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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具備建設項目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逾期不改正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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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權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二)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三)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四)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對檢查發現、舉報、移交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麵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屬於較大數額罰款的,由安監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製作《行政處罰告知書》,符合聽證條件的製作《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再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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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事項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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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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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風險防控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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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利運行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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