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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生產責任製彙編大全

作者:佚名 2011-10-25 10:09 來源:本站原創


第一篇  安全生產責任製
第一章   部門設置及職責
安全安全生產責任製
 安全監察科是礦井安全生產的專職監察機構,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及時發現和消除02manbetx.com 隱患,有效糾正影響礦井安全生產的違法行為,實行安全監察與促進安全管理相結合、教育與懲罰相結合,對礦井生產經活動實施全員、全方位、全過程的安全監察;對礦井各級領導、管理及生產人員履行安全職責和安全行為實施安全監察。
 一、部門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示、指令,依照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實施監察。負責全礦安全綜合管理工作。
 第2條 在分管礦長直接領導下,根據礦井生產實際,製定切實可行的安全管理製度,並認真執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加強監督考核。
 第3條 協調或配合礦工會、政工科、職教科、教育科,搞好安全宣傳。督促有關部門開展各類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工作,監督檢查各崗位持證上崗情況。
 第4條 在分管礦長直接領導下,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礦井安全大檢查,搞好生產現場日常巡回檢查,對查出的問題現場落實整改或下達整改通知單限期整改,重大隱患彙報分管礦領導,並監督隱患整改情況。
 第5條 抓好安全信息係統工程的運轉工作。
 第6條 堅持“四不放過”原則,按照“重大02manbetx.com 責任追究製度”和“02manbetx.com 報告、03manbetx 、處理製度”的有關規定,在分管礦長領導下,組織調查03manbetx ,提出處理意見,督促有關單位落實防範措施,及時上報02manbetx.com 報告,經礦領導批準執行。
 第7條 參加礦井各項工程設計審查,參加作業01manbetx 措施的審批,參加有關安全、生產、計劃、隱患排查等業務會議,03manbetx 安全生產動態,提出合理化建議,並督促各單位認真貫徹落實。
 第8條 參與製定礦井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和礦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第9條 落實礦井安全生產“雙基”建設、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
 第10條 監督檢查安全技術費用的提取和使用落實情況。
 第11條 對礦井采、掘、機、運、通等生產活動、安全設備、設施、儀器、材料的使用及工程質量實施監督檢查。
 第12條 嚴肅檢查,製止幹警、職工和犯人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
 第13條 執行安全辦公會議製度,研究、解決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問題。
 第14條 做好各種安全檔案、信息、資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
 第15條 搞好本單位安全思想業務教育培訓,提高安監隊伍整體素質,促進礦井安全生產。
 二、責任追究
 第16條 未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示、指令,依照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實施監察的,安全科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未製定切實可行的安全管理製度,並認真執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的,安全科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未落實檢查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計劃,監督檢查礦井安全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的,安全科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9條 未做好安全信息係統工程運行工作,安全科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對安全生產事故,未組織事故追查處理等工作的,安全科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21條 未參加礦井各項工程設計審查,參加作業01manbetx 措施的審批,參加有關安全、生產、計劃、隱患排查等業務會議,03manbetx 安全生產動態,提出合理化建議,並督促各單位認真貫徹落實的,安全科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未組織礦井安全大檢查,搞好生產現場日常巡回檢查,對查出的問題現場落實整改或下達整改通知單限期整改,重大隱患彙報分管礦領導,並監督隱患整改情況的,安全科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未參與製定礦井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和礦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的,安全科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24條 未落實礦井安全生產“雙基”建設、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的,安全科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25條 未監督檢查安全技術費用的提取和使用落實情況,安全科負主要或重要責任。
 第26條 未對礦井采、掘、機、運、通等生產活動、安全設備、設施、儀器、材料的使用及工程質量實施監督檢查,安全科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不能有效製止幹警、職工或犯人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的,安全科負重要責任。
 第28條 未做好各種安全檔案、信息、資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安全科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未執行安全辦公會議製度,研究、解決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問題,安全科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30條 未搞好本單位安全思想業務教育培訓,提高安監隊伍整體素質,安全科負直接責任。
 第31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以經濟處罰。

生產技術科安全生產責任製
 生產技術科是礦井生產技術管理部門,對礦井采煤、掘進、巷道修護、輔助運輸、設計、礦壓、支護等技術管理工作全麵負責。
 一、部門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各項安全生產技術方針、政策、法規、行業規範、技術規範及有關規定、指令和煤礦“三大01manbetx ”。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章製度。
    第2條 在礦長和總工程師的領導下,做好業務保安和生產技術管理工作,參與研究、編製礦井遠景規劃、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安技措計劃和礦井生產作業計劃,並負責業務範圍內的工作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第3條 優化采掘工程設計,保證采掘平衡和工作麵正常生產接續,負責采煤、掘進等日常技術管理工作。
    第4條 積極發揮生產技術管理職能,負責根據生產計劃指導施工單位編製施工作業01manbetx 技術措施,對施工單位進行技術業務指導,及時解決生產過程中發現的技術問題。
    第5條 做好采、掘作業規程和措施的審批工作情況,杜絕無規程措施施工現象。
 第6條 參加礦井隱患排查會,負責業務範圍內的隱患排查工作,並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第7條 在礦總工程師領導下,積極總結生產技術方麵新經驗,推廣先進的科學管理方法,加大科技創新力度,促進礦井安全生產和技術管理工作,推動科技進步。
 第8條 做好技術統計,按規定及時向有關單位提供或上報各種生產數據、資料和報表。
 第9條 負責支護材料的管理,確保支護材料的合理投入;負責礦壓觀測工作,提高觀測數據的可靠性。
    第10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外出時,副科長負責本單位全麵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的各項安全生產技術方針、政策、法規、行業規範、技術規定及《煤礦安全規程》,生產技術科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參與研究、編製礦井遠景規劃、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安技措計劃和礦井生產作業計劃,並監督檢查業務範圍內工作的執行情況,生產技術科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3條 采掘工程設計不合理,采掘平衡和工作麵生產接續失調,生產技術科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施工作業規程和技術措施編製不及時,影響生產,未及時解決生產過程中發現的技術問題,生產技術科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5條 未做好采、掘作業規程和措施的審批工作情況,出現無“作業規程”、無措施施工現象,生產技術科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6條 未參加礦井隱患排查會,未進行業務範圍內的隱患排查工作,生產技術科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在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過程中,由於工作失誤影響生產的,生產技術科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8條 未進行礦壓觀測工作,支護材料使用不合理,生產技術科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9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以經濟處罰。

調度室安全生產責任製
  調度室是礦井安全生產指揮中心,負責礦井安全生產調度工作,工作中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科學管理,主動調度,實現標準化、規範化。
  一、部門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及上級安全指示、指令、命令,嚴格遵守各類安全規章製度、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在分管礦長和總工程師領導下,負責礦井日常安全生產調度指揮工作,根據礦井作業計劃合理組織生產,嚴格執行“先安全後生產,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綜合平衡好礦井安全生產工作。
    第3條 按照“三大規程”指揮礦井正常生產,及時解決生產計劃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深入生產現場,掌握礦井安全生產情況,狠反“三違”,查找安全隱患,督促相關單位落實整改;對重點工程和存在隱患的部位,做好重點調度工作。做好夏季防汛、防排水、防雷電,冬季防寒、防凍以及法定節假日安全生產工作安排。
 第4條 堅持組織召開安全調度會、生產辦公例會和有關專題會議;做好上傳下達、下情上報工作。
 第5條 做好礦井安全生產統計工作,及時向領導和上級有關部門提供可靠詳實的數據資料,為各級領導科學決策提供依據。對各種台帳、記錄等資料嚴格管理,達到調度質量標準化要求。
    第6條 掌握礦井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礦井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和避災路線,當礦井遇有重大災害或事故發生時,按照事故彙報程序向領導和有關部門彙報,並在礦長統一指揮下,負責事故搶險的綜合調度並做好應急救援的協調。了解重大安全隱患處理情況,認真執行業務保安責任製、崗位責任製,搞好礦井安全生產。
 第7條 完善調度監控係統和通訊係統,達到信息靈、準、快,確保通訊暢通。
 第8條 負責落實領導幹部值班製度。參與礦井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分析。
    第9條 加強本單位幹警職工安全知識和業務知識學習,不斷提高調度隊伍整體素質;推廣先進的科學管理方法,加大科技創新,促進礦井安全生產的長治久安。
 第10條 完成礦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未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及上級安全指示、指令、命令,未遵守各類安全規章製度、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調度室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不能按礦井作業計劃合理組織生產,出現生產環節混亂,不協調,甚至嚴重影響生產現象的,調度室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3條 未及時解決生產計劃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深入生產現場,掌握礦井安全生產情況,未做好重點工程和存在隱患的部位的重點調度工作,調度室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未組織召開安全調度會、生產辦公例會和有關專題會議,調度室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5條 未做好礦井安全生產統計工作,不能達到調度質量標準化要求,調度室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6條 對礦井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礦井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和避災路線不熟悉,礦井遇有重大災害或事故發生時,調度、指揮不力,影響救援工作進度的,調度室負直接或主要或重要責任。
 第17條 調度監控係統和通訊係統不完善,不能達到信息靈、準、快,確保通訊暢通,調度室負直接或主要或重要責任。
 第18條 不組織本單位幹警職工安全知識和業務知識學習,提高調度隊伍整體素質,調度室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以經濟處罰。

機電科安全生產責任製
 機電科是礦井機電設備職能管理部門,對礦井機電管理工作負全麵責任。
 一、部門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上級安全指示、指令,認真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業標準。
 第2條 負責全礦機電設備的業務管理,對全礦機電設備檢查、維修、保養負有組織、協調、考核、獎懲職責。
 第3條 負責組織全礦的機電質量標準化工作,定期組織設備機電專項檢查,及時查處安全隱患。
 第4條 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及時對新安、新增、改造設備的驗收。
 第5條 建立健全各項機電管理製度,並檢查落實製度的執行情況,嚴格考核,使其有效運行。
 第6條 負責對全礦機電設備、器材實行分類編號建卡進行統一管理,建立健全機電設備管理體製。對初次投入使用或修複後準備下井使用的防爆電氣設備,進行防爆性能鑒定並簽發入井防爆許可證。
 第7條 負責對有關礦用產品和主要設備的安全裝置定期進行校驗,並建立技術檔案。
 第8條 負責編製礦井機電係統設備檢修計劃,“三防”、“四防”工作計劃,設備配件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9條 製定機電安全活動製度,加強安全學習,對出現的機電事故按“四不放過”原則組織調查、分析,找出事故原因,製定防範措施。
 第10條 執行安全崗位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
 第11條 第一負責人外出時,副職主持本單位的日常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12條 未認真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業標準,機電科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落實礦井機電設備管理製度,未對全礦機電設備檢查、維修、保養工作進行組織、協調、考核、獎懲的,機電科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未落實礦井機電管理質量標準化製度,定期組織設備機電專項檢查的,機電科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組織有關部門及時對新安、新增、改造設備的驗收,機電科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未建立健全各項機電管理製度,並檢查落實製度的執行情況,機電科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7條 未對全礦機電設備、器材實行分類編號建卡進行統一管理,未對初次投入使用或修複後準備下井使用的防爆電氣設備,進行防爆性能鑒定並簽發入井防爆許可證,機電科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8條 未對有關礦用產品和主要設備的安全裝置定期進行校驗的,並建立技術檔案,機電科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未編製礦井機電係統設備檢修計劃,“三防”、“四防”工作計劃,設備配件計劃,並組織實施,機電科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未對出現的機電事故按“四不放過”原則組織調查、分析,找出事故原因,製定防範措施,機電科負主要責任。
 第21條 未執行安全崗位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機電科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以經濟處罰。


通防科安全生產責任製
 通防科是礦井“一通三防”安全管理職能部門,負責礦井通風係統、瓦斯防治、防治自然發火、綜合防塵管理工作。
 一、部門職責
 第1條 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落實礦井通防質量標準化。參與礦井災害預防預處理計劃的編製工作。
 第3條 負責礦井“一通三防”各項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一通三防”生產安全費用計劃編製工作。
 第4條 參與研究礦井生產接續、長遠規劃和開拓方案中通防安全合理布局。負責通防設計的編製工作。
 第5條 參與指導通防重大事故的搶救、調查及分析處理。
 第6條 負責“一通三防”重大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7條 負責組織實施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反風演習、主要通風機性能測定和通風阻力測定等重大通防技術工程,參與審批相關作業規程及措施。
 第8條 負責組織通防安技措工程、儀器儀表檢測、計劃管理工作。
 第9條 負責管理督促填報各類通防報表、圖紙和通防資料分析,做好通防技術資料的歸檔管理。
 第10條 負責安全監測、監控係統的業務、技術管理工作。
 第11條 抓好所轄監區安全管理工作,及時協調解決基層監區在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安全隱患問題。
 第12條 認真組織 “一通三防”安全大檢查,並認真落實查出的問題,責任到監區。
 第13條 推廣通防安全新技術、新工藝,開展通防科研攻關。
 第14條 對違反通防管理規定、不按要求落實通防安全管理規定措施的,通防科有經濟處罰權。
 二、責任追究
 第15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通防科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未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落實礦井通防質量標準化,通防科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7條 未執行礦井“一通三防”各項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製度和提交“一通三防”生產安全費用計劃,通防科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8條 未參與研究礦井生產接續、長遠規劃和開拓方案中通防設計的編製工作,通防科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9條 未參與指導通防重大事故的搶救、調查及分析處理的,通防科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未進行“一通三防”重大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通防科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未組織實施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反風演習、主要通風機性能測定和通風阻力測定等重大通防技術工程,通防科負直接或重要責任。
 第22條 未組織通防安技措工程、儀器儀表檢測、計劃管理工作,通防科負直接或重要責任。
 第23條 各類通防報表、圖紙和通防資料管理不善,出現丟失、損壞的,通防科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24條 安全監測、監控係統的業務、技術管理工作不到位,影響生產,通防科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25條 未及時協調解決基層監區在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安全隱患,通防科負主要或重要責任。
 第26條 未組織 “一通三防”安全大檢查,並認真落實查出的問題,通防科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未積極推廣通防安全新技術、新工藝,開展通防科研攻關,通防科負重要責任。
 第28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以經濟處罰。

地測科安全生產責任製
 地測量科是礦井生產的重要職能部門,負責地質分析、測量測繪、資源管理、提供設計所需地測資料、生產過程中的地質測量工作。
 一、部門責任
 第1條 進行礦井地質工作,查明地質構造,煤層賦存條件及影響生產的其他地質因素,提供水平、采區、工作麵和掘進巷道等的地質資料及圖紙
 第2條 開展水文地質工作,查明礦井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來源和規律,負責參與編製或設計礦井防治水計劃。
 第3條 進行井下各種控製測量、水準測量,正確的標示采掘工程空間關係,並繪製成各種礦圖。
 第4條 進行地表岩層移動觀測工作,精確的求算岩移各種參數,參與保護建築物等重要煤柱的設計,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三下采煤”。
 第5條 負責井巷施工的給向延線和大型固定設備的定位測量工作及其他地麵專項工作的施工測量。
 第6條 按照《礦產資源法》和《煤炭工業技術政策》進行煤炭資源的儲量管理工作。負責測算、統計、上報儲量、三個煤量、損失量等,掌握礦井各類儲量的動態變化,參與儲量報損,辦理儲量注銷、損失的報審工作。
 第7條 結合礦井生產的需要,開展礦井地質、測量的技術研究工作。
 第8條 參與礦井長遠規劃、生產接續、災害預防處理計劃編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製。
 第9條 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崗位責任製。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未及時進行礦井地質工作,查明地質構造、煤層賦存條件及影響生產的其他地質因素,提供水平、采區、工作麵和掘進巷道等的地質資料及圖紙,地測科負直接或主要或重要責任。
 第11條 未開展水文地質工作,查明礦井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來源和規律,參與編製或設計礦井防治水計劃,地測科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2條 未進行井下各種控製測量、水準測量,正確的標示采掘工程空間關係,並繪製成各種礦圖,地測科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進行地表岩層移動觀測工作,精確的求算岩石移動各種參數,地測科負重要或一定責任。
 第14條 未及時進行井巷施工的給向延線和大型固定設備的定位測量工作,地測科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按照《礦產資源法》和《煤炭工業技術政策》進行煤炭資源的儲量管理和測算、統計、上報儲量、三個煤量、損失量等工作,地測科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未開展礦井地質、測量的技術研究工作,地測科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7條 未參與礦井長遠規劃、生產接續、災害預防處理計劃編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製,地測科負直接或重要責任。
 第18條 未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崗位責任製,地測科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以經濟處罰。

企管辦安全生產責任製
 企業管理辦公室是礦井生產經營管理的主要部門,主要負責礦井生產經營管理、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體係運行、目標考核、獎金核算等工作。
 一、部門責任
 第1條 嚴格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安全生產方麵的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執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嚴格執行礦製定的各項生產經營管理規章製度。
 第 3條 落實本科內部安全生產製度、安全檢查製度、定期學習製度。
 第4條 參與製定礦井生產經營計劃,負責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第5條 在礦長領導下,負責礦企業管理工作,製訂並完善各項考核管理製度,做好“三旗”考核、獎金核算、材料管理等工作,實現礦井規範化管理。
 第6條 研究、做好礦井生產經濟運營管理,降低直接生產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第7條 做好礦井質量標準化管理工作的指導、實施工作。負責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監督、檢查、驗收、評級工作,促進礦井安全生產“雙基”建設。
 第8條 全麵做好礦井環保、節能治理、監督管理工作;做好礦用特種設備、計量設施使用管理工作。
 第9條 嚴格礦井方針目標考核管理標準,並認真考核落實。
 第10條 完成領導臨時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未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安全生產方麵的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企管辦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執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未嚴格執行礦製定的各項生產經營管理規章製度,企管辦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落實本科內部安全生產製度、安全檢查製度、定期學習製度,企管辦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未參與製定礦井生產經營計劃,監督檢查執行情況,企管辦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5條 未製訂並完善各項考核管理製度,未做好“三旗”考核、獎金核算、材料管理等工作,企管辦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6條 礦井生產直接成本增高,經濟效益降低,企管辦負重要責任。
 第17條 未做好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監督、檢查、驗收、評級工作,企管辦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未做好礦井環保、節能治理、監督管理工作;未做好礦用特種設備、計量設施使用管理工作,企管辦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9條 礦井方針目標考核管理工作不落實,企管辦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20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經濟處罰。
器材庫安全生產責任製
 物資供應站是礦井各類生產物資的供應、管理部門,對礦井各類生產物資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工作負責。
 一、部門責任
 第1條 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安全生產方麵的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負責建立健全倉庫保管責任製,並監督實施。嚴格執行礦製定的各項生產經營管理規章製度。
 第3條 做好礦井安全生產和建設物資的入庫、倉儲管理發放工作,對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4條 負責保證礦井正常安全生產及救災物資儲存供應工作。
 第5條 根據安全生產實際需要及時編製常用物資計劃,對各單位上報的非常用物資計劃及時彙總,並將所有計劃經領導審批後上報物流中心。
 第6條 根據常用物資和非常用物資計劃認真核對庫存,避免積壓浪費現象。
 第7條 根據各類材料的不同特性,滿足具備相應保管的庫房環境,合理進行庫區分布,便於保管保養,確保庫存物資的倉儲安全和質量性能穩定。
 第8條 做好各類材料的倉儲管理工作,不斷加強對入庫物資的質量、數量檢查驗收,防止不合格物資入庫或出現帳、物不符現象,確保礦井安全生產需要。
 第9條 負責搞好“四防”工作和場所的安全管理,要有針對性的製定災害預防措施,始終保持“四防”設施的完好。
 第10條 積極開展各項安全活動,搞好工作人員安全技術培訓,不斷提高工作人員技術水平和業務水平。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未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安全生產方麵的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物資供應站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建立健全倉庫保管責任製,並監督實施和執行礦製定的各項生產經營管理規章製度,物資供應站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做好礦井安全生產和建設物資的入庫、倉儲管理發放工作,出現錯誤的,物資供應站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未及時彙總並上報礦井物資采購計劃的,物資供應站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及時編製各類物資材料庫存報表、消耗報表,物資供應站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6條 未認真核對庫存導致礦用物資出現大量積壓浪費現象,或因常用物資供應不及時影響正常生產的,物資供應站負主要或重要責任。
 第17條 庫房管理混亂,物資歸類不規範,物資供應站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做好各類材料的倉儲管理工作,出現不合格物資入庫或出現帳、物不符現象,物資供應站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未作好“四防”工作和場所的安全管理,發生火災、失竊等事故,物資供應站負直接責任。

監控中心安全生產責任製
 監控中心負責礦井監測監控係統、工業電視監視係統、束管監測係統和電話的管理與維護工作,確保安全監測監控係統正常工作。
 一、部門責任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的各項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
 第3條   落實幹警、職工及學員安全技術培訓計劃,強化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操作水平。
 第4條   落實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安全生產“雙基”建設、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
 第5條   落實監控係統施工作業規程及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第6條   負責監測監控終端設備的安撤、調校、維護工作。
 第7條   負責對監測數據的分析、整理、上報工作。
 第8條   執行安全辦公會決決定事宜,研究解決生產過程中的問題。
 第9條   負責本單位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監督、管理。
 第10條  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執行事故分析製度。
 第11條  積極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新設備,開展安全生產科研和技術革新。
 二、責任追究
 第12條   未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的各項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的,監控中心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的,監控中心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未落實幹警、職工及學員安全技術培訓計劃,強化業務培訓的,監控中心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落實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安全生產“雙基”建設、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的,監控中心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未落實監控係統施工作業規程及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的,監控中心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監測監控終端設備的安撤、調校、維護工作中出現事故的,監控中心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未對監測數據的分析、整理、上報,監控中心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未執行安全辦公會製度決定的,監控中心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本單位作業人員未持證山崗的,監控中心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未認真執行事故分析製度,監控中心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
基建科安全生產責任製
 基建科是礦井地麵建築工程施工單位,負責對地麵建築工程的施工組織、施工質量、施工期限的管理工作。
 一、部門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業標準、技術規範。
 第2條 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
 第3條 執行《現行建築施工規範》、《建築施工安全技術手冊》、《地麵建築工程管理辦法》、01manbetx 安全技術措施
 第4條 積極應用建設安全生產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
 第5條 對現場施工維修質量實施動態檢查,及時治理存在的質量隱患。
 第6條 組織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的交接、驗收。
 第7條 完成監獄教給的各項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建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行業標準、技術規範的,基建科負直接責任。
 第9條 未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的,基建科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違背《現行建築施工規範》、《建築施工安全技術手冊》、《地麵建築工程管理辦法》、01manbetx 、安全技術措施,基建科負主要或重要責任。
 第11條 未積極應用建設安全生產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基建科負主要或重要責任。
 第12條 未對現場施工維修質量實施動態檢查,及時治理存在的質量隱患,基建科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組織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的交接、驗收,出現建築工程質量問題,基建科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未按時完成礦井基本建設工程,影響礦井其他工作的,基建科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5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經濟處罰。

一監區(采煤)安全生產責任製
 采煤監區是礦井安全生產的主要單位,負責礦井煤炭生產、回采工作麵支護、采煤機電設備使用維護及工作麵上、下順槽相關輔助運輸工作。
 一、部門責任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指令,礦有關製度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
 第3條 嚴格執行《煤礦01manbetx 》,落實工種01manbetx 、工作麵作業規程和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第4條 有計劃的組織本監區人員參加技術和業務培訓,提高全員技術水平和操作技能,堅決做到遵章守紀,操作規範。
 第5條 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安全會議,研究分析本監區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針對問題製定整改措施;落實關事故隱患排查的規定,及時排查和處理現場存在的隱患;研究、解決生產過程中的問題。
 第6條 負責轄區內機械、供電、運輸設備、安全設施的使用和日常維護管理工作。  
 第7條 落實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安全生產“雙基”建設、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
 第8條 實時對生產現場的工程質量、煤炭質量、万搏manbet体育官网 進行監控。
 第9條 落實礦井“一通三防”管理製度。
 第10條 堅持師徒傳幫帶製度,做好新犯人與老犯人簽訂師徒合同工作。
 第11條 按規定落實本監區人員必需配備的勞動保護用品和勞動工具。
 第12條 負責本單位各崗位工、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監督、管理。
 第13條 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執行事故分析製度。
 第14條 積極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開展安全生產技術革新活動。
 第15條 對違反技術規定、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行為有監督、製止、舉報的責任。
 二、責任追究
 第16條 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指令,礦有關製度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的,采煤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未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的,采煤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未執行《煤礦01manbetx 》和落實工種01manbetx 、工作麵作業規程和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的,采煤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未按規定組織本監區人員參加技術和業務培訓的,采煤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未落實有關事故隱患排查的規定,及時排查和處理現場存在的隱患,研究、解決生產過程中的問題的,采煤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對轄區內機械、供電、運輸設備、安全設施的使用和日常維護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經濟損失或人員傷害的,采煤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未落實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安全生產“雙基”建設、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的,采煤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未對生產現場的工程質量、煤炭質量、万搏manbet体育官网 進行監控的,采煤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未落實礦井“一通三防”管理製度的,采煤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未組織本監區新學員與老學員簽訂師徒合同,采煤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未按規定為本監區操作人員配備必需的勞動保護用品和勞動工具的,采煤監區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27條 對本單位各崗位工、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的,采煤監區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28條 未執行事故分析製度,采煤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經濟處罰。

二(掘進)監區安全生產責任製
  掘進監區是礦井安全生產的主要單位,負責礦井巷道的開拓、煤層巷道的掘進、維修,所轄掘進機械設備、供電設備的使用維護和掘進工作麵沿途所轄範圍內的輔助運輸工作。
 一、部門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的各項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
 第3條   落實幹警、職工及學員安全技術培訓計劃,強化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操作水平。
    第4條   落實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安全生產“雙基”建設、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
    第5條   落實掘進或巷修作業規程及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第6條   負責轄區內機械、供電、運輸設備、安全設施的使用和日常維護管理工作。  
    第7條   實時對生產現場的工程質量、万搏manbet体育官网 進行監控。  
  第8條   落實礦井“一通三防”管理製度。
    第9條   落實爆炸材料管理製度。
    第10條  落實隱患排查製度,及時排查和處理現場存在的隱患。
    第11條  定期召開安全會議,研究、解決生產過程中的問題。
 第12條  堅持師徒傳幫帶製度,做好新犯人與老犯人簽訂師徒合同工作。
 第13條  按規定落實本監區人員必需配備的勞動保護用品和勞動工具。
 第14條  負責本單位各崗位工、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監督、管理。
 第15條  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執行事故分析製度。
 第16條  積極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開展安全生產技術革新活動。
 二、責任追究
 第17條  不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的各項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的,掘進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未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的,掘進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未落實幹警、職工及學員安全技術培訓計劃,掘進監區負直接或間接責任。
 第20條  未落實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安全生產“雙基”建設、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的,掘進監區負直接或間接責任。
 第21條  未落實掘進或巷修作業規程及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掘進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對轄區內機械、供電、運輸設備、安全設施的使用和日常維護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經濟損失或人員傷害的,掘進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未對生產現場的工程質量、万搏manbet体育官网 實施監控,掘進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未落實爆炸材料管理製度的,掘進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未及時排查和處理現場存在的隱患,掘進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未召開安全會議,研究、解決生產過程中的問題,掘進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未做好新犯人與老犯人簽訂師徒合同工作的,掘進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未按規定落實本監區人員必需配備的勞動保護用品和勞動工具,掘進監區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29條  未對本單位各崗位工、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的,掘進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未認真執行事故分析製度,掘進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31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經濟處罰。

三(運搬)監區安全生產責任製
 運搬監區是礦井安全生產的主要單位,負責礦井煤炭、人員、材料、設備、礦車、矸石的運輸和輔助軌道的運輸管理以及有關安全設施的安裝、使用、維護等工作。
 一、崗位責任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的各項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
 第3條  落實幹警、職工及學員安全技術培訓計劃,強化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操作水平。
 第4條  落實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安全生產“雙基”建設、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
 第5條  落實運輸作業規程及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第6條  負責轄區內機械、供電、運輸設備、安全設施的使用和日常維護管理工作。  
 第7條  對作業現場的工程質量、設備狀況、万搏manbet体育官网 進行監控。
 第8條  對本單位的峒室、車間、場地、庫房、運輸環節等要害部位實施安全管理,落實防範措施。
 第9條  落實隱患排查製度,及時排查和處理現場存在的隱患。
 第10條  定期召開安全會議,研究、解決生產過程中的問題。
 第11條  堅持師徒傳幫帶製度,做好新犯人與老犯人簽訂師徒合同工作。
 第12條  按規定落實本監區人員必需配備的勞動保護用品和勞動工具。
 第13條  負責本單位各崗位工、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監督、管理。
 第14條  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執行事故分析製度。
 第15條  積極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開展安全生產技術革新活動。
 第16條  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17條  未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的各項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的,運搬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18條未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運搬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未落實幹警、職工及學員安全技術培訓計劃的。運搬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未落實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安全生產“雙基”建設、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運搬監區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21條  未落實運輸作業規程及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的,運搬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未對作業現場的工程質量、設備狀況、万搏manbet体育官网 進行監控,運搬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轄區內機械、供電、運輸設備、安全設施管理不到位,造成事故的,運搬監區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24條  未落實隱患排查製度的,運搬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未定期召開安全會議,研究、解決生產過程中的問題,運搬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未組織新犯人與老犯人簽訂師徒合同,運搬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未按規定落實本監區人員必需配備的勞動保護用品和勞動工具的,運搬監區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28條  未對本單位各崗位工、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管理,運搬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未認真執行事故分析製度,運搬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經濟處罰。

四(機電)監區安全生產責任製
 機電監區是礦井安全生產的重要部門 ,負責礦井機電設備的安裝、使用、拆除、改造、維修和管理工作。
 一、部門責任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遵守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落實上級安全生產文件。
 第2條  建立健全各項管理製度,並檢查落實製度的執行情況,力爭杜絕機電事故發生
 第3條  落實監區各項崗位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
   第4條  充分調動幹警職工的積極性,保證監區所轄機電設備的安裝、撤除、維修保養和運轉等工作順利進行。
   第5條  加強幹警職工和犯人的安全教育,利用好安全活動日,對出現的機電事故及人身事故按“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追查、分析,找出事故責任者、原因製定防範措施。
 第6條  加強要害場所消防器材管理。
 第7條  加強礦井供電管理,確保礦井供電安全。
 第8條  落實本監區職工安全技術培訓計劃,強化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9條  負責轄區內變電所、高壓纜線、礦燈房、配電點的安全運行及使用維護管理工作。
 第10條  監督落實檢修製度。
 第11條  落實本監區機電安全質量標準化、安全生產“雙基建設”、煤礦安全評估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12條  未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遵守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落實上級安全生產文件的,機電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建立健全各項管理製度,並檢查落實製度的執行情況的,機電監區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4條  未落實監區各項崗位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的,機電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不能保證監區所轄機電設備的安裝、撤除、維修保養和運轉等工作順利進行,機電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對出現的機電事故及人身事故未按“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追查、分析的,機電監區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7條  未管理好要害場所消防器材、防洪設備的,機電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供電管理不到位,不能保證礦井供電安全的,機電監區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9條  未落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計劃,機電監區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20條  未落實機電安全質量標準化、安全生產“雙基”建設、煤礦安全評估工作的,機電監區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21條  轄區內變電所、高壓纜線、礦燈房、配電點等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機電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經濟處罰。


十六(通防)監區安全生產責任製
    通防監區是礦井“一通三防“安全生產工作具體實施單位,負責礦井通風係統、瓦斯防治、防治自然發火、綜合防塵、安全監測監控等業務的落實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的各項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
 第3條  未落實幹警、職工及學員安全技術培訓計劃,強化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操作水平。
 第5條  落實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安全生產“雙基”建設、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
 第6條  參與編製本專業安全生產費用計劃,批準後實施。
 第7條  負責礦井通風係統的現場管理,保證通風係統穩定、安全、可靠。
 第8條  參加礦井瓦斯防治工作,提交瓦斯設點計劃,落實瓦斯防治措施。
 第9條  負責礦井煤炭自然發火的防治。
 第10條  負責礦井粉塵防治工作。
 第11條  負責礦井通防安全儀器的管理。
 第12條  定期召開安全會議,研究、解決生產過程中的問題。
 第13條  組織本監區新、老學員簽訂師徒合同,並監督執行。
 第14條  按規定為操作人員配齊工具、安全防護用品。
 第15條  負責本單位各崗位工、特種作業人員持證的監督、管理。
 第16條  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執行事故分析製度。
 二、責任追究
 第17條  未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的,通防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未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的,通防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未落實幹警、職工及學員安全技術培訓計劃的,通防監區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20條  未落實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安全生產“雙基”建設、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的,通防監區負直接或重要責任
 第21條  未參與編製本專業安全生產費用計劃,或實施過程中組織不力的,通防監區負直接或重要責任。
 第22條  礦井通風係統現場管理不到位,造成經濟損失或人員傷害的,通防監區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23條  未做好礦井瓦斯防治工作,通防監區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24條  礦井煤炭自然發火的防治措施不落實的,通防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未做好礦井綜合防塵工作的,通防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礦井所用的通防儀器、儀表未達到規定要求的,通防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未定期召開安全會議,研究、解決生產過程中的問題的,通防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未組織本監區新、老學員簽訂師徒合同,通防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本單位各崗位工、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的,通防監區負直接或主要責任。通防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未認真執行事故分析製度的,通防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31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以經濟處罰。
 

 

 

 

 

 

 

 

 

 

 

第二章 礦領導、副總崗位職責、責任追究
金源監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製
 金源監區主要負責人是金源煤礦煤礦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全麵責任。必須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熟悉相關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02manbetx.com 的能力,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在工作中要盡職盡責,切實搞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組織本煤礦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工作指令、規定,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按有關規定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保證煤礦生產、管理過程中所配備的各類特種作業人員符合要求。國有煤礦必須設立瓦斯治理機構和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建立瓦斯治理責任製和管理製度,落實治理資金。
 第3條  督促組織建立、健全煤礦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製、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製、崗位人員責任製,並嚴格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4條  督促組織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目標管理製度、安全獎罰製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製度、安全隱患排查製度、瓦斯治理管理製度、安全檢查製度、安全辦公會議製度、入井檢身和出入井清點製度等,並嚴格按照相關製度對各部門、人員進行考核、落實。
 第5條  督促建立、健全符合實際情況的各崗位工種操作規程,並做好宣傳貫徹、教育工作,確保各崗位工種按章作業。
 第6條 保證煤礦的安全生產投入符合有關規定要求,並按照安全生產投入計劃,保證相關的資金及時到位、使用適當。
 第 7條  督促有關領導組織編製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8條  積極支持在煤礦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不斷提高煤礦技術水平和產品的科技含量。
 第9 條  監督檢查煤礦瓦斯治理工作情況,每日對礦井瓦斯檢查報表、安全監控係統報表等進行審閱,發現異常及時安排處理。
 第10條  保證煤礦生產過程中人、財、物等資源需求。
 第11條  參加由礦長主持召開的煤礦安全生產辦公會議,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掌握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存在的重大問題和安全隱患、責成有關部門製定解決措施、聽取上一次辦公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研究煤礦安全生產中的重大決策。
 第12條  經常深入煤礦生產現場,督促。
 第13條  積極督促開展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4條  負責實施本單位的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15條  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安排對從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教育、培訓,不得安排未經培訓的人員上崗作業。
 第16條  適時向幹警職工如實報告煤礦的安全生產工作,自覺接受監督。
 第17條  加強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做好作業現場的勞動保護工作,按規定安排對相關的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
 第18條  確保煤礦依法生產,不得超層越界開采、不得擅自提高開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產。
 第19條  煤礦發生事故時,要立即組織指揮搶救,按規定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
 第20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礦長職權。
 二、責任追究
 第21條  未依照有關規定保證煤礦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主要負責人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或罰款處罰。
 第22條  未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主要負責人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主要負責人撤職處分或罰款處罰。
 第23條  在本單位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第24條  未及時組織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主要負責人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主要負責人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主要負責人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2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主要負責人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幹警、職工或學員或者強令幹警、職工或學員違章、冒險作業;
 (二)對幹警、職工或學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6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主要負責人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02manbetx.com 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02manbetx.com 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02manbetx.com 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資料的。
 第27條  煤礦未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做好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勞動保護、健康檢查等工作,按照有關法律進行處罰,對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或撤職的處分。
 第28條  煤礦超層越界開采、擅自提高開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產的,主要負責人負領導責任。
 第29條  煤礦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指令、規定,或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主要負責人應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30條  煤礦未按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有關規定建立瓦斯治理機構和配備專業技術人員,主要負責人負有直接責任。
 第31條  煤礦未按規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製、崗位人員責任製,主要負責人應負領導或直接責任。
 第32條  違反相關法律和《煤礦01manbetx 》規定,安排不適宜上崗的人員從事相關崗位的工作時,主要負責人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未組織編製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或未組織實施的主要負責人負領導責任。
 第34條  不能夠充分保證煤礦安全、生產所需的人、財、物等資源,影響到安全的,主要負責人負直接責任。
 第35條  未按規定參加由礦長主持召開的煤礦安全生產辦公會議、未及時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對重點隱患未及時責成製定解決措施導致事故的,主要負責人對導致的後果負直接責任。
 第36條  未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主要負責人負主要責任。
 第37條  未安排對從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培訓,或安排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人員上崗作業,主要負責人應負領導責任。
 第38條  煤礦企業未建立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主要負責人負領導責任。
 第39條  按照礦長批準的開采三角煤、殘留煤柱安全措施進行開采時,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0條  按照礦長批準的水淹區域下采掘工程設計進行采掘時,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的,主要負責人負領導責任。
 第41條  按照礦長批準的“帶水壓開采”安全措施進行采掘時,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的,主要負責人負領導責任。
 第42條  在事故處理調查完畢後,未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未根據事故調查處理決定落實對煤礦相關責任人處罰的,主要負責人負領導負直接責任。
 第43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 主要負責人或授意相關人員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 主要負責人負直接責任。
 第44條  未向幹警職工如實報告煤礦的安全生產工作,或故意報告虛假的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主要負責人負直接責任。
 第45條  在其他領導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主要負責人負領導責任。
 第46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主要負責人負領導或重要責任。
 第47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主要負責人職權,造成管理空崗的,主要負責人負直接責任。
 第48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監管改造分管領導安全生產責任製
 監管改造分管領導對監獄罪犯的管理及教育改造工作全麵負責,必須堅持國家監獄管理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掌握監獄管理的基本知識。
 一、崗位責任
 第1條  負責罪犯監管及教育改造工作,對分管範圍內的工作負責。       第2條  認真宣傳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國家安全法律、法規,落實上級對安全工作的指示、指令和礦井安全生產管理製度。
 第3條 開展技術教育和各種文體活動,將安全寓教於各種活動之中,努力提高罪犯安全意識和技術業務素質,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第4條  加強對罪犯的監管教育改造,保證獄內監管、生產現場改造秩序穩定,為礦井安全生產提供保障。
 第5條 參加安全辦公會議及其他相關會議,參與重大事故的分析與處理。
 第6條  加強分管範圍的安全管理,督促各單位建立健全各類安全規章製度並負責檢查與考核。
 第7條  深入現場,深入井下,了解生產過程的安全狀況,狠反“三違”,對嚴重“三違”人員采用集訓等措施,從嚴懲罰。
 第8條  因公出差時,要安排好臨時負責人員接替自己的工作,交接時要交清安全情況,確保安全管理不斷線。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監管改造分管領導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監管改造分管領導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煤礦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或在生產建設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監管副監獄長應負重要責任。
 第12條  煤礦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製、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製、崗位人員責任製監管改造分管領導應負重要責任。
 第13條 監管改造分管領導對分管範圍內工作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14條  未安排對罪犯進行技術教育,未落實生產現場監管措施,造成現場脫管失控,出現事故的,監管改造分管領導應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監管改造分管領導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不能夠深入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的,監管改造分管領導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行政後勤分管領導安全生產責任製
 對監獄的行政後勤管理工作全麵負責,必須堅持國家監獄管理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掌握監獄管理的基本知識。
 一、崗位責任
 第1條  負責礦井行政、後勤、保衛等項工作,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2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國家安全法律、法規,落實上級對安全工作的指示、指令和礦井安全生產管理製度。
 第3條 加強分管範圍的安全管理,督促各單位建立健全各類安全規章製度,並負責檢查與考核。
 第4條  按時參加各類安全辦公會議,積極組織並參與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第5條  發生事故時,做好後勤供應,協助事故處理。
 第6條 深入井下,深入現場,了解生產過程的安全狀況,適時組織對非生產區域的消防、供電等安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隱患,督促落實整改。
 第7條  依法做好土地征用、采空區地麵沉陷治理和土地複墾賠償工作,搞好礦群關係,維護礦井利益,保證礦井安全生產不受外界幹擾。
 第8條  監督、落實從業人員勞動合同的簽定、執行;監督工傷保險的交納,保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9條  因公出差時,要安排好臨時負責人員接替自己的工作,交接時要交清安全情況,確保安全管理不斷線。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行政後勤分管領導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後勤分管領導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煤礦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或在生產建設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行政後勤副礦長(副監獄長)應負重要責任。
 第12條  煤礦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各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責任製、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製、崗位人員責任製行政後勤分管領導應負主要責任。
 第13條  行政後勤分管領導對礦井行政後勤、保衛等項工作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14條  不能及時參加煤礦安全生產辦公會議,未安排對職工進行安全宣傳教育活動,造成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漠的,行政後勤分管領導應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行政後勤分管領導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不能夠深入現場,督促、檢查非生產區域的消防、供電等安全情況的,未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的,行政後勤分管領導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在分管科室領導人直接責任的重大中,行政後勤分管領導負領導責任。
 第18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礦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礦長是煤礦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麵負責。礦長必須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煤礦事故的能力,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礦長在工作中要盡職盡責,切實搞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組織本煤礦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工作指令、規定,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按有關規定要求建議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保證煤礦生產、管理過程中所配備的各類特種作業人員符合要求。國有煤礦必須設立瓦斯治理機構和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建立瓦斯治理責任製和管理製度,落實治理資金。
 第3條  組織建立、健全煤礦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製、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製、崗位人員責任製,並嚴格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4條  組織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目標管理製度、安全獎罰製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製度、安全隱患排查製度、瓦斯治理管理製度、安全檢查製度、安全辦公會議製度、入井檢身和出入井清點製度等,並嚴格按照相關製度對各部門、人員進行考核、落實。
 第5條  建立、健全符合實際情況的各崗位工種操作規程,並做好宣傳貫徹、教育工作,確保各崗位工種按章作業。
 第6條  保證煤礦的安全生產投入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第7條  負責組織編製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8條  積極在煤礦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不斷提高煤礦技術水平和產品的科技含量。
 第9條  礦長是煤礦瓦斯治理的第一責任人,每日對礦井瓦斯檢查報表、安全監控係統報表等進行審閱、簽字,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第10條  每月至少應主持召開一次煤礦安全生產辦公會議,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存在的重大問題和安全隱患、製定解決措施、檢查上一次辦公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研究煤礦安全生產中的重大決策。
 第11條  經常深入煤礦生產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12條  在本煤礦積極開展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3條  責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的重大事故應急預案。
 第14條  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安排對從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教育、培訓,不得安排未經培訓的人員上崗作業。
 第15條  負責批準不能保證采煤工作麵形成兩個安全出口的三角煤、殘留煤柱開采的安全措施
 第16條  負責批準水淹區域下采掘工程設計。
 第17條  負責批準“帶水壓開采”安全措施
 第18條  加強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做好作業現場的勞動保護工作,按規定安排對相關的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
 第19條  確保煤礦依法生產,不得超層越界開采、不得擅自提高開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產。
 第20條  煤礦發生事故時,礦長要立即組織指揮搶救,按規定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
 第21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礦長職權。
 二、責任追究
 第22條  未依照有關規定保證煤礦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礦長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礦長給予撤職處分或罰款處罰。
 第23條  未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礦長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礦長撤職處分或罰款處罰。
 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煤礦的主要負責人。
 第24條  在本單位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第25條  未及時組織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礦長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礦長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礦長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2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章指揮幹警、職工或學員或者強令幹警、職工或學員違章、冒險作業;
 對幹警、職工或學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7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礦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資料的。
 第28條  煤礦未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做好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勞動保護、健康檢查等工作,按照有關法律進行處罰,對礦長給予降級或撤職的處分。
 第29條  煤礦超層越界開采、擅自提高開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產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煤礦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指令、規定,或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礦長應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31條  煤礦未按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有關規定建立瓦斯治理機構和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礦長負有直接責任。
 第32條  煤礦未按規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製、崗位人員責任製,礦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違反相關法律和《煤礦01manbetx 》規定,安排不適宜上崗的人員從事相關崗位的工作時,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4條  未組織編製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或未組織實施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5條  未對每日瓦斯報表、安全監控係統報表等進行審閱、簽字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6條  未按規定主持召開煤礦安全生產辦公會議,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的重大問題和隱患、製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辦公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礦長對導致的後果負直接責任。
 第37條  未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礦長負主要責任。
 第38條  未安排對從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培訓,或安排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人員上崗作業,礦長應負主要責任。
 第39條  煤礦企業未建立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0條  按照礦長批準的開采三角煤、殘留煤柱安全措施進行開采時,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1條  按照礦長批準的水淹區域下采掘工程設計進行采掘時,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2條  按照礦長批準的“帶水壓開采”安全措施進行采掘時,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3條  在事故處理調查完畢後,未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未根據事故調查處理決定落實對煤礦相關責任人處罰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4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5條  未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如實報告煤礦的安全生產工作,或故意報告虛假的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6條  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47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8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礦長職權,造成管理空崗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9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製
 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是煤礦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者,負責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防、防治水等技術管理工作。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必熟練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知識,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在工作中應盡職盡責,切實搞好本單位的技術管理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全麵負責煤礦技術管理工作,必須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主要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止水的工作。對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等災害的治理負技術責任,負責組織製定上述災害的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負責資金的安排使用。
 第3條  組織編製礦井長遠發展規劃、安全技術發展規劃,認真組織研究、製定煤礦的生產布局及接續計劃,確保礦井采掘接續正常,有利於煤礦的安全管理。
 第4條  組織編製礦井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並根據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救災演習。
 第5條  負責編製(修編)礦井地質報告,並做到合理開發、三量平衡。
 第6條  對煤礦的“三下”開采設計、改變通風係統設計、采區設計、水平延伸設計、采掘工程設計、作業規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進行嚴格審查。
 第7條  負責批準水淹區域下廢棄煤柱開采安全措施。
 第8條  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對煤礦的作業規程、安全措施進行會審。
 第9條  積極在煤礦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開展安全生產科技攻關,不斷提高煤礦安全技術水平。
 第10條  定期組織進行煤礦重大安全隱患排查,製定治理措施。
 第11條  每日對礦井瓦斯檢查報表、監控係統報表等進行審閱、簽字,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第12條  按時參加礦長、安全生產副礦長召開的有關安全生產會議,並提出安全技術管理工作意見。
 第13條  督促、檢查相關部門(人員)的責任製落實和技術管理等工作,定期組織進行評比活動。
 第14條  協助礦長組織事故的搶險救災工作。
 第15條  組織編製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16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17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拘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指令的。
 第19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0條   未按時組織進行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製定治理措施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21條  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對煤礦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2條  組織編製礦井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不合理,或在組織救災演習過程中發生意外,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應負直接責任。
 煤礦發生“一通三防”和防治重大事故,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應負直接責任或重要責任。
 煤礦生產技術規定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應負直接責任。
 編製(修編)的礦井地質報告有缺陷,或不能夠做到合理開發、保持三量平衡的,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應負直接責任。
 煤礦的生產布局及接續計劃不合理,礦井采掘接續失調,造成安全隱患或發生重大事故的,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副直接責任。
 在煤礦的有關設計中(主要有“三下”開采設計、改變通風係統設計、采區設計、水平延伸設計、采掘工程設計、“一通三防”、防治水措施設計等),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按照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批準的水淹區域下廢棄煤柱開采安全措施進行采掘活動時,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的,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采掘、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違反有關規定,審查中沒有發現的,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負直接責任。
 發現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負直接責任。
 礦井瓦斯檢查報表、監控係統等報表缺少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的簽字,或雖然簽字但對瓦斯異常現象沒有采取措施、及時處理的,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負直接責任。
 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不能夠指導應急救援的,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負直接責任。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負直接責任。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負直接責任。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生產副礦長是煤礦生產過程中安全生產的主要負責人,對采煤、掘進、機電、運輸、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全麵責任。安全生產副礦長必須熟練掌握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安全生產副礦長必須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組織生產。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礦長開展工作,在煤礦生產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必須加強對分管職能科室(部門)的領導,對職能科室(部門)提出需要解決的安全生產問題,要協調好相關的工作,及時發現、解決有關問題。
 第3條  協助礦長主持召開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和各類安全生產會議,研究分析安全生產情況,安排落實安全生產工作,並對煤礦生產中的安全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第4條   組織相關人員編製各專業安全管理規章製度等,並組織實施。
 第5 條  組織編製各專業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
 第6條  根據煤礦的長遠規劃、接續計劃,參與製定年度、季度、月度的開拓、掘進、采煤等生產計劃,合理組織生產。
 第7條  每月至少主持召開一次煤礦生產班組長例會,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的重大問題和隱患、製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落實情況。
 第8條  定期組織進行生產係統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保證人員、時間、資金、措施、質量“五落實”。
 第9條   堅持開展采煤、掘進、機電、運輸、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0條  負責組織編製煤礦采煤、掘進、機電、運輸、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技措工程計劃。
 第11條  對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工作負監督檢查責任,經常深入現場,及時組織采煤、掘進、機電、運輸、一通三防、防治水專業安全生產(質量)大檢查,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安全隱患。
 第12條  負責監督采煤、掘進區隊落實“采煤、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以及其他區隊按章施工。
 第13條  負責組織相關部門、人員進行采煤、掘進工作麵投產驗收,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組織複查。 
 第14條  負責組織成立采煤工作麵初采、初放、回撤領導小組,並進行指導。
 第15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16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安全生產副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章指揮幹警、職工或學員或者強令幹警、職工或學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對幹警、職工或學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8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安全生產副礦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9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20條  對煤礦生產管理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1條  煤礦在原煤生產過程中未認真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生產安全管理製度不健全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未按規定主持召開每月至少一次的煤礦生產班組長例會,及時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的重大問題和隱患、製定解決措施檢查上一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落實情況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分管的有關科室(部門)工作不協調,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安全隱患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25條  采煤、掘進中不落實“工作麵作業規程”,安全生產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26條  采煤、掘進工作麵投產驗收不認真,安全生產副礦長應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27條  未成立采煤工作麵初采、初放、回撤領導小組,或在采煤工作麵初采、初放、回撤時未及時進行指導,發生事故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未對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工作及時監督檢查,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組織專業安全生產(質量)大檢查,或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有關隱患不及時、措施不力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未及時編製原煤生產係統安全技措工程計劃,或在資金到位的情況下,不能夠保證按照安全投入計劃及時完成相關工程、落實相關措施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分管的職能科室部門、區隊,安排沒有操作資格、沒有上崗資格證的人員上崗操作的,安全生產副礦長應負領導責任。
 第31條  決策失誤導致受傷害或損失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安全生產副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4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5條  在分管科室、區隊領導人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安全生產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36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安全副礦長是煤礦安全管理、監督、檢查的主要負責人,必須熟練掌握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安全副礦長必須監督煤礦全麵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礦長開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監督、檢查過程中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及時向礦長提出設置安全管理部門(科室)、配備安全監察人員和裝備的具體意見,確保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並適應本煤礦的安全工作需要。
 第3條  協助礦長督促檢查各分管礦長、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副總工程師、業務部門、人員的業務保安、安全崗位責任製、安全管理製度等的落實情況。
 第4條  參加礦長主持召開的安全生產辦公會議,並對煤礦安全管理中的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
 第5條   組織編製煤礦安全管理方麵的規章製度,並組織實施。
 第6條  協助礦長編製煤礦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
 第7條  每旬至少應主持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條例會,每月至少主持召開一次安全監察工作會議,及時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存在的重大問題和隱患、製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安全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
 第8條   對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工作負監督檢查責任,經常深入煤礦井下現場,及時組織煤礦開展安全、質量大檢查,發現、督促整改安全隱患。
 第9條   組織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提出主導意見。
 第10條  及時監督煤礦進行“礦井災害預防和救災演習”、“反風演習”方案、措施的落實。
 第11條  審查、監督煤礦按計劃如期、保質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
 第12條  監督礦井重大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13條  負責監督對安監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從業人員進行的相關安全培訓教育、業務學習,提高其業務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時清退不稱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第14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15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安全副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7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安全副礦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8條  管理部門(科室)的設置不符合有關規定要求,配備的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監察人員和裝備不適應工作的需要,未及時向礦長提出建議的,安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未按規定主持召開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例會、安全監察工作會議,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的重大問題和隱患、製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的,安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煤礦安全管理製度不健全的,安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安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未履行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工作監督檢查責任,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安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安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未及時監督煤礦“礦井災害預防和救災演習”、“風演習”方案、措施落實的,安全副礦長負重要責任。
 第25條  未嚴格審查、及時監督煤礦按計劃如期、保質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安全副礦長負重要責任。
 第26條  未及時監督礦井重大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安全副礦長負重要責任。
 第27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安全副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安全副礦長副直接責任。
 第28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安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在分管科室領導人員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安全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30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機電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機電副礦長是煤礦機電、運輸係統安全生產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機電、運輸係統的工作全麵負責。機電副礦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切實保證本單位供用電的安全、可靠、穩定以及運輸係統的可靠。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礦長、安全生產副礦長開展工作,在煤礦機電、運輸係統管理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加強對分管科室、區隊的領導,協調好相關的工作,及時發現、解決有關問題。
 第3條  參加礦長、安全生產副礦長主持召開的安全生產辦公會議,並對煤礦機電、運輸係統的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
 第4條  組織製定機電、運輸等係統安全管理規章製度,並組織實施。
 第5條  組織編製機電設備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懲細則。
 第6條  負責大型機電設備的安裝、檢修安全管理。
 第7條  定期組織進行機電、運輸係統的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保證人員、時間、資金、措施、質量“五落實”。
 第8條  堅持開展煤礦機電、運輸係統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9條  定期召開機電設備管理工作會議,研究機電設備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生產動態,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確保安全生產。
 第10條  負責煤礦機電、運輸範圍內的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實。每旬至少組織開展一次煤礦機電、運輸係統安全生產巡回大檢查,督促相關部門(人員)及時整改有關隱患。
 第11條  負責組織編製煤礦機電、運輸係統安全技措工程計劃。
 第12條  根據煤礦的總體規劃,進行機電、運輸係統規劃,監督有關部門及時進行機電運輸設備、設施的維護、維修、保養等,確保其滿足要求。
 第13條  參於機電設備、設施的選型、設計。
 第14條  保證煤礦使用的機電設備、設施“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防爆合格證”等齊全。
 第15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16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電副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8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副礦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的,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9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機電、運輸係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派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20條  對機電、運輸係統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1條  煤礦企業在機電、運輸管理過程中未認真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等,機電副礦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機電副礦長分管的有關科室、區隊不能協調工作,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安全隱患的,機電副礦長負主要責任。
 第23條  機電、運輸安全管理製度不健全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大型機電設備的安裝、檢修中出現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未落實煤礦機電、運輸範圍內的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不能夠深入現場,未及時組織開展煤礦機電、運輸係統安全生產巡回大檢查,或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有關隱患不及時、措施不力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未及時編製原煤機電、運輸係統安全技措工程計劃,或在資金到位的情況下,不能夠保證按照安全投入計劃及時完成相關工程、落實相關措施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分管的職能科室、區隊安排沒有操作資格、沒有上崗資格的人員上崗操作的,機電副礦長未及時停止其工作的應負領導責任。
 第28條  大型設備、設施的維護、維修、保養等不及時,致使其帶病運轉,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1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機電副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在分管科室、區隊領導人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機電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33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采煤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采煤副總工程師是采煤專業技術管理的具體負責人,負責采煤工作的技術組織、管理等工作。采煤副總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采煤副總工程師應盡職盡責,積極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開展技術管理工作,提高煤礦采煤技術管理水平。
 一、崗位職責
 積極配合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在煤礦原煤生產過程中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標準等,搞好本企業的技術管理工作。
 協調好相關部門的安全工作。
 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組織編製煤礦的長遠計劃,對煤礦的生產布局方案及接續計劃進行審查,確保礦井接續正常,有利於煤礦的安全管理。
 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組織編製煤礦年度、季度、月度原煤生產計劃。
 組織有關人員編製采煤專業的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采煤工作麵現場條件發生變化時,采煤副總工程師應及時組織製定、補充相關的安全技術措施。
 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對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進行審批。
 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進行重大隱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製定。
 參加采煤工作麵投產驗收。
 對采煤工作麵初采、初放、回撤等進行技術指導。
 對采煤工作麵的技術管理工作進行把關,經常采煤工作麵工程質量和規程、措施的執行情況。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與采煤副總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質量的。
 煤礦發生事故,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與采煤總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部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未及時組織進行煤礦采煤係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與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製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給與記打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與撤職直至的開除的處分。
 采煤總工程師按照分工對煤礦的采煤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煤礦采煤技術規定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等規定,采煤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
  為及時組織有關人員編製采煤專業安全技術措施,或編製的措施不合理,采煤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
 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有明顯不足或缺陷,審查中沒有發現的,采煤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
  采煤工作麵初采、初放、回撤期間未進行專門的技術指導,采煤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未按規定檢查采煤工作麵規程、措施的執行情況,采煤副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
 采煤工作麵現場條件發生變化時,未及時組織製定、補充相關的安全措施,采煤副總工程師應負主要責任。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受損失的,采煤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發現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采煤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采煤副總工程師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采煤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分管的采煤專業發生技術事故的,采煤副總工程師負領導責任。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清潔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掘進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掘進副總工程師室煤礦開拓、掘進過程中的技術管理的具體負責人,負責掘進工作的技術組織、管理。掘進副總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掘進副總工程師應盡職盡責,積極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開展技術管理工作,提高煤礦開拓、掘進技術管理水平。
 一、崗位職責
 積極配合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在煤礦開拓、掘進過程中落實煤礦技術規範、標準、要求,搞好本企業的技術管理工作。
 加強對分工科室的技術領導,協調好相關的工作,對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提出意見。
 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組織編製煤礦的長遠規劃。            
 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對煤礦的生產布局、開拓方案及接續計劃審查把關,確保礦井采掘接續正常,同時有利於煤礦的安全管理。
 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組織編製煤礦的開拓、掘進年度、季度、月度計劃。
 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進行掘進重大隱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製定。
 組織有關人員編製掘進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掘進工作麵現場發生變化時,掘進副總工程師應及時組織製定、補充相關的安全技術措施。
 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對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進行審批。
 負責組織掘進工作麵開工前的現場勘查,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監督整改。
 對掘進工作麵的技術管理工作進行把關。經常檢查掘進工作麵規程、安全措施的執行情況。
 參加掘進巷道竣工驗收。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與掘進副總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檢查指令的。
  第14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與掘進副總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的,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為及時組織進行煤礦掘進係統重大事故隱患排排查的,給與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製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給與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隱患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與撤職直至的開除的處分。
 掘進副總工程師按照分工對煤礦掘進方麵的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在掘進過程中因為技術原因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掘進副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
 煤礦的生產布局、開拓方案及接續計劃不合理,礦井采掘接續不正常,不利於煤礦的安全管理,掘進副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
 未及時組織有關人員編製掘進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或編製的規程、安全技術措施不合理,掘進副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
 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有明顯不足或缺陷,審查中沒有發現的,掘進副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
 掘進工作麵現場發生變化時,未及時組織製定、補充相關的技術措施,掘進副總工程師應負主要責任。
 未按規定檢查掘進工作麵規程、措施的執行情況,掘進副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掘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掘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掘進副總工程師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掘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分管的掘進專業發生技術責任事故的,掘進副總工程師負領導責任。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清潔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與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通防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通防副總工程師是煤礦生產過程中通防技術管理的具體負責人,負責“一通三防”範圍的技術組織、管理等工作。通防副總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通防副總工程師應積極協助總工程師開展技術管理工作,提高煤礦通防技術管理水平。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必須積極配合總工程師在煤礦“一通三防”方麵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標準、要求,搞好本企業的通防技術管理工作。
 第2條  加強對分工業務的技術領導,協調好相關的工作。
協助總工程師組織製定煤礦通防技術管理製度。
 第3條  協助總工程師組織編製煤礦的長遠計劃,對煤礦的生產布局、開拓方案及接續計劃審查把關,確保礦井采掘接續正常,同時有利於煤礦的安全管理。
 第4條  協助總工程師進行通防重大隱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製定。
 第5條  組織有關人員編製通防專業安全技術措施。
 第6條  協助總工程師進行礦井計劃的審批。
 第7條 負責組織“一通三防”專項工程、實施的竣工驗收,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組織複查。
 第8條  對“一通三防”的技術管理工作進行把關。經常檢查“一通三防”的管理製度、措施的執行情況。
 第9條  根據采掘地點的變動情況,及時監督、批準有關通防安全技術措施。
 第11條  通防係統作重大調整時,通防副總工程師應協助總工程師編製調整方案、安全措施,應進行現場指揮。
 第12條  反風演習時,通防副總工程師應協助總工程師組織編製反風演習計劃,並進行現場指揮。
 第13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 、責任追究  
 第1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防副總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指揮幹警職工或學員或者強令幹警職工或學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幹警職工或學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關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5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與通防副總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6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煤礦“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製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17條   按照分工對煤礦“一通三防”方麵的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18條  煤礦“一通三防”技術規範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通防副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煤礦通防係統或配合計劃不合理,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20條  未及時組織有關人員編製“一通三防”專項安全措施,或編製的措施不合理,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一通三防”專項工程(設施)驗收不認真或對存在的問題不及時組織複查,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未對“一通三防”技術管理工作進行把關,不經常檢查“一通三防”工作的,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的,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或在帶隊檢查中發現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通防副總工程師或授意有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分管的通防專業發生技術責任事故時,通防副總工程師負領導責任。
 第27條   在指揮通防係統作重大調整或反風演習時有失誤的,通防副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
 第28條  對於上訴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地質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地質副總工程師是煤礦生產過程中地質技術管理的具體負責人,負責地質工作範圍的技術組織、管理等工作。地質副總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地質副總工程師應積極協助總工程師開展技術管理工作,提高煤礦地質技術管理水平。
 一、崗位責任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國家的安全、技術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有關指示、指令,嚴格遵守各類安全規章製度。
 第2條  在總工程師領導下,搞好地質安全技術工作,對分管業務範圍內的安全技術工作負責。
 第3條  協助總工程師抓好礦井地質勘探計劃、地質報告的編製,地麵控製測量與岩層移動觀測,礦圖測繪,礦井原始地質資料收集,地質說明書、地質和水害預報的提供,儲量計算與管理,煤炭資源回收與管理,水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的製訂,探放水設計,斷層、防水、隔離煤柱的留設等與礦井地質測量有關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4條  深入井下,深入現場,完成規定下井數,及時發現解決生產中的重大機電問題,狠反“三違”。
 第5條  按時參加礦井隱患排查會,認真排查分管範圍內存在的安全隱患,並及時製定整改措施,督促落實整改。
 第6條  參與分管範圍內事故搶險救災工作,參與分管範圍內事故分析,提出事故原因、責任和防止事故重複發生的措施。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地測副總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 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8條  煤礦發生事故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地測副總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 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9條  煤礦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或在生產建設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地測副總工程師應負重要責任。
 第10條  不能及時參加煤井隱患排查會,認真排查分管範圍內存在的安全隱患,並及時製定整改措施的,地測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未能協助總工程師抓好礦井地質安全技術工作,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地測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不能夠深入現場,完成下井數,及時發現解決生產中的重大問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的,地測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參與分管範圍內事故搶險救災工作,參與分管範圍內事故分析,提出事故原因、責任和防止事故重複發生措施的,地測副總工程師直接責任。
 第14條  地測副總工程師按照分工對分管業務範圍內的技術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15條  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機電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機電副總工程師是煤礦生產過程中機電、運輸技術等管理的具體負責人,負責煤礦機電、運輸範圍內的技術組織、管理等工作。機電副總工程師必須熟悉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機電副總工程師應積極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開展機電、運輸技術管理工作,提高煤礦機電、運輸技術管理水平。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在煤礦生產過程中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煤礦機電、運輸方麵的技術規範、標準、要求,搞好本企業的機電、運輸技術管理工作。
 第2條  對煤礦機電、運輸設備、設施的技術管理全麵負責。
 第3條  加強對分工業務的技術領導,協調好相關的工作。
 第4條  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組織製定煤礦機電、運輸技術管理製度。
 第5條  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組織編製煤礦的長遠規劃。
 第6條  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組織製定煤礦的機電、運輸設備的更新、維修計劃,確保機電、運輸係統正常、安全運轉。
 第7條  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進行機電、運輸重大隱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製定。
 第8條  組織有關人員編製機電、運輸專業安全技術措施。
 第9條  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對機電、運輸專項措施進行審批。
 第10條 對機電設備的選型、進貨質量驗收等進行技術把關。
 第11條 參與大型固定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提升鋼絲繩等的試驗、檢查、探傷、測定等工作。
 第12條 保證高低壓供電、各類保護的合理性。
 第13條 及時組織進行機電、運輸設備的防爆性能等技術檢查,保證機電、運輸設備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第14條 在采區、工作麵投產試驗中,確認機電、運輸係統合理、可靠。
 第15條 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組織編製“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計劃。
 第16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電副總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幹警職工或學員或強令幹警職工或學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幹警職工或學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8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副總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的,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9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煤礦機電、運輸係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導致事故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20條 機電副總工程師按照分工對煤礦的機電、運輸方麵的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1條 煤礦機電、運輸規定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機電副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未及時組織有關人員編製機電、運輸專業安全技術措施,或編製的措施不合理,機電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未對機電、運輸係統的技術管理工作進行把關,不經常檢查機電、運輸係統技術管理工作,機電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不能夠保證高低壓供電係統、各類保護合理可靠的,機電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編製“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計劃有缺陷或失誤,機電副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
 第26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機電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發現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機電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機電副總工程師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機電副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分管的機電、運輸專業發生技術責任事故的,機電副總工程師負領導責任。
 第30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生產科室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
安全科科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安全科長是安全科在安全管理活動中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在安全副礦長的領導下開展安全檢查、安全管理等工作。安全科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安全副礦長開展安全管理、安全檢查工作,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等規定。
 第2條  負責組織製定本科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3條 參與煤礦生產布局及接續計劃的審查。
 第4條 參與其他科室編製的有關設計、規程、安全措施審查。
 第5條 監督施工單位在安技措工程施工中安全資金的使用。安技措工程完工後,參加竣工驗收。
 第6條 根據實際情況經常分析煤礦的安全狀況,向安全副礦長提出具體建議。
 第7條 加強對排查的重大安全隱患、重大危險源治理情況的督查,確保重大隱患按時得到有效整改。
 第8條 協助相關部門開展職工安全教育、安全培訓等工作,切實提高煤礦幹部職工的安全意識。
 第9條 按時參加煤礦召開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會議,做好安全例會的會議記錄、存檔管理,提出具體建議。
 第10條 按規定組織進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檢查。
 第11條 及時彙總、總結各安全監察員的檢查情況,提出具體改進意見,不斷提高煤礦安全監察員的工作水平。
 第12條 保證煤礦安全係統工程的正常運行,及時分析、處理存在的問題。
 第13條 經常深入現場,及時查處現場存在的問題,經常檢查特殊工種的持證上崗情況和煤礦從業人員的培訓情況,隨時掌握采掘工程的進度等情況,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
 第14條 負責組織對“三違”人員進行相應的處罰和管理。
 第15條 參與事故調查分析、處理。
 第16條  參與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的編製、審查、實施。
 第17條按照煤礦安全獎懲規定對責任單位、責任人進行相應的處罰。
 第18條  監督煤礦安全設施、設備、儀器(表)的使用及采掘作業規程的執行情況。
 第19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20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2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安全科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違章指揮幹警職工或罪犯或強令幹警職工或罪犯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幹警職工或罪犯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2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安全科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的,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3條  未組織製定本科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安全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在安全科長參加的煤礦有關設計審查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的,安全科長負相應責任。
 第25條  對煤礦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監督的,安全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未及時根據實際情況分析煤礦的安全狀況,向安全礦長提出具體建議的,安全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安全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發現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安全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未按照規定要求及時組織安全檢查的,安全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未及時彙總、總結各安全監察員的檢查情況,提出具體改進意見,致使安全檢查工作脫節的,安全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31條  煤礦安全管理係統工程不能夠有效的運行,安全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安全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安全科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4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科副科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安全科副科長應積極協助安全科長在分工範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責。安全科副科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安全科長在分工範圍內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積極配合安全科長開展相關工作,認真組織科室人員完成分工工作。
 第3條  在安全科長未在崗位時,安全科副科長應承擔安全科長職責。
 第4條  按時參加有關安全生產的會議,並提出具體建議。
 第5條 經常深入現場,及時查處現場存在的問題,經常檢查特殊工種的持證上崗情況和煤礦從業人員的培訓情況,隨時掌握采掘工程的進度等情況,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
 第6條 及時向科長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安全科副科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違章指揮幹警職工或罪犯或強令幹警職工或罪犯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幹警職工或罪犯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8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安全科副科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的,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9條  安全科副科長對所分管的工作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10條  發現本煤礦或本科室製定、執行的有關規定與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不符,沒有及時提醒有關領導,安全科副科長應負主要責任。
 第11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安全科副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發現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安全科副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科主任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安全科主任工程師是安全科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在安全科長的領導下開展安全檢查、安全技術管理等工作。安全科主任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全麵負責安全科技術管理工作,必須保證安全科在進行安全管理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組織編製礦井安全檢查月度、季度、年度計劃,保證安全檢查的經常性。
 第3條  參加審查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安技措計劃、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大修計劃、生產作業計劃以及有關安全生產方麵的各種計劃。
 第4條 負責全礦範圍內的安全技術監督檢查。
 第5條 負責建立和管理煤礦安全檢查技術檔案。
 第6條 要經常深入現場,及時發現和解決不安全問題,及時向科長彙報,提出處理意見。
 第7條  協助總工程師、安全科長搞好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安排,並按規定及時上報。
 第8條  及時根據實際情況分析煤礦的安全狀況,向安全科長提出具體意見。
 第9條  參與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
 第10條  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職工安全技術教育和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培訓工作。
 第11條  經常檢查“三大規程”的貫徹執行情況。
 第12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安全科主任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違章指揮幹警職工或罪犯或強令幹警職工或罪犯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幹警職工或罪犯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4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安全科主任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的,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5條  在安全科主任工程師參加的煤礦有關設計審查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的,安全科主任工程師負主要責任。
 第16條  對煤礦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監督的,安全科主任工程師負重要責任。
 第17條  未及時根據實際情況分析煤礦的安全狀況,向安全科長提出具體意見的,安全科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安全科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未建立煤礦安全檢查技術檔案或管理不善的,安全科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發現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安全科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在安全科技術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安全科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未按規定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發現和解決現場的不安全隱患,安全科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科科長助理安全生產責任製
 科長助理對科長安排的具體工作負責,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學習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及上級安全指示、指令,嚴格遵守各類安全規章製度。
    第2條 協助科長搞好安全生產管理及科內日常工作,當好科長助手。
    第3條 全麵掌握全礦安全信息運行情況,及時反饋事故隱患,重大問題立即向領導彙報,並抓好有關問題督促落實整改。大膽管理,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在安監員、信息員中起到模範帶頭作用。
 第4條 帶領安全統計員搞好安全統計,對安全統計工作負管理責任。
 第5條 在科長的領導下,負責科內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並負責有關文件的編寫工作,並搞好安全宣傳工作。
 第6條 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參加各類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提出分析處理意見和建議及防範措施。
 第7條 組織並帶頭查出“三違”,行使處罰權。
 第8條 參加安全大檢查,專業檢查和日常巡回檢查,深入生產現場,掌握現場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發現和處理各種隱患和問題,並責令有關單位整改、落實。
 第9條 認真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安全科科長助理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幹警、職工、學員或者強令幹警、職工、學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幹警、職工、學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隱患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1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安全科科長助理行政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調查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的資料。
 第12條 安全科科長助理對所分管的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發現本科室製定、執行的有關文件與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不服,沒有及時修改或及時提醒有關領導的,安全科科長助理負重要要責任;
 第14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安全科科長助理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安全科科長助理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分、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科安全信息辦主任安全生產責任製
 安全信息辦主任對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工作負責,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以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
 一、崗位責任製
 第1條 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
 第3條 建立健全礦井安全信息管理製度,搞好安全信息係統工程建設。
 第4條 執行安全大檢查。
 第5條 負責每日安全信息回報。
 第6條 堅持原則,準確統計和考核領導幹部和信息員下井及“三違”。
 第7條 全麵掌握重要安全隱患整改情況,督促消除事故隱患。
 第8條 做好安全信息總結,及時向領導和有關部門提供可靠資料。
 第9條 組織落實維持好副井上井口上、下井人員正常秩序。
 第10條 認真執行值班製度。
 第11條 必須盡職盡責,經常深入現場,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隱患,製止“三違”。
 第12條 完成科交給的其他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13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信息辦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未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信息辦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建立健全礦井安全信息管理製度,信息辦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未執行安全大檢查製度,信息辦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未組織落實向安全科部彙報每日安全信息,信息辦主任負領導責任。
 第18條 統計和考核領導幹部下井和抓“三違”出現錯誤,出現虛假下井卡,信息辦主任負主要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19條 未能全麵掌握重要安全隱患整改情況,信息辦主任負領導責任。
 第20條 未能及時向領導和有關部門提供安全信息資料,或出現失誤,信息辦主任負主要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1條 副井上井口升井人員秩序混亂、衛生清潔工作不到位,信息辦主任負主要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2條 未認真執行24小時值班製度,信息辦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信息辦主任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三違”行為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二)對重大事故預兆或已發現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4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分、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科安全信息(安檢)班長
安全生產責任製
 安全科安全信息班長是本班安全檢查工作的第一責任者,對本班的工作全麵負責。必須掌握煤礦安全生產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特殊工種操作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在科長領導下,認真負責地做好本班安全檢查工作,抓好安全信息辦公室崗位職責落實和信息管理工作。
    第2條 帶頭遵章守紀、服從領導聽從指揮,堅守崗位,不遲到早退,下井時間達到規定要求,模範執行各項規章製度。
    第3條 深入工作現場,檢查了解掌握全礦安全生產情況,核對信息來源的準確性、可靠性,對隱患問題及時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整改,並進行複查彙報。
    第4條 嚴格考勤製度,安排好本班次安全檢查人員及檢查場所,調動安監員、信息員安全檢查工作積極性。
    第5條 主動承擔邊遠區域、艱苦場所的安全檢查工作,為他人做出榜樣。
    第6條 帶頭查出“三違”,並按規定處罰。
    第7條  帶頭並教育安監員、信息員秉公辦事,不殉私情,大膽管理,堅持原則,工作中做到“四鐵”(鐵的紀律、鐵的手腕、鐵的心腸、鐵麵無私)。
 第8條 全麵掌握當班全礦安全信息運行情況,把住重大隱患關,發現問題立即向有關單位、領導彙報,防止重大事故隱患的漏管、漏報,確保安全生產。
    第9條 嚴格執行各項規章製度和有關規定,按時寫出日、旬、月信息總結,保持信息交流暢通。
 第10條 認真收集、整理、保存好各種資料。
 第11條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各項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12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安全科安全信息班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幹警、職工、學員或者強令幹警、職工、學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幹警、學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隱患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13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安全科安全信息班長行政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調查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4條 安全科安全信息班長對本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的,安全科安全信息班長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對本班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未及時處理或向有關領導彙報的,安全科安全信息班長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安全科安全信息班長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班中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安全科安全信息班長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分、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科統計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安全科統計員是本崗位安全直接責任者,主要負責礦井事故統計和存檔工作,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在科長、科長助理的領導下,對安全統計報表的準確、及時處理、上報負責。
    第2條 認真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及上級安全指令、指示以及礦各項規章製度。負責罰款單的整理、統計、上報,做到帳目清晰。
    第3條 及時準確的向領導和有關單位提供安全資料數據,按時上報統計報表。
    第4條 全麵係統的整理統計資料和台帳,按規定做好曆史資料的積累和保管,嚴禁漏記漏存。
 第5條  按時統計出勤,認真做好科內其他有關事務性工作,按時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給予安全科統計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幹警、職工、學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二)對重大事故隱患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或回報的;
 第7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安全科統計員行政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事故調查出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或事故發生那過後未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8條 安全科統計員對安全科的統計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9條 安全科統計資料不全、損毀、丟失的,安全科統計員負主要責任。
 第10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

安全科安檢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安全科井下安檢員必須掌握煤礦安全生產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特殊工種操作資格證。
 一、崗位責任
 第1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
 第3條 加強業務學習,不斷提升業務技能和職業道德。
 第4條 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
 第5條  執行礦井安全信息管理製度,全麵篩選、處理各種信息卡,及時督促整改安全隱患。
 第6條 認真填寫各類報表資料和信息台帳。
 第7條 落實事故彙報工作程序,迅速、準確彙報事故情況。
 第8條 按規定及時向上傳遞重要安全信息,做好安全信息上傳下達工作。
 第9條 嚴格安全信息考核,對填卡不及時、不認真或不填卡者,嚴格按規定處理。
 第10條 做好安全信息總結和歸檔工作,及時向領導和有關部門提供可靠資料。
 第11條 嚴格檢查“三大規程”的貫徹落實執行情況,對無“作業規程”施工或違反“作業規程”施工的工程或工作地點,立即停止作業。
 第12條 對於“三違”行為,堅決查處,決不姑息遷就。並對違章者進行嚴肅批評、教育或扣罰,保證施工現場安全生產。
 第13條 秉公辦事,不徇私情,以礦井安全生產為己任,敢抓敢管,敢於碰硬。
 第14條 按時參加各種會議和學習,不遲到,不早退,有事請假。按規定參加相關業務培訓。
 二、責任追究
 第15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安檢員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未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安檢員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未執行交接班製度,安檢員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在篩選、處理各類信息卡工作中出現失誤,貽誤安全隱患整改的,安檢員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未按照要求填寫各類報表資料和信息台帳的,安檢員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未落實事故彙報程序,迅速、準確彙報事故情況的,安檢員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未按規定向上傳遞安全信息的,安檢員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對填卡不及時、不認真或不填卡者,未按規定處理的,安檢員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23條 未做好安全信息總結和歸檔工作,不能及時向領導和有關部門提供可靠資料,安檢員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2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安全科井下安檢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幹警、職工、學員或者強令幹警、職工、學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幹警、職工、學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隱患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25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安全科井下安檢員行政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調查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6條 安全科安檢員對本班的安全檢查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不按本科、礦上文件規定與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進行現場安全檢查的,安檢員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井下爆炸材料庫班組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井下炸藥庫班組長對炸藥庫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麵負責,是本崗位的安全責任人,必須熟悉相關安全生產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特殊工種操作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 1條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落實《安全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 2條 必須經過有關部門培訓,持證上崗。
 第 3條 在科長的領導下,負責做好火藥庫的各項管理工作。
 第4條 協助科長抓好火藥庫管理人員的安全教育工作,不斷提高業務素質。
 第 5條 掌握庫存炸藥、雷管存量,保證符合庫存標準和生產需要。
 第6條 負責炸藥、雷管使用計劃及運輸管理工作,熟悉炸藥、雷管性能及有關規定。
 第 7條 負責對入庫炸藥、雷管按照名稱、規格進行驗收,做好記錄。
 第8條 每天要檢查井下炸藥庫庫存品種、質量、數量,並檢查記錄是否帳物相符。
 二、責任追究
 第 9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炸藥庫班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火藥庫各項管理製度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的,炸藥庫班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庫存炸藥、雷管不符合規定,炸藥庫班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火藥庫管理不善,出現賬目不清或錯帳,炸藥庫班組長負主要責任。
 第13條 入庫炸藥、雷管出現不符合要求或質量問題,炸藥庫班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未對炸藥庫的庫存品種、質量、數量進行經常檢查的,炸藥庫班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炸藥庫班長警告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作業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對他人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審查中,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炸藥班長負主要責任。
 第16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的,應視情況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以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分、追究刑事責任。
井下爆炸材料庫保管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井下爆炸材料庫保管員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必須熟練掌握相關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
 一、崗位責任
 第1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技術規範。
 第2條 嚴格《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作業規程》作業。
 第3條 負責爆炸材料的貯存保管,按規定分類存放,庫存爆炸材料必須做到帳、卡、物相符。嚴格做好爆炸材料入庫、驗收工作。
 第4條 對當班炸藥、雷管的領用、消耗、退庫情況,必須做到帳、卡、物相符,做到班清、日結、月彙總,賬目清潔,字跡清晰,不準塗改。
 第5條 掌握好庫內溫度和濕度,做好防火、防水、防盜工作。
 第6條 負責對入庫人員的檢查,嚴禁無證人員入內。
 第7條 工作中杜絕違章行為。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爆炸材料庫保管員負直接責任。
 第9條 庫存材料未按要求分類擺放,標誌明確,擺放整齊的,爆炸材料庫保管員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當班庫房爆炸材料未做到帳、卡、物相符的,爆炸材料庫保管員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爆炸材料保管員不按規定發放爆炸材料,導致爆炸材料丟失,或流入社會造成事故與後果的,爆炸材料庫保管員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爆炸材料保管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作業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對他人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13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審查中,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炸藥班長負重要責任。
 第14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的,應視情況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以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分、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技術科科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生產技術科科長是煤礦生產技術組織、管理的第一責任者,負責采煤、掘進以及其他技術管理工作。生產技術科科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是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必須積極協助安全生產副礦長、配合總工程師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規定,搞好本企業的生產技術管理工作。
 第2條  負責組織製定本科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3條  組織編製煤礦的采掘接續計劃,按規定報有關領導審批,確保礦井采掘接續正常,有利於煤礦的安全管理。
 第4條  組織人員進行采掘工作麵的工程質量檢查、驗收、評比,負責煤礦采掘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考核等工作。
 第5條  負責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
 第6條  參加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措施的審查,組織采、掘工作麵貫徹規程、措施的檢查活動。
 第7條  要經常深入現場,及時解決現場存在的問題,隨時掌握采掘工程的進度等情況,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
 第8條  參與災害預防、反風演習。
 第9條  及時上報各類技術資料、報表。
 第10條  建立煤礦技術檔案,做好煤礦技術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
 第11條  按規定組織本科室職工進行業務技術學習,提高技術水平。
 第12條  組織進行分工範圍內的重大隱患排查工作。
 第13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14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生產技術科科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違章指揮幹警職工或罪犯或強令幹警職工或罪犯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幹警職工或罪犯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6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生產技術科科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的,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7條  未及時組織分工範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18條  對煤礦采煤、掘進等方麵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19條  未組織製定本科室各崗位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或按規定進行考核的,生產技術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生產技術科編製的煤礦生產布局及接續計劃不合理,礦井采掘接續失調,生產技術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在由生產技術科科長組織的有關設計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生產技術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在組織的采煤、掘進工作麵質量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生產技術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生產技術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因生產技術科科長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現場存在的技術問題不能夠得到及時解決, 生產技術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發現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生產技術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生產技術科科長對上報各類資料、報表的準確性、時效性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煤礦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或未及時做好煤礦技術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生產技術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生產技術科科長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生產技術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生產技術科科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生產技術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技術科副科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生產技術科副科長應積極協助生產技術科科長在分工範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責。生產技術科副科長不許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生產技術科科長開展工作,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等規定,搞好本企業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2條  按照分工要求編製煤礦的采掘接續計劃,按規定報有關領導審批,確保礦井采掘接續正常,並有利於煤礦的安全管理。
 第3條  按照分工組織人員進行采掘工作麵的工程質量檢查、驗收。
 第4條  按照分工負責組織進行采煤、掘進工作麵的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評比活動。
 第5條  經常進行采、掘工作麵貫徹規程、措施的檢查。
 第6條  經常深入現場,及時解決現場存在的問題,隨時掌握采掘工程的進度等情況,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
 第7條  及時向科長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第8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生產技術科副科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幹警職工或罪犯或強令幹警職工或罪犯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幹警職工或罪犯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生產技術科副科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的,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按照分工要求,生產技術科副科長對采煤、掘進等方麵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12條 進行編製煤礦生產布局及接續計劃時,造成礦井采掘接續失調,生產技術科副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在生產技術科副科長負責組織的采煤、掘進工作麵質量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 生產技術科副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生產技術科副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現場存在的技術問題不能夠得到及時解決,生產技術科副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發現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生產技術科副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技術科主任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生產技術科主任工程師(技術主管)是生產技術科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者,對生產技術科的技術管理工作全麵負責。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嚴格遵守安全、技術規章製度。
     第2條 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並協助科長做好考核。  
 第3條 落實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安全生產“雙基”建設、
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
 第4條 參加礦井遠景規劃和礦井生產作業計劃、生產接續計劃編製,參加編製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及安技措計劃。
 第5條 組織技術方案製定、工程設計、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查,並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6條 掌握采掘工程的進度等情況,分析影響安全生產的因素,對生產技術管理的薄弱環節進行重點控製。
 第7條 參加礦井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
 第8條 參加礦井重大事故的調查分析。
 第9條  組織做好分管的技術統計工作,按規定及時向有關單位提供或上報各種生產數據、資料和報表。
 第10條 積極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
 第11條 組織做好科室分管專業技術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
 第12條 及時向科長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第13條 工作中必須盡心盡責,經常深入井下,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隱患,製止“三違”。
 二、責任追究
 第1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生產技術科主任工程師(技術主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幹警、職工或學員或強令幹警、職工或學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幹警、職工或學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5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主任工程師(技術主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的,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6條  未貫徹落實國家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的,生產科主任工程師(技術主管)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未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的,生產科主任工程師(技術主管)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未落實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安全生產“雙基”建設、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生產科主任工程師(技術主管)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9條  參加編製的礦井生產布局及接續計劃不合理,礦井接續失調,生產科主任工程師(技術主管)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20條  組織編製的技術方案、工程設計和審查的作業規程和安全措施出現明顯失誤、決策失誤的,生產科主任工程師(技術主管)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21條 對規程、措施落實執行情況監督不力,現場存在的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生產科主任工程師(技術主管)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22條 未及時組織對分管範圍內的重大隱患排查的,對排查出的隱患未製定有效治理措施的,生產科主任工程師(技術主管)負主要或重要責任。
 第23條 未按規定及時向有關單位提供或上報各種數據、資料和報表的,生產科主任工程師(技術主管)負主要或重要責任。
 第24條 在推廣安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過程中,由於工作失誤,影響安全生產的,生產科主任工程師(技術主管)負主要或重要責任。
 第25條 未做好分管的技術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造成資料遺失的,生產科主任工程師(技術主管)負主要責任
 第26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以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技術科采掘技術組組長
安全生產責任製
 生產技術科采掘技術組組長負責采掘組專業技術管理工作,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技術知識,並具備一定專業學曆。依法進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一、崗位責任
 第1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 2 條 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
 第3條 按照分工要求積極參與礦井長遠規劃、生產接續、作業計劃、災害預防處理計劃、事故應急預案編製。
 第4條 組織采掘技術方案製定、工程設計、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查,並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5條 實時掌握采掘工程的進度等情況,分析影響安全生產的因素,對生產技術管理的薄弱環節進行重點控製。
 第6條 負責組織對業務範圍內的隱患排查工作,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7條 組織做好分管範圍內的技術統計,按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提供或上報各種生產數據、資料和報表。
 第8條 負責推廣分管範圍內安全生產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
 第9條 根據現場情況及上級有關規定定期複查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施工措施。
 第10條 落實礦井質量標準化、安全生產“雙基”建設、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
 第11條 做好分管專業技術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
 第12條 工作中必須盡心盡責,經常深入井下,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隱患,製止“三違”。
 第13條 及時向科長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意見。
 二、責任追究
 第14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生產技術科采掘技術組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生產技術科采掘技術組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參加編製的礦井生產布局及接續計劃不合理,礦井接續失調;參與編製的礦井災害預防處理計劃、事故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費用計劃不合理,影響安全生產的,生產技術科采掘技術組組長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7條  組織製定的技術方案、工程設計和審查的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出現明顯失誤、決策失誤的,生產技術科采掘技術組組長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8條 對規程、措施落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不力,現場存在的技術問題不能得到及時解決,生產技術科采掘技術組組長負直接或管理責任。
 第19條 未組織對業務範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對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製定有效治理措施的;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生產技術科采掘(技術)組組長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20條 未按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提供或上報各種生產數據、資料和報表的,生產技術科采掘技術組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在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過程中,由於工作失誤,影響安全生產的, 生產技術科采掘技術組組長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22條 未根據現場情況及上級有關規定定期複查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施工措施的,生產技術科采掘技術組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未落實礦井質量標準化、安全生產“雙基”建設、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生產技術科采掘技術組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未做好分管專業技術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造成資料遺失的,生產(技術)科采掘技術組組長負直接或領導責任。
 第2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生產技術科采掘技術組組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幹警、職工或學員或強令幹警、職工或學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幹警、職工或學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6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生產技術科采掘技術組組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的,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7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技術科設計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生產技術科設計人員負責礦井工程設計工作,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具備一定專業學曆。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責任
 第1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
 第3條 按照作業計劃,及時完成生產所需各類設計,設計時必須同時考慮安全技術措施,滿足安全生產需要。
 第4條 對開拓布局、設計方案、工作麵設計方案、施工工藝等技術工作提出切實可行方案。
 第5條 經常深入現場,了解現場存在的問題,掌握第一手資料,現場條件變化時,及時向科領導彙報,並變更施工圖紙。
 第6條 參加礦井遠景規劃、生產接續計劃、作業計劃的編製工作。
 第7條 及時向科長及設計組長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意見。
 第8條 做好技術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
 第9條  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
 第10條 工作中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的,生產技術科設計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的,生產技術科設計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及時完成生產所需各類設計或設計未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的,生產技術科設計組設計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各類工程設計不切合實際,生產技術科設計組技術人員負直接或重要責任。
 第15條 現場條件變化時,未及時變更施工圖紙,生產科技術設計人員負直接或重要責任。
 第16條 參加編製的礦井遠景規劃、生產布局及接續計劃不合理,礦井采掘接續失調,生產科技術設計人員負直接或重要責任。
 第17條 未做好分管的技術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造成資料遺失或泄露出去,生產科技術設計人員負直接或重要責任。
 第18條 在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過程中,由於工作失誤,影響生產的,生產科技術設計人員負主要或重要責任。
 第1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生產技術科設計人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幹警職工或罪犯或者強令幹警職工或罪犯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幹警職工或罪犯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生產技術科設計人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1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生產科技術設計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技術科礦壓組組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生產技術科礦壓組組長負責礦壓組技術管理工作,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進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
 第3條 根據礦井年度生產計劃,編製年度礦井頂板管理安全生產費用和製定礦壓觀測計劃,並進行礦壓觀測。
 第4條 製定並落實礦壓觀測安全技術措施。
 第5條 負責采煤工作麵初采期間的礦壓觀測工作,提供較為準確的頂板初次來壓步距預報。
 第6條 負責掘進巷道變形量的觀測工作。
 第7條 負責頂板管理所用儀器、儀表的計量送檢工作。
 第8條 負責頂板管理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及時上報月度礦井頂板管理隱患排查表。
 第9條 按時參加安全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10條 推廣安全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新設備,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
 第11條 工作中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2條 未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的,礦壓組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未協助科長按規定進行考核的,礦壓組組長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4條 未製定安全生產費用計劃和製定礦壓觀測計劃,礦壓組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製定、落實礦壓觀測安全技術措施的,礦壓組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未做好采煤工作麵初采期間的礦壓觀測工作,礦壓組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未對綜采工作麵頂板動態監測日報及時進行分析、處理,礦壓組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所用儀器、儀表未及時進行計量檢驗或未經檢驗直接下井使用的,礦壓組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未做好頂板管理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及時上報月度礦井頂板管理隱患排查表的,礦壓組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未按時參加安全技能培訓的,礦壓組組長負直接或重要責任。
 第21條 未正確佩戴工作中所需儀器、儀表、工具、勞動保護用品的,礦壓組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在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過程中,由於工作失誤,影響安全生產的,礦壓組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工作中不盡職盡責,出現“三違”現象,礦壓組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礦壓組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組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二)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5條 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生產技術科礦壓組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6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調度室主任安全生產責任製
 調度室主任是煤礦安全生產調度的第一責任者,負責煤礦生產、安全調度工作。調度室主任必須掌握煤礦安全生產的專業知識、熟練掌握煤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避災路線、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必備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必須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
 第2條  認真做好煤礦安全生產的調度工作,及時將有關情況向領導彙報。
 第3條  負責組織製定本科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4條  按時參加安全生產會議,並形成會議紀要,督促各部門落實。
 第5條  隨時掌握煤礦生產現場的實際情況,發現異常要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采取相關措施。
 第6條  負責煤礦各類調度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7條  負責煤礦各類安全生產信息、指令的上傳下達。
 第8條  負責安全隱患的整改情況調度。
 第9條  負責事故情況的彙報和彙總工作,參與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10條  負責事故搶險的綜合調度並做好應急救援的協調。
 第11條  負責保證煤礦生產通訊係統的暢通。
 第12條  負責煤礦監控係統的運行值班以及各類信息的彙總、報告。
 第13條  負責各類生產報表的報送等工作。
 第14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15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調度室主任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違章指揮幹警職工或罪犯或強令幹警職工或罪犯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幹警職工或罪犯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7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調度室主任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的,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8條  調度室主任對煤礦的安全生產調度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調度室發生無人值班或值班人員不認真負責等現象的,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20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煤礦各類調度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不準確,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未組織製定本科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在各類煤礦安全生產信息、指令的上傳下達中出現錯誤的、延誤的,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未及時進行安全隱患整改調度,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在事故搶險的綜合調度、應急救援的協調中出現錯誤的,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不能保證煤礦生產通訊係統的暢通,影響安全生產的,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發現煤礦監控係統有異常現象未及時采取措施處理的,監控係統各類信息的彙總、報告不準確的,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調度室主任對各類生產報表的準確性、及時性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的,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31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調度室主任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調度室副主任安全生產責任製
 調度室副主任應積極協助調度室主任在分工範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直接責任。調度室副主任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必須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
 第2條  按照分工要求認真做好煤礦安全生產的調度工作,做好安全信息的上傳下達。
 第3條  隨時掌握煤礦生產現場的實際情況,發現異常要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采取相關措施。
 第4條  調度室主任未在崗位時,調度室副主任應根據安排承擔主任職責,保證相關工作的連續性。
 第5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調度室副主任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違章指揮幹警職工或罪犯或強令幹警職工或罪犯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幹警職工或罪犯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7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調度室副主任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的,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8條  對煤礦的安全生產調度工作按照分工範圍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9條  在帶班期間調度室發生無人值班或值班人員不認真負責,調度室副主任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0條  在帶班期間,煤礦安全生產信息、指令的上傳下達中出現錯誤、延誤的,調度室副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調度室主任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調度室主任工程師是調度室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者,對調度室的技術管理工作全麵負責。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全麵負責調度室的技術管理工作,必須保證調度室在進行生產調度、指揮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並協助調度室主任做好考核。  
 第3條 落實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安全生產“雙基”建設、
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
 第4條 參與礦井遠景規劃和礦井生產作業計劃、生產接續計劃編製,參與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礦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安技措計劃編製或審核。
 第5條 負責技術方案、工程設計的會審和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查簽批,並參與的對落實情況監督檢查。
 第6條 掌握和了解全礦生產進度等情況,分析影響安全生產的因素,對生產調度管理的薄弱環節進行重點控製,及時向有關領導提出建議或意見。
 第7條  負責調度室的安全技術監督檢查。
 第8條 參與礦井生產事故的調查分析。
 第9條  組織礦井災害預防和防治計劃、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學習貫徹。
 第10條  要經常深入現場,及時發現和解決生產環節的問題,及時向調度室主任彙報,並提出處理建議。
 第11條 組織做好調度室技術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
 第12條 及時向主任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第13條 工作中必須盡心盡責,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隱患,製止“三違”。
 二、責任追究
 第1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調度室主任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幹警、職工或學員或強令幹警、職工或學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幹警、職工或學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5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主任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的,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6條  未貫徹落實國家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調度室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未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的,調度室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未落實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安全生產“雙基”建設、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調度室主任工程師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9條  參與編製的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存在明顯技術錯誤的,調度室主任工程師負一定責任。
 第20條  參加審查、簽批的技術方案、工程設計和作業規程、安全措施出現明顯失誤的,調度室主任工程師負一定責任。
 第21條  未組織礦井災害預防和防治計劃、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學習貫徹的,調度室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對調度室的安全技術監督檢查不到位,導致事故的,調度室主任工程師負主要或重要職責。
 第23條 未做好調度室技術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造成資料遺失的,調度室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以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調度室調度班(組)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學習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安全法律、法規以及上級安全指示、指令,嚴格遵守各類安全規章製度。
 第2條 在主任領導下,根據礦井生產作業計劃,嚴格按“三大規程”協調礦井均衡生產,對本班(組)安全生產負責。
 第3條 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掌握當班礦井生產作業地點、實際出勤人數和安全生產情況。深入生產現場,狠反“三違”。
 第4條 做好自保、聯保及互保工作。掌握礦井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和避災路線,當礦井發生重大災害或事故時,按照事故彙報程序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彙報,在礦領導和值班領導的指揮下,協助主任組織並參與搶救工作。
 第5條 做好上傳下達、下情上報工作,對上級的調度通報,指令要及時準確無誤的向有關單位傳達落實;對基層單位反映的安全隱患,及時解決,對於重大隱患,及時向領導彙報。
 第6條 負責監督檢查本班(組)人員安全生產執行情況,並負責本班(組)當班調度工作的各項記錄,確保記錄清晰無誤,為礦、室領導提供可靠、詳實的資料。
 第7條 積極參加安全知識和業務知識學習,不斷提高自身安全素質和業務技能水平。
 第8條 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工作崗位,帶領本班(組)人員認真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調度室調度班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幹警、職工、學員或者強令幹警、職工、學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幹警、職工、學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隱患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調度室調度班長行政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調查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的資料。
 第11條 調度班(組)長對本班的安全工作負主要責任;
 第12條  當班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調度室調度班長負主要責任。
 第13條  本班中發生對安全生產信息、指令的上傳下達中出現錯誤、延誤的,調度室調度班長負主要責任。
 第16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分、追究刑事責任。

調度室調度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調度員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負責當班礦井安全生產指揮調度工作。必須掌握礦井相關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工作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學習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安全法律、法規,以及上級安全指示、指令,嚴格遵守各類安全規章製度。
 第2條 在主任領導下,根據礦井生產作業計劃,嚴格按照“三大規程”協調礦井均衡生產。
 第3條 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上標準崗,幹標準活。掌握當班礦井生產作業地點、實際出勤人數和安全生產情況。深入生產現場,狠反“三違”。
 第4條 做好上傳下達、下情上報工作,對上級的調度通報、指令要及時準確無誤的向有關單位傳達落實;對基層單位反映的安全隱患,及時安排解決,對於重大隱患,及時向領導彙報。
 第5條 做好自保,聯保、互保工作。掌握礦井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和避災路線。當礦井發生重大災害或事故時,按照事故彙報程序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彙報,在礦領導和值班領導指揮下,積極調度有關部門和人員迅速搶救,保證正常聯絡。
 第6條 負責當班調度工作的各項記錄,確保記錄清晰無誤,為礦、室領導提供可靠、詳實的資料。
 第7條 積極參加安全知識、業務知識學習,不斷提高自身安全素質和業務技能水平。
 第8條 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工作崗位,積極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調度室調度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違章指揮幹警、職工、學員或者強令幹警、職工、學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 對幹警、職工、學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 對重大事故隱患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調度室調度員行政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 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調查現場的;
 (三) 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的資料。
 第11條  當班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調度室調度員負主要責任。
 第12條  本班中發生對安全生產信息、指令的上傳下達中出現錯誤、延誤的,調度室調度員負主要責任。
 第13條  當班擅離職守發生問題的,調度室調度員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分、追究刑事責任。

調度室統計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安全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
 第3條 負責各類調度安全生產數據統計上報工作。
 第4條 按時參加安全生產培訓,不斷提高安全意識。
 第5條 工作中杜絕違章行為。
 二、責任追究
 第6條 未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安全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調度室統計員負直接責任。
 第7條 未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調度室統計員負直接責任。
 第8條 不按時報送各類生產調度報表、調度統計數據出現錯誤的,調度室統計員負直接責任。
 第9條 未按時參加安全生產培訓,調度室統計員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調度室統計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作業造成事故的;
 (二)對他人為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第11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調度室統計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調度室統計員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機電科科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機電科科長是煤礦機電、運輸管理的主要負責人,負責煤礦機電、運輸管理工作。機電科科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的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機電副礦長、總工程師在機電、運輸管理方麵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等規定,搞好本企業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2條  負責領導機電科對煤礦機電、運輸設備(設施)進行管理。
 第3條  負責組織製定本科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4條  發現煤礦使用的設備不符合有關規定時,機電科科長要令其停止使用。
 第5條  發現有關人員不適宜擔任相關崗位的工作時,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彙報。
 第6條  發現由故意損壞煤礦機電、運輸安全設施的現象或影響到正常安全生產管理的行為時,機電科科長要立即製止,並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
 第7條  配合有關科室,進行設備的進貨驗收,保證采購的設備符合規定要求。
 第8條  根據煤礦的生產計劃,綜合安排對設備進行檢修等,保證礦井安全生產。
 第9條  定期組織本科室人員學習新知識,掌握煤礦設備的工作原理和維護要求。
 第10條  定期排查煤礦在機電、運輸範圍內的安全隱患,製定有效的整改措施。
 第11條  在對製定的規章、措施進行審查時要嚴格把關,保證其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第12條  經常深入現場,對現場的機電、運輸設備、設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進行檢查,及時解決現場存在的問題,保證機電、運輸設備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第13條  每月至少組織3次煤礦機電、運輸安全設備、設施的大檢查,及時消除設備(設施)安全隱患。
 第14條  參與大型固定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提升鋼絲繩等的試驗、檢查、探傷、測定等工作。
 第15條  保證高低壓供電、各類保護的可靠性,並保證各類保護齊全、完好。
 第16條  參與編製“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計劃,並監督實施。
 第17條  組織建立煤礦機電、運輸設備、設施技術檔案。
 第18條  加強對分管機修車間的管理,保證修理的設備、器材符合規定要求。
 第19條  負責煤礦機電、運輸安全質量標準化的檢查、評比。
 第20條  積極在煤礦推廣機電、運輸安全生產新技術、新設備,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
 第21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22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2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電科科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違章指揮幹警職工或罪犯或強令幹警職工或罪犯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幹警職工或罪犯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4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科科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的,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5條  未及時組織分工範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進行有效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26條  機電科科長對煤礦的機電設備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7條  煤礦企業在生產中,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設備,機電科科長應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28條  煤礦的設備檢修計劃不合理,或不按規定對設備進行檢修的,機電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在煤礦的有關設計、規程、措施中,出現明顯機電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機電科科長負重要責任。
 第30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機電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31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發現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機電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或對現場的機電、運輸設備、設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檢查不及時,由此造成的後果,機電科科長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33條  編製的“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計劃有缺陷,或未有效監督計劃的實施,機電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34條  未組織製定本科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機電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35條  未建立煤礦機電、運輸設備、設施技術檔案或不完善,影響煤礦安全生產的,機電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36條  分管機修車間進行設備、材料修理後,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機電科科長負主要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37條  不能夠保證高低壓供電、各類保護的可靠性,由此導致的後果,機電科科長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38條  分管範圍內的特種作業人員不持證上崗或安排無上崗資格的人員作業的,機電科科長負直接責任或重要責任。
 第39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機電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40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機電科科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機電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41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機電科副科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機電科副科長應協助機電科科長在分工範圍內開展相關工作,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責。機電科副科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機電科科長開展機電、運輸管理等工作,保證其符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2條  按照分工要求,在分工範圍內完成或組織完成相應的工作。
 第3條  按照分工要求及時組織進行機電、運輸管理檢查,發現煤礦使用的設備、安全設施不符合有關規定時,機電科副科長要立即組織整改。
 第4條  發現有關人員不適宜擔任相關崗位的工作時,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彙報。
 第5條  機電科科長未在崗位時,機電科副科長應根據安排承擔科長職責,保證相關工作的連續性。
 第6條  按照分工要求,及時製定規程、措施,保證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第7條  及時向機電科科長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第8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電科副科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幹警職工或罪犯或強令幹警職工或罪犯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幹警職工或罪犯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科副科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的,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機電科副科長對分工範圍內煤礦的機電、運輸設備管理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2條  煤礦在安全生產中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設備,機電科副科長應負重要責任。
 第13條  按照分工未及時進行現場機電、運輸係統安全檢查,或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的,機電科副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在機電科副科長參加的煤礦有關設計、規程、措施編製時,出現明顯機電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機電科副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機電科副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未完成分工範圍內的工作,機電科副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機電科主任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機電科主任工程師(技術主管)是機電科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在機電科科長的領導下開展機電技術管理等工作。機電科主任工程師(技術主管)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全麵負責機電科技術管理工作,必須保證機電科在進行安全管理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組織編製機電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計劃,保證礦井機電管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3條  協助科長根據煤礦的生產計劃,編製設備檢修計劃等,保證礦井安全生產。
 第4條  及時對現場機電管理進行技術指導,開展好相關的工作。
 第5條  在機電副總工程師的組織下,編製機電、運輸專業安全技術措施。
 第6條  對機電設備的選型、進貨質量驗收等進行技術把關。
 第7條  參與大型固定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提升鋼絲繩等的試驗、檢查、探傷、測定等工作。
 第8條  協助其他專業編製采、掘等工作麵的配電設計和電氣整定計算,保證采、掘等工作麵供、配電的合理性。
 第9條  經常深入現場,及時發現和解決安全隱患,及時向機電科科長彙報,提出處理意見。
 第10條  協助機電副總工程師、機電科科長搞好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安排,並按規定及時上報。
 第11條  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分析煤礦機電技術管理狀況,向機電科科長提出具體意見。
 第12條  負責煤礦機電、運輸設備、設施技術檔案的整理、管理工作。
 第13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電科主任工程師(技術主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幹警職工或罪犯或強令幹警職工或罪犯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幹警職工或罪犯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5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科主任工程師(技術主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的,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6條  編製的機電、運輸專業安全技術措施以及供配電相關設計出現明顯技術失誤的,機電科主任工程師(技術主管)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未及時組織分工範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對治理未進行監督的,機電科主任工程師(技術主管)負重要責任。
 第18條  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分析煤礦機電技術管理狀況,向機電科長提出具體意見的,機電科主任工程師(技術主管)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機電科主任工程師(技術主管)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機電科主任工程師(技術主管)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在機電科技術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機電科主任工程師(技術主管)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機電科主任工程師(技術主管)對煤礦機電、運輸設備、設施技術檔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未按規定經常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發現和解決現場的不安全隱患,機電科主任工程師(技術主管)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機電科設備管理組安全生產責任製
   機電科設備管理組負責全礦的機電設備管理工作,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應熟悉全礦的機電設備數量、現狀和使用情況。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指令、法律、法規及各項規章製度,對本崗位安全工作負責。
 第2條 負責全礦機電設備的使用、租用、調拔及設備台帳、卡片和牌板的管理工作,做到帳、卡、物相符。
 第3條 參與編製設備購置計劃,負責組織對新增設備的驗收、編號和入帳工作。
 第4條 對檢修的設備進行修前鑒定和修後質量驗收,辦理設備交接事宜。
 第5條 負責檢查、監督、考核各單位的設備使用情況和管理製度執行情況,提出獎罰意見。
 第6條 新購進的設備嚴格按照《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驗收,對無“生產許可證”,無“安全許可證”,無“防爆檢驗合格證”(防爆設備)的設備不予以驗收。
 第7條 參加機電事故分析,及時編製設備完好率、待修率、事故率報表,並按時上報。
 第8條 認真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的,給予機電科設備管理組人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職工和犯人或強令職工犯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職工和犯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科設備管理組人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對煤礦的機電設備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負責對全礦機電設備使用、調撥和新設備的驗收工作,因管理漏洞導致煤礦使用了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設備,機電科設備管理組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的,機電科設備管理組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或對現場的機電、運輸設備、設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檢查不及時,由此造成的後果,機電科設備管理組負主要責任。
 第15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故意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機電科設備管理組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機電科技術管理組安全生產責任製
 機電科設備技術管理組負責全礦的機電技術管理工作,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應熟悉相關的業務技術知識。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負責全礦各類機電技術資料的管理。
 第2條 負責機電科各種技術檔案、設備檔案、科技成果檔案的管理、歸檔。
 第3條 整理、保存全礦大型固定設備技術資料、圖紙、並建目錄。
 第4條 整理、保存全礦鋼絲繩試驗記錄,大型固定設備的測試記錄和資料。
 第5條 整理、保管各種電氣設備、安全設施、絕緣用具等試驗、校驗記錄。
 第6條 掌握計算機管理資料的操作技術與開發利用,逐步實現資料管理現代化。
 第7條 負責繪製井上、下供電係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等圖紙。
 第8條 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對查閱資料者在嚴格履行手續的同時,做到積極主動,熱情耐心,提高服務質量。
 第9條 認真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的,給予機電科技術管理組人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職工和犯人或強令職工犯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職工和犯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1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科技術管理組人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2條 在煤礦的有關設計、規程、措施中,出現明顯機電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機電科技術管理組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對整理、保存全礦大型固定機電設備、電氣設備、安全設施、絕緣工具的檢驗、試驗記錄的,機電科技術管理組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未建立煤礦機電、運輸設備、設施技術檔案或不完善,影響煤礦安全生產的,機電科技術管理組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因對全礦機電技術、設備檔案管理不嚴格造成重要檔案丟失的,機電科技術管理組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故意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機電科設備管理組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機電科防爆設備檢查組安全生產責任製
   機電科防爆組負責全礦的電氣設備防爆性能管理工作,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必須熟悉電氣設備的相關性能和安全技術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相應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全麵落實上級安全生產的指示、指令,認真貫徹執行“三大規程”。
 第2條 負責新購進、大修後的防爆設備防爆性能的檢查驗收工作。
 第3條 配合設備管理員將防爆設備編號、入賬、建卡後,交給使用單位管理和使用。
 第4條 深入現場,對井下防爆電氣設備進行防爆性能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有關單位下達整改通知單,並督促其整改。
 第5條 對使用中的防爆設備,一旦發現失爆,無法保證井下安全生產時,應立即停止使用,並彙報有關領導。
 第6條 防爆設備檢查員對下井前的防爆設備要根據防爆要求及設備完好標準等有關規定,認真檢查,合格後方準下井。
 第7條 認真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的,給予機電科防爆設備檢查組人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職工和犯人或強令職工犯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職工和犯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9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科防爆設備檢查組人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0條 對新購進、大修後的防爆設備防爆性能的檢查驗收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或對現場的機電、運輸設備、設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檢查不及時,由此造成的後果,機電科防爆設備檢查組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煤礦機電設備下井前,由於檢查工作失誤導致失爆電氣設備下井的,機電科防爆設備檢查組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故意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機電科設備管理組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機電科五小電器管理組安全生產責任製
   機電科無小電氣管理組負責全礦的五小電氣設備的管理工作,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必須熟悉電氣設備的相關性能和安全技術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相應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負責小型電器到貨驗收,庫存、發放及安全檢查全過程的狀態管理參與設備質量達標動態檢查,並把檢查的情況及時上報和通知有關單位。
 第2條 認真學習和掌握《最新防爆標準彙編》(1993)中的有關標準。經常下井檢查各單位的小型電器的使用情況和防爆性能,發現問題及時通知使用單位進行整改。
 第3條 負責對使用單位交回的小型電器的清點,對損壞的要按規定罰款;交回的小型電器及時修理,達到合格標準。
 第4條 對檢修好的小型電器要認真做好記錄,分類存放,不合格的不準發給使用單位。
 第5條 嚴格執行《煤炭法》、煤礦“三大規程”、《礦山安全法》,做到不安全不生產。
 第6條 經常深入井下,做好小型電器的使用監督檢查,做到動態管理,使小型電器實現帳、卡、物相符。
 第7條 認真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的,給予機電科五小電器管理組人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職工和犯人或強令職工犯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職工和犯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9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科五小電器管理組人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0條 對煤礦全部五小電器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或對現場小型電器防爆性能、完好等檢查不及時,由此造成的後果,機電科五小電器管理組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故意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機電科設備管理組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機電科油脂管理組安全生產責任製
    機電科油脂管理組負責全礦的生產用油脂的管理工作,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必須熟悉生產用油脂的相關性能和治識。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指令、法律、法規及各項規章製度,對本崗位安全工作負責。
 第2條 負責新購進油料的檢查驗收,要保證質量,並定期向供油單位索取油質化驗分析單,對庫存時間較長的要定期取樣送交有關部門進行化驗分析,以確保油料的質量。
 第3條 嚴格按照油料發放審批手續和定額進行領發油料,對手續不齊備者一律不予發放,
 第4條 對各單位交回的廢舊油料要按品種分類進行管理,做好登記記錄,對於不能及時交回廢舊油料的單位要查明原因,否則不供給新的油料。
 第5條 油料的收發過程中要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嚴禁煙火,以免發生事故。
 第6條 積極參加各種業務知識培訓,不斷提高自身業務水平。
 第7條 認真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的,給予機電科油脂管理組人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職工和犯人或強令職工犯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職工和犯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9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科油脂管理組人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0條 對煤礦全部油料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對煤礦新購進和庫存油料的檢查、驗收負直接責任,以確保質量。
 第12條 由於管理失誤導致油料損失浪費的,機電科油脂管理組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故意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機電科設備管理組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機電科司爐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司爐工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直接責任者,必須熟練掌握相關的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
    第3條  執行《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及《蒸汽鍋爐安全運行操作規程》。  
 第4條  熟悉所操作爐型的技術性能,嚴格按章操作,掌握常見故障的分析、判斷、處理操作方法,發現問題及時正確處理。
    第5條  及時檢查設備運行情況,認真填寫運行日誌和各項記錄。
    第6條  按時參加安全技術培訓,不斷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7條  正確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第8條  按要求管理好要害場所,禁止閑雜人員進入。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的,機電科司爐工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違背《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及《蒸汽鍋爐安全運行操作規程》的。機電科司爐工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工作中不熟悉所操作爐型的技術性能、結構、工作原理,造成經濟損失或人員傷害的,機電科司爐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2條  未配合維修人員做好鍋爐檢修及試運轉工作的,機電科司爐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3條  不參加安全技術培訓業務培訓的,機電科司爐工負主要責任。
    第1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司爐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章作業造成安全事故的;
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15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司爐工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機電科司爐工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通防科科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通防科科長是煤礦通防安全技術管理的具體負責人,是煤礦通防安全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者。通防科科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負責煤礦 “一通三防”等技術組織、管理工作。
 第2條  積極配合礦長、總工程師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及“一通三防”有關規定,搞好本企業的“一通三防”工作。
 第3條  組織製定本科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一通三防”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4條  按時組織科室人員進行學習,提高職工的技術水平。
 第5條  在進行煤礦生產及接續審查中要嚴格把關,確保礦井通風係統合理。
 第6條  在“一通三防”措施設計等方麵要嚴格把關,確保設計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第7條  在參與審查的煤礦有關具體安全措施過程中要嚴格把關。
 第8條  積極在煤礦推廣“一通三防”新技術,開展“一通三防”科研攻關,不斷提高煤礦“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第9條  每日對報送礦長簽字的各類通防報表進行審閱、把關。
 第10條  監督分工範圍內的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
 第11條  負責安排並及時進行通防設施的施工和維護,保證礦井通防係統的穩定、可靠。
 第12條 負責及時按計劃安排進行礦井的通風係統調整等工作。
 第13條  經常深入現場,組織人員檢查通風設施、設備,確保其完好、滿足安全生產要求。
 第14條  組織對防塵係統、設施進行及時檢查、有效維護,確保正常工作。
 第15條  組織對滅火係統、設施進行及時檢查、有效維護,確保正常工作。同時要按規定對火區進行定期檢查、建立火區管理製度、技術檔案。
 第16條  製定預防瓦斯積聚的措施、並監督實施。
 第17條  定期組織開展“一通三防”隱患排查工作,及時發現煤礦“一通三防”方麵存在的隱患,並及時安排整改。
 第18條  及時檢查煤礦所用的通防儀表、安全監控係統(設備)是否達到規定要求,安全進行檢定和標校。
 第19條 組織擬定反風演習、瓦斯等級、煤塵爆炸性、煤的自燃性等各類鑒定方案的編製和實施。
 第20條 采取措施保證煤礦測塵、測風、測瓦斯的準確、及時。
 第21條  負責煤礦通防安全質量標準化的檢查、評比。
 第22條  負責自救器的管理、檢查,保證數量充足、質量符合規定要求。
 第23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24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2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防科 科長 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幹警職工或罪犯或強令幹警職工或罪犯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幹警職工或罪犯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6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通防科科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的,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7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通防係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進行有效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28條  對煤礦生產 “一通三防”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9條  煤礦企業在“一通三防”方麵因為技術原因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通防科 科長 應負主要責任。
 第30條  在煤礦有關“一同三防”措施設計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通防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31條  未組織製定本科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一通三防”各項管理製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通防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未及時安排人員進行通防設施施工和維護,不能夠保證礦井通防係統的穩定、可靠,通防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組織人員檢查通風設施、設備,通防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34條  未及時組織人員對防塵係統、設施進行及時檢查、有效維護,通防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35條  未及時組織人員對滅火係統、設施進行及時檢查、有效維護,通防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36條  未按規定建立火區管理製度、技術檔案、及時組織人員對火區進行定期檢查的,通防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37條  預防瓦斯積聚措施不力,或未進行有效監督的,通防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38條  不及時、按計劃進行礦井的通風係統調整等工作,通防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39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通防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40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通防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41條  煤礦所使用的通防儀器儀表、監控係統(設備)達不到規定要求,或未按期進行檢定和標校的,通防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42條  未對自救器進行有效檢查,致使其達不到規定質量要求的,通防科科長負重要責任。
 第43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通防科科長或授意相關人員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通防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44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通防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45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通防科副科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通防科副科長應積極協助通防科科長在分工範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責。通防科副科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組織通防管理、資料整理等工作,保證其符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2條  科長未在崗位時,通防科副科長應根據安排承擔科長職責,保證相關工作的連續性。
 第3條  在分工範圍內,組織、監督有關人員完成相應的分工。
 第4條  按照分工隨時檢查煤礦井下“一通三防”實施情況,及時進行維護等,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5條  按照分工完成風量測量、氣體濃度測量、粉塵濃度測量等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6條  按照分工要求在“一通三防”措施設計等方麵嚴格把關,確保設計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第7條  及時向科長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第8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防科副科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幹警職工或罪犯或強令幹警職工或罪犯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幹警職工或罪犯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通防科副科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的,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對本科承擔的“一通三防”管理、測量等工作按照分工負主要責任或重要責任。
 第12條  煤礦“一通三防”措施(設計)等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通防科副科長負重要責任。
 第13條  按照分工要求,未及時督促執行“一通三防”等檢查,通防科副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通防科副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通防科副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通防科主任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通防科主任工程師是通防科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在通防科科長的領導下全麵負責通防科技術管理工作,開展“一通三防”技術管理等工作。通防科主任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 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保證通防科在進行“一通三防”管理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組織編製礦井通防科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計劃,保證通防工作正常。
 第3條  負責編製“一通三防”專項設計、措施,確保設計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第4條  要經常深入現場,及時發現和解決不安全問題,及時向科長彙報,提出處理意見。
 第5條  協助總工程師、通防科科長搞好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安排,並按規定及時上報。
 第6條  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分析煤礦“一通三防”狀況,向通防科科長提出具體意見。
 第7條  編製和組織(參與)實施反風演習方案、瓦斯等級、煤塵爆炸性、煤的自燃傾向等各類鑒定方案。
 第8條  負責煤礦“一通三防”設備、實施技術檔案的整理、管理工作。
 第9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防科主任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幹警職工或罪犯或強令幹警職工或罪犯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幹警職工或罪犯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1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通防科主任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的,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2條  在編製的“一通三防”專項設計、措施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的,通防科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編製的反風演習方案、瓦斯等級、煤塵爆炸性、煤的自燃性等鑒定方案不符合規定要求,通防科主任工程師要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未及時組織分工範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對治理未進行監督的,通防科主任工程師負重要責任。
 第15條  未及時根據實際情況分析煤礦“一通三防”狀況,向通防科科長提出具體意見的,通防科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通防科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通防科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通防科主任工程師對煤礦“一通三防”設備、設施技術檔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在通防科技術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通防科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未按規定及時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發現和解決現場的不安全隱患,通防科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通防科監測檢查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通防科監測檢查人員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負責礦井“一通三防”安全監測檢查工作,必須熟練掌握礦井通防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業標準、技術規範。
 第2條 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操作規程》、《作業規程》作業。
 第3條 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
 第4條 深入現場,檢查通防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及通防設施的管理情況,排查通防安全隱患,現場組織處理。
 第5條 熟悉礦井通風係統,負責檢查所管轄範圍內的“一通三防”設施的運行情況。
 第6條 參與質量標準化達標檢查和通防工程質量驗收,發現安全隱患,有權安排處理。
 第7條 按時參加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8條 工作中杜絕三違。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未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業標準、技術規範,監測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未按《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操作規程》、《作業規程》作業的,監測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未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監測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對現場安全隱患未及時組織處理的,監測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認真檢查通風設施的,監測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對因監督檢查不力、玩忽職守等原因造成事故或損失的,監測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按時參加技能培訓,監測人員負直接或主要責任。第1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監測人員警告處分;造成
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作業造成事故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17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監測人員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監測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8 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地測科安全生產責任製
 地測量科是礦井生產的重要職能部門,負責地質分析、測量測繪、資源管理、提供設計所需地測資料、生產過程中的地質測量工作。
 一、部門責任
 第1條 進行礦井地質工作,查明地質構造,煤層賦存條件及影響生產的其他地質因素,提供水平、采區、工作麵和掘進巷道等的地質資料及圖紙。
 第2條 開展水文地質工作,查明礦井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來源和規律,負責參與編製或設計礦井防治水計劃。
 第3條 進行井下各種控製測量、水準測量,正確的標示采掘工程空間關係,並繪製成各種礦圖。
 第4條 進行地表岩層移動觀測工作,精確的求算岩移各種參數,參與保護建築物等重要煤柱的設計,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三下采煤”。
 第5條 負責井巷施工的給向延線和大型固定設備的定位測量工作及其他地麵專項工作的施工測量。
 第6條 按照《礦產資源法》和《煤炭工業技術政策》進行煤炭資源的儲量管理工作。負責測算、統計、上報儲量、三個煤量、損失量等,掌握礦井各類儲量的動態變化,參與儲量報損,辦理儲量注銷、損失的報審工作。
 第7條 結合礦井生產的需要,開展礦井地質、測量的技術研究工作。
 第8條 參與礦井長遠規劃、生產接續、災害預防處理計劃編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製。
 第9條 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崗位責任製。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未及時進行礦井地質工作,查明地質構造、煤層賦存條件及影響生產的其他地質因素,提供水平、采區、工作麵和掘進巷道等的地質資料及圖紙,地測科負直接或主要或重要責任。
 第11條 未開展水文地質工作,查明礦井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來源和規律,參與編製或設計礦井防治水計劃,地測科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2條 未進行井下各種控製測量、水準測量,正確的標示采掘工程空間關係,並繪製成各種礦圖,地測科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進行地表岩層移動觀測工作,精確的求算岩石移動各種參數,地測科負重要或一定責任。
 第14條 未及時進行井巷施工的給向延線和大型固定設備的定位測量工作,地測科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按照《礦產資源法》和《煤炭工業技術政策》進行煤炭資源的儲量管理和測算、統計、上報儲量、三個煤量、損失量等工作,地測科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未開展礦井地質、測量的技術研究工作,地測科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7條 未參與礦井長遠規劃、生產接續、災害預防處理計劃編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製,地測科負直接或重要責任。
 第18條 未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崗位責任製,地測科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以經濟處罰。

地測科科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地測科科長是進行煤礦地質測量、管理工作的主要負責人,必須在安全生產副礦長、總工程師的領導下開展地質測量、圖紙資料整理等工作。地測科科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煤礦安全生產副礦長、總工程師開展地質測量、圖紙資料整理等工作,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按照《煤礦測量規程》,按時、準確地完成地質測量各項工作任務。
 第3條  建立煤礦地質測量、防治水管理製度,並組織落實。
 第4條  組織製定本科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5條  建立健全各種地質測量圖紙和相關地質資料管理製度,實行檔案化管理。
 第6條  及時檢查施工現場的情況,及時進行地質測量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7條  按時編製、提供地質說明書,並按規定報批。地質說明書要便於指導設計、規程的編製和指導生產。
 第8條  及時安排進行井巷控製測量工作,誤差控製在標準規定之內。
 第9條  組織檢查地麵水害、臨近礦區水害情況,及時發現隱患。
 第10條  負責排查煤礦水文地質、防止水等方麵的安全隱患,並組織落實解決措施。
 第11條  及時發出巷道預透通知單和水害安全通知單,通知施工區隊采取措施。
 第12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13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地測科科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幹警職工或罪犯或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幹警職工或罪犯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5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地測科科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的,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6條  對本科承擔的地質測量、圖紙資料整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在為有關設計提供的地質說明書等基礎資料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地測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未建立健全地質測量圖和相關地質資料管理製度,影響現場施工或其他安全、技術管理工作地,地測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未組織製定本科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地測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未及時進行施工現場的地質測量工作,或發現問題未及時解決的,地測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井巷控製測量誤差超過標準規定的,地測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未組織檢查地麵水害、臨近礦區水害情況,地測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未及時發出巷道預透通知單和水害安全通知單,或未及時通知施工區隊采取措施的,地測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對煤礦防治水等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未進行有效監督的,地測科科長負重要責任。
 第25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地測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地測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地測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地測科科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地測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經濟處罰。

地測科副科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地測科副科長應積極協助地測科科長在分工範圍內開展相關工作。地測科副科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組織進行地質測量、圖紙資料整理等工作,保證其符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2條  科長未在崗位時,地測科副科長應根據安排承擔科長職責,保證相關工作的連續性。
 第3條  在分工範圍內,組織、監督有關人員完成分工。
 第4條  按照分工隨時檢查施工現場的情況,及時進行地質測量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5條  按時向科長提交地質說明書等必須的資料。
 第6條  按照分工及時進行井巷控製測量工作,誤差控製在標準規定之內。
 第7條  按照分工隨時組織檢查地麵水害、臨近礦區水害影響情況,及時發現隱患。
 第8條  督促有關部門、人員落實防治水等方麵的安全隱患整改措施。
 第9條 及時向科長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第10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地測科副科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幹警職工或罪犯或強令幹警職工或罪犯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幹警職工或罪犯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2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地測科副科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的,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3條  地測科副科長對本科承擔的地質測量、圖紙資料整理等工作按照分工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4條  在為有關提供的地質說明書等基礎資料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工作失誤的,地測科副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按照分工未及時進行施工現場的地質測量工作,或發現問題未及時解決的,地測科副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組織的井巷控製測量工作,誤差超過標準規定的,地測科副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按照分工未組織檢查地麵水害、臨近礦區水害影響情況地測科副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地測科副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地測科主任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地測科主任工程師是地測科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地測科技術管理工作全麵負責。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責任
 第1條  積極配合科長、副科長開展地質、測量工作,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認真學習業務知識,提高業務素質,積極推廣、應用地質、測量新技術,大力開展技術創新和科研工作,更好的為礦井生產建設服務。
 第3條  明確分工,劃分技術工作責任範圍,組織地質專業人員對危及安全的地質問題進行分析處理。
 第4條  負責建立健全各種地質圖紙和地質、測量資料並實行檔案化管理。
 第5條  及時檢查施工現場的情況,及時組織井巷地質、控製測量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6條  負責按時編製、提供地質說明書,並按規定報批。地質說明書要便於指導設計、規程的編製和指導生產。
 第7條  按領導安排及時檢查地麵水害、鄰近礦區水害情況,及時發現隱患。
 第8條  定期進行水害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水害隱患要及時向科長、副科長彙報,並提出解決意見。
 第9條  及時發出水害通知單、透窩通知單,通知施工區隊采取措施。
 第10條  組織做好全礦儲量計算、回采率考核和采掘工作麵地地質預報工作,負責編製回采工作麵的采後總結,嚴格回采率的監督檢查工作,保證煤炭資源的合理回收。
 第11條  負責地測專業年度、月度工作計劃及工作總結,參加必要的生產會及其它專業會議。做到本專業組年度、月度工作計劃合理、細致,工作總結真實、全麵。
 第12 條  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工作崗位,完成領導交辦地各項工作任務。
 第13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地測科主任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另行處理。
 (一)違章指揮幹警職工或罪犯或者強令幹警職工或罪犯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幹警職工或罪犯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發現重大事故預兆或隱患不及時彙報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6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地測科主任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後果嚴重的,另行處理。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彙報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7條  對本地質、測量工作技術負責。
 第18條  在為有關設計提供的地質說明書等基礎資料中出現明顯技術錯誤,而造成事故的,地測科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或其它責任。
 第19條  未及時發出水害通知單、巷道透窩通知單而造成水害或透窩事故的,地測科主任工程師負直接或主要要責任。
 第20條  未及時排查煤礦防治水重大安全隱患而造成水害事故的,地測科主任工程師負主要或重要重要責任。
 第21條  未組織做好全礦儲量計算、回采率考核和采掘工作麵地地質預報工作,造成回采率嚴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地測科主任工程師負主要或重要責任。
 第22條  未建立健全各種地質圖紙和地質、測量資料或資料丟失管理混亂的,地測科主任工程師負直接或主要要責任。
 第23條  不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工作崗位,未及時完成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的,地測科主任工程師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24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後果嚴重的,另行處理

地質組組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地質組組長是地質組主要負責人。地質組組長必須在科長、副科長的領導下開展現場地質工作和資料整理工作。地質組組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責任
 第1條  積極配合科長、副科長開展地質工作,保證煤礦在建設、生產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認真學習業務知識,提高業務素質,積極推廣、應用地質新技術,大力開展技術創新和科研工作,更好的為礦井生產建設服務。
 第3條  明確分工,劃分責任範圍,組織地質專業人員對危及安全的地質問題進行分析處理。
 第4條  建立健全各種地質圖紙和地質資料並實行檔案化管理。
 第5條  及時檢查施工現場的情況,及時進行地質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6條  按時編製、提供地質說明書,並按規定報批。地質說明書要便於指導設計、規程的編製和指導生產。
 第7條  按領導安排及時檢查地麵水害、鄰近礦區水害情況,及時發現隱患。
 第8條  定期進行水害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水害隱患要及時向科長、副科長彙報,並提出解決意見。
 第9條  及時發出水害通知單,通知施工區隊采取措施。
 第10條  組織做好全礦儲量計算、回采率考核和采掘工作麵地地質預報工作,負責編製回采工作麵的采後總結,嚴格回采率的監督檢查工作,保證煤炭資源的合理回收。
 第11條  負責本專業組年度、月度工作計劃及工作總結,參加必要的生產會及其它專業會議。做到本專業組年度、月度工作計劃合理、細致,工作總結真實、全麵。
 第12 條  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工作崗位,完成領導交辦地各項工作任務。
 第13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地質組組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另行處理。
 (一)違章指揮幹警職工或罪犯或者強令幹警職工或罪犯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幹警職工或罪犯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發現重大事故預兆或隱患不及時彙報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6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地質組組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後果嚴重的,另行處理。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彙報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7條  對本組承擔的地質工作負責。
 第18條  在為有關設計提供的地質說明書等基礎資料中出現明顯技術錯誤,而造成事故的,地質組組長負直接責任或其它責任。
 第19條  未及時發出水害通知單而造成水害事故的,地質組組長負重要責任。
 第20條  未排查出煤礦防治水重大安全隱患而造成水害事故的,地質組組長負重要責任。
 第21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後果嚴重的,另行處理。

地質專業技術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地質專業技術人員必須熟練掌握地質專業知識和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責任
 第1條  積極組長開展地質工作,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認真學習業務知識,提高業務素質。
 第3條  按組長分工,認真、保質保量完成地質工作。
 第4條  積極深入現場進行地質工作。建立健全各種測量資料並實行檔案化管理。
 第5條  按時編製、提供地質說明書,並按規定報批。地質說明書要便於指導設計、規程的編製和指導生產。
 第6條  按照分工及時檢查地麵水害、鄰近礦區水害情況,及時發現隱患。
 第7條  定期參加水害隱患排查,並提出防治水措施和意見。
 第8條  及時發出水害通知單,通知施工區隊采取措施。
 第9條  根據分工認真做好全礦儲量計算、回采率考核和采掘工作麵地地質預報工作,回采工作麵地采後總結,嚴格回采率的監督檢查工作,保證煤炭資源地合理回收。
 第10條  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工作崗位,完成領導交辦地各項工作任務。
 第11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2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本人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另行處理。
 (一)違章指揮幹警職工或罪犯或者強令幹警職工或罪犯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幹警職工或罪犯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發現重大事故預兆或隱患不及時彙報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3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地質組組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後果嚴重的,另行處理。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彙報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4條  對本人承擔的地質工作負責。
 第15條  在為有關設計提供的地質說明書等基礎資料中出現明顯技術錯誤,而造成事故的,負直接責任或其它責任。
 第16條  因本人的原因未及時發出水害通知單而造成水害事故的,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因本人原因未排查出煤礦防治水重大安全隱患而造成水害事故的,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後果嚴重的,另行處理。

測量組組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測量組是地測科下屬主要單位之一,測量組組長是小組主要負責人。測量組組長必須在科長、副科長的領導下開展現場測量工作和資料整理工作。測量組組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責任
 第1條  在科長領導下,全麵負責測量專業各項技術工作。堅持“安全第一”的方針,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測量規程》,督促檢查本專業業務保安執行情況,不違章指揮。
 第2條  負責井上、下各類導線及水準測量的指導、檢查,對重點工程和大型貫通工程進行設計,報領導批準並組織施測。
 第3條  督促、檢查井上、下各類測量控製點,做到合理可靠。
 第4條  負責井上、下各項測量工作的技術規劃、審批,及時總結工作中的問題,提出並安排改進意見。
 第5條  負責“三下”采煤及其他需保護的地表物體安全煤柱的計算、留設工作,做到安全可靠。
 第6條  負責對測量儀器等工具的管理、維修工作,並經常檢查使用、保養情況。達到各項測量工作按精度要求,規範使用相應等級的測量儀器。
 第7條  按《煤礦測量規程》和《地形圖圖式》要求組織對工業廣場平麵圖及1:2000地形圖中地貌、地物的補測工作,並將地形圖縮成1:5000。
 第8條  建立、健全嚴密的礦區控製係統,對已破壞或不可靠的控製點,應及時組織補測並達到《煤礦測量規程》要求。
 第9條  根據本礦建設需要,組織各種建築、管路、鑽孔等專項工程測量,達到工程施工要求。
 第10條  負責本專業組年度、月度工作計劃及工作總結,參加必要的生產會及其它專業會議。做到本專業組年度、月度工作計劃合理、細致,工作總結真實、全麵。
 第11條  協助科長做好上級領導安排的其它有關測量方麵的工作,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12條  負責推廣新技術,組織測量人員的技術業務學習,提高技術水平。達到測量技術人員盡快掌握並應用新技術。
 第13條  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工作崗位,完成領導交辦地各項工作任務。
 第14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測量組組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另行處理。
 (一)違章指揮幹警職工或罪犯或者強令幹警職工或罪犯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幹警職工或罪犯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發現重大事故預兆或隱患不及時彙報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6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測量組組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後果嚴重的,另行處理。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彙報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7條  對本組承擔的測量工作負責。
 第18條  未及時發出巷道預透通知單造成嚴重後果的,測量組組長負重要責任。
 第19條  井巷控製測量誤差超過標準規定的,測量組組長負重要責任。
 第20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後果嚴重的,另行處理。

測量技術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測量技術人員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責任
 第1條  堅持“安全第一”的方針,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測量規程》。
 第2條  搞好井上、下各類導線及水準測量的指導、檢查,對重點工程和大型貫通工程進行設計,報領導批準後組織施測。
 第3條  檢查井上、下各類測量控製點,做到合理可靠。
 第4條  搞好“三下”采煤及其他需保護的地表物體安全煤柱的計算、留設工作,做到安全可靠。
 第5條  加強對測量儀器等工具的管理、維修工作,並經常檢查使用、保養情況。達到各項測量工作按精度要求,規範使用相應等級的測量儀器。
 第6條  按《煤礦測量規程》和《地形圖圖式》要求組織對工業廣場平麵圖及1:2000地形圖中地貌、地物的補測工作,並將地形圖縮成1:5000。
 第7條  建立、健全嚴密的礦區控製係統,對已破壞或不可靠的控製點,應及時組織補測並達到《煤礦測量規程》要求。
 第8條  根據本礦建設需要,組織各種建築、管路、鑽孔等專項工程測量,達到工程施工要求。
 第9條  協助組長做好上級領導安排的其它有關測量方麵的工作。
 第10條  加強技術業務學習,提高技術水平。
 第11條  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工作崗位,完成領導交辦地各項工作任務。
 第12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本人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另行處理。
 (一)違章指揮幹警職工或罪犯或者強令幹警職工或罪犯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幹警職工或罪犯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發現重大事故預兆或隱患不及時彙報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4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本人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後果嚴重的,另行處理。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彙報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5條  對本人承擔的測量工作負責。
 第16條  因本人原因未及時發出巷道預透通知單,造成嚴重後果的,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因本人原因造成井巷控製測量誤差超過標準規定的,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後果嚴重的,另行處理。

繪圖組組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繪圖組組長是繪圖組主要負責人。繪圖組組長必須在科長、副科長的領導下開展繪圖工作。
 一、職責範圍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和指示,做好全礦繪圖管理工作,對繪圖業務的各項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2條  認真學習業務知識,提高業務素質,推廣繪圖有關的新軟件、新技術,提高繪圖質量,更好的為全礦的安全生產提供所需的各種圖紙。
 第3條  明確分工,劃分責任範圍,定期組織本專業組的人員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
 第4條  根據測量數據,及時、準確完成各種圖紙的繪製,及時給領導填圖,及時向上級報送各種圖紙。嚴格按照《煤礦地質測量圖例》做到圖紙符合精度要求,內容齊全,整齊美觀。
 第5條  帶領本專業組全體人員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第6條  嚴格遵守上級製定的圖紙發放及保密製度。
 第7條  加強技術業務學習,提高技術水平。
 第8條  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工作崗位,完成領導交辦地各項工作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繪圖組組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另行處理。
 (一)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 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繪圖組組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後果嚴重的,另行處理。
 (二)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彙報煤礦事故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在測量數據準確、地質情況明確的情況下,出現明顯繪製錯誤,使生產受到影響或其它問題,負直接責任。
 第12 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

繪圖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職責範圍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和指示,做好繪圖工作。
 第2條  認真學習業務知識,提高業務素質,推廣繪圖有關的新軟件、新技術,提高繪圖質量,更好的為全礦的安全生產提供所需的各種圖紙。
 第3條  根據測量數據,及時、準確完成各種圖紙的繪製,及時給領導填圖,及時向上級報送各種圖紙。嚴格按照《煤礦地質測量圖例》做到圖紙符合精度要求,內容齊全,整齊美觀。
 第4條  嚴格遵守上級製定的圖紙發放及保密製度。
 第5條  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工作崗位,認真完成領導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本人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另行處理。
 (一)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7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本人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後果嚴重的,另行處理。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彙報煤礦事故的;
 (二)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8條  在測量數據準確、地質情況明確的情況下,出現明顯繪製錯誤,使生產受到影響或其它問題,負直接責任。
 第9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

企管辦主任安全生產責任製
 企管辦主任是企管辦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負責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采、掘工程質量檢查驗收、全麵質量管理、經濟運行管理、獎金核算等工作。必須熟練掌握礦井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嚴格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精神,負責組織製定本單位安全管理製度安全檢查製度、定期學習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3條 參與製定礦井生產經營計劃,負責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第4條 負責科內人員的管理工作,抓好思想教育、業務培訓、定期組織安全知識學習。
 第5條 負責礦井方針目標考核,全麵質量管理和管理現代化工作的指導、實施。
 第6條 參加生產礦調度會、生產辦公會、安全檢查與安全有關的活動,及時傳達、貫徹、落實會議精神。
 第7條 負責組織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監督、檢查、驗收、評級工作,參加安全生產“雙基”建設、煤礦安全程度評估的檢查。
 第8條 負責井下采煤、掘進、軌道鋪設等工程質量監督、檢查、驗收、評級工作。
 第9條 負責對工程施工中存在質量問題及時下發整改單,責令責任單位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並跟蹤驗收。完成領導臨時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10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11條  必須盡職盡責,經常深入井下,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隱患,製止“三違”。
 第12條  副主任根據業務分工,全麵做好本職工作,同時協助主任做好科內工作,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主任外出時,負責科內全麵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13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企管辦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未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未組織製動本單位的安全管理製度的,企管辦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落實好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井下文明生產、工程質量監督檢查等工作,或出現嚴重的質量問題,企管辦主任負主要或重要責任。
 第16條 在全麵質量管理、體係運行、管理現代化、方針目標考核、文明形象監督檢查等工作中出現失誤,企管辦主任負主要責任。
 第17條 不深入現象,對現場查出的問題不能得到及時落實整改並跟蹤驗證,企管辦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因質檢人員工作不負責任、監督檢查不利造成工程質量低劣或生產安全事故的,企管辦主任負主要或領導責任。
 第19條 未按時參加礦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和各項安全活動的,企管辦主任負直接或領導責任。
 第20條 礦井生產材料管理混亂,丟失、浪費嚴重,造成成本增加,企管辦主任負有重要責任。
 第2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企管辦主任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幹警職工或罪犯或者強令幹警職工或罪犯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幹警職工或罪犯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22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企管辦主任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企管辦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第24條 企管辦副主任根據業務分工和具體工作承擔相應責任處罰。

全麵質量管理人員崗位責任製
 企管辦公室全麵質量管理辦公室,全麵負責礦井質量管理、管理現代化、質量標準化、環境保護、節能管理、采掘柱梁、各類生產材料管理等工作,全質辦人員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必須掌握相關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勝任本職工作。
 第1條 執行國家有關礦井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
 第3條 負責組織做好礦井質量、節能、環保教育等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全員質量、節能、環保意識。
 第4條 負責做好礦井質量標準化檢查驗收工作,督促抓好井上下文明生產工作。
 第5條 做好礦井節能、環保工作。
 第6條 做好采掘柱梁、生產材料管理工作,降低直接生產成本。
 第7條 熟練掌握全麵質量管理、管理現代化相關知識和工作方法,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第8條 做好各種資料整理、存檔工作。
 第9條 做好其他有關工作,杜絕“三違”。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礦井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的,企管辦全質辦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未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企管辦全質辦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做好井下文明生產檢查和工程質量驗收工作,企管辦全質辦人員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3條 未按規定組織礦井質量標準化檢查驗收工作,企管辦全質辦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在礦井建設的質量標準化的管理過程中,不積極主動,出現失誤的或造成經濟損失的,企管辦全質辦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做好礦井節能、環保工作,造成能源浪費、環保不達標,企管辦全質辦人員負直接或主要或重要責任。
 第16條 未做好采掘柱梁、生產材料管理工作,造成柱梁丟失、材料浪費、生產成本增加,企管辦全質辦人員負主要或重要責任。
 第17條 業務專業知識掌握不全麵,導致工作出現失誤的,企管辦全質辦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企管辦全質辦人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學員或者強令學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幹警職工或罪犯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
的。
 第19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企管辦全質辦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企管辦全質辦人員負直接責任或重要。
 第20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器材庫主任(副主任)安全生產責任製
 物質供應站主任(副主任)是礦井物質供應、管理部門的第一責任人,對礦井物質供應、管理工作負責。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三大規程”及上級有關方針、政策、指令。
 第2條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在監獄領導的領導下負責倉庫的物資和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對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站長是器材庫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
 第3條 負責建立健全倉庫管理各項製度,並監督實施。
 第4條 按照上級規定組織物資供應站全體人員的政治、業務技術學習,使各工作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全麵得到提高。
 第5條 負責落實好物資供應站人員的值班工作,確保實現安全生產。
 第6條 嚴格遵守上級和有關部門的規定,足額配置,始終保持性能可靠的防洪、防滅火等“四防”設施和器材。安排好季節搶險隊伍,所有庫管人員都必須熟練掌握“四防”設施的使用方法,確保倉庫物資的安全。
 第7條 經常深入庫區,檢查物資的存放、保管、保養情況,實現倉庫管理的動態安全生產。
 第8條 認真執行倉庫內部的搬運、裝卸、提升、運輸等有關規定,確保實現安全生產。
 第9條 加強對物資驗收入庫、庫存保養、出庫等手續傳遞的監督檢查工作,實現帳、卡、物三相符。
 第10條 當礦井發生重大事故時,及時趕到工作崗位,聽候上級的命令,做好搶險救災、恢複生產所需物資的供應。
 第11條 參與製定礦井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災害預防計劃,並參與監督檢查規劃、計劃的執行情況。
 第12條 完成監獄領導交給的其他任務。
 第13條 外出時安排好職責範圍內的各項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1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物資供應站主任(副主任)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幹警職工或罪犯或者強令幹警職工或罪犯違章、冒險作業;
 (二)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三)購進不合格產品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造成生產事故的。
 第15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物資供應站14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資料的。
 第16條 未建立礦物資管理製度,物資供應站任(副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購進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或劣質礦用設備、器材,物資供應站任(副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礦用物資材料,出現積壓或不足影響生產,物資供應站任(副主任)負重要責任。
 第19條 搶險救災物資儲備不足,影響搶險救災工作,物資供應站任(副主任)負重要責任。
 第20條 庫房因管理不善,造成物資被盜、火災等事故的,物資供應站任(副主任)負重要責任。
 第21條 物資管理混亂、賬物不服符、賬目不清,物資供應站任(副主任)負領導責任。
 第22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器材庫主任助理安全生產責任製
 器材庫主任助理協助主任做好器材供應、管理工作,對分管的具體工作負責。應熟悉器材、供應、庫房管理的相關業務知識。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黨的安全生產方針,遵守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落實上級文件、指令。
 第2條 協助主任(副主任)搞好管理工作,當好助手,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3條 經常深入物資管理現場,隨時了解庫存和物資收、發、管方麵的情況,掌握第一手資料,及時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4條 根據生產所需,及時編製物資器材購進計劃,達到準確無誤。
 第5條 協助主任(副主任)做好帳目的核對、盤點和各項製度的落實、檢查工作。
 第6條 負責對安全生產所需物資器材的安全標誌準用證、合格證、防爆證、檢證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7條 認真完成領導交給的各項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1條 物資供應站主任助理對庫存物資入庫、發放、管理工作負監督責任。
 第2條 對物資、器材采購計劃負間接責任。
 第3條 對賬目管理、製度落實情況負重要責任。
 第4條 對物資器材的產品質量、礦用標準是否符合規定負間接責任。
 第5條 對上述負重要責任、間接責任的,給以行政、經濟處罰。

倉庫保管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倉庫保管員是倉庫存儲材料的管理責任製,必須熟悉物質管理的相關業務知識。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學習政治和業務知識,不斷提高政治和業務素質,嚴格執行各項管理製度。
 第2條 在監獄和本單位領導的帶領下,按照規定程序認真做好收、發料工作,遵守勞動紀律和工作製度。
 第3條 端正服務態度,堅守崗位,盡職盡責,幹好本職工作,不準刁難客戶或領料人員,對所管物資器材達到熟悉名稱、性能、規格型號和用途。
 第4條 對所管物資器材定期保養,定期核對,達到“三清兩齊、三一致、四定位、五五擺放”的要求,並保持倉庫清潔衛生。
 第5條 嚴格把關,對所驗物資器材嚴格檢驗、過磅、計量、不準估計或推算。驗收時,必須由質檢員、保管員和有關部門共同驗收、簽字,缺一不可。
 第6條 嚴格計劃管理,對無計劃又無領導安排的物資器材一律不準驗收。嚴格執行A、B、C管理製度,不準超計劃驗收,造成庫存量上升或物資積壓。
 第7條 物資器材入庫、發放時嚴格手續、認真審核,對數量、名稱、規格型號、價格不相符的單據一律不準辦理,杜絕串戶現象。
 第8條 要定期盤點、定期對帳,達到日清月結,準確無誤。按規定編製報表,認真做好物資核庫,按照物資儲備定額標準及時提供物資購進計劃。
 第9條 嚴禁打白條或私自外借庫存物資,確因工作急需,須經領導批準。
 第10條 嚴格交接班製度,對物資器材誰保管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不準代收代發。
 第11條 嚴禁私自為其他人員代管或存放非監獄所屬物資器材,確保所管物資器材無鼠害,無損壞,無流失。
 第12條 不準和客戶或領料人員拉拉扯扯,不準為客戶提供物資計劃情報。
 第13條 認真做好庫房安全工作,非本庫人員禁止進入庫房,禁止在庫房內會客。
 二、責任追究
 第14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技術規範,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在庫存物資的儲存、保管、發放工作中違背職責的,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未嚴格執行物資入庫驗收製度的,負直接責任。物資管理賬目不建全、管理混亂、帳物不符的,負重要責任。
 第17條 庫房物資管理混亂、分類、標誌不明,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對於常用、易耗物資未及時提出備用量計劃,影響生產的,負重要責任。
 第19條 產品出庫未做好記錄或發出不合格產品的,負直接或重要責任。
 第20條 庫房物資出現或報廢,負重要責任。
 第21條 發生庫房物資失竊、火災等事故的,負直接或間接責任。
 第22條 違規操作,導致傷害事故的,負直接或重要責任。
 第23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間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記帳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記帳員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必須熟悉相關的業務知識。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學習業務知識,提高業務素質,嚴格把關,按規定辦理出入庫手續。
 第2條 堅守崗位,盡職盡責,不準脫崗、竄崗,自覺遵守各項製度。
 第3條 對出入庫手續必須認真核對,字跡不清、名稱和單位不相符或塗改的單據一律不準辦理,並及時向領導彙報。
 第4條 辦理入庫手續時,必須有計劃單、驗收單、發票,並經本單位負責人同意。
 第5條 辦理出庫時,必須有監獄領導的簽字和企管辦簽章、領料單位負責人蓋章、領料員簽字和保管員簽字,缺一不可辦理。
 第6條 所有帳目要達到日清月結、準確無誤、報表及時。帳頁、單據應整潔清晰,不得塗改,一律用鋼筆或圓珠筆,並注意保管,不得丟失、汙損。
 第7條 按時和庫房對帳,做到帳帳相符、帳物相符,手續齊全。
 第8條 不準泄漏經濟情報,嚴格執行各項管理製度,不經單位負責人同意不準隨意讓他人查帳或將記帳簿及其它單據帶出記帳房。
 第9條 對違反以上規定者視其情節及造成的後果給予罰款、調離崗位、報請監獄處理等處罰。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沒有對物資入庫手續認真核對,出現字跡不清、名稱和單位不相符的,記帳員負主要責任。
 第11條 不按規定要求辦理物資入庫手續的,記帳員負重要責任。
 第12條 違反規定辦理出庫手續的,記帳員負重要責任。
 第13條 賬目不清,出現錯誤、帳目、單據缺失的,記帳員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泄露經濟情報的,負直接重要責任。
 第15條 上述負有直接責任、重要責任的,視情節輕重,給以行政、經濟處罰

監驗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記帳員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必須熟悉相關的業務知識。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堅守崗位、盡職盡責、忠於職守,刻苦鑽研業務,完成領導交給的各項任務。
 第2條 嚴格把好驗收入庫質量關,切實掌握各類物資器材的用途、名稱、規格、型號、性能和質量要求、計量單位,以更好地發揮作用。
 第3條 驗收時首先要查驗計劃單、合格證、質量檢驗證、生產許可證、安全標誌準用證、防爆合格證及隨貨同行的清單是否齊全並符合有關規定,達到能過磅的一律過磅,能計量的一律計量,認真負責地幹好本職工作。
 第4條 在驗收中要熱情主動、嚴禁不合格的物資器材入庫,並認真清點數量,仔細核對並做好記錄。
 第5條 到貨記錄應全麵、詳實,字跡清楚、名稱規範、規格型號準確。
 第6條 對難於掌握的物資器材應主動通知有關部門共同驗收。
 第7條 對既無計劃又無領導安排的物資器材一律不準驗收。
 第8條 對驗收結果負直接責任。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入庫物資與要求不服,發現質量問題,監驗員負有直接責任。
 第10條 規定的物質產品合格證、質量檢驗政、生產許可證、安全標誌準用證、電氣設備防爆合格證等證件不齊全的,監驗員負直接活重要責任。
 第11條 在入庫物質驗收工作中,因工作失誤造成經濟損失的,監驗員負直接或重要責任。
 第12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造成的後果,給以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

監控中心主任安全生產責任製
 監控中心主任是監控中心安全生產的的責任者,對監控中心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全麵負責。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負責組織製定本單位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3條  組織落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計劃,強化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4條  負責落實礦井質量標準化、安全生產“雙基”建設、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
 第5條  負責組織本單位年度、季度、月度安全規劃、措施,並貫徹實施。
 第6條  組織編製監控係統施工作業規程及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批準後貫徹實施。
 第7條  按時參加礦井安全生產會議,定期組織召開本單位安全會議,傳達上級安全會議精神,研究解決監控係統存在的問題。
 第8條  認真執行監控24小時值班製度,保證監控係統運行正常。及時處理監測監控異常數據。
 第9條  協調好各班組的工作,合理安排工作任務。
 第10條  負責本單位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監督、管理。
 第11條  發生事故時,按程序立即彙報,製定落實防範措施。
 第12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13條  工作中盡職盡責,經常深入井下,檢查監控係統安全隱患,製止“三違”。
 二、責任追究
 第14條  未認真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業標準的,監控中心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負責組織製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的,監控中心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未組織落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計劃的,監控中心主任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7條  未落實礦井質量標準化、安全生產“雙基”建設、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的,監控中心主任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18條  未組織本單位年度、季度、月度安全規劃、措施的,監控中心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未組織編製監控係統施工作業規程及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未貫徹或落實不到位的,監控中心主任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0條  未按時參加礦井安全生產會議,定期組織召開本單位安全會議,傳達上級安全會議精神,研究解決監控係統存在的問題的,監控中心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未執行監控24小時值班製度,未保證監控係統運行正常。未及時處理監測監控異常數據的,監控中心主任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2條  未協調好各班組的工作,出現空班空崗的,監控中心主任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3條  本單位從業人員無證上崗或安排無證人員上崗的,監控中心主任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4條  發生事故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監控中心主任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的,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5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的,監控中心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監控中心主任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違章指揮幹警職工或罪犯或強令幹警職工或罪犯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幹警職工或罪犯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27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機電科科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監控中心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監控中心技術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監控中心技術員對監控中心的技術管理工作負責,必須熟練掌握礦井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作業規程》作業。
 第3條  執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
 第4條  負責編製本單位職工安全技術培訓計劃,搞好業務培訓,對監控係統操作管理進行技術指導,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5條  落實礦井質量標準化、安全生產“雙基”建設、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
 第6條  副職礦井安全監測監控係統圖的繪製工作。
 第7條  負責組織編製監控係統施工作業規程和專項技術措施,並監督落實作業規程、技術措施管理的各個環節。
 第8條  對現場關鍵工程、關鍵部位、關鍵環節安全措施的落實重點把關。
 第9條  負責監控係統的隱患排查。
 第10條  負責本單位技術檔案的管理工作。
 第11條  監控係統發生故障時,配合調查處理,分析製定防範措施。
 第12條  及時總結安全生產、監控係統技術管理的經驗。學新知識、推廣新技術,及時升級監控係統。
 第13條  工作中盡職盡職,製止“三違”。
 二、責任追究
 第14條  未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監控中心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作業規程》,監控中心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未執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監控中心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未編製、落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計劃的,監控中心技術員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8條  未落實礦井質量標準化、安全生產“雙基”建設、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的,監控中心技術員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9條  出現無措施施工或措施貫徹落實不到位的,監控中心技術員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20條  對現場關鍵工程、關鍵部位、關鍵環節的安全措施把關不嚴,造成經濟損失或人員傷害的,監控中心技術員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21條  未進行監控係統的隱患排查的,監控中心技術員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22條  本單位技術檔案管理工作混亂的,監控中心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監控中心技術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違章指揮幹警職工或罪犯或強令幹警職工或罪犯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幹警職工或罪犯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24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機電科科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監控中心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監控中心監測係統值班人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監控中心技術員對監控中心的技術管理工作負責,必須熟練掌握礦井安全監測監控係統的性能、工作原理和操作方法,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填寫設備運行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彙報。
 第2條  負責監控係統各測點模擬量的實時監控,發現超限、報警或異常及時向單位和調度室彙報,每天打印監測監控報表,及時呈報礦長、總工審閱。
 第3條  負責束管監測各測點的氣體分析。每班對各測點進行分析不少於2遍。發現異常及時向單位領導和調度室彙報,異常情況下增加分析次數。及時打印氣體分析報表呈報礦長、總工審閱。
 第4條  嚴格執行儀器、設備的操作規程,愛護設備,嚴禁違章作業。
 二、責任追究
 第5條  發現監控數據超限、報警及異常未及時彙報者,對其處罰。
 第6條  束管監測發現測點異常,未彙報未增加分析次數者,對其處罰。
 第7條  工作不負責任,導致設備損壞者,對其處罰。

基建科科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基建科長是基建科安全第一責任者,對地麵建築工程施工、修繕過程中的安全施工管理全麵負責,必須掌握建築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責任
 第1條  基建科科長是工程施工的安全生產第一負責人,全麵負責工程施工全過程的安全生產、文明衛生、防火工作,遵守國家法令,執行上級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對勞動保護全麵負責。
 第2條  組織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製,貫徹上級部門的安全規章製度,並落實到施工過程管理中,把安全生產提到日常議事日程上。  
 第3條  負責搞好幹警職工安全教育,支持安全員工作,組織檢查安全生產。
 第4條  發現事故隱患,及時按“定人、定時、定措施”的三定方針,及時落實整改。
 第5條  發生工作事故,及時搶救,保護現場,上報上級部門。   
 第6條  杜絕違章指揮與強令職工冒險作業。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基建科科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與強令職工冒險作業。
 (二)對建築施工中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的,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8條  在有關設計、規程、措施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基建科科長負重要責任。
 第9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基建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未組織製定本科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基建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基建科副科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基建科副科長對分管的工作負責,必須掌握建築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責任
 第1條  積極配合基建科科長開展基礎建設等工作,保證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2條  按照分工要求,在分工範圍內完成或組織完成相應的工作。
 第3條 發現有關人員不適宜擔任有關崗位的工作時,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彙報。
 第4條  發現事故隱患,及時按“定人、定時、定措施”的三定方針,及時落實整改。
 第5條  發生工傷事故,及時搶救,保護現場,上報上級有關部門。
 第6條  不準違章指揮與強令職工冒險作業。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基建科副科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與強令職工冒險作業。
 (二)對建築施工中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的,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8條  在基建科副科長參加的有關設計、規程、措施編製時,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基建科副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9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基建科副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未完成分工範圍內的工作,基建科副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基建科科長助理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責任
 第1條  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協助基建科科長做好安全方麵的技術領導工作,在施工安全生產中負技術領導責任;
 第2條  領導製定年度和季節性施工計劃時,要確定指導性的安全技術方案;
 第3條  組織編製和審批施工組織設計、特殊複雜工程項目或專業性工程項目施工方案時,應嚴格審查是否具備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其可行性,並提出決定性意見;
 第4條  領導安全技術攻關活動,確定勞動保護研究項目,並組織鑒定驗收;
 第5條  對使用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從技術上負責,組織審查其使用和實施過程中的安全性,組織編製或審定相應的操作規程,重大項目應組織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第6條  參加特大,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從技術上分析事故原因,製定防範措施。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基建科科長助理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與強令職工冒險作業。
 (二)對建築施工中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的,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8條  在基建科科長助理參加的有關設計、規程、措施編製時,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基建科科長助理負重要責任。
 第9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基建科科長助理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未完成分工範圍內的工作,基建科科長助理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基建科技術主管安全生產責任製
 基建科技術主管是基建科技術管理的安全第一責任者,必須掌握建築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責任
 第1條  遵守國家法令,學習熟悉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執行上級安全部門的規章製度。
 第2條  根據施工技術方案中的安全生產技術措施,提出技術實施方案和改進方案中的技術措施要求。
 第3條  在審核安全生產技術措施時,發現不符合技術規範要求的,有權提出更改完善意見,使之完善糾正。
 第4條  按照技術部門編製的安全生產技術措施,根據施工現場實際補充編製分項分類的安全技術措施,使之完善和充實。
 第5條  在施工過程中,對現場安全生產有責任進行管理,發現隱患,有權督促糾正、整改、通知安全員落實整改並彙報基建科科長。
 第6條  對施工設施和各類安全保護,防護物品,進行技術鑒定和提出結論性意見。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基建科技術主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與強令職工冒險作業。
 (二)對建築施工中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的,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8條 基建科技術主管對土建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9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基建科技術主管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基建科技術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責任
 第1條  遵守國家法令,學習熟悉安全技術措施,在組織施工過程中同時安排落實安全生產技術措施。
 第2條  對施工現場的安全工作作為施工員本身的應盡職責,在施工中同時檢查各安全設施的規範要求和科學性,發現不符規範要求和科學性的,及時調整,並彙報基建科科長。
 第3條  施工過程中,發現違章現象或冒險作業,做好工作,阻止和糾正,必要時暫停施工,彙報基建科科長。及時采取措施,防患於未然。
 第4條  在施工過程中,生產與安全發生矛盾時,必須服從安全,暫停施工,待安全整改和落實安全措施後,方準再施工。
 第5條  施工過程中,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告訴基建科科長采取措施,協同整改,確保施工全過程的安全生產。
 二、責任追究
 第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基建科技術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與強令職工冒險作業。
 (二)對建築施工中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的,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7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基建科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8條  基建科技術員對土建技術管理負重要責任。
 第9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井下生產及輔助監區
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
采煤監區監區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采煤監區監區長是本監區的“安全第一”責任者,負責本監區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采煤監區監區長必須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采煤監區監區長必須合理組織生產,保證安全生產。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在組織生產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協調好各采煤隊(班、組)的工作,嚴格按照“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安全措施的規定組織生產。
 第3條  根據煤礦製定的各項工作標準、質量標準組織采煤工作麵的生產。
 第4條  組織好班前會,合理、及時安排有關工作,傳達安全生產的規定、通知、會議要求。
 第5條  根據實際情況定期組織召開安全會議,及時研究、解決在生產中遇到的問題。
 第6條  合理調配各工種操作人員,合理組織生產。
 第7條  按規定未操作人員配齊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8條  負責組織製定本監區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9條  及時組織安全質量檢查,排查和處理現場存在的問題和隱患。
 第10條  參加有關安全生產辦公會議,並對煤礦生產現場的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
 第11條  負責監區(班、組)“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安全措施的落實。
 第12條  定期組織職工進行安全業務知識學習和培訓,開展監區安全教育,組織好班組安全教育。
 第13條  每班至少組織一次隱患排查,及時排查生產中的安全隱患,並組織治理。
 第14條  組織好本監區學員簽訂師徒合同,並監督執行。
 第15條  負責本監區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監督、管理。
 第16條  組織進行事故分析、“三違”分析,切實提高從業人員按章作業的意識。
 第17條  如實、及時彙報安全事故,協助、積極配合事故調查處理,落實事故防範措施。
 第18條  組織落實采煤安全質量標準化。
 第19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20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2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采煤監區監區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幹警職工、學員或強令幹警職工、學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幹警職工、學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2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采煤監區監區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的,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3條 在本監區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采煤監區監區長未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本監區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第24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采煤監區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25條  采煤監區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的,采煤監區監區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對本監區采煤工作麵的安全生產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未組織製定本區隊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采煤監區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在采煤過程中,沒有按照“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的有關規定組織生產,采煤監區監區長應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29條  不能保證監區各崗位操作人員齊全,或本監區有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采煤監區監區長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30條  未及時組織職工進行安全學習,開展區隊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組織好班組安全教育,采煤監區監區長負主要責任。
 第31條  采煤監區監區長沒有組織好采煤監區的班前會,認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點,采煤監區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未及時發現、整改采煤工作麵的安全隱患,采煤監區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采煤監區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34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采煤監區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35條  未組織好本監區新學員簽訂師徒合同,或師徒合同執行不好的,采煤監區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36條  組織進行事故分析、“三違”分析不認真,本監區接連發生同類事故或從業人員經常不按章作業的,采煤監區監區長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37條  采煤監區未有效落實事故防範措施的,采煤監區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38條  采煤監區監區長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采煤監區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39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采煤監區監區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采煤監區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40條  采煤隊(班)不能夠很好的協調工作,采煤監區監區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41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采煤監區副監區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采煤監區副監區長是本監區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者,對分管的工作全麵負責。必須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遵守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落實上級安全生產的文件、指令,嚴格遵守安全規章製度。
 第2條 在分管礦長、監區長領導下,協助監區長抓好監區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對監區的安全生產負管理責任。
第3條 監區長外出時,負責主持本監區安全生產的日常工作。第4條 負責製定監區有關安全管理製度及措施,並抓好落實、
考核工作。
 第5條 定期組織召開生產隱患排查會,按時參加礦召開的有關安全生產會有關安全隱患,製定措施,落實整改。
 第6條 深入井下現場,下井個數達到規定要求,加強采煤工作麵生產管理和工程質量管理,掌握現場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發現和處理各種隱患和問題,做到超前預防。發生事故時,立即組織處理、搶救,及時彙報,保護現場。
 第7條 抓好關鍵部位和薄弱環節的管理工作,當現場發生各類事故或地質條件變化影響施工時,必須盯在現場組織處理,確保工作順利進行。
 第8條 主動接受礦有關部門檢查考核,大力支持業務部門、安監人員的現場工作,對提出的問題及時采取措施整改和處理。
 第9條 認真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給予采煤監區副監區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幹警職工、學員或者強令幹警職工、學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幹警職工、學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隱患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1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采煤監區副監區長行政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調查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2條 采煤監區副監區長對分管的工作負直接責任。在本監區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采煤監區副監區長不積極協助采煤監區長組織搶救或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本監區的生產安全事故對上級領導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負主要責任。
 第13條 對重大隱患整改措施不認真組織落實的,負直接責任,造成事故的給予撤職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的處分。
 第14條 監區長外出期間不認真組織安全生產的,負直接責任,發生事故的負主要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15條 監區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及措施不健全、不完善的,副監區長負直接或重要責任,落實、考核不到位的負主要責任。
 第16條 采煤工作麵的支護質量、安全出口、兩巷超前支護等達不到要求的,采煤監區副監區長負主要責任。
 第17條 未組織本監區的生產隱患排查會,未及時發現、整改采煤麵的安全隱患的負主要責任。
 第18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采煤監區副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采煤監區副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中,采煤監區副監區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采煤監區副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采煤監區生產助理安全生產責任製
 采煤監區生產助理協助監區長全麵做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對分管的工作負責。必須掌握煤礦安全生產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生產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遵守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落實上級安全生產的文件、指令,嚴格遵守安全規章製度。
 第2條 在監區長領導下,協助副監區長搞好安全生產工作,當好助手,完成各項生產任務。
 第3條 協助副監區長組織召開生產隱患排查會,並對有關問題督促落實整改。
 第4條 深入現場,嚴格按“三大規程”組織指揮生產,狠反“三違”。
 第5條 深入生產現場,加強采煤工作麵生產管理和工程質量管理,掌握現場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發現和處理各種隱患和問題。發生事故時,立即組織處理、搶救,保護現場,及時彙報。
 第6條 抓好關鍵環節的工作,當現場發生各類事故或地質條件變化影響施工時,必須盯在現場組織處理,確保工作順利進行。   
 第7條 認真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給予采煤監區生產助理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幹警職工、學員或者強令幹警職工、學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幹警職工、學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隱患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9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采煤監區生產助理行政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調查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0條 采煤監區生產助理對本監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重要責任。
 第11條 在本監區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時,采煤監區生產助理不積極協助監區長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給予行政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第12條 監區未按規定組織召開生產隱患排查會或整改措施落實不到位,采煤監區生產助理負重要責任。
 第13條 未及時發現、整改采煤安全生產隱患,采煤監區生產助理負主要責任。
 第14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 ,采煤監區生產助理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或彙報有關領導的,采煤監區生產助理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審查中,采煤生產助理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負主要責任。
 第17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采煤監區技術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采煤監區主管技術員是采煤監區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者,負責采煤監區的技術管理工作。采煤監區主管技術員必須熟練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采煤工區主管技術員在工作中應盡職盡責,切實搞好本單位的技術管理工組。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采煤監區監區長開展技術管理工作,認真組織采煤監區的生產,保證遵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保證每項工程開工前規程、措施齊全,堅持“一工程、一規程、一措施”。
 第3條  編製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要內容齊全、符合現場實際、具有可操作性,並負責報批、傳達、貫徹、監督執行
 第4條  定期複查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根據現場情況及上級有關規定及時修改補充完善。
 第5條  負責采煤工組的崗前培訓,從業人員考試合格後方可安排上崗操作。
 第6條  要深入現場,對生產工藝和職工規範操作進行技術指導。
 第7條  地質條件發生變化(斷層、陷落柱、破碎帶、煤層變薄、老巷、托偽頂、夾矸、留底煤、軟底等)時,采煤監區主管技術員應及時編製具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報批後進行傳達、貫徹。
 第8條   對采煤監區生產係統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落實整改措施。
 第9條   按時參加有關安全生產會議,並提出具體建議。
 第10條  協助監區長組織好本監區的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
 第11條  要掌握工作麵頂板來壓的規律性,分析研究監區安全生產的動態,認真抓好工作麵的正規循環作業,搞好工作麵的搬家和接續的準備工作。
 第12條  組織調查研究,及時總結本監區安全生產、技術方麵的方法和經驗,學習新知識,推廣新技術和新經驗。
 第13條  負責搜集本監區各種技術經濟指標的資料,及時分析完成情況,采取各種有效的措施,完成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第14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采煤監區主管技術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幹警職工或犯人或強令幹警職工或犯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幹警職工或犯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6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采煤監區主管技術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的,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7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采煤監區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18條  采煤監區主管技術員對采煤監區的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采煤監區在組織生產的過程中因技術原因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采煤監區主管技術員應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在編製的采煤監區有關規程、措施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采煤監區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工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采煤監區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采煤監區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對生產工藝和職工規範操作不能夠及時進行技術指導的,采煤監區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采煤監區技術員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采煤監區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采煤監區采煤分監區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采煤監區采煤分監區長對本分監區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全麵負責,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遵守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落實上級安全生產的文件、指令,嚴格遵守安全規章製度。
 第2條  在監區長領導下,負責分監區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合理組織、努力完成監區下達的各項生產任務,對分監區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3條  認真開好班前班後會,對安全工作做到班前有布置,班中有落實,班後有總結。
 第4條  合理組織分監區幹警職工跟班靠崗,杜絕井下罪犯脫管、失控。
 第5條  認真巡回檢查施工作業地點的安全情況,及時發現和處理不安全隱患,狠反“三違”。
 第6條  對職能部門、監區安排的任務,職能部門、監區檢查發現的隱患、問題,必須現場立即整改,不能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防範措施。對各類任務、隱患,問題的落實、防範情況及時向監區彙報。
 第7條   抓好關鍵部位和薄弱環節的安全工作,當現場因條件變化和其它困難影響時,必須盯在現場組織人員及時處理。
 第8條  對當班發生的各類事故,立即組織人員處理並及時彙報監區和調度室。
 第9條  認真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給予采煤監區分監區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幹警職工、學員或者強令幹警職工、學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幹警職工、學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隱患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1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采煤分監區長行政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調查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3條  采煤監區分監區長對本分監區的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采煤監區分監區長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采煤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或對采煤工作麵的檢查不認真的,采煤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本班特種作業人員不持證上崗,采煤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未認真監督瓦斯檢查員的檢查操作,采煤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采煤麵發生險情時,不適宜進行操作時,采煤分監區長未及時命令工人撤離的,采煤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本班的支護質量、安全出口、兩巷超前支護等工程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采煤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未及時發現、整改采煤工作麵的安全隱患的,采煤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采煤監區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采煤監區分監區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采煤監區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采煤監區分監區幹警職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采煤監區采煤分監區幹警職工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全麵負責,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遵守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落實上級安全生產的文件、指令,嚴格遵守安全規章製度。
 第2條  在監區長和分監區長的領導下,對所分管和當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3條  認真開好班前班後會,對安全工作做到班前有布置,班中有落實,班後有總結。
 第4條  認真執行“三彙報” 製度並負責當班罪犯出、收工人員的準確統計,做好當班罪犯入井、上井清點記錄工作。
 第5條  跟班靠崗,靠前指揮,經常巡查施工作業地點的安全情況,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安排處理。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
 第6條  深入井下生產現場,組織分監區罪犯嚴格按“三大規程”操作,狠反“三違”。當月完成監獄(監區)規定的下井個數。
 第7條  當班發生各類事故時,要立即組織處理、搶救,保護現場,及時彙報監區和調度室。
 第8條  認真完成領導交給的各項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未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遵守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落實上級安全生產的文件、指令,嚴格遵守安全規章製度的,采煤監區幹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對所分管和當班的安全生產工作不負責任導致事故的,采煤監區幹警職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1條  未認真開好班前班後會,未對安全工作進行班前布置、班中有落實的,采煤監區幹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認真執行“三彙報” 製度並做好當班罪犯出、收工人員的準確統計的,采煤監區幹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認真巡查施工作業地點的安全情況及時安排處理不安全隱患並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的,采煤監區幹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采煤分監區幹警職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學員或者強令學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學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隱患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5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采煤分監區幹警職工行政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調查現場的。
 第16條  本班特種作業人員不持證上崗,采煤分監區幹警職工負直接責任,未認真監督瓦斯檢查員的檢查操作,采煤分監區幹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采煤麵發生險情時,不適宜進行操作時,采煤分監區幹警職工未及時命令工人撤離的,采煤分監區幹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本班的支護質量、安全出口、兩巷超前支護等工程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采煤分監區幹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未及時發現、整改采煤工作麵的安全隱患的,采煤分監區幹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采煤監區分監區幹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采煤監區機電維修分監區長
安全生產責任製
 采煤監區機電分監區長負責本監區的機電維修管理工作,對本分監區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全麵負責,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采煤監區機電維修分監區分監區長對本分監區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全麵負責,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遵守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落實上級安全生產的文件、指令,嚴格遵守安全規章製度。
 第2條  在監區長領導下,負責監區的機電安全管理工作。
 第3條 建立健全機電管理規章製度,對本監區設備實行包機製,責任到人,並嚴格檢查落實。
 第4條  深入現場檢查機電設備的安全運轉情況及機電設備的維護保養情況,發生各類機電事故時,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搶修,保證安全良好運轉。
 第5條  抓好檢修工作,堅持跟班靠崗製度,監督檢查檢修情況和設備情況,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組織處理。
 第6條  加強機電設備管理和維修,確保機電設備管理達到90.5.1標準,杜絕電氣失爆,執行機電設備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和作業規程,狠反“三違”,搞好業務保安工作。
 第7條  負責監區地麵生產區的管理,對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按有關規定認真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給予采煤監區機電維修分監區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幹警職工、學員或者強令幹警職工、學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幹警職工、學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機電事故隱患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9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采煤監區機電維修分監區長行政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調查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0條  采煤監區機電維修分監區長對本監區機電安全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本監區機電管理製度不健全或不落實,機電維修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機電設備發生事故未能及時檢修處理,機電維修分監區長負主要責任。
 第13條  本監區機電設備管理達不到標準,機電維修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或損失的,機電維修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機電維修分監區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機電維修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

采煤監區機電維修分監區幹警職工
安全生產責任製
 采煤監區機電分監區幹警職工負責本監區的機電維修工作,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全麵負責,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遵守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落實上級安全生產的文件、指令,嚴格遵守安全規章製度。
 第2條 在監區長領導下,對分管和當班的機電安全工作負責。
 第3條 深入現場,檢查機電設備的安全運轉情況以及機電設備的維護保養情況,發生各類機電事故時,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搶修,保證安全運轉。
 第4條 協助分監區長抓好檢修工作,堅持跟班到現場,監督檢查檢修情況和設備情況,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組織處理。
 第5條 加強機電設備管理和維修,杜絕電氣失爆,執行機電設備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和作業規程,狠反“三違”,搞好業務保安工作。
 第6條 協助分監區長搞好監區地麵生產區的管理,對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按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第7條 對監區機電設備嚴格執行包機製,責任到人。
 第8條 認真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采煤監區機電維修分監區幹警職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學員或者強令學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學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隱患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采煤監區機電維修分監區幹警職工行政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調查現場的。
 第11條 采煤監區機電維修分監區幹警職工對本監區機電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及時發現和處理設備存在的安全隱患的,機電維修分監區幹警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使用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機電設備的,機電分監區幹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機電設備出現失爆或達不到機電設備管理驗收標準的。機電分監區幹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傷害或損失的,機電分監區幹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采煤監區采煤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采煤機司機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對采沒機的操作、維護工作負責。必須熟練掌握相關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機技術規範。
 第2條 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作業規程》作業。
 第3條 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
 第4條 必須熟悉采煤機的結構、原理、性能。達到會操作、會保養、會維護。
 第5條 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采煤機日常保養製度,每班開始工作以前,必須對煤機及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全麵檢查,發現隱患立即處理。
 第6條 負責采煤機運行的監護工作,發現異常立即停機閉鎖並處理。
 第7條 實時對回采工作麵頂、底板進行監控,合理控製采煤機的運行速度。
 第8條 必須堅守崗位,精心操作,與相關崗位人員密切配合。
 第9條 按時參加安全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10條 工作中必須持證上崗,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協調統一,杜絕違章行為。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的,采煤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作業規程》作業的,采煤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的,采煤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不熟悉采煤機的結構、性能、原理,造成經濟損失和人員傷害的,采煤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采煤機日常保養製度,未對采煤機及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全麵檢查,采煤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未對采煤機運行進行監護工作的,采煤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未對回采工作麵頂、底板進行監控,合理控製采煤機運行,造成經濟損失和人員傷害的,采煤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由於責任心不強、脫崗離崗、操作不當,造成經濟損失或人員傷害的,采煤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未按時參加安全技能培訓的,采煤機司機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20條 工作中未持證上崗的,采煤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采煤機司機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作業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22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采煤機司機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采煤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采煤監區打眼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采煤監區打眼工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對采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必須熟練掌握相關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並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操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學習貫徹“三大規程”及有關安全生產的指令、指示。
 第2條 在班組長帶領下幹好本職範圍內的各項工作,並對自身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3條 施工前,認真學習“作業規程”,本工種操作規程,熟悉、掌握工作麵炮眼布置方式、爆破說明書、支護等有關技術參數和有關規定,嚴格按規程作業,杜絕“三違”。
 第4條 熟悉煤電鑽的性能、結構原理,掌握正確的操作方法和一般的故障排除方法。
 第5條 打眼前,認真檢查機具各部位,機件及煤電鑽綜合保護設施是否完好正常,打眼地點安全狀況,確認無誤後,方可開鑽打眼。
 第6條 與其他工種的配合協作好,互創有利條件,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7條 遵章守紀,嚴禁“三違”,做到安全生產、文明生產。
 第8條 刻苦鑽研技術,不斷總結操作經驗,努力提高操作水平,促進安全生產。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采煤監區打眼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他人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隱患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采煤監區打眼工罰款、扣分直至加刑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調查現場的。
 第11條 未按照《作業規程》打眼和按照《煤礦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的,打眼工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打眼前未認真檢查煤電鑽情況,導致事故的,打眼工負直
 第13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傷害或損失的,打眼工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的,將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經濟處罰。

采煤監區支護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采煤監區支護工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對采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必須熟練掌握相關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並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操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學習貫徹“三大規程”及有關安全生產的指令、指示。
 第2條 熟悉本工作麵煤層、頂板特性、頂板管理方式和所采用支柱的性能、結構原理及使用維護方法,嚴格按作業規程規定進行操作,對本職工作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3條 施工前,必須認真學習作業規程及措施,掌握各種支護參數及要求,按工作麵支護質量標準化要求精心施工,確保工作麵生產的安全。
 第4條 施工時,首先進行敲幫問頂,檢查作業地點頂板、支架、煤壁等情況,發現隱患及時處理,嚴禁空頂作業。
 第5條 必須與采煤機司、機放炮員等工種人員密切配合,保證落煤後及時支護頂板。施工過程中,按規程要求及時支設支架,確保工作麵支護質量符合要求,保證生產安全。
 第6條 施工過程中,如遇到特殊情況,必須向監區值班隊長及時彙報請示後,按規程措施要求施工作業。
 第7條 杜絕“三違”,搞好自主保安。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給予采煤監區支護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他人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隱患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9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采煤監區支護工罰款、扣分直至加刑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調查現場的。
 第10條 采煤監區支護工對本工段的頂板支護工作負責。
 第11條 施工時未對作業地點認真檢查、或發現隱患未及時處理、或空頂作業的支護工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作業時遇有特殊情況,未及時向監區彙報的,負主要責任。
 第13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傷害或損失的,支護工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發現作業地點頂板情況、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及規定要求,但未采取相關措施的,支護工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的、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采煤監區回柱放頂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采煤監區回柱放頂工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對采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必須熟練掌握相關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並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操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學習貫徹“三大規程”及有關安全生產的指令、指示。
 第2條 熟悉工作麵頂板管理及支護特性,熟悉本工種操作規程,對本職工作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3條 施工前,必須認真學習工作麵作業規程及措施,掌握回柱放頂各工序的操作方法、順序及要求,確保回柱放頂的安全。  
 第4條 工作麵初次放頂、頂板大麵積不冒落等情況下,必須在監區長,監區技術人員和礦安監員現場監督指導下操作;工作麵局部壓力大、遇斷層、破碎帶、老巷等,必須在當班隊長的監督指導下操作,以確保生產安全。
 第5條 施工前必須檢查各種支護是否完整可靠,合乎質量要求等,及時將工作麵不合格的支架處理、整修達到合格,確認隱患排除,安全可靠後,方可回柱放頂。
 第6條 回柱放頂必須二人以上配合作業,回柱時必須設專人進行監護,確保操作人員的安全。
 第7條 杜絕“三違”,搞好自主保安。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采煤監區回柱放頂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他人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隱患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9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采煤監區回柱放頂工罰款、扣分直至加刑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調查現場的。
 第10條 采煤監區回柱放頂工對本工段的回柱放頂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未執行工作麵初次放頂、工作麵懸頂的放頂措施的,采煤監區回柱放頂工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作業地點發現頂板情況、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的,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回柱放頂工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傷害或損失的,回柱放頂工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采煤監區乳化液泵站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采煤監區乳化液泵站司機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對采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必須熟練掌握相關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泵站司機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嚴格執行“三大規程”,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2條 熟悉泵站設備結構、性能及操作維護注意事項,熟練操作泵站設備。
 第3條 開泵前必須檢查泵站油位、螺絲及管路是否正確,泵站運轉過程中,經常檢查工作壓力是否達到規定的要求,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4條 保持泵站周圍清潔衛生,如泵站上方有淋水時,必須采取措施,避免受潮。
 第5條 發生故障或事故時,要及時處理和彙報,不得隱瞞事故。
 第6條 不準隨意開、停泵,工作中要與其他工種搞好協作,保證設備運轉正常。
 第7條 乳化液配比符合要求。
 第8條 經常檢查工作地點安全狀況,杜絕“三違”,搞好自主保安。
 二、崗位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采煤監區乳化液泵站司機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他人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隱患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采煤監區罰款、扣分直至加刑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調查現場的。
 第11條 采煤監區乳化液泵站司機對泵站的各項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泵站損壞、工作壓力不夠、乳化液配比不符合要求,泵站發生故障不及時處理或彙報的,乳化液泵站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對於上述所負責任,根據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采煤監區乳化液泵站司機經濟處罰。

采煤監區刮板輸送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采煤監區刮板輸送機司機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對采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必須熟練掌握相關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刮板輸送機司機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嚴格執行“三大規程”,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2條 開機前,必須檢查作業地點的安全狀況,刮板輸送機各部件、防護裝置是否合格,對檢查出的問題必須妥善處理,防止事故的發生。
 第3條 開機時,必須發出開車信號,確認人員已離開機器轉動部位,點動二次後,才準正式開啟水泵。
 第4條 運行過程中,認真觀察設備運行情況,發現意外情況時,立即停車處理並彙報,不得隱瞞隱患及事故。
 第5條 運行過程中設備出現故障需要維修時,必須閉鎖控製開關,掛上停電牌。
 第6條 本班作業結束後,必須將控製開關手把扳到斷電位置,並擰緊閉鎖螺栓。
 第7條 經常保持運輸機周圍的衛生,特別是機頭和機尾處要及時清理,防止各種意外事故的發生。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給予采煤監區刮板輸送機司機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他人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隱患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9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采煤監區刮板輸送機司機罰款、扣分直至加刑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調查現場的。
 第10條 未經培訓取得合格證,或無證上崗的,采煤監區刮板輸送機司機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1條 未經檢查開輸送機導致事故的,刮板輸送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不按《操作規程》操作或隱瞞隱患及事故的,刮板輸送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刮板輸送機出現故障,不按規定操作進行檢修的,刮板輸送機司機負主要責任。
 第14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和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

采煤監區機械維修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采煤監區機械維修工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對采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必須熟練掌握相關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機械維修工,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嚴格執行“三大規程”和現場交接班製度,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2條 嚴格執行本工種操作規程,熟悉所檢修設備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使用範圍、檢修工藝和質量標準,嚴禁違章操作,搞好自主保安。
 第3條 負責所轄範圍內機電設備的日常檢查和維護,負責定期檢修,停產檢修,嚴格執行包機製,責任到人。保證檢修質量。
 第4條 經常巡回檢查設備的運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彙報,嚴禁隱瞞隱患及事故。
 第5條 加強責任心,嚴防人身和機電事故,設備出現事故時要及時趕到現場,積極進行搶修。
 第6條 檢修時,首先檢查檢修現場的安全狀況,執行好停、送電製度,掛好停電積極參加安全技術培訓,努力學習業務知識,不斷提高安全及業務技術水平。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采煤監區機械維修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他人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隱患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8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采煤監區機械維修工罰款、扣分直至加刑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調查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9條 采煤監區機械維修工對本監區機械設備維修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未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不能及時維修機械設備的,機械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未及時發現機械設備隱患或未及時處理彙報機械事故的,機械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傷害或損失的,機械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對於上述所負責任,根據情節輕重程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采煤監區機械維修工經濟處罰。

采煤監區維修電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采煤監區維修電工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對采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必須熟練掌握相關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維修電工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嚴格執行“三大規程” 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2條 嚴格執行本工種操作規程,熟練掌握工作麵供電係統各設備性能、作用、原理。嚴禁違章操作,搞好自主保安。
 第3條 嚴格執行包機製,責任到人,認真做好所分管電氣設備的日常檢查和維護工作,負責定期檢修,停產檢修,保證檢修質量。
 第4條  經常檢查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杜絕失爆,檢查電氣設備的絕緣性能,確保電氣保護裝置靈敏可靠。
 第5條 加強責任心,嚴防人身和重大機電事故的發生,設備出現故障時,要及時趕到現場,積極搶修。
 第6條 檢修時,首先檢查檢修現場的安全狀況,必須執行好停、送電製度,掛好停電牌。
 第7條 經常巡回檢查設備的運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彙報,嚴禁隱瞞隱患及事故。
 第8條 積極參加安全技術培訓,努力學習業務知識,提高安全及業務技術水平。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采煤監區維修電工理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學員或者強令學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幹警、學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隱患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采煤監區維修電工罰款、扣分直至加刑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調查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采煤監區維修電工對本監區電器設備維護檢修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按《操作規程》進行維護檢修電器設備的、采煤監區維修電工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發現電器設備的防爆性能不符合規定或失爆的,采煤監區維修電工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未及時發現電器設備故障或不能及時處理電器設備故障的,采煤監區維修電工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傷害或損失的,采煤監區維修電工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對於上述所負責任,根據情節輕重程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
液壓支架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液壓支架工時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負責液壓支架的操作、維護工作。必須熟練掌握相關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工作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作業規程》作業。
 第3條  執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
 第4條  必須熟悉液壓支架的結構、原理、性能,到達會操作、會保養。
 第5條 了解液壓支架的工作狀況,做好操作前的準備工作。
 第6條  采煤機采煤時必須及時移架,嚴禁空頂作業。
 第7條  升架時必須達到初撐力,並與頂板嚴密接實。
 第8條  必須堅守崗位,精心操作,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處理。
 第9條  按時參加安全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10條  工作中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協調統一,杜絕違章作業。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未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的,液壓支架工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按《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作業規程》作業的,液壓支架工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執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的,液壓支架工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不熟悉液壓支架的結構、原理、性能,造成經濟損失或人員傷害的,液壓支架工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移架不及時,造成空頂作業的,液壓支架工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升架時未達到初撐力的,液壓支架工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由於責任心不強、脫離崗位、操作不當,造成經濟損失或人員傷害的,液壓支架工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未按時參加安全技能培訓的,液壓支架工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液壓支架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作業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隱患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20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審查中,液壓支架工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液壓支架工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對於上述所負責任,根據情節輕重程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
掘進監區監區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掘進監區監區長是本監區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監區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全麵負責。必須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掘進監區長必須合理的組織施工,保證安全生產。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保證在巷道掘進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協調好好各掘進隊(班、組)的工作,嚴格按照“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安全措施的規定組織施工。
 第3條  根據煤礦製定的各項工作標準、質量標準,組織掘進工作麵的施工。
 第4條  組織好班前會,及時安排有關工作,傳達安全生產的規定、通知、會議要求。
 第5條  根據實際情況定期組織召開安全會議,及時研究、解決施工中遇到的問題。
 第6條  合理調配各工種操作人員,合理組織施工。
 第7條  按規定為操作人員配齊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8條  安排掘進班組施工以前,必須為其備齊支護材料、臨時支護材料等。
 第9條  負責組織製定掘進工作麵各操作崗位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10條  及時組織安全質量檢查,排查和處理現場存在的重大問題和隱患。
 第11條  參加有關安全生產會議,並對掘進施工現場的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
 第12條  負責“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
 第13條  定期組織幹警、職工及學員進行安全業務知識學習和培訓,開展監區安全教育,組織好班組安全教育。
 第14條  組織好本監區新、老幹警職工和新、老學員簽訂師徒合同,並監督執行。
 第15條  負責本監區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監督、管理。
 第16條  組織進行事故分析、“三違”分析,切實提高從業人員按章作業的意識。
 第17條  要如實、及時彙報安全事故,協助、積極配合事故調查處理,落實事故防範措施。
 第18條  組織落實掘進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第19條  每班至少組織一次本監區隱患排查,及時排查安全隱患,並組織治理。
 第20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21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22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掘進監區監區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隊長、學員或強令隊長、學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隊長、學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3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掘進監區監區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的,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4條  在本監區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掘進監區監區長未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本監區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第25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掘進監區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26條  掘進監區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的,掘進監區監區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對本監區掘進工作麵的安全生產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未組織製定本監區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掘進監區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在掘進過程中,沒有按照“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的有關規定組織施工,掘進監區監區長應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30條  不能夠保證各崗位操作人員齊全,或本監區有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掘進監區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31條  未及時組織幹警、職工、學員進行安全學習,開展區隊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組織)好班組安全教育,掘進監區監區長負主要責任。
 第32條  掘進工作麵的支護質量、巷道成形等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掘進監區監區長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33條  沒有組織好掘進監區的班前會,認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點,掘進監區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34條  未及時發現、整改掘進工作麵的安全隱患,掘進監區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35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掘進監區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36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掘進監區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37條  未組織好本監區新、老幹警職工、新、老學員簽訂師徒合同,或師徒合同執行不好的,掘進監區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38條  組織進行事故分析、“三違”分析不認真,本監區接連發生同類事故或從業人員經常不按章作業的,掘進監區監區長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39條  掘進監區未有效落實事故防範措施的,掘進監區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40條  掘進監區未有效落實探放水製度的,掘進監區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41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掘進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42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督)、審查中,掘進工區區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掘進監區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43條  分管的掘進隊(班、組)不能夠協調工作,掘進監區監區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44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掘進監區副監區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掘進監區副監區長對分管的工作全麵負責,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遵守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落實上級安全生產的文件,指令,嚴格遵守安全規章製度。
    第2條  在分管礦長、監區長的領導下,協助監區長抓好本監區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監區長外出時,副監區長代理監區長全麵主持本監區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第3條  負責製定本監區有關安全管理的製度與措施,並協助監區長抓好本監區日常考核及落實工作。
 第4條  根據礦生產作業計劃安排督促工程技術人員及時編寫施工作業規程和措施,並認真審查;認真組織監區幹警職工及罪犯學習規程、措施,使規程和措施在現場很好地落實和兌現。嚴格按規程指揮生產,狠反“三違”。
 第5條  定期組織召開安全例會,生產隱患排查、分析會等,按時參加礦召開的有關安全生產會,對有關安全隱患,製定措施並落實整改。
 第6條  深入井下現場,每月下井個數達到規定要求,加強生產現場安全管理和工程質量管理,掌握現場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發現和處理各種隱患和問題,做到超前預防。發生事故時,立即組織處理、搶救,及時彙報,保護現場。
 第7條  抓好關鍵部位和薄弱環節的管理工作,當現場發生事故和地質條件變化影響施工時,應在現場組織處理,確保工作順利進行。
 第8條  主動接受礦有關部門檢查考核,大力支持安監人員工作,對提出的問題及時采取措施整改和處理。
 第9條  認真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給予掘進監區副監區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幹警職工、學員或者強令幹警職工、學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幹警職工、學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隱患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1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掘進監區副監區長行政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調查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2條  掘進副監區長對分管的工作負直接責任。在本監區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掘進監區副監區長不積極協助掘進監區長組織搶救或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本監區的生產安全事故對上級領導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負主要責任。
 第13條  對重大隱患整改措施不認真組織落實的,負直接責任,造成事故的給予撤職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的處分。
 第14條  監區長外出期間不認真組織安全生產的,負直接責任,發生事故的負主要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15條  監區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及措施不健全、不完善的,副監區長負主要接責任,落實、考核到位的負主要責任。
 第16條  掘進工作麵的支護質量、安全出口等達不到要求的,掘進監區副監區長負主要責任。
 第17條  未組織本監區的生產隱患排查會,及時整改掘進工作麵的安全隱患的負主要責任。
 第18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掘進監區副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掘進監區副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中,掘進監區副監區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掘進監區副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掘進監區生產助理安全生產責任製
 掘進監區生產助理協助監區正、副監區長做好監區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並對分管的工作全麵負責,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責任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遵守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全麵落實上級安全生產的文件、指令,認真貫徹執行“三大規程”。
 第2條  在監區長的領導下,協助副監區長搞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當好助手,完成各項生產任務。
 第3條  協助副監區長召開安全會、隱患排查會,並對有關問題督促落實整改。
    第4條  深入現場,嚴格按“三大規程”組織指揮生產,狠反“三違”。
    第5條  深入井下現場,加強生產現場安全管理,掌握現場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發現和處理各種隱患和問題。發生事故時,立即組織處理、搶救,及時彙報,保護現場。
 第6條  生產現場發現有重大安全隱患時,及時向有關職能部門彙報的同時,停止生產並及時處理,堅決執行“隱患不除不生產,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
 第7條  抓好關鍵部位及生產薄弱環節的安全工作,在生產現場發生各類事故或地質條件變化影響施工時,必要時,應盯在現場組織處理,確保工作順利進行。認真完成領導交給的各項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給予掘進監區生產助理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幹警職工、學員或者強令幹警職工、學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幹警職工、學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隱患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9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掘進監區生產助理行政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調查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0條  掘進監區生產助理對本監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一定責任。
 第11條  在本監區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時,掘進監區生產助理不積極協助監區長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給予行政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第12條  監區未按規定組織召開生產隱患排查會或整改措施落實不到位,掘進監區生產助理負主要責任。
 第13條  未及時發現、整改掘進安全生產隱患,掘進監區生產助理負主要責任。
 第14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 ,掘進監區生產助理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或彙報有關領導的,掘進監區生產助理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審查中,掘進生產助理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負主要責任。
    第17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掘進監區技術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掘進監區技術員是本監區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的直接責任者,對分工範圍內技術管理工作負責,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遵守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落實上級安全生產的文件、指令及技術規範,嚴格遵守安全規章製度。
    第2條  在監區長的領導下,搞好監區規程措施的編製、學習、貫徹和施工現場的技術指導工作,對本監區的安全生產負技術管理責任。
    第3條  負責及時編寫施工作業規程,根據現場條件的變化,及時編寫補充施工措施;負責把經審批的作業規程、措施傳達貫徹至有關幹警職工和生產施工人員,並做好學習簽名和考試、閱卷工作。
    第4條  負責搞好生產業務縱橫聯係工作,保證施工中中腰線的準確性、作業規程的嚴肅性。
    第5條  每月下井個數達到規定要求,深入井下現場監督檢查規程、措施的落實工作,對不符合規程、措施要求的現象及時製止,狠反“三違”。
    第6條  做好各種技術資料的收集和保管工作,積極接受業務主觀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及時向上級提供各種技術資料和報表。
    第7條  負責監區罪犯的技術教育、培訓工作,努力提高施工罪犯的技術業務水平和自主保安能力。
    第8條  在監區長的領導下,負責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技術革新和生產管理合理化建議工作,搞好技術改革。
    第9條  認真完成領導交給的各項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給予掘進監區技術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幹警職工、學員或者強令幹警職工、學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幹警職工、學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隱患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1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掘進監區技術員行政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調查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2條  未及時組織掘進監區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製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第13條  對重大隱患整改措施不認真組織落實的,負直接責任,造成事故的給予撤職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的處分。
 第14條  掘進監區主管技術員對掘進監區的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在掘進監區組織施工個過程中因為技術原因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掘進監區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掘進監區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掘進監區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不能深入經常深入現場,對生產工藝和幹警、職工和學員正確操作不能夠及時進行技術指導的,掘進監區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對掘進工作麵探放水技術指導不力、現場檢查不及時,或發現問題未及時處理的,掘進監區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掘進監區分監區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掘進監區掘進分監區長對本分監區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全麵負責,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遵守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落實上級安全生產方針的文件、指令,嚴格遵守安全規章製度。
 第2條  在監區長的領導下,負責分監區的安全生產工作,合理組織、調配勞動力,完成監區下達的各項生產任務,對分監區的安全生產負管理責任。
 第3條  認真開好班前後會,做到班前有布置,班中有落實,班後有總結。
 第4條  合理組織分監區隊長跟班靠崗工作,杜絕井下罪犯出現脫管、失控現象。
    第5條  經常巡回檢查班中工作地點的安全情況,及時發現和處理不安全隱患,狠反“三違”。
    第6條  抓好關鍵部位和薄弱環節的安全工作,當現場因條件變化和其它困難影響時,必須組織人員盯在現場進行處理。
 第7條  對當班生產的各類事故,立即組織人員處理並及時向監區、調度室彙報。
 第8條  認真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給予掘進監區掘進分監區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幹警職工、學員或者強令幹警職工、學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幹警職工、學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隱患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掘進分監區長行政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調查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掘進監區分監區長對本分監區的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掘進監區分監區長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掘進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或對掘進工作麵的檢查不認真的,掘進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本班特種作業人員不持證上崗,掘進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未認真監督瓦斯檢查員的檢查操作,掘進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掘進麵發生險情時,不適宜進行操作時,掘進分監區長未及時命令工人撤離的,掘進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本班的支護質量、安全出口等工程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掘進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未及時發現、整改當班掘進工作麵的安全隱患,掘進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掘進監區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掘進監區分監區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掘進監區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掘進監區分監區幹警、職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掘進監區掘進分監區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遵守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落實上級安全生產的文件、指令,嚴格遵守安全規章製度。
 第2條  在監區長和分監區長的領導下,對所分管當班的安全生產負直接管理責任。
 第3條  認真開好班前後會,做到班前有布置,班中有落實,班後有總結。
 第4條  認真執行“三彙報”製度,並負責對當班罪犯出、收工人員的準確統計,做好當班罪犯入井、上井清點記錄工作。
    第5條  每月下井個數達到規定要求,班中經常巡查工作地點的安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堅持“生產必須安全,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
    第6條  認真組織好本分監區罪犯,嚴格實施“三大規程”,處理不安全隱患,狠反“三違”。發生人身事故後,要積極組織搶救,保護好現場,並做到及時彙報。
    第7條  當班生產期間,保證跟班靠崗,全麵掌握當班生產情況,發現隱患,應及時組織人員處理。重大安全隱患,立即向值班隊長和調度室彙報,必要時,有權停止作業,撤出人員。
 第8條  認真完成領導交給的各項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給予掘進監區分監區幹警職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學員或者強令學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幹警職工、學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隱患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掘進監區分監區幹警職工行政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調查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掘進監區分監區幹警職工對所分管和當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當班工作安排不到位,班中不能夠督促學員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規程”的要求,不能夠解決生產中的問題,分監區幹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認真執行彙報製度,未對當班學員出、收工和入井、上井人員清點記錄,幹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當班未及時發現、整改掘進工作麵的安全隱患、幹警職工負主要責任。
 第15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或損失的,掘進監區幹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掘進監區幹警職工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掘進監區幹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掘進監區機電維修分監區長
安全生產責任製
 掘進監區機電維修分監區長對本分監區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全麵負責,必須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及相關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遵守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全麵落實上級安全生產的文件、指令,嚴格遵守安全規章製度。
    第2條  在監區長的領導下,負責監區的機電安全管理工作。
    第3條 建立健全機電管理規章製度,對監區設備實行包機製,責任到人,並嚴格檢查落實。
    第4條 深入現場檢查井下機電設備的安全運轉情況及設備的維護保養情況,保證安全良好運轉,保證監區生產任務的順利完成。發生各類機電事故時,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搶修,保證安全良好運轉。
    第5條  深入現場,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組織處理,把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嚴防重大機電事故的發生。狠反“三違”。
    第6條  負責對本監區生產區的管理,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要按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第7條  按時參加礦組織的機電檢查,對查出的隱患及整改意見要及時落實完成。根據礦統一安排,定期對井下機電設備進行檢修、維護。
 第8條  認真完成領導交給的各項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給予掘進監區機電維修分監區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幹警職工、學員或者強令幹警職工、學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幹警職工、學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機電事故隱患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掘進監區機電維修分監區長行政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調查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掘進監區機電維修分監區長對本監區機電安全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本監區機電管理製度不健全或不落實,機電維修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機電設備發生事故未能及時檢修處理,機電維修分監區長負主要責任。
 第14條  本監區機電設備管理達不到標準,機電維修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或損失的,機電維修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機電維修分監區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機電維修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

掘進監區打眼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掘進監區掘進分監區打眼工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學習和貫徹《煤礦安全規程》、《監獄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作業規程》以及有關的安全生產指令、指示。
    第2條  在帶工隊長和班組長的帶領下幹好本職範圍內的各項工作,並對自身的工作安全負責。
    第3條  施工前,必須認真學習作業規程,必須熟悉、掌握工作麵的炮眼的布置、放炮說明書、支護等有關技術參數及相關規定。
    第4條  熟悉打眼機具的性能、結構原理,掌握正確的操作方法和一般的故障排除方法。
    第5條  打眼前,必須認真檢查打眼機具各部位,機件是否完好,風、水、油量是否正常,打眼地點頂板岩性有無變化等情況,確認無誤後,方可開鑽打眼。
    第6條  搞好與其他工種的配合協作,互創有利條件,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
    第7條  遵章守紀,嚴禁“三違”,做到安全生產、文明生產。
    第8條  刻苦鑽研技術,不斷總結操作經驗,努力提高操作水平,全麵促進安全生產。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下列行為之一的 ,給予掘進監區打眼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他人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隱患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掘進監區打眼工罰款、扣分直至加刑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調查現場的。
 第11條  未按照《作業規程》打眼的,打眼工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打眼前未認真檢查打眼機具導致事故的,打眼工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傷害或損失的,打眼工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的,將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經濟、扣分、加刑的處罰。

掘進監區支護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掘進監區掘進分監區支護工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學習和貫徹《煤礦安全規程》、《監獄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作業規程》以及有關的安全指令、指示。
     第2條 在帶工隊長和班組長的帶領下,幹好巷道支護工作範圍的各項工作,並對本職工作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3條  施工前,必須認真學習作業規程,掌握支護標準,嚴格按規程要求精心操作,安全施工。
     第4條  施工前,首先檢查並加固周圍的支護,用好前探和連鎖支護,備齊材料,方可進行支護工作,施工時,嚴禁空頂作業。
  第5條  支護前和支護過程中,要經常敲幫問頂,用長柄工具及時處理危岩、活矸。
  第5條  認真執行《作業規程》,嚴格按質量標準施工,確保一次成巷,不留尾工。
  第6條  在施工中,如遇特殊情況,必須向監區值班隊長及時彙報,請示後按規程要求進行支護補強或改變支護方式。
  第7條 遵章守紀,搞好自主保安,嚴禁“三違”。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給予掘進監區支護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他人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隱患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9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掘進監區支護工行罰款、扣分直至加刑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調查現場的。
 第10條  掘進監區支護工對本工段的頂板支護工作負責。
 第11條  施工時未對作業地點認真檢查、或發現隱患未及時處理、或空頂作業的支護工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作業時遇有特殊情況,未及時向監區彙報的,負主要責任。
 第13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傷害或損失的,支護工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發現作業地點頂板情況、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及規定要求,但未采取相關措施的,支護工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的、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罰款、扣分直至加刑的處分。

掘進監區耙裝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掘進監區耙裝機司機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學習和貫徹《煤礦安全規程》、《監獄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作業規程》以及有關的安全指令、指示。   
    第2條  在帶工隊長和班組長的帶領下,幹好扒裝機司機工作範圍內的各項工作,並對本職工作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3條  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熟練掌握扒裝機的操作方法,能處理一般故障,並嚴格按規程操作。
    第4條  使用扒裝機無機載照明時,在工作麵作業區前方必須有良好的防爆照明,否則不準使用。
    第5條  開機前,要認真檢查扒裝機的固定情況,絞車繩、護繩板和尾輪是否可靠,扒裝機前是否有人,確認無誤後,方可開車。
    第6條  熟悉扒裝機性能和結構原理,操作中發現問題及異常聲音,要停止操作並停機停電,查明原因整修好後再使用,搞好自主保安。
 第7條  遵章守紀,搞好自主保安,嚴禁“三違”。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給予掘進監區扒裝機司機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他人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隱患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9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掘進監區扒裝機司機罰款、扣分直至加刑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調查現場的。
 第10條  未按照《作業規程》扒裝的,扒裝工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扒裝前未認真檢查扒裝機導致事故的,扒裝工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施工時未對作業地點認真檢查、或發現隱患未及時處理、或空頂作業的扒裝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作業時遇有特殊情況,未及時向監區彙報的,負主要責任。
 第14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傷害或損失的,扒裝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發現作業地點頂板情況、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及規定要求,但未采取相關措施的,扒裝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的、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罰款、扣分直至加刑的處分。

掘進監區機電維修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掘進監區機電維修工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學習和落實《煤礦安全規程》、《監獄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作業規程》以及有關的安全指令、指示。
    第2條  在帶工隊長下和班組長的帶領下,幹好機電維修工作範圍的各項工作,並對本職工作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3條  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具備一定的機電安全知識,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4條  熟悉由變電所到工作麵的供電係統;熟悉機電設備性能、原理、作用,並嚴格按規程要求操作;做到判斷事故準確,處理事故安全迅速。
    第5條  認真落實“包機製”,對所管電氣設備、管線經常檢查維修,確保各種電氣保護裝置齊全、靈敏、可靠。嚴禁帶電檢修和移動電氣設備(包括電纜等),切斷電源時,所有開關把手應閉鎖,並懸掛“有人工作,不準送電”牌。
    第6條  嚴格執行電氣設備維護管理製度,保證設備完好,安全供電無失爆。
 第7條  努力學習業務,提高技能。當班出現的問題要當班處理,實在處理不了的要彙報,並在現場交接班。
 第8條  遵章守紀,搞好自主保安,嚴禁“三違”。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給予掘進監區機電維修分監區機電維修工罰款、扣分直至加刑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他人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隱患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掘進監區機電維修分監區機電維修工罰款、扣分直至加刑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調查現場的。
 第11條  掘進監區機電維修分監區機電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及時發現和處理設備存在的安全隱患的,機電維修分監區機電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使用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機電設備的,機電分監區機電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機電設備出現失爆或達不到機電設備管理驗收標準的。機電分監區機電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傷害或損失的,機電分監區機電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掘進監區噴漿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掘進監區噴漿工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及技術規範。
 第2條  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作業規程》規定。
 第3條  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
 第4條  必須熟悉噴漿工作的施工工藝、質量標準及安全注意事項,保證噴漿支護質量。
 第5條  堅持敲幫問頂,確認安全後方準作業。
 第6條  必須執行噴漿設備的檢查維修製度。
 第7條  必須按規定著裝,佩戴防塵防護用品,使用和愛護通風、防塵設施。
 第8條  按規定參加安全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9條  工作中杜絕三違行為。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及技術規範的,掘進監區噴漿工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未按《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作業規程》作業的,掘進監區噴漿工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的,掘進監區噴漿工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對噴漿工作的施工工藝、質量標準及安全注意事項不熟悉,造成經濟損失或人員傷害的,掘進監區噴漿工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因噴漿質量不合格或達不到標準,造成經濟損失或人員傷害的,掘進監區噴漿工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執行敲幫問頂製度,造成人員傷害的,掘進監區噴漿工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未按規定著裝、佩戴防塵防護用品,使用和愛護通風、防塵設施的,掘進監區噴漿工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未按時參加安全技能培訓的,掘進監區噴漿工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掘進監區噴漿工警告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作業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19條 在事故調查中,隱瞞真相,弄虛作假,阻礙、幹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掘進監區噴漿工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視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相應懲罰。

掘進監區錨杆(梁)網支護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掘進監區錨杆(梁)網工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及技術規範。
 第2條  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作業規程》規定。
 第3條  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
 第4條  須熟悉錨杆(梁)網支護工作的施工工藝、質量標準及安全注意事項。
 第5條  錨杆(梁)網支護時必須堅持敲幫問頂,支護質量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要求,嚴禁空頂空幫作業,嚴禁使用不符合規定的支護材料。
 第6條  遇到斷層、構造時,必須立即彙報,采取措施,及時處理。
 第7條  按規定參加安全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8條  工作中杜絕三違行為。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及技術規範的,掘進監區錨杆(梁)網支護工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未按《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作業規程》作業的,掘進監區錨杆(梁)網支護工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未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的,掘進監區錨杆(網)支護工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對錨杆支護工作的施工工藝、質量標準及安全注意事項不熟悉,造成經濟損失或人員傷害的,掘進監區錨杆(梁)網支護工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執行敲幫問頂製度,支護質量不符合作業規程要求或采用的支護材料不符合規定,造成經濟損失或人員傷害的,掘進監區錨杆(梁)網支護工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4條  遇到地質條件變化等特殊情況,未立即彙報,未采取措施,及時處理的,掘進監區錨杆(梁)網支護工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按時參加技能培訓的,掘進監區錨杆(梁)網支護工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掘進監區錨杆(梁)網支護工警告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作業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17條  在事故調查中,隱瞞真相,弄虛作假,阻礙、幹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掘進監區錨杆(梁)網支護工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視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相應懲罰。

掘進監區架棚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掘進監區架棚工是本崗位安全生產 的直接責任者,對架棚安全工作負責。必須熟練掌握相關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工作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技術規範。
 第2條  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作業規程》作業。
 第3條  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
 第4條  必須熟悉架棚工作的施工工藝、質量標準及安全注意事項。
 第5條  架棚時堅持敲幫問頂製度,支護質量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要求,嚴禁空幫空頂作業。
 第6條  必須聽從班(組)長統一指揮,相互配合,做好安全互保工作。
 第7條 遇到地質條件等特殊情況時,必須立即彙報,采取措施,及時處理。
 第8條  嚴格執行班組長現場交接班製度,交接清楚架棚安全、質量情況。
 第9條  按時參加安全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10條  工作中杜絕違章行為。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及技術規範的,掘進監區架棚工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按《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作業規程》作業的,掘進監區架棚工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的,掘進監區架棚工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對架棚工作的施工工藝、質量標準及安全注意事項不熟悉,造成經濟損失或人員傷害的,掘進監區架棚工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執行敲幫問頂製度,支護質量不符合作業規程要求或采用的支護材料不符合規定,造成經濟損失或人員傷害的,掘進監區架棚工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未聽從班(組)長統一指揮,未做好安全互保工作,造成人員傷害的,掘進監區架棚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7條  遇到地質條件變化等特殊情況,未立即彙報,未采取措施,及時處理的,掘進監區架棚工負主要責任。
 第18條  未按時參加技能培訓的,掘進監區架棚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掘進監區架棚工警告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作業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20條  在事故調查中,隱瞞真相,弄虛作假,阻礙、幹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掘進監區架棚工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視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相應懲罰。

運搬監區監區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運搬監區監區長是本監區的安全第一責任者,負責本監區在運輸工作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運搬監區監區長必須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保證在運搬作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協調好各運搬(班、組)的工作,保證其能夠按照運搬計劃、運搬安全措施及有關規定組織運搬作業。
 第3條  組織好班前會,在會上及時傳達安全生產的規定、通知、會議精神,總結上一班的安全生產情況,下達當班工作任務,布置工作。
 第4條  根據實際情況定期組織召開安全會議,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問題。
 第5條  按規定為操作人員配齊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6條  負責組織製定本監區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7條  調配各工種操作人員,合理組織職工按照運輸任務進行運搬操作,及時完成相關工作任務。
 第8條  在批準進行大件設備、物資的運輸計劃時,應對有關具體安全措施嚴格把關,確保安全。
 第9條  及時組織安全質量堅持,排查和處理運輸現場存在的問題和隱患。
 第10條  組織好對運輸安全設施的維護和定期檢查,確保靈敏可靠。
 第11條  定期組織幹警、職工及學員進行安全學習,開展區隊安全教育,組織好班組安全教育。
 第12條  及時參加有關安全生產會議,認真學習、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要求。
 第13條  督促、檢查相關人員的責任製落實情況和業務保安的執行情況,定期組織進行評比活動。
 第14條  監督本監區運輸計劃、運輸安全措施及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及時糾正“三違”行為。
 第15條  每班至少組織一次本監區隱患排查,及時排查生產中的安全隱患,並組織治理。
 第16條  組織好本監區新、老學員簽訂師徒合同,並監督執行。
 第17條  負責本監區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監督、管理。
 第18條  組織進行事故分析、“三違”分析,切實提高從業人員按章作業的意識。
 第19條  如實、及時彙報安全事故,協助、積極配合事故調查處理,落實事故防範措施。
 第20條  組織落實運搬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第21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22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2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運搬監區監區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隊長、學員或者強令隊長、學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隊長、學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據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4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運搬監區監區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5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運搬監區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製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26條  在本監區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運搬監區監區長未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本監區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第27 條  運搬監區監區長對煤礦井下貨物、設備等運輸安全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運搬監區在運搬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的,運搬監區監區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未及時組織職工進行安全學習,開展區隊安全教育,或未組織好班組安全教育,運搬監區監區長負主要責任。
 第30條  沒有按照運搬計劃、運搬安全措施及有關規定組織作業的,運搬監區監區長應負直接責任或重要責任。
 第31條  在批準進行大件設備、物資的運輸計劃時,未對有關具體安全措施嚴格把關,不能確保安全的,運搬監區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運搬監區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不能保證監區各崗位操作人員齊全,或本監區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運搬監區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34條  未組織好本監區新、老學員簽訂師徒合同,或師徒合同執行不規範的,運搬監區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35條  組織進行事故分析、“三違”分析不認真,本監區接連發生同類事故或從業人員經常不按章作業的,運搬監區監區長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36條  運搬監區未有效落實事故防範措施的,運搬監區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37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運搬監區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38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運搬監區監區長直接責任。
 第39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運搬監區監區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運搬監區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40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運搬監區副監區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運搬監區副監區長對分管的工作全麵負責,必須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的指示、指令,嚴格遵守各類安全規章製度。
    第2條  在分管礦長和監區長領導下,協助監區長抓好本監區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3條  按時參加礦組織的安全及其他會議,及時傳達上級關於安全生產的指示、指令,製定措施,負責指導和督促各分監區認真貫徹落實。
 第4條  負責組織監區安全檢查,對本監區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製定整改措施並負責整改落實。
    第5條  組織正常的安全活動,正確處理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的關係,建立健全各項管理製度,明確責任,抓好落實,嚴格考核,獎罰分明。
    第6條  監督檢查各分監區的安全教育和生產管理工作,分析監區安全生產狀況,合理調整勞動組織,確保各項運搬任務的圓滿完成。
    第7條  深入生產現場,了解安全生產情況,及時解決現場存在的問題,嚴格遵章指揮,製止違章行為。
 第8條  接到事故彙報後,積極組織搶救,並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分析調查處理。
 第9條  監區長外出時,代行監區長職責。
 第10條  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運搬監區副監區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隊長、罪犯或者強令隊長、罪犯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隊長、罪犯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據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2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運搬監區副監區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3條  未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的指示、指令,運搬監區副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未協助監區長抓好本監區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做好分管安全工作的,運搬監區副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按時參加礦組織的安全及其他會議,及時傳達上級關於安全生產的指示、指令的,運搬監區副區長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6條  未組織監區安全檢查,運搬監區副區長負主要責任。
 第17條  未建立健全各項管理製度的,運搬監區副區長負主要責任。
 第18條  未監督檢查各分監區的安全教育和生產管理工作,運搬監區副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未深入生產現場,了解安全生產情況,及時解決現場存在的問題的,運搬監區副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監區長外出期間,對監區長安排的各項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運搬監區生產助理安全生產責任製
 運搬監區生產助理協助監區長做好監區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對分管的具體工作輔助。必須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指令,嚴格遵守各類安全規章製度。
    第2條  在監區長領導下,積極協助監區長抓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3條  配合監區長組織好安全活動,做好罪犯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增強罪犯安全意識,提高自主保安能力,實現監區的安全目標。
    第4條  協助監區長組織安全活動,組織監區幹警職工和罪犯參加安全培訓和技術教育,提高全員安全意識和技術素質。
    第5條  積極參與生產管理,處理有關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及時製定生產方案,搞好各分監區生產任務的協調、布置、落實,當好副監區長的助手。
    第6條  對本監區發生的安全事故,積極協助監區長組織搶救,並參加事故分析會,製定防範措施。
    第7條  深入生產現場,檢查製度落實,排查安全隱患,了解生產情況,解決現場問題;嚴格管理,狠反“三違”。
 第8條  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給予運搬監區生產助理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隊長、學員或者強令隊長、學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隊長、學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隱患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運搬監區生產助理行政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調查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運搬監區生產助理對本監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主要責任。
 第12條  在本監區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時,運搬監區生產助理不積極協助監區長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給予行政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第13條  監區未按規定組織召開生產隱患排查會或整改措施落實不到位,運搬監區生產助理負主要責任。
 第14條  未及時發現、整改運輸安全生產隱患的,運搬監區生產助理負主要責任。
 第15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 ,運搬監區生產助理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審查中,運搬監區生產助理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負主要責任。
 第17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運搬監區技術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運搬監區技術員是本監區技術管理的主要責任者對分管範圍內的技術管理工作負責。必須熟練掌握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的指示、指令,嚴格遵守各類安全規章製度。
    第2條  在監區長領導下,做好分管範圍內的各項工作,對監區安全生產負技術管理責任。
    第3條  加強業務知識學習,做好罪犯技術培訓考核工作,提高罪犯技術操作水平和自主保安意識,杜絕機電運輸事故的發生。
    第4條  搞好規程、措施的編製、貫徹落實工作,做好技術資料的管理、彙總、上報工作;製定合理的年度、月度檢修計劃和材料購置計劃,並負責安排落實。
    第5條  創造性地開展技術管理工作,提合理化管理建議,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搞好技術管理,促進安全生產。
    第6條  提高創新意識,大力開展技術革新活動,積極推廣新技術、新工藝。
    第7條  深入生產現場,監督檢查規程措施的落實情況,對不符合規程措施要求的,責令停止作業,進行整改。
    第8條  發生安全事故後,積極參與組織搶救,並參加事故分析會,製定技術防範措施。
    第9條  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下列行為之一的 ,給予運搬監區技術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隊長、學員或者強令隊長、學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隊長、學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隱患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1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運搬監區技術員行政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調查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2條  運搬監區技術管理工作不到位,導致技術事故的,運搬監區技術員負主要責任。
 第13條  未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安排上崗的,運搬監區技術員負主要責任。
 第14條  編製的規程措施違反“三大規程”,運搬監區技術員負主要責任。
 第15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運搬監區運輸分監區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運搬分監區長對本分監區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全麵負責。必須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知識,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生產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的指示、指令,嚴格遵守各類安全規章製度。
    第2條  在監區長領導下,對本分監區的安全生產負責,組織本分監區隊長和犯罪完成煤炭提升運輸、分級篩選、確保運輸線路暢通,保證車皮周轉及采掘監區物料供應、回撤及時,分監區長是本分監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
    第3條  加強業務知識學習,做好本分監區罪犯的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提高罪犯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減少或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
    第4條  開好班前班後會,做到班前有布置,班中有落實,班後有總結。
    第5條  帶領本分監區幹警職工,抓好對罪犯的安全生產管理,本著“先安全後生產、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合理分工,明確責任,圓滿完成當班運搬任務。
    第6條  深入生產現場,加強崗位檢查,落實規程措施,落實規章製度,監督檢查生產任務完成情況,及時掌握當班安全生產情況,解決現場存在的問題。
    第7條  遵章指揮,嚴格管理,狠反“三違”,做好事故的超前防範工作。
    第8條  當班發生事故,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及時報告監區和調度室,並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分析調查處理。
 第9條  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給予運搬分監區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隊長、學員或者強令隊長、學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隊長、學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隱患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1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運搬分監區長行政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調查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2條  運搬監區分監區長對本分監區的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運搬分監區長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未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或對工作檢查不認真的,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本班特種作業人員不持證上崗,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運搬監區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運搬監區分監區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運搬監區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運搬監區運輸分監區幹警職工
安全生產責任製
 運搬分監區幹警職工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必須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知識,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生產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的指示、指令,嚴格遵守各類安全規章製度。
    第2條  在監區長領導下,協助分監區長搞好本分監區的安全生產管理,對分管和當班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3條  加強業務知識學習,搞好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提高罪犯操作技能和自主保安能力,減少或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
    第4條  開好班前班後會,做到班前有布置,班中有落實,班後有總結。
    第5條  深入生產現場,加強崗位檢查,協助分監區長抓好勞動紀律和規章製度的落實,確保圓滿完成當班任務。
    第6條  遵章指揮,嚴格管理,狠反“三違”,做好事故預防工作。
    第7條  當班發生事故,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及時報告監區和調度室,並協助分監區長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第8條  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給予運搬監區分監區幹警職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學員或者強令學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學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隱患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運搬監區分監區幹警職工行政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調查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運搬分監區幹警職工對本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運搬分監區幹警職工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運搬分監區幹警職工負主要責任。
 第13條  未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或對工作檢查不認真的,運搬分監區幹警職工負主要責任。
 第14條  本班特種作業人員不持證上崗,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運搬監區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運搬分監區幹警職工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運搬分監區幹警職工負主要責任。
 第17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運搬監區機電維修分監區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運搬監區機電維修工是本崗位的安全責任製,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必須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知識,依法經過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的指示指令,嚴格遵守各類安全規章製度。
    第2條  在監區長領導下,對本分監區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3條  加強業務知識學習,搞好本分監區罪犯的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提高罪犯的安全意識和業務技能,減少或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
    第4條  開好班前班後會,做到班前有布置,班中有落實,班後有總結,開好包管人會議,組織好安全周五活動。
    第5條  負責本分監區所分管運輸設備設施的維修保養工作,做好設備材料的領用、發放、使用工作,確保質量標準化動態達標,為運搬安全生產創造條件。
    第6條  深入生產現場,排查設備隱患,了解設備狀況,出現故障隱患及時處理,禁止設備帶病運行,禁止甩掉各種保護裝置不用,及時處理現場存在的問題。
    第7條  遵章指揮,嚴格管理,狠反“三違”,做好事故的超前防範工作。
    第8條  當班發生事故,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及時報告監區和調度室,並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分析調查處理。
 第9條  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給予運搬監區機電維修分監區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隊長、學員或者強令隊長、學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隊長、學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機電事故隱患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1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運搬監區機電維修分監區長行政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調查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2條  運搬監區機電維修分監區長對本監區機電安全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本監區機電管理製度不健全或不落實,機電維修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機電設備發生事故未能及時檢修處理,機電維修分監區長負主要責任。
 第15條  本監區機電設備管理達不到標準,機電維修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或損失的,機電維修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機電維修分監區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機電維修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

運搬監區機電維修分監區幹警職工
安全生產責任製
 運搬監區機電維修分監區幹警職工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必須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知識,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生產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的指示、指令,嚴格遵守各類安全規章製度。
    第2條  在監區長領導下,協助分監區長搞好安全生產管理,完成維修任務,對分管和當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3條  加強業務知識學習,搞好罪犯的安全教育工作,提高罪犯自主保安意識和操作技能,減少或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
    第4條 開好班前班後會,做到班前有布置,班中有落實,班後有總結,開好包管人會議,組織好安全活動。
    第5條   嚴格管理,狠反“三違”,做好事故的超前防範工作。
 第6條   當班發生事故,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報告監區和調度室,並協助分監區長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第7條  深入生產現場,檢查運輸設備、設施的維修保養情況,出現故障隱患及時處理,禁止設備帶病運行,及時處理現場存在的問題,禁止甩掉各種保護裝置不用,確保質量標準化動態達標。
 第8條  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給予運搬監區機電維修分監區幹警職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學員或者強令學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學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隱患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運搬監區機電維修分監區幹警職工行政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調查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運搬監區機電維修分監區幹警職工對本監區機電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及時發現和處理設備存在的安全隱患的,機電維修分監區幹警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使用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機電設備的,機電分監區幹警職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4條  機電設備出現失爆或達不到機電設備管理驗收標準的。機電分監區幹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傷害或損失的,機電分監區幹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電氣維修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電氣維修工是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者,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必須熟悉電氣維修安全技術知識,依法經過安全技術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煤礦安全生產方針和“三大規程”、遵守各項規章製度。   
 第2條 經過有關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證書,並持證上崗。
    第3條  掌握電氣維修基本知識及所分管電氣設備的結構原理、完好標準,精心維護,遵章操作。
    第4條  參加崗位技術培訓,嚴格按電氣安裝、維修標準施工,樹立質量意識,做到“三無、四有、兩齊全”,不留事故隱患。
    第5條  維修、搬遷電氣設備時,嚴格執行瓦斯檢查、停電掛牌製度及驗放電製度,嚴禁帶電作業。
    第6條  設備的日常檢查維護,保證完好率達標,杜絕失爆現象。
    第7條  設備出現故障,要及時趕到現場,積極參加搶修,禁止設備帶病運行。
    第8條  發生事故後立即報告調度室,並采取必要措施進行搶救。
 第9條  認真執行“三大規程”,杜絕“三違”,拒絕違章指揮,製止違章行為。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電氣維修工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調查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未執行煤礦安全生產方針和“三大規程”、遵守各項規章製度的,電氣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經過有關部門培訓取得特殊工種操作證的,電氣維修工負直接或重要責任。
 第13條  不熟悉電氣維修基本知識及所分管電氣設備的結構原理,造成事故的,電氣維修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4 條  違章作業,造成事故或嚴重後果的,電氣維修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5條  施工期間擅離崗位,發生電氣事故的,電氣維修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5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警告、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礦車修理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礦車維修工是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者,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必須熟悉相關安全技術知識,依法經過安全技術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煤礦安全生產方針和“三大規程”,遵守各項規章製度,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第2條  掌握礦車檢修質量標準,認真檢查,加強責任心。
    第3條  必須在運輸線路上修理礦車時,要嚴格按專項措施進行。
    第4條  修理時穿戴好工作服及必要的防護用品。
    第5條  嚴禁在礦車運行時進行修理。
 第6條  積極參加技術培訓,不斷提高業務技能。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未執行煤礦安全生產方針和“三大規程”,遵守各項規章製度的,礦車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8條  不掌握礦車維修標準,維修的礦車不合格,礦車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9條  在運輸線路上修理礦車時,沒有嚴格按專項措施,造成事故的,礦車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警告、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運搬監區皮帶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皮帶司機是本崗位的安全生產直接責任者,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必須掌握相關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執行煤礦安全生產方針,嚴格遵守安全法律、法規和有關的規章製度。
    第2條  掌握本工種設備特點和操作規程,對有關安全保護設施每班試驗。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第3條  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第4條  服從生產調度,嚴格交接班製度。認真檢查,掌握皮帶機的運行情況,對存在的問題及時彙報處理。
    第5條  完成當班生產任務,負責崗位衛生,及時清理浮煤和雜物。
    第6條  出現安全事故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並及時報告監區和調度室。
 第7條  積極參加安全技術培訓,不斷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識、業務技能和自我保安能力。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皮帶機司機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調查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9條  未經培訓取得合格證,或無證上崗的,皮帶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未經檢查開輸送機導致事故的,皮帶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不按《操作規程》操作或隱瞞隱患及事故的,皮帶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2 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和有關法律、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機電監區監區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機電監區監區長是礦井機電監區的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監區安全管理工作全麵負責。機電監區監區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的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遵守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落實上級安全生產的文件、指令,嚴格遵守安全規章製度。
    第2條  在礦長和分管礦長領導下,全麵負責監區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是本監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
    第3條  負責製定監區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製度,落實考核工作。
    第4條  按時參加礦召開的有關安全及其他會議,及時將會議精神傳達到幹警職工和犯人中去,並抓好具體工作。
    第5條  做好幹警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對有思想情緒的幹警職工跟蹤教育,把好幹警職工的安全思想關,保證幹警職工不帶情緒上崗。
    第6條  深入生產現場,查處事故隱患,狠反“三違”,帶頭遵章守紀。
 第7條  組織幹警職工和犯人參加各類安全活動,提高幹警職工和犯人的安全意識。
 第8條  組織製定本監區年度、月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9條  根據礦計劃安排,督促技術人員及時編寫作業規程和措施,並認真落實。嚴格按照規程和措施組織生產,使規程和措施在現場很好的得以落實和兌現。嚴格按照規程和措施指揮生產,狠反“三違”。
    第10條  負責本單位的勞動力的調配。
    第11條  對監區發生的機電和人身事故,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及時組織開事故分析會。
 第12條  認真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生產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1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的,給予機電監區監區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職工和犯人或強令職工犯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職工和犯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4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監區監區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5條  在本監區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機電監區監區長未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本監區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第16條  機電監區監區長對煤礦地麵及井下供電、主副井提升、通風機運行等安全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機電監區在供電、提升、通風等設備運轉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的,機電監區監區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未及時組織職工、犯人進行安全學習,開展區隊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組織好各個中隊安全教育,機電監區監區長負主要責任。
 第20條  沒有按照機電設備檢修計劃、機電設備安裝安全措施及有關規定作業的,機電監區監區長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21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機電監區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不能保證本監區各崗位操作人員齊全,或本監區有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機電監區監區長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23條  組織進行事故分析、“三違”分析不認真,本監區接連發生同類事故或從業人員經常不按章作業的,機電監區監區長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24條  機電監區未有效落實事故防範措施導致事故的,機電監區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機電監區監區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機電監區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機電監區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機電監區副監區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機電監區副監區長對分管的工作全麵負責,必須熟練掌握安全生產的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遵守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落實上級安全生產的文件、指令,嚴格遵守安全規章製度。
    第2條  在分管礦長和監區長領導下,協助監區長抓好本監區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對監區安全生產負管理責任。
    第3條  負責製定有關生產管理製度,並檢查落實製度的執行情況。
    第4條  及時參加礦組織召開的安全會議,對礦安排的工作及時傳達、安排並監督實施。
 第5條  定期組織有關人員排查安全隱患,製定措施,負責具體落實整改工作。
 第6條  負責組織實施礦下達的月生產作業計劃,責任到人,明確分工,及時掌握工程進度和安全情況。
    第7條  協助區長搞好全區質量標準化工作和各項安全管理製度的建立組織實施。
    第8條  認真做好分管工作,負責分管範圍內規程措施實施並監督檢查管理範圍內設備的巡視、檢查、維護,確保設備安全運行。
    第9條  深入現場,靠前指揮,檢查規程措施的貫徹、落實情況。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違章作業現象及時製止,從嚴處理。
    第10條  對重大、難、險工程,要組織製定安全施工措施,並監督檢查措施的執行情況。
    第11條  對本監區出現的各類人身和機電事故,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認真調查分析,研究製定防範措施,提出處理意見。
    第12條  監區長外出時,負責本監區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13條  主動接受礦有關單位的檢查,大力支持業務部門的、信息員、安檢員的現場工作,對提出的問題及時采取措施整改處理。
 第14條  認真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1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的,給予機電監區副監區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職工和犯人或強令職工犯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職工和犯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6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監區副監區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7條  機電監區副監區長對分工範圍內的本監區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8條  未及時參加礦組織的各種安全會議,機電監區副監區長負重要責任。
 第19條  按照分工未能定期組織有關人員排查隱患、製定措施,具體落實整改工作的,機電監區副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未能深入現場檢查規程措施的落實實施情況,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違章現象不能及時製止的,機電監區副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或損失的,機電監區副監區長負主要責任。
 第22條  未完成分工範圍內的工作,機電監區副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機電監區生產助理安全生產責任製
 機電監區生產助理協助監區領導做好監區機電管理工作,對分管的工作負責,必須熟悉煤礦安全生產管理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生產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遵守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落實上級安全生產的文件、指令,嚴格遵守安全規章製度。
    第2條  在監區長的領導下,協助副監區長做好監區生產任務的分解、檢查、督促工作,全麵完成監區安全生產任務。
    第3條  參加審查施工規程、措施,並檢查規程、措施執行情況。
    第4條  協助副監區長組織召開生產隱患排查會,並對有關問題督促落實整改。
    第5條  協助監區長製定當月的檢修計劃和材料計劃。
    第6條  深入生產現場,狠反“三違”,及時解決生產中的安全問題,消除事故隱患。
 第7條  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積極參加監區發生的機電事故和人身事故分析會。
 第8條  認真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一、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的,給予機電監區生產助理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職工和犯人或強令職工犯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職工和犯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監區生產助理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未能協助監區長組織召開生產隱患排查會的,機電監區生產助理負主要責任。
 第12條  未能及時深入現場檢查規程、措施的執行情況,不能及時製止違章作業現象,或未及時發現和解決現場的不安全隱患的,機電監區生產助理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不能及時參加本監區發生的機電事故和人身事故分析會的,機電監區生產助理負重要責任。
 第14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機電監區技術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機電監區技術員是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者,對監區機電技術管理工作全麵負責,必須熟練掌握礦井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遵守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落實上級安全生產的文件、指令,嚴格遵守安全規章製度。
    第2條  在監區長領導下,負責監區安全技術管理工作,對監區安全生產工作負技術責任。
 第3條  熟悉業務,深入施工現場,及時編寫、傳達施工措施,並監督檢查措施的執行情況。
 第4條  嚴禁違章指揮,製止違章作業及違反勞動紀律的現象。
 第5條  搞好監區各工種的崗位培訓,不斷提高罪犯的生產技術水平。
 第6條  深入現場,及時解決生產中的安全技術問題,檢查規程措施的現場落實情況,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
    第7條  做好各種技術資料的收集和保管工作,及時向有關部門提供各種技術資料。
    第8條  對本監區發生的各類人身和機電事故,積極參加分析,從技術上提出防範措施和處理意見。
 第9條  負責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搞好技術改造。
 第10條  認真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生產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的,給予機電監區技術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職工或犯人或強令職工犯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職工和犯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2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監區技術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3條  機電監區技術員對機電監區的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機電監區在組織生產的過程中因為技術原因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導致事故的,機電監區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或損失的,機電監區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不及時參加本監區發生的機電事故和人身事故分析會的,機電監區技術員負主要或重要責任。
 第17條  新學員未及時進行崗前培訓,無上崗證上崗作業、特殊工種無證操作的,機電監區技術員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8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機電監區一分監區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機電監區一分監區長是本分監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本分監區的安全生產管理全麵負責,必須掌握礦井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遵守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落實上級安全生產的文件、指令,嚴格遵守安全規章製度。
    第2 條  在監區長領導下,合理組織、指揮分監區生產,對分監區安全工作負責。
 第3條  負責主、副井井口房內管理;井下泵房排水設施、井下各級變電所、絞車房及水泵工、電工、絞車司機管理;
 第4條  負責主、副井井筒安全設施及主井裝載設備的日常維修保養;負責主、副井絞車提升繩鉤頭以上80米範圍內檢查、保養工作。
    第5條  嚴格按照煤礦安全生產“三大規程”組織指揮生產。
    第6條  經常靠崗檢查,發現違章違紀及時彙報,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安排處理。
    第7條  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分監區發生的機電、人身事故,積極組織分析處理。
    第8條  加強對幹警職工以及犯人的安全教育。
    第9條  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氧氣、乙炔的安全管理。
 第10條  認真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的,給予機電監區一分監區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職工和犯人或強令職工犯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職工和犯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2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監區一分監區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3條  未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遵守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技術規範的,機電監區一分監區長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4條  不能合理組織、指揮分監區安全生產,導致事故影響生產的,機電監區一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及時對主、副井井口、井筒、井架安全設施和罐籠本體、主井裝卸載設備進行維修、保養,造成事故,影響生產的,機電監區一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不經常深入現場,有效製止分管範圍內的幹警職工的違章違紀現象的,機電監區一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為及時參加本監區發生的機電事故和人身事故分析會的,機電監區一分監區長負主要或主要責任。
 第18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機電監區一分監區幹警、職工
 安全生產責任製
 機電監區一分監幹警職工是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者,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全麵負責,必須掌握礦井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遵守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落實上級安全生產的文件、指令,嚴格遵守安全規章製度。
 第2條  在監區長和分監區長領導下,對分管和當班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3條  負責分管範圍內的機電設備的維修保養,確保質量標準化動態達標。
 第4條  掌握分管範圍內的設備的構造、原理、技術參數、運行狀態。
 第5條  定期對分管犯人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學習。
 第6條  深入檢修現場,檢查指導安全生產,發現違章違紀,及時糾正處理。
 第7條  嚴格按照煤礦安全生產三大規程組織、指揮生產。
 第8條 深入現場,跟班盯崗,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安排處理。
 第9條  對當班發生的設備或人身事故,立即組織處理,及時彙報調度室和機電科、並參加分監區有關事故的分析、調查處理工作。
 第10條  對分管犯人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和培訓工作。
 第11條  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氧氣、乙炔的安全管理。
 第12條  認真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生產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1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的,給予機電監區一分監區幹警職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犯人或強令犯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職工和犯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4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監區一分監區幹警職工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5條  不能及時掌握分管範圍內設備的構造、原理、技術參數和運行狀態,未及時對設備進行維修保養的,機電監區一分監區幹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對當班發生的設備及人身事故,未能及時組織處理,彙報上級領導的,機電監區一分監區幹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機電監區二分監區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機電監區二分監區長是本分監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本分監區的安全生產管理全麵負責,必須掌握礦井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遵守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落實上級安全生產的文件、指令,嚴格遵守安全規章製度。
    第2條  在監區長領導下,合理組織、指揮分監區生產,對分監區安全生產負責。
    第3條  負責分監區所管機電設備、設施的維修、保養,落實包機製,確保質量標準化動態達標。
    第4條  負責主井撒煤峒室的撒煤清理工作。
    第5條  定期組織犯人學習機加工方麵的安全操作知識,教育犯人按章操作,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6條  深入現場,檢查安全生產情況,發現違章違紀,及時糾正處理。
 第7條  認真開好班前班後會,對安全工作班前有布置,班中有落實,班後有總結。
 第8條  深入現場,靠前指揮,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安排處理。
 第9條  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分監區發生的機電、人身事故,積極組織分析處理。
    第10條  組織對本分監區犯人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培訓。
 第11條  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氧氣、乙炔的安全管理。
 第12條  認真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生產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1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的,給予機電監區二分監區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職工和犯人或強令職工犯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職工和犯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4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監區二分監區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5條  未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遵守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技術規範的,機電監區二分監區長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6條  不能合理組織、指揮分監區安全生產,導致事故影響生產的,機電監區二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不能對分管範圍內的機電設備、設施進行及時的保養、維修,導致出現設備及人身事故或因扒渣不及時影響主井提升、損壞主井尾繩的,機電監區二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不能及時深入現場,對生產中的安全隱患未能及時發現、處理的,機電監區二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不能及時參加本監區發生的機電事故和人身事故分析會的,機電監區二分監區長負主要責任。
 第20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機電監區二分監區幹警職工
安全生產責任製
 機電監區二分監幹警職工是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者,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全麵負責,必須掌握礦井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遵守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落實上級安全生產的文件、指令,嚴格遵守安全規章製度。
    第2條  在監區長和分監區長領導下,對分管和當班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3條  負責分管範圍內的機電設備的維修保養和安裝、撤除工作,確保質量標準化動態達標。
    第4條  掌握分管範圍內的設備的構造、原理、技術參數、運行狀態。
    第5條  定期對分管犯人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學習,特別是對機加工方麵的安全操作知識的教育。
    第6條  深入車間現場,檢查指導安全生產,發現違章違紀,及時糾正處理。
    第7條  嚴格按照煤礦安全生產三大規程組織、指揮生產。
    第8條  深入現場,跟班盯崗,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安排處理。
    第9條  對當班發生的設備或人身事故,立即組織處理,及時彙報調度室和機電科, 並參加分監區有關事故的分析、調查處理工作。
    第10條  對分管犯人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和培訓工作。
    第11條  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氧氣、乙炔的安全管理。
 第12條  認真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生產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1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的,給予機電監區二分監區幹警職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犯人或強令犯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犯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4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監區二分監區幹警職工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5條  不能及時掌握分管範圍內設備的構造、原理、技術參數和運行狀態,未及時對設備進行維修保養和安裝、撤除的,機電監區二分監區幹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對當班發生的設備及人身事故,未能及時組織處理,彙報上級領導的,機電監區二分監區幹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機電監區三分監區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機電監區三分監區長是本分監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本分監區的安全生產管理全麵負責,必須掌握礦井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遵守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落實上級安全生產的文件、指令,嚴格遵守安全規章製度。
    第2條  在監區長領導下,合理組織、指揮分監區生產,對分監區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3條  定期組織犯人學習煤礦安全生產三大規程,教育犯人按章操作,確保設備正常運轉。
    第4條  負責地麵35KV、6KV變電所、井下變、配變電所(站)機電設備、泵房電機的日常維修保養,確保質量標準化動態達標,以確保變電所的正常供電。
    第5條  深入現場,靠崗到位,狠反“三違”,認真檢查崗位責任製貫徹執行情況,並嚴格考核。
    第6條  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分監區發生的機電、人身事故,積極組織分析處理。
    第7條  組織對本分監區犯人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培訓。
 第8條  認真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生產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的,給予機電監區三分監區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職工和犯人或強令職工犯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職工和犯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監區三分監區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未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遵守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技術規範的,機電監區三分監區長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2條  不能合理組織、指揮分監區安全生產,導致事故影響生產的,機電監區三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能對分管範圍內的機電設備、設施進行及時的保養、維修,導致不能正常供電的,機電監區三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未入現場,對生產中的安全隱患未能及時發現、處理的,機電監區三分監區長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5條  為參加本監區發生的機電事故和人身事故分析會的,機電監區三分監區長負主要或主要責任。
 第16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機電監區三分監區幹警職工
安全生產責任製
 機電監區三分監幹警職工是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者,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全麵負責,必須掌握礦井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遵守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實上級安全生產的文件、指令,嚴格遵守安全規章製度。
    第2條  在監區長和分監區長領導下,負責分管和當班的安全工作。
    第3條  定期組織分管犯人學習煤礦安全生產三大規程,教育犯人按章操作,發現違章違紀犯人及時處理。
    第4條  負責地麵變電所、風機房和井下變、配電所(站)機電設備的日常維修保養,確保質量標準化動態達標,以確保變電所的正常供電。
 第5條  深入現場,靠崗到位,狠反“三違”,及時了解設備運行狀態和出現的問題。
 第6條  對當班發生的設備或人身事故,立即組織處理,及時彙報調度室和機電科,並參加分監區有關事故的分析、調查處理工作。
 第7條  組織對本分監區學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培訓。
 第8條  認真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生產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的,給予機電監區三分監區幹警職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職工和犯人或強令職工犯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職工和犯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監區三分監區幹警職工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不能及時掌握分管範圍內設備的構造、原理、技術參數和運行狀態,未及時對設備進行維修保養和安裝、撤除的,機電監區三分監區幹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對當班發生的設備及人身事故,未能及時組織處理,彙報上級領導的,機電監區三分監區幹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機電監區四分監區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機電監區四分監區長是本分監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本分監區的安全生產管理全麵負責,必須掌握礦井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和上級安全指示、指令,嚴格遵守安全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製度。
    第2條  在監區長和分監區長領導下,對分監區的安全工作全麵負責。
    第3條  負責主、副井絞車房內機電設備及鋼絲繩(鉤頭以上80米以外)的日常維修保養和檢修、檢查工作。
    第4條  加強所負責電氣設備的巡回檢查,特別是各種安全保護的檢查,使之靈敏可靠。
    第5條  嚴格執行《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確保電氣設備質量標準化動態達標。
    第6條  有權拒絕任何人違章指揮,製止任何人違章作業。
    第7條  積極參加安全技術教育,不斷提高業務和自主保安能力。
 第8條  認真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的,給予機電監區四分監區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的,給予機電監區四分監區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職工和犯人或強令職工犯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職工和犯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1條  未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遵守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技術規範的,機電監區四分監區長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2條  不能合理組織、指揮分監區安全生產,導致事故影響生產的,機電監區四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能及時的分管範圍內主副井提升機及其電控設備進行日常維護保養、檢修的,對各種安全保護檢查不到位,發現問題不及時能彙報,導致提升事故的,機電監區四分監區長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4條  未能及時參加各種安全技術教育,提高自身業務水平的,機電監區四分監區長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5條  未能及時完成上級領導交給的各項工作,機電監區四分監區長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6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機電監區女工中隊中隊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女工中隊長對本監區女工日常管理工作全麵負責,負責女工操作崗位的監督檢查、考核工作。應熟悉安全生產相關的專業知識。
 第1條  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在監區長領導下,負責地麵變電所,通風機房,主、副井絞車房女工操作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證設備操作安全。
 第3條  負責地麵變電所,通風機房,主、副井絞車房的衛生、運轉記錄、滅火器材管理,確保質量標準動態達標。
 第4條  經常對女工操作崗位進行動態監督檢查,發現“違章”,“違紀”行為及時製止並彙報,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彙報處理。
 第5條  組織參加女工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不斷提高操作技能。
 第6條  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參與監區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工作。
 第7條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杜絕“三違”行為。

機電監區主、副井提升機司機
安全生產責任製
 主副井提升機司機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直接責任者,必須熟練掌握相關的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在監區長領導下工作,對當班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3條  提升機司機必須按要求完成煤炭、人員、物料的提升任務。
 第4條  能夠熟練地進行提升機各種運行方式的操作及司機應掌握的檢查試驗的操作,做到“三知四會”(知道設備的結構、性能、安全設施的原理,會操作、會保養、會排除一般故障)。積極參加有關的技術培訓,持證上崗。
 第5條  按規定及時認真填寫各種記錄,嚴禁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
 第6條  拒絕違章指揮,做到不安全不開車,保證提升安全。
 第7條 掌握提升機的運行狀況,對發現的影響安全的問題及時彙報處理。
 第8條  配合維修人員搞好設備的日常檢修和停產檢修,做好檢修後的試運轉。
 第9條  按要求管理好要害場所,嚴禁閑雜人員進入。
 第10條  認真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有下列行為的,主副井提升機司機負直接責任,並給與相關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2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的,主、副井提升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能及時參加有關安全技術教育,對提升機各種運行方式不了解,操作不熟練,導致出現提升事故的,主副井提升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未按規定認真填寫各種記錄,主副井提升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違反操作規程操作,導致事故的,主副井提升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機電監區主通風機操作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通風機操作工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直接責任者,必須熟練掌握相關的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能熟練地進行通風機的開停操作,開關櫃的停送電操作,並能熟練地進行反風操作。
    第3條  認真巡回檢查,及時掌握通風機的運行情況,當一台風機因故停運,必須在10分鍾內開起備用通風機,並彙報調度室。
    第4條  配合維修人員搞好設備檢修工作和試運轉工作。
    第5條  按規定及時認真填寫各種記錄,字跡要清潔、工整,不得出格或漏填。
    第6條  做到“三知四會”,積極參加安全技術培訓教育,不斷提高業務和自主保安能力。
 第7條  按要求管理好要害場所,會使用滅火器材,嚴禁閑雜人員進入。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有下列行為的,通風機操作工負直接責任,並給與相關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9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的,主、副井提升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不能熟練對通風機進行操作、檢查,發現問題未能及時彙報,導致出現礦井通風事故的,機電監區通風機司機安全責任製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不能按規定認真填寫各項記錄,機電監區通風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違反操作規程操作,導致停風事故的,機電監區通風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經濟處罰。

機電監區主排水泵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水泵工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直接責任者,必須熟練掌握相關的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煤礦安全生產方針和煤礦安全生產“三大規程”,按章操作,持證上崗。
 第2條  嚴格按《煤礦安全操作規程》操作水泵的開停和高低壓停送電。
 第3條  認真巡回檢查,掌握水泵的運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彙報。
 第4條  嚴禁違章操作,拒絕違章指揮,遵守勞動紀律,現場交接班。
 第5條  配合維修人員搞好設備的檢修和試運轉工作。
 第6條  按規定及時認真填寫各種記錄,字跡要清潔、工整,不得出格或漏填。
    第7條  做到“三知四會”,積極參加技術培訓教育,不斷提高業務和自主保安能力。
 第8條  按要求管理好要害場所,會使用滅火器材,嚴禁閑雜人員進入。
機電監區水泵司機安全責任製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的,水泵工負直接責任,並給與相關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0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的,機電監區水泵司機安全責任製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不能按規程熟練對主排水泵進行操作、協助檢查,發現問題不能及時彙報,導致出現礦井排水事故的,機電監區水泵司機安全責任製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不能按規定認真填寫各項記錄,機電監區水泵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違反操作規程操作,導致事故的,機電監區水泵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經濟處罰。

機電監區電氣維修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電氣設備維修工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直接責任者,必須熟練掌握相關的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煤礦安全生產方針和煤礦安全生產“三大規程”,按章操作,持證上崗。
    第2條  嚴格執行本工種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操作,拒絕違章指揮。
    第3條  負責地麵變電所電器設備、電纜、水泵電機、通風機、井下各變電所、電纜等電氣設備的日常檢查和維護,並負責定期檢修、更換和技術改造。
    第4條  嚴格按質量標準化要求對電氣設備管理,保證電氣設備台台完好,電氣設備完好率達到規定要求,井下防爆設備杜絕失爆。
    第5條  嚴格執行包機製,責任到人,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彙報調度室,嚴禁設備帶病運轉。
    第6條  加強責任心,嚴防人身觸電事故和重大機電事故的發生。設備出現事故要及時進行搶修。
    第7條  按規定及時認真填寫各種記錄,字跡要清潔、工整,不得出格或漏填。
 第8條  參加安全技術教育培訓,不斷提高業務和自主保安能力。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的,電氣設備維修工負直接責任,並給與相關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0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的,機電監區電氣維修工製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不能按本工種操作規程,對本礦分管範圍內的電氣設備進行日常檢查、維護,定期檢修、更換,導致出現人身觸電事故和重大機電事故的,機電監區電氣維修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2條  不能按規定認真填寫各種記錄的,機電監區電氣維修工負 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能及時參加各種安全技術教育,提高自身業務水平的,機電監區電氣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違反操作規程操作,導致觸電事故的,機電監區電氣維修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5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機電監區配電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配電工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直接責任者,必須熟練掌握相關的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煤礦安全生產方針和煤礦安全生產三大規程,按章操作,持證上崗。
    第2條  熟悉變電所內設備的結構原理及性能,掌握供電去向。
    第3條  嚴格按照停送電製度進行高低壓停送電操作,會低壓檢漏繼電器的就地實驗。
 第4條 認真巡回檢查,掌握設備的運行性能,發現問題及時彙報調度室。
 第5條 配合維修人員搞好設備的檢修,做好檢修後的試運轉。
    第6條 按規定及時認真填寫各種記錄,字跡要清晰、工整,不得出格或漏填。
    第7條 參加安全技術教育培訓,不斷提高業務和自主保安能力。
 第8條 按要求管理好要害場所,會使用滅火器,嚴禁閑雜人員進入。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的,配電工負直接責任,並給與相關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0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的,機電監區配電工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未能及時參加各種安全技術教育培訓,不熟悉變電所設備結構、性能、供電去向,造成供電事故的,機電監區配電工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不能按停、送電製度對高低壓進行送電操作,導致全礦出現供電事故的,機電監區配電工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不能按規定填寫各項記錄的,機電監區配電工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違反操作規程操作,導致供電事故的,機電監區配電工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機電監區機械維修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機修工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必須熟練掌握相關安全生產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煤礦安全生產方針和煤礦安全生產三大規程。
    第2條  嚴格執行本工種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操作,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拒絕違章指揮。
    第3條  負責提升機、水泵、井簡裝備、等設備的日常檢查和維護,並負責定期停產檢修等大型施工,保證大型設備台台完好,其他設備完好率達到規定要求。
    第4條  嚴格執行包機製,責任到人,認真做好日常檢查維修,按規定對設備進行加油、換油,發現問題及時彙報處理,嚴禁設備帶病運轉。
    第5條  加強責任心,嚴防人身事故和重大機電事故的發生,設備出現事故要及時趕到現場,積極參加搶修,
    第6條  掌握設備的結構原理性能,搞好配件材料管理,按月上報配件、材料計劃,嚴禁配件空缺和不起作用。
    第7條  井口維修作業,要嚴格遵守高空作業規程和有關規定。
 第8條  按規定及時認真填寫各種記錄,字跡要清晰、工整,不得出格或漏填。
 第9條  參加安全技術教育,不斷提高業務和自主保安能力。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的,機修工負直接責任,並給與相關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的,機電監區機械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
 第12條  未能嚴格執行本工種操作規程,對分管範圍內的機電設備、設施進行日常檢查、維修和定期檢修,且發現問題未能及時上報處理,導致發生人身事故和重大機電事故的,機電監區機械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
 第13條  未能按規定及時認真填寫各種記錄的,機電監區機械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
 第14條  未能及時參加各種安全技術教育,提高自身業務水平的,機電監區機械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
 第15條  違反操作規程操作,導致供電事故的,機電監區機械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
 第16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機電監區礦燈管理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礦燈管理員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直接責任者,必須熟練掌握相關的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上崗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煤礦安全生產方針和煤礦安全生產三大規程。
    第2條  為了下井人員的安全,礦燈應盞盞完好,如果有亮度不夠、電線破損、燈鎖不良、燈頭密封不嚴、燈頭圈鬆動、玻璃破碎等情況嚴禁發放。
    第3條  燈房應嚴禁煙火,配齊配足各種滅火器材,並會使用。
    第4條  及時上報損壞礦燈編號,及時更換損壞的不完好礦燈。   
 第5條  礦燈各種台帳、記錄卡應準確無誤。
 第6條  參加安全技術教育培訓,不斷提高業務和自主保安能力。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有下列行為的,礦燈管理員負直接責任,並給與相關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8條  為能搞好礦燈管理、檢查工作,造成不完好、失爆礦燈下井,導致發生煤礦事故的,機電監區礦燈管理員負直接責任。
 第9條  未能及時填寫各種記錄的,機電監區礦燈管理員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礦燈管理不善,造成礦燈丟失的,機電監區礦燈管理員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經濟處罰。

機電監區鍋爐維修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鍋爐維修工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直接責任者,必須熟練掌握相關的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
    第3條  執行《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及《蒸汽鍋爐安全運行操作規程》。  
    第4條  負責鍋爐及附件設備的日常維修保養工作,確保鍋爐安全運行。
 第5條  熟悉鍋爐及附件設備的結構、技術性能以及維護、保養知識。
 第6條  嚴格執行檢修製度。
 第7條  協助專業隊伍搞好鍋爐大修。
 第8條  按時參加安全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9條  正確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第10條 工作中杜絕違章行為。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機電監區鍋爐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違背《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及《蒸汽鍋爐安全運行操作規程》。機電監區鍋爐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工作中不熟悉所操作爐型的技術性能、結構、工作原理,造成經濟損失或人員傷害的,機電監區鍋爐維修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4條  鍋爐及附件設備的日常維修保養不到位,出現問題的,機電監區鍋爐維修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5條  工作中熟悉鍋爐及附件設備的結構、技術性能以及維護、保養知識造成經濟損失或人員傷害的,機電監區鍋爐維修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6條  違背檢修製度的,機電監區鍋爐維修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7條  未協助專業隊伍搞好鍋爐大修,機電監區鍋爐維修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8條  不參加安全技能培訓,機電監區鍋爐維修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鍋爐維修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章作業造成安全事故的;
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20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鍋爐維修工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機電監區鍋爐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車床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車工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直接責任者,必須熟練掌握相關的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
 第3條  嚴格執行《車工操作規程》。
 第4條  熟悉車床的結構、性能、傳動和潤滑係統原理,以及維護保養知識。
 第5條  嚴格按照圖紙和加工工藝要求進行零件加工,確保產品質量。
 第6條  嚴格執行設備日常保養製度和設備定期維修製度,確保車床整齊、清潔、潤滑、安全運行。
 第7條  按時參加安全技術培訓,不斷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8條  正確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第9條  工作中杜絕違章行為。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機電監區車工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未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機電監區車工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違背《車工操作規程》操作的,機電監區車工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工作中不熟悉車床的結構、性能、傳動和潤滑係統原理,以及維護保養知識造成經濟損失活人員傷害的,機電監區車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4條  加工出的產品不符合規定的,機電監區車工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違背設備日常保養製度和設備定期維修製度的,機電監區車工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不參加安全技術業務培訓的,機電監區車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7條  未正確佩戴勞動防護用品,機電監區車工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車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作業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19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司爐工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機電監區車工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刨床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刨床工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直接責任者,必須熟練掌握相關的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遵守刨削加工安全操作規程,掌握刨削加工安全注意事項。
    第2條 操作前,做好刨床的檢查,操作時必須站在機床的兩側,注意力要集中,防止刨屑迸出傷人。
    第3條 自動走刀時,操作者不得擅自離機。
    第4條 做好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
    第5條 嚴格按操作規程使用砂輪機磨削刀具,防止鐵屑、工件傷人。
    第6條 操作中做到安全生產,無“三違”,無事故。
 第7條 參加安全技術教育培訓,不斷提高業務和自主保安能力。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有下列行為的,當事人負直接責任,並給與相關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9條 未能按操作規程對車床進行操作的,機電監區刨工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因操作失誤造成人身事故和機電事故的,機電監區刨工製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未能及時完成上級領導交給的各項工作,機電監區刨工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刨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章作業造成安全事故的;
 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13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刨工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機電監區刨工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鉗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鉗工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直接責任者,必須熟練掌握相關的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遵守鉗工安全操作規程,掌握鉗工操作時的安全注意事項。
    第2條  嚴格按規定使用砂輪機、鋸、銼等工、器具,避免出現機械事故。
    第3條  掌握機械設備的拆裝工藝要求,防止損壞設備。
    第4條  操作中做到安全生產,無“三違”,無事故。
 第5條  參加安全技術教育培訓,不斷提高業務和自主保安能力。
 二、責任追究
 第6條  有下列行為的,當事人負直接責任,並給與相關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7條  未能按操作規程對車床進行操作的,機電監區鉗工負直接責任。
 第8條  因操作失誤造成人身事故和機電事故的,機電監區鉗工負直接責任。
 第9條  未能及時完成上級領導交給的各項工作,機電監區鉗工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鉗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章作業造成安全事故的;
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11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鉗工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機電監區鉗工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液壓支柱(架)維修工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及技術規範。
 第2條  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作業規程》作業。
 第3條  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
 第4條  支護時,嚴禁使用失效的和損壞的支柱、頂梁和柱鞋,工作麵內不得使用不同類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第5條  認真檢查工作麵支柱質量,對出現問題的支柱應及時更換。
 第6條  隨時了解單體支柱的工作狀況,及時檢查單體支柱的初撐力,對於初撐力不足的支柱及時打液。
 第7條  必須堅守崗位,精心操作,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處理。
 第8條  按時參加安全培訓,不斷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9條  工作中杜絕三違行為。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及技術規範的,單體液壓支柱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未按《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作業規程》作業的,單體液壓支柱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的,單體液壓支柱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使用失效或損壞的支柱、頂梁和柱鞋,造成經濟損失或人員傷害的,單體液壓支柱維修工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4條 因檢查不認真,對出現問題的支柱未能及時更換,造成經濟損失或人員傷害的,單體液壓支柱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及時檢查支柱初撐力,致使單體支柱初撐力不足,造成經濟損失或人員傷害的,單體液壓支柱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由於責任心不強、脫崗離崗、操作不當,造成經濟損失或人員傷害的,單體液壓支柱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未按時參加技能培訓的,單體液壓支柱維修工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單體液壓支柱維修工警告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作業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19條  在事故調查中,隱瞞真相,弄虛作假,阻礙、幹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單體液壓支柱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視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通防監區監區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通防監區長是通防監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通防監區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全麵負責。通防監區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負責煤礦一線“一通三防”等技術組織、管理工作。
 第2條  積極配合礦長、總工程師及通防科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及“一通三防”有關規定,搞好本礦的“一通三防”工作。
 第3條  組織落實本監區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製定“一通三防”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4條  按時組織監區人員進行學習,開展區隊安全教育,提高幹警、職工的技術水平。
 第5條  對“一通三防”措施設計等方麵要嚴格把關,確保設計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第6條  在參與審查的煤礦有關具體安全措施過程中要嚴格把關。
 第7條  積極在煤礦推廣“一通三防”新技術,開展“一通三防”科研攻關,不斷提高煤礦“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第8條  每日對報送礦長簽字的各類通防報表進行審閱、把關。
 第9條  監督分工範圍內的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
 第10條  負責安排並及時進行通防設施的施工和維護,保證礦井通防係統的穩定、可靠。
 第11條  負責及時按計劃安排進行礦井的通風係統調整等工作。
 第12條  經常深入現場,組織人員檢查通風設施、設備,確保其完好、滿足安全生產要求。
 第13條  組織對防塵係統、設施進行及時檢查、有效維護,確保正常工作。
 第14條  組織對滅火係統、設施進行及時檢查、有效維護,確保正常工作。同時要按規定對火區進行定期檢查、建立火區管理製度、技術檔案。
 第15條  製定預防瓦斯積聚的措施、並監督實施。
 第16條  定期組織開展“一通三防”隱患排查工作,及時發現煤礦“一通三防”方麵存在的隱患,並及時安排整改。
 第17條  及時檢查煤礦所用的通防儀表、安全監控係統(設備)是否達到規定要求,安全進行檢定和標校。
 第28條  采取措施保證煤礦測塵、測風、測瓦斯的準確、及時。
 第19條  負責煤礦通防質量標準化的檢查、評比。
 第20條  負責自救器的管理、檢查,保證數量充足、質量符合規定要求。
 第21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22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2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防監區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幹警、職工或學員或強令幹警、職工或學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揮幹警、職工或學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6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通防監區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的,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7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通防係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進行有效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28條  對煤礦生產一線“一通三防”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9條  煤礦企業在“一通三防”方麵因為技術原因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通防監區長應負主要責任。
 第30條  在煤礦有關“一通三防”措施設計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通防監區長負重要責任。
 第31條  未組織落實本監區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製定“一通三防”各項管理製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通防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未及時安排人員進行通防設施施工和維護,不能夠保證礦井通防係統的穩定、可靠,通防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組織人員檢查通風設施、設備,通防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34條  未及時組織人員對防塵係統、設施進行及時檢查、有效維護,通防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35條  未及時組織人員對滅火係統、設施進行及時檢查、有效維護,通防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36條  未按規定建立火區管理製度、技術檔案、及時組織人員對火區進行定期檢查的,通防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37條  預防瓦斯積聚措施不力,或未進行有效監督的,通防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38條  不及時、按計劃進行礦井的通風係統調整等工作,通防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39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通防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40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通防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41條  煤礦所使用的通防儀器儀表、監控係統(設備)達不到規定要求,或未按期進行檢定和標校的,通防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42條  未對自救器進行有效檢查,致使其達不到規定質量要求的,通防監區長負中重要責任。
 第43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通防監區長或授意相關人員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通防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44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通防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45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通防監區副監區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通防監區副區長應積極協助通防監區長在分工範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責。通防監區副區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組織進行通防管理、資料整理等工作,保證其符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2條  監區長不在崗位時,通防監區副監區長應根據安排承擔監區長職責,保證相關工作的連續性。
 第3條  在分工範圍內,組織、監督有關人員完成相應的分工。
 第4條  按照分工隨時檢查煤礦井下“一通三防”實施情況,及時進行維護等,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5條  按照分工完成風量測量、氣體濃度測量、粉塵濃度測量等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6條  按照分工要求在“一通三防”措施設計等方麵嚴格把關,確保設計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第7條  及時向監區長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第8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防監區副監區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幹警、職工或學員或強令幹警、職工或學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幹警、職工或學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通防監區副監區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的,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對本監區承擔的“一通三防”管理、測量等工作按照分工負主要責任或重要責任。
 第12條  煤礦“一通三防”措施(設計)等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通防監區副監區長負重要責任。
 第13條  按照分工要求,未及時督促執行“一通三防”等檢查,通防監區副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通防監區副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通防監區副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通防監區生產助理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學習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安全生產指示、指令,嚴格遵守各類安全規章製度。
    第2條  在監區長領導下,協助副監區長搞好監區安全生產工作。
    第3條  經常分析、研究通風係統,及時提出調整方案,並認真按礦井“一通三防”規程措施要求和監區管理製度協助、督促各分監區現場施工,抓好規程、措施在生產現場的落實,同時監督檢查施工質量,保證礦井“一通三防”工作安全可靠,預防通防事故的發生。
    第4條  經常深入現場,嚴格執行“三大規程”,認真排查通防事故隱患,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處理,並狠反“三違”,確保通防質量動態達標和通防事故隱患超前防範。
    第5條  根據生產實際參與研究或及時提出、製定、修改或補充技術措施、規章製度或施工方案,從技術上防範通防事故隱患,保證施工安全。
    第6條  協助組織好監區的事故分析會、隱患排查會等安全活動。
    第7條  參加監區生產值班,處理有關監區安全生產日常事務。
 第8條  認真完成領導臨時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通防監區生產助理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隊長或學員或強令隊長或學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隊長或學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通防監區生產助理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及時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未督促各分監區現場施工,抓好規程措施在現場落實,監督工程質量而造成重大責任的,通防監區生產助理員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深入現場,嚴格執行三大規程,認真排查事故隱患,發現問題未及時處理的,通防監區生產助理員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及時修改和補充技術措施、規章製度或技術規範,從技術上預防事故隱患的,通防監區生產助理員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通防監區技術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通防監區技術員是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者,對通防技術管理工作全麵負責,必須熟練掌握礦井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學習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安全生產指示、指令,嚴格遵守各類安全規章製度。
    第2條  在監區長領導下,負責有關安全規程措施的編製、傳達貫徹、學習簽名、考試閱卷和施工現場的技術指導工作,對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負技術責任。
    第3條  經常分析、研究通風係統,掌握可靠的技術參數,及時提出調整方案,從技術上保證礦井通風係統的合理性。
    第5條  經常深入現場監督檢查規程措施的落實情況,對不符合規程措施要求的現象,令其停止作業,進行整改,並狠反“三違”。
    第6條  參與監區的事故分析會、隱患排查會等安全活動,做好有關通防資料、圖表、數據的彙總、整理、編製,並及時上報,自覺接受有關業務科室的監督檢查。
    第7條  負責監區罪犯的業務技術培訓工作。
    第8條  負責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搞好技術革新活動,不斷提高礦井通防裝備水平。
    第9條  負責技術資料的收集整理,為礦井通防工作提供可靠的技術數據。負責業務範圍內各種圖紙、報表、台賬的製作、審批。
 第10條  認真完成領導臨時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通防監區技術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隊長或學員或強令隊長或學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隊長或學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2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通防監區技術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及時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3條  未及時進行有關措施的編製、傳達貫徹、學習簽名、考試閱卷和現場技術指導的,通防監區技術員負主要責任。
 第14條  未及時編寫技術措施或施工方案,作到“一工程一措施”,未從技術上預防通防事故的發生,通防監區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深入現場,嚴格執行三大規程,認真排查事故隱患,發現問題未及時處理的,通防監區技術員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6條  未及時進行資料收集整理上報,未及時報批各種措施、規程的,通防監區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通防監區通風分(副分)監區長
安全生產責任製
 通風分(副分)監區長是本分監區第一負責人,對本分監區的安全生產管理全麵負責,必須掌握礦井安全生產相關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學習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安全生產指示、指令,嚴格遵守各類安全規章製度。
    第2條  在監區長的領導下,對分監區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3條  經常深入現場,及時掌握分監區安全生產狀況,合理組織分監區幹警職工跟班作業、遵章指揮,嚴格管理,狠反“三違”,確保通風質量動態達標和通風安全。
    第4條  本著“先安全後生產、不安全不生產”原則,合理調整勞動組織,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嚴格實施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嚴把質量關,確保礦井通風、瓦斯防治工作安全可靠。
    第5條  做好通風的具體管理工作,做到係統合理,風速、風量、氣體、溫度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認真排查和整治礦井通風、瓦斯防治方麵的安全隱患,重大隱患及時向監區或調度室彙報,保證安全生產。
    第6條  負責分監區的業務保安和自主保安工作,搞好罪犯的安全法規教育和遵章守紀教育,預防瓦斯等事故的發生;負責組織實施所管範圍內的風簾、風障、風門、密閉、擋風牆、柵欄、測風站等通防設施的構築,預防無措施施工,保證工程施工質量。
    第7條  參與監區的事故分析會、隱患排查會等安全活動,服從領導,聽從指揮,自覺接受有關人員的監督檢查。
 第8條  認真完成監區臨時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通風分(副)監區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隊長或學員或強令隊長或學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隊長或學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通風分(副)監區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及時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未及時深入現場,及時掌握分監區安全生產情況,落實幹警跟班作業、遵章指揮,通風分(副)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合理調整勞動組織,嚴格貫徹各項安全技術措施確保礦井通風、瓦斯防治工作的,通風分(副)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認真排查礦井通風、瓦斯防治方麵的安全隱患,對已檢查出的隱患未嚴格落實整改措施的,通風分(副)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未搞好業務保安和自主保安工作,通風分(副)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通防監區通風分監區幹警職工
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學習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安全生產指示、指令,嚴格遵守各類安全規章製度。
 第1條  協助分監區長搞好分監區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範圍內及當班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2條  深入現場,遵章指揮,及時掌握當班安全生產狀況,嚴格管理,狠反“三違”,確保通風質量動態達標和瓦斯防治工作安全可靠。
    第3條  及時巡查各所轄範圍內的安全情況,對班內發生的安全問題及時向監區或調度室彙報,並根據現場情況進行處理,做到不安全不生產。
    第4條  具體安排工作時,要根據現場情況進行安排,杜絕違章指揮,遇到安全隱患時,要先處理,後生產,不準冒險作業。
    第5條  堅持和作業人員同下井、同上井;堅守作業現場,認真負責,及時了解掌握罪犯的勞動改造表現及遵章作業情況。
    第6條  遵守各項規章製度,嚴格實施各項通風安全技術措施,嚴把施工質量關,確保當班生產任務順利完成。
    第7條  做好通風的具體管理工作,做到係統合理,風速、風量、氣體、溫度等符合《規程》要求,認真排查和整治當班礦井通風、瓦斯防治方麵的安全隱患,重大隱患及時向監區或調度室彙報,保證礦井安全。
    第8條  學習和掌握煤礦“三大規程”等業務技術知識,搞好罪犯的安全法規教育和遵章守紀教育,預防當班瓦斯等事故的發生;做好所管範圍內巷道修複、砌築風門、砌築密閉、設置擋風牆工作,預防無措施施工。
    第9條  參與監區的事故分析會、隱患排查會等安全活動,服從領導,聽從指揮,自覺接受有關人員的監督檢查。
    第10條  對因現場施工監督檢查不力、玩忽職守等原因造成的事故及損失,負有直接管理責任。
 第11條  認真完成監區或分監區領導臨時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21條  未深入現場,遵章嚴格管理,確保現場安全的,當班的通防監區通風分監區幹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未及時發現現場安全隱患,對班內發生的安全問題未及時向監區或調度室彙報,並根據現場情況進行處理的,通防監區通風分監區幹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未能合理安排犯人勞動,造成重大事故的,通防監區通風分監區幹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未認真遵守各項規章製度,未嚴格實施通風安全措施,未確保工程質量的,通防監區通風分監區幹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未嚴格落實隱患整改措施的,通防監區通風分監區幹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因監督檢查不力,玩忽職守造成事故或損失的,通防監區通風分監區幹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通防監區防塵分(副分)監區長
安全生產責任製
 防塵分(副分)監區長書本分監區第一負責人,對本分監區的安全生產管理全麵負責,必須掌握礦井安全生產相關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學習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安全生產指示、指令,嚴格遵守各類安全規章製度。
    第2條  在監區長領導下,對分監區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3條  經常深入現場,及時掌握分監區安全生產狀況,合理組織分監區幹警職工跟班作業、遵章指揮,嚴格管理,狠反“三違”,確保防塵、注漿工作順利進行和質量動態達標。
    第4條  本著“先安全後生產、不安全不生產”原則,合理調整勞動組織,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嚴格按規程措施施工,認真排查和整治防塵方麵的安全問題,重大隱患及時向監區或調度室彙報,努力消除礦井煤塵、自然發火等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第5條  負責組織實施煤層注水、粉塵衝刷等井下防塵工作,防止分管範圍內有煤塵堆積現象,負責組織實施井下隔爆水槽、水幕、轉載噴霧等設施的安裝、維修,做到齊全可靠。
    第6條  負責分監區的業務保安和自主保安工作,搞好安全法規教育和遵章守紀教育。
    第7條  參與監區的事故分析會、隱患排查會等安全活動,服從領導,聽從指揮,自覺接受有關人員的監督檢查。
 第8條  認真完成監區臨時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防塵分監區(副分)監區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隊長或學員或強令隊長或學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隊長或罪犯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防塵分監區(副分)監區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及時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未及時深入現場,及時掌握分監區安全生產情況,落實幹警跟班作業、遵章指揮,防塵分監區(副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合理調整勞動組織,嚴格貫徹各項安全技術措施確保礦井防塵、注漿工作順利進行的,防塵分監區(副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認真排查礦井防塵、注漿工作方麵的安全隱患,對已檢查出的隱患未嚴格落實整改措施的,防塵分監區(副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未搞好業務保安和自主保安工作,防塵分監區(副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通防監區防塵分監區幹警職工
安全生產責任製
 防塵分監區幹警職工是本崗位的安全生產直接責任者,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必須熟悉相關安全知識並依法經過安全技術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學習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安全生產指示、指令,嚴格遵守各類安全規章製度。
    第2條  協助分監區長搞好分監區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範圍內及當班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3條  深入現場,遵章指揮,及時掌握當班安全生產狀況,嚴格管理,狠反“三違”,確保防塵工作順利進行和質量動態達標。
    第4條  及時巡查所轄範圍內的安全情況,對班內發生的安全問題及時向監區或調度室彙報,並根據現場情況進行處理,做到不安全不生產。
 第5條  具體安排工作時,要根據現場情況進行安排,杜絕違章指揮;現場存在安全隱患時,要先處理,後生產,不準冒險作業。
 第6條  堅持和作業人員同下井、同上井;堅守作業現場,認真負責,及時了解掌握罪犯的勞動改造表現及遵章作業情況。
    第7條  遵守各項規章製度,嚴格實施各項安全技術措施,認真排查和整治防塵方麵的安全問題,重大隱患及時向監區或調度室彙報,確保當班生產任務順利完成。
    第8條  做好煤層注水、粉塵衝刷等井下防塵的具體管理工作,防止分管範圍內有煤塵堆積現象;搞好井下隔爆水槽、水幕、轉載噴霧等設施的安裝、維修,保證齊全可靠。
    第9條  學習和掌握煤礦“三大規程”等業務技術知識,搞好罪犯的安全法規教育和遵章守紀教育。
    第10條  參與監區的事故分析會、隱患排查會等安全活動,服從領導,聽從指揮,自覺接受有關人員的監督檢查。
    第11條  對因現場施工監督檢查不力、玩忽職守等原因造成的事故及損失負有直接管理責任。
    第12條  認真完成監區或分監區領導臨時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13條  未深入現場,遵章嚴格管理,確保現場安全的,當班的通防監區防塵分監區幹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未及時發現現場安全隱患,對班內發生的安全問題未及時向監區或調度室彙報,並根據現場情況進行處理的,通防監區防塵分監區幹警職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5條  未合理安排犯人勞動,造成重大事故的,通防監區防塵分監區幹警職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6條  未認真遵守各項規章製度,未嚴格實施各項安全技術措施,未確保工程質量的,通防監區防塵分監區幹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未嚴格落實隱患整改措施的,通防監區防塵分監區幹警職工負做好煤層注水、粉塵衝刷等井下防塵的具體管理工作主要或重要責任。
 第18條  監督檢查不力,玩忽職守造成事故或損失的,通防監區防塵分監區幹警職工負主要責任。
 第19條  未做好煤層注水、粉塵衝刷等井下防塵的具體管理工作,通防監區防塵分監區幹警職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20條  未學習和掌握煤礦“三大規程”等業務技術知識,通防監區防塵分監區幹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未參與監區的事故分析會、隱患排查會等安全活動,通防監區防塵分監區幹警職工負主要或重要責任。
 第22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通防監區監測分(副分)監區長
安全生產責任製 
 監測分(副分)監區長書本分監區第一負責人,對本分監區的安全生產管理全麵負責,必須掌握礦井安全生產相關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責任製
    第1條  認真學習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安全生產指示、指令,嚴格遵守各類安全規章製度。
    第2條  在監區長領導下,對分監區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3條  經常深入現場,及時掌握分監區安全生產狀況,合理組織分監區幹警職工跟班作業、遵章指揮,嚴格管理,狠反“三違”,確保監測工作順利進行和質量動態達標。
 第4條  本著“先安全後生產、不安全不生產”原則,嚴格按規程措施施工。
 第5條  負責組織實施瓦斯等氣體檢測儀校驗、自救器校驗、監測線路的敷設及維修、傳感器的吊掛及維修和監測報表的打印及上報工作,對監測數據要做初步分析,發現重大隱患及時向監區或調度室彙報,確保安全生產。
 第6條  負責分監區的業務保安和自主保安工作,搞好安全法規教育和遵章守紀教育。
    第7條  參與監區的事故分析會、隱患排查會等安全活動,服從領導,聽從指揮,自覺接受有關人員的監督檢查。
 第8條  認真完成監區臨時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未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安全生產指示、指令,嚴格遵守各類安全規章製度,通防監區監測分(副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未經常深入現場,及時掌握分監區安全生產狀況,通防監區監測分(副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未按規程措施施工的,通防監區監測分(副分)監區長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2條  未組織實施瓦斯等氣體檢測儀校驗、自救器校驗、監測線路的敷設及維修、傳感器的吊掛及維修和監測報表的打印及上報工作的、通防監區監測分(副分)監區長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3條  未參與監區的事故分析會、隱患排查會等安全活動,通防監區監測分(副分)監區長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4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通防監區監測分監區幹警職工
安全生產責任製
 通防分監區幹警職工是本崗位的安全生產直接責任者,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必須熟悉相關安全知識並依法經過安全技術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責任
    第1條  認真學習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安全生產指示、指令,嚴格遵守各類安全規章製度。
    第2條  協助分監區長搞好分監區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範圍內及當班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3條  深入現場,遵章指揮,及時掌握當班安全生產狀況,嚴格管理,狠反“三違”,確保監測工作順利進行和質量動態達標。
    第4條  及時巡查所轄範圍內的安全情況,對班內發生的安全問題及時向監區或調度室彙報,並根據現場情況進行處理,做到不安全不生產。
 第5條  具體安排工作時,要根據現場情況進行安排,杜絕違章指揮;現場存在安全隱患時,要先處理,後生產,不準冒險作業。
 第6條  堅持和作業人員同下井、同上井;堅守作業現場,認真負責,及時了解掌握罪犯的勞動改造表現及遵章作業情況。
      第7條  遵守各項規章製度,嚴格實施各項安全技術措施,認真排查和整治監測方麵的安全問題,發現重大隱患及時向監區或調度室彙報,確保當班生產任務順利完成。
    第8條  做好瓦斯等氣體檢測儀校驗、自救器校驗、監測線路的敷設及維修、傳感器的吊掛及維修和監測報表的打印及上報的具體管理工作,防止分管範圍內各種監測檢測儀表因維護管理不到位、測量報表上報不及時而影響生產的現象。
    第9條  學習和掌握煤礦“三大規程”等業務技術知識,搞好罪犯的安全法規教育和遵章守紀教育。
    第10條  參與監區的事故分析會、隱患排查會等安全活動,服從領導,聽從指揮,自覺接受有關人員的監督檢查。
    第11條  對因現場施工監督檢查不力、玩忽職守等原因造成的事故及損失負有直接管理責任。
    第12條  認真完成監區或分監區領導臨時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13條  未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安全生產指示、指令,嚴格遵守各類安全規章製度的,通防監區監測分監區幹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未深入現場,遵章指揮,及時掌握當班安全生產狀況,監測工作不到位,通防監區監測分監區幹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對班內發生的安全問題未及時向監區或調度室彙報,並根據現場情況進行處理的,通防監區監測分監區幹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不堅持和作業人員同下井、同上井的,通防監區監測分監區幹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未遵守各項規章製度,嚴格實施各項安全技術措施的,通防監區監測分監區幹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未做好瓦斯等氣體檢測儀校驗、自救器校驗、監測線路的敷設及維修工作,通防監區監測分監區幹警職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9條  未學習和掌握煤礦“三大規程”等業務技術知識,通防監區監測分監區幹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未按規定參與監區的事故分析會、隱患排查會等安全活動的,通防監區監測分監區幹警職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21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通防監區瓦斯抽放分(副分)監區長
安全生產責任製
 抽放分(副分)監區長書本分監區第一負責人,對本分監區的安全生產管理全麵負責,必須掌握礦井安全生產相關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學習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安全生產指示、指令,嚴格遵守各類安全規章製度。
    第2條  在監區長領導下,對分監區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3條  經常深入現場,及時掌握分監區安全生產狀況,合理組織分監區幹警職工跟班作業、遵章指揮,嚴格管理,狠反“三違”,確保打鑽及抽放工作順利進行和質量動態達標。
 第4條  本著“先安全後生產、不安全不生產”原則,嚴格按規程措施施工。
 第5條  負責組織實施抽放鑽孔、防滅火鑽孔及瓦斯抽放等工作,防止無措施施工,保證工程施工質量,發現重大隱患及時向監區或調度室彙報,確保安全生產。
 第6條  負責分監區的業務保安和自主保安工作,搞好安全法規教育和遵章守紀教育。
    第7條  參與監區的事故分析會、隱患排查會等安全活動,服從領導,聽從指揮,自覺接受有關人員的監督檢查。
 第8條  認真完成監區臨時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未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法律、法規的,通防監區瓦斯抽放分(副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未保證打鑽及抽放工作順利進行的,通防監區瓦斯抽放分(副分)監區長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1條  未按規程措施施工的,通防監區瓦斯抽放分(副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組織實施抽放鑽孔、防滅火鑽孔及瓦斯抽放等工作,通防監區瓦斯抽放分(副分)監區長負重要責任。
 第13條  未做好本分監區的業務保安和自主保安工作,通防監區瓦斯抽放分(副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未參與監區的事故分析會、隱患排查會等安全活動,通防監區瓦斯抽放分(副分)監區長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5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通防監區瓦斯抽放分監區幹警職工
安全生產責任製
 抽放分監區幹警職工是本崗位的安全生產直接責任者,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必須熟悉相關安全知識並依法經過安全技術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學習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安全生產指示、指令,嚴格遵守各類安全規章製度。
    第2條  協助分監區長搞好分監區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範圍內及當班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3條  深入現場,遵章指揮,及時掌握當班安全生產狀況,嚴格管理,狠反“三違”,確保打鑽及抽放工作順利進行和質量動態達標。
    第4條  及時巡查所轄範圍內的安全情況,對班內發生的安全問題及時向監區或調度室彙報,並根據現場情況進行處理,做到不安全不生產。
 第5條  具體安排工作時,要根據現場情況進行安排,杜絕違章指揮;現場存在安全隱患時,要先處理,後生產,不準冒險作業。
 第6條  堅持和作業人員同下井、同上井;堅守作業現場,認真負責,及時了解掌握罪犯的勞動改造表現及遵章作業情況。
    第7條  遵守各項規章製度,嚴格實施各項安全技術措施,認真排查和整治打鑽及抽放工作方麵的安全問題,發現重大隱患及時向監區或調度室彙報,確保當班生產任務順利完成。
    第8條  做好抽放鑽孔、防滅火鑽孔及瓦斯抽放等具體的管理工作,防止分管範圍內鑽機及抽放泵管理不到位而影響生產進程,杜絕違規操作以及無措施擅自施工的現象。
    第9條  學習和掌握煤礦“三大規程”等業務技術知識,搞好罪犯的安全法規教育和遵章守紀教育。
    第10條  參與監區的事故分析會、隱患排查會等安全活動,服從領導,聽從指揮,自覺接受有關人員的監督檢查。
    第11條  認真完成監區或分監區領導臨時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12條  未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法律、法規的,通防監區瓦斯抽放分監區幹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保證打鑽及抽放工作順利進行的,通防監區瓦斯抽放分監區幹警職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4條  對班內發生的安全問題未及時向監區或調度室彙報,並根據現場情況進行處理的,通防監區瓦斯抽放分監區幹警職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5條  未堅持和作業人員同下井、同上井;堅守作業現場的,通防監區瓦斯抽放分監區幹警職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6條  未遵守各項規章製度,嚴格實施各項安全技術措施,通防監區瓦斯抽放分監區幹警職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7條  未做好抽放鑽孔、防滅火鑽孔及瓦斯抽放等具體的管理工作,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通防監區瓦斯抽放分監區幹警職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8條  未學習和掌握煤礦“三大規程”等業務技術知識的,通防監區瓦斯抽放分監區幹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未參與監區的事故分析會、隱患排查會等安全活動,通防監區瓦斯抽放分監區幹警職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20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通防監區瓦斯檢查分(副分)監區長
安全生產責任製
 瓦斯檢查分(副分)監區長是本分監區第一負責人,對本分監區的安全生產管理全麵負責,必須掌握礦井安全生產相關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作業規程》作業。
    第3條 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瓦斯管理製度。
    第4條 熟練掌握井下避災路線。
    第5條 根據本分監區生產狀況,重點部署現場安全注意事項。
    第6條 負責瓦斯檢查管理工作。
    第7條 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班隱患排查製度,對現場實施動態檢查,發現隱患立即處理。
    第8條 履行瓦斯巡檢職責,執行通防彙報製度。
    第9條 正確佩帶工作中所需儀器、儀表、工具、勞動保護用品。
    第10條 落實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安全生產“雙基”建設、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
    第11條 掌握本分監區各崗位工、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第12條 當發生事故時,按程序立即彙報,並保護事故現場,積極配合事故調查處理。
    第13條 按時參加安全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14條 工作中盡職盡責,製止“三違”。
   二、責任追究
    第15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瓦斯檢查分(副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作業中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作業規程》的,瓦斯檢查分(副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未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瓦斯管理製度的,瓦斯檢查分(副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未掌握井下避災路線的,瓦斯檢查分(副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未按規定進行瓦斯檢查管理工作的,瓦斯檢查分(副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未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班隱患排查製度的,瓦斯檢查分(副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未履行瓦斯巡檢職責,執行通防彙報製度的,瓦斯檢查分(副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未按規定佩帶工作中所需儀器、儀表、工具、勞動保護用品的,瓦斯檢查分(副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未落實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安全生產“雙基”建設、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的,瓦斯檢查分(副分)監區長負主要責任。
    第24條 本分監區各崗位工、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或安排無證人員上崗的,瓦斯檢查分(副分)監區長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25條 未按時參加安全技能培訓的,瓦斯檢查分(副分)監區長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26條 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瓦斯檢查分(副分)監區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礦井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礦井事故調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瓦斯檢查分(副分)監區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他人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28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瓦斯檢查分(副分)監區長或授意相關人員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瓦斯檢查分(副分)監區長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29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抽放瓦斯觀測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抽放瓦斯監測工是本崗位的安全生產直接責任者,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必須熟悉相關安全知識並依法經過安全技術培訓,取得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負責抽放瓦斯係統中各參數的定時觀測、記錄。
 第2條  負責抽放鑽孔的連接、撤除以及抽放管道的檢查、維護、放水、管理工作。
 第3條  按規定設置的抽放瓦斯係統,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46條規定要求,並保持完好。
 第4條  臨時瓦斯抽放泵站的安設、使用,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47條規定要求。
 第5條  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采空區內的瓦斯時,必須經常檢查一氧化碳和溫度等參數,發現有自然發火征兆時,應立即采取措施。
 第6條  如需入柵欄內工作,必須兩人前後同行,並隨時檢查巷道內瓦斯和氧氣。瓦斯、氧氣濃度不符合規定時,應停止進入,及時彙報。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未按時記錄抽放泵站各項工作參數,記錄不全或偽造記錄的,抽放瓦斯觀測工負直接責任。
 第8條  未及時檢查瓦斯抽放管路及其他附屬設備,未及時發現設備隱患,並及時彙報的,抽放瓦斯觀測工負直接責任。
 第9條  未及時檢查一氧化碳和溫度等參數,並向監區彙報,抽放瓦斯觀測工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未嚴格遵守瓦檢操作規程,在檢查管路和設備過程中出現“三違”的,抽放瓦斯觀測工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瓦斯抽放泵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瓦斯抽放泵司機是本崗位的安全生產直接責任者,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必須熟悉相關安全知識並依法經過安全技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瓦斯抽放泵司機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安全技術工種操作資格證後,持證上崗。
 第2條  熟悉瓦斯水環真空泵的工作原理。
 第3條  熟悉《煤礦安全規程》對抽放瓦斯的有關規定及瓦斯抽放係統的工作原理。
 第4條  負責移動式瓦斯泵的開、停和日常維護管理。
 第5條  負責移動式瓦斯抽放泵運行中的值班、參數記錄工作。
 第6條  移動式瓦斯抽放泵站的安設、使用,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47條規定要求。
 第7條  移動式瓦斯抽放泵站的安設,應選擇在巷道規整、支護良好(不得有可燃性支護材料)處,還要充分考慮行人等安全間距。
 第8條  移動式瓦斯抽放泵房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在泵運行期間不得離開。
 第9條  操作電器設備時,必須穿戴絕緣鞋和絕緣手套。
 第10條  對於反映抽放泵站運行狀態的各種參數(管道瓦斯濃度、抽放壓力、流量、溫度)及附屬設備的運轉狀態、移動式瓦斯抽放泵站處的環境瓦斯濃度,在正常情況下必須定時觀測、記錄出現異常情況必須隨時彙報。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未按要求持證上崗的,移動式瓦斯抽放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按要求掌握抽放泵的原理,因誤操作造成設備損壞的,移動式瓦斯抽放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按時記錄抽放泵參數,記錄不全或偽造記錄的,移動式瓦斯抽放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在抽放泵運轉期間擅離職守,或因此造成設備損壞的,移動式瓦斯抽放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嚴格遵守抽放泵操作規程,在操作電氣設備過程中出現“三違”的,移動式瓦斯抽放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未及時檢查抽放泵,未及時發現設備隱患,並及時彙報的,移動式瓦斯抽放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密閉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密閉工是本崗位的安全生產直接責任者,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必須熟悉相關安全知識並依法經過安全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執行“安全第一”的生產方針,嚴格遵守煤礦“三大規程”和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加強技術業務學習,嚴格執行密閉工技術操作規程,提高自主保安和業務保安能力。
    第2條  具體負責通風設施施工的安全生產工作。按照“一通三防”設計及通風安全要求施工永久密閉、臨時密閉、永久風門、臨時風門、調節風窗,認真執行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保質保量完成生產任務,並對施工質量負責。
    第3條  運送材料要有專人負責,裝車符合運輸要求;運送時要持證上崗,不得違章作業;裝卸時要輕抬輕放,做好運輸安全工作。
    第4條  施工前認真檢查施工地點的支護情況及通風情況,確保施工安全。
    第5條  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各種事故隱患,消除事故隱患。發生事故時要果斷正確處理,及時、如實上報,作好記錄。
    第6條  運輸巷道施工時,注意來往車輛;高空作業時要搭好腳手架,使之安全、牢靠並設專人監護。
    第7條  認真履行監督檢查職能,負責檢查管轄範圍內的通風安全設施運行情況。
 第8條  遵守勞動紀律,按章作業,做好自主保安工作,因違章操作造成的事故及損失,負有直接責任。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未嚴格遵守施工操作規程,施工密閉過程中出現“三違”的,密閉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未按質量標準施工密閉,施工的密閉不符合規定,密閉工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在運送施工材料過程中未遵守安全操作規程,造成人身傷害的,密閉工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及時檢查負責範圍內的密閉,未及時發現設施隱患,未及時彙報的,密閉工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風門維護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風門維護工是本崗位的安全生產直接責任者,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必須熟悉相關安全知識並依法經過安全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執行“安全第一”的生產方針,嚴格遵守煤礦“三大規程”和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加強技術業務學習,提高自主保安和業務保安能力。
    第2條  具體負責井下風門(包括風門閉鎖)、板閉、風障的安裝、維護、撤除工作。按照通風質量標準化標準和通風安全要求施工、維護通風設施,保證通風係統正常。
    第3條  運送材料要有專人負責,裝車符合運輸要求,運送時要持證上崗,遵章作業,裝卸時要輕抬輕放,做好自保互保工作。
    第4條  施工前認真檢查施工地點的支護情況,堅決做到不安全不生產。
    第5條  負責做好風門、密閉的巡回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6條  在運輸巷道施工時,注意來往車輛;高空作業時,要搭牢腳手架。
    第7條  認真履行監督檢查職能,負責檢查管轄範圍內的通風安全設施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監區彙報。
    第8條  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各種事故隱患,發生事故時,要果斷正確處理,並及時向分監區或監區彙報,作好記錄。
 第9條  遵守勞動紀律,上標準崗,幹放心活,保證不違章作業,做好自主保安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未嚴格遵守施工操作規程,施工風門過程中出現“三違”的,風門維護工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未按操作要領施工,施工的風門質量低下,風門維護工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在運送施工材料過程中未遵守安全操作規程,造成人身傷害的,風門維護工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及時檢查負責範圍內的風門,未及時發現設施隱患,並及時彙報的,風門維護工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注漿(膠、水)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注漿(膠、水)工是本崗位的安全生產直接責任者,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必須熟悉相關安全知識並依法經過安全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安全第一”的生產方針,嚴格遵守煤礦“三大規程”和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加強業務學習,提高自主保安和業務保安能力。
    第2條  具體負責對采空區、停采線、高溫地點的注漿、注水、注膠(高分子材料)、注阻化劑等工作。認真執行本工種的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確保注漿、注水、注膠(高分子材料)、注阻化劑等防火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對礦井自燃發火事故負一定責任。
    第3條  了解井下防滅火狀況,熟知管路係統,出現問題立即停漿,並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停漿後要衝洗管路,關閉閥門。
    第4條  井下注漿(膠、水)時,要認真檢查管路係統,確保管路暢通,出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5條  井下工作時,要及時處理現場安全隱患,處理不了時要及時彙報,嚴禁冒險作業。
 第6條  認真填寫注漿日報、注水台帳等原始記錄,並將工作情況向監區值班領導彙報。
 第7條  采空區、回風巷注漿時,要配帶安全儀器,在瓦檢員檢查氣體正常後方可從事作業。
    第8條  運送物料要持證上崗,遵章作業,拆接管路時要嚴防管口對人,確保人身安全。
 第9條  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事故隱患,發生事故時要立即果斷正確處理,並及時向分監區或監區進行彙報。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未落實監區要求,在質和量兩方麵完成注漿(膠、水)任務,造成重大損失的,注漿(膠、水)工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因對井下管路係統不熟悉,對停漿等問題不能及時處理,影響了火區的處理的,注漿(膠、水)工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按時記錄注漿(膠、水)參數,記錄不全或偽造記錄的,注漿(膠、水)工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注漿(膠、水)過程中出現“三違”的,注漿(膠、水)工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在注漿(膠、水)操作過程中未遵守安全操作規程,造成人身傷害的,注漿(膠、水)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

儀器發放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儀器發放工是本崗位的安全生產直接責任者,負責相關儀器的發放管理工作,必須熟悉相關安全知識並依法經過安全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執行“安全第一”的生產方針,嚴格遵守煤礦“三大規程”,熱愛本職工作,積極參加安全知識培訓,增強自主保安和業務保安能力。
    第2條  具體負責安全儀器的發放管理工作,負責便攜瓦斯檢測儀、光學瓦斯檢定器、瓦斯氧氣兩用儀、一氧化碳檢定儀等安全儀器的收發、保管、檢查和簡易維修。
    第3條  收發儀器要輕拿輕放,嚴禁碰撞;收回時要擦幹淨,並進行外觀檢查。
    第4條  交接班時,要把安全儀器使用情況、損壞情況交接清楚,做到物、卡、帳相符,出現問題時要進行彙報。
    第5條  發放安全儀器時,必須進行認真檢查。對光學瓦斯檢定器要進行藥品、電路、氣密性、條紋檢查;便攜式瓦斯檢定儀、一氧化碳檢定儀、瓦斯氧氣檢定儀等要對電壓、誤差等進行檢查,嚴禁不合格儀器投入使用。
 第6條  詳細填寫維修及發放記錄,及時清點安全儀器數目,同時加強電氣檢查,做到安全用電。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未認真執行儀器收發製度及交接班製度,導致儀器丟失的,儀器發放工負直接責任。
 第8條  未認真執行儀器發放前的檢查,導致不合格儀器投入使用,造成嚴重後果的,儀器發放工負直接責任。
 第9條  未及時填寫儀器台帳,導致儀器管理混亂的,儀器發放工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

儀器維修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儀器維修工是本崗位的安全生產直接責任者,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必須熟悉相關安全知識並依法經過安全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執行“安全第一”的生產方針,嚴格遵守煤礦“三大規程”,熱愛本職工作,積極參加安全知識培訓。
    第2條  具體負責瓦斯檢定儀器的維修安全工作。負責光學瓦斯檢定器、便攜式數字瓦斯檢定器、瓦斯氧氣兩用儀、一氧化碳檢定器等儀器的檢修校正、電池更換、藥品更換、儀器管理及保養等工作,對因維修、維護質量問題造成事故的負有直接責任。
    第3條  負責儀器儀表的管理工作,參與製定周檢計劃,嚴格按照上級批複的周檢計劃及時送檢有關儀器,按時檢修屬於本區檢修的各種儀器儀表。
    第4條  保持工作室內工作環境良好,備有各類常用工具、儀表、材料和工作台;儀器、儀表的各項指標達到要求後,方可上架使用。
    第5條  負責便攜式瓦斯檢定器、瓦斯氧氣兩用儀、一氧化碳測定儀等安全儀器的調試檢驗工作。按照產品說明書和安全技術措施要求,調整精度,保證測試數據與送樣氣體濃度相符,同時認真設置和檢驗報警點,做到準確報警。
 第6條  認真填寫檢修記錄和故障登記表,所有儀器要建帳、建卡管理,及時向有關領導反映儀器使用情況及存在的問題。
 第7條  遵守勞動紀律,幹標準活、放心活。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未及時檢修調校儀器,使儀器測量誤差太大,導致嚴重後果的,儀器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9條  未及時製定儀器校驗計劃,導致儀器超期服役的,儀器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未及時填寫儀器校驗台帳,及時向領導反映儀器管理存在問題的,儀器發放工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

測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測風員是本崗位的安全生產直接責任者,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必須熟悉相關安全知識並依法經過安全技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執行“安全第一”的生產方針,嚴格遵守煤礦“三大規程”和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加強業務技術學習,提高自主保安和業務保安能力。
    第2條  具體負責對井下風量、風壓、漏風量測定,風量配備、係統調整及空氣溫度、氣壓和相對濕度測定工作;參與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礦井反風演習、主扇性能鑒定,測定有關參數,彙總資料。及時填製有關報表及牌板,保證數據的準確性、時效性。
    第3條  掌握礦井通風安全知識,熟悉現場情況及礦井通風係統,發現問題,及時彙報。
    第4條  負責查看測風路線上的各種通防設施的完好情況,對存在的各種隱患要立即處理並彙報監區。
    第5條  井下作業時,要注意來往車輛,斜巷測風時要禁止行車,同時要注意檢查支護情況,做好自保、互保工作。
 第6條  測風時,要先檢查儀表,並認真測算數據,減少誤差,保證數據準確、可靠。
 第7條  負責建立各種測風台帳、記錄及報表,並及時報送有關領導審查保管有關記錄、台帳,及時提供有關資料。
 第8條  遵守勞動紀律及礦、監區的各項安全管理製度。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未按時完成測風計劃,按要求填寫測風牌板的,測風員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未及時檢查礦井通風係統,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未及時彙報的,測風員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未及時填寫測風台帳、記錄或報表,測風員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測風過程中出現“三違”的,測風員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工作不負責任,測風數據不準確,導致通風係統調節錯誤的,測風員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警告、經濟處罰、行政處分。
測塵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測塵員是本崗位的安全生產直接責任者,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必須熟悉相關安全知識並依法經過安全技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執行“安全第一”的生產方針,嚴格遵守煤礦“三大規程”和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加強技術業務學習,提高自主保安和業務保安能力。
    第2條  具體負責礦井測塵工作,測算各采掘工作麵、轉載點和其它地點的粉塵濃度,按照礦井粉塵設點計劃,保證測塵數據準確。
    第3條  熟悉現場情況,掌握通防安全知識,經常檢查防塵設施管理和使用情況,發現問題,要現場督促整改,並及時向監區、調度室彙報。
    第4條  發現煤塵積聚或防塵效果突然下降,要查明原因及時向監區或調度室彙報。
    第5條  井下作業時,要注意觀察工作地點支護、運輸等安全情況,做好自保、互保工作。
    第6條  測塵時,要先檢查儀器儀表,並認真測算數據,減少誤差,保證數據準確、可靠。
    第7條  負責填製粉塵測定結果報告表,及時填報旬、月、季報表,認真整理測塵記錄、台帳,提供測塵數據。
 第8條  遵守勞動紀律及礦、監區的安全管理製度。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未按時完成測塵計劃,按要求製作測塵報表的,測塵員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未及時檢查礦井防塵係統,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未及時彙報的,測塵員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未嚴格按“操作規程”測塵,造成數據誤差太大,造成嚴重後果的,測塵員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測塵過程中出現“三違”的,測塵員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警告、經濟處罰、行政處分。

束管監測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束管檢監測工是本崗位的安全生產直接責任者,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必須熟悉相關安全知識並依法經過安全技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執行“安全第一”的生產方針,嚴格遵守煤礦“三大規程”和有關安全技術措施,加強業務學習和安全知識培訓,提高自主保安和業務保安能力。
    第2條  具體負責束管監測係統的管理工作,負責井下采取氣樣、束管監測等具體工作,嚴格按照監區布置和安全技術措施要求,及時檢測井下火區或火區可疑地點的瓦斯、一氧化碳、溫度等情況,發現和處理安全隱患,為監區製定安全措施提供可靠依據。
    第3條  熟悉礦井通風係統,掌握必要的瓦斯檢查,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氫的濃度標準和測定技術。
    第4條  井下采樣時,要兩人同行,進入采樣地點前,應首先檢查甲烷、一氧化碳等有害氣體濃度,超限時禁止進入;若不超限時,進入采樣地點後,應先檢查巷道頂、幫支護情況,確認安全無誤後,方可取樣。
    第5條  檢查火區及可疑發火的地點時,必須兩人同行,並且進入檢查地點後,應先檢查風流上風側,然後逐步進入下風側,按順風方向進入檢查區域,進入火區後間隔而行,禁止不檢查直接進入。
    第6條  井下采樣,應正確選擇采取地點,認真取樣,取樣氣體應及時送檢,確保氣體準確可靠,對因取樣不準造成事故的要負直接責任。
    第7條  定期對井下各測點的氣體變化情況進行分析,發現問題要向監區值班領導彙報;確有發火征兆時,向礦有關領導彙報,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處理。
    第8條  遵守勞動紀律,幹標準活、放心活,保證不違章作業,做好自主保安工作。
 第9條  嚴格遵守監區各項安全管理製度及礦各項管理製度。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未按時完成取樣、檢查火區等任務,影響火區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束管監測工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未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取樣過程中出現“三違”的,束管監測工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取樣,導致測量誤差,造成嚴重後果的,束管監測工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及時檢井下各測點氣體變化情況,導致未及時發現自然發火隱患,束管監測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4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通防監區灑水除塵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灑水除塵工是本崗位的安全生產直接責任者,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必須熟悉相關安全知識並依法經過安全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負責井下所管轄範圍內的防塵設施安裝與維護、巷道灑水衝刷除塵,對當班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第2條  遵守各項規章製度,掌握防塵設施完好標準和施工安全規定,井下運送、堆放材料、維護防塵設施要確保安全,嚴格按質量標準施工,保證齊全可靠。
    第3條  灑水滅塵或衝刷巷道作業,要認真排查和整治作業區域的安全隱患,遮蓋好附近的機電設備、管線和風筒,確保文明生產、作業安全。
 第4條  按規定時間對巷道進行衝刷和刷白,預防所管轄區域的積塵點,超前防範煤塵事故隱患。
 第5條  經常檢查所管巷道內的積塵情況,發現沿線防塵設施及有關生產中的不安全隱患要及時向監區或調度室彙報。
 第6條  嚴格遵守煤礦“三大規程”,加強業務技術學習,增強業務保安和自主保安能力。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未按時完成防塵設施安裝的,通防監區灑水除塵工負直接責任。
 第8條  未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施工防塵設施過程中出現“三違”的,通防監區灑水除塵工負直接責任。
 第9條  未及時檢查礦井防塵係統,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未及時彙報的,通防監區灑水除塵工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未及時填寫防塵設施台帳、記錄或報表,通防監區灑水除塵工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警告、行政處分、經濟處罰。

風筒維護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風筒維修工是本崗位的安全生產直接責任者,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必須熟悉相關安全知識並依法經過安全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負責所管轄區域內風筒的吊掛、運送、維護與撤除,對當班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第2條  遵守各項規章製度,全麵掌握風筒吊掛、維護質量標準和業務技能,嚴格按通風質量標準化和相關安全規定進行施工,保證安全作業,風筒吊掛平直,百米漏風率等符合要求。
    第3條  熟悉所管迎頭情況,如風簡直徑、長度、巷道掘進速度或貫通日期等,及時將不用或損壞的風筒回收上井、進行修補。
    第4條  經常檢查所管風筒,認真排查和處理有關安全隱患,及時進行吊掛、延續和修補,備好備用風簡,確保局部通風質量動態達標。
    第5條  發現局扇停止運轉、運轉不正常或喝循環風,必須及時向監區或調度室彙報。
 第6條  嚴格遵守煤礦“三大規程”,持證上崗,加強業務技術學習,增強業務保安和自主保安能力。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未按時完成風筒吊掛、運送、維護的,通防監區風筒吊掛工負直接責任。
 第8條  未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吊掛過風筒程中出現“三違”的,通防監區風筒吊掛工負直接責任。
 第9條  未及時檢查所管理的風筒,及時修補風筒,導致迎頭風量嚴重不足的,通防監區風筒吊掛工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未及時檢查局部通風係統,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未及時彙報的,通防監區風筒吊掛工防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警告、行政處分、經濟處罰。

 

 

 

 

 

 

 

 


第五章 井上、下通用工種
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
監區值班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監區值班人員應是監區技術員及以上管理人員,對當日全區安全生產指揮協調。監區值班人員必須堅持“安全第一”方針,掌握現場情況。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
 第3條 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作業規程》組織、指揮生產。
 第4條 當現場出現重大隱患時,要采取果斷、有效措施指導現場人員消除隱患或將人員撤離危險地點,同時向礦井調度室彙報。
 第5條 當發生安全事故時,立即向礦井調度指揮中心彙報,同時采取果斷、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嚴防事故的擴大。
 第6條 嚴格執行值班製度,嚴禁脫崗,做好值班記錄。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未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監區值班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8條 未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監區值班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9條 違背《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作業規程》組織、指揮生產的,監區值班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對施工現場出現的重大安全隱患,未要采取果斷、有效措施指導現場人員消除隱患或將人員撤離危險地點的,未及時向礦井調度室彙報的,監區值班人員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1條 當發生安全事故時,未立即向礦井調度指揮中心彙報的,未采取果斷、有效措施組織搶救的,監區值班人員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2條 未認真執行值班製度的,監區值班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的,給予監區值班人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4條  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監區值班人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5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材料管理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材料管理人員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負責本單位的材料供應和核算工作,必須熟練掌握相關安全生產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煤礦安全生產方針和煤礦安全生產“三大規程”。
    第2條  負責全監區的材料領取、發放和管理的工作。對小倉庫的庫存材料要做到數量清、狀態明。領取、發放材料要有記錄,做到帳、卡、物一致。
 第3條  增強責任心,做到物盡所用,杜絕浪費。
 第4條  深入現場,及時掌握井下各種材料的使用情況。
 第5條  及時向監區提交本月的材料計劃。
 第6條  參加安全技術培訓,不斷提高業務和自主保安能力。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有下列行為的,材料管理人員負直接責任,並給與相關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8條   對分管材料庫了解不清,造成因缺少材料影響監區生產的,監區材料管理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9條  為能做好材料管理工作,造成浪費的,監區材料管理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未能及時完成上級領導交給的各項工作,監區材料管理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經濟處罰。

立井信號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立井信號工是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者,必須依法經過培訓,取得特殊工種操作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 條  嚴格執行煤礦安全生產方針和“三大規程”,遵守各項規章製度,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第2 條  掌握信號係統及搖台、推車機、罐簾門等設備設施的性能、工作原理和操作規程,做到持證上崗,堅守崗位,精心操作。
    第3 條  生產前應全麵檢查操作係統,做好信號發送試驗,確認無誤後方可使用標準信號,發送信號要準確、清晰;信號不明不得發開車信號。
    第4條   運送爆破材料時,必須事先通知絞車司機,按相應速度提升。
    第5 條  提升容器運行期間,手不離操作台,密切注視運行情況,發現異常情況立即發號停車。
    第6 條  對罐時,罐籠不到位、搖台未落下、阻車器未開啟,不準開安全門。
    第7 條  發生事故後立即報告調度室,並采取必要措施進行搶救。
 第8條  拒絕違章指揮,製止違章行為。
 二、責任追究:
 第9 條  未執行煤礦安全生產方針和“三大規程”,不遵守各項規章製度的,立井信號工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不熟悉信號係統及搖台、推車機、罐簾門等設備設施的性能、工作原理和操作規程,導致事故的,立井信號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1條  生產沒有全麵檢查操作係統,未做好信號發送試驗, 發送錯誤信號導致事故的,立井信號工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擅離崗位,發生事故的,立井信號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3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警告、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副井口把鉤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副井把鉤工是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者,必須依法經過培訓,取得特殊工種操作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煤礦安全生產方針和“三大規程”,遵守各項規章製度,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2條  經有關部門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嚴格落實崗位責任製。
    第3條  負責維持井口乘罐秩序,認真清點人數,嚴禁不符合規定的人員入井。
    第4條  提升人員時,嚴禁超員;提升物料時,嚴禁不合規定的料車入井;嚴禁同罐或同一層罐內同時乘人和裝物料。
    第5條  信號工發提升信號前要認真檢查,嚴禁人員肢體、攜帶工具、物料伸出罐外;確認無問題後再發開車信號。
    第6條  升降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物品或超長物料時,嚴格按專項措施進行操作。
    第7條  罐籠運行時,禁止任何人在井口附近作業。
    第8條  井口清潔,搞好文明生產,嚴禁閑雜人員在井口逗留,井口20米內禁止煙火。
    第9條  發生事故後立即報告調度室,並采取必要措施進行搶救。
 第10條  拒絕違章指揮,製止違章行為。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副井口把鉤工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調查現場的;
 第12條  未執行煤礦安全生產方針和“三大規程”,遵守各項規章製度的,副井把鉤工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經有關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無證上崗的,副井把鉤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4條  井口管理混亂,上下人員擁擠,導致事故的,副井把鉤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5條  違反《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升降物料,導致事故的,副井把鉤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6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警告、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電話維修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安全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
 第3條 在主任領導下,負責調度通訊範圍的安全工作和技術工作。
 第4條 牢固樹立服務和服從於安全生產的思想,熟練掌握通訊設施的性能,負責礦井通訊設施的安裝、檢查、維修及回撤,保證通訊(監控)線路暢通。
 第5條 建立健全各項維修記錄,嚴格按“三大規程”進行操作,杜絕“三違”和其它不安全行為,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認真整改。
 第6條 當礦井遇有重大災害或事故時,按照事故處理程序,及時安裝緊急處理電話,保證通訊線路暢通。
 第7條 積極參加安全知識和業務知識學習,不斷提高自身安全素質和業務技能水平。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未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安全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調度室電話(監控)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9條 未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調度室電話(監控)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礦井通訊設施管理不到位,通信(監控)線路不暢,影響生產,調度室電話(監控)維修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1條 未建立健全各項維修記錄,不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調度室電話(監控)維修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2條 未積極參加安全知識和業務知識學習,調度室電話(監控)維修工負主要或重要要責任。
 第1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調度室電話(監控)維修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作業造成事故的;
 (二)對他人為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第14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調度室電話(監控)維修工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調度室電話(監控)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機械、電器設備安裝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機械、電氣設備安裝工是本崗位的直接責任者,必須熟練掌握相關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
 第3條 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機械安裝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安全技術措施。
 第4條 熟悉作業範圍內機電設備(設施)、管路係統的結構、性能、原理以及維護、保養知識。
 第5條 負責機電設備、管路係統的安裝、撤除、提升、運輸、起吊所用的設備(設施)器具符合規定要求,正確選設起吊點,裝封車符合標準要求。
 第6條 嚴格按技術要求和工藝施工,保證施工質量。
 第7條 在機電設備、管路係統的安裝、撤除、改造過程中對頂板實施監控。
 第8條 正確佩戴勞動保護用品。
 第9條 工作中杜絕違章作業。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的,機電安裝工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未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機電安裝工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違背《煤礦安全規程》、《機械安裝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安全技術措施的,機電安裝工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工作中不熟悉作業範圍內機電設備(設施)、管路係統的結構、性能、原理以及維護、保養知識造成經濟損失或人身傷害的,機械安裝工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機電設備、管路係統的安裝、撤除、提升、運輸、起吊所用的設備(設施)器具不符合規定要求,未正確選設起吊點,裝封車不符合標準的,機電安裝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5條 未按技術要求和工藝施工,施工質量出現問題的,機電安裝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6條 在機電設備、管路係統的安裝、撤除、改造過程中未對頂板實施監控,機電安裝工負主要或重要責任。
 第17條 未正確佩戴勞動保護用品的,機電安裝工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的,給予機電設備安裝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作業造成事故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9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給煤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給煤機司機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對給煤機的操作、巡檢、監護工作負責。必須熟練掌握相關專業知識依法經過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第2條 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
 第3條 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操作規程》、《作業規程》作業。
 第4條 必須熟悉給煤機的結構、原理、性能,達到會操作、會排除故障。
 第5條 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發現隱患立即處理。
 第6條 負責監護給煤機與皮帶機的電器連鎖保護。
 第7條 必須堅守崗位,聽清信號,準確聯係,精心操作,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停車,及時處理、彙報。杜絕串倉壓皮帶現象發生。
 第8條 工作中,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協調統一,杜絕違章作業。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的,給煤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未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給煤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未按《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操作規程》、《作業規程》作業,給煤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不熟悉給煤機的結構、原理、性能,操作造成經濟損失活人身傷害的,給煤機司機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3條 未對給煤機與皮帶機的電器連鎖保護監護,造成經濟損失或人員傷害的,給煤機司機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4條 由於責任心不強、脫離崗位、操作不當,造成經濟損失或人員傷害的,給煤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的,給予給煤機司機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作業造成事故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16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小絞車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小絞車司機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對小絞車的操作、巡檢、監護工作負責。必須熟練掌握相關專業知識依法經過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
 第3條 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操作規程》、《作業規程》作業。
 第4條 必須熟悉小絞車的結構、原理、性能,達到會操作、會排除故障。
 第5條 掌握小絞車提升運行區域內的巷道狀況;操作前必須對小絞車、提升鋼絲繩、鉤頭、保險繩、信號裝置的完好狀況及小絞車固定情況進行全麵檢查,發現隱患立即處理。
 第6條 必須堅守崗位,聽清信號,準確聯係,精心操作,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停車,及時處理、彙報。
 第7條 工作中,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協調統一,杜絕違章作業。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的,小絞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9條 未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小絞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未按《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操作規程》、《作業規程》作業,小絞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不熟悉小絞車的結構、原理、性能,操作造成經濟損失活人身傷害的,小絞車司機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2條 對小絞車提升運行區域內的巷道狀況不清或操作前未對小絞車、提升鋼絲繩、鉤頭、保險繩、信號裝置的完好狀況及小絞車固定情況進行全麵檢查,造成安全事故或人身傷害的,小絞車司機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3條 由於責任心不強、脫離崗位、操作不當,造成經濟損失或人員傷害的,小絞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的,給予小絞車司機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作業造成事故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16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無極繩絞車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無極繩絞車司機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對無極繩絞車的操作、巡檢、監護工作負責。必須熟練掌握相關專業知識依法經過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
 第3條 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操作規程》、《作業規程》作業。
 第4條 必須熟悉無極繩絞車的結構、原理、性能,達到會操作、會排除一般故障。
 第5條 掌握無極絞車提升運行區域內的巷道狀況;操作前必須對無極繩絞車、提升鋼絲繩、鉤頭、保險繩、信號裝置的完好狀況及無極繩絞車固定情況進行全麵檢查,發現隱患立即處理。
 第6條 必須堅守崗位,聽清信號,準確聯係,精心操作,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停車,及時處理、彙報。
 第7條 工作中,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協調統一,杜絕違章作業。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的,無極繩絞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9條 未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無極繩絞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未按《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操作規程》、《作業規程》作業,無極繩絞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不熟悉無極繩絞車的結構、原理、性能,操作造成經濟損失活人身傷害的,無極繩絞車司機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2條 對無極繩絞車提升運行區域內的巷道狀況不清或操作前未對無極繩絞車、提升鋼絲繩、鉤頭、保險繩、信號裝置的完好狀況及無極繩絞車固定情況進行全麵檢查,造成安全事故或人身傷害的,無極繩絞車司機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3條 由於責任心不強、脫離崗位、操作不當,造成經濟損失或人員傷害的,無極繩絞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的,給予無極繩絞車司機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作業造成事故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15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通防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通防工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負責轄區內的通風、防塵工作。必須熟練掌握相關專業知識依法經過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
 第3條 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操作規程》、《作業規程》作業。
 第4條 負責轄區內的通風、灑水防塵工作。
 第5條 負責巡查各用風地點的供風及通風設施情況,對發生的問題及時彙報,並根據情況處理。
 第6條 正確分析、判斷各類通防事故隱患,發現異常立即彙報,采取果斷措施處理。
 第7條 正確佩帶工作中所需儀器、儀表、工具勞動防護用品。
 第8條 工作中必須持證上崗,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協調統一,杜絕違章行為。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的,通防工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未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通防工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未按《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操作規程》、《作業規程》作業的,通防工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落實轄區內的通風、灑水防塵工作,通防工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及時巡查各用風地點的供風及通風設施情況,對發生的問題未及時彙報,處理的,通防工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未對轄區內通防事故隱患分析、判斷、處理不當的,通防工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按規定佩帶工作中所需儀器、儀表、工具勞動防護用品的,通防工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的,給予通防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作業造成事故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17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中,通防工弄虛作假、隱瞞事故真相的,通防工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瓦斯檢查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執行“安全第一”的生產方針,嚴格遵守煤礦“三大規程”上崗,加強業務技術學習,增強業務保安和自主保安能力。
    第2條  負責井下日常瓦斯巡回檢查和其它氣體檢查,認真按照瓦檢員技術操作規程和瓦斯設點計劃、瓦斯巡回路線檢查瓦斯情況,嚴禁空班、漏檢、假檢,對當班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第3條  熟悉礦井通風係統,負責查看巡回路線上的各種通防設施的完好情況,發現局扇停風,采掘麵或其它地點有毒有害氣體超限及有關生產中的不安全隱患要及時處理並彙報監區或調度室,對重大問題要現場督促整改。
    第4條  檢查高冒地點、采煤麵上隅角、采空區邊緣的瓦斯時,要由低向上檢查,嚴防窒息事故發生。負責檢查廢巷、盲巷和臨時停風地點及密閉外的瓦斯情況,要在柵欄外檢查,不準進入巷道檢查。
    第5條  完成承擔的恢複通風任務,協助救護隊完成排放瓦斯安全工作。燒焊時按規定檢查瓦斯,參與瓦斯鑒定工作,及時完成監區安排的應急安全生產工作。
    第6條  如實準確填寫瓦斯牌板、瓦斯檢查手冊和瓦斯報表,做到“三對口”。
 第7條  愛護瓦斯檢測儀、溫度計等測量工具,確保測量的準確性。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未嚴格遵循瓦斯巡回檢查路線進行檢測,出現空班、漏檢、假檢的,以及未按要求程序進行檢測,造成數據,出現明顯錯誤的,瓦檢員負直接責任。
 第9條  不熟悉井下通風係統,對檢查發現的局扇非正常停風,瓦斯超限等情況未及時向調度室彙報並按調度室要求進行處理的,瓦檢員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未嚴格遵守瓦檢“操作規程”,瓦檢員在瓦斯檢查過程中出現“三違”的,瓦檢員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未在電氣焊及恢複通風時按規定檢查瓦斯,造成重大瓦斯責任事故的,瓦檢員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按要求及時填寫瓦斯牌板、瓦斯檢查手冊和瓦斯報表的,瓦檢員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因人為原因造成瓦檢儀、溫度計等測量工具缺失、損壞的,瓦檢負賠償責任。
 第14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斜巷信號(把鉤)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斜巷信號(把鉤)工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必須熟練掌握相關專業知識依法經過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
 第3條 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操作規程》、《作業規程》作業。
 第4條 必須熟悉作業區域內巷道坡度、軌道情況、安全設施布置情況和信號報警、通信係統,掌握斜巷提升的各類技術參數。
 第5條 操作前,要對信號設施、安全設施、托繩輥、連接裝置、閉鎖裝置、保險繩、鋼絲繩、鉤頭、運行線路軌道道岔、巷道頂板狀況進行全麵檢查,確認安全方可作業。
 第6條 負責安全設施的正確使用。
 第7條 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製度。
 第8條 負責對車輛裝封車情況的檢查。
 第9條 必須與絞車司機密切配合,按規定連結車輛,準確發出信號。
 第10條 在提升過程中發生異常情況是,及時發出信號,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11條 按時參加技能培訓,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12條 工作中必須持證上崗,服從明令,聽從指揮,協調統一,杜絕違章行為。
 二、責任追究
 第13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的,斜巷信號(把鉤)工直接責任。
 第14條 未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斜巷信號(把鉤)工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按《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操作規程》、《作業規程》作業,斜巷信號(把鉤)工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對作業區域內巷道坡度、軌道情況、安全設施布置情況和信號報警、通信係統不熟悉、未掌握斜巷提升的各類技術參數,造成經濟損失或人員傷害的,斜巷信號(把鉤)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7條  操作前,未對信號設施、安全設施、托繩輥、連接裝置、閉鎖裝置、保險繩、鋼絲繩、鉤頭、運行線路軌道道岔、巷道頂板狀況進行全麵檢查,造成經濟損失或人員傷害的,斜巷信號(把鉤)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8條 未正確使用安全設施的,斜巷信號(把鉤)工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未對車輛的裝封車情況進行檢查,造成經濟損失或人員傷害的,斜巷信號(把鉤)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20條 未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製度的,斜巷信號(把鉤)工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與絞車司機配合失誤,未按規定連結車輛,錯誤發出行車信號,造成經濟損失或人員傷害的,斜巷信號(把鉤)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22條 在提升過程中發生異常情況是,未及時發出信號或按規定進行處理的,斜巷信號(把鉤)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23條 工作中未持證上崗的斜巷信號(把鉤)工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的,給予斜巷信號(把鉤)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作業造成事故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25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中,斜巷信號(把鉤)工弄虛作假、隱瞞事故真相的,斜巷信號(把鉤)工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鑽機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執行“安全第一”的生產方針,嚴格遵守煤礦“三大規程”和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加強技術業務學習,提高自主保安和業務保安能力。
    第2條  具體負責煤層注水鑽孔、防滅火鑽孔等施工,認真執行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和鑽工技術操作規程,保質保量完成任務。
    第3條  運送設備時要有專人負責,裝車要捆綁牢固,平巷運輸要注意來往行人、車輛,斜巷運輸時,要持證上崗,遵章作業;裝卸時要輕抬輕放,做好自保互保工作,把好運輸安全關。
    第4條  施工前要認真學習施工安全措施,熟知施工操作要領和維護保養及排除故障的知識,掌握鑽孔的施工和封孔方式,嚴格按本工種操作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要求施工。
    第5條  安裝、開鑽、鑽進時,要注意控製壓力、水量,認真觀察鑽機運轉和給、排水情況,出現問題,立即停鑽,查找原因,進行處理。鑽進過程中,發現煤(岩)鬆動、片幫、來壓、見水或孔內水量、水壓突然加大或減小以及頂鑽時,必須停止鑽進,不得拔出鑽杆,密切監視水情,並立即向有關部門彙報。
    第6條  鑽孔透采空區發現有害氣體時,要停鑽處理,並立即彙報。
    第7條  出現廢孔時,首先進行原因分析,並進行封孔,防止漏水、漏氣。對因操作失誤而造成的廢孔負全部責任。
    第8條  封孔時要檢查封孔器完好情況,封孔後要檢查封孔效果,要求仰角封孔時避免人員正對孔口,防止下滑傷人,保證達到安全。
    第9條  鑽機不得在無人看管的情況下運轉,出現故障要立即處理,不準帶“病”運轉。
    第10條  認真做好工作記錄,設備運行記錄,收集現場資料,提供安全技術數據,對工作記錄及數據的準確性、真實性負責任。
    第11條  正確分析、判斷處理事故隱患,努力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發生事故時要果斷正確處理,及時、如實向分監區或監區報告,並作好記錄。
 第12條  遵守勞動紀律,上標準崗、幹標準活,保證不違章作業,做好自主保安工作;嚴格遵守監區各項安全管理製度和礦各項管理製度,有權拒絕違章指揮,製止違章作業。
 二、責任追究
 第13條  未嚴格遵守施工操作規程,施工過程中出現“三違”的,鑽機工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在運送鑽具過程中、未遵守安全操作規程,造成人身傷害的,鑽機工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按操作要領施工,施工的鑽孔達不到設計要求,或因為人為原因造成鑽孔報廢的,鑽機工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未按操作要領進行封孔,造成鑽孔報廢或人身傷害的,鑽機工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在鑽機運轉期間擅離職守,或因此造成鑽機損壞的,鑽機工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未按要求作好記錄或記錄不全麵真實,造成重大損失的、鑽機工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爆破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爆破工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負責爆炸材料的使用、運輸及保管工作。必須熟練掌握相關專業知識依法經過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
 第3條 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操作規程》、《作業規程》作業。
 第4條 必須熟悉爆炸材料的種類、性能、使用、及保管方麵的知識,掌握發爆器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第5條 負責井下領取爆炸材料並運送電雷管,監護助手送炸藥。
 第6條 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對爆炸材料在施工現場保管的規定。
 第7條 嚴格執行“一炮三檢”製度。
 第8條 執行爆破後對爆破地點巡視檢查規定,發現據爆、瞎炮時按《規程》處理。
 第9條 正確佩帶勞動防護用品,並隨身攜帶便攜式瓦斯監測報警儀。
 第10條 工作中必須持證上崗,服從明令,聽從指揮,協調統一,杜絕違章行為。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的,爆破工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爆破工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按《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操作規程》、《作業規程》作業的,爆破工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不熟悉爆炸材料的種類、性能、使用、及保管方麵的知識,未掌握發爆器的性能及使用方法,造成經濟損失或人員傷害的,爆破工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按規定對井下領取的爆炸材料進行運輸,造成經濟損失或其他事故的,爆破工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未執行爆炸材料在施工現場保管規定的,爆破工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未執行“一炮三檢”製度的,爆破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8條 爆破後未對爆破地點巡視檢查規定,未正確處理瞎炮的,爆破工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未按規定佩帶勞動防護用品,並隨身攜帶便攜式瓦斯監測報警儀的,爆破工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工作中未持證上崗的,爆破工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的,給予爆破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作業造成事故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22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中,爆破工弄虛作假、隱瞞事故真相的,爆破工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蓄電池電瓶充電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充電工是本崗位的安全第一責任者,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必須熟悉相關安全技術知識,依法經過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掌握蓄電池、整流設備的性能原理及完好標準,持證上崗,遵章操作。
    第3條  配製和添加電解液必須使用專用工具,佩戴規定的勞保用品。
    第4條  調製硫酸時,必須將硫酸徐徐倒入水中,嚴禁向硫酸中倒水。
    第5條  加強責任心,搞好整流設備、蓄電池的維修保養,保證蓄電池電量充足。
    第6條  電池的初次充放嚴格按規定操作。
 第7條  保持充電房整潔衛生,做到文明生產。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未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蓄電瓶充電工負直接責任。
 第9條  不掌握蓄電池、整流設備的性能原理,造成設備毀壞的,蓄電瓶充電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0條  配製和添加電解液時未使用專用工具的,未佩戴規定的勞保用品,造成事故的,蓄電瓶充電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1條  違規操作,造成設備損壞的,蓄電瓶充電工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警告、經濟處罰。


電瓶車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電瓶車司機是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者,必須依法經過培訓,取得特殊工種操作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煤礦安全生產方針和“三大規程”,遵守各項規章製度,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第2條  經過有關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證書,並持證上崗。
    第3條  掌握電瓶車的結構原理、完好標準,做到會操作、會檢查、會排除一般故障。
    第4條  熟悉電瓶車運行區間內軌道、架線、安全設施等情況,做到不安全不運行。
    第5條  電瓶車在運行中要精力集中,電瓶車在過彎道、道岔或風門時要減速行駛,並鳴笛示警,嚴禁用機車頂撞風門。
    第6條  電瓶車運行中,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嚴禁超速和超負荷運行。司機離開座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製把手取下,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
    第7條  頂車時跟車工應在前方瞭望指揮,否則嚴禁開車。
    第8條  電瓶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裝置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時,都不得使用該車。
    第9條  發生事故後立即報告調度室,並采取必要措施進行搶救。
 第10條  拒絕違章指揮,製止違章行為。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電瓶車司機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調查現場的。
 第12條  未執行煤礦安全生產方針和“三大規程”,遵守各項規章製度的,電瓶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經有關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證書,無證上崗的,電瓶車司機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4條  不掌握電瓶車的結構原理、完好標準,操作不當,導致事故的,電瓶車司機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5條  不熟悉電瓶車運行區間內軌道、架線、安全設施等情況,導致電瓶車運輸事故的,電瓶車司機負直接責任、主要或重要責任。
 第16條  電瓶車在過彎道、道岔或風門時沒有減速行駛,不鳴笛示警,導致撞壞風門或其他事故的,電瓶車司機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7條  電瓶車運行中,司機違反《煤礦安全操作過程》,超速和超負荷運行,司機離開座位時,沒有切斷電動機電源,並將控製把手取下,造成事故的,電瓶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電瓶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裝置和撒砂裝置不齊全或不完善,造成事故的,電瓶車司機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5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警告、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推車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推車工是本崗位的安全第一責任者,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必須熟悉相關安全技術知識,依法經過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煤礦安全生產方針和“三大規程”,遵守各項規章製度,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第2條  加強安全知識學習,增強自主保安意識,嚴格遵章操作。
    第3條  推車時兩腳站在道外,不準在車前拉車或站在道心推車,並注意防止被巷道幫或風門等物體擠傷。
    第4條  注意觀察前方,過道岔、彎道、硐室門口、風門時減速慢行,嚴禁用礦車頂撞風門。
    第5條  嚴禁放飛車,嚴禁蹬車,扒車。
    第6條  同向推車時,兩車的距離不得小於10米;坡度大於7‰時禁止人力推車。
    第7條  處理礦車掉道時按專項措施進行,禁止蠻幹。
 第8條  發生事故後立即報告調度室,並采取必要措施進行搶救。
 第9條  違章指揮,製止違章行為。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推車工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調查現場的;
 第11條  未執行煤礦安全生產方針和“三大規程”,遵守各項規章製度的,推車工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推車工操作不當造成事故的,推車工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過道岔、彎道、硐室門口、風門時沒有減速慢行,造成事故的,推車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4條處理礦車掉道時違反規定,造成事故的,推車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5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警告、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電(氣)焊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電(氣)焊工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直接責任者,必須熟練掌握相關的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電(氣)焊工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第2條  掌握電(氣)焊設備的性能、使用方法、技術參數和完好標準。
    第3條  工作前,檢查工作場所的安全狀況,堅持不安全不生產。
    第4條  嚴格按操作規程要求作業,做好防火工作,防止觸電事故。
    第5條  工作中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及時彙報。
    第6條  特殊地點、特殊材料(構件、容器)焊接和切割必須有單項措施並嚴格按單項措施施工。
 第7條  離崗後仔細清理現場,消滅火種,現場留人察看1小時。
    第8條  有權拒絕違章指揮,製止任何人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
 第9條  參加安全技術教育培訓,不斷提高業務和自主保安能力。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的,當事人負直接責任,並給與相關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不能熟練掌握電(氣)焊設備的性能、使用方法,不能按操作規程作業的 ,電(氣)焊工機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對在特殊地點、使用特殊材料進行作業的,未製定單項措施的或沒按措施作業的,電(氣)焊工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因操作失誤造成人身事故和機電事故的,電(氣)焊工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電(氣)焊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作業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15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電(氣)工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電(氣)焊工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行車司機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行車司機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直接責任者,必須熟練掌握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
 一、崗位責任
 第1條   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和各項管理製度。
 第3條 嚴格執行《行車司機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
 第4條 熟悉行車結構、性能、原理以及維護、保養知識。
 第5條 負責各類設備及物資的搬運、擺放工作。
 第6條 配合業務部門進行行車年檢工作。
 第7條 按時參加安全技術培訓,不斷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8條 正確佩戴勞動保護用品。
 第9條 工作中杜絕違章行為。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行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未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和各項管理製度,行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違背《行車司機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行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工作中不熟悉行車結構、性能、原理以及維護、保養知識造成經濟損失或人員傷害的,行車司機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4條 未佩戴勞動保護用品,行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參加安全技術業務的培訓,行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行車司機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作業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對他人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17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行車司機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行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叉車、裝載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叉車、裝載機司機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直接責任者,必須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處罰條例》和相關知識並以法經過培訓,取得駕駛資格證和特種作業資格證。
 一、崗位責任
 第1條  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
 第3條  嚴格執行《叉車司機安全操作規程》、《裝載機司機安全操作規程》及有關安全技術措施。
 第4條  熟悉叉車、裝載機結構、性能、原理及維護、保養知識。
 第5條  負責各類設備及物資的搬運、擺放工作。
 第6條  配合業務部門進年檢工作。
 第7條 謹慎駕駛,文明行車;做好防火、防盜、防凍、防寒工作。
 第8條 按時參加安全技術培訓,不斷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9條 工作中杜絕違章行為。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叉車、裝載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未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叉車、裝載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違背《叉車司機安全操作規程》、《裝載機司機安全操作規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安全技術措施,叉車、裝載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工作中不熟悉叉車、裝載機結構、性能、原理及維護、保養知識造成經濟損失或人員傷害的,叉車、裝載機司機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4條 未配合業務部門進年檢、年審工作,叉車、裝載機司機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5條 設備及物資搬運、擺放工作出現問題,叉車、裝載機司機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6條 不參加各項安全技術業務培訓,叉車、裝載機司機負主要責任。
 第1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叉車、裝載機司機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違章駕駛車輛的;
 (二)屢次違反交通法律、法規,沒有改過的;
 (三)對自己所駕駛車輛發現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拒不執行安全監察機構及交通執法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8條 發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叉車、裝載機司機相應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重大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重大事故現出的;
 (三)阻礙、幹涉重大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9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行車司機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行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爬車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執行煤礦安全生產方針,嚴格遵守安全法律、法規和有關的規章製度,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第2條  認真學習“三大規程”,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嚴格遵守勞動紀律。
    第3條  負責分管爬車機的日常檢查和維護,按規定對設備進行加油、換油。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彙報,保證檢修質量,嚴禁設備帶病運行。
    第4條  爬車機運轉中,應注意礦車的運行情況,如發現礦車落軌、卡車時,應立即停車處理。
    第5條  加強責任心,嚴防人身事故和各類機電事故的發生,出現事故,立即采取必要措施救護,並及時報告監區和調度室。
 第6條  積極參加安全技術培訓,努力學習業務知識,提高業務素質自我保安能力。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爬車機司機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調查現場的。
 第8條  未認真執行煤礦安全生產方針,嚴格遵守安全法律、法規和有關的規章製度的,爬車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9條  爬車機運轉中,沒有注意礦車的運行情況,發生礦車落軌、卡車等現象造成事故的,爬車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未及時發現爬車機隱患或未及時彙報爬車機隱患的,爬車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警告、經濟處罰。

 

 

 

 

 

 

第六章  安全生產管理製度
一 安全生產辦公會製度
 為加強對全礦安全工作的領導,及時傳達學習貫徹上級安全生產指示精神,落實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和部門業務保安製度,及時總結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布置下階段安全工作任務,依據《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製定本製度。
 一、會議周期
 安全辦公會議在每月30日(二月份最後一天)召開,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
 二、參加人員
 安全辦公會議由礦長主持召開,礦長因故不能參加時,應指定其它礦領導主持召開。安全辦公會由礦領導及生產職能科室負責人參加。特殊情況可有其它有關科室領導參加。
 三、會議準備
 每次會議前,與會人員要作好充分準備,認真彙報當月安全生產工作情況,抓住重點,講求實效,會後狠抓落實。安全科負責監督檢查落實情況。每次安全辦公會由調度室做好會議記錄並行成會議記要,存檔管理。
 四、會議內容
  1、學習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規定、指示、指令等。
 2、聽取安全科及有關部門關於執行煤礦《三大規程》、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情況彙報,研究分析存在的問題,製定解決問題的辦法,並落實到相關單位,責任到人,限期解決。
 3、對本月發生的事故進行分析,討論製定對事故責任者和嚴重違章人員的處理意見,吸取教訓,製訂防範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度發生。
 4、檢查上次安全辦公會議確定事項落實情況,對完成好的給予表揚或獎勵,對未按要求完成的,要查明原因,追究責任。
 5、研究重大安全措施或提案,決定重大安全獎罰事項。
 6、其他與安全生產有關事宜。
 五、責任追究
 1、安全辦公會議每月按時召開,對於無辜不參加會議的單位責任領導每次罰款100元。
 2、安全辦公會製定的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必須按要求落實兌現,對於不能按要求落實的單位每項罰款1000-2000元。
 3、安全辦公會決定的事故或其他處罰決定必須執行兌現,對於不執行的有關責任單位,罰款500-1000元。
 4、安全辦公會決定的各項事宜,相關單位必須認真組織落實,否則,對有關責任單位罰款1000-2000元。

二、安全生產獎懲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加強現場管理,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製度,促進安全生產管理正規化、製度化,創建安全生產長效機製,打造本質安全型礦井,實現安全生產,依據《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及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結合金源煤礦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礦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每旬組織一次安全大檢查,每月月底進行一次安全情況驗收考核評比。安委會不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特別檢查,隨機對井上、下生產場所進行突擊檢查。
 專職安檢員、安全信息員和下井帶班人員隨時進行現場檢查,對檢查出的隱患做好記錄。能現場整改的,責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須以書麵形式通知施工單位限期整改。
 第三條 安全生產獎罰。
 根據風險共擔和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單位進行獎罰。
 一、事故處罰:
 輕傷事故:
 (一)單位月度發生1人輕傷事故:
 1、罰當班帶工隊長300元/人;
 2、事故分監區主管分監區長200元;
 3、事故監區主要負責人100元,其他副監區長100元/人,副教導員、生產助理、技術員100元/人;
 4、罰事故監區1000元。
 (二)單位月度發生2人次輕傷事故:
 1、單位月度發生2人次輕傷事故:若事故發生在同分監區,按一人輕傷事故加倍處罰;若不發生在同分監區,則隻對監區及相關監區管理人員按一人輕傷事故加倍處罰。
 2、單位月度發生3人次及以上輕傷事故,按下述1人重傷事故處罰。
 重傷事故:
 (一)月度發生1人重傷事故:
 1、罰事故責任人(當班帶工隊長)1000元/人;
 2、罰重傷事故監區主要負責人及生產主要負責人800元/人、監區其他負責人600元/人、事故分監區正(副)分監區長800元/人;
 3、罰事故監區管教助理、生產助理、技術員500元/人;
 4、扣除事故監區當月全部獎金。
 (二)單位月度內發生2人次重傷事故,對監區相關人員按發生1人重傷事故加2倍處罰。
 (三)單位年度內發生3人次重傷事故,對監區相關人員按發生1人次重傷事故加3倍處罰。
 (四)全礦月度發生2人次重傷事故,罰安全科負責人、主任工程師、當班安檢員200元/人,其他安檢員100元/人。罰礦級直接分管領導300元/人。
 (五)全礦年度發生3人次及以上重傷事故或發生死亡事故另行處理。
 上述事故處罰涉及的服刑人員,視其情節依據監管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安全獎勵。
 第四條  礦實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
 第五條  礦每季度末和年度末分別進行安全生產工作總結,並兌現獎勵。
 1、全礦季度內杜絕重傷事故,實現安全生產,獎勵采、掘區隊各1000元,三、四、五監區各500元。以下季度以此累加獎勵。安全科參照采、掘區隊獎勵,其他生產科室參照三、四、五監區人均數獎勵。獎勵安委會1000元。
 2、全礦年度內實現安全生產,獎勵采、掘區隊各10000元,三、四、五監區各5000元。安全科參照采、掘區隊獎勵,其他生產科室參照三、四、五監區人均數獎勵。獎勵安委會5000元。

第二章 采 掘 生 產 管 理
 第六條  所有采掘工程開工前必須按照施工通知單經驗收合格,並傳達貫徹《施工作業規程》後方可開工。否則,罰責任單位1000元/次。
 第七條  采煤工作麵必須嚴格按《回采工作麵作業規程》進行操作。采煤工作麵特種支護、安全出口,發現不符合規定,罰責任單位500-1000元/項次。采煤工作麵支柱初撐力不夠,罰款300元/棵,3棵以上每棵罰1000元/棵。工作麵支護質量、材料規格、標準、乳化液的配比、泵站及管線、采煤機管理必須符合“規程”要求。發現不符合要求的,罰責任單位500元/項次,並限期整改。限期內不整改的,加罰500元。
 第八條  采掘工作麵循環作業圖表、爆破作業圖表、各種必備牌板必須齊全,每缺少一塊對區隊技術員及有關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九條  采掘工作麵作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敲幫問頂製度,嚴禁空頂作業,現場發現危岩活矸沒有處理進行作業的,罰帶工隊長或跟班班組長100元/人次。
 第十條  采煤工作麵支、回柱子不使用專用工具、回柱前不清理退路或不執行監護製度的,每發現一次,每人罰款50元或扣犯人有效分1分。
 第十一條  掘進巷道必須嚴格按《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作業,達到礦井質量標準化要求。每次檢查不合格項目,除責令整改外,罰責任單位200元/項次。隱蔽工程必須符合“規程”規定,發現不合格,罰責任單位1000元/項次。
 第十二條  掘進工作麵使用臨時支護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發現空頂作業,罰責任單位1000 元/次。
 第十三條  嚴格堅持“一工程、一規程”和開、停工報告製度。違反規定,罰責任單位500元/次。造成事故損失的,另行處理。
 第十四條  采、掘工作麵要杜絕冒頂事故發生。因管理不善或違反“規程”造成冒頂的,視情節輕重,罰責任單位500~1000元/次。造成其它後果的,另行處理。
 第十五條  采、掘進工作麵放炮,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違反規定,罰責任單位1000元/次、責任人200元/次。發現犯人放炮的罰責任隊長500元/次。
 第十六條  掘進工作麵必須堅持濕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噴霧、裝岩灑水等綜合防塵措施。發現不按綜合防塵措施施工的,罰款500元/項次。采煤機、掘進機必須使用好綜合防塵措施。否則,罰款500元/次。
 第十七條  其它特殊單項工程施工,嚴格按單項工程施工措施執行。違反規定的,罰責任單位500-1000元/次。責任人50-100元/次。

第三章  機 電 運 輸 管 理
 第十八條 井下機電設備必須完好,杜絕失爆。各種保護設施必須完好、齊全,工作正常,“保護”靈敏。設備不完好,罰款200元/台處。發現失爆,罰責任單位1000元/處。複查發現沒有整改的失爆,加倍處罰。                                                                    
 第十九條 機電設備三大保護(過流、漏電、接地)必須齊全、可靠,符合規定。堅持使用照明綜合保護。機電設備保護缺少或不合格,罰責任單位500 元/項次。電氣設備不準越級跳閘。否則,罰責任單位1000元/次。
 第二十條  必須按規定使用風電、瓦斯電閉鎖。沒有使用風電、瓦斯電閉鎖或閉鎖功能不起作用的,罰責任單位1000元。
 第二十一條  增加供電負荷必須按程序辦理、審批增容報告。否則,罰責任單位1000元/次。開關整定、配用電纜必須符合規定要求。否則,罰責任單位1000元。
 第二十二條  嚴格執行機電設備領用、下井製度。機電設備下井前必須到機電科辦理相關下井手續。否則,罰責任單位500元/次。
 第二十三條  機電設備使用單位要加強機電設備管理。私自拆卸其他設備配件或非正常損壞機電設備的,根據設備損壞程度和情節輕重,按照設備價格的50%—120%給予處罰。
 第二十四條  嚴格執行停、送電製度。各級變電所要認真執行停電工作票、操作票製度,生產場所認真執行停、送電掛牌製度。違反規定或私自停、送電的,罰責任單位500—1000元,罰責任人200-500元。造成事故的,另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井口房內嚴禁煙火,不準攜帶火種和違禁物品進入井口20米範圍內。嚴禁酒後下井。發現違規者,罰責任人200元/人次。
 第二十六條  所有應配備消防器材的場所,消防器材配備必須齊全,保持完好、不超期,在崗人員應會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罰責任單位100元/項。
 第二十七條  機房、硐室等要害場所,必須懸掛有關製度、圖紙、牌板,備有專用工具、設備、電纜,場所保持清潔。不符合要求的,罰款100元/項。
 第二十八條 嚴禁搭乘電瓶(機)車、爬皮帶、蹲溜子和蹬鉤頭行為,發現一人次罰款200元(服刑人員扣有效分2分)。罰責任單位500元。造成事故另行處理。乘坐平巷人行車必須在指定地點上下,必須在人行車停穩後上下,禁止在臨時地點上下人員,發現一次罰司(司機、跟車)、乘人員100元/人次(服刑人員扣有效分1分),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二十九條 斜巷運輸各種安全設施必須做到齊全、完好、可靠、靈敏並正常使用。每缺一處安全設施或安全設施不合格進行斜巷運輸的,罰責任單位500元。每發現一人次不正常使用安全設施罰當事人100 元。
 第三十條  斜巷跑車、物體墜落,根據影響時間和損失情況,一次罰責任單位200—1000元。造成嚴重後果的另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井口墜物,一次罰責任單位2000-5000元,罰責任隊長1000元。造成嚴重後果的,另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礦車運輸不準超長、超寬、超高、超掛,必須裝載牢固,使用標準銷、環,否則,發現一次罰責任人100元(服刑人員扣有效分1分)。
 第三十三條  井下上、上山運輸嚴禁使用不合格礦車,上、下山運輸時必須使用車尾和標準銷,否則,罰責任單位500元,罰責任人100元。
 第三十四條  損壞礦車要及時修複。井下出現批量不合格礦車,每個不合格礦車罰責任單位200元,罰井口責任單位500元。
 第三十五條  軌道鋪設必須符合標準要求,並堅持正常維護。電絞鋼絲繩應按規定使用,要安裝可靠的防磨損設施,否則,一次罰責任單位300元。鋼絲繩磨損、斷絲超過規定應立即更換,否則,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三十六條  副井提升,人、物嚴禁同層上、下。炸藥、雷管嚴禁同罐,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500元,責任人100 元。乘罐人數必須按照規定,嚴禁搶上搶下,發現一次罰責任人50 元。                                 
 第三十七條  井下膠帶運輸機必須保持完好,保護齊全、可靠並正常使用,每缺一項保護或不起作用的,罰責任單位 200元。皮帶跑偏嚴重、局部磨擦嚴重、撕皮帶每次每項罰責任單位1000元。造成事故的另行處理。

第四章  “一通三防”管理
 第三十八條  通防設施(包括通風構築物、風筒、防塵注漿管路、抽放管路、安全監測的儀器、儀表等)的安裝必須及時、齊全,符合要求,每一項達不到要求或影響生產的,罰責任單位100元。
 第三十九條  通防設施按通防管理部門劃分的區域進行管理。凡損壞“一通三防”設施(包括通風構築物、風筒、防塵注漿管路、抽放管路、安全監測的儀器、儀表等)的,根據其性質和損壞程度,每次罰責任單位100-1000元,責任人100元;通風設施損壞後不及時修複或更換的,罰責任單位50-500元。故意破壞通防設施的要加重處罰。
 第四十條  嚴格通防設施的管理,確保通風係統穩定,凡因管理不善造成通風係統紊亂的,罰責任單位100-500元。造成事故的另行處理。確保風筒距掘進迎頭距離不超過規定,否則,一次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四十一條  局部通風機必須設專人管理。凡查出風機無專人管理、無風機標示牌的,每次每項罰責任單位200元/項次。
 第四十二條  主通風機、局部通風機無計劃、無措施停風按每分鍾200元罰責任單位。局部通風機不明原因停風10分鍾以上,必須向調度室彙報,否則,一經查實,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四十三條  未經許可在采煤工作麵進、回風巷設置擋風簾或集中放置物料,遮擋巷道通風斷麵1/3以上的,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四十四條  瓦斯檢測儀器、儀表必須及時上交,凡丟失或故意損壞的,按照儀器的實際購買價格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四十五條  嚴格落實綜合防塵措施,采、掘工作麵必須落實各項綜合防塵措施,出現一次一項不按規定防塵的,罰責任單位300元;掘進工作麵以及為其服務的巷道必須定期衝塵,積塵厚度、長度不得超過規定,否則,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四十六條  隔爆設施安裝的地點、數量、安裝的質量要符合有關規定,否則,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四十七條  認真落實瓦斯管理的各項措施,必須配備專職瓦斯檢查人員,堅持瓦斯檢查製度。發現違反有關瓦斯管理規定或瓦斯超限作業的,一次罰責任單位1000元。
 第四十八條  瓦斯檢查人員必須到規定地點測量、檢查瓦斯情況,並按標準如實填寫瓦斯記錄牌板和手冊,發現空班、漏檢或偽造瓦斯數據者,一次罰責任隊長300元,罰責任單位500元。發現瓦斯異常或積聚,必須立即采取措施並向有關部門彙報,否則,每次罰責任單位或責任隊長500元。
 第四十九條  井下安全監測設備的數量、設置、安裝地點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相關管理規定,安裝時間必須及時,不得影響生產。否則,罰責任單位300元。
 第五十條  拆除、停電檢修或改變與監測設備相關的電器設備時,必須與通防科或通防監區聯係,製定相應安全措施後再進行,否則,罰責任單位300元。
 第五十一條  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具有風電閉鎖及故障閉鎖功能,當與閉鎖控製有關的設備工作正常穩定運行後自動解鎖,沒有故障閉鎖功能或閉鎖不起作用的,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五十二條  井下或井口附近確需從事電焊、氣焊、氣割等工作時,應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製定可靠的安全措施,並提前通知通防監區安排專職瓦檢員檢查。否則,罰責任單位300 元。采、掘施工現場必須杜絕任何可能產生火源的行為,否則,發現一次罰單位1000元,罰當事人100 元。
第五章  爆破器材管理
 第五十三條  嚴格執行井下火藥庫各項管理製度。堅持火藥領、退製度,嚴格按需用量領用和發放炸藥、雷管,做到帳物相符。嚴格按規定存放炸藥、雷管。否則,罰責任人500 元/次。
 第五十四條  嚴格按火藥押運製度運送火藥,保證迅速、安全運到存放地點。發現火藥無專職押運員押送,罰單位1000元/次、責任人500元/次。監區無隊長押送炸藥,罰單位1000元/次;
 第五十五條  嚴格做好雷管編號管理工作。各掘進頭或采煤工作麵領用雷管嚴格按編號登記。丟失雷管一發或炸藥一卷,罰責任人1000元。造成後果的,另行處理。
 第五十六條  作業現場的火藥、雷管必須分裝分放,遠離電器設備,專人管理,帳目清楚。違反相關“爆炸材料管理規定”的,罰款500 元/項。
 第五十七條  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放炮。發現犯人或其他違章放炮的,罰單位1000元/次、放炮員500元/次。

第六章  教育培訓管理
 第五十八條  所有生產崗位的在崗人員,必須經過有關資質部門的安全培訓和對施工作業規程的學習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參考率、考試合格率應達到100%。否則,罰責任單位500 元。
 第五十九條  所有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發現無證上崗,罰責任單位500 元/人次、責任人50-100 元/人次。不持證上崗的,罰50元/人次。
 第六十條  各生產監區堅持每周定期開展安全活動製度。開好班前班後會,並做好記錄。安全活動少一次,罰款500 元。記錄不齊全的,罰款200元。
 第六十一條  所有輪崗、轉崗人員,必須經過相應資質部門的業務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否則,罰責任單位500元/人次。
 第六十二條  安全教育培訓職能部門沒有按規定組織相關培訓的,罰責任職能單位1000元。

第七章  其    它
 第六十三條 所有崗位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嚴禁空崗、脫崗、提前離崗。帶工隊長要堅持與犯人同上同下,嚴禁脫管失控。對於空崗、脫崗、提前離崗人員,一經查到,隊長每次罰款500元,犯人每次罰有效1-2分;生產場所帶工隊長沒有按時到崗或脫管失控的,一經查到,每次罰款1000元。
 第六十四條  井下各生產場所必須做到文明生產(包括巷道無積水、無淤泥、無管線脫掛、無材料亂堆放等)。參照文明生產標準,發現不合格,罰款200元/項。
    第六十五條  發現各類“三違”人員,按照情節輕重罰責任單位50-500元/人次。犯人罰有效分1-2分/人次。造成事故的,另行處理。
 第六十六條  各生產職能科(室)及監區,必須依照本單位崗位責任製和業務職責範圍,按時、保質、保量完成任務。否則,將按其工作對安全生產造成的影響程度或損失,罰責任單位1000-3000元、責任領導200-500元。
 第六十七條  安全辦公會、隱患排查會、通防例會等所安排的工作,有關單位必須按時落實。否則,罰責任單位2000元/次,罰責任領導500元/次。因工作延誤造成事故的,從重處罰。
 第六十八條  各種安全隱患必須及時處理,否則,每次每條罰款500元,按限定時間延期一天加罰200元。上級安全生產監察部門在檢查中查出的問題,每條罰責任單位200-500元,對能解決而未及時解決的,每條罰責任單位1000元/條。
 第六十九條  發現有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使用的礦用產品,罰責任單位2000元、使用單位100-1000元。
 第七十條  各單位必須認真落實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及崗位責任製。對不能落實或違背相關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及崗位責任製的,視其情節輕重,罰責任單位1000-2000元、責任領導200-500元。各職能部門要嚴格按照本製度認真進行監督、考核,認真履行職責,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單位或個人進行處罰。否則,罰相關職能科室300元/次。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本製度的考核、落實由企管辦、安全科或調度室依據現場檢查記錄及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七十二條  所有單位均有權依據本製度對有關責任或不作為的單位(個人)提出處罰意見,開據處罰通知單,加蓋安委會公章即可送交相關單位執行。處罰通知單要一式四份,一份處罰單位存檔,一份被處罰單位,一份送安全科被查,一份送執行單位。對開拓工區的處罰,依照本製度執行。
 第七十三條  對服刑人員的處罰,直接處罰其所在單位,由責任單位再落實到個人。
 第七十四條  本製度涉及對服刑人員的獎懲,可參照《罪犯改造獎懲百分考核細則》等規定執行。
 第七十五條  本製度的獎勵資金來源於礦井安全生產專項獎金;所有罰款的使用由礦安全生產委員會決定。
 第七十六條  本製度涉及相同違規或其他相關規定相同項目處罰的,可按最高一項標準執行,不同的違規處罰可以累加執行。
 第七十七條  本製度與《一通三防獎罰製度》、《金源煤礦機電設備管理工作獎懲辦法》和《金源煤礦斜巷軌道運輸管理規定》一並執行。與其它有關製度相矛盾的 ,原則上應以本製度為準。專項治理(管理)文件(製度)可不受本製度限製。解釋權屬礦安委會。
 第七十八條  本製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三、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製度
 為了更好地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及時的排查治理事故隱患、落實防範措施和安全生產責任製,依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事故的特別規定》、《煤礦重大安全隱患認定辦法(試行)》、《山東省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追究規定》、《山東省煤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和煤礦安全生產責任製,製定本辦法。
 一、井下生產監區每周由監區長負責組織排查本監區生產場所的安全生產隱患。根據隱患的不同性質,分別製定針對性的整改措施和意見,並將責任落實到和個人,明確整改時間和整改人員。隱患排查及整改落實考核由監區生產副監區長負責,並做好記錄。對監區整改不了的隱患必須及時彙報有關業務科室及分管礦領導協調解決。
 二、生產科室要定期組織本科工程技術人員排查本科室業務範圍內的安全隱患情況,並製定整改意見,落實整改單位和人員,並負責檢查考核落實情況,做好記錄,重大隱患及時彙報分管領導協調解決。
 三、安全科要定期組織本科專業安監人員分析排查全礦生產場所安全生產狀況和安全隱患。對排查出的隱患,根據隱患種類和嚴重程度及時通知相關單位進行限期整改,並隨時監督檢查整改情況,落實整改措施。對於重大隱患要及時彙報礦領導協調解決,並做好記錄。
 四、礦每月21日由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礦長、副礦長、副總工程師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和有關工程技術人員參加的安全隱患排查會,對全礦生產係統安全隱患進行排查,並根據安全隱患分級、分類標準分別確定等級和類別。對於重大隱患,要組織製定整改措施,落實到單位和人員限期整改,安全科做好記錄,並按規定程序報上級煤礦安全生產管理部門。
 五、礦長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麵負責,並做到項目、資金、措施、時間和責任五落實。各科室科長和監區長具體負責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
 六、事故隱患可按嚴重程度、解決難易、工程量大小分為三級:
 A級:危害嚴重,有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治理難度和工程量大,或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煤炭管理部門協調解決的重大事故隱患。
 B級:危害比較嚴重,有可能導致人身傷亡或者較大經濟損失,治理難度及工程量較大,需由煤礦限期解決的隱患。
 C級:危害較輕,治理難度和工程量較小,煤礦區(隊)、業務部門能夠解決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A級事故隱患):
 按照《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事故的特別規定》、《煤礦重大安全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符合其中條件之一的即為重大事故隱患(A級事故隱患)。
 B、C級事故隱患 
 (1)不能實現分區通風或采用不合理的串聯通風、擴散通風、采空區通風、角聯通風。
 (2)礦井、采區、采掘工作麵、硐室風量不足或礦井各地點風速不符合規定。
 ((5)采掘工作麵及其它地點瓦斯濃度經常處於臨界值;采煤工作麵、掘進工作麵瓦斯絕對湧出量分別大於5立方米/分和3立方米/分。
 (6)(7)井下巷道有厚度超過2mm,連續長度超過5m的煤塵堆積。
 (8)厚煤層開采礦井,沒有按規定建立健全防滅火係統和裝備。
 (9)采後不按時封閉;違反規定啟封火區。
 (10)煤礦瓦斯檢測議、瓦斯監測斷電裝置、風表等安全裝置配備不足;未按規定進行計量檢定和標準;誤差超過有關規定。
 (11)放炮不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製度。
 (12)冬、夏季“三防”重點工程不落實。
 (14)在煤層頂板導水裂隙帶範圍內分布有含水性中等及其以上的含水層(組)下回采;在煤層底板以下賦存高水壓岩溶或裂隙含水層(組)上回采。
 (16)礦井、采區排水能力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采掘工作麵排水係統不健全或排水能力不夠。
 (17)采煤工作麵過落差大於采高的斷層以及工作麵傾角大於15度或礦山壓力顯現劇烈等地質構造複雜區。
 (18)采煤工作麵過廢棄巷道,掘進工作麵透廢棄巷道或采空區。
 (19)煤巷錨網支護大斷麵硐室、交叉點出現顯著離層。
 (20)軌道運輸巷及車場安全間隙不符合要求。
 (21)斜巷防跑車及跑車防護裝置不齊全。
 (22)井筒發生破壞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理。
 (23)礦井消防係統不完善,消防水源不足;坑木場、風機房、絞車房、井上(下)變電所、炸藥庫、油脂庫等重點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不符合有關規定。
 (25)電纜老化、絕緣程度降低,電纜材質、規格不符合要求的。
 (26)井下電器設備防爆性能和選型不符合規定。井下電器設備失爆。
 (27)礦井主要提升機、主要通風機、主要變電設備等帶病運轉。
 (28)提升機、罐籠、斜巷乘人裝置及各種安全保護裝置、信號係統、鋼絲繩不定期檢修、檢測和試驗。
 (29)違反規定,變壓器中性點接地供電。
 (30)礦有關行政、技術負責人不履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規定的職責。
 (31)煤礦礦長、特種作業人員和入井人員設有按規定培訓,不能做到持證上崗。
 七、安全科負責隱患排查與治理工作的資料收集、整理、上報、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並建立事故隱患管理台帳,便存檔備查。
 八、各相關業務科室應建立事故隱患管理台帳,以便存檔備查。

四、安全生產舉報製度
 第一條  為增強全體生產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的參與意識,加大安全生產監督力度,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生產隱患,及時發現和製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有效預防事故發生,保障安全生產,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等七部委《關於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煤礦[2006]116號)文件和《煤礦安全規程》等法規、文件,結合本礦實際情況,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井上、下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安全生產隱患和“三違”行為,均可向金源礦安全生產委員會或安全科舉報。
 第三條  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建立安全舉報登記、處理、反饋、督查和報告製度。依照本辦法對舉報安全生產隱患和生產違章行為的人給予獎勵。
 第四條  安全舉報的範圍
 1、無作業規程或施工措施、安全設施不完善、現場隱患不排除等安排作業的違章指揮行為;
 2、瓦斯超限、風量不足、帶電作業、安全設施不正常使用等違反操作規程的違章作業行為;
 3、班中脫崗、睡崗等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4、生產場所、機電設備、設施不符合安全條件;
 5、破壞通防設施、安全設施、機電設備等惡劣行為;
 6、其他可能造成事故的安全隱患或生產違法行為。
 第五條  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接到舉報後,應認真進行確認,並根據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劃分,確定調查處理部門。
 第六條  提倡單位或個人實名舉報,杜絕誣告和陷害。舉報以電話、信件等形式進行。
 第七條  安全生產委員會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或嚴重“三違”行為舉報經核查屬實的,給與50-200元獎勵;對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做出突出貢獻的,安全生產委員會專題研究,按程序上報,給予特別獎勵。
 第七條  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舉報單位或個人要求保密的,受理單位和個人應為其保密。有關單位或個人對舉報人打擊報複的,礦安委會給以嚴肅處理。
 第八條  舉報電話:605  8258080  8627527

五、微山金源煤礦通防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先抽後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十二字方針,提升礦井“一通三防”技術、裝備和管理水平,確保通風係統的穩定和通防設施的正常使用,防止煤炭自燃發火、瓦斯及煤塵事故的發生,根據有關法規、條例、規程的要求,結合我礦存在瓦斯異常區域的實際情況,經礦安全生產委員會研究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生產科室、基層單位要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製定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切實做好責任區域內的通防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目標
    第三條  建立健全“一通三防”技術管理責任體係,完善“一通三防”管理機構,配齊相應工作人員。
    第四條  按計劃及時完成"一通三防"安技措投資項目,完善通防設施及裝備,並堅持正常使用。
    第五條  積極開展爭創“通風安全示範礦井”活動,礦井本年度內杜絕通防責任事故。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為切實加強對通防管理工作的領導,成立以礦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礦井通防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礦主要負責人
     成   員:其他礦領導
    礦井通防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通防科。
    主   任:通防科主要負責人
    成   員:各生產科室負責人、技術骨幹、通防科人員
 第七條  礦通防管理領導小組負責領導、督察全礦的通防工作,協調各部門間的關係,對重大通防問題作出決策,對各部門的通防工作進行考核和獎懲;礦井通防工作管理辦公室負責礦井通防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並將檢查情況按時反饋礦井通防工作管理領導小組。
第四章 職責劃分
 第八條  礦主要負責人對“一通三防”工作全麵負責,定期組織有關部門檢查“一通三防”工作開展情況,分析存在的問題,並及時組織采取措施,解決“一通三防”工作所需人力、物力和資金,保證“一通三防”工作正常開展;礦總工程師直接負責“一通三防”技術工作,負責組織編製、審批“一通三防”工作規劃、計劃;礦行政副職對所分管的業務中有關“一通三防”的工作負責;生產礦長對采掘等生產過程中出現的“一通三防”問題和事故隱患的處理負責;機電礦長對保證機械電氣設備正常運轉、礦井主扇正常供風和不出現機電設備失爆負責;安全礦長,對各生產部門所承擔的“一通三防”工作執行情況組織檢查和監督。
 第九條  通防科負責礦井“一通三防”技術管理工作及“一通三防”新材料、新技術的推廣應用。生產技術科要嚴把采掘工程設計關,在編製、審查采區、一翼設計和生產接續作業計劃時,要考慮合理的通風係統,防止不合理通風現象發生;要在采區設計及工作麵設計中充分考慮注漿、防火、抽放、防塵係統和隔爆設施;機電科負責全礦機電設備管理工作,要強化電氣設備管理,杜絕失爆現象發生。
 第十條  通防監區負責礦井通防設施的施工,通防工作管理辦公室組織驗收,井下通防設施的管理變更情況由通防工作管理辦公室組織辦理交接。通防監區應對風門、密閉、風筒、管線等通防設施進行編號掛牌建立管理維護檔案並負責通風安全儀器儀表和自救器的發放、校驗管理工作。所購進通風安全儀器儀表及通防設備必須經器材庫、通防科及使用單位驗收後,由通防科備案方可投入使用;否則嚴禁領用。
 第十一條  采煤監區具體負責采煤工作麵和上下順槽(含聯絡巷)內所有通防設施的使用與保護及責任區內灑水降塵工作;掘進監區具體負責掘進及使用巷道所有通防設施的使用與保護及責任區內所有巷道、硐室的灑水降塵等工作;運搬監區負責所有分管皮帶巷或其他分管區域通防設施的使用與保護及采區內皮帶巷道的灑水降塵工作;機電監區負責機電硐室安設區域內所有通防設施的使用與保護及責任區內的灑水降塵工作;開拓工區負責所施工巷道及其他分管區域(上下井口)50米範圍內的通防設施的使用與日常管理;通防監區負責井下(除開拓工區施工巷道外)所有通防設施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堅持“誰使用、誰監護、誰負責”的原則,各單位要保證區劃內的通防設施完好及正常使用,嚴禁隨意改變通防設施位置及狀態,由於人為原因造成通防設施損壞或丟失的,由責任單位負責賠償,造成事故的由責任單位負責。
 第十三條  使用單位負責通防設施正常使用和保護,通防監區負責正常損耗後的維修,非正常損壞及丟失的,由礦通防管理辦公室按有關要求對使用單位行使處罰,通防監區及時補齊。
 第十四條  監測監控中心負責礦井安全監測監控係統的管理與維護、煤炭自燃發火的預測預報、采掘工作麵瓦斯超限預警斷電彙報工作。
    第十五條  井下所有作業單位及作業人員都有按要求使用並保持通防設施完好的義務,發現損壞和缺失要及時向礦通防管理辦公室彙報。
第五章 獎  懲
 (一)獎勵
 第十六條  全礦每月通防無事故,獎礦井通防工作管理領導小組及辦公室成員人均200元,生產監區負責人人均100元,通防管理辦公室1000元;全年通防無事故,獎礦井通防工作管理領導小組及辦公室成員人均2000元,生產監區負責人人均1000元。
 第十七條  根據礦井通防工作管理領導小組的檢查記錄,每季對各單位的通防管理情況進行評比,對前二名的單位獎勵1000元;其它相關科室、基層單位在保證通風設計、設施管理和使用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的前提下,獎500元。
    第十八條  通防科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組織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和礦井反風演習工作,經上級主管部門認可後,每項工作獎3000元。
    第十九條  根據礦生產安排,需要對停風巷道排放瓦斯恢複通風的,每安全恢複一處,獎勵施工單位1000元;按計劃對主井風硐每完成一次清理工作,獎勵施工單位1000元。
    第二十條  為有效防治采空區自然發火事故的發生,采煤工作麵推采結束後要及時對停采線封閉充填,安全封閉一麵獎施工單位1000元。
 第二十一條  全礦通防工作以瓦斯異常區域的治理為重點和難點,加大人力、物力的投入和管理力度,當月不出現瓦斯事故的,獎相關部門各1000元。
 第二十二條  年內未發生煤炭自燃發火事故,獎勵相關部門各3000元。
 第二十三條  發現作業地點瓦斯濃度超限,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瓦斯威脅的,獎勵相關單位1000元。
 第二十四條  在通防管理方麵做出其他突出成績的,通防領導小組認為需要進行獎勵的,由生產辦公會研究給予適當獎勵。
   (二)處罰
 第二十五條  通風管理
 1、主要扇風機要定期檢查,保證正常連續運轉,每發生一次無計劃停風,罰責任單位10000元,造成事故,追究當事人責任。
 2、礦井檢修需要更換主要通風機時,相關部門必須編寫安全技術措施,按章組織操作,無措施罰責任單位5000元,造成事故並追究當事人責任。
 3、采煤工作麵上下端頭必須保證有足夠的通風斷麵和供風量。配風不足,罰責任單位2000元;通風斷麵不夠,罰責任單位1000元;其它原因追究當事人責任。
 4、巷道貫通必須預先編製專門調整通風係統、防止瓦斯積聚的措施,無措施罰責任單位2000元,不按章貫通造成事故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二十六條 風門管理
 1、嚴禁用礦車或其它物料撞擊風門,人為原因撞壞風門的,罰責任單位1000~5000元。
 2、在風門處存留車輛(風門前後5米)罰責任單位1000元;同時敞開兩道風門,造成風流短路的,罰責任單位5000元。
 3、運輸大型設備難以通過風門時,需及時通知通防監區,由通防監區安排處理。若私自處理,損壞風門的,罰責任單位2000元。
 4、通防監區負責安裝維護風門,井下所有風門要設鋼絲繩閉鎖,影響礦井通風係統和采麵正常通風的主要風門要設監控傳感器。凡砌築的密閉、風門不合格的,罰責任單位1000元;不設置傳感器的,罰責任單位500元;發現風門破壞應立即維修,維修不及時的,罰責任單位1000元。
 5、對故意破壞風門監測傳感器及線路者,給予原價兩倍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局部通風管理
 1、開工的掘進頭由通防監區將風筒連接、吊掛好,移交給施工單位管理。風筒接頭未壓邊、不設彎頭,風筒吊掛不平直或破口較多不及時修補的,罰責任單位100元。
 2、計劃停風地點,需編製排放瓦斯恢複通風措施,停風時設置柵欄、揭示警標;停風超過24h的必須及時封閉。否則,罰通責任單位200~500元。
 3、掘進監區負責局扇的安裝、檢修、維修和撤除,並安設局扇管理牌板,不設管理牌板,罰責任單位100元。
 4、局扇司機在現場交接班,並在管理牌板中注明交接班司機,否則罰單位50元。
 5、掘進巷道內的風筒、防塵管路、檢測傳感器,嚴禁隨意破壞,否則給予原價兩倍的罰款。
 6、風筒必須用麻繩吊掛,否則罰責任單位100元。
 7、計劃停風地點必須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彙報調度室,禁止人員進入,否則罰單位200元。掘進工作麵嚴禁無計劃停風,否則罰責任單位1000元。
 第二十八條  瓦斯管理
 1、通防監區每月按瓦斯設點計劃製定瓦斯巡回檢查路線圖表,規定檢查時間,落實“瓦斯巡回檢查”製度,采掘工作麵每班檢查不少於三次,每兩次間隔時間不能小於2h,不得大於3h。對於弄虛作假、空班漏檢的瓦檢員給予200元的罰款。
 2、采掘工作麵瓦斯傳感器由監控中心負責安裝、調校、維護,使用單位負責使用和管理。不按時安裝罰責任單位200~500元。吊掛位置不符合要求,罰使用單位100元;使用單位損壞傳感器按原價兩倍賠償。
 3、通防監區負責各種通風安全儀器儀表維修標校,監控中心負責井下使用的各種監測傳感器的標校,並認真記錄,不按時進行標校每次罰責任單位200元,井下使用不合格的儀器儀表,罰責任單位1000元。
 4、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煤礦管理人員及作業人員下井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檢儀,對不攜帶或不使用的人員罰款100元。
 5、掘進監區要嚴格落實“一炮三檢”製度, “一炮三檢”記錄本在施工現場交接使用,一麵一月一本。 “一炮三檢”記錄交通防監區保存。施工地點沒有“一炮三檢”記錄本或記錄不符合要求的,罰責任單位200元,不按時交記錄本或無故損壞記錄本,罰責任單位100元。
 6、掘進監區、開拓工區要按要求進行煤巷及半煤岩巷的超前瓦斯排放孔的施工,未按要求施工罰責任單位500至1000元。
 7、排放瓦斯嚴格按礦總工程師批準的措施進行,無措施罰責任單位2000元。
 8、掘進過程中,預計揭露煤層、斷層時,施工單位必須彙報通防科並製定瓦斯防治措施,否則罰責任單位1000元。
 9、采煤工作麵未按要求施工黃泥牆或回料時損壞擋風障的,罰責任單位200元。
 10、采煤監區負責工作麵抽排風機的安裝、使用、維護、回撤,監控中心負責監測電纜及監測傳感器的安裝、維護;通防監區負責抽排風機風筒的連接、吊掛與維護。因抽排風機故障造成瓦斯積聚的,罰責任責任單位1000元。
 11、通防監區負責瓦斯抽放係統的管理,保證該係統正常運轉,否則罰責任單位1000元。
 第二十九條  防塵管理
 1、采煤工作麵上下順槽、進回風聯絡巷各轉載點噴頭、順槽淨化水幕、隔爆水槽損壞或不按時灑水降塵造成煤塵積聚的,罰責任單位100元。
 2、掘進巷道各轉載點噴頭、順槽淨化水幕、隔爆水槽損壞或不灑水降塵造成煤(岩)塵積聚的,罰責任單位100元。
 3、掘進工作麵必須堅持正常使用短臂注水、水炮泥、遠程噴霧,否則罰責任單位100元。
 4、掘進岩巷噴漿時必須使用水射流除塵風機,回風側安裝一道水幕,並正常使用,否則罰責任單位100元。
 5、嚴禁破壞皮帶運輸大巷隔爆水槽、淨化水幕和轉載點噴霧,否則罰責任單位100元。
 6、-560軌道石門、皮帶石門、皮帶上山不按時灑水降塵的,罰責任單位100元。
 7、裝載硐室的防塵設施損壞或不堅持每班灑水降塵的,罰責任單位200元。
 8、防塵管路的安裝和維修必須符合規程要求,否則罰責任單位500元。
 9、采煤工作麵必須及時進行煤層注水工作,否則罰責任單位1000元。
 第三十條  防火管理
 1、采煤工作麵注漿係統必須按設計要求按期安裝,否則罰責任單位200元。
 2、永久密閉前必須設觀測孔、說明牌和檢查牌,通防監區要對密閉前每周進行防火檢測,監控中心要按時取氣樣化驗分析,並將分析結果報通防科。不按時檢測、取樣分析和上報,罰責任單位200元。
 3、采空區要嚴格按照要求及時注漿,未按時注漿罰責任單位500元;發現管路漏漿,不及時處理,罰責任單位100元。
 4、通防監區要在采煤工作麵停采線要在采麵停采一個半月內完成永久性封閉,密閉要符合質量要求,否則罰責任單位1000元。
 5、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須製訂安全措施,否則罰責任單位200元。
 6、礦井必須在井上、下設置消防材料庫,消防材料庫儲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種和數量應符合有關規定,並定期檢查和更換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否則罰責任單位200元。
         7、采煤工作麵必須有綜合防滅火措施。對采空區、冒落孔洞等空隙采用預防性灌漿或注充填材料等措施,未落實措施罰責任單位200元。
        8、采煤監區必須按要求砌築黃泥牆和使用阻化劑,未按規定使用的,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三十一條  監測監控係統管理
 1、所有人員不得隨意破壞監測電纜及監控設備,擅自改變監控傳感器位置和調整傳感器及斷電儀的設置,否則罰責任單位500元。
 2、監測中心室值班人員必須認真觀察瓦斯濃度變化情況,對超限報警及係統故障報警,必須及時彙報調度值班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並做好記錄;監測日報表、月報表、季報表和束管分析日報表必須及時打印,按時報送礦長、技術負責人及通防科,否則罰責任單位200元。
 3、安設瓦斯監控裝置的采掘工作麵及其它作業地點,監測監控中心要及時布線、安裝傳感器、固定斷電儀,安裝完畢後,對瓦斯監控裝置進行功能驗收和斷電實驗;井下各地點安全監測裝備的數量、設置、安裝地點必須符合《規程》要求,否則罰責任單位500元。
 4、有關單位拆除或改變與安全監控關聯的電氣設備的電源線及控製線必須與監測監控中心聯係,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相關的電氣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須報告調度室,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否則罰責任單位500元。
 5、監測人員要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當安全監控設備出現故障時,必須彙報調度室值班人員,及時查明原因進行處理,並認真填寫故障登記表,否則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三十二條  通防其他方麵的管理
 1、為加強對“一通三防”工作監督檢查,礦總工程師每月負責召開一次“一通三防”例會,各生產科室、各監區生產負責人必須按時參加,對無故不參加的罰責任單位100元。
 2、通防科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全礦的“一通三防”工作,每月組織檢查一次,及時彙總檢查存在的問題,送有關領導和單位,未組織檢查罰責任單位100元。
 3、各生產單位由於管理不善,造成責任區內通防設施損壞頻繁或故意上報虛假報表數據,遺留安全生產隱患的,取消本單位及單位負責人的當月該項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礦通防管理領導小組。
    第三十四條  未盡事宜,按礦有關規定執行。
 
 六、金源煤礦機電設備管理工作獎懲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機電設備管理工作,強化各級機電設備管理人員的責任,確保實現機電設備的安全、可靠、正常運行,根據有關法規、規程規定,經礦安全生產委員會研究,特製定《金源煤礦機電設備管理工作獎懲辦法》,各監區、科室以及開拓工區必須認真嚴格貫徹執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安全規程》、《魯西監察分局轄區煤礦斜巷軌道運輸管理規定》、《礦井機電、提升運輸設備管理實施細則》、《監獄煤礦安全手冊》、《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煤礦質量標準化標準及檢查考核辦法》、《微山金源煤礦安全生產製度彙編》等的相關條文,經礦安全生產委員會研究,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金源煤礦所屬各科室、各監區、開拓工區及外部協作單位在本礦從事機電運輸工作的,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為加強對本辦法的實施,礦成立以監區主要負責人為主任,礦長為副主任,其他礦領導和生產職能科室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機電設備管理工作委員會。
    機電設備管理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具體考核、管理工作由辦公室負責。辦公室設在機電科,機電科主要負責人為辦公室主任,辦公室成員由生產科室其他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機電科全體人員組成。
    第四條  金源煤礦所屬各監區、開拓工區等有關單位必須成立以主要負責人為組長,其他分管負責人、生產助理、技術員、機電設備管理員為成員的機電設備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並報機電科備案。
    另外,各監區、工區必須設置一名專職機電設備管理員,其它相關單位必須設置一名兼職機電設備管理員,並報機電科備案。
    第五條  礦機電設備管理工作委員會每月月底定期召開一次會議,分析本月機電設備管理工作情況,安排下月的工作打算。
    各有關單位的機電設備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也要定期召開會議,分析本單位的機電設備管理情況,並準備礦機電設備管理工作委員會定期會議的彙報材料。機電科必須派員參加會議。
 第六條  機電科組織每月進行一次全礦機電設備大檢查,並對各單位進行不定期的、突擊性的抽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和處罰通知書。
                 第二章 設備基礎管理
 第七條  機電管理職能科室必須備有礦井井上、下配電係統圖、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電力輻射圖、井下運輸係統圖、排水係統圖等圖紙,並及時更新(最少每月更新一次),做到能反映實際情況。每缺少一種圖紙或者不及時更新、未能反映實際情況的處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八條  機電科要建立健全所有設備檔案和大型固定設備單機檔案,資料要詳實齊全。所有設備管理人員應切實負責,必須對所管理範圍內的設備做到數量清、位置準、狀態明。機電設備使用單位必須將所有設備繪製成表(內容包括:設備名稱、狀態、型號、位置、數量;五小電器名稱、狀態、型號、位置、數量;使用電纜型號及長度)、本單位的由微機繪製的供電(配電)係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過流、斷路整定計算書當月25日前報機電科。檔案不齊全詳實者、分管範圍內的設備沒有做到數量清、位置準、狀態明者發現一次(處)罰責任單位100元;不按要求上報、遲報或不報,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九條  抓好機電設備檢修工作,嚴格執行檢修計劃,確保檢修質量。必須堅持班檢修、日檢修、月檢修製度。檢修實行保修製,日檢修保修期24小時,月檢修保修期一個月,半年、全年檢修保修六個月。達不到要求的視情況罰責任單位100~500元。
 第十條  各生產單位要在每月25日前上報本單位月度檢修計劃和材料計劃,機電科根據實際情況每月下達設備檢修計劃及機電安裝計劃,檢修單位要按時保質保量完成當月檢修內容,不按計劃檢修或者按計劃檢修的設備在現場使用過程中又發生故障影響安全生產的,根據損失大小罰責任單位500~5000元 ;安裝單位應根據計劃按期保質保量完成安裝任務,確保礦井生產正常運行,超期或安裝質量不過關影響礦井生產的,根據實際情況罰責任單位500~5000元。
 第十一條  機電科設備管理人員在驗收新進設備時,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和機電科上報材料計劃中的型號、實際數量、產地進行驗收。嚴把質量關,確保合格設備入庫。對於不合格和不符合計劃數量的設備,倉庫應盡快聯係相應人員調換,不能入庫,否則每次處罰責任單位100元。新進設備必須具備相關資料,缺少任何一項不得入庫、使用,否則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十二條  技術革新或技術發明須經有關部門驗收和許可才能在本礦付諸於實際應用。未經有關部門的驗收和許可而應用者處罰責任單位300元,造成嚴重後果的另行處理。
 第十三條  必須做好井下機電設備的管理、防護工作:
 1、設備實行包機製。各單位嚴格落實機電設備包機製,責任到人,做到“三證、三牌”(防爆合格證、入井證、完好證、責任牌、標誌牌、完好牌)齊全、準確,並懸掛明顯,有一台不合格處罰責任單位50元。各類開關上接線室內“危險”警示牌不得缺失,有一台缺失處罰責任單位50元。五小電器必須懸掛標誌牌、完好牌,有一件次缺少的處罰責任單位50元。
 2、設備、小型電器不得鏽蝕,脫漆鏽蝕的應及時除鏽補漆,並應刷設備原色漆,銘牌、編號、安全標誌要清晰、明顯,有一台件不合格扣罰50元。
 3、各單位應對所轄在用和備用機電設備加強看護,確保完好正常,凡因看護不嚴或管理不善造成零部件丟失或損壞,視情扣罰100~1000元,情節嚴重的另行處理。
 4、備用機電設備必須保持完好狀態,嚴禁拆其零部件挪作它用,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100 元。 新領取的設備嚴禁拆其零部件挪作它用 ,發現一次按設備原價的120%進行處罰。
 5、在各迎頭、工作麵,必須做好放炮前機電設備防護工作,設備應上架而沒上架或被煤矸石雜物堆埋擠壓或不清潔的,每台罰責任單位50元。井下噴漿時做到噴前設備、小型電器、電纜保護好,噴後及時清理,噴漿機用後及時衝洗。有一項做不到處罰責任單位50元。
 6、使用單位在領取機電設備前必須及時報機電科同意後,方可借領。所有機電設備在下井前必須有機電科設備管理員登記、注冊、編號方可下井,使用單位不得私自領取下井,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100元。
 7、加強設備編號分類管理工作,設備入井必須編號準確。無編號或編號錯誤的發現一處罰責任單位50元。
 8、所有單位下井電氣設備必須經過機電科同意,辦理相關下井手續,對電氣設備進行下井前的驗收,使用單位電氣設備擅自下井,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300元。
 9、 井下所有設備的回撤必須經過機電科同意,下達回撤單,否則一次罰責任單位1000元。應回撤的設備、小型電器、電纜等,在機電科下達回撤單規定日期不回撤或回庫設備不完好者,一次處罰單位100元。造成重大損失的,另行處理。小型電器、電纜應全部回收退庫(經批準單位作備用的除外,但必須登記建帳),丟失一件罰責任單位100元。
 10、所有單位上井回收不再使用的設備必須交付機電科管理,上井回收設備不得拆卸,不得塗號,不得塗改“三證三牌”。擅自將回收設備任意放置的,造成損壞的按設備原價的120%處罰。各類設備回交時,凡缺件或無正當理由損壞的,均按所缺件或損壞件的原價扣罰。 丟失、損壞機電設備造成機電設備報廢的,按照原值的120%罰款。
 11、各單位要建立潤滑加油記錄並認真填寫,液壓設備和大型減速箱及配電設備更換新油前,要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鑒定分析確定,否則一項(台)罰責任單位50元。
 12、使用中的設備因使用、維護、檢修不當,造成設備損壞的,按設備的折舊程度,電機按5~10元/KW扣罰,其餘設備按損壞價值的15~50%扣罰;對故意破壞生產設備的人員另行處理。
 13、井下設備應做到衛生清潔、擺放整齊,接線腔內應保持清潔,不得存留雜物,接線柱上不得有毛刺,否則,每發現一台次罰責任單位50元。
 14、明知設備、電纜有問題,而又不及時排除,造成設備、電纜損壞影響生產的,一次扣責任單位100~500元。情節嚴重的另行處理。
 15、使用單位變更設備使用地點或單位間交接過戶,必須及時同機電科聯係辦理各種手續,否則罰責任單位100元。單位間設備交接過戶以交接單為準。在設備交接前,移交單位要保證機電設備及附屬安全保護設施正常、可靠,在交接時對接收單位提出的相關合理問題,移交單位要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完畢,不能限期整改的,除不能正常交接外,罰責人單位500元。
   16、機電設備帶電部位、旋轉部位應該有防護設施而缺失的,每處罰責任單位200元,防護設施固定不牢的每處罰責任單位100元。
 17、礦井井上下各生產場所、值班室、維修室、辦公室等用電場所不得隨意亂接亂掛亂搭火,需要時必須到機電科辦理負荷審批手續,否則,發現一處罰責任單位100元。
 18、井下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包括電纜電線),違者罰責任單位200元。
 19、嚴禁井下電機車、皮帶機、刮板運輸機運送人員,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1000元。
 20、所有機電設備均屬礦井所有,各監區、工區應積極配合機電科調度全礦機電設備以保證礦井安全生產,對於不配合調度機電設備者一次罰責任單位200元。
 21、不經礦有關領導同意並到機電科辦理手續,不得隨意外借、私拆、改裝、報廢機電設備,否則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100~500元,並限期追回或者恢複設備原狀。
 22、對廢舊報廢設備、物資,不經礦有關部門同意,不得隨意處理。否則,視其價值罰責任單位100~1000元,情節嚴重者另行處理。
 23、發生機電運輸事故應及時向調度室、機電科、安全科彙報,三天內寫出書麵報告交機電科(重大或特大事故應及時向礦領導彙報)。不及時彙報或者逾期不交書麵報告者罰責任單位200元,隱瞞不報加倍處罰。出現機電事故,根據責任大小、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後果,經有關部門組織分析後,提出處罰意見。
 24、回撤上井的機電設備(回撤單位注明單位名稱),回撤單位有責任負責回撤全程的裝料、卸料、交庫、運輸跟蹤監督工作,-560大巷運輸及副井上下井口的運輸由開拓工區負責,若在相關環節出現設備損壞、丟失由責任單位負責,根據損失大小罰責任單位200 ~50000元。
 25、允許使用平板車、花車運輸開關等機電設備。嚴禁使用礦車(帶車廂)裝載運輸各種型號開關及其他機電設備,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200元。
 26、上井礦車相關單位必須及時卸淨車內裝載物,嚴禁車內有雜物的礦車下井,每發現一輛處罰副井把鉤責任單位100元。
 27、每年兩次委托山東省煤礦設備檢測中心對全礦井上下機電設備進行檢測,對發現有檢測不合格項目的責任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每發現一處罰責任單位100~500元。
 28、各單位要加強管轄範圍內機電設備管理,杜絕電氣設備失爆,每發現一處失爆罰責任單位1000元,並限期整改。複查中發現同一處問題罰責任單位2000元。
 29、井下五小電器必須懸掛規範,不得隨意放置;絞車、局部通風機及壓風機必須設置管理牌板,內容真實有效。不按此規定執行的,發現一處罰責任單位100元。
 30、其他違反相關規定的,根據具體情況酌情處罰。
 第十四條  井上、下所有重點崗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主副井絞車司機嚴禁攜帶任何通訊工具進入絞車房,主司機嚴禁開車期間接聽電話或與人交談,嚴禁司機開車期間單手或雙手離開操縱、控製把手,嚴禁把雙腿放到操作台上,嚴禁穿高跟鞋、拖鞋開車,絞車房嚴禁吸煙,嚴禁操作期間利用監視器看電視節目、打遊戲等。否則,發現一人次罰責任單位200元。因司機操作不當引發提升事故,視情況罰責任單位2000~5000元,造成重大後果的另行處理。
 (2)所有崗位(35kv變電所、6kv變電所、主副井絞車房、主副井口、主通風機房、地麵生產運輸係統、中央變電所、中央泵房、一采區變電所、二采區變電所、各配電點、井下各皮帶輸送機、裝卸載峒室、井下2m絞車房等)杜絕值班人員值班期間睡崗、脫崗,否則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300元。嚴禁值班期間做與工作無關的工作(用耳機聽音樂、做飯、玩遊戲、打電話聊天、看小說、織毛衣等),否則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300元。
 (3)重要崗位值班人員認真按規定做好各種記錄,做到填寫認真、準確,發現一次不填寫或未按規定填寫的罰款50元。各監區要如實填寫相應範圍內的記錄,並在每月月底前報機電科,並領取新記錄本,漏報、不報一次罰責任單位200元。
 (4)35kv變電所必須有與外部聯係的直通錄音電話,並能正常使用,能與微山供電公司調度台正常聯係。否則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100元。
 (5)井上35kv變電所、6kv變電所、主副井絞車房、主通風機房等有女工的場所嚴禁學員擅自進入,需要檢修必須有隊長帶入,帶領隊長不能私自離開此崗位。否則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500元。
 (6) 所有重要場所必須配備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必須齊全完好,在崗人員必須會使用,有一項不符合要求的罰責任單位50元。
 第十五條  機電作業場所、硐室有不適宜於工作的險情的,或者知道機電設備有故障而運行有重大危險的,作業人員有權停止作業、拒絕操作設備。沒有上級指示,擅自作業、操作設備的,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500元。有上級指示,並且有安全保障措施的除外。
 第十六條  修理液壓、氣壓設備時必須先卸盡壓力,有蓄能器裝置的必須先把全部能量釋放。否則,違反任何該規定罰責任單位200元。出現嚴重後果的,另行處理。
 第十七條  在進行檢修需要高空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高空作業必須使用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
 2、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和係安全帶;
 3、使用梯子時,支承必須牢固,並有防滑措施;
 4、嚴防物體墜落,嚴禁上下拋擲工具和器材。
 否則,違反任何一項規定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十八條  在井架上、井筒內、傾斜巷道上下嚴禁平行作業。否則,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1000元。確需平行作業的,必須有專門的安全措施。
 第十九條  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氣焊、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峒室、主要進風巷、井口房內進行上述工作,每次必須製定安全措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指定專人在場檢查和監督。
 2、工作地點應至少備有兩個滅火器,並有專人負責噴水。
 3、工作完畢後,應再次用水噴灑,並有專人在工作地點檢查1小時,發現問題,立即處理。
 不按上述規定執行的,發現一次每項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二十條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必須裝入蓋嚴的鐵桶內,由專人運送到使用地點,剩餘的嚴禁在井下存放。
 井下機電設備使用的潤滑油、棉紗、棉布等,必須存放在蓋嚴的鐵桶內。用過的一律回上井,不得亂扔亂放。
 違反上述規定的,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100元。
 第二十一條  使用吊裝設備進行吊裝時,必須遵守國家關於起重吊裝作業的規定。使用手動起重設備時,不得超負荷起吊。工件重量超過50Kg時,應使用鋼絲繩,鋼絲繩的安全係數不得小於3.5。否則,違反該規定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二十二條  全礦因機電工作出現一例輕傷,扣除責任單位及個人機電專項獎,並處罰責任單位1000~5000元;出現一例重傷,處罰責任單位5000~20000元,扣發全礦機電專項獎;出現死亡事故的,根據有關規定另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機電科每月必須組織一次全礦範圍內的機電運輸專項大檢查。如不組織檢查,一次罰責任單位500元。並且必須補查一次。
 第二十四條  凡各級檢查反饋的機電隱患問題,能整改的必須立即在規定的時間內落實整改,未能及時整改二次檢查又查出的同一問題,加倍處罰。各級部門檢查下發的隱患整改通知單被檢查單位必須簽字接受、整改,對隱患整改通知單內容有疑問的可以谘詢,但不能拒簽,否則罰責任單位500元。並且在規定的時間範圍內把整改情況以書麵的形式上報機電科備案,否則視為未整改,罰責任單位1000元。
第三章  供電係統及設備管理
 第二十五條  全礦供電係統運行要做到安全、經濟、可靠。礦井應有兩回路電源線路。當任一回路發生故障停止供電時,另一回路應能擔負礦井全部負荷。正常情況下,礦井電源應采用分列運行方式,一回路運行時另一回路必須帶電備用,以保證供電的連續性。否則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500元。功率因數必須達到90%以上,低於90%者,每低1%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二十六條  全礦機電重要崗位(35kv變電所、6kv變電所、主副井絞車房、主副井口、主通風機房、中央變電所、抽放瓦斯泵站、掘進工作麵局部通風機、采煤工作麵瓦斯引排係統等)必須是雙回路供電,一回路供電,另一回路必須帶電備用。高低壓開關必須每天檢查、試驗,並記錄詳細。若因檢修不到位發生供電事故影響全礦生產的根據具體情況罰責任單位500~5000元。
 第二十七條  作為全礦井上、下重要供電要害部門(35kv變電所、6kv變電所、井下采區變電所、主通風機房)必須至少2人值班,不得因任何事情而改變,否則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500元。在操作中必須堅持一人操作一人監護,詳實填寫操作票,否則處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二十八條  變電所維護人員必須按規定時間對高低壓開關進行各項保護試驗,檢查檢修每台設備,並留有記錄。嚴禁因變壓器長期滲油,導致不能正常使用等檢修、維護不到位造成供電事故的事情發生。因日常檢修不及時,出現設備故障,導致供電誤時,根據時間長短罰責任單位500~5000元。
 第二十九條   井下低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檢漏保護裝置或有選擇性的漏電保護裝置,保證自動切斷漏電的饋電線路。每天必須對低壓檢漏裝置的運行情況進行1次跳閘試驗,並留有記錄。否則,發現一次沒有試驗或者沒有記錄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三十條 井下各高壓配電點、各局部通風機配電點必須實現專人值守,並且要把值班人員名單報機電科備案,必須實現專人停送電。否則發現無人值守或者沒有實現專人停送電,一次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三十一條  井上下變電所停送電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操作,並做好記錄。嚴格執行停送電製度,嚴格執行工作票、操作票製度。在各配電點必須執行“誰停電、誰送電”,嚴禁電話、傳話、代人、約時等形式進行停送電(特殊情況除外,但必須製定嚴格的安全措施)。高壓6KV及其以上和跨監區的停送電作業必須要有停送電申請單、工作票、操作票。本監區內的低壓1140V及其以下停送電作業必須彙報調度室,經同意後,必須掛停電牌方可作業。否則發現違反以上規定一次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三十二條  為保證全礦停送電安全特製定停送電管理規定:
 一、35KV變電所計劃倒換電源和全礦停電
 1、35KV電源線路具備並聯條件,倒換電源不需進行停送電操作。
 2、機電監區應提前24小時寫出停送電書麵申請(凡因上級供電部門不及時通知的停電除外),申請應注明停電原因、影響範圍、停電起止時間,並有機電科長、調度室主任、通防科長、分管礦領導簽批,通知一式四份,即調度室、機電科、通防科、機電監區各一份。
 3、停電通知由調度室電話通知各單位及重要運行場所,調度室在接到書麵簽批的停電通知後應在1小時內電話通知完畢,並做好記錄。各單位接到通知後應立即通知本單位井上下各生產場所;各變配電場所接到通知後應立即通知本所停電影響的下一級用電點。
  4、減少負荷,準備停電
 ⑴井下采煤機、輸送機等大功率設備應提前20分鍾停止運行;
  ⑵各掘進工作麵的調度絞車、水泵應提前20分鍾停止運行,提前將水排到水窩的最低水位;
  ⑶各局部通風機由采區變電所集中停電,采區變電所應提前15分鍾停電,停風前做好采掘工作麵麵的人員撤離工作;
  ⑷中央泵房應提前15分鍾停電,井下中央變電所應提前10分鍾停電;
  ⑸地麵主通風機應提前5分鍾停電;地麵其他運行場所提前5分鍾停電。
  5、操作準備
  ⑴、停電半小時前,值班人員按操作規程填寫好工作票和倒閘操作票,每張操作票隻準填寫一個操作任務,一人操作,一人監護,在圖版上模擬操作一遍,確認無誤;同時通知調度室,如無其他情況,可按時執行停電命令。
  ⑵、注意觀察監控屏,記錄負荷遞減情況; 
  ⑶、按《電業安全操作規程》要求,準備好操作用具。 
  6、倒閘操作
  ⑴為縮短停電時間,隻對35KV進線開關櫃和6KV進線開關櫃進行操作,不對6KV饋電開關櫃操作。
  ⑵操作時必須執行監護複誦製,按操作順序操作。一人操作,一人監護,每操作完一項做一個“√”。
  7、兩項禁止
 第一項   停電後,各變配電點、各機電運行場所在接到送電通知之前,禁止有人靠近電氣設備;
 第二項   井上下所有機電場所,禁止利用倒換電源期間進行設備衛生、檢修等工作。
   8、送電
   ⑴、35KV變電所值班員操作完最後一步,6KV各饋出線路均已帶電。變電所按照以下順序通知已送電:
   ①、調度室
 ②、6KV變電所
 ③、主通風機房
 ④、井下中央變電所  
   ⑤、副井絞車房 
   ⑥、主井絞車房
   ⑵、其他用電點的送電事宜由上一級配電點負責通知。上一級配電點在得到下一級用電點的送電許可前,禁止送電。各局部通風機的送電必須經過通防部門的許可後方可送電。
 二、檢修停送電
 (一)檢修停電
 1、地麵35KV變電所因檢修等需要35KV母線段、6KV母線段停電時,最遲要提前8小時辦理書麵停電申請,申請應注明停電原因、影響範圍、停電時間,並有機電科長、調度室主任、通防科長、分管礦領導簽批,通知一式四份,即調度室、機電科、通防科、機電監區各一份。調度室在接到書麵簽批的停電通知後根據通知單上所列停電影響範圍電話通知有關單位及重要運行場所,應在1小時內電話通知完畢。
 2、地麵生產區各變電所、配電點及絞車房因檢修等需要6KV線路停電時,須經礦機電科、調度室批準,並由停電負責人到35KV變電所填寫工作票;電話申請停電時,必須先報告調度室,由調度室將電話轉於35KV變電所聯係停電,調度室負責電話錄音,35KV變電所值班人員代填寫停電工作票,停電雙方必須互報本人姓名。影響井下通風的要通知通防科。
 3、井下中央變電所6KV計劃停電,須經礦調度室、機電科批準,並由工作負責人提前一天辦理工作票。停電時中央變電所值班人員專人與地麵35KV變電所電話聯係停電事宜,調度室負責電話錄音,35KV變電所值班人員依操作票停電,停電雙方必須互報本人姓名。
 4、采區變電所、移動變電站因檢修需要進線停電時,須經礦調度室、機電科、通防科批準,由專人聯係停電,並由工作負責人提前一天辦理工作票。上一級變電所停該路開關時,必須先將開關分斷,再將手車拉出,並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警示牌;移動變電站因檢修需要進線停電時,在該路高壓防爆配電裝置在分斷開關後,須用操作手柄將隔離打到分位,並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警示牌。
 5、井下低壓防爆開關因移動、檢修等需要停電時,必須由專人負責。在上一級配電點停電開關上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警示牌;無警示牌時,必須派專人看守。
 6、因檢修進行的停電,在待修設備電源線路停電後,必須用相應電壓等級的驗電筆進行驗電。井下防爆開關在開蓋驗電前,必須經瓦檢儀檢驗氣體合格後方可進行。檢驗無電後,方可進行導體對地放電,並進行封線、裝設接地線。
 (二)檢修後送電
  1、 地麵35KV變電所檢修完畢,具備向下一級用電場所送電的條件後報告調度室,調度室通知有關停電場所。下一級用電場所電話申請送電時,必須先報告調度室,由調度室將電話轉於35KV變電所聯係送電,調度室負責電話錄音,35KV變電所值班人員代填寫送電工作票,送電雙方必須互報本人姓名。
  2、地麵生產區各變電所、配電點、絞車房檢修後申請6KV線路送電,由停送電負責人到35KV變電所填寫送電工作票後方可送電。電話申請送電時,必須先報告調度室,由調度室將電話轉於35KV變電所聯係送電,調度室負責電話錄音,35KV變電所值班人員代填寫送電工作票,送電雙方必須互報本人姓名。
  3、井下中央變電所檢修後申請進線送電,由值班人員專人負責,在確認接地裝置已解除,櫃內無遺留物,後麵板已封閉後,負責人報告調度室,由調度室將電話轉於35KV變電所聯係送電,調度室負責電話錄音,35KV變電所值班人員代填寫送電工作票,送電雙方必須互報本人姓名。
  4、采區變電所送電,必須專人到中央變電所填寫送電工作票後方可送電。移動變電站送電,必須專人到采區變電所填寫送電工作票後方可送電。電話申請送電,送電申請人和送電負責人必須事先報告調度室,並互報本人姓名,調度室負責送電雙方電話錄音。
  5、低壓開關送電,停電人必須在確認檢修後的設備無問題且具備送電條件後,方可到上級配電點送電。各局部通風機的送電必須經過通防部門的許可後方可送電。
  三、緊急停電
  1、地麵35KV變電所在發現35KV線路故障或變電設備運行異常時,在時間允許的情況下,緊急通知調度室、6KV變電所、主副井絞車房、井下中央變電所,立即停電,並向當班礦領導彙報。值班人員將運行異常狀況寫成書麵報告交機電科。
  2、井下中央變電所、地麵生產區各變電所、配電點及絞車房在發現異常狀況需要停6KV線路時,直接電話通知35KV變電所停該路開關,並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值班人員將運行異常狀況寫成書麵報告交機電科。
  3、井下各機電設備硐室需要供電線路緊急停電時,直接電話通知上級配電點停電,並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
  4、緊急停電後,經檢修處理完畢,具備向下一級用電場所送電的條件後,報告調度室,並通知下一級用電場所已具備送電條件,在下一級用電場所申請送電前,不得送電。下一級用電場所電話申請送電時,必須先報告調度室,由調度室負責送電雙方電話錄音。各局部通風機的送電必須經過通防部門的許可方可送電。
  四、故障跳閘後的送電
  1、地麵35KV變電所6KV開關事故跳閘,不得立即送電,值班人員要立即報告調度室、機電科、礦領導,經相關技術人員在查清事故原因並處理完閉,經測試無問題後方可送電。
  2、井下中央變電所高壓開關櫃、采區變電所高防開關、移動變電站高低壓開關事故跳閘,不得立即送電,值班人員要立即報告調度室,經相關技術人員在查清事故原因並處理完閉,經測試無問題後方可送電。
  3、低壓開關事故跳閘,不得立即送電。由用電單位專職電工對開關、電纜及用電設備進行全麵檢查,查出事故原因並采取措施處理後方可申請送電。采區變電所低壓饋電開關故障跳閘後,由用電單位專職電工聯係送電,其他人員不得聯係。各局部通風機的送電必須經過通防部門的許可方可送電。
  五、安全規定
  1、35KV變電所、井下中央變電所、采區變電所電氣設備的停送電必須由本所值班人員操作,其他人員不得操作。
  2、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主回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並穿電工絕緣靴或站在絕緣台上。
  3、機電運行場所內,非電氣值班人員或非電氣工作人員不得聯係停送電事宜,不得填寫停送電工作票。
  4、礦井高壓停送電執行第一種停送電工作票,低壓停送電執行第二種停送電工作票。
  5、地麵、井下低壓開關、電氣設備采取停送電一人製。嚴禁捎口信、約時送電。
 六、違反上述各項規定的,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200~1000元。整改後一個月內再次違反的雙倍處罰,並依次類推。
 第三十三條  井下配電點安裝、使用、管理辦法
 為更好地服務於礦井生產,加強設備的現場管理,明確各自責任,結合實際情況現將井下配電點的安裝及使用管理辦法作如下規定:
 一、安裝
 1、根據每月下達的生產計劃安排,由各井下監區提出配電點安裝申請。
 2、配電點的設置,由機電科負責組織有關人員去現場察看、選址並指定安裝位置。一般情況:采麵的配電點設於距切眼100米處,掘進迎頭的配電點緊跟局扇的風電瓦斯電閉鎖開關。
 3、機電科負責及時向安裝責任單位發送施工(圖)設計業務通知書。
 4、責任單位負責安裝及正常試送電。
 5、安裝完畢,機電科組織使用、安裝單位共同驗收,合格後交由使用單位管理,並辦理交接手續。
 二、使用管理
 1、配電點開關交接後,主饋電開關進線側至變電所(配電點)低壓主電纜由機電監區負責管理維護。
 2、配電點開關(含饋電開關)由使用單位按《煤礦安全規程》以及本礦製定的設備管理製度進行管理;及時整定過流值,敷貼設備“三證三牌”。
 3、使用單位負責配電點的日常運行維護工作。
 4、其他單位需要從該配電點接線搭火時,必須向機電科提出申請,由機電科負責安排落實。各單位需要從此開關上接線或拆線時,必須通知調度室、機電科。
 5、使用單位施工完畢,不得擅自撤除配電點開關,撤除或移交由機電科負責落實。
 6、需撤除的配電點由使用單位根據機電科通知及時撤除,並將開關和電纜一並送交機電科設備庫,饋電開關以及進線側至上級變電所(配電點)低壓主電纜由機電監區負責撤除並交機電科設備庫。
 7、臨時設置的延伸配電點,使用單位施工完畢須自行撤除,並將開關和電纜一並送交機電科設備庫。
 8、使用單位變更的配電點,由機電科組織交接驗收後,轉交新使用單位管理,新使用單位及時更換包機牌及設備編號,報機電科備案。
 發現違反以上規定的,一次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三十四條  井下下列地點必須有足夠的照明:
 1、井底車場及其附近;
 2、機電設備硐室、調度站、機車庫、爆炸器材庫、候車室、信號站、瓦斯抽放泵站等;
 3、使用機車的主要運輸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帶式輸送機巷道、升降人員的絞車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絞車道,其照明燈的間距不得大於30米。
 4、主要進風巷的交岔點和采區車場。
 5、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麵,照明燈間距不得大於15米。
 地麵的通風機房、絞車房、壓風機房、變電所、礦調度室等必須設有應急照明設施。
 違反上述規定,每處罰責任單位100元。
 第三十五條  所有敷設電纜(手持式或移動式設備連接的電纜除外)必須懸掛;電纜懸掛點間距,在水平巷道或傾斜井巷內不得超過3m,在立井井筒內不得超過6m;電纜不應懸掛在風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電纜上嚴禁懸掛任何物件。電纜與壓風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側敷設時,必須敷設在管子上方,並保持300mm以上的距離。
 巷道內的電話和信號電纜應與電力電纜分掛在井巷的兩側,在同側的至少應距電力電纜100mm以上,並掛在電力電纜的上麵,嚴禁交叉懸掛。在巷道懸掛的電力電纜,高低壓電纜的間距大於100mm,同等電壓電纜之間的距離不小於50mm。
 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內,電纜(包括通信、信號電纜)必須與瓦斯抽放管路分掛在巷道兩側;盤圈或盤“8”字形的電纜不得帶電,但給采煤機、掘進機組供電的電纜不受此限;高低壓電纜敷設在巷道同一側時,高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應大於100mm。不按上述規定執行的,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200元。
 所有單位管理範圍內的電纜必須由責任電工經常檢查清理積塵,發現有積塵的一次罰責任單位100元。
 第三十六條  電纜穿牆部分應用套管保護,並嚴密封堵管口。施工單位砌牆時必須將電纜用套管套起來,並留下備用電纜穿牆管。否則發現一處罰責任單位50元,並立即整改。
 第三十七條  回轍電纜時不能從設備喇叭口或穿牆處直接截下,要完整拆卸抽出,澆灌樹脂的除外。否則,發現一處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三十八條  不同型電纜之間嚴禁直接連接,必須經過符合要求的接線盒、連接器或母線盒進行連接。不按此規定,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三十九條  同型橡套電纜的修補連接(包括絕緣、護套已損壞的橡套電纜的修補)必須采用阻燃材料進行硫化熱補或與熱補有同等效能的冷補。在地麵熱補或冷補後的橡套電纜,必須經浸水耐壓試驗,合格後方可下井使用。在井下冷補的電纜必須定期升井試驗。違反此規定的,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四十條  井下巷道內的電纜,沿線每隔100米、拐彎或分支點以及連接不同直徑電纜的接線盒兩端、穿牆電纜的牆的兩邊、電纜起始處都應設置注有型號、電壓和用途的電纜標誌牌。不按此規定,發現一處罰責任單位100元。
 第四十一條  井下所有電纜嚴禁用鐵絲捆紮、懸掛,發現一處罰責任單位100元。
 第四十二條  煤電鑽必須使用設有檢漏、漏電閉鎖、短路、過負荷、斷相、遠距離啟動和停止煤電鑽的綜合保護裝置,並每班進行1次跳閘試驗,並留有記錄。否則,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四十三條  井下機電設備接地保護必須符合《煤礦井下保護接地裝置的安裝檢查測定工作細則》,接地裝置的規格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485條的要求。 機電設備三大保護(過流、漏電、接地)必須齊全、可靠、符合規定。相關單位必須堅持使用局扇瓦斯電、風電閉鎖、煤電鑽綜合保護和照明保護,嚴禁越級跳閘現象發生。發現違反上述規定每項罰責任單位300元。
 第四十四條  開關保護整定值符合實際負荷,並有計算依據,有一項不合格扣罰責任單位100元。
 第四十五條  開關內保險用銅、鋁、鐵絲等其它物品代替的,一台件罰責任單位500元;保險絲規格壓接不合適的,一台件罰責任單位100元。
 第四十六條  電氣設備著火時,應該首先切斷其電源;在切斷電源前,隻準使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進行滅火。因操作不當造成人身觸電事故的,視情況罰責任單位200~1000元。造成輕傷以上的,另行處理。
 第四十七條  井下裝配起爆藥卷時,必須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炮眼裝藥後,嚴禁電雷管腳線、爆破母線與運輸設備、電氣設備以及采掘機械等導電體相接觸。否則,發現一處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四十八條  井下爆破用的發爆器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發爆器必須定期進行防爆性能檢查,並留有記錄。
 違反上述規定,每項罰責任單位100元。
 嚴禁用發爆器打火放電檢測電爆網絡是否導通。否則,按電氣設備失爆論處。
 第四十九條  通信線路必須在入井處裝設熔斷器和防雷電裝置。
 違反上述規定,罰責任單位100元。
 第四章 提升運輸係統及設備管理
 第五十條  礦井提升運輸係統(包括:井架及井筒裝備、井口操作係統、絞車機械及電氣控製係統、井口信號係統、井上下刮板輸送機、皮帶機運輸係統、井下軌道提升運輸係統、架空乘人裝置、乘人機車等)各種安全設施必須做到齊全、完好、可靠、靈敏並正常使用。每缺少一處安全設施或不合格罰責任單位200元。每發現一次不正常使用安全設施罰責任單位100元。斜巷跑車、物體墜落一次罰責任單位2000~5000元。造成嚴重後果的另行處理。
 第五十一條  在井筒內作業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箕鬥升降人員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無措施的,不得使用箕鬥升降人員。否則,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五十二條  對金屬井架、井筒罐道梁和其他裝備的固定和鏽蝕情況,應每月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檢查和處理結果應留有記錄。
 不檢查或者沒有記錄的,一次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五十三條  提升係統必須有以下安全保護裝置且動作可靠:過卷保護、過速保護、過負荷和欠電壓保護、限速保護、深指失效保護、減速功能保護、閘間隙保護、箕鬥滿倉保護、鬆繩保護。絞車維修人員按規定時間對上述保護進行現場試驗,並留有記錄。每發現缺少一次記錄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五十四條   提升機必須設常用閘和保險閘,保險閘手動或腳踏開關。鬆閘後的閘瓦間隙盤形閘不大於2mm。閘的製動力矩、保險閘的空動時間和製動減速度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428~433條規定,並按要求進行試驗,試驗有效期為一年。不按此規定執行的,每項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五十五條  主副井絞車滾筒及天輪的襯墊必須緊固的壓在繩槽中,不得鬆動。當襯墊正麵磨損深度等於鋼絲繩直徑或沿側麵磨損深度等於鋼絲繩直徑的一半時,必須更換。新襯墊的繩槽深度不應大於繩徑的0.3倍。維修人員每周必須至少一次對絞車滾筒及天輪的襯墊的繩槽進行檢查、測量,並留有記錄。否則,發現一次沒有測量或者沒有記錄,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五十六條   提升信號必須齊全、安全可靠,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提升信號必須與提升機閉鎖;安全門必須與提升信號、罐位閉鎖;搖台與罐位、阻車器、提升信號閉鎖。任何一項不能達到閉鎖的,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五十七條  主井底撒煤堆積超高,影響平衡繩運行的;副井底有積水,積水高度淹沒平衡繩的,嚴禁主副井提升。否則,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500元。對於不及時清理撒煤和抽排積水的,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五十八條   主提升繩為兩段檢查,出繩口至罐籠(箕鬥)處為井口驗繩人員檢查;絞車房內繞過絞車滾筒部分為絞車維修人員檢查。維修驗收人員必須對主提升繩每天至少檢查一次,並留有記錄。每天對鋼絲繩楔形連接裝置、罐籠(箕鬥)、罐耳、天輪、井口信號、井口操車係統(井口裝卸載係統)至少檢查一次,並留有記錄。對防過卷開關每天必須試驗一次,嚴禁維修人員拿磁鐵試驗,並留有記錄。定期對井筒罐道、管道、下井電纜、梯子間檢查清理一次,並留有記錄。不按上述規定執行的,每發現缺少一項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五十九條  井口維修人員在井筒作業時所使用的工具必須和身體或安全帶連接一起,防止墜入井筒,砸壞井筒裝備。發現一次不按此規定作業的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六十條  井筒檢修用的信號(包括對講機、泄漏通訊、電話、打點器等),必須可靠。否則,不得從事井筒作業。主井井筒用信號必須防爆。違反上述規定,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300元。
 第六十一條  檢修人員站在罐籠或箕鬥頂上工作時,必須裝設保護傘和欄杆;必須佩帶保險帶;提升速度一般為0.3~0.5m/s,最大不得超過2m/s。
 違反以上規定,每項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六十二條  井口房內(包括井口房內工具房)嚴禁煙火,從事電氣焊作業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否則發現一次罰款責任單位200元。
 第六十三條  礦井井上、下提升鋼絲繩應按規定使用,必須按規定每天至少檢查記錄一次。不按規定檢查記錄的,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200元。磨損、斷絲、鏽蝕等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應立即更換,否則發現一處罰責任單位500元。造成事故的另行處理。在傾斜井巷中,主提升鋼絲繩有接頭時,其插接長度不得小於鋼絲繩直徑的1000倍;鋼絲繩鉤頭必須插接且插接長度不小於鋼絲繩直徑的20倍,插接後要用相應的卡頭不少於3個再固定;保險繩與主提升繩規格一致。使用中的鋼絲繩,至少每月塗油1次,並留有記錄。發現一次不符合上述規定的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六十四條  井筒提升,人物不準同層上下同行。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200元。
 乘罐人數必須按照規定每層不得少於5人(特殊情況除外),不得多於14人。嚴禁學員單人乘罐,嚴禁搶上搶下。發現一次罰井口把鉤責任單位100元。
 第六十五條  井筒運送爆破材料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炸藥、雷管不準同罐。
 2、必須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
 3、運送電雷管時,罐籠內隻準放1層電雷管箱,不得滑動。
 4、在裝有爆破材料的罐籠內,除爆破工或護送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人員。
 5、罐籠升降速度不得超過2m/s。司機在啟動和停絞車時,應保證罐籠不震動。
 違反上述規定,每項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六十六條  嚴禁背有爆破材料的人員上人車、架空乘人裝置。嚴禁用礦車、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等運輸爆破材料。否則,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六十七條  主要傾斜運輸巷道內使用串車提升時必須裝設可靠的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防跑車裝置至少有兩處具備相互連鎖、防止同時開啟的功能。主要傾斜運輸巷道運輸用的鋼絲繩及其連接裝置和礦車連接裝置,須定期進行檢查試驗。在傾斜巷道內運輸時,礦車之間及礦車與鋼絲繩之間的連接,須使用不能自行脫落的連接裝置,並加裝保險繩。安全設施不全或不能正常使用的,一項罰責任單位300元。
 第六十八條  在井下斜巷軌道內從事其它作業時,必須編製安全措施,送有關領導審批,經調度室統一安排後,並且與有關人員聯係無誤,經準許後絞車掛“禁止開車”牌方可工作。否則,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2000元。
 第六十九條  井下斜巷軌道運輸的管理標準以《金源煤礦斜巷軌道運輸管理規定》為準。
 第七十條  井下采區軌道上山纏繞2層以上的絞車鋼絲繩,由下層轉到上層的臨界段必須經常檢查,並應在每季度將鋼絲繩移動1/4繩圈的位置,並留有記錄。否則,一次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七十一條  大巷運輸機車司機必須按信號指令行車,在開車前必須發出開車信號。機車運行中,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司機離開座位時,必須切斷電源,將控製把手取下,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發現違一次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七十二條  必須定期檢修機車,並留有記錄。經常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裝置和撒沙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時,都不得使用該機車。否則,發現一輛(次)罰責任單位200元。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按失爆論處。
 第七十三條  礦車運輸不準超長、超寬、超高、超重,必須裝載牢固,否則必須有特殊措施。否則,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1000元。
 第七十四條  必須加強礦車日常維護管理,及時更換礦車碰頭,碰頭伸出槽外的長度不小於100mm,必須堅持使用標準銷、環。否則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100元。
 礦車、電瓶車掉道,嚴禁用小絞車牽拉,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200元。
 嚴禁損壞變形礦車繼續使用,要及時修理。不符合標準的礦車嚴禁進入井下,否則發現一輛次罰井口把鉤責任單位50元。
 第七十五條  機車的製動距離每年至少測定一次並有測定報告,由機電科組織實施。對於不做試驗或沒有測定報告的,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七十六條  井下電機車運輸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列車或單獨機車必須前有照明,後有紅燈。
 2、正常行駛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嚴禁頂礦車前進。
 3、同一區段軌道上,不得有人力推車。
 4、巷道內的路標和警標必須齊全。機車行進巷道口、峒室口、彎道、道岔等地段,以及前麵有車輛或視力有障礙時,都必須減低速度、發出警號。
 5、兩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大於100米的距離。
 違反上述規定,每項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七十七條  對於機車運輸的,機電科必須要有用礦燈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的規定。並告知所有下井人員。如沒有規定,罰責任單位200元。
 非危險情況,發現有人使用緊急停車信號的,一人次罰責任單位100元。
 第七十八條  礦井軌道必須按標準鋪設。扣件、接頭間隙、高低左右錯差要符合規定。軌枕規格、數量應符合標準要求。否則,一處不合格罰責任單位50元。
 第七十九條  用人車運輸人員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每班發車前,應檢查各車的連接裝置、輪軸和車閘等,並留有記錄。
 2、列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4s/m。
 3、人員上下車地點應有照明。
 4、雙軌巷道乘車場必須設信號區間閉鎖,人員上下車時,嚴禁其他車輛進入車場。
 違反上述規定,發現一處罰責任單位300元。
 第八十條  人車乘車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聽從司機及乘務人員的指揮,開車前必須關上車門或掛上防護鏈。
 2、人體及攜帶的工具和零件嚴禁露出車外。
 3、列車行駛中和尚未停穩時,嚴禁上、下車和在車內站立。
 4、嚴禁在機車上或任何2車廂之間搭乘。
 5、嚴禁超員乘坐。
 6、車輛掉道時,必須立即向司機發出停車信號。
 7、嚴禁扒車、跳車和坐礦車。
 違反上述規定,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300元。
 第八十一條  井下蓄電池充電室內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電器設備。測定電壓時,可以使用普通型電壓表,但必須在揭開電池蓋10min以後進行。井下防爆型蓄電池電機車的電氣設備,必須在車庫內打開檢修。發現違反此規定一次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八十二條  人力推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1次隻準推1輛車。嚴禁在礦車兩側推車。同向推車的間距,必須大於30米。
 2、推車時必須時刻注意前方。
 3、嚴禁放飛車。
 4、巷道坡度大於7‰時,嚴禁人力推車。
 違反上述規定,每項責任單位100元。
 第八十三條  不得在能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車輛。確需停放時,必須用可靠的製動器將車輛穩住。違反此規定,發現一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八十四條  用架空乘人裝置運送人員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巷道傾角不得超過架空乘人裝置設計規定的數值。
 2、蹬座中心至巷道一側的距離不得小於700mm,運行速度不得超過1.2m/s,乘坐間距不得小於5m。
 3、驅動裝置必須有製動器。
 4、吊杆和牽引鋼絲繩之間的連接不得自動脫扣。
 5、在下人地點的前方,必須設有能自動停車的安全裝置。
 6、在運行中人員要坐穩,不得引起吊杆擺動,不得手扶牽引鋼絲繩,不得觸及鄰近的任何物體。
 7、每天必須對整個裝置檢查1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違反上述規定,發現一處罰責任單位300元。
 第八十五條  井下滾筒驅動帶式輸送機須裝設驅動滾筒防滑保護、堆煤保護、防跑偏裝置和溫度、煙霧保護及自動撒水裝置等其他必須的保護裝置,保護裝置必須堅持正常使用。輸送機頭有防護欄,機尾有護罩,行人需跨越處設過橋。使用綜合保護成套裝置的,其保護裝置的類型及項數按照其產品說明書中的規定為準。發現缺少一處或未使用的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八十六條  運輸巷兩側(包括管、線、電纜)與運輸設備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應符合規程規定。如不符合規定,分清是設計部門、安裝部門、使用部門還是監督部門的責任,視情況每處罰責任單位300元,並責令整改。
 第五章  通風設備管理
 第八十七條  主要通風機房為全礦通風最重要崗位,嚴禁兼作它用。主要通風機房必須有可靠的雙電源和反風設施。主通風機及其附屬電機、電氣控製櫃每天必須至少由維修人員檢查、檢修一次,並留有記錄。主要通風機的運轉應有專職司機負責,司機應每小時將通風機運轉情況記入運轉記錄薄內,發現異常、必須立即報告。違法上述規定,每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200元。無計劃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的,一次罰責任單位10000元。
 第八十八條  改變通風機轉數或葉片角度時,必須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私自改變者,罰責任單位1000元。
 第八十九條  主要通風機必須定期進行通風機性能測定。否則,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九十條  礦井主要通風機反風時,必須在10分鍾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每季度必須至少檢查一次反風設施,並留有記錄。
 10分鍾內沒有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必須查清原因,是主要通風機故障的罰責任單位500元,其他原因另處理。每季度沒有檢查反風設施或者沒有記錄的,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九十一條  主井井架上的防爆門每6個月必須檢查維修一次,並留有記錄。防爆門屬於機電部門管理。不定期檢修或沒有記錄,一次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九十二條  井下使用的局部通風機必須專人負責管理,保證正常運轉。局部通風機和控製開關必須安裝在進風巷內,距掘進巷道回風口不得小於10m,必須懸掛運行標誌牌。違反上述規定,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300元。局部通風機供電必須實行風電閉鎖。煤巷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采用“三專”供電,實行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模式。不按此規定的一次罰責任單位3000元。
 第九十三條  使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的掘進工作麵,不得停風。因檢修、停電等原因停風時,必須撤出人員,切斷電源。恢複通風前,必須檢查瓦斯。隻有在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啟動局部通風機。不按此規定的一次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九十四條  井下機電設備峒室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30℃,如超過此溫度必須采取措施降溫。發現一次超溫,罰責任單位100元。
 井下機電設備峒室的空氣溫度超過34℃,必須停止作業。如不停止作業,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九十五條  防爆電機車電池在井下充電室同一時間內充電時,電池數量不得超過3組。否則,罰責任單位300元。
 第九十六條  井下敷設的瓦斯抽放管路,不得與電氣設備外殼接觸。否則,發現一處罰責任單位2000元。
 第九十七條  井下安裝斷電控製係統時,必須要有設計,根據斷電範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製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違反上述規定,一處罰責任單位200元,並責令立即改正。
 第九十八條  采煤機、掘進機、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者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否則,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六章 壓風設備管理
 第九十九條  井下使用空氣壓縮機必須有專人管理值班,每班必須至少檢查一次,並留有記錄。空氣壓縮機必須有壓力表和安全閥,壓力表必須定期校準,安全閥和壓力調節器必須動作可靠,安全閥動作壓力不得超過額定壓力的1.1倍。不按此規定的,一次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一百條  空氣壓縮機必須具備下列保護,且動作可靠並堅持使用:超溫保護、斷水斷油保護(或信號)、電機過流保護、安全閥、釋壓閥動作可靠。保護設施不能堅持正常使用的,一處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七章 排水係統及設備管理
 第一百零一條  中央泵房是全礦井下排水係統最重要崗位。主排水泵必須有工作、備用、檢修的,水泵必須三台輪換使用;中央泵房防水防火密閉門前後5m範圍內嚴禁放置雜物,保證能輕易正常關閉;泵房與水倉的連接通道,應設置可靠的控製閥門。
 發現違反上述規定的,一項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一百零二條  水泵、水管、閘閥、排水用的配電設備和輸電線路,必須經常檢查維護。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須全麵檢修1次,並對全部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進行1次聯合排水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水倉、沉澱池、水溝中的淤泥,應及時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須清理一次。違反上述規定的,一次罰責任單位200元。
 由於排水工作不到位,影響全礦正常生產的,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一百零三條  井下嚴禁用饋電開關直接控製潛水泵排水,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100元。
 第一百零四條  采掘工作麵有積水,必須立即排出。所選潛水泵、開關、電纜要與正常湧水量相適應。因積水淹沒機電設備的,按設備損壞程度罰責任單位200~500元。
 第一百零五條  全礦各單位嚴格執行“雨季三防”相關規定,明確責任,雨季來臨前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備足備齊搶險物質,成立搶險救援小組,製定相關應急預案,至少組織一次“雨季三防”搶險演習。不能按規定完成各項要求的,一處罰責任單位200元。
 出現“雨季三防”事故的,按照“雨季三防”文件執行。
 第八章 供暖係統及設備管理
 第一百零六條  全礦供熱係統在冬季來臨前應作全麵的檢查、檢修。蒸汽鍋爐所安裝的溫度計、安全閥、超溫保護、自動補水裝置、減壓閥、超壓報警和聯鎖保護等安全保護裝置要正常使用、動作可靠。蒸氣鍋爐、管道以及其他供暖設施管理要明確管理單位和個人。發現保護裝置不齊全或者不正常使用的,一次罰責任單位200元。
 若出現一天停止供暖事故,罰責任單位500元,並且依次累加。
 第一百零七條  全礦各單位嚴格執行“冬季三防”相關規定,嚴禁私自安裝供暖設施和管道,副井上井口空氣加熱幕的管理責任單位必須切實管理維護自己範圍內的供暖設施。
 因為維護不及時而發生供暖事故的,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200元。
 出現“冬季三防”事故的,按照“冬季三防”文件執行。
 第九章 采掘移動設備管理
 第一百零八條  采煤機要保持完好,必須裝有能停止工作麵刮板輸送機運行的閉鎖裝置;采煤機停止工作或檢修時,必須切斷電源,並打開其真空啟動器的的隔離開關;啟動采煤機前,必須先巡視采煤機四周,確認對人員無危險後,方可接通電源。工作麵傾角在15°以上時,必須有可靠的防滑裝置;正常堅持使用內、外噴霧裝置,無水或噴霧裝置損壞時必須停機;采煤機上的控製按鈕,必須設在靠采空區的一側,並加保護罩。
 發現不按上述規定操作或安全設施不全的,一次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一百零九條  采煤機為無鏈牽引,齒(銷、鏈)的安設必須緊固、完整,並經常檢查。必須按作業規程和設備技術性能要求操作、推進刮板輸送機。發現不按上述規定操作或安全設施不全的,一次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一百一十條  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麵的支架、輸送機都應保持直線。移動輸送機機頭、機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時,必須先架好臨時支架。違反上述規定,發現一處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一百一十一條  采用綜合機械化采煤時,機電方麵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編製設計時必須包括設備選型。
 2、運送、安裝和拆除支架時,必須有安全措施,必須明確規定運送方式、安裝質量、拆裝工藝等。
 3、傾角大於15°時,支架必須采取防倒、防滑措施。
 4、護幫板應該使用時必須使用,嚴禁不用。
 5、工作麵轉載機安有破碎機時,必須有安全防護裝置。
 6、處理倒架、歪架、壓架以及更換支架和拆修頂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7、乳化液必須符合設備要求。泵箱應設自動給液裝置。
 違反上述規定,每項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一百一十二條  采用掩護支架開采急傾斜煤層時,支架的角度、結構,支架墊層數和厚度,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如無規定,不得作業,並罰責任單位500元。
 支架沿走向彎曲、歪斜及角度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在下一次放架過程中,必須進行調整。否則,罰責任單位300元。
 應經常檢查支架上的螺栓和附件,如有鬆動,必須及時擰緊。發現一處鬆動罰責任單位100元。
 第一百一十三條  掘進機必須裝有隻準以專用工具開、閉的電氣開關,專用工具必須有專職司機保管控製。司機離開操作台時,必須斷開掘進機上的電源開關;在掘進機非操作側,必須裝有能緊急停止運轉的按鈕;必須裝有前照明燈和尾燈;開動掘進機前,必須發出信號,隻有在鏟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無人時,方可開動掘進機;作業時應使用內、外噴霧裝置,無水或內壓力小於3MPa或無內噴霧裝置,則必須使用外噴霧裝置和除塵器,無水或噴霧裝置損壞時必須停機;掘進機停止作業或檢修以及交接班時,必須將掘進機切割頭落地,並斷開掘進機上的電源開關和真空啟動器的隔離開關,嚴禁其他人員在截割臂和轉載橋下方停留或作業。
 發現不按上述規定操作或安全設施不全的,一次罰責任單位300元。
 第一百一十四條  采煤工作麵刮板輸送機必須安設能發出停止和啟動信號裝置,發出信號點的間距不得超過15米;其液力偶合器必須注入規定量的難燃液,並經常檢查有無漏失。移動刮板輸送機的液壓裝置,必須完整可靠。在移動刮板輸送機時,必須有防止冒頂、頂傷人員和損壞設備的安全設施。
 發現不按上述規定操作或安全設施不全的,一次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一百一十五條  耙裝機作業時必須有照明裝置,其絞車的刹車裝置必須完整、可靠。耙裝機必須裝有封閉式金屬擋繩欄和防耙鬥出槽的護欄。
 發現不按上述規定操作或安全設施不全的,一次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一百一十六條  耙裝機在裝岩前,必須將機身和尾輪固定牢靠。傾斜巷道傾角大於20°時,必須在耙裝機前方增設固定裝置。傾斜巷道使用耙裝機時,必須有防止機身下滑的措施。
 發現不按上述規定操作或安全設施不全的,一次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一百一十七條  高瓦斯區域、煤與瓦斯突出危險區域煤巷掘進工作麵,嚴禁使用鋼絲繩牽引耙裝機。否則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5000元。
 第一百一十八條  采掘工作麵的移動式機器,每班工作結束後和司機離開機器時,必須立即切斷電源,並打開離合器;采掘工作麵各種移動式采掘機械橡套電纜,必須嚴加保護,避免水淋、撞擊、擠壓和炮崩,每班必須進行檢查,發現損傷,及時處理。發現不按上述規定操作的,一次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一百一十九條  采掘工作麵液壓泵站的泵體密封性能良好,不漏油;乳化液清潔,配製濃度3~5%;各項安全保護裝置齊全動作靈敏;壓力表指示準確,每年校驗一次。發現有違反此規定的,一次罰責任單位100元。
 第一百二十條  采掘工作麵結束回撤設備時,必須編製專門措施,確保安全回撤設備,設備完好不遺漏。沒有專門措施的,罰責任單位200元;回撤設備過程中發生事故的或者造成設備不完好、遺漏的,視情況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章 礦燈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條  礦燈的管理和使用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礦井完好的礦燈總數必須比經常用燈的總人數多10%;
 2、每盞礦燈必須有編號,經常使用礦燈的人員必須專人專燈;
 3、礦燈必須保持完好,出現電池殼開裂、亮度不夠或者主輔光源不亮、電線破損、燈鎖失效、燈頭密封不嚴、燈頭圈鬆動、玻璃破裂等情況時,嚴禁發放。發出的礦燈主光源必須最低連續正常使用11小時;
 4、人員出井後(地麵領燈人員在下班後),必須立即將礦燈交還燈房;在每次換班2小時內,燈房人員必須把沒有還燈人員的名單報告調度室和機電科;
 5、礦燈的短路保護裝置必須可靠。
 違反上述規定的,發現一次(項)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一百二十二條  嚴禁使用礦燈人員拆開、敲打、撞擊礦燈。井下私自拆卸礦燈的按電氣設備失爆論處。人為造成損壞的處以礦燈原值120%罰款。
 第一百二十三條  礦燈發放部門要做好礦燈發放工作,必須填寫發放記錄。對於借領人員必須做好記錄,防止礦燈流失,嚴禁學員拿隊長燈牌領用礦燈。否則,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一百二十四條  礦燈管理部門要做好礦燈的日常維修工作,並填寫維修記錄。礦燈報廢要有機電科鑒定,報廢的礦燈不能私自處理。否則,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一百二十五條  礦燈房嚴禁使用火爐、電爐取暖或做飯等工作。必須具有良好的通風裝置,並且嚴禁煙火,備有充足的滅火器材。否則,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100元。
 第一百二十六條   對於丟失燈牌的,礦燈管理單位每月要將具體彙總情況在25日前報機電科,根據每丟失一個燈牌罰50元標準處罰責任單位。
 第一百二十七條  任何人員不得攜帶礦燈進入井下爆破材料庫房內。確因工作需要而進入的,必須攜帶帶絕緣套的礦燈。否則,發現一次(人)罰責任單位1000元。
 第十一章 獎勵
 第一百二十八條  機電科必須每月組織一次機電專項檢查,對各監區進行機電管理檢查評比,對機電管理先進單位獎勵單位負責人、設備管理員各200元和學員五人各30元。對檢查出來的隱患限期整改,並結合上述條款進行相應處罰。
 第一百二十九條  根據每月機電管理專項檢查評比結果(日常檢查與專項檢查相結合),給予機電管理先進單位(每月一個單位)獎勵1000元。當月出現較嚴重的井下機電現場管理問題,不評比機電管理先進單位。
 第一百三十條  盡最大可能增加礦井供電的經濟性,鼓勵有關部門采取措施提高礦井供電的功率因數,月度因為供電功率因數在90%以上被上級供電部門獎勵的,按獎勵數額的30%獎勵礦供電管理部門。
 第一百三十一條  全礦實現機電運行安全,沒有發生重大機電設備事故的,獎勵機電設備管理委員會成員和活動辦公室成員每月人均200元;獎勵各監區和工區負責人、設備管理員每月人均200元,獎勵活動辦公室1000元。
 第一百三十二條  根據礦機電工作計劃,能很好地完成計劃安裝工程,並經相關單位驗收合格,根據上級文件精神給予一定獎勵。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百三十三條 本獎懲辦法由活動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  本獎懲辦法與《煤礦安全規程》或其他上級相關文件、法律法規等相衝突的,以《煤礦安全規程》或其他上級相關文件、法律法規等為準。

七、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管理製度
 為了規範我礦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編製和實施,加強我礦的技術基礎管理工作,促進安全生產,特編製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管理製度。
第一節 作業規程的編製
 第1條  作業規程是在《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範圍內,在符合上級有關部門規章、規定的條件下,指導施工、落實技術方案、規範施工管理的技術性、強製性、基礎性的技術文件。安全技術措施是對作業規程的補充和完善,既是作業規程的一部分,又是具有相對獨立性的技術文件。
 第2條  作業規程應具有科學性、針對性、指導性,真正起到促進技術進步、指導安全生產、提高經濟效益的作用;積極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和先進的管理模式,實現正規循環作業,保證安全施工,提高單進水平。
 第3條  作業規程編製的基本要求:內容全麵,文字簡練,術語規範易懂,圖表齊全、清晰、準確。
 第4條  編製依據:《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工種崗位責任製》、上級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管理規定、礦職能部門提供的有關技術設計等。
 第5條  礦井應在距預計開工1個月前,向有關單位下達有總工程師簽發的作業規程編製通知書。
 第6條  作業規程編製前,有關單位根據作業規程編製通知書要求,及時提供技術資料。
 第7條  作業規程編製期間,區隊技術員必須深入現場,熟悉掌握實際情況,廣泛征求意見,依據有關規定和設計,並參照有關管理製度及技術資料,認真編製。
 第8條  區隊技術員應在開工10天前,將作業規程編製完畢並打印成冊,經區長審查簽字後報送技術科組織會審。
 第9條  作業規程文本的格式、必須具備的內容按照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或者上級業務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10條  以下情況需補充編製安全技術措施:
 一、單項工程中的某些工程,當作業規程的內容不完善,達不到指導安全施工要求時;
 二、因地質或生產技術條件發生變化、施工工藝的改變與作業規程不符合時;
 三、過地質構造帶(如過斷層、破碎帶、陷落柱、地質鑽孔等)、過老空、過老峒等;
 四、采煤工作麵初次放頂及收尾,采煤工作麵安裝、撤麵;
 五、施工隊伍變更,長期停工掘進工作麵恢複施工;
 六、試驗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新技術;
 七、石門揭煤、掘進防突、瓦斯抽排和重大水害防治、貫通、改變支護等涉及施工安全的重大問題;
 八、因其它原因影響施工安全時。
 第11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重新編寫作業規程:
 地質條件和圍岩有較大變化時;
 改變了原巷道規格和支護形式;
 改變了原采掘施工工藝和主要工序安排
 原作業規程與現場情況不符,失去可操作性。
 
 第二節 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要求
 第12條  作業規程由礦總工程師(或其委托人)負責組織安全、地質、技術、通防、機電、企管、監控、調度等單位技術負責人進行集體會審,會審過程中職能科室發現規程需要修改補充時,必須監督區隊技術員修改完畢,核對無誤後,方可簽署意見。業務主管部門必須記錄會審過程,保存會審記錄。會審後的作業規程,送礦總工程師批準後生效。審批意見必須附在作業規程內,一並貫徹執行。
 第13條 采掘安全技術措施由生產技術科組織會審,通防類安全技術措施由通防科組織會審,機電類安全技術措施由機電科組織會審,防治水工程措施由地質測量科組織會審,監測監控安全技術措施由監控中心組織會審。井下安全技術措施除由礦長批準以外的,其他所有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14條 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中簽名欄,一律手簽,不得打印。
 第15條  參加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審批的人員必須是相關單位技術負責人或經授權的技術人員。

 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貫徹執行
 第16條  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批準後,區隊技術員必須及時複印,報送參加會審的部門、總工程師、副礦長、礦長。
 第17條  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由施工區隊技術員,在開工前向本單位所有施工和管理人員認真貫徹。
 一、貫徹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由本單位的區長主持。職能科室由主要負責人組織學習貫徹。
 二、貫徹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填寫貫徹記錄,其內容包括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名稱,貫徹日期,會議主持人,參加人數和全體參加貫徹人員的簽名等。
 三、對分期施工或因故停工的工程,每次恢複施工前必須重新貫徹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
 四、作業規程貫徹後,必須對所有施工和管理人員進行考試,未參加考試和考試不及格者不準上崗。施工區隊的考試由區負責人、技術員、安全科共同監督執行,並將考試成績分別附於各單位持用的作業規程之後。輪休或請假的職工必須經補貫補考並成績合格後,方可參加作業。從開工之日起,至少每月應重新學習一次作業規程。
 第18條  在施工中發生和遇到較大的冒頂區、破碎帶,全封閉支護巷道空頂幫,煤與瓦斯的突出,地質及水文的異常變化,可能積水(瓦斯)的老巷等隱蔽工程,都必須由施工單位的技術員做好原始記錄,由礦總工程師安排地測科負責填入有關的圖紙。
 第19條  采掘工作麵必須按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和有關規定的要求設置規範、醒目、整潔的圖牌板,內容包括:采掘工程平麵圖,通風係統圖,安全監測裝備布置圖,供電係統圖,電氣設備布置圖,排水、防塵、壓風抽放瓦斯等係統圖,施工巷道斷麵圖,炮眼布置圖及爆破說明書,區隊安全質量管理責任製,避災路線圖(含巷道名稱加箭頭表示順序的完整路線)等。
 第20條  施工過程中,必須嚴格按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組織施工,切實落實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內容。如施工條件發生變化,施工區隊技術員及時通知技術科,並根據施工條件及時編製補充安全技術措施,經審批貫徹後,方可繼續施工。
 
 第四節 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監督檢查
 第21條  礦長、副礦長、礦總工程師、安全監察部門及生產職能部門,應經常深入現場檢查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貫徹執行情況,發現不符合規定的必須及時糾正。
 安全、質量檢查時,必須檢查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編製、審批和執行情況,如發現問題,應采取措施,立即糾正。
 第22條  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複查每月進行一次,由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召集技術、安監、通防、機電、地質、監控等部門每月上旬對規程措施進行複查,並報礦總工程師審批,複查記錄由業務主管部門下發至有關單位貫徹執行。
 
 第五節  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管理職責
 第23條  基層區隊是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編製的責任主體,區隊技術員依據相關資料及規定執筆主編,在編製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過程中,區隊主要負責人應積極參與,提出針對性的意見,編製完成後認真審查簽字後方可報送業務主管部門。基層區隊同時是作業規程及技術措施貫徹執行的責任主體,區隊長負主要職責,區隊技術員負責作業規程及技術措施的貫徹,並監督執行。
 第24條  礦業務主管部門負責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編製通知,收集相關部門提供的技術資料,並向編製者提供可參考的技術資料,負責作業規程及技術措施的會審,並建立管理台帳,業務管理部門負責人負管理職責。
 第25條  安監、通防、技術、機電、地質、監控等部門是作業規程編製的參加單位,並對本部門所提供的技術資料負責,各部門技術負責人或經授權的技術人員參加會審時,應逐條審查,嚴格把關,提出明確的意見,對編製粗糙,內容不完善,缺乏針對性的作業規程及技術措施有權進行否決。並負責本單位對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中相關內容的貫徹和監督執行。
 第26條  礦總工程師負責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終審,並簽署批準執行意見。
 第27條  礦每半年開展一次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評比活動,設立一等獎一個,獎金2000元;二等獎兩個,每個獎金1000元;三等獎三個,每個獎金500元。評比活動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實施。


八、金源煤礦礦壓觀測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我礦頂板管理,做好采掘工作麵的礦壓觀測預報工作,從而促進礦井的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試行)中規定的要求,特製定本管理辦法,規定如下:
 一、為做好我礦礦壓觀測工作,礦成立礦壓觀測領導小組:
 組  長:張傳勝 
 副組長:潘世功、 張開業、種道雪、楊公義
 成員由生產職能科室負責人、主任工程師、采掘監區負責人及主管技術員組成。
 辦公室設在生產技術科,具體負責全礦礦壓觀測的管理工作,提供礦壓觀測儀器和記錄表格,培訓觀測人員,對觀測數據進行分析處理和存檔,並做好礦壓預測預報工作。
 采掘區隊同時成立相應的機構,具體負責本區隊所施工工作麵的礦壓觀測的組織實施工作。必須保證觀測人員的數量,及時安設觀測儀器,認真記錄和保存觀測數據,對觀測數據進行分析處理,保護觀測儀器、儀表。
檢測辦法:
 (一)采煤礦壓觀測
 采麵礦壓觀測主要內容為單體液壓支柱工作阻力、支柱活柱縮量、頂底板位移量等。
 1、采煤區隊要建立完整的采煤工作麵頂板動態及支護質量監測係統,利用該係統對工作麵頂板、來壓特征,工作麵支柱受力特點、工作麵支護質量等進行定期分析,並進一步了解煤、岩體力學參數等基礎數據,並保持該係統的正常運行。
 2、觀測人員自區隊接管工作麵開始,必須對工作麵巷道內安裝的頂板離層儀和礦壓儀表每班進行測讀並記錄;發現異常,立即組織人員(工作麵沒有組織生產時直接彙報給區隊)采取加強支護措施,同時將情況彙報給區隊,區隊接到彙報後立即上報礦壓觀測領導小組及生產技術科,研究處理方案及措施。情況危急時立即撤出作業人員。
 3、采煤工作麵要根據頂板監測係統的有關要求和采麵的實際情況用標記法建立連續的測線和監測排。
 4、觀測人員要在工作麵生產作業完畢後,回料前對四個監測排進行全麵監測,不得漏測、缺測。
 5、采煤區隊指定專人負責每天礦壓觀測數據的收集彙總整理和進行數據分析處理工作,及時打印“兩圖一表”,即“工作麵支護狀況平麵圖”,“工作麵礦壓顯現變化曲線圖”和“工作麵礦壓參數彙總表”。觀測數據分析處理記錄和“兩圖一表”報區隊礦壓觀測領導小組審核,經區隊主要負責人簽字後保存。出現異常情況報生產技術科、礦總工審閱。
 (二)支柱初撐力監測
 1、對工作麵支柱的檢測(包括初設排支柱和端頭支柱)
 在每個工作麵內隨機均勻選取10點,每個點選取3~5棵單體支柱進行檢測,單體液壓支柱的柱徑為100mm,根據規定,每棵單體液壓支柱初撐力不小於90KN(12Mpa)。支柱初撐力小於90KN(12Mpa)時,應責令當班立即進行二次(多次)補液,直到檢測合格為止。
 2、對超前支柱的檢測
 在當班支設的超前支柱中隨機抽取3~5棵支柱,支柱初撐力小於90KN(12Mpa)時必須進行二次(多次)補液,直到檢測合格為止。
 (三)掘進礦壓觀測
 掘進礦壓觀測內容為頂底板及兩幫相對移近量,頂板離層量,錨杆(索)錨固力等
 1、煤巷50米設置一觀測斷麵,分別安設頂板離層儀,錨(索)杆壓力計等.其中頂板離層儀要及時安裝,以便監測頂板變形的全過程。軟岩巷道、頂板破碎地帶、高地應力等地段必須加密測點。
 2、掘進區隊要指定人員負責礦壓觀測儀器、儀表安裝和觀測工作,及時填寫上報觀測表格。
 3、觀測時間:礦壓觀測儀器、儀表安裝後,每班進行一次測讀。
 4、掘進區隊礦壓觀測人員發現礦壓顯現明顯或者數據異常時,立即組織人員采取加強支護措施,同時將情況彙報給區隊,區隊接到彙報後立即上報礦壓觀測領導小組及生產技術科。情況危急時立即撤出作業人員。
 5、掘進區隊指定專人負責每天礦壓觀測數據的收集彙總整理和進行觀測數據分析處理工作,觀測數據分析處理記錄報區隊礦壓觀測領導小組審核,經區隊主要負責人簽字後保存。出現異常情況報生產技術科、礦總工審閱。
 三、考核辦法
 1、礦壓觀測領導小組組織生產職能部門有關人員定期或不定期的按照上述方法對采掘工作麵礦壓觀測工作進行抽檢,抽檢結果及時反饋區隊,必要時進行通報。對抽檢不合格單位提出整改和考核意見。
 2、在抽檢中:泵站工作壓力達不到要求每次扣罰100元;乳化液濃度達不到要求每次扣罰100元;液壓管路有損壞漏夜的扣罰100元;礦壓檢測工具不齊全、不完好的扣罰100元;每發現一棵支柱初撐力小於90KN(12Mpa)扣罰500元;頂板離層儀和礦壓觀測儀器、儀表不按規定要求設置、缺少牌板、儀器、儀表損壞的扣罰500元;礦壓觀測資料抽檢中,發現弄虛作假、缺檢、漏檢、數據處理分析不及時、記錄沒有簽字的,扣款100元;巷道每一觀測斷麵安裝的礦壓觀測儀器、儀表初始數據沒有在安裝當天報生產技術科備案的,每拖一天扣罰100元;應上報的資料沒有按時(每周一上午11:00之前)上報的,每拖一天扣罰100元;區隊不落實本製度的每次扣罰1000元。
 3、每月由礦壓觀測領導小組組織礦壓觀測工作評比,評選達標單位和先進個人,達標單位獎勵2000元,先進個人獎勵500元,獎勵礦壓觀測領導小組辦公室1000元。
 四、要求
 1、采掘區隊要高度重視,提高認識,加強管理,確保人員、儀器、檢測、記錄、結果處理“五到位 ”。
 2、觀測人員必須熟練掌握檢測儀器、儀表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檢測標準和檢測範圍,當班必須及時觀測,做好記錄,保證數據真實,並簽字。觀測人員在觀測數據過程中要觀察頂板完好情況,注意人身安全。
 3、礦壓觀測儀器、儀表必須保證齊全、完好,如有損壞,必須及時報修、更換。
 4、觀測記錄必須做到及時整理、齊全規範,並妥善保存。
 5、采掘監區礦壓觀測人員由當班生產管理人員擔任。當班生產管理人員負責當班礦壓觀測資料的記錄整理,並在相關資料上簽字。當班結束後及時將觀測資料上報給區隊。
 6、工程移交後,接受單位自移交之日起負責礦壓觀測。
 7、采掘區隊每周一上午11:00之前將上一周礦壓觀測記錄和數據分析處理記錄報生產技術科存檔。
 8、掘進區隊施工的巷道每一觀測斷麵安裝的礦壓觀測儀器、儀表,必須在安裝完成當天把初始數據(初始數據包括儀器、儀表安裝位置、編號、初始讀數等)報生產技術備案。
 未盡事宜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采煤工作麵施工作業規程》、《掘進工作麵施工作業規程》及我礦《單體液壓支柱使用管理規定》。

九、工程開工、複工和竣工驗收製度
 為了規範我礦井下工程開工、複工和竣工驗收工作,完善安全生產管理製度,打造本質安全型礦井製定本辦法。
 一、我礦井下單項工程和單位工程實行開工許可證製度。
 二、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根據開工前準備情況以書麵形式向調度室提出開工申請,由調度室組織有關科室、施工單位對工程開工前施工準備情況進行驗收,符合開工條件的由調度室發放經礦長簽發的開工許可證。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開工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施工單位必須有經有關部門會審、總工程師簽批的施工作業規程或者安全技術措施;
 2、施工作業規程或者安全技術措施,開工前必須向所有參加施工的人員進行貫徹傳達,並有貫徹、考核記錄;
 3、施工所需安全設施必須符合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規定要求,做到齊全、靈敏、可靠;
 4、供電、通防、監控、運輸等係統必須具備安全施工要求;
 5、施工所需設備、工具、物料必須齊全;
 6、其他具體要求。
 三、井下工程竣工後,必須經過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四、我礦成立由礦長任組長,分管副礦長任副組長,調度、機電、技術、通防、監控、安全、企管等生產職能科室有關人員為成員的工程竣工驗收小組,負責對井下工程竣工驗收和移交工作。
 五、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以書麵形式向調度室提出驗收申請,由調度室召集工程竣工驗收小組和移交單位對竣工工程的安全設施、工程質量、使用功能和條件等進行嚴格驗收。
 六、工程竣工驗收結束後,由參加驗收的負責人及成員簽字,實行誰簽字誰負責製度。驗收中存在的問題由工程竣工驗收小組組長簽發整改通知單,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後施工單位提請複驗申請,由工程竣工驗收小組進行複驗。驗收合格後移交使用單位管理。
 七、責令停止施工的工程項目,複工時按單位工程開工程序辦理。
 八、工程開工、複工和竣工驗收應有記錄,並有調度室存檔,竣工驗收記錄應同時交生產技術科存檔。

十、安全技術措施投入保障製度
 為了保證礦井安全投入,有計劃地進行安全生產技術更新,改善安全生產環境和勞動條件,提高礦井防災、抗災能力,實現安全生產,依據《煤礦安全規程》特製定本辦法:
 一、安全技術措施責任製
 1、為加強安全技術措施工程的領導,落實管理責任,礦成立安全技術措施(安技措)工程領導小組。由礦長任組長,總工程師任副組長,各分管領導及安全科、通防科、機電科、生技科、調度室、財務科、供銷科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全科,安全科科長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負責組織安技措工程計劃的編製、管理及考核工作。
 2、礦長對安技措工程及資金落實全麵負責,在組織編製生產建設長遠規劃和年度生產建設計劃時,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3、總工程師對安技措工程編製、實施負直接領導責任。
 4、各分管領導對本專業安技措工程的完成負直接領導責任。
 5、各專業副總工程師協助總工程師和分管領導負責安技措工程的編製和落實。
 6、安全科、生技科、機電科、通防科、調度室、企管辦、教務科、政工科、器材庫負責本部門安技措工程的編製、施工管理、竣工驗收。
 7、財務科保證安技措工程所需資金;器材庫保證安技措工程所需設備、材料的購置;企管辦負責對安技措工程所需材料的審批及綜合管理。
 8、安全科負責安技措工程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二、安全技術措施工程計劃的內容和項目
 1、安技措工程計劃的內容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內容包括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一切技術措施;職業危害的預防;安全防護用品;安全設備器材購置、更新及維護;安全設施的增加、更新和研製;安全教育及職工安全技術培訓;其他改善安全條件項目;搶險救災工作;專項費用的提取和使用。
 2、安全技措工程計劃應包括的主要項目有以下七項:
 (1)單位或工作場所;
 (2)措施名稱;
 (3)措施的內容和目的;
 (4)經費預算及其來源;
 (5)負責設計、施工單位或負責人;
 (6)開工日期及竣工日期;
 (7)措施執行情況及其效果。
 三、安全技措工程的計劃與施工管理
 1、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由安全副總工程師及安全科科長具體負責管理。
 2、每年度未,必須由總工程師組織各安全生產副總、安全科、生技科、機電科、通防科、調度室、財務科、政工科、器材庫、醫院、 教育科、企管辦等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編製出下年度安技措工程建議計劃。
 3、每年的安技措工程資金按5-8元/噸煤提取,其中用於通防專業不少於2-3元/噸煤,納入財務、供應計劃。財務科負責資金使用管理,供應科負責物資采購、驗收、保管和發放,專業部門及施工單位負責安措計劃的實施。同時各相關單位負責建立保存相關的記錄和憑證,做到計劃與工程進度帳、物相符。
 4、重大安技措工程項目要有專門的設計,重要的項目先組織谘詢評估,並確保施工質量。
 5、安技措工程項目竣工後,由礦組織驗收,並有竣工驗收報告。
 6、安技措工程必須按計劃完成,上半年項目開工率要達到65%以上,資金完成40%以上,三季度開工率達到90%以上,資金完成75%以上,年末要全部完成計劃。
 7、礦長應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礦井安技措工程計劃及執行情況。
 8、礦每月組織檢查安技措工程完成的情況,及時平衡解決安技措工程進展中存在的問題。
 9、安技措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9、對安技措工程計劃執行不力的,將追究有關責任者的經濟、行政責任,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十一、安全目標管理製度
 為提高礦井安全生產管理的可控性、實效性,促進礦井安全生產的長治久安,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製度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礦實際,製定本製度。
 1、每年初由礦長依據國家的方針、政策、法令組織製定年度或階段安全生產總目標,安全生總目標要符合礦井實際。
 2、礦屬各部門以至每個幹警職工根據安全生產總目標,分別製定部門及個人安全生產目標和保障措施。
 3、安全生產總體目標或階段目標要有具體目標值,目標值應恰當,符合實際。
 4、礦長在組織製定年度或階段安全生產總目標後,要統籌規劃,層層分解,製定可行的落實方法與措施以及考核獎懲辦法,並具體落實到有關業務科室或監區,明確責任人,以保證安全目標的實現。
 5、實現安全生產目標及目標值的措施應包括以下內容:
 (1)根據目標展開情況相應地對下級人員授權,使每個人都明確在實現總目標中自己應負的責任,行使那些權利。
 (2)加強領導和管理,加強上下級交流和指導。
 (3)嚴格按照目標實施計劃表的要求進行工作,使每一個工作崗位都能有條不紊、忙而不亂地開展工作,保證完成預期的各項目標。
 (4)加強幹警職工隊伍的組織、思想、作風、業務建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體係並發揮作用。加強業務培訓,提高安全意識。
 (5)加強對罪犯的監管教育改造,確保罪犯學習、生活、勞動三大秩序穩定。
 (6)依法從嚴治礦,認真落實機電管理、工程質量管理、通防管理、安全管理等獎懲製度。
 (7)搞好質量標準化建設,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技術裝備水平。
 (8)落實各部門、工種、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
 6、各業務科室和監區應把各項目標層層分解,落實到班組或個人,並製定獎罰措施,嚴格考核,保證礦各項安全目標順利完成。
 7、礦長應定期組織檢查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了解和糾正出現的問題。
 8、年度或階段安全生產目標實現後,礦長必須組織對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定並按規定兌現獎懲,總結經驗,吸取教訓,促進礦井安全工作持續健康發展。

十二、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製度
 為了保障和促進礦井質量標準化管理工作,推進現代化文明礦井建設,實現一級礦井質量標準化目標,依據《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試行)》、《煤礦安全規程》製定本製度。
 1、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目標為:達到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標準。
 2、為加強質量標準化建設工作的領導,礦應成立安全質量標準化領導小組。組長為礦法人代表,副組長礦長、安全生產副礦長、總工等,成員應由其他監獄領導副礦長、副總工、生科室和生產監區生產負責人及主要工程技術人員等組成。
 3、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每月不少於3次,可采用定期或隨機檢查的方法進行。
 4、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采用《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試行)》中的標準(中國煤炭工業協會編製、煤炭工業出版社出版)。
 6、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由企管辦質量標準化辦公室組織,由安全質量標準化領導小組成員及專業人員參加。
 7、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由企管辦質量標準化辦公室具體執行。
 8、考核評級及獎罰標準。
 礦安全質量標準化領導小組及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每月相關組織人員進行質量標準化驗收、打數,並根據平時抽查情況,綜合評分後,確定各專業組標準化總分數及相應等級。具體考核按照“礦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辦法執行”。

十三、安全生產檢查製度
 為了使安全生產檢查更加真實地反映現場安全生產狀況,使安全檢查更加科學化、規範化和製度化、更好地促進安全生產,依據《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及《煤礦安全操作規程》製定本製度。
     一、安全生產檢查以現場安全隱患、安全設施的設置使用和安全技術措施落實情況為重點。
 二、安全生產檢查包括日常巡邏檢查、旬、月、季度定期檢查、單位自檢和特定時期專業檢查。
 1、日常巡邏檢查由安檢員跟班進行,發現隱患及時督促現場人員整改,現場不能處理的,及時反饋到有關部門責令限期處理。
 2、每月的1號、11號、21號全礦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每月最後兩天進行全礦安全生產、工程質量驗收檢查。每次旬檢、月度檢查由安全科組織,由副總以上礦領導、生產科室、監區負責人、專業工程技術人員及專職安檢員參加。
 3、每月的6號、16號、26號各生產單位組織自檢自查,並將自檢自查情況報安全科備案。
 4、每季度末,由礦長或安全生產副礦長組織對全礦各生產係統、井下生產場所、機電設備進行全麵安全大檢查。
 5、根據季節變化,每年夏、冬、春季分別進行夏季以防洪、防雷電為重點;冬季以井口防凍保溫、防火為重點;春季以防瓦斯、煤塵為重點的專項安全檢查。
 三、采、掘安全生產檢查采用安全檢查表法。每次檢查必須在井下逐項認真填寫安全生產檢查表。
 四、每次安全檢查中查出的安全隱患,現場能處理的必須督促立即處理,現場不能處理的,由安全科收集整理後,以隱患通知單的形式通知有關單位限期解決。對於查出的重大安全隱患,必須及時彙報分管礦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在最短的時間內製定解決方案,盡快處理。
 五、每次安全生產檢查所查出的限期解決的隱患,由安全科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複查落實整改情況,並報有關領導。
 六、對查出的隱患,不能按限定時間處理或不按規定進行自檢自查的單位,由礦安委會按有關規定給以處罰。
 七、對於不按要求參加安全檢查的單位,每次罰款100元。
 八、對於每次安全檢查的資料,安全科都要認真收集整理存檔備查。

十四、入井檢身、上下井人員清點製度
 為了杜絕違禁物品上下井,確保改造和生產現場安全,減少或防止重大突發事故的人員傷亡,便於搶救或營救遇險人員,促進安全生產的穩步發展。依據《規定》。根據礦井實際,製定本製度。
 一、所有入井人員下井時必須戴安全帽、隨身攜帶自救器和礦燈,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用品,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前嚴禁喝酒。井口檢查人員必須嚴格監督檢查,對違反者嚴禁入井。
 二、在井口每班設1名驗身員,負責對所有上、下井人員的驗身工作。
 三、驗身員要認真負責,對每位上、下井人員都要認真檢查,發現攜帶違禁物品上、下井的人員,要沒收其違禁物品,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進行處理,同時做好記錄。
 四、所有上、下井人員都要嚴格遵守製度,自覺接受檢查,不準無禮取鬧,逃避檢查。對違反製度的人員要嚴肅處理,從重處罰。
 五、每月末驗身員要把驗身情況及時進行處理、彙總、上報,要求各項記錄齊全完整,數字要準確無誤。
 六、對於認真負責,避免違禁物品上下井做出突出成績的井口驗身員給予一定獎勵。
 七、所有幹警職工下井前到所在科室、監區簽字,上井後到所在科室、監區銷號,科室、監區對本單位下井人員準確統計彙報負責;信息員下井前必須到信息辦掛牌,上井後摘牌銷號,以便安檢信息的收集。
 八、罪犯入井由當班管理隊長清點記錄,每班入井前向調度室彙報工作地點和當班罪犯出工人數,罪犯完活上井後由當班帶工隊長向調度室彙報任務完成及人員上井情況。當班帶工隊長對本班次罪犯出工人員準確統計彙報負責。
 九、所有下井人員憑燈牌領燈下井,礦燈房妥善管理好燈牌,上井後及時交燈收牌。礦燈房應及時掌握上、下井人數情況。
 十、分監區帶工隊長職工要與罪犯同下井、同上井,當班完活後把本班全部罪犯清點收齊銷號後方可下班。
 十一、調度室接到各監區出工情況彙報後,根據各單位彙報的工作地點、施工地點人數,分別掌握其避災路線和通訊聯係電話。做到警鍾長鳴,常備不懈。一旦發生突發性災害事故,立即按搶救總指揮命令下達撤退令。

十五、煤礦事故應急救援製度
 第一條  依據《安全生產法》、《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及《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製度規定》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根據本礦實際情況,礦每年要組織有關單位編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且每季度根據井下情況變化進行審查。
 第三條 傷亡事故發生後,現場負傷者或事故有關人員應立即直接報告礦調度室並直接報告礦值班負責人。值班負責人接到傷亡事故通知後要立即通知礦第一責任人。
 第四條 調度室接到傷亡事故報告後要迅速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照“預案”的要求,以最快的速度通知救護大隊、醫院、行政、後勤、安全、生產技術以及“預案”所涉及的其它單位領導和相關人員,立即組織實施救援。調度室要同時盡快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威脅的相鄰施工地點的人員,迅速組織安全撤離,或等待其他命令。
 第五條 礦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後,應立即報告微山縣人民政府、濟寧市司法局、山東煤礦安全生產監察局魯西分局,上報時限為24小時內。礦負責人要根據傷亡事故的嚴重程度或事故現場的複雜程度,盡快作出是否要棗莊礦山救護大隊或請求其他救護大隊救援的決定。
 第六條 事故發生後應報告內容為: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具體情況:
 2、事故的簡單經過、傷亡情況:
 3、事故發生的原因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後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製情況。
    第七條  傷亡事故發生後,所有接到通知的單位領導及相關人員,要迅速到達指定地點,按照指揮命令或預案要求立即展開各自工作。各項工作必須做到快速、無誤、協調、有序進行。
    第八條  所有參與傷亡事故救援人員,必須服從命令、高度負責、快速、高效,不得有推委、扯皮現象。對因工作不到位或不負責任,造成事故救援工作不利、拖延或其它後果的人員,將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從嚴處理。
    第九條  本製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十六、安全教育與培訓製度
 為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不斷增強幹警職工和犯人的安全意識,提高其安全素質,搞好安全生產,特製定本製度。
 1、嚴格執行“三級”安全培訓製度,監獄根據監獄安全生產人員崗位分布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安排各個崗位相關人員,進行資質的安全技術培訓。
    2、監獄每月進行一次,監區每月進行兩次專門性的安全教育,監獄、監區還要充分利用其他會議的機會,結合監獄和監區當前在安全生產中出現的重大事故隱患以及存在的問題進行安全教育,使廣大幹警職工和犯人的安全意識不斷得以提高。
    3、教育科、政工科會同安全科、生計科等有關單位,相互配合,搞好協作,及時製定出全獄各種形式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配檔計劃,每年分批分期的聯合舉辦好各工種培訓班。
    4、對所有參加培訓的幹警職工和犯人,特別是全獄的專兼職安全員、放炮員、絞車司機、瓦檢員、把勾工及其他特殊工種的操作人員,都要進行嚴格的考試,經考試合格發證後,方可持證上崗操作,對已培訓沒發證或經考查不適應的特殊工種,要及時補發證書或調換崗位。
    5、教育的形式要多樣。第一、充分利用每周安全活動日的時間,有針對性的緊緊圍繞“三大規程”等安全法規,對幹警職工和犯人進行教育。第二、利用視像手段,由監獄統一組織收看安全電視錄像,增強教育的直觀性。第三、充分利用廣播、黑板報、安全宣傳欄、安全掛圖和安全牌板等形式進行安全教育。
    6、各單位必須按上述規定認真執行,正確對待安全與生產的關係,把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實在行動上,紮紮實實地抓好安全生產。
 7、安全教育培訓的相關經費由監獄保證。
 8、對不按規定活動的單位,由企管辦和政工科按“紅、黃、白”旗考核標準進行考核。

十七、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製度
 為了加強本礦機電設備管理、器材的使用管理,確保礦用設備、器材符合煤礦安全生產標準,保障正常安全生產,依據《煤礦安全規程》製定本製度。
 一、礦用設備、器材包括礦井提升、井上下運輸、空氣壓縮機等機械設備;開關、變壓器、電纜、照明等電器設備;鋼絲繩、工具類等器材。
 二、機電科為礦用設備、器材的配置及全麵管理部門;器材庫為礦用設備、器材的購置、保管部門;生產監區為礦用設備、器材的使用、維護、保養部門。
 三、所有使用的礦用設備、器材,必須有產品說明書、產品合格證、生產廠家及相關證件等。井下用設備、器材必須有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MA”標誌,防爆設備必須有防爆合格證,否則,不得使用。
 四、機電科要建立全礦設備、器材檔案,檔案要明確設備、器材的名稱、生產廠家、生產日期、數量、價格等。
 五、機電科要建立設備、器材再用情況檔案,明確設備使用單位、地點、開始時間、用途數量等。
 六、礦用設備、器材的選型、購置由機電科組織設計等有關部門,根據礦生產需要確定購置計劃。監獄材料采購部門必須堅持質量可靠、技術先進、安全可靠的原則,選擇可靠、技術力量強、有資質的廠家購置。
 七、所有設備、器材到貨後,必須有機電科及相關單位,嚴格按要求、標準驗收。不合格產品,必須退回,不得入庫存放。
 八、所有使用設備、器材單位,使用設備、器材時,要經機電科辦理相應手續。特殊情況可事後補辦。
 九、再用設備、器材使用單位必須有專職維修人員保持經常維護、保養,始終保持完好狀態。
 十、礦用設備器材使用前,必須依照《煤礦安全規程》、相應產品質量標準,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進行檢測,檢測單位、人員的資質符合相應產品檢測的國家標準。
 十一、使用過程的礦用設備、器材的檢驗標準、周期、方法,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及產品質量標準規定,校驗單位、人員資質符合相關規定。
 十二、礦用設備使用單位必須建立日常維修管理製度,保證設備不帶病運轉;礦井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進行正常檢修。礦用設備的更新、報廢,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要求,經過機電科等相關部門進行認真審核鑒定後進行。

十八、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專項(分項)製度

(一)礦燈使用管理製度
 1、礦燈各部件要齊全、完整、緊固。燈線不破損,進出口線連接牢固,密封良好。
 2、礦燈要保證開關靈活,接觸良好,燈不眨眼,不滅燈。
 3、礦燈要實現牌板管理,一人一牌一燈,統一編號,“對號入座”,使人、燈、牌對號,礦燈與充電架對號。
 4、升井後的礦燈,值班人員要將礦燈擦洗幹淨,認真檢查礦燈是否明亮,零部件是否有缺損。對需要維修的礦燈要及時維修,不準影響下班繼續使用,礦燈完好率應保持在95%以上。
 5、礦燈應完好,如有電池損壞、亮度不夠、燈線破損、燈鎖不良、燈頭密封不嚴、燈頭圈鬆動、玻璃破損等情況,嚴禁發出。發出去的礦燈,最低限度應能連續正常使用11小時。
 6、使用礦燈人員,應愛護礦燈,嚴禁拆開、敲打、撞擊。領燈時,要檢查礦燈是否完好,如有缺陷,可要求燈房修理或更換。出井後立即將礦燈交還燈房,交回的礦燈應保持完整無缺、無損傷。使用中如發生故障,交燈時,應主動向燈房值班人員說明。
 7、燈房管理人員對損壞或丟失礦燈,按有關規定提出處罰意見,報機電科批準執行。
 8、對礦燈房充電工配備齊全必要的保護用具。礦燈維修工按照礦燈的完好標準,每周對每盞礦燈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9、燈房值班人員在每次換班後兩小時,必須把沒有交燈的人員名單,報告礦調度室。

(二)鋼絲繩使用管理製度
 1、凡使用鋼絲繩,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由使用單位工程技術人員進行正確的計算和選型,經批準同意,辦理領取手續,方準領取使用。
 2、鋼絲繩采取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各條鋼絲繩都要指定專人按照有關規定的周期和內容認真檢查維護,並將檢查情況填寫記錄。鋼絲繩檢查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
 3、認真做好鋼絲繩的試驗工作。新繩懸掛前及使用中的鋼絲繩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規定進行試驗。試驗工作由機電科負責,並保證試驗資料及出廠資料完備。
 4、主副井提升鋼絲繩如果遭受卡罐、突然停車等猛烈拉力時,必須立即停車檢查。損壞嚴重時,必須立即更換。
 5、鋼絲繩直徑減少到規定要求時,必須更換。
 6、鋼絲繩有變黑、鏽皮、點蝕麻坑等現象時不得用於升降人員。鏽蝕嚴重、點蝕麻坑形成溝紋、外層鋼絲鬆動時,必須立即更換。
 7、司機要做到操作平穩隨時觀察鋼絲繩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彙報處理。
 8、鋼絲繩的管理、使用單位要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做好鋼絲繩的塗油保養工作,塗油至少每月一次。
 9、使用中的鋼絲繩,都要實行牌板管理。主要提升設施的鋼絲繩由設備管理部門建立鋼絲繩管理檔案。
 10、鋼絲繩的采購由器材庫負責。購進的鋼絲繩必須是國家定點廠生產的鋼絲繩,並有完整的原始資料(出廠合格證、驗收證書等)。購進的新繩要保管運輸好,防止野蠻裝卸、日曬、雨淋等。
 11、每月由機電科長組織一次對本礦主要提升繩進行檢查,並有記錄。
 12、鋼絲繩使用結束後要及時回收,由使用單位負責,不及時回收的,按礦有關規定扣罰。

(三)機電設備檢查、維修、保養製度
 為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的法規,管好用好機電設備,促進礦井安全生產,特製定本製度。
 1、為保證礦井安全生產和工作人員生命安全及身體健康,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對礦井機電設備檢查、維修、保養分為月度停產檢修和日常檢查、維修、保養兩種形式。
 2、機電科是全礦機電設備管理的業務主管部門,對全礦機電設備檢查、維修、保養負有組織、協調、考核、獎懲職責。
 3、機電科負責編製全礦每月機電設備停產檢修計劃,參加檢修單位每月20號前或按機電科通知的時間將本月檢修計劃報機電科。日常檢修、保養由各單位按規定的周期、時間和生產需要進行。
 4、檢修主要項目必須由施工單位技術人員編寫安全施工措施,經批準同意,嚴格按措施施工。
 5、機電設備的檢查、維修、保養,按《國有重點煤礦質量標準化機電標準》要求進行,施工單位和工作人員對檢查、維修、保養質量負責。
 6、機電科定期組織對各單位進行設備檢查,檢查設備每次每單位不少於六台,其完好率應達90%以上,對存在的問題及時考核獎罰。
 7、定期對機電設備性能進行試驗,及時更換不合格的零部件和整機。
 8、因檢查、維修和保養質量而問題造成事故,要分析原因、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四)供 電 管 理 製 度
 1、各用電單位的電力負荷,實行全礦統一調度管理使用,實行計劃用電、節約用電。防止各行其是。
 2、高壓配電場所,每班不少於兩人值班,值班人員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3、現場交接班,嚴格執行崗位責任製,值班人員認真巡視檢查,在設備過負荷或異常運行及災害天氣加強巡視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彙報並填好有關記錄。
 4、各類圖紙資料、模擬圖、記錄等,由機電部門負責組織配齊。
 5、各類電氣設備的管理、操作嚴格執行《電業安全規程》、《煤礦安全規程》及我礦的有關規定。
 6、高壓輸電線路的檢修、維護、停送電時,必須執行檢修計劃任務書、工作票、操作票即“一書兩票”製度。兩票的填寫和簽發必須嚴格按《電業安全規程》執行。停送電必須執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製度。
 7、井下不準帶電搬遷、檢修設備。檢修搬遷前必須切斷電源,進行驗電,閉鎖,並懸掛“有人工作,不準送電”的警示牌。隻有執行該項工作的人員,才有權取下此牌並送電。
 8、各配電硐室要配備相應的絕緣手套、絕緣靴,絕緣板,高壓驗電器等絕緣用具,按規定定期進行試驗。並配齊滅火器、沙箱等消防用具。
 9、全礦電氣係統的電氣設備及保護裝置,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和有關規定由機電科組織定期試驗、校驗、整定、測定,並保管好有關資料數據。

(五)設備選型、購置製度
 1、機電科根據本礦生產的需要和原有設備狀況,及時召集機電工程技術人員和設備管理人員共同研究設備選型、購置計劃。
 2、設備購置計劃要寫明設備用途、規格、型號、數量及投資數額報請礦長、總工程師或主管礦長批準實施。
 3、購置設備必須進行選型設計、技術論證、廠家調研,所購置的設備必須經濟合理,技術先進,質量可靠,並符合本礦使用條件。嚴禁購置國家規定的淘汰型高耗、低效設備。
 4、購置設備必須確定合理的進貨日期。既不能提前過長,積壓資金,也不能影響生產使用。
 5、購置設備到貨後,供銷科及時通知機電科設備組,並牽頭組織設備驗收工作,清點其數量、規格、型號是否符合要求,驗收合格方可辦理入庫手續。
 6、新到設備必須具備產品說明書和出廠合格證。大型設備必須圖紙資料齊全,無缺件、損件,否則設備組拒絕驗收,待收集資料等工作完畢後再次驗收。

(六) 設 備 使 用 製 度
 1、各監區若需用設備,應由專職設備管理員持主管機電的領導簽批的《設備領用申請》到機電科辦理領取手續。首先由設備庫管理員根據申請設備的規格型號、數量,查找設備編號,然後由設備檢查員對該設備進行檢查,合格後方可出庫。
 2、設備發出後,設備管理員應及時填寫流動卡片,調整掛牌。領用單位在領到設備後馬上建賬、建牌,確定設備承包人,對設備進行上架,掛責任牌和完好牌。
 3、各單位不準對設備私自挪移和拆卸。如生產需要,必須由單位出證明,經設備組或其他專業組批準後方可遷移或拆除。
 4、需轉讓其他單位使用的設備,轉讓前須由雙方單位共同到設備組辦理轉讓手續,原使用單位必須在手續完畢後方可對設備放棄管理,但接受單位須在24小時內接管、掛牌、上架、建賬。
 5、使用中的設備若發生事故,使用單位必須立即赴現場搶修,並分析事故原因,製訂防範措施,寫出機電事故報告,在事故後48小時內交機電科設備組一份。
 6、設備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熟悉設備的結構、性能及供電、製動係統,認真執行交接班製度等有關規章製度。

(七)設備安裝、調試、驗收製度
 1、一切準備安裝的設備,必須是檢修後驗收合格的設備,或是入庫驗收的新設備。安裝前必須清點型號、規格、數量與裝箱單相符。各種隨機文件和試驗報告齊全。
  2、安裝單位根據需要組織安裝隊伍,指定專人負責。首先熟悉設備使用說明書、圖紙、資料等,並詳細了解設備性能、結構特點、技術要求,而後編寫安裝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
 3、設備安裝中,對可拆卸的零部件,要做好標記,輕搬輕放,不得野蠻裝卸,以免損壞機件。                                
 4、設備安裝要按圖紙工藝要求、安裝標準進行,安裝完畢,必須經過調試,調試工作要按有關標準和廠家要求,逐條逐項進行,要做好測試記錄填好調試報告,保存好安裝原始數據。調試合格進行試運轉,按規程規定,做好空載和滿載試驗。
 5、設備安裝竣工後,必須進行驗收,由設備組、安裝隊、使用單位共同到現場進行驗收交接、辦理手續、三方簽字後生效。
 6、大型設備安裝完畢後;按“機電設備安裝質量標準”要求,由礦組織驗收,設備組人員做好記錄,並辦理《驗收報告單》和設備移交手續,驗收合格後,安裝單位應將全部圖紙資料交資料室存檔,如有資料丟失、損壞現象,要追究有關單位責任。

(八)設備維護保養製度
 為了保證設備安全正常運行,充分發揮設備的效能,提高工作效益,必須做好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
 l、熟悉設備性能,認真操作,確保設備安全運行。
 2、設備運行時,應經常注意設備各部分有無異常的響聲, 各儀表,溫度是否正常。
 3、檢查潤滑溫度是否正常,油標是否在規定範圍內,油量不足應及時添加。                                 
 4、設備各連接處不得有漏氣、漏油、漏水及鬆動現象和損壞,必要時進行更換。
 5、愛護設備,保持設備和工作地的清潔衛生和整齊。
 6、對主、副井絞車堅持日檢修製度,每日檢修時間不少於l20分鍾。
 7、采、掘、運等移動設備應保持一定的備用數量,以便根據設備檢修周期,進行輪流檢修。
 8、采、掘、運等移動設備的維修、保養。除利用月檢修日進行外,平時在交接班時,需有30分鍾的檢查維修時間。
 9、在每次定期檢查前,必須對設備存在的問題,事先做好檢修計劃,寫出有關安全施工措施,向各施工單位下達檢修通知書,專屬項目專人負責,令其做好一切準備工作。
 10、在每次定期檢修中,必須嚴肅認真,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技術要求進行操作,保證檢修質量。
 11、在每次定期檢修中,必須認真填寫檢修記錄,要把檢修日期、內容、更換零部件及主要技術數據、試運轉情況、檢修的設備所存在的問題,做好全麵完整的記錄,交機電科備案,為設備的安全運轉和下一次檢修創造條件。
 12、必須堅持以預防為主,實行計劃性檢修、保養,每月底為全礦停產檢修日,全年停產檢修日不少於十五天,定期檢修完畢後,由機電科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全麵驗收。    
(九)設備潤滑製度
 為確保設備安全運行,延長其使用壽命,提高設備完好率,必須認真執行設備潤滑保養製度。
 1、根據設備潤滑要求正確選擇潤滑油、潤滑脂,設備有規定要求的按設備使用說明書要求選擇;如無明確要求的,按現場工作環境和設備運轉狀況選擇,溫度較高的地方,選擇油的粘度大一些,反之粘度小一些。
 2、必須專人負責設備的潤滑工作,並嚴格地按設備使用保養的規定進行定期、定時、定量加油,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行。
 3、設備加油部分的油位應保持正常的油位線,低於油位線時應及時添加。
 4、設備各轉動部位應經常保持良好潤滑狀態。當出現缺油現象時,須立即加注潤滑油,檢查加油的周期(間隔)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5、各種潤滑油及潤滑脂,應定期進行抽樣化驗,保證潤滑油的質量。

(十)設備更新改造製度
  為了提高勞動生產效益,使勞動生產安全順利進行,必須執行設備更新改造製度。
  1、設備更新改造前,必須進行經濟技術論證和可行性研究,製訂科學、經濟、合理的改造方案,報請礦總工程師批準後方可實施。
  2、凡更新設備,進礦後須認真檢查,是否符合生產需要,如不符合,不予更新。
  3、更新設備在使用過程中,若發現某部件不符合生產需要或影響安全生產,應及時向礦負責技術的工程技術人員彙報,再與生產廠家共同研究解決方案。
 4、改造設備,改造前必須提出改造依據和改造後的經濟效益,經試驗結論與原設計相符方可改造。
 5、凡更新改造設備,必須由礦總工程師及礦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共同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使用,否則不予使用。

(十一)設備封存、報廢、閑置製度
1、設備封存製度
 (1) 凡停用8個月以上的設備,應進行封存,封存設備有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報機電科審批。機電科審查同意後,填寫設備封存命令單,使用單位接到命令單後,送交設備庫進行封存。
 (2) 設備封存前,必須清點、檢查,並對設備進行保養。
 (3) 封存後,懸掛封存標誌牌,存放中要防潮,不得露天存放,對易損件要專門保管存放。
 (4) 設備封存後需要啟用時,使用單位要先填寫申請單,報機電科同意後,填寫啟用通知單後方可啟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辦理手續不準啟用。
  2、設備報廢製度
 (1) 設備由於在惡劣的環境中長期使用,造成機體嚴重變形,零部件殘缺損壞嚴重而又無修複價值或國家規定淘汰及耗能高、效率低、影響安全的設備,必須按設備報廢程序組織設備報廢工作。
 (2) 設備報廢工作每年進行一次,首先有使用單位,維修單位提出報廢設備申請,按照設備的實際情況進行初步鑒定,提出全礦的設備報廢計劃,然後由礦領導、總工程師、財務科、機電科、企管辦、安全科等有關單位共同進行全麵細致的逐台鑒定。提出合理的報廢計劃上報有關部門,待審批後生效。財務科、機電科及時注銷台帳。
 3、設備閑置製度
 (1) 凡閑置一年以上的設備規定為閑置設備。
 (2) 閑置設備在閑置期間,不準露天存放,不準擠壓,要每半年進行一次保養,不準有鏽蝕、缺件現象。
 (3) 閑置設備要存放整齊,並懸掛標牌。
 (4) 閑置設備需要使用時,必須有使用單位填寫申請單,報機電科,同意後填寫領用通知單,任何單位不經機電科允許,不得領用。

(十二)設備事故管理製度
 l、設備事故分為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不管發生哪種設備事故,都應按《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設備管理規程》的規定,逐級上報,任何單位不得遲報或不報。調度室、安全科、機電科、使用單位均應對各種設備事故做好事故記錄;
 2、事故性質:分責任事故、質量事故、自然事故和破壞事故。
 3、設備事故分析:
 (1) 設備發生事故後,應立即采取防止事故擴大的措施,發生重大設備事故應立即停止設備運轉,現場人員要保護好現場。不得破壞現場或偽造現場,並如實反映情況。
 (2)機電科接通知後,迅速通知有關人員進行事故調查,察看現場,並組織人員搶修。
 (3) 根據事故調查和察看現場情況,及時召開事故分析會,根據四不放過的原則,查找原因、分清責任、吸取教訓,采取防範措施。此後事故單位填寫“事故報告單”報機電科備案。
 4、設備事故的處理:對設備事故責任者,根據事故性質、情節輕重、損失大小,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並進行經濟罰款,情節特別嚴重者要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設備管理檢查考核評比及獎懲製度
  1、崗位操作工按所在崗位的設備操作規程,崗位責任製規定的檢查內容和次數進行檢查。
  2、維修工根據設備技術要求和有關對各類設備定期進行檢查保養、維修的規定,定期對各類設備進行檢查、保養、維修。
  3、各有關單位分管設備管理的幹部及機電科專職設備管理員,每日對全礦井上、井下在用設備根據有關標準進行抽查。
  4、各采掘監區設有分管設備的生產輔助單位,每月至少組織兩次對本單位分管設備的檢查評比活動。
  5、機電科每月組織一次全礦性的機電設備全麵大檢查。
  6、上述各類檢查評比中發現的問題,須於當月內以書麵形式通知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規定同時下達扣罰通知單。
  7、機電科專職設備管理員每月抽查設備的綜合情況與每月一次的全礦機電設備全麵檢查情況綜合後,作為對各分管設備單位當月獎懲的依據,於每月進行全礦全麵考核獎懲時依照當前具體的“機電管理考核細則”的規定兌現。
  8、機電科協助礦領導每年進行一次全礦性的機電設備管理工作總結,組織一次全礦性的機電設備管理獎懲評比表彰活動,對先進單位及個人隆重進行表彰獎勵,同時指出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之處,鞭策後進趕先進。
(十四)設備技術檔案管理製度
 l、設備技術檔案是技術管理的組成部分,是設備維修的重要依據,必須不斷提高管理水平,使檔案及時地為設備管理維修服務。
  2、為加強對檔案的管理,所有設備技術資料和圖紙一律必須交付檔案室或機電科統一管理,在沒有辦理交接手續前,任何人不得私自動用和存放。
  3、檔案室或機電科對需要歸檔的技術文件資料,要及時做好收集、整理、鑒定、統計、保管,做到分類登記,係統排列,編目建卡,補充調整,保證檔案的完整、準確和齊全。
  4、凡是反映設備一生全過程管理的,具有長期保存價值的,一定要按歸檔製度作為真實的曆史記錄。集中統一保管起來的技術文件材料,都是設備檔案歸檔的內容,設備檔案的具體內容:一是設備進廠後開箱驗收過程中產生的技術文件;二是設備安裝試車過程中產生的技術文件;三是設備投產後使用、維修和改裝記錄資料。
 5、技術檔案歸檔的時間和要求:
 每項工作結束後十天內,將各種技術資料妥善分類整理後,交檔案室或機電科歸檔,並辦理交接手續,清點無誤,雙方簽字後方可移交。歸檔的技術文件資料,應符合國標、部門和企業標準要求,凡有關設備方麵的技術文件資料,有保存價值的應及時交檔案室歸檔。不得私自保存和丟失,歸檔的技術資料不得空項,做到數據準確可靠。文字清晰整齊,簽字手續齊全。
 6、設備檔案的管理、鑒定與銷毀
 (1) 對歸檔的技術文件,資料應及時進行登記、建賬、整理、歸檔。
 (2) 檔案的編號應符合標準的要求,依據檔案的管理原則,分類保存,檔案編號力求簡明,並建索引目錄,便於查找。
 (3) 保護檔案的安全,做好防火、防潮、防黴、防曬。
 (4) 設備檔案資料需要銷毀時,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人員鑒定,確無保存利用價值的方可銷毀,銷毀的檔案應造清冊,保存備查。
  7、設備圖紙應按各種設備的類型,進行整理、編製、存放。圖紙的尺寸,繪製的方法及符號標記,都要符合國家標準。
  8、技術檔案、圖紙的借閱:
  (1) 設備檔案、底圖和原始資料,不得借用,僅供室查閱,如需借閱者必須辦理手續,注明借閱時間,按時交回,如有丟失應及時報告檔案室,查明原因酌情處理。(2) 借閱應保證檔案的清潔,完整齊全,不準轉借、塗改、損壞和丟失,如發生上述問題,將嚴肅處理。
       
 (十五)設備管理例會製度
 為了強化機電設備管理工作,發揮設備的最大效能,確保煤炭生產的正常進行,經礦設備管理委員會研究決定,實行設備管理工作例會製度。
 1、按時參加上級各部門組織召開的設備管理會議。
 2、分管礦長或副總工程主持召開的設備管理季度例會,每季度不得少於一次。
 3、機電科主持召開的月度例會每月不得少於二次。每月二十五日前召開全礦的機電設備檢查評比通報會。每月月底前召開全礦的機電設備檢修計劃安排會議。
 4、機電部門的領導要按時參加生產調度會,了解設備運行狀況,協調處理有關機電設備方麵的問題,保證機電設備完好運轉,為生產一線搞好優質服務。
 5、每年年底由礦機電管理部門組織召開全礦的機電設備管理工作總結表彰大會。
 6、堅持執行好礦、科各級例會製度,並做好會議記錄。

(十六)設 備 調 撥 製 度
 1、因生產需要內部調劑設備時,由調出、調入單位分別提出申請,經機電科同意後,填寫設備調撥通知單,並辦理移交手續。
 2、設備外部調撥,必須經礦主管領導同意後,有機電科、財務科共同辦理,設備外部調用,必須事先檢查、清點設備看其設備是否完好、有關技術資料、裝箱清單、配件專用工具是否完整齊全,並一起移交調入單位。
 3、外部調撥,實行有償調撥或轉固定資產調用。

(十七)設 備 借 用 製 度
 設備借用主要是指外單位或周圍農村借用。不論什麼單位或個人借用,設備借出前,必須經礦領導同意簽字,憑礦領導簽字到機電科辦理借用手續。借出設備一般實行有償使用,特殊情況(無償借用)必須經礦主管領導批準簽字後方可借用。
       
(十八)工具的使用管理製度
 l、對公用工具各作業組應設立工具管理員,設立工具領取證,持工具領取證交舊領新,並記入工具領取證內。
 2、對個人工具建立個人工具領取證,持證交舊領新,並記入帳內。
 3、倉庫設立工具管理帳(公用、私人工具),月底將各組領取的工具(公私)記入帳內。
 4、凡在生產中使用的各類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都應扣罰。
 (1) 在服刑期間的罪犯和在生產崗位上的工人,工具有丟失,損壞或不經批準轉讓他人的,均按工具價值的50~70%扣罰。
 (2) 出監犯人交納工具不全的、調換工種發現工具不全的,按工具價值的60—80%扣罰。
 (3) 在生產中發現破壞工具的(包括使用不當的),破壞人寫出書麵檢查,按原價賠償或加倍罰款。
 (4) 確因特殊情況損壞或丟失工具的(如搶險、高空作業等),由本人寫出報告,分管幹部簽字,監區審核,可酌情扣20~30%的工具原值或免於扣罰。
 5、各班組應經常清理核對公私工具,發現問題,及時查出原因,如實向領導回報。

(十九)備品備件收發管理製度
  l、備品備件在到貨收貨時要及時清點,逐一核對。若發現數量不符或質量有問題,要及時彙報,找采購人員或供貨單位協商處理,否則對保管收貨人員進行經濟扣罰。
 
  3、對大型的備品備件和技術要求較高的,倉庫要會同機電科等有關單位的有關技術人員共同驗收,要嚴把質量關,對存在的質量問題要及時提出,以便退貨或拒付貸款。
  4、對領發的備品備件要嚴格按領料單要求的規格型號、圖號、數量、技術參數發貨,對各項審批手續不全或規格型號不全、不詳的一律不得發貨。
  5、對生產急用的備品備件,保管員一定做到隨叫隨到,以保證生產正常進行,領料單位在來不及辦正式領料手續的情況時,要有領料人和有關領導簽字的欠條,兩日內必須補上正式手續。
  6、對於其它單位求援的和調出的備品備件,一律經有關礦領導和物資供應站主任簽字批準,經財務科收款後,憑提貨單提貨,辦理出庫手續。
  7、屬於交舊領新範疇的,不交舊不得領新,特殊情況須經礦領導簽字批準。
       
(二十)備品備件的保管製度
 l、備品、備件要按其類別和屬性分類、分庫進行管理,分區、架、層、號及A、B、C分類管理法的分類進行存放保管。
 2、存放的各類備品備件要做到三清(數量清、規格清、材質清)、兩齊(庫容整齊、堆碼整齊)、三個一致(帳、卡、物)、四號定位(庫、層、架、號),標記要明顯,標牌要齊全。
 3、保管員對所保管的備品、備件要堅持月、季清查,年終總盤的製度,對清查盤點中發現的盈虧、變質、損壞、規格串聯、計價差誤等情況應及時地查明原因,弄清責任,提出報告,經有關礦領導批準後方可處理帳目。
 4、對A、B、C各類物資要分類、分區間、架層保管,對A類物資要重點管理,控製發料和進料,嚴防鏽蝕、變質、損壞,盡量減少庫存。對B類物資按通常一般性管理,對C類可適量加大庫存量。
 5、保管人員要不斷總結經驗,加強業務學習,不斷改進工作方法,使得備品備件的保管方式更合理。A、B、C分類及管理更科學,更完善。               
        

(二十一)油料收發管理製度
 1、油料的收發要嚴格計量,計量器具要準確,計量方法要完善,對計量器具要定期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解決。
 2、建立健全各類油料的收、發、存台帳,帳目要清晰,帳麵要整潔,要做到各類油料帳日清月結。
 3、嚴格按照油料發放審批手續和定額進行領發油料,對手續不齊備者一律不予發放,對出售的各類油料一定憑銷貨發票,若無財務章不予發放。
 4、油料的發放一定要嚴格執行廢油回收製度,對某些油類,如機械油、變壓器油、液壓油等要按期回收,對不能按期交回廢油者一律不予發放新的油類。特殊情況例外。
 5、對新進的油料要保證質量,定期向供油單位索取油質化驗分析單,對庫存時間較長的要定期取樣送交有關部門進行化驗分析,以確保油料的質量。
 6、油料的收發過程中要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嚴禁煙火,以免發生事故。
        
 (二十二)廢油回收製度
 l、對有廢油回收任務的監區要定期及時地將廢舊油料回收交倉庫。
 2、倉庫對各單位交回的廢舊油料要按品種分類進行管理,做好登記記錄,對於不能及時交回廢舊油料的單位要查明原因,否則不供給新的油料。                   
 3、倉庫對收回的廢油達到一定數量時要及時換取油料指標或賣給石油公司。


(二十三)鋼絲繩和連接裝置檢查試驗製度
 1、新繩到貨後,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內容進行驗收和試驗,合格後妥善保管。進貨試驗的均為Φ18以上的提升鋼絲繩。         
 2、保管超過一年的提升鋼絲繩,在懸掛前必須再進行一次試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3、新鋼絲繩懸掛前試驗(包括驗收試驗)和使用中定期試驗的結果,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 新繩懸掛前,每根鋼絲必須做拉斷、彎曲和扭轉試驗,這三項指標按公稱直徑計算,不合格鋼絲的斷麵積和鋼絲總斷麵積之比,達到6%;不能用做升降人員,達到10%時,不能用做升降物料。
 (2) 使用中鋼絲繩的定期試驗,隻作每根鋼絲繩的拉斷和彎曲試驗,這二項指標按公稱直徑計算,當不合格鋼絲的斷麵和新鋼絲繩總斷麵積之比達到25%時,必須更換。
 (3) 鋼絲的韌性:專為升降人員用的以及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不得低於特號鋼絲的韌性標準。專為升降物料和平衡用的,不得低於I號鋼絲的韌性標準。作重複試驗時,專為升降人員用的以及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應符合I號韌性標準。專為升降物料用的,應符合Ⅱ號韌性標準。
 (4) 提升鋼絲繩的定期試驗,應遵守下列規定:
 ①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6個月試驗一次。
 ②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一年後試驗一次,以後每隔六個月試驗一次。
 (5) 各種用途的鋼絲繩,在懸掛時的安全係數,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①升降人員和物料,安全係數9。
 ②專為提升物料,安全係數7.5。
 (6) 使用中的鋼絲繩作定期試驗時,安全係數小於下列數字,必須更換:
 ①升降人員和物料的鋼絲繩小於7。
 ②專為升降物料用的小於6。
 (7)提升鋼絲繩(主、副井提升絞車)必須每天檢查一次,製動鋼絲繩每周一次,一般運輸絞車提升鋼絲繩每次使用前檢查一次。
 (8)各種鋼絲繩在一個撚距內斷絲麵積,同鋼絲繩總斷麵積之比達到下列規定時,必須更換:
 ①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為5%。
 ②專為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製動鋼絲繩(包括緩衝繩)為10%。
 (9)鋼絲繩直徑減小到下列數值時,必須更換:
 ①提升鋼絲繩或製動鋼絲繩10%。
②罐道鋼絲繩15%。使用密封鋼絲繩時外層鋼絲厚度磨損達到
50%。
 (10)鋼絲繩在運行中遭受卡罐、突然停車等猛烈拉力時,必須立即停車檢查。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將受力段剁掉或更換全繩:
 ①鋼絲繩產生嚴重扭曲或變形。
 ②斷絲超過第8條規定。
 直徑減小值超過第9條規定。
 ④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其長度伸長0.5%以上。
 (11)鋼絲繩鏽蝕嚴重,點蝕麻坑形成溝紋,外層鋼絲鬆動時,無論斷絲數或繩徑變化多少都必須立即更換。
 (12)提升裝置必須有試驗合格的備用鋼絲繩,對使用中的鋼絲繩至少每月塗油一次。
 (13)立井提升容器同提升鋼絲繩的連接,應采用楔形連接裝置。每隔五年更換一次。如果經探傷檢驗合格,仍可繼續使用。礦車連接裝置至少每兩年進行一次兩倍於最大靜荷重的拉力試驗。
 (14)連接裝置和其它有關部分,按極限(破斷)強度計算的安全係數,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①專為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提升裝置的連接及其他有關部分的安全係數不得小於13。
 ②專為升降物料的提升裝置的連接裝置和其他有關部分的安全係數,不得小於10。
 ③礦車的連接鉤環、插銷安全係數,不得小於6。
 ④水泵、水管、風管、風筒、注漿管的懸掛裝置(鉤、環、螺絲等)的安全係數,不得小於10。

(二十四)高壓電纜管理製度
 l、高壓電纜由機電科電纜管理組統一管理,負責編號、打標記;器材庫負責發放、建賬、建卡。
 2、由電纜管理組建立電纜事故登記卡片,卡片由電纜管理組人員與維修人員共同填寫。
 3、電纜事故處理後,要及時召開由安全科、機電科、調度室及有關單位參加的事故分析會,電纜事故分析後,應填表上報安全科、調度室及有關單位。
 4、電纜管理組對井上下的高壓電纜必須懸掛高壓電纜標誌牌,電纜管理人員對各處懸掛的標誌牌至少每月檢查兩次,對於丟失或不清的要及時補齊或更換。                          
 5、電纜管理組對井上下的高壓電纜要建立電纜牌圖板、牌板,並由專人負責,做到跟蹤變化,隨時變換,反映真實、準確、無誤。
       
(二十五)低壓電纜管理製度
 l、凡是到貨待用6平方毫米以上的電纜,都必須由電纜管理組進行編號,即在每條電纜的兩端,距電纜兩米處的部位進行火燙標記。
 2、電纜管理組要建立電纜台帳及牌圖板,電纜移動卡片,要做到物、帳、卡、板四相符。
 3、庫存電纜統一由器材庫負責發放,其他單位一律不予發放。
 4、沒有合格證的電纜一律禁止發放。
 5、使用單位領用電纜,必須由電氣管理組按負荷審批製度,審批同意後辦理領用手續後方可領用。
 6、運行中的電纜如因損壞而需更換,由使用單位重新領取電纜。但事後必須分析、查明原因找出責任者,無故損壞電纜按情節輕重給予單位10~50元的罰款。
 7、每一條電纜在入井時都要由電纜管理組填入井證,沒有入井證的電纜一律禁止井下使用。
 8、電纜使用結束後,要及時回收,對一次性安裝和撤除的由四監區回收,對使用中更換或增設的電纜由使用單位回收,不及時撤回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單位一定的罰款。
 9、撤回的電纜,電纜管理組要有專人負責驗收。檢查每條電纜兩端號碼是否存在,電纜護套是否完整,有無斷線或損傷,如電纜遭到嚴重損壞或無故割斷者,必須追究原因,給予責任單位一定的罰款。
 10、新領和回收的電纜,都要認真檢查和修理,對電纜絕緣阻值進行搖測,井下使用的電纜敷設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不合格的由電纜管理組下整改通知單,限期整改,不按期整改的對責任單位處200-500元的罰款。電纜、水管、風筒嚴禁吊掛在一起,否則給予責任單位200-500元的罰款。
 11、對井下使用的電纜,凡發現有超負荷運行電纜發熱的,由電纜管理組或電氣管理組下整改通知單限期整改,不能在期限內及時整改的,視情節對責任單位給予500-1000元的罰款,造成後果的要嚴肅處理。

(二十六)井下供電負荷審批製度
 l、各監區需新安裝電氣設備,應提前五天向機電科電氣管理組提交供電網路變動申請單,由電氣管理組及時驗算。
 2、各監區所填寫的負荷變動申請單,必須畫出配電點到安裝設備的實際線路圖,並標明設備型號、功率、線路長度。
 3、電氣管理組根據申請負荷情況驗算後,注明網絡安全係數,選擇電纜的截麵積和設備的型號,報機電科主管技術人員審批,使用單位持審批後的申請單領取電纜和設備。
 4、不經審批而私自搭火的電氣設備,扣罰責任單位1000元。
 5、不按審批方案施工的供電線路,由電氣管理組下整改通知單限期整改,不能在期限內及時整改的給予單位500-1000元的罰款。對兩次限期不能整改的除加倍扣罰外,電氣管理組有權停止供電,並拆除其線路。
 6、電氣組對設備的審批驗算結果要有詳細記錄備查。
 7、驗算人員、審批人、用電單位必須認真負責。如因玩忽職守造成事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肅處理。
         
(二十七)變電所停送電製度
 l、變電所停送電時,必須嚴格執行“兩票”、“三製”。需要停送電操作時,由檢修負責人持工作票到變電所,工作票必須內容齊全、正常無誤。並由機電科、調度室等有關人員簽字。值班人員根據工作票的內容,認真填寫操作票,執行操作。
 2、嚴格執行操作監護製。操作前,應先模擬,再進行實際操作。必須認真執行監護、唱票、複誦製,嚴禁無票操作。
 3、嚴格執行驗電、放電、短路接地、掛警告牌等措施。否則,禁止在該設備工作。
 4、事故情況下的停電操作,如遇緊急情況或通訊失靈,無法取得調度命令時,可不使用操作票,但必須由操作人和監護人分別核對停電地點無誤後,方可按有關事故處理的規定進行處理。然後設法彙報調度室,並詳細做好記錄。
 5、特別情況下的事故操作,可執行調度電話命令,但必須用錄音電話將工作內容、傳令人姓名、執行時間等詳細情況錄音,並做好記錄。然後按照《電業安全規程》進行操作。
 6、事故跳閘後,恢複送電時的操作,必須將事故處理完畢後,經技術員鑒發工作票,按程序送電。
 7、當全所事故斷電後,恢複送電時,可不執行工作票和操作票,但必須將故障線路先斷開方可恢複送電。
 8、高低壓停送電操作時,隻有取得合格證的值班人員,才準受令操作和監護。    
(二十八)井下局扇使用風電閉鎖的管理製度
 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為使我礦局扇風電閉鎖管理製度化,保障安全生產,特製定局扇使用風電閉鎖裝置的規定如下:
 1、井下各通風巷道所使用的局部扇風機,必須裝設風電閉鎖裝置,否則,不得施工。
 2、風電閉鎖裝置由各使用單位積極配合五監區統一裝設,調度室和生技科統一安排安裝時間,器材庫保證安裝使用中所需物資的及時供應,機電科和安全科負責監督檢查。
 3、新裝設風電閉鎖係統必須在使用前交接驗收,交接驗收由安裝單位(五監區)與使用單位之間進行,同時須有機電科設備管理員參加,以辦理交接手續,並存檔,無機電科設備管理員簽字的交接手續無效,無交接驗收手續的風電聞鎖設施所出現的任何問題,均由安裝單位負責。
 4、各單位使用的風電閉鎖設施與局扇由使用單位統一管理、維修、保養,保證正常、靈敏可靠完好狀態,不得隨便甩掉,停用風電閉鎖。
 5、機電科、安全科、總工程師對以上規定監督執行,對安裝使用的風電閉鎖設施實行不定期檢查。對違反以上規定的對責任單位或主要生產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如出現嚴重問題要及時報礦研究處理。
              
(二十九)低壓檢漏繼電器安全運行管理製度
 1、礦機電監區成立電氣管理組,負責對井下低壓檢漏裝置的安裝、運行、維護與檢修工作。機電科負責監督管理。
 2、井下380V、660V供電係統必須全部使用檢漏繼電器。沒有檢漏保護嚴禁送電。
 3、電管組維修人員每天應對檢漏繼電器的運行情況檢查試驗一次,並作記錄。堅持日報製度(報機電科一份,電管組存根一份)。對漏報漏查責任者漏一次罰一元,並追究其安全責任。
 4、在瓦斯檢查員的配合下,每月一次檢漏繼電器最遠點人工漏電試驗,確保檢漏保護靈敏可靠,並作記錄備查。
 5、按《漏電保護細則》規定,運行中的檢漏繼電器每年應上井進行檢修一次。
 6、發現漏電事故應及時查明原因,消除故障點保證人身、礦井的安全,不準帶病運行,強行送電。嚴禁甩掉檢漏繼電器
 7、為確保檢漏繼電器安全運行,非專業人員不得亂動。對私自亂動或甩掉檢漏保護的責任者給予經濟處罰,並作違章登記。
 8、檢漏繼電器由電氣管理組統一管理,進行編號、建立台帳,實行牌板管理。
 9、“電管組”應明確分工負責到人,確保檢漏繼電器零部件完整無缺陷,接地裝置合格,動作靈敏可靠,符合“細則”標準。

(三十)井下接地保護管理製度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接地保護細則”的要求,為確保礦井及人身安全,建立此規定。
 l、井下供電線路,禁止中性點接地。
 2、礦井禁止使用無接地芯線無接地護套的電纜。
 3、禁止使用鋁導體接地。
 4、36伏以上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鎧裝電纜的鋼帶、鉛皮、膠皮電纜的接地芯線或屏蔽護套均須接地,構成不間斷的接地係統。
 5、井下主接地、局部接地、輔助接地母線以及連接導線的截麵積,均應符合細則要求。
 6、總接地網的接地電阻不得超過2歐姆。各局部接地板、接地芯線的接地電阻不得超過l歐姆。
 7、每個采區變電所、每個機電峒室、每台單獨供電的高壓設備,每個單獨供電低壓配電點及高低壓鎧裝電纜接線盒均應設局部接地極。
 8、每年至少要將主接地板和局部接地極從水倉或水溝內提出詳細檢查一次,發現問題立即處理。並作好檢查記錄報機電科。
 9、各變電所的檢修要責任到人,每季度至少一次對井下總接地網的接地電阻搖測。作好詳細記錄報機電科備查。無人值班的變電所,機電峒室的接地裝置,檢修人員每周至少一次表麵檢查,發現鬆動、接觸不良、嚴重鏽蝕、損壞等現象。應向分管幹部彙報及時處理。
 10、電纜組負責高低壓鎧裝電纜局部接地極的檢查維修工作。
 11、電氣設備安裝、檢修或移動後應檢查其接地保護完善情況,接地保護不完善或未修複前禁止送電。
 l2、對於無故損壞接地保護設施的人員,除給予經濟處罰並作違章登記。

(三十一)電氣試驗製度
 全礦電氣係統的電氣設備、電纜、儀表、儀器、接地保護及其它保護裝置,必須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電氣試驗規程》進行定期試驗、核驗、整定、測定等。
 l、電纜:
 運行中的高壓電力電纜,每年定期一次絕緣電阻的測定和耐壓試驗。低壓橡套絕緣電纜和熱補後的電纜,必須進行絕緣電阻的測定和耐壓試驗。新裝敷設的各種電纜都必須先測定絕緣電阻,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2、電氣設備:
 (1) 高壓開關櫃:絕緣油每年進行一次耐壓試驗和油質分析;計量及指示儀器,一年校驗一次。繼電保護裝置應根據全礦負荷的變動情況,一年進行一次整定校驗,電氣性能按《煤礦電氣試驗規程》的規定進行試驗,其記錄有效期為一年。
 (2) 電動機:高壓電動機的電氣性能測定。耐壓試驗有效期為一年,其它試驗項目應根據需要進行。對於新裝和維修後以及長期(井下超過六個月)停止運行和移動後的電機投入運行前,必須按運行中設備的試驗項目和標準進行試驗。並有試驗記錄。
 (3) 變電器:對於運行中的變電器,絕緣電阻和吸收比測定以及絕緣油耐壓試驗和油質分析,線圈直流電阻等技術性能測定,每年一次,其記錄有效期為一年。對於新裝和大修後的變壓器特殊試驗以及交流耐壓試驗,應根據需要進行。
 (4) 高壓防爆開關:一年一次絕緣油耐壓試驗和絕緣電阻搖測;過流無壓釋放保護裝置一季度試驗一次,其整定根據通知單隨時進行,測量儀表一年進行一次校驗,並做好記錄。
 (5) 低壓防爆開關檢修後必須進行絕緣性能測定和整定值校驗。對在運行中的低壓防爆開關每半年進行一次整定值校驗,其他整定值校驗,應根據電管組通知單隨時進行整定並做好記錄。
 3、提升裝置
 對電氣係統的提升保護裝置每年校正不得少於兩次,對安全保護係統的電氣裝置,除由維修人員每日進行一次試驗外。還應每年進行兩次以上的檢查測定,必須達到靈敏可靠,特殊情況下,可配合月度檢修或隨時進行電氣試驗。
 4、接地保護:
 (1) 地麵電器設備接地及防雷保護的所有接地極和避雷器,於每年雷雨季前測定一次。如土質不良,應酌情處理,適當增加測量次數。新設備在投入運行前,必須檢查和測試接地電阻。發現問題及時彙報,並有處理記錄。
 (2) 井下總接地網每一局部按地極的接地電阻,按職責範圍分工,每季度一測試,並做好記錄。接地電極必須符合要求,否則必須查清原因,立即處理。
 (3) 每年要將接地極和局部接地極,從水倉和水溝中拉出進行仔細檢查。發現接地不良或嚴重鏽蝕、缺陷,應立即更換。
 5、安全工具:
 新使用的安全用具,必須先進行耐壓試驗合格後方可使用;對於舊品,必須一年一次定期進行交流耐壓試驗。安全用具要有統一編號和試驗記錄,有效期為一年。
 6、電氣試驗記錄和原始數據要整理存檔。

(三十二)機電設備安全保護裝置定期試驗製度
 全礦的安全保護裝置要求安全、靈敏、可靠,並按規定進行定期試驗,試驗不合格,嚴禁設備運行,發現違犯者,將從嚴處罰。
 1、絞車的常用閘、保險閘、防過卷裝置、防止過速裝置,深度指示器失效保護裝置,過負荷和欠電壓保護裝置,閘瓦過磨損失效保護裝置、鬆繩報警裝置,滿倉保護裝置等,維修人員每日應進行一次試驗,每年進行兩次測定,必須達到靈敏、可靠。防墜器的定期試驗按照《防墜器定期試驗製度》進行。
 2、空氣壓縮機的斷油保護裝置、超溫保護裝置等,維修人員應每日進行一次試驗,每月進行一次檢查,安全閥等按規定進行定期校驗,必須達到靈敏、可靠。
 3、電機車的撒砂裝置、刹車裝置、各小絞車的刹車裝置及相應的擋車器、撈車器等,維修人員每日應進行一次檢查調整,必須達到靈敏、可靠。

(三十三)電氣儀器、儀表管理製度
 為了加強儀器、儀表的管理,保障電器試驗及生產需要特製訂本製度:
 1、借用儀器、儀表必須經主管幹部簽字批準,方可借用,不經主管隊長批準,任何人不得借出。
 2、在特殊情況下,如生產急需,主管幹部不在,可經監區或分監區領導批準方可借出。
 3、使用者必須按儀器、儀表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去使用,嚴禁違章使用。
 4、儀器、儀表用完後,必須立即歸還,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歸還時間。
 5、管理人員要做到認真負責,切實執行有關規定,認真填寫儀器、儀表使用登記簿。
 6、對各種儀器、儀表要勤檢查、勤維護,發現問題及時向主管幹部彙報,及時處理。
 7、本組人員,使用儀器、儀表管理員也要填入儀器、儀表使用登記簿,非工作需要不得隨意亂動。
 以上各條希望有關人員認真執行,對不負責任或有意損壞儀器、儀表者追究其責任。
(三十四)機電設備操作管理交接班製度
 l、各崗位司機都必須在工作現場進行交接班。
 2、接班人必須提前3-5分鍾持操作證到達工作地點。
 3、上班人在下班前,必須把設備清擦幹淨,機房衛生打掃幹淨,記錄、工具、配件、器材點清放好。
 4、交接班時,雙方應按操作規程規定共同對設備巡查一次,並做好試運轉工作。
 5、交接班完畢,雙方應在交接記錄簿上簽字,經接班人同意後,交班人方可離開工作現場。
 6、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準交班。
 (1) 接班人末到現場,用電話聯係接班,不交班。
 (2) 接班人員到達現場,但精神不振或飲酒或有病,不交班。
 (3) 接班人未經領導批準,隨便找人替班,不交班。
 (4) 接班人無操作證或有證未帶,不交班。
 (5) 設備有故障,未排除,不交班。
 (6) 工具、配件、器材不清、記錄不全,不交班。
 7、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準接班。
 (1) 設備運轉情況、檢修情況交待不清,不接班。
 (2) 設備有異聲、異響或其他隱患,不接班。
 (3) 機房及設備清潔衛生不好,不接班。
 (4) 工具、配件、器材損壞丟失,不接班。
 (5) 記錄不齊全或填寫不認真,不接班。
 (6) 交班人不在現場,不接班。
 8、交接班過程中,雙方意見不一致時,應及時報告帶班領導或調度室,由領導裁決。

(三十五)機電設備巡回檢查製度
 l、為使機電設備處於完好狀態,保證其實現安全運轉,對各種機電設備都必須進行巡回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要及時處理並報告有關領導,同時將檢查情況記入巡回檢查記錄。
 2、操作工對設備每天檢查的次數,必須按“操作規程”的規定進行。不論那種設備,都必須做到(1) 交接班檢查;(2) 運轉前檢查;(3) 運轉中檢查。
 3、檢查的線路、部門、內容和技術指標,必須符合“操作規程”的規定,一般都應檢查:
 (1) 設備的零部件是否齊全完好,安全保護裝置是否靈敏可靠。
 (2) 機房及設備是否清潔衛生。
 (3) 設備運轉是否正常,有無異聲異響。
 (4) 設備的潤滑情況是否良好。
 (5) 設備的溫升情況是否正常。
 (6)設備的振動情況是否異常。
 (7)設備的負載情況是否過負荷。
 (8) 設備的電源情況是否正常。
 (9) 記錄是否齊全準確。
 (10)機房照明、通訊、安全裝置是否可靠。
 4、機電管理部門領導、工程技術人員、機電維修人員都必須按規定周期和時間,對設備進行全麵檢查,並認真檢查和分析設備運行記錄。
(三十六)設 備 包 機 製
 l、全礦所有的機電設備,都必須配備相應的包機人員、承包人由使用單位指定相應的機工、電工、司機(或操作人員)三部分人員組成,負責設備的完好及正常的安全運轉。
 2、大型固定設備,由機電科指定專人承包管理。各監區領用的設備由監區定專人承包,公用設備由機電科指定使用數最多的單位出人承包。
 3、維修承包人員,必須定期、定時檢查各部運轉狀況,提前找出事故的隱患,及時進行處理。停產檢查期間,也必須由承包人負責該設備的檢查、檢修工作。
 4、承包人要備齊、備足常用的備品、備件並保持完整無損。
 5、司機(操作人員)必須堅守崗位、謹慎操作、如實反映情況、與維修人員密切配合。
 6、維修人員和操作人員,都必須認真填寫各種記錄,並根據本設備的具體情況,向領導提出合理化建議,改進設備的運轉狀況。
 7、承包人員必須經常保持設備的清潔衛生,搞好文明生產。
 8、由機電科組織,每月對全礦設備檢查一次,根據設備完好標準,對設備的維修質量、規程製度的執行情況、設備和環境衛生等方麵的工作進行檢查評定。結合我礦製定的有關獎懲辦法,給予獎懲。

十八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製度
<一>通風係統管理製度
(一)設計審查製度
 1、采區設計方案和采區設計由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生產技術部門編製,生產(技術)科設計組承擔主要設計任務,地測、機電、通防、調度、安全科等部門配合,參與設計。
 2、通防科參與通風係統、防塵、隔爆、防滅火、安全監控設施和係統的設計,以及防治重大災害的安全技術組織措施和特殊安全技術措施的製定。
 3、機電科參與供電係統、供電線路、機電設備選型的設計和特殊安全措施的製定工作。

(二)通風係統優化調整製度
  1、礦井每年年初要根據開拓布局及采場變化進行通風係統調查寫出調查報告,製定出年度通風係統調整優化方案。
  2、按照通風係統調整優化方案,礦井要按月度計劃組織施工。
  3、礦井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進行主通風機性能測定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根據測定結果來製定通風係統調整優化方案。
  4、礦井開拓設計和采區設計中,在滿足通風要求的前提下,盡量使巷道係統簡單,巷道斷麵應取最大值。
  5、各類通風設施如風門、密閉、調節風窗、風橋等的設置要位置準確、合理,設施齊全。
 6、礦井各地點的風速要符合《規程》規定。
  7、回風井必須封閉嚴密,其外部漏風率不得超過規定,外部漏風率必須每季測定一次。
  8、對通風係統調整情況每季一小結,年終要全麵總結。


(三)測 風 製 度
 1、礦井必須按規定配備足夠的測風人員。
 2、測風員必須經過培訓,要持證上崗。
 3、測風員下井前必須對風表和秒表進行認真檢查,確定完好後,方可攜帶下井。
 4、測風員每十天必須對井下進行一次全麵測風,采掘工作麵根據實際需要隨時進行測風,每次測風結果都應寫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上,應根據測風結果采取措施,進行風量調節,上井後要及時把資料填寫在測風日誌上。
    5、測風員要把每次測量結果整理、填表。
 6、測風員如發現風量異常時,要查出原因,並及時彙報進行處理。
    7、測風員測風時動作要標準規範,計算時要精確,嚴禁弄虛作假、虛填報表。
 8、測風員必須每季對礦井的外部漏風進行測定,做好記錄並及時彙報通防科,由通防科負責組織采取措施治理漏風,使外部漏風率小於規定要求。通風監區必須及時維護好通風設施,減少礦井內、外部漏風,使礦井的有效風量率不低於85%。
 9、通防科要組織技術人員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執行說明》和礦上製定的“礦井配風細則”經常對礦井通風能力進行核定,堅持以風定產、以產配風。同時要經濟合理地進行風量配置。

(四)巷道貫通管理製度
          1、掘進巷道貫通前,相距20米前地測部門必須提前下達貫通通知單,施工單位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麵作業,做好調整通風係統的準備工作。
          2、停止掘進的工作麵必須保持正常供風,在巷道門口設置柵欄和警標,並經常檢查風筒的完好狀況。
          3、掘進的工作麵每次爆破前,必須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員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麵檢查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先停止在掘工作麵的工作,然後處理瓦斯,隻有在2個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0%以下時,掘進的工作麵方可爆破。
          4、巷道貫通前,要根據通風係統的實際情況,提前建築好所需通風設施。
          5、巷道貫通時,通防科必須安排專人在現場協調指揮。
          6、巷道貫通後,必須停止采區內的一切工作,立即調整通風係統,待風流穩定後,方可恢複工作。
          7、巷道貫通後,要立即對全礦所有地點進行一次測風,根據測風實際情況及時調整通風係統。

(五)主扇日常管理製度
 1、加強主通風機的倒(停)機管理,倒(停)機時,機電監區必須提前進行倒(停)機申請,經機電科及礦總工程師批準,並通知機電科、通防科後方可倒(停)風機。
 2、倒風機時,通防科必須派人參加,通風、調度要建立《礦井主扇風機倒(停)機記錄》。
 3、主扇司機要認真填報主扇運轉時的機電參數和通風參數,當發現參數變化較大時,要及時查明原因,並向礦調度彙報。
 4、主扇司機要負責看管和保護好機房內的各種通風設施。主通風機要定期進行檢修。
    5、通防監區技術員每旬要現場觀測記錄通風參數一次。通防科每月對主扇風機房檢查一次。總工程師要每季對主扇風機房檢查一次。
    6、總工每季要組織有關部門和領導對主扇風機房和反風設施檢查一次。
    7、通風監區技術員要組織人員對負壓傳輸係統每月打壓檢查一次,要保證係統暢通無阻。
 8、要按要求進行反風演習和風機性能測定。

(六)風量配置製度
 1、月初根據本月生產作業計劃,對采煤工作麵及掘進工作麵進行計劃配風。
 2、各用風地點的計劃配風必須按照礦有關規定嚴格進行風量分配,以保證風量使用合理。
 3、各用風地點嚴格按照計劃供風,如有變化應及時進行調配以保證生產的安全。
 4、根據計劃配風量調整主扇的風葉角度,使主扇運行既經濟又合理。
 5、供風的計劃要合理,使礦井的風量比不大於110%。

(七)局部通風管理製度
    1、新開工地點需要安裝局扇時,施工單位必須提前製定開工報告,將局扇運到安裝地點、安裝好。
    2、局扇下井前,必須進行嚴格的檢查和試驗,認真填寫檢查單,要保證設備齊全,運轉正常。
    3、局扇的安裝和使用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保證正常運轉,嚴禁出現循環風。
    4、井下運轉的局扇,施工單位要安排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掛牌管理,嚴禁隨意停、開局扇。
 5、嚴禁局扇無計劃停風,必須落實停電製度,設專人負責管理局扇,對局扇供電嚴禁隨意停送,如因檢修等原因確實需要,必須在停電前寫出有計劃停風申請報告,並製定措施,逐級審批後,方可停運局扇,否則將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6、礦井使用的局部通風機要采用低噪音對旋風機,煤巷必須實現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和“三專兩閉鎖”。
 7、通防監區在領用前要對風筒的質量、型號進行檢查驗收。發現質量問題及時和有關部門聯係解決,供應部門必須根據通防監區提供的型號、數量、要求的質量進行購置。
 8、風筒出口距迎頭距離不得大於10m。
 9、施工單位加強風筒保護,及時清理泥漿,保持幹淨。
 10、嚴禁一台局扇同時向兩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麵供風。

(八)通風設施管理製度
     1、井下所有通風設施由通防監區負責施工,由通防科負責驗收,要確保工程質量。
     2、對井下所有通風設施要進行台帳管理,並在通風係統圖上標明位置。
     3、通防監區每旬要對通風設施進行一次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對查處的問題,要及時進行處理。
     4、井下所有通風設施按規劃的管理區域,由使用單位負責現場管理和使用,由通防監區負責維修。
     5、要愛護和使用好井下所有通風設施,嚴禁隨意損壞和拆除。對損壞和不正常使用通風設施的單位和個人,一律按規定進行處罰。

(九)反風製度
 1、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第122條“生產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反風設施,並能在10min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當風流方向改變後,主要通風機的供給風量不應小於正常供風量的40%。每季度應至少檢查1次反風設施,每年應進行1次反風演習;礦井通風係統有較大變化時,應進行1次反風演習”之規定。
 2、由礦長負責組織礦井反風演習,由總工程師組織人員編寫礦井反風演習程序,協助礦長實施礦井反風演習。
 3、礦井反風演習的時間,要確保在礦井最邊遠工作地點的人員全部安全的到達地麵;且礦井主要通風機反風時間不少於2h。
 4、礦井反風演習前,要認真地編製礦井反風演習方案,礦井反風演習方案的內容包括:假設發生事故、假設事故發生的地點、假設事故影響安全的範圍、假設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確定反風方式、方法、確定災區人員避災路線、明確反風設備操作程序、預計礦井反風後的礦井通風係統、預計礦井瓦斯湧出情況、預計各個采空區密閉牆附近的各種有害氣體濃度、預計各個水倉的水位上漲情況、預計礦井主要通風機反風風量;預計結束礦井反風,恢複礦井正常通風後的通風係統、預計各個采空區密閉牆附近的各種有害氣體濃度、預計各個工作地點的瓦斯湧出情況、確定恢複正常通風後的瓦斯檢查以及逐級恢複送電的程序、特別是預計掘進工作麵排放氣體需要的時間和人員安排以及提前製定排放氣體的安全措施。對參加礦井反風演習的人員並進行培訓。
 5、實施礦井反風演習前,井下所有的水倉都要排水到最低水位。
 6、實施礦井反風演習前,把井下所有工作地點的供電,從裏到外逐級停電。
 7、實施礦井反風演習前,通防科和機電科要安排好采集資料的人員、儀器儀表及其所用記錄表格。
 8、實施礦井反風演習前,礦山救護隊要提前到達指定的位置,投入礦井反風演習。
 9、實施礦井反風演習前,礦安全科要派員到達指定的位置,監督礦井反風演習的實施。
 10、實施礦井反風演習前,醫護人員要提前到達指定的位置,投入礦井反風演習。
 11、礦井反風演習前,要在井下的各個監測點安裝電話,確保暢通。
 12、礦井反風演習過程中,通防科和機電科要及時、準確地采集各自的資料,做出詳盡的記錄。
 13、結束礦井反風演習,恢複礦井主要通風機正常通風以後,安排瓦斯檢查員,由外向裏逐步檢查瓦斯,隻有在甲烷濃度低於1.0%的情況下,方可由外向裏,安排專職電工逐級恢複送電。
 14、對停風區排放氣體的工作,必須由通風科牽頭、礦山救護隊具體實施、安全科監督,嚴格按照排放氣體措施執行。
 15、反風演習中由機電科觀察、測定的項目有:觀測主要通風機運轉狀態:電機負荷、軸承溫升、風量、風壓、電流、電壓、功率、效率、不得超負荷運轉。
 16、反風演習中由通防監區、礦山救護隊和安全科共同觀察、測定的項目有:礦井主要進回風道、采區進回風道和回采工作麵的資料(風速、風量、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空氣溫度、風流方向),每10min測定1次氣體,每30min測風1次等。
 17、選擇瓦斯湧出異常的采掘工作麵,觀察、記錄瓦斯湧出速度與壓力的關係,觀察、記錄瓦斯濃度達到2.0%的時間,並計算湧出量。
 18、 礦井反風演習結束後,由總工程師牽頭書寫礦井反風演習報告,對存在的問題,要限期解決。重點要突出此次反風演習的教訓,為在萬一必須實施礦井反風的領導,提供決策依據。

<二>瓦 斯 防 治
(一)有害氣體巡回檢查請示報告製度
     1、瓦斯員必須按巡回檢查圖表製訂的路線進行巡回檢查,嚴禁違反順序檢查。
     2、低瓦斯礦井中每班至少2次;瓦斯瓦斯異常區每班至少3次;有煤(岩)與瓦斯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麵,有瓦斯噴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麵和瓦斯湧出較大、瓦斯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麵,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
 3、 瓦斯檢查員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製度和請示報告製度,並認真填寫瓦斯班報。每次檢查結果必須記入瓦斯檢查手冊和檢查地點的瓦斯牌板上,班後填入瓦斯日報表,三者必須做到“三對口”,並通知現場工作人員。
 4、瓦斯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有關條文規定時,瓦斯檢查工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工作,並撤到安全地點。
 5、在有自然發火危險的礦井,必須定期檢查一氧化碳濃度、氣體溫度等的變化情況。
 6、在班中如遇停電、停風,必須向調度室彙報情況,要撤出人員,設置柵欄,揭示警標。恢複通風時,要按規定檢查瓦斯。
 7、瓦檢員遇到瓦斯超限時,必須立即責令現場人員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並向調度彙報,在沒有接到領導的明確指示前,嚴禁離開現場。
 8、通風值班人員必須審閱瓦斯班報,掌握瓦斯變化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向調度室彙報。     

(二)瓦斯檢查員交接班製度
    1、瓦檢員必須執行八小時工作製,嚴禁早上井或晚下井。
    2、瓦檢員要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一般情況,在瓦檢員交接班室交接班。蹲點瓦斯檢查員必須在現場交接班。
    3、交接內容包括:各地點的溫度、沼氣和二氧化碳的含量、通風設施和防塵設施的使用情況等,交接不清不準上井。
    4、到交接班時間,如無人接班,交班人應及時向值班領導彙報,聽從領導安排。
    5、接班人和交班人要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字跡要規整清晰,嚴禁在交接班記錄上亂寫亂畫。

(三)瓦斯排放製度
 1、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第140條“礦井必須從采掘生產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積聚;當發生瓦斯積聚時,必須及時處理,排除瓦斯工作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停風區或瓦斯超限的區域內作業”之規定。
 2. 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第129條之規定,使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的掘進工作麵,不得停風,因檢修、停電等原因停風時,必須撤出人員,切斷電源。恢複通風前,必須檢查瓦斯。隻有在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 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停風區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必須製訂安全排放瓦斯措施,由救護隊負責排放。
 3、在排放瓦斯過程中,排出的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1.5%,且采區回風係統內必須停電撤人,其它地點的停電撤人範圍應在措施中明確規定。隻有恢複通風的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方可人工恢複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內電氣設備的供電和采區回風係統內的供電。
 4、無論是臨時停風還是長時期停風,在恢複通風前都必須由瓦斯檢查員、通風專業技術人員或者由礦山救護隊員檢查停風區內的瓦斯和氧氣濃度。
 5、恢複已封閉的巷道,必須編製排放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安全措施經總工程師批準後由救護隊負責拆閉排放。
 6、排放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安全措施必須由通防監區編製,經通防科、安全科和礦長、總工程師審批後由救護隊排放。
 7、排放前,所有參加排放的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掌握排放措施並簽字。
 8、排放後,通風監區技術員要做好記錄。

(四)回風隅角瓦斯管理製度
 1、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第169條“低瓦斯礦井的采煤工作麵,必須在工作麵設置甲烷傳感器。高瓦斯和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采煤工作麵,必須在工作麵及其回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在工作麵上隅角設置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之規定。
 2、采煤工作麵的采煤機組、回風隅角必須懸掛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
 3、當工作麵回風隅角有氣體超限的可能時,安排瓦斯檢查員蹲點檢查瓦斯。
 4、當工作麵回風隅角有氣體超限的可能時,預先采取防範措施(構築擋風簾、安裝抽排風機等)。

(五)瓦斯異常區管理製度
 1、從掘進的局部通風設計入手,實行雙風機、雙電源,風機自動切換,實行風電閉鎖和瓦斯閉鎖;使用大功率局部通風機和大直徑導風筒供風,實行局部通風機開停遙控監管;加大對局部通風的管理力度。
 2、在掘進工作麵安裝瓦斯斷電儀;安排專職瓦斯檢查員蹲點檢查瓦斯;煤與半煤巷掘進工作麵距迎頭內必須懸掛便攜式瓦斯檢測儀,並正常使用,突出抓好掘進工作麵“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和“三專兩閉鎖”裝置的安裝和正常使用,堅決杜絕無計劃停電停風現象。
 3、對瓦斯湧出異常的采煤工作麵回風隅角要預先構築擋風簾、安裝抽排風機,把采空區的瓦斯稀釋、排放或者引導排放到采區回風道。
 4、對采掘工作麵合理配風,加強對礦井通風設施的管理,確保礦井通風係統的穩定、確保工作麵的有效供風量,以瓦斯異常區治理為重點,嚴格落實瓦斯治理措施,堅決消滅重大瓦斯事故的發生。
 5、強化通風巷道的維修工作。特別是-560m膠帶機運輸石門、皮帶上山的維護,保持足夠的通風斷麵,消除通風係統梗阻區域,確保礦井總風量滿足生產要求。
 6、認真做好采空區的封閉的噴漿堵漏工作,消滅敞口盲巷的存在,堅決杜絕瓦斯窒息事故的發生。

(六)瓦斯抽放管理規定
 1、1個采煤工作麵的瓦斯湧出量大於5m3/min或1個掘進工作麵瓦斯湧出量大於3m3/min,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的必須采用抽放瓦斯措施。
 2、抽放係統定期測定瓦斯流量、負壓、濃度與參數,泵站每小時測定一次,幹支管與抽放鑽場甚至每周檢查一次,並對抽放鑽孔有關參數進行及時調節。
 3、進行瓦斯抽放,必須有專門隊伍,人員配備必須滿足抽放瓦斯(打鑽、觀測等)的要求。
 4、定期檢查抽排係統,型號抽放管路無損、無泄露、無積水,抽放管路要吊高或墊高,離地麵高度不小於0.3米。抽放檢測儀表齊全,定期校正。
 5、抽放鑽場(鑽孔)有觀測記錄牌板,各種記錄、台帳齊全。
 6、瓦斯抽放工程(包括鑽場、鑽孔、管路等),按設計和計劃施工。
 7、抽放瓦斯及抽放瓦斯設施,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46、148條之規定。
 8、設置井下臨時抽放瓦斯泵站遵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第147條之規定。

<三> 粉 塵 防 治
(一)綜合防塵管理製度
 1、認真落實綜合防塵齊抓共管責任製,堅持煤塵超限就是事故的原則,杜絕任何地點的煤塵積聚和飛揚。
 2、井下巷道衝塵必須懸掛衝塵牌板,嚴格按衝塵周期執行。
 3、井下所有防塵設施按劃分的管理區域,掛牌管理,由各單位負責現場管理和使用。
 4、各類防塵設施由通防監區按標準安裝後,移交給現場施工單位,並在設施交接單上雙方簽字、存檔,真正做到誰使用、誰負責。
 5、每旬必須對井下所有防塵設施及衝塵情況進行一次大檢查,並做好詳細記錄。
    6、對損壞和不正常使用防塵設施的單位和個人,一律按規定進行處罰。

(二)粉塵測定製度
 1、總粉塵: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井下每月測定2次,地麵每月測定1次;粉塵分散度,每6個月測定1次。
 2、呼吸性粉塵:監測,采、掘工作麵每3個月測定1次,其它工作麵或作業場所每6個月測定1次,先後采集的有效樣品不得少於4個。
 3、定點呼吸性粉塵監測每月測定1次。
 4、粉塵中遊離二氧化矽含量,每6個月測定1次,在變更工作麵時也必須測定1次;各接塵作業場所每次測定的有效樣品數不得少於3個。
    5、測塵點的布置和測塵方法要嚴格按原煤炭部製訂的MT79-84標準進行。
    6、測塵員每天要認真填寫測塵日誌,按規定填報測塵半月報和測塵月報,各類記錄和報表資料要齊全、準確。
 7、每半年要采集粉塵試樣送山東省煤礦粉塵監測中心對粉塵分散度和遊離二氧化矽進行分析化驗,分析化驗資料要保存完整。

(三)粉塵清除製度
    1、井下各巷道必須定期進行衝刷,防止粉塵積聚。
    2、巷道衝刷工作要責任到人,掛牌管理。
 3、每季按照氣候特點確定巷道(除工作麵巷道以外)衝塵周期,並要有衝刷巷道製度,落實到人,衝刷積塵要有記錄可查。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過2mm、連續長度超過5m的煤塵堆積,嚴禁煤塵堆積。
    4、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灑水管路係統,不同類型的巷道應按規定設置三通閥門。皮帶道每隔50米設一三通閥門,其它巷道每隔100米設一三通閥門。
 
<四>自然發火
(一)巡回檢查預測預報製度
 1、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第175條的規定: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礦井,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和溫度傳感器。
 2、在有自然發火危險的礦井,必須定期檢查一氧化碳濃度、氣體溫度等的變化情況。
 3、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第247條中的規定:應定期測定和分析防火牆內的氣體成分和空氣溫度;定期檢查防火牆內外空氣壓差以及防火牆牆體。
 4、在采區開采設計中必須明確選定自然發火觀測站或觀測點的位置並建立監測係統、確定煤層自然發火的標誌氣體。
 5、所有檢測分析結果必須記錄在專用的防火記錄簿內,並定期檢查、分析整理,發現自然發火指針超過或達到臨界值等異常變化時,立即發出自然發火預報,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二)火區日常管理製度
 1、必須繪製火區位置關係圖,注名所有火區和曾經發火的地點。每一處火區都要按形成的先後順序進行編號,並建立火區管理卡片。火區位置關係圖和火區管理卡片必須永久保存。
 2、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第247條,永久性防火牆的管理應遵守下列之規定:
 (1)每個防火牆附近必須設置柵欄、警標,禁止人員入內,並懸掛說明牌。
 (2)應定期測定和分析防火牆內的氣體成分和空氣溫度。
 (3)必須定期檢查防火牆外的空氣溫度、瓦斯濃度,防火牆內外空氣壓差以及防火牆牆體。發現封閉不嚴或有其它缺陷或火區有異常變化時,必須采取措施及時處理。
 (4)所有測定和檢查結果,必須記入防火記錄簿。
 (5)礦井作大的風量調整時,應測定防火牆內的氣體成分和空氣溫度。
 (6)井下所有永久性防火牆都應編號,並在火區位置關係圖中注名。防火牆的質量標準由煤礦企業統一製定。

(三)火區啟封製度
 1、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第248條,封閉的火區,隻有經取樣化驗證實火已熄滅後,方可啟封或注銷。火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方可認為火已熄滅:
 (1)火區內的空氣溫度下降到30以下,或與火災發生前該區的日常空氣溫度相同。
 (2)火區內空氣中的氧氣濃度降到5.0%以下。
 (3)火區內空氣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濃度在封閉期間內逐漸下降,並穩定在0.001%以下。
 (4) 火區的出水溫度低於25,或與火災發生前該區的日常出水溫度相同。
 (5)上述四項指針持續穩定的時間在1個月以上。
 2、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第249條“啟封已熄滅的火區前,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啟封火區時,應逐段恢複通風,同時測定回風流中有無一氧化碳。發現複燃征兆時,必須立即停止向火區送風,並重新封閉火區。啟封火區和恢複火區初期通風等工作,必須由礦山救護隊負責進行,火區回風風流所經過巷道中的人員必須全部撤出。在啟封火區工作完畢後的3天內,每班必須由礦山救護隊檢查通風工作,並測定水溫、空氣溫度和空氣成分。隻有在確認火區完全熄滅、通風等情況良好後,方可進行生產工作”之規定。  

(四)高冒區管理製度
 1、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第229條的規定:對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單一厚煤層或煤層群的礦井,集中運輸大巷和總回風巷應布置在岩層內或不易自燃的煤層內;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內,必須砌旋或錨噴,旋後的空隙和冒落處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實,或用無腐蝕性、無毒性的材料進行處理。
 2、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第232條的規定:開采容易自燃的煤層時,必須對采空區、突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預防性灌漿或全部充填。
 3、對頂板下沉巷道變形的地點及時進行維修支護,防止出現高冒區。
 4、掘進工作麵發生高冒區後,要按照作業規程的規定做好高冒區的處理工作,並及時地向調度室報告,由調度室通知通防科。
 5、通防監區對已經發生的高冒區要實行掛牌、定期采樣、化驗氣體等管理。


<五> 礦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規定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落實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搞好我礦的防治水工作,杜絕重大水害事故的發生,確保煤礦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促進礦井的可持續發展,特製定本工作規定。
 第二條 礦成立防治水領導小組。
    組  長:礦法人代表
    副組長:金源礦礦長、副礦長、副監獄長、
 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
    成  員:各科室負責人
 礦井防治水領導小組對礦井防治水工作負總責,並負責礦井防治水決策工作及礦井水災預防和處理的組織領導工作,解決礦井防治水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保證人力、物力和資金到位,並行使獎罰權。
 第三條 礦井防治水是一項多部門配合的綜合性工作,需各部 門分工負責,共同把關。地測部門負責提供水文地質資料和水情、水害預報,為防治水提供依據,在總工程師領導下參與編製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編審上報製定防治水規劃,年度防治水計劃,會同技術、安全等部門排查受水害威脅的采掘工作麵,編審上報防治水工程設計,負責鑽探設計及指導施工管理。
 技術部門負責防治水井巷工程、隔離工程的設計和施工管理,負責受水害威脅的工作麵防治水措施的落實和檢查。
機電部門負責供電、防、排水係統的維護和安全運轉,保持設備完好狀態。負責雨季三防計劃的製定和實施。
 安監部門要配備經過培訓的防治水安全檢查員,建立安全檢查網,負責檢查監督上級及礦製定的有關防治水規程、規定、條例、措施等的執行情況。負責盯頭包麵的安全檢查員也要負責觀察水情,發現有突水征兆時立即向有關部門彙報。
 采掘工區要嚴格按采掘作業規程進行施工,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彙報水情。
 受水害威脅采掘工作麵的設計及作業規程的編製必須有地測部門參加,作業規程有變動及時通知地測部門;與防治水有關的采掘措施必須有地測部門簽字,簽字後並報地測部門一份,否則不得開工。
 第四條 礦每月由總工程師組織地測、技術、調度、安全、機電等部門的有關人員根據當月采掘計劃進行水情水害分析排查,並提出水害預報。水文地質人員每周對受水害威脅的頭麵檢查一次,檢查防治水措施落實情況及水情變化,隨時向有關部門和區隊了解水情,根據水情的變化進行跟蹤預報。
 第五條 礦井防治水費用,必須專款專用,講求實效,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礦井水文地質基礎工作
 第六條 礦井水文地質基礎工作的重點是:
 1、建立健全井上下動態觀測網,井下主要觀測礦井總湧水量、出水點湧水量、探放水鑽孔湧水量;井下測壓鑽孔的水壓,有代表性的出水點要取水樣進行水質分析,對各種動態資料進行係統整理分析,掌握其變化規律。
 2、通過各種鑽探、抽放水試驗分析研究三灰、奧灰溶裂隙平向和垂向的發育規律和富水特征。通過各種試驗,探查各斷裂構造的導、阻水性及附近岩溶裂隙的發育特征,設計防水煤柱的留設。
 3、查清采空區積水的分布,對井巷接近可能積水的區段提出探放水措施。
 4、查清第四係底部砂礫層的分布規律和富水特性,為開采井田上部靠近開采上限的煤層提供依據。
 第七條 根據《礦井水文地質規程》、《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的要求,建立下列8種台帳:
 1、氣象資料台帳
 2、鑽孔水位動態台帳
 3、礦井湧水量觀測成果台帳
 4、抽放水試驗成果台帳
 5、井下水文鑽孔台帳
 6、水質分析成果台帳
 7、封閉不良鑽孔台帳
 8、井下突水點台帳
 第八條 礦必備如下水文圖紙:
 1、礦井充水性圖(1:2000)
 2、綜合水文地質圖(1:5000)
 3、水文地質剖麵圖(1:1000——1:5000)
 4、綜合水文地質圖(1:200——1:500)
 5、礦井湧水量與各種相關因素曲線圖

第三章 地麵防治水
第九條 井口及工業廣場附近的水溝要暢通無阻,定期清理。
 第十條 矸石、垃圾等雜物,不得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衝刷到的地方,以免衝刷到工業工場和淤塞河道。

第四章 井下防治水
 第十一條 基本要求
 1、采掘過程中,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探放水原則,不準對老空水、導水斷層、陷落柱、導水鑽孔、強含水層直接巷探。
 2、在水文地質條件複雜、存在水害威脅或接近積水區掘進時,必須認真分析水害情況,打超前探水鑽孔,防止突水事故的發生。
 3、探放水鑽孔必須嚴格按設計、措施要求和程序進行。
 4、探放水工作必須有專人負責。
 第十二條 采掘工作麵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必須探放水:
 1、接近水淹的井巷、老空、老窯時;
 2、接近水文地質複雜地域,並有出水征兆時;
 3、接近有水和泥漿積聚的灌漿區時;
 4、接近封閉不良的鑽孔時;
 5、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陷落柱時;
 6、接近其他可能出(突)水的地點時;
 第十三條 探放小窯老空積水和本礦老空積水的超前鑽孔,一般超前距不得小於10-20m。探放水鑽孔的布設原則按《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試行)中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煤層頂板有含水層和水體存在時,應當觀測"三帶"發育高度。當影響安全開采時,必須采取相應措施。
 第十五條 探水鑽機的安裝、管理以及鑽孔放水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第十六條 掘進工作麵接近探水線時,必須編製探放水設計,超前探放水。並有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采煤工作麵受各類水患威脅時,也必須編製專門的探放水設計,並嚴格按批準的措施執行。
 第十七條 穿過含水層或導水破碎帶段的井巷,應按防水的要求進行壁後注漿,並加強支護。
 
第五章 礦井防排水設施
 第十八條 機電部門必須對水泵、水管、閘閥、排水用的配電設備和輸電線路進行經常性全麵檢修,並對水倉、沉澱池和水溝進行清理,每年進行聯合排水試驗一次。
 第十九條 倉庫要備足防治水材料,以備急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根據《礦井水文地質規程》、《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對在防治水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實行獎勵。

<六> 安全監測監控
(一)安全監控運行製度
 1、認真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第158條的規定:高瓦斯礦井、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
 2、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製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並繪製布置圖。
 3、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嚴禁與調度電話電纜或動力電纜等共用。
 4、防爆型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的輸入、輸出信號必須為本質安全型信號。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具有故障閉鎖功能:當與閉鎖控製有關的設備未投入正常運行或故障時,必須切斷該監控設備所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並閉鎖;當與閉鎖控製有關的設備工作正常並穩定運行後,自動解鎖。
 5、礦井安全監控係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主機或係統電纜發生故障時,係統必須保證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電網停電後,係統必須保證正常工作時間不小於2h;係統必須具有防雷電保護;係統必須具有斷電狀態和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存儲和打印報表功能;中心站主機應不少於2台,1台備用。

(二)傳感器標校檢定製度
 1、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組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7天必須使用標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1次。
 2、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故障期間必須有安全措施。
 3、必須每天檢查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是否正常,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並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監測值班員;當兩者讀數誤差大於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並必須在8h內對2種設備調校完畢。
 4、通防監區必須設專職人員負責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充電、收發及維護。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塵,發放前必須檢查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零點和電壓或電源欠壓值,不符合要求的嚴禁發放使用。

(三)儀器儀表配備製度
 1、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及上級的有關規定,建立完善的通防儀表配備管理製度。
    2、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標準及礦山安全程度評價,針對礦井的實際,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采掘監區隊長、通風監區隊長、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安監員、采煤司機、測風員、測塵員、安全監測工、氣體采樣工必須攜帶甲烷檢測報警儀入井,不按規定攜帶者不得入井。
   
(四)儀器儀表強檢製度
 1、所有的井下通防儀表必須經過安全檢驗並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不得使用。
 2、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前,必須經過論證、安全性能檢驗和鑒定,並製定安全措施。
 3、所有通防儀器、儀表按標準定期送上級部門指定機構檢定。
    4、所有通防儀器、儀表在使用前必須經過計量部門檢定,並在鑒定有效期內使用。
    5、礦用風表必須按規定每半年送上級部門指定機構校檢一次,未按時校檢或校檢不合格的不可投入使用。
    6、光學瓦斯鑒定器、甲烷檢測報警儀以及通防常規儀器儀表(精密氣壓計、空盒氣壓計、傾斜壓差計、幹濕溫度計、瓦斯校正儀、畢托管等)必須按規定每年送上級部門指定機構校檢一次,未按時校檢或校檢不合格的不可投入使用。
    7、儀器儀表鑒定完後,要及時填寫送檢台帳,填寫要真實準確。

(五)儀器儀表日常維修製度
 1、所有通防儀器儀表在下井使用前,必須進行認真檢查,確定正常後,方可下井使用。
    2、嚴格執行儀器周檢製度,每周必須對所有通防儀器儀表進行一次全麵檢查,發現問題必須立即進行維修或更換。
    3、每周必須對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進行一次通氣校驗,每台儀器都要對報警點、反應時間、準確度等指針進行嚴格測量。當靈敏度下降至80%時,停止使用。
    4、對更換過部件經過大修的儀器儀表,必須送上級機關指定部門重新進行檢定。不經過重新檢定,嚴禁下井使用。
 5、對每次周檢結果,要做好記錄,記錄要認真仔細,嚴禁弄虛作假。


(六)通防安全儀器管理製度
 1、通防安全儀器的購置,必須按照通防安全措施工程計劃的要求,提出申請,經有關礦領導審批,由供應科購買。
 2、訂購儀器,必須質量可靠。型號準確,精確度符合要求,有“CMC”標誌。
 3、儀器領出後,檢查證件(出廠合格證,質檢證,說明書等)是否齊全,新儀器必須送當地計量測試所,經校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4、正常使用的儀器要每日一檢查,十天一校驗,及時更換藥品、電池。使用蓄電池的,每天一充電。
 5、儀器按規定時間檢定,無周檢合格證不準使用,不準超期使用。風表、瓦斯檢定器每年檢定一次,報警器半年檢定一次探頭,測塵儀一年檢定一次。
 6、愛護儀器,專人專用。無故損壞,個人賠償維修費。使用人員要每天檢查、擦試幹淨,幹燥放置。發現失準及時送交維修室。
 7、儀器室、維修室整潔衛生,防塵、防震、防潮、恒溫。維修工具齊全,專人修理。
 8、儀器維修人員對每台儀器詳細記錄,數據準確、齊全,精確度符合標準。
 9、儀器做好記錄、台帳,報廢要有審批手續。
 10、儀器配套物件、藥品,設專人保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要妥善放置。 

(七)瓦斯斷電報警儀、便攜式瓦檢儀
使用管理製度
 1、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岩巷的掘進工作麵以及采煤麵應安設瓦斯斷電報警儀。
 2、安裝斷電報警儀所需電纜等物品由采掘監區(外委工程由外委隊)負責提供,並運送到安裝地點進行安裝。對於采煤監區,斷電報警儀的瓦斯探頭應安設在工作麵回風順槽距工作麵10米內、距巷道頂、幫各0.3米且無淋水處;對於掘進監區,瓦斯探頭應安設在巷道無風筒一幫上部,距頂、幫各0.3米,距迎頭不大於5米,且無淋水處(放炮時隨人員撤出,噴漿時注意保護)。安裝完畢,由通防監區負責調試,調試正常後交采掘監區使用保護。
 3、斷電報警儀使用期間,采掘監區設專人負責看護,防止破壞和被盜,並嚴禁私自拆卸,否則照價賠償。
 4、通防監區負責校驗和維修。斷電報警儀使用完畢,采掘監區應及時拆除並送通防監區。
 5、對儀器安裝及時、使用正常、管理到位的監區,每月進行考評分適當給以獎勵,造成損壞不能使用,照價賠償。
 6、無故不安裝的單位,按有關規定出發。
 7、便攜式瓦檢儀的配備人員為礦長,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礦長,總工,副總工,生技科、機電科正、副科長,調度室正、副主任,通防監區副區長、生產助理員及技術員,安全科所有下井人員,采掘監區生產副監區長、放炮員。
 外委工程隊便攜儀的配備人員為正、副經理,區隊長。
 8、便攜儀的收發、充電由五監區負責,安排專人24小時值班,收發做到及時。
 9、便攜儀收發員對儀器作外觀檢測和保潔,並及時做好收發記錄、充放電記錄等,當班放電後再進行充電,充電時儀器電源開關處於“關”位置,避免假充、反充、過充電。因充、放電不及時而致儀器損壞的,照價賠償。長期不使用的儀器,每月要進行一次充放電,在正常充電情況下,電池輸出的電容量低於額定量的60%時,應及時更換電池。
 10、所有配帶者下井時須到收發室領取,上井後及時交回,無故不佩帶或不及時交回的發現一次扣50元。正確攜帶和使用儀器,嚴禁碰撞、拆卸或混裝在工具包中,否則造成儀器損壞,照價賠償;對領取後不開機或少開機者,發現一次扣50元。
 11、入井前打開儀器電源開關,井下發現瓦斯濃度超限報警,須立即停止工作,迅速查明原因,采取如“電氣設備停電”、“撤出人員”等措施,同時迅速彙報調度室。
 12、采煤監區放炮員應將便攜儀懸掛在工作麵回風隅角,對氣體進行連續監測,掘進監區放炮員應將便攜儀懸掛在巷道無風筒一幫上部,距頂、幫各0.3米,距迎頭不大於5米,且無淋水處(放炮時隨人員撤出,噴漿時注意保護)。
 13、便攜儀連續工作時間一般在8小時以上,超過12小時應關機。
 14、通防監區負責對便攜儀每7-10天進行一次零度、精度和報警點的調試,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每年根據周檢計劃,分期分批送至指定的礦山安全計量站進行計量檢定,送檢率不低於95%。
 15、各單位儀器使用情況由通防監區負責逐月考核。

(八)自救器使用管理製度
 1、所有下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由井口把鉤工負責檢查。
 2、自救器的存放、保養、維修與發放由五監區負責,憑牌領取。
 3、五監區存放50台公用自救器,供外來人員及礦其他人員使用。自救器發放後由個人保管,定期檢驗。
 4、自救器的有效使用期限為:攜帶三年,存放五年,有效期滿,由五監區統一收回換藥。
 5、自救器隻供遇到災害逃生使用,不能用勘探或其它工作。過濾式自救器禁止在缺氧環境中使用。
 6、愛護和正常使用自救器,避免摔落和碰撞,嚴禁打開封條或當坐墊。故意損壞和丟失,照價賠償。
 7、自救器要遠離熱源,嚴禁與腐蝕物混放,庫房須通風幹燥。燈房人員要做好自救器的日常檢查,做好台帳和記錄,發現損壞或丟失,及時報告五監區,由五監區下達賠款通知單。
 8、自救器由五監區組織三監區定期進行氣密性和增重檢查。
 9、下井人員因崗位變動,要主動退還自救器,新增下井人員,由所在單位向五監區申請配發自救器牌。

(九)安全儀器儀表計量校驗製度
 1、安全儀器儀表必須送國家授權的礦山安全計量站,經檢定(測試)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安全儀器儀表按規定時間周期進行強製計量檢定(測試),無檢驗(測試)合格證不準使用,不準超期使用,風表、粉塵采樣器半年強製檢定一次,光瓦、數瓦、CO檢測報警儀、氧氣報警儀一年強製檢定一次,甲烷傳感器、甲烷斷電儀一年強製檢測一次。經大修或示值誤差超過規定的,必須經計量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3、安全儀器儀表每月至少要進行一次完好檢查,發現故障,及時修理、更換。在使用過程中,使用單位發現損壞等問題,應及時送通防監區更換、維修,日常妥善管理,嚴禁隨意拆卸,人為損壞照價賠償。其中光瓦要根據需要,隨時更換藥品,最長不超過10天。
 4、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1次,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1次。校準氣樣要妥善保管,應在有效範圍之內,相對誤差須小於5%。定期到礦山安全計量站配氣,無標簽和超期氣樣禁止使用。
 5、報警儀器的報警點、反應時間,準確度等指標均要嚴格測量,當靈敏度下降至80%時,停止使用,其中便攜儀是否報廢必須由礦山安全計量站檢定確定。
 6、便攜儀的收發、充電和自救器的日常管理由五監區安排專人負責。對自救器,實行專人專用,個人保管。五監區要建立出廠日期、編號、使用人員、使用日期台帳,其到礦日期與製造出廠日期相差最長不應超過4個月,庫存有效期為5年,佩帶使用有效期為3年,凡使用期超過3年,一律報廢。報廢的要及時注銷。過濾式自救器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氣密性和增重檢查,建立相應台帳。氣密檢查要求在5000Pa以上保持15秒,壓力下降值不大於80Pa為合格;稱重檢查應采用專用的自救器稱重儀,增重不大於10克為合格,皮套要保持完好。

二十 通防安全例會製度
 1、礦長每月至少組織召開一次通防安全例會,研究、解決通防工作重點、難點問題。如有特殊問題,要隨時召集專題會議,研究解決方法。
 2、安全例會內容:總結當月的一通三防工作,實事求是地擺出工作成績和存在的問題,發揚成績,改正錯誤以利再戰;研究和安排下一個月的工作。
 3、在下一個月的通防安全例會上,要對上個月安全例會紀要的落實情況進行認真地檢查、講評。對完成任務的要表揚、獎勵,對完不成 任務的要追究責任、嚴格扣罰。

二十一 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管理製度
 本礦全麵執行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編製,由煤炭工業出版社出版的《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二十二 其他專項安全生產管理製度
〈一〉安 全 教 育 製 度
 為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不斷增強幹警職工和犯人的安全意識,提高其安全素質,搞好安全生產,特製定本製度。
 1、嚴格執行“三級”安全培訓製度,監獄根據監獄安全生產人員崗位分布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安排各個崗位相關人員,進行相應資質的安全技術培訓。
    2、監獄每月進行一次,監區每月進行兩次專門性的安全教育,監獄、監區還要充分利用其他會議的機會,結合全獄和監區當前在安全生產中出現的重大事故隱患以及存在的問題進行安全教育,使廣大幹警職工和犯人的安全意識不斷得以提高。
    3、教育科、職教科會同安全科、生計科等有關單位,相互配合,搞好協作,及時製定出全獄各種形式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配檔計劃,每年分批分期的聯合舉辦好各工種培訓班。
    4、對所有參加培訓的幹警職工和犯人,特別是全獄的專兼職安全員、放炮員、絞車司機、瓦檢員、把勾工及其他特殊工種的操作人員,都要進行嚴格的考試,經考試合格發證後,方可持證上崗,對已培訓沒發證或經考查不適應的特殊工種,要及時補發證書或調換崗位。
    5、教育的形式要多樣。第一、充分利用星期五安全活動日的時間,有針對性的緊緊圍繞“三大規程”等安全法規,對幹警職工和犯人進行教育。第二、利用視像手段,由監獄統一組織收看安全電視錄像,增強教育的直觀性。第三、充分利用廣播、黑板報、安全宣傳欄、安全掛圖和安全牌板等形式進行安全教育。
   6、各單位必須按上述規定認真執行,正確對待安全與生產的關係,把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實在行動上,紮紮實實地抓好安全生產。
 7、安全教育培訓的相關經費由監獄保證。
 8、對不按規定活動的單位,由企管辦和政工科按紅黃白旗考核標準進行考核。
〈二〉安全技術培訓製度
 礦山的生產應以“安全為天”。凡從事井下生產建設的人員都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考試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工作資格證》或上崗證,才能下井工作和勞動。未經培訓的人員不許指揮生產,更不準上崗操作。為嚴肅安全培訓工作,特製定如下安全教育培訓製度:

(一)幹警職工崗前培訓製度
 1、凡新招、調入的工作人員(幹警或職工)都必須經過三個月的崗前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並取得《安全資格證》或《上崗證》方能上崗。
    2、在培訓期間,首先學習《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礦安全規程》及采煤、掘進、通風、巷修、機電、電氣等相關技術知識。
    3、由安培中心聘請有資質的工程技術人員授課。
    4、培訓的課程和時間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5、培訓後,通過考試、考核合格獲相關證件後方可分配具體工作崗位。
 6、凡未經崗前安全教育培訓未取得《安全資格證》或《上崗證》的人員,一律不準上崗。

(二)幹警職工特殊工種培訓製度
    1、特殊崗位工種操作人員(瓦檢員、放炮員、電氣設備防爆檢查員、爆破材料管理員、配電工、提升運輸各類司機等)都得要經過培訓,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才能上崗作業或指揮生產。
    2、新調換工種的工作人員,必須經所從事工種的轉崗技術培訓獲證後,才能上崗。凡未經轉崗培訓的不得上崗操作。
    3、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每二年複訓一次,每次複訓不少於十天。
    4、特種作業人員隨時掌握自己的獲證時間及本人的到期複訓時間。
    5、各用人單位應主動給所複訓人員提供複訓的時間。
    6、培訓及複訓的時間由職教單位負責登記注冊並留存檔案。
    7、參訓人員應遵守培訓期間的一切規章製度。按時完成授課及輔導老師所布置安排的作業或複習操作的作業課目。凡在安全教育培訓中不按規定的時間上課、請消假和完成作業的學員,職教單位有權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三)罪犯安全技術培訓製度
    安全技術培訓是煤礦安全生產的基礎,為加強安全技術培訓工作力度,保我礦安全生產,特製定以下安全技術培訓製度:
 1、服刑人員要積極參加監獄組織的各類安全技術教育培訓。
 監獄安全教育
    (1) 對新入監的犯人進行入監教育時,必須包括安全生產方麵的教育。
    (2) 教育內容主要是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煤礦安全規程》各種規章製度,並結合實際進行教育。使犯人從思想上認識和了解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
    (3) 接受安培中心崗前教育,經考核合格後頒發上崗證書,才能從事特殊崗位作業。
 監區安全教育
    1、犯人分配到監區後,所在監區根據本監區的工作性質進行教育,時間不少於7天。
    2、教育內容主要是學習本單位的各項製度和生產作業規程及本監區的事故案例,使犯人了解發生各類事故的主要原因及注意事項,樹立起安全第一的思想。
    分監區安全教育
    犯人分到分監區後,要進行3天的遵章作業教育,學習操作規程使其了解作業規程的作用,然後要安排有經驗的人員帶領其熟悉現場情況,指導其操作。同時建立師徒合同,時間不少於4個月,確認有獨立工作能力之後,方可單獨作業。
    1、參加特殊工種作業培訓的人員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條件。
    2、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後,發給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持證上崗。
    3、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每兩年複訓一次,並對操作證書進行複驗。
 4、對於參加安全技術培訓的人員,必須嚴格參加培訓,違反規定的按《罪犯百分考核》有關規定扣罰。

(四)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
管理辦法(罪犯)
    根據國家《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及魯煤安人培[2001]15號《煤炭企業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為全麵貫徹安全第一方針,提高煤礦職工的安全生產素質,預防各類事故和增強搶救、自救和互救能力,加強法製觀念,堅持“管理、裝備、培訓”並重和“強製培訓,分級管理,統一標準,考核發證”的原則,製定本辦法。
    一、我礦特種作業人員範圍
    直接從事特種作業人員者,稱特種作業人員。我礦特種作業範圍如下:
    (一)、電工作業:1、電工;2、配電工。
    (二)、金屬焊接切割作業:金屬焊接(切割)工。
    (三)、起重機械作業: 1、信號工;2、擁罐工;3、鏟(叉)車裝載機司機; 4、絞車操作工(小絞車司機、液壓絞車司機);5、主提升機操作工、大絞車司機;6、摘掛鉤工(信號把鉤工)。
 (四)、企業內機動車駕駛:l、廠內汽車司機;2、場內翻鬥車司機;3、電瓶車司機; 4、運輸操作工(皮帶運輸機司機、刮板運輸機司機)。
 (五)、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1、司爐工;2、水質化驗員。
 (六)、壓力容器操作:壓風機司機。
 (七)、製冷作業:空調機操作工。
 (八)、爆破作業:1、爆破工(含放炮員);2、火藥管理工。
 (九)、礦山通風作業(含瓦斯檢驗):l、通風工(局扇工);2、瓦斯檢驗工;3、瓦斯抽放工。
 (十)、礦山排水作業(含尾礦壩作業):1、礦井泵工;2、尾礦工。
    (十一)、其他:1、安全檢查工(安檢員);2、主扇風機操作工; 3、鍛工、車床工; 4、采煤機司機;掘進機司機。
    二、我礦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1、認罪伏法,服從管教,能夠認真完成改造、生產任務。
    2、身體健康,無防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熟悉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單位現行規章製度,具有本種作業的安全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能夠及時準確處理與本種作業有關的緊急安全問題。
    4、我礦新培訓特種作業人員為學員的餘刑必須在4年以上。
    三、培訓
    l、安全科配合政工科、教育科負責組織編製安全培訓規劃及年度計劃;教育科負責具體培訓工作;各監區根據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確定各工種人員,填寫“山東省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申請登記表”。
    2、我礦特種作業人員培訓采取外委與自培兩種形式,外委工種培訓按照山東省煤礦安全監察局魯西分局統一要求辦理,自培工種聘請我礦工程專業技術人員培訓。
    3、特殊工種培訓的教學,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脫產培訓的要求。教學內容除必須學習《煤礦安全規程》和有關法規性文件外,各類專業工種必須按照教學大綱編寫的內容學習,利用直觀形象化教學手段,重視實驗,實習操作等實際教學方法,提高教學質量。
    四、考核、發(驗)證
    l、特種作業人員經安全技術培訓後,必須進行考核,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證者方準獨立作業。考核內容根據山東省煤礦安全監察局魯西分局的要求進行。
    2、取得“操作證”的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複審。
    3、對於考核合格人員,報山東省煤礦安全監察局人事培訓處發(驗)證。
 五、特種作業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不能適應安全作業需要的報要及時調整。
 各監區要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管理,經常檢查安全操作情況,嚴格實行憑證操作製度,無證者不準進行本工種作業,要對其環境狀況負責,未經安全技術培訓而分配工作的以違章論處,造成事故的,應追究分配其工作人員的責任,各監區要提供保障安全作業的各種條件和防護用品、用具,對有故障或不能保障安全作業的工具、設備、設施,必須及時的修理或更換。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正要妥善保管,副本由本人攜帶持證上崗。
    六、各監區特種作業人員、配備人數
 根據各監區生產實際,結合其需要情況,確定各工種應配備人數。

〈三〉事故統計報告製度
 根據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製定的《死亡事故統計報告製度》以及其他管理部門的要求,結合我礦實際,對傷亡事故的報告與統計工作規定如下:
 一、事故的報告
    (一) 發生事故後,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向上級報告。
    l、輕傷事故報企業安全管理部門,重傷、死亡和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事故報至企業負責人。
    2、企業負責人在接到重傷、死亡和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及以上的事故報告後,應立即報告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魯西分局、縣級監察、公安部門、工會組織以及企業(行業)主管部門。
    (二) 報告的內容
    按照國家製定的煤礦傷亡事故報告單和《傷亡事故統計報表製度》中傷亡事故報表(基層)及傷亡事故傷亡人員報表(基層)的要求填寫。
    1、事故單位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2、事故單位的經濟類型、事故類別、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傷亡人員情況;
    4、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
 5、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人。
 二、事故統計
    (一) 報表的種類 
    由原來的報表上報改為卡片上報:
    1、傷亡事故報表(基層)[國安A1表]
    2、傷亡事故傷亡人員報表(基層)[國安A2表]
 (二) 統計指標
 事故的基本情況
 1、傷害程度分類:按照國家標準分為輕傷、重傷、死亡。
 工傷後一個月內死亡的計入事故的總死亡人數。上月報表報出後死亡的隻在死亡月份報一次死亡,事故時間按照發生事故日期,同時在累計中修改上月報出的數字。
    2、事故類型
    (1) 冒頂片幫、物體打擊
    (2) 瓦斯爆炸、中毒和窒息、煤與瓦斯突出
    (3) 觸電、機械傷害+機電
    (4) 車輛傷害、提升運輸、起重傷害+運輸
    (5) 放炮事故
    (6) 透水、淹溺、水害
    (7) 火災
    (8) 高空墜落、灼燙、鍋爐爆炸、其它爆炸、坍塌、火藥爆炸等其它
    3、事故發生地點分類  (1)地麵;(2)采煤麵;(3)掘進頭;(4)上下山;(5)大巷;(6)井筒;(7)其它。
    4、事故屬別
    事故屬別分為:煤炭生產事故和基本建設事故。
    煤炭生產事故分為:原煤生產事故和非原煤生產事故。
    (1) 原煤生產事故
    A、正式移交的生產礦井,企業從事井下生產人員在煤炭生產過程中所發生事故;
    B、生產礦井地麵工業廣場原煤生產服務係統,如:礦山壓風、通風、排水、選煤、供電、調度通信、矸石山、支架(柱)檢修、礦燈房、自救器發放室等發生的事故。
    (2) 非原煤生產事故
    原煤生產以外的工業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如單位從事非煤生產發生的事故。
    5、事故原因
    (1) 技術和設備有缺陷
    (2) 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 安全設施缺少或有缺陷
    (4) 生產場所環境不良
    (5) 個人防護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6) 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勞動紀律
    (7) 違反操作規程或勞動紀律
    (8) 勞動組織不合理
    (9) 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揮錯誤
    (10) 教育培訓不夠、缺乏安全操作知識
    (11) 其它
 6、致害原因分類
 企業直屬基建、機修廠
    (1)冒頂;(2)片邦;(3)支架傷害;(4)放炮;(5)明電;(6)摩擦;(7)撞擊;(8)失爆;(9)吸煙;(10)墩罐;(11)跑車;(12)軌道事故;(13)輸送事故;(14)設施傷人;(15)觸電;(16)觸響瞎炮;(17)地質水;(18)老空水;(19)地麵水;(20)跑漿;(21)煤自然;(22)設備引燃;(23)墜落。
 7、工種:
 (1)采煤;(2)掘進;(3)運輸;(4)通風;(5)機電;(6)救護;(7)巷修;(8)其它。
 8、傷害部位: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CB6441--36附錄工A1)。
 9、受傷性質: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6441--36附錄工A2)。
 10、直接經濟損失: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CB6721)。
 1l、損失工作日:損失工作日計算表(CB6441--86附錄B)12、百萬噸傷亡率: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6441--86)
 (三) 報出日期:
 每月4日前上報各有關單位。
    (四) 嚴格按照國家頒布的《傷亡事故統計報表製度》的規定,按期統計上報,如實提供統計資料,搞好事故統計,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建立事故統計卡片檔案。對於發生事故後,隱瞞不報、謊報、漏報或拖延報告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追究企業第一責任人及有關人員。

〈四〉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製度
    為確保我礦井下生產的順利進行,保證安全設施從竣工之日起即能投入安全運行,我礦成立以分管領導為組長,機電科、安全科、生技科、調度室有關人員為成員的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小組,負責對井下安全設施的驗收工作。
    1、以下工程竣工時必須經礦安全設施驗收小組驗收:
 新安裝采麵、井下主要提升巷道的提升設備、防跑車設施、井下膠帶運輸機、井下煤倉、溜煤眼、井下水泵房、變電所、斜巷人車安全設施等井下重要工程的安全設施。
 2、煤礦新建、改建、擴建的礦山建設工程,其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3、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竣工後,礦業務部門以書麵形式向山東省安全監察局魯西分局提出驗收申請。
    4、安全設施驗收結束後,由參加驗收的負責人及成員簽字,實行誰簽字誰負責製度,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生產。
    5、生產過程中,礦山安全生產技術部門應不斷組織更新完善安全設施,逐步提高礦井抗災能力。
    6、工作麵開工前應認真編製安全技術措施,並由安全生產技術部門對工作場所的安全設施及生產條件進行嚴格的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
 7、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應有記錄,並存檔。

〈五〉巷道維修管理製度
    一、礦井必須建立巷道維修組織機構和專門的維修隊伍,按規定配齊專門的設備、器材和工具。巷道維修隊伍要保持相對穩定。
    二、礦井應加強對巷道維修工作的領導,對每個巷修工程都要進行質量驗收,視情節給予獎勵或罰款。
    三、每半年要組織進行一次巷道維修鑒定工作,由生技科技術人員根據普查情況填寫巷道台帳及有關卡片,並填繪井巷失修情況圖,必要時可以擬寫巷道失修情況報告及處理意見,經礦長批準後交有關單位施工。
    四、新掘巷道在投入使用前,由生產礦長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辦理交接手續,由使用監區或巷修監區管理。
    五、巷道工作必須納入年、季度計劃,對井下巷道維修實行計劃管理,巷修單位要嚴格按計劃施工。
    六、巷修人員應實行井下巷道巡回檢查製度,月底寫出工作總結,遇到特殊情況,應及時向調度室彙報。盡量做好巷道的預先維護工作。
    七、巷道的修複工作應根據支護結構、工作條件、支架破壞程度、井巷圍岩變形程度等情況采取不同的維修措施,並編寫相應的安全措施,嚴防頂板冒落傷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八、維修巷道時,應對巷道維修地點進行瓦斯濃度測定,隻有在回風流中,有害氣體的濃度符合要求時,才能進行維修工作。
 九、巷道維修必須保持巷道設計斷麵,保證通風、運輸的暢通和行人的安全。巷道失修率不得超過規定。

 <六> 金源煤礦金屬柱梁管理辦法
 單體液壓支柱、交接頂梁、型鋼支架、錨索支架是我礦采掘工作麵的主要生產設備。為了充分發揮這些生產設備的使用效率,保障安全生產,防止損壞丟失,提高其利用率,根據我礦實際,製定管理辦法如下:
 一、健全組織,落實責任
 (一)成立礦金屬柱梁領導小組:
 組  長:郭金勝
 成  員:其他礦領導、總工、副礦長、副總工
 (二)下設礦金屬柱梁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企管辦:
 主  任:胡軍樸
 成  員:生產職能科室負責人及在聘工程師、企管辦人員
 具體負責我礦金屬柱梁的檢查、監督與管理,並負責柱梁的租賃、損壞升井維修及下井前的試壓等工作。
   1、柱管辦健全柱梁的租賃、領用、損壞、丟失台帳,監督監區對井下的支護材料進行清點。
   2、設備器材庫發放新投入金屬柱梁及相關支護材料,須憑柱管辦領用單方可發放。
   3、采掘監區要成立金屬柱梁管理小組,配備專職管理人員(人員名單報企管辦備案),隨時掌握柱梁數、質量情況並及時彙報企管辦,防止損壞丟失。負責製定本監區柱梁管理辦法。
   4、監區井下需要單體支柱、交接頂梁、三用閥需提前五天向柱管辦提出申請,以確保支柱的租賃、維修、試壓等工作落實。
 二、回撤要求及扣罰標準
 1、單體液壓支柱,損壞率5棵/萬噸,按損壞數扣除支柱維修費,每超一棵罰100元,少損壞一棵獎勵150元。丟失一棵罰800元,每月兌現一次。
 2、金屬交接頂梁,丟失率為5根/萬噸,節約一根獎80元,超過規定指標,每超一根罰200元。損壞率5%,超過規定指標,每損壞一根50元,少損壞一根獎勵50元。
 3、采煤工作麵上、下順槽使用的錨索、錨杆,必須提前替換,如因替換不及時造成的丟失損壞,丟失一根錨索、錨杆罰60元,超前替換不夠30米,發現一次扣罰500元,型鋼、錨索、錨杆必須回撤到指定地點,否則,每次罰500元。
 4、采麵回撤的型鋼、錨索、錨杆及廢舊物質,由企管辦安排組織回收,折合型鋼每根獎勵0.5元,丟失一根罰150元,無故不完成任務一次罰100元。
 三、柱梁租賃維修管理
 1、簽定租賃合同,租賃廠家必須具有國家煤礦要求的資質,租賃的單體支柱及三用閥等支護材料必須帶有煤礦要求的各種書麵證件(如試壓報告等)。
 2、租賃的支柱入井前必須進行試壓。在接到試壓報告後,柱梁辦牽頭進行抽查,抽查率15%,達不到要求,全部返回(其他事宜具體以合同為準)。
 3、由企管辦牽頭安排單體液壓支柱、金屬交接頂梁、三用閥、移溜器等各種支護材料的維修安排工作。
 4、租賃、維修後的柱梁及三用閥等支護材料由柱管辦、四監區車間、使用監區共同驗收,單體支柱、三用閥逐個進行試壓,維修單位出具試壓報告,每一項指標都應達到《單體液壓支柱大修檢驗試行標準》的要求,驗收部門根據維修單位提供的數據進行抽查,按每批2%,不少於5棵的標準進行,發現不合格加倍抽查。如還有不合格者,支柱全部返修,由此耽誤支柱下井,罰租賃及維修單位,一次1000元。
 5、使用單位提前五天提出申請報企管辦,遇到工作麵掃塘、延長等特殊情況需提前15天申請,待試壓完畢後,方可下井。
 6、損壞的支柱要及時回收上井。                                                         
 四、其他規定
 1、單體支柱使用一年以上,根據管理的程度,每根補貼維修費1元/月。
 2、嚴禁用單體支柱移溜子,發現一次罰500元/棵。
 3、工作麵結束後,由生產科安排巷道的錨杆、錨索和型鋼的回撤,由一監區負責施工,柱管辦負責監督,無故丟失一根罰150元,回撤幹淨,每根獎3元。
 4、完成柱梁管理工作,每月獎勵領導小組及辦公室成員人均100元,獎勵辦公室800元。
 
<七>爆炸器材庫管理製度
(一) 爆炸器材庫管理規定
 嚴格執行勞動紀律,按時交接班,不得遲到、早退。當班未到崗的,按曠工處理。
 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交接班必須在井下進行,做到交情接明,不得在井上交接班。
 必須做到雙崗值班,不得一人單獨上崗。特殊情況時由班長安排臨時調整。
 要保證按時發放炸藥、雷管,確保不影響生產。認真做好炸藥、雷管發放管理工作,對當班、炸藥、雷管的領用、消耗、退庫情況,必須做到帳、卡、物相符,做到班清、日結、月彙總。
 認真做好手持機的使用和保管工作。對入庫、發放的雷管必須做到編號采集準確無誤。要妥善保管好手持機,損壞或丟失手持機由責任人按其原價賠償。
 認真執行爆炸器材庫有關管理製度,發放炸藥、雷管時,隻準當班帶工隊長(爆破員)及開拓工區爆破員進去刷卡,任何犯人及其他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庫房,背藥人員隻能在柵欄門以外等候,炸藥、雷管由庫房管理人員運至柵欄門發放。
 認真做好庫房內衛生工作,每班負責打掃一次衛生,保持良好衛生環境。炸藥、雷管要按規定數量碼放整齊。
 違反上述規定的,每次罰款100元。由礦查出的按礦有關管理製度加倍處罰。

(二) 手持機使用管理製度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規、製度及條例。
 第2條  熟悉並熟練掌握手持機的日常業務功能及操作方法。
 第3條  手持機在入庫、拆箱、領用發放、退庫、數據上報等業務流程中操作必須嚴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係統領用發放手持機用戶操作手冊中規定地操作方法進行操作,確保操作的正確性,避免誤操作。
 第4條  每班必須將本班入庫、拆箱、領用發放、退庫的爆破材料信息如實采集保存在手持機中,確保信息采集的完整性。當班所做業務,當班采集保存到手持機中,不得延後采集,更不得漏采。
 第5條  爆破材料庫管理員、爆破員必須保管好自己的民爆信息管理係統人員卡,不得轉借,僅限本人使用;丟失應及時到發卡部門掛失及補辦。如因崗位或內部調整,應向發卡部門交還此卡或申辦新崗位用卡。
 第6條  手持機操作過程中由於誤操作導致數據采集錯誤,無法更改的,及時向主管部門或爆破材料庫負責人報告,以便及時向有關部門彙報解決(如需要,形成書麵彙報材料),確保及時恢複正常數據采集,保證業務正常進行。人員卡、單位卡由於操作失誤被鎖後,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如實彙報實際情況(如需要,形成書麵彙報材料),以便盡快解鎖。人員卡被鎖後,當事人不得參與爆破材料業務,直至解鎖。
 第7條  手持機相關數據定期(每5日)由爆破材料庫負責人及時上報給有關部門,不得延期上報或漏報。
 第8條  業務完成後,檢查手持機是否完好,數據是否準確,電池是否充足,並將手持機放到指定地點,在交接班時,交接清楚。
 第9條  手持機操作必須由取得特殊作業證、當地公安局頒發的作業證、民爆材料信息係統人員卡的爆破材料庫管理員、爆破員完成,其他任何人不得操作手持機。
 第10條  認真保管好手持機,任何人不得損壞、故意破壞手持機,任何人不得隨意更改手持機中數據,違者嚴肅處理。發現手持機損壞,及時上主管部門或爆破材料庫負責人彙報,以便及時維修或更換,確保不影響業務處理。
 
 (三) 爆破材料領用發放、清退製度
 第1條  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爆破材料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製度、條例及相關規定
 第2條  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微山金源煤礦安全生產責任製》要求作業
 第3條  爆破材料管理員發放爆破材料前必須先檢查爆破員證件、民用爆破物品信息管理係統爆破員卡及標準藥箱、雷管盒是否合格齊全,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不得發放:
 (1)爆破員未持有合格證件;
 (2)爆破員未攜帶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係統爆破員卡或人卡不符;
 (3)藥箱、雷管盒不合格(如破爛、無蓋板)或有箱無鎖。
 第4條  嚴格爆破材料發放手續。爆破員必須持經領導簽發、印章齊全的領料單申請領用爆破材料。爆破材料庫管理員必須根據領料單上爆破材料品種、規格、數量,將爆破材料發放給爆破員,並用手持機采集記錄下該爆破員所申請的爆破材料信息。如有以下情況之一,不得發放:
 (1)未經領導簽發、印章不齊全或塗改的領料單;
 (2)爆破員所持民爆物品信息管理係統卡或人員卡處於被鎖期間。
 第5條  爆破材料庫管理員嚴禁將變質或超過保證期的爆破材料、未做全電阻導通實驗的雷管發放給爆破員。發放時嚴禁非爆破材料庫管理人員進入庫房,不得做任何與發放爆破材料無關的事情。
 第6條  嚴格爆破材料清退手續。爆破員持有當班班長簽字核實的退藥單,將用剩的爆破材料交回爆破材料庫。爆破材料庫管理員對照退藥單,認真清點核實退藥,並用手持機采集記錄下該爆破員所退爆破材料的信息,並將所退爆破材料存放到指定地點,嚴禁將用剩的爆破材料私自存放、銷毀。
 第7條  加強爆破材料帳物記錄。爆破材料管理員發放爆破材料後,必須將雷管發放段號、數量、編號、炸藥數量登記到爆破材料發放記錄本及交接班記錄本上,由爆破員及爆破材料管理員雙方確認後簽字;爆破材料管理員接受所退爆破材料後,必須將做到管發放段號、數量、編號、炸藥數量登記到爆破材料登記到爆破材料清退記錄本及交接班記錄本上,由爆破員及爆破材料管理員雙方確認後簽字,做到領用發放清退實際情況、帳目、手持機采集到的信息三對口,不準用鉛筆記帳,不準隨意塗改。
 第8條  發放、清退結束後,爆破材料管理員將手持機存放到指定地點,並對照發放記錄清理庫存,做到庫存、帳目、手持機信息相一致,並在交接班時,交接清楚。交接要嚴格,手續齊全,班清月結。 
(四) 電雷管導通編號製度
 第一條  電雷管導通測試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煤礦安全規程及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條  電雷管發放前必須逐個做全電阻導通測試。電雷管箱必須在存放壁槽外開啟,一次開啟一箱,並清點數目,每次最多取100發進入測試硐室做全電阻導通測試,未經導通測試的雷管嚴禁發放。
 第三條  做導通測試前必須對電雷管進行檢查,檢查金屬殼是否有裂隙、砂眼和腐蝕,腳線是否良好,有無生鏽。
 第四條  電雷管全電阻檢查必須在專用硐室內進行,嚴格按照規定操作。測試時要將雷管整理好角線放在操作台上,最多10發編為一組,按順序一組組進行。操作時,先把雷管管體放入防爆導通箱內 ,然後將一組腳線的端部壓在全電阻檢查儀表的接線柱上,一手拿好一組角線逐個雷管進行導通,並認真做好記錄。檢查不合格的雷管要單獨存放在庫內,並建立台帳,嚴禁發放不合格雷管。
 第五條  全電阻導通儀表要定期檢驗和校正,更換電雷管全電阻檢查儀表電池時,應在井上或井下安全地點進行。
 第六條  檢驗電雷管用的電流不得超過規定電流(50毫安),全電阻控製在規定範圍內。
 第七條  電雷管的編號采用電雷管出廠時編號。

(五) 爆破材料裝卸運輸製度
 第一條  爆破材料裝卸運輸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理》、《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煤礦安全規程》及其他有關爆破材料裝卸運輸管理製度。
 第二條  爆破材料運輸,必須由井下爆炸材料庫負責人或經過專門訓練的人員持證押送。
 第三條  爆破材料到達井口前,押運人員要提前做好準備。爆破材料到達井口後,要認真清點核實數量,並與供貨部門辦好交接手續 。
 第四條  立井井筒內運送爆破材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雷管、炸藥必須分別運;
     2.必須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
     3.運送雷管時罐籠內隻準放1層爆破材料箱,不得滑動,運送乳化炸藥時,可以將炸藥裝在礦車裏由罐籠運輸,但堆放高度不得越過礦車邊緣;
    4.裝有爆破材料的罐籠內,除押運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人員;
    5.罐籠升降速度:運送雷管時,不得超過2米/秒;運送乳化炸藥時,不得超過4米/秒。司機在起動或停止絞車時,不得使罐籠發生震動;
    6.交接班、人員上下班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破材料;
    7.禁止將爆破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道內。
 第五條  雷管運到下井口後,由押運人員、護送人員裝入專用的、帶蓋的有木質隔板的車廂人力推車(車廂內部應鋪有膠皮或麻袋等軟質墊層,並隻準放1層爆破材料箱)至爆炸材料庫或者直接由護送人員在押運人員的監護下人力送入爆炸材料庫。裝有炸藥的礦車到達下井口後由押運人員和護送人員人力推車至爆破材料庫。運送爆破材料時,必須有在運輸途經路段設置警戒,礦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M/S,推車間距不得少於10M,一組護送人員一次隻準推1輛礦車,嚴禁在礦車兩側推車。
 第六條   運送爆破材料的車輛到達爆炸材料庫門口後,要立即卸車,做到輕拿輕放,嚴禁扔、擲、碰撞等。
 第七條   裝 、卸車完畢後,押運工要立即與庫管員清點數量、品種,確認無誤後,辦好交接驗收手續。

(六) 爆破材料丟失處理辦法
 第一條   發現爆破材料丟失後應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有關部門並組織力量迅速找尋。
 第二條   涉爆人員發現爆破材料丟失後,應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告,及時將發現爆破材料丟失的時間、丟失爆破材料的信息(雷管的編號、數量、段發或炸藥的數量)及有可能丟失的場所、可能接觸到爆破材料的人員情況上報主管部門,並積極采取措施找尋。
 第三條   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立即組織人員對當事人提供的可能丟失的場所及可能接觸的人員進行搜索排查,安排人員對上下井人員加強驗身,並認真記錄爆破材料丟失的時間、當事人敘述的基本情況及采取找尋措施、找尋過程,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條   發生爆破材料丟失事件,主管單位必須查清原因,追究相關單位及個人責任,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爆破材料丟失後未按規定向主管部門報告或故意隱瞞不報的,爆破材料丟失後未采取措施的,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七) 報廢雷管、炸藥銷毀製度
 第一條   報廢雷管、炸藥銷毀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煤礦安全規程》及其他有關民用爆破材料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   涉爆人員發現變質、失效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能正常使用的炸藥、雷管後,必須及時交回爆炸材料庫,嚴禁私自存放。
 第三條   爆炸材料庫管理員對收回的報廢雷管、炸藥妥善保管,存放到指定地點,嚴禁同其他炸藥雷管混放,並登記造冊,記錄報廢雷管、炸藥退回時間、原因、品種、數量(雷管必須登記編號),由退、收雙方確認後簽字。
 第四條  報廢雷管、炸藥在銷毀前,主管部門必須按照申請報廢銷毀單填寫申請報告,申請報廢銷毀的品種、數量、原因、時間、地點、方法、操作人、負責人及安全措施,經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後,報上級有關部門及當地公安機關審核。經上級有關部門及當地公安機關審核同意後,方可在指定地點進行銷毀。
 第五條  報廢雷管、炸藥銷毀時,必須通知上級有關部門及當地公安機關,每次銷毀炸藥數量不得超過50kg,雷管不得超過500發。銷毀爆破材料的操作人員,必須時經過培訓合格的持有合格證的人員。報廢雷管、炸藥銷毀現場必須警戒,負責人必須在現場指揮,所有參加人員逐一登記備查,並記錄下此次銷毀過程具體情況,報上級有關部門及當地公安機關備案。

(八) 爆破材料儲存、保管製度
 第一條  爆破材料儲存、保管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及其他有關民用爆破材料儲存、保管的規定執行。
 第二條  爆破材料必須設專庫儲存,不準任意存放。爆炸材料庫設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
 第三條  爆炸材料庫內必須配備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庫房內應設置幹濕溫度計,保持庫房內清潔,通風良好。(爆炸材料庫必須采取防潮措施.)
 第四條  爆破材料入庫後,爆炸材料庫管理員必須對其進行驗收,杜絕不合格爆破材料入庫。
 第五條  爆破材料庫要建立詳細台帳。收、發、存各環節做到手續齊全,賬目清楚,賬目、實物相符。
 第六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的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儲存。爆炸材料庫爆破材料的儲量不得超過庫房設計及有關部門核定的儲量,並保證爆炸材料庫的最大儲存量不得超過本礦3天的炸藥需要量和10天的電雷管需要量。每個炸藥壁槽存儲的炸藥量不得超過300kg(12箱),每個炸藥壁槽允許堆放層數不得超過3層,炸藥堆放時不得緊貼壁槽壁;每個電雷管壁槽存儲的電雷管量不得超過3000發,每個壁槽每層存儲得電雷管量不得超過1000發。庫房發放爆破材料硐室允許存放當班待發炸藥,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過3箱。
 第七條   爆炸材料庫管理員要定期對爆破材料進行檢查,發現變質、失效的爆破材料要單獨存放,並按規定申請報廢。(開啟爆破材料包裝箱要用木製或不會產生火花的金屬工具。不準使用鐵製工具開啟爆破材料包裝箱。)
 第八條   爆炸材料庫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嚴禁在庫房內存放其他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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