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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彙能煤電集團煤礦“9·24”較大窒息事故調查報告

作者:原則 2022-03-22 08:17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內蒙古彙能煤電集團煤礦事故調查報告

  2022年03月18日,內蒙古局發布了一起煤礦較大窒息02manbetx.com 調查報告,內容如下:

  內蒙古彙能煤電集團巴隆圖煤炭有限公司煤礦“9·24”較大窒息02manbetx.com 調查報告

  2021 年 9 月 24 日 10 時 20 分,內蒙古彙能煤電集團巴 隆圖煤炭有限公司煤礦(以下簡稱巴隆圖煤礦),在采場(露 天煤礦)探查廢棄井工巷道時發生一起窒息02manbetx.com ,造成 3 人 死亡,直接經濟損失 717.61 萬元。

02manbetx.com 發生後巴隆圖煤礦向當地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及煤 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了事故。內蒙古煤礦安全監察局鄂爾多 斯監察分局(以下簡稱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 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 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鄂爾多斯市東勝區人民政 府,鄂爾多斯市能源局、紀委監委、公安局、應急管理局、 總工會等相關部門成立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調 查組下設綜合組、管理組、技術組三個小組,聘請國家礦山 應急救援神華神東隊對事故地點進行了現場勘查。

  事故調查組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 重實效”的原則,通過調查取證、查閱資料、檢測鑒定、分 析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經過、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 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類別,對事故原因、責任進行了分 析,提出了對責任單位、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並針對事故 原因提出了防範措施和整改建議。現將調查結果報告如下: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一)巴隆圖煤礦概況。

  巴隆圖煤礦為鄉鎮煤礦,隸屬 於內蒙古彙能煤電集團有限公司,位於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 斯市東勝區銅川鎮境內,行政區劃隸屬東勝區銅川鎮管轄, 屬正常生產煤礦,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 礦長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均在有效期內。

  巴隆圖煤礦由原東勝區塔拉壕鄉廟溝煤礦、動力煤礦、 飛雄煤礦整合而成,先為井工開采,後又技改為露天煤礦開 采,現核定生產能力 500 萬噸/年。煤礦井田麵積 26.974 平 方公裏,主采 4-1 煤層,煤層厚度 4.3 米,采用工作幫移動 坑線多出入溝開拓方式,單鬥-卡車開采工藝,內排排土方 式,推土機輔助自卸卡車進行邊緣排土。井田共劃分為三個 采區,目前開采首采區,采場東西方向拉溝,由北向南推進,設計剝離台階高度 10 米,排土台階高度 20 米,采煤台階高 度為可采煤層厚度,分別布置有 8 個剝離台階(+1390m、 +1400m、+1410m、+1420m、+1430m、+1440m、+1450m、+1460m)、 1 個采煤台階(+1380m)和 3 個排土台階(+1430m、+1410m、 +1390m)。

  巴隆圖煤礦建立健全了安全管理機構,配備礦長、總工 程師、生產副礦長、安全副礦長、機電副礦長各 1 名;設有 安檢科、生產技術科、機電科、調度室、采煤隊等職能科室 和區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過培訓並取得了《安全生產知 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

  (二)內蒙古彙能煤電集團有限公司概況。

  內蒙古彙能 煤電集團有限公司成立於 2001 年,位於鄂爾多斯市東勝區,是一家以煤炭、電力、化工為主的股份製企業,下屬有 16 座煤礦,其中正常生產建設的 8 座。公司設有董事長 1 名, 總經理 1 名,副總經理 2 名,下設安全檢查部、行政辦公室 等管理部門。安全檢查部負責煤礦、電廠、化工廠等生產單 位的日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部門內共有 7 名管理人員, 無法滿足日常安全生產管理的需求。

  (三)鄂爾多斯市昱力工程有限公司概況。

  2021 年 1 月, 巴隆圖煤礦與鄂爾多斯市昱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昱力 公司)、內蒙古寶裕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分別簽訂了《土石方 剝離承包合同》,將采場西部的土石方剝離工程承包給昱力 公司,東部承包給內蒙古寶裕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事故發生 在昱力公司施工區域內。昱力公司成立於 2016 年 12 月 29 日,具有礦山總承包 二級資質,其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均在有效期內,法 人代表為祁海燕。昱力公司向巴隆圖煤礦派駐了項目部(以 下簡稱昱力公司巴隆圖項目部),由昱力公司總經理王金玉 負責全麵工作,王金玉未取得《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 核合格證》,項目部組織機構不健全,人員配備不足,未配 備項目經理及分管安全、技術等副經理,隻配備隊長 1 名、 副隊長 2 名、技術員 1 名、班組長 2 名、安全員 2 名,不能 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

  (四)現場勘查情況。

  事故發生在巴隆圖煤礦采場 1390 剝離台階距西端幫約 180m 的位置。2021 年 9 月 25 日 10 時 10 分,事故調查組委托國家礦山應急救援神華神東隊進行了 3現場勘查,經查,事發地呈一個塌陷坑,深約 4.2 米,東西 寬約 4.5 米,南北長約 6.5 米,塌陷坑北側有斜坡,人員可 以通過此斜坡進入塌陷坑內。塌陷坑與原東勝區塔拉壕鄉廟 溝煤礦遺留廢棄井工巷道(以下簡稱廢棄巷道)導通,位於 兩條廢棄巷道的“丁”字交叉處,巷道口有土堆,事故發生 在西側的廢棄巷道往裏約 3 米的位置。(見附件 4) 國家礦山應急救援神華神東隊分別對導通的西側廢棄 巷道、南側廢棄巷道內氣體情況進行了檢測,通過對巷道口, 巷道口往裏 1.5 米、3 米、6 米處氣體成分的檢測發現,氧 氣濃度逐漸降低,西側廢棄巷道 6 米處氧氣濃度降低至 14%;二氧化碳濃度漸次升高,西側廢棄巷道 6 米處二氧化碳濃度 升高至 0.9%。(見附件 5)由於檢測時間與事故發生時間已 間隔近 24 小時,期間廢棄巷道口處於開放狀態,巷道內有 毒有害氣體因地麵空氣進入散逸並稀釋,濃度有所降低,檢 測結果不能完全反映事發時的實際狀況,但也可以充分說明, 事故地點空氣中氧氣不足,環境不良,人員若不采取保護措 施進入存在中毒或窒息的可能。二、政府部門監管情況鄂爾多斯市東勝區能源局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一中 隊負責巴隆圖煤礦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檢查、專項整治等工作。2021 年 9 月 14 日,一中隊按照 9 月份監管執法計劃,對巴 隆圖煤礦開展了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檢查,發現煤礦井工老空 區及露天煤礦對照圖、采剝平麵圖缺少四鄰位置、采剝情況, 針對上述問題,要求煤礦限期 10 日內整改完畢。到事故發 4生時,一中隊未對此問題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督辦。

  三、事故發生、搶救及報告經過

  (一)事故經過。

  2021 年 9 月 23 日 17 時許,巴隆圖煤 礦運輸隊 65 號自卸卡車(重車)駛過 1390 剝離台階時,副 駕駛側後輪陷入原廢棄巷道形成的采空區內,昱立公司項目 部當班副隊長趙旭寧安排 7#、8#液壓挖掘機把車輛抬出後, 向隊長張明龍做了彙報,張明龍又報告了生產副礦長劉占飛, 劉占飛帶領相關人員來到現場查看後,決定暫時用渣石填埋 塌陷區,次日再行處理。隨後,劉占飛安排液壓挖掘機將塌 陷後顯露的廢棄巷道填平,並在周圍設置了安全圍擋,停止 了 1390 剝離台階上所有的施工作業。` 次日上午 10 時許,劉占飛帶領張明龍、趙旭寧和生產 技術科副科長李美智來到塌陷區,指揮在附近的液壓挖掘機 將昨日填埋的渣石挖出,形成深約 4.2 米、東西寬約 4.5 米、 南北長約 6.5 米的“鍋底狀”坑,坑底正好處於東、西、南 三個方向原采空區巷道的交彙點。10 時 15 分左右,劉占飛、 張明龍站在液壓挖掘機鏟鬥內被下放到坑底,下了鏟鬥後兩 人走到巷道口的土堆上分別向南、向西查看,約 10 時 20 分, 張明龍正彎著腰打著手電筒往西側巷道照看內部狀況時,突 然滑入巷道內,劉占飛見狀趕快進去要往上拉張明龍,但自 己感覺呼吸困難、身體發軟,趕緊往上爬,並大聲呼救,站 在地麵坑口邊緣的趙旭寧聽到呼救後,迅速通過坑北側的斜 坡進入坑內西側巷道,將正往上爬的劉占飛攙扶著救出到坑 底,同時通過對講機進行了呼救。在附近作業的自卸卡車司 5機趙如光、馬磊聽到呼救後,很快趕到了現場並進入巷道施 救,隨即暈倒在巷道內。陸續趕來的其他人員試圖直接下去 施救被機電礦長李永慶製止。此時礦長劉永陽也來到了現場, 開始指揮大家救援。坑內剛上來的趙旭寧從就近車輛取來了 自救器、防毒麵具,從機修廠取來了繩索、氧氣瓶等救援設 施,先用氧氣瓶向坑內供氧,然後由自卸卡車司機張占國係 好安全繩,佩戴好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進入事發巷道,將 繩索係在被困人員張明龍、趙如光腳腕上,巷道口的人員通 過拉拽繩索將兩人救出。接到報告後趕到現場的東勝區應急 管理局綜合保障中心救護人員將另一名被困人員馬磊救出, 現場人員分別對三人進行了人工呼吸和心肺複蘇,至 11 時 左右,到達現場的 120 救護車隨車醫生檢查確認三人均已死 亡。後經鄂爾多斯市東勝區公安局屍檢鑒定(見附件 6), 三人均係窒息死亡。至此救援工作結束。

  (二)事故報告過程。

  巴龍圖煤礦安全副礦長賀掌良 10 時 25 分接到礦生產技術科副科長李美智的事故報告後,11 時許向鄂爾多斯市東勝區能源局報告了事故。鄂爾多斯市東 勝區能源局局長史茂林於 11 時 50 分向分局報告了事故。

  四、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生產副礦長劉占飛帶領項目部隊長張 明龍在無任何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擅自下坑探查原采空 區廢棄巷道內狀況,張明龍滑入巷道內,卡車司機趙如光、 馬磊盲目進入廢棄巷道內進行施救,導致張明龍、趙如光、 馬磊三人窒息死亡,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巴隆圖煤礦技術管理、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 雙重預防工作機製執行不到位。一是廢棄巷道揭露後,煤礦 主要負責人未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專門的風險辨識、03manbetx 和研 判。二是技術負責人及技術管理部門未及時製定針對處置廢 棄巷道的安全技術措施。三是生產副礦長劉占飛對揭露的廢 棄巷道內氣體情況未加03manbetx 、盲目決策,違章帶領人員進入 廢棄巷道內探查;四是人員被困廢棄巷道後,現場管理人員 冒險盲目組織施救,導致災害擴大。2.巴隆圖煤礦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安全基礎管理 工作薄弱。一是未全麵細致地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工 作,未采取安全可靠的技術措施準確探明廢棄巷道情況,現 場管理人員冒險違章進入實施探查。二是安全教育培訓不到 位,職工安全意識差,對安全風險辨識能力不足,缺乏起碼 的安全常識。三是對昱力公司巴隆圖項目部缺乏有效的日常 監督管理,對項目部長期存在的組織機構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員配備不足等問題置若罔聞,未及時予以從嚴管理和糾正。3.昱力公司巴隆圖項目部組織機構不健全,未配備項目 經理及分管安全、技術等專業的副經理。項目部實際管控由 昱力公司總經理負責,總經理未取得《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 能力考核合格證》。4.內蒙古彙能煤電集團有限公司未全麵、深入、細致地 履行對巴隆圖煤礦安全監督管理職能,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 備不足,日常安全監督管理不到位,隱蔽致災因素排查治理 7工作不深入、不徹底,安全風險03manbetx 、研判、防控不細致、 不認真。5.鄂爾多斯市東勝區能源局發現巴隆圖煤礦采場存在 采空區、廢棄巷道等事故隱患後,未及時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跟蹤、督促煤礦對采空區、廢棄巷道的處理工作。

  (三)事故類型、等級、性質

  經事故調查組03manbetx 認定,該起事故為窒息事故,是一起 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責任劃分和處理建議

  (一)對事故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1.張明龍,群眾,昱力公司巴隆圖項目部隊長,負責施 工隊現場作業管理。實際履行職責中,缺乏基本的安全常識, 安全意識淡薄,違章到廢棄巷道口探查巷道內情況,滑入巷 道內,導致窒息死亡,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責任。

  2.趙如光,群眾,昱力公司巴隆圖項目部自卸卡車司機, 安全常識缺乏,安全意識差,違章冒險進入廢棄巷道內盲目 施救,導致窒息死亡,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責任。

  3.馬磊,群眾,昱力公司巴隆圖項目部自卸卡車司機, 安全常識缺乏,安全意識差,違章冒險進入廢棄巷道內盲目 施救,導致窒息死亡,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責任。

  4.趙旭寧,群眾,昱力公司巴隆圖項目部副隊長,負責 事故當班現場施工作業管理。實際履行職責中,安全意識淡 薄,違章指揮人員進入廢棄巷道內救援,導致 2 名救援人員 死亡,對事故擴大負有直接責任,依據《應急管理部 公安 89 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安全生產行政 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通知》第三條第(一)項1的 規定,建議移交公安機關調查處理,追究其刑事責任。

  5.王金玉,中共黨員,昱力公司總經理,負責昱力公司 巴隆圖項目部全麵工作。實際履行職責中,未給項目部配備 項目經理及分管安全、技術等專業的副經理,組織機構不健 全,未取得《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對事 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建議撤 銷其總經理職務,建議發證部門 5 年內不予辦理主要負責人 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2,依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3的規定,建議 處上一年(2020 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罰款人民幣 壹佰貳拾陸萬玖仟陸佰元整(¥1269600.00)。

  6.祁海燕,群眾,昱力公司法人代表。實際履行職責中, 對昱力公司監督管理缺失,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4的規定,建議處 上一年(2020 年)年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罰款,罰款人民幣伍 萬捌仟元整(¥58000.00)。

  7.李美智,群眾,巴隆圖煤礦生產技術科副科長,事故1發生時現場管理人員。實際履行職責中,未製止現場作業人 員的違章行為,導致事故擴大,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 建議撤銷其副科長職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六條5的規定,建議發證部門吊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 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並處上一年(2020 年)年收入百分 之 五 十 的 罰 款 , 罰 款 人 民 幣 伍 萬 伍 仟 零 伍 拾 元 整 (¥55050.00)。

  1《應急管理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通知》第三條:涉嫌安全生產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一)重大責任事故案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8.李海軍,群眾,巴隆圖煤礦安檢科科長,具體負責煤 礦安全監管工作。實際履行職責中,未按規定對廢棄巷道存 在的風險進行專門的辨識和研判,也未及時跟進廢棄巷道處 置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④的規定,建議處上一年(2020 年) 年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罰款,罰款人民幣伍萬玖仟柒佰元整 (¥59700.00)。

  9.王磊,群眾,巴隆圖煤礦技術科科長,具體負責煤礦 技術管理工作。實際履行職責中,未及時製定專門針對處置 廢棄巷道的安全技術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④,建議 處上一年(2020 年)年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罰款,罰款人民幣 伍萬陸仟零陸拾元整(¥56060.00)。

  10.賀掌良,中共黨員,巴隆圖煤礦安全副礦長,負責 煤礦安全管理工作。實際履行職責中,未組織有關人員對廢棄巷道存在的風險進行分析和研判,未有效監督煤礦開展隱 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 給予黨內警告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 九十六條的規定④,建議處上一年(2020 年)年收入百分之 五十的罰款,罰款人民幣壹拾伍萬零玖佰肆拾貳元整 (¥150942.00)。

  5《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並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11.劉學福,群眾,巴隆圖煤礦總工程師,負責煤礦技 術管理工作。實際履行職責中,未有效組織開展隱蔽致災因 素普查治理工作,未及時督促技術科製定專門的揭露廢棄巷 道安全技術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技術管理責任,依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④,建議處上 一年(2020 年)年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罰款,罰款人民幣壹拾 叁萬壹仟玖佰柒拾玖元整(¥131979.00)。

  12.李永慶,群眾,巴隆圖煤礦機電副礦長,事故當班 帶班礦領導,負責事故當班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實際 履行職責中,帶班期間未及時發現並製止人員進入塌陷坑探 查廢棄巷道內情況的違章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 建議撤銷其機電副礦長職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 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⑤,建議發證部門吊銷其《安全生 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並處上一年(2020 年)年 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罰款,罰款人民幣壹拾柒萬陸仟捌佰伍拾 貳元整整(¥176852.00)。

  13.劉占飛,中共黨員,巴隆圖煤礦生產副礦長,負責 煤礦生產管理工作。實際履行職責中,對揭露的廢棄巷道內12 氣體情況未加分析、盲目決策,違章帶領人員進入廢棄巷道 內探查情況,相繼導致 3 名人員死亡,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 責任,建議撤銷其生產副礦長職務,依據《應急管理部 公 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安全生產行 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通知》第三條第(一) 項①的規定,建議移交公安機關調查處理,追究其刑事責任。

  14.劉永陽,中共黨員,巴隆圖煤礦礦長,負責煤礦的 全麵工作,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實際履行職責中,對煤礦 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工作開展不力,對昱力公司巴隆圖項 目部監督管理不嚴不細,對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對事 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建議撤 銷其礦長職務,建議發證部門吊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 能力考核合格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 九十五條第(二)項③的規定,建議處上一年(2020 年)年 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罰款人民幣肆拾柒萬貳仟肆佰柒拾 柒元整(¥472477.00)。

  15.趙國雄,群眾,內蒙古彙能煤電集團有限公司安全 生產檢查部部長,負責公司所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實際履行職責中,未認真監督巴隆圖煤礦開展隱蔽致災因素 普查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④的規定,建議處上一年(2020 年)年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罰款,罰款人民幣貳拾貳萬壹仟壹 佰貳拾元整(¥221120.00)。

  16.喬俊峰,中共黨員,內蒙古彙能煤電集團有限公司13 副總經理,分管公司所屬煤礦安全生產,對巴隆圖煤礦安全 生產監督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 黨內警告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 六條④的規定,建議處上一年(2020 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 的 罰 款 , 罰 款 人 民 幣 叁 拾 陸 萬 零 玖 佰 肆 拾 捌 元 整 (¥360948.00)。

  17.郭建軍,中共黨員,內蒙古彙能煤電集團有限公司 總經理,負責公司的全麵工作,對巴隆圖煤礦管理不到位, 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依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④的規定,建議處上 一年(2020 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罰款,罰款人民幣貳拾 陸萬叁仟零肆元整(¥263004.00)。

  18.劉鐵林,中共黨員,鄂爾多斯市東勝區能源局管理 綜合行政執法大隊一中隊隊長,負責巴隆圖煤礦安全生產行 政執法檢查等工作,未及時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未跟蹤、督 促巴隆圖煤礦對采空區、廢棄巷道處理工作,對事故發生負 有監管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 (二)項6的規定,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二)對事故責任單位實施行政處罰的建議。

  巴隆圖煤 礦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安全基礎管理工作薄弱,未對 廢棄巷道內存在的風險進行辨識、管控和處置,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 四條第(二)項7的規定,建議處罰款人民幣貳佰萬元整 (¥2000000.00)。

  6《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二)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昱力公司巴隆圖項目部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安全管理 人員配備不足,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項⑦的規定,建議 處罰款人民幣貳佰萬元整(¥2000000.00)。

  六、防範和整改措施

  1.巴隆圖煤礦在事故發生後要立即停產整頓,做好停產 整頓期間的安全整治工作,再次開展安全生產大排查,從思 想、作風、管理、製度、教育培訓等方麵全麵排查隱患。嚴 格製定排查整改方案,方案要經地方政府安全監管和駐地煤 礦安全監察部門同意後方可實施,整改完成後由上級公司組 織驗收,經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 部門逐項審查合格後,方可恢複生產作業。

  2.巴隆圖煤礦要進一步強化安全基礎管理工作。

  一是立 即全麵細致的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準確分析研 判采空區、廢棄巷道內存在的未知性、危險性,製定科學可 靠的安全技術措施,執行落實到位,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二 是深入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強化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 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防範技能。三是立即開展對外委施工隊 伍的專項檢查,對於不具備施工能力的隊伍堅決予以清退。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 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 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3.內蒙古彙能煤電集團有限公司要配齊配強業務保障 和安全監管部門人員和力量,強化對所屬煤礦的監督管理, 加強對煤礦技術管理和現場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4.內蒙古彙能煤電集團有限公司要嚴格落實安全包保 工作製度,加強對所屬煤礦存在采空區、廢棄巷道等隱蔽致 災因素的排查治理。

  5.鄂爾多斯市東勝區能源局要配齊配強專業監管力量, 落實好包保聯係製度,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隱患要跟蹤到位、 督促到位、落實到位,確保隱患根除,生產安全。

  內蒙古彙能煤電集團巴隆圖煤炭有限公司

  煤礦“9.24”窒息事故調查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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