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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非煤礦山生產能力管理辦法(暫行)

作者:佚名 2011-12-11 19:08 來源:本站原創

安徽省非煤礦山生產能力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加強和改善安徽省非煤礦山生產能力管理,全麵規範非煤礦山生產行為,促進安全生產和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非煤礦山生產能力是指在一定時期內礦山各生產係統(環節)所具備的采礦綜合生產能力,以萬噸/年為計量單位。
非煤礦山生產能力以一處具有獨立完整的生產係統對應一個生產能力。  第三條 非煤礦山生產能力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行政、依法生產;   (二)促進礦山安全生產;  (三)推進自主創新和技術進步;  (四)提高礦產資源開采回采率。
  第四條 非煤礦山生產能力分為設計生產能力和核定生產能力。設計生產能力是指由依法批準的具有本行業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確定、經省市非煤礦山管理部門核定備案、有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並通過省市非煤礦山管理部門竣工驗收、最終審查批準的生產能力。  核定生產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等有關合法證件的非煤礦山,因地質和生產技術條件發生變化,致使實際的生產能力與采礦許可證登記的生產能力不符,按照本辦法規定經省市非煤礦山管理部門重新核定備案,最終審查批準的生產能力。
  第五條 省市非煤礦山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的生產能力,是礦山年度礦石產量的最大值。  礦山應依據批準的生產能力組織生產,嚴禁超能力生產。  非煤礦山管理部門應依據批準的生產能力實施監管。
  第六條 省非煤礦山管理部門負責全省非煤礦山生產能力監管的指導,市、縣非煤礦山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非煤礦山生產能力的監管。  
第二章 設計生產能力
  第七條 新建、改擴建非煤礦山和礦山技術改造項目,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提出設計生產能力。
  第八條 新建、改擴建非煤礦山和礦山技術改造項目設計生產能力,應按照國家關於礦山設計的規定和規範,綜合礦產資源條件、開采技術和裝備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
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和規範,脫離客觀條件,擅自提高或降低設計生產能力。
第九條 非煤礦山管理部門應依據國家關於非煤礦山建設的有關規定,對非煤礦山初步設計進行審查,確定礦山設計生產能力。對不符合國家關於非煤礦山初步設計規定和規範的,不予通過。
  第十條 非煤礦山建設施工單位應按照經批準的礦山初步設計組織建設施工,不得擅自變更設計,提高或降低設計生產能力。  在建設施工過程中發生地質條件變化等情形,確需變更初步設計和設計生產能力的,應重新組織項目設計和履行審核手續。
  第十一條 新建、改擴建非煤礦山和礦山技術改造項目竣工,非煤礦山管理部門在組織竣工驗收時,應同時對礦山設計生產能力進行確認。
第十二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新建、改擴建、技術改造礦山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應依據非煤礦山管理部門批準的初步設計、竣工驗收批複文件等,對符合有關規定,具備達到設計生產能力條件的,準予在采礦許可證上進行登記或變更登記設計生產能力。否則,不予登記。 
第三章 核定生產能力
第十三條 經批準的非煤礦山生產能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實際生產能力與核定的生產能力差異較大時,應組織重新核定:  (一)采場、提升、運輸、通風、排水、供電、充填、排土等生產係統(環節)發生較大變化;
(二)采掘(剝)生產工藝有重大改變;  (三)礦體賦存條件、礦產資源儲量發生較大變化;  (四)其他生產技術條件發生較大變化。
第十四條 非煤礦山生產能力核定應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一)委托具備本行業相應資質的生產能力核定單位進行現場核定;  (二)上報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審查核準或備案。
安徽省非煤礦山生產能力核定資質管理辦法另行製定。
  第十五條 非煤礦山應按照核定的生產能力合理安排年度生產計劃,在生產能力發生變化後60日內,應委托具備資質的生產能力核定單位組織生產能力核定。  具備資質的生產能力核定單位接受委托後,應在30日內完成生產能力核定,向礦山提交生產能力核定報告書。
  第十六條 生產能力核定報告書的內容包括:  (一)礦山地理位置、礦體賦存、可采礦種、可采儲量、原設計生產能力、核定生產能力等基本情況;  (二)導致生產能力發生變化的各種因素說明;  (三)導致生產能力發生變化的生產係統(環節)圖紙;  (四)各係統(環節)生產能力計算依據、結果和核定表;  (五)生產能力核定單位資質證書複印件;  (六)其他。
第十七條 導致生產能力發生變化的各種因素說明材料包括:
(一)發生變化的生產係統(環節)的情況、原因及相關證明;
(二)改變采掘生產工藝的原因、技術論證、批準文件、施工及驗收合格證明;
(三)礦體賦存條件發生變化的情況、原因和證明材料;
(四)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礦產資源儲量變化認定文件;
(五)其他說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八條 具備資質的生產能力核定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徽省非煤礦山生產能力核定標準,並對核定過程和結果的科學性和真實性負責。
安徽省非煤礦山生產能力核定標準另行製定。
第十九條 非煤礦山依據具備資質的生產能力核定單位提交的生產能力核定報告書,按照隸屬關係向主管部門(單位)提交生產能力核定結果的審查申請,並報送以下資料:
(一)生產能力核定結果審查申請文件;  (二)生產能力核定結果審查申請表;  (三)生產能力核定報告書;  (四)采礦許可證複印件;  (五)其他。
第二十條 非煤礦山生產能力核定結果審查實行分級核定、備案製,程序如下:
(一)金屬礦山、大型非金屬露天礦山經所在市非煤礦山管理部門初審並簽署意見後,報省非煤礦山管理部門核定;非金屬地下礦山經所在市非煤礦山管理部門審查核定並簽署意見後,報省非煤礦山管理部門備案。
其它礦山由市級非煤礦山管理部門審查核定,同時抄送省非煤礦山管理部門備案。
(二)省屬企業所屬的金屬礦山,大型非金屬露天礦山由省屬企業初審並簽署意見後,報省非煤礦山管理部門核定;其它礦山由省屬企業審查核定並簽署意見後,報省非煤礦山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主管部門(單位)自收到非煤礦山生產能力核定結果審查申請後,應於30日內組織完成審查,在礦山申請報送的全部資料審查確認後正式行文批複。
第二十二條 根據批準的核定生產能力,需要變更生產能力的,礦山應及時向負責非煤礦山生產能力核定的主管部門(單位)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準予變更生產能力的,主管部門(單位)應將批準文件同時抄送同級公安、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工商管理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礦長是礦山生產能力管理的第一責任者,負責對核定生產能力的執行情況進行管理。
  第二十四條 非煤礦山企業應依據核定生產能力,按照均衡原則,安排季度、月度生產計劃,合理組織生產。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相關部門和非煤礦山的上級主管單位不得向礦山下達超過核定生產能力的生產計劃和以超核定生產能力為基礎的其他技術經濟指標。否則,礦山有權拒絕執行。
  第二十六條 非煤礦山管理部門應按年度對監管範圍內所有非煤礦山的核定生產能力組織生產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上級非煤礦山行業管理部門發現下級非煤礦山行業管理部門對礦山生產能力監管不當的,應及時予以糾正。
第二十八條 非煤礦山有以下情形的應及時核銷其生產能力:
(一)資源枯竭或資源整合的;
(二)被依法實施關閉、吊銷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其他原因需要核銷的。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新建、改擴建非煤礦山和礦山技術改造項目,未經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交初步設計和設計生產能力,或者初步設計和設計生產能力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的,責令立即停建,限期改正。
  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關於非煤礦山設計的規定和規範,擅自提高或降低設計生產能力的,對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給予通報;情節嚴重的,提請設計資質主管部門降低設計單位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設計資質。
第三十一條 礦山建設施工單位違反初步設計要求,在建設施工過程中擅自提高或降低設計生產能力的,責令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請建設施工單位資質主管部門吊銷礦山工程施工資質。
第三十二條 非煤礦山年度生產計劃超過核定生產能力的,責令立即調整生產計劃,給予通報;拒不執行的,提請國土資源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暫扣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非煤礦山超核定生產能力組織生產的,責令停產整頓。  對3個月內發現2次以上超核定生產能力組織生產的,提請國土資源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吊銷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並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第三十四條 非煤礦山生產能力發生重大變化而未及時組織核定並申請核定的,責令限期完成核定工作,不能如期完成的責令停產整頓。
第三十五條 非煤礦山行業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按規定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國家關於非煤礦山設計規定和規範的初步設計和設計生產能力,予以批準的;  (二)對未按批準的初步設計和設計生產能力組織施工的項目,批準竣工驗收合格的;  (三)對不按本辦法規定,擅自核定、批準生產能力的;  (四)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非煤礦山核定生產能力審查批複的;  (五)對監管範圍內的非煤礦山生產能力監督、檢查不力,致使出現嚴重不符合核定生產能力組織生產的;  (六)發現非煤礦山超核定生產能力生產而不履行監管職責的。
第三十六條 對依照本辦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非煤礦山生產能力核定結果
審查申請表


礦山名稱(公章):
法定代表人:
核定時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聯 係 人:
聯係電話:
填表時間: 年 月 日


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製訂

一、礦山基本情況
企業名稱
地 址 郵 編
投 產 時 間: 職 工 人 數: 人
安全生產許可證號:
起止日期: 采礦許可證號:
起止日期:
設計生產能力: 萬噸/年 上次核定生產能力: 萬噸/年
上年度原礦產量: 萬噸/年 上年末剩餘可采儲量: 萬噸/年
二、地下礦山生產能力核定結果
本次核定礦山綜合生產能力: 萬噸/年 剩餘服務年限: 年
主要係統(環節)
核定結果 提升係統 萬噸/年 供電係統 萬噸/年
井下運輸係統 萬噸/年 采掘工作麵 萬噸/年
通風係統 萬噸/年 充填係統 萬噸/年
排水係統 萬噸/年 儲量增減情況 萬噸
三、露天礦山生產能力核定結果
本次核定礦山綜合生產能力: 萬噸/年 剩餘服務年限: 年
主要係統(環節)
核定結果 穿爆環節 萬噸/年 排土環節 萬噸/年
采裝環節 萬噸/年 供電環節 萬噸/年
運輸環節 萬噸/年 地麵生產係統 萬噸/年
四、生產能力核定資質單位意見


核定資質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核定資質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五、礦山企業意見


礦長(簽字):

年 月 日

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六、主管部門(單位)意見


(公 章)
年 月 日
七、生產能力核定審查意見


(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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