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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約定試用期,企業麵臨賠償風險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5-07-04 22:28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案情概要】

趙某於2009年8月13日入職A公司,但公司一直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2011年4月1日,公司與趙某簽訂了期限為一年的書麵勞動合同,並約定了一個月的試用期,工資為一萬元。試用期工資沒有另外約定,公司一直按照一萬元支付趙某的工資。

2012年2月29日趙某辭職。後員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

時間表:

2009.8.31入職

2011.4.1補簽勞動合同

2012.2.29辭職

【爭議焦點】 試用期的約定是否合法?是否需要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

趙某稱:由於公司與其訂立書麵勞動合同時,雙方已實際履行超過一年,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違法,應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

公司辯稱:公司與趙某於2011年4月1日簽訂書麵勞動合同,在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符合法律規定,且試用期間公司一直按照正常工資水平支付趙某的工資,趙某的利益沒有受到任何損害,因此公司無義務支付賠償金。

【裁審結果】

仲裁裁決:A公司與趙某約定試用期違法,但無須支付賠償。

理由:違法約定試用期並未實際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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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關鍵點在於用人單位可否在建立勞動關係並實際履行一段時間後,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根據原勞動部頒發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9條的規定,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從此定義來看,試用期隻能在初次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應當在勞動關係建立之初約定。本案中,趙某與A公司已建立勞動關係一年有餘,雖然2009年8月31日至2011年4月1日雙方沒有訂立書麵勞動合同,也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A公司再與趙某約定試用期是不合法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3條:用人單位違法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因此在本案中,若認定A公司與趙某違法約定試用期並已實際履行,則A公司應向趙某支付1萬元(正常月工資1萬元*1個月履行期)的賠償金。不過,從裁審結果我們可以看出,仲裁雖然認定A公司與趙某約定試用期違法,但由於公司一直是按照試用期滿月工資的標準向趙某支付工資,因此實際上試用期與轉正後的待遇並無差異,仲裁以此認定試用期並未實際履行,公司無需支付賠償。對此我們持保留態度。《勞動合同法》僅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因此,試用期工資不打折並不意味著雙方沒有履行對試用期的約定,換句話說,試用期履行與否,工資不是唯一的判定標準,還應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量,比如公司是否與員工約定了試用期的考核標準,是否對錄用條件做出描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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