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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礦初步設計安全專篇編製導則

作者:佚名 2009-03-06 09:35 來源:本站原創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行業標準
AQ×××—200×


露天煤礦初步設計安全
專篇編製導則

(征求意見稿)


200× -×-× 發布 200×-×-× 實施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發布


目 錄
前 言 2
1 目的和適用範圍 3
2 術語和定義 錯誤!未定義書簽。
3 基本規定 錯誤!未定義書簽。
4 編製內容 3

附錄A:露天煤礦安全專篇文件格式………………………………………………………… 19
附錄B:露天煤礦安全專篇文件目錄………………………………………………………… 22
附錄C:附圖…………………………………………………………………………………… 25



前 言
標準是在廣泛征求有關單位和專家意見基礎上, 根據新近頒布實施的《煤礦安全01manbetx 》(2006年版)、《煤炭工業露天礦設計規範》(GB50197-2005)要求,對《煤礦(井工、露天)初步設計安全專篇編製內容》(煤安監監一字〔2002〕65號)修改完善後形成的新安全行業標準。該標準認真研究、總結了近年來國內外露天煤礦建設及安全生產方麵的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經驗,具體地規定了煤礦初步設計安全專篇的編製範圍和應達到的深度,是各煤礦設計單位編製安全專篇的主要依據。
本標準的全部附錄為規範性附錄。
本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煤礦安全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
參與起草人:

1 目的和適用範圍
1.1 為規範露天煤礦初步設計安全專篇編製內容,提高煤礦安全防範意識,預防02manbetx.com 發生,促進安全生產,製訂本標準。
1.2 本標準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露天煤礦建設項目。
2 術語和定義
2.1 GB/T15663 煤礦科技術語及《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中定義的術語適用於本標準。
2.2 安全專篇是指在煤礦初步設計的基礎上對煤礦安全設施和條件的設計,包括煤礦初步設計安全專篇說明書和附圖兩部分。
3 基本規定
3.1 煤礦初步設計安全專篇必須在以下資料基礎上編製:
a) 經國土資源部門評審備案的相應級別的井田勘查地質報告;
b) 省級及以上政府有關主管部門項目核準(審批)的批複文件;
c) 國土資源部門劃定井田範圍批複文件或頒發的采礦許可證;
d) 安全預評價報告。
3.2 煤礦初步設計安全專篇編製必須符合《煤炭產業政策》、《煤炭工業露天礦設計規範》、《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等政策、法規、標準要求。
3.3 煤礦初步設計安全專篇必須在初步設計的基礎上進行編製,煤礦初步設計及其安全專篇應由同一個設計單位進行編製,編製單位必須具有相應設計資質。

4 編製內容
4.1 概況
4.1.1 礦區開發情況。包括礦區總體規劃,現有生產、在建煤礦的分布和開采情況,小窯分布及開采情況;屬於非新建項目的,要介紹其建設和安全生產情況。
4.1.2 項目設計依據。包括建設單位提出的要求和目標、提供的主要技術資料與審批文件,設計編製的主要原則和指導思想,國家有關安全法律法規、規範和標準等。
4.1.3 建設單位基本情況。項目建設單位的組成、主營業務、煤炭建設與生產業績、近年安全生產狀況。
4.1.4 設計概況
4.1.4.1 地理概況。礦區、礦田所在地理位置、交通情況、地形地貌、水係河流、氣象與地震、環境狀況、現有水源、電源等情況。附:交通位置圖。
4.1.4.2 主要自然災害。礦田所在區域洪水、泥石流、滑坡、岩崩、不良工程地質、災害性天氣等方麵。
4.1.4.2 工程建設性質,新建、改建、擴建。
4.1.4.3 安全條件。煤層及煤質,煤的自燃性,煤塵爆炸危險性等;礦田附近重要建、構築物及其它重要設施;區內其它露天煤礦或井工煤礦(包括老窯與生產礦)與本露天煤礦的關係。
4.1.4.3 礦田麵積、資源儲量、開拓運輸方式、開采工藝、設計生產能力、服務年限、建設工期。
4.1.4.4 采掘、運輸、排土 (簡述各生產環節)。
邊坡穩定設計;開采境界,首采區及開采程序;開采工藝及采掘設備;運輸係統及運輸設備和設施;排土場、排土方式與排土設備;穿孔爆破方法及穿孔爆破設備;地下水控製與防排水;輸煤生產係統(破碎、儲煤與裝車外運係統);鐵路專用線(主要說明露天礦內部分,特別與道路或帶式輸送機有交叉時)。
4.1.4.5 輔助與附屬設施(簡述各設施)
機電設備維修設施(機修車間、車庫、組裝場等);專業倉庫(材料庫、油庫、爆破器材庫等);供配電(供電電源、變電所、輸配電線路等);給排水與采暖通風(配(淨)水廠、加水站、汙水處理廠、鍋爐房、消防及防凍與通風);行政福利設施的能力、特征、用途、服務範圍等;露天煤礦總平麵布置。
4.1.5 技術經濟。勞動定員彙總表,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4.2 采剝工程安全技術措施
4.2.1 台階高度
4.2.1.1 單鬥挖掘機和裝載機采掘的台階高度的確定,應區分下述各種情況:
a) 表土和不需爆破的軟岩台階高度;
b) 需要爆破的台階,其爆堆高度;
c) 采用多排孔爆破或爆破後岩塊較大時,其爆堆高度;
d) 上裝車台階高度。
4.2.1.2 輪鬥挖掘機采掘台階一般采用組合台階,確定的主台階高度和各分台階高度(有推土機輔助降段時,予以說明)。
4.2.1.3拉鬥鏟倒堆台階高度的確定(主要03manbetx 其對下部的采煤工藝環節的安全性)。
4.2.2 煤岩準備
4.2.2.1 鑽機類型的選擇,應具有除塵設施或除塵功能。
4.2.2.2 爆破設計,應確定總起爆藥量和一次最大起爆藥量、爆破源至人員及其它保護對象之間的安全距離。
4.2.2.3 采掘場老空分布範圍,對露天礦生產安全03manbetx ,配備處理老空的專業人員,製定相應的防範措施
附:井上、下對照圖,
4.2.2.4 采掘場火燒區情況。如有,應做安全03manbetx 並配備探測處理火燒區的專業人員,製定相應的防範措施
4.2.2.5 處在露天煤礦(相鄰側)邊坡深度2倍距離以內的生產井工礦或其他露天煤礦與本礦的關係及影響03manbetx
4.2.3 煤岩采裝
4.2.3.1 間斷開采工藝開采參數和開采方法中,采裝設備的尾部至台階坡麵之間的安全距離及運輸設備之間的安全距離的確定。
4.2.3.2 間斷開采工藝最小工作平盤寬度的確定。
4.2.3.3 單鬥挖掘機的工作線長度的確定,區分以下不同工藝:
a)采用鐵路運輸時工作線長度。
b)采用卡車運輸時工作線長度。
c)采用單鬥—自移式破碎機半連續工藝時工作線長度。
4.2.3.4 采用拉鬥鏟倒堆工藝時工作線長度。
4.2.3.5 采用輪鬥挖掘機連續工藝時工作線長度。
4.2.3.6 輪鬥挖掘機的采掘帶寬度,按鬥輪臂長度、台階高度以及工作回轉角確定。
4.2.4 破碎站
4.2.4.1 卸車台位處防護擋牆。應設有卡車卸料安全防護擋牆及防止物料滾落安全防護擋牆。
4.2.4.2 破碎站受料倉的有效容積確定。不宜小於移動供料設備一次供料量的1.5倍,多台同時卸料時,宜為一次總供料量的1.2~1.4倍;在單鬥—自移式破碎機半連續工藝中,單鬥挖掘機鬥容與自移式破碎機受料倉的倉容匹配宜為1.5~2.5倍;它移式破碎機(可移式破碎機)其塹溝式受料倉的有效容積,宜為一次總供料量的1~1.5倍。
4.2.4.3 破碎站防塵。必須設有降塵設施或除塵設備。
4.2.4.4 破碎站卡車作業區照明。應設有良好照明係統,卸載站要安裝卸料指示燈。

4.3 礦山運輸安全技術措施
4.3.1 礦山道路
4.3.1.1 對行使載重68t以上的大型卡車雙車道路麵寬度的確定;
4.3.1.2 礦山道路在填方路堤路段、半路塹路段的安全防護措施;
4.3.1.3 露天煤礦內部運輸道路最大縱坡坡度最大值的選取;
4.3.1.4 設計載重68t以上的大型卡車的運輸道路平麵圓曲線半徑的確定(生產幹線不宜低於40m,生產支線不宜低於25m);
4.3.1.5 露天煤礦內部運輸範圍內的上部建築界限的確定(應按自卸卡車廂鬥最大舉升高度加0.5~0.8m的安全間距確定);
4.3.2 鐵路線路
4.3.2.1 采用電力機車牽引時,區間線路限製坡度的確定(不宜超過30‰);
4.3.2.2 區間線路的平麵曲線半徑的確定。
4.3.3 工作麵鐵路線路的布置
4.3.3.1 平裝車采掘線路的中心線至台階坡底線或爆堆邊緣距離的確定;
4.3.3.2 上裝車采掘線路的中心線至台階坡頂線的距離的確定;
4.3.3.3 排土線路中心線至排土台階坡頂線距離的確定
4.3.4 場區道路。應避開地質不良地段和地下活動、采空區域
4.3.4.1 路麵寬度的確定;
4.3.4.2 道路的平坡或下坡長直線段的盡頭處曲線半徑的選取,受條件限製必須采用最小曲線半徑時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4.3.4.3 道路縱坡連續大於5%時,緩和段的坡度和長度的選取。當受地形條件限製時,通往設施的次要道路緩和坡段的最小長度。
4.3.5 鐵路與道路平麵交叉
4.3.5.1 鐵路與道路交叉,交叉型式與交叉角的選取。
4.3.5.2 平交道口采取的防護措施。
設置柵欄;設置看守房和帶有信號的欄木;在道口鋼軌兩側的道路上設限界架,采取的淨高值。
4.3.6 道路與帶式輸送機交叉
4.3.6.1 采取的交叉型式;
4.3.6.2 帶式輸送機跨越道路,下部淨空間的確定。
4.3.7 帶式輸送機係統布置。應盡量減少輸送機轉載點數量。
4.3.7.1 長距離輸送機沿線維修通道和排水溝的設置;
4.3.7.2 長距離輸送機橫向通道或人行棧橋的設置方式;
4.3.7.3 棧橋或地道垂直於斜麵淨高度的確定,為拱形結構時,其拱腳高度的確定;
4.3.7.4 棧橋或地道人行道寬度的確定,兩條並列的帶式輸送機中間人行道寬度的確定,檢修道寬度的確定;
4.3.7.5 人行道和檢修道的坡度大於5°時及大於8°時的安全防護措施;
4.3.7.6 輸送機棧橋跨越鐵路或道路時,棧橋下的淨空尺寸的確定;
4.3.7.7 輸送機棧橋跨越設備或人行道時的安全防護措施;
4.3.7.8 輸送機地道的安全防護措施(設置通風、除塵、防火設施),地道兩個相鄰出口距離的確定。
4.3.7.9 設備檢修操作平台上部的淨高度的確定;
4.3.7.10 帶式輸送機安全係數校核。應區分以下不同形式:
a)織物芯輸送帶;
b)鋼絲繩芯輸送帶;
c)采用軟起動或起動平穩的輸送機輸送帶;
d)工作環境溫度低於-25℃時,帶式輸送機的選型、校核。
4.3.7.11 帶式輸送機最大傾角的確定
4.3.7.11.1 上運輸送機,當在水平段或緩傾斜段給料時其最大傾角的確定;
4.3.7.11.2 寒冷地區露天設置的輸送機,當工作條件較差時,上運輸送機傾角及下運輸送機傾角的確定;
4.3.7.12 帶式輸送機運行的安全保護措施
4.3.7.12.1 設備運行和人身安全保護裝置的設置。
4.3.7.12.2 對可能發生逆轉的上運帶式輸送機與下運輸送機的安全保護裝置。
4.3.7.13 輸送機係統的粉塵防治措施。

4.4 排土工程安全技術措施
4.4.1 排土場選擇。排土場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勘查資料齊全,保證基底穩定。
4.4.1.1 外排土場至重要建(構)築物的安全距離的確定。
4.4.1.2 外排土場或沿幫排土場與采掘場的安全距離的確定。
4.4.1.3 內排土場與剝采工作幫的安全距離的確定。
4.4.1.4 排土場最終邊坡角確定。應符合排土場穩定邊坡角的要求。
4.4.2 排土場安全防護措施
4.4.2.1 卡車運輸排土工作麵安全防護措施。
4.4.2.2 鐵路運輸排土工作麵安全防護措施。
4.4.2.3 帶式輸送機運輸與排土機排土工作麵安全防護措施。
4.4.2.4 排土場周圍截止泥土、防洪和排水設施的設置。

4.5 邊坡穩定工程安全技術措施
4.5.1 工程地質條件對邊坡穩定性的影響分析與措施
工程地質條件複雜,有不利於邊坡穩定的岩體結構、構造、軟弱夾層、動載荷、爆破等因素時,采掘場邊坡設計前,需進行專門的邊坡工程地質勘探、岩土物理力學試驗和穩定性分析評價
4.5.2 采掘場邊坡設計影響因素分析與措施
采掘場邊坡設計,需根據采掘場所在位置、構成邊坡的不同岩層及產狀、邊坡外形輪廓、構造、地下水位賦存狀態,確定采掘場達到最終邊坡角時的邊坡穩定係數。如果邊坡輪廓較複雜時,需進一步進行詳細計算校核邊坡穩定性。
4.5.3 最終邊坡角的確定。最終邊坡角應符合下列規定:
a)采用極限平衡法進行計算。
b)對具有水壓的邊坡應計算水壓對邊坡穩定性的影響。必要時,需進行水壓變化的敏感度分析。
c)對弱層強度隨不同含水率有明顯變化的邊坡,需進行強度隨含水率變化的邊坡穩定性敏感度分析。
4.5.4 采掘場安全平盤
采掘場安全平盤寬度不應小於3m,且每隔2~3個安全平盤設一清掃平盤。

4.6 防治水
4.6.1 采掘場排水
4.6.1.1 設計選擇采掘場排水計算的暴雨頻率;
4.6.1.2 設計確定的暴雨徑流量形成的儲水排出期限。
4.6.2 地麵防排水
4.6.2.1 防洪標準的確定;
4.6.2.2 當水深小於2m或大於2m時,設計確定的排水溝及防洪堤安全高度值。
4.6.3 地下水控製
4.6.3.1 地下水控製設計。
根據項目的水文地質條件,設計確定地下水控製方法。地下水對采掘、運輸、排土、邊坡及煤層底板穩定有嚴重影響時,應采取疏幹或堵截等控製措施;采用疏幹方式降低地下水位時,應確定超前降低水位的時間和水位降低的深度;地下水控製應設計觀測地下水控製效果和區域地下水動態變化的觀測網;永久性降水孔排應靠近被保護區,應確定位於開采境界外的降水孔至采掘場地表境界線的距離;采用巷道法時,應確定巷道位置及巷道縱坡。
4.6.3.2 地下水控製設備及設施
采用降水孔排水,應進行排水泵排水能力的計算並確定降水孔數量以及降水孔排水泵的備用及檢修台數;采用巷道法排水,應確定排水泵的數量、水倉的容積等;對排水管道及材料,設計按不同品種及規格留有備用量;(半)地下式疏幹泵房,應設計通風措施並根據當地氣候條件確定疏幹泵房是否采取保溫措施。
4.6.4 工業場地排水係統
4.6.4.1 設計統一規劃工業場地各功能分區的地麵排水係統。
4.6.4.2 場區排水係統的布置,各排水地段的水量狀況,土岩狀況,排水溝、道的選擇及溝底縱坡坡度的確定。
4.6.4.3 場區內排水管溝的布置與道路設施相結合及雨水排出的路徑 。
4.6.4.4 工業場地受洪水或內澇威脅時,排澇工程設施及邊界外截水溝的設置。

4.7 防滅火
4.7.1 開采易自燃煤層的防滅火措施
設計的已暴露煤層的采煤期,應小於煤層自燃發火期;應確定可靠的消防滅火水源,並優先采用礦坑積水或疏幹水;對到界的邊幫煤台階,可在其上利用剝離物或粘土掩埋,但應確定掩埋的厚度;對廢棄的煤矸石與露天剝離物混排到排土場應采取的防滅火措施。
4.7.2 儲存易自燃煤種的防滅火措施
露天或室內儲煤場及倉式儲煤,當儲存褐煤等易自燃煤種時,設計采取預防自燃措施及消除煤自燃的消防措施。露天儲煤場和儲存易自燃煤種的室內儲煤場,煤堆四周設移動設備和消防通道。
4.7.3 主要設備防滅火器材配備
礦內的采掘、運輸、排土等主要設備,必須配備滅火器材。

4.8 電氣安全
4.8.1 供電係統
4.8.1.1 區域電網概況。
4.8.1.2 露天煤礦供電電源的確定。
4.8.2 變電所
4.8.2.1 露天煤礦設置變電所的數量、容量、電壓等級以及選址選擇原則。
4.8.2.2 露天煤礦變電所的電源回路數、導線規格及選擇原則。
4.8.3 供配電線路
4.8.3.1 各級供配電架空線路對地及跨越建、構築物的安全距離。
4.8.3.2 采掘場、排土場供配電係統電壓等級的確定。
4.8.3.3 采掘場、排土場供配電線路(包括架空和電纜)的回路設置、線路路徑、導線規格及選擇原則。線路共杆架設時的安全距離。
4.8.3.4 采掘場排水等重要用電設施的電源及回路數。
4.8.4 電力牽引
4.8.4.1 饋電線及回流線與接觸網共杆架設情況及安全距離。
4.8.4.2 動力線、照明線等與接觸網共杆架設情況及安全距離。
4.8.4.3 爆炸危險場所嚴禁用作回流導體的軌道與場外可用作回流導體的軌道間所采取的措施。
4.8.5 電氣設備的繼電保護及動熱穩定效驗
4.8.5.1 露天煤礦總變電所的繼電保護措施。
4.8.5.2 露天煤礦總變電所各母線段的短路電流計算。
4.8.5.3 設備選擇及動熱穩定效驗。
4.8.5.4 采掘場、排土場移動變配電設備的繼電保護措施。
4.8.5.5 采掘場、排土場內低壓供電電壓等級及保護裝置的設置原則。
4.8.5.6 高壓電動機的繼電保護措施。
4.8.6 防雷
4.8.6.1 一般建(構)築物的防直擊雷、雷電波侵入措施。
4.8.6.2 送電線路的防雷措施。
4.8.6.3 變電所、油庫等重要設施的防雷、防靜電措施。
4.8.7 接地
4.8.7.1 露天煤礦高、中壓電網的接地形式。
4.8.7.2 露天煤礦低壓電網的工作接地、保護接地措施。
4.8.7.3 露天煤礦采掘場、排土場內各種移動供電設備的工作接地、保護接地措施。
4.8.8 通信
4.8.8.1 露天煤礦通信係統概況。
4.8.8.2 露天煤礦各種通信係統的防雷及防靜電保護措施。
4.8.8.3 露天煤礦變電所、急救、消防等重要場所通信係統的設置情況。
4.8.8.4 露天煤礦各種移動生產設備通信係統的設置情況。
4.8.9 信號
4.8.9.1 鐵路信號設備的主要功能及故障安全原則的描述。
4.8.9.2 鐵路各種固定車站、區間內涉及的各種道岔及線路的行車安全原則。
4.8.9.3 其它涉及行車安全、維修安全的措施。
4.8.10 爆破器材庫和炸藥加工區供配電
4.8.10.1 爆破器材庫和炸藥加工區設置變電所(亭)的數量、電壓等級以及所址選擇原則。
4.8.10.2 為爆破器材庫和炸藥加工區變電所(亭)提供電源的線路路徑選擇原則。
4.8.10.3 爆破器材庫、各種炸藥加工工房和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或粉塵環境配電係統的型式、電氣線路的敷設方式和電氣設備的選擇原則。

4.9 爆破材料安全技術措施
4.9.1 爆破器材庫
4.9.1.1 設計依據及設計原則。
上級有關部門批複文件;設計采用的有關01manbetx 規範及標準。
改擴建工程應說明所利用的現有設施;如有特殊要求的應予以說明。

4.9.1.2 爆破器材庫(包括起爆器材和炸藥庫)儲存品種、危險等級、儲存量、庫房麵積及儲存周期(可列表說明)。
4.9.1.3 庫區布置
庫區布置與周邊環境的影響(居民點、公路、鐵路、高壓輸電線路、城鎮的規劃邊緣及企業圍牆等)及外部安全距離的確定。
庫區總平麵布置及內部安全距離的確定(可列表說明)。
4.9.1.4 庫區安全防範措施
危險性建、構築防護屏障的設置;工程地質及抗震設防要求;危險性建築物的結構要求;安全防護和安全警戒。
4.9.1.5 庫區消防。庫區的消防方式和庫區滅火器的配置。
4.9.1.6 庫區防雷
危險性建築物的防雷與接地;危險性建築物的防靜電措施。
4.9.1.7 爆破器材的儲存和運輸
爆破器材的儲存,單個庫房儲存的藥量及時間,不同品種的危險品同庫存放時的各品種允許最大存量;危險品運輸方式、車輛配備、道路坡度及其安全設置等。
4.9.2 混裝炸藥車地麵製備站(該部分是否屬公安部門驗收,本專篇是否涉及?)
4.9.2.1 工程概況
4.9.2.1.1 廠址(廠址位置以及水源、電源、通信等動力來源)、建設規模及產品品種。
4.9.2.1.2 地麵製備站形式(固定式或移動式)、用途及設置方式(是否附建有起爆器材和炸藥暫存庫);地麵製備站服務範圍、生產特點。
4.9.2.2 設計依據
上級有關部門批複的文件;設計所采用的有關規範和標準。
4.9.2.2廠區布置。
4.9.2.2.1 廠區布置與周邊環境的影響(居民點、公路、鐵路、高壓輸電線路、城鎮的規劃邊緣及企業圍牆等)及外部安全距離的確定。
4.9.2.2.2 廠區總平麵布置及內部安全距離的確定(可列表說明)。
4.9.2.3 安全防護
工程地質及抗震設防要求;危險性建築物的結構要求;工藝及設備的安全防範措施。
4.9.2.4 廠區消防。
廠區的消防方式;廠區滅火器的配置。
4.9.2.5 廠區防雷電。
危險性建築物電器設備的安全設置;生產工藝設備的防雷與接地;危險性建、構築物的防雷與接地。

4.10 總平麵布置安全技術措施
4.10.1 總平麵布置及與安全有關的各設施布置
4.10.2 工業場地位置
不良環境、工程地質條件(汙染源和滑坡、崩塌、岩溶、泥石流、采空區及開采後工程地質條件變壞等)對工業場地位置的影響分析和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
4.10.3 重要建(構)築物位置確定
選煤廠、變電所(站)、機電維修設施等重要建(構)築物的位置至采掘場地表境界安全距離的確定(當開采深度小於200m時,安全距離的確定;當開采深度大於200m時,安全距離的確定);至排土場的安全距離的確定;變配電所(站)位置宜不受粉塵影響。
4.10.4 工業場地豎向布置
自然地形坡度大於4%,或受洪水危害的高填方場區,其豎向布置形式的確定。
工業場地內的台階高度的確定及采取的安全防墜措施。
4.10.5 工業場地場區道路網的布置
工業場地場區道路網的布置應符合線路短捷、人流和物流分開,與場區豎向設計相協調,符合運輸和消防要求。

4.11 其他安全技術措施
4.11.1 創傷急救係統設施及設備配備
4.11.2安全管理機構及安全定員
4.11.3 安全教育培訓機構與場所

附錄A:
露天煤礦安全專篇文件格式

封麵格式


(××省(區、市)及建設單位名稱)
×××露天煤礦初步設計

安全專篇


(設計單位名稱)
××××年×月

扉頁格式


(××省(區、市)及建設單位名稱)
×××露天煤礦初步設計

安全專篇


工 程 編 號:AZ×××
工 程 規 模:

院 長:
總 工 程 師:
項目總設計師:

(設計單位名稱)[加蓋設計證書章]
××××年××月

審 定 人 員 名 單
專 業 姓 名 職務或職稱 簽章






審 核 人 員 名 單
專 業 姓 名 職務或職稱 簽章






參 加 設 計 人 員 名 單
專 業 姓 名 職務或職稱 簽章











附錄B:
露天煤礦安全專篇文件目錄
1概況
1.1礦區建設開發情況
1.2項目設計依據
1.3建設單位基本情況
1.4設計概況
1.5技術經濟
2 采剝工程安全技術措施
2.1台階高度
2.2煤岩準備
2.3煤岩采裝
2.4破碎站
3 礦山運輸安全技術措施
3.1礦山道路
3.2鐵路線路
3.3工作麵鐵路線路的布置
3.4場區道路
3.5鐵路與道路交叉
3.6道路與帶式輸送機交叉
3.7帶式輸送機係統布置
4 排土工程安全技術措施
4.1排土場選擇
4.2排土場安全防護措施
5 邊坡穩定工程安全技術措施
5.1工程地質條件對邊坡穩定性的影響分析與措施
5.2采掘場邊坡設計影響因素分析與措施
5.3最終邊坡角的確定
5.4采掘場安全平盤
6 防治水
6.1采掘場排水
6.2地麵防排水
6.3地下水控製
6.4工業場地排水係統
7 防滅火
7.1開采易自燃煤層的防滅火措施
7.2儲存易自燃煤種的防滅火措施
7.3主要設備防滅火器材配備
8 電氣安全
8.1供電係統
8.2變電所
8.3供配電線路
8.4電力牽引
8.5電氣設備繼電保護及動熱穩定性校驗
8.6防雷和接地
8.7通信與信號
8.8爆破器材庫和炸藥加工區供配電
9 爆破材料設施安全技術措施
9.1爆破器材庫
9.2混裝炸藥車地麵製備站(該部分是否屬公安部門驗收,本專篇是否涉及)
10 總平麵布置安全技術措施
10.1總平麵布置及與安全有關的各設施布置
10.2工業場地位置
10.3重要建(構)築物位置確定
10.4工業場地豎向布置
10.5工業場地場區道路網的布置
11 其他安全技術措施
11.1創傷急救係統設施及設備配備
11.2安全管理機構及安全定員
11.3安全教育培訓機構與場所
12待解決的主要問題及建議

附件一:設計委托書和有關審批、核準、協議等文件
1.安全專篇編製任務委托書。
2.設計基本依據及審批、核準、批複、鑒定文件資料。
3.主管部門對上階段設計的批準文件及有關決議和指示。
4.與有關單位簽定的合同、協議書或有關部門對設計重大原則問題批複和會議紀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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