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鑿平硐、斜井和立井時,井口與堅硬岩層之間的井巷必須砌镟或者用混凝土砌(澆)築,並向堅硬岩層內至少延深( )m。 A.10 B.3 C.5...
一個采(盤)區內同一煤層雙翼開采或者多煤層開采的,該采(盤)區最多隻能布置( )個采煤工作麵和4個煤(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麵同時作業。A.3B.1C.2...
采煤工作麵遇有堅硬夾矸或者黃鐵礦結核時,應當采取( )措施處理。 A.強行截割 B.鬆動爆破 C.加大馬力截割...
1 職權依據 【部門規章】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12年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5號)第四十四條建設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不予受理或者審查不予通過,給予警告,並自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之日起1年...
1 職權依據 【部門規章】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2012年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4號)第三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證、安全資格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的,應當於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
1 職權依據 【部門規章】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2007年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2號)第二十二條 2 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對檢查發現、舉報、移交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
1 職權依據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條 2 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對檢查發現、舉報、移交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
1 職權依據 【部門規章】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8號)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尾礦庫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
違法行為: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
違法行為: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 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
違法行為: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投入使用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生產...
違法行為: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製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
違法行為: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未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未製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告知應急措施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並製定應急預案,告 知...
違法行為: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製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 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製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 【處罰依據】...
違法行為: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或者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按照規定報告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並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
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
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
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
違法行為: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 生產 、 經 營 、 儲存 、 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 、...
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場...
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
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 生生產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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