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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檔案管理規範》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實驗室布局與管理規範》的通知

作者:安監總局 2015-09-29 21:31 來源:安監總局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檔案管理規範》和《職業衛生

技術服務機構實驗室布局與管理規範》的通知

安監總廳安健〔2015〕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

為進一步規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檔案管理及實驗室的布局與管理,保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0號)等有關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研究製定了《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檔案管理規範》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實驗室布局與管理規範》。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5年9月14日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檔案管理規範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檔案管理,發揮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檔案在職業衛生監管部門有效履職和保護勞動者職業健康權益方麵的支撐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0號)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規範。

第二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檔案是指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在技術服務及日常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資料等,主要包括基礎檔案、評價檔案、檢測檔案三大類。

第三條 基礎檔案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法人證書影印件;

(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影印件;

(三)計量認證證書影印件及附表複印件;

(四)質量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記錄表格;

(五)質量管理體係運行過程中形成的文件和記錄(含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專業技術人員培訓計劃和記錄);

(六)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專業技術人員基本信息彙總表(含人員簽字);

(七)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合格證原件或影印件;

(八)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專業技術人員學曆證書、技術職稱證書影印件;

(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專業技術人員法定勞動關係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有效證明或住房公積金有效繳存證明);

(十)儀器設備基本信息彙總表(類別、儀器編號、名稱、規格型號、量程、精度、購置時間、生產廠家、檢定或校準證書有效期和證書編號);

(十一)儀器設備購置憑證複印件;

(十二)其他與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相關的基礎檔案。

第四條評價檔案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價服務合同;

(二)合同評審記錄;

(三)評價方案及審核記錄;

(四)現場調查記錄、工作日寫實等相關原始記錄;

(五)技術服務過程影像資料;

(六)評價所需的技術資料(設計文件、檢測資料等);

(七)評價報告及審核記錄;

(八)其他與評價相關的記錄、資料。

第五條 檢測檔案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檢測服務合同;

(二)合同評審記錄;

(三)現場調查記錄、工作日寫實等相關原始記錄;

(四)檢測方案及審核記錄;

(五)現場采樣記錄、現場檢測記錄、樣品接收流轉保存記錄、實驗室03manbetx 記錄、原始譜圖及計算過程記錄等相關原始記錄;

(六)技術服務過程影像資料;

(七)檢測所需的技術資料;

(八)檢測報告及審核記錄;

(九)其他與檢測相關的記錄、資料。

第六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有專用檔案室,滿足防盜、防火、防曬、防蟲、防塵、防潮等要求,並有控製進入的安全措施

第七條 檔案室應配備必要的設施,包括檔案櫃、檔案盒、門禁、消防報警設備、溫度和濕度控製設施及必要的桌椅等相關設備設施。

第八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設置專(兼)職的檔案管理員。檔案管理員負責檔案室及檔案日常管理工作。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專業技術人員超過50人的,一般應設置專職檔案管理崗位。

第九條 基礎檔案歸檔材料以年度為單位,由相關管理部門收集齊全並進行整理,在每年6月份之前完成歸檔。

評價檔案、檢測檔案歸檔材料,以技術服務項目為單位,由項目組收集齊全並進行整理,在出具技術服務報告後的20個工作日之內應完成歸檔。

檔案形成部門(或負責收集整理的部門,下同)對歸檔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可識別性等負責。

第十條 檔案管理員與檔案形成部門應對相關歸檔材料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後辦理歸檔手續。

第十一條 評價檔案、檢測檔案經核對無誤後,由檔案管理員按檔案內容形成時間先後順序排列,並按“第幾頁共幾頁”的格式統一編寫頁碼,建立索引和目錄。

第十二條 編碼後的評價檔案、檢測檔案應裝訂成冊,資料較多的可分冊裝訂。

第十三條 評價和檢測檔案的檔案盒麵或盒脊應注明年度、項目名稱、項目編號、類型(預評價、控製效果評價、現狀評價、定期檢測、評價檢測、監督檢測和02manbetx.com 性檢測等)、保管期限等信息。

第十四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建立健全檔案管理製度,查閱、借閱、複印檔案,應辦理相關手續,並做好登記。

第十五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檔案的保存時間不得少於國家規定的有關檔案保管期限。

第十六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建立檔案鑒定和銷毀製度,檔案達到保存期限後經鑒定可以銷毀的,按程序進行銷毀。銷毀檔案前,銷毀人員應認真清點核對,在銷毀清冊上簽章。

第十七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是檔案管理的責任主體,並對本單位的職業衛生檔案損壞、散失、失密等承擔全部責任。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發生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及時報告資質認可機關,提出處置意見並妥善處置相關檔案。

第十八條 涉及保密內容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檔案應按照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執行。

第十九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檔案實行電子化管理的,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檔案管理措施,保證檔案的真實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溯源性。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實驗室布局與管理規範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實驗室的布局與管理,保證職業衛生檢測工作的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0號)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所指的實驗室是指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按規定的程序實施技術操作,以確定其濃度或強度的實驗室。

第三條 實驗室的選址、建築設計、采暖、通風、空調、電氣、給排水、室內環境應滿足職業衛生檢測工作的需要,並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衛生的要求。

第四條 實驗室各類用房宜集中布置,做到功能分區明確、布局合理、互不幹擾。

根據職業衛生檢測工作的需要,實驗室一般應設置天平室、色譜室、光譜室、高溫室、理化室、樣品前處理室等專用實驗用房,以及樣品室、試劑室、洗滌室、氣瓶間、現場儀器室等輔助用房。

第五條 天平室的設置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遠離振源,防止氣流和磁場幹擾。實驗室設在臨街建築物上的,天平室應設置在背向街道一側。天平室應設置麵積不小於6m2的緩衝間,天平操作間與緩衝間之間采用密封的玻璃隔斷牆分隔,宜采用推拉門,並與天平室的門錯位布置。天平室外窗應為雙層密閉窗並設置窗簾;

(二)天平室牆體、地麵應平整光滑,不積塵、不起灰。室內應幹燥明亮,光線均勻柔和,避免陽光直射在天平上;

(三)天平台台麵和台座應做隔振處理。天平台沿牆布置時,應與牆脫開,台麵宜采用平整、光潔、有足夠剛度的台板,不得采用木製工作台。放置高精度天平的天平台應設獨立基座(不宜設在地下室樓板上麵);

(四)應設置室內環境條件控製設施,備有溫濕度計,保持稱量環境溫度、濕度相對恒定;

(五)天平室應設置除靜電設備。

第六條 色譜室的設置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色譜室應保證03manbetx 測定所要求的溫度、濕度條件;

(二)氣相色譜儀采用氫氣發生器作為氣源的,應做好設備的維護管理;使用高壓鋼瓶作為氣源的,氣瓶布置應符合相關要求,確保安全使用;

(三)色譜室應保證通風良好,氣相色譜儀上方應設置局部排風係統,將尾氣排至室外;

(四)液相色譜儀與氣相色譜儀應分室放置,避免相互幹擾。

第七條 光譜室的設置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應遠離樣品前處理室,防止酸、堿、腐蝕性氣體等對儀器的損害;

(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原子熒光分光光度計應設局部排風,排風罩宜為耐火、耐腐蝕材質,罩口控製風速為0.5m/s~1.0m/s。

第八條 樣品前處理室的設置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有機樣品和無機樣品前處理應分開;

(二)牆體地麵應平整光滑、耐腐蝕,易於衝洗清掃。實驗台、試劑櫃等應耐酸堿腐蝕;

(三)樣品前處理室應通風良好,設置獨立通風櫥,樣品消化處理應設置耐酸堿腐蝕的通風櫥。

第九條 實驗室測定03manbetx 中的滴定03manbetx 標準溶液及試劑配製、常規化學分析等應在單獨設置的理化室進行。理化室的設置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設中央實驗台或靠牆布置實驗台,中央實驗台不宜與外窗平行布置,靠牆布置的實驗台端部與走道牆之間的淨距不宜小於1200mm;

(二)實驗台上方應設置局部排風係統;

(三)實驗過程中使用的提取溶劑與其他檢測項目相同時,需單獨設立分析室進行專項測定或處理,避免相互幹擾;

(四)理化室內不得長時間放置藥品和試劑,需臨時放置的,應設置具有通風功能的藥品櫃,藥品和試劑應按要求分類存放,需冷藏的試劑應放置在冷藏設施內。

第十條 實驗室可單獨設置洗滌室用於洗刷器皿。洗刷室的設置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應確保光線充足,通風良好;

(二)牆體、地麵應防水、防滑、耐腐蝕,地麵應設置地漏。

第十一條 馬弗爐、幹燥箱等高溫儀器設備應布置在單獨設置的高溫室內。高溫設備應放置在耐高溫工作台上,高溫設備之間應保持一定間距。

高溫室內嚴禁儲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及有機化學品,並保持室內通風良好。

第十二條 現場采樣和測量儀器設備應統一存放在現場儀器室內。現場儀器室應保持通風幹燥,儀器設備應分類存放,擺放整齊,並設置必要的充電設施,滿足使用、維護和保養需要。

第十三條 實驗室使用高壓氣瓶作為氣源的,氣瓶的存放和使用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氣瓶應分類妥善保管,遠離火源、熱源,避免陽光直射及強烈振動;

(二)氣瓶應直立放置並有明顯標記,擺放整齊,並設有欄杆或支架進行固定;

(三)嚴格按照有關安全使用規定正確使用氣瓶。

第十四條 試劑室的設置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試劑櫃應選用耐腐蝕材料,並安裝排風係統;

(二)試劑應分類存放,禁忌試劑不得混存。液體試劑和固體試劑應分櫃存放,腐蝕性物品應包裝嚴密,酸、堿試劑應分開存放,氧化劑與還原劑應分開存放,光敏試劑應避光保存,易燃易爆試劑應專櫃存放;

(三)劇毒物品(含易製毒試劑)的存放應依照公安部門有關規定,設置聯網防盜報警、監控、通風換氣等裝置,安裝防盜門、防盜窗、雙鎖保險櫃等,並依法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備案。

第十五條 實驗區域應有控製進入的措施,入口處應有限製無關人員進入的標識。色譜室、光譜室、高溫室、理化室、樣品前處理室、樣品室、試劑室、氣瓶間等實驗用房的醒目位置應設置警示標識。

第十六條 實驗室產生的廢液、固體廢物應設置收集容器,分類收集、分開存儲、定點存放,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處置,並有相關處置記錄。

第十七條 實驗室的應急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製定應急預案,明確組織機構及職責、預防與管理、應急程序、後期處置等相關內容;

(二)凡經常使用強酸、強堿、有化學品燒傷危險的實驗室應設置洗眼器,在實驗用房出口就近處或在10s內可以快步到達的實驗室公共區域設置應急噴淋器,並保證應急衝洗設施能夠有效使用;

(三)配備應急藥品箱,藥品箱內應配備止血帶、繃帶、創可貼、醫用酒精、脫脂棉簽、剪刀、鑷子等應急用品,且種類、數量滿足相關標準要求;

(四)應設置緊急疏散通道及標識,在室內及走廊上安裝應急燈,安全出口不宜少於兩個。

第十八條 實驗室應保持清潔,定期清掃。實驗室內物品應擺放整齊、有序,嚴禁在實驗室內堆放雜物,不得在實驗室內用餐。

第十九條 實驗室應符合《檢測實驗室安全》(GB/T27476)的要求,並製定安全管理製度,每個實驗用房應明確專人負責安全衛生管理。

第二十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為現場采樣和實驗室分析人員配備必要的個體防護用品,並定期更換,保證防護用品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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