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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監管

通用課件 2014-10-26 0
軟件名稱: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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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類型: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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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大小: 44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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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登陸: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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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時間: 2014-10-26
軟件簡介:

1 礦井人機環境係統概述


1.1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生產的特點


全國有金屬非金屬礦山近十萬座,其中95%為小型礦山,地下礦山占有相當比重;


我國礦產品大量需求拉動世界礦產品價格上漲,高價格又刺激國內礦產品的過度開發,重效益、輕安全的現象仍然嚴重;


違法違規行為屢禁不止 ;


社會危害極大、後果十分嚴重 ;


事發後報告不及時,施救盲目,傷亡損失加劇;


安全基礎薄弱,內部管理鬆弛;


工藝技術落後,安全條件較差;


從業人員素質亟待提高;


井下作業環境陰暗潮濕;


事故類別主要是坍塌、物體打擊、冒頂片幫、高處墜落、放炮事故、中毒窒息。


事故主要原因: “三違”、生產場所環境不良、安全設施缺少或有缺陷


事故多發於非公有製小型礦山


非金屬礦


有色礦山


黑色礦山


1.2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監管


關於監督的含義:


(1)指督察軍事。


《後漢書·荀彧傳》:“古之遣將,上設監督之重,下建副二之任。


(2)指官名。


如:清代設十三倉監督。清末學堂亦設監督。


(3)指監察、督促。


即對現場或某一特定環節﹑過程進行監視﹑督促和管理﹐使其結果能達到預定的目標。


管理就是製定,執行,檢查和改進。


管——控製;


理——規律。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監管實際上是監察、督促、檢查礦山履行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範,指出所存在的問題,限期進行整改,並不斷持續改進的過程。


1.3 金屬非金屬礦井人機環境係統


地下礦山(礦井)是一個係統:由人、機兩個部分組成,構成人機係統,並處於井下環境中,又可稱為人-機-環境係統,安全監管的目的是該係統的安全運行。


係統是由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賴的若幹部分組合而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機整體。


礦井係統屬於人工係統。


人機係統是指人和使用的機以一定的方式相互聯係構成的完成某種任務的整體。


金屬非金屬礦井人機環境係統的三要素:


人的三要素是中樞神經係統、感覺器官和行動器官;


“機”的三要素則是機器本體、顯示部分和操作部分。


人和機器雖然特征機能不同,但歸結起來都是信息輸入與輸出、信息接受、信息儲存、信息處理、執行功能和信息反饋六部分。它們的作用通過人機三要素來體現。


人機係統的三要素示意圖


安全人機工程學的基本觀點(原理):


從安全目標出發,運用人機工程學的的基本理論、觀點和方法來研究人機係統。利用有關科技成果和數據來製造“機”,使得“機”符合人的生理和心理要求;改進環境,使環境對人無害;優化人機環境係統,使三者達到最佳配合。以便作業者安全、高效、健康、舒適、方便地工作,並以最小的代價,獲得最大的經濟效果。


上述目標也是我們對地下礦山進行安全監管的目標。


2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管理原理與事故致因理論


2.1 安全管理原理


(一)係統原理


1.係統原理的含義


係統原理是現代管理學的一個最基本原理。它是指人們在從事管理工作時,運用係統理論、觀點和方法,對管理活動進行充分的係統分析,以達到管理的優化目標,即用係統論的觀點、理論和方法來認識和處理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所謂係統是由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賴的若幹部分組成的有機整體。任何管理對象都可以作為一個係統。管理係統具有6個特征,即集合性、相關性、目的性、整體性、層次性和適應性。


2.運用係統原理的原則


(1)動態相關性原則;


(2)整分合原則;


(3)反饋原則;


(4)封閉原則。


(二)人本原理


1.人本原理的含義


以人為本有兩層含義:一是一切管理活動都是以人為本展開的,人即使管理的主體,又是管理的客體,每個人都處在一定的管理層麵上,離開人就無所謂管理;二是管理活動中,作為管理對象的要素和管理係統各環節,都是需要人掌管、運作、推動和實施。


2.動用人本原理的原則


動力原則;能級原則;激勵原則。


以人為本出自唐代明君李世民:


“為政之要,惟在得人,凡事皆須務本,國以人為本。”


(三)預防原理


1.預防原理的含義


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應該做到預防為主,通過有效的管理和技術手段,減少和防止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這就是預防原理。


2.運用預防原理的原則


偶然損失原則;


因果關係原則;


3E原則;


本質安全化原則。


(四)強製原理


1.強製原理的含義


采取強製管理的手段控製人的意願和行為,使個人的活動、行為等受到安全生產管理要求的約束,從而實現有效的安全生產管理,這就是強製原理。


2.運用強製原理的原則


(1)安全第一原則。安全第一就是要求在進行生產和其他工作時把安全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要位置。


(2)監督原則。


2.2 事故致因理論


(一)事故頻發傾向理論


1919年,英國的格林伍德和伍茲把許多傷亡事故發生次數按照泊鬆分布、偏倚分布和非均等進行統計分析後發現,當發生事故的概率不存在個體差異時,一定時間內事故發生的次數服從泊鬆分布。


事故頻發傾向是指個別容易發生事故的穩定的個人內在傾向。事故頻發傾向者的存在是工業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即少數具有事故頻發傾向的工人是事故頻發傾向者,他們的存在是工業事故發生的原因。


(二)海因裏希因果連鎖理論


海因裏希將事故因果連鎖過程概括為以下5個因素:遺傳及社會環境,人的缺點,人的不安全行為或物的不安全狀態,事故,傷害。海因裏希用多米諾骨牌來形象地描述這種事故的因果連鎖關係。


①遺傳及社會環境(M)②人的缺點(P)③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H)④事故(D)⑤傷害(A)


(三)能量意外釋放理論


傷害分為兩類:第一類傷害是由於施加了局部或全身性損傷閾值的能量引起的;第二類傷害是由影響了局部或全身性能量交換引起的,主要指中毒窒息和凍傷。哈登認為,在一定條件下,某種形式的能量能否產生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的傷害取決於能量的大小、接觸能量時間長短和頻率以及力的集中程度。


(四)係統安全理論


1.在事故致因理論方麵,改變了人們隻注重操作人員的不安全行為,而忽略硬件故障在事故致因中的作用的傳統觀念,開始考慮如何通過改善物的係統可靠性來提高複雜係統的安全性,從而避免事故。


2.沒有任何一種事物是絕對安全的;任何事物中都潛伏著危險因素。


3.不可能根除一切危險源,可以減少來自現有危險性,寧可減少總的危險性而不是隻徹底去消除幾種選定的風險。


4.由於人們的認識能力有限,有時不能完全認識危險源及其風險,即使認識了現有的危險源,隨著生產技術的發展,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能源的出現,又會產生新的危險源。


安全生產法:


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


從業人員的權益保障


安全監管人員的法律責任


礦山安全生產行政許可


地下礦山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


(2)組織製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


(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


(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5)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及時、如實報告事故。


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製


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製


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職能部門安全生產責任製


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


從業人員的義務:


(1)應當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不得違章作業;


(2)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3)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從業人員的權利:


(1)有權了解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2)有權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3)有權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4)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5)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6)在事故發生後,有獲得及時搶救和醫療救治並獲得工傷保險賠付的權利;


(7)有獲得符合國家標準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8)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礦山建設項目的行政許可:


礦山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


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礦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礦山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驗收部門及其驗收人員對驗收結果負責。


礦山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


礦山職工: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不應上崗作業;每年至少接受20h的在職安全教育


礦長:依法培訓合格,取得安全任職資格證書;


新職工:地下礦的不少於72h,考試合格後由老工人帶4個月,考核合格後才能獨立工作;露天礦的不少於40h,考試合格後才能獨立工作;


“四新”人員:應對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有關人員進行專門培訓 ;


調換工作崗位或離崗3個月以上重新上崗的要重新培訓。


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18號令):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實行分級、屬地監管的原則。


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包括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


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包括的內容。


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時應當提交資料。


礦山安全法:


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


未成年人 、女職工不得從事礦山井下勞動。


礦山企業必須從礦產品銷售額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必須全部用於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不得挪作他用。礦山安全的監督和管理


礦山事故處理


法律責任


礦山安全的監督和管理:


(1)檢查礦山企業和管理企業的主管部門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 況; (2)參加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3)檢查礦山勞動條件和安全狀況; (4)檢查礦山企業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5)監督礦山企業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情況; (6)參加並監督礦山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


4 礦井人機環境係統中人的行為安全監管


4.1 人的行為特征


人的空間行為


人的側重行為


群體習慣


慣用一側


對作業的單調感


精神緊張


4.2 防止人失誤的管理措施


職業適合性


職業適合性是指人員從事某種職業應該具備的基本條件,它著重於職業對人員能力的要求。


職業適合性測試


職業適合性測試包括生理功能測試和心理功能測試兩方麵的測試。


安全教育與技能訓練


安全教育與技能訓練是防止職工產生不安全行為,防止人失誤的重要途徑。


安全教育、技能訓練的重要性,首先在於它能夠提高企業領導和廣大職工搞好事故預防工作的責任感和自覺性。


其次,安全技術知識的普及和安全技能的提高,能使廣大職工掌握工業傷害事故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提高安全操作技術水平,掌握安全檢測技術和控製技術,搞好事故預防,保護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健康。


安全教育的三個階段:


安全知識教育、安全技能教育、安全態度教育。


其他管理措施


合理安排工作任務,防止發生疲勞和使人員的心理緊張度最優;樹立良好的企業風氣,建立和諧的人際關係,調動職工的安全生產積極性;持證上崗,作業審批等。


爆破工、通風工、信號工、擁罐工、電工、金屬焊接(切割)工、礦井泵工、主扇風機操作工、主提升機操作工、絞車操作工、輸送機操作工、尾礦工、安全檢查工和礦內機動車司機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專門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5 礦井人機環境係統中“機”的安全監管 5.1礦井中的生產保障係統 監管重點及維護計劃的重點為:


提升運輸係統


通風係統


排水係統


供配電係統


充填係統


采掘係統


防滅火係統


應急係統


儀器儀表


備用設備


應預防的事故:


冒頂片幫事故、爆破事故、機械傷害事故、觸電事故、車輛傷害事故、車輛傷害事故、起重傷害事故、中毒及窒息事故、透水事故等。


5.2 提升運輸係統安全設施


水平巷道運輸係統安全設施:電機車、帶式輸送機、無軌運輸設備


斜井運輸係統安全安全設施


豎井提升係統安全設施


5.3 防排水及防滅火係統


防排水係統:一般要求、地麵防水、井下防水、井下排水設施


防滅火係統:一般要求、防自燃發火、井下滅火、火區管理


5.4 礦山安全標誌


禁止標誌16個


警告標誌16個,


指令標誌9個


路標、名牌、提示標誌12個


指導標誌2個:安全生產指導標誌、勞動衛生指導標誌


基於社會心理學中的暗示原理。


天井掘進到距上部巷道約7m時,測量人員應給出貫通位置,並在上部巷道設置警戒標誌和圍欄;


維修斜井時,應停止車輛運行,並設警戒和明顯標誌;


報廢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應及時封閉。封閉之前,入口處應設有明顯標誌,禁止人員人內。


報廢的豎井、斜井和平巷,地麵入口周圍還應設有高度不低於1.5m的柵欄,並標明原來井巷的名稱。


天井、溜井、地井和漏鬥口,應設有標誌、照明、護欄或格篩、蓋板。


地表塌陷區應設明顯標誌和柵欄,通往塌陷區的井巷應封閉,人員不應進人塌陷區和采空區。


所有升降人員的井口及提升機室,均應懸掛下列布告牌:


——每班上下井時間表;


——信號標誌;


——每層罐籠允許乘罐的人數;


——其他有關升降人員的注意事項。


停止作業並己撤除通風設備而又無貫穿風流通風的采場、獨頭上山或較長的獨頭巷道,應設柵欄和警示標誌,防止人員進入。


巷道內的電纜每隔一定距離和在分路點上,應懸掛注明編號、用途、電壓、型號、規格、起止地點等的標誌牌。


硐室內各種電氣設備的控製裝置,應注明編號和用途,並有停送電標誌。硐室入口應懸掛“非工作人員禁止人內”的標誌牌,高壓電氣設備應懸掛“高壓危險”的標誌牌,並應有照明。


主要進風巷道、進風井筒及其井架和井口建築物,主要扇風機房和壓入式輔助扇風機房,風硐及暖風道,井下電機室、機修室、變壓器室、變電所、電機車庫、炸藥庫和油庫等,均應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築,室內應有醒目的防火標誌和防火注意事項,並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


豎井梯子間的設置 要求


行人的運輸斜井應設人行道。


無軌運輸的斜坡道,應設人行道或躲避硐室。行人的無軌運輸水平巷道應設人行道。人行道的有效淨高應不小於1.9m,有效寬度不小於1.2m。


躲避硐室的間距在曲線段不超過15m,在直線段不超過30m。躲避硐室的高度不小於1.9m,深度和寬度均不小於1.0m。躲避硐室應有明顯的標誌,並保持幹淨、無障礙物。


在水平巷道和斜井中,有軌運輸設備之間以及運輸設備與支護之間的間隙,應不小於0.3m;帶式輸送機與其他設備突出部分之間的間隙,應不小於.4m;無軌運輸設備與支護之間的間隙,應不小於0.6m。


采用充填法回采采場應有良好的照明 。


水平運輸巷道人員上下車的地點,應有良好的照明和發車電鈴。


照明電壓,運輸巷道、井底車場應不超過220V;采掘工作麵、出礦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麵之間,應不超過36V;行燈電壓應不超過36V。


井下所有作業地點、安全通道和通往作業地點的人行道,都應有照明。


采掘工作麵可采用移動式電氣照明。有爆炸危險的井巷和采掘工作麵,應采用攜帶式蓄電池礦燈。炸藥庫照明應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範執行。


6 礦井人機環境係統中作業環境的安全監管


6.1 通風防塵


井下采掘工作麵進風流中的空氣成分(按體積計算),氧氣應不低於20%,二氧化碳應不高於0.5%。


入風井巷和采掘工作麵的風源含塵量,應不超過0.5mg/m3。


—按排塵風速計算,硐室型采場最低風速應不小於0.15m/s,巷道型采場和掘進巷道應不小於0.25m/s;電耙道和二次破碎巷道應不小於0.5m/s;箕鬥硐室、破碎硐室等作業地點,可根據具體條件,在保證作業地點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接觸限值符合GBZ 2規定的前提下,分別采用計算風量的排塵風速;


—有柴油設備運行的礦井,按同時作業機台數每千瓦每分鍾供風量4m3計算。


進風巷冬季的空氣溫度,應高於2℃;低於2℃時,應有暖風設施。不應采用明火直接加熱進入沒井的空氣。


6.2 含放射性元素的礦井放射性防護


通風排氡是最有效和最基本的方法;


采用壓入式通風;


在巷道壁上噴塗聚氯乙烯薄膜、乳液薄膜等。


及時密閉采空區和廢舊巷道是老礦井防氡的關鍵。


井下局部采區安裝局部淨化器。


加強職工的個體防護和職業病檢查。


7 礦井人機環境係統安全監管的執法問題


7.1 有法必依,執法必嚴


安全監管機構的職權取得必須基於法律授權;


安全監管機構的監管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


安全監管機構的行政違法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違法行為必須受到法律製裁。


7.2安全監管人員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


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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