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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物資驗收及標誌管理製度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21-10-09 14:23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煤礦煤礦安全安全物資驗收標誌管理管理製度製度

第一節煤礦安全物資驗收製度

按照《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暫行辦法》(煤安監證法字[2001]108號及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煤安監技安安裝字[2001]109號《關於公布執行安全管理煤礦礦用產品目錄(第一批)的通知》。結合公司物資管理的實際情況,特製定以下煤安物資驗收製度

第一條 凡進入公司倉庫需執行煤安標誌管理的煤礦礦用產品,首先要進行物資驗收前的“安標”驗證,“安全標誌準用證由交貨人同時出示,要嚴格檢驗其證件的編號、有效期,以及證件的真偽,嚴格核對證件所適應的生產廠家、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煤安準用證編號與實物標牌是否相符;凡偽造的證件、證件規定與實物標牌不符或超期使用的證件,一律不準驗貨。

第二條 經證件和產品檢驗合格後,方能辦理入庫手續,特殊物資如井下用電纜、井下用膠帶等應經集團公司監測中心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條 對驗收合格的礦用產品的有效“煤安”證件及其它證件,一律交庫房保管員留存,驗收人員必須在驗收記錄表內注明產品和生產廠家及證件編號。

第四條 凡“煤安標誌準用證”使用期限到期,進行換證的過程中,因公司生產急用的煤安物資入庫,需持有此產品煤安證件原發證機關的證明,經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後,方可入庫。

第五條 凡符合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安監技安裝字[2001]109號規定的執行煤安標誌管理的礦用產品的入庫,一律執行本規定,對既無煤安證件,一律禁止入庫。

第二節煤礦安全(MA)標誌管理製度

第一條 井下機電設備、小電(MA)標誌管理製度

為嚴格執行《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暫行辦法》,更好地做好“三基”建設工作,凡列入礦用煤安產品目錄的,必須取得煤礦安全(MA)標誌。

(一)新購置井下使用的機電設備、小型電器無煤礦安全(MA)標誌或紙質粘貼的煤礦安全(MA)標誌,一律不得辦理入庫、付款手續。同時,有(MA)標誌的必須網絡核準後方準入庫。

(二)在辦理設備、小型電器交接時,必須在交接單上注明有無煤安(MA)標誌。

(三)在設備、小型電器發放時,必須驗收登記有無煤安(MA)標誌。

(四)使用設備、小型電器的單位間轉交時,應進行煤安(MA)標誌交接。

(五)無煤安(MA)標誌的設備、小電不得下井使用。

(六)在檢修過程中損壞、丟失煤安(MA)標誌每件罰款500元;刷漆塗蓋或生產回撤過程中丟失、損壞煤安標誌的每件罰款200元。

第二條 采購(MA)標誌管理製度

(一)采購列入煤礦安全產品目錄的產品,與供貨廠家在簽訂合同前,必須對其生產的產品索取煤安標誌準用證。

(二)根據《礦用安全標誌管理暫行辦法》,所采購的物資沒有煤安(MA)標誌或用紙質粘貼的不準提貨。

(三)驗收列入煤礦安全產品目錄的產品時,供貨商應將煤安(MA)標誌轉交驗收員或倉庫保管員存檔。

(四)采購人員要認真學習煤礦安全產品目錄和《礦用安全標誌管理暫行辦法》,及時掌握煤安(MA)標誌單位的信息。

(五)物資采購部門及合同簽訂部門應嚴格按照煤礦安全產品目錄及《礦用安全標誌管理管理暫行辦法》,及時查驗和索要煤安(MA)標誌,確保采購的產品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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