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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地質觀測工操作規程(2013年修改版)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3-07-30 14:30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水文地質觀測工01manbetx 01manbetx (2013年修改版)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礦井水文地質觀測工必須由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術基礎知識,並經過專業技術培訓的人員擔任。
    第2條 掌握礦井水文地質觀測、試驗儀表和器具的使用方法,定期檢校、保養和使用。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嚴格遵守《測繪法》《煤礦安全01manbetx 》,按照《礦井水文地質01manbetx 》中各項技術要求及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操作、彙總水文觀測資料。
    第4條 嚴禁在水文地質觀測、計算、資料彙總、統計中弄虛作假。
三、觀測準備
    第5條 水文地質觀測應根據觀測項目及有關規定,確定觀測的內容、目的及觀測方法。
    第6條 水文地質觀測工必須備齊觀測、記錄用具。
    第7條 觀測結果必須及時記錄在專用的記錄本上,記錄本應統一編號、妥善保管。每次觀測必須記錄觀測時間、地點、位置和觀測者姓名。
    第8條 水文地質觀測結果應及時複查、核實,確保提供的地質資料真實可靠。
四、水文地質觀測
    (一)地麵水文地質觀測
    第9條 地麵水文地質觀測包括水文氣象及地麵水文地質點的觀測。地麵水文地質調查與觀測的內容要符合《礦井水文地質01manbetx 》的要求。
    第10條 地麵水文地質觀測應根據需要進行觀測。
    第11條 對地麵氣象觀測的要求:
    1、凡距離氣象台(站)較遠的礦井,應在設立的氣象觀測站內進行觀測。距離氣象台(站)較近的礦井,應設立的雨量觀測站內進行觀測。
    2、礦井氣象觀測項目,與氣象調查內容相同。
    第12條 地表水觀測。觀測項目與地表水調查內容相同。觀測時間,一般為每月一次,雨季或暴雨後根據需要增加觀測次數。
    第13條 地下水動態觀測應在下列地段網點進行觀測:
    1、對礦井生產建設有影響的含水層。
    2、影響礦井充水的地下水集中徑流帶(構造破碎帶)。
    3、可能與地表水有水力聯係的含水層。
    4、礦井先期開采的地段。
    5、在開采過程中水文地質條件可能發生變化地段。
    6、人為因素可能對礦井充水有影響的地段。
    7、疏幹邊界或隔水邊處。
    第14條 觀測點的布置,應盡量利用現有的鑽孔、井、泉觀測流量。
    第15條 觀測內容主要是水位、水溫和水質,對泉水還應觀測流量。
    第16條 觀測點應統一編號,設置固定觀測標誌,測定坐標標高。觀測點標高每年複測一次,如有變動,應隨時補測。
    第17條 觀測降水量常用的儀器為直徑20厘米的雨量器,或與雨量器口徑相匹配的雨量杯。雨量器、自計雨量計應保持清潔。要經常清除盛水器內的淤雜物,擦洗自計雨量計的虹吸管。需每日調整自計鍾、換自計紙、添加墨水、觀測儀器運轉情況。
    觀測要求:
    1、觀測降雨量記至0.1毫米,不足0.05毫米時可不作記載。曆時記至分鍾。
    2、每日降水量以早8時為每日分界,從本日8時至次日8時的降水量為本日的降水量。
    3、觀測降水量應采用定時分段觀測製,時段及其相應時間如表:
    4、非雨季可隻分一段,每日8時觀測。但降雨量大的地區或雨季高峰時,則應根據礦區(井)防洪需要規定觀測時間。
    5、降水間隔等於或小於15分鍾可看作一次降水,間隔15分鍾以上可看作兩次降水。
    第18條 降水量的量法:
    1、將儲水瓶內的水倒入量杯,量杯呈垂直狀態,使視線與量杯水麵平齊。
    2、觀測量杯中水麵的凹下麵,記至0.1毫米。每次觀測後應立即記入記錄簿中。
    3、降水量較多,不能一次量完,可分次量,將總數記入記錄簿內。
    4、每次水量待複測後方可倒去。
    5、自計雨量計應按說明書規定的操作程序和方法使用。
    第19條 降水量觀測記錄的統計:
    1、每日觀測完畢後,應檢查觀測記錄簿各段(或各次)水量記錄是否正確、齊全。發現有錯誤或不全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加以改正。
    2、月終時應在降水量統計表中填寫旬、月、日最大降水量及出現日期。
    3、自計雨量計的記錄還要作時間訂正、虹吸訂正和虹吸記錄紙傾斜訂正等工作。
    必須查清井田範圍內及其附近地麵水流係統(包括塌陷積水區)的江水、滲漏情況、疏水能力;對滲漏情況,要在井下設點定期觀測,並對地麵相關水體、水量等進行監測。必要時取水樣作全03manbetx 、放水試驗與連通試驗等工作。
    第20條 地表水位觀測站的建立,應符合以下要求:
    1、觀測站應建立在地基牢固、觀測方便並具有代表性的地點。
    2、實測觀測站基麵坐標、高程,測定不同高程的斷麵積,以便計算不同水位的過流量。
    3、實測水位標尺標高。
    4、根據水位標尺的零點標高,重新計算水位,並用紅墨水填在“水位”欄內。
    第21條 對地麵井、泉、水文鑽孔、河流、渠道、湖泊、水塘、水庫及塌陷積水區等設立的觀測站,要統一編號,所設置的固定觀測標尺及測量坐標和標高,每複測一次,發現有變化應隨時補測。
    第22條 地麵水文地質觀測必須按規定的時間同步進行,若達不到同步,則應按順序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
    第23條 地表水體的水位觀測,必須使用水位標尺或自計水位計。
    1、水位標尺讀數應讀至厘米,記載以米為單位。直接觀測讀數時,應使視線盡可能的接近水麵,讀取水麵截於水位標尺上的最近的一個讀數。當水麵落到水位標尺零點以下時,使用標尺量取的水麵到水位標尺零點距離為負數。
    2、在有風浪的情況下,應將波浪的峰頂和穀底在水位標尺上所截取的最大和最小值讀數都記下來,取其平均值。
    3、必須保證測得關鍵地形點的最高洪水位,如發現漏測,應立即在斷麵附近找出兩個以上的可靠洪水痕跡,及時測下高程。
    4、如果在斷麵附近找不到洪水痕跡,則應在斷麵上遊及下遊各找出一組洪水痕跡記錄下來。
    第24條 使用自計水位計觀測水位,應在每日8時或經指定的其它固定時間進行檢查和校正。性能良好的長期自計水位計,在水位變化不大時,可改為每2~5日檢查校正一次。自記紙應按其周期記錄形式,每個周期結束及時更換。
    檢查和校正依次按以下步驟進行:
    1、將攜帶的時鍾對準。
    2、觀測校對水位標尺的水位。
    3、在紀錄紙上記錄準確的時間和水位。
    4、調整自計水位計處於正常運轉狀態。
    第25條 井、泉和鑽孔水位觀測需遵守下列規定:
    1、在使用鉛鍾、電極、水位計或自計水位計等器具測量水位時,嚴禁使用標誌不準或滑動的測繩和電線。
    2、當測繩和電線標記與標準鋼尺的比長誤差超過1/1000時,應重新標定或更換。水位遙測儀每半年要用測繩實測檢校一次。
    3、每個測點使用固定的測量工具,不得隨意更換。必須更換時,要用新舊測量工具同時各觀測一次,並進行誤差改算。
    4、每次水位觀測要進行兩次實測和讀數讀至厘米。
    以米為單位時,估讀至小數點後二位。水準觀測取二次平均值為采用值。
    5、水井或水文鑽孔水位觀測結束後,必須妥善保護井口裝置,切實防止鑽孔被破壞和堵塞。
    6、每年必須進行一次水井和鑽孔的深度測量,發現淤堵應提請領導采取清掃措施
    第26條 觀測井、泉、鑽孔湧水量時,應根據湧水量的大小,分別采用容積法、堰測法、流速儀法、浮標法、噴水鑽孔法、流量計(水表)法等不同方法。地表水體和地下水的水位觀測工具,隻準使用測繩、鉛鍾(或電極接頭)和自計水位計、水位遙測儀等測量。
    第27條 有水堰觀測湧水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1、水堰堅固,槽(箱)內壁要光滑,不易變形。水堰要安裝在平直、坡度不大於0.5%的水流平穩的水溝內,安裝時要用水準尺找平。如必須安置在水流湍急的地點時,則必須采取消能整流措施,使流過水堰的不流保持平穩。
    2、觀測前應檢查水堰是否變形、傾斜、漏水,堰根外側通氣帶是否堵塞等。
    3、水堰內及其附近如有雜物沉積,必須清理。讀數標尺應設在堰板的迎水方向,與堰板的距離應不少於3倍的堰口高度。每次觀測至少測量兩次水頭值,取其平均值。
    第28條 用流速儀器測定湧水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根據水流速度、水深狀況,選擇不同型號的流速儀(旋杯式流速儀的測速範圍0.2~3.5米/秒。旋漿式流速儀測速範圍,一號漿適用於0.07~1.5米/秒,二號漿適用於0.3~0.5米/秒)。井下水溝內側流速和計算流量也可使用電子式防爆流速、流量儀。
    2、流速儀一般應每年校正一次,並重新選擇在河流(水溝)平直、河底比較平坦、水流平穩的地段。根據河段(水溝)實際情況布置測速垂線,然後在各測線斷麵上實測數點的點流速,取其平均值即為測線斷麵的平均流速。
    3、流速測定時,首先應確定流速垂線的數目,一般視河寬及斷麵的形狀而定。在流速有很大變化的轉折點處必須測定流速。
    第29條 在特殊條件下,如需采用浮標法測定湧水量時,應符合下列條件和要求:
    1、在難以使用流速儀或缺少測速儀器的情況下采用。
    2、浮標法的實測斷麵應選在順直且比較規則的地段,其長度為井下水溝的5~10倍;水溝水流應均勻平穩,無旋渦及回流,無阻礙水流的雜物等。
    3、實測時按下述程序進行:
    (1)選定實測地段後,按相等距離布設2~3個斷麵,即上斷麵、基斷麵(中斷麵)、下斷麵。
    (2)對每個斷麵進行橫斷麵測量。井下水溝橫斷麵測量水深不得少於3個點。
    (3)根據實測地段水的深淺選擇浮標種類,從上遊斷麵以上5~20米處投放,以便使浮標在接近上斷麵時,求出流速。
    4、浮標可采用水麵浮標及浮遊浮標。井下可用木片、乒乓球、紙片等代替水麵浮標。
    第30條 地下水溫度的觀測,應根據地下水的深度、溫度、井(孔)口徑及要求測量的精度,選用不同的觀測儀器,溫度計放在水中的時間不少於3~5分鍾,讀至0.1℃。使用高靈敏測溫儀時,需按儀器說明書的要求操作和記錄。
    第31條 對塌陷積水區和水庫,除觀測水位處,還應在地形圖上圈出積水範圍,用求積儀分段計算不同水深的麵積,求得塌陷積水區、水庫總積水量。同時,要根據地形圖和地表水係的分布情況圈定和計算該塌陷積水或水庫、塘壩的彙水麵積,以便預計不同降水強度下的可能彙水量和水位上升情況。
    (二)井下水文地質觀測
    第32條 井下水文地質觀測的任務:
    1、為礦井建設、采掘、開拓延深、改擴建提供所需的水文地質資料。
    2、在采掘過程中進行水害03manbetx 、預測和防探水。
    3、提供防治水工程中的水文地質資料。
    4、為鑽探、堵水注漿提供觀測資料。
    第33條 井下水文地質觀測的內容:
    1、礦井、水平、含水層、煤層、采區和采掘麵的湧水量觀測。
    2、井巷及采麵的突、湧、淋、滲、滴水點的水量、水質、水溫觀測。
    3、井下各類水文地質鑽孔、地質孔的水量、水位(壓)、水質、水溫的動態觀測。
    4、井巷及井下鑽孔揭露含水層、導(阻)水斷層、陷落柱、喀斯特裂隙、喀斯特暗河洞穴、湧砂點等的水文地質調查及編錄。
    5、礦井可能的充水通道的水文地質編錄。
    6、定期檢查各類防(隔)水煤柱的留設情況。
    第34條 井下湧水量的觀測,應注重觀測的連續性和精度,要求采用容積法、堰測法、流速儀法或其它先進的測水方法。
    第35條 井下湧水量的觀測在下列情況下可用容積法測量:
    1、湧水量較小且有管狀引水設備的井(孔),或備有水箱、水池等容積較大的容器時,應設置便於測量的標尺和放水用的閘閥。
    2、在井下可利用井筒、巷道作為容積時。
    3、頂幫的淋、流水可用塑料薄膜將水彙集到容器內。
    第36條 新鑿立、斜井,垂深每延深10米時,觀測一次湧水量。掘鑿至新的含水層時,雖不到規定的距離,也應在含水層的頂底板各測一次湧水量。
    第37條 觀測井巷及井下鑽孔揭露的含水層時,要確定含水層的名稱,詳細觀測、記錄含水層的產狀、厚度、岩性、成分、顏色、構造、裂隙和喀斯特發育情況,揭露點的位置、坐標、標高、出水形式、湧水量及水溫等,並采取水樣進行水質03manbetx 。必要時應進行水中環境同位素比值及特殊元素的測定。
    第38條 井筒或穿層石門揭露含水層時,要繪出頂及左、右或底及左、右三麵1:100~1:500的展開圖,應較全麵地反映含水層及頂底板的地質特征,喀斯特、導水裂隙及有意義的構造等在空間的展布情況。繪製展開圖時,兩壁應采用同一起點、同一方位、同一坡度的觀測基線。
    第39條 觀測喀斯特時,要注意其形態、方位、大小、所處標高和岩石層位及其與斷層裂隙和上下層的關係,有無充填物及充填物成分和充水狀況。
    第40條 繪製喀斯特素描圖或進行實測編錄的步驟:
    1、確定實測範圍及方向,說明喀斯特賦存的地點及相應的坐標、標高,確定素描圖的比例尺。
    2、進行實測描繪,整理清繪成圖。
    3、重點地段的喀斯特特形態除進行實測素描外,應攝影或錄相記錄。
    第41條 觀測含水層裂隙,較密集裂隙可取1~2平方米,稀疏裂隙可取4~10平方米的範圍內進行,觀測內容主要有以下幾點:
    1、應測定其產狀、長度、寬度、數量、形狀、尖滅情況,並選擇有代表性的地段,測定岩石的裂隙率。
    2、充填程度及充填物。
    3、觀察地下水活動的痕跡,繪製裂隙玫瑰圖等。
    4、測定麵積。
    第42條 開采受地下水威脅的煤層所揭露斷層,在其出水或有出水征兆時應記明斷層的位置,確定其坐標、標高,並觀測以下內容:
    1、斷層的產狀及落差。
    2、斷層帶的寬度及其力學性質。
    3、斷層兩盤含水層的岩性、厚度、破碎程度、頂底板承受的水頭壓力。
    4、斷層帶充填物的膠結程度,判斷其含水性,導水性及隔水性。
    5、出水情況、出水方式和出水部位,測定其出水量,並觀測變化趨勢。
    6、水的物理性質(溫度、顏色、氣味等)必要時取樣進行水質03manbetx 或環境同位素比值的測定。
    第43條 對於井下揭露出的出水或有出水征兆的小型褶曲構造,其觀測內容如下:
    1、褶曲的產狀及力學性質,記錄觀測點位置,確定其坐標、標高。
    2、裂隙的產狀、發育程度及充填情況。
    3、出水狀況、出水方式和出水部位,測定水量、觀察變化趨勢。
    4、水的物理性質(溫度、顏色、氣味等),並取樣進行全分析,必要時應測定環境同位素比值。
    第44條 井下探到或揭露陷落柱時,應進行下列觀測:
    1、陷落柱的位置(坐標及標高),盡量圈定其範圍。
    2、詳細觀察陷落柱內充填物地岩性、膠結程度等。
    3、湧水的陷落柱要測定湧水量,並要取水樣做水質分析。
    4、必要時要取樣進行特殊項目分析,以判斷湧水水源。
    5、用鑽孔探到陷落柱時,要做出鑽孔柱狀圖或剖麵圖。孔內如有出水現象,則要測定水量、水壓、水溫等。
    第45條 井下突、湧、淋、滴、滲水點的觀測內容如下:
    1、出水時間(年、月、日、時、分)。
    2、出水地點以巷道最近的導線點控製其位置,以便算出準確坐標、標高;突、湧水點填繪在采掘工程圖和充水性圖上。
    3、出水層位、厚度、岩性,喀斯特裂隙發育情況,出水形式、出水點頂底板圍岩壓力的顯現變化情況。
    4、出水點水的顏色、溫度、透明度、口感、氣味等物理性質,並取樣進行水質分析。
    5、周圍出水點和觀測孔的水量、水位(水壓)變化情況,判斷出水水源及影響範圍。
    第46條 井下新揭露的出水點,在湧水量尚未穩定或尚未掌握其變化規律前,連同其它有關的水文點應每天觀測一次。對潰入性的突水點,1~2小時觀測一次,以後可適當延長觀測的間隔時間,湧水量穩定後,按正常要求進行觀測。
    第47條 當采掘工作麵上方影響範圍內有地表水體、富含水層、穿過與富含水層相連通的構造斷裂帶或接近老窯積水區時,應每天觀測充水情況,掌握水量變化。
    第48條 井下疏水降壓(疏放老空水)鑽孔湧水量、水壓觀測,在湧水量、水壓穩定時,應每隔1~2小時觀測一次,湧水量、水壓基本穩定後,按正常要求進行觀測。
    第49條 對井下水文鑽孔進行水量、水位、水壓觀測的方法和要求,與地麵水文鑽孔基本相同,但應注意以下幾點:
    1、測壓用的壓力表要校驗合格,反應靈敏,最好用專用的高精度壓力表或高精度壓力傳感器進行觀測,並根據孔口標高及時換算出水位標高。
    2、鑽孔在鑽進過程中,應記錄初見湧水的孔深、水量水位(壓)等,且每進尺5~10米或按設計要求測定水量、水壓或水位。發現水量突變時,應停鑽測算孔深和進行水量、水位觀測,以了解相對隔水層的滲透性。
    第50條 噴水鑽孔水量觀測隻適用於井上、下自流鑽孔(由於噴水高度不易準確測量,故精度較差)。其方法是用量尺測出水頭上噴高度、套管內徑,計算其湧水量。
    第51條 水壓觀測應根據氣水頭壓力的大小和觀測條件,選用水頭測量方法、壓力表法等:
    1、用壓力表觀測水壓時,應將壓力表擰緊在測壓管上,不得漏水,壓力估至0.01兆帕。
    2、觀測水位時,其方法步驟依次為:
    (1)選用適當量程;
    (2)檢查工作電壓,不得低於1.32伏;
    (3)將傳感器接在測壓管上,插頭插入“輸入”插座,調零;
    (4)開測壓管閥門,待數字穩定後讀數,如為高精度壓力計應讀至98.0帕;
    (5)關閉閘門,關機拆除傳感器;
    (6)審核原始記錄,並填寫台賬、繪製圖紙,發現資料錯誤時應重新觀測。
    (三)小煤礦、老窯及老空積水區的水文地質觀測
    第52條 小煤礦、老窯、老空積水區的觀測要求:
    1、對小煤礦、老窯、老空積水區的觀測,必須安排兩人,嚴禁單人進行觀測。
    2、嚴禁擅自進入通風不良或空頂區域內觀測水情。
    3、必要時應取水樣,並作全分析。
    第53條 對於礦(井)區範圍內的小煤礦,應及時調查以下情況:
    1、井口坐標、標高。
    2、井深和到達煤岩層位。
    3、小煤礦的開采範圍、充水特征,觀水點、老空充水區、充水巷道的位置。
    4、開采上下限、湧水量及排水設施等情況。
    第54條 當井田及其鄰近範圍內有小窯時,應調查了解因小窯開采而引起的危害礦井的可能的充水因素(如小窯采掘礦井防(隔)水煤柱、越界向礦井掘井貫通、小窯向礦井排放水、報廢小窯井口未做封填處理等)。
    第55條 汛期或暴雨後要配合有關部門及時觀測地麵陷落、幹裂、喀斯特塌陷,特別是向井下充水的情況。
    第56條 小煤礦開采結束後,要收集報廢井筒的封閉日期、封填材料及深度等資料。
    (四)放水試驗與連通試驗中的觀測
    第57條 放水試驗中井上下觀測點的水位、水壓、水量的觀測,要嚴格按照設計所規定的時間和經過校測的量具、儀表進行操作。
    第58條 放水試驗前的準備工作:
    1、檢查地麵觀測孔,其內的淤積物必須低於觀測層底麵,導水應暢通,否則要注水衝洗或用液體二氧化碳洗井。
    2、檢校觀測水位、水壓、水量的儀表器具,使之符合精度及安裝要求。
    3、備齊原始記錄表:
    (1)地麵鑽孔觀測記錄表,內容包括孔號、孔口標高、觀測者、水位變化、累計降深等;
    (2)井下鑽孔水壓觀測記錄、水量表觀測記錄表,內容包括堰號(注明規格尺寸)、觀測時間(年、月、日、時、分)、水頭高、水量、觀測者和備注。
    第59條 放水試驗期間的井上、下水動態觀測,必須按設計規定的時間同步進行。
    第60條 放水試驗中的水位恢複觀測,放水試驗結束時要按設計規定 的時間和次序關閉水門,觀測其水位、水壓直至穩定。
    第61條 放水試驗開始前,必須按設計規定進行觀測孔水位、出水點水量、相關井巷湧水量背景值等的觀測。放水開始後,應每天填繪水位、水量曆時曲線圖等。
    第62條 連通試驗必須有試驗設計,建立簡易試驗室,配備化驗人員,以便及時測定示蹤劑的含量。示蹤劑的選擇和用量的確定,既要考慮連通試驗的需要,又不能對地下水質產生有害影響,且必須按照設計所規定的方法、時間和地點進行。
    第63條 采取水樣時,應在現場初步鑒定水的顏色、氣味、透明、水溫等物理性質。取樣後立即封閉裝好,並填貼標簽,送樣前應登記送樣序號。
五、原始記錄及資料成果整理
    第64條 必須使用專用的記錄本填寫水文地質觀測試驗記錄,並分頁編碼,附必要的草圖,寫明觀測地點、日期、觀測者姓名、使用儀器及編號。
    第65條 填寫各類台賬、圖表和成果表時,必須使用鋼筆或碳素筆,要求字跡工整、圖文清晰、數據準確,影響觀測資料精度的各種因素也應同時填寫在備注欄內。
    第66條 填寫以下各類水文地質觀測台賬:
    1、礦井湧量成果台賬。
    2、氣象資料台賬;
    3、地表水文地質成果台賬;
    4、鑽孔水位及井泉動態觀測台賬;
    5、抽水試驗成果台賬;
    6、礦井突水點卡片或台賬;
    7、井下水文地質鑽孔台賬;
    8、水質分析成果台賬;
    9、水源水質受汙染觀測資料台賬;
    10、水源井(孔)台賬;
    11、封閉不良好的鑽孔台賬;
    12、其它專門項目台賬。
    第67條 填繪以下各類水文地質圖紙
    1、礦井充水性圖。
    2、綜合湧水量與各種相關因素動態曲線圖。
    3、綜合水文地質圖、水文地質柱狀圖、水文地質剖麵圖、主要含水層等水位線圖、井上下防治水係統圖。
    4、專門水文地質圖,如區域水文地質圖、地下水化學圖等。
    第68條 各礦井水文地質觀測台賬、圖表應按標準化規定的內容填寫。
六、收尾工作
    第69條 發現問題及時彙報有關部門。
    第70條 認真完成觀測結果的計算、校對、分析研究工作。
    第71條 必須做好觀測儀表、工具的清點、擦拭、整理、保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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