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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關注:下崗買斷工齡礦工!

作者:礦工之家 2015-08-14 21:04 來源:礦工之家

即將老去的下崗買斷礦工,奉獻了青春,犧牲了力富的中年,現在,我們將麵臨老無所依、老無所養的境地,因為我們沒錢續交社保醫保。這就是我們熱愛著的祖國為我們設計的人生麼??在你們的設計中,就容不得我們的生存麼??一定要這麼同室操戈麼?一定要對我們這狠心麼?

當年,我們的父輩為了祖國拋頭顱灑熱血。而後,為了祖國的發展,我們年紀輕輕的就開始了革命工作,勤勤懇懇兢兢業業,低工資、少福利的工作著,年近中年了,國家經濟危機了,不顧我們的責任義務,一腳將我們踹了,可我們的責任和義務還得盡,辛辛苦苦任勞任怨的熬到現在,因為賺錢難,生活困窘,能活下來也已不易,哪有餘錢繳納昂貴的社保醫保,我們將麵臨老無所依老無所養的境地。好絕望~~~

不是我們不勤勞,不是我們太蠢笨,我們付出了太多的艱辛,除了能維持生計外,毫無積蓄,也無法繳納昂貴的社保醫保,這是要我們自然死亡的節奏麼???

親愛的領導啊,低一下你高昂的頭顱,看看你困頓的子民吧!緩一緩你的腳步,等等你的子民緩慢的步伐,別讓我們因為跟不上你們而窒息,我們的責任和義務跟你們也有幹係,想想如果我們當初也和你們一樣拋棄責任和義務的話,能想象現在是什麼狀況麼??

別讓我們等太久,我們的社會需要的不僅僅是繁華,更需要正義和良知!

來自:一位買斷工齡的礦工兄弟

什麼是買斷工齡?"買斷工齡"是改革開放後期,我國一些國有企業在改製過程中安置富餘人員的一種辦法,即參照員工在企業的工作年限、工資水平、工作崗位等條件,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經企業與員工雙方協商,報有關部門批準,由企業一次性支付給員工一定數額的貨幣,從而解除企業和富餘員工之間的勞動關係,把員工推向社會的一種形式。這種行為其實是不合理的,現已廢止。

《勞動合同法》頒布生效以後,買斷工齡被賦予了新的含義。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工齡主要具有以下兩個方麵的意義:

1、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不再續簽也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計算依據和工作年限直接相關;

2、連續簽定兩次勞動合同或者工作年限滿十年,需要簽定不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已經履行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關。

雖然,勞動合同法頒布之初一些企業突擊買斷工齡的做法也被有關部門認為“違法”,但是買斷工齡的行為並非不具有任何法律意義。

法律規定"買斷工齡"是違法的。《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16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72條)。如果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員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業,也能依法享受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員工離開單位就沒人管的問題,因此也就無須"買斷工齡"。但現在仍有一些國有企業無視國家政策法規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餘人員時還采用"買斷工齡"的做法。針對這一現象,為了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製的統一,國家有關部門在製定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時,嚴格禁止企業采取"買斷工齡"形式將員工推向社會。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範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係。"1999年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幹問題意見的通知》也強調:"確保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出售方應在申請出售前征求職工對出售方案和職工安置的意見,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在企業出售中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係,不得借出售之機,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職工‘買斷工齡‘或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把職工推向社會。"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俗稱買斷工齡):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對不能勝任者炒魷魚);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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