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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瓦斯抽采達標規定

作者:佚名 2011-06-07 20:35 來源:本站原創

煤礦瓦斯抽采達標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先抽後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瓦斯治理方針,建立“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體係,遏製煤礦瓦斯02manbetx.com ,實現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根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的特別規定》等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井工開采煤礦企業的礦井瓦斯抽采工作及其對瓦斯抽采達標工作的監督檢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煤礦瓦斯防治必須堅持“應抽盡抽、多措並舉、抽采平衡”的原則。

煤礦瓦斯抽采應當緊密結合煤礦實際,加大技術攻關和科技創新力度,強化現場管理,采取多種可能的抽采技術和工程措施充分抽采瓦斯,實現先抽後采、抽采達標。

瓦斯抽采工作要超前規劃、超前設計、超前施工,確保煤層預抽時間和瓦斯預抽效果,保持抽采達標煤量與生產準備及回采的煤量相平衡。

第四條 煤礦瓦斯抽采應做到抽采係統能力足夠、設施完善,抽采工程超前、“抽、掘、采”平衡,抽采計量和參數測定準確,抽采管理製度完善,抽采後的效果達到《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以下簡稱《抽采指標》)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以下簡稱《防突規定》)等法規標準的要求。

第五條 煤礦采掘工程和生產組織應安排在瓦斯抽采達標的煤層;對應當進行瓦斯抽采的煤層,必須先抽采瓦斯,隻有在效果達到標準要求後方可安排采掘作業。

第六條 應當進行瓦斯抽采的煤礦企業(以下簡稱煤礦企業)應設置瓦斯抽采機構,建立責任明確、製度完善、執行有力、監督嚴格的瓦斯抽采管理製度和各級崗位責任製。

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對上述各環節工作以及礦井通風、瓦斯超限等情況進行監督監察,檢查礦井瓦斯抽采相關資料是否齊全、資料與實際情況是否一致,抽采效果是否達標。

第七條 煤礦企業應認真研究、積極落實關於煤礦瓦斯抽采和利用的各項優惠政策,提高瓦斯抽采和利用工作水平。

煤礦企業要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編製和落實煤礦瓦斯利用規劃,加強瓦斯利用基礎設施建設,完善瓦斯利用機製,加大瓦斯利用工作力度,以利用促抽采,增強瓦斯抽采利用保障能力,減少向大氣中排放的瓦斯量。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井必須進行瓦斯抽采,並實現抽采達標:

(一)開采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

(二)開采的煤層單個采煤工作麵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5m3/min或者單個掘進工作麵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3m3/min的;

(三)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達到以下條件的:

1.大於或等於40m3/min;

2.年產量1.0~1.5Mt的礦井,大於30m3/min;

3.年產量0.6~1.0Mt的礦井,大於25m3/min;

4.年產量0.4~0.6Mt的礦井,大於20m3/min;

5.年產量等於或小於0.4Mt,大於15m3/min。

第九條 煤礦企業每年要對礦井瓦斯抽采規劃、計劃設計、工程施工、設備設施以及抽采計量、效果等進行至少一次安全技術評價

第十條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瓦斯抽采達標自評估體係,製定礦井瓦斯抽采達標評價辦法,建立和完善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製度、抽采工程檢查驗收製度、先抽後采例會製度、先抽後采獎懲製度、抽采技術檔案管理製度等技術與管理製度,報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煤礦企業應建立健全專業的瓦斯抽采機構。業集團公司應建立管理瓦斯抽采工作的部門;礦井應建立負責瓦斯抽采的科、區(隊),並配備足夠數量的專業工程技術人員。

煤礦企業應建立瓦斯抽采專業工種培訓製度,定期對瓦斯抽采管理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對瓦斯抽采工進行技能培訓。

第十二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礦長為所在單位瓦斯抽采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落實瓦斯抽采所需的人力、財力、物力,明確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權、利,確保瓦斯抽采達標和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煤礦企業、礦井的技術負責人對瓦斯抽采工作負技術責任,負責組織編製、審批、檢查瓦斯抽采規劃、計劃設計安全技術措施;煤礦企業、礦井的分管負責人負責所分管範圍內瓦斯抽采工作的組織和落實。

煤礦企業、礦井的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對本職範圍內瓦斯抽采達標負責;區(隊)、班組長對管轄範圍內瓦斯抽采達標負直接責任。

煤礦企業、礦井的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全麵監督管理本單位的瓦斯抽采達標工作。

第十三條 經礦井瓦斯等級初步判定和礦井瓦斯湧出量預測等,符合必須進行瓦斯抽采條件的新建、技改和資源整合礦井,其礦井初步設計安全專篇必須包括瓦斯抽采工程設計和設施內容。

第十四條 礦井瓦斯抽采工程設計應當與礦井開采設計同步進行,並貫穿於新建、改擴建、水平延深、生產準備到工作麵銜接的各個環節;分期建設、分期投產的礦井,確保瓦斯抽采達標的係統必須一次設計,並保證分期建設過程中瓦斯抽采達標。

第十五條 確定礦井開拓布局和煤層開采程序時應充分考慮瓦斯抽采達標的需要,為瓦斯抽采巷道、鑽孔施工和實施瓦斯抽采創造足夠的空間和時間條件,確保抽采達標。

第十六條 煤層群開采的,煤層的開采順序應有利於瓦斯抽采達標,要利用采動卸壓增流效應,部署抽采采動卸壓瓦斯的配套工程。首采層瓦斯含量(壓力)高於《抽采指標》要求時,必須布置巷道和鑽孔先對首采層進行瓦斯預抽,使其滿足本規定抽采達標的要求;同時抽采首采層開采過程中卸壓的鄰近層瓦斯,盡可能減少鄰近層瓦斯流向首采層的采掘空間。

開采保護層,必須對被保護層進行瓦斯抽采。

第十七條 單一煤層開采的,應當實施本煤層抽采工程措施或者布置專用瓦斯抽采巷道對煤層瓦斯進行預抽,達標後方可開采。

第十八條 瓦斯抽采巷道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巷道的位置、數量應能滿足保證抽采達標選用的抽采方法的要求;

(二)巷道施工應滿足保證抽采達標所需的抽采時間;

(三)敷設抽采管路、布置鑽場及鑽孔的抽采巷道采用礦井全風壓通風時,巷道風速不得低於0.5m/s。

第十九條 煤礦企業在編製生產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計劃時,必須同時組織編製相應的瓦斯抽采達標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確保“抽、掘、采”平衡。

礦井生產規劃和計劃編製應以礦井瓦斯抽采達標煤量和煤巷掘進達標進尺為限,規劃和計劃開采的煤量及煤巷掘進進尺不得超過預期瓦斯抽采達標的煤量和煤巷瓦斯抽采達標長度。

抽采達標規劃的內容包括:抽采達標工程(表)、抽采量(表)、抽采設備設施(表)、資金計劃(表),抽采達標範圍可規劃產量(表)、采麵接續(表)、巷道掘進(表)等。

年度實施計劃內容包括:年度瓦斯抽采可達標的煤層範圍及相對應的年度產量安排(表)、采麵接續(表)、巷道掘進(表),年度抽采工程(表)、抽采設備設施(表)、施工隊伍、抽采時間、抽采量(表)、抽采指標、資金計劃(表)以及其它保障措施。

第二十條 煤礦企業應加強對瓦斯抽采年度實施計劃實施情況的考核,保證礦井瓦斯抽采能力與生產布局協調平衡。對抽采不達標的煤層不得安排生產。

第三章 瓦斯抽采係統

第二十一條 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建立地麵永久抽采瓦斯係統,並配套井下臨時抽采瓦斯係統。

第二十二條 具有煤層瓦斯預抽和采空區瓦斯抽采方式的礦井應分別建立高、低濃度兩套抽采係統,滿足煤層預抽、卸壓抽和采空區抽采的需要。

第二十三條 抽采瓦斯應當選用高負壓、大流量水環式真空泵,備用泵能力不小於工作泵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 瓦斯抽采泵和管網的能力要留有足夠的富餘係數。泵的裝機能力應不小於:

或 ;

泵運行工況絕對之壓力應達到50~60kPa;預抽鑽孔的孔口負壓不得低於13kPa,卸壓瓦斯抽采鑽孔的孔口負壓不得低於5kPa(采空區瓦斯抽采不受此限)。

煤礦企業在製定瓦斯抽采達標規劃時,應保證泵站的裝機能力和管網能力滿足三年規劃抽采量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抽采泵站應有雙回路供電線路。井下移動瓦斯抽采泵站必須實行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線路“三專”供電。

第二十六條 煤礦企業應有保證瓦斯抽采係統管網暢通的措施,抽采管路上應安裝足夠的放水器,確保能及時排除管路中的積水。

第二十七條 進行瓦斯抽采的礦井應建立瓦斯抽采日常管理製度,確保瓦斯抽采係統的正常運轉和瓦斯抽采鑽孔的效用。

第二十八條 煤礦企業應對瓦斯抽采進行準確計量,應定期檢測或實時監測各計量點的抽采瓦斯濃度、負壓、流量、溫度等參數,並創造條件安設瓦斯抽采監測係統且並入礦井安全監控係統,實時監控泵站設備運行狀態參數、環境瓦斯濃度、循環供水、供電、設備開停狀態等,實現泵站設備運行異常、環境瓦斯濃度超限和供水係統發生故障時報警、斷電。

第二十九條 使用的瓦斯抽采計量器具應符合相關計量標準和規範要求,並要定期進行計量檢定,確保計量器具在檢定有效期內使用。在日常計量過程中,要經常對計量器具進行準確性檢查和對比驗證,並及時更換有問題的器具,確保計量的準確。

第三十條 計量測點布置應滿足抽采達標評價的需要,分別在泵站、井下主管、幹管、支管及需要單獨評價的抽采區域分支上布置計量測點。

第三十一條 每個抽采鑽孔的接抽管上應留設觀測孔,以觀測鑽孔的抽采瓦斯濃度、負壓。對抽采效果不好的鑽孔,應進行及時處理。

第四章 抽采方法及工藝

第三十二條 煤礦企業必須按照《抽采指標》和《防突規定》要求,根據井上(下)條件、煤層賦存、地質構造、開拓開采部署、瓦斯來源和湧出特點等情況選擇先進適用的瓦斯抽采方法和工藝。

第三十三條 煤礦部署新水平、新采區、采掘工作麵時,應根據煤層賦存、瓦斯地質、開拓開采方式、瓦斯湧出形式及湧出量等設計瓦斯抽采達標的工藝方案,設計方案應滿足抽采達標的要求。設計方案相關資料(圖紙)應有相關責任人簽字。

采掘工作麵進行瓦斯抽采前,都應進行施工設計,施工設計相關資料(圖紙)應有相關責任人簽字。

第三十四條 預抽煤層瓦斯的施工設計應在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的基礎上進行。鑽孔控製範圍應滿足《抽采指標》和《防突規定》等法規標準的相關要求。設計應包括抽采鑽孔布置圖、鑽孔參數表(鑽孔直徑、間距、開孔位置、鑽孔方位、傾角等)、施工要求、鑽孔(鑽場)工程量、施工設備與進度計劃、預抽時間、預期效果指標以及組織管理、安全技術措施等。

卸壓瓦斯抽采時應根據鄰近煤層瓦斯含量、層間距離與岩性、工作麵瓦斯湧出來源03manbetx 等,采用多種方式綜合抽采。卸壓抽采施工設計應包括鑽孔直徑與位置(開孔、方位、傾角)、鑽孔工程量、巷道斷麵與位置、巷道工程量、埋管管徑與開口步距、施工設備與進度計劃、預期效果指標以及組織管理、安全技術措施等。

第三十五條 瓦斯抽采鑽孔(鑽井、巷道)設計參數應符合抽采達標的要求,鑽孔布孔位置應根據頂底板岩性、地質構造、煤層賦存參數、開采條件、流場分布等合理確定,鑽孔間距根據實際考察的有效影響半徑等確定。

第三十六條 所有瓦斯抽采工程都必須嚴格按設計施工。煤礦企業應建立抽采工程竣工驗收製度,由專門部門對抽采工程進行驗收並繪製抽采工程竣工圖。竣工驗收資料(竣工圖和參數表)應有相關責任人簽字。

抽采工程竣工資料(圖)除有與設計對應的內容外,還應包括各工程開工時間、竣工時間以及工程施工過程中的異常瓦斯動力現象(如噴孔、卡鑽等)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 鑽孔施工完畢後應及時封孔接抽,並準確記錄鑽孔接抽時間。應積極采取措施,保證鑽孔封孔質量,提高瓦斯抽采濃度。穿層鑽孔封孔長度應不小於5m,順層鑽孔封孔長度應不小於8m。采用聚氨脂等封孔時距孔口的封孔深度不得小於5m,封孔長度不得小於0.5m。

第五章 抽采達標評判

第三十八條 進行瓦斯抽采的礦井應對瓦斯抽采的基礎條件和抽采效果進行評價。在基礎條件滿足瓦斯先抽後采要求的基礎上,再對抽采效果是否達標進行評價。

第三十九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即視為不滿足抽采達標基本要求的礦井,不能進行瓦斯抽采效果達標評價:

(一)未按本規定第二十一、二十二條的具體要求建立抽采瓦斯係統或抽采係統不投入運行的;

(二)無瓦斯抽采規劃和年度計劃;沒有建立礦井瓦斯抽采達標自評價體係的;

(三)無工作麵瓦斯抽采工程設計或抽采鑽孔竣工圖的;

(四)開拓、開采部署不滿足瓦斯抽采達標條件,“抽、掘、采”接替關係緊張,超前抽采時間不足,或應該采用頂底板穿層鑽孔抽采而沒有采用的;

(五)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備用台數、抽采管網能力、抽采泵站供電係統等達不到本規定要求的;

(六)瓦斯抽采係統的抽采計量測點不足、計量器具不符合相關計量標準和規範要求、計量器具使用超過檢定有效期,不能進行準確計量的;

(七)缺乏符合標準要求的抽采效果評價用相關測試設備的;

(八)抽采方法不滿足抽采達標要求、抽采鑽孔負壓不足、鑽孔封孔質量不達標準。

第四十條 預抽煤層瓦斯應對實際抽采效果進行評價,預抽煤層瓦斯效果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和步驟:

(一)抽采鑽孔有效控製範圍界定;

(二)抽采鑽孔布孔均勻程度評價;

(三)效果評價參數測定;

(四)抽采達標評價。

經對實際施工的抽采鑽孔布孔均勻程度評價合格後,經過一定時間的抽采,可對界定的抽采鑽孔控製範圍的抽采效果進行評判。抽采達標評判按要求測定抽采效果評價參數,根據測定的參數進行。

第四十一條 預抽煤層瓦斯的抽采鑽孔施工完畢後,應對預抽鑽孔的有效控製範圍進行界定。抽采鑽孔有效範圍界定采用有效投入抽采鑽孔實際控製範圍取小的原則,具體如下:

(一)對順層鑽孔,鑽孔實際控製範圍按鑽孔長度方向的控製邊緣線、最邊緣兩個鑽孔位置及鑽孔施工工作麵位置確定。取相鄰有效鑽孔中較短孔作為相鄰鑽孔有效孔深,以鑽孔有效孔深點連線構成鑽孔長度方向的控製邊緣線。

(二)對穿層鑽孔,取相鄰有效邊緣孔的見煤點之間的連線作為其控製範圍的邊界線,連線所組成的圖形為穿層抽采鑽孔的有效控製範圍。

預抽鑽孔有效控製範圍達不到抽采工程鑽孔施工設計要求的最小控製範圍時,應當補充鑽孔,直至達到要求。

第四十二條 預抽鑽孔應在有效控製範圍內均勻布置。預抽鑽孔的竣工間距(孔底間距)在突出煤層不得大於設計間距的1.3倍、非突出煤層不得大於設計間距的1.5倍;否則,應在兩鑽孔間補充鑽孔。

第四十三條 在預抽鑽孔布孔均勻程度滿足要求的條件下,將鑽孔間距基本相同和預抽時間基本一致(預抽時間差異係數小於20%,計算方法參見附錄A1)的區域劃為一個評價單元。應對同一評價單元的瓦斯抽采量進行單獨計量,統計鑽孔累計抽采瓦斯純量,結合煤層原始瓦斯含量或壓力,按附錄A2、A3計算抽采後的殘餘瓦斯含量或瓦斯壓力。

第四十四條 對突出煤層,當計算的殘餘瓦斯含量或瓦斯壓力低於預期的瓦斯含量或瓦斯壓力後,按《煤層瓦斯含量井下直接測定方法》(GB/T23250-2009)(以下簡稱《含量測定方法》)現場測定煤層的殘餘瓦斯含量或按照《煤礦井下煤層瓦斯壓力的直接測定方法》(AQ1047-2007)(以下簡稱壓力測定方法)現場測定煤層的殘餘瓦斯壓力。測定點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穿層鑽孔或順層鑽孔預抽區段煤層瓦斯預抽效果進行評價區段寬度(兩側回采巷道間距加回采巷道外側控製範圍)未超過120m、以及對預抽回采區域煤層瓦斯抽采效果進行評價回采工作麵長度未超過120m時,沿回采工作麵推進方向每間隔30~50m,沿工作麵方向至少布置1個測定點,否則至少布置2個測點;

(二)對穿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抽采效果進行評價時,在煤巷條帶每間隔30~50m至少布置1個檢驗測試點;

(三)對穿層鑽孔預抽石門(含立、斜井等)揭煤區域煤層瓦斯抽采效果進行評價時,至少布置4個測定點,分別位於要求預抽區域內的上部、中部和兩側,並且至少有1個測定點位於要求預抽區域內距邊緣不大於2m的範圍;

(四)對順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預抽效果進行評價時,在煤巷條帶每間隔20~30m至少布置1個測定點,且每個評價區域不得少於3個測定點;

(五) 各測定點應布置在原始瓦斯含量較高、鑽孔間距較大、預抽時間較短的位置,與周圍預抽鑽孔保持等距離,且避開采掘巷道的排放範圍和工作麵的預抽超前距。在地質構造複雜區域適當增加測定點。

測定點實際位置應標注在抽采鑽孔竣工圖上。

第四十五條 瓦斯抽采達標,應同時滿足以下標準:

(一)對突出煤層,當所有測點測定的煤層殘餘瓦斯含量都小於煤層始突深度的瓦斯含量或測定的煤層殘餘瓦斯壓力都小於煤層始突深度的煤層瓦斯壓力,以及在沒有考察出煤層始突深度的煤層瓦斯含量或壓力情況下,測定的煤層殘餘瓦斯含量都小於8m3/t或測定的煤層殘餘瓦斯壓力都小於0.74Mpa(表壓),同時,在施工測定鑽孔時沒有噴孔、頂鑽或其它動力現象,則認為已達到了工作麵可以進行采掘作業的基本要求;否則,測定點為超標點,認定以超標點為圓心、半徑100m範圍未達到基本要求。

(二)對瓦斯湧出量主要來自於開采層的采煤工作麵,工作麵前方20m以上範圍內煤的可解吸瓦斯量與工作麵煤炭產量滿足表1規定的,采煤工作麵瓦斯抽采效果視為達標;否則,認定抽采未達標。可解吸瓦斯量按《含量測定方法》測定或按附錄A4計算。


表1 采煤工作麵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應達到的指標

工作麵日產量/t
可解吸瓦斯量/m3/t

≤1000t
≤8

1001~2500t
≤7

2501~4000t
≤6

4001~6000t
≤5.5

6001~8000t
≤5

8001~10000t
≤4.5

>10000t
≤4

(三)對瓦斯湧出量主要來自於鄰近層或圍岩的采煤工作麵,計算的瓦斯抽采率滿足表2規定的,采煤工作麵瓦斯抽采效果視為達標;否則,認定抽采未達標。采煤工作麵瓦斯抽采率按附錄A5計算。


表2 采煤工作麵瓦斯抽采率應達到的指標

工作麵絕對瓦斯湧出量Q/m3/min
工作麵抽采率/%

5≤Q<10
≥20

10≤Q<20
≥30

20≤Q<40
≥40

40≤Q<70
≥50

70≤Q<100
≥60

100≤Q
≥70

(四)礦井瓦斯抽采率滿足表3規定的,礦井瓦斯抽采效果視為達標;否則,認定抽采未達標。礦井瓦斯抽采率按附錄A6計算。

表3 礦井瓦斯抽采率應達到的指標

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Q/m3/min
礦井抽采率/%

Q<20
≥25

20≤Q<40
≥35

40≤Q<80
≥40

80≤Q<160
≥45

160≤Q<300
≥50

300≤Q<500
≥55

500≤Q
≥60

(五)采掘工作麵同時滿足風速不超過4m/s、回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時,工作麵瓦斯抽采效果視為達標;否則,認定抽采未達標。


第六章 監管監察

第四十六條 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煤礦瓦斯抽采達標的日常監督;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所在轄區內煤礦瓦斯抽采達標的監察。

第四十七條 在核定礦井生產能力工作中,要把礦井瓦斯抽采達標能力作為礦井生產能力核定的約束指標,當礦井實際產量大於瓦斯抽采達標能力的,按瓦斯抽采能力核定生產能力,並督促煤礦企業采取核減煤炭產量,調整采掘部署等措施,保證先抽後采、抽采達標措施的落實到位和“抽、掘、采”平衡。

第四十八條 應抽采瓦斯的新建、改擴建、技術改造和資源整合礦井,要同時建設改擴建、改造瓦斯抽采係統。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計進行審查和竣工驗收時,要同時審查驗收瓦斯抽采係統。設計抽采能力不足的,不得通過設計審查;礦井瓦斯抽采係統不健全和首采區煤層瓦斯抽采未達標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第四十九條 對應進行瓦斯抽采的生產礦井,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地檢查監察煤礦瓦斯抽采情況,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瓦斯抽采專項檢查監察,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情況的統計彙總和年度抽采計劃的備案。在對上報資料進行審查備案時發現其規劃、計劃、設計等不能滿足抽采達標要求時不予備案;在檢查中發現問題時應及時采取措施督促煤礦進行整改或下達停產、限產指令。

第五十條 對煤礦瓦斯抽采情況檢查或核實的主要內容包括:抽采係統建設、抽采製度建設、設備設施配備、機構隊伍建立、工程規劃與計劃編製、工程設計與施工資料、抽采計量情況、參數測定與抽采效果評判資料等。重點對“抽、掘、采”平衡能力、抽采係統能力、計量和指標測定、工作麵抽采效果評價等環節進行檢查。

第五十一條 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通過調閱資料的形式檢查煤礦編製的瓦斯抽采規劃和年度計劃及其審批情況、瓦斯抽采達標各項製度和責任製的製定情況、抽采機構設置和人員培訓情況、抽采工程設計和實際施工情況、瓦斯抽采效果達標評價資料等。

第五十二條 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檢查和核實礦井“抽、掘、采”關係、抽采達標煤量與煤炭產量的關係、瓦斯抽采係統實際抽采能力與礦井核定生產能力的關係。


第七章 罰 則

第五十三條 檢查發現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不進行整改或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責令停產整頓:

(一)無礦井瓦斯抽采規劃和年度計劃的;

(二)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備用台數、抽采泵站供電係統等達不到本規定要求的;

(三)“抽、掘、采”關係不平衡,瓦斯抽采超前時間不足的;

(四)礦井無瓦斯抽采方案設計,采掘工作麵無瓦斯抽采施工設計的;

(五)采掘工作麵無瓦斯抽采工程竣工資料或實施的抽采工程低於設計要求的;

(六)本煤層預抽鑽孔孔口負壓低於13kPa,卸壓瓦斯抽采鑽孔孔口負壓低於5kPa(采空區瓦斯抽采不受此限)的;

(七)沒有建立抽采達標自評價體係和礦井先抽後采管理製度,沒有抽采效果評價參數測試和計量設備,沒有礦井瓦斯抽采達標評價報告的。

第五十四條 檢查發現煤礦企業抽采達標評價指標的測定和計算存在以下情況的,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責令其停止相應工作麵的作業,進行整改或按照標準要求重新測定:

(一)瓦斯抽采量、風量、瓦斯濃度等計量器具不符合相關計量標準、規範要求的;

(二)煤層殘餘瓦斯含量測定不符合《含量測定方法》,煤層殘餘瓦斯壓力測定不符合《壓力測定方法》相關要求的;

(三)煤層殘餘瓦斯含量或殘餘瓦斯壓力現場測定點不符合本規定第四十四條要求,瓦斯抽采計量測點滿足不了抽采達標評價需要的;

(四)當月礦井平均瓦斯抽采量、當月礦井風排瓦斯量、當月工作麵瓦斯抽采量、當月工作麵風排瓦斯量測定和統計方法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

(五)礦井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麵瓦斯抽采率、可解吸瓦斯量測定或計算方法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

第五十五條 檢查中發現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責令礦井所有井巷揭煤、煤巷掘進和采煤工作麵停產整頓:

(一)礦井應進行瓦斯抽采而未建立瓦斯抽采係統或抽采係統不投入運行的;

(二)礦井瓦斯抽采率不滿足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四項要求的;

(三)未進行抽采達標評價或抽采不達標仍組織生產的。

第五十六條 檢查發現工作麵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責令煤礦或礦井嚴禁進行采掘作業,已進行采掘作業的立即停產整頓:

(一)突出危險煤層采掘工作麵按照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評價,抽采效果不達標的;

(二)采掘工作麵按照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五項評價,抽采效果不達標的;

(三)采煤工作麵按照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和第三項評價,抽采效果都不達標的。

第五十七條 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在對上報資料進行審查備案時發現其規劃、計劃、設計等不能滿足抽采達標要求時應不予備案;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檢查監察中發現實際工程等與備案資料不符或未進行備案時,應責令其限期整改,不予整改者應責令其停產。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0年 月 日起實施。


附錄 瓦斯抽采指標計算方法

A1 預抽時間差異係數計算方法

預抽時間差異係數為預抽時間最長鑽孔的抽采天數減去預抽時間最短鑽孔的抽采天數的差值與預抽時間最長鑽孔的抽采天數之比。預抽時間差異係數計算方法見式(1)所示:

(1)

式中:η——預抽時間差異係數,%;

Tmax ——預抽時間最長鑽孔的抽采天數,d;

Tmin——預抽時間最短鑽孔的抽采天數,d。

A2 抽采後煤的殘餘瓦斯含量計算

(2)

式中:——煤的殘餘瓦斯含量,m3/t;

——煤的原始瓦斯含量,m3/t;

——評價單元鑽孔抽排瓦斯總量,m3;

——評價單元煤炭儲量,t。

評價單元煤炭儲量的計算方法見公式(3)所示:

(3)

式中:——評價單元煤層走向長度,m;

——評價單元煤層傾向長度,m;

、——分別為評價單元走向方向兩端巷道瓦斯預排等值寬度,m。如果無巷道則為0;

、——分別為評價單元傾向方向兩側巷道瓦斯預排等值寬度,m。如果無巷道則為0;

——抽采鑽孔的有效影響半徑,m;

——評價單元平均煤層厚度,m;

——評價單元煤的密度,t/m3。

、、、應根據礦井實測資料確定,如果無實測數據,可參照表1中的數據或計算式確定。

表1 巷道預排瓦斯等值寬度

巷道煤壁暴露時間t(d)
不同煤種巷道預排瓦斯等值寬度/m

無煙煤
瘦煤及焦煤
肥煤、氣煤及長焰煤

25

50

100

160

200

250

≥300
6.5

7.4

9.0

10.5

11.0

12.0

13.0
9.0

10.5

12.4

14.2

15.4

16.9

18.0
11.5

13.0

16.0

18.0

19.7

21.5

23.0

預排瓦斯等值寬度亦可采用下式進行計算:

低變質煤:0.808×t0.55 高變質煤:(13.85×0.0183t)/(1+0.0183t)


A3 抽采後煤的殘餘瓦斯壓力計算

煤的殘餘相對瓦斯壓力(表壓)按下式計算。

(4)

式中:WCY—殘餘瓦斯含量,m3/t;

──吸附常數;

──煤層殘餘相對瓦斯壓力,MPa;

──標準大氣壓力,0.101325 MPa;

──試驗室進行吸附試驗的溫度,℃;

──煤層溫度,℃;

──煤的灰分,%;

──煤的水分,%;

──煤的孔隙率,m3/m3;

──煤的容重(假比重),t/m3;

──與瓦斯壓力有關的常數,可以按下式(5)求出:

(5)

式中:──煤層原始瓦斯壓力,MPa。

A4 可解吸瓦斯量計算

(6)

式中:──煤的可解吸瓦斯量,m3/t;

──煤在標準大氣壓力下的殘存瓦斯含量,按式(7)計算。

──抽采達標評價時煤層的殘餘瓦斯含量,m3/t;

(7)

A5 采煤工作麵瓦斯抽采率計算

(8)

式中:──工作麵瓦斯抽采率,%;

──回采期間,當月工作麵月平均瓦斯抽采量,m3/min。其測定和計算方法為:

在工作麵範圍內包括地麵鑽井、井下抽采(含移動抽采)各瓦斯抽采幹管上安裝瓦斯抽采檢測、監測裝置,每周至少測定3次,按月取各測定值的平均值之和為當月工作麵平均瓦斯抽采量(標準狀態下純瓦斯量);

──當月工作麵風排瓦斯量, m3/min。其測定和計算方法為:工作麵所有回風流排出瓦斯量減去所有進風流帶入的瓦斯量,按天取平均值為當天回采工作麵風排瓦斯量(標準狀態下純瓦斯量),取一月中最大一天的風排瓦斯量為當月回采工作麵風排瓦斯量(標準狀態下純瓦斯量)。

A6 礦井瓦斯抽采率計算

(9)

式中:──礦井瓦斯抽采率,%;

──當月礦井平均瓦斯抽采量, m3/min。其測定、計算方法為:在井田範圍內地麵鑽井抽采、井下抽采(含移動抽采)各瓦斯抽采站的抽采主管上安裝瓦斯抽采檢測、監測裝置,每天測定不少於12次,按月取各測定值的平均值之和為當月礦井平均瓦斯抽采量(標準狀態力下純瓦斯量);

──當月礦井風排瓦斯量, m3/min。其測定、計算方法為:按天取各回風井回風瓦斯平均值之和為當天礦井風排瓦斯量,取一月中最大一天的風排瓦斯量為當月礦井風排瓦斯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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