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礦業會計內部稽核控製製度
XX礦業會計內部稽核控製製度
第一節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會計工作質量,防止會計核算工作上的差錯和有關人員舞弊,使日常會計工作中出現的疏忽、錯誤等能及時得到糾正,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有關法規以及中國黃金集團公司《會計內部稽核控製製度(試行)》製定。
第二節 會計內部稽核的內容及時間要求
第三條 對原始憑證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完備性進行稽核。
1. 審查憑證的合法性。原始憑證反映的經濟業務是否合法,是否符合財務預算及合同、協議的規定,是否符合財經紀律和財務製度,有無弄虛作假和雙重列支等問題。
2. 審查憑證的真實性。原始憑證的經濟業務內容是否真實,單位名稱是否正確,有無仿造、塗改、大頭小尾、上下聯之間的數額不符等情況。
3. 審查憑證內容的完整性。原始憑證的內容是否完整,名稱、日期、計量單位、單價、數量、金額等項目是否填寫齊全,計算是否正確,大小寫是否一致。
4. 審查憑證的完備性。原始憑證的手續是否完備。經辦人、部門負責人、公司領導、會計負責人等是否簽章,財產物資是否有驗收入庫等手續,款項收付憑證是否加蓋“收訖”或“付訖”章,以及出納人員印章。
5. 每星期一稽查上周所有原始憑證。
第四條 對記賬憑證的合法性、完整性、完備性進行稽核
(一) 審查會計科目的運用及對應關係是否正確,是否符合記賬規則,是否按經濟業務發生的時間順序編製會計憑證。
(二) 審查憑證的日期、編號、摘要、科目、金額、附件張數等內容是否齊全、完整。審查會計憑證核算與所附原始憑證反映的經濟內容是否相符,有無弄虛作假現象。
(三) 審查會計憑證的製單人員、審核人員、出納人員、經辦人員印章是否齊全。
(四) 每星期一稽查上周所有記賬憑證。
第五條 對會計報表準確性、真實性,完整性及對應關係進行稽核。
1. 審查報表種類是否齊全,封麵及報表日期、印章等內容是否完備。
2. 審查表內項目之間、本期報表與上期報表之間是否相互銜接,勾稽關係是否正確。
3. 審查報表有無漏項、漏數、漏行、錯字以及數字錯誤和賬務處理不當等問題。
4. 審查報表內成本、利潤等項目計算是否正確,計算口徑是否保持一致性,是否符合規定的要求。
5. 審查報表有無文字說明,文字說明是否有03manbetx 、有預測、有建議。
6. 報表報送前應進行稽核。
第六條 對各項費用支出、資金支付是否在預算內進行稽核。
每日對各項費用支出、資金支付進行隨機稽查。
第七條 對稅務申報和實繳稅金的稽核。
1. 審查各種稅金是否計算正確,有無少計稅或多計稅現象。
2. 審查各種稅金是否應在本期申報和繳納。
3. 審查有關各種稅金賬務處理是否正確。
4. 審查有關賬麵數據與稅務申報金額是否保持勾稽關係。
5. 審查實繳納稅金是否與申報數一致。
6. 每月繳納前應進行稽核。
第八條 對每月銀行存款對賬單和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進行稽核。
1. 審查銀行存款對賬單是否按時取得,是否每月填寫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是否取得銀行蓋章確認。
2. 審查賬麵銀行存款餘額是是否與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中的金額一致。
3. 審查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中未達款項原因,有無長期未達賬項。
4. 審查銀行存款明細賬與銀行存款對賬單的核對過程。
5. 每月10日前對上月銀行存款對賬單和餘額調節表進行稽查。
第九條 對財務印章的保管進行稽查。
1. 審查法定代表人名章是否由會計主管(或指定的非出納員)保管。
2. 審查財務專用章、現金收(付)訖章、銀行收(付)訖章是否由出納員保管。
3. 每月不定期進行稽查。
第十條 對現金及重要票據的安全性、完整性進行稽查。
1. 審查現金庫存金額是否與總賬一致,有無白條抵庫。
2. 審查空支票、空白票據是否按分工保管,是否建立了領用、核銷製度,並嚴格按規定執行。
3. 每月不定期進行稽查。
第三節 內部稽核的工作方式及崗位設置
第十一條 財經部內部凡在稽核範圍內的資料,稽核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均有權調用。
第十二條 稽核人員對於所稽核的事項,應在有關賬冊簿據上簽章,如需要時應形成書麵意見,視具體情況報主管財務的副總經理,並存檔。
第十三條 稽核人員有責任向經辦人員指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並督促其更正。如經辦人拒不執行,稽核人員可以將有關情況報告本部門領導裁決。
第十四條 稽核人員有責任向公司主管財務領導反映稽核中發現的不符合規定或違犯財經紀律的問題,如問題涉及到本部門或公司主管財務領導,可以直接向總經理彙報;特別重大的問題或涉及公司財務部門的問題,可以向上級公司或上級公司財務管理部門反映。
第四節 稽核崗位設置及考核獎懲
第十五條 財經部應在內部設立稽核崗位,稽核人員不得兼任出納、製單。
第十六條 稽核人員有保守職務上所涉及的秘密的責任。
第十七條 稽核人員對所稽核的事項因工作失誤,失察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必要的處分。
第五節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製度由公司財經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