產等嚴重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3.徐廷東,中共黨員,四川煤礦安全監察局攀西監察分局副局長兼總工程師,分管監察一室。組織開展轄區內煤礦安全監察不力,督促指導監察一室工作不到位,對2012年7月9日監察一室在專項監察中沒有發現肖家灣煤礦長期在批複區域外非法違法生產、非法采礦等嚴重問題失察;對攀枝花市、西區兩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檢查和指導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建議責成四川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

  (三)行政處罰建議。

  肖家灣煤礦非法違法生產引發特別重大事故,且未執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三十七條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3號)第二十條的規定,由四川煤礦安全監察局對肖家灣煤礦處以罰款500萬元。依據《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肖家灣煤礦礦長鄭長海處以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肖家灣煤礦在有關部門批複的開采區域外組織生產,且存在超層越界行為,2011年以來共非法違法生產煤炭21.14萬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等規定,責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沒收肖家灣煤礦非法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

  責成四川省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及四川煤礦安全監察局依法吊銷肖家灣煤礦有關證照,由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依法對肖家灣煤礦實施關閉。

  五、防範措施

  各產煤省(區、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煤礦企業要認真學習領會黨的十八大對安全生產提出的新要求,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堅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嚴格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深刻吸取這次事故教訓,從以下幾個方麵切實加強和改進煤礦安全生產工作:

  (一)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打非治違”作為安全生產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製度化、長期化,切實加強對“打非治違”工作的領導,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地方政府統一領導、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聯合執法機製,形成工作合力,始終保持高壓態勢,集中嚴厲打擊各類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堅決治理糾正違規違章行為。要進一步強化地方各級政府特別是縣、鄉兩級政府的“打非治違”責任,切實將“打非治違”的各項要求和措施落到實處。肖家灣煤礦長期存在的嚴重“超能力、超定員、超強度”和超層越界非法違法生產行為,不是個案,應引起高度重視。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礦產資源的管理,嚴格采礦許可證的年檢和儲量的動態管理,主動檢查煤礦超層越界違法行為。對發現存在超層越界行為的礦井,要依法進行嚴厲查處,其有關人員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的,要及時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查明煤礦生產建設真相,監督煤礦嚴格在批準的煤層、開采範圍、開采方案和工作麵進行采掘作業,對隱瞞真實情況,逃避監管,非法違法生產的煤礦,一經查實,必須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查處,直至吊銷證照,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關閉。

  (二)切實加大執法力度和提高執法效果。肖家灣煤礦長期非法違法生產、違規違章作業、安全管理混亂,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雖多次執法檢查,根本問題卻沒有得到及時發現和處理,以致釀成大禍,教訓極為深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改進工作方式和方法,切實加大執法力度,提高執法效果。一是采取明查暗訪、突擊檢查等方式,防止煤礦弄虛作假、逃避檢查;二是建立完善舉報製度,鼓勵群眾舉報煤礦非法違法生產行為和存在的嚴重隱患,重獎舉報人員;三是加強對駐礦安監員管理,完善駐礦安監員的管理體製、機製、製度,充分發揮駐礦安監員在煤礦安全生產監管中應有的作用。對不負責任、知情不報甚至失職瀆職的人員要嚴肅處理。

  (三)嚴格落實煤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針對這起事故暴露出的現場管理混亂、技術管理缺失等問題,督促煤礦企業認真吸取教訓,嚴格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精神,健全完善嚴格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嚴格落實《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8號)和瓦斯治理“十條禁令”,做到井巷布局和采掘部署合理,通風係統完善可靠,采用正規采煤方法,減少作業頭麵,圖實相符;深入推進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推進煤礦機械化建設,提高技術裝備水平,堅決淘汰國家明令禁止的設備和工藝;嚴格落實入井檢身製度和出入井人員考勤製度,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嚴格落實煤礦企業領導帶班下井製度;加強職工培訓教育,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技能、隱患排查識別能力和防災避災技能等,職工未經培訓不得下井作業。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堅決停產整頓;對停產整頓期間生產的或整頓後仍然不達標的煤礦,要依法提請關閉。

  (四)全麵提升煤礦辦礦水平。四川省要結合本省煤礦數量多、規模小、災害嚴重、基礎薄弱的實際,按照“十二五”期間淘汰落後產能計劃抓好落實,下決心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和產業政策的小煤礦,通過加強瓦斯防治能力評估、兼並重組和淘汰落後產能等方麵工作,切實提高煤礦辦礦水平,提升煤礦安全生產保障能力。要結合實際學習神華經驗以及山西、河南、河北等地煤礦企業兼並重組的好作法,支持和鼓勵安全管理水平高的大型煤礦企業兼並重組小煤礦,促進地方經濟和企業安全發展。

  (五)切實加強煤炭行業管理和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煤炭行業管理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加強自身建設,深入基層,深入現場,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廉潔執法。要健全完善安全監管、行業管理和執法體係,尤其要加強縣級和鄉鎮安全監管力量建設。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及時研究解決行業管理中涉及安全的重大問題,促進煤炭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建立煤炭行業管理與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工作會商機製,充分發揮國土資源、煤炭行業管理、公安、監察、工會、工商等部門的協調聯動作用,加強對煤炭行業發展、生產、安全工作中重大問題的溝通和協調,及時研究解決,形成合力,促進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國務院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區正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

  肖家灣煤礦“8•29”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調查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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