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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發布《煤礦企業煤炭生產許可證年檢辦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2006-07-06 14:42 來源:不詳
【分類號】 221007199601
【標題】 關於發布《 煤礦企業煤炭生產許可證年檢辦法》的通知
【時效性】 有效
【頒布單位】 煤炭部
【頒布日期】 19960410
【實施日期】 19960410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 生產
【文號】 煤生字〔1996〕第123號
【名稱】 關於發布《 煤礦企業煤炭生產許可證年檢辦法》的通知
【題注】
【章名】 通知
各煤管局、省(區)煤炭廳(局、公司)、各直管礦務局(公司)、北京礦務局、神華集團公司、華晉焦煤公司、伊敏煤電公司:
為做好“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監督 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發布的《煤炭生產許可證 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部製定了《 煤礦企業煤炭生產許可證年檢辦法》,現發布施行。
【名稱】 煤礦企業煤炭生產許可證年檢辦法
【題注】
【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煤炭生產許可證 製度,依據國務院發布的《煤炭生產許可證 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辦的各類煤礦企業及個體采煤均實行煤炭生產許可證年檢 製度(以下簡稱年檢)。
第三條 煤礦企業應當認真執行年檢 製度,做好自檢工作,提供年檢所需的有關資料,並接受煤炭工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生產礦井年度自檢表》、《生產礦井年檢表》、《年度檢查印章》由國務院煤炭工業主管部門統一確定格式、式樣,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市(地)人民政府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印製、製作。
第五條 國有重點煤礦、外商投資煤礦、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開辦的煤礦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辦的煤礦由國務院煤炭工業主管部門組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煤炭工業主管部門進行年檢;
省、市(地)所屬地方國有煤礦、其他國有煤礦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煤炭工業主管部門組織市(地)人民政府煤炭工業主管部門進行年檢;
縣(市)所屬煤礦、鄉鎮煤礦等由市(地)人民政府煤炭工業主管部門組織或委托縣(市)人民政府煤炭工業主管部門進行年檢。
第六條 各類煤礦企業可按第五條的分工,向負責年檢的煤炭工業主管部門領取“生產礦井年度自檢表”,填寫清楚後上報負責年檢的煤炭工業主管部門。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積極協助和配合同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做好年檢和上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的抽檢工作。
【章名】 第二章 生產礦井的年檢
第八條 年檢內容:
(一)檢查取得的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瓦斯檢測工、采煤機司機等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資格證是否齊全、合法、有效;
(二)檢查有無超層、超深、越界、侵犯其他生產煤礦的采礦權,及擅自改變開采礦種,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煤炭資源的違法行為;
(三)檢查井上、井下、礦內、礦外調度通訊暢通情況;礦井提升、運輸、通風、排水、供電等生產係統是否符合《 煤礦 安全 01manbetx 》和《小 煤礦 安全 01manbetx 》規定的情況;
(四)檢查煤炭回采率達標、環境保護情況;
(五)檢查違法生產所受處罰、糾正和整改情況,及煤礦企業合法生產權的有效保護情況;
(六)開發與煤炭共、伴生礦產的情況;
(七)其他有關 法律、行政 法規的執行情況。
第九條 煤炭企業填報《生產礦井年度自檢表》要做到真實、全麵和可靠。
第十條 第八條規定的年檢工作內容應達到《煤炭生產許可證 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的要求。
【章名】 第三章 年檢的依據及 標準
第十一條 年檢工作應當依據下列 法律、行政 法規和部門規章、 標準進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2、《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
3、《鄉鎮 煤礦管理條例》及其實施辦法;
4、《 煤礦 安全 01manbetx 》;
5、《礦山 安全法》;
6、《小 煤礦安全 01manbetx 》;
7、《國有重點煤礦質量 標準標準》、《地方國有煤礦質量標準化標準》、《鄉鎮煤礦質量標準化標準》;
8、《煤炭工業環境保護暫行管理辦法》;
9、《國務院關於對全國鄉鎮煤礦治理整頓的安排意見》。
第十二條 年檢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個檔次:
(一)經檢查符合《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者,為合格。
(二)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年檢基本合格:
1、需要變更開采範圍、礦區範圍、開采礦種、開采方式和企業名稱,有正當理由但未及時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者;
2、曾有超層、越深、越界開采及其他違法行為,已及時撤出和改正者。
(三)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年檢不合格:
1、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特種作業工種操作資格證不齊全、不合法或過期者;
2、超層、越深、越界開采者;
3、不符合《煤礦 01manbetx 》和《小煤礦 01manbetx 》規定者;
4、回采率達不到要求者;
5、對生態環境有嚴重破壞者;
6、自檢表中虛報、瞞報及漏報現象嚴重者;
7、偽造、轉讓或冒用他人煤炭生產許可證者;
8、違反有關 法律、行政 法規者。
第十三條 對年檢合格,認真執行《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煤炭開采秩序、安全狀況好,資源回收和共、伴生礦產開發利用等工作成績顯著的煤礦企業,年檢組織部門要予以表彰獎勵。對基本合格者,應在規定期限內達到合格標準。對不合格者,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責令其停止生產,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
【章名】 第四章 年檢的方法
第十四條 年檢采用自檢、全麵檢查及抽查的方法。
1、自檢:煤礦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本企業有關人員按年檢內容和要求進行自檢,寫出自檢報告,填寫《生產礦井年度自檢表》,並報上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審查。
2、全麵檢查:國務院煤炭工業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市(地)人民政府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按第五條規定的職責範圍組織全麵檢查。檢查人員聽取礦長(或委托代理人)對本單位貫徹執行《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和資源回收、安全狀況等方麵的情況彙報;根據年檢內容逐項進行實地檢查;根據彙報及檢查情況,在《生產礦井年度自檢表》上簽署年檢結論及處理意見,報上級年檢機關審查後,簽署年檢意見,加蓋年檢印章。
3、抽檢:國務院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對全國各類煤礦的年檢結果予以抽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各類煤礦年檢結果予以抽查;市(地)人民政府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對委托縣(市)人民政府煤炭工業主管部門進行的年檢結果予以抽查。各級抽查範圍要達到10%,抽查應填寫《生產礦井年檢表》。
第十五條 各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年檢檢查組,除有管理人員外,還應有通風、安全、機電、地質、采礦等有關方麵的專業人員,並可邀請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派員參加。
第十六條 年檢工作應按下列時間進行:
1、每年一月下旬,煤礦企業、個體采礦者到煤炭工業主管部門領取《生產礦井年度自檢表》,並於二月底前自檢結束,將《自檢報告》(一式兩份)和所填《生產礦井年度自檢表》(一式四份)報上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
2、每年三、四月,為全麵年檢和國務院煤炭工業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煤炭工業主管部門的抽檢階段,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於四月底前將年檢 工作 總結報國務院煤炭工業主管部門。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年檢結束後,由國務院煤炭工業主管部門進行不定期抽檢。
第十七條 《生產礦井年度自檢表》經各級年檢機關審核、加蓋年檢印章後,分別報負責其年檢工作的各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並存檔。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煤炭工業主管部門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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