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 生生產安...
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 【法律規定】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設置安...
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並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
違法行為: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
違法行為: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
違法行為: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
違法行為: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 標準。 【...
職責依據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2007年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5號) 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 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1萬...
職責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 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 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
職權依據 《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 第八條 煤礦的通風、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塵、防冒頂等安全設備、設施和條件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並有防範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措施和完善的應急處理預案。 煤礦...
執法依據 《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 第八條 煤礦的通風、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塵、防冒頂等安全設備、設施和條件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並有防範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措施和完善的應急處理預案 煤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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