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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征求《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6-01-17 01:27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安全監察司關於征求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規定》

(修訂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

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14-2015立法規劃,安全監察司組織有關單位對《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令第6號,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1號修改)進行了全麵修訂,形成了《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

請從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網站“征求意見”欄目下載(網址:www.chinasafety.gov.cn)電子文檔,組織所屬監察分局和轄區內有關煤礦企業、煤層氣地麵開采企業和設計、施工、監理、評價等單位研究,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填寫修改意見表,並於2016年1月31日前以書麵或電子文檔形式報送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安全監察司。

聯係人及電話:蔡穩成、李澤荃,010-64464007(帶傳真)。

電子信箱:jcyc@chinasafety.gov.cn。

附件:1. 修改意見表

2.《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安全監察司

2016年1月14日附件2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

原 稿 修訂征求意見稿 刪除內容在左側用方框框起,增加內容在右側用黑體字顯示)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規定 (原國家局6號令, 按照總局81號令修改) 煤礦和煤層氣地麵開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規定(修訂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監察工作,保障煤礦安全生產,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煤礦和煤層氣地麵開采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工作,保障煤礦和煤層氣地麵開采安全生產,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煤礦建設項目,包括煤礦新建、改建、擴建、資源整合技改項目等。 本規定所稱煤層氣地麵開采建設項目,指有項目核準文件,並取得煤層氣采礦許可證的煤層氣地麵開采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 本規定所稱安全設施,包括職業病防護設施。
第二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簡稱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進行監察,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進行監察,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煤礦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安全評價,其初步設計應當按規定編製安全專篇。安全專篇應當包括安全條件的論證、安全設施的設計等內容。 第四條 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安全評價,編製初步設計,並應在初步設計的基礎上編製安全設施設計。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包括安全條件的論證、安全設施的設計等內容。
第四條 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和行業技術規範。 第五條 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煤層氣地麵開采01manbetx 01manbetx 和行業技術規範。
第六條 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其法定代表人是建設安全的第一責任人,上級集團公司承擔建設安全領導責任。 項目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設計負責。項目施工單位對建設項目施工負建設安全主體責任。項目監理單位對建設項目施工質量和安全承擔監理責任。
第五條 煤礦建設項目施工前,其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竣工投入生產或使用前,其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應當經煤礦建設單位驗收合格。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第七條 建設項目施工前,其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竣工投入生產或使用前,其安全設施應當經建設單位驗收合格。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第六條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設計或者新增的生產能力,實行分級負責。 (一)設計或者新增的生產能力在300萬噸/年及以上的井工煤礦建設項目和1000萬噸/年及以上的露天煤礦建設項目,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設計審查。 (二)設計或者新增的生產能力在300萬噸/年以下的井工煤礦建設項目和1000萬噸/年以下的露天煤礦建設項目,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設計審查。 第八條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設計或者新增的生產能力,實行分級負責: (一)設計或者新增的生產能力在300萬噸/年及以上的井工煤礦建設項目和1000萬噸/年及以上的露天煤礦建設項目,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設計審查。 (二)設計或者新增的生產能力在300萬噸/年以下的井工煤礦建設項目和1000萬噸/年以下的露天煤礦建設項目,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設計審查。 煤層氣地麵開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
第七條 未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指定的負責煤礦安全監察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規定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設計審查。 第九條 未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指定的負責煤礦安全監察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二款規定的設計審查。
第十條 上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依法將其負責監督管理的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工作委托給下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但監察責任仍由上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承擔。
第八條 經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審查同意的項目,應及時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 第十一條 經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審查同意的項目,應及時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
第二章 安全評價 第二章 安全評價
第九條 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包括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 煤礦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進行安全預評價;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進行安全驗收評價。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包括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 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進行安全預評價;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進行安全驗收評價。
第十條 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應由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安全中介機構承擔。承擔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的安全中介機構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結果負責。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應由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安全中介機構承擔。承擔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的安全中介機構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結果負責。
第十一條 煤礦企業應與承擔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的安全中介機構簽訂書麵委托合同,明確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承擔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的安全中介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進行評價,提出評價報告。 第十四條 承擔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的安全中介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進行評價,提出評價報告。
第十三條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主要危險、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對公共安全影響的定性、定量評價;   (二)預防和控製的可能性評價; (三)建設項目可能造成職業危害的評價; (四)安全對策措施、安全設施設計原則; (五)預評價結論;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四條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設施符合法律法規、標準和01manbetx 規定以及設計文件的評價;   (二)安全設施在生產或使用中的有效性評價;   (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評價;   (四)建設項目的整體安全性評價;   (五)存在的安全問題和解決問題的建議;   (六)驗收評價結論;   (七)有關試運轉期間的技術資料、現場檢測、檢驗數據和統計03manbetx 資料;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三章 設計審查 第三章 設計審查
第十五條 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第十六條 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設計單位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設計單位對其編製的設計文件負責。 同一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與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由同一設計單位編製。
第十七條 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包括煤礦水、火、瓦斯、煤塵、頂板等主要災害的防治措施,所確定的設施、設備、器材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所確定的設施、設備、器材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包括煤礦水、火、瓦斯、煤塵、頂板等主要災害的防治措施。 煤層氣地麵開采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包括從事煤層氣地麵開采及有關鑽井、固井、完井、壓裂、排采、集輸、壓縮(售氣終端)等作業過程中安全監控設施和有毒有害氣體防護設施,以及防火、防爆、防靜電、防雷擊等設施。
第十八條 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前,煤礦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向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提出書麵申請。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向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提出書麵申請。 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煤礦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先將相關材料和書麵申請遞交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經初步審查同意後,報送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第十九條 申請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報告及申請表;   (二)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文件; (三)采礦許可證或者礦區範圍批準文件; (四)安全預評價報告書;   (五)初步設計及安全專篇;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第十九條 申請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報告及申請表; (二)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文件; (三)采礦許可證或者礦區範圍批準文件; (四)初步設計及安全設施設計; (五)井田勘探(精查)等地質報告(小型煤礦必須符合《煤炭工業小型礦井設計規範》要求);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申請煤層氣地麵開采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報告及申請表; (二)建設項目核準文件; (三)煤層氣采礦許可證; (四)初步設計及安全設施設計;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第二十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審查申請後,應當對上報資料進行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設計審查不合格: (一)安全設施設計未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的; (二)煤礦水、火、瓦斯、煤塵、頂板等主要災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規定的;   (三)安全設施設計不符合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煤礦01manbetx 和行業技術規範的;   (四)所確定的設施、設備、器材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   (五)不符合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第二十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審查申請後,應當對上報資料進行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設計審查不合格: (一)安全設施設計未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的; (二)主要災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規定的;   (三)安全設施設計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以及強製性標準的;   (四)所確定的設施、設備、器材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   (五)不符合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第二十一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必須聘請技術專家,成立專家組。聘請技術專家有關費用由組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主管部門承擔,並納入部門預算。 煤礦建設項目技術專家應由地質、采礦、“一通三防”(露天邊坡)、機電運輸、職業病危害防治等專業的技術專家組成,各專業技術專家人數不少於2人(大型礦井應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增加),其中應有監測監控管理工作經驗的人員。技術專家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煤礦企業、施工、監理等單位從事煤礦現場管理,或在設計、評價、科研院所等單位從事煤礦設計、評價、教學、研究工作五年以上,或在其他單位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滿三年以上; (二)原則上具有副高級及以上職稱,特殊情況下可以聘請部分中級職稱人員,但其人數不得超出專家總人數的30%; (三)與被審查單位不存在隸屬或利益關係。 煤層氣地麵開采建設項目技術專家應由地質、鑽完井、集輸、防火防爆(含防雷、防靜電)、特種設備等專業的技術專家組成,各專業技術專家人數不少於2人。技術專家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煤層氣地麵開發或天然氣開發企業、施工、監理等單位從事現場管理,或在設計、評價、科研院所等單位從事煤層氣地麵開發建設項目設計、評價、教學、研究工作五年以上,或在其他單位從事煤層氣地麵開發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滿三年以上; (二)原則上具有副高級及以上職稱,特殊情況下可以聘請部分中級職稱人員,但其人數不得超出專家總人數的30%; (三)與被審查單位不存在隸屬或利益關係。
第二十一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自收到審查申請起30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同意的,應當以文件形式批複;不同意的,應當提出審查意見,並以書麵形式答複。 第二十二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自收到審查申請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同意的,應當以文件形式批複;不同意的,應當提出審查意見,並以書麵形式答複。審查意見應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
第二十二條 煤礦企業對已批準的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需作重大變更的,應經原審查機構審查同意。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對已批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需作重大變更的,應經原審查機構審查同意。
第二十四條 煤礦建設項目重大變更包括以下情形: (一)煤層自燃傾向性、煤塵爆炸危險等級和礦井瓦斯等級以及礦井水文地質、地溫、衝擊地壓等災害類型升級的; (二)采煤方法及工藝發生變化的; (三)礦井開拓方式、通風係統、排水係統、供電係統、提升運輸方式發生變化的; (四)首采區及首采工作麵布置發生變化的; (五)露天煤礦最終幫坡角、開采工藝、初始拉溝位置及排土場位置發生變化的。 煤層氣地麵開采建設項目重大變更包括以下情形: (一)集輸管線、站場、供電等主要工程布置發生變化或改變用途的; (二)項目地質條件發生較大變化,項目周邊發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質災害。
第二十五條 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批複後,1年內未進行施工的,施工前必須重新申請審查。
第四章 施工和聯合試運轉 第四章 施工和聯合試運轉
第二十三條 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並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並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施工。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並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期間,發現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02manbetx.com 隱患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並報告煤礦企業。煤礦企業需對安全設施設計作重大變更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重新審查。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期間,發現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不合理、地質條件發生較大變化或者存在重大02manbetx.com 隱患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並報告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及時處理。建設單位需對安全設施設計作重大變更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重新申請審查。 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後,建設單位應當重新考核施工單位的資質。
第二十五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施工情況進行監察。 第二十八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情況進行監察。
第二十六條 煤礦建設項目在竣工完成後,應當在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前進行聯合試運轉。聯合試運轉的時間一般為1至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總時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煤礦建設項目聯合試運轉,應按規定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九條 建設項目在竣工完成後,應當在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前進行聯合試運轉。建設項目聯合試運轉前,建設單位應當編製聯合試運轉方案。聯合試運轉的時間一般為1至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總時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第二十七條 煤礦建設項目聯合試運轉期間,煤礦企業應當製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做好現場檢測、檢驗,收集有關數據,並編製聯合試運轉報告。 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聯合試運轉期間,建設單位應當製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做好現場檢測、檢驗,收集有關數據,並編製聯合試運轉報告。 煤礦建設項目聯合試運轉報告應當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一)各主要係統分項運行報告; (二)主要生產安全設備故障處理記錄與03manbetx ; (三)提升、排水、通風等主要生產安全設施與裝備的檢測、檢驗報告; (四)聯合試運轉的效果03manbetx ; (五)今後有關生產安全的建議; (六)其他應予說明的事項。 煤層氣地麵開采建設項目聯合試運轉報告應當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一)各主要係統分項運行報告; (二)主要生產安全設備故障處理記錄與03manbetx ; (三)排采設備、壓縮設備、特種設備等主要安全設施與裝備的檢測、檢驗報告以及安全閥、壓力表、傳感器和監測設備的檢定檢測報告; (四)聯合試運轉的效果分析; (五)今後有關生產安全的建議; (六)其他應予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 煤礦建設項目聯合試運轉正常後,應當進行安全驗收評價。 第三十一條 建設項目聯合試運轉正常後,應當進行安全驗收評價。
第五章 竣工驗收 第五章 竣工驗收
第二十九條 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驗收應當由煤礦建設單位負責組織;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 煤礦建設單位實行多級管理的,應當由具體負責建設項目施工建設單位的上一級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單位)負責組織驗收。 第三十二條 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驗收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 建設單位實行多級管理的,應當由具體負責建設項目施工建設單位的上一級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單位)負責組織驗收。
第三十三條 煤礦建設項目符合以下條件後,方可組織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一)按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建設完成; (二)單項工程經過工程質量機構認證,並取得質量合格認證書; (三)經過聯合試運轉運行正常,並提交聯合試運轉報告; (四)提交進一步查清包含采空區積水、積氣、火區等有關隱敝致災因素的建井地質報告; (五)安全驗收評價合格; (六)取得采礦許可證,礦長和安全管理人員取得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經培訓取得資格證書,從業人員經安全培訓並考試合格; (七)提交礦井瓦斯等級、各煤層煤塵爆炸性和自燃傾向性鑒定報告,按突出礦井設計的還應提交已揭露煤層的突出危險性鑒定報告;提交礦井主要電器和機械設備檢測檢驗合格報告。 煤層氣地麵開采建設項目符合以下條件後,方可組織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一)按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建設完成; (二)單項工程經過工程質量機構認證,並取得質量合格認證書; (三)經過聯合試運轉運行正常,並提交聯合試運轉報告; (四)安全驗收評價合格; (五)取得采礦許可證,生產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經培訓取得資格證書,煤層氣排采工、管道巡檢工、壓縮機運行操作工等工種經過培訓並考試合格; (六)煤層氣成分檢測報告。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組織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前,應編製驗收方案。驗收方案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基本情況; (二)參與驗收人員(含驗收專家組成員)及其工作內容和責任; (三)驗收工作時間安排、程序。 建設單位應在驗收活動開始之前,提前20個工作日將驗收方案抄送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從企業外部聘請技術專家組成驗收專家組,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竣工驗收。並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聘請符合條件的技術專家組成驗收專家組。 技術專家應與被驗收單位及承擔驗收項目的設計、評價、施工、監理等單位不存在隸屬或利益關係。同時應邀請承擔其設計、監理、工程質量認證、安全驗收評價、施工等單位的相關人員參與驗收活動。
第三十條 煤礦建設單位或者其上一級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單位)組織驗收時,應當對有關資料進行審查並組織現場驗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驗收不合格:   (一)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不符合設計要求,或未通過工程質量認證的;   (二)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不能滿足正常生產和使用的; (三)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四)礦長和特種作業人員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五)不符合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其上一級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單位)組織驗收時,應當對有關資料進行審查並組織現場驗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驗收不合格:   (一)安全設施不符合設計要求,或未通過工程質量認證的;   (二)安全設施不能滿足正常生產和使用的; (三)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四)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五)不符合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對驗收專家組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合格後方可出具通過驗收的意見。驗收意見應抄送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
第三十八條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會同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對煤礦建設單位驗收活動的監督原則上應在現場進行。 省級煤礦安全監局對驗收結果的核查應與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條件現場審查一並進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指定的負責煤礦安全監察工作的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指定的負責煤礦安全監察工作的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表和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驗收申請表的樣式,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製定。 第四十條 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表的樣式,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製定。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3年7月4日公布、2003年8月15日施行的《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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