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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規程》(2016版)(word版 最新版 更新完畢)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6-04-02 08:02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煤礦安全規程礦井煤層巷道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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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煤礦安全01manbetx 》(總局令第87號)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87號

修訂後的《煤礦安全01manbetx 》已經2015年12月22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3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4年11月3日公布的《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6年10月25日公布的《關於修改<煤礦01manbetx >第六十八條和第一百五十八條的決定》,2009年4月22日公布的《關於修改<煤礦01manbetx >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的決定》,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關於修改<煤礦01manbetx >部分條款的決定》,2011年1月25日公布的《關於修改<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編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條款的決定》同時廢止。

局長 楊煥寧

2016年2月25日

煤礦安全規程2016版word版本歡迎下載:煤礦安全規程word版


目 錄

第一編1

第二編 地6

第三編 井9

第一章10

第一節10

第二節井巷掘進與支護10

第三節井塔井架及井筒裝備16

第四節建井期間生產及輔助係統18

第二章 開  采23

第一節23

第二節回采和頂板控製25

第三節33

第四節()築物下水體下36

第五節 井巷維修和報廢36

第六節 防37

第二章通風瓦斯和煤塵爆炸防治39

第一節39

第二節47

第三節瓦斯和煤塵爆炸防治53

第三章()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55

第一節55

第二節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58

第三節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60

第五章 衝擊地壓防治63

第一節 一63

第二節 衝擊危險性預測65

第三節區域與局部防衝措施65

第四節衝擊地壓安全防護措施66

第六章68

第一節68

第二節井下火災防治70

第三節井下火區管理73

第七章76

第一節76

第二節77

第三節78

第四節81

第五節82

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85

第一節爆炸物品貯存85

第二節爆炸物品運輸88

第三節90

第九章運輸提升和空氣壓縮機97

第一節平巷和傾斜井巷運輸97

第二節107

第三節鋼絲繩和連接裝置111

第四節提升裝置117

第五節空氣壓縮機123

第十章124

第一節一般規定124

第二節 電氣設備和保護127

第三節井下機電設備硐室128

第四節輸電線路及電纜129

第五節井下照明和信號132

第六節井下電氣設備保護接地133

第七節電氣設備電纜的檢查維護和調整135

第八節井下電池電源136

第十一章監控與通信137

第一節一般規定137

第二節安全監控138

第二節人員位置監測142

第四節通信與圖像監視142

第四編 露144

第一章145

第二章147

第一節147

第二節147

第三節147

第三章151

第一節151

第二節單鬥挖掘機采裝151

第三節154

第三節輪鬥挖掘機采裝154

第四節拉鬥鏟作業155

第四章156

第一節156

第二節157

第三節帶式輸送機運輸158

第五章160

第六章162

第七章防治水和防滅火163

第一節163

第二節163

第八章165

第一節165

第二節變電所()和配電設備165

第三節架空輸電線和電纜166

第四節電氣設備保護和接地167

第五節電氣設備操作維護和調整168

第五節爆炸物品庫和炸藥加工區安全配電170

第六節照明和通信170

第九章172

第五編 職業病危害防治174

第一章職業病危害管理175

第二章176

第三章179

第四章180

第五章有害氣體防治181

第六章職業健康監護182

第六編 應急救援184

第一章185

第二章187

第三章189

第四章救援裝備與設施190

第五章191

第六章192

附  則196

附錄主要名詞解釋197

[NextPage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與健康,防止02manbetx.com 02manbetx.com 與職業病危害,根據《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製定本規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煤炭生產和煤礦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規程。

第三條 煤炭生產實行安全生產許可證製度。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煤炭生產活動。

第四條 從事煤炭生產與煤礦建設的企業(以下統稱煤礦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

煤礦企業必須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各級負責人、各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製度,安全檢查製度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治理、報告製度02manbetx.com 報告與責任追究製度等。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各種設備、設施檢查維修製度,定期進行檢查維修,並做好記錄。

煤礦必須製定本單位的作業規程和01manbetx

第五條 煤礦企業必須設置專門機構負責煤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人員及裝備。

第六條 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七條 對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防範措施、02manbetx.com 應急措施、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等,煤礦企業應當履行告知義務,從業人員有權了解並提出建議。

第八條 煤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須實行群眾監督。煤礦企業必須支持群眾組織的監督活動,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

從業人員有權製止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當工作地點出現險情時,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撤到安全地點;當險情沒有得到處理不能保證人身安全時,有權拒絕作業

從業人員必須遵守煤礦安全生產規章製度、作業規程和01manbetx ,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第九條 煤礦企業必須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培訓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煤礦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並經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培訓合格,取得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礦長必須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組織、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02manbetx.com 的能力。

第十條 煤礦使用的納入安全標誌管理的產品,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不得使用。

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必須經過論證並製定安全措施;新設備、新材料必須經過安全性能檢驗,取得產品工業性試驗安全標誌。

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和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第十一條 煤礦企業在編製生產建設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建設計劃時,必須編製安全技術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發展規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技術措施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所需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必須列入企業財務、供應計劃

煤炭生產與煤礦建設的安全投入和職業病危害防治費用提取、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煤礦必須編製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並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入井(場)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等個體防護用品,穿帶有反光標識的工作服。入井(場)前嚴禁飲酒。

煤礦必須建立入井檢身製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製度;必須掌握井下人員數量、位置等實時信息。

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標識卡和礦燈,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

第十四條 井工煤礦必須按規定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下列圖紙

(一)礦井地質圖和水文地質圖。

(二)井上、下對照圖。

(三)巷道布置圖。

(四)采掘工程平麵圖。

(五)通風係統圖。

(六)井下運輸係統圖。

(七)安全監控布置圖和斷電控製圖、人員位置監測係統圖。

(八)壓風、排水、防塵、防火注漿、抽采瓦斯等管路係統圖。

(九)井下通信係統圖。

(十)井上、下配電係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

(十一)井下避災路線圖。

第十五條 露天煤礦必須按規定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下列圖紙

(一)地形地質圖。

(二)工程地質平麵圖、斷麵圖。

(三)綜合水文地質圖。

(四)采剝、排土工程平麵圖和運輸係統圖。

(五)供配電係統圖。

(六)通信係統圖。

(七)防排水係統圖。

(八)邊坡監測係統平麵圖。

(九)井工采空區與露天礦平麵對照圖。

第十六條 井工煤礦必須製定停工停產期間的安全技術措施,保證礦井供電、通風、排水和安全監控係統正常運行,落實24h值班製度。複工複產前必須進行全麵安全檢查。

第十七條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健全規章製度,編製應急救援預案,儲備應急救援物資、裝備並定期檢查補充。

煤礦必須建立礦井安全避險係統,對井下人員進行安全避險和應急救援培訓,每年至少組織1次應急演練。

第十八條 煤礦企業應當有創傷急救係統為其服務。創傷急救係統應當配備救護車輛、急救器材、急救裝備和藥品等。

第十九條 煤礦發生事故後,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組織搶救,礦長負責搶救指揮,並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

第二十條 國家實行資質管理的,煤礦企業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機構為其提供鑒定、檢測、檢驗等服務, 鑒定、檢測、檢驗機構對其作出的結果負責。

第二十一條 煤礦閉坑前,煤礦企業必須編製閉坑報告,並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批準。

礦井閉坑報告必須有完善的各種地質資料,在相應圖件上標注采空區、煤柱、井筒、巷道、火區、地麵沉陷區等,情況不清的應當予以說明。

[NextPage第二編 地 質 保 障]

第二編 地質保障第二十二條 煤礦企業應當設立地質測量(簡稱地測)部門,配備所需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和儀器設備,及時編繪反映煤礦實際的地質資料和圖件,建立健全煤礦地測工作規章製度。

第二十三條 當煤礦地質資料不能滿足設計需要時,不得進行煤礦設計。礦井建設期間,因礦井地質、水文地質等條件與原地質資料出入較大時,必須針對所存在的地質問題開展補充地質勘探工作。

第二十四條 當露天煤礦地質資料不能滿足建設及生產需要時,必須針對所存在的地質問題開展補充地質勘探工作。

第二十五條 井筒設計前, 必須按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檢查孔:

(一)立井井筒檢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範圍內,孔深應當不小於井筒設計深度以下30m。地質條件複雜時,應當增加檢查孔數量。

(二)斜井井筒檢查孔距井筒縱向中心線不大於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範圍內,孔深應當不小於該孔所處斜井底板以下30m。檢查孔的數量和布置應當滿足設計和施工要求。

(三)井筒檢查孔必須全孔取芯,全孔數字測井;必須分含水層(組)進行抽水試驗,分煤層采測煤層瓦斯、煤層自燃、煤塵爆炸性煤樣;采測鑽孔水文地質及工程地質參數,查明地質構造和岩(土)層特征;詳細編錄鑽孔完整地質剖麵。

第二十六條 新建礦井開工前必須複查井筒檢查孔資料;調查核實鑽孔位置及封孔質量、采空區情況,調查鄰近礦井生產情況和地質資料等,將相關資料標繪在采掘工程平麵圖上;編製主要井巷揭煤、過地質構造及含水層技術方案;編製主要井巷工程的預想地質圖及其說明書。

第二十七條 井筒施工期間應當驗證井筒檢查孔取得的各種地質資料。當發現影響施工的異常地質因素時,應當采取探測和預防措施。

第二十八條 煤礦建設、生產階段,必須對揭露的煤層、斷層、褶皺、岩漿岩體、陷落柱、含水岩層,礦井湧水量及主要出水點等進行觀測及描述,綜合03manbetx ,實施地質預測、預報。

第二十九條 井巷揭煤前,應當探明煤層厚度、地質構造、瓦斯地質、水文地質及頂底板等地質條件, 編製揭煤地質說明書。

第三十條 基建礦井、露天煤礦移交生產前,必須編製建井(礦)地質報告,並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組織審定。

第三十一條 掘進和回采前,應當編製地質說明書,掌握地質構造、岩漿岩體、陷落柱、煤層及其頂底板岩性、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簡稱突出)危險區、受水威脅區、技術邊界、采空區、地質鑽孔等情況。

第三十二條 煤礦必須結合實際情況開展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或探測工作,並提出報告,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審定。井工開采形成的老空區威脅露天煤礦安全時,煤礦應當製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條 生產礦井應當每5年修編礦井地質報告。地質條件變化影響地質類型劃分時,應當在1年內重新進行地質類型劃分。

[NextPage第三編 井 工 煤 礦]

第三編 井 工 煤 礦

  • 礦 井 建 設

  • 一 般 規 定

第三十四條 煤礦建設單位和參與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必須具有與工程項目規模相適應的能力。國家實行資質管理的,應具備相應的資質,不得超資質承攬項目。

第三十五條 有突出危險煤層的新建礦井必須先抽後建。礦井建設開工前,應當對首采區突出煤層進行地麵鑽井預抽瓦斯,且預抽率應當達到30%以上。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必須落實安全生產管理主體責任,履行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職責。

第三十七條 煤礦建設、施工單位必須設置項目管理機構,配備滿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員、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

第三十八條 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編製施工組織設計和作業規程,並組織相關人員學習。

第三十九條 礦井建設期間必須按規定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井巷工程進度交換圖、井巷工程地質實測素描圖及通風、供電、運輸、通信、監測、管路等係統圖。

第四十條 礦井建設期間的安全出口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開鑿或者延深立井時,井筒內必須設有在提升設備發生故障時專供人員出井的安全設施和出口;井筒到底後,應當先短路貫通,形成至少2個通達地麵的安全出口。

(二)相鄰的兩條斜井或者平硐施工時,應當及時按設計要求貫通聯絡巷。

第二節 井巷掘進與支護

第四十一條 開鑿平硐、斜井和立井時,井口與堅硬岩層之間的井巷必須砌镟或者用混凝土砌(澆)築,並向堅硬岩層內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開鑿斜井和平硐時,井口頂、側必須構築擋牆和防洪水溝。

第四十二條 立井鎖口施工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用凍結法施工井筒時,應當在井筒具備試挖條件後施工。

(二)風硐口、安全出口與井筒連接處應當整體澆築,並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三)拆除臨時鎖口進行永久鎖口施工前,在永久鎖口下方應當設置保護盤,並滿足通風、防墜和承載要求。

第四十三條 立井永久或者臨時支護到井筒工作麵的距離及防止片幫的措施必須根據岩性、水文地質條件和施工工藝在作業規程中明確。

第四十四條 立井井筒穿過衝積層、鬆軟岩層或者煤層時,必須有專門措施。采用井圈或者其他臨時支護時,臨時支護必須安全可靠、緊靠工作麵,並及時進行永久支護。建立永久支護前,每班應當派專人觀測地麵沉降和井幫變化情況;發現危險預兆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 采用凍結法開鑿立井井筒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凍結深度應當穿過風化帶延深至穩定的基岩10m 以上。基岩段湧水較大時,應當加深凍結深度。

(二)第一個凍結孔應當全孔取芯,以驗證井筒檢查孔資料的可靠性。

(三)鑽進凍結孔時,必須測定鑽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測斜的最大間隔不得超過30m,並繪製凍結孔實際偏斜平麵位置圖。偏斜度超過規定時,必須及時糾正。因鑽孔偏斜影響凍結效果時,必須補孔。

(四)水文觀測孔應當打在井筒內,不得偏離井筒的淨斷麵,其深度不得超過凍結段深度。

(五)凍結管應當采用無縫鋼管,並采用焊接或者螺紋連接。凍結管下入鑽孔後應當進行試壓,發現異常時,必須及時處理。

(六)開始凍結後,必須經常觀察水文觀測孔的水位變化。隻有在水文觀測孔冒水7天且水量正常,或者提前冒水的水文觀測孔水壓曲線出現明顯拐點且穩定上升7天,確定凍結壁已交圈後,才可以進行試挖。在凍結和開鑿過程中,要定期檢查鹽水溫度和流量、井幫溫度和位移,以及井幫和工作麵鹽水滲漏等情況。檢查應當有詳細記錄,發現異常,必須及時處理。

(七)開鑿凍結段采用爆破作業時,必須使用抗凍炸藥,並製定專項措施。爆破技術參數應當在作業規程中明確。

(八)掘進施工過程中,必須有防止凍結壁變形和片幫、斷管等的安全措施

(九)生根壁座應當設在含水較少的穩定堅硬岩層中。

(十)凍結深度小於300m 時,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後方可停止凍結;凍結深度大於300m 時,停止凍結的時間由建設、凍結、掘砌和監理單位根據凍結溫度場觀測資料共同研究確定。

(十一)凍結井筒的井壁結構應當采用雙層或者複合井壁,井筒凍結段施工結束後應當及時進行壁間充填注漿。注漿時壁間夾層混凝土溫度應當不低於4℃,且凍結壁仍處於封閉狀態,並能承受外部水靜壓力。

(十二)在衝積層段井壁不應預留或者後鑿梁窩。

(十三)當凍結孔穿過布有井下巷道和硐室的岩層時,應當采用緩凝漿液充填凍結孔壁與凍結管之間的環形空間。

(十四)凍結施工結束後,必須及時用水泥砂漿或者混凝土將凍結孔全孔充滿填實。

第四十六條 采用豎孔凍結法開鑿斜井井筒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沿斜長方向凍結終端位置應當保證斜井井筒頂板位於相對穩定的隔水地層5m 以上,每段豎孔凍結深度應當穿過斜井凍結段井筒底板5m 以上。

(二)沿斜井井筒方向掘進的工作麵,距離每段凍結終端不得小於5m。

(三)凍結段初次支護及永久支護距掘進工作麵的最大距離、掘進到永久支護完成的間隔時間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並製定處理凍結管和解凍後防治水的專項措施。永久支護完成後,方可停止該段井筒凍結。

第四十七條 凍結站必須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築,並裝設通風裝置。 定期測定站內空氣中的氨氣濃度, 氨氣濃度不得大於0.004%。站內嚴禁煙火,必須備有急救和消防器材。

製冷劑容器必須經過試驗,合格後方可使用;製冷劑在運輸、使用、充注、回收期間,應當有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十八條 冬季或者用凍結法開鑿井筒時,必須有防凍、清除冰淩的措施。

第四十九條 采用裝配式金屬模板砌築內壁時,應當嚴格控製混凝土配合比和入模溫度。混凝土配合比除滿足強度、坍落度、初凝時間、終凝時間等設計要求外,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水化熱。脫模時混凝土強度不小於0.7MPa,且套壁施工速度每24h不得超過12m。

第五十條 采用鑽井法開鑿立井井筒時, 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鑽井設計與施工的最終位置必須穿過衝積層,並進入不透水的穩定基岩中5m 以上。

(二)鑽井臨時鎖口深度應當大於4m,且進入穩定地層中3m 以上,遇特殊情況應當采取專門措施。

(三)鑽井期間,必須封蓋井口,並采取可靠的防墜措施;鑽井泥漿漿麵必須高於地下靜止水位0.5m,且不得低於臨時鎖口下端1m;井口必須安裝泥漿漿麵高度報警裝置。

(四)泥漿溝槽、泥漿沉澱池、臨時蓄漿池均應當設置防護設施。泥漿的排放和固化應當滿足環保要求。

(五)鑽井時必須及時測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度超過規定時,必須及時糾正。井筒偏斜度及測點的間距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鑽井完畢後,必須繪製井筒的縱橫剖麵圖,井筒中心線和截麵必須符合設計。

(六)井壁下沉時井壁上沿應當高出泥漿漿麵1.5m 以上。井壁對接找正時,內吊盤工作人員不得超過4人。

(七)下沉井壁、壁後充填及充填質量檢查、開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開掘馬頭門時,必須製定專項措施。

第五十一條 立井井筒穿過預測湧水量大於10m3/h的含水岩層或者破碎帶時,應當采用地麵或者工作麵預注漿法進行堵水或者加固。注漿前,必須編製注漿工程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

第五十二條 采用注漿法防治井壁漏水時,應當製定專項措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最大注漿壓力必須小於井壁承載強度。

(二)位於流砂層的井筒段,注漿孔深度必須小於井壁厚度200mm。井筒采用雙層井壁支護時,注漿孔應當穿過內壁進入外壁100mm。當井壁破裂必須采用破壁注漿時,必須製定專門措施。

(三)注漿管必須固結在井壁中,並裝有閥門。鑽孔可能發生湧砂時,應當采取套管法或者其他安全措施。采用套管法注漿時,必須對套管與孔壁的固結強度進行耐壓試驗,隻有達到注漿終壓後才可使用。

第五十三條 開鑿或者延深立井、安裝井筒裝備的施工組織設計中,必須有天輪平台、翻矸平台、封口盤、保護盤、吊盤以及鑿岩、抓岩、出矸等設備的設置、運行、維修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五十四條 延深立井井筒時,必須用堅固的保險盤或者留保護岩柱與上部生產水平隔開。隻有在井筒裝備完畢、井筒與井底車場連接處的開鑿和支護完成,製定安全措施後,方可拆除保險盤或者掘鑿保護岩柱。

第五十五條 向井下輸送混凝土時,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混凝土強度等級大於C40或者輸送深度大於400m 時,嚴禁采用溜灰管輸送。

第五十六條 斜井(巷)施工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明槽開挖必須製定防治水和邊坡防護專項措施。

(二)由明槽進入暗硐或者由表土進入基岩采用鑽爆法施工時,必須製定專項措施。

(三)施工15°以上斜井(巷)時,應當製定防止設備、軌道、管路等下滑的專項措施。

(四)由下向上施工25°以上的斜巷時,必須將溜矸(煤)道與人行道分開。人行道應當設扶手、梯子和信號裝置。斜巷與上部巷道貫通時,必須有專項措施。

第五十七條 采用反井鑽機掘鑿暗立井、煤倉及溜煤眼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擴孔作業時,嚴禁人員在下方停留、通行、觀察或者出渣。出渣時,反井鑽機應當停止擴孔作業。更換破岩滾刀時,必須采取保護措施。

(二)嚴禁幹鑽擴孔。

(三)及時清理溜矸孔內的矸石,防止堵孔。必須製定處理堵孔的專項措施。嚴禁站在溜矸孔的矸石上作業。

(四)擴孔完畢,必須在上、下孔口外圍設置柵欄,防止人員進入。

第五十八條 施工岩(煤)平巷(硐)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掘進工作麵嚴禁空頂作業。臨時和永久支護距掘進工作麵的距離,必須根據地質、水文地質條件和施工工藝在作業規程中明確,並製定防止冒頂、片幫的安全措施。

(二)距掘進工作麵10m 內的架棚支護,在爆破前必須加固。對爆破崩倒、崩壞的支架必須先行修複,之後方可進入工作麵作業。修複支架時必須先檢查頂、幫,並由外向裏逐架進行。

(三)在鬆軟的煤(岩)層、流砂性地層或者破碎帶中掘進巷道時,必須采取超前支護或者其他措施。

第五十九條 使用傘鑽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井口傘鑽懸吊裝置、導軌梁等設施的強度及布置,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中驗算和明確。

(二)傘鑽摘掛鉤必須由專人負責。

(三)傘鑽在井筒中運輸時必須收攏綁紮,通過各施工盤口時必須減速並由專人監視。

(四)傘鑽支撐完成前不得脫開懸吊鋼絲繩,使用期間必須設置保險繩。

第六十條 使用抓岩機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抓岩機應當與吊盤可靠連接,並設置專用保險繩。

(二)抓岩機連接件及鋼絲繩,在使用期間必須由專人每班檢查次。

(三)抓矸完畢必須將抓鬥收攏並鎖掛於機身。

第六十一條 使用耙裝機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耙裝機作業時必須有照明。

(二)耙裝機絞車的刹車裝置必須完好、可靠。

(三)耙裝機必須裝有封閉式金屬擋繩欄和防耙鬥出槽的護欄;在巷道拐彎段裝岩(煤)時,必須使用可靠的雙向輔助導向輪,清理好機道,並有專人指揮和信號聯係。

(四)固定鋼絲繩滑輪的錨樁及其孔深和牢固程度,必須根據岩性條件在作業規程中明確。

(五)耙裝機在裝岩(煤)前,必須將機身和尾輪固定牢靠。耙裝機運行時,嚴禁在耙鬥運行範圍內進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傾斜井巷移動耙裝機時,下方不得有人。上山施工傾角大於20°時,在司機前方必須設護身柱或者擋板,並在耙裝機前方增設固定裝置。傾斜井巷使用耙裝機時,必須有防止機身下滑的措施。

(六)耙裝機作業時,其與掘進工作麵的最大和最小允許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

(七)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和有煤塵爆炸危險礦井的煤巷、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麵和石門揭煤工作麵,嚴禁使用鋼絲繩牽引的耙裝機。

第六十二條 使用挖掘機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在作業範圍內進行其他工作和行人。

(二)2台以上挖掘機同時作業或者與抓岩機同時作業時應當明確各自的作業範圍,並設專人指揮。

(三)下坡運行時必須使用低速擋,嚴禁脫擋滑行,跨越軌道時必須有防滑措施。

(四)作業範圍內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第六十三條 使用鑿岩台車、模板台車時,必須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節 井塔、井架及井筒裝備

第六十四條 井塔施工時,井塔出入口必須搭設雙層防護安全通道,非出入口和通道兩側必須密閉,並設置醒目的行走路線標識。采用凍結法施工的井筒,嚴禁在未完全融化的人工凍土地基中施工井塔樁基。

第六十五條 井架安裝必須編製施工組織設計。遇惡劣氣候時,不得進行吊裝作業。采用扒杆起立井架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扒杆選型必須經過驗算,其強度、穩定性、基礎承載能力必須符合設計。

(二)鉸鏈及預埋件必須按設計要求製作和安裝,銷軸使用前應當進行無損探傷檢測。

(三)吊耳必須進行強度校核,且不得橫向使用。

(四)扒杆起立時應當有纜風繩控製偏擺,並使纜風繩始終保持一定張力。

第六十六條 立井井筒裝備安裝施工時, 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井筒未貫通嚴禁井筒裝備安裝施工。

(二)突出礦井進行煤巷施工,且井筒處於回風狀態時,嚴禁井筒裝備安裝施工。

(三)封口盤預留通風口應當符合通風要求。

(四)吊盤、吊桶(罐)、懸吊裝置的銷軸在使用前應當進行無損探傷檢測,合格後方可使用。

(五)吊盤上放置的設備、材料及工具箱等必須固定牢靠。

(六)在吊盤以外作業時,必須有牢靠的立足處。

(七)嚴禁吊盤和提升容器同時運行,提升容器或者鉤頭通過吊盤的速度不得大於0.2m/s。

第六十七條 井塔施工與井筒裝備安裝平行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土建與安裝平行作業時,必須編製專項措施,明確安全防護要求。

(二)利用永久井塔鑿井時,在臨時天輪平台布置前必須對井塔承重結構進行驗算。

(三)臨時天輪平台的上一層提升孔口和吊裝孔口必須封閉牢固。

(四)施工電梯和塔式起重機位置必須避開運行中的井筒裝備、材料運輸路線和人員行走通道。

第六十八條 安裝井架或者井架上的設備時必須蓋嚴井口。裝備井筒與安裝井架及井架上的設備平行作業時,井口掩蓋裝置必須堅固可靠,能承受井架上墜落物的衝擊。

第六十九條 井下安裝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作業現場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二)大型設備、構件下井前必須校驗提升設備的能力,並製定專項措施。

(三)巷道內固定吊點必須符合吊裝要求。吊裝時應當有專人觀察吊點附近頂板情況,嚴禁超載吊裝。

(四)在傾斜井巷提升運輸時不得進行安裝作業。

第四節 建井期間生產及輔助係統

第七十條 建井期間應當盡早形成永久的供電、提升運輸、供排水、通風等係統。未形成上述永久係統前,必須建設臨時係統。

礦井進入主要大巷施工前,必須安裝安全監控、人員位置監測、通信聯絡係統。

第七十一條 建井期間應當形成兩回路供電。當任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另一回路應當能擔負礦井全部用電負荷。暫不能形成兩回路供電的,必須有備用電源,備用電源的容量應當滿足通風、排水和撤出人員的需要。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水文地質類型複雜和極複雜的礦井進入巷道和硐室施工前,其他礦井進入采區巷道施工前,必須形成兩回路供電。

第七十二條 懸掛吊盤、模板、抓岩機、管路、電纜和安全梯的鑿井絞車,必須裝設製動裝置和防逆轉裝置,並設有電氣閉鎖。

第七十三條 建井期間,2個提升容器的導向裝置最突出部分之間的間隙,不得小於0.2+H/3000 (H 為提升高度,單位為m);井筒深度小於300m 時,上述間隙不得小於300mm。

立井鑿井期間,井筒內各設施之間的間隙應當符合表1的要求。

1 立井鑿井期間井筒內各設施之間的間隙

序號

井筒內設施

間隙/mm

1

吊桶最突出部分與孔口之間

≥150

2

吊桶上滑架與孔口之間

≥100

3

抓岩機停止工作,抓鬥懸吊時的最突出部分與運行的吊桶之間

≥200

4

管、線與永久井壁之間(井壁固定管線除外)

≥300

5

管、線最突出部分與提升容器最突出部分之間:

井深小於400m

井深400~500m

井深大於500m

≥500

≥600

≥800

6

管、線卡子的最突出部分與其通過的各盤、台孔口之間

≥100

7

吊盤與永久井壁之間

≤150

第七十四條 建井期間采用吊桶提升時, 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用阻旋轉提升鋼絲繩。

(二)吊桶必須沿鋼絲繩罐道升降,無罐道段吊桶升降距離不得超過40m。

(三)懸掛吊盤的鋼絲繩兼作罐道繩時,必須製定專項措施。

(四)吊桶上方必須裝設保護傘帽。

(五)吊桶翻矸時嚴禁打開井蓋門。

(六)在使用鋼絲繩罐道時,吊桶升降人員的最大速度不得超過采用下式求得的值,且最大不超過7m/s;無罐道繩段,不得超過1m/s。

v=0.25

式中 v———最大提升速度,m/s;H ———提升高度,m。

(七)在使用鋼絲繩罐道時,吊桶升降物料時的最大速度不得超過采用下式求得的值,且最大不超過8m/s;無罐道繩段,不得超過2m/s。

v=0.4

(八)在過卷行程內可不安設緩衝裝置,但過卷行程不得小於表2確定的值。

2 提升速度與過卷行程

提升速度/(m·s-1)

4

5

6

7

8

過卷行程/m

2.38

2.81

3.25

3.69

4.13

(九)提升機鬆繩保護裝置應當接入報警回路。

第七十五條 立井鑿井期間采用吊桶升降人員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乘坐人員必須掛牢安全繩,嚴禁身體任何部位超出吊桶邊緣。

(二)不得人、物混裝。運送爆炸物品時應當執行本規程第三百三十九條的規定。

(三)嚴禁用自動翻轉式、底卸式吊桶升降人員。

(四)吊桶提升到地麵時,人員必須從井口平台進出吊桶,並隻準在吊桶停穩和井蓋門關閉後進出吊桶。

(五)吊桶內人均有效麵積不應小於0.2m2,嚴禁超員。

第七十六條 立井鑿井期間,掘進工作麵與吊盤、吊盤與井口、吊盤與輔助盤、腰泵房與井口、翻矸平台與絞車房、井口與提升機房必須設置獨立信號裝置。井口信號裝置必須與絞車的控製回路閉鎖。

吊盤與井口、腰泵房與井口、井口與提升機房,必須裝設直通電話。

建井期間罐籠與箕鬥混合提升,提人時應當設置信號閉鎖,當罐籠提人時箕鬥不得運行。

裝備1套提升係統的井筒,必須有備用通信、信號裝置。

第七十七條 立井鑿井期間,提升鋼絲繩與吊桶的連接,必須采用具有可靠保險和回轉卸力裝置的專用鉤頭。鉤頭主要受力部件每年應當進行1次無損探傷檢測。

第七十八條 建井期間,井筒中懸掛吊盤、模板、抓岩機的鋼絲繩,使用期限一般為1年;懸掛水管、風管、輸料管、安全梯和電纜的鋼絲繩,使用期限一般為2年。鋼絲繩到期後經檢測檢驗,不符合本規程第四百一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繼續使用。

煤礦企業應當根據建井工期、在用鋼絲繩的腐蝕程度等因素,確定是否需要儲備檢驗合格的提升鋼絲繩。

第七十九條 立井井筒臨時改絞必須編製施工組織設計。井筒井底水窩深度必須滿足過放距離的要求。提升容器過放距離內嚴禁積水積物。

同一工業廣場內布置2個及以上井筒時,未與另一井筒貫通的井筒不得進行臨時改絞。單井筒確需臨時改絞的,必須製定專項措施。

第八十條 開鑿或者延深斜井、下山時,必須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設置防止跑車裝置,在掘進工作麵的上方設置跑車防護裝置,跑車防護裝置與掘進工作麵的距離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或者作業規程中明確。

斜井(巷)施工期間兼作人行道時,必須每隔40m 設置躲避硐。設有躲避硐的一側必須有暢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員必須走人行道。人行道必須設紅燈和語音提示裝置。

斜巷采用多級提升或者上山掘進提升時,在絞車上山方向必須設置擋車欄。

第八十一條 在吊盤上或者在2m 以上高處作業時,工作人員必須佩帶保險帶。保險帶必須拴在牢固的構件上,高掛低用。保險帶應當定期按有關規定試驗。每次使用前必須檢查,發現損壞必須立即更換。

第八十二條 井筒開鑿到底後,應當先施工永久排水係統,並在進入采區施工前完成。永久排水係統完成前,在井底附近必須設置臨時排水係統,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預計湧水量不大於50m3/h時,臨時水倉容積應當大於4h正常湧水量;當預計湧水量大於50 m3/h時,臨時水倉容積應當大於8h正常湧水量。臨時水倉應當定期清理。

(二)井下工作水泵的排水能力應當能在20h內排出24h正常湧水量,井下備用水泵排水能力不小於工作水泵排水能力的70%。

(三)臨時排水管的型號應當與排水能力相匹配。

(四)臨時水泵及配電設備基礎應當比巷道底板至少高300mm,泵房斷麵應當滿足設備布置需要。

第八十三條 立井鑿井期間的局部通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局部通風機的安裝位置距井口不得小於20m,且位於井口主導風向上風側。

(二)局部通風機的安裝和使用必須滿足本規程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要求。

(三)立井施工應當在井口預留專用回風口,以確保風流暢通,回風口的大小及安全防護措施應當在作業規程中明確。

第八十四條 巷道及硐室施工期間的通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主井、副井和風井布置在同一個工業廣場內,主井或者副井與風井貫通後,應當先安裝主要通風機,實現全風壓通風。不具備安裝主要通風機條件的,必須安裝臨時通風機,但不得采用局部通風機或者局部通風機群代替臨時通風機。

主井、副井和風井布置在不同的工業廣場內,主井或者副井短期內不能與風井貫通的,主井與副井貫通後必須安裝臨時通風機實現全風壓通風。

(二)礦井臨時通風機應當安裝在地麵。低瓦斯礦井臨時通風機確需安裝在井下時,必須製定專項措施。

(三)礦井采用臨時通風機通風時,必須設置備用通風機,備用通風機必須能在10min內啟動。

第八十五條 建井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建立瓦斯抽采係統:

(一)突出礦井在揭露突出煤層前。

(二)任一掘進工作麵瓦斯湧出量大於3m3/min,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的。

第二章 開  采

  • 一 般 規 定

第八十六條 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礦井開采深度(第一水平)不應超過1000m,改擴建大中型礦井開采深度不應超過1200m,新建、改擴建小型礦井開采深度不應超過600m。

礦井同時生產的水平不得超過2個。

第八十七條 每個生產礦井必須至少有2個能行人的通達地麵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間距不得小於30m。

采用中央式通風的新建和改擴建礦井,設計中應當規定井田邊界的安全出口。

新建、擴建礦井的回風井嚴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緊急情況下可作為安全出口。

第八十八條 井下每一個水平到上一個水平和各個采(盤)區都必須至少有2個便於行人的安全出口,並與通達地麵的安全出口相連。未建成2個安全出口的水平或者采(盤) 區嚴禁回采。

井巷交岔點,必須設置路標,標明所在地點,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通達地麵的安全出口和2個水平之間的安全出口,傾角不大於45°時,必須設置人行道,並根據傾角大小和實際需要設置扶手、台階或者梯道。傾角大於45°時,必須設置梯道間或者梯子間,斜井梯道間必須分段錯開設置,每段斜長不得大於10m;立井梯子間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於80°,相鄰2個平台的垂直距離不得大於8m。

安全出口應當經常清理、維護,保持暢通。

第八十九條 主要絞車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證行車時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第九十條 巷道淨斷麵必須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安全設施及設備安裝、檢修、施工的需要,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軌道機車運輸的巷道淨高,自軌麵起不得低於2m。架線電機車運輸巷道的淨高,在井底車場內、從井底到乘車場,不小於2.4m;其他地點,行人的不小於2.2m,不行人的不小於2.1m。

(二)采(盤)區內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淨高不得低於2m,薄煤層內的不得低於1.8m。

(三)運輸巷(包括管、線、電纜)與運輸設備最突出部分之間的最小間距,應當符合表3的要求。

巷道淨斷麵的設計,必須按支護最大允許變形後的斷麵計算。

3 運輸巷與運輸設備最突出部分之間的最小間距

巷道類型

頂部/m

兩側/m

備  注

軌道機車運輸巷道

0.3

綜合機械化采煤礦井為0.5m

輸送機運輸巷道

0.5

輸送機機頭和機尾處與巷幫支護的距離應當滿足設備檢查和維修的需要,並不得小於0.7m

卡軌車、齒軌車運輸巷道

0.3

0.3

單軌運輸巷道寬度應當大於2.8m,雙軌運輸巷道寬度應當大於4.0m

單軌吊車運輸巷道

0.5

0.85

曲線巷道段應當在直線巷道允許安全間隙的基礎上內側加寬不小於0.1m,外側加寬不小於0.2m。巷道內外側加寬要從曲線巷道段兩側直線段開始,加寬段的長度不小於5.0m

無軌膠輪車運輸巷道

0.5

0.5

曲線巷道段應當在直線巷道允許安全間隙的基礎上按無軌膠輪車內、外輪曲率半徑計算需加大的巷道寬度。巷道內外側加寬要從曲線巷道兩側直線段開始,加寬段的長度應當滿足安全運輸的要求

設置移動變電站或者平板車的巷道

0.3

移動變電站或者平板車上設備最突出部分與巷道側的間距

第九十一條 新建礦井、生產礦井新掘運輸巷的一側,從巷道道碴麵起1.6m 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0.8m (綜合機械化采煤及無軌膠輪車運輸的礦井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於1.8m。

生產礦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寬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時,必須在巷道的一側設置躲避硐,2個躲避硐的間距不得超過40m。躲避硐寬度不得小於1.2m,深度不得小於0.7m,高度不得小於1.8m。躲避硐內嚴禁堆積物料。

采用無軌膠輪車運輸的礦井人行道寬度不足1m 時,必須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的規定。

在人車停車地點的巷道上下人側,從巷道道碴麵起1.6m 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1m 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於1.8m。

第九十二條 在雙向運輸巷中,兩車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軌道運輸的巷道:對開時不得小於0.2m,采區裝載點不得小於0.7m,礦車摘掛鉤地點不得小於1m。

(二)采用單軌吊車運輸的巷道:對開時不得小於0.8m。

(三)采用無軌膠輪車運輸的巷道:

1.雙車道行駛,會車時不得小於0.5m。

2.單車道應當根據運距、運量、運速及運輸車輛特性,在巷道的合適位置設置機車繞行道或者錯車硐室,並設置方向標識。

第九十三條 掘進巷道在揭露老空區前,必須製定探查老空區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區時必須預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內容。必須根據探明的情況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在揭露老空區時,必須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隻有經過檢查,證明老空區內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等無危險後,方可恢複工作。

第九十四條 采(盤)區結束後、回撤設備時,必須編製專門措施,加強通風、瓦斯、頂板、防火管理。

  • 回采和頂板控製

第九十五條 采(盤)區開采前必須按照生產布局和資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編製采(盤)區設計,並嚴格按照采(盤)區設計組織施工,情況發生變化時及時修改設計。

一個采(盤)區內同一煤層的一翼最多隻能布置1個采煤工作麵和2個煤(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麵同時作業。一個采(盤)區內同一煤層雙翼開采或者多煤層開采的,該采(盤)區最多隻能布置2個采煤工作麵和4個煤(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麵同時作業。

采掘過程中嚴禁任意擴大和縮小設計確定的煤柱。采空區內不得遺留未經設計確定的煤柱。

嚴禁任意變更設計確定的工業場地、礦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嚴禁在高速鐵路下開采安全煤柱。

下山采區未形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等生產係統前,嚴禁掘進回采巷道。

第九十六條 采煤工作麵回采前必須編製作業規程。情況發生變化時,必須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者補充安全措施。

第九十七條 采煤工作麵必須保持至少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進風巷道,另一個通到回風巷道。

采煤工作麵所有安全出口與巷道連接處超前壓力影響範圍內必須加強支護,且加強支護的巷道長度不得小於20m;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麵,此範圍內的巷道高度不得低於1.8m,其他采煤工作麵,此範圍內的巷道高度不得低於1.6m。安全出口和與之相連接的巷道必須設專人維護,發生支架斷梁折柱、巷道底鼓變形時,必須及時更換、清挖。

采煤工作麵必須正規開采,嚴禁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

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層的礦井,不得采用前進式采煤方法。

第九十八條 采煤工作麵不得任意留頂煤和底煤,傘簷不得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采煤工作麵的浮煤應當清理幹淨。

第九十九條 台階采煤工作麵必須設置安全腳手板、護身板和溜煤板。倒台階采煤工作麵,還必須在台階的底腳加設保護台板。

階簷的寬度、台階麵長度和下部超前小眼的個數,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第一百條 采煤工作麵必須存有一定數量的備用支護材料。嚴禁使用折損的坑木、損壞的金屬頂梁、失效的單體液壓支柱。

在同一采煤工作麵中,不得使用不同類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質條件複雜的采煤工作麵中使用不同類型的支柱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單體液壓支柱入井前必須逐根進行壓力試驗。

對金屬頂梁和單體液壓支柱,在采煤工作麵回采結束後或者使用時間超過8個月後,必須進行檢修。檢修好的支柱,還必須進行壓力試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采煤工作麵嚴禁使用木支柱(極薄煤層除外)和金屬摩擦支柱支護。

第一百零一條 采煤工作麵必須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所有支架必須架設牢固,並有防倒措施。嚴禁在浮煤或者浮矸上架設支架。單體液壓支柱的初撐力,柱徑為100mm 的不得小於90kN,柱徑為80mm 的不得小於60kN。對於軟岩條件下初撐力確實達不到要求的,在製定措施、滿足安全的條件下,必須經礦總工程師審批。嚴禁在控頂區域內提前摘柱。碰倒或者損壞、失效的支柱,必須立即恢複或者更換。移動輸送機機頭、機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時,必須先架好臨時支架。

采煤工作麵遇頂底板鬆軟或者破碎、過斷層、過老空區、過煤柱或者冒頂區,以及托偽頂開采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零二條 采用錨杆、錨索、錨噴、錨網噴等支護形式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錨杆(索)的形式、規格、安設角度,混凝土強度等級、噴體厚度,掛網規格、搭接方式,以及圍岩湧水的處理等,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或者作業規程中明確。

(二)采用鑽爆法掘進的岩石巷道,應當采用光麵爆破。打錨杆眼前,必須采取敲幫問頂等措施。

(三)錨杆拉拔力、錨索預緊力必須符合設計。煤巷、半煤岩巷支護必須進行頂板離層監測,並將監測結果記錄在牌板上。對噴體必須做厚度和強度檢查並形成檢查記錄。在井下做錨固力試驗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四)遇頂板破碎、淋水,過斷層、老空區、高應力區等情況時,應加強支護。

第一百零三條 巷道架棚時,支架腿應當落在實底上;支架與頂、幫之間的空隙必須塞緊、背實。支架間應當設牢固的撐杆或者拉杆,可縮性金屬支架應當采用金屬支拉杆,並用機械或者力矩扳手擰緊卡纜。傾斜井巷支架應當設迎山角;可縮性金屬支架可待受壓變形穩定後噴射混凝土覆蓋。巷道砌镟時,镟體與頂幫之間必須用不燃物充滿填實;巷道冒頂空頂部分,可用支護材料接頂,但在镟拱上部必須充填不燃物墊層,其厚度不得小於0.5m。

第一百零四條 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及圍岩觀測製度。

開工前,班組長必須對工作麵安全情況進行全麵檢查,確認無危險後,方準人員進入工作麵。

第一百零五條 采煤工作麵用垮落法管理頂板時,必須及時放頂。頂板不垮落、懸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的,必須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強製放頂或者其他措施進行處理。

放頂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頂與爆破、機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業的安全距離,放頂區內支架、支柱等的回收方法,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放頂人員必須站在支架完整,無崩繩、崩柱、甩鉤、斷繩抽人等危險的安全地點工作。

回柱放頂前,必須對放頂的安全工作進行全麵檢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頂時,必須指定有經驗的人員觀察頂板。

采煤工作麵初次放頂及收尾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零六條 采煤工作麵采用密集支柱切頂時,兩段密集支柱之間必須留有寬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間的距離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采煤工作麵無密集支柱切頂時,必須有防止工作麵冒頂和矸石竄入工作麵的措施。

第一百零七條 采用人工假頂分層垮落法開采的采煤工作麵,人工假頂必須鋪設完好並搭接嚴密。

采用分層垮落法開采時,必須向采空區注漿或者注水。注漿或者注水的具體要求,應當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 采煤工作麵用充填法控製頂板時,必須及時充填。控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禁止采煤,嚴禁人員在充填區空頂作業;且應當根據地表保護級別,編製專項設計並製定安全技術措施

采用綜合機械化充填采煤時,待充填區域的風速應當滿足工作麵最低風速要求;有人進行充填作業時,嚴禁操作作業區域的液壓支架。

第一百零九條 用水砂充填法控製頂板時,采空區和三角點必須充填滿。充填地點的下方,嚴禁人員通行或者停留。注砂井和充填地點之間,應當保持電話聯絡,聯絡中斷時,必須立即停止注砂。

清理因跑砂堵塞的傾斜井巷前,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條 近距離煤層群開采下一煤層時,必須製定控製頂板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條 采用分層垮落法回采時,下一分層的采煤工作麵必須在上一分層頂板垮落的穩定區域內進行回采。

第一百一十二條 采用柔性掩護支架開采急傾斜煤層時,地溝的尺寸,工作麵循環進度,支架的角度、結構,支架墊層數和厚度,以及點柱的支設角度、排列方式和密度,鋼絲繩的規格和數量,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生產中遇斷梁、支架懸空、竄矸等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支架沿走向彎曲、歪斜及角度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必須在下一次放架過程中進行調整。應當經常檢查支架上的螺栓和附件,如有鬆動,必須及時擰緊。

正傾斜柔性掩護支架的每個回采帶的兩端,必須設置人行眼,並用木板與溜煤眼相隔。對偽傾斜柔性掩護支架工作麵上下2個出口的要求和工作麵的偽傾角,超前溜煤眼的規格、間距和施工方式,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掩護支架接近平巷時,應當縮短每次下放支架的距離,並減少同時爆破的炮眼數目和裝藥量。掩護支架過平巷時,應當加強溜煤眼與平巷連接處的支護或者架設木垛。

第一百一十三條 采用水力采煤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第一次采用水力采煤的礦井,必須根據礦井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等因素編製開采設計,並經行業專家論證。

(二)水采工作麵必須采用礦井全風壓通風。可以采用多條回采巷道共用1條回風巷的布置方式,但回采巷道數量不得超過3個,且必須正台階布置,單槍作業,依次回采。采用傾斜短壁水力采煤法時,回采巷道兩側的回采煤垛應當上下錯開,左右交替采煤。

應當根據煤層自然發火期進行區段劃分,保證劃分區段在自然發火期內采完並及時密閉。密閉設施必須進行專項設計。

(三)相鄰回采巷道及工作麵回風巷之間必須開鑿聯絡巷,用以通風、運料和行人。應當及時安設和調整風簾(窗)等控風設施。聯絡巷間距和支護形式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四)采煤工作麵應當采用閉式順序落煤,貫通前的采硐可以采用局部通風機輔助通風。應當在作業規程中明確工作麵頂煤、頂板突然垮落時的安全技術措施

(五)回采水槍應當使用液控水槍,水槍到控製台距離不得小於10m。對使用中的水槍,每3個月應當至少進行1次耐壓試驗。

(六)采煤工作麵附近必須設置通信設備,在水槍附近必須有直通高壓泵房的聲光兼備的信號裝置。

嚴禁水槍司機在無支護條件下作業。水槍司機與煤水泵司機、高壓泵司機之間必須裝電話及聲光兼備的信號裝置。

(七)用明槽輸送煤漿時,傾角超過25°的巷道,明槽必須封閉,否則禁止行人。傾角在15°~25°時,人行道與明槽之間必須加設擋板或者擋牆,其高度不得小於1m;在拐彎、傾角突然變大及有煤漿濺出的地點,在明槽處應當加高擋板或者加蓋。在行人經常跨過的明槽處,必須設過橋。必須保持巷道行人側暢通。

除不行人的急傾斜專用岩石溜煤眼外,不得無槽、無溝沿巷道底板運輸煤漿。

(八)工作麵回風巷內嚴禁設置電氣設備,在水槍落煤期間嚴禁行人和安排其他作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采用水力采煤:

(一)突出礦井,以及掘進工作麵瓦斯湧出量大於3m3/min的高瓦斯礦井。

(二)頂板不穩定的煤層。

(三)頂底板容易泥化或者底鼓的煤層。

(四)容易自燃煤層。

第一百一十四條 采用綜合機械化采煤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根據礦井各個生產環節、煤層地質條件、厚度、傾角、瓦斯湧出量、自然發火傾向和礦山壓力等因素,編製工作麵設計。

(二)運送、安裝和拆除綜采設備時,必須有安全措施,明確規定運送方式、安裝質量、拆裝工藝和控製頂板的措施。

(三)工作麵煤壁、刮板輸送機和支架都必須保持直線。支架間的煤、矸必須清理幹淨。傾角大於15°時,液壓支架必須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傾角大於25°時,必須有防止煤(矸)竄出刮板輸送機傷人的措施。

(四)液壓支架必須接頂。頂板破碎時必須超前支護。在處理液壓支架上方冒頂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五)采煤機采煤時必須及時移架。移架滯後采煤機的距離,應當根據頂板的具體情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超過規定距離或者發生冒頂、片幫時,必須停止采煤。

(六)嚴格控製采高,嚴禁采高大於支架的最大有效支護高度。當煤層變薄時,采高不得小於支架的最小有效支護高度。

(七)當采高超過3m 或者煤壁片幫嚴重時,液壓支架必須設護幫板。當采高超過4.5m 時,必須采取防片幫傷人措施。

(八)工作麵兩端必須使用端頭支架或者增設其他形式的支護。

(九)工作麵轉載機配有破碎機時,必須有安全防護裝置。

(十)處理倒架、歪架、壓架,更換支架,以及拆修頂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十一)在工作麵內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有保護液壓支架和其他設備的安全措施。

(十二)乳化液的配製、水質、配比等,必須符合有關要求。泵箱應當設自動給液裝置,防止吸空。

(十三)采煤工作麵必須進行礦壓監測。

第一百一十五條 采用放頂煤開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礦井第一次采用放頂煤開采,或者在煤層(瓦斯)賦存條件變化較大的區域采用放頂煤開采時,必須根據頂板、煤層、瓦斯、自然發火、水文地質、煤塵爆炸性、衝擊地壓等地質特征和災害危險性進行可行性論證和設計,並由煤礦企業組織行業專家論證。

(二)針對煤層開采技術條件和放頂煤開采工藝特點,必須製定防瓦斯、防火、防塵、防水、采放煤工藝、頂板支護、初采和工作麵收尾等安全技術措施。

(三)放頂煤工作麵初采期間應當根據需要采取強製放頂措施,使頂煤和直接頂充分垮落。

(四)采用預裂爆破處理堅硬頂板或者堅硬頂煤時,應當在工作麵未采動區進行,並製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工作麵內采用炸藥爆破方法處理未冒落頂煤、頂板及大塊煤(矸)。

(五)高瓦斯、突出礦井的容易自燃煤層,應當采取以預抽方式為主的綜合抽采瓦斯措施和綜合防滅火措施,保證本煤層瓦斯含量不大於6m3/t。

(六)嚴禁單體支柱放頂煤開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采用放頂煤開采:

(一)緩傾斜、傾斜厚煤層的采放比大於1:3,且未經行業專家論證的;急傾斜水平分段放頂煤采放比大於1:8的。

(二)采區或者工作麵采出率達不到礦井設計規範規定的。

(三)煤層有突出危險的。

(四)堅硬頂板、堅硬頂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後冒放性仍然較差,頂板垮落充填采空區的高度不大於采放煤高度的。

(五)礦井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放頂煤開采後有可能與地表水、老窯積水和強含水層導通的。

(六)放頂煤開采後有可能溝通火區的。

第一百一十六條 采用連續采煤機開采,必須根據工作麵地質條件、瓦斯湧出量、自然發火傾向、回采速度、礦山壓力,以及煤層頂底板岩性、厚度、傾角等因素,編製開采設計和回采作業規程,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麵必須形成全風壓通風後方可回采。

(二)嚴禁采煤機司機等人員在空頂區作業。

(三)運輸巷與短壁工作麵或者回采支巷連接處(出口),必須加強支護。

(四)回收煤柱時,連續采煤機的最大進刀深度應當根據頂板狀況、設備配套、采煤工藝等因素合理確定。

(五)采用垮落法控製頂板,對於特殊地質條件下頂板不能及時冒落時,必須采取強製放頂或者其他處理措施。

(六)采用煤柱支承采空區頂板及上覆岩層的部分回采方式時,應當有防止采空區頂板大麵積垮塌的措施。

(七)應當及時安設和調整風簾(窗)等控風設施。

(八)容易自燃煤層應當分塊段回采,且每個采煤塊段必須在自然發火期內回采結束並封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采用連續采煤機開采:

(一)突出礦井或者掘進工作麵瓦斯湧出量超過3m3/min的高瓦斯礦井。

(二)傾角大於8°的煤層。

(三)直接頂不穩定的煤層。

  • 采 掘 機 械

第一百一十七條 使用滾筒式采煤機采煤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煤機上裝有能停止工作麵刮板輸送機運行的閉鎖裝置。啟動采煤機前,必須先巡視采煤機四周,發出預警信號,確認人員無危險後,方可接通電源。采煤機因故暫停時,必須打開隔離開關和離合器。采煤機停止工作或者檢修時,必須切斷采煤機前級供電開關電源並斷開其隔離開關,斷開采煤機隔離開關,打開截割部離合器。

(二)工作麵遇有堅硬夾矸或者黃鐵礦結核時,應當采取鬆動爆破處理措施,嚴禁用采煤機強行截割。

(三)工作麵傾角在15°以上時,必須有可靠的防滑裝置。

(四)使用有鏈牽引采煤機時,在開機和改變牽引方向前,必須發出信號。隻有在收到返向信號後,才能開機或者改變牽引方向,防止牽引鏈跳動或者斷鏈傷人。必須經常檢查牽引鏈及其兩端的固定連接件,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采煤機運行時,所有人員必須避開牽引鏈。

(五)更換截齒和滾筒時,采煤機上下3m 範圍內,必須護幫護頂,禁止操作液壓支架。必須切斷采煤機前級供電開關電源並斷開其隔離開關,斷開采煤機隔離開關,打開截割部離合器,並對工作麵輸送機施行閉鎖。

(六)采煤機用刮板輸送機作軌道時,必須經常檢查刮板輸送機的溜槽、擋煤板導向管的連接情況,防止采煤機牽引鏈因過載而斷鏈;采煤機為無鏈牽引時,齒(銷、鏈)軌的安設必須緊固、完好,並經常檢查。

第一百一十八條 使用刨煤機采煤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麵至少每隔30m 裝設能隨時停止刨頭和刮板輸送機的裝置,或者裝設向刨煤機司機發送信號的裝置。

(二)刨煤機應當有刨頭位置指示器;必須在刮板輸送機兩端設置明顯標誌,防止刨頭與刮板輸送機機頭撞擊。

(三)工作麵傾角在12°以上時,配套的刮板輸送機必須裝設防滑、錨固裝置。

第一百一十九條 使用掘進機、掘錨一體機、連續采煤機掘進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開機前,在確認鏟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無人時,方可啟動。采用遙控操作時,司機必須位於安全位置。開機、退機、調機時,必須發出報警信號。

(二)作業時,應當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裝置的工作壓力不得小於2 MPa,外噴霧裝置的工作壓力不得小於4MPa。

(三)截割部運行時,嚴禁人員在截割臂下停留和穿越,機身與煤(岩)壁之間嚴禁站人。

(四)在設備非操作側,必須裝有緊急停轉按鈕(連續采煤機除外)。

(五)必須裝有前照明燈和尾燈。

(六)司機離開操作台時,必須切斷電源。

(七)停止工作和交班時,必須將切割頭落地,並切斷電源。

第一百二十條 使用運煤車、鏟車、梭車、履帶式行走支架、錨杆鑽車、給料破碎機、連續運輸係統或者橋式轉載機等掘進機後配套設備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所有安裝機載照明的後配套設備啟動前必須開啟照明,發出開機信號,確認人員離開,再開機運行。設備停機、檢修或者處理故障時,必須停電閉鎖。

(二)帶電移動的設備電纜應當有防拔脫裝置。電纜必須連接牢固、可靠,電纜收放裝置必須完好。操作電纜卷筒時,人員不得騎跨或者踩踏電纜。

(三)運煤車、鏟車、梭車製動裝置必須齊全、可靠。作業時,行駛區間嚴禁人員進入; 檢修時, 鉸接處必須使用限位裝置。

(四)給料破碎機與輸送機之間應當設聯鎖裝置。給料破碎機行走時兩側嚴禁站人。

(五)連續運輸係統或者橋式轉載機運行時,嚴禁在非行人側行走或者作業。

(六)錨杆鑽車作業時必須有防護操作台,支護作業時必須將臨時支護頂棚升至頂板。非操作人員嚴禁在錨杆鑽車周圍停留或者作業。

(七)履帶行走式支架應當具有預警延時啟動裝置、係統壓力實時顯示裝置,以及自救、逃逸功能。

第一百二十一條 使用刮板輸送機運輸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煤工作麵刮板輸送機必須安設能發出停止、啟動信號和通訊的裝置,發出信號點的間距不得超過15m。

(二)刮板輸送機使用的液力偶合器,必須按所傳遞的功率大小,注入規定量的難燃液,並經常檢查有無漏失。易熔合金塞必須符合標準,並設專人檢查、清除塞內汙物;嚴禁使用不符合標準的物品代替。

(三)刮板輸送機嚴禁乘人。

(四)用刮板輸送機運送物料時,必須有防止頂人和頂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五)移動刮板輸送機時,必須有防止冒頂、頂傷人員和損壞設備的安全措施。

第四節 建(構)築物下、水體下

鐵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開采

第一百二十二條 建(構)築物下、水體下、鐵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開采,必須設立觀測站,觀測地表和岩層移動與變形,查明垮落帶和導水裂縫帶的高度,以及水文地質條件變化等情況。取得的實際資料作為本井田建(構)築物下、水體下、鐵路下的以及主要井巷煤柱開采的依據。

第一百二十三條 建(構)築物下、水體下、鐵路下,以及主要井巷煤柱開采,必須經過試采。試采前,必須按其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響,采取相應技術措施並編製開采設計。

第一百二十四條 試采前,必須完成建(構)築物、水體、鐵路,主要井巷工程及其地質、水文地質調查,觀測點設置以及加固和保護等準備工作;試采時,必須及時觀測,對受到開采影響的受護體,必須及時維修。試采結束後,必須由原試采方案設計單位提出試采總結報告。

第五節 井巷維修和報廢

第一百二十五條 礦井必須製定井巷維修製度,加強井巷維修,保證通風、運輸暢通和行人安全。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井筒大修時必須編製施工組織設計。

維修井巷支護時,必須有安全措施。嚴防頂板冒落傷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擴大和維修井巷時,必須有冒頂堵塞井巷時保證人員撤退的出口。在獨頭巷道維修支架時,必須保證通風安全並由外向裏逐架進行,嚴禁人員進入維修地點以裏。

撤掉支架前,應當先加固作業地點的支架。架設和拆除支架時,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作業。撤換支架的工作應當連續進行,不連續施工時,每次工作結束前,必須接頂封幫。

維修錨網井巷時,施工地點必須有臨時支護和防止失修範圍擴大的措施。

維修傾斜井巷時,應當停止行車;需要通車作業時,必須製定行車安全措施。嚴禁上、下段同時作業。

更換巷道支護時,在拆除原有支護前,應當先加固鄰近支護,拆除原有支護後,必須及時除掉頂幫活矸和架設永久支護,必要時還應當采取臨時支護措施。在傾斜巷道中,必須有防止矸石、物料滾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二十七條 修複舊井巷時,必須首先檢查瓦斯。當瓦斯積聚時,必須按規定排放,隻有在回風流中甲烷濃度不超過1.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空氣成分符合本規程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要求時,才能作業。

第一百二十八條 從報廢的井巷內回收支架和裝備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二十九條 報廢的巷道必須封閉。報廢的暗井和傾斜巷道下口的密閉牆必須留泄水孔。

第一百三十條  報廢的井巷必須做好隱蔽工程記錄,並在井上、下對照圖上標明,歸檔備查。

第一百三十一條 報廢的立井應當填實,或者在井口澆注1個大於井筒斷麵的堅實的鋼筋混凝土蓋板,並設置柵欄和標誌。

報廢的斜井(平硐)應當填實,或者在井口以下斜長20m處砌築1座磚、石或者混凝土牆,再用泥土填至井口,並加砌封牆。

報廢井口的周圍有地表水影響時,必須設置排水溝。

第六節 防 止 墜 落

第一百三十二條 立井井口必須用柵欄或者金屬網圍住,進出口設置柵欄門。井筒與各水平的連接處必須設柵欄。柵欄門隻準在通過人員或者車輛時打開。

立井井筒與各水平車場的連接處,必須設專用的人行道,嚴禁人員通過提升間。

罐籠提升的立井井口和井底、井筒與各水平的連接處,必須設置阻車器。

第一百三十三條 傾角在25°以上的小眼、煤倉、溜煤(矸)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必須設防止人員、物料墜落的設施。

第一百三十四條 煤倉、溜煤(矸)眼必須有防止煤(矸)堵塞的設施。檢查煤倉、溜煤(矸)眼和處理堵塞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處理堵塞時應當遵守本規程第三百六十條的規定,嚴禁人員從下方進入。

嚴禁煤倉、溜煤(矸)眼兼做流水道。煤倉與溜煤(矸)眼內有淋水時,必須采取封堵疏幹措施;沒有得到妥善處理不得使用。

  • 通風、瓦斯和煤塵爆炸防治

第一節 通  風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井下空氣成分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麵的進風流中,氧氣濃度不低於2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0.5%。

(二)有害氣體的濃度不超過表4規定。

表4 礦井有害氣體最高允許濃度

名稱

最高允許濃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換算成NO2)

0.00025

二氧化硫SO2

0.0005

硫化氫H2S

0.00066

氨NH3

0.004

甲烷、二氧化碳和氫氣的允許濃度按本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礦井中所有氣體的濃度均按體積百分比計算。

第一百三十六條 井巷中的風流速度應當符合表5要求。

表5 井巷中的允許風流速度

井巷名稱

允許風速/(m·s-1)

最 低

最 高

無提升設備的風井和風硐

15

專為升降物料的井筒

12

風橋

10

升降人員和物料的井筒

8

主要進、回風巷

8

架線電機車巷道

1.0

8

輸送機巷,采區進、回風巷

0.25

6

采煤工作麵、掘進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

0.25

4

掘進中的岩巷

0.15

4

其他通風人行巷道

0.15

設有梯子間的井筒或者修理中的井筒,風速不得超過8m/s;梯子間四周經封閉後,井筒中的最高允許風速可以按表5規定執行。無瓦斯湧出的架線電機車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可低於表5的規定值,但不得低0.5m/s。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麵,在采取煤層注水和采煤機噴霧降塵等措施後,其最大風速可高於表5的規定值,但不得超過5m/s。

第一百三十七條 進風井口以下的空氣溫度(幹球溫度,下同)必須在2℃以上。

第一百三十八條 礦井需要的風量應當按下列要求分別計算,並選取其中的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時工作的最多人數計算,每人每分鍾供給風量不得少於4m3。

(二)按采掘工作麵、硐室及其他地點實際需要風量的總和進行計算。各地點的實際需要風量,必須使該地點的風流中的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氣體的濃度,風速、溫度及每人供風量符合本規程的有關規定。

使用煤礦用防爆型柴油動力裝置機車運輸的礦井,行駛車輛巷道的供風量還應當按同時運行的最多車輛數增加巷道配風量,配風量不小於4m3/min·kW。

按實際需要計算風量時,應當避免備用風量過大或者過小。煤礦企業應當根據具體條件製定風量計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訂1次。

第一百三十九條 礦井每年安排采掘作業計劃時必須核定礦井生產和通風能力,必須按實際供風量核定礦井產量,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

第一百四十條 礦井必須建立測風製度,每10天至少進行1次全麵測風。對采掘工作麵和其他用風地點,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每次測風結果應當記錄並寫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上。

應當根據測風結果采取措施,進行風量調節。

第一百四十一條 礦井必須有足夠數量的通風安全檢測儀表。儀表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檢驗單位進行檢驗。

第一百四十二條 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係統。改變全礦井通風係統時,必須編製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一百四十三條 貫通巷道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巷道貫通前應當製定貫通專項措施。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在相距50m 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 前,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麵作業,做好調整通風係統的準備工作。

停掘的工作麵必須保持正常通風,設置柵欄及警標,每班必須檢查風筒的完好狀況和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立即處理。

掘進的工作麵每次爆破前,必須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麵檢查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先停止在掘工作麵的工作,然後處理瓦斯,隻有在2個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甲烷濃度都在1.0%以下時,掘進的工作麵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個工作麵入口必須有專人警戒。

(二)貫通時,必須由專人在現場統一指揮。

(三)貫通後,必須停止采區內的一切工作,立即調整通風係統,風流穩定後,方可恢複工作。

間距小於20m 的平行巷道的聯絡巷貫通,必須遵守以上規定。

第一百四十四條 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每條聯絡巷中,必須砌築永久性風牆;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2道聯鎖的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

第一百四十五條 箕鬥提升井或者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風井使用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產礦井現有箕鬥提升井兼作回風井時,井上下裝、卸載裝置和井塔(架)必須有防塵和封閉措施,其漏風率不得超過15%。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回風井時,井筒中的風速不得超過6m/s,且必須裝設甲烷斷電儀。

(二)箕鬥提升井或者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進風井時,箕鬥提升井筒中的風速不得超過6m/s、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中的風速不得超過4m/s,並有防塵措施。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中必須裝設自動報警滅火裝置、敷設消防管路。

第一百四十六條 進風井口必須布置在粉塵、有害和高溫氣體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置在粉塵、有害和高溫氣體能侵入的地點的,應當製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四十七條 新建高瓦斯礦井、突出礦井、煤層容易自燃礦井及有熱害的礦井應當采用分區式通風或者對角式通風;初期采用中央並列式通風的隻能布置一個采區生產。

第一百四十八條 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的回風,必須引入總回風巷或者主要回風巷中。在未構成通風係統前,可將此回風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但在有瓦斯噴出或者有突出危險的礦井中,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時,必須先在無瓦斯噴出或者無突出危險的煤(岩)層中掘進巷道並構成通風係統,為構成通風係統的掘進巷道的回風,可以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上述2種回風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其他有害氣體濃度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並製定安全措施,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一百四十九條 生產水平和采(盤) 區必須實行分區通風。

準備采區,必須在采區構成通風係統後,方可開掘其他巷道;采用傾斜長壁布置的,大巷必須至少超前2個區段,並構成通風係統後,方可開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麵必須在采(盤)區構成完整的通風、排水係統後,方可回采。

高瓦斯、突出礦井的每個采(盤)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盤)區,必須設置至少1條專用回風巷;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盤)區,必須設置1條專用回風巷。

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

第一百五十條 采、掘工作麵應當實行獨立通風,嚴禁2個采煤工作麵之間串聯通風。

同一采區內1個采煤工作麵與其相連接的1個掘進工作麵、相鄰的2個掘進工作麵,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在製定措施後,可采用串聯通風,但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

采區內為構成新區段通風係統的掘進巷道或者采煤工作麵遇地質構造而重新掘進的巷道,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其回風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麵,但必須製定安全措施,且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構成獨立通風係統後,必須立即改為獨立通風。

對於本條規定的串聯通風,必須在進入被串聯工作麵的巷道中裝設甲烷傳感器,且甲烷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其他有害氣體濃度都應當符合本規程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要求。

開采有瓦斯噴出、有突出危險的煤層或者在距離突出煤層垂距小於10m 的區域掘進施工時,嚴禁任何2個工作麵之間串聯通風。

第一百五十一條 井下所有煤倉和溜煤眼都應當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湧水的煤倉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後放煤口閘板必須關閉,並設置引水管。

溜煤眼不得兼作風眼使用。

第一百五十二條 煤層傾角大於12°的采煤工作麵采用下行通風時,應當報礦總工程師批準,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煤工作麵風速不得低於1m/s。

(二)在進、回風巷中必須設置消防供水管路。

(三)有突出危險的采煤工作麵嚴禁采用下行通風。

第一百五十三條 采煤工作麵必須采用礦井全風壓通風,禁止采用局部通風機稀釋瓦斯。

采掘工作麵的進風和回風不得經過采空區或者冒頂區。

無煤柱開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時,應當采取防止從巷道的兩幫和頂部向采空區漏風的措施。

礦井在同一煤層、同翼、同一采區相鄰正在開采的采煤工作麵沿空送巷時,采掘工作麵嚴禁同時作業。

水采和連續采煤機開采的采煤工作麵由采空區回風時,工作麵必須有足夠的新鮮風流,工作麵及其回風巷的風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濃度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三條和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 采空區必須及時封閉。必須隨采煤工作麵的推進逐個封閉通至采空區的連通巷道。采區開采結束後45天內,必須在所有與已采區相連通的巷道中設置密閉牆,全部封閉采區。

第一百五十五條 控製風流的風門、風橋、風牆、風窗等設施必須可靠。

不應在傾斜運輸巷中設置風門;如果必須設置風門,應當安設自動風門或者設專人管理,並有防止礦車或者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碰壞風門的安全措施。

開采突出煤層時,工作麵回風側不得設置調節風量的設施。

第一百五十六條 新井投產前必須進行1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以後每3年至少測定1次。生產礦井轉入新水平生產、改變一翼或者全礦井通風係統後,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

第一百五十七條 礦井通風係統圖必須標明風流方向、風量和通風設施的安裝地點。必須按季繪製通風係統圖,並按月補充修改。多煤層同時開采的礦井,必須繪製分層通風係統圖。

應當繪製礦井通風係統立體示意圖和礦井通風網絡圖。

第一百五十八條 礦井必須采用機械通風。主要通風機的安裝和使用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通風機必須安裝在地麵;裝有通風機的井口必須封閉嚴密,其外部漏風率在無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5%,有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15%。

(二)必須保證主要通風機連續運轉。

(三)必須安裝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裝置,其中1套作備用,備用通風機必須能在10min內開動。

(四)嚴禁采用局部通風機或者風機群作為主要通風機使用。

(五)裝有主要通風機的出風井口應當安裝防爆門,防爆門每6個月檢查維修1次。

(六)至少每月檢查1次主要通風機。改變主要通風機轉數、葉片角度或者對旋式主要通風機運轉級數時,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七)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試運轉和通風機性能測定,以後每5年至少進行1次性能測定。

(八)主要通風機技術改造及更換葉片後必須進行性能測試。

(九)井下嚴禁安設輔助通風機。

第一百五十九條 生產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反風設施,並能在10min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當風流方向改變後,主要通風機的供給風量不應小於正常供風量的40%。

每季度應當至少檢查1次反風設施,每年應當進行1次反風演習;礦井通風係統有較大變化時,應當進行1次反風演習。

第一百六十條 嚴禁主要通風機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風機房內必須安裝水柱計(壓力表)、電流表、電壓表、軸承溫度計等儀表,還必須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並有反風操作係統圖、司機崗位責任製和01manbetx 。主要通風機的運轉應當由專職司機負責,司機應當每小時將通風機運轉情況記入運轉記錄簿內;發現異常,立即報告。實現主要通風機集中監控、圖像監視的主要通風機房可不設專職司機,但必須實行巡檢製度。

第一百六十一條 礦井必須製定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的應急預案。因檢修、停電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時,必須製定停風措施。

變電所或者電廠在停電前,必須將預計停電時間通知礦調度室。

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工作人員先撤到進風巷道中,由值班礦領導組織全礦井工作人員全部撤出。

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期間,必須打開井口防爆門和有關風門,利用自然風壓通風;對由多台主要通風機聯合通風的礦井,必須正確控製風流,防止風流紊亂。

第一百六十二條 礦井開拓或者準備采區時,在設計中必須根據該處全風壓供風量和瓦斯湧出量編製通風設計。掘進巷道的通風方式、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裝和使用等應當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一百六十三條 掘進巷道必須采用礦井全風壓通風或者局部通風機通風。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采用局部通風機通風時,應當采用壓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壓氣、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瓦斯噴出區域和突出煤層采用局部通風機通風時,必須采用壓入式。

第一百六十四條 安裝和使用局部通風機和風筒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局部通風機由指定人員負責管理。

(二)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掘進巷道回風口不得小於10m;全風壓供給該處的風量必須大於局部通風機的吸入風量,局部通風機安裝地點到回風口間的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要求。

(三)高瓦斯、突出礦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工作麵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配備安裝同等能力的備用局部通風機,並能自動切換。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采用三專(專用開關、專用電纜、專用變壓器)供電,專用變壓器最多可向4個不同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機供電;備用局部通風機電源必須取自同時帶電的另一電源,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故障時,備用局部通風機能自動啟動,保持掘進工作麵正常通風。

(四)其他掘進工作麵和通風地點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可不配備備用局部通風機,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采用三專供電;或者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配備安裝一台同等能力的備用局部通風機,並能自動切換。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和備用局部通風機的電源必須取自同時帶電的不同母線段的相互獨立的電源,保證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故障時,備用局部通風機能投入正常工作。

(五)采用抗靜電、阻燃風筒。風筒口到掘進工作麵的距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和備用局部通風機自動切換的交叉風筒接頭的規格和安設標準,應當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六)正常工作和備用局部通風機均失電停止運轉後,當電源恢複時,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和備用局部通風機均不得自行啟動,必須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

(七)使用局部通風機供風的地點必須實行風電閉鎖和甲烷電閉鎖,保證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或者停風後能切斷停風區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故障,切換到備用局部通風機工作時,該局部通風機通風範圍內應當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恢複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後方可恢複工作。使用2台局部通風機同時供風的,2台局部通風機都必須同時實現風電閉鎖和甲烷電閉鎖。

(八)每15天至少進行一次風電閉鎖和甲烷電閉鎖試驗,每天應當進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與備用局部通風機自動切換試驗,試驗期間不得影響局部通風,試驗記錄要存檔備查。

(九)嚴禁使用3台及以上局部通風機同時向1個掘進工作麵供風。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及以上作業的掘進工作麵供風。

第一百六十五條 使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的掘進工作麵,不得停風;因檢修、停電、故障等原因停風時,必須將人員全部撤至全風壓進風流處,切斷電源,設置柵欄、警示標誌,禁止人員入內。

第一百六十六條 井下爆炸物品庫必須有獨立的通風係統,回風風流必須直接引入礦井的總回風巷或者主要回風巷中。新建礦井采用對角式通風係統時,投產初期可利用采區岩石上山或者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和不燃性背板背嚴的煤層上山作爆炸物品庫的回風巷。必須保證爆炸物品庫每小時能有其總容積4倍的風量。

第一百六十七條 井下充電室必須有獨立的通風係統,回風風流應當引入回風巷。井下充電室,在同一時間內,5t及以下的電機車充電電池的數量不超過3組、5t以上的電機車充電電池的數量不超過1組時,可不采用獨立通風,但必須在新鮮風流中。

井下充電室風流中以及局部積聚處的氫氣濃度,不得超過0.5%。

第一百六十八條 井下機電設備硐室必須設在進風風流中;采用擴散通風的硐室,其深度不得超過6m、入口寬度不得小於1.5m,並且無瓦斯湧出。

井下個別機電設備設在回風流中的,必須安裝甲烷傳感器並實現甲烷電閉鎖。

采區變電所及實現采區變電所功能的中央變電所必須有獨立的通風係統。

  • 瓦 斯 防 治

第一百六十九條 一個礦井中隻要有一個煤(岩)層發現瓦斯,該礦井即為瓦斯礦井。瓦斯礦井必須依照礦井瓦斯等級進行管理。根據礦井相對瓦斯湧出量、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工作麵絕對瓦斯湧出量和瓦斯湧出形式,礦井瓦斯等級劃分為:

(一)低瓦斯礦井。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為低瓦斯礦井:

1.礦井相對瓦斯湧出量不大於10m3/t;

2.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不大於40 m3/min;

3.礦井任一掘進工作麵絕對瓦斯湧出量不大於3 m3/min;

4.礦井任一采煤工作麵絕對瓦斯湧出量不大於5 m3/min。

(二)高瓦斯礦井。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為高瓦斯礦井:

1.礦井相對瓦斯湧出量大於10 m3/t;

2.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40 m3/min;

3.礦井任一掘進工作麵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3 m3/min;

4.礦井任一采煤工作麵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5 m3/min。

(三)突出礦井。

第一百七十條 每2年必須對低瓦斯礦井進行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鑒定工作,鑒定結果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上報時應當包括開采煤層最短發火期和自燃傾向性、煤塵爆炸性的鑒定結果。高瓦斯、突出礦井不再進行周期性瓦斯等級鑒定工作,但應當每年測定和計算礦井、采區、工作麵瓦斯和二氧化碳湧出量,並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新建礦井設計文件中,應當有各煤層的瓦斯含量資料。

高瓦斯礦井應當測定可采煤層的瓦斯含量、瓦斯壓力和抽采半徑等參數。

第一百七十一條 礦井總回風巷或者一翼回風巷中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5%時,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第一百七十二條 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麵回風巷風流中甲烷濃度超過1.0%或者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一百七十三條 采掘工作麵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甲烷濃度達到1.0%時,必須停止用電鑽打眼;爆破地點附近20m 以內風流中甲烷濃度達到1.0%時,嚴禁爆破。

采掘工作麵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者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 以內風流中的甲烷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采掘工作麵及其他巷道內,體積大於0.5 m3的空間內積聚的甲烷濃度達到2.0%時,附近20m 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對因甲烷濃度超過規定被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必須在甲烷濃度降到1.0%以下時,方可通電開動。

第一百七十四條 采掘工作麵風流中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製定措施,進行處理。

第一百七十五條 礦井必須從設計和采掘生產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積聚;當發生瓦斯積聚時,必須及時處理。當瓦斯超限達到斷電濃度時,班組長、瓦斯檢查工、礦調度員有權責令現場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停電撤人。

礦井必須有因停電和檢修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或者通風係統遭到破壞以後恢複通風、排除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措施。恢複正常通風後,所有受到停風影響的地點,都必須經過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檢查,證實無危險後,方可恢複工作。所有安裝電動機及其開關的地點附近20m 的巷道內,都必須檢查瓦斯,隻有甲烷濃度符合本規程規定時,方可開啟。

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警標,禁止人員進入,並向礦調度室報告。停工區內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0%或者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本規程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在24h內封閉完畢。

恢複已封閉的停工區或者采掘工作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事先排除其中積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

嚴禁在停風或者瓦斯超限的區域內作業。

第一百七十六條 局部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在恢複通風前,必須首先檢查瓦斯, 隻有停風區中最高甲烷濃度不超過1.0%和最高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且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 以內風流中的甲烷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恢複正常通風。

停風區中甲烷濃度超過1.0%或者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最高甲烷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0%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控製風流排放瓦斯。

停風區中甲烷濃度或者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時,必須製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在排放瓦斯過程中,排出的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濃度均不得超過1.5%,且混合風流經過的所有巷道內必須停電撤人,其他地點的停電撤人範圍應當在措施中明確規定。隻有恢複通風的巷道風流中甲烷濃度不超過1.0%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方可人工恢複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內電氣設備的供電和采區回風係統內的供電。

第一百七十七條 井筒施工以及開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各開采煤層時,必須按掘進工作麵距煤層的準確位置,在距煤層垂距10m 以外開始打探煤鑽孔,鑽孔超前工作麵的距離不得小於5m,並有專職瓦斯檢查工經常檢查瓦斯。岩巷掘進遇到煤線或者接近地質破壞帶時,必須有專職瓦斯檢查工經常檢查瓦斯,發現瓦斯大量增加或者其他異常時,必須停止掘進,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第一百七十八條 有瓦斯或者二氧化碳噴出的煤(岩)層,開采前必須采取下列措施:

(一)打前探鑽孔或者抽排鑽孔。

(二)加大噴出危險區域的風量。

(三)將噴出的瓦斯或者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風巷或者抽采瓦斯管路。

第一百七十九條 在有油氣爆炸危險的礦井中,應當使用能檢測油氣成分的儀器檢查各個地點的油氣濃度,並定期采樣化驗油氣成分和濃度。對油氣濃度的規定可按本規程有關瓦斯的各項規定執行。

第一百八十條 礦井必須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氣體檢查製度,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礦長、礦總工程師、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等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瓦斯檢查工必須攜帶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和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安全監測工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二)所有采掘工作麵、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的設置地點、有人員作業的地點都應當納入檢查範圍。

(三)采掘工作麵的甲烷濃度檢查次數如下:

1.低瓦斯礦井,每班至少2次;

2.高瓦斯礦井,每班至少3次;

3.突出煤層、有瓦斯噴出危險或者瓦斯湧出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麵,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

(四)采掘工作麵二氧化碳濃度應當每班至少檢查2次;有煤(岩)與二氧化碳突出危險或者二氧化碳湧出量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麵,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二氧化碳濃度。對於未進行作業的采掘工作麵,可能湧出或者積聚甲烷、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應當每班至少檢查1次甲烷、二氧化碳濃度。

(五)瓦斯檢查工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製度和請示報告製度,並認真填寫瓦斯檢查班報。每次檢查結果必須記入瓦斯檢查班報手冊和檢查地點的記錄牌上,並通知現場工作人員。甲烷濃度超過本規程規定時,瓦斯檢查工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工作,並撤到安全地點。

(六)在有自然發火危險的礦井,必須定期檢查一氧化碳濃度、氣體溫度等變化情況。

(七)井下停風地點柵欄外風流中的甲烷濃度每天至少檢查1次,密閉外的甲烷濃度每周至少檢查1次。

(八)通風值班人員必須審閱瓦斯班報,掌握瓦斯變化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向礦調度室彙報。通風瓦斯日報必須送礦長、礦總工程師審閱,一礦多井的礦必須同時送井長、井技術負責人審閱。對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應當製定措施,進行處理。

第一百八十一條 突出礦井必須建立地麵永久抽采瓦斯係統。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井,必須建立地麵永久抽采瓦斯係統或者井下臨時抽采瓦斯係統:

(一)任一采煤工作麵的瓦斯湧出量大於5 m3/min或者任一掘進工作麵瓦斯湧出量大於3 m3/min,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的。

(二)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達到下列條件的:

1.大於或者等於40 m3/min;

2.年產量1.0~1.5Mt的礦井,大於30 m3/min;

3.年產量0.6~1.0Mt的礦井,大於25 m3/min;

4.年產量0.4~0.6Mt的礦井,大於20 m3/min;

5.年產量小於或者等於0.4Mt的礦井,大於15 m3/min。

第一百八十二條 抽采瓦斯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麵泵房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築,並必須有防雷電裝置,其距進風井口和主要建築物不得小於50m,並用柵欄或者圍牆保護。

(二)地麵泵房和泵房周圍20m 範圍內,禁止堆積易燃物和有明火。

(三)抽采瓦斯泵及其附屬設備,至少應當有1套備用,備用泵能力不得小於運行泵中最大一台單泵的能力。

(四)地麵泵房內電氣設備、照明和其他電氣儀表都應當采用礦用防爆型;否則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五)泵房必須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和檢測管道瓦斯濃度、流量、壓力等參數的儀表或者自動監測係統。

(六)幹式抽采瓦斯泵吸氣側管路係統中,必須裝設有防回火、防回流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裝置,並定期檢查。抽采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應當超過泵房房頂3m。

泵房必須有專人值班,經常檢測各參數,做好記錄。當抽采瓦斯泵停止運轉時,必須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如果利用瓦斯,在瓦斯泵停止運轉後和恢複運轉前,必須通知使用瓦斯的單位,取得同意後,方可供應瓦斯。

第一百八十三條 設置井下臨時抽采瓦斯泵站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臨時抽采瓦斯泵站應當安設在抽采瓦斯地點附近的新鮮風流中。

(二)抽出的瓦斯可引排到地麵、總回風巷、一翼回風巷或者分區回風巷,但必須保證稀釋後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限。在建有地麵永久抽采係統的礦井,臨時泵站抽出的瓦斯可送至永久抽采係統的管路,但礦井抽采係統的瓦斯濃度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

(三)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風巷時,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須設置柵欄、懸掛警戒牌等。柵欄設置的位置是上風側距管路出口5m、下風側距管路出口30m,兩柵欄間禁止任何作業。

第一百八十四條 抽采瓦斯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抽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采空區瓦斯時,抽采管路應當安設一氧化碳、甲烷、溫度傳感器,實現實時監測監控。發現有自然發火征兆時,應當立即采取措施。

(二)井上下敷設的瓦斯管路,不得與帶電物體接觸並應當有防止砸壞管路的措施。

(三) 采用幹式抽采瓦斯設備時, 抽采瓦斯濃度不得低於25%。

(四)利用瓦斯時,在利用瓦斯的係統中必須裝設有防回火、防回流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裝置。

(五)抽采的瓦斯濃度低於30% 時,不得作為燃氣直接燃。進行管道輸送、瓦斯利用或者排空時,必須按有關標準的規定執行,並製定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節 瓦斯和煤塵爆炸防治

第一百八十五條 新建礦井或者生產礦井每延深一個新水平,應當進行1次煤塵爆炸性鑒定工作,鑒定結果必須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煤礦企業應當根據鑒定結果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八十六條 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煤層的礦井,必須有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礦井的兩翼、相鄰的采區、相鄰的煤層、相鄰的采煤工作麵間,掘進煤巷同與其相連的巷道間,煤倉同與其相連的巷道間,采用獨立通風並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他地點同與其相連的巷道間,必須用水棚或者岩粉棚隔開。

必須及時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掃、衝洗沉積煤塵或者定期撒布岩粉;應當定期對主要大巷刷漿。

第一百八十七條 礦井應當每年製定綜合防塵措施、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措施及管理製度,並組織實施。

礦井應當每周至少檢查1次隔爆設施的安裝地點、數量、水量或者岩粉量及安裝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一百八十八條 高瓦斯礦井、突出礦井和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煤巷和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麵應當安設隔爆設施。

  • 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 一 般 規 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在礦井井田範圍內發生過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煤(岩)層或者經鑒定、認定為有突出危險的煤(岩)層為突出煤(岩)層。在礦井的開拓、生產範圍內有突出煤(岩)層的礦井為突出礦井。

煤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事故調查認定為突出事故的,發生事故的煤層直接認定為突出煤層,該礦井為突出礦井。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煤層,應當立即進行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否則直接認定為突出煤層;鑒定未完成前,應當按照突出煤層管理:

(一)有瓦斯動力現象的。

(二)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0.74MPa的。

(三)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鑒定、認定為突出煤層的。

煤礦企業應當將突出礦井及突出煤層的鑒定結果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新建礦井應當對井田範圍內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 以上的煤層進行突出危險性評估,評估結論作為礦井初步設計和建井期間井巷揭煤作業的依據。評估為有突出危險時,建井期間應當對開采煤層及其他可能對采掘活動造成威脅的煤層進行突出危險性鑒定或者認定。

第一百九十條 新建突出礦井設計生產能力不得低於0.9Mt/a,第一生產水平開采深度不得超過800m;生產礦井延深水平開采深度不得超過1200m。

第一百九十一條 突出礦井的防突工作必須堅持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包括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區域防突措施、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區域驗證等內容。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包括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工作麵防突措施、工作麵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安全防護措施等內容。

突出礦井的新采區和新水平進行開拓設計前,應當對開拓采區或者開拓水平內平均厚度在0.3m 以上的煤層進行突出危險性評估,評估結論作為開拓采區或者開拓水平設計的依據。對評估為無突出危險的煤層,所有井巷揭煤作業還必須采取區域或者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對評估為有突出危險的煤層,按突出煤層進行設計。

突出煤層突出危險區必須采取區域防突措施,嚴禁在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未達到要求的區域進行采掘作業。

施工中發現有突出預兆或者發生突出的區域,必須采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經區域驗證有突出危險,則該區域必須采取區域或者局部綜合防突措施。按突出煤層管理的煤層,必須采取區域或者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在突出煤層進行采掘作業期間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一百九十二條 突出礦井必須確定合理的采掘部署,使煤層的開采順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采掘接替等有利於區域防突措施的實施。

突出礦井在編製生產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計劃時,必須同時編製相應的區域防突措施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將保護層開采、區域預抽煤層瓦斯等工程與礦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統一安排,使礦井的開拓區、抽采區、保護層開采區和被保護層有效區按比例協調配置,確保采掘作業在區域防突措施有效區內進行。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突出危險煤層的新建礦井及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的設計,必須有防突設計篇章。

非突出礦井升級為突出礦井時,必須編製防突專項設計。

第一百九十四條 石門、井筒揭穿突出煤層必須編製防突專項設計,並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必須編製防突專項設計。

礦井必須對防突措施的技術參數和效果進行實際考察確定。

第一百九十五條 突出礦井的采掘布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主要巷道應當布置在岩層或者無突出危險煤層內。突出煤層的巷道優先布置在被保護區域或者其他無突出危險區域內。

(二)應當減少井巷揭開(穿)突出煤層的次數,揭開(穿)突出煤層的地點應當合理避開地質構造帶。

(三)在同一突出煤層的集中應力影響範圍內,不得布置2個工作麵相向回采或者掘進。

第一百九十六條 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階采煤法或者其他非正規采煤法。

(二)在急傾斜煤層中掘進上山時,應當采用雙上山、偽傾斜上山等掘進方式,並加強支護。

(三)上山掘進工作麵采用爆破作業時,應當采用深度不大於1.0m 的炮眼遠距離全斷麵一次爆破。

(四)預測或者認定為突出危險區的采掘工作麵嚴禁使用風鎬作業。

(五)在過突出孔洞及其附近30m 範圍內進行采掘作業時,必須加強支護。

(六)在突出煤層的煤巷中安裝、更換、維修或者回收支架時,必須采取預防煤體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第一百九十七條 有突出危險煤層的新建礦井或者突出礦井,開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開)厚度為0.3m 及以上煤層時,必須超前探測煤層厚度及地質構造、測定煤層瓦斯壓力及瓦斯含量等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參數。

第一百九十八條 在突出煤層頂、底板掘進岩巷時,必須超前探測煤層及地質構造情況,03manbetx 勘測驗證地質資料,編製巷道剖麵圖, 及時掌握施工動態和圍岩變化情況, 防止誤穿突出煤層。

第一百九十九條 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應當填寫突出卡片、03manbetx 突出資料、掌握突出規律、製定防突措施,在每年第一季度內,將上年度的突出資料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

第二百條 突出礦井必須編製並及時更新礦井瓦斯地質圖,更新周期不得超過1年,圖中應當標明采掘進度、被保護範圍、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突出點的位置、突出強度、瓦斯基本參數等,作為突出危險性區域預測和製定防突措施的依據。

第二百零一條 突出煤層工作麵的作業人員、瓦斯檢查工、班組長應當掌握突出預兆。發現突出預兆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按避災路線撤出,並報告礦調度室。

班組長、瓦斯檢查工、礦調度員有權責令相關現場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停電撤人。

第二百零二條 煤與二氧化碳突出、岩石與二氧化碳突出、岩石與瓦斯突出的管理和防治措施參照本章規定執行。

第二節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

第二百零三條 突出礦井應當對突出煤層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以下簡稱區域預測)。經區域預測後,突出煤層劃分為無突出危險區和突出危險區。未進行區域預測的區域視為突出危險區。

第二百零四條 具備開采保護層條件的突出危險區,必須開采保護層。選擇保護層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優先選擇無突出危險的煤層作為保護層。礦井中所有煤層都有突出危險時,應當選擇突出危險程度較小的煤層作保護層。

(二)應當優先選擇上保護層;選擇下保護層開采時,不得破壞被保護層的開采條件。

開采保護層後,在有效保護範圍內的被保護層區域為無突出危險區,超出有效保護範圍的區域仍然為突出危險區。

第二百零五條 有效保護範圍的劃定及有關參數應當實際考察確定。正在開采的保護層采煤工作麵,必須超前於被保護層的掘進工作麵,其超前距離不得小於保護層與被保護層之間法向距離的3倍,並不得小於100m。

第二百零六條 對不具備保護層開采條件的突出厚煤層,利用上分層或者上區段開采後形成的卸壓作用保護下分層或者下區段時,應當依據實際考察結果來確定其有效保護範圍。

第二百零七條 開采保護層時,應當不留設煤(岩)柱。特 (岩)柱時,必須將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準確標注在采掘工程平麵圖和瓦斯地質圖上,在瓦斯地質圖上還應當標出煤(岩)柱的影響範圍。在煤(岩)柱及其影響範圍內采掘作業前,必須采取區域預抽煤層瓦斯防突措施。

第二百零八條 開采保護層時,應當同時抽采被保護層和鄰近層的瓦斯。開采近距離保護層時,必須采取防止誤穿突出煤層和被保護層卸壓瓦斯突然湧入保護層工作麵的措施。

第二百零九條 采取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預抽區段煤層瓦斯的鑽孔應當控製區段內的整個回采區域、兩側回采巷道及其外側如下範圍內的煤層:傾斜、急傾斜煤層巷道上幫輪廓線外至少20m,下幫至少10m;其他煤層為巷道兩側輪廓線外至少各15m。以上所述的鑽孔控製範圍均為沿煤層層麵方向(以下同)。

(二)穿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鑽孔應當控製整條煤層巷道及其兩側一定範圍內的煤層。該範圍與

(一)中回采巷道外側的要求相同。

(三)穿層鑽孔預抽井巷(含石門、立井、斜井、平硐)揭煤區域煤層瓦斯時,應當控製井巷及其外側一定範圍內的煤層,並在揭煤工作麵距煤層最小法向距離7m 以前實施(在構造破壞帶應當適當加大距離)。

(四)順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時,應當控製的煤巷條帶前方長度不小於60m 和煤層兩側一定範圍,該範圍與(一)中回采巷道外側的要求相同。

(五)當煤巷掘進和采煤工作麵在預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區域內作業時,工作麵距未預抽或者預抽防突效果無效範圍的前方邊界不得小於20m。

(六)厚煤層分層開采時,預抽鑽孔應當控製開采分層及其上部法向距離至少20m、下部10m範圍內的煤層。

(七)應當采取措施確保預抽瓦斯鑽孔能夠按設計參數控製整個預抽區域。

第二百一十條 有下列條件之一的突出煤層,不得將在本巷道施工順煤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瓦斯作為區域防突措施:

(一)新建礦井的突出煤層。

(二)曆史上發生過突出強度大於500t/次的。

(三)開采範圍內煤層堅固性係數小於0.3的;或者煤層堅固性係數為0.3~0.5,且埋深大於500m 的;或者煤層堅固性係數為0.5~0.8,且埋深大於600m 的;或者煤層埋深大於700m 的;或者煤巷條帶位於開采應力集中區的。

第二百一十一條 保護層的開采厚度不大於0.5m、上保護層與突出煤層間距大於50m 或者下保護層與突出煤層間距大於80m 時,必須對每個被保護層工作麵的保護效果進行檢驗。

采用預抽煤層瓦斯防突措施的區域,必須對區域防突措施效果進行檢驗。檢驗無效時,仍為突出危險區。

檢驗有效時,無突出危險區的采掘工作麵每推進10~50m 至少進行2次區域驗證,並保留完整的工程設計、施工和效果檢驗的原始資料。

第三節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二百一十二條 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經工作麵預測後劃分為突出危險工作麵和無突出危險工作麵。

未進行突出預測的采掘工作麵視為突出危險工作麵。

當預測為突出危險工作麵時,必須實施工作麵防突措施和工作麵防突措施效果檢驗。隻有經效果檢驗有效後,方可進行采掘作業。

第二百一十三條 井巷揭煤工作麵的防突措施包括預抽煤層瓦斯、排放鑽孔、金屬骨架、煤體固化、水力衝孔或者其他經試驗證明有效的措施。

第二百一十四條 井巷揭穿(開)突出煤層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工作麵距煤層法向距離10m (地質構造複雜、岩石破碎的區域20m)之外,至少施工2個前探鑽孔,掌握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瓦斯情況等。

(二)從工作麵距煤層法向距離大於5m 處開始,直至揭穿煤層全過程都應當采取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三)揭煤工作麵距煤層法向距離2m 至進入頂(底)板2m 的範圍,均應當采用遠距離爆破掘進工藝。

(四)厚度小於0.3m 的突出煤層,在滿足(一)的條件下可直接采用遠距離爆破掘進工藝揭穿。

(五)禁止使用震動爆破揭穿突出煤層。

第二百一十五條 煤巷掘進工作麵應當選用超前鑽孔預抽瓦斯、超前鑽孔排放瓦斯的防突措施或者其他經試驗證實有效的防突措施。

第二百一十六條 采煤工作麵可以選用超前鑽孔預抽瓦斯、超前鑽孔排放瓦斯、注水濕潤煤體、鬆動爆破或者其他經試驗證實有效的防突措施。

第二百一十七條 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麵,應當根據煤層實際情況選用防突措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選用水力衝孔措施,傾角在8°以上的上山掘進工作麵不得選用鬆動爆破、水力疏鬆措施。

(二)突出煤層煤巷掘進工作麵前方遇到落差超過煤層厚度的斷層,應當按井巷揭煤的措施執行。

(三)采煤工作麵采用超前鑽孔預抽瓦斯和超前鑽孔排放瓦斯作為工作麵防突措施時,超前鑽孔的孔數、孔底間距等應當根據鑽孔的有效抽排半徑確定。

(四)鬆動爆破時,應當按遠距離爆破的要求執行。

第二百一十八條 工作麵執行防突措施後,必須對防突措施效果進行檢驗。如果工作麵措施效果檢驗結果均小於指標臨界值,且未發現其他異常情況,則措施有效;否則必須重新執行區域綜合防突措施或者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二百一十九條 在煤巷掘進工作麵第一次執行局部防突措施或者無措施超前距時,必須采取小直徑鑽孔排放瓦斯等防突措施,隻有在工作麵前方形成5m 以上的安全屏障後,方可進入正常防突措施循環。

第二百二十條 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和在突出煤層中進行采掘作業時,必須采取避難硐室、反向風門、壓風自救裝置、隔離式自救器、遠距離爆破等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百二十一條 突出煤層的石門揭煤、煤巷和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麵進風側必須設置至少2道反向風門。爆破作業時,反向風門必須關閉。反向風門距工作麵的距離,應當根據掘進工作麵的通風係統和預計的突出強度確定。

第二百二十二條 井巷揭煤采用遠距離爆破時,必須明確起爆地點、避災路線、警戒範圍,製定停電撤人等措施。

井筒起爆及撤人地點必須位於地麵距井口邊緣20m 以外,暗立(斜)井及石門揭煤起爆及撤人地點必須位於反向風門外500m 以上全風壓通風的新鮮風流中或者300m 以外的避難硐室內。

煤巷掘進工作麵采用遠距離爆破時,起爆地點必須設在進風側反向風門之外的全風壓通風的新鮮風流中或者避險設施內,起爆地點距工作麵的距離必須在措施中明確規定。

遠距離爆破時,回風係統必須停電撤人。爆破後,進入工作麵檢查的時間應當在措施中明確規定,但不得小於30min。

第二百二十三條 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附近、爆破撤離人員集中地點、起爆地點必須設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並設置有供給壓縮空氣的避險設施或者壓風自救裝置。工作麵回風係統中有人作業的地點,也應當設置壓風自救裝置。

第二百二十四條 清理突出的煤(岩)時,必須製定防煤塵、片幫、冒頂、瓦斯超限、出現火源,以及防止再次發生突出事故的安全措施。

第五章 衝擊地壓防治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第二百二十五條 在礦井井田範圍內發生過衝擊地壓現象的煤層,或者經鑒定煤層(或者其頂底板岩層)具有衝擊傾向性且評價具有衝擊危險性的煤層為衝擊地壓煤層。有衝擊地壓煤層的礦井為衝擊地壓礦井。

第二百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煤岩衝擊傾向性鑒定:

(一)有強烈震動、瞬間底(幫) 鼓、煤岩彈射等動力現象的。

(二)埋深超過400m 的煤層,且煤層上方100m 範圍內存在單層厚度超過10m 的堅硬岩層。

(三)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過衝擊地壓的。

(四)衝擊地壓礦井開采新水平、新煤層。

第二百二十七條 開采具有衝擊傾向性的煤層,必須進行衝擊危險性評價

第二百二十八條 礦井防治衝擊地壓(以下簡稱防衝)工作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專門的機構與人員。

(二)堅持“區域先行、局部跟進”的防衝原則。

(三)必須編製中長期防衝規劃與年度防衝計劃,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中必須包括防衝專項措施。

(四)開采衝擊地壓煤層時,必須采取衝擊危險性預測、監測預警、防範治理、效果檢驗、安全防護等綜合性防治措施。

(五)必須建立防衝培訓製度。

第二百二十九條 新建礦井和衝擊地壓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新煤層有衝擊地壓危險的,必須編製防衝設計。防衝設計應當包括開拓方式、保護層的選擇、采區巷道布置、工作麵開采順序、采煤方法、生產能力、支護形式、衝擊危險性預測方法、衝擊地壓監測預警方法、防衝措施及效果檢驗方法、安全防護措施等內容。

第二百三十條 衝擊地壓礦井應當按防衝要求進行礦井生產能力核定。提高礦井生產能力和新水平延深時,必須進行論證。

采取綜合防衝措施後不能消除衝擊地壓災害的礦井,不得進行采掘作業。

第二百三十一條 衝擊地壓礦井巷道布置與采掘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開采衝擊地壓煤層時,在應力集中區內不得布置2個工作麵同時進行采掘作業。2個掘進工作麵之間的距離小於150m 時,采煤工作麵與掘進工作麵之間的距離小於350m 時,2個采煤工作麵之間的距離小於500m 時,必須停止其中一個工作麵。相鄰礦井、相鄰采區之間應當避免開采相互影響。

(二)開拓巷道不得布置在嚴重衝擊地壓煤層中,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衝擊地壓煤層中。煤層巷道與硐室布置不應留底煤,如果留有底煤必須采取底板預卸壓措施。

(三)嚴重衝擊地壓厚煤層中的巷道應當布置在應力集中區外。雙巷掘進時2條平行巷道在時間、空間上應當避免相互影響。

(四)衝擊地壓煤層應當嚴格按順序開采,不得留孤島煤柱。在采空區內不得留有煤柱,如果必須在采空區內留煤柱時,應當進行論證,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並將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響範圍標在采掘工程平麵圖上。開采孤島煤柱的,應當進行防衝安全開采論證;嚴重衝擊地壓礦井不得開采孤島煤柱。

(五)對衝擊地壓煤層,應當根據頂底板岩性適當加大掘進巷道寬度。應當優先選擇無煤柱護巷工藝,采用大煤柱護巷時應當避開應力集中區,嚴禁留大煤柱影響鄰近層開采。巷道嚴禁采用剛性支護。

(六)采用垮落法管理頂板時,支架(柱)應當有足夠的支護強度,采空區中所有支柱必須回淨。

(七)衝擊地壓煤層掘進工作麵臨近大型地質構造、采空區、其他應力集中區時,必須製定專項措施。 

(八)應當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初次來壓、周期來壓、采空區“見方”等期間的防衝措施。

(九)在無衝擊地壓煤層中的三麵或者四麵被采空區所包圍的區域開采和回收煤柱時,必須製定專項防衝措施。

第二百三十二條 具有衝擊地壓危險的高瓦斯、突出煤層的礦井,應當根據本礦井條件,製定專門技術措施。

第二百三十三條 開采具有衝擊地壓危險的急傾斜、特厚等煤層時,應當製定專項防衝措施,並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二節 衝擊危險性預測

第二百三十四條 衝擊地壓礦井必須進行區域危險性預測(以下簡稱區域預測)和局部危險性預測(以下簡稱局部預測)。區域與局部預測可根據地質與開采技術條件等,優先采用綜合指數法確定衝擊危險性。

第二百三十五條 必須建立區域與局部相結合的衝擊地壓危險性監測製度。

應當根據現場實際考察資料和積累的數據確定衝擊危險性預警臨界指標。

第二百三十六條 衝擊地壓危險區域必須進行日常監測。判定有衝擊地壓危險時,應當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切斷電源,並報告礦調度室。在實施解危措施、確認危險解除後方可恢複正常作業。

停采3天及以上的采煤工作麵恢複生產前,應當評估衝擊地壓危險程度,並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三節 區域與局部防衝措施

第二百三十七條 衝擊地壓礦井應當選擇合理的開拓方式、采掘部署、開采順序、采煤工藝及開采保護層等區域防衝措施。

第二百三十八條 保護層開采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具備開采保護層條件的衝擊地壓煤層,應當開采保護層。

(二)應當根據礦井實際條件確定保護層的有效保護範圍,保護層回采超前被保護層采掘工作麵的距離應當符合本規程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

(三)開采保護層後,仍存在衝擊地壓危險的區域,必須采取防衝措施。

第二百三十九條 衝擊地壓煤層的采煤方法與工藝確定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用長壁綜合機械化開采方法。

(二)緩傾斜、傾斜厚及特厚煤層采用綜采放頂煤工藝開采時,直接頂不能隨采隨冒的,應當預先對頂板進行弱化處理。

第二百四十條 衝擊地壓煤層采用局部防衝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用鑽孔卸壓措施時,必須製定防止誘發衝擊傷人的安全防護措施。

(二)采用煤層爆破措施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選取超前鬆動爆破、卸壓爆破等方法,確定合理的爆破參數,起爆點到爆破地點的距離不得小於300m。

(三)采用煤層注水措施時,應當根據煤層條件,確定合理的注水參數,並檢驗注水效果。

(四)采用底板卸壓、頂板預裂、水力壓裂等措施時,應當根據煤岩層條件,確定合理的參數。

第二百四十一條 衝擊地壓危險工作麵實施解危措施後,必須進行效果檢驗,確認檢驗結果小於臨界值後,方可進行采掘作業。

第四節 衝擊地壓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百四十二條 進入嚴重衝擊地壓危險區域的人員必須采取特殊的個體防護措施。

第二百四十三條 有衝擊地壓危險的采掘工作麵,供電、供液等設備應當放置在采動應力集中影響區外。對危險區域內的設備、管線、物品等應當采取固定措施,管路應當吊掛在巷道腰線以下。

第二百四十四條 衝擊地壓危險區域的巷道必須加強支護,采煤工作麵必須加大上下出口和巷道的超前支護範圍和強度。嚴重衝擊地壓危險區域,必須采取防底鼓措施。

第二百四十五條 有衝擊地壓危險的采掘工作麵必須設置壓風自救係統,明確發生衝擊地壓時的避災路線。

第六章 防 滅 火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第二百四十六條 煤礦必須製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煤礦的所有地麵建(構)築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場等處的防火措施和製度,必須遵守國家有關防火的規定。

第二百四十七條 木料場、矸石山等堆放場距離進風井口不得小於80m。木料場距離矸石山不得小於50m。

不得將矸石山設在進風井的主導風向上風側、表土層10m以淺有煤層的地麵上和漏風采空區上方的塌陷範圍內。

第二百四十八條 新建礦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為中心的聯合建築,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築。

對現有生產礦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築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須製定防火措施。

第二百四十九條 礦井必須設地麵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係統。井下消防管路係統應當敷設到采掘工作麵,每隔100m 設置支管和閥門,但在帶式輸送機巷道中應當每隔50m 設置支管和閥門。地麵的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少於200 m3的水量。消防用水同生產、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時,應當有確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開采下部水平的礦井,除地麵消防水池外,可以利用上部水平或者生產水平的水倉作為消防水池。

第二百五十條 進風井口應當裝設防火鐵門,防火鐵門必須嚴密並易於關閉,打開時不妨礙提升、運輸和人員通行,並定期維修; 如果不設防火鐵門, 必須有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五十一條 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 內,不得有煙火或者用火爐取暖。通風機房位於工業廣場以外時,除開采有瓦斯噴出的礦井和突出礦井外,可用隔焰式火爐或者防爆式電熱器取暖。

暖風道和壓入式通風的風硐必須用不燃性材料砌築,並至少裝設2道防火門。

第二百五十二條 井筒與各水平的連接處及井底車場,主要絞車道與主要運輸巷、回風巷的連接處,井下機電設備硐室,主要巷道內帶式輸送機機頭前後兩端各20m 範圍內,都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在井下和井口房,嚴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設臨時操作間、休息間。

第二百五十三條 井下嚴禁使用燈泡取暖和使用電爐。

第二百五十四條 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作業。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由礦長批準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指定專人在場檢查和監督。

(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前後兩端各10m的井巷範圍內,應當是不燃性材料支護,並有供水管路,有專人負責噴水,焊接前應當清理或者隔離焊碴飛濺區域內的可燃物。上述工作地點應當至少備有2個滅火器。

(三)在井口房、井筒和傾斜巷道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時,必須在工作地點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受火星。

(四)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風流中,甲烷濃度不得超過085%,隻有在檢查證明作業地點附近20m 範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後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

(五)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作業完畢後,作業地點應當再次用水噴灑,並有專人在作業地點檢查1h,發現異常,立即處理。

(六)突出礦井井下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時,必須停止突出煤層的掘進、回采、鑽孔、支護以及其他所有擾動突出煤層的作業。

煤層中未采用砌镟或者噴漿封閉的主要硐室和主要進風大巷中,不得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五條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必須裝入蓋嚴的鐵桶內,由專人押運送至使用地點,剩餘的汽油、煤油必須運回地麵,嚴禁在井下存放。

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布頭和紙等,必須存放在蓋嚴的鐵桶內。用過的棉紗、布頭和紙,也必須放在蓋嚴的鐵桶內,並由專人定期送到地麵處理,不得亂放亂扔。嚴禁將剩油、廢油潑灑在井巷或者硐室內。

井下清洗風動工具時,必須在專用硐室進行,並必須使用不燃性和無毒性洗滌劑。

第二百五十六條 井上、下必須設置消防材料庫,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上消防材料庫應當設在井口附近,但不得設在井口房內。

(二)井下消防材料庫應當設在每一個生產水平的井底車場或者主要運輸大巷中,並裝備消防車輛。

(三)消防材料庫儲存的消防材料和工具的品種和數量應當符合有關要求,並定期檢查和更換;消防材料和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百五十七條 井下爆炸物品庫、機電設備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井底車場、使用帶式輸送機或者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麵附近的巷道中,必須備有滅火器材,其數量、規格和存放地點,應當在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確定。

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並熟悉本職工作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

井下爆炸物品庫、機電設備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的支護和風門、風窗必須采用不燃性材料。

第二百五十八條 每季度應當對井上、下消防管路係統、防火門、消防材料庫和消防器材的設置情況進行1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二百五十九條 礦井防滅火使用的凝膠、阻化劑及進行充填、堵漏、加固用的高分子材料,應當對其安全性和環保性進行評估,並製定安全監測製度和防範措施。使用時,井巷空氣成分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三十五條要求。

第二節 井下火災防治

第二百六十條 煤的自燃傾向性分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3類。

新設計礦井應當將所有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鑒定結果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及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生產礦井延深新水平時,必須對所有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進行鑒定。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編製礦井防滅火專項設計,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

第二百六十一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必須開展自然發火監測工作,建立自然發火監測係統,確定煤層自然發火標誌氣體及臨界值,健全自然發火預測預報及管理製度

第二百六十二條 對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單一厚煤層或者煤層群的礦井,集中運輸大巷和總回風巷應當布置在岩層內或者不易自燃的煤層內;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內時,必須錨噴或者砌镟,镟後的空隙和冒落處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實,或者用無腐蝕性、無毒性的材料進行處理。

第二百六十三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采煤工作麵必須采用後退式開采,並根據采取防火措施後的煤層自然發火期確定采(盤)區開采期限。在地質構造複雜、斷層帶、殘留煤柱等區域開采時,應當根據礦井地質和開采技術條件,在作業規程中另行確定采(盤)區開采方式和開采期限。回采過程中不得任意留設設計外煤柱和頂煤。采煤工作麵采到終采線時,必須采取措施使頂板冒落嚴實。

第二百六十四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傾斜煤層用垮落法管理頂板時,在主石門和采區運輸石門上方,必須留有煤柱。禁止采掘留在主石門上方的煤柱。留在采區運輸石門上方的煤柱,在采區結束後可以回收,但必須采取防止自然發火措施。

第二百六十五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必須製定防治采空區(特別是工作麵始采線、終采線、上下煤柱線和三角點)、巷道高冒區、煤柱破壞區自然發火的技術措施。

當井下發現自然發火征兆時,必須停止作業,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在發火征兆不能得到有效控製時,必須撤出人員,封閉危險區域。進行封閉施工作業時,其他區域所有人員必須全部撤出。

第二百六十六條 采用灌漿防滅火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盤)區設計應當明確規定巷道布置方式、隔離煤柱尺寸、灌漿係統、疏水係統、預築防火牆的位置以及采掘順序。

(二)安排生產計劃時,應當同時安排防火灌漿計劃,落實灌漿地點、時間、進度、灌漿濃度和灌漿量。

(三)對采(盤)區始采線、終采線、上下煤柱線內的采空區,應當加強防火灌漿。

(四)應當有灌漿前疏水和灌漿後防止潰漿、透水的措施。

第二百六十七條 在灌漿區下部進行采掘前,必須查明灌漿區內的漿水積存情況。發現積存漿水,必須在采掘之前放出;在未放出前,嚴禁在灌漿區下部進行采掘作業。

第二百六十八條 采用阻化劑防滅火時, 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選用的阻化劑材料不得汙染井下空氣和危害人體健康。

(二)必須在設計中對阻化劑的種類和數量、阻化效果等主要參數作出明確規定。

(三)應當采取防止阻化劑腐蝕機械設備、支架等金屬構件的措施。

第二百六十九條 采用凝膠防滅火時,編製的設計中應當明確規定凝膠的配方、促凝時間和壓注量等參數。壓注的凝膠必須充填滿全部空間,其外表麵應當噴漿封閉,並定期觀測,發現老化、幹裂時重新壓注。

第二百七十條 采用均壓技術防滅火時, 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完整的區域風壓和風阻資料以及完善的檢測手段。

(二)有專人定期觀測與03manbetx 采空區和火區的漏風量、漏風方向、空氣溫度、防火牆內外空氣壓差等狀況,並記錄在專用的防火記錄簿內。

(三)改變礦井通風方式、主要通風機工況以及井下通風係統時,對均壓地點的均壓狀況必須及時進行調整,保證均壓狀態的穩定。

(四)經常檢查均壓區域內的巷道中風流流動狀態,並有防止瓦斯積聚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七十一條 采用氮氣防滅火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氮氣源穩定可靠。

(二)注入的氮氣濃度不小於97%。

(三)至少有1套專用的氮氣輸送管路係統及其附屬安全設施。

(四)有能連續監測采空區氣體成分變化的監測係統。

(五)有固定或者移動的溫度觀測站(點)和監測手段。

(六)有專人定期進行檢測、分析和整理有關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處理等規章製度。

第二百七十二條 采用全部充填采煤法時,嚴禁采用可燃物作充填材料。

第二百七十三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在采(盤)區開采設計中,必須預先選定構築防火門的位置。當采煤工作麵通風係統形成後,必須按設計構築防火門牆,並儲備足夠數量的封閉防火門的材料。

第二百七十四條 礦井必須製定防止采空區自然發火的封閉及管理專項措施。采煤工作麵回采結束後,必須在45天內進行永久性封閉,每周1次抽取封閉采空區氣樣進行分析,並建立台賬。

開采自燃和容易自燃煤層,應當及時構築各類密閉並保證質量。

與封閉采空區連通的各類廢棄鑽孔必須永久封閉。

第二百七十五條 任何人發現井下火災時,應當視火災性質、災區通風和瓦斯情況,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控製火勢,並迅速報告礦調度室。礦調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災報告後,應當立即按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通知有關人員組織搶救災區人員和實施滅火工作。

礦值班調度和在現場的區、隊、班組長應當依照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規定,將所有可能受火災威脅區域中的人員撤離,並組織人員滅火。電氣設備著火時,應當首先切斷其電源;在切斷電源前,必須使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進行滅火。

搶救人員和滅火過程中,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甲烷、一氧化碳、煤塵、其他有害氣體濃度和風向、風量的變化,並采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七十六條 封閉火區時,應當合理確定封閉範圍,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甲烷、氧氣、一氧化碳、煤塵以及其他有害氣體濃度和風向、風量的變化,並采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三節 井下火區管理

第二百七十七條 煤礦必須繪製火區位置關係圖,注明所有火區和曾經發火的地點。每一處火區都要按形成的先後順序進行編號,並建立火區管理卡片。火區位置關係圖和火區管理卡片必須永久保存。

第二百七十八條 永久性密閉牆的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個密閉牆附近必須設置柵欄、警標,禁止人員入內,並懸掛說明牌。

(二)定期測定和分析密閉牆內的氣體成分和空氣溫度。

(三)定期檢查密閉牆外的空氣溫度、瓦斯濃度,密閉牆內外空氣壓差以及密閉牆牆體。發現封閉不嚴、有其他缺陷或者火區有異常變化時,必須采取措施及時處理。

(四)所有測定和檢查結果,必須記入防火記錄簿。

(五)礦井做大幅度風量調整時,應當測定密閉牆內的氣體成分和空氣溫度。

(六)井下所有永久性密閉牆都應當編號,並在火區位置關係圖中注明。

密閉牆的質量標準由煤礦企業統一製定。

第二百七十九條 封閉的火區,隻有經取樣化驗證實火已熄滅後,方可啟封或者注銷。火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方可認為火已熄滅:

(一)火區內的空氣溫度下降到30℃以下,或者與火災發生前該區的日常空氣溫度相同。

(二)火區內空氣中的氧氣濃度降到5.0%以下。

(三)火區內空氣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濃度在封閉期間內逐漸下降,並穩定在0.001%以下。

(四)火區的出水溫度低於25℃,或者與火災發生前該區的日常出水溫度相同。

(五)上述4項指標持續穩定1個月以上。

第二百八十條 啟封已熄滅的火區前,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啟封火區時,應當逐段恢複通風,同時測定回風流中一氧化碳、甲烷濃度和風流溫度。發現複燃征兆時,必須立即停止向火區送風,並重新封閉火區。

啟封火區和恢複火區初期通風等工作,必須由礦山救護隊負責進行,火區回風風流所經過巷道中的人員必須全部撤出。

在啟封火區工作完畢後的3天內,每班必須由礦山救護隊檢查通風工作,並測定水溫、空氣溫度和空氣成分。隻有在確認火區完全熄滅、通風等情況良好後,方可進行生產工作。

第二百八十一條 不得在火區的同一煤層的周圍進行采掘工作。在同一煤層同一水平的火區兩側、煤層傾角小於35°的火區下部區段、火區下方鄰近煤層進行采掘時,必須編製設計,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留有足夠寬(厚)度的隔離火區煤(岩)柱,回采時及回采後能有效隔離火區,不影響火區的滅火工作。

(二)掘進巷道時,必須有防止誤冒、誤透火區的安全措施。煤層傾角在35°及以上的火區下部區段嚴禁進行采掘工作。

第七章 防 治 水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第二百八十二條 煤礦防治水工作應當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基本原則,采取“防、堵、疏、排、截”綜合防治措施。

第二百八十三條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各項防治水製度,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儲備必要的水害搶險救災設備和物資。

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極複雜的煤礦,應當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

第二百八十四條 煤礦應當編製本單位防治水中長期規劃(5~10年)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應當每3年修訂一次。發生重大及以上突(透)水事故後,礦井應當在恢複生產前重新確定礦井水文地質類型。

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極複雜礦井應當每月至少開展1次水害隱患排查,其他礦井應當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

第二百八十五條 當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尚未查清時,應當進行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工作。

第二百八十六條 礦井應當對主要含水層進行長期水位、水質動態觀測,設置礦井和各出水點湧水量觀測點,建立湧水量觀測成果等防治水基礎台賬,並開展水位動態預測分析工作。

第二百八十七條 礦井應當編製下列防治水圖件,並至少每半年修訂1次:

(一)礦井充水性圖。

(二)礦井湧水量與相關因素動態曲線圖。

(三)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

(四)礦井綜合水文地質柱狀圖。

(五)礦井水文地質剖麵圖。

第二百八十八條 采掘工作麵或者其他地點發現有煤層變濕、掛紅、掛汗、空氣變冷、出現霧氣、水叫、頂板來壓、片幫、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者裂隙滲水、鑽孔噴水、煤壁潰水、水色發渾、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時,應當立即停止作業,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脅地點的人員,報告礦調度室,並發出警報。在原因未查清、隱患未排除之前,不得進行任何采掘活動。

第二節 地 麵 防 治 水

第二百八十九條 煤礦每年雨季前必須對防治水工作進行全麵檢查。受雨季降水威脅的礦井,應當製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視製度並組織搶險隊伍,儲備足夠的防洪搶險物資。當暴雨威脅礦井安全時,必須立即停產撤出井下全部人員,隻有在確認暴雨洪水隱患消除後方可恢複生產。

第二百九十條 煤礦應當查清井田及周邊地麵水係和有關水利工程的彙水、疏水、滲漏情況;了解當地水庫、水電站大壩、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礙物等情況;掌握當地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資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係統。

煤礦應當建立災害性天氣預警和預防機製,加強與周邊相鄰礦井的信息溝通,發現礦井水害可能影響相鄰礦井時,立即向周邊相鄰礦井發出預警。

第二百九十一條 礦井井口和工業場地內建築物的地麵標高必須高於當地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區還必須避開可能發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質災害危險的地段。

礦井井口及工業場地內主要建築物的地麵標高低於當地曆年最高洪水位的,應當修築堤壩、溝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禦洪水的措施。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應當封閉填實該井口。

第二百九十二條 當礦井井口附近或者開采塌陷波及區域的地表有水體或者積水時,必須采取安全防範措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當地表出現威脅礦井生產安全的積水區時,應當修築泄水溝渠或者排水設施,防止積水滲入井下。

(二)當礦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脅時,應當修築堤壩和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三)對於排到地麵的礦井水,應當妥善疏導,避免滲入井下。

(四)對於漏水的溝渠和河床,應當及時堵漏或者改道;地麵裂縫和塌陷地點應當及時填塞,填塞工作必須有安全措施。

第二百九十三條 降大到暴雨時和降雨後,應當有專業人員觀測地麵積水與洪水情況、井下湧水量等有關水文變化情況和井田範圍及附近地麵有無裂縫、采空塌陷、井上下連通的鑽孔和岩溶塌陷等現象,及時向礦調度室及有關負責人報告,並將上述情況記錄在案,存檔備查。

情況危急時, 礦調度室及有關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井下撤人。

第二百九十四條 當礦井井口附近或者開采塌陷波及區域的地表出現滑坡或者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威脅煤礦安全時,應當及時撤出受威脅區域的人員,並采取防治措施。

第二百九十五條 嚴禁將矸石、雜物、垃圾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衝刷到的地段,防止淤塞河道和溝渠等。

發現與礦井防治水有關係的河道中存在障礙物或者堤壩破損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清理障礙物或者修複堤壩,防止地表水進入井下。

第二百九十六條 使用中的鑽孔,應當安裝孔口蓋。報廢的鑽孔應當及時封孔,並將封孔資料和實施負責人的情況記錄在案,存檔備查。

第三節 井 下 防 治 水

第二百九十七條 相鄰礦井的分界處, 應當留防隔水煤(岩)柱;礦井以斷層分界的,應當在斷層兩側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礦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並通報相鄰礦井。嚴禁在設計確定的各類防隔水煤(岩)柱中進行采掘活動。

第二百九十八條 在采掘工程平麵圖和礦井充水性圖上必須標繪出井巷出水點的位置及其湧水量、積水的井巷及采空區範圍、底板標高、積水量、地表水體和水患異常區等。在水淹區域應當標出積水線、探水線和警戒線的位置。

第二百九十九條 受水淹區積水威脅的區域,必須在排除積水、消除威脅後方可進行采掘作業;如果無法排除積水,開采傾斜、緩傾斜煤層的,必須按照《建築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程》中有關水體下開采的規定,編製專項開采設計,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後,方可進行。

嚴禁開采地表水體、強含水層、采空區水淹區域下且水患威脅未消除的急傾斜煤層。

第三百條 在未固結的灌漿區、有淤泥的廢棄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時,應當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百零一條 開采水淹區域下的廢棄防隔水煤柱時,應當徹底疏幹上部積水,進行安全性論證,確保無潰漿(砂)威脅。嚴禁頂水作業。

第三百零二條 井田內有與河流、湖泊、充水溶洞、強或者極強含水層等存在水力聯係的導水斷層、裂隙(帶)、陷落柱和封閉不良鑽孔等通道時,應當查明其確切位置,並采取留設防隔水煤(岩)柱等防治水措施。

第三百零三條 對於煤層頂、底板帶壓的采掘工作麵,應當提前編製防治水設計,製定並落實水害防治措施。

第三百零四條 煤層頂板存在富水性中等及以上含水層或者其他水體威脅時,應當實測垮落帶、導水裂隙帶發育高度,進行專項設計,確定防隔水煤(岩)柱尺寸。當導水裂隙帶範圍內的含水層或者老空積水等水體影響采掘安全時,應當超前進行鑽探疏放或者注漿改造含水層,待疏放水完畢或者注漿改造等工程結束、消除突水威脅後,方可進行采掘活動。

第三百零五條 開采底板有承壓含水層的煤層,隔水層能夠承受的水頭值應當大於實際水頭值;當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夠承受的水頭值小於實際水頭值時,應當采取疏水降壓、注漿加固底板改造含水層或者充填開采等措施,並進行效果檢驗,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三百零六條 礦井建設和延深中,當開拓到設計水平時,必須在建成防、排水係統後方可開拓掘進。

第三百零七條 煤層頂、底板分布有強岩溶承壓含水層時,主要運輸巷、軌道巷和回風巷應當布置在不受水害威脅的層位中,並以石門分區隔離開采。對已經不具備石門隔離開采條件的應當製定防突水安全技術措施,並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第三百零八條 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極複雜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應當在井底車場周圍設置防水閘門或者在正常排水係統基礎上另外安設由地麵直接供電控製,且排水能力不小於最大湧水量的潛水泵。在其他有突水危險的采掘區域,應當在其附近設置防水閘門;不具備設置防水閘門條件的,應當製定防突(透)水措施,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

防水閘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水閘門必須采用定型設計。

(二)防水閘門的施工及其質量,必須符合設計。閘門和閘門硐室不得漏水。

(三)防水閘門硐室前、後兩端,應當分別砌築不小於5m的混凝土護镟,镟後用混凝土填實,不得空幫、空頂。防水閘門硐室和護镟必須采用高標號水泥進行注漿加固,注漿壓力應當符合設計。

(四)防水閘門來水一側15~25m 處,應當加設1道擋物箅子門。防水閘門與箅子門之間,不得停放車輛或者堆放雜物。來水時先關箅子門,後關防水閘門。如果采用雙向防水閘門,應當在兩側各設1道箅子門。

(五)通過防水閘門的軌道、電機車架空線、帶式輸送機等必須靈活易拆;通過防水閘門牆體的各種管路和安設在閘門外側的閘閥的耐壓能力,都必須與防水閘門設計壓力相一致;電纜、管道通過防水閘門牆體時,必須用堵頭和閥門封堵嚴密,不得漏水。

(六)防水閘門必須安設觀測水壓的裝置,並有放水管和放水閘閥。

(七)防水閘門竣工後,必須按設計要求進行驗收;對新掘進巷道內建築的防水閘門,必須進行注水耐壓試驗,防水閘門內巷道的長度不得大於15m,試驗的壓力不得低於設計水壓,其穩壓時間應當在24h以上,試壓時應當有專門安全措施。

(八)防水閘門必須靈活可靠,並每年進行2次關閉試驗,其中1次應當在雨季前進行。關閉閘門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必須專人保管,專地點存放,不得挪用丟失。

第三百零九條 井下防水閘牆的設置應當根據礦井水文地質條件確定,防水閘牆的設計經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後方可施工,投入使用前應當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百一十條 井巷揭穿含水層或者地質構造帶等可能突水地段前,必須編製探放水設計,並製定相應的防治水措施。

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點或者地段,必須進行水溫、水量、水質和水壓(位)等地下水動態和鬆散含水層湧水含砂量綜合觀測和分析,防止滯後突水。

第四節 井 下 排 水

第三百一十一條 礦井應當配備與礦井湧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電設備和水倉等,並滿足礦井排水的需要。除正在檢修的水泵外,應當有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應當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湧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備用水泵的能力,應當不小於工作水泵能力的70%。檢修水泵的能力,應當不小於工作水泵能力的25%。工作和備用水泵的總能力,應當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湧水量。

排水管路應當有工作和備用水管。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應當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湧水量。工作和備用排水管路的總能力,應當能配合工作和備用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湧水量。

配電設備的能力應當與工作、備用和檢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能夠保證全部水泵同時運轉。

第三百一十二條 主要泵房至少有2個出口,一個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並高出泵房底板7m 以上;另一個出口通到井底車場,在此出口通路內,應當設置易於關閉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閉門。泵房和水倉的連接通道,應當設置控製閘門。

排水係統集中控製的主要泵房可不設專人值守,但必須實現圖像監視和專人巡檢。

第三百一十三條 礦井主要水倉應當有主倉和副倉,當一個水倉清理時,另一個水倉能夠正常使用。

新建、改擴建礦井或者生產礦井的新水平,正常湧水量在1000m3/h以下時,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應當能容納8h的正常湧水量。

正常湧水量大於1000 m3/h的礦井,主要水倉有效容量可以按照下式計算:

V =2(Q +3000)

式中 V ———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m3

Q ———礦井每小時的正常湧水量,m3

采區水倉的有效容量應當能容納4h的采區正常湧水量。

水倉進口處應當設置箅子。對水砂充填和其他湧水中帶有大量雜質的礦井,還應當設置沉澱池。水倉的空倉容量應當經常保持在總容量的50%以上。

第三百一十四條 水泵、水管、閘閥、配電設備和線路,必須經常檢查和維護。在每年雨季之前,必須全麵檢修1次,並對全部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進行1次聯合排水試驗,提交聯合排水試驗報告。

水倉、沉澱池和水溝中的淤泥,應當及時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須清理1次。

第三百一十五條 大型、特大型礦井排水係統可以根據井下生產布局及湧水情況分區建設,每個排水分區可以實現獨立排水,但泵房設計、排水能力及水倉容量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三百一十一條至第三百一十四條要求。

第三百一十六條 井下采區、巷道有突水危險或者可能積水的,應當優先施工安裝防、排水係統, 並保證有足夠的排水能力。

第五節 探 放 水

第三百一十七條 在地麵無法查明水文地質條件時,應當在采掘前采用物探、鑽探或者化探等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麵及其周圍的水文地質條件。

采掘工作麵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確定探水線,實施超前探放水,經確認無水害威脅後,方可施工:

(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區或者相鄰煤礦時。

(二)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溶洞和導水陷落柱時。

(三)打開隔離煤柱放水時。

(四)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導水通道時。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鑽孔時。

(六)接近水文地質條件不清的區域時。

(七)接近有積水的灌漿區時。

(八)接近其他可能突(透)水的區域時。

第三百一十八條 采掘工作麵超前探放水應當采用鑽探方法,同時配合物探、化探等其他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麵及周邊老空水、含水層富水性以及地質構造等情況。

井下探放水應當采用專用鑽機,由專業人員和專職探放水隊伍施工。

探放水前應當編製探放水設計,采取防止有害氣體危害的安全措施。探放水結束後,應當提交探放水總結報告存檔備查。

第三百一十九條 井下安裝鑽機進行探放水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加強鑽孔附近的巷道支護,並在工作麵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攔板,嚴禁空頂、空幫作業。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溝。探放水鑽孔位於巷道低窪處時,應當配備與探放水量相適應的排水設備。

(三)在打鑽地點或者其附近安設專用電話,保證人員撤離通道暢通。

(四)由測量人員依據設計現場標定探放水孔位置,與負責探放水工作的人員共同確定鑽孔的方位、傾角、深度和鑽孔數量等。

探放水鑽孔的布置和超前距離, 應當根據水壓大小、煤(岩)層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設計中做出具體規定。探放老空積水最小超前水平鑽距不得小於30m,止水套管長度不得小於10m。

第三百二十條 在預計水壓大於0.1MPa的地點探放水時,應當預先固結套管,在套管口安裝控製閘閥,進行耐壓試驗。套管長度應當在探放水設計中規定。預先開掘安全躲避硐室,製定避災路線等安全措施,並使每個作業人員了解和掌握。

第三百二十一條 預計鑽孔內水壓大於1.5MPa時,應當采用反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鑽進, 並製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三百二十二條 在探放水鑽進時,發現煤岩鬆軟、片幫、來壓或者鑽孔中水壓、水量突然增大和頂鑽等突(透)水征兆時,應當立即停止鑽進,但不得拔出鑽杆;現場負責人員應當立即向礦井調度室彙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區域的人員,采取安全措施,派專業技術人員監測水情並進行分析,妥善處理。

第三百二十三條 探放老空水前,應當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體的空間位置、積水範圍、積水量和水壓等。探放水時,應當撤出探放水點標高以下受水害威脅區域所有人員。放水時,應當監視放水全過程,核對放水量和水壓等,直到老空水放完為止,並進行檢測驗證。

鑽探接近老空時,應當安排專職瓦斯檢查工或者礦山救護隊員在現場值班,隨時檢查空氣成分。如果甲烷或者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有關規定,應當立即停止鑽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並報告礦調度室,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三百二十四條 鑽孔放水前,應當估計積水量,並根據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控製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時,應當有專人監測鑽孔出水情況,測定水量和水壓,做好記錄。如果水量突然變化,應當立即報告礦調度室,分析原因,及時處理。

第三百二十五條 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積水及恢複被淹井巷前,應當製定安全措施,防止被水封閉的有毒、有害氣體突然湧出。

排水過程中,應當定時觀測排水量、水位和觀測孔水位,並由礦山救護隊隨時檢查水麵上的空氣成分,發現有害氣體,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八章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第一節 爆炸物品貯存

第三百二十六條 爆炸物品的貯存,永久性地麵爆炸物品庫建築結構(包括永久性埋入式庫房)及各種防護措施,總庫區的內、外部安全距離等,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井上、下接觸爆炸物品的人員, 必須穿棉布或者抗靜電衣服。

第三百二十七條 建有爆炸物品製造廠的礦區總庫,所有庫房貯存各種炸藥的總容量不得超過該廠1個月生產量,雷管的總容量不得超過3個月生產量。沒有爆炸物品製造廠的礦區總庫,所有庫房貯存各種炸藥的總容量不得超過由該庫所供應的礦井2個月的計劃需要量,雷管的總容量不得超過6個月的計劃需要量。單個庫房的最大容量:炸藥不得超過200t,雷管不得超過500萬發。

地麵分庫所有庫房貯存爆炸物品的總容量:炸藥不得超過75t,雷管不得超過25萬發。單個庫房的炸藥最大容量不得超過25t。地麵分庫貯存各種爆炸物品的數量,不得超過由該庫所供應礦井3個月的計劃需要量。

第三百二十八條 開鑿平硐或者利用已有平硐作為爆炸物品庫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硐口必須裝有向外開啟的2道門,由外往裏第一道門為包鐵皮的木板門,第二道門為柵欄門。

(二)硐口到最近貯存硐室之間的距離超過15m 時,必須有2個入口。

(三)硐口前必須設置橫堤,橫堤必須高出硐口1.5m,橫堤的頂部長度不得小於硐口寬度的3倍,頂部厚度不得小於1m。橫堤的底部長度和厚度,應當根據所用建築材料的靜止角確定。

(四)庫房底板必須高於通向爆炸物品庫巷道的底板,硐口到庫房的巷道坡度為5‰,並有帶蓋的排水溝,巷道內可以鋪設不延深到硐室內的軌道。

(五)除有運輸爆炸物品用的巷道外,還必須有通風巷道(鑽眼、探井或者平硐),其入口和通風設備必須設置在圍牆以內。

(六)庫房必須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巷道內采用固定式照明時,開關必須設在地麵。

(七)爆炸物品庫上麵覆蓋層厚度小於10m 時,必須裝設防雷電設備。

(八)檢查電雷管的工作,必須在爆炸物品貯存硐室外設有安全設施的專用房間或者硐室內進行。

第三百二十九條 各種爆炸物品的每一品種都應當專庫貯存;當條件限製時,按國家有關同庫貯存的規定貯存。

存放爆炸物品的木架每格隻準放1層爆炸物品箱。

第三百三十條 地麵爆炸物品庫必須有發放爆炸物品的專用套間或者單獨房間。分庫的炸藥發放套間內,可臨時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物品箱與發爆器。在分庫的雷管發放套間內發放雷管時,必須在鋪有導電的軟質墊層並有邊緣突起的桌子上進行。

第三百三十一條 井下爆炸物品庫應當采用硐室式、壁槽式或者含壁槽的硐室式。

爆炸物品必須貯存在硐室或者壁槽內,硐室之間或者壁槽之間的距離,必須符合爆炸物品安全距離的規定。

井下爆炸物品庫應當包括庫房、輔助硐室和通向庫房的巷道。輔助硐室中,應當有檢查電雷管全電阻、發放炸藥以及保存爆破工空爆炸物品箱等的專用硐室。

第三百三十二條 井下爆炸物品庫的布置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庫房距井筒、井底車場、主要運輸巷道、主要硐室以及影響全礦井或者一翼通風的風門的法線距離:硐室式不得小於100m,壁槽式不得小於60m。

(二)庫房距行人巷道的法線距離:硐室式不得小於35m,壁槽式不得小於20m。

(三)庫房距地麵或者上下巷道的法線距離:硐室式不得小於30m,壁槽式不得小於15m。

(四)庫房與外部巷道之間,必須用3條相互垂直的連通巷道相連。連通巷道的相交處必須延長2m,斷麵積不得小於4m2,在連通巷道盡頭還必須設置緩衝砂箱隔牆,不得將連通巷道的延長段兼作輔助硐室使用。庫房兩端的通道與庫房連接處必須設置齒形阻波牆。

(五)每個爆炸物品庫房必須有2個出口,一個出口供發放爆炸物品及行人,出口的一端必須裝有能自動關閉的抗衝擊波活門;另一出口布置在爆炸物品庫回風側,可以鋪設軌道運送爆炸物品,該出口與庫房連接處必須裝有1道常閉的抗衝擊波密閉門。

(六)庫房地麵必須高於外部巷道的地麵,庫房和通道應當設置水溝。

(七)貯存爆炸物品的各硐室、壁槽的間距應當大於殉爆安全距離。

第三百三十三條 井下爆炸物品庫必須采用砌镟或者用非金屬不燃性材料支護,不得滲漏水,並采取防潮措施。爆炸物品庫出口兩側的巷道,必須采用砌镟或者用不燃性材料支護,支護長度不得小於5m。庫房必須備有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

第三百三十四條 井下爆炸物品庫的最大貯存量,不得超過礦井3天的炸藥需要量和10天的電雷管需要量。

井下爆炸物品庫的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貯存。

每個硐室貯存的炸藥量不得超過2t,電雷管不得超過10天的需要量;每個壁槽貯存的炸藥量不得超過400kg,電雷管不得2天的需要量。

庫房的發放爆炸物品硐室允許存放當班待發的炸藥,最大存放量不得超過3箱。

第三百三十五條 在多水平生產的礦井、井下爆炸物品庫距爆破工作地點超過2.5km 的礦井以及井下不設置爆炸物品庫的礦井內,可以設爆炸物品發放硐室,並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發放硐室必須設在獨立通風的專用巷道內,距使用的巷道法線距離不得小於25m。

(二)發放硐室爆炸物品的貯存量不得超過1天的需要量,其中炸藥量不得超過400kg。

(三)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貯存,並用不小於240mm 厚的磚牆或者混凝土牆隔開。

(四)發放硐室應當有單獨的發放間,發放硐室出口處必須設1道能自動關閉的抗衝擊波活門。

(五)建井期間的爆炸物品發放硐室必須有獨立通風係統。必須製定預防爆炸物品爆炸的安全措施。

(六)管理製度必須與井下爆炸物品庫相同。

第三百三十六條 井下爆炸物品庫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照明設備,照明線必須使用阻燃電纜,電壓不得超過127V。嚴禁在貯存爆炸物品的硐室或者壁槽內安設照明設備。

不設固定式照明設備的爆炸物品庫,可使用帶絕緣套的礦燈。

任何人員不得攜帶礦燈進入井下爆炸物品庫房內。庫內照明設備或者線路發生故障時,檢修人員可以在庫房管理人員的監護下使用帶絕緣套的礦燈進入庫內工作。

第三百三十七條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爆炸物品領退製度和爆炸物品丟失處理辦法。

電雷管(包括清退入庫的電雷管)在發給爆破工前,必須用電雷管檢測儀逐個測試電阻值,並將腳線扭結成短路。

發放的爆炸物品必須是有效期內的合格產品,並且雷管應當嚴格按同一廠家和同一品種進行發放。

爆炸物品的銷毀,必須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節 爆炸物品運輸

第三百三十八條 在地麵運輸爆炸物品時,必須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標準規定。

第三百三十九條 在井筒內運送爆炸物品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運送;但在開鑿或者延深井筒時,符合本規程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的,不受此限。

(二)必須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

(三)運送電雷管時,罐籠內隻準放置1層爆炸物品箱,不得滑動。運送炸藥時,爆炸物品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過罐籠高度的2/3。采用將裝有炸藥或者電雷管的車輛直接推入罐籠內的方式運送時,車輛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三百四十條(二)的規定。使用吊桶運送爆炸物品時,必須使用專用箱。

(四)在裝有爆炸物品的罐籠或者吊桶內,除爆破工或者護送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人員。

(五)罐籠升降速度,運送電雷管時,不得超過2m/s;運送其他類爆炸物品時,不得超過4m/s。吊桶升降速度,不論運送何種爆炸物品,都不得超過1m/s。司機在啟動和停絞車時,應當保證罐籠或者吊桶不震動。

(六)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炸物品。

(七)禁止將爆炸物品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者其他巷道內。

第三百四十條 井下用機車運送爆炸物品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炸藥和電雷管在同一列車內運輸時,裝有炸藥與裝有電雷管的車輛之間,以及裝有炸藥或者電雷管的車輛與機車之間,必須用空車分別隔開,隔開長度不得小於3m。

(二)電雷管必須裝在專用的、帶蓋的、有木質隔板的車廂內,車廂內部應當鋪有膠皮或者麻袋等軟質墊層,並隻準放置1層爆炸物品箱。炸藥箱可以裝在礦車內,但堆放高度不得超過礦車上緣。運輸炸藥、電雷管的礦車或者車廂必須有專門的警示標識。

(三)爆炸物品必須由井下爆炸物品庫負責人或者經過專門培訓的人員專人護送。跟車工、護送人員和裝卸人員應當坐在尾車內,嚴禁其他人員乘車。

(四)列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m/s。

(五)裝有爆炸物品的列車不得同時運送其他物品。

井下采用無軌膠輪車運送爆炸物品時,應當按照民用爆炸物品運輸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百四十一條 水平巷道和傾斜巷道內有可靠的信號裝置時,可以用鋼絲繩牽引的車輛運送爆炸物品,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運輸,運輸速度不得超過1m/s。運輸電雷管的車輛必須加蓋、加墊,車廂內以軟質墊物塞緊,防止震動和撞擊。嚴禁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等運輸爆炸物品。

第三百四十二條 由爆炸物品庫直接向工作地點用人力運送爆炸物品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當由爆破工或者在爆破工監護下運送。

(二)爆炸物品必須裝在耐壓和抗撞衝、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不得將電雷管和炸藥混裝。嚴禁將爆炸物品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炸物品後, 應當直接送到工作地點, 嚴禁中途逗留。

(三)攜帶爆炸物品上、下井時,在每層罐籠內搭乘的攜帶爆炸物品的人員不得超過4人,其他人員不得同罐上下。

(四)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攜帶爆炸物品人員沿井筒上下。

第三節 井 下 爆 破

第三百四十三條 煤礦必須指定部門對爆破工作專門管理,配備專業管理人員。

所有爆破人員,包括爆破、送藥、裝藥人員,必須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本規程規定。

第三百四十四條 開鑿或者延深立井井筒,向井底工作麵運送爆炸物品和在井筒內裝藥時,除負責裝藥爆破的人員、信號工、看盤工和水泵司機外,其他人員必須撤到地麵或者上水平巷道中。

第三百四十五條 開鑿或者延深立井井筒中的裝配起爆藥卷工作,必須在地麵專用的房間內進行。

專用房間距井筒、廠房、建築物和主要通路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且距離井筒不得小於50m。

嚴禁將起爆藥卷與炸藥裝在同一爆炸物品容器內運往井底工作麵。

第三百四十六條 在開鑿或者延深立井井筒時,必須在地麵或者在生產水平巷道內進行起爆。

在爆破母線與電力起爆接線盒引線接通之前,井筒內所有電氣設備必須斷電。

隻有在爆破工完成裝藥和連線工作,將所有井蓋門打開,井筒、井口房內的人員全部撤出,設備、工具提升到安全高度以後,方可起爆。

爆破通風後,必須仔細檢查井筒,清除崩落在井圈上、吊盤上或者其他設備上的矸石。

爆破後乘吊桶檢查井底工作麵時,吊桶不得蹾撞工作麵。

第三百四十七條 井下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爆破工擔任。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爆破工作必須由固定的專職爆破工擔任。爆破作業必須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爆破”製度,並在起爆前檢查起爆地點的甲烷濃度。

第三百四十八條 爆破作業必須編製爆破作業說明書,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布置圖必須標明采煤工作麵的高度和打眼範圍或者掘進工作麵的巷道斷麵尺寸,炮眼的位置、個數、深度、角度及炮眼編號,並用正麵圖、平麵圖和剖麵圖表示。

(二)炮眼說明表必須說明炮眼的名稱、深度、角度,使用炸藥、雷管的品種,裝藥量,封泥長度,連線方法和起爆順序。

(三)必須編入采掘作業規程,並及時修改補充。 

鑽眼、爆破人員必須依照說明書進行作業。

第三百四十九條 不得使用過期或者變質的爆炸物品。不能使用的爆炸物品必須交回爆炸物品庫。

第三百五十條 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一次爆破必須使用同一廠家、同一品種的煤礦許用炸藥和電雷管。煤礦許用炸藥的選用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低瓦斯礦井的岩石掘進工作麵,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一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二)低瓦斯礦井的煤層采掘工作麵、半煤岩掘進工作麵,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二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三)高瓦斯礦井,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四)突出礦井,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

在采掘工作麵,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瞬發電雷管、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或者煤礦許用數碼電雷管。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最後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ms。使用煤礦許用數碼電雷管時,一次起爆總時間差不得超過130ms,並應當與專用起爆器配套使用。

第三百五十一條 在有瓦斯或者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麵,應當采用毫秒爆破。在掘進工作麵應當全斷麵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麵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麵可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

嚴禁在1個采煤工作麵使用2台發爆器同時進行爆破。

第三百五十二條 在高瓦斯礦井采掘工作麵采用毫秒爆破時,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百五十三條 在高瓦斯、突出礦井的采掘工作麵實體煤中,為增加煤體裂隙、鬆動煤體而進行的10m 以上的深孔預裂控製爆破,可以使用二級煤礦許用炸藥,並製定安全措施。

第三百五十四條 爆破工必須把炸藥、電雷管分開存放在專用的爆炸物品箱內,並加鎖,嚴禁亂扔、亂放。爆炸物品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有機械、電氣設備的地點。爆破時必須把爆炸物品箱放置在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第三百五十五條 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應當將成束的電雷管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抽出單個電雷管後,必須將其腳線扭結成短路。

第三百五十六條 裝配起爆藥卷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在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爆破工作地點附近進行。嚴禁坐在爆炸物品箱上裝配起爆藥卷。裝配起爆藥卷數量,以當時爆破作業需要的數量為限。

(二)裝配起爆藥卷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衝擊,折斷電雷管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三)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嚴禁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紮眼。電雷管必須全部插入藥卷內。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者捆在藥卷上。

(四)電雷管插入藥卷後,必須用腳線將藥卷纏住,並將電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

第三百五十七條 裝藥前,必須首先清除炮眼內的煤粉或者岩粉,再用木質或者竹質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不得衝撞或者搗實。炮眼內的各藥卷必須彼此密接。

有水的炮眼,應當使用抗水型炸藥。

裝藥後,必須把電雷管腳線懸空,嚴禁電雷管腳線、爆破母線與機械電氣設備等導電體相接觸。

第三百五十八條 炮眼封泥必須使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餘的炮眼部分應當用黏土炮泥或者用不燃性、可塑性鬆散材料製成的炮泥封實。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者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無封泥、封泥不足或者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

嚴禁裸露爆破。

第三百五十九條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長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深度小於0.6m 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確需進行炮眼深度小於0.6m 的淺孔爆破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並封滿炮泥。

(二)炮眼深度為0.6~1m 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炮眼深度的1/2。

(三)炮眼深度超過1m 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5m。

(四)炮眼深度超過2.5m 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1m。

(五)深孔爆破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孔深的1/3。

(六)光麵爆破時,周邊光爆炮眼應當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3m。

(七)工作麵有2個及以上自由麵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於0.5m,在岩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於0.3m。淺孔裝藥爆破大塊岩石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於0.3m。

第三百六十條 處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時,如果確無爆破以外的其他方法,可爆破處理,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爆破前檢查溜煤(矸)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濃度。

(二)爆破前必須灑水。

(三)使用用於溜煤(矸)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者不低於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四)每次爆破隻準使用1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g。

第三百六十一條 裝藥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嚴禁裝藥、爆破:

(一)采掘工作麵控頂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或者有支架損壞,或者傘簷超過規定。

(二)爆破地點附近20m 以內風流中甲烷濃度達到或者超過1.0%。

(三)在爆破地點20m 以內,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者其他物體堵塞巷道斷麵1/3以上。

(四)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湧出、煤岩鬆散、透老空區等情況。

(五)采掘工作麵風量不足。

第三百六十二條 在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層中,掘進工作麵爆破前後,附近20m 的巷道內必須灑水降塵。

第三百六十三條 爆破前,必須加強對機電設備、液壓支架和電纜等的保護。

爆破前,班組長必須親自布置專人將工作麵所有人員撤離警戒區域,並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路上布置專人擔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員必須在安全地點警戒。警戒線處應當設置警戒牌、欄杆或者拉繩。

第三百六十四條 爆破母線和連接線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爆破母線符合標準。

(二)爆破母線和連接線、電雷管腳線和連接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接頭相互扭緊並懸空,不得與軌道、金屬管、金屬網、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

(三)巷道掘進時,爆破母線應當隨用隨掛。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線,特殊情況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後,可不受此限。

(四)爆破母線與電纜應當分別掛在巷道的兩側。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爆破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的下方,並保持0.3m 以上的距離。

(五)隻準采用絕緣母線單回路爆破,嚴禁用軌道、金屬管、金屬網、水或者大地等當作回路。

(六)爆破前,爆破母線必須扭結成短路。

第三百六十五條 井下爆破必須使用發爆器。開鑿或者延深通達地麵的井筒時,無瓦斯的井底工作麵中可使用其他電源起爆,但電壓不得超過380V,並必須有電力起爆接線盒。

發爆器或者電力起爆接線盒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

發爆器必須統一管理、發放。必須定期校驗發爆器的各項性能參數,並進行防爆性能檢查,不符合要求的嚴禁使用。

第三百六十六條 每次爆破作業前,爆破工必須做電爆網路全電阻檢測。嚴禁采用發爆器打火放電的方法檢測電爆網路。

第三百六十七條 爆破工必須最後離開爆破地點,並在安全地點起爆。起爆地點到爆破地點的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具體規定。

第三百六十八條 發爆器的把手、鑰匙或者電力起爆接線盒的鑰匙,必須由爆破工隨身攜帶,嚴禁轉交他人。隻有在爆破通電時,方可將把手或者鑰匙插入發爆器或者電力起爆接線盒內。爆破後, 必須立即將把手或者鑰匙拔出, 摘掉母線並扭結成短路。

第三百六十九條 爆破前,腳線的連接工作可由經過專門訓練的班組長協助爆破工進行。爆破母線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隻準爆破工一人操作。

爆破前,班組長必須清點人數,確認無誤後,方準下達起爆命令。

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後,必須先發出爆破警號,至少再等5s後方可起爆。

裝藥的炮眼應當當班爆破完畢。特殊情況下,當班留有尚未爆破的已裝藥的炮眼時,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三百七十條 爆破後,待工作麵的炮煙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檢查工和班組長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發現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

第三百七十一條 通電以後拒爆時,爆破工必須先取下把手或者鑰匙,並將爆破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待一定時間(使用瞬發電雷管,至少等待5min;使用延期電雷管,至少等待15min),才可沿線路檢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第三百七十二條 處理拒爆、殘爆時,應當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並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完成處理工作,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處理拒爆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由於連線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連線起爆。

(二)在距拒爆炮眼0.3m 以外另打與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

(三)嚴禁用鎬刨或者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或者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不論有無殘餘炸藥,嚴禁將炮眼殘底繼續加深;嚴禁使用打孔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使用壓風吹拒爆、殘爆炮眼。

(四)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後,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五)在拒爆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拒爆無關的工作。

第三百七十三條 爆炸物品庫和爆炸物品發放硐室附近30m 範圍內,嚴禁爆破。

第九章 運輸、提升和空氣壓縮機

第一節 平巷和傾斜井巷運輸

第三百七十四條 采用滾筒驅動帶式輸送機運輸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用非金屬聚合物製造的輸送帶、托輥和滾筒包膠材料等,其阻燃性能和抗靜電性能必須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二)必須裝設防打滑、跑偏、堆煤、撕裂等保護裝置,同時應當裝設溫度、煙霧監測裝置和自動灑水裝置。

(三)應當具備沿線急停閉鎖功能。

(四)主要運輸巷道中使用的帶式輸送機,必須裝設輸送帶張緊力下降保護裝置。

(五)傾斜井巷中使用的帶式輸送機,上運時,必須裝設防逆轉裝置和製動裝置;下運時,應當裝設軟製動裝置且必須裝設防超速保護裝置。

(六)在大於16°的傾斜井巷中使用帶式輸送機,應當設置防護網,並采取防止物料下滑、滾落等的安全措施。

(七)液力偶合器嚴禁使用可燃性傳動介質(調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八)機頭、機尾及搭接處,應當有照明。

(九)機頭、機尾、驅動滾筒和改向滾筒處,應當設防護欄及警示牌。行人跨越帶式輸送機處,應當設過橋。

(十)輸送帶設計安全係數,應當按下列規定選取:

1.棉織物芯輸送帶,8~9。

2.尼龍、聚酯織物芯輸送帶,10~12。

3.鋼絲繩芯輸送帶,7~9;當帶式輸送機采取可控軟啟動、製動措施時,5~7。

第三百七十五條 新建礦井不得使用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生產礦井采用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運輸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裝設過速保護、過電流和欠電壓保護、鋼絲繩和輸送帶脫槽保護、輸送帶局部過載保護、鋼絲繩張緊車到達終點和張緊重錘落地保護,並定期進行檢查和試驗。

(二)在傾斜井巷中,必須在低速驅動輪上裝設液控盤式失效安全型製動裝置,製動力矩與設計最大靜拉力差在閘輪上作用力矩之比在2~3之間;製動裝置應當具備手動和自動雙重製動功能。

(三)采用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運送人員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輸送帶至巷道頂部的垂距,在上、下人員的20m 區段內不得小於1.4m,行駛區段內不得小於1m。下行帶乘人時,上下輸送帶間的垂距不得小於1m。

2. 輸送帶的寬度不得小於0.8m,運行速度不得超過1.8m/s,繩槽至輸送帶邊的寬度不得小於60mm。

3.人員乘坐間距不得小於4m。乘坐人員不得站立或者仰臥,應當麵向行進方向。嚴禁攜帶笨重物品和超長物品,嚴禁觸摸輸送帶側幫。

4.上、下人員的地點應當設有平台和照明。上行帶平台的長度不得小於5m,寬度不得小於0.8m,並有欄杆。上、下人的區段內不得有支架或者懸掛裝置。下人地點應當有標誌或者聲光信號,距離下人區段末端前方2m 處,必須設有能自動停車的安全裝置。在機頭機尾下人處,必須設有人員越位的防護設施或者保護裝置,並裝設機械式傾斜擋板。

5.運送人員前,必須卸除輸送帶上的物料。

6.應當裝有在輸送機全長任何地點可由乘坐人員或者其他人員操作的緊急停車裝置。

第三百七十六條 采用軌道機車運輸時,軌道機車的選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突出礦井必須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機車。

(二)新建高瓦斯礦井不得使用架線電機車運輸。高瓦斯礦井在用的架線電機車運輸,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沿煤層或者穿過煤層的巷道必須采用砌镟或者錨噴支護;

2.有瓦斯湧出的掘進巷道的回風流,不得進入有架線的巷道中;

3.采用炭素滑板或者其他能減小火花的集電器。

(三)低瓦斯礦井的主要回風巷、采區進(回)風巷應當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機車。低瓦斯礦井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可以使用架線電機車,並使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四)各種車輛的兩端必須裝置碰頭,每端突出的長度不得小於100mm。

第三百七十七條 采用軌道機車運輸時, 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產礦井同一水平行駛7台及以上機車時,應當設置機車運輸監控係統;同一水平行駛5台及以上機車時,應當設置機車運輸集中信號控製係統。新建大型礦井的井底車場和運輸大巷,應當設置機車運輸監控係統或者運輸集中信號控製係統。

(二)列車或者單獨機車均必須前有照明,後有紅燈。

(三)列車通過的風門,必須設有當列車通過時能夠發出在風門兩側都能接收到聲光信號的裝置。

(四)巷道內應當裝設路標和警標。

(五)必須定期檢查和維護機車,發現隱患,及時處理。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裝置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者失爆時,機車不得使用。

(六)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機車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彎道、道岔或者噪聲大等地段,以及前有車輛或者視線有障礙時,必須減速慢行,並發出警號。

(七)2輛機車或者2列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於100m 的距離。

(八)同一區段線路上,不得同時行駛非機動車輛。

(九)必須有用礦燈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的規定。非危險情況下,任何人不得使用緊急停車信號。

(十)機車司機開車前必須對機車進行安全檢查確認;啟動前,必須關閉車門並發出開車信號;機車運行中,嚴禁司機將頭或者身體探出車外;司機離開座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取下控製手把(鑰匙),扳緊停車製動。在運輸線路上臨時停車時,不得關閉車燈。

(十一)新投用機車應當測定製動距離,之後每年測定1次。運送物料時製動距離不得超過40m;運送人員時製動距離不得超過20m。

第三百七十八條 使用的礦用防爆型柴油動力裝置,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發動機排氣超溫、冷卻水超溫、尾氣水箱水位、潤滑油壓力等保護裝置。

(二)排氣口的排氣溫度不得超過77℃,其表麵溫度不得超過150℃。

(三)發動機殼體不得采用鋁合金製造;非金屬部件應具有阻燃和抗靜電性能;油箱及管路必須采用不燃性材料製造;油箱最大容量不得超過8h用油量。

(四)冷卻水溫度不得超過95℃。

(五)在正常運行條件下,尾氣排放應滿足相關規定。

(六)必須配備滅火器。

第三百七十九條 使用的蓄電池動力裝置,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電必須在充電硐室內進行。

(二)充電硐室內的電氣設備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

(三)檢修應當在車庫內進行,測定電壓時必須在揭開電池蓋10min後測試。

第三百八十條 軌道線路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運行7t及以上機車、3t及以上礦車,或者運送15t及以上載荷的礦井、采區主要巷道軌道線路,應當使用不小於30kg/m 的鋼軌;其他線路應當使用不小於18kg/m 的鋼軌。

(二)卡軌車、齒軌車和膠套輪車運行的軌道線路,應當采用不小於22kg/m 的鋼軌。

(三)同一線路必須使用同一型號鋼軌,道岔的鋼軌型號不得低於線路的鋼軌型號。

(四)軌道線路必須按標準鋪設,使用期間應當加強維護及檢修。

第三百八十一條 采用架線電機車運輸時,架空線及軌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架空線懸掛高度、與巷道頂或者棚梁之間的距離等,應當保證機車的安全運行。

(二)架空線的直流電壓不得超過600V。

(三)軌道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兩平行鋼軌之間,每隔50m 應當連接1根斷麵不小於50mm2的銅線或者其他具有等效電阻的導線。

2.線路上所有鋼軌接縫處,必須用導線或者采用軌縫焊接工藝加以連接。連接後每個接縫處的電阻應當符合要求。

3.不回電的軌道與架線電機車回電軌道之間,必須加以絕緣。第一絕緣點設在2種軌道的連接處;第二絕緣點設在不回電的軌道上,其與第一絕緣點之間的距離必須大於1列車的長度。在與架線電機車線路相連通的軌道上有鋼絲繩跨越時,鋼絲繩不得與軌道相接觸。

第三百八十二條 長度超過1.5km 的主要運輸平巷或者高差超過50m 的人員上下的主要傾斜井巷,應當采用機械方式運送人員。

運送人員的車輛必須為專用車輛,嚴禁使用非乘人裝置運送人員。

嚴禁人、物料混運。

第三百八十三條 采用架空乘人裝置運送人員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專項設計。

(二)吊椅中心至巷道一側突出部分的距離不得小於0.7m,雙向同時運送人員時鋼絲繩間距不得小於0.8m,固定抱索器的鋼絲繩間距不得小於1.0m。乘人吊椅距底板的高度不得小於0.2m,在上下人站處不大於0.5m。乘坐間距不應小於牽引鋼絲繩5s的運行距離,且不得小於6m。除采用固定抱索器的架空乘人裝置外,應當設置乘人間距提示或者保護裝置。

(三)固定抱索器最大運行坡度不得超過28°,可摘掛抱索器最大運行坡度不得超過25°,運行速度應當滿足表6的規定。運行速度超過1.2m/s時,不得采用固定抱索器;運行速度超過1.4m/s時,應當設置調速裝置,並實現靜止狀態上下人員,嚴禁人員在非乘人站上下。

表6 架空乘人裝置運行速度規定m/s

巷道坡度θ/(°)

28≥θ>25

25≥θ>20

20≥θ>14

θ≤14

固定抱索器

≤0.8

≤1.2

可摘掛抱索器

≤1.2

≤1.4

≤1.7

(四)驅動係統必須設置失效安全型工作製動裝置和安全製動裝置,安全製動裝置必須設置在驅動輪上。

(五)各乘人站設上下人平台,乘人平台處鋼絲繩距巷道壁不小於1m,路麵應當進行防滑處理。

(六)架空乘人裝置必須裝設超速、打滑、全程急停、防脫繩、變坡點防掉繩、張緊力下降、越位等保護,安全保護裝置發生保護動作後,需經人工複位,方可重新啟動。

應當有斷軸保護措施。

減速器應當設置油溫檢測裝置,當油溫異常時能發出報警信號。沿線應當設置延時啟動聲光預警信號。各上下人地點應當設置信號通信裝置。

(七)傾斜巷道中架空乘人裝置與軌道提升係統同巷布置時,必須設置電氣閉鎖,2種設備不得同時運行。

傾斜巷道中架空乘人裝置與帶式輸送機同巷布置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八)巷道應當設置照明。

(九)每日至少對整個裝置進行1次檢查,每年至少對整個裝置進行1次安全檢測檢驗。

(十)嚴禁同時運送攜帶爆炸物品的人員。

第三百八十四條 新建、擴建礦井嚴禁采用普通軌斜井人車運輸。

生產礦井在用的普通軌斜井人車運輸,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車輛必須設置可靠的製動裝置。斷繩時,製動裝置既能自動發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縱。

(二)必須設置使跟車工在運行途中任何地點都能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的裝置。

(三)多水平運輸時,從各水平發出的信號必須有區別。

(四)人員上下地點應當懸掛信號牌。任一區段行車時,各水平必須有信號顯示。

(五)應當有跟車工,跟車工必須坐在設有手動製動裝置把手的位置。

(六)每班運送人員前,必須檢查人車的連接裝置、保險鏈和製動裝置,並先空載運行一次。

第三百八十五條 采用平巷人車運送人員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班發車前,應當檢查各車的連接裝置、輪軸、車門(防護鏈)和車閘等。

(二)嚴禁同時運送易燃易爆或者腐蝕性的物品,或者附掛物料車。

(三)列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4m/s。

(四)人員上下車地點應當有照明,架空線必須設置分段開關或者自動停送電開關,人員上下車時必須切斷該區段架空線電源。

(五)雙軌巷道乘車場必須設置信號區間閉鎖,人員上下車時,嚴禁其他車輛進入乘車場。

(六)應當設跟車工,遇有緊急情況時立即向司機發出停車信號。

(七)兩車在車場會車時,駛入車輛應當停止運行,讓駛出車輛先行。

第三百八十六條 人員乘坐人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聽從司機及跟車工的指揮,開車前必須關閉車門或者掛上防護鏈。

(二)人體及所攜帶的工具、零部件,嚴禁露出車外。

(三)列車行駛中及尚未停穩時,嚴禁上下車和在車內站立。

(四)嚴禁在機車上或者任意2車廂之間搭乘。

(五)嚴禁扒車、跳車和超員乘坐。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傾斜井巷內使用串車提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傾斜井巷內安設能夠將運行中斷繩、脫鉤的車輛阻止住的跑車防護裝置。

(二)在各車場安設能夠防止帶繩車輛誤入非運行車場或者區段的阻車器。

(三)在上部平車場入口安設能夠控製車輛進入摘掛鉤地點的阻車器。

(四)在上部平車場接近變坡點處,安設能夠阻止未連掛的車輛滑入斜巷的阻車器。

(五)在變坡點下方略大於1列車長度的地點,設置能夠防止未連掛的車輛繼續往下跑車的擋車欄。上述擋車裝置必須經常關閉,放車時方準打開。兼作行駛人車的傾斜井巷,在提升人員時,傾斜井巷中的擋車裝置和跑車防護裝置必須是常開狀態並閉鎖。

第三百八十八條 傾斜井巷使用提升機或者絞車提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取軌道防滑措施。

(二)按設計要求設置托繩輪(輥),並保持轉動靈活。

(三)井巷上端的過卷距離,應當根據巷道傾角、設計載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實際製動力等參量計算確定,並有1.5倍的備用係數。

(四)串車提升的各車場設有信號硐室及躲避硐;運人斜井各車場設有信號和候車硐室,候車硐室具有足夠的空間。

(五)提升信號參照本規程第四百零三條和第四百零四條規定。

(六)運送物料時,開車前把鉤工必須檢查牽引車數、各車的連接和裝載情況。牽引車數超過規定,連接不良,或者裝載物料超重、超高、超寬或者偏載嚴重有翻車危險時,嚴禁發出開車信號。

(七)提升時嚴禁蹬鉤、行人。

第三百八十九條 人力推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1次隻準推1輛車。嚴禁在礦車兩側推車。同向推車的間距,在軌道坡度小於或者等於5‰時,不得小於10m;坡度大於5‰時,不得小於30m。

(二)推車時必須時刻注意前方。在開始推車、停車、掉道、— 發現前方有人或者有障礙物,從坡度較大的地方向下推車以及接近道岔、彎道、巷道口、風門、硐室出口時,推車人必須及時發出警號。

(三)嚴禁放飛車和在巷道坡度大於7‰時人力推車。

(四)不得在能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車輛,確需停放時必須用可靠的製動器或者阻車器將車輛穩住。

第三百九十條 使用的單軌吊車、卡軌車、齒軌車、膠套輪車、無極繩連續牽引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運行坡度、速度和載重,不得超過設計規定值。

(二)安全製動和停車製動裝置必須為失效安全型,製動力應當為額定牽引力的1.5~2倍。

(三)必須設置既可手動又能自動的安全閘。安全閘應當具備下列性能:

1.繩牽引式運輸設備運行速度超過額定速度30%時,其他設備運行速度超過額定速度15%時,能自動施閘;施閘時的空動時間不大於0.7s。

2.在最大載荷最大坡度上以最大設計速度向下運行時,製動距離應當不超過相當於在這一速度下6s的行程。

3.在最小載荷最大坡度上向上運行時,製動減速度不大於5m/s2

(四)膠套輪材料與鋼軌的摩擦係數,不得小於0.4。

(五)柴油機和蓄電池單軌吊車、齒軌車和膠套輪車的牽引機車或者頭車上,必須設置車燈和喇叭,列車的尾部必須設置紅燈。

(六)柴油機和蓄電池單軌吊車,必須具備2路以上相對獨立回油的製動係統,必須設置超速保護裝置。司機應當配備通信裝置。

(七)無極繩連續牽引車、繩牽引卡軌車、繩牽引單軌吊車,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必須設置越位、超速、張緊力下降等保護。

2.必須設置司機與相關崗位工之間的信號聯絡裝置;設有跟車工時,必須設置跟車工與牽引絞車司機聯絡用的信號和通信裝置。在驅動部、各車場,應當設置行車報警和信號裝置。

3.運送人員時,必須設置卡軌或者護軌裝置,采用具有製動功能的專用乘人裝置,必須設置跟車工。製動裝置必須定期試驗。

4.運行時繩道內嚴禁有人。

5.車輛脫軌後複軌時,必須先釋放牽引鋼絲繩的彈性張力。人員嚴禁在脫軌車輛的前方或者後方工作。

第三百九十一條 采用單軌吊車運輸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柴油機單軌吊車運行巷道坡度不大於25°,蓄電池軌吊車不大於15°,鋼絲繩單軌吊車不大於25°。

(二)必須根據起吊重物的最大載荷設計起吊梁和吊掛軌道,其安裝與鋪設應當保證單軌吊車的安全運行。

(三)單軌吊車運行中應當設置跟車工。起吊或者下放設備、材料時,人員嚴禁在起吊梁兩側;機車過風門、道岔、彎道時,必須確認安全,方可緩慢通過。

(四)采用柴油機、蓄電池單軌吊車運送人員時,必須使用人車車廂;兩端必須設置製動裝置,兩側必須設置防護裝置。

(五)采用鋼絲繩牽引單軌吊車運輸時,嚴禁在巷道彎道內側設置人行道。

(六)單軌吊車的檢修工作應當在平巷內進行。若必須在斜巷內處理故障時,應當製定安全措施。

(七)有防止淋水侵蝕軌道的措施。

第三百九十二條 采用無軌膠輪車運輸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非防爆、不完好無軌膠輪車下井運行。

(二)駕駛員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

(三)建立無軌膠輪車入井運行和檢查製度。

(四)設置工作製動、緊急製動和停車製動,工作製動必須采用濕式製動器。

(五)必須設置車前照明燈和尾部紅色信號燈,配備滅火器和警示牌。

(六)運行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運送人員必須使用專用人車,嚴禁超員;

2.運行速度,運人時不超過25km/h,運送物料時不超過40km/h;

3.同向行駛車輛必須保持不小於50m 的安全運行距離;

4.嚴禁車輛空擋滑行;

5.應當設置隨車通信係統或者車輛位置監測係統;

6.嚴禁進入專用回風巷和微風、無風區域。

(七)巷道路麵、坡度、質量,應當滿足車輛安全運行要求。

(八)巷道和路麵應當設置行車標識和交通管控信號。

(九)長坡段巷道內必須采取車輛失速安全措施。

(十)巷道轉彎處應當設置防撞裝置。人員躲避硐室、車輛躲避硐室附近應當設置標識。

(十一)井下行駛特殊車輛或者運送超長、超寬物料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第二節 立 井 提 升

第三百九十三條 立井提升容器和載荷, 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立井中升降人員應當使用罐籠。在井筒內作業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鬥或者救急罐升降人員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二)升降人員或者升降人員和物料的單繩提升罐籠必須裝設可靠的防墜器。

(三)罐籠和箕鬥的最大提升載荷和最大提升載荷差應當在井口公布,嚴禁超載和超最大載荷差運行。

(四)箕鬥提升必須采用定重裝載。

第三百九十四條 專為升降人員和升降人員與物料的罐籠,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乘人層頂部應當設置可以打開的鐵蓋或者鐵門,兩側裝設扶手。

(二)罐底必須滿鋪鋼板,如果需要設孔時,必須設置牢固可靠的門;兩側用鋼板擋嚴,並不得有孔。

(三)進出口必須裝設罐門或者罐簾,高度不得小於1.2m。罐門或者罐簾下部邊緣至罐底的距離不得超過250mm,罐簾橫杆的間距不得大於200mm。罐門不得向外開,門軸必須防脫。

(四)提升礦車的罐籠內必須裝有阻車器。升降無軌膠輪車時,必須設置專用定車或者鎖車裝置。

(五)單層罐籠和多層罐籠的最上層淨高(帶彈簧的主拉杆除外)不得小於1.9m,其他各層淨高不得小於1.8m。帶彈簧的主拉杆必須設保護套筒。

(六)罐籠內每人占有的有效麵積應當不小於0.18m2。罐籠每層內1次能容納的人數應當明確規定。超過規定人數時,把鉤工必須製止。

(七)嚴禁在罐籠同一層內人員和物料混合提升。升降無軌膠輪車時,僅限司機一人留在車內,且按提升人員要求運行。

第三百九十五條 立井罐籠提升井口、井底和各水平的安全門與罐籠位置、搖台或者鎖罐裝置、阻車器之間的聯鎖,必須合下列要求:

(一)井口、井底和中間運輸巷的安全門必須與罐位和提升信號聯鎖:罐籠到位並發出停車信號後安全門才能打開;安全門未關閉,隻能發出調平和換層信號,但發不出開車信號;安全門關閉後才能發出開車信號;發出開車信號後,安全門不能打開。

(二)井口、井底和中間運輸巷都應當設置搖台或者鎖罐裝置,並與罐籠停止位置、阻車器和提升信號係統聯鎖:罐籠未到位,放不下搖台或者鎖罐裝置,打不開阻車器;搖台或者鎖罐裝置未抬起,阻車器未關閉,發不出開車信號。

(三)立井井口和井底使用罐座時,必須設置閉鎖裝置,罐座未打開,發不出開車信號。升降人員時,嚴禁使用罐座。

第三百九十六條 提升容器的罐耳與罐道之間的間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裝時,罐耳與罐道之間所留間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使用滑動罐耳的剛性罐道每側不得超過5mm,木罐道每側不得超過10mm。

2.鋼絲繩罐道的罐耳滑套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差不得大於5mm。

3.采用滾輪罐耳的矩形鋼罐道的輔助滑動罐耳,每側間隙應當保持10~15mm。

(二)使用時,罐耳和罐道的磨損量或者總間隙達到下列限值時,必須更換:

1. 木罐道任一側磨損量超過15 mm 或者總間隙超過40mm。

2.鋼軌罐道軌頭任一側磨損量超過8mm,或者軌腰磨損量超過原有厚度的25%;罐耳的任一側磨損量超過8mm,或者在同一側罐耳和罐道的總磨損量超過10mm,或者罐耳與罐道的總間隙超過20mm。

3.矩形鋼罐道任一側的磨損量超過原有厚度的50%。

4.鋼絲繩罐道與滑套的總間隙超過15mm。

第三百九十七條 立井提升容器間及提升容器與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間的最小間隙,必須符合表7要求。

提升容器在安裝或者檢修後,第一次開車前必須檢查各個間隙,不符合要求時不得開車。

采用鋼絲繩罐道,當提升容器之間的間隙小於表7要求時,必須設防撞繩。

第三百九十八條 鋼絲繩罐道應當優先選用密封式鋼絲繩。

每個提升容器(平衡錘)有4根罐道繩時,每根罐道繩的最小剛性係數不得小於500N/m,各罐道繩張緊力之差不得小於平均張緊力的5%,內側張緊力大,外側張緊力小。

每個提升容器(平衡錘)有2根罐道繩時,每根罐道繩的剛性係數不得小於1000N/m,各罐道繩的張緊力應當相等。單繩提升的2根主提升鋼絲繩必須采用同一撚向或者阻旋轉鋼絲繩。

表7 立井提升容器間及提升容器與井壁

罐道梁、井梁間的最小間隙值mm

罐道和井梁布置

容器與容器之間

容器與井壁之間

容器與罐道梁之間

容器與井梁之間

備 注

罐道布置在容器一側

200

150

40

150

罐耳與罐道卡子之間為20

罐道布置在容器兩側

木罐道

鋼罐道

200

150

50

40

200

150

有卸載滑輪的容器,滑輪與罐道梁間隙增加25

罐道布置在容器正麵

木罐道

鋼罐道

200

200

200

150

50

40

200

150

鋼絲繩罐道

500

350

350

設防撞繩時,容器之間最小間隙為200

第三百九十九條 應當每年檢查1次金屬井架、井筒罐道梁和其他裝備的固定和鏽蝕情況,發現鬆動及時加固,發現防腐層剝落及時補刷防腐劑。檢查和處理結果應當詳細記錄。

建井用金屬井架,每次移設後都應當塗防腐劑。

第四百條 提升係統各部分每天必須由專職人員至少檢查1次,每月還必須組織有關人員至少進行1次全麵檢查。

檢查中發現問題,必須立即處理,檢查和處理結果都應當詳細記錄。

第四百零一條 檢修人員站在罐籠或箕鬥頂上工作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罐籠或箕鬥頂上,必須裝設保險傘和欄杆。

(二)必須係好保險帶。

(三)提升容器的速度,一般為0.3~0.5m/s,最大不得超過2m/s。

(四)檢修用信號必須安全可靠。

第四百零二條 罐籠提升的井口和井底車場必須有把鉤工。

人員上下井時,必須遵守乘罐製度,聽從把鉤工指揮。開車信號發出後嚴禁進出罐籠。

第四百零三條 每一提升裝置,必須裝有從井底信號工發給井口信號工和從井口信號工發給司機的信號裝置。井口信號裝置必須與提升機的控製回路相閉鎖,隻有在井口信號工發出信號後,提升機才能啟動。除常用的信號裝置外,還必須有備用信號裝置。井底車場與井口之間、井口與司機操控台之間,除有上述信號裝置外,還必須裝設直通電話。

1套提升裝置服務多個水平時,從各水平發出的信號必須有區別。

第四百零四條 井底車場的信號必須經由井口信號工轉發,不得越過井口信號工直接向提升機司機發送開車信號;但有下列

情況之一時,不受此限:

(一)發送緊急停車信號。

(二)箕鬥提升。

(三)單容器提升。

(四)井上下信號聯鎖的自動化提升係統。

第四百零五條 用多層罐籠升降人員或者物料時,井上、下各層出車平台都必須設有信號工。各信號工發送信號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井下各水平的總信號工收齊該水平各層信號工的信號後,方可向井口總信號工發出信號。

(二)井口總信號工收齊井口各層信號工信號並接到井下水平總信號工信號後,才可向提升機司機發出信號。

信號係統必須設有保證按上述順序發出信號的閉鎖裝置。

第四百零六條 在提升速度大於3m/s的提升係統內,必須設防撞梁和托罐裝置。防撞梁必須能夠擋住過卷後上升的容器或者平衡錘,並不得兼作他用;托罐裝置必須能夠將撞擊防撞梁後再下落的容器或者配重托住, 並保證其下落的距離不超過0.5m。

第四百零七條 立井提升裝置的過卷和過放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罐籠和箕鬥提升,過卷和過放距離不得小於表8所列數值。

(二)在過卷和過放距離內,應當安設性能可靠的緩衝裝置。緩衝裝置應當能將全速過卷(過放)的容器或者平衡錘平穩地停住,並保證不再反向下滑或者反彈。

(三)過放距離內不得積水和堆積雜物。

(四)緩衝托罐裝置必須每年至少進行1次檢查和保養。

表8 立井提升裝置的過卷和過放距離

提升速度/(m�s-1)

≤3

4

6

8

≥10

過卷、過放距離/m

4.0

4.75

6.5

8.25

≥10.0

·提升速度為表8中所列速度的中間值時,用插值法計算。

第三節 鋼絲繩和連接裝置

第四百零八條 各種用途鋼絲繩的安全係數,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 各種用途鋼絲繩懸掛時的安全係數,必須符合表9的要求。

9 鋼絲繩安全係數最小值

用途分類

安全係數·的最小值

單繩纏繞式提升裝置

專為升降人員

9

升降人員和物料

升降人員時

9

混合提升時

9

升降物料時

7.5

專為升降物料

6.5

續表

用途分類

安全係數·的最小值

提升裝置

升降人員和物料

升降人員時

9.2-0.0005H

混合提升時

9.2-0.0005H

升降物料時

8.2-0.0005H

專為升降物料

7.2-0.0005H

傾斜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

運人

6.5-0.001L··

但不得小於6

運物

5-0.001L

但不得小於4

傾斜無極繩絞車

運人

6.5-0.001L

但不得小於6

運物

5-0.001L

但不得小於3.5

架空乘人裝置

6

懸掛安全梯用的鋼絲繩

6

罐道繩、防撞繩、起重用的鋼絲繩

6

懸掛吊盤、水泵、排水管、抓岩機等用的鋼絲繩

6

懸掛風筒、風管、供水管、注漿管、輸料管、電纜用的鋼絲繩

5

拉緊裝置用的鋼絲繩

5

防墜器的製動繩和緩衝繩(按動載荷計算)

3

· 鋼絲繩的安全係數,等於實測的合格鋼絲拉斷力的總和與其所承受的最大靜拉力(包括繩端載荷和鋼絲繩自重所引起的靜拉力)之比;

·· 混合提升指多層罐籠同一次在不同層內提升人員和物料;

··· H 為鋼絲繩懸掛長度,m;

···· L 為由驅動輪到尾部繩輪的長度,m。

(二)在用的纏繞式提升鋼絲繩在定期檢驗時,安全係數小於下列規定值時,應當及時更換:

1.專為升降人員用的小於7。

2.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升降人員時小於7,升降物料時小於6。

3.專為升降物料和懸掛吊盤用的小於5。

第四百零九條 各種用途鋼絲繩的韌性指標,必須符合表10的要求。

表10 不同鋼絲繩的韌性指標

鋼絲繩用途

鋼絲繩

種類

鋼絲繩韌性指標下限

說明

新 繩

在用繩

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

光麵繩

MT716中光麵鋼絲繩韌性指標

新繩韌性指標的90%

在用繩按MT717 標準(麵接觸繩除外)

鍍鋅繩

MT716中AB類鍍鋅鋼絲韌性指標

新繩韌性指標的85%

麵接觸繩

GB/T16269—1996

中鋼絲韌性指標

升降物料

光麵繩

MT716中光麵鋼絲繩韌性指標

繩韌性指標的80%

麵接觸繩

GB/T16269—1996中鋼絲韌性指標

新繩韌性指標的80%

鍍鋅繩

MT716中A類鍍鋅鋼絲韌性指標

新繩韌性指標的80%

第四百一十條 新鋼絲繩的使用與管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鋼絲繩到貨後,應當進行性能檢驗。合格後應當妥善保管備用,防止損壞或者鏽蝕。

(二)每根鋼絲繩的出廠合格證、驗收檢驗報告等原始資料應當保存完整。

(三)存放時間超過1年的鋼絲繩,在懸掛前必須再進行性能檢測,合格後方可使用。

(四)鋼絲繩懸掛前,必須對每根鋼絲做拉斷、彎曲和扭轉3種試驗,以公稱直徑為準對試驗結果進行計算和判定:

1.不合格鋼絲的斷麵積與鋼絲總斷麵積之比達到6%,不得用作升降人員;達到10%,不得用作升降物料。

2.鋼絲繩的安全係數小於本規程第四百零八條的規定時,該鋼絲繩不得使用。

(五)主要提升裝置必須有檢驗合格的備用鋼絲繩。

(六)專用於斜井提升物料且直徑不大於18mm 的鋼絲繩,有產品合格證和檢測檢驗報告等,外觀檢查無鏽蝕和損傷的,可以不進行(一)、(三)所要求的檢驗。

第四百一十一條 在用鋼絲繩的檢驗、檢查與維護,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升降人員或者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纏繞式提升鋼絲繩,自懸掛使用後每6個月進行1次性能檢驗;懸掛吊盤的鋼絲繩,每12個月檢驗1次。

(二)升降物料用的纏繞式提升鋼絲繩,懸掛使用12個月內必須進行第一次性能檢驗,以後每6個月檢驗1次。

(三)纏繞式提升鋼絲繩的定期檢驗,可以隻做每根鋼絲的拉斷和彎曲2種試驗。試驗結果,以公稱直徑為準進行計算和判定。出現下列情況的鋼絲繩,必須停止使用:

1.不合格鋼絲的斷麵積與鋼絲總斷麵積之比達到25%時;

2.鋼絲繩的安全係數小於本規程第四百零八條規定時。

(四)摩擦式提升鋼絲繩、架空乘人裝置鋼絲繩、平衡鋼絲繩以及專用於斜井提升物料且直徑不大於18mm 的鋼絲繩,不受(一)、(二)限製。

(五)提升鋼絲繩必須每天檢查1次,平衡鋼絲繩、罐道繩、防墜器製動繩(包括緩衝繩)、架空乘人裝置鋼絲繩、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鋼絲繩和井筒懸吊鋼絲繩必須每周至少檢查1次。對易損壞和斷絲或者鏽蝕較多的一段應當停車詳細檢查。斷絲的突出部分應當在檢查時剪下。檢查結果應當記入鋼絲繩檢查記錄簿。

(六)對使用中的鋼絲繩,應當根據井巷條件及鏽蝕情況,采取防腐措施。摩擦提升鋼絲繩的摩擦傳動段應當塗、浸專用的鋼絲繩增摩脂。

(七)平衡鋼絲繩的長度必須與提升容器過卷高度相適應,防止過卷時損壞平衡鋼絲繩。使用圓形平衡鋼絲繩時,必須有避免平衡鋼絲繩扭結的裝置。

(八)嚴禁平衡鋼絲繩浸泡水中。

(九)多繩提升的任意一根鋼絲繩的張力與平均張力之差不得超過±10%。

第四百一十二條 鋼絲繩的報廢和更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鋼絲繩的報廢類型、內容及標準應當符合表11的要求。達到其中一項的,必須報廢。

(二)更換摩擦式提升機鋼絲繩時,必須同時更換全部鋼絲繩。

第四百一十三條 鋼絲繩在運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車等猛烈拉力時,必須立即停車檢查,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將受損段剁掉或者更換全繩:

(一)鋼絲繩產生嚴重扭曲或者變形。

(二)斷絲超過本規程第四百一十二條的規定。

(三)直徑減小量超過本規程第四百一十二條的規定。

(四)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長度伸長0.5%以上。

表11 鋼絲繩的報廢類型、內容及標準

項目

鋼絲繩類別

報廢標準

說明

使用期限

摩擦式提升機

提升鋼絲繩

2年

如果鋼絲繩的斷絲、直徑縮小和鏽蝕程度不超過本表斷絲、直徑縮小、鏽蝕類型的規定, 可繼續使用1年

平衡鋼絲繩

4年

井筒中懸掛水泵、抓岩機的鋼絲繩

1年

到期後經檢查鑒定,鏽蝕程度不超過本表鏽蝕類型的規定,可以繼續使用

懸掛風管、輸料管、安全梯和電纜的鋼絲繩

2年

斷絲

升降人員或者升降人員和物料用鋼絲繩

5%

各種股撚鋼絲繩在1個撚距內斷絲斷麵積與鋼絲總斷麵積之比

專為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平衡鋼絲繩、防墜器的製動鋼絲繩(包括緩衝繩)、兼作運人的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的鋼絲繩和架空乘人裝置的鋼絲繩

10%

罐道鋼絲繩

15%

無極繩運輸和專為運物料的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用的鋼絲繩

25%

直徑縮小

提升鋼絲繩、架空乘人裝置或者製動鋼絲繩

10%

1.以鋼絲繩公稱直徑為準計算的直徑減小量2.使用密封式鋼絲繩時,外層鋼絲厚度磨損量達到50% 時,應當更換鏽蝕 各類鋼絲繩

罐道鋼絲繩

15%

鏽蝕

各類鋼絲繩

1.鋼絲出現變黑、鏽皮、點蝕麻坑等損傷時,不得再用作升降人員2. 鋼絲繩鏽蝕嚴重,或者點蝕麻坑形成溝紋,或者外層鋼絲鬆動時,不論斷絲數多少或者繩徑是否變化,應當立即更換

在鋼絲繩使用期間,斷絲數突然增加或者伸長突然加快,必須立即更換。

第四百一十四條 有接頭的鋼絲繩, 僅限於下列設備中使用:

(一)平巷運輸設備。

(二)無極繩絞車。

(三)架空乘人裝置。

(四)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鋼絲繩接頭的插接長度不得小於鋼絲繩直徑的1000倍。

第四百一十五條 新安裝或者大修後的防墜器,必須進行脫鉤試驗,合格後方可使用。對使用中的立井罐籠防墜器,應當每6個月進行1次不脫鉤試驗,每年進行1次脫鉤試驗。對使用中的斜井人車防墜器,應當每班進行1次手動落閘試驗、每月進行1次靜止鬆繩落閘試驗、每年進行1次重載全速脫鉤試驗。防墜器的各個連接和傳動部分,必須處於靈活狀態。

第四百一十六條 立井和斜井使用的連接裝置的性能指標和投用前的試驗,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類連接裝置的安全係數必須符合表12的要求。

(二)各種環鏈的安全係數,必須以曲梁理論計算的應力為準,並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1.按材料屈服強度計算的安全係數,不小於2.5;

2.以模擬使用狀態拉斷力計算的安全係數,不小於13。

表12 各類連接裝置的安全係數最小值

用 途

安全係數最小值

專門升降人員的提升容器連接裝置

13

升降人員和物料的提升容器連接裝置

升降人員時

13

升降物料時

10

專為升降物料的提升容器的連接裝置

10

斜井人車的連接裝置

13

礦車的車梁、碰頭和連接插銷

6

無極繩的連接裝置

8

吊桶的連接裝置

13

鑿井用吊盤、安全梯、水泵、抓岩機的懸掛裝置

10

鑿井用風管、水管、風筒、注漿管的懸掛裝置

8

傾斜井巷中使用的單軌吊車、卡軌車和齒軌車的連接裝置

運人時

13

運物時

10

注:連接裝置的安全係數等於主要受力部件的破斷力與其所承受的最大靜載荷之比。

(三)各種連接裝置主要受力件的衝擊功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常溫(15℃)下不小於100J;

2.低溫(-30℃)下不小於70J。

(四)各種保險鏈以及礦車的連接環、鏈和插銷等,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批量生產的,必須做抽樣拉斷試驗,不符合要求時不得使用;

2.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後每隔2年,必須逐個以2倍於其最大靜荷重的拉力進行試驗,發現裂紋或者永久伸長量超過0.2%時,不得使用。

(五)立井提升容器與提升鋼絲繩的連接,應當采用楔形連接裝置。每次更換鋼絲繩時,必須對連接裝置的主要受力部件進行探傷檢驗,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楔形連接裝置的累計使用期限:單繩提升不得超過10年;多繩提升不得超過15年。

(六)傾斜井巷運輸時,礦車之間的連接、礦車與鋼絲繩之間的連接,必須使用不能自行脫落的連接裝置,並加裝保險繩。

(七)傾斜井巷運輸用的鋼絲繩連接裝置,在每次換鋼絲繩時,必須用2倍於其最大靜荷重的拉力進行試驗。

(八)傾斜井巷運輸用的礦車連接裝置,必須至少每年進行1次2倍於其最大靜荷重的拉力試驗。

第四節 提升裝置

第四百一十七條 提升裝置的天輪、卷筒、摩擦輪、導向輪和導向滾等的最小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值,應當符合表13的要求。

第四百一十八條 各種提升裝置的卷筒上纏繞的鋼絲繩層數,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立井中升降人員或者升降人員和物料的不超過1層,專為升降物料的不超過2層。

(二)傾斜井巷中升降人員或者升降人員和物料的不超過2層,升降物料的不超過3層。

(三)建井期間升降人員和物料的不超過2層。

(四)現有生產礦井在用的絞車,如果在滾筒上裝設過渡繩楔,滾筒強度滿足要求且滾筒邊緣高度符合本規程第四百一十九條要求,可按本條(一)、(二)所規定的層數增加1層。

(五)移動式或者輔助性專為升降物料的(包括矸石山和向天橋上提升等),不受本條(一)、(二)、(三)的限製。

第四百一十九條 纏繞2層或者2層以上鋼絲繩的卷筒,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卷筒邊緣高出最外層鋼絲繩的高度,至少為鋼絲繩直徑的285倍。

13 提升裝置的天輪卷筒摩擦輪導向輪和

導向滾等的最小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值

用 途

最小比值

說明

落地式摩擦提升裝置的摩擦輪及天輪、圍抱角大於180°的塔式摩擦提升裝置的摩擦輪

井上

90

在這些提升裝置中,如使用密封式提升鋼絲繩,應當將各相應的比值增加20%

井下

80

圍抱角為180°的塔式摩擦提升裝置的摩擦輪

井上

80

井下

70

摩擦提升裝置的導向輪

80

地麵纏繞式提升裝置的卷筒和圍抱角大於90°的天輪

80

地麵纏繞式提升裝置圍抱角小於90°的天輪

60

井下纏繞式提升機和鑿井提升機的卷筒,井下架空乘人裝置的主導輪和尾導輪、圍抱角大於90°的天輪

60

井下纏繞式提升機、鑿井提升機和井下架空乘人裝置圍抱角小於90°的天輪

40

斜井提升的遊動天輪

圍抱角大於60°

60

圍抱角在35°~60°

40

圍抱角小於35°

20

矸石山絞車的卷筒和天輪

50

懸掛水泵、吊盤、管子用的卷筒和天輪,鑿井時運輸物料的提升機卷筒和天輪,傾斜井巷提升機的遊動輪,矸石山絞車的壓繩輪以及無極繩運輸的導向滾等

20

(二)卷筒上必須設有帶繩槽的襯墊。

(三)鋼絲繩由下層轉到上層的臨界段(相當於繩圈1/4長的部分) 必須經常檢查, 並每季度將鋼絲繩移動1/4繩圈的位置。對現有不帶繩槽襯墊的在用提升機,隻要在卷筒板上刻有繩槽或者用1層鋼絲繩作底繩,可繼續使用。

第四百二十條 鋼絲繩繩頭固定在卷筒上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須有特備的容繩或者卡繩裝置,嚴禁係在卷筒軸上。

(二)繩孔不得有銳利的邊緣,鋼絲繩的彎曲不得形成銳角。

(三)卷筒上應當纏留3圈繩,以減輕固定處的張力,還必須留有定期檢驗用繩。

第四百二十一條 通過天輪的鋼絲繩必須低於天輪的邊緣,其高差:提升用天輪不得小於鋼絲繩直徑的1.5倍,懸吊用天輪不得小於鋼絲繩直徑的1倍。

天輪和摩擦輪繩槽襯墊磨損達到下列限值,必須更換:

(一)天輪繩槽襯墊磨損達到1根鋼絲繩直徑的深度,或者沿側麵磨損達到鋼絲繩直徑的1/2。

(二)摩擦輪繩槽襯墊磨損剩餘厚度小於鋼絲繩直徑,繩槽磨損深度超過70mm。

第四百二十二條 礦井提升係統的加(減)速度和提升速度必須符合表14的要求。

14 礦井提升係統的加()速度和提升速度值

項目

立井提升

斜井提升

升降人員

升降物料

串車提升

箕鬥提升

加(減)速度/(m·s-2)

≤0.75

≤0.5

提升速度/(m·s-1)

v≤0.5,且不超過12

v≤0.6

≤5

≤7,當鋪設固定道床且鋼軌≥38kg/m時,≤9

注:v—最大提升速度,m/s;H —提升高度,m。

第四百二十三條 提升裝置必須按下列要求裝設安全保護:

(一)過卷和過放保護:當提升容器超過正常終端停止位置或者出車平台0.5m 時,必須能自動斷電,且使製動器實施安全製動。

(二)超速保護:當提升速度超過最大速度15%時,必須能自動斷電,且使製動器實施安全製動。

(三)過負荷和欠電壓保護。

(四)限速保護:提升速度超過3m/s的提升機應當裝設限速保護,以保證提升容器或者平衡錘到達終端位置時的速度不超過2m/s。當減速段速度超過設定值的10% 時,必須能自動斷電,且使製動器實施安全製動。

(五)提升容器位置指示保護:當位置指示失效時,能自動斷電,且使製動器實施安全製動。

(六)閘瓦間隙保護:當閘瓦間隙超過規定值時,能報警並閉鎖下次開車。

(七)鬆繩保護:纏繞式提升機應當設置鬆繩保護裝置並接入安全回路或者報警回路。箕鬥提升時,鬆繩保護裝置動作後,嚴禁受煤倉放煤。

(八)倉位超限保護:箕鬥提升的井口煤倉倉位超限時,能報警並閉鎖開車。

(九)減速功能保護:當提升容器或者平衡錘到達設計減速點時,能示警並開始減速。

(十)錯向運行保護:當發生錯向時,能自動斷電,且使製動器實施安全製動。過卷保護、超速保護、限速保護和減速功能保護應當設置為相互獨立的雙線型式。纏繞式提升機應當加設定車裝置。

第四百二十四條 提升機必須裝設可靠的提升容器位置指示器、減速聲光示警裝置,必須設置機械製動和電氣製動裝置。嚴禁司機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第四百二十五條 機械製動裝置應當采用彈簧式,能實現工作製動和安全製動。工作製動必須采用可調節的機械製動裝置。安全製動必須有並聯冗餘的回油通道。雙滾筒提升機每個滾筒的製動裝置必須能夠獨立控製,並具有調繩功能。

第四百二十六條 提升機機械製動裝置的性能,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製動閘空動時間:盤式製動裝置不得超過0.3s,徑向製動裝置不得超過0.5s。

(二)盤形閘的閘瓦與閘盤之間的間隙不得超過2mm。

(三)製動力矩倍數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製動裝置產生的製動力矩與實際提升最大載荷旋轉力矩之比K 值不得小於3。

2.對質量模數較小的提升機,上提重載保險閘的製動減速度超過本規程規定值時,K 值可以適當降低,但不得小於2。

3.在調整雙滾筒提升機滾筒旋轉的相對位置時,製動裝置在各滾筒閘輪上所產生的力矩,不得小於該滾筒所懸重量(鋼絲繩重量與提升容器重量之和)形成的旋轉力矩的1.2倍。

4.計算製動力矩時,閘輪和閘瓦的摩擦係數應當根據實測確定,一般采用0.30~0.35。

第四百二十七條 各類提升機的製動裝置發生作用時,提升係統的安全製動減速度,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升係統的安全製動減速度必須符合表15的要求。

表15 提升係統安全製動減速度規定值

減速度°

θ≤30

θ>30°

提升減速度/( m·s-2)

≤Ac∗

≤5

下放減速度/( m·s-2)

≥0.75

≥1.5

注: ∗Ac=g(sinθ+fcosθ)

式中 Ac———自然減速度,m/s2;

g———重力加速度,m/s2;

θ———井巷傾角,(°);

f———繩端載荷的運行阻力係數,一般取0.010~0.015。

(二)摩擦式提升機安全製動時,除必須符合表15的要求外,還必須符合下列防滑要求:

1.在各種載荷(滿載或者空載)和提升狀態(上提或者下放重物)下,製動裝置所產生的製動減速度計算值不得超過滑動極限。鋼絲繩與摩擦輪襯墊間摩擦係數的取值不得大於0.25。由鋼絲繩自重所引起的不平衡重必須計入。

2.在各種載荷和提升狀態下,製動裝置發生作用時,鋼絲繩都不出現滑動。

計算或者驗算時,以本條第(二)款第1項為準;在用設備,以本條第(二)款第2項為準。

第四百二十八條 提升機操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主要提升裝置應當配有正、副司機。自動化運行的專用於提升物料的箕鬥提升機,可不配備司機值守,但應當設圖像監視並定時巡檢。

(二)升降人員的主要提升裝置在交接班升降人員的時間內,必須正司機操作,副司機監護。

(三)每班升降人員前,應當先空載運行1次,檢查提升機動作情況;但連續運轉時,不受此限。

(四)如發生故障,必須立即停止提升機運行,並向礦調度室報告。

第四百二十九條 新安裝的礦井提升機,必須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運行。專門升降人員及混合提升的係統應當每年進行1次性能檢測,其他提升係統每3年進行1次性能檢測,檢測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

第四百三十條 提升裝置管理必須具備下列資料,並妥善保管:

(一)提升機說明書。

(二)提升機總裝配圖。

(三)製動裝置結構圖和製動係統圖。

(四)電氣係統圖。

(五)提升機、鋼絲繩、天輪、提升容器、防墜器和罐道等的檢查記錄簿。

(六)鋼絲繩的檢驗和更換記錄簿。

(七)安全保護裝置試驗記錄簿。

(八)故障記錄簿。

(九)崗位責任製和設備完好標準。

(十)司機交接班記錄簿。

(十一)01manbetx

製動係統圖、電氣係統圖、提升裝置的技術特征和崗位責任製等應當懸掛在提升機房內。

第五節 空氣壓縮機

第四百三十一條 礦井應當在地麵集中設置空氣壓縮機站。

在井下設置空氣壓縮設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當采用螺杆式空氣壓縮機,嚴禁使用滑片式空氣壓縮機。

(二)固定式空氣壓縮機和儲氣罐必須分別設置在2個獨立硐室內,並保證獨立通風。

(三)移動式空氣壓縮機必須設置在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且具有新鮮風流的巷道中。

(四)應當設自動滅火裝置。

(五)運行時必須有人值守。

第四百三十二條 空氣壓縮機站設備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設有壓力表和安全閥。壓力表和安全閥應當定期校準。安全閥和壓力調節器應當動作可靠,安全閥動作壓力不得超過額定壓力的1.1倍。

(二)使用閃點不低於215℃的壓縮機油。

(三)使用油潤滑的空氣壓縮機必須裝設斷油保護裝置或者斷油信號顯示裝置。水冷式空氣壓縮機必須裝設斷水保護裝置或者斷水信號顯示裝置。

第四百三十三條 空氣壓縮機站的儲氣罐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儲氣罐上裝有動作可靠的安全閥和放水閥,並有檢查孔。定期清除風包內的油垢。

(二)新安裝或者檢修後的儲氣罐,應當用1.5倍空氣壓縮機工作壓力做水壓試驗。

(三)在儲氣罐出口管路上必須加裝釋壓閥,其口徑不得小於出風管的直徑,釋放壓力應當為空氣壓縮機最高工作壓力的1.25~1.4倍。

(四)避免陽光直曬地麵空氣壓縮機站的儲氣罐。

第四百三十四條 空氣壓縮設備的保護, 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螺杆式空氣壓縮機的排氣溫度不得超過120℃,離心式空氣壓縮機的排氣溫度不得超過130℃。必須裝設溫度保護裝置,在超溫時能自動切斷電源並報警。

(二)儲氣罐內的溫度應當保持在120℃以下,並裝有超溫保護裝置,在超溫時能自動切斷電源並報警。

第十章 電  氣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百三十五條 煤礦地麵、井下各種電氣設備和電力係統的設計、選型、安裝、驗收、運行、檢修、試驗等必須按本規程執行。

第四百三十六條 礦井應當有兩回路電源線路(即來自兩個不同變電站或者來自不同電源進線的同一變電站的兩段母線)。當任一回路發生故障停止供電時,另一回路應當擔負礦井全部用電負荷。區域內不具備兩回路供電條件的礦井采用單回路供電時,應當報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發放部門審查。采用單回路供電時,必須有備用電源。備用電源的容量必須滿足通風、排水、提升等要求,並保證主要通風機等在10min內可靠啟動和運行。備用電源應當有專人負責管理和維護,每10天至少進行一次啟動和運行試驗,試驗期間不得影響礦井通風等,試驗記錄要存檔備查。

礦井的兩回路電源線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負荷。

正常情況下,礦井電源應當采用分列運行方式。若一回路運行,另一回路必須帶電備用。帶電備用電源的變壓器可以熱備用;若冷備用,備用電源必須能及時投入,保證主要通風機在10min內啟動和運行。

10kV及以下的礦井架空電源線路不得共杆架設。

礦井電源線路上嚴禁裝設負荷定量器等各種限電斷電裝置。

第四百三十七條 礦井供電電能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電力電子設備或者變流設備的電磁兼容性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規範要求。

電氣設備不應超過額定值運行。

第四百三十八條 對井下各水平中央變(配) 電所和采(盤)區變(配)電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開采的采區排水泵房供電線路,不得少於兩回路。當任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其餘回路應當承擔全部用電負荷。向局部通風機供電的井下變(配)電所應當采用分列運行方式。

主要通風機、提升人員的提升機、抽采瓦斯泵、地麵安全監控中心等主要設備房,應當各有兩回路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的供電線路;受條件限製時,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設備房的配電裝置。

向突出礦井自救係統供風的壓風機、井下移動瓦斯抽采泵應當各有兩回路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的供電線路。

本條上述供電線路應當來自各自的變壓器或者母線段,線路上不應分接任何負荷。

本條上述設備的控製回路和輔助設備,必須有與主要設備同等可靠的備用電源。向采區供電的同一電源線路上,串接的采區變電所數量不得超過3個。

第四百三十九條 采區變電所應當設專人值班。無人值班的變電所必須關門加鎖,並有巡檢人員巡回檢查。

實現地麵集中監控並有圖像監視的變電所可以不設專人值班,硐室必須關門加鎖,並有巡檢人員巡回檢查。

第四百四十條 嚴禁井下配電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

嚴禁由地麵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者發電機直接向井下供電。

第四百四十一條 選用井下電氣設備必須符合表16的要求。

第四百四十二條 井下不得帶電檢修電氣設備。嚴禁帶電搬遷非本安型電氣設備、電纜,采用電纜供電的移動式用電設備不受此限。

檢修或者搬遷前,必須切斷上級電源,檢查瓦斯,在其巷道風流中甲烷濃度低於1.0%時,再用與電源電壓相適應的驗電筆檢驗;檢驗無電後,方可進行導體對地放電。開關把手在切斷電源時必須閉鎖,並懸掛”有人工作,不準送電”字樣的警示牌,隻有執行這項工作的人員才有權取下此牌送電。

第四百四十三條 操作井下電氣設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非專職人員或者非值班電氣人員不得操作電氣設備。

(二)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主回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並穿電工絕緣靴或者站在絕緣台上。

(三)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必須有良好絕緣。

表16 井下電氣設備選型

設備類別

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域

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

井底車場、中央變電所、總進風巷和主要進風巷

翻車機硐室

采區進風巷

總回風巷、主要回風巷、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麵和工作麵進、回風巷

低瓦斯礦井

高瓦斯礦井

1.高低壓電機和電氣設備

礦用防爆型(增安型除外)

礦用一般型

礦用一般型

礦用防爆型

礦用防爆型

2.照明燈具

礦用防爆型(增安型除外)

礦用一般型

礦用防爆型

礦用防爆型

礦用防爆型

3.通信、自動控製的儀表、儀器

礦用防爆型(增安型除外)

礦用一般型

礦用防爆型

礦用防爆型

礦用防爆型

注:1. 使用架線電機車運輸的巷道中及沿巷道的機電設備硐室內可以采用礦用一般型電氣設備

(包括照明燈具、通信、自動控製的儀表、儀器)。

2. 突出礦井井底車場的主泵房內,可以使用礦用增安型電動機。

3. 突出礦井應當采用本安型礦燈。

4. 遠距離傳輸的監測監控、通信信號應當采用本安型,動力載波信號除外。

5. 在爆炸性環境中使用的設備應當采用EPLMa保護級別。非煤礦專用的便攜式電氣測量

儀表,必須在甲烷濃度1.0%以下的地點使用,並實時監測使用環境的甲烷濃度。

第四百四十四條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帶電體及機械外露的轉動和傳動部分必須加裝護罩或者遮欄等防護設施。

第四百四十五條 井下各級配電電壓和各種電氣設備的額定電壓等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壓不超過10000V。

(二)低壓不超過1140V。

(三)照明和手持式電氣設備的供電額定電壓不超過127V。

(四)遠距離控製線路的額定電壓不超過36V。

(五)采掘工作麵用電設備電壓超過3300V時,必須製定專門的安全措施。

第四百四十六條 井下配電係統同時存在2種或者2種以上電壓時,配電設備上應當明顯地標出其電壓額定值。

第四百四十七條 礦井必須備有井上、下配電係統圖,井下電氣設備布置示意圖和供電線路平麵敷設示意圖,並隨著情況變化定期填繪。圖中應當注明:

(一)電動機、變壓器、配電設備等裝設地點。

(二)設備的型號、容量、電壓、電流等主要技術參數及其他技術性能指標。

(三)饋出線的短路、過負荷保護的整定值以及被保護幹線和支線最遠點兩相短路電流值。

(四)線路電纜的用途、型號、電壓、截麵和長度。

(五)保護接地裝置的安設地點。

第四百四十八條 防爆電氣設備到礦驗收時,應當檢查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並核查與安全標誌審核的一致性。入井前,應當進行防爆檢查,簽發合格證後方準入井。

第二節 電氣設備和保護

第四百四十九條 井下電力網的短路電流不得超過其控製用的斷路器的開斷能力,並校驗電纜的熱穩定性。

第四百五十條 井下嚴禁使用油浸式電氣設備。

40kW 及以上的電動機,應當采用真空電磁起動器控製。

第四百五十一條 井下高壓電動機、動力變壓器的高壓控製設備,應當具有短路、過負荷、接地和欠壓釋放保護。井下由采區變電所、移動變電站或者配電點引出的饋電線上,必須具有短路、過負荷和漏電保護。低壓電動機的控製設備,必須具備短路、過負荷、單相斷線、漏電閉鎖保護及遠程控製功能。

第四百五十二條 井下配電網路(變壓器饋出線路、電動機等)必須具有過流、短路保護裝置;必須用該配電網路的最大三相短路電流校驗開關設備的分斷能力和動、熱穩定性以及電纜的熱穩定性。

必須用最小兩相短路電流校驗保護裝置的可靠動作係數。保護裝置必須保證配電網路中最大容量的電氣設備或者同時工作成組的電氣設備能夠起動。

第四百五十三條 礦井6000V 及以上高壓電網,必須采取措施限製單相接地電容電流,生產礦井不超過20A,新建礦井不超過10A。

井上、下變電所的高壓饋電線上,必須具備有選擇性的單相接地保護;向移動變電站和電動機供電的高壓饋電線上,必須具有選擇性的動作於跳閘的單相接地保護。

井下低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檢漏保護裝置或者有選擇性的漏電保護裝置,保證自動切斷漏電的饋電線路。

每天必須對低壓漏電保護進行1次跳閘試驗。

煤電鑽必須使用具有檢漏、漏電閉鎖、短路、過負荷、斷相和遠距離控製功能的綜合保護裝置。每班使用前,必須對煤電鑽綜合保護裝置進行1次跳閘試驗。

突出礦井禁止使用煤電鑽,煤層突出參數測定取樣時不受此限。

第四百五十四條 直接向井下供電的饋電線路上,嚴禁裝設自動重合閘。手動合閘時,必須事先同井下聯係。

第四百五十五條 井上、下必須裝設防雷電裝置,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經由地麵架空線路引入井下的供電線路和電機車架線,必須在入井處裝設防雷電裝置。

(二)由地麵直接入井的軌道、金屬架構及露天架空引入(出)井的管路,必須在井口附近對金屬體設置不少於2處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 井下機電設備硐室

第四百五十六條 永久性井下中央變電所和井底車場內的其他機電設備硐室,應當采用砌镟或者其他可靠的方式支護,采區變電所應當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硐室必須裝設向外開的防火鐵門。鐵門全部敞開時,不得妨礙運輸。鐵門上應當裝設便於關嚴的通風孔。裝有鐵門時,門內可加設向外開的鐵柵欄門,但不得妨礙鐵門的開閉。

從硐室出口防火鐵門起5m 內的巷道,應當砌镟或者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護。硐室內必須設置足夠數量的撲滅電氣火災的滅火器材。

井下中央變電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麵標高,應當分別比其出口與井底車場或者大巷連接處的底板標高高出0.5m。

硐室不應有滴水。硐室的過道應當保持暢通,嚴禁存放無關的設備和物件。

第四百五十七條 采掘工作麵配電點的位置和空間必須滿足設備安裝、拆除、檢修和運輸等要求,並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第四百五十八條 變電硐室長度超過6m 時,必須在硐室的兩端各設1個出口。

第四百五十九條 硐室內各種設備與牆壁之間應當留出0.5m 以上的通道,各種設備之間留出0.8m 以上的通道。對不需從兩側或者後麵進行檢修的設備,可以不留通道。

第四百六十條 硐室入口處必須懸掛《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警示牌。硐室內必須懸掛與實際相符的供電係統圖。硐室內有高壓電氣設備時,入口處和硐室內必須醒目懸掛”高壓危險”警示牌。

硐室內的設備,必須分別編號,標明用途,並有停送電的標誌。

  • 輸電線路及電纜

第四百六十一條 地麵固定式架空高壓電力線路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開采沉陷區架設線路時,兩回電源線路之間有足夠的安全距離,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架空線不得跨越易燃、易爆物的倉儲區域,與地麵、建築物、樹木、道路、河流及其他架空線等間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在多雷區的主要通風機房、地麵瓦斯抽采泵站的架空線路應當有全線避雷設施。

(四)架空線路、杆塔或者線杆上應當有線路名稱、杆塔編號以及安全警示等標誌。

第四百六十二條 在總回風巷、專用回風巷及機械提升的進風傾斜井巷(不包括輸送機上、下山)中不應敷設電力電纜。確需在機械提升的進風傾斜井巷(不包括輸送機上、下山)中敷設電力電纜時,應當有可靠的保護措施,並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嚴禁敷設電纜。

第四百六十三條 井下電纜的選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電纜主線芯的截麵應當滿足供電線路負荷的要求。電纜應當帶有供保護接地用的足夠截麵的導體。

(二)對固定敷設的高壓電纜:

1.在立井井筒或者傾角為45°及其以上的井巷內,應當采用煤礦用粗鋼絲鎧裝電力電纜。

2.在水平巷道或者傾角在45°以下的井巷內,應當采用煤礦用鋼帶或者細鋼絲鎧裝電力電纜。

3.在進風斜井、井底車場及其附近、中央變電所至采區變電所之間,可以采用鋁芯電纜;其他地點必須采用銅芯電纜。

(三)固定敷設的低壓電纜,應當采用煤礦用鎧裝或者非鎧裝電力電纜或者對應電壓等級的煤礦用橡套軟電纜。

(四)非固定敷設的高低壓電纜,必須采用煤礦用橡套軟電纜。移動式和手持式電氣設備應當使用專用橡套電纜。

第四百六十四條 電纜的敷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水平巷道或者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電纜應當用吊鉤懸掛。

(二)在立井井筒或者傾角在30°及以上的井巷中,電纜應當用夾子、卡箍或者其他夾持裝置進行敷設。夾持裝置應當能承受電纜重量,並不得損傷電纜。

(三)水平巷道或者傾斜井巷中懸掛的電纜應當有適當的弛度,並能在意外受力時自由墜落。其懸掛高度應當保證電纜在礦車掉道時不受撞擊,在電纜墜落時不落在軌道或者輸送機上。

(四)電纜懸掛點間距,在水平巷道或者傾斜井巷內不得超過3m,在立井井筒內不得超過6m。

(五)沿鑽孔敷設的電纜必須綁緊在鋼絲繩上,鑽孔必須加裝套管。

第四百六十五條 電纜不應懸掛在管道上,不得遭受淋水。電纜上嚴禁懸掛任何物件。電纜與壓風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側敷設時,必須敷設在管子上方,並保持0.3m 以上的距離。在有瓦斯抽采管路的巷道內,電纜(包括通信電纜)必須與瓦斯抽采管路分掛在巷道兩側。盤圈或者盤”8”字形的電纜不得帶電,但給采、掘等移動設備供電電纜及通信、信號電纜不受此限。

井筒和巷道內的通信和信號電纜應當與電力電纜分掛在井巷的兩側,如果受條件所限:在井筒內,應當敷設在距電力電纜0.3m 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內,應當敷設在電力電纜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高、低壓電力電纜敷設在巷道同一側時,高、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應當大於0.1m。高壓電纜之間、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50mm。

井下巷道內的電纜,沿線每隔一定距離、拐彎或者分支點以及連接不同直徑電纜的接線盒兩端、穿牆電纜的牆的兩邊都應當設置注有編號、用途、電壓和截麵的標誌牌。

第四百六十六條 立井井筒中敷設的電纜中間不得有接頭;因井筒太深需設接頭時,應當將接頭設在中間水平巷道內。

運行中因故需要增設接頭而又無中間水平巷道可以利用時,可以在井筒中設置接線盒。接線盒應當放置在托架上,不應使接頭承力。

第四百六十七條 電纜穿過牆壁部分應當用套管保護,並嚴密封堵管口。

第四百六十八條 電纜的連接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電纜與電氣設備連接時,電纜線芯必須使用齒形壓線板(卡爪)、線鼻子或者快速連接器與電氣設備進行連接。

(二)不同型電纜之間嚴禁直接連接,必須經過符合要求的接線盒、連接器或者母線盒進行連接。

(三)同型電纜之間直接連接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橡套電纜的修補連接(包括絕緣、護套已損壞的橡套電纜的修補)必須采用阻燃材料進行硫化熱補或者與熱補有同等效能的冷補。在地麵熱補或者冷補後的橡套電纜,必須經浸水耐壓試驗,合格後方可下井使用。

2.塑料電纜連接處的機械強度以及電氣、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應當符合該型礦用電纜的技術標準。

  • 井下照明和信號

第四百六十九條 下列地點必須有足夠照明:

(一)井底車場及其附近。

(二)機電設備硐室、調度室、機車庫、爆炸物品庫、候車室、信號站、瓦斯抽采泵站等。

(三)使用機車的主要運輸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帶式輸送機巷道、升降人員的絞車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絞車道(照明燈的間距不得大於30m,無軌膠輪車主要運輸巷道兩側安裝有反光標識的不受此限)。

(四)主要進風巷的交岔點和采區車場。

(五)從地麵到井下的專用人行道。

(六)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麵(照明燈間距不得大於15m)。

地麵的通風機房、絞車房、壓風機房、變電所、礦調度室等必須設有應急照明設施。

第四百七十條 嚴禁用電機車架空線作照明電源。

第四百七十一條 礦燈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礦井完好的礦燈總數,至少應當比經常用燈的總人數多10%。

(二)礦燈應當集中統一管理。每盞礦燈必須編號,經常使用礦燈的人員必須專人專燈。

(三)礦燈應當保持完好,出現亮度不夠、電線破損、燈鎖失效、燈頭密封不嚴、燈頭圈鬆動、玻璃破裂等情況時,嚴禁發放。發出的礦燈,最低應當能連續正常使用11h。

(四)嚴禁礦燈使用人員拆開、敲打、撞擊礦燈。人員出井後(地麵領用礦燈人員,在下班後),必須立即將礦燈交還燈房。

(五)在每次換班2h內,必須把沒有還燈人員的名單報告礦調度室。

(六)礦燈應當使用免維護電池,並具有過流和短路保護功能。采用鋰離子蓄電池的礦燈還應當具有防過充電、過放電功能。

(七)加裝其他功能的礦燈,必須保證礦燈的正常使用要求。

第四百七十二條 礦燈房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不燃性材料建築。

(二)取暖用蒸汽或者熱水管式設備,禁止采用明火取暖。

(三)有良好的通風裝置,燈房和倉庫內嚴禁煙火,並備有滅火器材。

(四)有與礦燈匹配的充電裝置。

第四百七十三條 電氣信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礦井中的電氣信號,除信號集中閉塞外應當能同時發聲和發光。重要信號裝置附近,應當標明信號的種類和用途。

(二)升降人員和主要井口絞車的信號裝置的直接供電線路上,嚴禁分接其他負荷。

第四百七十四條 井下照明和信號的配電裝置,應當具有短

路、過負荷和漏電保護的照明信號綜合保護功能。

  • 井下電氣設備保護接地

第四百七十五條 電壓在36V 以上和由於絕緣損壞可能帶有危險電壓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構架,鎧裝電纜的鋼帶(鋼絲)、鉛皮(屏蔽護套)等必須有保護接地。

第四百七十六條 任一組主接地極斷開時,井下總接地網上任一保護接地點的接地電阻值,不得超過2Ω。每一移動式和手持式電氣設備至局部接地極之間的保護接地用的電纜芯線和接地連接導線的電阻值,不得超過1Ω。

第四百七十七條 所有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裝置(包括電纜的鎧裝、鉛皮、接地芯線)和局部接地裝置,應當與主接地極連接成1個總接地網。主接地極應當在主、副水倉中各埋設1塊。

主接地極應當用耐腐蝕的鋼板製成,副水倉中各埋設1塊.主接地極應當用耐腐蝕的鋼板製成,其麵積不得小於0.75m2、厚度不得小於5mm。

在鑽孔中敷設的電纜和地麵直接分區供電的電纜,不能與井下主接地極連接時,應當單獨形成分區總接地網,其接地電阻值不得超過2Ω。

第四百七十八條 下列地點應當裝設局部接地極:

(一)采區變電所(包括移動變電站和移動變壓器)。

(二)裝有電氣設備的硐室和單獨裝設的高壓電氣設備。

(三)低壓配電點或者裝有3台以上電氣設備的地點。

(四)無低壓配電點的采煤工作麵的運輸巷、回風巷、帶式輸送機巷以及由變電所單獨供電的掘進工作麵(至少分別設置1個局部接地極)。

(五)連接高壓動力電纜的金屬連接裝置。

局部接地極可以設置於巷道水溝內或者其他就近的潮濕處。

設置在水溝中的局部接地極應當用麵積不小於0.6 m2、厚度不小於3mm 的鋼板或者具有同等有效麵積的鋼管製成,並平放於水溝深處。

設置在其他地點的局部接地極,可以用直徑不小於35mm、長度不小於1.5m 的鋼管製成,管上至少鑽20個直徑不小於5mm的透孔,並全部垂直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徑不小於22mm、長度為1m 的2根鋼管製成,每根管上鑽10個直徑不小於5mm的透孔,2根鋼管相距不得小於5m,並聯後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於0.75m。

第四百七十九條 連接主接地極母線,應當采用截麵不小於50mm2的銅線,或者截麵不小於100mm2的耐腐蝕鐵線,或者厚度不小於4mm、截麵不小於100mm2的耐腐蝕扁鋼。

電氣設備的外殼與接地母線、輔助接地母線或者局部接地極的連接,電纜連接裝置兩頭的鎧裝、鉛皮的連接,應當采用截麵不小於25mm2的銅線,或者截麵不小於50mm2的耐腐蝕鐵線,或者厚度不小於4mm、截麵不小於50mm2的耐腐蝕扁鋼。

第四百八十條 橡套電纜的接地芯線,除用作監測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

  • 電氣設備、電纜的檢查、維護和調整

第四百八十一條 電氣設備的檢查、維護和調整,必須由氣維修工進行。高壓電氣設備和線路的修理和調整工作,應當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高壓停、送電的操作,可以根據書麵申請或者其他聯係方式,得到批準後,由專責電工執行。

采區電工,在特殊情況下,可對采區變電所內高壓電氣設備進行停、送電的操作,但不得打開電氣設備進行修理。

第四百八十二條 井下防爆電氣設備的運行、維護和修理,必須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項技術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壞的電氣設備,必須立即處理或者更換,嚴禁繼續使用。

第四百八十三條 礦井應當按表17的要求對電氣設備、電纜進行檢查和調整。檢查和調整結果應當記入專用的記錄簿內。

檢查和調整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指派專人限期處理。

表17 電氣設備、電纜的檢查和調整

項 目

檢查周期

備 注

使用中的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檢查

每月1次

每日應當由分片負責電工檢查1次外部

配電係統斷電保護裝置檢查整定

每6個月1次

負荷變化時應當及時整定

高壓電纜的泄漏和耐壓試驗

每年1次

主要電氣設備絕緣電阻的檢查

至少6個月1次

固定敷設電纜的絕緣和外部檢查

每季1次

每周應當由專職電工檢查1次外部和懸掛情況

移動式電氣設備的橡套電纜絕緣檢查

每月1次

每班由當班司機或者專職電工檢查1次外皮有無破損

接地電網接地電阻值測定

每季1次

新安裝的電氣設備絕緣電阻和接地電阻的測定

投入運行以前

配電係統斷電保護裝置檢查整定

每6個月1次

負荷變化時應當及時整定

  • 井下電池電源

第四百八十四條 井下用電池(包括原電池和蓄電池)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串聯或者並聯的電池組保持廠家、型號、規格的一致性。

(二)電池或者電池組安裝在獨立的電池腔內。

(三)電池配置充放電安全保護裝置。

第四百八十五條 使用蓄電池的設備充電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電設備與蓄電池匹配。

(二)充電設備接口具有防反向充電保護措施。

(三)便攜式設備在地麵充電。

(四)機車等移動設備在專用充電硐室或者地麵充電。

(五)監控、通信、避險等設備的備用電源可以就地充電,並有防過充等保護措施。

第四百八十六條 禁止在井下充電硐室以外地點對電池(組)進行更換和維修,本安設備中電池(組)和限流器件通過澆封或者密閉封裝構成一個整體替換的組件除外。

第十一章 監控與通信

  • 一般規定

第四百八十七條 所有礦井必須裝備安全監控係統、人員位置監測係統、有線調度通信係統。

第四百八十八條 編製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時,必須對安全監控、人員位置監測、有線調度通信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通信、電源線纜的敷設,安全監控係統的斷電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繪製安全監控布置圖和斷電控製圖、人員位置監測係統圖、井下通信係統圖,並及時更新。

每3個月對安全監控、人員位置監測等數據進行備份,備份的數據介質保存時間應當不少於2年。圖紙、技術資料的保存時間應當不少於2年。錄音應當保存3個月以上。

第四百八十九條 礦用有線調度通信電纜必須專用。嚴禁安全監控係統與圖像監視係統共用同一芯光纖。礦井安全監控係統主幹線纜應當分設兩條,從不同的井筒或者一個井筒保持一定間距的不同位置進入井下。

設備應當滿足電磁兼容要求。係統必須具有防雷電保護,入井線纜的入井口處必須具有防雷措施。

係統必須連續運行。電網停電後,備用電源應當能保持係統連續工作時間不小於2h。

監控網絡應當通過網絡安全設備與其他網絡互通互聯。

安全監控和人員位置監測係統主機及聯網主機應當雙機熱備份,連續運行。當工作主機發生故障時,備份主機應當在5min內自動投入工作。

當係統顯示井下某一區域瓦斯超限並有可能波及其他區域時,礦井有關人員應當按瓦斯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切斷瓦斯可能波及區域的電源。安全監控和人員位置監測係統顯示和控製終端、有線調度通信係統調度台必須設置在礦調度室,全麵反映監控信息。礦調度室必須24h有監控人員值班。

第二節 安全監控

第四百九十條 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具有故障閉鎖功能。當與閉鎖控製有關的設備未投入正常運行或者故障時,必須切斷該監控設備所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並閉鎖;當與閉鎖控製有關的設備工作正常並穩定運行後,自動解鎖。

安全監控係統必須具備甲烷電閉鎖和風電閉鎖功能。當主機或者係統線纜發生故障時,必須保證實現甲烷電閉鎖和風電閉鎖的全部功能。係統必須具有斷電、饋電狀態監測和報警功能。

第四百九十一條 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或者專用電源,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安裝斷電控製係統時,必須根據斷電範圍提供斷電條件,並接通井下電源及控製線。

改接或者拆除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和控製線時,必須與安全監控管理部門共同處理。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並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第四百九十二條 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調校、測試,每月至少1次。

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傳感器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氣樣在設備設置地點調校,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在儀器維修室調校,每15天至少1次。甲烷電閉鎖和風電閉鎖功能每15天至少測試1次。可能造成局部通風機停電的,每半年測試1次。

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故障處理期間必須采用人工監測等安全措施,並填寫故障記錄。

第四百九十三條 必須每天檢查安全監控設備及線纜是否正常,使用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或者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並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礦值班員;當兩者讀數差大於允許誤差時,應當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並在8h內對2種設備調校完畢。

第四百九十四條 礦調度室值班人員應當監視監控信息,填寫運行日誌,打印安全監控日報表,並報礦總工程師和礦長審閱。係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等信息時,應當采取措施,及時處理,並立即向值班礦領導彙報;處理過程和結果應當記錄備案。

第四百九十五條 安全監控係統必須具備實時上傳監控數據的功能。

第四百九十六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的調校、維護及收發必須由專職人員負責,不符合要求的嚴禁發放使用。

第四百九十七條 配製甲烷校準氣樣的裝備和方法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選用純度不低於99.9%的甲烷標準氣體作原料氣。配製好的甲烷校準氣體不確定度應當小於5%。

第四百九十八條 甲烷傳感器(便攜儀)的設置地點,報警、斷電、複電濃度和斷電範圍必須符合表18的要求。

表18 甲烷傳感器(便攜儀)的設置地點,

報警、斷電、複電濃度和斷電範圍

設置地點

報警濃度/%

斷電濃度/%

複電濃度/%

斷電範圍

采煤工作麵回風隅角

≥1.0

≥1.5

<1.0

工作麵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低瓦斯和高瓦斯礦井的采煤工作麵

≥1.0

≥1.5

<1.0

工作麵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突出礦井的采煤工作麵

≥1.0

≥1.5

<1.0

工作麵及其進、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采煤工作麵回風巷

≥1.0

≥1.0

<1.0

工作麵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麵進風巷

≥0.5

≥0.5

<0.5

工作麵及其進、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采煤工作麵進風巷

≥0.5

≥0.5

<0.5

被串采煤工作麵及其進、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高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麵回風巷中部

≥1.0

≥1.0

<1.0

工作麵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采煤機

≥1.0

≥1.5

<1.0

采煤機電源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岩巷的掘進工作麵

≥1.0

≥1.5

<1.0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岩巷的掘進工作麵回風流中

≥1.0

≥1.0

<1.0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突出礦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岩巷的掘進工作麵的進風分風口處

≥0.5

≥0.5

<0.5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工作麵局部通風機前

≥0.5

≥0.5

<0.5

被串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0.5

≥1.5

<0.5

被串掘進工作麵局部通風機

高瓦斯礦井雙巷掘進工作麵混合回風流處

≥1.0

≥1.0

<1.0

除全風壓供風的進風巷外,雙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高瓦斯和突出礦井掘進巷道中部

≥1.0

≥1.0

<1.0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掘進機、連續采煤機、錨杆鑽車、梭車

≥1.0

≥1.5

<1.0

掘進機、連續采煤機、錨杆鑽車、梭車電源

采區回風巷

≥1.0

≥1.0

<1.0

采區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

≥0.75

使用架線電機車的主要運輸巷道內裝煤點處

≥0.5

≥0.5

<0.5

裝煤點處上風流100m

礦用防爆型蓄電池電機車

≥0.5

≥0.5

<0.5

機車電源

礦用防爆型柴油機車、無軌膠輪車

≥0.5

≥0.5

<0.5

車輛動力

井下煤倉

≥1.5

≥1.5

<1.5

煤倉附近的各類運輸設備及其他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麵走廊內,帶式輸送機滾筒上方

≥1.5

≥1.5

<1.5

帶式輸送機地麵走廊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地麵瓦斯抽采泵房內

≥0.5

井下臨時瓦斯抽采泵站下風側柵欄外

≥1.0

≥1.0

<1.0

瓦斯抽采泵站電源

第四百九十九條 井下下列地點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一)采煤工作麵及其回風巷和回風隅角,高瓦斯和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麵回風巷長度大於1000m 時回風巷中部。

(二)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高瓦斯和突出礦井的掘進巷道長度大於1000m 時掘進巷道中部。

(三)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麵進風巷。

(四)采用串聯通風時,被串采煤工作麵的進風巷;被串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機前。

(五)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

(六)使用架線電機車的主要運輸巷道內裝煤點處。

(七)煤倉上方、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麵走廊。

(八)地麵瓦斯抽采泵房內。

(九)井下臨時瓦斯抽采泵站下風側柵欄外。

(十)瓦斯抽采泵輸入、輸出管路中。

第五百條 突出礦井在下列地點設置的傳感器必須是全量程或者高低濃度甲烷傳感器:

(一)采煤工作麵進、回風巷。

(二)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工作麵回風流中。

(三)采區回風巷。

(四)總回風巷。

第五百零一條 井下下列設備必須設置甲烷斷電儀或者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一)采煤機、掘進機、掘錨一體機、連續采煤機。

(二)梭車、錨杆鑽車。

(三)采用防爆蓄電池或者防爆柴油機為動力裝置的運輸設備。

(四)其他需要安裝的移動設備。

第五百零二條 突出煤層采煤工作麵進風巷、掘進工作麵進風的分風口必須設置風向傳感器。當發生風流逆轉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突出煤層采煤工作麵回風巷和掘進巷道回風流中必須設置風速傳感器。當風速低於或者超過本規程的規定值時,應當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第五百零三條 每一個采區、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應當設置風速傳感器,主要通風機的風硐應當設置壓力傳感器;瓦斯抽采泵站的抽采泵吸入管路中應當設置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利用瓦斯時,還應當在輸出管路中設置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

使用防爆柴油動力裝置的礦井及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礦井,應當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和溫度傳感器。

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應當設置設備開停傳感器。

主要風門應當設置風門開關傳感器,當兩道風門同時打開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甲烷電閉鎖和風電閉鎖的被控開關的負荷側必須設置饋電狀態傳感器。

  • 人員位置監測

第五百零四條 下井人員必須攜帶標識卡。各個人員出入井口、重點區域出入口、限製區域等地點應當設置讀卡分站。

第五百零五條 人員位置監測係統應當具備檢測標識卡是否正常和唯一性的功能。

第五百零六條 礦調度室值班員應當監視人員位置等信息,填寫運行日誌。

第四節 通信與圖像監視

第五百零七條 以下地點必須設有直通礦調度室的有線調度電話:礦井地麵變電所、地麵主要通風機房、主副井提升機房、壓風機房、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變電所、井底車場、運輸調度室、采區變電所、上下山絞車房、水泵房、帶式輸送機集中控製硐室等主要機電設備硐室、采煤工作麵、掘進工作麵、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附近、爆破時撤離人員集中地點、突出礦井井下爆破起爆點、采區和水平最高點、避難硐室、瓦斯抽采泵房、爆炸物品庫等。

有線調度通信係統應當具有選呼、急呼、全呼、強插、強拆、監聽、錄音等功能。

有線調度通信係統的調度電話至調度交換機(含安全柵)必須采用礦用通信電纜直接連接,嚴禁利用大地作回路。嚴禁調度電話由井下就地供電,或者經有源中繼器接調度交換機。調度電話至調度交換機的無中繼器通信距離應當不小於10km。

第五百零八條 礦井移動通信係統應當具有下列功能:

(一)選呼、組呼、全呼等。

(二)移動台與移動台、移動台與固定電話之間互聯互通。

(三)短信收發。

(四)通信記錄存儲和查詢。

(五)錄音和查詢。

第五百零九條 安裝圖像監視係統的礦井,應當在礦調度室設置集中顯示裝置,並具有存儲和查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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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編 露天煤礦

  • 一 般 規 定

第五百一十條 多工種、多設備聯合作業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並符合相關技術標準。

第五百一十一條 采用鐵路運輸的露天采場主要區段的上下平盤之間應當設人行通路或者梯子,並按有關規定在梯子兩側設置安全護欄。

第五百一十二條 在露天煤礦內行走的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走人行通路或者梯子。

(二)因工作需要沿鐵路線和礦山道路行走的人員,必須時刻注意前後方向來車。躲車時,必須躲到安全地點。

(三)橫過鐵路線或者礦山道路時,必須止步瞭望。

(四)跨越帶式輸送機時,必須沿著裝有欄杆的棧橋通過。

(五)嚴禁在有塌落危險的坡頂、坡底行走或者逗留。

第五百一十三條 嚴禁非作業人員和車輛未經批準進入作業區。

第五百一十四條 采場內有危險的火區、老空區、滑坡區等地點,應當充填或者設置柵欄,並設置警示標誌;地麵、采場及排土場內臨時設置變壓器時應當設圍欄,配電櫃、箱、盤應當加鎖,並設置明顯的防觸電標誌;設備停放場、炸藥廠、爆炸物品庫、油庫、加油站和物資倉庫等易燃易爆場所,必須設置防爆、防火和危險警示標誌;礦山道路必須設置限速、道口等路標,特殊路段設警示標誌;汽車運輸為左側通行的,在過渡區段內必須設置醒目的換向標誌。

嚴禁擅自移動和損壞各種安全標誌。

在運輸線路兩側堆放物料時,不得影響行車安全。

第五百一十五條 在下列區域不得建永久性建(構)築物:

(一)距采場最終境界的安全距離以內。

(二)爆炸物品庫爆炸危險區內。

(三)不穩定的排土場內。

(四)爆破、岩體變形、塌陷、滑坡危險區域內。

第五百一十六條 機械設備內必須備有完好的絕緣防護用品和工具,並定期進行電氣絕緣性能試驗,不合格的及時更換。

第五百一十七條 采掘、運輸、排土等機械設備作業時,嚴禁檢修和維護,嚴禁人員上下設備;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作業範圍內,嚴禁人員和設備停留或者通過。

移動設備應當在平盤安全區內走行或者停留,否則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五百一十八條 設備走行道路和作業場地坡度不得大於設備允許的最大坡度,轉彎半徑不得小於設備允許的最小轉彎半徑。

第五百一十九條 遇到特殊天氣狀況時, 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大霧、雨雪等能見度低的情況下作業時,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

(二)暴雨期間,處在有水淹或者片幫危險區域的設備,必須撤離到安全地帶。

(三)遇有6級及以上大風時禁止露天起重和高處作業。

(四)遇有8級及以上大風時禁止輪鬥挖掘機、排土機和轉載機作業。

第五百二十條 作業人員在2m 及以上的高處作業時,必須係安全帶或者設置安全網。

  • 鑽 孔 爆 破

  • 一 般 規 定

第五百二十一條 露天煤礦鑽孔、爆破作業必須編製鑽孔、爆破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並經礦總工程師批準。鑽孔、爆破作業必須按設計進行。爆破前應當繪製爆破警戒範圍圖,並實地標出警戒點的位置。

第五百二十二條 爆炸物品的購買、運輸、貯存、使用和銷毀,永久性爆炸物品庫建築結構及各種防護措施,庫區的內、外部安全距離等必須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露天煤礦爆破作業,必須遵守《爆破安全規程》。

第二節 鑽  孔

第五百二十三條 鑽孔設備進行鑽孔作業和走行時,履帶邊緣與坡頂線的距離應當符合表19的要求。

表19 鑽孔設備履帶邊緣與坡頂線的安全距離m

台階高度

<4

4~10

10~15

≥15

安全距離

1~2

2~2.5

2.5~3.5

3.5~6

鑽鑿坡頂線第一排孔時,鑽孔設備應當垂直於台階坡頂線或者調角布置(夾角應當不小於45°);有順層滑坡危險區的,必須壓碴鑽孔;鑽鑿坡底線第一排孔時,應當有專人監護。

第五百二十四條 鑽孔設備在有采空區的工作麵鑽孔時,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並在專業人員指揮下進行。

第三節 爆  破

第五百二十五條 爆炸物品的領用、保管和使用必須嚴格執行賬、卡、物一致的管理製度

嚴禁發放和使用變質失效以及過期的爆炸物品。

爆破後剩餘的爆炸物品,必須當天退回爆炸物品庫,嚴禁私自存放和銷毀。

第五百二十六條 爆炸物品車到達爆破地點後,爆破區域負責人應當對爆炸物品進行檢查驗收,無誤後雙方簽字。

在爆破區域內放置和使用爆炸物品的地點,20m 以內嚴禁煙火,10m 以內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

加工起爆藥卷必須距放置炸藥的地點5m 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藥卷必須放在距炮孔炸藥2m 以外。

第五百二十七條 炮孔裝藥和充填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裝藥前在爆破區邊界設置明顯標誌,嚴禁與工作無關的人員和車輛進入爆破區。

(二)裝藥時,每個炮孔同時操作的人員不得超過3人;嚴禁向炮孔內投擲起爆具和受衝擊易爆的炸藥;嚴禁使用塑料、金屬或者帶金屬包頭的炮杆。

(三)炮孔卡堵或者雷管腳線、導爆管及導爆索損壞時應當及時處理;無法處理時必須插上標誌,按拒爆處理。

(四)機械化裝藥時由專人現場指揮。

(五)預裝藥炮孔在當班進行充填。預裝藥期間嚴禁連接起爆網絡。

(六)裝藥完成撤出人員後方可連接起爆網絡。

第五百二十八條 爆破安全警戒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有安全警戒負責人,並向爆破區周圍派出警戒人員。

(二)爆破區域負責人與警戒人員之間實行《三聯係製《。

(三)因爆破中斷生產時,立即報告礦調度室,采取措施後方可解除警戒。

第五百二十九條 安全警戒距離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拋擲爆破(孔深小於45m): 爆破區正向不得小於1000m,其餘方向不得小於600m。

(二)深孔鬆動爆破(孔深大於5m):距爆破區邊緣,軟岩不得小於100m、硬岩不得小於200m。

(三)淺孔爆破(孔深小於5m):無充填預裂爆破,不得小於300m。

(四)二次爆破:炮眼爆破不得小於200m。

第五百三十條 起爆前,必須將所有人員撤至安全地點。接觸爆炸物品的人員必須穿戴抗靜電保護用品。 

第五百三十一條 設備、設施距鬆動爆破區外端的安全距離應當符合表20的要求。

表20 設備、設施距鬆動爆破區外端的安全距離m

設備名稱

深孔爆破

淺孔及二次爆破

備注

挖掘機、鑽孔機

30

40

司機室背向爆破區

風泵車

40

50

小於此距離應當采取保護措施

信號箱、電氣櫃、變壓器、移動變電站

30

30

小於此距離應當采取保護措施

高壓電纜

40

50

小於此距離應當拆除或者采取保護措施

機車、礦用卡車等機動設備處於警戒範圍內且不能撤離時,應當采取就地保護措施。與電杆距離不得小於5m;在5~10m時,必須采用減震爆破。

第五百三十二條 設備、設施距拋擲爆破區外端的安全距離:爆破區正向不得小於600m;兩側有自由麵方向及背向不得小於300m;無自由麵方向不得小於200m。

第五百三十三條 爆破危險區的架空輸電線、電纜和移動變電站等,在爆破時應當停電。恢複送電前,必須對這些線路進行檢查,確認無損後方可送電。

第五百三十四條 爆破地震安全距離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類建(構)築物地麵質點的安全振動速度不應超過下列數值:

1.重要工業廠房,0.4cm/s;

2.土窯洞、土坯房、毛石房,1.0cm/s;

3.一般磚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塊建築物,2~3cm/s;

4.鋼筋混凝土框架房屋,5cm/s;

5.水工隧道,10cm/s;

6.交通涵洞,15cm/s;

7.圍岩不穩定有良好支護的礦山巷道,10cm/s;圍岩中等穩定有良好支護的礦山巷道,15cm/s;圍岩穩定無支護的礦山巷道,20cm/s。

(二)爆破地震安全距離應當按下式計算:

R=(k/v)1/a·Qm

式中 R———爆破地震安全距離,m;

Q ———藥量(齊發爆破取總量,延期爆破取最大一段藥量),kg;

v———安全質點振動速度,cm/s;

m ———藥量指數,取m =1/3;

k、a———與爆破地點地形、地質條件有關的係數和衰減指數。

(三)在特殊建(構)築物附近、爆破條件複雜和爆破震動對邊坡穩定有影響的地區進行爆破時,必須進行爆破地震效應的監測或者試驗。

第五百三十五條 爆破作業必須在白天進行,嚴禁在雷雨時進行;嚴禁裸露爆破。

第五百三十六條 在高溫區、自然發火區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測試孔內溫度。有明火的炮孔或者孔內溫度在80℃以上的高溫炮孔采取滅火、降溫措施。

(二)高溫孔經降溫處理合格後方可裝藥起爆。

(三)高溫孔應當采用熱感度低的炸藥,或者將炸藥、雷管作隔熱包裝。

第五百三十七條 爆破後檢查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爆破後5min內,嚴禁檢查。

(二)發現拒爆,必須向爆破區負責人報告。

(三)發現殘餘爆炸物品必須收集上繳,集中銷毀。

第五百三十八條 發生拒爆和熄爆時,應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危險區邊界設警戒,嚴禁非作業人員進入警戒區。

(二)因地麵網路連接錯誤或者地麵網路斷爆出現拒爆,可以再次連線起爆。

(三)嚴禁在原鑽孔位鑽孔,必須在距拒爆孔10倍孔徑處重新鑽與原孔同樣的炮孔裝藥爆破。

(四)上述方法不能處理時,應當報告礦調度室,並指定專業人員研究處理。

第三章 采  裝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第五百三十九條 露天采場最終邊坡的台階坡麵角和邊坡角,必須符合最終邊坡設計要求。

第五百四十條 最小工作平盤寬度,必須保證采掘、運輸設備的安全運行和供電通信線路、供排水係統、安全擋牆等的正常布置。

  • 單鬥挖掘機采裝

第五百四十一條 單鬥挖掘機行走和升降段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行走前檢查行走機構及製動係統。

(二)根據不同的台階高度、坡麵角,使挖掘機的行走路線與坡底線和坡頂線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三)挖掘機應當在平整、堅實的台階上行走,當道路鬆軟或者含水有沉陷危險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四)挖掘機升降段或者行走距離超過300m 時,必須設專人指揮;行走時,主動軸應當在後,懸臂對正行走中心,及時調整方向,嚴禁原地大角度扭車。

(五)挖掘機行走時,靠鐵道線路側的履帶邊緣距線路中心不得小於3m,過高壓線和鐵道等障礙物時,要有相應的安全措施。

(六)挖掘機升降段之前應當預先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爬坡時,不得超過挖掘機規定的最大允許坡度。

第五百四十二條 輪鬥挖掘機作業和行走線路處在飽和水台階上時,必須有疏排水措施,否則嚴禁作業和走行。

第五百四十三條 挖掘機采裝的台階高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需爆破的岩土台階高度不得大於最大挖掘高度。

(二)需爆破的煤、岩台階,爆破後爆堆高度不得大於最大挖掘高度的1.1~1.2倍,台階頂部不得有懸浮大塊。

(三)上裝車台階高度不得大於最大卸載高度與運輸容器高度及卸載安全高度之和的差。

第五百四十四條 單鬥挖掘機尾部與台階坡麵、運輸設備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1m。停止作業時,上下設備梯子應當背離台階。

第五百四十五條 單鬥挖掘機向列車裝載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列車駛入工作麵100m 內,駛出工作麵20m 內,挖掘機必須停止作業。

(二)列車駛入工作麵,待車停穩,經助手與司旗聯係後,方可裝車。

(三)物料最大塊度不得超過3m3

(四)嚴禁勺鬥壓、碰自翻車車幫或者跨越機車和尾車頂部。嚴禁高吊勺鬥裝車。

(五)遇到大塊物料掉落影響機車運行時,必須處理後方可作業。

第五百四十六條 單鬥挖掘機向礦用卡車裝載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勺鬥容積和物料塊度與卡車載重相適應。

(二)單麵裝車作業時,隻有在挖掘機司機發出進車信號,卡車開到裝車位置停穩並發出裝車信號後,方可裝車。雙麵裝車作業時,正麵裝車卡車可提前進入裝車位置;反麵裝車應當由勺鬥引導卡車進入裝車位置。

(三)挖掘機不得跨電纜裝車。

(四)裝載第一勺鬥時,不得裝大塊;卸料時盡量放低勺鬥,其插銷距車廂底板不得超過0.5m。嚴禁高吊勺鬥裝車。

(五)裝入卡車裏的物料超出車廂外部、影響安全時,必須妥善處理後,才準發出車信號。

(六)裝車時嚴禁勺鬥從卡車駕駛室上方越過。

(七)裝入車內的物料要均勻,嚴禁單側偏裝、超裝。

第五百四十七條 單鬥挖掘機向自移式破碎機裝載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卸載時,勺鬥鬥底板下緣距受料鬥不得超過0.8m。嚴禁高吊鏟鬥卸載。

(二)自移式破碎機突出部位距單鬥挖掘機機尾回轉範圍距離不得小於1.0m。

第五百四十八條 操作單鬥挖掘機或者反鏟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用勺鬥載人、砸大塊和起吊重物。

(二)勺鬥回轉時,必須離開采掘工作麵,嚴禁跨越接觸網。

(三)在回轉或者挖掘過程中,嚴禁勺鬥突然變換方向。

(四)遇堅硬岩體時,嚴禁強行挖掘。

(五)反鏟上挖作業時,應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下挖作業時,履帶不得平行於采掘麵。

(六)嚴禁裝載鐵器等異物和拒爆的火藥、雷管等。

第五百四十九條 2台以上單鬥挖掘機在同一台階或者相鄰上、下台階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公路運輸時,兩者間距不得小於最大挖掘半徑的2.5倍,並製定安全措施。

(二)在同一鐵道線路進行裝車作業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三)在相鄰的上、下台階作業時,兩者的相對位置影響上下台階的設備、設施安全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五十條 挖掘機在挖掘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停止作業,撤到安全地點,並報告調度室檢查處理:

(一)發現台階崩落或者有滑動跡象。

(二)工作麵有傘簷或者大塊物料。

(三)暴露出未爆炸藥包或者雷管。

(四)遇塌陷危險的采空區或者自然發火區。

(五)遇有鬆軟岩層,可能造成挖掘機下沉或者掘溝遇水被淹。

(六)發現不明地下管線或者其他不明障礙物。

第五百五十一條 單鬥挖掘機雨天作業電纜發生故障時,應當及時向礦調度室報告。故障排除後,確認柱上開關無電時,方可停送電。

第三節 破  碎

第五百五十二條 破碎站設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避開沉降、塌陷、滑坡危險的不良地段。

(二)卸車平台應當便於卸載、調車。

(三)卸車平台應當設礦用卡車卸料的安全限位車擋及防止物料滾落的安全防護擋牆。

(四)卸車平台應當有良好的照明係統,並有卸料指示信號安全裝置。

(五)移動式破碎站履帶外緣距工作平盤坡底線和下台階坡頂線距離必須符合設計。

第五百五十三條 破碎站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處理和吊運大塊物料時,非作業人員必須撤到安全地點。

(二)清理破碎機堵料時,必須采取防止係統突然啟動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五百五十四條 自移式破碎機必須設置卸料臂防撞檢測、過負荷保護和各旋轉部件防護裝置。

  • 輪鬥挖掘機采裝

第五百五十五條 輪鬥挖掘機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鬥輪工作裝置帶負荷啟動。

(二)嚴禁挖掘卡堵和損壞輸送帶的異物。

(三)調整位置時,必須設地麵指揮人員。

第五百五十六條 采用輪鬥挖掘機-帶式輸送機-排土機連

續開采工藝係統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緊急停機開關必須在可能發生重大設備事故或者危及

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下方可使用。

(二)各單機間應當實行安全閉鎖控製,單機發生故障時,

必須立即停車,同時向集中控製室彙報。嚴禁擅自處理故障。

  • 拉鬥鏟作業

第五百五十七條 拉鬥鏟行走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行走和調整作業位置時,路麵必須平整,不得有凸起的岩石。

(二)變坡點必須設緩坡段。

(三)當行走路麵處於路堤時,距路邊緣安全距離應當符合設計。

(四)地麵必須設專人指揮、監護,同時做好呼喚應答。

(五)行走靴不同步時,必須重新確定行進路線或者處理路麵。

(六)嚴禁使用行走靴移動電纜。

第五百五十八條 拉鬥鏟作業時,機組人員和配合作業的輔助設備進出拉鬥鏟作業範圍必須做好呼喚應答。嚴禁鏟鬥拖地回轉、在空中急停和在其他設備上方通過。

第四章 運  輸

  • 鐵 路 運 輸

第五百五十九條 鐵路附近的建(構)築物和設備接近限界,必須符合國家鐵路技術管理規程。橋梁、隧道應當按規定設置人行道、避車台、避車洞、電纜溝及必要的檢查和防火設施,立體交叉處的橋梁兩側設防護設施。運輸線路上各種機車運行的限製坡度和曲線半徑應當符合表21的要求。

表21 鐵道線路的限製坡度和曲線半徑

機車種類

限製坡度/‰

曲線半徑/m

固定線

半固定線

裝車線

排土線

蒸汽機車

≤25

≥200

≥150

≥150

向曲線內側排棄≥300;向曲線外側排棄≥200

電力機車

≤30

≥180(困難情況≥150)

≥120

≥110

內燃機車

≤30

≥180(困難情況≥150)

≥120(困難情況≥110)

第五百六十條 路基必須填築堅實,並保持穩定和完好。裝車線路的中心線至坡底線或者爆堆邊緣的距離不得小於3m;上裝車線應當根據台階穩定情況確定,但不得小於3m。排土線路中心至坡頂線的距離不得小於1.5m,至受土坑坡頂線的距離不得小於1.4m。線路終端外必須留有不小於30m 的安全距離。

第五百六十一條 鐵道線路直線地段軌距為1435mm,曲線地段軌距按表22的要求加寬:

表22 鐵道線路曲線地段軌距加寬值

曲線半徑R/m

軌距加寬值/mm

R≥350

0

350>R≥300

5

300>R>200

15

R≤200

20

第五百六十二條 直線地段線路2股鋼軌頂麵應當保持同一水平。道岔應當鋪設在直線地段,不得設在豎曲線地段。道岔應當保持完好。曲線地段外軌的超高度的計算公式如下:

h=76v2/R

式中 h———外軌的超高度,mm;

v———實際最高行車速度,km/h;

R———曲線半徑,m。雙線地段外軌最大超高不得超過150mm,單線不得超過125mm。

第五百六十三條 鐵路與公路交叉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據通過的人流和車流量按規定設置平麵或者立體交叉。

(二)平交道口有良好的瞭望條件,並按規定設置道口警標和司機鳴笛標、護欄和限界標誌;按標準鋪設道口,其寬度與公路路麵相同;公路與鐵路采用正交,不能正交時,其交角不得小於45°。

(三)道口按級別設置安全標誌和設施。

(四)道口兩側平台長度不得小於10m,銜接平台的道路坡度不得大於5%;否則製定安全措施。

(五)車站、曲線半徑在200m 以下的線路段和通視條件不良的路塹不設道口。道岔部位嚴禁設道口。重型設備通過道口,必須得到煤礦企業批準。

  • 公 路 運 輸

第五百六十四條 礦用卡車作業時,其製動、轉向係統和安全裝置必須完好。應當定期檢驗其可靠性,大型自卸車設示寬燈或者標誌。

第五百六十五條 礦場道路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寬度符合通行、會車等安全要求。受采掘條件限製、達不到規定的寬度時,必須視道路距離設置相應數量的會車線。

(二) 必須設置安全擋牆, 高度為礦用卡車輪胎直徑的2/5~3/5。

(三)長距離坡道運輸係統,應當在適當位置設置緩坡道。

第五百六十六條 嚴禁礦用卡車在礦內各種道路上超速行駛;同類汽車正常行駛不得超車;特殊路況(修路、彎道、單行道等)下,任何車輛都不得超車;除正在維護道路的設備和應急救援車輛外,各種車輛應為礦用卡車讓行。冬季應當及時清除路麵上的積雪或者結冰,並采取防滑措施;前、後車距不得小於50m;行駛時不得急刹車、急轉彎或者超車。

第五百六十七條 礦用卡車在運輸道路上出現故障且無法行走時,必須開啟全部製動和警示燈,並采取防止溜車的安全措施;同時必須在車體前後30m 外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誌,並采取防護措施。霧天或者煙塵影響視線時,必須開啟霧燈或者大燈,前、後車距不得小於30m;能見度不足30m 或者雨、雪天氣危及行車

安全時,必須停止作業。

第五百六十八條 礦用卡車不得在礦山道路拖掛其他車輛;必須拖掛時,應當采取安全措施,並設專人指揮監護。

第五百六十九條 礦用卡車在工作麵裝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待進入裝車位置的卡車必須停在挖掘機最大回轉半徑範圍之外;正在裝車的卡車必須停在挖掘機尾部回轉半徑之外。

(二)正在裝載的卡車必須製動,司機不得將身體的任何部位伸出駕駛室外。

(三)卡車必須在挖掘機發出信號後,方可進入或者駛出裝車地點。

(四)卡車排隊等待裝車時,車與車之間必須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 帶式輸送機運輸

第五百七十條 采用帶式輸送機運輸時, 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帶式輸送機運輸物料的最大傾角,上行不得大於16°,嚴寒地區不得大於14°;下行不得大於12°。特種帶式輸送機不受此限。

(二)輸送帶安全係數取值參照本規程第三百七十四條。

(三)帶式輸送機的運輸能力應當與前置設備能力相匹配。

第五百七十一條 帶式輸送機必須設置下列安全保護:

(一)拉繩開關和防跑偏、打滑、堵塞等。

(二)上運時應當設製動器和逆止器,下運時應當設軟製動和防超速保護裝置。

(三)機頭、機尾、驅動滾筒和改向滾筒處應當設防護欄。

第五百七十二條 帶式輸送機設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避開采空區和工程地質不良地段,特殊情況下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二)帶式輸送機棧橋應當設人行通道,坡度大於5°的人行通道應當有防滑措施。

(三)跨越設備或者人行道時,必須設置防物料撒落的安全保護設施。

(四)除移置式帶式輸送機外,露天設置的帶式輸送機應當設防護設施。

(五)在轉載點和機頭處應當設置消防設施。

(六)帶式輸送機沿線應當設檢修通道和防排水設施。

第五百七十三條 帶式輸送機啟動時應當有聲光報警裝置,運行時嚴禁運送工具、材料、設備和人員。停機前後必須巡查托輥和輸送帶的運行情況,發現異常及時處理。檢修時應當停機閉鎖。

第五章 排  土

第五百七十四條 排土場位置的選擇,應當保證排棄土岩時,不致因大塊滾落、滑坡、塌方等威脅采場、工業場地、居民區、鐵路、公路、農田和水域的安全。    

排土場位置選定後,應當進行地質測繪和工程、水文地質勘探,以確定排土參數。

第五百七十五條 當出現滑坡征兆或者其他危險時,必須停止排土作業,采取安全措施。

第五百七十六條 鐵路排土線路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基麵向場地內側按段高形成反坡。

(二)排土線設置移動停車位置標誌和停車標誌。

第五百七十七條 列車在排土線路的卸車地段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列車進入排土線後,由排土人員指揮列車運行。機械排土線的列車運行速度不得超過20km/h;人工排土線不得超過15km/h;接近路端時,不得超過5km/h。

(二)嚴禁運行中卸土。

(三)新移設線路,首次列車嚴禁牽引進入。

(四)翻車時2人操作,操作人員位於車廂內側。

(五)采用機械化作業清掃自翻車,人工清掃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六)卸車完畢,在排土人員發出出車信號後,列車方可駛出排土線。

第五百七十八條 單鬥挖掘機排土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受土坑的坡麵角不得大於70°,嚴禁超挖。

(二)挖掘機至站立台階坡頂線的安全距離:

1.台階高度10m 以下為6m;

2.台階高度11~15m 為8m;

3.台階高度16~20m 為11m;

4.台階高度超過20m 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七十九條 礦用卡車排土場及排棄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排土場卸載區,必須有連續的安全擋牆,車型小於240t時安全擋牆高度不得低於輪胎直徑的0.4倍,車型大於240t時安全擋牆高度不得低於輪胎直徑的0.35倍。不同車型在同一地點排土時,必須按最大車型的要求修築安全擋牆,特殊情況下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二)排土工作麵向坡頂線方向應當保持3%~5%的反坡。

(三)應當按規定順序排棄土岩,在同一地段進行卸車和排土作業時,設備之間必須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四)卸載物料時,礦用卡車應當垂直排土工作線;嚴禁高速倒車、衝撞安全擋牆。

第五百八十條 推土機、裝載機排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司機必須隨時觀察排土台階的穩定情況。

(二)嚴禁平行於坡頂線作業。

(三)與礦用卡車之間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四)嚴禁以高速衝擊的方式鏟推物料。

第五百八十一條 排土機排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排土機必須在穩定的平盤上作業,外側履帶與台階坡頂線之間必須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二)工作場地和行走道路的坡度必須符合排土機的技術要求。

第五百八十二條 排土場卸載區應當有通信設施或者聯絡信號,夜間應當有照明。

第六章 邊  坡

第五百八十三條 露天煤礦應當進行專門的邊坡工程、地質勘探工程和穩定性分析評價

應當定期巡視采場及排土場邊坡,發現有滑坡征兆時,必須設明顯標誌牌。對設有運輸道路、采運機械和重要設施的邊坡,必須及時采取安全措施。

發生滑坡後,應當立即對滑坡區采取安全措施,並進行專門的勘查、評價與治理工程設計。

第五百八十四條 非工作幫形成一定範圍的到界台階後,應當定期進行邊坡穩定分析和評價,對影響生產安全的不穩定邊坡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五百八十五條 工作幫邊坡在臨近最終設計的邊坡之前,必須對其進行穩定性分析和評價。當原設計的最終邊坡達不到穩定的安全係數時,應當修改設計或者采取治理措施。

第五百八十六條 露天煤礦的長遠和年度采礦工程設計,必須進行邊坡穩定性驗算。達不到邊坡穩定要求時,應當修改采礦設計或者製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八十七條 采場最終邊坡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掘作業必須按設計進行,坡底線嚴禁超挖。

(二)臨近到界台階時,應當采用控製爆破。

(三)最終煤台階必須采取防止煤風化、自然發火及沿煤層底板滑坡的措施。

第五百八十八條 排土場邊坡管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定期對排土場邊坡進行穩定性分析,必要時采取防治措施。

(二)內排土場建設前,查明基底形態、岩層的賦存狀態及岩石物理力學性質,測定排棄物料的力學參數,進行排土場設計和邊坡穩定計算,清除基底上不利於邊坡穩定的鬆軟土岩。

(三)內排土場最下部台階的坡底與采掘台階坡底之間必須留有足夠的安全距離。

(四)排土場必須采取有效的防排水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水流入排土場。

  • 防治水和防滅火

  • 防 治 水

第五百八十九條 每年雨季前必須對防排水設施作全麵檢查,並製定當年的防排水措施。檢修防排水設施、新建的重要防排水工程必須在雨季前完工。

第五百九十條 對低於當地曆史最高洪水位的設施,必須按規定采取修築堤壩、溝渠,疏通水溝等防洪措施。

第五百九十一條 地表及邊坡上的防排水設施應當避開有滑坡危險的地段。排水溝應當經常檢查、清淤,不應滲漏、倒灌或者漫流。當采場內有滑坡區時,應當在滑坡區周圍采取截水措施;當水溝經過有變形、裂縫的邊坡地段時, 應當采取防滲措施。

排土場應當保持平整,不得有積水,周圍應當修築可靠的截泥、防洪和排水設施。

第五百九十二條 用露天采場深部做儲水池排水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備用水泵的能力不得小於工作水泵能力的50%。

第五百九十三條 地層含水影響采礦工程正常進行時,應當進行疏幹,疏幹工程應當超前於采礦工程。

因疏幹地層含水地麵出現裂縫、塌陷時,應當圈定範圍加以防護、設置警示標誌,並采取安全措施; (半)地下疏幹泵房應當設通風裝置。

第五百九十四條 地下水影響較大和已進行疏幹排水工程的邊坡,應當進行地下水位、水壓及湧水量的觀測,分析地下水對邊坡穩定的影響程度及疏幹的效果,並製定地下水治理措施。因地下水水位升高,可能造成排土場或者采場滑坡時,必須進行地下水疏幹。

  • 防 滅 火

第五百九十五條 必須製定地麵和采場內的防滅火措施。所有建築物、煤堆、排土場、倉庫、油庫、爆炸物品庫、木料廠等處的防火措施和製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

露天煤礦內的采掘、運輸、排土等主要設備,必須配備滅火器材,並定期檢查和更換。

第五百九十六條 開采有自然發火傾向的煤層或者開采範圍內存在火區時,必須製定防滅火措施。

第八章 電  氣

  • 一 般 規 定

第五百九十七條 露天煤礦的各種電氣設備、電力和通信係統的設計、安裝、驗收、運行、檢修、試驗等工作,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五百九十八條 采場內的主排水泵站必須設置備用電源,當供電線路發生故障時,備用電源必須能擔負最大排水負荷。

第五百九十九條 向采場內的移動式高壓電動設備供電的變壓器嚴禁中性點直接接地;當采用中性點經限流電阻接地方式供電時,且流經單相接地故障點的電流應當限製在200A以內,必須裝設兩段式中性點零序電流保護。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還應當裝設單相接地保護。

第六百條 執行電氣檢修作業,必須停電、驗電、放電,掛接三相短路接地線,裝設遮欄並懸掛標示牌。

  • 變電所(站)和配電設備

第六百零一條 變電站(移動站)設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場變電站應當使用不燃性材料修建,站內變電裝置與牆的距離不得小於0.8m,距頂部不得小於1m。變電站的門應當向外開,門口懸掛警示牌。

(二)采場變電站、非全封閉式移動變電站,四周應當設有圍牆或者柵欄。

(三)必須對變電站、移動變電站、開關箱、分支箱統一編號,門必須加鎖,並設安全警示標誌。變電站內的設備應當編號,並注明負荷名稱,必須設有停、送電標誌。

(四)移動變電站箱體應當有保護接地。

(五)無人值班的變電站、移動變電站至少每2周巡視一次。

(六)變電站室內必須配備合格的檢測和絕緣用具。

第六百零二條 移動變電站進線戶外主隔離開關必須上鎖,饋出側隔離開關與斷路器之間必須有可靠的機械或者電氣閉鎖。

  • 架空輸電線和電纜

第六百零三條 采場內架空線路敷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固定供電線路和通信線路應當設置在穩定的邊坡上。

(二)高壓架空輸電線截麵不得小於35mm2,低壓架空輸電線截麵不得小於25mm2。由架空線向移動式高壓電氣設備和移動變電站供電的分支線路應當采用橡套電纜。

(三)架設在同一電杆上的高低壓輸(配)電線路不得多於兩回;對於直線杆,上下橫擔的距離不得小於800mm;對於轉角杆,上下橫擔的距離不得小於500mm (10kV線路及以下)。同一電杆上的高壓線路,應當由同一電壓等級的電源供電。垂直向采場供電的配電線路,同一杆上隻能架設一回。

(四)架空線下嚴禁停放礦用設備,嚴禁堆置剝離物和煤炭等物料。

第六百零四條 在最大下垂度的情況下,架空線路到地麵和接觸網的垂直距離必須符合表23的要求。

表23 架空線與地麵及設施的安全距離m

電壓等級/kV

<1

1~10

35

采場和排土場

6

6.5

7

人難以通行和地麵運輸必須通行的地點

5

5.5

6

台階坡麵

3

4.5

5

配電線和接觸網的平麵交叉點

2

2

3

鐵路與配電線路的平麵交叉點

7.5

7.5

7.5

第六百零五條 移動金屬塔架和大型設備通過架空線以及在架空輸配電線附近作業的機械設備,其最高(最遠)點至電線的垂直(水平)距離,應當符合表24的要求。

第六百零六條 挖掘機作業不得影響和破壞電纜線、電杆或者其他支架基礎的安全,不得損傷接地導體和接地線。

第六百零七條 台階上6~10kV 的架空輸配電線最邊上的導線,在沒有偏差的情況下,至接觸網最近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285m,至鐵路路肩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2m。

表24 設備距離架空線的安全距離

電壓等級/kV

最小距離/m

≤6

0.7

10

1.0

35

2.5

66

3.0

110

3.5

第六百零八條 電壓小於10kV的輸配電線,允許采用移動電杆,移動電杆之間的距離不應大於50m,特殊情況應當根據計算確定。

第六百零九條 敷設橡套電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避開火區、水塘、水倉和可能出現滑坡的地段。

(二)跨台階敷設電纜應當避開有傘簷、浮石、裂縫等的地段。

(三)新投入的高壓電纜,使用前必須進行絕緣試驗;修複後的高壓電纜必須進行絕緣試驗;運行高壓電纜每年雷雨前應當進行預防性試驗。

(四)電纜接頭應當采用熱縮或者冷補修複,其強度和導電性能不低於原要求。

(五)纏繞在卷筒(盤)上電纜載流量的計算符合相關要求,溫升不超過要求。

(六)電纜穿越鐵路、公路時,必須采取防護措施,嚴禁設備碾壓電纜。

  • 電氣設備保護和接地

第六百一十條 高壓配電線路應當裝設過負荷、短路、漏電保護;低壓配電線路應當裝設短路和單相接地(漏電)保護;高壓電動機應當裝設短路、過負荷、漏電和欠壓釋放保護;低壓電動機應當裝設過流、短路保護;中性點接地的變壓器必須裝設接地保護;低壓電力係統的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時,必須裝設接地保護。

第六百一十一條 變(配)電設施、油庫、爆炸物品庫、高大或者易受雷擊的建築,必須裝設防雷電裝置,每年雨季前檢驗1次。

第六百一十二條 電氣保護檢驗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電氣保護裝置使用前必須按規定進行檢驗,並做好記錄。

(二)運行中每年至少對保護做1次檢驗,漏電保護6個月1次,負荷調整、線路變動應當及時檢驗。

(三)接地係統每月檢查1次,每年至少檢測1次,並做好記錄。

第六百一十三條 采場必須選用戶外型電氣設備,所有高、低壓電氣設備裸露導電體必須有安全防護。

第六百一十四條 變電所(站)的各種繼電保護裝置每2年至少做1次試驗。

第六百一十五條 變電所開關跳閘後,應當立即報告調度人員,經查詢,可試送1次;若仍跳閘,不得強行送電,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後,方可送電。

第六百一十六條 接地和接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場的架空線主接地極不得少於2組。主接地極應當設在電阻率低的地方,每組接地電阻值不得大於4Ω,在土壤電阻率大於1000Ωmm2/m 的地區,不得超過30Ω。移動設備與架空線接地極之間的電阻值不得大於1Ω。接地線和設備的金屬外殼的接觸電壓不得大於36V。

(二)高壓架空線的接地線應當使用截麵大於35mm2的鋼絞線。

(三)采用橡套電纜的專用接地芯線必須接地或者接零,嚴禁接地線作電源線。

(四)50V 以上的交流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構架等必須接地。

(五)連接電氣設備與接地母線應當使用截麵不小於50mm2的耐腐蝕的鐵線,嚴禁電氣設備的接地線串聯接地,嚴禁用金屬管道或者電纜金屬護套作為接地線。

(六)低壓接地係統的架空線路的終端和支線的終端必須重複接地,交流線路零線的重複接地必須用獨立的人工接地體,不得與地下金屬管網相連接。

第五節 電氣設備操作、維護和調整

第六百一十七條 嚴禁帶電檢修、移動電氣設備。對設備進行帶電調試、測試、試驗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移動帶電電纜時,必須檢查確認電纜沒有破損,並穿戴好絕緣防護用品。

采用快速插接式的高壓電纜頭嚴禁帶電插拔。

第六百一十八條 操作電氣設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非專職和非值班人員,嚴禁操作電氣設備。

(二)操作高壓電氣設備回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穿電工絕緣靴或者站在絕緣台上。

(三)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必須有合格的絕緣。

(四)操作人員身體任何部分與電氣設備裸露帶電部分的最小距離應當執行國家相關標準。

第六百一十九條 檢修多用戶使用的輸配電線路時,應當製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二十條 采場內(變電站、所及以下)配電線路的停送電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計劃停送電嚴格執行工作票、操作票製度。

(二)非計劃停送電,應當經調度同意後執行,並雙方做好停送電記錄。

(三)事故停電,執行先停電,後履行停電手續,采取安全措施做好記錄。

(四)嚴禁約時停送電。

第六百二十一條 高壓變配電設備和線路的檢修及停送電,必須嚴格執行停電申請和工作票製度。停電線路維修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由負責人統一指揮。

(二)必須有明顯的斷開點,該線路斷開的電源開關把手,必須專人看管或者加鎖,並懸掛警示牌。

(三)停電後必須驗電,並掛好接地線。

(四)作業時必須有專人監護。

(五)確認所有作業完畢後,摘除接地線和警示牌,由負責人檢查無誤後通知調度恢複送電。

第六百二十二條 雷電或者雷雨時,嚴禁進行倒閘操作,嚴禁操作跌落開關。

  • 爆炸物品庫和炸藥加工區安全配電

第六百二十三條 爆炸物品庫房區和加工區的10kV及以下的變電所,可采用戶內式,但不應設在A級建築物內。

變電所與A級建築物的距離不得小於50m。

柱上變電亭與A級建築物的距離不得小於100m,與B級和D級建築物不得小於50m。

第六百二十四條 1~10kV 的室外架空線路,嚴禁跨越危險場所的建築物。其邊線與建築物的水平距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A級和B級建築物的距離,不應小於電杆間距的2/3且不應小於35m;與生產炸藥的A 級建築物的距離,不應小於50m。

(二)與D級建築物的距離不應小於電杆高的185倍。

第六百二十五條 變(配)電所至有爆炸危險的工房(庫房)的380V/220V 級配電線路,必須采用金屬鎧裝交聯電纜,其額定電壓不低於500V,中性線的額定電壓與相線相同,並在地下敷設。

電纜埋地長度不應小於15m。電纜的入戶端金屬外皮或者裝電纜的鋼管應當接地。在電纜與架空線的連接處應當裝設防雷電裝置。防雷電裝置與電纜金屬外皮、鋼管、絕緣鐵腳應當並聯一起接地,其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

低壓配電應當采用TN-S係統。

第六百二十六條 有爆炸危險場所中的金屬設備、管道和其他導電物體,均應當接地,其防靜電的接地電阻不得大於100Ω。該接地裝置與電氣設備的、防雷電的接地裝置共用,此時接地電阻值取其中最小值。根據具體情況,還應當采用其他的防靜電措施。

  • 照明和通信

第六百二十七條 固定式照明燈具使用的電壓不得超過220V,手燈或者移動式照明燈具的電壓應當小於36V,在金屬容器內作業用的照明燈具的電壓不得超過24V。

在同一地點安裝不同照明電壓等級的電源插座時,應當有明顯區別標誌。

第六百二十八條 必須配置能夠覆蓋整個開采範圍的無線對講係統,有基站的必須配備不間斷電源,同時配置其他的有線或者無線應急通信係統;調度室與附近急救中心、消防機構、上級生產指揮中心的通信聯係必須裝設有線電話。

第九章 設 備 檢 修

第六百二十九條 檢修前,應當選擇堅實平坦的地麵停放,因故障不能移動的設備應當采取防止溜車措施,輪式設備必須安放止輪器。

第六百三十條 檢修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檢修時必須執行掛牌製度,在控製位置懸掛《正在檢修,嚴禁啟動《警示牌。

(二)檢修時必須設專人協調指揮。多工種聯合檢修作業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三)在設備的隱蔽處及通風不暢的空間內檢修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並設專人監護。

(四)檢查和診斷運動、鉸接、高溫、有壓、帶電、彈性儲能等危險部位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檢修前必須切斷相應的動力源,釋放壓力。

(五)在帶式輸送機上更換、維修輸送帶時,應當製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三十一條 檢修用電設備的高壓進線和總隔離開關櫃時,必須執行停送電製度。

檢修設備高壓線路時,必須切斷相應的斷路器和拉開隔離開關,並進行驗電、放電、掛接短路接地線。

第六百三十二條 拆裝高溫(>40℃)或者低溫(<-15℃)部件時,必須采取防護措施,嚴禁人體直接接觸。

第六百三十三條 電焊、氣焊、切割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場地通風良好,無易燃、易爆物品。

(二)各類氣瓶要距明火10m 以上,氧氣瓶距乙炔瓶5m 以上。在重點防火、防爆區焊接作業時,辦理用火審批單,並製定防火、防爆措施。

(三)在焊接或者切割盛放過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情況不明物品的容器時,應當製定安全措施。

(四)進入設備或者容器內部焊接、切割時,在確認無易燃、易爆氣體或者物品,采取安全措施後,方可作業。

(五) 各種氣瓶連接處、膠管接頭、減壓器等, 嚴禁沾染油脂。

(六)電焊機及電焊用具的絕緣必須合格,電焊機外殼接地。

第六百三十四條 吊裝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吊裝作業區四周設置明顯標誌,夜間作業有足夠的照明。

(二)嚴禁超載吊裝和起吊重量不明的物體;嚴禁使用一根

繩索掛2個吊點;嚴禁繩索與棱角直接接觸。

(三)2台及以上起重機起吊同一物體時,負載分配應當合理,單機載荷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的80%。

第六百三十五條 高處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

(二)使用梯子時,支承必須牢固,並有防滑措施,嚴禁墊高使用。

(三)采取可靠的防止人員墜落措施,有條件時應當設置防護網或者防護圍欄。

(四)人員站立位置及扶手采取防滑措施。

(五)防止物體墜落,嚴禁拋擲工具和器材。

(六)在有墜落危險的下方嚴禁其他人員停留或者作業。

第六百三十六條 檢修礦用卡車必須編製作業規程,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廂鬥舉升維修過程中,設定警戒區,嚴禁人員進入。

(二)廂鬥舉起後,采用剛性支撐或者安全索固定廂鬥,嚴禁利用舉升缸支撐作業。

(三)在車上進行焊接和切割作業時,要防止火花濺落到下方作業區或者油箱。必要時,應當采取防護措施。

(四)必須製定專門的檢修輪胎安全技術措施。

[NextPage第五編 職業病危害防治]

第五編 職業病危害防治

  • 職業病危害管理

第六百三十七條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報告職業病危害因素。

第六百三十八條 煤礦企業應當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配備監測人員和設備。

煤礦企業應當每年進行一次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3年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煤礦企業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從業人員公布。

第六百三十九條 煤礦企業應當為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個體防護用品, 並指導和督促其正確使用。

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防塵或者防毒等個體防護用品。

  • 粉 塵 防 治

第六百四十條 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總粉塵、呼吸性粉塵)濃度應當符合表25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

25 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濃度要求

粉塵種類

遊離SiO2含量/%

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mg·m-3)

總塵

呼塵

煤塵

<10

4

2.5

矽塵

10~50

1

0.7

50~80

0.7

0.3

≥80

0.5

0.2

水泥塵

<10

4

1.5

注: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是以時間加權數規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許接觸濃度。

第六百四十一條 粉塵監測應當采用定點監測、個體監測方法。

第六百四十二條 煤礦必須對生產性粉塵進行監測,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總粉塵濃度,井工煤礦每月測定2次;露天煤礦每月測定1次。粉塵分散度每6個月測定1次。

(二)呼吸性粉塵濃度每月測定1次。

(三)粉塵中遊離SiO2 含量每6個月測定1次,在變更工作麵時也必須測定1次。

(四)開采深度大於200m 的露天煤礦,在氣壓較低的季節應當適當增加測定次數。

第六百四十三條 粉塵監測采樣點布置應當符合表26的要求。

26 粉塵監測采樣點布置

類別

生產工藝

測塵點布置

采煤工作麵

司機操作采煤機、打眼、人工落煤及攉煤

工人作業地點

多工序同時作業

回風巷距工作麵10~15m處

掘進工作麵

司機操作掘進機、打眼、裝岩(煤)、錨噴支護

工人作業地點

多工序同時作業(爆破作業除外)

距掘進頭10~15m回風側

其他場所

翻罐籠作業、巷道維修、轉載點

工人作業地點

露天煤礦

穿孔機作業、挖掘機作業

下風側3~5m處

司機操作穿孔機、司機操作挖掘機、汽車運輸

操作室內

地麵作業場所

地麵煤倉、儲煤場、輸送機運輸等處進行生產作業

作業人員活動範圍內

第六百四十四條 礦井必須建立消防防塵供水係統,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當在地麵建永久性消防防塵儲水池,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少於200m3的水量。備用水池貯水量不得小於儲水池的一半。

(二)防塵用水水質懸浮物的含量不得超過30mg/L,粒徑不大於0.3mm,水的pH 值在6~9範圍內,水的碳酸鹽硬度不超過3mmol/L。

(三)沒有防塵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麵不得生產。主要運輸巷、帶式輸送機斜井與平巷、上山與下山、采區運輸巷與回風巷、采煤工作麵運輸巷與回風巷、掘進巷道、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載點等地點必須敷設防塵供水管路,並安設支管和閥門。防塵用水應當過濾。水采礦井不受此限。

第六百四十五條 井工煤礦采煤工作麵應當采取煤層注水防塵措施,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一)圍岩有嚴重吸水膨脹性質,注水後易造成頂板垮塌或者底板變形;地質情況複雜、頂板破壞嚴重,注水後影響采煤安全的煤層。

(二)注水後會影響采煤安全或者造成勞動條件惡化的薄煤層。

(三)原有自然水分或者防滅火灌漿後水分大於4%的煤層。

(四)孔隙率小於4%的煤層。

(五)煤層鬆軟、破碎,打鑽孔時易塌孔、難成孔的煤層。

(六)采用下行垮落法開采近距離煤層群或者分層開采厚煤層,上層或者上分層的采空區采取灌水防塵措施時的下一層或者下一分層。

第六百四十六條 井工煤礦炮采工作麵應當采用濕式鑽眼、衝洗煤壁、水炮泥、出煤灑水等綜合防塵措施。

第六百四十七條 采煤機必須安裝內、外噴霧裝置。割煤時必須噴霧降塵,內噴霧工作壓力不得小於2MPa,外噴霧工作壓力不得小於4MPa,噴霧流量應當與機型相匹配。無水或者噴霧裝置不能正常使用時必須停機;液壓支架和放頂煤工作麵的放煤口,必須安裝噴霧裝置,降柱、移架或者放煤時同步噴霧。破碎機必須安裝防塵罩和噴霧裝置或者除塵器。

第六百四十八條 井工煤礦采煤工作麵回風巷應當安設風流淨化水幕。

第六百四十九條 井工煤礦掘進井巷和硐室時,必須采取濕式鑽眼、衝洗井壁巷幫、水炮泥、爆破噴霧、裝岩(煤)灑水和淨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

第六百五十條 井工煤礦掘進機作業時,應當采用內、外噴霧及通風除塵等綜合措施。掘進機無水或者噴霧裝置不能正常使用時,必須停機。

第六百五十一條 井工煤礦在煤、岩層中鑽孔作業時,應當采取濕式降塵等措施。在凍結法鑿井和在遇水膨脹的岩層中不能采用濕式鑽眼(孔)、突出煤層或者鬆軟煤層中施工瓦斯抽采鑽孔難以采取濕式鑽孔作業時,可以采取幹式鑽孔(眼),並采取除塵器除塵等措施。

第六百五十二條 井下煤倉(溜煤眼)放煤口、輸送機轉載點和卸載點,以及地麵篩分廠、破碎車間、帶式輸送機走廊、轉載點等地點,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者除塵器,作業時進行噴霧降塵或者用除塵器除塵。

第六百五十三條 噴射混凝土時,應當采用潮噴或者濕噴工藝,並配備除塵裝置對上料口、餘氣口除塵。距離噴漿作業點下風流100m 內,應當設置風流淨化水幕。

第六百五十四條 露天煤礦的防塵工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設置加水站(池)。

(二)穿孔作業采取捕塵或者除塵器除塵等措施。

(三)運輸道路采取灑水等降塵措施。

(四)破碎站、轉載點等采用噴霧降塵或者除塵器除塵。

  • 熱 害 防 治

第六百五十五條 當采掘工作麵空氣溫度超過26℃、機電設備硐室超過30℃時,必須縮短超溫地點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並給予高溫保健待遇。

當采掘工作麵的空氣溫度超過30℃、機電設備硐室超過34℃時,必須停止作業。

新建、改擴建礦井設計時,必須進行礦井風溫預測計算,超溫地點必須有降溫設施。

第六百五十六條 有熱害的井工煤礦應當采取通風等非機械製冷降溫措施。無法達到環境溫度要求時,應當采用機械製冷降溫措施。

  • 噪 聲 防 治

第六百五十七條 作業人員每天連續接觸噪聲時間達到或者超過8h的,噪聲聲級限值為85dB(A)。每天接觸噪聲時間不足8h的,可以根據實際接觸噪聲的時間,按照接觸噪聲時間減半、噪聲聲級限值增加3dB(A)的原則確定其聲級限值。

第六百五十八條 每半年至少監測1次噪聲。井工煤礦噪聲監測點應當布置在主要通風機、空氣壓縮機、局部通風機、采煤機、掘進機、風動鑿岩機、破碎機、主水泵等設備使用地點。露天煤礦噪聲監測點應當布置在鑽機、挖掘機、破碎機等設備使用地點。

第六百五十九條 應當優先選用低噪聲設備,采取隔聲、消聲、吸聲、減振、減少接觸時間等措施降低噪聲危害。

  • 有害氣體防治

第六百六十條 監測有害氣體時應當選擇有代表性的作業地點,其中包括空氣中有害物質濃度最高、作業人員接觸時間最長的地點。應當在正常生產狀態下采樣。

第六百六十一條 氧化氮、一氧化碳、氨、二氧化硫至少每3個月監測1次,硫化氫至少每月監測1次。

第六百六十二條 煤礦作業場所存在硫化氫、二氧化硫等有害氣體時,應當加強通風降低有害氣體的濃度。在采用通風措施無法達到作業環境標準時,應當采用集中抽取淨化、化學吸收等措施降低硫化氫、二氧化硫等有害氣體的濃度。

  • 職業健康監護

第六百六十三條 煤礦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業人員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檔案,並將檢查結果書麵告知從業人員。

第六百六十四條 接觸職業病危害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周期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接觸粉塵以煤塵為主的在崗人員,每2年1次。

(二)接觸粉塵以矽塵為主的在崗人員,每年1次。

(三)經診斷的觀察對象和塵肺患者,每年1次。

(四) 接觸噪聲、高溫、毒物、放射線的在崗人員, 每年1次。

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退休人員,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百六十五條 對檢查出有職業禁忌症和職業相關健康損害的從業人員,必須調離接害崗位,妥善安置;對已確診的職業病人,應當及時給予治療、康複和定期檢查,並做好職業病報告工作。

第六百六十六條 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從事接塵作業:

(一)活動性肺結核病及肺外結核病。

(二)嚴重的上呼吸道或者支氣管疾病。

(三)顯著影響肺功能的肺髒或者胸膜病變。

(四)心、血管器質性疾病。

(五)經醫療鑒定,不適於從事粉塵作業的其他疾病。

第六百六十七條 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從事井下工作:

(一)本規程第六百六十六條所列病症之一的。

(二)風濕病(反複活動)。

(三)嚴重的皮膚病。

(四)經醫療鑒定,不適於從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第六百六十八條 癲癇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嚴禁從事煤礦生產工作。

第六百六十九條 患有高血壓、心髒病、高度近視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適應高空(2m 以上)作業者,不得從事高空作業。

第六百七十條 從業人員需要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的,煤礦企業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從業人員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

第六百七十一條 煤礦企業應當為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從業人員離開煤礦企業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煤礦企業必須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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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編 應急救援

  • 一 般 規 定

第六百七十二條 煤礦企業應當落實應急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事故預警、應急值守、信息報告、現場處置、應急投入、救援裝備和物資儲備、安全避險設施管理和使用等規章製度,主要負責人是應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六百七十三條 礦井必須根據險情或者事故情況下礦工避險的實際需要,建立井下緊急撤離和避險設施,並與監測監控、人員位置監測、通信聯絡等係統結合,構成井下安全避險係統。

安全避險係統應當隨采掘工作麵的變化及時調整和完善,每年由礦總工程師組織開展有效性評估。

第六百七十四條 煤礦企業必須編製應急救援預案並組織評審,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後實施;應急救援預案應當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製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

應急救援預案的主要內容發生變化,或者在事故處置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存在重大問題時,及時修訂完善。

第六百七十五條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應急演練製度。應急演練計劃、方案、記錄和總結評估報告等資料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

第六百七十六條 所有煤礦必須有礦山救護隊為其服務。井工煤礦企業應當設立礦山救護隊,不具備設立礦山救護隊條件的煤礦企業,所屬煤礦應當設立兼職救護隊,並與就近的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否則,不得生產。

礦山救護隊到達服務煤礦的時間應當不超過30min。

第六百七十七條 任何人不得調動礦山救護隊、救援裝備和救護車輛從事與應急救援無關的工作,不得挪用緊急避險設施內的設備和物品。

第六百七十八條 井工煤礦應當向礦山救護隊提供采掘工程平麵圖、礦井通風係統圖、井上下對照圖、井下避災路線圖、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以及應急救援預案;露天煤礦應當向礦山救護隊提供采剝、排土工程平麵圖和運輸係統圖、防排水係統圖及排水設備布置圖、井工老空區與露天礦平麵對照圖,以及應急救援預案。提供的上述圖紙和資料應當真實、準確,且至少每季度為救護隊更新一次。

第六百七十九條 煤礦作業人員必須熟悉應急救援預案和避災路線,具有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險知識。井下作業人員必須熟練掌握自救器和緊急避險設施的使用方法。

班組長應當具備兼職救護隊員的知識和能力,能夠在發生險情後第一時間組織作業人員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險。

外來人員必須經過安全和應急基本知識培訓,掌握自救器使用方法,並簽字確認後方可入井。

第六百八十條 煤礦發生險情或者事故後,現場人員應當進行自救、互救,並報礦調度室;煤礦應當立即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涉險人員撤離險區,通知應急指揮人員、礦山救護隊和醫療救護人員等到現場救援,並上報事故信息。

第六百八十一條 礦山救護隊在接到事故報告電話、值班人員發出警報後,必須在1min內出動救援。

第六百八十二條 發生事故的煤礦必須全力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及相關工作,並報請當地政府和主管部門在通信、交通運輸、醫療、電力、現場秩序維護等方麵提供保障。

  • 安 全 避 險

第六百八十三條 煤礦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井下人員應當按應急救援預案和應急指令撤離險區,在撤離受阻的情況下緊急避險待救。

第六百八十四條 井下所有工作地點必須設置災害事故避災路線。避災路線指示應當設置在不易受到碰撞的顯著位置,在礦燈照明下清晰可見,並標注所在位置。巷道交叉口必須設置避災路線標識。

巷道內設置標識的間隔距離:采區巷道不大於200m,礦井主要巷道不大於300m。

第六百八十五條 礦井應當設置井下應急廣播係統,保證井下人員能夠清晰聽見應急指令。

第六百八十六條 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額定防護時間不低於30min的隔絕式自救器。

礦井應當根據需要在避災路線上設置自救器補給站。補給站應當有清晰、醒目的標識。

第六百八十七條 采區避災路線上應當設置壓風管路,主管路直徑不小於100mm,采掘工作麵管路直徑不小於50mm,壓風管路上設置的供氣閥門間隔不大於200m。水文地質條件複雜和極複雜的礦井,應當在各水平、采區和上山巷道最高處敷設壓風管路,並設置供氣閥門。

采區避災路線上應當敷設供水管路,在供氣閥門附近安裝供水閥門。

第六百八十八條 突出礦井,以及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井下人員依靠自救器或者1次自救器接力不能安全撤至地麵的礦井,應當建設井下緊急避險設施。緊急避險設施的布局、類型、技術性能等具體設計,應當經礦總工程師審批。

緊急避險設施應當設置在避災路線上,並有醒目標識。礦井避災路線圖中應當明確標注緊急避險設施的位置、規格和種類,井巷中應當有緊急避險設施方位指示。

第六百八十九條 突出礦井必須建設采區避難硐室,采區避難硐室必須接入礦井壓風管路和供水管路,滿足避險人員的避險需要,額定防護時間不低於96h。

突出煤層的掘進巷道長度及采煤工作麵推進長度超過500m時,應當在距離工作麵500m 範圍內建設臨時避難硐室或者其他臨時避險設施。臨時避難硐室必須設置向外開啟的密閉門,接入礦井壓風管路,設置與礦調度室直通的電話,配備足量的飲用水及自救器。

第六百九十條 其他礦井應當建設采區避難硐室,或者在距離采掘工作麵1000m 範圍內建設臨時避難硐室或者其他臨時避險設施。

第六百九十一條 突出與衝擊地壓煤層,應當在距采掘工作麵25~40m 的巷道內、爆破地點、撤離人員與警戒人員所在位置、回風巷有人作業處等地點,至少設置1組壓風自救裝置;在長距離的掘進巷道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增加壓風自救裝置的設置組數。每組壓風自救裝置應當可供5~8人使用,平均每人空氣供給量不得少於0.1m3/min。

其他礦井掘進工作麵應當敷設壓風管路,並設置供氣閥門。

第六百九十二條 煤礦必須對緊急避險設施進行維護和管理,每天巡檢1次;建立技術檔案及使用維護記錄。

  • 救 援 隊 伍

第六百九十三條 礦山救護隊是處理礦山災害事故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礦山救護隊必須實行標準化、軍事化管理和24h值班。

第六百九十四條 礦山救護大隊應當由不少於2個中隊組成,礦山救護中隊應當由不少於3個救護小隊組成,每個救護小隊應當由不少於9人組成。

第六百九十五條 礦山救護隊大、中隊指揮員應當由熟悉礦山救援業務,具有相應煤礦專業知識,從事煤礦生產、安全、技術管理工作5年以上和礦山救援工作3年以上,並經過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第六百九十六條 礦山救護大隊指揮員年齡不應超過55歲,救護中隊指揮員不應超過50歲,救護隊員不應超過45歲,其中40歲以下隊員應當保持在2/3以上。指戰員每年應當進行1次身體檢查,對身體檢查不合格或者超齡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整。

第六百九十七條 新招收的礦山救護隊員,應當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齡在30周歲以下,從事井下工作1年以上。

新招收的礦山救護隊員必須通過3個月的基礎培訓和3個月的編隊實習,並經綜合考評合格後,才能成為正式隊員。

第六百九十八條 礦山救護隊出動執行救援任務時,必須穿戴礦山救援防護服裝,佩戴並按規定使用氧氣呼吸器,攜帶相關裝備、儀器和用品。

  • 救援裝備與設施

第六百九十九條 礦山救護隊必須配備救援車輛及通信、滅火、偵察、氣體分析、個體防護等救援裝備,建有演習訓練等設施。

第七百條 礦山救護隊技術裝備、救援車輛和設施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保持戰備和完好狀態。技術裝備不得露天存放,救援車輛必須專車專用。

第七百零一條 煤礦企業應當根據礦井災害特點,結合所在區域實際情況,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及物資,由主要負責人審批。重點加強潛水電泵及配套管線、救援鑽機及其配套設備、快速掘進與支護設備、應急通信裝備等的儲備。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台賬,健全其儲存、維護保養和應急調用等管理製度。

第七百零二條 救援裝備、器材、物資、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儀表,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滿足應急救援工作的特殊需要。

第五章 救 援 指 揮

第七百零三條 煤礦發生災害事故後,必須立即成立救援指揮部,礦長任總指揮。礦山救護隊指揮員必須作為救援指揮部成員,參與製定救援方案等重大決策,具體負責指揮礦山救護隊實施救援工作。

第七百零四條 多支礦山救護隊聯合參加救援時,應當由服務於發生事故煤礦的礦山救護隊指揮員負責協調、指揮各礦山救護隊實施救援,必要時也可以由救援指揮部另行指定。

第七百零五條 礦井發生災害事故後,必須首先組織礦山救護隊進行災區偵察,探明災區情況。救援指揮部應當根據災害性質,事故發生地點、波及範圍,災區人員分布、可能存在的危險因素,以及救援的人力和物力,製定搶救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礦山救護隊執行災區偵察任務和實施救援時,必須至少有1名中隊或者中隊以上指揮員帶隊。

第七百零六條 在重特大事故或者複雜事故救援現場,應當設立地麵基地和井下基地,安排礦山救護隊指揮員、待機小隊和急救員值班,設置通往救援指揮部和災區的電話,配備必要的救護裝備和器材。

地麵基地應當設置在靠近井口的安全地點,配備氣體分析化驗設備等相關裝備。井下基地應當設置在靠近災區的安全地點,設專人看守電話並做好記錄,保持與救援指揮部、災區工作救護小隊的聯絡。指派專人檢測風流、有害氣體濃度及巷道支護等情況。

第七百零七條 礦山救護隊在救援過程中遇到突發情況、危及救援人員生命安全時,帶隊指揮員有權作出撤出危險區域的決定,並及時報告井下基地及救援指揮部。

第六章 災 變 處 理

第七百零八條 處理災變事故時,應當撤出災區所有人員,準確統計井下人數,嚴格控製入井人數;提供救援需要的圖紙和技術資料;組織人力、調配裝備和物資參加搶險救援,做好後勤保障工作。

第七百零九條 進入災區的救護小隊,指戰員不得少於6人,必須保持在彼此能看到或者聽到信號的範圍內行動,任何情況下嚴禁任何指戰員單獨行動。所有指戰員進入前必須檢查氧氣呼吸器,氧氣壓力不得低於18MPa;使用過程中氧氣呼吸器的壓力不得低於5MPa。發現有指戰員身體不適或者氧氣呼吸器發生故障難以排除時,全小隊必須立即撤出。

指戰員在災區工作1個呼吸器班後,應當至少休息8h。

第七百一十條 災區偵察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偵察小隊進入災區前,應當考慮退路被堵後采取的措施,規定返回的時間,並用災區電話與井下基地保持聯絡。小隊應當按規定時間原路返回,如果不能按原路返回,應當經布置偵察任務的指揮員同意。

(二)進入災區時,小隊長在隊列之前,副小隊長在隊列之後,返回時則反之。行進中經過巷道交叉口時應當設置明顯的路標。視線不清時,指戰員之間要用聯絡繩聯結。在搜索遇險遇難人員時,小隊隊形應當與巷道中線斜交前進。

(三)指定人員分別檢查通風、氣體濃度、溫度、頂板等情況,做好記錄,並標記在圖紙上。

(四)堅持有巷必察。遠距離和複雜巷道,可組織幾個小隊分區段進行偵察。 在所到巷道標注留名, 並繪出偵察線路示意圖。

(五)發現遇險人員應當全力搶救,並護送到新鮮風流處或者井下基地。在發現遇險、遇難人員的地點要檢查氣體,並做好標記。

(六)當偵察小隊失去聯係或者沒按約定時間返回時,待機小隊必須立即進入救援,並報告救援指揮部。

(七)偵察結束後,帶隊指揮員必須立即向布置偵察任務的指揮員彙報偵察結果。

第七百一十一條 礦山救護隊在高溫區進行救護工作時,救護指戰員進入高溫區的最長時間不得超過表27的規定。

表27 救護指戰員進入高溫區的最長時間

溫度/℃

40

45

50

55

60

進入時間/min

25

20

15

10

5

第七百一十二條 處理礦井火災事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控製煙霧的蔓延,防止火災擴大。

(二)防止引起瓦斯、煤塵爆炸。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和煤塵,觀測災區的氣體和風流變化。當甲烷濃度達到2.0%以上並繼續增加時,全部人員立即撤離至安全地點並向指揮部報告。

(三)處理上、下山火災時,必須采取措施,防止因火風造成風流逆轉和巷道垮塌造成風流受阻。

(四)處理進風井井口、井筒、井底車場、主要進風巷和硐室火災時,應當進行全礦井反風。反風前,必須將火源進風側的人員撤出,並采取阻止火災蔓延的措施。多台主要通風機聯合通風的礦井反風時,要保證非事故區域的主要通風機先反風,事故區域的主要通風機後反風。采取風流短路措施時,必須將受影響區域內的人員全部撤出。

(五)處理掘進工作麵火災時,應當保持原有的通風狀態,進行偵察後再采取措施。

(六)處理爆炸物品庫火災時,應當首先將雷管運出,然後將其他爆炸物品運出;因高溫或者爆炸危險不能運出時,應當關閉防火門,退至安全地點。

(七)處理絞車房火災時,應當將火源下方的礦車固定,防止燒斷鋼絲繩造成跑車傷人。

(八)處理蓄電池電機車庫火災時,應當切斷電源,采取措施,防止氫氣爆炸。

(九)滅火工作必須從火源進風側進行。用水滅火時,水流應從火源外圍噴射,逐步逼向火源的中心;必須有充足的風量和暢通的回風巷,防止水煤氣爆炸。

第七百一十三條 封閉具有爆炸危險的火區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先采取注入惰性氣體等抑爆措施,然後在安全位置構築進、回風密閉。

(二)封閉具有多條進、回風通道的火區,應當同時封閉各條通道;不能實現同時封閉的,應當先封閉次要進回風通道,後封閉主要進回風通道。

(三)加強火區封閉的施工組織管理。封閉過程中,密閉牆預留通風孔,封孔時進、回風巷同時封閉;封閉完成後,所有人員必須立即撤出。

(四)檢查或者加固密閉牆等工作,應當在火區封閉完成24h後實施。發現已封閉火區發生爆炸造成密閉牆破壞時,嚴禁調派救護隊偵察或者恢複密閉牆;應當采取安全措施,實施遠距離封閉。

第七百一十四條 處理瓦斯(煤塵)爆炸事故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立即切斷災區電源。

(二)檢查災區內有害氣體的濃度、溫度及通風設施破壞情況,發現有再次爆炸危險時,必須立即撤離至安全地點。

(三)進入災區行動要謹慎,防止碰撞產生火花,引起爆炸。

(四)經偵察確認或者分析認定人員已經遇難,並且沒有火源時,必須先恢複災區通風,再進行處理。

第七百一十五條 發生煤(岩)與瓦斯突出事故,不得停風和反風,防止風流紊亂擴大災情。通風係統及設施被破壞時,應當設置風障、臨時風門及安裝局部通風機恢複通風。恢複突出區通風時,應當以最短的路線將瓦斯引入回風巷。回風井口50m 範圍內不得有火源,並設專人監視。是否停電應當根據井下實際情況決定。處理煤(岩)與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時,還必須加大災區風量,迅速搶救遇險人員。 礦山救護隊進入災區時要戴好防護眼鏡。

第七百一十六條 處理水災事故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迅速了解和分析水源、突水點、影響範圍、事故前人員分布、礦井具有生存條件的地點及其進入的通道等情況。根據被堵人員所在地點的空間、氧氣、瓦斯濃度以及救出被困人員所需的大致時間製定相應救災方案。

(二)盡快恢複災區通風,加強災區氣體檢測,防止發生瓦斯爆炸和有害氣體中毒、窒息事故。

(三)根據情況綜合采取排水、堵水和向井下人員被困位置打鑽等措施。

(四)排水後進行偵察搶險時,注意防止冒頂和二次突水事故的發生。

第七百一十七條 處理頂板事故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迅速恢複冒頂區的通風。如不能恢複,應當利用壓風管、水管或者打鑽向被困人員供給新鮮空氣、飲料和食物。

(二)指定專人檢查甲烷濃度、觀察頂板和周圍支護情況,發現異常,立即撤出人員。

(三)加強巷道支護,防止發生二次冒頂、片幫,保證退路安全暢通。

第七百一十八條 處理衝擊地壓事故時, 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分析再次發生衝擊地壓災害的可能性,確定合理的救援方案和路線。

(二)迅速恢複災區的通風。恢複獨頭巷道通風時,應當按照排放瓦斯的要求進行。

(三)加強巷道支護,保證安全作業空間。巷道破壞嚴重、有冒頂危險時,必須采取防止二次冒頂的措施。

(四)設專人觀察頂板及周圍支護情況,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防止發生次生事故。

第七百一十九條 處理露天礦邊坡和排土場滑坡事故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事故現場設置警戒區域和警示牌,禁止人員進入警戒區域。

(二)救援人員和搶險設備必須從滑體兩側安全區域實施救援。

(三)應當對滑體進行觀測,發現有威脅救援人員安全的情況時立即撤離。

附  則

第七百二十條 本規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百二十一條 條款中出現的”必須””嚴禁” “應當”“可以”等說明如下: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正麵詞一般用”必須”,反麵詞用”嚴禁”;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正麵詞一般用”應當”,反麵詞一般用”不應”或不得”;

表示允許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以”。

附錄 主要名詞解釋

薄煤層 地下開采時厚度1.3m 以下的煤層;露天開采時厚度3.5m 以下的煤層。

中厚煤層 地下開采時厚度1.3~3.5m 的煤層;露天開采時厚度3.5~10m 的煤層。

厚煤層 地下開采時厚度3.5m 以上的煤層;露天開采時厚度10m 以上的煤層。

近水平煤層 地下開采時傾角8°以下的煤層;露天開采時傾角5°以下的煤層。

緩傾斜煤層 地下開采時傾角8°~25°的煤層;露天開采時傾角5°~10°的煤層。

傾斜煤層 地下開采時傾角25°~45°的煤層;露天開采時傾角10°~45°的煤層。

急傾斜煤層 地下或露天開采時傾角在45°以上的煤層。

近距離煤層 煤層群層間距離較小,開采時相互有較大影響的煤層。

井巷 為進行采掘工作在煤層或岩層內所開鑿的一切空硐。

水平 沿煤層走向某一標高布置運輸大巷或總回風巷的水平麵。

 沿一定標高劃分的一部分井田。

區段(分階段、小階段) 在階段內沿傾斜方向劃分的開采塊段。

主要運輸巷 運輸大巷、運輸石門和主要絞車道的總稱。

運輸大巷 (階段大巷、水平大巷或主要平巷)為整個開采水平或階段運輸服務的水平巷道。開鑿在岩層中的稱岩石運輸大巷;為幾個煤層服務的稱集中運輸大巷。

石門 與煤層走向正交或斜交的岩石水平巷道。

主要絞車道(中央上、下山或集中上、下山) 不直接通到地麵,為一個水平或幾個采區服務並裝有絞車的傾斜巷道。

上山 在運輸大巷向上,沿煤岩層開鑿,為1個采區服務的傾斜巷道。按用途和裝備分為:輸送機上山、軌道上山、通風上山和人行上山等。

下山 在運輸大巷向下,沿煤岩層開鑿,為1個采區服務的傾斜巷道。按用途和裝備分為:輸送機下山、軌道下山、通風下山和人行下山等。

采掘工作麵 采煤工作麵和掘進工作麵的總稱。

階簷 台階工作麵中台階的錯距。

老空 采空區、老窯和已經報廢的井巷的總稱。

采空區 回采以後不再維護的空間。

錨噴支護 聯合使用錨杆和噴混凝土或噴漿的支護。

噴體支護 噴射水泥砂漿和噴射混凝土作為井巷支護的總稱。

水力采煤 利用水力或水力機械開采和水力或機械運輸提升的機械化采煤技術。

凍結壁交圈 各相鄰凍結孔的凍結圓柱逐步擴大,相互連接,開始形成封閉的凍結壁的現象。

止漿岩帽 井巷工作麵預注漿時,暫留在含水層上方或前方能夠承受最大注漿壓力(壓強)並防止向掘進工作麵漏漿、跑漿的岩柱。

混凝土止漿墊 井筒工作麵預注漿時,預先在含水層上方構築的,能夠承受最大注漿壓力(壓強)並防止向掘進工作麵漏跑漿的混凝土構築物。

衝擊地壓(岩爆) 井巷或工作麵周圍煤(岩)體,由於彈性變形能的瞬時釋放而產生的突然、劇烈破壞的動力現象。常伴有煤岩體拋出、巨響及氣浪等現象。

主要風巷 總進風巷、總回風巷、主要進風巷和主要回風巷的總稱。

進風巷 進風風流所經過的巷道。為全礦井或礦井一翼進風用的叫總進風巷;為幾個采區進風用的叫主要進風巷;為1個采區進風用的叫采區進風巷,為1個工作麵進風用的叫工作麵進風巷。

回風巷 回風風流所經過的巷道。為全礦井或礦井一翼回風用的叫總回風巷;為幾個采區回風用的叫主要回風巷;為1個采區回風用的叫采區回風巷;為1個工作麵回風用的叫工作麵回風巷。

專用回風巷 在采區巷道中,專門用於回風,不得用於運料、安設電氣設備的巷道。在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區,專用回風巷內還不得行人。

采煤工作麵的風流 采煤工作麵工作空間中的風流。

掘進工作麵的風流 掘進工作麵到風筒出風口這一段巷道中的風流。

分區通風(並聯通風) 井下各用風地點的回風直接進入采區回風巷或總回風巷的通風方式。

串聯通風 井下用風地點的回風再次進入其他用風地點的通風方式。

擴散通風 利用空氣中分子的自然擴散運動,對局部地點進行通風的方式。

獨立風流 從主要進風巷分出的,經過爆炸材料庫或充電硐室後再進入主要回風巷的風流。

全風壓 通風係統中主要通風機出口側和進口側的總風壓差。

火風壓 井下發生火災時,高溫煙流流經有高差的井巷所產生的附加風壓。

局部通風 利用局部通風機或主要通風機產生的風壓對局部地點進行通風的方法。

循環風 局部通風機的回風,部分或全部再進入同一部局部通風機的進風風流中。

主要通風機 安裝在地麵的,向全礦井、一翼或1個分區供風的通風機。

輔助通風機 某分區通風阻力過大、主要通風機不能供給足夠風量時,為了增加風量而在該分區使用的通風機。

局部通風機 向井下局部地點供風的通風機。

上行通風 風流沿采煤工作麵由下向上流動的通風方式。

下行通風 風流沿采煤工作麵由上向下流動的通風方式。

瓦斯 礦井中主要由煤層氣構成的以甲烷為主的有害氣體。有時單獨指甲烷。

瓦斯(二氧化碳)濃度 瓦斯(二氧化碳)在空氣中按體積計算占有的比率,以%表示。

瓦斯湧出 由受采動影響的煤層、岩層,以及由采落的煤、矸石向井下空間均勻地放出瓦斯的現象。

瓦斯(二氧化碳)噴出 從煤體或岩體裂隙、孔洞或炮眼中大量瓦斯(二氧化碳)異常湧出的現象。在20m 巷道範圍內,湧出瓦斯量大於或等於1.0m3/min,且持續時間在8h以上時,該采掘區即定為瓦斯(二氧化碳)噴出危險區域。

煤塵爆炸危險煤層 經煤塵爆炸性試驗鑒定證明其煤塵有爆炸性的煤層。

岩粉 專門生產的、用於防止爆炸及其傳播的惰性粉末。

煤(岩)與瓦斯突出 在地應力和瓦斯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岩和瓦斯由煤體或岩體內突然向采掘空間拋出的異常的動力現象。

保護層 為消除或削弱相鄰煤層的突出或衝擊地壓危險而先開采的煤層或礦層。

石門揭煤 石門自底(頂)板岩柱穿過煤層進入頂(底)板的全部作業過程。

水淹區域 被水淹沒的井巷和被水淹沒的老空的總稱。

礦井正常湧水量 礦井開采期間,單位時間內流入礦井的水量。

礦井最大湧水量 礦井開采期間,正常情況下礦井湧水量的高峰值。主要與人為條件和降雨量有關。

安全水頭值 隔水層能承受含水層的最大水頭壓力值。

不燃性材料 受到火焰或高溫作用時,不著火、不冒煙、也不被燒焦者,包括所有天然和人工的無機材料以及建築中所用的金屬材料。

永久性爆炸物品庫 使用期限在2年以上的爆炸物品庫。

瞬發電雷管 通電後瞬時爆炸的電雷管。

延期電雷管 通電後隔一定時間爆炸的電雷管;按延期間隔時間不同,分秒延期電雷管和毫秒延期電雷管。

最小抵抗線 從裝藥重心到自由麵的最短距離。

正向起爆 起爆藥包位於柱狀裝藥的外端,靠近炮眼口,雷管底部朝向眼底的起爆方法。

反向起爆 起爆藥包位於柱狀裝藥的裏端,靠近或在炮眼底,雷管底部朝向炮眼口的起爆方法。

裸露爆破 在岩體表麵上直接貼敷炸藥或再蓋上泥土進行爆破的方法。

拒爆(瞎炮) 起爆後,爆炸材料未發生爆炸的現象。

熄爆(不完全爆炸) 爆轟波不能沿炸藥繼續傳播而中止的現象。

機車 架線電機車、蒸汽機車、蓄電池電機車和內燃機車的總稱。

電機車 架線電機車和蓄電池電機車的總稱。

單軌吊車 在懸吊的單軌上運行,由驅動車或牽引車(鋼絲繩牽引用)、製動車、承載車等組成的運輸設備。

卡軌車 裝有卡軌輪,在軌道上行駛的車輛。

齒軌機車 借助道床上的齒條與機車上的齒輪實現增加爬坡能力的礦用機車。

膠套輪機車 鋼車輪踏麵包敷特種材料以加大粘著係數提高爬坡能力的礦用機車。

提升裝置 絞車、摩擦輪、天輪、導向輪、鋼絲繩、罐道、提升容器和保險裝置等的總稱。

主要提升裝置 含有提人絞車及滾筒直徑2m 以上的提升物料的絞車的提升裝置。

提升容器 升降人員和物料的容器,包括罐籠、箕鬥、帶乘人間的箕鬥、吊桶等。

防墜器 鋼絲繩或連接裝置斷裂時,防止提升容器墜落的保護裝置。

擋車裝置 阻車器和擋車欄等的總稱。

擋車欄 安裝在上、下山,防止礦車跑車事故的安全裝置。

阻車器(擋車器) 裝在軌道側旁或罐籠、翻車機內使礦車停車、定位的裝置。

跑車防護裝置 在傾斜井巷內安設的能夠將運行中斷繩或脫鉤的車輛阻止住的裝置或設施。

最大內、外偏角 鋼絲繩從天輪中心垂直麵到滾筒的直線同鋼絲繩在滾筒上最內、最外位置到天輪中心的直線所成的角度。

常用閘 絞車正常操作控製用的工作閘。

保險閘 在提升係統發生異常現象,需要緊急停車時,能按預先給定的程序施行緊急製動裝置,也叫緊急閘或安全閘。

罐道 提升容器在立井井筒中上下運行時的導向裝置。罐道可分為剛性罐道(木罐道、鋼軌罐道、組合鋼罐道)和柔性罐道(鋼絲繩罐道)。

罐座(閘腿,罐托) 罐籠在井底、井口裝卸車時的托罐裝置。

搖台 罐籠裝卸車時與井口、馬頭門處軌道聯結用的活動平台。

礦用防爆特殊型電機車 電動機、控製器、燈具、電纜插銷等為隔爆型,蓄電池采用特殊防爆措施的蓄電池電機車。

機車製動距離 司機開始扳動閘輪或電閘手把到列車完全停止的運行距離。機車製動距離包括空行程距離和實際製動距離。

架空乘人裝置 在傾斜井巷中采用無極繩係統或架空軌道係統運送人員的一種乘人裝置,包括行人輔助器、蹬座(猴車)和單軌吊車等各種型式的乘人裝置。

移動式電氣設備 在工作中必須不斷移動位置,或安設時不需構築專門基礎並且經常變動其工作地點的電氣設備。

手持式電氣設備 在工作中必須用人手保持和移動設備本體或協同工作的電氣設備。

固定式電氣設備 除移動式和手持式以外的安設在專門基礎上的電氣設備。

帶電搬遷 設備在帶電狀態下進行搬動(移動)安設位置的操作。

礦用一般型電氣設備 專為煤礦井下條件生產的不防爆的一般型電氣設備,這種設備與通用設備比較對介質溫度、耐潮性能、外殼材質及強度、進線裝置、接地端子都有適應煤礦具體條件的要求,而且能防止從外部直接觸及帶電部分及防止水滴垂直滴入,並對接線端子爬電距離和空氣間隙有專門的規定。

礦用防爆電氣設備 係指按GB3836.1—2000標準生產的專供煤礦井下使用的防爆電氣設備。

本規程中采用的礦用防爆型電氣設備, 除了符合GB3836.1—2000的規定外,還必須符合專用標準和其他有關標準的規定,其型式包括:

1.隔爆型電氣設備d 具有隔爆外殼的防爆電氣設備,該外殼既能承受其內部爆炸性氣體混合物引爆產生的爆炸壓力,又能防止爆炸產物穿出隔爆間隙點燃外殼周圍的爆炸性混合物。

2.增安型電氣設備e 在正常運行條件下不會產生電弧、火花或可能點燃爆炸性混合物的高溫的設備結構上,采取措施提高安全程度,以避免在正常和認可的過載條件下出現這些現象的電氣設備。

3.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i 全部電路均為本質安全電路的電氣設備。所謂本質安全電路,是指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正常工作或規定的故障狀態下產生的電火花和熱效應均不能點燃規定的爆炸性混合物的電路。

4.正壓型電氣設備p 具有正壓外殼的電氣設備。即外殼內充有保護性氣體,並保持其壓力(壓強)高於周圍爆炸性環境的壓力(壓強),以阻止外部爆炸性混合物進入的防爆電氣設備。

5.充油型電氣設備o 全部或部分部件浸在油內,使設備不能點燃油麵以上的或外殼外的爆炸性混合物的防爆電氣設備。

6.充砂型電氣設備q 外殼內充填砂粒材料,使之在規定的條件下殼內產生的電弧、傳播的火焰、外殼壁或砂粒材料表麵的熱溫度,均不能點燃周圍爆炸性混合物的防爆電氣設備。

7.澆封型電氣設備m 將電氣設備或其部件澆封在澆封劑中,使它在正常運行和認可的過載或認可的故障下不能點燃周圍的爆炸性混合物的防爆電氣設備。

8.無火花型電氣設備n 在正常運行條件下,不會點燃周圍爆炸性混合物,且一般不會發生有點燃作用的故障的電氣設備。

9.氣密型電氣設備h 具有氣密外殼的電氣設備。

10.特殊型電氣設備s 異於現有防爆型式,由主管部門製訂暫行規定,經國家認可的檢驗機構檢驗證明,具有防爆性能的電氣設備。該型防爆電氣設備須報國家技術監督局備案。

檢漏裝置 當電力網路中漏電電流達到危險值時,能自動切斷電源的裝置。

欠電壓釋放保護裝置 即低電壓保護裝置,當供電電壓低至規定的極限值時,能自動切斷電源的繼電保護裝置。

阻燃電纜 遇火點燃時,燃燒速度很慢,離開火源後即自行熄滅的電纜。

接地裝置 各接地極和接地導線、接地引線的總稱。

總接地網 用導體將所有應連接的接地裝置連成的1個接地係統。

局部接地極 在集中或單個裝有電氣設備(包括連接動力鎧裝電纜的接線盒)的地點單獨埋設的接地極。

接地電阻 接地電壓與通過接地極流入大地電流值之比。

露天采場 具有完整的生產係統,進行露天開采的場所。

工作幫 由正在開采的台階部分組成的邊幫。

非工作幫 由已結束開采的台階部分組成的邊幫。

邊幫角(邊坡角) 邊幫麵與水平麵的夾角。

剝離 在露天采場內采出剝離物的作業。

剝離物 露天采場內的表土、岩層和不可采礦體。

台階 按剝離、采礦或排土作業的要求,以一定高度劃分的階梯。

平盤(平台) 台階的水平部分。

台階高度 台階上、下平盤之間的垂直距離。

坡頂線 台階上部平盤與坡麵的交線。

坡底線 台階下部平盤與坡麵的交線。

安全平盤 為保持邊幫穩定和阻攔落石而設的平盤。

折返坑線 運輸設備運行中按”之”字形改變運行方向的坑線。

原岩 未受采掘影響的天然岩體。

邊幫監測 對邊幫岩體變形及相應現象進行觀察和測定的工作。

排土線 排土場內供排卸剝離物的台階線路。

采裝 用挖掘設備鏟挖土岩並裝入運輸設備的工藝環節。

 挖掘設備站立水平低於與其配合的運輸設備站立水平進行的采裝作業。

連續開采工藝 采裝、移運和排卸作業均采用連續式設備形成連續物料流的開采工藝。

安全區 露天煤礦開采平盤上不受采裝及運輸威脅的範圍。

安全標誌 在安全區範圍設置的醒目記號和裝置。

挖掘機 用鏟鬥從工作麵鏟裝剝離物或礦產品並將其運至排卸地點卸裝的自行式采掘機械。

穿孔機 露天煤礦鑽孔的設備。

輪鬥挖掘機(輪鬥鏟) 靠裝在臂架前端的鬥輪轉動,由鬥輪周邊的鏟鬥輪流挖取剝離物或礦產品的一種連續式多鬥挖掘機。

推(排)土犁 在軌道上行駛,用側開板把剝離物外推並平整路基的排土機械。

滑坡 邊幫岩體沿滑動麵滑動的現象。

台階坡麵角 台階坡麵與水平麵的夾角。

邊坡穩定分析 分析邊坡岩體穩定程度的工作。

最終邊坡 露天采場開采結束時的邊坡。

滑體 滑坡產生的滑動岩體。

塌落 邊幫局部岩體突然片落的現象。

外部排土場 建在露天采場以外的排土場。

內部排土場 建在露天采場以內的排土場。

排土場滑坡 排土場鬆散土岩體自身的或隨基底的變形或滑動。

固定線路 長期固定不移動的運輸線路。

接觸網 沿電氣化鐵路架設的供電網路,由承力索、吊弦和接能導線等組成。

電力牽引 用電能作為鐵路運輸動力能源的牽引方式。

路塹 線路低於地麵用挖土的方法修築的路基。

粉塵 煤塵、岩塵和其他有毒有害粉塵的總稱。

呼吸性粉塵 能被吸入人體肺泡區的浮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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