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礦井在冊巷道失修狀況的考核
(一)全礦在冊巷道失修率和巷道嚴重失修率不得超過7%和3%。同時必須保證主要通風、運輸、行人巷道的安全暢通。
(二)失修率指標:一般巷道每超1%罰款200元,嚴重失修巷道每超1%罰款500元。
第十五條 維修巷道安全施工考核
巷道維修施工中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對單位罰款1000-5000元,對責任人罰款200-500元。
(二)獨頭巷道維修時,由裏向外的。
(三)撤換支架前,未加固工作地點支架的。
(四)架設或撤換支架時,在一架沒有完工之前終止工作的。
(五)從報廢的巷道回收支架時,安全措施未經總工程師批準或沒有措施作業的。
(六)傾斜巷道維修時,不停止行車的。
(七)維修巷道時,沒有保護風筒、管、線和設備措施的。
第十六條巷道維修的管理考核
巷道維修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責任單位罰款200-500元,對責任人罰款100-200元。
(一)失修巷道台帳不清的。
(二)圖紙不全或失修巷道在圖上標的不清楚的。
(三)不按規定時間報送巷道報表和相關圖紙資料的。
第十七條在冊巷道的統計範圍
(一)運輸及進風巷:包括主副井、井底車場部分、運輸石門、運輸大巷。
(二)采區巷道:包括上、下山、其它巷道。
(三)總回風巷道:包括采區總回、礦井總回、硐室及其專用回風巷。
(四)回采巷道:包括采麵進風巷、回風巷、其它巷道。
(五)準備巷道:為采麵準備的巷道、為采區準備的巷道、為生產水平準備的巷道。
第十八條礦井失修巷道和嚴重失修巷道統計及失修率、嚴重失修率的計算方法,按質量達標標準要求計算。
第十九條要加強巷道維修工作,配足維修人員,確保失修巷道指標不超限,實現文明安全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