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狗万manbet官网 !

煤礦防治水規定

作者:未知 2009-02-19 01:11 來源:本站原創

點擊下載word版本:

煤礦防治水規定
(征求意見稿)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及基礎資料
第一節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
第二節 防治水基礎資料
第三章 水文地質補充調查與勘探
第一節 水文地質補充調查
第二節 地麵水文地質觀測
第三節 井下水文地質觀測
第四節 水文地質補充勘探
第五節 地麵水文地質補充勘探
第六節 井下水文地質勘探
第四章 礦井防治水
第一節 地麵防治水
第二節 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設
第三節 建立健全排水係統
第四節 構築水閘門與水閘牆的要求
第五節 疏幹開采和帶壓開采
第六節 注漿堵水
第五章 井下探放水
第六章 水體下采煤
第七章 露天煤礦防治水
第八章 水害應急救援
第一節 應急預案及實施要求
第二節 排水恢複被淹井巷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附錄:一、本規定主要名詞解釋
二、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主要內容
三 、礦井水文地質主要圖件內容及要求
四、 含水層富水性的等級標準
五、 突水點突水量的等級標準
六、 各類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設
七、“安全隔水厚度”和“突水係數”計算公式
八、“安全水頭值”計算公式
九、 采掘工作麵水害03manbetx 預報表和預測圖模式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了加強煤礦防治水工作,有效遏製重特大水害02manbetx.com ,保障礦工生命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2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辦的各類煤礦。煤炭行業現行的各項01manbetx 、規範、標準在防治水方麵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3條 煤礦防治水工作應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原則,落實“防、堵、疏、排、截”綜合治理措施
第4條 煤礦法定代表人或煤礦主要負責人(含實際控製人,下同)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5條 煤礦必須配備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建立專業探放水隊伍。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極複雜的煤礦要設立專門防治水機構。
第6條 煤礦要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工作各級崗位責任製、水害防治技術管理製度、水害預測預報製度和水害隱患排查治理製度等。
第7條 煤礦要編製中長期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8條 煤礦井田內及周邊區域水文地質條件不清的,嚴禁進行采掘活動。礦井有透水征兆時,受水害威脅的區域要立即停止作業,03manbetx 原因,采取有效措施
第9條 煤礦要加強對職工防治水知識的培訓和教育,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和綜合素質。
第10條 煤礦要加強防治水科技攻關和新技術推廣工作,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及基礎資料

第一節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

第11條 為了有針對性地做好煤礦防治水工作,從礦區水文地質條件和井巷充水特征出發,根據礦井及其周邊是否存在老空積水、礦井受采掘破壞或影響的含水層性質和富水性及補給條件、礦井湧水和突水分布規律及水量大小、煤礦開采受水害威脅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難易程度等,把礦井水文地質劃分為簡單、中等、複雜、極複雜四種類型(見表2-1)。

表2-1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
類別
分類依據 簡單 中等 複雜 極複雜
受采掘破壞或影響的含水層 含水層性質及補給條件 受采掘破壞或影響的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層,補給條件差,補給來源少或極少。 受采掘破壞或影響的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層,補給條件一般,有一定的補給水源。 受采掘破壞或影響的主要是岩溶含水層、厚層砂礫石含水層、老空水、地表水,其補給條件好,補給水源充沛。 受采掘破壞或影響的為岩溶含水層、老空水、地表水,其補給條件很好,補給來源極其充沛,地表泄水條件差。
單位湧水量q(L/s.m) q≤0.1 0.1<q≤1.0 1.0<q≤5.0 q>5.0
礦井及周邊老空水
分布狀況 無老空積水。 存在少量老空積水,位置、範圍、積水量清楚。 存在少量老空積水,位置、範圍、積水量不清楚。 存在大量老空積水,位置、範圍、積水量不清楚。
礦井湧水量
(m3/h) 年平均Q1
年最大Q2 Q1≤180
(西北地區Q1≤90)
Q2≤300
(西北地區Q2≤210) 180<Q1≤600
(西北地區90<Q1≤180)
300<Q2≤1200
(西北地區210<Q2≤600) 600<Q1≤2100
(西北地區180<Q1≤1200)
1200<Q2≤3000
(西北地區600<Q2≤2100) Q1>2100
(西北地區Q1>1200)
Q2>3000
(西北地區Q2>2100)
突水量Q3(m3/h) 無 Q3≤600 600<Q3≤1800 Q3>1800
開采受水害
影響程度 采掘工程不受水害影響 礦井偶有突水,采掘工程受水害影響,但不威脅礦井安全 礦井時有突水,采掘工程、礦井安全受水害威脅 礦井突水頻繁,采掘工程、礦井安全受水害嚴重威脅
防治水工作
難易程度 防治水工作簡單 防治水工作簡單或易於進行 防治水工程量較大,難度較高 防治水工程量大,難度高

注:1.單位湧水量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層中有代表性的為準。
2.在單位湧水量q,礦井湧水量Q1、Q2和礦井突水量Q3中,以最大值作為分類依據。
3.同一井田煤層較多,且水文地質條件變化較大時,應分煤層進行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
第12條 煤礦要根據本規定的要求確定礦井水文地質類型,提交類型劃分報告,由企業總工程師審定。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主要內容見附錄二。
第13條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一般每3-5年重新確定一次,但發生重大突水02manbetx.com 後(突水量首次達300m3/h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應在一年內重新確定礦井水文地質類型。

第二節 礦井防治水基礎資料

第14條 防治水基礎資料
一、礦井湧水量觀測成果台帳。
二、氣象資料台帳。
三、地表水文觀測成果台帳。
四、鑽孔水位及井泉動態觀測成果台帳。
五、抽(放)水試驗成果台帳。
六、礦井突水點台帳。
七、礦區地質鑽孔綜合成果台帳。
八、井下水文地質鑽孔成果台帳。
九、水質03manbetx 成果台帳。
十、水源水質受汙染觀測資料台帳。
十一、水源井(孔)資料台帳。
十二、封孔不良鑽孔資料台帳。
十三、井田周邊煤礦及采空區相關資料台帳。
十四、水閘門(牆)觀測資料台帳。
十五、其他專門項目的資料台帳。
礦井防治水基礎資料,必須認真收集、整理,建立計算機數據庫,長期保存,每半年補充修改1次。
第15條 防治水必備水文地質圖件
一、礦井充水性圖。
二、礦井湧水量與各種相關因素動態曲線圖。
三、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
四、礦井綜合水文地質柱狀圖。
五、礦井水文地質剖麵圖。
其他圖件由煤礦根據礦井實際需要繪編。
煤礦應當建立數字化圖件,內容真實可靠,每半年對圖紙內容進行修改完善。主要圖件內容及要求見附錄三。
第16條 新建礦井的必備資料圖件
新建礦井應按礦井建井期有關規定進行礦井水文地質工作。將所收集的資料進行03manbetx 、整理。並全部移交給生產單位,包括:
一、水文地質觀測台帳和成果。
二、突水點台帳、記錄和有關防治水的技術總結,以及注漿堵水記錄和有關資料。
三、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質實測剖麵。
四、建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成果。
五、建井水文地質總結報告(可與建井地質總結報告合在一起)。
第17條 任何礦井在廢棄關閉之前都必須編寫和提交閉坑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
一、閉坑前的礦井采掘空間分布情況,對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充水通道及積水量進行分析評價
二、閉坑對鄰近生產礦井安全的影響和應采取的防治水措施
閉坑報告(包括圖紙資料)報煤炭主管部門備案。
第18條 煤礦防治水工作應建立水文地質信息管理係統,實現礦井水文地質文字資料、數據、圖件、計算評價和礦井防治水預測預報一體化。


第三章 水文地質補充調查與勘探

第一節 水文地質補充調查

第19條 當礦區(井)現有水文地質資料不能滿足生產建設的需要時,應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項水文地質補充調查工作;未進行水文地質調查或水文地質工作程度較低的礦區(井),應補充水文地質測繪工作。
第20條 水文地質補充調查範圍應覆蓋一個具有相對獨立補給、徑流、排泄條件的地下水係統。
第21條 水文地質補充調查除傳統的方法外,還可采用遙感、全球衛星定位、地理信息係統等新技術、新方法。
第22條 水文地質補充調查的主要內容
一、資料收集
⑴氣象資料收集一般應有降水量、蒸發量、氣溫、氣壓、相對濕度、風向、風速及其曆年月平均值和兩極值。其中降水量應收集百年之內的兩極值。
⑵收集調查區內以往勘查研究成果、動態觀測資料、勘探鑽孔、供水井鑽探及抽水試驗資料。
二、地貌地質調查
⑴著重調查收集由開采或地下水活動誘發的崩塌、滑坡、人工湖等地貌變化、岩溶發育礦區的各種岩溶地貌形態。
⑵對第四係鬆散覆蓋層和基岩露頭,應基本查明其時代、岩性、厚度、富水性及地下水的補排方式等,並劃分含水層或相對隔水層。
⑶對地質構造應基本查明其形態、產狀、性質、規模、破碎帶(範圍、充填物、膠結程度、導水性)及有無泉水出露等;初步分析研究其對礦井開采的影響。
三、地表水體調查
調查與收集礦區河流、水渠、湖泊、積水區、山塘和水庫等地表水體的曆年水位、流量、積水量、最大洪水淹沒範圍、含泥砂量、水質和地表水體與下伏含水層的水力關係等。對可能滲漏補給地下水的地段要進行詳細調查,並進行滲漏量監測。
四、井泉調查
調查井泉的位置、標高、深度、出水層位、湧水量、水位、水質、水溫、有無氣體溢出、流出類型及其補給水源。並素描泉水出露的地形地質平麵圖和剖麵圖。
五、古井老窯的調查
調查古井老窯的位置及開采、充水、排水的資料及老窯停采原因等情況。察看地形,圈出采空區,並估算積水量。
六、生產礦井調查
調查研究礦區內生產礦井的充水因素、充水方式、突水層位、突水點的位置與突水量、礦井湧水量的動態變化與開采水平、開采麵積的關係、以往發生水害的觀測研究資料和防治水措施及效果。
七、周邊礦井調查
調查周邊礦井的位置、範圍、開采層位、充水情況、地質構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離煤柱以及與相鄰礦井的空間關係,並收集係統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麵圖及有關資料。
八、地麵岩溶調查
調查岩溶發育的形態、分布範圍。詳細調查對地下水運動有明顯影響的進水口、出水口和通道,必要時可進行連通試驗和暗河測繪工作。要分析岩溶發育規律和地下水徑流方向,圈定補給區,測定補給區內的滲漏情況,估算地下水徑流量。有岩溶塌陷的區域,還要進行岩溶塌陷的測繪工作。

第二節 地麵水文地質觀測

第23條 礦區(井)地麵水文地質觀測的主要內容
一、氣象觀測
凡距離大於30km氣象台(站)較遠的礦區(井),應設立氣象觀測站,站址的選擇和氣象觀測項目,應符合氣象台(站)的要求。距氣象台(站)小於30km的礦區(井),可隻建立雨量觀測站。
二、地表水觀測
觀測項目與地表水調查內容相同。觀測時間,一般為每月一次,雨季或暴雨後根據需要增加觀測次數。
三、地下水動態觀測
觀測點應布置在下列地段和層位:
⑴對礦井生產建設有影響的主要含水層;
⑵影響礦井充水的地下水強徑流帶(構造破碎帶);
⑶可能與地表水有水力聯係的含水層;
⑷礦井先期開采的地段;
⑸在開采過程中水文地質條件可能發生變化的地段;
⑹人為因素可能對礦井充水有影響的地段;
⑺井下主要突水點附近,或具有突水威脅的地段;
⑻疏幹邊界或隔水邊界處。
觀測點的布置,應盡量利用現有鑽孔、井、泉等。觀測內容主要是水位、水溫和水質,對泉水還應觀測流量。
觀測點應統一編號,設置固定觀測標誌,測定坐標和標高,標繪在綜合水文地質圖上。觀測點標高每年複測一次,如有變動,應隨時補測。
第24條 地麵水文地質觀測工作,在開采前一個水文年即應進行,在采掘過程中亦必須堅持觀測。在未掌握地下水的動態規律之前,每7-10天觀測一次,隨後每月觀測1-3次,雨季或遇有異常時,需增加觀測次數。水質監測每年不少於2次,豐、枯水期各一次。
觀測工作要求同步進行,每次必須按固定的時間和順序在最短時間內測完。要注意觀測的連續性和精度。鑽孔水位觀測每回應有兩次讀數,其差值不得大於2cm,取值可用平均數。測量工具使用前應校驗。有條件的礦區應盡量使用智能自動水位儀觀測、記錄和傳輸數據。

第三節 井下水文地質觀測

第25條 凡新開鑿的井筒、主要穿層石門及開拓巷道,都要及時進行水文地質觀測和編錄,並繪製井筒、石門、巷道的實測水文地質剖麵圖或展開圖。
一、井巷穿過含水層:應詳細描述其產狀、厚度、岩性、構造、裂隙或岩溶的發育與充填情況,揭露點的位置及標高、出水形式、湧水量和水溫等,並采取水樣進行水質分析。
二、含水層裂隙:應測定其產狀、長度、寬度、數量、形狀、尖滅情況、充填程度及充填物等,觀察地下水活動的痕跡,繪製裂隙玫瑰圖,並選擇有代表性的地段測定岩石的裂隙率。測定的麵積:較密集裂隙可取1-2m2,稀疏裂隙可取4-10m2。其計算公式為:


式中:KT—裂隙率(%)
F—測定麵積(m2)
a—裂隙長度(m)
b—裂隙寬度(m)
三、岩溶:應觀測其形態、發育情況、分布狀況、有無充填物和充填物成分及充水狀況等,並繪製岩溶素描圖。
四、斷裂構造:應測定其斷距、產狀、斷層帶寬度,觀測斷裂帶充填物成分、膠結程度及出水情況等。
五、褶曲:應觀測其形態、產狀及破碎情況等。
六、突水點的觀測及編錄:應詳細觀測記錄突水的時間、地點、確切位置、出水層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圍岩破壞情況等,並測定湧水量、水溫、水質和含砂量等。同時,應觀測附近的出水點和觀測孔湧水量和水位的變化,並分析突水原因。各主要突水點可以作為動態觀測點進行係統觀測,並要編製卡片,附平麵圖、素描圖或照片。
大中型煤礦發生300m3/h以上的突水、小型煤礦發生60m3/h以上的突水,或因突水造成采掘區域和礦井被淹的,要將突水情況及時上報煤礦安全煤炭監管、監察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
突水點突水量的等級標準參照附錄五。
七、陷落柱觀測:應觀測陷落柱內外地層岩性與產狀、裂隙岩溶發育程度及湧水等情況,判定陷落柱發育高度,並要編製卡片,附平麵圖、剖麵圖、素描圖或照片。
第26條 礦井湧水量觀測及水質監測
一、一般應分礦井、分水平設站進行觀測,斷裂破碎帶、陷落柱出水較大的應單設站觀測。每月觀測1-3次。湧水量每月觀測不少於3次,水樣監測每年不少於2次,豐、枯水期各1次。湧水量出現異常、井下發生突水或受降水影響礦井的雨季時段,觀測頻率應適當增加。
二、對井下新揭露的出水點,在湧水量尚未穩定或尚未掌握其變化規律前,一般應每天觀測一次。對潰入性湧水,在未查明突水原因前,應每隔1-2小時觀測一次,以後可適當延長觀測間隔時間,並采取水樣進行水質分析。湧水量穩定後,可按井下正常觀測時間觀測。
三、當采掘工作麵上方影響範圍內有地表水體、富含水層、穿過與富含水層相連通的構造斷裂帶或接近老空積水區時,應每天觀測充水情況,掌握水量變化。含水層富水性的等級標準參照附錄四。
四、新鑿立、斜井,垂深每延深10m,觀測一次湧水量。掘進至新的含水層時,雖不到規定的距離,也應在含水層的頂底板各測一次湧水量。
五、礦井湧水量的觀測,應注重觀測的連續性和精度,要求采用容積法、堰測法、流速儀法或其它先進的測水方法。測量工具和儀表要定期校驗,以減少人為誤差。
第27條 井下對含水層進行疏水降壓時,在湧水量、水壓穩定前,應每小時觀測1-2次;湧水量、水壓基本穩定後,按正常觀測要求進行。疏放老空水應每天進行觀測。

第四節 水文地質補充勘探

第28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進行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工作
一、礦井主要勘探目的層未開展過水文地質勘探工作。
二、礦井原勘探工程量不足,水文地質條件尚未查清。
三、礦井經采掘揭露煤岩層後,水文地質條件比原勘探報告複雜。
四、礦井經長期開采,水文地質條件已發生較大變化,原勘探報告不能滿足生產要求。
五、礦井開拓延深、開采新煤係(組),或擴大井田範圍設計需要。
六、礦井巷道頂板處於特殊地質條件部位或深部煤層下伏強充水含水層底板帶壓,專門防治水工程提出特殊要求。
七、各種井巷工程穿越強富水性含水層時,施工需要。
第29條 水文地質補充勘探要求
一、礦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工程量布置,應以滿足相應的工作程度要求為原則,工作程度應達到防治水工作要求。
二、礦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應將包括勘探礦區在內的區域地下水係統進行整體分析研究。礦井井田以外區域以水文地質測繪調查為主,井田以內以水文地質物探、鑽探和抽水試驗等為主。
三、礦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工作應根據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和具體條件,綜合運用水文地質補充調查、地球物理勘探、水文地質鑽探、抽(放)水試驗、水化學和同位素分析、地下水動態觀測、采樣測試等各種勘查技術手段,積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
四、礦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必須編製補充勘探設計,經煤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查後實施。補充勘探設計要依據充分、目的明確、工程布置針對性強,要充分利用礦井現有條件,做到井上、井下相結合。
五、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工作完成後,必須及時提交成果報告或資料,由煤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查、驗收。

第五節 地麵水文地質補充勘探

第30條 水文地質鑽探
一、每個鑽孔都要按照勘探設計要求進行單孔設計,包括鑽孔結構、孔斜、岩芯采取率、封孔止水要求、終孔直徑、終孔層位、簡易水文觀測、抽水試驗、地球物理測井及采樣測試、封孔質量、孔口裝置和測量標誌要求等。
二、鑽孔施工主要技術要求
⑴以煤層底板水害為主的礦井,其水文地質補充勘探鑽孔的終孔深度,應以揭露下伏主要含水層段為原則。
⑵所有勘探鑽孔均應進行水文測井工作,有條件的可進行流量測井、超聲成像,配合鑽探取芯劃分含、隔水層,為取得有關參數提供依據。
⑶主要含水層或試驗段(觀測段)應采用清水鑽進。遇特殊情況需改用泥漿時,可采用低固相優質泥漿,但事前必須取得地質部門同意,事後要采取有效的洗孔措施。
⑷鑽孔孔徑視鑽孔目的確定,抽水試驗孔試驗段孔徑以滿足設計的抽水量和安裝抽水設備為原則,水位觀測孔觀測段孔徑應滿足止水和水位觀測的要求。
⑸抽水試驗鑽孔的孔斜應滿足選用抽水設備和水位觀測儀器的工藝要求。
⑹鑽孔應取芯鑽進,並進行岩芯描述。岩芯采取率:岩石大於70%,破碎帶大於50%,粘土大於70%,砂和砂礫層大於30%。當采用水文物探測井,能正確劃分地層和含(隔)水層位置及厚度時,可適當減少取芯。
⑺鑽孔分層(段)隔離止水時,必須通過提水、注水和水文測井等不同方法,檢查止水效果,並作正式記錄。不合格時必須重新止水。
⑻除長期動態觀測鑽孔外,其餘鑽孔都必須使用高標號水泥漿封孔,並取樣檢查封孔質量是否合格。
⑼觀測孔竣工後,要嚴格抽水洗孔,以確保觀測層(段)不被淤塞。
三、水文地質鑽孔必須做好簡易水文地質觀測。技術要求應參照並按相關01manbetx 規範進行。對沒有簡易水文地質觀測資料的鑽孔,應降低其質量等級或不予驗收
四、水文地質觀測孔,必須安裝孔口裝置和長期觀測測量標誌,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並應做到堅固耐用、觀測方便,遇有損壞或堵塞,要及時進行處理。
第31條 抽水試驗
一、生產礦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的抽水試驗質量要求執行相關技術標準。
二、抽水試驗的水位降深,應盡設備能力做最大降深,降深次數一般不少於3次,降距合理分布。凡受開采影響鑽孔水位較深時,可隻做一次最大降深抽水試驗,但降深過程的觀測,應考慮非穩定流計算的要求,同時應適當延長時間。
三、水文地質複雜型和極複雜型礦井,當用小口徑抽水不能查明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地麵岩溶塌陷)條件時,可進行井下放水試驗。井下條件不具備時,則應進行大口徑、大流量群孔抽水試驗。群孔抽水試驗必須單獨編製設計,經煤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查後實施。
四、大口徑群孔抽水試驗的延續時間,應根據水位流量過程曲線穩定趨勢而定,但一般不應少於10d。當受開采疏水幹擾,水位無法穩定時,應根據具體情況研究確定。
五、為查明受采掘破壞影響的含水層與其它含水層或地表水體等之間有無水力聯係,可結合抽(放)水進行連通(示蹤)試驗。
六、抽水前,應對試驗孔、觀測孔及井上、下有關的水文地質點,進行水位(壓)、流量觀測,必要時可另外施工專門鑽孔測定大口徑群孔的中心水位。
第32條 注水試驗
一、為礦井防滲漏研究岩石滲透性,或因含水層水位很深無法進行抽水試驗時,可進行注水試驗。
二、注水試驗應編製試驗設計,內容包括:試驗層段的起、止深度;孔徑及套管下入層位、深度及止水方法;采用的注水設備、注水試驗方法以及注水試驗質量要求等。
三、注水試驗施工主要技術要求
⑴要根據岩層的岩性和孔隙、裂隙發育深度,確定試驗孔段,並嚴格做好止水工作。
⑵注水試驗前,必須徹底洗孔,以保證疏通含水層。應測定鑽孔水溫和注入水的溫度。
⑶注水試驗正式注水前及正式注水結束後,應進行靜止水位和恢複水位的觀測。
第33條 水文地質物探
⑴物探工作布置、參數確定、檢查點數量和重複測量誤差、資料處理及解釋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⑵根據勘探區的水文地質條件、被探測地質體的地球物理特征和不同的工作目的等因素確定勘探方案。可采用多種物探方法進行綜合探測。
⑶物探工作結束後,應提交相應的綜合成果圖件。物探成果應與其它勘探成果相結合,相互驗證後可作為礦井采掘設計的依據。

第六節 井下水文地質勘探

第34條 井下水文地質勘探原則
一、井下水文地質勘探應采用井下物探、鑽探、監測、測試等手段。
二、采用井下與地麵相結合的綜合勘探方法。
三、井下勘探施工作業,必須保證礦井安全生產,並做好安全防範措施。
第35條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在井下進行水文地質勘探
一、采用地麵水文地質勘探難以查清問題時,需在井下進行放水試驗或連通(示蹤)試驗等。
二、煤層頂、底板有含水(流)砂層或岩溶含水層時,需進行疏水開采試驗。
三、受地表水體和地形限製或受開采塌陷影響,地麵無施工條件。
四、孔深或地下水位埋深過大,地麵無法進行水文地質試驗。
第36條 井下水文地質勘探主要技術要求
一、鑽孔施工設計必須由煤礦總工程師批準後方可實施,設計內容包括對鑽孔的各項技術要求和安全措施
二、掘鑿並加固鑽窩,保證正常的工作條件。
三、鑽機必須安裝牢固;鑽孔必須首先下好孔口管,並做耐壓試驗;在正式施工前,必須安裝孔口安全閘閥,以保證控製放水,安全閘閥的抗壓強度應大於最大水壓;在揭露含水層之前,必須安裝好孔口防噴裝置。
四、必須按設計施工,並嚴格執行施工安全措施
五、連通試驗不得選用汙染水源的示蹤劑。
六、停用或報廢的鑽孔,要及時封堵,並提交封孔報告。
第37條 放水試驗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編製放水試驗設計,確定試驗方法、各次降深值和放水量。放水量視礦井現有最大排水能力而確定,原則上放水試驗能影響到的觀測孔要有明顯的水位降深。
二、做好放水試驗前的準備工作,固定人員,檢驗校正觀測儀器和工具,檢查排水設備能力和排水線路。
三、放水前,必須在同一時間對井上下觀測孔和出水點的水位、水壓、湧水量、水溫和水質進行一次統測。
四、放水試驗延續時間,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當湧水量、水位難以穩定時,試驗延續時間一般不少於10-15d。選取觀測時間間隔應考慮到非穩定流計算需要。中心水位或水壓必須與湧水量同步觀測。
五、觀測數據應及時登入台帳,並繪製湧水量-水位曆時曲線。
六、放水試驗結束後,必須及時進行資料整理,提交放水試驗總結報告。
第38條 受水害威脅的礦井,用通常水文地質勘探方法難以進行開采評價時,可根據條件采用穿層石門或專門鑿井進行相似疏幹開采試驗。其主要要求是:
一、必須有專門的施工設計,其設計有煤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查批準。
二、預計最大湧水量。
三、必須建立能保證排出最大湧水量的排水係統。
四、應選擇適當位置建築防水閘門。
五、做好鑽孔超前探水和放水降壓工作。
六、做好井上下水位、水壓、湧水量的觀測工作。
第39條 井下物探
應用於井下的物探方法主要有直流電法(電阻率法)、音頻電穿透法、瞬變電磁法、電磁頻率測深法、無線電波透視法、地質雷達法、淺層地震勘探、瑞利波勘探、槽波地震勘探方法等。各礦可根據實際選用並結合鑽探方法對資料進行驗證。

第四章 礦井防治水

第一節 地麵防治水

第40條 煤礦必須查清礦區及其附近地麵水流係統的彙水、滲漏情況、疏水能力和有關水利工程等情況,熟悉當地水庫、水電站大壩、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礙物等情況。掌握當地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資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係統。
第41條 井口和工業場地內建築物的標高必須高於當地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區還必須避開可能發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井口及工業場地內建築物的標高低於當地曆年最高洪水位時,必須修築堤壩、溝渠或采取其它防排水措施。
第42條 煤礦井口附近或塌陷區內外的地表水體可能潰入井下時,必須采取措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開采煤層露頭的防隔水煤(岩)柱。
二、地表容易積水的地點應修築溝渠,排泄積水。修築溝渠時,應避開露頭、裂隙和導水岩層。特別低窪地點不能修築溝渠排水時,應填平壓實;如果低窪地帶範圍太大無法填平時,應用水泵或建排洪站排水,防止低窪地帶積水滲入井下。
三、煤礦受到河流、山洪威脅時,必須修築堤壩和彙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四、排到地麵的礦井水,必須妥善處理,避免再滲入井下。
五、對漏水的溝渠(包括農田水利的灌溉溝渠)和河床,應及時堵漏或改道。地麵裂縫和塌陷地點必須填塞,填塞工作必須有安全措施,防止人員陷入塌陷坑內。
六、在有滑坡危險的地段,可能威脅煤礦安全時,必須采取防止滑坡措施。
第43條 嚴禁將矸石、爐灰、垃圾等雜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衝刷到的地段,以免衝到工業場地和建築物附近或淤塞河道、溝渠。
第44條 使用中的鑽孔,必須安裝孔口蓋。報廢的鑽孔必須及時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層的水流入井下。觀測孔、注漿孔、電纜孔與井下或含水層相通的鑽孔,其孔口管必須高出當地最高洪水位。
第45條 報廢的立井應填實充死,或在井口澆注1個大於井筒斷麵的堅實的鋼筋混凝土蓋板,並應設置柵欄和標誌。
報廢的斜井應填實充死或在井口以下斜長20m處砌築1座磚、石或混凝土牆,再用泥土填至井口,並加砌封牆。
報廢的平硐,必須從硐口向裏用泥土填實至少20m,再砌封牆。報廢井口的周圍有地麵水影響時,必須設置排水溝。
封填報廢的立井、斜井和平硐時,必須做好隱蔽工程記錄,並填圖歸檔。
第46條 煤礦要主動與氣象、水利、防汛等部門聯係,建立災害性天氣預警和預防機製。掌握可能危及煤礦安全生產的暴雨洪水災害信息,密切關注災害性天氣的預報預警信息;及時掌握汛情水情,主動采取措施。並與周邊相鄰礦井溝通信息,當礦井出現異常情況時,立即向周邊相鄰礦井進行預警。
第47條 煤礦要安排專人負責對本井田範圍內及可能波及的周邊廢棄老窯、地麵塌陷坑、采動裂隙及可能影響礦井安全生產的水庫、湖泊、河流、涵閘、堤防工程等重點部位進行巡視檢查,特別是接到暴雨災害預警信息和警報後,要實施24h不間斷巡查。礦區每次降大到暴雨前後,必須派專業人員及時觀測礦井湧水量變化情況。
第48條 煤礦要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發淹井等02manbetx.com 災害緊急情況下及時撤出井下人員的製度,明確啟動標準、撤人的指揮部門和人員及撤人程序等;發現暴雨洪水災害嚴重、可能引發淹井時,必須立即撤人,隻有在確認隱患已徹底消除後方可恢複生產。
第49條 煤礦在雨季前要全麵檢查防範暴雨洪水引發事故災難措施的落實情況,對排查出的隱患,要落實責任,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防治水工程要有專門設計,竣工後組織驗收。

第二節 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設

第50條 相鄰礦井的分界處,必須留防隔水煤(岩)柱。礦井以斷層分界時,必須在斷層兩側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第51條 受水害威脅的煤礦,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留設防隔水煤(岩)柱。
一、煤層露頭風化帶。
二、在地表水體、含水衝積層下和水淹區臨近地帶。
三、與強含水層間存在水力聯係的斷層、裂隙帶或強導水斷層接觸的煤層。
四、有大量積水的老窯和采空區。
五、導水、充水的陷落柱與岩溶洞穴。
六、分區隔離開采邊界。
七、受保護的觀測孔、注漿孔和電纜孔等。
第52條 煤礦各類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應根據礦井的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圍岩物理力學性質、開采方法及岩層移動規律等因素,參照附錄六留設,具體由地測部門編製專門設計,煤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審查批準。
第53條 各類防隔水煤(岩)柱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嚴禁在各類防隔水煤(岩)柱中進行采掘活動。
第54條 開采水淹區下的廢棄防隔水煤(岩)柱時,必須徹底疏放上部積水,嚴禁頂水作業。
第55條 有突水曆史或帶水壓開采的煤礦,應分水平或分采區實行隔離開采。在分區之前,要留設防隔水煤(岩)柱並建立防水閘門,以便在發生突水時,能夠控製水勢、減少災情、保障礦井安全。

第三節 建立健全排水係統

第56條 煤礦必須配備與礦井湧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電設備和水倉等,確保礦井能夠正常排水。
第57條 井下主要排水設備,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泵:必須有工作、備用和檢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應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湧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它用水)。備用水泵的能力應不小於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備用水泵的總能力,應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湧水量。檢修水泵的能力應不小於工作水泵能力的25%。
水文地質條件複雜和極複雜礦井,可在主泵房內預留安裝一定數量水泵的位置,或另外增加排水能力。
二、水管:必須有工作和備用水管。工作水管的能力應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湧水量。工作和備用水管的總能力,應能配合工作和備用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湧水量。
三、配電設備:應同工作、備用和檢修水泵相匹配,並能保證全部水泵同時運轉。
有突水淹井危險礦井,可另行增建抗災強排水能力泵房。
第58條 主要泵房至少有2個出口,一個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並應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個出口通到井底車場,在此出口通路內,應設置易於關閉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閉門。泵房和水倉的連接通道,應設置可靠的控製閘門。
第59條 主要水倉必須有主倉和副倉,當一個水倉清理時,另一個水倉能正常使用。
新建、改擴建礦井或生產礦井的新水平,正常湧水量在1000m3/h以下時,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8h的正常湧水量。
正常湧水量大於1000m3/h的礦井,主要水倉有效容量可按下式計算:
V=2(Q+3000)
式中: V——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m3
Q——礦井每小時正常湧水量,m3/h
但主要水倉的總有效容量不得小於4h的礦井正常湧水量。
采區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4h的采區正常湧水量。
礦井最大湧水量與正常湧水量相差大的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應由有資質的設計部門編製專門設計,由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查批準。
水倉進口處應設置箅子。對水砂充填、水力采煤和其它湧水中帶有大量雜質的礦井,還應設置沉澱池。水倉的空倉容量必須經常保持在總容量的50%以上。
第60條 水泵、水管、閘閥、排水用的配電設備和輸電線路,必須經常檢查和維護。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須全麵檢修一次,並對全部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進行一次聯合排水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水倉、沉澱池和水溝中的淤泥,應及時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須清理1次。
第61條 采用平峒瀉水的礦井,平峒的總過水能力應不小於曆年最大滲入礦井水量的1.2倍。水溝或瀉水巷必須比主運輸巷道標高低。
第62條 在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極複雜礦區建設新井時,應在井筒底留設潛水泵窩,老礦井也應改建增設。井筒開鑿到底後,井底附近必須設置具有一定能力的臨時排水設施,保證臨時變電所、臨時水倉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第63條 在建礦井在永久排水係統形成之前,各施工區必須設置臨時排水係統,並保證有足夠的排水能力。
第64條 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極複雜的礦井,當開拓到設計水平,隻有在建成防、排水係統後,方可開始向有突水危險地區開拓掘進。

第四節 構築水閘門與水閘牆的要求

第65條 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極複雜的礦井,必須在井底車場周圍設置防水閘門或安裝配備能夠抵禦災害水量的潛水電泵排水係統。
第66條 在礦井有突水危險的采掘區域,應在其附近設置防水閘門。不具備建築水閘門的隔離條件時,可以不建水閘門,但必須製定嚴格的其他防治水措施,由企業負責人審批。
第67條 防水閘門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水閘門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設計,門體采用定型設計。
二、防水閘門的施工及其質量,必須符合設計要求。閘門和閘門硐室不得漏水。
三、防水閘門硐室前、後兩端,應分別砌築不小於5m的混凝土護镟,镟後用混凝土填實,不得空幫、空頂。防水閘門硐室和護镟必須采用高標號水泥進行注漿加固,注漿壓力應符合設計要求。
四、防水閘門來水一側15~25m處,應加設1道擋物箅子門。防水閘門與箅子門之間,不得停放車輛或堆放雜物。來水時先關箅子門,後關防水閘門。如果采用雙向防水閘門,應在兩側各設1道箅子門。
五、通過防水閘門的軌道、電機車架空線、帶式輸送機等必須靈活易拆;通過防水閘門牆體的各種管路和安設在閘門外側的閘閥的耐壓能力,都必須與防水閘門所設計壓力相一致;電纜、管道通過防水閘門牆體時,必須用堵頭和閥門封堵嚴密,不得漏水。
六、防水閘門必須安設觀測水壓的裝置,並有放水管和放水閘閥。
七、防水閘門竣工後,必須按設計要求進行驗收;對新掘進巷道內建築的防水閘門,必須進行注水耐壓試驗,水閘門內巷道的長度不得大於15m,試驗的壓力不得低於設計水壓,其穩壓時間應在24h以上,試壓時應有專門安全措施
第68條 防水閘門必須靈活可靠,並保證每年進行2次關閉試驗,其中1次應在雨季前進行,關閉閘門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必須專人保管,專門地點存放,不得挪用丟失。
第69條 井下需要構築水閘牆時,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嚴格按設計施工,並進行竣工驗收,否則,不得投入使用。
第70條 報廢巷道封閉時,在報廢的暗井和傾斜巷道下口的密閉水閘牆必須留泄水孔,每月定期進行觀測,雨季加密觀測。

第五節 疏幹開采和帶壓開采

第71條 煤層(組)頂板導水裂隙帶範圍內分布有富含水層,必須進行疏幹開采。
冒落帶與導水裂隙帶最大高度可根據《建築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01manbetx 》中的有關公式計算和現場實測等方法綜合確定。
第72條 被鬆散富含水層所覆蓋、淺埋緩傾斜煤層,需要疏幹開采時,應進行專門水文地質勘探或補充勘探,查明水文地質條件,並根據勘探評價成果確定疏幹地段、製定疏幹方案,由煤礦總工師審批執行。
第73條 疏幹開采半固結或較鬆散的含水第三係煤層時,采前應著重解決如下問題:
一、查明流砂層的埋藏分布條件,研究其相變及成因類型。
二、查明流砂層的富水性、水理性,預計湧水量和預測可疏幹性,建立動態觀測網,觀測疏幹速度和疏幹半徑。
三、在疏幹開采試驗中,應觀測研究導水裂隙帶發育高度、水砂分離方法、跑砂休止角、巷道開口時潰水潰砂的最小垂直距離、鑽孔超前探放水安全距離等。
四、研究對潰水、潰砂引起地麵塌陷的預測及處理方法。
第74條 若煤層頂板受開采破壞後,其導水裂隙帶波及範圍內存在強含水層(體)時,掘進、回采前必須對含水層采取超前疏幹措施。要進行專門水文地質勘探和試驗,並編製疏幹方案,選定疏幹方式和方法,綜合評價疏幹開采條件和技術經濟合理性。疏幹方案由煤礦總工程師審定。
第75條 在礦井疏幹開采過程中,應進行定性、定量分析,可應用“三圖—雙預測法”進行頂板水害分區評價和預測。有條件的礦井可應用數值模擬技術,進行冒裂帶發育高度、疏幹水量和地下水流場變化的模擬和預測。
第76條 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承受的水頭值大於實際水頭值時,開采後隔水層不易被破壞,煤層底板水突然湧出可能性小,可以進行“帶水壓開采”,但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由煤礦總工程師審批。
“安全隔水厚度”和“突水係數”計算公式參照附錄七。
第77條 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厚度,能承受的水頭值小於實際水頭值進行開采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取疏水降壓的方法,把承壓含水層的水頭值降到隔水層能允許的安全水頭值以下,並製訂安全措施,由煤礦總工程師批準;總結適合本礦區(井)的安全水頭值,指導安全生產。
二、承壓含水層的集中補給邊界已經基本查清,可預先進行帷幕注漿,截斷水源,然後疏水降壓開采。
三、承壓含水層的補給水源充沛,不具備疏水降壓和帷幕注漿的條件時,可酌情采用局部注漿加固底板隔水層和改造含水層為弱含水層的方法,但必須編製專門的設計,在有充分防範措施的條件下進行試采,並製訂專門的防止淹井措施。專門設計由煤礦總工程師批準。
“安全水頭值”計算公式可參照附錄八。
第78條 有條件的礦井可采用“五圖雙係數法”或“脆弱性指數法”等對底板突水危險性進行綜合分區評價,預計最大湧水量。預計方法可采用比擬法、解析法和數值模擬法等。

第六節 注漿堵水

第79條 井筒預注漿
一、當井筒預計穿過較厚裂隙含水層或裂隙含水層較薄但層數較多時,可選用地麵預注漿。
二、在製定注漿方案前,應施工井筒檢查孔,獲取含水層的埋深、厚度、岩性及簡易水文觀測、抽(壓)水試驗、水質分析等資料。
三、注漿起始深度,應定在風化帶以下較完整的岩層內。注漿終止深度應小於井筒要穿過的最下部含水層的埋深或超過井筒深度10-20m。
四、含水層富水性較弱時,可在井筒直接注漿。
第80條 注漿封堵突水點
一、圈定突水點位置,分析突水點附近的地質構造,查明降壓漏鬥形態,分析突水前後水文觀測孔和井、泉的動態變化,必要時需進行連通(示蹤)試驗。
二、探明突水補給水源的充沛程度或來水含水層的富水性以及突水通道的性質和大小等。
三、堵突水點注漿前要做連通試驗和壓(注)水試驗;注漿前後要做好礦井排水對比分析。
四、編製注漿堵水方案,由煤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查。
第81條 采用帷幕注漿方案之前,必須對帷幕截流進行可行性研究。
一、帷幕注漿方案經論證確定後,應查清地層層序、地質構造、邊界條件,帷幕端點是否具備隔水層或閉合性斷層及其隔水性能、地下水向礦井的滲流量、地下水流速和流向等水文地質條件。
二、編製帷幕注漿方案,由煤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查。
第82條 井下巷道必須穿過與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層等存在水力聯係的導水斷層、裂隙(帶)、陷落柱構造時,必須探水前進。如果前方有水,應超前預注漿封堵加固,必要時預先構築防水閘門或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否則不準施工。穿過含水層段的井巷,應按防水的要求進行壁後注漿處理。
第83條 當回采工作麵內有導水的斷層、裂隙或陷落柱時,應按有關規定留設防隔水煤(岩)柱,也可采用注漿方法封堵導水通道,否則不準回采。對注漿改造的工作麵可先進行物探,查明水文地質條件,根據物探資料打孔注漿改造,再用物探與鑽探驗證注漿改造效果。
第84條 湧水量大、有突水威脅的礦區,要建立注漿專業隊伍,負責注漿堵水工作。
第85條 工作麵回采後,對已失去使用價值而關閉的局部疏水降壓鑽孔,必須進行注漿封閉,並在有關圖紙上標明其位置。
第86條 廢棄礦井閉坑淹沒前,應采用物探、化探和鑽探等方法,探測礦井邊界防隔煤(岩)柱破壞狀況及其可能的透水地段,采用注漿堵水工程隔斷廢棄礦井與相鄰生產礦井的水力聯係,避免礦井發生水害事故。

第五章 井下探放水

第87條 凡采掘工作麵受水害影響的礦井,應開展充水條件分析,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其基本要求是:
一、每年初,根據年采掘接續計劃,結合水文地質資料,全麵分析水害隱患,提出水害分析預測表及水害預測圖。
二、在采掘過程中,對預測圖、表要逐月進行檢查,不斷補充和修訂。發現水患險情,應及時發出水害通知單,並報告礦調度室,通知可能受水害威脅地點的人員撤到安全地點。
三、采掘工作麵年度和月度水害預測資料應及時報送礦總工程師及生產安全部門。
預報內容和方式可參照附錄九。
第88條 由於水文地質條件複雜和極複雜的礦井,在地麵無法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構造和充水因素時,必須堅持有掘必探。
第89條 煤礦在受水害威脅的地區,巷道掘進之前,必須采用鑽探、物探、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質條件。地測部門要提出水文地質情況分析報告,並提出水害防範措施,經煤礦總工程師組織生產、安監、地測等有關部門審查後,方可進行施工。
第90條 礦井工作麵回采前,必須采用物探、鑽探、巷探、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麵內斷層、陷落柱和含水層(體)富水性等情況。地測部門要提出專門水文地質情況報告,經煤礦總工程師組織生產、安監、地測等有關部門審查後,方可進行回采。發現斷層、裂隙、陷落柱等構造充水時,必須采取注漿加固或留設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否則,不得開采。
第91條 采掘工作麵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進行探放水,探水前必須確定探水線並繪製在采掘工程平麵圖上:
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鄰煤礦時。
二、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溶洞和導水陷落柱時。
三、打開防隔水煤(岩)柱放水前。
四、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時。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鑽孔時。
六、接近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區域。
七、采掘破壞影響範圍內有承壓含水層或含水構造、煤層與含水層間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可能突水時。
八、接近有積水的灌漿區時。
九、接近其他可能突水地區時。
第92條 采掘工作麵探水前,必須編製探放水設計,確定探水警戒線,並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水眼的布置和超前距離,應根據水頭高低、煤(岩)層厚度和硬度等確定。探放水設計由地測部門提出,煤礦總工程師審定,嚴格按設計進行探放水。
第93條 探放水鑽孔的布設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和鑽孔水等,探水鑽孔應成組布設,並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麵和豎直麵內呈扇形。鑽孔終孔位置以滿足平距3m為準,厚煤層內各孔終孔的垂距不得超過1.5m。
二、探放斷裂構造水、岩溶水等鑽孔,必須沿掘進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鑽孔不得少於2個。
三、煤層內原則上不得探放高於1MPa的充水斷層水、含水層水及陷落柱水等,如確實需要,可先建防水閘牆,並在閘牆外向內探放水。
四、上山探水時,一般應雙巷掘進,其中一條超前探水、彙水,另一條用來安全撤人。雙巷間每隔30~50m掘一聯絡巷並設擋水牆。
第94條 井下探放水必須使用專用的探放水鑽機,嚴禁使用煤電鑽探放水。
第95條 在安裝鑽機探水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加強鑽孔附近的巷道支護,背好幫頂,並在工作麵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攔板。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溝。探水鑽孔位於巷道低窪處時,必須配備與探放水量相適應的排水設備。
三、在打鑽地點或其附近安設專用電話。
四、依據設計,確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時,應由測量人員進行標定。負責探放水工作的人員必須親臨現場,共同確定鑽孔方位、傾角和鑽孔布置數目以及鑽進的深度。
五、在預計水壓大於0.1MPa的地點探水時,應預先固結套管,套管口應安裝閘閥,套管深度必須在探放水設計中規定;應預先開掘安全躲避洞,規定撤人的避災路線等安全措施,要使施工人員人人皆知。
六、鑽孔內水壓大於1.5MPa時,應采用反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鑽進,並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96條 探水鑽孔除兼作堵水或疏水用鑽孔外,終孔孔徑一般不得大於75mm。
第97條 探水鑽孔超前距離和止水套管長度應符合以下要求:
探放老空積水的超前鑽距,應根據水壓、煤(岩)層厚度和強度及安全措施等情況確定,但最小水平鑽距不得小於30m,止水套管長度不得小於10m。
沿岩層探放含水層、斷層和陷落柱等含水體時,按表4-1確定探水鑽孔超前距離和止水套管長度。
表4-1 岩層中探水鑽孔超前鑽距和止水套管長度
水壓(MPa) 鑽孔超前鑽距(m) 止水套管長(m)
<1.0 >10 >5
1.0-2.0 >15 >10
2.0-3.0 >20 >15
>3.0 >25 >20

第98條 探放水鑽進時發現煤岩鬆軟、片幫、來壓或鑽眼中水壓、水量突然增大和頂鑽等異常時,必須立即停止鑽進,但不得拔出鑽杆。要立即向礦調度室彙報,派人監測水情。如發現情況危急時,必須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區的人員,然後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99條 探放老空水前,首先要分析查明老空水體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探放水孔必須鑽入老空水體,並要監視放水全過程,核對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為止。鑽孔接近老空,預計可能有瓦斯或其它有害氣體湧出時,必須有瓦斯檢查工或礦山救護隊員在現場值班,檢查空氣成分。如果瓦斯或其它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有關規定時,必須立即停止鑽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並報告礦調度室,及時處理。
第100條 鑽孔放水前,必須估計積水量,根據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控製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時,必須設專人監測鑽孔出水情況,測定水量和水壓,做好記錄。若水量突然變化,必須及時處理,並立即報告礦調度室。

第六章 水體下采煤

第101條 在河流、湖泊、水庫和海域等地麵水體下采煤,應留足防隔水煤(岩)柱。在鬆散含水層下開采時,應該按照水體采動等級留設不同類型的防隔水煤(岩)柱(防水、防砂或防塌煤岩柱)。在基岩含水層(體)或含水斷裂帶下開采時,要對開采前後覆岩的滲透性及含水層之間的水力聯係進行分析評價,確定采用留設防隔水煤(岩)柱或者采用疏幹方法保證安全開采。
第102條 水體下采煤安全煤(岩)柱的留設應根據礦井水文地質及工程地質條件、開采方法、開采高度和頂板管理方法等,按照《建築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01manbetx 》中水體下開采的要求,編製可行性方案和開采設計,報省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回采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要求控製開采範圍、開采高度和防隔水煤(岩)柱尺寸。
第103條 在生產過程中,當發現地質條件變化等時,需要縮小安全煤(岩)柱尺寸提高開采上限的,必須進行可行性研究,並經省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後方可進行試采。
第104條 為了合理地確定留設防隔水煤(岩)柱尺寸,必須對開采煤層上覆岩土層進行專門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探。查明與煤層開采有關的上覆水文地質結構,包括含水層、隔水層厚度、分布、含水層水位、水質、富水性,各含水層之間的水力聯係,補給、徑流、排泄條件,斷層的富水性、導水性。采用鑽探、物探等方法探明工作麵上方基岩麵的起伏、回采高度以上基岩厚度。在鬆散含水層下開采時,特別要查明鬆散層底部隔水層的厚度、變化與分布情況。通過岩芯工程地質編錄和數字測井等查明上覆岩土層的工程地質類型、覆岩組合及結構特征,采取岩土樣進行物理力學性質測試。
第105條 水體下防隔水煤(岩)柱應按裂縫角和水體采動等級所要求的防隔水煤(岩)柱相結合的原則設計。
進行水體下開采的防隔水煤(岩)柱留設尺寸預計時,覆岩冒落帶、導水裂縫帶高度、保護層尺寸可按《建築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程》中公式計算,或者根據類似地質條件下的經驗數據結合基於工程地質模型的力學分析、數值模擬等多種方法綜合確定,同時還應結合覆岩原始導水情況和開采引起的導水裂縫帶進行疊加分析綜合確定。涉及到水體下開采的礦區應開展覆岩冒落帶、導水裂縫帶的高度和範圍的實測工作,逐步積累經驗,指導本礦區水體下開采工作。
對於綜合放頂煤開采的保護層厚度要根據對上覆岩土層結構、岩性、頂板冒落帶、導水裂縫帶高度以及開采經驗等分析確定。留設防砂和防塌安全煤(岩)柱開采的,應結合上覆土層、風化帶的臨界水力坡度,進行抗滲透破壞評價,確保不發生潰水和潰砂事故。
第106條 臨近水體下的采掘工作,必須遵守以下原則:
一、采煤方法必須有效控製采高和開采範圍,防止急傾斜煤層抽冒。在工作麵範圍內存在高角度斷層時,必須采取措施,防止斷層導水或沿斷層帶抽冒破壞。
二、在水體下開采緩傾斜及傾斜煤層時,宜采用傾斜分層長壁開采方法,並盡量減少第一、第二分層的采厚,上下分層同一位置的回采間歇時間應不小於4-6個月,岩性堅硬頂板間歇時間應適當延長。留設防砂和防塌煤柱,采用放頂煤開采方法時,必須先試驗後推廣。
三、嚴禁在水體下開采急傾斜煤層。
四、開采煤層組時應采用間隔式采煤方法。若仍不能滿足安全開采時,要修改煤柱設計,加大煤柱尺寸,保障礦井安全。
五、當地表水體或鬆散層強含水層下無隔水層時,開采淺部煤層及在采厚大、含水層富水性中等以上、預計導水裂縫帶大於水體與煤層間距時,應采用充填法、條帶開采和限製回采厚度等控製導水裂縫帶發展高度的開采方法。對於易於疏降的中等富水性以上鬆散層底部含水層,可采用疏降含水層水位或疏幹等方法保證安全回采。
第107條 水體下采掘活動應加強水情和水體底界麵變形的監測。試采結束後,應提交試采總結報告。

第七章 露天煤礦防治水

第108條 露天煤礦每年初要製定當年的防排水計劃和措施,雨季前必須對防排水設施作全麵檢查。對低於當地洪水位的建築,必須按規定采取修築堤壩、溝渠、疏通水溝等防洪措施。
第109條 露天煤礦地表及邊坡上的防排水設施,應避開有滑坡危險地段。排水溝應經常檢查、清淤,防止滲漏、倒灌或漫流。當采場內有滑坡區時,應在滑坡區周圍設截水溝。當水溝經過有變形、裂縫的邊坡地段時,應采取防滲措施。
第110條 用露天采場深部作儲水池時,其排水期限應符合下列要求:
⑴因儲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麵數少於采煤工作麵總數的1/3時,不得大於15d。
⑵因儲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麵占采煤工作麵總數的1/3~1/2時,不得大於7d。
⑶因儲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麵超過1/2時,不得大於3d。
⑷采用井巷排水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備用水泵的能力不得小於工作水泵能力的50%。
第111條 地層含水影響采礦工程正常進行時,應進行疏幹,疏幹工程應超前於采礦工程。
因疏幹地層含水地麵出現裂縫、塌陷時,應圈定範圍加以防護、設置警示標誌,並采取安全措施。(半)地下疏幹泵房應設通風裝置。
第112條 地下水影響較大和已進行疏幹排水工程的邊坡,應進行地下水位、水壓及湧水量的觀測,分析地下水對邊坡穩定的影響程度及疏幹的效果,製定地下水治理措施。
第113條 地下水位升高可能誘發排土場或采場滑坡時,必須進行地下水疏幹。

第八章 水害應急救援

第一節 應急預案及實施要求

第114條 煤礦必須根據礦井的主要水害類型和可能發生的水害事故,製定水害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應急預案內容必須具有針對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處置方案必須製定發生不可預見性水害事故時,人員安全撤離的具體措施,每年都要對應急預案修訂完善並進行一次救災演練。
第115條煤礦管理人員和調度室人員必須熟悉水害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第116條 煤礦必須設置安全出口,規定避水災路線,並設置貼有反光膜的清晰路標,並且要讓全體職工都能熟悉,以備一旦突水,能夠安全撤離,避免意外傷亡事故。
第117條 井下泵房應積極推廣無人值守和遠程監控集控係統,加強排水係統檢測與維修,時刻保持水倉容量不小於50%安全水位和排水係統運轉正常。受水威脅嚴重礦井要實現井下泵房無人值守和地麵遠程監控。推廣使用地麵操控的潛水泵排水係統。
第118條 現場發現水情的人員,要立即向礦井調度室報告有關突水地點及水情,並通知周圍有關人員撤離到安全位置或升井。
第119條 礦井調度室接到水情報告後,必須立即啟動本礦井水害應急預案,根據來水方向、地點、水量等因素,確定人員安全撤離的路徑,通知井下受水患影響地點的人員,馬上撤離到安全位置或升井。同時向值班領導和主要領導彙報,並將水患情況通報周邊所有礦井。
第120條 當發生突水時,礦井要立即作好關閉防水閘門的準備,在確認人員全部撤離後,方可關閉防水閘門。
第121條 根據水患的影響程度,礦井及時調整井下通風係統,避免風流紊亂、有害氣體超限。
第122條 煤礦應當將防範暴雨洪水引發02manbetx.com 災難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災害預防處理計劃》。落實防範暴雨洪水所需的物資、設備和資金。建立專業搶險救災隊伍,或與專業搶險救災隊伍簽訂協議。
第123條 煤礦要主動聯係各級搶險救災機構,了解搶救技術裝備情況,一旦發生水害事故,立即製定搶救方案,爭取社會救援。
第124條 水害事故發生後,礦井要依照規定和程序,報告上級有關部門。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第二節 排水恢複被淹井巷

第125條 恢複被淹井巷前,應提供突水淹井調查報告。其主要內容有:
一、突水淹井過程,突水點位置,突水時間,突水形式,水源分析,淹沒速度和湧水量變化等。
二、突水淹沒範圍,估算積水量。
三、預計排水中的湧水量。查清淹沒前井巷各個部分的湧水量,推算突水點的最大湧水量和穩定湧水量,預計恢複中各不同標高段的湧水量,並設計一條恢複過程中排水量曲線。
四、提供分析突水原因用的有關水文地質點(孔、井、泉)的動態資料和曲線,水文地質平麵圖、剖麵圖,礦井充水性圖和水化學資料等。
第126條 礦井恢複時,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設專人跟班定時測定湧水量和下降水麵高程,嚴格做好記錄。
二、觀察記錄恢複後井巷的冒頂、片幫和淋水等情況。
三、觀察記錄突水點的具體位置、湧水量和水溫等,並作突水點素描。
四、定時對地麵觀測孔、井、泉等水文地質點進行動態觀測,並觀察地麵有無塌陷、裂縫現象等。
第127條 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積水及恢複被淹井巷前,必須製定被水封住的有害氣體突然湧出安全措施。排水過程中,必須有礦山救護隊檢查水麵上的空氣成分,發現有害氣體,必須及時處理。
第128條 礦井恢複後,應全麵整理淹沒和恢複兩個過程的圖紙和資料,確定突水原因,提出避免發生重複事故的措施意見,並總結排水恢複中水文地質工作的經驗和教訓。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129條 煤礦違反本規定第5條的,責令停產整頓,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130條 煤礦違反本規定第8條的,責令停產整頓,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企業負責人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撤職、留用察看或開除處分;造成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31條 煤礦違反本規定第15條的,礦井基礎圖件不全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企業負責人處1萬元以以下的罰款。圖件內容不真實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企業負責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132條 煤礦違反本規定第25條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企業負責人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133條 煤礦違反本規定第53條、54條的,責令停產整頓,處10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企業負責人處7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撤職、留用察看或開除處分;造成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34條 煤礦違反本規定第69條的,責令停產整頓,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企業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撤職、留用察看或開除處分;造成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35條 煤礦違反本規定第89條、90條的,責令停產整頓,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企業負責人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136條 煤礦違反本規定第91條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137條 煤礦違反本規定第94條的,責令停產整頓,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企業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撤職、留用察看或開除處分;造成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38條 煤礦違反本規定造成透水事故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承擔煤礦安全監察職能部門組織處理,並作出處罰。
第139條 水害威脅嚴重的煤礦由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專家論證,論證表明在現有條件下難以有效防範重特大水害事故的,應當依法予以關閉。
第140條 本規定設定的行政處罰,由實施監管、監察執法的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或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作出決定。

第十章 附 則

第141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試行。原煤炭工業部1984年頒發的《礦井水文地質規程》和1986年頒發的《煤礦防治水條例》同時廢止。
第142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並結合實際情況,製定實施細則。


附錄一 本規定主要名詞解釋

老空:采空區、老窯和已經報廢井巷的總稱。
采空區:回采以後不再維護的空間。
水淹區域:被水淹沒的井巷和被水淹沒的老空的總稱。
礦井正常湧水量:礦井開采期間,單位時間內流入礦井的水量。
礦井最大湧水量:礦井開采期間,正常情況下礦井湧水量的高峰值。
安全水頭值:隔水層能承受含水層的最大水頭壓力值。
防隔水煤(岩)柱:為確保近水體下安全采煤而留設的煤層開采上(下)限至水體底(頂)界之間的煤岩層區段。
水害防治十六字原則:是指“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預測預報”是指查清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對水害做出分析判斷;“有疑必探”是指對可能構成水害威脅的區域,采用鑽探、物探、化探等綜合技術手段查明或排除水害;“先探後掘”是指先綜合探放,確定巷道掘進沒有水害威脅後再掘進;“先治後采”是指根據查明的水害情況,采取有針對性的治理措施排除水害隱患後,再安排回采。
“防、堵、疏、排、截”五項綜合治理措施:“防”主要指合理留設各類防水煤柱;“堵”主要指注漿封堵具有突水威脅的含水層;“疏”主要指探放老空水和對承壓含水層進行疏水降壓;“排”主要指完善礦井排水係統;“截”主要指加強地表水的截流治理。
探放水:包括探水和防水兩個方麵。探水是指采礦過程中用超前勘探方法,查明采掘工作麵頂底板、側幫和前方等水體的具體空間位置和狀況等,其目的是為有效地防治礦井水做好必要的準備。放水是指為了預防水害事故,在探明情況後采取鑽孔等安全方法將水體放出。
冒落帶:由采煤引起的上覆岩層破裂並向采空區垮落的岩層範圍。
導水裂縫帶:冒落帶上方一定範圍內的岩層發生斷裂,產生裂縫,且具有導水性的岩層範圍。
抽冒:在淺部厚煤層、急傾斜煤層及斷層破碎帶和基岩風化帶附近采煤或掘巷時,頂板岩層或煤層本身在較小範圍內垮落超過正常高度的現象。
帶壓開采:在具有承壓水壓力的含水層上進行的采煤。
隔水層厚度:是指開采煤層底板至含水層頂麵之間隔水的完整岩層的厚度。若隔水層為某些原生或次生構造裂隙穿切,造成一定的原始導水高度帶時,隔水層的厚度(m)值應該是煤層底板至含水層之間的隔水地層厚度減去原始導高之後的數值。由於原始導高的值受不同構造與岩性的影響而變化,故要實際探測確定。
“三圖—雙預測法”:它是解決煤層頂板充水水源、通道和強度三大問題的頂板水害評價方法。“三圖“是指:煤層頂板充水含水層富水性分區圖、頂板冒裂安全性分區圖和頂板湧(突)水條件綜合分區圖;“雙預測“是指:頂板充水含水層預處理前、後回采工作麵分段和整體工程湧水量預測。
“五圖雙係數法”:五圖指底板保護層破壞深度等值線圖、底板保護層厚度等值線圖、煤層底板上水頭等值線圖、有效保護層厚度等值線圖、帶水壓開采評價圖,雙係指帶壓係數和突水係數。
“脆弱性指數法”:它是將可確定底板突水多種主控因素權重係數的信息集成與具有強大空間信息分析處理功能的GIS耦合於一體的煤層底板水害評價方法。

附錄二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主要內容

1.礦井所在位置、範圍及四鄰關係,自然地理等情況;
2.井田水文地質條件及含水層和隔水層分布規律和特征;
3.礦井充水因素和充水通道分析,井田及周邊老空區分布狀況;
4.礦井湧水量的構成分析,主要突水點位置、突水量及處理情況;
5.對礦井開采受水害影響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難易程度評價;
6.結論及防治水工作建議。


附錄三 礦井水文地質主要圖件內容及要求

一、礦井充水性圖
礦井充水性圖是綜合記錄井下實測水文地質資料的圖紙,是分析礦井充水規律,開展水害預測、製定防治水措施的主要依據之一,也是礦井水害防治的必備圖紙,一般采用采掘工程平麵圖作底圖進行編製,比例尺為1/2000~1/5000,主要內容有:
1.各種類型的出(突)水點要統一編號,並注明出水日期、湧水量、水位(水壓)、水溫及湧水特征。
2.古井、廢棄井巷、采空區、老塘、老峒、矸石窩等的積水範圍和積水量。
3.井下水閘門、水閘牆、放水孔、防隔水煤(岩)柱、泵房、水倉、水泵台數及能力。
4.井下輸水路線。
5.井下湧水量觀測站(點)的位置。
6.其它。
礦井充水性圖應隨采掘工程的進展定期補充填繪。

二、礦井湧水量與各種相關因素曆時曲線圖:
礦井湧水量與各種相關因素曆時曲線是綜合反映礦井充水變化規律,預測礦井湧水趨勢的圖紙,各礦應根據具體情況,選擇不同的相關因素繪製以下幾種關係曲線圖。
1.礦井湧水量與降水量、地下水位曲線圖。
2.礦井湧水量與單位走向開拓長度、單位采空麵積關係曲線圖。
3.礦井湧水量與地表水充量或水位關係曲線圖。
4.礦井湧水量隨開采深度變化曲線圖。

三、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
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是反映礦井水文地質條件的圖紙之一。也是進行礦井防治水工作的主要參考依據。綜合水文地質圖一般在井田地形地質圖的基礎上編製,比例尺為1/2000~1/10000。主要內容有:
1.基岩含水層露頭(包括岩溶)及衝積層底部含水層(流砂、砂礫、砂礓層等)的平麵分布狀況。
2.地表水體,水文觀測站,井、泉分布位置及陷落柱範圍。
3.水文地質鑽孔及其抽水試驗成果。
4.基岩等高線(適用於隱伏煤田)。
5.已開采井田井下主幹巷道、礦井回采範圍及井下突水點資料。
6.主要含水層等水位(壓)線。
7.老窯、小煤礦位置及開采範圍和湧水情況。
8.有條件時,劃分水文地質單位元,進行水文地質分區。

四、礦井綜合水文地質柱狀圖:
礦井綜合水文地質柱狀圖是反映含水層、隔水層及煤層之間的組合關係和含水層層數、厚度及富水性的圖紙。一般采用相應比例尺隨同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一道編製。主要內容有:
1.含水層時代名稱、厚度、岩性、岩溶發育情況。
2.各含水層水文地質試驗參數。
3.含水層的水質類型。

五、礦井水文地質剖麵圖:
礦井水文地質剖麵圖主要是反映含水層、隔水層、褶曲、斷裂構造等和煤層之間的空間關係。主要內容有:
1.含水層岩性、厚度、埋藏深度、岩溶裂隙發育深度。
2.水文地質孔、觀測孔及其試驗參數和觀測資料。
3.地表水體及其水位。
4.主要井巷位置。
礦井水文地質剖麵圖一般以走向、傾向有代表性的地質剖麵為基礎。。

六、礦井含水層等水位(壓)線圖:
等水位(壓)線圖主要反映地下水的流場特征。水文地質複雜型和極複雜型的礦井,對主要含水層(組)應堅持定期繪製,以對照分析礦井疏幹動態。比例尺為1/2000~1/10000。主要內容有:
1.含水層、煤層露頭線,主要斷層線。
2.水文地質孔、觀測孔、井、泉的地麵標高,孔(井、泉)口標高和地下水位(壓)標高。
3.河、渠、山塘、水庫、塌陷積水區等地表水體觀測站的位置、地麵標高和同期水麵標高。
4.礦井井口位置、開拓範圍和公路、鐵路交通幹線。
5.繪製地下水等水位(壓)線,表示地下水流向,
6.繪製可采煤層底板下隔水層等厚線(當受開采影響的主含水層在可采煤層底板下時)。
7.井下湧水、突水點位置及湧水量。

七、區域水文地質圖:
區域水文地質圖一般在1/10000~1/100000區域地質圖的基礎上經過區域水文地質調查之後編製。成圖的同時,尚需寫出編圖說明書。礦井水文地質複雜型和極複雜型礦井,應認真加以編製。主要內容有;
1.地表水係、分水嶺界線、地貌單元劃分。
2.主要含水層露頭,鬆散層等厚線。
3.地下水天然出露點及人工揭露點。
4.岩溶形態及構造破碎帶。
5.水文地質鑽孔及其抽水試驗成果。
6.地下水等水位線,地下水流向。
7.劃分地下水補給、逕流、排泄區。
8.劃分不同水文地質單元,進行水文地質分區。
9.附相應比例尺的區域綜合水文地質柱狀圖、區域水文地質剖麵圖。

八、礦區岩溶圖:
岩溶特別發育的礦區,應根據調查和勘探的實際資料編製礦區岩溶圖,為研究岩溶的發育分布規律和礦井岩溶水防治提供參考依據。
岩溶圖的形式可根據具體情況編製成岩溶分布平麵圖、岩溶實測剖麵圖或展開圖等。
1.岩溶分麵平麵圖可在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的基礎上填繪岩溶地貌、彙水封閉窪地、落水洞、地下暗河的進出水口、天窗、地下水的天然出露點及人工出露點、岩溶塌陷區、地麵水和地下水的分水嶺等。
2.岩溶實測剖麵圖或展開圖,根據對溶洞或暗河的實際測繪資料編製。

附錄四 含水層富水性的等級標準

按鑽孔單位湧水量(q)富水性[注]分為以下四級:
a、弱富水性:q<0.1L/s•m;
b、中等富水性:0.1L/s•m<q≤1.0L/s•m;
c、強富水性:1.0L/s•m<q≤5.0L/s•m;
d、極強富水性:q>5.0L/s•m。
注:評價含水層的富水性,鑽孔單位湧水量以口徑91mm、抽水水位降深10m為準,若口徑、降深與上述不符時,應進行換算再比較富水性。

附錄五 突水點突水量的等級標準

一、小突水點:Q≤60m3/h。
二、中等突水點:60<Q≤600m3/h。
三、大突水點:600<Q≤1800m3/h。
四、特大突水點:Q>1800m3/h。

附錄六 各類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設

一、煤層露頭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設,按以下公式計算:
1、煤層露頭無覆蓋或被粘土類微透水鬆散層覆蓋時:
H防=H冒+H保
2、煤層露頭被鬆散富含水層覆蓋時(見附圖7-1):
H防=H裂+H保
根據上兩式計算的值,不得小於20m。式中冒高(H冒)、裂高(H裂)的計算參照《建築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程》的相關規定。
式中:H防-----防隔水煤(岩)柱高度(m);
H冒-----采後冒落帶高度(m);
H裂-----垂直煤層的導水裂隙帶最大高度(m);
H保-----保護層厚度(m);
α------煤層傾角(°)。

附圖7-1
二、含水或導水斷層防隔水煤柱的留設(附圖7-2)可參照以下經驗公式計算:
≥20m
式中:L----煤柱留設的寬度(m)
K----安全係數(一般取2-5);
M-----煤層厚度或采高(m);
P-----水頭壓力(kgf/cm2);
KP----煤的抗張強度(kgf/cm2)。


附圖7-2

三、煤層與強含水層或導水斷層接觸,並局部被覆蓋時(附圖7-3),防水煤柱的留設:


附圖7-3

1.當含水層頂麵高於最高導水裂隙帶上限時,防水煤柱可按附圖7-3a、b留設。計算公式為:

2.最高裂隙帶上限高於斷層上盤含水層時,防水煤柱按附圖7-3c留設。計算公式為:
≥20m
以上兩式中:
L-----防隔水煤(岩)柱寬度(m),L1、L2、L3為分段寬度;
H裂-----最大導水裂隙帶高度(m);
θ----斷層傾角(°);
α ----岩層塌陷角(°);
M-----斷層上盤含水層層麵高出下盤煤層底板的高度(m);
H安----導水裂隙帶至含水層間防水岩柱的厚度(m)。
H安值應根據礦井實際觀測資料來確定,即通過總結本礦區在斷層附近開采時發生突水和安全開采的地質、水文地質資料,計算其水壓(kgf/cm2)與防隔水煤(岩)柱厚度(m)的比值(Ts=P/M),並將各點之值標到以Ts=P/M為橫軸,以埋藏深度H0(m)為縱軸的坐標紙上,找出Ts值的安全臨界線(附圖7-4)。
H安值也可以按下列公式計算
H安=
式中:P----防水煤柱所承受的靜水壓力(kgf/cm2);
Ts---突水係數;
10---保護帶厚度(一般取10m)。


附圖7-4

本礦區如無實際突水係數,可參考其它礦區資料,但選用時必須綜合考慮隔水層的岩性、物理力學性質、巷道跨度或工作麵的空頂距、采煤方法和頂板管理方法等一係列因素。
四、在煤層位於含水層上方(圖7-5),斷層又導水的情況下,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設原則,主要應考慮兩個方向上的壓力。
1.煤層底部隔水層能否抗住下部含水層水的壓力;
2.斷層水在順煤層方向上的壓力。

附圖7-5

當考慮底部壓力時,應使煤層底板到斷層麵之間的最小距離(垂距),大於安全煤柱的高度(H安)的計算值,並不得小於20m。計算公式為:
≥20m式中:α---斷層傾角(°)。
其餘同前。
當考慮斷層水在順煤層方向上的壓力時,按附錄六之二計算煤柱寬度。
根據以上兩種方法計算的結果,取用較大的數字,但仍不得小於是20m。
如果斷層不導水,防水煤柱的留設,使(在垂直於斷層走向的剖麵上)含水層頂麵與斷層麵交點至煤層底板間的最小距離,大於安全煤柱的高度H安時即可(附圖7-6),但仍不得小於20m。


附圖7-6
五、在水淹區或老窯積水區下采掘時,隔水煤(岩)柱的留設:
1、巷道在水淹區下或老窯積水區下掘進時,巷道與水體之間的最小距離,不得小於巷道高度的10倍。
2、在水淹區下或老窯積水區下同一煤層中進行開采時,若水淹區或老窯積水區的界線已基本查明,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應按附錄六之二的規定留設。
3、在水淹區下或老窯積水區下的煤層中進行回采時,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不得小於導水裂隙帶最大高度與保護帶高度之和。
六、保護地表水體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設,可參照《建築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程》執行。
七、保護通水鑽孔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設:
根據鑽孔測斜資料換算鑽孔見煤點坐標,按附錄六之二的辦法留設。如無測斜資料,必須考慮鑽孔可能偏斜的誤差。
八、相鄰礦(井)人為邊界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設:
1、水文地質簡單型到中等型的礦井,可采用垂直法留設,但總寬度不得小於40m。
2、水文地質複雜型到極複雜型的礦井,應根據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靜水壓力、開采上覆岩層移動角、導水裂隙帶高度等因素確定。
1)多煤層開采,當上、下兩層煤的層間距小於下層煤開采後的導水裂隙高度時,下層煤的邊界防隔水煤(岩)柱,應根據最上一層煤的岩層移動角和煤層間距向下推算(見圖7-7a)。
2)當上、下兩層煤之間的垂距大於下煤層開采後的導水裂隙帶高度時,上、下煤層的防隔水煤(岩)柱,可分別留設(見圖7-7b)。


附圖7-7

圖中:Hm---導水裂隙帶上限;
H1、H2---分別為上、下煤層底板以上的靜水位高度;
γ---上山岩層移動角;
β---―下山岩層移動角;
L1岩、L2岩---分別為導水裂隙帶上限岩柱寬度;
L1、L2---分別為上、下煤層的煤柱寬度。
導水裂隙帶上限岩柱寬度L岩的計算,可采用以下公式:
≥20m
式中:V---水壓與岩柱寬度的比值,可取1。

九、以斷層為界的井田,其邊界防隔水岩柱可參照斷層煤柱留設,但必須考慮井田另一側煤層的情況,以不破壞另一側所留煤(岩)柱為原則(除參照斷層煤柱的留設外,尚可參考附圖7-8所示的例圖)。

附圖7-8

附錄七 “安全隔水厚度”和“突水係數”計算公式

式中:t——安全隔水厚度(m);
L——巷道底板寬度(m);
——底板隔水層的平均容重(t/m3);
—底板隔水層的平均抗張強度(10-2MPa);
H——底板隔水層承受的水頭壓力(10-2MPa)。

式中 Ts—突水係數〔MPa/m〕;
P——底板隔水層承受的水壓(MPa);
M——底板隔水厚度(m)。
(1)式適用於巷道,(2)式適用於回采工作麵。按式⑴計算,如底板隔水層實際厚度小於計算值時,就是不安全的。按式⑵計算,就全國實際資料看,底板受構造破壞塊段突水係數一般不大於0.06MPa/m,正常塊段不大於0.1MPa/m。

附錄八 “安全水頭值”的計算公式

一、掘進巷道底板隔水層
(3)
式中:H—底板隔水層能夠承受的安全水壓(10-2MPa)
t—隔水層厚度(m)
L—巷道寬度(m)
—底板隔水層的平均容重(t/m3)
Kp—底板隔水層的平均抗張強度(10-2MPa);
二、回采工作麵
(4)
式中:M—底板隔水層厚度(m)
P—安全水壓(MPa)
Ts—突水係數(MPa/m )
Ts值應根據本區資料確定,一般情況下,在具有構造破壞的地段按0.06 MPa/m計算,隔水層完整無斷裂構造破壞地段按0.1MPa/m計算。

附錄九 采掘工作麵水害分析預報表和預測圖模式

一、采掘工作麵水害分析預測表

附表9-1 采掘工作麵水害分析預測表
年 月 日

井 項
號 預測水
害地點 采

隊 工下
作標
麵高
上 煤層 采掘
時間
(m) 水害
類型 水文
地質
簡述 預防
及處理
意見 責任單位 備


稱 厚度
(m) 傾角
(°)
某礦某井 1
2
3
4
5

注:水害類型指地表水、孔隙水、裂隙水、岩溶水、老空水、斷裂構造水、陷落柱水、鑽孔水、頂板水、底板水等。

二、水害預測圖
在礦井采掘工程圖(月報圖)上,按預報表上的項目,在可能發生水害的部位,用紅顏色標上水害類型符號。

附圖9-1 礦井采掘工作麵水害預測圖例

万博全网站

備案號:蘇ICP備12034812號-2

公安備案號:32031102000832

Powered By煤礦安全生產網徐州網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使用手機軟件掃描微信二維碼

關注我們可獲取更多熱點資訊

感謝網狐天下友情技術支持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