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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違章處理辦法

作者:匿名網友 2010-05-04 15:12 來源:www.dukashe.com


重慶金垚實業有限公司








二O一O年三月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3
第二章 規章製度... 3
第三章 通風管理... 10
第四章 瓦斯管理... 11
第五章安全監控係統管理... 13
第六章 防治水管理... 13
第七章 防塵管理... 14
第八章 防滅火管理... 15
第九章 提升運輸管理... 15
第十章 機電設施設備管理... 18
第十一章 爆破安全管理... 20
第十二章 支護管理... 22
第十三章 勞動紀律管理... 25
第十四章 精神文明建設... 26
附 則... 2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各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嚴格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遵守企業管理規章製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係,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責任,及時排除各類安全隱患,規範企業及員工安全生產行為,防止02manbetx.com 的發生,確保企業員工生命、財產安全,促進企業安全發展,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煤礦安全01manbetx 》、煤礦安全監督、監察部門的規定和公司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規章製度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適用範圍為公司各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各工種從業人員。
第三條 做出違章處理決定前必須查清違章事實以及違章造成的後果,明確責任人及責任大小;處理決定後以書麵形式告之本人,並在公司(礦)內通報;被處理人或單位有權提出書麵申辯,公司(礦)收到書麵申辯15日內由安監部(安監科)組織審查、複核,由公司(礦)安全領導小組做出最終處理決定。

第二章 規章製度

第四條 機構建設管理
煤礦必須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煤礦必須成立安全管理領導小組,配齊一正四副礦級幹部(礦長、安全副礦長、生產副礦長、技術副礦長或技術負責人、機電副礦長),成立安監科(掛通風瓦斯科)、生產技術科、教育培訓科(掛職業衛生科)、機電科、調度室,編製采煤隊、掘進隊、機電隊、運輸隊、通風維修隊等組織管理機構;成立“一通三防”、“雨季三防”等專業防治領導小組。各科室、區隊要配齊人員,明確相關人員職責。機構和編製以企業正式文件行文。
煤礦凡未成立以上管理機構、配齊人員的,處礦長200-500元罰款;未以企業正式文件行文的,處礦長50-200元罰款。
第五條 安全生產責任製管理
煤礦必須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製、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製、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各種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必須上牆。未建立齊全的,缺一項,處礦長100元、相關責任人各50元罰款。未按照規定上牆的,處礦長和辦公室主任(文員)各50-200元罰款。
第六條 建章建製管理
煤礦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製度,未按規定建立和完善的,處礦長、相關責任人50-200元罰款。
第七條 會議製度管理
煤礦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會議製度。嚴格按照要求召開每班班前會(區隊長、班長主持),每日安全生產調度會(礦長或指定副礦長主持),每周安全生產辦公會(礦長主持),每旬安全自查會(礦長或指定副礦長主持),每月職工大會(礦長或指定副礦長主持);每月召開兩次行政管理人員會議(礦長或指定副礦長主持),每月一次民主生活會(黨支部書記或工會主席主持)、各項安全生產專題會(礦長或指定副礦長主持),每周各科室、區隊召開一次安全總結活動會(科長、主任,區隊長主持)等會議。各項會議分類記錄,記錄內容要清晰、完整。上級主管部門及公司召開的會議,分類專門進行記錄,對會議內容逐級傳達貫徹落實並做好記錄。會議記錄本要分類掛放整齊。必須建立會議簽到薄,參會人員必須在會議簽到薄上簽字。
凡未按照規定召開各項會議的, 處礦長、相關責任人50-500元/次罰款;未按照規定分類進行會議記錄的,處相關責任人員20-200元罰款;會議記錄本掛放混亂、不整潔的,處責任人20-100元罰款。
以會議記錄為準,不按規定主持會議的,處相關責任人50-200元罰款;無故不參加會議,曠會的罰款20-50元/人次,遲到、早退的罰款10-20元/人次。
第八條 資料上報管理
煤礦必須按照上級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及公司規定及時上報各項資料,嚴禁漏報、遲報。
漏報、遲報相關資料的,處責任人100-500元罰款。
第九條 隱患排查管理
煤礦必須嚴格執行安全隱患排查製度。各煤礦每旬必須組織一次安全自查。各級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公司和煤礦自查查出的重大安全隱患必須進行掛牌管理,隱患整改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落實整改責任人員,明確整改期限,落實整改效果驗收人。對安全隱患整改,要分類建檔,記錄整改措施、整改結果等。隱患整改結果作為對隊、班、組安全工作考評的重要依據。對上級行業主管部門及公司安全檢查中查出的隱患的整改情況,建立專門記錄薄形成整改記錄。
凡未按照規定組織安全自查的,每次處礦長和安全副礦長各100-500元罰款;未製定隱患整改的安全技術措施措施不完善、未落實整改責任人、整改期限不明確、未進行整改效果驗收、無整改記錄的,處相關責任人50-500元/條次罰款;因隱患整改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除追究刑事責任外,處相關責任人2000-20000元罰款,並賠償經濟損失的30%-100%,可並處予開除。
第十條 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管理
煤礦必須編製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製定安全生產應急預案,並以企業正式文件下文,並組織全員培訓、學習。
未按照規定編製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以及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的,處礦長、技術負責人200-500元罰款;未認真組織全員培訓、學習相關內容的,處相關責任人50-200元罰款。
第十一條 幹部帶班、跟班管理
煤礦必須嚴格執行礦級幹部下井帶班製度和區隊長、跟班員下井跟班製度。按月編製帶班、跟班計劃,按規定填寫帶、跟班記錄。
(一)煤礦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按規定下足下井天數。礦長每月不得少於15天,技術負責人和技術員不得少於18天,安全、生產副礦長、科長不得少於25天,區隊長、跟班員天天下井。對外出開會、學習、培訓,統一放假,上級要求停產整頓、經批準的假日等工作日,折算為下井天數進行考核,但不能享受下井補貼。
(二)煤礦每班至少有1名礦級幹部現場帶班,帶班在井下的工作時間不得少於當班作業時間,跟班人員必須與工人同進同出。帶、跟班人員必須在井下現場交接班,嚴禁出早班。
(三)出、入井登記人員必須如實填寫幹部出、入井相關項目記錄,嚴禁弄虛作假,凡未如實填寫相關項目記錄的,一經查實,情節嚴重的,對登記人員立即予以開除。
(四)煤礦必須落實專人填報礦級幹部下井帶班、區隊長、跟班員下井跟班考勤表,並在每月結算工作日後五日內,報送公司安監部,安監部進行審核後送財務部計算、存檔。
礦、科級、技術員、區隊級、跟班員無故下井天數不足的,差一天處100元罰款。帶、跟班當班下井時間不足或延遲下井、提前出井的,處50元/班罰款。帶、跟班人員未按照規定填報下井記錄的,處20元-200/班罰款,未按照規定時間上報帶、跟班考勤表的,處礦長、經辦人50-200元罰款。未按規定製定帶、跟班月計劃的,處責任人100-500元罰款。未填寫幹部下井帶、跟班記錄牌的,處責任人50-200元罰款。
第十二條 勞動紀律和考勤管理
煤礦必須嚴格執行考勤製度。必須指定專人進行考勤,考勤必須真實準確,嚴禁弄虛作假。因事休假未經批準私自離開企業,視為曠工。職工超過請假批準天數,未經分管領導同意延續請假的,一律視為曠工。凡未經分管領導安排私自到其他崗位或地點的行為一律視為串崗,礦內職工跳隊、班、組,未經隊長和主管副礦長批準的視為串崗。
(一)凡違反考勤製度的,處相關責任人100-1000元罰款,並處予警告或開除。考勤簿、請假條於結算工作日後5日內報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審核後,交財務部計算工資。凡違反操作程序造成損失的,處相關責任人200—2000元罰款,並處賠償造成的損失。
(二)計時工曠工的,每一天處2倍基本工資的罰款。計件工曠工的,每一天處150元的罰款。連續曠工5天以上或者全年累計曠工15天以上的,予以開除處理,並賠償因曠工造成的企業損失。
(三)串崗的,處100-500元罰款,並負責賠償因串崗造成的損失。
第十三條 煤礦01manbetx 管理
煤礦必須製定各工種01manbetx 01manbetx ,采掘工作麵作業01manbetx 和相關的安全技術措施。
各工種01manbetx 必須完善,各采掘工作麵必須堅持“一頭一麵一規程”。作業規程每月由技術負責人主持,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複審,並補充完善。
煤礦必須嚴格按照程序對01manbetx 和作業規程進行會審,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對複審修改的內容要重新組織培訓。對參加培訓的人員必須進行考試,考試合格者方可上崗,並建立培訓檔案。
各工種、各采掘工作麵未按01manbetx 、作業規程操作、執行的,一次損失在5000元以上的為重大損失。
各工種無操作規程的,處技術負責人或相關責任人100-200元罰款。采掘工作麵無作業規程的,處技術負責人200-500元罰款。作業規程不完善,存在明顯疏漏的,處技術負責人以及相關會審人員100-200元罰款;作業規程未進行會審的,處礦長、技術負責人100-200元罰款;作業規程每月未進行複審或複審走形式的,處技術負責人和相關複審人員50-200元罰款;未組織培訓、學習、考核的,處責任人200-500元罰款。未按照操作規程和作業規程執行的,處責任人200-5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處責任人200-5000元罰款;造成重大損失的從重處罰。無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組織生產的,處跟班員、區隊長、生產副礦長、安全副礦長、礦長各200-500元罰款。
第十四條圖紙、資料管理
煤礦必須及時填繪反映礦井實際情況的圖紙,包括井上、下對照圖、采掘工程平麵圖、通風係統圖、避災路線圖、供電係統圖等《煤礦01manbetx 》規定的十一項圖紙。采掘工程平麵圖、通風係統圖必須上牆。采掘工程平麵圖必須按月填繪上圖,每月3日之前與公司生技部、每季度按規定時間與主管部門進行圖件交換。圖紙、資料必須保存齊全備查。
煤礦圖紙、技術資料不完善的,處技術負責人、相關責任人100-500元罰款;采掘工程平麵圖、通風係統圖未上牆的,處技術負責人、相關責任人50-200元罰款;采掘工程平麵圖未按時填繪上圖的,處技術負責人50-200元罰款;未按時同主管部門和公司生技部進行圖件交換的,處技術負責人50-200元罰款。
第十五條 出、入井檢身和登記管理
煤礦必須嚴格執行出、入井檢身和登記製度。出、入井的登記必須規範、真實,嚴禁弄虛作假,出、入井檢身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檢查,細致到位,嚴禁流於形式。
出、入井登記不規範的,處登記人員50-100元罰款;登記不真實,弄虛作假的,處登記人員200-1000元罰款;未嚴格執行出、入井檢身的,處出、入井檢身人員50-2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入井人員安全帽、工作服、手套、口罩、勞保鞋等勞動保護用品穿戴不整齊下井的,處50-100元罰款;穿化纖衣服下井的,處100-200元罰款;喝酒下井、攜帶煙草及點火物品下井的,處500-2000元罰款,並處予停職或開除;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的30%-100%。
第十六條 員工招聘、離礦管理
煤礦必須嚴格執行新工人招聘、職工離礦流程。嚴禁未確定身份、未目測送體檢,嚴禁未體檢或體檢不合格報送參加工傷保險,嚴禁未培訓或培訓考試不合安排上崗,嚴禁未體檢、未解除勞動合同結算工資離礦。
煤礦必須指定專人負責職工參保和退保工作。未安排專人負責職工參保、退保工作的,處礦長100-2000元罰款。礦未按規定流程招聘新工人和辦理職工離礦手續的,處相關責任人100-2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的30%-100%。
第十七條工傷02manbetx.com 報告、調查、和處理
煤礦職工受傷後,首先要立即請示公司醫保專職人員研究處理方案,需要住院治療的,安全副礦長或安監科長必須在12小時內以電話方式向公司安監部進行報告,及時組織相關人員對02manbetx.com 進行調查,按照“四不放過”原則,3日內向公司上報書麵調查處理報告,必要的,將02manbetx.com 調查處理情況在全礦進行通報,分班組進行討論,深刻吸取事故教訓。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後,對工傷事故進行建檔。
礦未按規定向公司進行事故報告的,處礦長、相關責任人100-500元罰款。對事故未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調查處理的,處相關責任人100-500元罰款。對工傷事故未進行03manbetx 建檔的,處相關責任人50-200元罰款。
礦內發生事故不及時向礦領導彙報,不及時組織搶救或搶險,在搶救或搶險中違章指揮、蠻幹的,處責任人200-20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其刑事責任,並予以行政處理。安排搶救或搶險不參加的處500-1000元罰款,追究其瀆職責任。
發生骨折或重傷事故,根據受傷者傷害程度,處區域負責人100-1000元罰款,處直接責任人500-5000元罰款。發生死亡事故,處相關責任人1000-5000元罰款,並予以行政處理。
第十八條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
夥食團的所有從業人員必須按衛生部門的要求經過健康體檢,嚴禁有傳染病者從事夥食團工作。夥食團從業員必須穿戴統一服裝,做好個人衛生,對夥食團環境衛生每天必須進行一次大掃除,碗筷每天必須消毒一次。嚴禁銷售黴變食品。食品的價格必須按照礦的有關規定執行。
夥食團從業人員未經健康體檢或體檢不合格上崗的、有傳染病從事夥食團工作的、未做好個人衛生的、未按照規定打掃環境衛生的、碗筷未按未定消毒的、銷售黴變食品的,處相關責任人100-1000元罰款。食品短斤少兩的,差一賠十。食堂的食品衛生由礦長、地勤主任和礦衛生員等每月至少執行3次大檢查(形成檢查記錄備查,每少一次檢查,處相關責任人100-200元罰款),對購買和存儲的不合格食品做出降價、報廢、銷毀等處理,對經營責任人作罰款等處理,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夥食團經營責任人承擔。銷售黴變食品,造成人身傷害的,由夥食團經營責任人賠償損失。
第十九條 原煤質量管理:
(一)井下各采掘作業地點必須認真選矸。急傾斜采煤工作麵的樓口必須按《作業規程》的要求搭設搪棒,未搭設或數量不足的,處責任人20元/根罰款。未經選矸直接溜煤或裝煤的,處責任人100-200元罰款。將矸石故意混入煤中的,處責任人200-400元罰款。為了保證安全和運輸環節暢通,井底車場內嚴禁選擇矸石,凡違反的,處責任人50-100元/次罰款。
(二)原煤質量檢測,必須按照煤礦礦委會規定的含矸率標準和檢測方法進行。質檢員在檢測時,超出礦委會規定的含矸率標準的部分必須扣除。如若采用水淘法檢測的,無故原煤含矸率超過規定標準以上十五個百分點的,當車作為三號煤計價,並處責任人50元/車的罰款。運輸工在裝煤時,要隨時選擇粗矸石,凡質檢員檢測時,查出2千克以上粗矸石的,處該車原煤運輸工20元/塊的罰款;查出1千克以上粗矸石的,處該車原煤運輸工10元/塊的罰款。
(三)地麵搬運工上車,必須認真選擇矸石,嚴禁煤、矸不分,違者處責任人20元/人次的罰款;1千克以上矸石上入煤車中的,處搬運工10元/塊的罰款;搬運工每天下班前必須將撒落在炭壩的煤清理幹淨,未清理或清理不徹底的,處責任人20-50元/次罰款;搬運工必須服從工作安排和調配,未按照工作安排執行和不服從調配的,每次處50-200元罰款。搬運工對運煤司機、客戶吃、拿、卡、要,收受錢、物的,每次處責任人200-1000元罰款,並處退還收受的錢、物,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四)質量檢測員必須實事求是,嚴禁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處責任人500-2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五)倒煤、倒砂工或運輸工必須將出井的煤、矸倒盡,必要時進行清理,未倒幹淨或未進行清理的礦車又入井的,處責任人50-100元/車的罰款。
(六)洗選廠必須按洗選規定的產品或副產品各項質量指標進行洗選,因產品各項指標超標造成的損失,處相關責任人50-500元罰款,並賠償損失的30%-100%。
第二十條 培訓製度。
煤礦企業必須對從職工進行安全培訓。未經安全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煤礦必須建立和完善安全教育培訓製度,明確教育培訓科目負責人,製定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培訓時間、培訓內容符合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的要求。做好安全教育培訓資料和記錄,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培訓工作做到等級清楚、工種齊全、人員數量配足。特別要強化新工人崗前培訓,並指定熟練工帶領實習三個月,切實落實師帶徒製度。各等級、各工種培訓人員,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嚴禁上崗。
未建立和完善安全教育培訓製度,處礦長、相關責任人100-600元罰款。未明確教育培訓科目負責人的,處礦長、相關責任人100-500元罰款。未製定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的,處礦長、相關負責人100-300元罰款。未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訓資料和記錄或資料和記錄不完善、未建立培訓檔案的,處培訓科目負責人50-200元罰款。新工人未經培訓或培訓不合格上崗的,未落實師帶徒的,處相關責任人200-1000元罰款,可並處相關責任人降職、撤職、開除處理;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的30%-100%。

第三章 通風管理

第二十一條 通風係統管理
(一)礦井任意關停主要通風機的,處相關責任人200-1000元罰款;未按要求安裝反風設施或反風設施不可靠的,處礦長和技術負責人各500元罰款;主要通風機房內反風操作係統圖、抽風工崗位責任製和操作規程等未上牆的,處技術負責人200元罰款;抽風工未按每小時記錄通風機運轉情況的,處抽風工100元罰款;主要通風機房與調度室無通訊電話的,處礦長200元罰款。
(二)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處相關責任人各1000元罰款;未按規定在10分鍾內啟動備用風機恢複通風的,處相關責任人1000元罰款;恢複通風後,未按規定檢查和排放瓦斯的,處相關責任人500元罰款。
(三)所有風門必須關好,否則每處處責任人100-200元罰款;無故損壞通風設施,造成風流短路的,處責任人200-1000元罰款,並賠償造成的損失;該安設風門而未安設或安裝不合理及敷衍了事的,處責任人100-500元罰款。
(四) 未按規定每旬測風的,處技術負責人、相關責任人100-500
元罰款;測風記錄不準確、不完善的,處技術負責人、相關責任人100-200元罰款;未製定配風計劃或配風不合理的,處技術負責人200元罰款。
(五)采掘工作麵無風、微風作業的,處相關責任人500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 掘進局部通風管理
(一)采用擴散通風掘進的,立即停止掘進作業,並處相關責任人500元罰款;局部通風機未經技術負責人審批,擅自安裝、搬遷、拆除的,處相關責任人200-500元罰款;局部通風機安裝位置不當的,處責任人1000元罰款;局部通風機安裝不符合要求的,處責任人200元罰款。
(二)風筒出風口距離磧頭大於5米的,處現場管理人員或班組長200元罰款;風筒未懸掛整齊、管理不善的,處責任人100-200元罰款,損壞風筒者照價賠償。
(三)局部通風機拉循環風的,處責任人500-2000元罰款;局部通風機多頭供風的,處技術負責人200元罰款。
(四)局部通風機臨時停風的掘進工作麵,未設置柵欄和警標的,處區域帶班負責人200元/處罰款。
(五)風電閉鎖和瓦斯電閉鎖未按要求安裝的,處技術負責人及機電副礦長各200-500元罰款;未按要求使用的,處責任人100-200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采煤通風管理
采煤工作麵風路不暢通,風量不夠,隻能通風不能行人的,處相關責任人500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串聯通風
進行一次串連未製定安全技術措施的,處技術負責人200元罰款,兩個串聯工作麵之間未安設瓦斯報警裝置的,處責任人200元罰款。
采掘工作麵多次串聯的,處技術負責人500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 貫通管理
貫通前未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或措施不完善的,處技術負責人200-500元罰款。無貫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實施貫通作業的,處相關責任人200-400元罰款。未按貫通措施執行的,處相關責任人200-10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並予以行政處理。
第二十六條 密閉、柵欄及盲巷管理
采空區或盲巷未及時密閉的,處責任人100-500元罰款。密閉質量不符合要求,嚴重漏風的,處相關責任人100-200元罰款,並返工重作,返工費用由相關責任人承擔。密閉未掛牌(管理牌和瓦斯檢查牌)管理的,處技術負責人100元罰款/處。
對暫時不用的巷道未設置柵欄、未掛警示牌和瓦斯牌的,處責任人100-200元/處罰款;對設置的柵欄、警標和瓦斯牌無故破壞者處100-200/處罰款。
進入停工區內作業或從事其他活動的處500-2000元罰款,造成後果的一律負責賠償損失的30%-100%。

第四章 瓦斯管理

第二十七條 瓦斯檢查人員配備
瓦斯檢查人員配備不足的,必須製定培訓計劃,及時送培,未製定培訓計劃和按時送培的,處礦長500元罰款;瓦檢員未持證上崗的,處礦長60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瓦斯檢查及設備
(一)未編製瓦斯巡回檢查計劃的,處技術負責人500元罰款;計劃不完善的,處技術負責人100-200元罰款。
(二)光學瓦檢器保管不當,藥品失效,操作不當,處瓦檢員100-500元罰款;瓦檢器模糊不清的,處瓦檢員100元以上罰款,並予以停職檢查;儀器失靈後繼續使用的視為假檢。
按煤礦01manbetx 以及公司要求,相關人員未配備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入井或未按要求使用及管理的處相關責任人100-200元罰款。
(三)瓦斯檢查空班的,處責任人1000元罰款;漏檢的,每處處瓦斯檢查員100元罰款;假檢的,處瓦檢員200-500元罰款。
(四)瓦斯超限,未及時報告礦領導,或未按規定對瓦斯超限進行現場處理的,處責任人500-1000元罰款;采掘工作麵連續發生瓦斯超限,瓦檢員既不采取措施處理,又不報告礦領導,處瓦檢員以及相關責任人1000元以上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降職、撤職或開除。井下連續發生瓦斯超限,技術負責人不查明原因、不采取有效措施處理的,處礦長1000元以上、技術負責人2000元以上罰款。
(五)瓦斯檢查結果未向現場作業人員公布、現場班組長未在檢查手冊上簽字的,處瓦檢員100-200元罰款;當天未填寫瓦斯日報表或不認真填寫瓦斯日報表的,處瓦檢員50-100元罰款;未“三對口”的,處瓦檢員200-500元罰款
(六)未檢查瓦斯就進入作業地點作業的,違者每人次處50-100元罰款;瓦斯未遂事故,處相關區域負責人500-2000元罰款,處礦長、安全、生產副礦長、技術負責人各500-2000元罰款。瓦斯超限作業或處理沒有措施的,處技術負責人500-2000元罰款,處相關責任人500-1000元罰款。
瓦斯超限強令作業的,處責任人1000元以上罰款,並予以停職檢查或開除處理。
(七)處理瓦斯局部積聚不按操作規程及安全措施執行,無礦級分管領導現場指揮,就冒險作業的,處責任人500元以上罰款。
(八)未執行“一炮三檢製”和“三人連鎖放炮製”,處責任人200-500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 瓦斯日報表審簽製度
未嚴格執行瓦斯日報表審簽製度的,處應審簽人200元罰款;瓦斯濃度超限或有其他異常狀況,礦長和技術負責人未進行03manbetx 處理以及未注明處理意見及處理結果的,處礦長和技術負責人各500元罰款。
第三十條 瓦斯排放
排放瓦斯未製定安全技術措施或措施不可靠的,處技術負責人500-1000元罰款;未按照規定排放瓦斯的,處相關責任人500元以上罰款,造成事故的賠償損失。

第五章 安全監控係統管理

第三十一條 安全監控係統管理
(一)安全監控係統管理不善,不能正常運行的,處相關責任人200-500元罰款。監控係統調度室值班人員未堅守崗位的,處200元以上罰款。
(二)各類傳感器未按要求地點安裝的,處責任人200-500元罰款;安裝位置不當或未及時移動的,處責任人100-200元罰款;未按規定進行維護、調校的,處相關責任人100元/台罰款。人為責任損壞設備的,處直接責任人200元以上罰款,並賠償損失的30%-100%。
(三)監控室值班人員未認真填寫運行記錄的,處值班員50元/班罰款;監控係統出現設備或線路故障以及瓦斯超限、風速、風門開關、風機開停等異常情況,監控室值班人員未及時向有關人員彙報的,處值班員200元以上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從重處罰;有關人員未及時查明原因進行處理的,處相關責任人200-10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從重處罰。
(四)未及時打印監控日報表,處責任人100元罰款/次,監控日報表未按規定審簽的,處應審簽人200元/次罰款;瓦斯濃度超限或有其他異常狀況,礦長和技術負責人未進行03manbetx 處理的,處礦長和技術負責人各500元罰款。

第六章 防治水管理

第三十二條 礦井未成立防治水安全管理機構,處礦長500元罰款;未查清礦區及其附近區域水文地質情況並繪製成圖的,以及未編製防治水規劃和計劃的,處技術負責人500元罰款;礦井未留足隔水煤柱,或者在隔水煤柱中進行采掘作業的,立即停止相關采掘作業,並處礦長和技術負責人各800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 主水泵(含備用水泵及檢修水泵)未定期調試的,處責任人200元罰款;水倉無防止人員墜入設施的,處責任人200元罰款。
水泵工未按要求作水泵運行記錄的,處50-100元罰款;水泵工不按要求操作的,處100-200元罰款;因操作不當造成損失的,處責任人賠償相應損失;
第三十四條 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原則。
(一)礦井未製定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的,立即停止相關采掘作業,並處技術負責人800元罰款;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不完善或不符合要求的,處技術負責人200元罰款;未組織學習培訓的,處培訓人員200元罰款;未嚴格執行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的,處責任人200-500元罰款,
(二)各主要運輸巷水溝不暢通,路麵有積水,巷道內雜物未清理幹淨的,處責任人50-100元罰款;有意損壞水溝,使水溝堵塞的,處200元以上罰款。
(三)損壞井下排水設備、設施、管道者處100-500元罰款,並賠償經濟損失。
(四)排水設備發生故障未及時修複的,處責任人200-500元罰款。

第七章 防塵管理

第三十五條 防塵係統及設施
礦井未建立防塵係統或防塵係統不完善的,處礦長及相關責任人500-1000元罰款;防塵管道未跟上磧頭和不能正常使用的,處責任人100-200元罰款/處;轉載點無防塵設施或有設施不能使用的,處責任人100-200元/處罰款;無故損壞防塵設施的,處200元以上罰款,並賠償經濟損失。
第三十六條 隔爆設施
(一)未按要求安設隔爆設施或設施不完善的,處相關責任人200-400元罰款。
(二)未定期對隔爆設施進行檢查維護的,處責任人200元罰款;隔爆水袋未掛牌管理的,處責任人100元罰款;隔爆水袋數量和水量不足的,處管理人100元以上罰款。
(三)無故損壞隔爆設施的,處200元以上罰款,並賠償損失。
第三十七條 綜合防塵
(一)磧頭出砂前未進行有效灑水降塵的,處責任人200-400元罰款;
(二)掘進磧頭未采用濕式鑿岩機打眼的,處責任人200-500元罰款;未按規定使用水炮泥的,處責任人100元/條罰款。
(三)溜煤眼等轉載點未按要求進行防塵的,處責任人200-400元罰款;
(四)未按規定時間衝洗巷道的,處責任人100-200元罰款;
(五)礦井未按照要求發放職工防塵用品的,處礦長及相關責任人200-500元罰款;職工未按照規定使用的,處200元罰款;對職工防塵用品使用督促不嚴的,處班組長及現場管理人員100-200罰款。

第八章 防滅火管理

第三十八條 礦井未建立消防係統或消防係統不完善的,處礦長及相關責任人500-1000元罰款;地麵變電所或配電室、發電機房等重點防火區,井下機電設備硐室、井底車場等地點,滅火器材未按要求配備或失效的,處責任人100-200元罰款/處。
第三十九條 井口房和通風機房規定距離內違規使用煙火的,必須立即拆出,並對責任人處200元罰款;井口附近20米內吸煙的處100元罰款;重點防火區無警示標誌的,處相關責任人200-400元罰款。
第四十條 井下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使用各種可燃性油類物質的,處相關責任人200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 井下違規從事焊接工作的,處責任人500元罰款。

第九章 提升運輸管理

第四十二條 機車運輸
(一) 機車運輸巷道未核定掛車數的,處技術負責人200元罰款。
機車運輸超拉車一個罰款50元。未定期檢修機車的(以檢修記錄為準),處責任人200元罰款
(二)機車司機必須堅持交接班製度。每次開車前都必須檢查機車各部件是否良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違者處責任人50-200元罰款。
(三)蓄電池的充電、維修、加水必須由專職電工或充電工進行,非專職人員嚴禁擅自操作,否則處責任人50-100元罰款。
(四) 其他人員搭乘機車的,處機車司機和搭車人員各500元罰款。
(五) 機車超速行駛或違規抵車的,處責任人200-400元罰款;兩機
車在同一軌道上同向行駛的距離超過規定,處200-400元罰款。機車前後無照明燈或失靈後繼續使用的處100-200元罰款。
(六)機車在運行中,司機的頭、身體嚴禁探出駕駛室;機車在停放過程中必須采取可靠的製動措施以防跑車;停車後必須將擋放在零位;把手必須隨身攜帶;嚴禁站在車外開車。違者分別處200-500元罰款,造成事故的,賠償損失。
(七)機車在正常運行中除特殊情況,嚴禁打反擋製動停車,否則,處50-100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 人力推車管理
(一)1人同時推2輛以上(含2輛)礦車的,處100--200元罰款;運輸工乘車搭人、放飛車的,同向推車間距超過規定距離的,發現情況不發送信號或亂發信號的,處100-500元罰款;造成事故的,並賠償損失的30%-100%。
(二)平巷人力推車,超速行駛處100-200元罰款;撞壞設備、設施,在規定界線內不讓道,有意阻礙正常運輸的,礦車內煤、矸因為不便翻倒而未采取措施致使翻車或損壞礦車的,處責任人100-2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賠償經濟損失;井下、地麵礦車掉道、翻車,不及時處理影響生產的罰款100-200元,處理掉道、翻車的工資由責任人承擔
第四十四條 絞車提升管理
(一)絞車房內圖紙、資料不全的,崗位責任製和操作規程未上牆的,處機電副礦長200元罰款;
(二)繩卡數量不足的,處責任人200元罰款;繩卡未戴雙螺帽的,處責任人100元以上罰款。聲光控製信號不齊備,以及無井上下直通電話,處機電副礦長200-500元罰款。
(三)“一坡三擋”不完善或失靈的,處機電副礦長100-400元罰款;未按規定使用擋車裝置的,處把鉤工200元罰款;車場人員未按照規定進入躲避硐室的,處200元罰款;施工斜井未設防止跑車裝置的,處安全副礦長300元罰款,未按規定使用的,處責任人200元罰款。自動擋車欄損壞未及時維修和采取其他措施,處責任人200-500元罰款。
(四)未執行提升設備日檢製度的,處絞車司機200元罰款;提升人員違規發送信號,處責任人員200元罰款;提升時未使用保險繩,處把鉤工1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負責賠償損失的30%-100%。;
(五)提升絞車必須按規定核定串車數,並在上下車場及絞車房公示,嚴禁超掛,否則處技術負責人500元罰款;超掛的,處責任人200元/車罰款;
(六)在提升巷道內違規行人的,處500元罰款;上下車場摘掛鉤工和絞車司機不製止的,處200元罰款。
(七)斜井提升嚴禁蹬鉤和乘車搭人,違者處1000-10000元罰款;若造成人身傷害事故的,並負責賠償醫藥費用及損失的100%。
(八)提升絞車司機,摘掛鉤工,必須固定專人,嚴禁私自找他人代班,違者處200元以上罰款。
(九)提升絞車嚴禁脫擋滑行,放飛車,違者處200元以上罰款。
(十)超長物料、镟石、條石必須單獨提放,違者處200元以上罰款。絞車運行記錄不全,處絞車司機100元罰款。
(十一)提升鋼絲繩,必須隨時檢查,鉤頭段30米由掛鉤工負責檢查,其餘部份由絞車司機負責檢查,並形成記錄。超過規程規定斷絲係數未報告或更換的,處責任人200-400元以上罰款。未按規定檢查鋼絲繩和未有記錄的,處責任人100-200元罰款。
(十二)提升井巷必須製定檢查維修計劃,否則處責任人200元罰款;未按計劃執行的,處責任人100-200元罰款。維修前,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並經礦分管領導批準,否則處責任人100-200元罰款。
(十三)在斜井井硐內裝煤、矸、物料或清理斜坡雜物時,必須使用專門的信號,未使用專門信號和上下車場亂發信號的,處200元以上罰款;若造成事故,賠償全部損失。
(十四)提升巷未按規定安設地滾或地滾不轉的,處責任人50元/個。
(十五)在提升過程中去斜坡搬道岔或斜坡掉道未及時處理的,處責任人100-200元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運輸紀律管理
(一)摘掛鉤工,絞車司機,機車司機不按時上下班,工作時間未按規定保持連續性,發現一次處責任人50元以上罰款。
(二)摘掛鉤、運輸工、機車司機等不負責任,有意將煤簽,煤牌亂放或任意調換的,處200-1000元以上罰款,並予以開除。
(三)運輸工在放煤時必須將溜煤鬥打開小部分缺口,使煤慢慢放下,防止煤塵飛揚,選擇煤中矸石,煤鬥內的煤嚴禁放空,違者處100-200元罰款。
(四)在特殊情況下,運輸工無故不聽從領導安排的,處100元以上罰款,如溜煤眼內煤大量積壓,需要運輸工突擊,而運輸工無故不聽從指揮,可依照上述規定予以處罰;運輸工不按指定地點停車或倒煤、矸,停車影響交通的分別處責任人100-200元罰款;礦車出井倒煤後按規定不及時運回車場連接或送至下山車場的,處運輸工20元/個罰款。
(五)在井下偷煤炭的,發現一次處1000-2000元罰款,井下各采煤班組與井口司秤人員勾結作弊的,分別處責任人1000元以上罰款,並予以開除處理。
(六)加強礦車的檢查維修、保養,已壞礦車運出井後,必須及時處理,馬虎了事或已壞礦車繼續送入井下使用,處責任人100-200元罰款;因此而造成的事故,由責任人賠償損失。
(七)提升、運輸超長,超寬設備、材料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處責任人100-200元罰款。
(八)機車司機、絞車司機、摘掛鉤工因工作失職造成設施設備損壞,每次處責任人200-500元罰款;負責賠償經濟損失,情節嚴重的,並予以開除。
(九)大巷安設有風門的地點,必須停車開門,過後必須立即關閉,防止引起風流短路,違者處責任人100元/次罰款。造成大麵積無風、微風及瓦斯超限的,處相關責任人500-2000元罰款。

第十章 機電設施設備管理

第四十六條 礦井使用淘汰設施設備的,處礦長和機電負責人各200元/台罰款。井下使用無安全標誌或不防爆,不合格的電氣產品,處相關責任人200元以上罰款。
第四十七條 礦井井下配設的電氣設備必須符合國家相關安全管理規定,嚴禁使用淘汰設施設備,井下電氣設備必須按照規定使用過流、接地、漏電保護裝置,嚴禁由地麵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直接向井下供電,井上、下必須安設防雷、隔雷裝置。井下中央變電所必須按照規定進行建設和安裝電氣設備,配備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保持良好通風。
(一)井上、下防雷隔雷裝置不完善的,處機電副礦長200元罰款。(二)井下電氣設備過流、漏電、接地保護裝置不齊,未定期對過
流保護裝置進行校驗或對不符合要求未及時進行處理的,處責任人200-500元罰款,造成設備損壞的賠償其經濟損失。
(三)值班電工不堅守崗位或當班機械故障未及時排除的,處責任人100-200元罰款。接地裝置不符合要求或無接地裝置,地麵向井下供電的設備安裝不符合規定的,發現問題自己能夠解決而未立即處理的,或不能解決須立即向礦領導彙報而又未彙報的,按每項處責任人200-500元罰款。
(四)主要電器設備安裝無硐室或安裝不合理的,處責任人100元以上罰款,設備未保持清潔明亮,硐室內雜物未清理幹淨或未標明使用名稱,用途,高、低壓類別的,每項處責任人50-100元罰款;手持式電器設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部分的絕緣不良,帶電體及機械外露轉動部分未設安全防護設施的,處機電副礦長或責任人100-200元罰款,造成事故的賠償相必須損失。
第四十八條 非專職人員或非值班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設備,井下機電設備必須實行掛牌管理,嚴禁帶電檢修、搬遷,電器開關在切斷電源檢修時必須閉鎖,並懸掛警示牌。井下電氣設備必須每周進行1次以上的防爆檢查,嚴禁電器失爆。使用電煤鑽打眼的采掘工作麵,必須安裝煤電鑽綜合保護裝置,每班使用前,必須對其進行1次跳閘試驗,嚴禁采用幹式變壓器代替電煤鑽綜合保護裝置。
(一)非專職人員擅自操作電氣設備的,處相關責任人200元罰款;井下電工違章進行檢修搬遷的,處200元罰款;井下電氣設備失爆的,處相關責任人200元/處罰款;井下電氣設備未按規定進行防爆檢查,處機電副礦長200元罰款;井下違規使用幹式變壓器的,處機電副礦長200元/台元罰款。
(二)井下未用設備或已壞設備不及時斷電或運出地麵,處責任人100-200元罰款;井下通訊設施損壞未及時修複使用或有意損壞井下通迅設施的,處責任人200-500元罰款,並賠償造成的損失。
(三)井下高壓設備硐室進、出口未懸掛警示標誌的,處責任人100-200元罰款;操作高、低壓電器設備及主回路,操作人員絕緣穿戴不齊或未站在絕緣台上操作,高壓電纜未按規定要求敷設的,處責任人50-100元罰款。高壓硐室無滅火器及砂池,處相關責任人200-500元罰款。
(四)地麵配電房對井下停、送電前,必須與井下上、下車場及各掘進工作麵聯係好,違者處責任人200-500元罰款,造成事故追究其責任,並賠償造成的損失。
(五)井下各主要機電硐室非專職人員嚴禁入內,違者處100-200元罰款;井下各主要設備,設施必須經常檢查、維修、加油,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違者處責任人100-200元罰款。
(六)凡使用電氣設備的工作麵,打完炮眼後,不切斷電氣設備電源,設備未收放在幹燥處和安全地點,纜線未圈理好,發現一項,處責任人100-200元罰款,如因此而造成的設備損失,照價賠償。
(七)凡對井下電氣設備、電纜線無故損壞,或非工作人員任意開、停電氣的,處200-500元罰款,若造成損失照價賠償。
(八)地麵焊工不按規定實施焊接或未經礦主管領導同意對外焊接,不按規定保管,使用氧氣、乙炔的,處責任人100-200元罰款,對外焊接不收費或私自收費的除退賠必須收取的費用外,另處500元罰款,停職檢查。
(九)機房,硐室內主要設備的運行記錄不齊和未按要求做記錄的,處責任人100-200元罰款。
第四十九條 電纜線必須按照規定進行懸掛整齊,並對電纜線實行掛牌管理,電纜連接必須使用接線盒進行連接,嚴禁出現明接頭、“羊尾巴”。在總回風巷、專用回風巷以及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嚴禁敷設電纜。
電纜線路懸掛未按《煤礦01manbetx 》規定進行懸掛的,處責任人100-200元/處罰款;人員行走攀扭電纜線的,處100-200元罰款。
電纜線未掛牌的,處機電副礦長200元罰款;電氣設備不按《規程》規定安裝、接線,導致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明刀閘開關,壓線卡鬆動,螺絲有缺失、密封不嚴、電氣設備損壞未及時修複使用的,按每項處責任人200-500元罰款,可以數項並罰。
第五十條 礦井必須按照規定使用雙光源、抗靜電礦燈,礦燈必須統一管理,嚴格實行礦燈編號和專人專燈。礦燈嚴禁失爆,嚴禁發放壞損礦燈,發出的礦燈必須連續正常使用11小時以上。井下嚴禁敲打、拆卸礦燈。
礦燈管理混亂的,處充電工200元罰款;發放壞損礦燈或使用時間達不到要求,處充電工100元/盞罰款;井下工人拆卸及敲打礦燈的,處跟班員和當事人各500元罰款。

第十一章 爆破安全管理

第五十一條 嚴格按照規定加強民爆物品庫房的建設,配齊報警、防雷、防火設施設備,庫房必須安排人員24小時進行值守,嚴禁脫崗。嚴格執行民爆物品存放製度,庫存嚴禁超容,必須堅持民爆物品領退製度收發登記必須規範,審簽程序必須齊備,領取、運輸必須由放炮員專人進行,每天必須按規定進行盤點,做到帳物相符。
(一)民爆物品庫房相關安全設施不齊的,處礦長和分管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的礦級領導各500元罰款。
(二)庫房值守人員脫崗的,處值守人100元罰款;收發登記不規範、審簽不完整的,處登記人員200元罰款;未執行專人領用運輸的,處分管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的礦級領導和發放人各200元罰款。
(三)凡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的防盜門及防盜設施失靈後,不報告礦主管領導,處負責人100-500元罰款;攜帶煙草、點火物品進入庫房或在庫區範圍內點火、吸煙,處責任人100-200元罰款。
(四)火工產品儲存,運送及放置未按有關製度執行,使用中未執行領退製度和防丟失製度,處責任人200-500元罰款;火工產品被盜,遺失未及時報告礦主要領導,處責任人500-2000元罰款,私自倒賣火工產品處10000元以上罰款,並送公安機關追究責任。
(五)火工產品發放人員和使用人員不嚴格執行領退製度與火工產品管理製度,炸藥、雷管混裝、混放,攜帶火工產品進入重要設施場地,或在人群中逗留的,每項處責任人200-500元罰款。
(六)火工產品未設置專庫存放,零星數量零亂儲存,未按規定盤點,帳物不符的,處責任人200-1000元罰款。
第五十二條 礦井井下爆破作業必須編製爆破作業說明書,井下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爆破工擔任,並持證上崗。
未編製爆破作業說明書的,處技術負責人200元罰款;爆破工未持證上崗的,處礦長500元罰款;井下未實行專人、專時放炮的,處安全副礦長、安監科長(安全員)200元罰款。
第五十三條 爆破工負責爆破材料的領取、運送、裝藥、放炮等工作,嚴禁其他人員替代爆破工從事爆破作業。
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製”和“三人連鎖放炮製”。嚴格按照要求設置放炮警戒,放炮距離必須符合相關安全管理規定,爆破母線必須隨用隨掛,嚴禁使用裸體線作放炮母線,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線。
井下炸藥、電雷管必須分開存放在專用的爆炸材料箱內並上鎖,存放地點必須按照規定存放。
(一)未執行“一炮三檢製”和“三人連鎖放炮製”的,處相關責任人各200元罰款,未設置放炮警戒或放炮距離不符合規定的,處放炮員500-1000元罰款,造成事故的,處責任人500-10000元的罰款,賠償造成損失的30%-100%,並送公安機關追究責任。
(二)瓦斯超限放炮的,處責任人500-5000元罰款,並予以開除。
(三)井下炸藥、雷管未分箱上鎖的,處放炮員200元罰款;放炮母線未按規定敷設懸掛的,處放炮員200元罰款。
第五十四條 發爆器必須統一管理、發放,並定期進行校驗。發爆器、鑰匙,必須由放炮員隨身攜帶,不到爆破通電時,必須堅持發爆器與放炮鑰匙分離。未進行爆破作業時,爆破母線必須扭接短路。嚴禁同一地點同時使用2台發爆器進行放炮。
發爆器管理混亂的,處分管副礦長400元罰款;放炮員違章使用和管理發爆器的,處放炮員200元罰款。
放炮員把放炮器私自拿給他人放炮的;電雷管腳線、放炮母線與軌道、金屬管線、電纜、機械、電氣設備等導體接觸而未分開的;放炮母線炮前不扭成短路狀態的,放炮母線明接頭不處理的,起爆地點未檢查瓦斯濃度放炮的,放炮時間不按規定執行的,處放炮員200-500元罰款。
第五十五條 嚴格按照規定處理拒爆和殘爆,處理殘炮時,必須在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與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在拒爆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從事與拒爆無關的工作。處理拒爆和殘爆時跟班員必須親臨現場指揮。
違規處理拒爆和殘爆的,跟班員不在現場親臨指揮的,處放炮員和跟班員各200元罰款。若違章造成事故的,根據事故大小,按有關規定從嚴處理並賠償經濟損失,直至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支護管理

第五十六條 掘進永久支護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的,處現場負責人200元/處罰款;切镟背幫充填不實的,處責任人100元罰款;錨杆支護不符合規定的(錨杆失效或錨固力達不到設計要求、托板未緊貼岩麵等),處責任人50元/根;支架質量不符合要求的(背幫接頂不嚴、迎山角不夠、前仰後斜等),處100元/架罰款。
第五十七條 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嚴禁亂挖濫采和違章指揮,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
(一)亂挖濫采者,處200-500元罰款;違章指揮者處500-1000元罰款;未執行現場手上交接班的,處相關責任人50-200元罰款;造成現場管理失控的,違者處200-2000元罰款,並處賠償造成直接損失的30%-100%,後果嚴重的,並處撤職、降職或開除處理。
(二)因個人工作失誤或失職造成他人受傷、自己受傷、設施設備損失的,視其情節輕重,態度好壞,處1000-2000元罰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2000元以上罰款,並賠償造成損失的30%-100%。
(三)發生重大惡性未遂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處責任人500-5000元罰款。
(四)生產工人未按交接班製度執行,上、下班交接不清的,處50-100元罰款。
第五十八條 采煤工作麵支護充填要保證“三直、一實、兩暢通”,嚴禁空頂作業。支護材料規格必須符合要求,嚴格按照規定“穿鞋戴帽”,嚴禁“光頭” 支護。采、掘工作麵以及井巷維修地點,必須有充足的預備支護材料。每班作業前,必須嚴格執行“敲幫問頂製度”。處理溜煤(矸)眼堵塞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由現場負責人統一指揮。
(一)采煤工作麵形成“帽子角”口袋工作麵的或通風不暢的,采空區處理不符合要求的,處責任人300元罰款;支護材料規格小、支護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處責任人各200元/根罰款;控頂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處責任人200-500元罰款。
(二)掘進工作麵未按規定進行臨時支護的,處作業人員200元/根罰款;臨時支護摻設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處責任人100元/根罰款;掘進工作麵或井巷維修地點,預備支護材料不足的,處責任人100元/根罰款。
(三)采掘工作麵工具不齊的(刀一把、錘一個、短釺、長釺各一根)缺一項處責任人100元罰款。
(四)處理溜煤眼堵塞,未按措施執行或現場作業無隊長以上負責人現場指揮,處責任人200-500元罰款;嚴禁人員進入眼內作業,違者處200-500元罰款,造成事故的分別處責任人1000-10000元的罰款。
(五)采煤工作麵未形成正規采煤方法,煤壁未挖直,偽傾斜坡度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處責任人100-200元的罰款;腰岩未打杠柱或杠柱不符合要求的,處責任人100-200元罰款;工作麵挖槽深度超過《作業規程》規定的,造成瓦斯超限的,處跟班人員200-500元罰款、處責任人200-500元罰款。采煤工作麵溜煤眼樓口搪棒未達到《作業規程》要求,缺一根處責任人50元罰款,工作麵橢包特殊支柱差1根罰款200元。采煤工作麵邊眼支護不齊的,每根處責任人100-200元罰款。
(六)工作人員進入工作麵未執行“敲幫問頂製度”和未按規定執行“傳呼檢查頂板製度”,處責任人200-500元罰款;支護材料不齊全,支護形式、支護間距、支護質量不符合要求、控頂距超過《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規定,斷梁折柱未及時更換就冒險作業的,發現一處(根),處責任人200-500元罰款;工作麵預備支柱不足,草鞋板規格不符合要求的,缺一根(塊)處責任人100-200元罰款,工作麵支護大麵積失控,處責任人200元/根罰款,處跟班人員200-500元罰款。
(七)采煤工作麵的溜煤眼、砂礅不及時跟攏,距煤壁超過規定距離以上的,處責任人100-200元罰款;溜煤眼兩側砂礅未平行砌碼,一邊高一邊低,其高度超過規定高度的,處責任人100-200元罰款;溜煤眼砂礅不碼直、碼實或碼單麵砂,自行負責返工勞動力外,另處200-500元罰款;地質構造下盤工作麵溜煤眼砂礅未按規定碼木樁或木樁規格質量不符合要求的,處責任人200-500元罰款,並取消當月噸煤補助;工作麵遇地質構造頂板破碎時,溜煤眼未按規定加背棒或不符合要求的,每根處責任人50-100元罰款;溜煤眼、邊眼、砂墩中間留支護的,每根處責任人50元罰款;溜煤眼、邊眼未采取措施防止堵塞和未安設防止人員、物料墜落設施的,處責任人100-200元罰款;溜煤眼,邊眼未按規定時間檢查、維修的,處區域負責人100-200元罰款,處責任人100-200元罰款;因溜煤眼砂礅質量不符合要求,造成跨塌、堵塞或無法進行生產作業的,處責任人(班組)500以上罰款,並按儲量賠償經濟損失,並處區域負責人200元以上罰款和扣除當月責任獎金。
(八)急傾斜人行眼、開切眼內未配設安全繩的,處責任人200-500元罰款。
(九)進入采空區作業或從事其他活動的,處責任人200-500元罰款;造成安全事故的,賠償造成損失的20%-100%。工作麵內懸石未處理就冒險作業的,處責任人200-500元罰款。
(十)必須該紮樓而沒有紮樓或紮樓不符合要求的,處責任人100-200元罰款。
(十一)掘進巷道上、下的護巷煤柱尺寸不足的,差1米處責任人100元以上罰款;配風巷或上山、立眼斷麵不足的,立眼開口不符合要求的,掘進磧頭控頂距未按規定執行的,處責任人200-500元罰款;大巷掘進磧頭臨時支護缺一根處責任人200元罰款,預備支護欠缺的缺一根處責任人100元罰款;砌镟石工使用不合格的石料或砌镟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充填不實,以及冒險作業的,處責任人200-500元罰款;該返工的必須無償返工,拱架安設不牢就砌镟的處200元以上罰款,發生事故的,處責任人100-1000元罰款,並賠償造成的損失;花镟空頂處未架設背棒的,差1根罰款50元。
(十二)采掘工作麵遇地質變化,未按安全措施執行的,處責任人200-500元罰款;巷道內懸石未處理或處理不徹底仍存在安全隱患的,處責任人200-500元罰款。
(十三)無故停止掘進磧頭而造成采掘失調的,處責任人每班200-500元罰款,工作麵未按規定采完中途無故辭工的,處責任人每人500元的經濟損失賠償,造成停工停產損失的,賠償其經濟損失。
(十四)運輸大巷及掘進巷道處理危岩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準備合適的處理工具,將相關人員撤到安全地帶,從外到裏進行處理,危岩未處淨時,嚴禁從事其他作業,未按照規定處理危岩的,處責任人200-500元罰款。
(十五)井下私拿他人工具、支護、搪棒或其他材料的,每次處100元以上罰款。

第十三章 勞動紀律管理

第五十九條 凡私自拿用他人工具、衣物不及時歸還的,處100-200元罰款;藏匿他人財、物的按偷盜處罰,偷竊他人或集體財物的處500-1000元/人次罰款,並退賠贓款、贓物,造成損失的予以賠償,可並處開除處理。
第六十條 以任何形式組織罷工者,處1000-5000元的罰款,賠償造成的損失,並予以開除,參加罷工人員以曠工論處。
第六十一條 管理人員吃、拿、卡、要,處2000-5000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賠償相必須損失;徇私舞弊、貪汙及受賄的,除退賠贓款外,並按員工管理製度處理。
第六十二條 礦區內、井上下打架鬥毆的每人次罰款200-1000元,造成後果的,賠償全部醫藥費用和人身傷害損失,並不得算作工傷,情節嚴重的送派出所處理;凡上班脫崗,酒後下井或酗酒鬧事,礦區內有意謾罵他人者處200-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並處賠償全部損失。
第六十三條 違反企業摩托車管理辦法的職工,情節輕微者處50-100元罰款,經教育、批評而屢教不改的一律重罰;非法搭載他人造成人身傷害損失的,對其處以1000—10000元罰款,並賠償全部損失。
第六十四條 職工必須按照競業限製條款規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包括經營管理、工資、人事、勞動定額等,違反競業限製約定的,以違約人員當年工資總額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並賠償相必須經濟損失。
第六十五條 職工在勞動合同期內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自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按300元/天進行罰款,並賠償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六十六條 職工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按每天150元的損失對用人單位進行賠償。
第六十七條 凡輪流值班或專職看守人員擅自離崗,處責任人20-50元罰款,如有失盜或損壞照價賠償。
第六十八條 公司實行舉報獎勵製度,凡舉報的有功人員,公司按照舉報事件的大小,性質的輕重進行獎勵,並嚴格按照規定為舉報人員保秘,任何人員嚴禁對舉報人員進行打擊報複,違者處以500-5000的罰款,並予以開除處理。

第十四章 精神文明建設

第六十九條 強化精神文明建設,樹立良好企業形象:
(一)強化職工隊伍建設,全麵提高職工素質,礦區內無論言語或行為嚴重侮辱人格;損壞企業形象,破壞鄰裏關係;井下亂大、小便;無理取鬧,無故起哄的,處主要責任人100-200元罰款。
(二)倡導文明,遣責一切不文明和不道德的行為。
(三)禁止賭博,礦區無論任何方式,不管輸贏大小的賭博,無論任何時間,無論輸贏現金和物資,發現一次處罰參與者50-100元(含洗選廠)。
(四)未經司機同意,強行搭車,罰款100-200元。
(五)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穿專門的工作服,凡穿內褲或赤腳入井及赤裸作業的,安全帽未使用專用塑料礦用型的,每發現一次罰款100-200元。
(六)礦區公共場所及室內衛生檢查不合格的,每次處50-100元罰款。
(七)礦區內故意塗擦板報、通知、標語的,每次罰款100-200元,井內外寫標語罵人或侮辱他人人格的處100-200元罰款。

附 則

第七十條 本處理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原公司違章處罰辦法同時廢止,各礦可根據本礦井實際情況,以本處理辦法為基準,作適當補充,但補充內容不能與本處理辦法相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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