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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

作者:匿名網友 2009-07-10 23:49 來源:www.dukashe.com
關於貫徹實施《 工傷 保險條例》有關問題
的意見
各企業,各有關單位:
國務院《 工傷 保險條例》於2004年1月1日開始實施,
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現就該條例貫
徹實施中的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 工傷 保險 管理
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區的 工傷 保險 管理工作.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保障事業 管理中心受我局委托具體承辦 工傷保險相關業務.
二, 工傷保險參保範圍
自2004年1月1日起,本區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均應當按照《 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參加 工傷保險,為本單位的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工傷保險費率
根據青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青島市財政局,青島市衛生局,青島市 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局《關於轉發的通知》[青勞社(2003)172號]規定,結合我區實際,自2004年3月起,我區工傷保險繳費費率,以用人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暫按一類行業0.4%,二類行業0.8%,三類行業1.4%執行.
工傷保險實行浮動費率,浮動費率每年由我局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工傷職業病發生率及危害程度等因素進行確定.
四,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按青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通知》[青勞社(2003)168號]執行.
職工發生 02manbetx.com 傷害或患職業病,用人單位應自 02manbetx.com 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其中用人單位因交通 02manbetx.com ,失蹤,因工外出期間發生 02manbetx.com 傷害及受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的影響,不能在規定時限提出申請的,可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書麵提出延期申請,經批準同意後,申請時限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限不得超過30日.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或其直係親屬,所在工會組織可在事故發生之日起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向我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五,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因工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需要治療的應到協議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病情穩定後應及時轉往協議醫療機構治療.我區第一批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為:開發區第一人民醫院,開發區第二人民醫院.
工傷職工住院治療期間確須轉院治療的,由工傷協議醫療機構主治醫師以上職稱人員填寫《青島市工傷職工轉診審批表》,工傷協議醫療機構簽署意見,經我局審核後,方可辦理轉診手續.未經批準擅自轉診治療發生的相關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負擔.
職工發生工傷,參保單位應書麵告知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該職工屬因工負傷,職工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 標準(以下簡稱"工傷保險三個目錄")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醫療機構在進行治療時,如確須使用超出"工傷保險三個目錄"的藥品,診療項目,服務設施等項目的,必須征得參保單位或工傷職工,家屬同意並簽字確認,所發生的費用,由醫療機構向參保單位或工傷職工,家屬收取,工傷保險基金不再支付.醫療機構未經參保單位或工傷職工,家屬同意擅自使用的超出"王傷保險三個目錄''範圍的費用,由醫療機構承擔.參保單位未書麵告知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該職工屬因工負傷的,發生超出"工傷保險三個目錄"範圍的費用由參保單位負擔.
職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在未被確認工傷前所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由參保單位墊付,確認工傷後,由參保單位將前期所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結清,到社會保障中心進行結算,後期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三個目錄"的治療費用由協議醫療機構進行記帳管理.
工傷職工出院後確須門診治療的,由工傷職工提出書麵申請,協議醫療機構提出書麵治療建議,經我局審批同意後,工傷職工可選擇一家協議醫療機構進行門診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協議醫療機構記帳管理.門診治療期每次最長不超過三個月,到期後仍需門診治療的,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工傷職工未經批準擅自進行門診治療發生的相關費用王傷保險基金不予負擔.
工傷職工舊傷複發需要繼續治療的,需工傷職工提出書麵申請,經我局審批同意後方可進行治療,未經批準擅自進行治療發生的相關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負擔.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含經批準延長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我局工傷認定結論做出前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全額負擔.
六,勞動能力鑒定
2003年12月31日前已作出工傷認定尚未進行傷殘鑒定的工傷人員,仍按原規定由我局組織鑒定.2004年1月1日後作出工傷認定的,我局不再進行傷殘鑒定,工傷職工相關項目的鑒定由青島勞動能力鑒定中心組織進行.
七,其他
非法用工單位發生職工傷亡事故或職工患職業病,由非法用工單位按青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通知》[青勞社(2003)169號]規定支付傷亡人員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單位拒不支付的,傷殘職工或死亡職工的直係親屬,傷殘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係親屬可以按照《青島市勞動監察條例》的規定直接向區勞動監察處投訴.傷殘職工或死亡職工的直係親屬,傷殘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係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本意見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2004年1月1日前已作出工傷認定的,其一次性傷殘待遇,定期傷殘待遇,因工死亡待遇,遺屬待遇仍按《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執行;2004年1月1日後作出工傷認定的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
本實施意見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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