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礦業集團地測防治水技術管理規定
淮北礦業集團地測防治水技術管理規定
淮北礦業集團公司
2009年8月
目 錄
第一編 總 則……………………………………………………………4
第一章 地測防治水管理工作一般規定……………………………4
第二章 組織機構……………………………………………………5
第四章 科學技術研究………………………………………………6
第二編 礦井地質 …………………………………………………………7
第一章 基本任務與要求 ……………………………………………7
第二章 職責範圍 ……………………………………………………7
第四章 業務聯係……………………………………………………11
第三編 礦山測量…………………………………………………………13
第一章 基本任務……………………………………………………13
第二章 生產管理……………………………………………………13
第三章 業務保安……………………………………………………15
第四章 建井測量……………………………………………………16
第五章 征遷及防汛工作……………………………………………17
第六章 數字化礦圖及資料管理……………………………………17
第四編 礦井防治水………………………………………………………19
第一章 基本職責與要求……………………………………………19
第二章 防治水基礎工作……………………………………………20
第三章 礦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25
第四章 水害03manbetx 預報及水害隱患排查……………………………29
第五章 地麵防治水…………………………………………………30
第六章 井下防治水…………………………………………………31
第七章 井下探放水…………………………………………………39
第八章 礦井排水係統………………………………………………41
第九章 隔離煤柱和防水煤柱………………………………………42
第十章 疏水降壓與注漿堵水………………………………………42
第十一章 水害應急救援……………………………………………43
第十二章 審批製度…………………………………………………45
第五編 物探………………………………………………………………46
第一章 地 震 ………………………………………………………46
第二章 測 井 ………………………………………………………51
第三章 坑道無線電波透視…………………………………………56
附 則………………………………………………………………………59
附錄一 本規定主要名詞解釋
附錄二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主要內容
附錄三 礦井水文地質主要圖件內容及要求
附錄四 含水層富水性的等級標準
附錄五 突水點突水量的等級標準
附錄六 各類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設
附錄七 “安全隔水厚度”和“突水係數”計算公式
附錄八 “安全水頭值”的計算公式
附錄九 采掘工作麵水害03manbetx 預報表和預測圖模式
附錄十 鑽孔防噴自壓排水裝置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地測防治水管理工作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煤礦地質測量和防治水工作,防止02manbetx.com ,保證生產、建設持續穩定發展,根據《煤礦地質01manbetx 》、《煤礦測01manbetx 》、《礦產資源法》、《建築物、水體、鐵路及主要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01manbetx 》等法律、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集團公司所屬煤礦、有關單位的地質測量和防治水工作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集團公司、礦主要負責人負責領導防治水工作,在人、財、物上給予保證。集團公司、礦技術負責人全麵組織與安排防治水工作。集團公司要成立以總經理為組長,礦要成立以礦長為組長的防治水領導小組,礦要設專職水文地質人員,負責防治水日常工作,定期03manbetx 研究、解決防治水工作中的問題,檢查防治水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其它領導和各有關部門領導都必須把防治水工作納入重要議程。
第四條 地質測量和防治水工作必須堅持為安全與生產服務的原則,積極主動地了解生產情況,結合煤礦各階段的重點工作,有針對性地解決生產建設中的有關地質測量問題。地質測量和防治水工作必須有計劃的進行,並根據煤礦當前生產和長遠發展的需要為煤礦提供技術保障。
第五條 地質測量和防治水工作的基本任務:
一、根據煤礦生產建設的需要,提供有關地質測量和水文地質資料。
二、及時預測預報和解決生產中遇到的地質和水文地質問題。
三、在本區內尋找、擴大煤炭資源/儲量,增加可采儲量;提高資源/儲量類別和可靠程度。
四、對煤炭資源/儲量的合理開采和井巷施工進行業務監督。
五、加強對老區及邊角塊段的資源/儲量賦存的03manbetx 研究,提出殘、複采的可行性研究建議,提高資源/儲量回收率。
六、依法爭取和辦理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及時做好各種許可證的變更、延續、年審等工作,並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七、做好礦區與煤係共、伴生的高嶺土、煤層氣、天然焦、礦泉水等其它有益礦產資源的地質工作,為合理開發和綜合利用奠定基礎。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地質測量和防治水工作是一項技術性、專業性很強的工作,礦應設置相應的地測機構,以加強對地測工作的管理和對礦井安全生產進行業務指導、監督、服務。
第七條 地質及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要配備地測專業副總工程師,作為總工程師的助手分管地測防治水技術工作。
第八條 礦井地質、測量和防治水及繪圖、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等專業技術人員應配齊、配足,並要做到:
一、 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程度屬中等以上的礦井,要配備專職的水文地質人員。
二、 配備專職的礦產資源/儲量管理人員,配備專職或兼職的探煤厚人員。
三、 配備微機製圖、繪圖人員。
第九條 煤礦地質測量和防治水技術工作必須嚴格按有關01manbetx 、規範、條例、標準、規定等執行。
第十條 礦地測部門要建立健全各項管理製度,包括崗位責任製度、技術考核製度、02manbetx.com 分析製度、崗位培訓製度、圖紙資料和儀器、設備、工具、材料的使用和保管製度。
第十一條 集團公司、礦地質測量部門每年、每季、每月必須根據生產和建設需要編製地質測量和防治水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凡是重大地質測量工程,包括勘查、地麵控製網測量、大型貫通測量、岩移觀測以及地測部門負責的防治水工程等,均需編製方案、設計,並按規定報批。工程完成後,必須提交成果資料、圖紙和技術總結,並組織有關人員鑒定和驗收。不符合要求的必須返工。
第十三條 地測部門向外提供資料、報表等,均須經技術負責人嚴格把關,經有關領導批準。
第四章 科學技術研究
第十四條 地質測量的科學技術研究工作應以解決生產中存在的技術關鍵問題為主,如改革地質測量工作方法的研究,提高地質測量成果資料精度和可靠性方麵的研究以及地質測量學科新理論的研究等。
第十五條 煤礦地質測量的科學技術研究工作應與科研部門和有關大專院校密切合作。
第十六條 地測部門要加強科技情報工作,注意積累資料,掌握信息,積極開展群眾性的科研活動。
第二編 礦井地質
第一章 基本任務與要求
第十七條 地質工作的基本任務:
一、研究礦區、井田地質情況,查明地質因素。根據煤礦生產、建設不同階段的需要,提供有關地質資料;
二、研究煤層的賦存情況、物理化學性質,掌握煤層煤質的變化規律;
三、及時預報和解決生產中遇到的各種地質問題,指導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正常進行;
四、提供礦井建設、生產、新井移交及閉坑所需的地質資料。參與礦區、礦井規劃、計劃的編製,審查采掘設計;
五、開展資源儲量、“三量”管理,監督煤炭資源的充分合理開采。合理安排綜合勘查和生產補充勘探;
六、研究調查煤係地層中伴生礦產的賦存規律和開采利用價值;
七、根據所揭露的地質資料,編製、修改、補充各種綜合性地質圖件;加強地質資料電子文檔管理和計算機繪圖工作;
八、開展礦井地質科學研究,積極引進先進技術,不斷提高礦井地質工作水平。
第二章 職責
第十八條 職責範圍
一、負責新井建設、礦井水平延深、生產補充勘探計劃的安排、設計審查上報,掌握施工進度、驗收工程質量;
二、負責探明資源儲量,提交各類地質報告及地質“三書”;
三、調查礦區(井)地壓、地溫和煤層與瓦斯突出與地質因素之間的關係,研究成因和機理,並提供有關資料;
四、組織地質圖紙的編製,建立礦區(井)地質數據庫,推廣計算機製圖;
五、負責物探管理工作,審查物探成果資料;
六、參與礦井改擴建、延深、采區、工作麵等設計及礦井年度生產計劃、規劃編製和審查工作;
七、負責礦井地質、勘查、物探資料的收集及資料的審查驗收和歸檔工作;
八、負責核實、彙總、上報煤炭資源儲量和“三量”,掌握各類資源儲量動態變化,上報或按規定權限審批各種煤炭損失;
九、監督管理共伴生礦產資源的勘查與合理開采利用;
十、開展礦區(井)科學技術研究,組織推廣地質新技術、新方法、新理論的應用;
十一、組織依法辦理礦區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並做好年檢、變更、注銷工作;
十二、各礦負責編製礦井、水平、采區等補勘設計及相關地質報告,每8~10年修編一次礦井地質報告和礦井地質條件分類報告。
第十九條 地質技術管理
一、井巷所揭露的煤層、煤線,不論能否開采,必須進行觀測和描述。井筒、石門和其它穿層巷道揭露煤層的地點,應設專門觀測點進行觀測;在沿可采煤層掘進的巷道應按《礦井地質規程》規定的間距進行觀測素描,遇地質構造、岩漿岩等應適當加密觀測點;
二、嚴格按《礦井地質規程》及細則規定的內容觀測煤層、斷層、褶曲、古河流衝刷、岩漿岩及岩溶陷落柱等;
三、工作麵掘進施工前應認真分析附近井巷(鑽孔)工程揭露的地質資料及物探成果,掌握區域及工作麵煤層厚度變化、地質構造情況、掘進層位、施工煤層與上下相鄰煤層間距、頂底板岩性及變化趨勢,按時編製提交掘進說明書;
四、掘進過程中應及時填圖分析,及時填繪實見斷層點和岩漿岩等侵入變化情況,修改斷煤交線,修改各可采煤層底板等高線圖、岩漿侵入範圍、采區地質圖及工作麵圖,預測前方地質情況變化,及時進行各種地質預報。工作麵形成後5天內編製提交回采地質說明書,並應將物探成果資料應用到回采說明書中,並將物探成果附在說明書後,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五、水平、采區和回采工作麵回采結束後要及時編製提交采後總結。(時間要求:工作麵①不分層開采工作麵收作後一個月內提交;②分層開采工作麵應在最後一分層采完後一個月內提交;③地質構造複雜的分層工作麵應在上一分層回采結束後編寫,待最後一分層采完後再作補充。工作麵采後總結,經礦總工程師審定簽字後妥善保存。采區采後總結應在采區結束後二個月內編製完成,經礦總工程師審定簽字後報局備案。水平采後總結在水平結束後半年內提交,經礦總工程師審定簽字後報集團公司備案)。
六、地測部門必須建立物探成果台帳(包括坑透、三維地震等),對每一個物探異常區必須認真收集資料,進行驗證比較,采後編寫總結上報集團公司地測處備案。
七、采掘過程中煤層賦存發生重大變化、出現地質構造等,造成工作麵不能正常推進或需改造、掘進工作麵停頭等情況時,地測部門應立即組織人員到現場進行會審,上井後根據觀測及調查資料綜合分析,及時編製相關圖件,研究處理意見,並在2天內向地測處彙報。
八、地質圖紙、原始記錄、說明書、各種台帳、卡等資料要齊全,有目錄索引,做到查找方便,實現檔案化管理;
九、各種圖紙必須按地測防治水安全質量標準化和《煤礦地質測量圖例》的要求使用統一的標準、圖例、圖示,隨時填繪井巷工程、煤厚、斷層、等高線等及各種注記;
十、對回采工作麵和掘進工作麵進行地質預報,地質預報應有年報、季報、月報和臨時報。年報應於2月10日前發出,季報應於每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發出,月報應於每月5日前發出,並上報地測處備案。臨時預報應根據采掘工程進度及地質變化隨時提出。預報內容要準確,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十一、新區勘探、生產礦井補充勘探時,礦(籌備處)必須每旬不少於1次對勘探工程野外施工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和記錄(三維地震勘探野外施工期間,要經常到現場監督檢查工程質量並做好相應記錄),檢查記錄要整理歸檔,作為勘探工程驗收的參考依據。工程質量出現問題時,礦有權按規定罰款及下達停工通知。
十二、礦井地質修編報告、礦井地質條件分類報告、采區地質說明書等未經過集團公司地質測量處初步審查不得正式報批。
第二十條 資源儲量技術管理
一、嚴格按有關規定進行礦產資源儲量的估算、監督和管理。
二、及時填繪各種資源儲量圖,填寫各種台帳,統計各種回采率(包括年度、季度、月度);
三、嚴格資源儲量增減製度,資源儲量轉入、轉出、注銷、地質及水文地質損失和報損,必須報集團公司審批;
四、回采工作麵地質調查一般要求每旬一次,當工作麵推進較快時或構造複雜時應增加觀測次數。地質調查內容包括煤層傾角、厚度、結構、采高、浮煤、丟頂底煤厚度、地質構造變化、水文等情況。地質調查觀測點間距一般10~15米。
五、超過采高的中厚和厚煤層的工作麵要求進行探煤厚工作,探點間距一般10~15米。探清頂底煤厚度,做好原始記錄,並做地質素描、建立台帳,將探煤厚資料上圖,根據探煤情況提出一次采全高或合理分層、控製采高等建議。
六、加強礦井資源儲量業務監督工作,地測部門要審查水平延深、采區、工作麵設計,對設計中違反政策和規定的提出建議和意見。對不按設計要求、施工或生產,有丟煤可能時,要發放“丟煤通知書”。已經造成不合理損失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七、按時填繪工作麵和采區交換圖,礦地質負責人進行認真審核,保證圖紙內容準確齊全。每月5日前將交換圖和資源儲量報表上報集團公司。
八、礦總工程師要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資源儲量動態、損失量及回采率指標完成情況進行全麵的檢查、分析,找出問題,不斷改進。礦每季度應對資源儲量動態損失量、頂底煤、浮煤丟失情況以及回采率指標完成情況進行總結,並於下季度首月5日之前上報集團公司
九、集團公司對礦資源儲量的管理工作、資源開采利用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檢查結果作為獎罰依據。
十、每年12月31日前,礦將當年動用、消耗和損失的資源儲量的年測和年報上報。同時要按規定建立資源儲量台帳。
第三章 管理製度
第二十一條 地測部門要建立健全崗位責任、生產安全聯係、工作質量及02manbetx.com 分析、資料定期分析、資料保管和提供、資料和技術報告審批、業務保安、業務會議等製度。
第二十二條 凡礦井、水平、采區等地質補勘工程均需編製方案設計,並按規定報批。工程完成後,必須提交成果資料、圖紙和技術總結,並組織有關人員鑒定驗收。
第二十三條 礦井技術邊界變動,必須按有關規定報批
采區技術邊界變動由礦審批,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二十四條 新井籌備處負責做好建設中的地質資料收集、整理、歸檔、移交工作,集團公司組織驗收。建井地質報告由籌備處負責立項編製,集團公司按規定組織初審或上報審批。
第四章 業務聯係
第二十五條 地測部門與設計、技術、生產等部門應相互協作,互相配合,互相監督。有業務聯係時,必須通過委托書、業務聯係書、會議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六條 設計部門需要地測部門提供資料時,必須按規定事先聯係,並提交由總工程師簽發的委托書。
一、礦井技術改造、擴建、水平延深等設計所需地質資料提前二至三年通知地測部門,地質資料應於正式設計前6個月提交;
二、采區設計所需地質資料應提前一年通知地測部門,地質資料在正式設計前3個月提交;
三、掘進工作麵、主要巷道所需地質資料,應提前20天通知地測部門。地質資料在設計前10天提交;
四、回采工作麵所需地質資料,應在采煤工作麵係統形成後5天內(綜采工作麵7天內)提交地質資料。
第二十七條 與掘進的業務聯係
一、地測部門必須提供掘進地質說明書,作為編製作業規程和施工的地質依據;
二、掘進施工和管理單位應密切配合地測部門開展地測調查、探煤厚、超前鑽探等工作。地測部門應及時把所獲得的地質資料通知有關單位,掘進施工單位在施工時如遇特殊地質情況或現場情況與地質預報差別較大時,應及時通知地測部門;
三、巷道掘進施工到可能因地質條件變化所引起的危險區前,地測部門必須按規定,提前用地質預報等書麵形式事先通知施工單位。掘進工作麵停頭,必須及時通知地測部門,地測部門剖麵調查必須到停頭位置。
第二十八條 與采煤的業務聯係
一、地測部門必須提供回采地質說明書,作為編製作業規程的依據和回采的地質依據;
二、地測部門應按規定正常進行回采工作麵地質調查,調查內容包括工作麵探煤厚、采高、浮煤、構造、煤柱尺寸等。當發現不符合設計規定時,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和領導;
三、采煤工作麵停采線,應由生產技術、地測部門共同確定,采煤單位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編 礦山測量
第一章 基本任務
第二十九條 礦山測量工作的主要任務。
一、建立礦區地麵和井下測量控製係統,為煤礦各項測量工作提供起算數據;
二、依據設計文件,進行采掘、土建、管線和機電安裝工程測量工作;
三、解決煤礦生產、建設中的各種測繪問題,並為煤礦災害的預防、處理提供有關的測繪資料;
四、測繪各種煤礦測量圖,滿足煤礦生產、建設和規劃各階段的需要;
五、建立地表、岩層和建(構)築物變形觀測站,開展礦區地表岩層移動規律、采動或非采動沉陷綜合治理以及環境保護工作的研究;
六、根據礦區地表與岩層移動變形參數,設計和修改建築物保護煤柱。參與“三下”(鐵路下、水體下和建築物下)采煤工作和土地征用、土地複墾及村莊搬遷的技術管理;
七、參與本礦區(礦)月度、季度、年度生產計劃和長遠發展規劃的編製工作。
八、負責組織礦區地質環境治理項目規劃方案編製和礦區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的申報、設計和評審工作。
第二章 生產管理
第三十條 測量工作實行分級管理。
一、礦(處)地測部門負責:
1、協助集團公司建立地麵控製測量係統,負責管理維護礦井範圍內和集團公司指定的測繪標誌(站),負責建立近井點及井下測量控製係統。
2、負責井上下采掘、土建、安裝等各類施工測量工作,解決煤礦生產建設和改擴建工程中的各種測繪問題。
3、根據生產需要,調查井田範圍內的地物、地貌變化情況,補測、修測零星(重要地區)1:2000地形圖。定期對1:500、1:1000工業廣場、工人村地形圖進行修測。
4、編製八種基本礦圖及征遷等其它地測專用圖紙。
5、在本礦範圍內建立兩個以上地表移動觀測站,開展地表及岩層移動觀測工作。根據生產需要,對井筒、井塔、煤倉及其它重要建(構)築物進行變形觀測與研究,對厚衝積層條件下非采動地表沉降進行觀測與研究,參與“三下”采煤研究與觀測工作。
6、負責修改、留設建築物保護煤柱,並及時報批。
7、參與征遷工作:每年年底負責編製本礦次年遷村征地計劃,確定征地麵積和搬遷村莊,建立征遷資料台帳。配合征遷部門開展井田範圍內附著物動態巡查工作並上圖。
8、參與防汛工作:具體調查(預計)鐵路、道路、河堤等重要設施的沉陷情況,負責測量與核算修複加固工程量。
二、集團公司地質測量處負責:
1、組織編製、測繪各種比例尺地形圖,負責礦區D、E級GPS控製網和Ⅲ、Ⅳ等控製網的改擴建工程,督促礦地測部門定期組織檢查、維護。審查各礦近井點設置方案並協助實施。
2、負責礦區內地表與岩層移動規律的研究,編製研究計劃,確定工作目標,安排建站工程,審查設計,組織編製總結報告,確定地表移動參數。
3、負責兩井間及豎井反接貫通工程的方案審定,組織實施,進行必要的檢測及驗算。
4、審查各類建築物保安煤柱設計。
5、審查基本礦圖;組織協調各礦做好網絡化礦圖的繪製、傳輸、管理和日常使用等工作。
6、審查礦井遷村、征地、複墾及道路、河堤回填工程量。
7、組織新井投產時測繪資料的交接與驗收。
8、總結推廣測繪先進技術與經驗,定期組織測繪人員培訓。
第三十一條 礦井必須建立健全地麵控製測量係統,控製網設計方案報集團公司審查後實施。
第三十二條 集團公司負責1:2000以及小比例尺地形圖測繪管理工作;地麵控製係統及大比例尺1:500、1:1000地形圖測繪工作由集團公司統一組織安排實施。地形圖更新時間一般不超過5年,地形地貌變化大的區域根據需要及時更新。
第三十三條 各礦必須妥善保護井筒及提升係統十字中心線,破壞的必須及時恢複。
第三十四條 各礦井下控製測量係統必須符合《煤礦測量規程》要求。基本控製點的結構、密度、精度必須滿足7″導線和Ⅰ級水準精度要求。
第三十五條 陀螺定向邊設定由各礦報設計方案經地測處審查後實施。陀螺定向邊必須使用不同儀器獨立進行兩次觀測,或同一台陀螺儀觀測必須采用逆轉點法和中天法分別進行一次。陀螺定向成果必須經地測處審查後方可使用。
第三十六條 礦必須建立中腰線測量工作書麵聯係製度。
第三十七條 集團公司地測處負責組織礦區範圍內各項重大測繪工程的日常督查和測繪成果的驗收工作。
第三章 業務保安規定
第三十八條 測量必須堅持複測複算製度,防止粗差。
第三十九條 實行施工設計審查製度,對設計資料進行導線閉合驗算。對該工程進行隱患排查,並建立台帳。對掘進巷道前方老峒子、瓦斯窩、積水區、空交巷道等提前預警,適時發出隱患通知書,隱患消除後要進行閉合驗證。
第四十條 井巷貫通時,當兩頭相距岩巷20~30米、煤巷30~40米時(快速掘進於貫通前2天),貫距小於20米的巷道開窩當日,采掘工作麵距井田技術邊界保安煤柱線20~40米時,測量人員必須用書麵聯係單通知礦有關部門及人員。
第四十一條 要防止井下各類巷道的漏測、漏繪。凡盲巷、臨時水倉、躲避峒、矸石窩等措施性巷道以及巷道停頭,施工單位須向地測部門發出書麵通知,地測部門應在3日內完成地測資料的收集並及時填圖,並建立零星工程管理台帳。
第四十二條 工業廣場及地麵重要建築物(鐵路、公路、橋梁等)擴大保護煤柱必須報批。對危及建築物安全的采掘活動,應提前作書麵預警。
第四十三條 非防爆測量儀器下井必須製定專門的安全措施,並經礦總工程師批準,並由專職人員實時監測使用環境的瓦斯濃度。
第四十四條 激光指向儀的防爆性能由礦機電部門負責鑒定,未經礦機電部門鑒定的指向儀不準下井。
第四章 建井測量
第四十五條 建井期間的測量工作實行業主負責製,建井期間必須完成的主要測量任務包括:
一、近井點控製測量及資料。
二、井筒及提升十字中心線測量及資料。
三、井筒及罐道豎直程度測量及資料、井筒斷麵圖。
四、井下導線、水準測量基點。
五、工廣、工人村平麵圖。
六、地下管線布置圖。
七、采掘工程平麵圖及導線、水準資料。
八、井底車場平麵圖、
九、征遷資料(現狀圖及征遷資料)。
十、其它特殊工程測量資料(施工測量、沉降變形等)。
第四十六條 基建礦井外委工程測量工作由承建方或業主方負責,集團公司組織驗收。生產礦井外委工程測量工作納入礦井地測部門統一管理。業主要對測繪資料質量全過程控製,及時審查、上圖、存檔。
第五章 征遷及防汛
第四十七條 礦年底填齊征遷現狀圖,上報集團公司地質測量處和其他部門。
第四十八條 礦年底編製次年征遷計劃,根據完成情況,分結轉和新增兩部分分別統計上報集團公司。
第四十九條 礦地測部門上報的圖紙、資料必須有礦領導簽字,所涉及的征地、複墾、村莊選址、道路河堤回填等,其坐標要標注清楚,並經集團公司地測處審查後方可向其它單位提供或上報。
第五十條 礦須對井田範圍內新建附著物進行定期巡查,填齊登記表,並在1:2000地形圖上表示,集團公司不定期抽查。
第五十一條 應結合井下資源及開采情況,減少征地、加大複墾力度。
第五十二條 新村址不得壓煤,搬到井田外村址報集團公司備案,在井田範圍內選新村址不論是否壓煤均需報公司審批。壓煤範圍以埋深1500m邊界線圈定。
第五十三條 鐵路、河堤、道路重要工程需回填時,應在開采前三個月申報。
第五十四條 在汛期中,對因暴雨衝毀的水利、鐵路路基、公路等設施,礦要采取應急措施處理,同時向公司防汛辦彙報,事後及時按規定補辦手續。
第六章 數字化礦圖及資料管理
第五十五條 利用信息化技術編製、管理測繪資料,並建立數據庫,為礦井生產、建設提供測繪資料,實現資源共享。
第五十六條 井下生產和測量資料及時上圖,地質、采礦信息每旬填繪一次。要做好資料備份工作,每半年用光盤備份一份,平時用硬盤備份。
第五十七條 數字化礦圖必須建立數據輸入、登記台帳,應有校審人簽名。檢查實行多級檢查製度,即錄入員自檢,測量小組初檢,測量主管複檢,集團公司抽檢。地質資料由地質主管負責檢查。
第五十八條 要加強礦圖保密,編輯必須使用專用計算機,設置密碼,不得外傳,嚴格控製井上下對照圖、地形圖的傳閱範圍,繪製井上下對照圖必須建立登記台帳。
第五十九條 測量資料要檔案化管理,礦地測部門必須建立資料室,配備專職或兼職資料管理員。曆史及重要資料要交礦檔案室。
第六十條 向上級或為外單位提供圖紙資料需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向礦內單位提供資料要經部門領導批準。
第四編 礦井防治水
第一章 基本職責與要求
第六十一條 礦井防治水工作應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原則,落實“防、堵、疏、排、截”綜合治理措施。堅持“預測預報、超前探查、綜合治理、安全評估、驗收審批”二十字防治水工作程序,構建“管理、投入、科研、培訓”並重的防治水安全保障體係。
第六十二條 防治水工作的基本職責與任務。
一、地測處是集團公司防治水工作主管業務處室,礦地測部門是礦防治水工作主管業務部門。礦要建立完善地測防治水機構。配齊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二、地測處負責組織編製礦區水文地質,防治水總體規劃,年度計劃,總體設計、專項設計和單項工程設計,製定技術措施。礦地測部門負責組織編製礦(井)水文地質,防治水總體規劃,年度計劃,總體設計、專項設計和單項工程設計,製定技術措施。
三、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進行礦區(井)水文地質補充調查、補充勘探和觀測工作,查明礦井各種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賦存、運移及動態規律,預測礦井湧水量,確定礦井水文地質類型,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術依據。
四、對有可能造成突水的礦井或采區,必須建立注漿係統和水文地質動態觀測與監測係統,定期進行觀測,建立標準水樣。在有突水危險的地方,必須設立專職監測人員,觀察分析險情,製定處理對策。
五、根據生產安排,開展水害隱患排查,提供水害預測預報資料,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防止水害02manbetx.com 發生。
六、收集、調查和核對礦井範圍內正在開采的小煤礦和廢棄的老窯情況,並在圖上標出其範圍、年限、積水等情況,對威脅安全的小煤礦及老窯,必須提出處理意見或報上級有關部門處理。
七、開展職工防治水知識培訓,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和綜合素質。
八、推廣應用防治水新技術、新方法,組織進行礦井防治水技術研究工作。
第六十三條 加強礦井水文地質基礎工作和礦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做好水害調查、分析和預報,加強對防治水工程的監督檢查,集團公司對礦每季進行一次檢查和平衡。礦每月進行一次自查,對查出的隱患必須有處理整改意見,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六十四條 有突水威脅的礦井和采掘作業場所,要按規定設置安全出口,並規定避災路線、設置路標。
第二章 防治水基礎工作
第六十五條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
根據礦井及其周邊老空積水、礦井受采掘破壞或影響的含水層性質和富水性及補給條件、礦井湧水和突水分布規律及水量大小、煤礦開采受水害威脅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難易程度等,把礦井水文地質劃分為簡單、中等、複雜、極複雜四種類型(見表2-1)。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一般每3-5年重新確定一次,但發生重大突水事故後(突水量首次達300m3/h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應在一年內重新確定礦井水文地質類型。礦井水文地質類型評定必須編製專門報告,也可以在礦井地質報告的專門章節中進行評定。

注:1.單位湧水量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層中有代表性的為準。
2.在單位湧水量q,礦井湧水量Q1、Q2和礦井突水量Q3中,以最大值作為分類依據。
3.同一井田煤層較多,且水文地質條件變化較大時,應分煤層進行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
第六十六條 礦井防治水應具備下列基礎資料。
一、防治水基礎資料台帳:
1、礦井湧水量觀測成果台帳。
2、氣象資料台帳。
3、地表水文觀測成果台帳。
4、鑽孔水位及井泉動態觀測成果台帳。
5、抽(放)水試驗成果台帳。
6、礦井突水點台帳。
7、井上、下水文地質鑽孔綜合成果台帳。
8、水質分析(監測)成果台帳。
9、水源井(孔)資料台帳。
10、封孔不良鑽孔資料台帳。
11、井田周邊煤礦及采空區相關資料台帳。
12、防水牆觀測資料台帳。
13、其他專門項目的資料台帳。
二、防治水基礎圖件:
1、礦井充水性圖。
2、礦井湧水量與各種相關因素動態曲線圖。
3、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
4、礦井綜合水文地質柱狀圖。
5、礦井水文地質剖麵圖。
6、其他由礦井根據實際需要繪編的圖件。
三、在建礦井的資料圖件:
在建礦井應按有關規定進行礦井水文地質工作。將所收集的資料進行分析、整理。並全部移交給生產單位,包括:
1、水文地質觀測台帳和成果。
2、突水點台帳、記錄和有關防治水的技術總結,以及注漿堵水記錄和有關資料。
3、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質實測剖麵。
4、建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成果。
5、建井水文地質總結報告(可與建井地質總結報告合在一起)。
四、廢棄關閉礦井閉坑報告。報告內容中防治水部分應包括:
1、閉坑前的礦井采掘空間分布情況,對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充水通道及積水量進行分析評價。
2、閉坑對鄰近生產礦井安全的影響和應采取的防治水措施。
3、井筒封閉設計。
五、煤礦防治水工作應建立水文地質信息管理係統,實現礦井水文地質文字資料、數據、圖件、計算評價和礦井防治水預測預報一體化。
第六十七條 結合礦井生產存在的問題,開展地麵水文地質調查與觀測。
一、及時收集氣象資料。
二、收集井田鄰近地表水體曆年洪水位、流量資料;觀測井田河流、水渠、積水區等地表水體的水位、流量、積水量、最大洪水淹沒範圍、含泥砂量、水質和地表水體與下伏含水層的水力關係等。一般每月觀測一次,雨季或暴雨後根據需要增加觀測次數。
三、開展小煤礦調查。調查周邊礦井的位置、範圍、開采層位、充水情況、地質構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離煤柱以及與相鄰礦井的空間關係,並收集係統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麵圖及有關資料。
四、地下水動態觀測。
1、水文地質條件複雜及以上的礦井都應建立地下水動態觀測係統。觀測孔設點前必須進行專門設計,觀測內容以地下水位為主。
2、觀測量具應統一,不得隨意更換,不得使用伸縮性大的量具,測量工具每季校驗一次。采用智能自動水位儀觀測、記錄和傳輸數據的,每半年人工觀測校驗一次。
3、觀測孔(點)應統一編號,設置固定觀測標誌,測定坐標和標高,建立台帳並標繪在綜合水文地質圖上。觀測孔(點)標高每年複測一次。
4、地下水動態觀測工作,應在開采前一個水文年進行,在采掘過程中必須堅持觀測。在未掌握地下水的動態規律之前,每旬觀測一次,以後每月觀測1次,汛期每旬觀測一次,礦井突水時觀測時間與井下湧水量觀測時間同步進行。
5、要保持觀測數據的連續性和精度。人工觀測鑽孔水位時要有兩次讀數,其差值不得大於2cm,取值用平均數。
第六十八條 井下水文地質觀測和編錄。
一、對新開拓的井巷(豎井、斜井、石門及其它岩石巷道)所揭露的水文地質現象,要及時進行水文地質觀測和編錄,並繪製井筒、石門、巷道的實測水文地質剖麵圖或展開圖。
1、當井巷穿過含水層時,應詳細描述其產狀、厚度、岩性、構造、裂隙、岩溶的發育與充填情況,對揭露的出水點應詳細記錄出水點的位置及標高、出水形式、湧水量和水溫等,並采水樣進行水質分析。
2、對含水層裂隙,應測定其產狀、長度、寬度、數量、形狀、尖滅情況、充填程度及充填物等,觀察地下水活動的痕跡,繪製裂隙玫瑰圖,並選擇有代表性的地段測定岩石的裂隙率。測定的麵積:較密集裂隙取1-2m2,稀疏裂隙取4-10m2。其計算公式為:
式中:KT—裂隙率(%)
F—測定麵積(m2)
a—裂隙長度(m)
b—裂隙寬度(m)
3、對斷裂構造,應測定其斷距、產狀、斷層帶寬度,觀測斷裂帶充填物成分、膠結程度及出水情況等。
二、礦井發生突水時,要及時進行井上下的水位(壓)、水量、出水特征的觀測編錄工作。
1、詳細觀測記錄突水的時間、地點、確切位置、出水層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圍岩破壞情況等,確定突水類型。
2、測定突水點湧水量、水溫、水質和含砂量等,了解出水前兆,判別突水水源,分析突水原因。
3、對於湧水量小於30m3/h的突水點,突水初期每天觀測一次水量、水位,三天後三天觀測一次,若水量穩定或逐步減小,可恢複正常觀測。
4、當發生湧水量大於30m3/h的突水時,要及時彙報集團公司調度室。對於灰岩承壓水上、含水層(積水區、“離層”水體)下和近斷層的采掘工作麵要停止作業,觀察處理,突水初期井下每4小時測定一次水量,地麵每8小時觀測一次水位,三天後每天觀測一次,水量穩定後恢複正常觀測。
5、當發生湧水量大於60m3/h的突水時,要立即停止作業,及時彙報集團公司調度室。集團公司根據危急情況在2小時內向上級管理部門彙報。井下水量每小時觀測一次,地麵水位每4小時觀測一次,及時采水樣進行分析,同時采取積極搶救措施。
6、突水後觀測數據要及時整理,填製突水台帳,繪製突水點水量、水位變化動態曲線,分析預測湧水量變化趨勢,指導水害治理。對發生30m3/h以上的突水,7天內編製突水情況報告並報送集團公司。報告內容包括:生產概況、突水經過、水源分析、損失情況、教訓和防範措施等。
三、礦井湧水量觀測。
1、礦井應對總湧水量、分水平、分采區和集中出水點設站進行觀測。
2、建立觀測製度。正常情況下,水文地質條件複雜及以上礦井每旬觀測1次,中等及以下礦井每月觀測一次。湧水量出現異常、井下發生一般突水或受降水影響礦井的雨季時段,觀測頻率應適當增加。
3、當采掘工作麵上方影響範圍內有富含水層、穿過與富含水層相連通的構造斷裂帶或接近老空積水區時,應每天觀測湧水情況,掌握水量變化。
4、新鑿立、斜井,垂深每延深10m,觀測一次湧水量。施工至含水層時,應在含水層的頂底板各測一次湧水量。
5、礦井湧水量的觀測,應注重觀測的連續性和精度,要求采用容積法、堰測法、流速儀法或其它先進的測水方法。測量工具和儀表要定期校驗。
6、井下防治水工程(疏水降壓、放水試驗、老空水探放、離層水體疏幹、四含疏降等)要求的水文地質觀測,按工程設計要求進行。
第三章 礦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
第六十九條 礦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的原則和目的任務:
礦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必須密切結合礦井生產和水害治理,以發展煤炭生產、增加經濟效益、提高安全程度為中心,以解決采區工作麵接替為重點,堅持井下為主、地麵為輔、查中有治、治中有查、查治結合的原則,查明開采水文地質條件。
主要目的任務:
1、查明礦井主要含隔水層的特征、岩性、厚度、富水性(隔水性)。
2、查明礦井充水因素、補給通道、充水水源及含水層之間的聯係。
3、建立主要含水層地下水動態觀測係統。
4、係統采集岩、土、水樣品,進行物理力學試驗和水質化驗,建立水質樣本;進行似穩態測溫,掌握主要含水層水溫特征。
5、進行放水試驗和其它水文地質試驗,了解人工流場變化和邊界條件,進行礦井湧(突)水量預測。
第七十條 地麵水文地質補充勘探的基本要求。
一、地麵水文地質補充勘探設計的內容要求:
1、在綜合分析以往進行的水文地質工作基礎上,針對存在的問題編製補勘設計。
2、補充勘探的目的、任務和經濟技術分析。
3、勘探工程布置原則和工程設計。
4、各種技術工作(水文地質試驗、水質分析、岩土樣測試、水文物探、止水及簡易水文觀測、封孔等)設計和技術要求。
5、施工組織安排。
6、工程費用概算(或預算)及設備材料。
7、工程布置圖。
二、地麵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工程施工質量要求:
1、抽水試驗鑽孔施工質量要求:
鑽孔終孔直徑不得小於108mm,深度大於500m的抽水鑽孔及大口徑抽水孔,終孔直徑可根據設備能力由設計確定。
水文地質試驗層段或待查明的目的層段,岩芯采取率不低於75%,其它層段不低於60%,破碎帶及鬆散砂礫層不低於50%。
鑽孔分層隔離止水時,必須進行止水效果檢查。可以采用抽(注)水觀測水位變化等方法檢查止水效果,不合格時必須重新止水。
抽水試驗質量標準按《礦區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探規範》GB17718-91執行。
除留作長觀孔外,其他均應封孔。井田內的抽水鑽孔必須采用試驗段、其它段分段封孔方式,試驗段必須單獨檢查封孔渣麵。
其它特殊質量要求由工程設計確定。
2、水文長期觀測孔施工質量要求:
鑽孔終孔直徑不得小於91mm。
觀測段的岩芯采取率不低於75%,非觀測段不低於60%,破碎帶及鬆散砂礫層不低於50%。
鑽孔分層隔離止水時,必須進行止水效果檢查。不合格時必須重新止水。
觀測孔一般需要進行抽水試驗。
觀測孔終孔後裝好孔口保護裝置,現場移交使用單位進行定期觀測。
其它特殊質量要求由工程設計確定。
3、水文地質勘探抽水孔、長觀孔和其它試驗鑽孔,必須進行水文物探測井。井中測流、鹽化擴散測井等特殊物探測井要求由施工設計確定。
4、水文地質鑽孔的孔斜一般按煤田地質孔標準執行,但應能滿足選用抽水設備和觀測儀器的使用要求。特殊水文工程地質鑽孔(排水孔、輸漿孔、直通放水孔、陷落柱探查孔)的孔斜要求由設計確定。
5、抽水試驗孔、長觀孔都要采水樣進行水質化驗,測定水溫。
6、抽水試驗孔、長觀孔試驗工作結束後,要采用測井電纜進行孔深測定。抽水孔孔內岩粉沉澱高度不得超過試驗段的五分之一,長觀孔岩粉沉澱高度不得超過沉澱段的二分之一。
7、水文長觀孔質量保修期一年。
第七十一條 井下水文補充勘探的基本要求。
一、井下水文地質補充勘探,主要以解決采區、工作麵的生產接替為重點,查明工作麵開采水文地質條件;當地麵水文地質補充勘探處於塌陷區(積水區)內或孔深過大水位過深難以進行時,應采用井下補勘方式。
主要目的和任務
1、查明工作麵隔水層厚度變化和隔水性質。
2、探明斷層導水性。
3、查明突水異常區主要含水層的富水性。
4、建立井下水壓觀測係統。
5、井下疏(放)水試驗工程和注漿加固(改造)工程。
6、老塘舊巷積水的探放工程。
二、井下水文地質鑽探技術要求。
1、井下水文地質鑽探必須編製工程設計(包括單孔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設計內容和技術標準必須符合現行規程規範和本規定的相關要求。工程施工前編製安全技術措施,按規定程序批準後方可開工。
2、井下施工的灰岩水文地質孔,必須下置止水套管,防止灰岩水導入煤係地層。止水套管下置深度要達到第一層灰岩上2m,采用高標號水泥固管,待凝固48小時,掃孔並進尺0.5m,衝淨岩粉後采用壓(注)水方式進行套管耐壓試驗。試驗穩定壓力達到靜水壓力的1.5倍、鑽孔吸水量小於40l/min、鑽孔及周邊無滲漏和套管鬆動或頂出現象,穩定時間10min以上為合格。
3、井下水文地質鑽孔的終孔直徑:放水孔不小於91mm,測壓、注漿鑽孔不小於75mm,沿空探放水孔不大於58mm,其它特殊鑽孔由設計確定。
4、井下設計取芯鑽孔的岩芯采取率一般不低於50%,岩芯按順序現場編號,升井後由地質員鑒定編錄。
5、鑽進過程中要詳細記錄孔內情況的變化(掉鑽、湧水、漏水深度)。對湧水鑽孔,要精確測定單層水量、水壓和累計分層混合水量、水壓。
6、鑽探施工結束後,不屬於放水、測壓孔的要及時采用注漿方式進行封孔。
三、井下放水試驗技術要求。
1、放水試驗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求取含水層的水文地質參數,進行含水層富水性(可疏性)評價,為水害防治工程設計提供可靠的依據。放水試驗必須編製設計,確定放水孔(觀測孔)孔號、提出放水量觀測及控製、水位動態觀測、試驗方法步驟、勞動組織和安全技術措施。
2、放水試驗前,進行連續三天的井上下靜水位觀測,確定天然條件下的地下水流場形態和日變幅。放水過程一般分別以總放水量的1/3、2/3和總量為標準進行三個階段的試驗,穩定流試驗以主要觀測孔水位穩定8小時、非穩定流試驗以主要觀測孔水位等幅下降4小時為結束標準。放水過程結束後要進行恢複水位觀測,直到水位趨於穩定。
放水試驗期間要認真觀測、詳細記錄地下水位(壓)、放水量、水溫的動態變化,按設計要求取樣監測水質變化。
3、放水試驗過程中,應進行連通試驗、水化學環境測試等輔助試驗工作,具體內容由放水試驗設計確定。
4、放水試驗過程中,要及時整理資料,繪製水量(水位)曆時曲線圖、降落漏鬥擴展瞬時圖,檢查試驗資料的準確性,指導試驗正確開展和確定結束標準。確認試驗參數齊全完整後方可關閉放水孔停止放水,進入恢複水位觀測階段。
5、恢複水位觀測穩定標準。
連續3小時水位無變化。
水位呈鋸齒狀升降變化,連續4小時最大變幅小於50mm。
水位呈單向變化,每小時升(降)不超過10mm。
達不到上述要求,但連續觀測時間達到72小時。
第四章 水害分析預報及水害隱患排查
第七十二條 礦要建立水害預測預報製度,要有年報、季報、月報,重點水害要及時發出水害預報通知書。
一、每年(季)在安排采掘接替的同時,結合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采掘方式,全麵分析水害因素及隱患,提供年(季)水害分析預測預報圖表,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批。
二、要堅持“周分析,月預報”及緊急水情及時通報的工作製度。周分析要有記錄,月預報要逐頭逐麵進行水害分析,提出預報圖、表,經礦總工程師審批後,發送有關單位。
三、水害預報要做到定時、定性、定量、定位。處理措施符合規定。
四、年(季)度水害預測圖,在礦井充水性圖或采掘工程平麵圖的基礎上編製。月度水害預測圖,在采區或工作麵圖基礎上編製,水害預測報表和水害通知單,按集團公司統一格式填報、統一圖例繪製。
五、水害隱患排查嚴格執行“五步”閉合管理法。
1、每月定期召開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的月度水患排查會議,地測、技術、安監、機電、采掘等單位參加。
2、隱患排查會議後,由礦防治水辦公室組織相關單位進行一次防治水現場檢查。
3、排查和檢查出的水害隱患由防治水辦公室以書麵形式下發到責任單位,限期整改。
4、責任單位整改完畢後,以書麵形式及時向防治水辦公室進行反饋,說明整改情況。
5、防治水辦公室接到反饋信息後,安排人員現場檢查整改情況。
六、月度隱患排查資料要在當月25日前發送到集團公司防治水辦公室。
第五章 地麵防治水
第七十三條 地麵防治水由集團公司、礦防汛辦公室及地測部門負責,並開展以下工作。
一、查清礦區(井)及附近地麵河流的彙水情況,掌握曆年降雨和最高洪水位資料,必要時設站觀測。雨季監測河流水位變化。
二、每年雨季前調查一次本礦地麵塌陷範圍,積水麵積,積水深度,並標注在綜合水文地質圖上。同時,建立水位監測站,以便汛期監測,隨時掌握積水量等參數,為防汛工作提供水情資料。
三、掌握礦井井口標高,礦井綜合排水能力,以及防洪防汛材料的儲備數量,搶險隊伍的組織落實情況。
四、工業廣場或塌陷區內的積水在可能侵入井下時,必須根據具體情況,采取相應措施,防止倒滲井下。
五、在河流下采煤的礦井,要對河堤設站觀測開采引起的河堤下沉量,為河堤加固提供資料。
六、雨季前調查和收集礦井範圍內正在開采的小煤礦井口標高,開采範圍,地麵塌陷等資料,發現有危及大礦井安全的水害隱患,用書麵報告及時報集團公司及政府有關單位。
七、檢查地麵高、低壓供電線路、礦區通訊係統線路狀況,對防洪排水站的設置,提出應急處理方案,組織編製並落實防汛材料設備計劃。
八、使用中的觀測孔必須加蓋封好,報廢鑽孔必須及時封孔。注漿孔、電纜孔、與井下相通的其它鑽孔,其孔口管必須高出當地最高洪水位。報廢的立井應采用非透水材料充滿填實,或在井口澆注1個大於井筒斷麵的堅實的鋼筋混凝土蓋板,並應設置柵欄和標誌。
九、礦要主動與氣象、水利、防汛等部門聯係,建立災害性天氣預警和預防機製。
第六章 井下防治水
第七十四條 衝積層水的防治。
一、對開采影響範圍內的鬆散層岩性、厚度、含隔水層特征,以及基岩界麵起伏等情況,都要基本查清。否則,必須在淺部采區上方用物探和鑽探相結合進行補充勘探。
二、衝積層底部含水或有礫岩分布時,應進行“三帶”發育高度的觀測研究工作。
三、開采被衝積層覆蓋的煤層時,必須合理留設安全煤岩柱。煤岩柱的留設要滿足以下條件:
1、當衝積層底部為穩定的粘性土隔水層,且厚度大於采厚的5倍以上時,按留設防塌煤柱進行開采,即允許冒落帶頂點接近該層底界麵。
2、當衝積層低部為弱含水層或疏幹的含水層,或有穩定的粘性土隔水層且厚度在3~5倍采厚時,按留設防砂煤柱進行開采,即允許導水裂隙帶頂點波及鬆散層,但不允許冒落帶接近該層底部。
3、當衝積層底部為中等以上富含水性的含水層或無疏降條件時,按防水煤柱留設,即不允許導水裂隙帶波及水體。
安全煤柱留設按《建築物、水體、鐵路及主要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程》(以下簡稱“三下”開采規程)附錄六執行。
四、衝積層下采煤的安全煤柱留設高度,按礦井設計執行,礦井設計中沒有明確時,由礦編製安全煤柱留設方案設計,經集團公司審核後報省行業主管部門批準。
五、經批準的衝積層安全煤柱,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更改,煤柱內一般不得開掘巷道。確需提高回采上限時,必須編製提高回采上限開采設計,經集團公司審核後報省行業主管部門批準。
六、在安全煤柱附近進行,必須做到:
1、掘進施工要加強頂板管理,防止抽冒。
2、采煤工藝必須滿足能夠有效地控製采高和防止抽冒的要求,確保實際采高不得大於計算安全煤柱時所采用的煤厚或采高數值。
3、回采前必須查明高角度斷層,對高角度斷層,要製定防止斷層導水和沿斷層帶抽冒的措施。
4、工作麵要保持正常推進,加強頂板管理,禁止抽冒,工作麵排水係統可靠、通暢。
5、堅持做好井上、下水文地質觀測,隨時核查安全煤柱的實際尺寸,發現問題必須立即彙報,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七十五條 煤層頂底板砂岩水的防治。
一、有煤層頂、底板砂岩(侵入岩)裂隙水害的礦井,開采前要做好煤層頂、底板裂隙含水層水文地質基礎工作。
1、調查采區(工作麵)裂隙含水層的岩性特征,富水性及水質情況。
2、預測采區(工作麵)含水層(組)正常湧水量和最大湧水量。
3、分析並預測采區(工作麵)可能的集中湧水地點或範圍。
二、開采受頂、底板砂岩水害影響較大的煤層,在采區階段設計時必須布置軌道巷(排水巷),機巷低窪處應布置聯絡眼或采用鑽孔與軌道巷(排水巷)貫通。
三、回采工作麵頂板導水裂隙帶範圍或底板破壞帶範圍內分布有砂岩含水層,回采過程中有可能出現較大的湧(淋)水影響生產時,必須在機巷或軌道巷(排水巷)預先采取鑽孔或高位巷疏放砂岩裂隙水。
四、巨厚堅硬岩層下開采必須做好“離層水體”防治工作。
1、調查堅硬岩層厚度、岩性、結構。堅硬岩層下煤層覆岩的厚度、岩性、結構。編製采區(工作麵)堅硬岩層、覆岩厚度等值線圖、剖麵圖、岩層對比圖等資料。
2、進行覆岩含(隔)水層劃分,確定含水層富水性及其與其它含水層之間的補給關係。
3、預測“離層”發生的位置、充水的可能性。
4、應采取密集鑽孔疏放頂板水。“離層”位於開采導水裂隙帶以內的工作麵,按本規定第七十五條第三款執行。“離層”位於開采導水裂隙帶以上的工作麵,頂板放水孔必須施工至堅硬岩層底板,走向間距不大於30m。放水鑽孔必須布置在開采影響帶以外地段,保證采前、采中、采後的放水效果。放水鑽孔必須采取防塌孔,防縮徑措施。
第七十六條 煤層底板灰岩水的防治。
一、凡開采6(10)煤層的礦井,必須預防底板突水,做好底板灰岩水的防治工作。
1、全麵整理已有勘探、生產資料、分析研究底板灰岩含水層的水文地質特征和礦井突水規律。
2、查明灰岩含水層的富水性,煤層底板有效隔水岩柱厚度等水文地質條件,建立健全地下水動態監測係統,定期觀測地下水動態變化。
3、開展岩灰水原始導高,采煤對底板的破壞深度及在地壓、礦壓和地質構造等因素綜合作用下突水問題的試驗研究。
4、編製隔水層或相對隔水層等厚線圖,岩灰等水位(壓)線圖及突水係數等值線圖,圈定出可能的突水危險區。
5、預計礦井湧水量,根據最大湧水量建立相應的抗災排水能力。
6、新建礦井、新開拓采區應實行分區隔離開采措施。隔離開采方案在礦井、采區設計中提出,經集團公司審查批準後嚴格執行。
二、在6(10)煤層底板布置井巷工程時,必須留設“安全隔水岩柱”,確因工程需要實際隔水岩柱不能達到“安全隔水岩柱”的井巷工程,掘進施工時必須采用物探和鑽探手段超前探測巷道前方的突水異常區,對危險段應進行探放水或底板注漿加固。
安全隔水煤柱(H安)按下式計算:

式中:
h——底板隔水岩柱的有效帶厚度(m)
Cp——采掘對底板岩層的破壞深度(m)(掘進一般取6m)。
L——跨距(m),相當於巷道荒斷麵的寬度加兩幫的鬆動寬度(一般不小於1.5m)。
K——隔水岩柱岩體抗張強度(10-2MPa)(正常區段取40~50,構造區段取20~30,有突水資料時,以計算為準)
H——作用於隔水層底麵的最大水頭壓力(10-2MPa)
r——隔水岩柱的平均容重(一般取2.5~2.6 t/m3)
三、受底板灰岩水害威脅的6(10)煤層采區設計開采前必須采用三維地震或其它手段查明采區範圍內可能存在的岩溶陷落柱、落差較大的斷裂構造及煤層和灰岩的賦存情況;建立采區灰岩水位(壓)觀測、放水係統,采用井下放水試驗、連通試驗或其它技術手段查明灰岩含水層的富水性及補給條件;根據井上、下勘探(試驗)成果,對灰岩含水層的可疏性進行評價。
四、受底板灰岩水害威脅的6(10)煤層采煤工作麵,回采前必須做好以下防治水工作:
1、采用鑽探及高密度電法、音頻電透視、坑透等物探技術或其它先進技術方法查明工作麵底板含(隔)水層厚度變化,灰岩富水性,構造展布情況,突水異常區及可能存在的岩溶陷落柱。物探工程選擇兩家單位、不同方法獨立施工,相互驗證。
2、根據勘探成果綜合分析研究,提出開采意見並編製防治水工程設計。
根據隔水層實際厚度、靜水壓力按下式計算突水係數。
具有突水威脅的工作麵,根據其底板隔水層條件及突水係數的大小,必須采取疏降開采,或構造破碎帶及突水異常區局部注漿改造,或含水層整體注漿改造等綜合治理措施。
3、對可能溝通灰岩水的斷層,陷落柱及未封鑽孔,要按井下探放水的規定編製防探水措施並組織實施。
4、6(10)煤層工作麵,區段設計時要布置軌道巷或排水巷,形成自流排水條件。
五、對具有灰岩水突水威脅的采掘工作麵必須采取治理措施,具體要求如下:
1、巷道掘進堅持施工探水孔。
2、根據物探資料,在采煤工作麵機、風巷布置底板探水孔,終孔層位根據突水係數確定,但不得少於2灰底板,探查灰岩含水層的富水性、水位(壓)、原始導高及隔水層的厚度、岩性等。
3、灰岩探水孔的布置應結合地質構造,物探綜合成果統籌考慮,盡可能布置在灰岩強逕流帶上,探水工程結束後必須編製總結報告。需要進行注漿加固等治理工程的,應編製工程設計及施工設計。注漿加固段厚度應保證可以承受灰岩水壓。
六、具突水危險的采掘工作麵應加強水情觀測,施工區隊技術員及班長必須觀測記錄水情變化,注意突水征兆,遇有緊急情況停止作業,撤出人員,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七、工作麵回采前必須采取“二次電法”檢驗防治水工程效果,進行開采安全性評價。工作麵回采時應保持連續勻速推進,並嚴格控製懸頂距離,減少對底板隔水層的破壞程度。
八、具有導水陷落柱突水威脅的礦井,必須開展巷道掘進施工超前探測工作。
第七十七條 采煤工作麵灰岩水治理工程應采用“準鑽”平行施工方式。
一、工作麵的超前物探、底板探查、局部注漿加固、底板含隔水層注漿改造等灰岩水治理工程,必須與工作麵巷道掘進平行作業。
二、“準鑽”平行施工的防治水工程方案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與工作麵設計同步完成,按規定程序報批。
三、“準鑽”平行施工的防治水工程必須采用大功率鑽機、采區(地麵)注漿係統等高效鑽探和注漿裝備進行施工,並有專門施工隊伍。
四、“準鑽”平行施工的物探方法以井下瞬變電磁法勘探為主,其它物探方法作為驗證手段。
五、“準鑽”平行施工的鑽探地段必須提前施工鑽窩、泵窩、水倉,做到“一鑽三窩”。具備自流排水條件的鑽探地點,可以不施工水倉。“三窩”規格必須滿足設計要求。
六、“準鑽”平行施工時,必須預測鑽孔出水量,排水係統(包括水倉、水泵、管路)有效能力必須達到預測湧水量的1.5倍,主、備水泵具備單獨、聯合運行的條件,雙回路供電。
七、預測鑽孔湧水量大於100m3/h,排水係統難以滿足要求時,在排水係統安裝的同時,必須采用鑽孔防噴自壓排水裝置。礦井在第一次使用鑽孔防噴自壓排水裝置之前,必須利用已有的出水鑽孔進行試驗,保證裝置的可靠性。鑽孔防噴孔自壓排水裝置必須在鑽進含水層之前安裝,並配備該裝置與排水管路的連接軟管。
鑽孔防噴自壓排水裝置加工圖及技術要求見附錄十
第七十八條 老空水的防治。
一、查明積水老峒、老塘,小窯和廢棄井巷的位置填繪在礦井充水性圖和采掘工程平麵圖上,標明積水區範圍、最低點位置及標高、積水外緣標高及預計積水量,積水線外推60m用紅線圈出積水警戒線,以平麵圖、剖麵圖確切反映積水區與采掘工作麵的空間關係。分層回采的上覆采空區應繪製小等高距采空區底板等深線圖,以表示積水區的構造和形狀。
二、掘進巷道接近警戒線必須先探後掘。對於積水邊界清楚可靠的積水區可以掘至距實際積水邊界20m處時再采取探放措施。
三、沿空掘進或留窄煤柱掘進巷道時,要分析上階段老空積水情況,若上階段老空積水,必須先探後掘。
四、巷道貫通前,必須排除對方積水、淤泥,並有防止再積水的措施。如無法直接排除,需要探放水時,必須在距積水邊界至少30m處停止掘進,製定措施進行探放水。
五、當上、下煤層間距小於下煤層回采導水裂隙帶高度時,在下煤層回采前必須打鑽疏幹上煤層的老空積水。
六、老區複采工作麵有積水或積水情況不清時,必須超前20m探水。上山巷道必須雙巷掘進,每20m做聯絡巷,探水孔超前距不得小於20m。
第七十九條 斷層水的防治。
一、必須嚴格控製斷層麵的展布方向,核準斷層產狀,性質、分析斷層帶的富(導)水性及與采掘工作麵的空間幾何關係。對控製程度不夠的斷層,必須進行補充勘探。勘探工程要滿足生產和安全的需要。
二、井巷通過導水斷層或可能導水斷層時,必須超前探水。探水起點到斷層交線的距離不得小於20m。當預計斷層水壓大於1MPa時,每增加 0.1 MPa水壓超前距增大1m。探水孔施工後必須提出總結報告,對斷層水文地質特征提出結論性意見,並提出防治水方案。
三、對與強灰岩含水層或與新地層底部含水層連通的導水斷層,巷道一般不得臨近或通過。巷道確須穿過該斷層麵時,應製定專門措施,打鑽探清情況並采取預注漿加固處理。回采工作麵要布設在導水斷層的防水煤柱線以外,沿斷層防水煤柱線布置的巷道掘進時,每隔80—150m布置一組探查孔,檢查防水煤柱尺寸是否符合設計規定。對不符合的地段必須重新留設。所有探查孔必須及時注漿封閉。
四、6(10)煤層回采工作麵揭露或物探發現的落差5m以上的斷層,要單獨計算斷層帶附近的突水係數。對具有突水威脅的斷層帶要用物探、鑽探等方法檢查其導水性及其向灰岩含水層延展情況。根據探查結果確定是否留設防水煤柱或布置專門的注漿加固工程。
第八十條 鑽孔水的防治
一、調查井田範圍所有鑽孔,檢查其封孔報告書或封孔資料,分析判定封孔質量,對查出的封閉不良鑽孔、未封鑽孔及封孔情況不明的鑽孔要建立台帳,並標注在礦井充水性圖上。
二、每年在安排年度生產計劃時,對下年度采掘活動影響範圍內所有穿過煤層頂底板富含水層的鑽孔,重新核查封孔資料。對封閉不良、未封或封孔情況不明鑽孔,根據不同情況,在與采掘工作麵相遇前,分別采取重新封孔、井下探水、留設防水煤柱等措施進行處理。
三、揭露含水層的井下鑽孔,廢棄不用時或受采動影響破壞前,必須注漿封閉,並提出封孔報告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七章 井下探放水
第八十一條 采掘工作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原則,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探水。
一、接近積水老巷、老空、老窯、小窯及未封、封閉不良的鑽孔時。
二、接近導水斷層、含水裂隙密集帶和陷落柱時。
三、接近有水或稀泥的灌漿區時。
四、采動影響範圍內有承壓含水層或含水構造,或煤層與含水層間的隔水岩柱厚度不清,可能突水時。
五、接近水文地質條件複雜地段,采掘工作麵有突水征兆時。
六、掘進工作麵出現10m3/h以上湧水而出水條件不清時。
七、掘進巷道“安全隔水岩柱”小於20m時。
八、接近頂板導水裂隙帶範圍內分布有含水層或上煤層的積水區時。
九、其他具有透水危險的地點。
第八十二條 探水孔布置遵照如下原則。
一、探放老空水。鑽孔成組布設,並在平麵上呈扇形布置,鑽孔終孔間距不大於3m(平距),厚煤層內鑽孔終孔垂距不大於1.5m。
二、探放斷層及岩溶水。鑽孔必須沿掘進方向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鑽孔不少於2個。
第八十三條 探放水鑽孔施工前必須編製工程設計及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並按規定程序審批。
第八十四條 探放水施工中必須做到:
一、探水施工現場應具備放水路線和安全撤人路線,在複雜地區探放水施工現場應設專用電話,撤出受探水威脅區域的所有人員。
二、探水孔終孔直徑一般不大於75mm,但鑽透積水區或含水層後,可根據水壓、水量、排水能力等情況酌情擴孔。
三、預計水壓大於1kg/cm2的探水孔未鑽透含水體前。必須埋設孔口管,並用水泥固管,待凝固48小時後做耐壓試驗,試驗壓力大於預計水壓的1.5~2倍,試驗壓力穩定時間不少於10分鍾,探水孔孔口管長度符合以下規定。
水壓(MPa)<1.01.0~2.02.0~3.0>3.0
套管長度(m)51015>15
四、煤層內原則上不準探放水壓大於0.1MPa的充水斷層、含水層及采空區積水,如確實需要,必須編製專門措施經礦總工審定後報集團公司備案。
五、探水孔開孔位置應選擇在完整的岩層段。
六、鑽進中發現煤岩鬆散、片幫、來壓或鑽孔內水壓、水量突然增大以及頂鑽等異狀時,必須停止鑽進,但不得拔出鑽杆,立即向礦調度所彙報,並派人監測水情。情況危急時,必須撤出所有受水害威脅區域的人員,並采取措施處理。
七、預計鑽孔內水壓較大時,必須編製防止孔口管和煤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八、鑽孔放水前,必須估計湧水量,根據排水能力,實行控製放水,並派專人監測鑽孔的出水情況。測定水壓水量,核實積水區的範圍和水頭高度。遇有水量突然變化時,及時向礦調度所彙報。進行分析處理。
九、鑽孔放水後,測定孔口壓力,重新劃出積水線,計算積水量,隨時掌握采空區水量、水位變化。
十、鑒定老空水探放效果。在鑽孔水放完後,當用粉狀物測試鑽孔進風或出風;或者最低鑽孔(終孔標高最低)雖有小水流,但沒壓力;或者采用透孔檢驗無水時,才可確定放水結束。
第八十五條 探放老空水工程結束,必須經地測部門檢查,並提出複工通知單,經總工批準後,方可複工。複工後掘進到最後5m時,采用小斷麵掘透放水孔標高以上部分,然後刷大。
第八十六條 井下施工的各類灰岩水文孔,鑽孔結構視鑽孔用途、孔深及水量大小等因素確定,原則上開孔直徑不小於Ф130mm,終孔直徑不小於Ф75mm。煤層中施工的灰岩長觀孔,采用三層套管結構,護壁管Ф146,長度不小於2m,孔口管 Ф127,長度視灰岩水壓大小確定,一般不小於15m,止水套管Ф108,下至第一層灰岩上2m。底板加固鑽孔兩層套管結構,護壁管Ф127,長度不小於2m,孔口管Ф108,長度不小於8m。
鑽孔施工到設計終孔層位後,經驗收同意後終孔,並測定水壓、水量,取樣分析,做好資料整理工作。
第八章 礦井排水係統
第八十七條 開采6(10)煤層有可能造成灰岩突水礦井及受巨厚衝積層孔隙水威脅的礦井,除主要排水設施滿足規定外,還應根據礦井開采情況選擇合適位置增建適量的災變搶險泵站。
6(10)煤工作麵,上提開采工作麵以及其他預計湧水量大於30m3/h的工作麵,必須具備自流排水條件,否則,要建立排水泵站,有效排水能力不小於預計最大湧水量的1.5倍。
第八十八條 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延深井筒或新建主、副井時應在井底增設潛水泵窩。
第八十九條 下山開采的采區,必須根據水文地質條件進行排水係統設計,並報集團公司審批。排水工程完工經集團公司組織驗收後,采區方可投產。
第九十條 基建礦井和新開拓水平必須優先安排防排水係統的施工,在永久排水係統形成之前,必須建立臨時排水係統,並保證足夠的排水能力。
第九章 隔離煤柱和防水煤柱
第九十一條 相鄰礦井必須按附錄六要求留設完整的隔離煤柱,邊界變動時,重新留設邊界隔離煤柱,如無法重新留設則不得改變原規定的井田邊界。
第九十二條 防水煤柱留設的要求。
一、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留設防水煤柱:
1、煤層露頭風氧化帶。
2、在地表水體、衝積層含水層下和水淹區鄰近地段。
3、與強含水層相接觸的斷層或與強導水斷層接觸的煤層。
4、導水、充水的岩溶陷落柱。
5、分區隔離開采邊界、井田邊界。
6、有大量積水的老窯和老空區,積水無法排除的。
7、有突水威脅無法實現安全開采的地段。
8、因未封或封閉不良,且無法封閉或無法探明的鑽孔。
二、防水煤柱、隔離煤柱應根據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圍岩性質及岩層移動等因素。按照附錄六及“三下開采規程”留設,並按規定程序上報審批。
三、防水煤柱和隔離煤柱要標繪在采掘工程平麵圖及其它相關圖紙上,不得擅自變動,不得在煤柱內布設工作麵或開掘小煤礦。巷道確須穿過防(隔)水煤柱時,必須采取加固巷道,修建防水閘門等方法,保持煤柱的完整性。
四、防水煤柱留設,應采用本礦區獲得的數據(參數)。
第十章 疏水降壓與注漿堵水
第九十三條 當采掘工作麵受灰岩水威脅,具有突水危險或灰岩含水層單位湧水量大於0.1l/s.m時,必須進行疏水降壓或底板注漿加固。
一、井巷工程接近強含水層或穿過與強含水層相溝通的構造破碎帶、導水斷層、導水陷落柱之前,進行預注漿處理。
二、當工作麵通過放水實驗及水文地質條件探查證實水量不大,采取疏降開采辦法,其經濟合理、太灰水位降深能滿足安全水頭要求、對地下水資源影響不大時,回采工作麵可采取局部疏降的辦法治理水患。
三、礦井突水點湧水量大於50m3/h,而注漿工藝簡單,經濟合理時,應進行注漿堵水以減少礦井湧水量。
第九十四條 當井筒預計穿過較厚裂隙含水層或裂隙含水層較薄但層數較多時,應選用地麵預注漿措施。
第九十五條 受衝積層孔隙水威脅的礦井,在含水層補給條件基本查清,具備疏幹條件時,可從井下用鑽孔、巷道或小工作麵疏放,但必須預計疏放水量,並有相應的應變措施。
第九十六條 疏降及注漿治理工程應做到:
一、提高裝備水平。
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礦井要建立地下水動態自動觀測係統。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應建立水害預警係統。
開采受底板灰岩突水威脅煤層的礦井,采用底板注漿加固(改造)防治水措施的要建立地麵(井下)注漿係統,采用疏水降壓防治水措施為主的礦井要建立殘餘水頭自動監測係統。
水文地質條件複雜和防治水工程量大的礦井,要裝備井下大功率鑽探設備,提高快速成孔能力,滿足防治水工程需要。
二、建立鑽探、注漿專業隊伍,並與工程進度相適應。
三、在井下物探的基礎上有針對性的施工放水孔,布設的工程量應能滿足生產和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章 水害應急救援
第九十七條 煤礦必須根據礦井的主要水害類型和可能發生的水害事故,製定水害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應急預案內容必須具有針對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處置方案必須製定發生不可預見性水害事故時,人員安全撤離的具體措施,每年都要對應急預案修訂完善並進行一次救災演練。
第九十八條煤礦管理人員和調度室人員必須熟悉水害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第九十九條 煤礦必須設置安全出口,規定避水災路線,並設置貼有反光膜的清晰路標,並且要讓全體職工都能熟悉,以備一旦突水,能夠安全撤離,避免意外傷亡事故。
第一百條 加強排水係統檢測與維修,時刻保持水倉容量不小於50%安全水位和排水係統運轉正常。受水威脅嚴重礦井應實現井下泵房無人值守和地麵遠程監控,推廣使用地麵操控的潛水泵排水係統。
第一百零一條 現場發現水情的人員,要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有關突水地點及水情,並通知周圍有關人員撤離到安全位置或升井。
第一百零二條 礦調度室接到水情報告後,必須立即啟動本礦井水害應急預案,根據來水方向、地點、水量等因素,確定人員安全撤離的路徑,通知井下受水患影響地點的人員,立即撤離到安全位置或升井。同時向值班領導和主要領導彙報。
第一百零三條 根據水患的影響程度,礦井及時調整井下通風係統,避免風流紊亂、有害氣體超限。
第一百零四條 應當將防範暴雨洪水引發02manbetx.com 災難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災害預防處理計劃》。落實防範暴雨洪水所需的物資、設備和資金。建立專業搶險救災隊伍,或與專業搶險救災隊伍簽訂協議。
第一百零五條 集團公司建立搶險排水設備中心,製定管理製度。搶險排水設備中心的水泵、排水管路等主要排水設備要成套配備,附件齊全,具備快速安裝、正常運行的條件。搶險排水設備單台(套)能力不小於100m3/h,總裝備能力不小於1000m3/h。
集團公司地質勘探單位要配備車載鑽機、車載注漿係統,滿足搶險工程快速施工要求。
第一百零六條 水害事故發生後,礦井要依照規定和程序,報告上級有關部門。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第十二章 審批製度
第一百零七條 各類防(隔)水煤柱留設方案,經礦總工程師審查後報集團公司審批。礦井設計或已批準的防(隔)水煤柱不得變動。因地質、水文地質條件發生變化需要變動或設計開采時,報省主管部門審批。
第一百零八條 具有突水威脅的6(10)煤工作麵、巨厚堅硬岩層下開采的工作麵防治水設計報集團公司審批。防治水工程結束後編製工程技術總結、評價開采安全性,並報請集團公司組織驗收。未經集團公司驗收批準,工作麵不準投產。
第一百零九條 其他防治水工程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權限。
一、礦井(水平、采區)防治水工程設計,注漿堵水、排水截流、疏幹降壓、陷落柱探查等專項設計報集團公司審批。
二、礦根據已批準防治水工程設計,編製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審批。
三、老塘、舊巷積水及鑽孔水探放水工程設計和措施,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批。
四、煤層中上山施工的巷道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報集團公司審批。
第一百一十條 各類防治水工程總結、成果報告等,按相應的批準單位逐級報請檢查驗收。
第一百一十一條 礦防治水單項工程、科研等工作的外協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簽訂合作協議前,必須經地測部門審查,並征得集團公司總工程師的同意。
第五編 物探工作
第一章 地 震
第一百一十二條 采區地震勘探的任務是為礦井設計、采區設計提供地質資料,其地質構造成果應能滿足井巷施工及采區和工作麵劃分的需要。
第一百一十三條 地質任務
一、 二維地震勘探應查明落差10m以上的斷層,其平麵位置誤差應控製在50m以內;三維地震勘探應查明落差5m以上的斷層(地震地質條件複雜地區查明8m以上的斷層),其平麵位置誤差應控製在30m以內。
二 、控製主要煤層底板標高,其深度大於200m時,解釋誤差二維地震勘探不大於2%;三維地震勘探不大於1.5%。其深度小於200m時,解釋誤差二維地震勘探不大於6m;三維地震勘探不大於4m。
三 、查明區內主要煤層露頭位置,其平麵位置誤差二維地震勘探不大於50m;三維地震勘探不大於30m。
四 、控製覆蓋層厚度變化,當覆蓋層厚度大於200m時,其解釋誤差不大於2%;小於200m時解釋誤差不大於6m。
五 、圈出區內主要煤層受古河床、古隆起、岩漿岩等的影響範圍。
六 、解釋區內主要煤層厚度變化趨勢。
七 、解釋較大陷落柱等其它地質現象。
八 、解釋太原統灰岩和奧陶係灰岩頂界麵埋藏深度變化及構造發育情況。
第一百一十四條 設計
一、編製設計前要廣泛收集、研究施工區及鄰區的地質、物探和測量資料,組織現場踏勘,深入調查了解施工條件。新區及地震地質條件複雜的地區,要編製試驗方案,經試驗表明所采用的工作方法能夠完成其主要的地質任務時,才能編寫設計。
二 、工程布置
1、二維地震勘探主測線應盡量垂直地層走向或主要構造走向,盡可能與地質勘探線重合,並在垂直主測線方向上布置聯絡測線。測線長度應能控製勘探區邊界和邊緣構造。
2、三維地震勘探采用線束狀觀測係統時,線束方向一般宜垂直地層走向或主要構造方向。
三 、測網密度
測網密度視測區物性條件和地質任務而定。
1、二維地震勘探主測線線距125-250m,聯絡線線距125-500m。
2、三維地震勘探的CDP網格為10m×10m、10m×5m或5m×5m、。
四 、觀測係統
1、道距的確定應符合空間采樣定理。
2、應視多次波發育情況合理地選擇最大炮檢距,並結合區內的特點保證淺、中、深目的層均能達到應有的疊加次數。
3、疊加次數的選擇,應保證滿疊加後的信噪比不小於3。
4、應根據區內的構造特點,盡可能采用目的層下傾方向激發、上傾方向接受的施工方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數據采集
一、試驗工作
1、生產前應進行試驗,以了解勘探區內的地震地質條件和有效波、幹擾波的發育情況,選擇最佳的激發、接收條件,確定完成地質任務采用的基本工作方法。
2、試驗前應根據地質任務和設計要求,結合區內地震地質條件和以往工作經驗有針對性編寫出試驗方案。
3、試驗點、線(段)應選在區內有代表性的不同塊段上,並遵循由已知到未知,由簡單到複雜及單一因素變化的原則。
4、試驗結束後應及時進行資料處理和分析,寫出試驗總結,做出明確結論,並經上級主管部門認可。
5、未經試驗或試驗結論不明確,不得轉入正式生產。
6、生產中局部地段記錄變壞時,需增做試驗,調整工作方法,使記錄得到改善。
二、測量工作
1、地震測線應按設計進行測量。定線前應做好踏勘工作,以使測線盡可能為直線。
2、束狀三維地震勘探,接收線、炮線不準偏移或轉折。
3、三維地震勘探應提供激發點、檢波點的坐標和高程。
4、在需進行地形靜校正的地區,應沿測線實測地形剖麵。
5、測量精度符合規範要求。
三、放線工作
檢波器必須挖坑埋置,做到插直、插緊、插準,必要時應使用加長尾錐。檢波器組合時應嚴格按組合圖形埋置。同一道內的檢波器應埋置在同一高程上,特殊埋置條件應在班報中注記。
四、激發工作
爆炸井深和藥量應按設計要求執行,並在班報中準確記錄。
五、村莊內原則上必須放炮,如遇特殊情況確實不能放炮的,可采用恢複性放炮。村莊內的有效疊加次數不低於設計的1/2。
六、儀器操作員發現監視記錄連續變差,應馬上停止生產並通知項目負責人,找出原因,以確保采集質量。
七、野外數據采集質量要求,甲級率不低於60%,丟炮率不高於5%,全區物理點合格率不低於98%,單條測線物理點合格率不低於95%。
八、儀器年、月、周、日檢合格,檢波器測試、道一致性、爆炸與井口信號對比合格。
第一百一十六條 資料處理
一、資料處理方法及流程按規範執行。
二、處理成果
1、空間屬性、靜校參數正確。
2、處理方法正確,處理流程和參數選擇合理。
3、中間資料時間剖麵質量要求水平疊加的縱、橫向剖麵正確,同相軸無異常中斷現象。
4、最終時間剖麵質量要求目的層齊全,信噪比高,構造現象清楚,真實反映了測線上的地質情況;偏移剖麵上目的層有效範圍內無劃弧現象,繞射波收斂,反射波、斷麵波歸位良好,無幹涉現象。
5、測區內Ⅰ+Ⅱ類時間剖麵應達到80%以上。
6、構造複雜或傾角較大測區需做疊前時間(或深度)處理。
7、特殊區段可做波阻抗反演或AVO反演。
三、處理圖件
速度圖、速度掃描、頻頻分析、時間剖麵、水平切片、炮檢點位置圖、疊加次數圖、三維數據立體圖等。
四、處理報告
處理報告內容包括野外資料采集及原始資料特征分析、處理要求、處理時間及完成工作量、處理方法流程、處理效果分析、存在問題與建議等。
第一百一十七條 資料解釋
一、全麵搜集測區內及鄰區以往的地質、鑽探及物探有關資料,並進行整理。
二、速度資料的研究
1、時深轉換的平均速度一般用反射波速度標定法,也可從聲波測井資料中獲取。
2、使用反射波標定法求取地層速度時應在三維空間進行,對於層狀介質應分層進行速度標定。
3、綜合全區速度資料,掌握速度縱、橫向變化規律,繪製速度展開圖及速度平麵變化圖等有關圖件。
三、層位標定
1、確定目的層反射波極性。
2、采用人工合成記錄,結合過井平麵的波組特征進行層位標定。
四、反射波的對比
1、在正確識別各種地震波的基礎上,應用波的運動學和動力學特征進行相位對比和波組、波係對比。
2、對淺、中、深層反射波應整體對比,並分清主次,特別著重於主要構造及目的層對比。
五、三維地震資料解釋
三維地震資料解釋以工作站為主,除執行以上內容外,其要求如下:
1、中間資料解釋網度為40×40m,最終資料解釋網度為10×10m。
2、在選擇部分縱、橫向基幹剖麵(應選過井剖麵)重點解釋的基礎上,逐漸加密進行解釋。目的層的追蹤應與縱、橫垂直剖麵追蹤的相位一致。
3、水平切片應結合縱、橫垂直剖麵進行綜合解釋,水平切片所解釋的斷層位置應與垂直剖麵上的斷層位置相吻合。
4、利用層拉平功能,研究同一地質層位振幅、速度及其它特殊參數的異常,分析解釋各種地質現象。
5、利用三維空間自動追蹤和透視立體顯示進行構造研究。在斷層處,拾取的層位上、下棱反射中斷點應與拾取的斷層線銜接,並檢查、校正解釋的合理性。
6、利用三維資料進行目的層岩性研究時應製作沿層信息切片,並分析切片上的信息異常的分布形態和範圍。
第一百一十八條 地質成果
一、成果報告
內容包括序言、概況、地質及地震地質條件、野外施工方法、資料處理和解釋、地質成果、結論等。
二、附圖
1、實際材料圖(地形、地物、測線、鑽孔等)。
2、T0及各煤層等時圖。
3、煤層底板等高線圖(含構造控製程度及品質分布)。
4、覆蓋層等厚線圖或基岩麵等高線平麵圖。
5、勘探前後構造對比圖。
6、地震地質剖麵圖。
7、時間剖麵圖。
8、水平切片圖。
9、測量成果展點聯測平麵圖。
10、炮檢點位置及疊加次數圖。
11、速度圖。
12、層拉平、相幹體分析圖。
13、其它圖件。
三、附表
1、測量成果及精度表。
2、工程量統計表。
3、斷層控製一覽表。
4、鑽孔情況一覽表。
5、其它附表。
四、含有斷層和層位信息的數據體。
第二章 測 井
第一百一十九條 地質任務
一、確定煤層的埋深、厚度和結構;
二、劃分鑽孔岩性剖麵,提供煤岩層的物性參數;
三、確定含水層的位置及含水層間的補給關係;
四、測量地層產狀,研究煤、岩層的變化規律、地質構造及沉積環境;
五、推斷解釋煤層的碳、灰、水含量,岩層的沙、泥、水含量;
六、測定鑽孔頂角與方位角;
七、提供地溫、岩石力學性質等資料;
八、對其它有益礦產提供信息或做出初步評價。
第一百二十條 設計
一、煤田地質勘察中開展測井工作,必須編寫設計。
二、設計編寫前,應廣泛收集、研究施工區及鄰區的測井、地質、水文、地麵物探、鑽探等有關資料。
三、設計應充分考慮地質需要,並盡量采用新方法、新技術,以擴大地質應用範圍,提高綜合效益。
四、設計內容
1、地質任務、工作量及質量要求;
2、對以往測井工作的評價;
3、區內地質、地球物理特征;
4、確定試驗孔的數量、孔位,試驗目的層及試驗內容;
5、采用的測井物理參數、方法、技術條件及技術指標;
6、資料處理及解釋要求,成果圖件內容以及報告提交時間;
7、儀器設備的配置,人員和組織管理情況。
第一百二十一條 儀器與設備
一、應根據地質任務的要求和施工條件選配測井儀器、絞車、電纜和運輸設備。
二、儀器設備及電纜的絕緣電阻應符合規範要求。
三、對於定量解釋的方法儀器的刻度裝置,其物理量必須由高一級的刻度裝置傳遞或經精密儀器測定,並定期監測。
四、各種儀器設備均須按說明書和規範的要求進行調校、測試與刻度。
五、測試和刻度的數據必須用磁介質記錄,並繪製相應圖表妥善保存。
六、電纜深度記號及其要求:
1、製作記號必須用鋼尺丈量;兩記號間標準間距為10m,丈量誤差不超過5mm;每百米記號的後邊應標記識別信號;製作的記號必須在孔內檢查;
2、發現記號移位、或電纜在孔內經強力拉伸、或累計測孔深度達1×104m,須檢查記號間距,並填寫檢查記錄;
3、檢查中發現標準記號間的誤差超過0.10m,或累計誤差超過0.1%時,必須重作。
第一百二十二條 測量
一、測量範圍
由最深目的層以下2m至井深20m。特殊層段按設計或測井通知書要求進行。
二、測量方式
1、一般情況下,除井斜、井液電阻率、井溫等可自上而下測量外,其它方法應在提升電纜時連續記錄。水文測井,需根據所采用的方法和設計要求確定;
2、分段測量時,銜接處至少重複20m或兩個測點;
3、點測時,測點處儀器停留時間,應大於係統阻尼時間的2倍。
三、檢查測量
1、各物性曲線有矛盾時,必須檢查測量。測量技術條件相同,相對誤差不大於5%;
2、同一測區內使用兩台或兩台以上儀器工作時,應作一致性檢查測量。測量技術條件相同,相對誤差不大於7.5%;
四、測量項目選擇
1、含煤井段至少測量4種物性參數,非含煤井段至少測量3種物性參數,應按煤種、煤層結構及地質目的進行選擇,其原則如下:
① 凡探煤鑽孔,應測量密度(或伽瑪伽瑪)、電阻率、自然伽瑪;
② 複雜結構煤層或薄煤層地區,應采用垂直分辨率高的測井方法;
③凡要求進行岩石力學性質計算的鑽孔,應測量聲速和密度。
2、一般情況下,均應測量井徑。
3、所有測井鑽孔均須測量井斜。
4、所有測量鑽孔應測量井液的密度、電阻率及溫度。
五、深度比例尺
全孔用1:200或1:500;煤係地層用1:200;目的層用1:50。
六、采樣間隔
目的層段不大於5cm,其他層段用10cm或5cm。特殊測井方法應依據所要求的測量精度及儀器性能確定。
七、電纜提升速度符合規範要求。
八、原始曲線
1、記錄曲線的種類、數量必須符合上述規定;
2、選用的深度比例尺應能滿足對目的層、岩層分層解釋的要求;
3、目的層上不得出現斷記;其他層段斷記每百米不超過兩處,斷距不大於1mm;曲線不得出現畸變、漏電及其它幹擾;
4、同一區內,1:200曲線的橫向比例尺應力求統一,並能清楚地劃分煤層、岩層(包括鬆散層)、含水層、破碎帶等。三分之二的可采煤層的相對幅值應分別達到如下要求:
① 伽瑪伽瑪、聲波時差、高阻煤層電阻率:不低於4cm;
② 自然伽瑪(與圍岩有差異者):不低於1cm;
③ 凡曲線超格或可采煤層反映不明顯者,均應作輔助曲線。
5、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均應做兩種物性參數的1:50曲線。
① 在1:200曲線上,煤層異常的解釋厚度加0.2m後達到或大於可采厚度,且不超過3.3m者;
② 主要可采煤層層位的非可采見煤點在曲線上有反映者;
③ 厚度大於3.5m的厚煤層,其中有夾矸反映,且其視厚度在0.2-0.5m範圍內者。
第一百二十三條 方法技術
自然伽瑪、密度(伽瑪伽瑪)、低能伽瑪伽瑪、中子-中子、聲波、超聲成像、自然電位、電阻率、電極電位、激發極化、井徑、井斜、井溫、地層傾角、擴散法、流量等各種測井方法技術按規範執行。
第一百二十四條 資料處理與解釋
一、數字測井資料預處理內容及要求:
1、必須使用實測的回程差、起算深度和深度校正公式計算深度。解釋處理時,各方法曲線的深度應取齊;
2、對丟、錯點編輯時,應綜合考慮其它方法;且不得修改原始磁介質記錄;
3、測井資料在作濾波處理時,應選擇合理的濾波方法和參數;
4、在計算物理量時,應使用最新的刻度數據並進行各種影響因素的校正;
5、應製作頻率交會圖、Z值圖或其它統計性圖表。
二、應選擇適合於施工區地質地球物理特征的岩性識別和分層方法;岩性解釋成果與采取率較高的岩芯比較應基本符合。
三、凡測井井段應作沙、泥、水含量和岩石力學性質計算。計算結果應符合所在區地質地球物理規律,並滿足測井設計的精度要求。
四、單孔測井資料解釋的一般要求:
1、測井鑽孔,均應進行全孔地質解釋;
2、解釋原則應合理,依據須充分;
3、煤層及夾矸的解釋符合下述要求:
① 必須有兩種或兩種以上定性、定厚物性參數;
② 各物性參數方法,應按各自的解釋原則解釋,確定成果采用各解釋成果的平均值;
③ 確定成果與單一方法解釋結果比較,相差應符合規範要求。
4、含水層(帶)、溶(裂)隙帶的解釋應結合水文地質資料進行,定性解釋必須有分別能反映地層儲水空間和滲透性能的物性參數曲線。定厚解釋確定成果應采用兩種物性參數解釋成果的平均值,且兩物性參數與確定成果深度相差不大於1.0m,厚度相差不大於0.5m。
5、岩層、標誌層、破碎帶應結合地質、區域規律等方麵資料進行綜合解釋。
五、單孔解釋應提出以下主要成果:
1、煤層成果表;
2、岩層、標誌層、破碎帶、含水層及其它有益礦層成果表;
3、測斜成果表;
4、測溫成果表;
5、測井綜合成果圖;
6、岩層的砂、泥、水含量;
7、煤層的碳、灰、水含量;
8、煤、岩層力學性質;
9、地層傾角成果圖;
10、測井設計要求提交的其它成果。
第一百二十五條 測井專業技術報告
一、施工區(群孔)工作結束後,應編製測井專業技術報告。
二、編製過程中,應加強施工區物性規律的綜合研究,對不合理的單孔處理成果應重新處理。
三、主要內容:
1、煤、岩層及標誌層的地質地球物理特征;
2、儀器設備、物性參數方法及技術條件;
3、煤、岩層定性定厚解釋依據;
4、數字處理方法及依據;
5、岩、煤層對比、構造、沉積環境、開采技術條件等地質應用成果;
6、測井質量評述。
四、成果附圖
1、鑽孔測井綜合成果圖;
2、物性綜合柱狀圖;
3、煤、岩層曲線對比圖;
4、複雜結構煤層對比圖;
5、測井設計要求的平麵等值線圖;
6、其它有關圖件。
第三章 坑道無線電波透視
第一百二十六條 地質任務
一、控製工作麵內斷層的走向和尖滅位置;
二、查明工作麵內陷落柱位置及大小;
三、控製工作麵內的隱伏異常(斷層、陷落柱、煤層變薄、岩漿岩等)的位置、形態,結合已知資料,解釋隱伏異常的相對大小;
第一百二十七條 數據采集
一、采集方法采用定點法或同步法。
二、在做條件試驗時,應盡量選擇地質條件簡單,煤層頂、底板岩層比較穩定,巷道幹擾因素較少的地段進行,而且應多測幾條曲線,以選取參數的平均值。
三、在透距允許的條件下,盡量采用較高的頻率采集數據。
四、定點法采集時,發射點距不少於50m,接收點距不少於10m,每個發射點可相應觀測10-20個點(視工作麵寬度而定)盡量使接收射線均勻覆蓋工作麵。
五、發射點應盡量布置在沒有或少有人工導體(電纜、金屬管等)的巷道中。
六、發射點應盡量布置在遠離構造的位置上。
七、出現差錯或發現明顯異常時,需要重測或補設發射點,觀測點也可適當加密。
八、為減少幹擾,數據采集應在工作麵貫通尚未進行設備安裝時進行,此時工作麵內幹擾最小。
九、為布置數據采集質量,禁止在工作麵生產時進行數據采集,確實要進行數據采集,工作麵必須停止生產,停電,電纜在接線盒處斷開,並向巷道兩個方向拉開30-40m。如果電纜很長,盡可能斷開數段,放在巷道底幫一側,特別是要將安置發射機和接收機之間巷道中的電纜等人工導體斷開一定距離。
第一百二十八條 資料的處理和解釋
一、處理內容:
1、原始曲線幹擾剔除;
2、條件試驗、定點及同步觀測曲線繪製;
3、回歸工作麵內正常的理論初始輻射場強(H0)和正常煤層吸收係數(β);
4、利用全部數據至少使用兩種方法對工作麵進行層析成像處理,並得出工作麵內係數係數或視吸收係數等值線圖。
二、對處理結果進行分析對比,確定是地質異常,還是因采集中的差錯或地質因素幹擾造成的“假異常”。
三、對工作麵巷道周圍的地質情況作詳細調查、記錄,並結合測區地質構造的發育特點,進行資料的綜合分析判斷,以使解釋結果更符合實際。
第一百二十九條 成果報告
一、報告內容:
1、目的、任務;
2、工作麵概況;
3、工作麵幹擾因素;
4、儀器型號、工作頻率及性能;
5、工作量安排、透視工作安排;
6、資料處理與解釋方法;
7、解釋結果與質量評述;
8、存在問題及建議。
二、提交圖件:
1、工作麵透視布置圖;
2、條件試驗、定點觀測、同步觀測曲線圖;
3、係數係數或視吸收係數等值線圖;
4、成果圖。
附 則
第一百三十條 本規定是根據集團公司地質測量和防治水技術管理工作的需要而製定的,其它技術要求應嚴格按照國家或行業有關規程、規範、規定、標準執行。
第一百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地測防治水工作技術管理規定》同時廢止;集團公司現行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之處,按本規定執行。
第一百三十二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集團公司。
附錄一 本規定主要名詞解釋
老空:采空區、老窯和已經報廢井巷的總稱。
采空區:回采以後不再維護的空間。
水淹區域:被水淹沒的井巷和被水淹沒的老空的總稱。
礦井正常湧水量:礦井開采期間,單位時間內流入礦井的水量。
礦井最大湧水量:礦井開采期間,正常情況下礦井湧水量的高峰值。
安全水頭值:隔水層能承受含水層的最大水頭壓力值。
防隔水煤(岩)柱:為確保近水體下安全采煤而留設的煤層開采上(下)限至水體底(頂)界之間的煤岩層區段。
水害防治十六字原則:是指“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預測預報”是指查清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對水害做出分析判斷;“有疑必探”是指對可能構成水害威脅的區域,采用鑽探、物探、化探等綜合技術手段查明或排除水害;“先探後掘”是指先綜合探放,確定巷道掘進沒有水害威脅後再掘進;“先治後采”是指根據查明的水害情況,采取有針對性的治理措施排除水害隱患後,再安排回采。
“防、堵、疏、排、截”五項綜合治理措施:“防”主要指合理留設各類防水煤柱;“堵”主要指注漿封堵具有突水威脅的含水層;“疏”主要指探放老空水和對承壓含水層進行疏水降壓;“排”主要指完善礦井排水係統;“截”主要指加強地表水的截流治理。
探放水:包括探水和放水兩個方麵。探水是指采礦過程中用超前勘探方法,查明采掘工作麵頂底板、側幫和前方等水體的具體空間位置和狀況等,其目的是為有效地防治礦井水做好必要的準備。放水是指為了預防水害事故,在探明情況後采取鑽孔等安全方法將水體放出。
冒落帶:由采煤引起的上覆岩層破裂並向采空區垮落的岩層範圍。
導水裂縫帶:冒落帶上方一定範圍內的岩層發生斷裂,產生裂縫,且具有導水性的岩層範圍。
抽冒:在淺部厚煤層、急傾斜煤層及斷層破碎帶和基岩風化帶附近采煤或掘巷時,頂板岩層或煤層本身在較小範圍內垮落超過正常高度的現象。
帶壓開采:在具有承壓水壓力的含水層上進行的采煤。
隔水層厚度:是指開采煤層底板至含水層頂麵之間隔水的完整岩層的厚度。若隔水層為某些原生或次生構造裂隙穿切,造成一定的原始導水高度帶時,隔水層的厚度(m)值應該是煤層底板至含水層之間的隔水地層厚度減去原始導高之後的數值。由於原始導高的值受不同構造與岩性的影響而變化,故要實際探測確定。
附錄二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主要內容
1.礦井所在位置、範圍及四鄰關係,自然地理等情況;
2.井田水文地質條件及含水層和隔水層分布規律和特征;
3.礦井充水因素和充水通道分析,井田及周邊老空區分布狀況;
4.礦井湧水量的構成分析,主要突水點位置、突水量及處理情況;
5.對礦井開采受水害影響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難易程度評價;
6.結論及防治水工作建議。
附錄三 礦井水文地質主要圖件內容及要求
一、礦井充水性圖
礦井充水性圖是綜合記錄井下實測水文地質資料的圖紙,是分析礦井充水規律,開展水害預測、製定防治水措施的主要依據之一,也是礦井水害防治的必備圖紙,一般采用采掘工程平麵圖作底圖進行編製,比例尺為1/2000~1/5000,主要內容有:
1.各種類型的出(突)水點要統一編號,並注明出水日期、湧水量、水位(水壓)、水溫及湧水特征。
2.古井、廢棄井巷、采空區、老塘、老峒、矸石窩等的積水範圍和積水量。
3.井下水閘門、水閘牆、觀測孔、放水孔、防隔水煤(岩)柱、泵房、水倉、水泵台數及能力。
4.井下輸水路線。
5.井下湧水量觀測站(點)的位置。
6.其它。
礦井充水性圖應隨采掘工程的進展定期補充填繪。
二、礦井湧水量與各種相關因素曆時曲線圖:
礦井湧水量與各種相關因素曆時曲線是綜合反映礦井充水變化規律,預測礦井湧水趨勢的圖紙,各礦應根據具體情況,選擇不同的相關因素繪製以下幾種關係曲線圖。
1.礦井湧水量與降水量、地下水位曲線圖。
2.礦井湧水量與單位走向開拓長度、單位采空麵積關係曲線圖。
3.礦井湧水量與地表水充量或水位關係曲線圖。
4.礦井湧水量隨開采深度變化曲線圖。
三、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
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是反映礦井水文地質條件的圖紙之一。也是進行礦井防治水工作的主要參考依據。綜合水文地質圖一般在井田地形地質圖的基礎上編製,比例尺為1/2000~1/10000。主要內容有:
1.基岩含水層露頭(包括岩溶)及衝積層底部含水層(流砂、砂礫、砂礓層等)的平麵分布狀況。
2.地表水體,水文觀測站,井、泉分布位置及陷落柱範圍。
3.水文地質鑽孔及其抽水試驗成果。
4.基岩等高線(適用於隱伏煤田)。
5.已開采井田井下主幹巷道、礦井回采範圍及井下突水點資料。
6.主要含水層等水位(壓)線。
7.老窯、小煤礦位置及開采範圍和湧水情況。
8.有條件時,劃分水文地質單元,進行水文地質分區。
四、礦井綜合水文地質柱狀圖:
礦井綜合水文地質柱狀圖是反映含水層、隔水層及煤層之間的組合關係和含水層層數、厚度及富水性的圖紙。一般采用相應比例尺隨同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一道編製。主要內容有:
1.含水層時代名稱、厚度、岩性、岩溶發育情況。
2.各含水層水文地質試驗參數。
3.含水層的水質類型。
五、礦井水文地質剖麵圖:
礦井水文地質剖麵圖主要是反映含水層、隔水層、褶曲、斷裂構造等和煤層之間的空間關係。主要內容有:
1.含水層岩性、厚度、埋藏深度、岩溶裂隙發育深度。
2.水文地質孔、觀測孔及其試驗參數和觀測資料。
3.地表水體及其水位。
4.主要井巷位置。
礦井水文地質剖麵圖一般以走向、傾向有代表性的地質剖麵為基礎。。
六、礦井含水層等水位(壓)線圖:
等水位(壓)線圖主要反映地下水的流場特征。水文地質複雜型和極複雜型的礦井,對主要含水層(組)應堅持定期繪製,以對照分析礦井疏幹動態。比例尺為1/2000~1/10000。主要內容有:
1.含水層、煤層露頭線,主要斷層線。
2.水文地質孔、觀測孔、井、泉的地麵標高,孔(井、泉)口標高和地下水位(壓)標高。
3.河、渠、山塘、水庫、塌陷積水區等地表水體觀測站的位置、地麵標高和同期水麵標高。
4.礦井井口位置、開拓範圍和公路、鐵路交通幹線。
5.繪製地下水等水位(壓)線,表示地下水流向,
6.繪製可采煤層底板下隔水層等厚線(當受開采影響的主含水層在可采煤層底板下時)。
7.井下湧水、突水點位置及湧水量。
七、區域水文地質圖:
區域水文地質圖一般在1/10000~1/100000區域地質圖的基礎上經過區域水文地質調查之後編製。成圖的同時,尚需寫出編圖說明書。礦井水文地質複雜型和極複雜型礦井,應認真加以編製。主要內容有;
1.地表水係、分水嶺界線、地貌單元劃分。
2.主要含水層露頭,鬆散層等厚線。
3.地下水天然出露點及人工揭露點。
4.岩溶形態及構造破碎帶。
5.水文地質鑽孔及其抽水試驗成果。
6.地下水等水位線,地下水流向。
7.劃分地下水補給、逕流、排泄區。
8.劃分不同水文地質單元,進行水文地質分區。
9.附相應比例尺的區域綜合水文地質柱狀圖、區域水文地質剖麵圖。
八、礦區岩溶圖:
岩溶特別發育的礦區,應根據調查和勘探的實際資料編製礦區岩溶圖,為研究岩溶的發育分布規律和礦井岩溶水防治提供參考依據。
岩溶圖的形式可根據具體情況編製成岩溶分布平麵圖、岩溶實測剖麵圖或展開圖等。
1.岩溶分麵平麵圖可在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的基礎上填繪岩溶地貌、彙水封閉窪地、落水洞、地下暗河的進出水口、天窗、地下水的天然出露點及人工出露點、岩溶塌陷區、地麵水和地下水的分水嶺等。
2.岩溶實測剖麵圖或展開圖,根據對溶洞或暗河的實際測繪資料編製。
附錄四 含水層富水性的等級標準
按鑽孔單位湧水量(q)富水性分為以下四級:
a、弱富水性:q<0.1L/s·m;
b、中等富水性:0.1L/s·m
c、強富水性:1.0L/s·m
d、極強富水性:q>5.0L/s·m。
注:評價含水層的富水性,鑽孔單位湧水量以口徑91mm、抽水水位降深10m為準,若口徑、降深與上述不符時,應進行換算後再比較富水性。
附錄五 突水點突水量的等級標準
一、小突水點:Q≤60m3/h。
二、中等突水點:60
三、大突水點:600
四、特大突水點:Q>1800m3/h。
附錄六 各類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設
一、煤層露頭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設,按以下公式計算:
1、煤層露頭無覆蓋或被粘土類微透水鬆散層覆蓋時:
H防=H冒+H保
2、煤層露頭被鬆散富含水層覆蓋時(見附圖7-1):
H防=H裂+H保
根據上兩式計算的值,不得小於20m。式中冒高(H冒)、裂高(H裂)的計算參照《建築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程》的相關規定。
式中:H防-----防隔水煤(岩)柱高度(m);
H冒-----采後冒落帶高度(m);
H裂-----垂直煤層的導水裂隙帶最大高度(m);
H保-----保護層厚度(m);
α------煤層傾角(°)。




五、在水淹區或老窯積水區下采掘時,隔水煤(岩)柱的留設:
1、巷道在水淹區下或老窯積水區下掘進時,巷道與水體之間的最小距離,不得小於巷道高度的10倍。
2、在水淹區下或老窯積水區下同一煤層中進行開采時,若水淹區或老窯積水區的界線已基本查明,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應按附錄六之二的規定留設。
3、在水淹區下或老窯積水區下的煤層中進行回采時,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不得小於導水裂隙帶最大高度與保護帶高度之和。
六、保護地表水體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設,可參照《建築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程》執行。
七、保護通水鑽孔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設:
根據鑽孔測斜資料換算鑽孔見煤點坐標,按附錄六之二的辦法留設。如無測斜資料,必須考慮鑽孔可能偏斜的誤差。
八、相鄰礦(井)人為邊界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設:
1、水文地質簡單型到中等型的礦井,可采用垂直法留設,但總寬度不得小於40m。
2、水文地質複雜型到極複雜型的礦井,應根據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靜水壓力、開采上覆岩層移動角、導水裂隙帶高度等因素確定。
1)多煤層開采,當上、下兩層煤的層間距小於下層煤開采後的導水裂隙高度時,下層煤的邊界防隔水煤(岩)柱,應根據最上一層煤的岩層移動角和煤層間距向下推算(見圖7-7a)。
2)當上、下兩層煤之間的垂距大於下煤層開采後的導水裂隙帶高度時,上、下煤層的防隔水煤(岩)柱,可分別留設(見圖7-7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