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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爆炸材料管理員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2-09-07 15:05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煤礦爆炸材料管理安全技術01manbetx 01manbetx
1、一般規定
  1.1 本01manbetx 01manbetx 適用我礦地麵裝卸、井下爆炸材料庫的收發和管理工作。
  1.2 從事爆炸材料管理、裝卸、看押、押運工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爆破作業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1.3 責任心強、思想過硬,工作認真負責,無不良嗜好和劣跡。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1.4 必須遵守安全崗位責任製度,並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人員擔任。
  1.5 必須熟悉爆炸材料的性能和遵守《安全生產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煤礦安全01manbetx 》。
  1.6 嚴格執行煤礦下發的《爆炸材料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以及相關安全技術措施
  1.7 井上、下接觸爆炸材料的人員,必須穿棉衣或抗靜電工作服。
  1.8 爆炸材料庫必須具有當地公安機關核發的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且儲存量不得超過核定的庫存量。 1.9 嚴格執行爆炸材料人員出、入庫檢查、登記製度,收存和發放安全管理製度,嚴防爆炸材料在儲存過程中丟失和被盜。 1.10 庫房要保持電話暢通,照明齊全,有足夠數量、完好的消防器材,消防用水桶的水量、沙箱的沙量必須充足。 2、爆炸材料購買
  2.1 從事爆炸材料購買的作業人員,應參加培訓經考核並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相應類別和作業範圍、級別的安全作業證、持證上崗。
  2.2 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
  2.3 煤礦許用炸藥的選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2.3.1、低瓦斯礦井的岩石掘進工作麵,應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一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3.2、低瓦斯礦井的煤層掘進工作麵,半煤岩掘進工作麵應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二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3.3、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應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3.4、有煤(岩)與瓦斯突出危險的工作麵,應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三級煤礦許用含水炸藥;  2.3.5、不應使用黑火藥;  2.3.6、同一工作麵不應使用二種不同品種的炸藥;  2.3.7、使用煤礦許用瞬發電雷管或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 2.3. 8、使用煤礦許用毫秒電雷管時,從起爆到最後一段的延期時間不應超過130ms;  2.3.9、不應使用導爆管或普通導爆索;  2.3.10、不應使用火雷管。
  2.4 購買前要認真填寫《購買爆炸材料申請表》和《運輸爆炸材料申請表》,進行逐級審批並加蓋各級單位公章,將礦審批後的購買計劃及時傳真至供應部。
  2.5 攜帶單位IC卡和申請表到洛龍分局治安大隊辦理爆炸材料電子購買證和運輸證。
  2.6 將打印的紙質購買證二聯、運輸證三聯加蓋“洛龍分局爆炸物品專用章”和儲存電子數據的單位IC卡移交民爆公司。
  2.7 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發直供用戶許可證的企業。持證直接向民爆器材生產企業購買所需的爆炸材料。
  2.8 沒有取得直供用戶許可證的企業,其所需爆炸材料應由當地民爆器材經營機構供應與服務。
  2.9 所打印的紙質購買證一聯、運輸證一聯及《購買爆炸材料申請表》和《運輸爆炸材料申請表》,交於洛龍分局治安大隊存檔備案。
  2.10 所辦購買業務在洛龍分局治安大隊爆炸材料購買明細表上,詳細登記,並簽字認可,帶回紙質運輸證二聯,以備核對與供貨單位所提供爆炸物品是否相符。
  2.11 將供貨單位提供的運輸證三聯和電子數據入庫的電子卡、發放、領取信息在3天內到洛龍分局治安大隊進行回繳、上報。
  3、爆炸材料驗收、裝卸
  3.1 運送炸藥、雷管的車輛進入礦區不得同時停在井口,由供應科負責聯係,保衛科負責監督把關。
  3.2 爆炸材料到礦後,由供應科組織驗收品種、數量、存有電子數據的單位IC卡及安全標誌,保衛科協助,確認無誤後,在送貨單上簽字。 3.3 爆炸材料到礦後,保衛科派專人到現場看押,不得中途退場,直到爆炸材料入井。
  3.4 運輸隊負責組織人員進行裝卸、運輸。
  3.5 裝卸爆炸材料,應遵守下列規定:
  3.5.1、認真檢查運輸工具的完好狀況,清除運輸專用車內一切雜物;
  3.5.2、有專人在場監督;
  3.5.3、設置警衛,無關人員不允許在場;
  3.5.4、爆炸材料和其他貨物不應混裝;
  3.5.5、雷管等起爆器材,不應與炸藥在同時同地進行裝卸;
  3.5.6、遇暴風雨或雷雨時,不應裝卸爆炸材料,並做好相應保護措施
  3.5.7、裝卸爆炸材料的地點,應遠離人員稠密區,並設明顯的標誌,白天應懸掛紅旗和警標,夜晚應有足夠的照明並懸掛紅燈;
  3.5.8、裝卸搬運應輕拿輕放,裝好、碼平、卡牢,捆緊,不得摩擦、撞擊、拋擲、翻滾、側置、腳踩爆炸材料;
  3.5.9、裝載爆炸材料應做到不超高、不超寬、不超載;
  3.5.10、押運人員應熟悉所運爆炸材料性能;
  3.5.11、必須使用專用、帶蓋、有木質隔板的車廂,車廂內部須鋪有膠皮或麻袋等軟質墊層,並且雷管隻能放一層。
  3.6 爆炸材料到礦後嚴禁在井口和井底長時間滯留,如有特殊情況最多滯留時間不超過3個小時,在井底車場最多不得超過1小時30分。 4、爆炸材料運輸
  4.1 井筒運輸。立井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4.1.1、雷管、炸藥必須分開運送; 4.1.2、運送前必須事先通知提升機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
  4.1.3、絞車司機在啟動或停止絞車時,不得使罐籠發生震動;
  4.1.4、用罐籠運輸硝銨類炸藥,裝載高度不應超過車廂廂高;運輸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不應超過兩層,層間應鋪軟墊 ;
  4.1.5、運送炸藥或電雷管時,罐升降速度不得超過2m/s,運送其他類爆炸材料時,不得超過4m/s;
  4.1.6、用吊桶或斜坡卷揚運輸爆炸材料時,速度不應超過1m/s;運輸電雷管時應采取絕緣措施
  4.1.7、裝有爆炸材料的罐籠或吊桶內,除爆破工或押運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人員;
4.1.8、交接班、人員上下班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炸材料;4.1.9、禁止將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道內。
4.2 井下運輸。運輸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4.2.1、列車前後設“危險”標誌;
4.2.2、在裝爆炸材料的車廂與機車之間,以及裝炸藥的車廂與裝起爆器材的車廂之間,應用空車廂隔開,隔開長度不得小於3 米;
4.2.3、運輸電雷管時,應采取可靠的絕緣措施
4.2.4、用架線式電力機車運輸,在裝卸爆炸材料時,機車應斷電;
4.2.5、炸藥和電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車內運輸。如用同一列車運輸,裝有炸藥與裝有電雷管的車輛之間,以及裝有炸藥或電雷管的車輛與機車之間,必須用人車或空礦車分別隔開,隔開長度不得小於3 米;
4.2.6、爆炸材料必須由井下運輸隊持爆炸材料押運證的人員負責人或經過專門培訓的專人護送。跟車人員、護送人員和裝卸人員應坐在尾車內,嚴禁其他人員乘車;
4.2.7、列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 米/秒;4.2.8、裝有爆炸材料的列車不得同時運送其他人員、物料或工具;4.2.9、裝卸地點有架空線,必須停電後才能裝卸。
  4.3 押運員職責
4.3.1、負責核對所押運的爆炸材料的品種和數量;4.3.2、監督運輸工具按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
4.3.3、確認運輸工具及其所裝運爆炸材料符合標準和環境要求,包括:
幾何尺寸、質量、溫度、防震等;
 4.3.4、負責看管爆炸材料,防止爆炸材料途中丟失、被盜或發生其他02manbetx.com
   5、爆炸材料入庫、儲存
   5.1 爆炸材料的入庫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5.1.1、手續不齊全不入庫,庫內混存、超量不入庫。
   5.1.2、過期失效、變質的爆炸材料不入庫,數量、品種不清不入庫。
   5.1.3、入庫過程中要輕裝、輕放,嚴禁碰撞,確保領用發放手持機入庫內容與購買爆炸材料的種類、段別、數量相符。
   5.1.4、認真填寫爆炸材料入庫登記台帳,要書寫工整認真,嚴禁塗改數字,做到帳、卡、物相符。
   5.1.5、入庫後庫房管理員應和押送人員雙方共同清點收到炸藥、雷管的數量,並按規定履行簽字手續。
   5.2 用人工搬運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5.2.1、在夜間或井下,應隨身攜帶完好的礦用蓄電池燈、安全燈或絕緣手電筒;
   5.2.2、不應一人同時攜帶雷管和炸藥;雷管和炸藥應分別放在專用背包(木箱)內,不應放在衣袋裏;
   5.2.3、領到爆炸材料後,應直接送到爆破地點,不應亂丟亂放;
   5.2.4、不應提前班次領取爆炸材料,不應攜帶爆炸材料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5.2.5、一人一次運送的爆炸材料數量不超過:
   雷管,500發;
   拆箱(袋)運搬炸藥,30kg;
   5.2.6、用手推車運輸爆炸材料時,載重量不應超過300kg,運輸過程中應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產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5.3 爆炸材料的貯存,應遵守下列規定:
  5.3.1、每個爆炸材料庫貯存爆炸材料的數量,不應超過庫房設計的允許貯存藥量;
  5.3.2、爆炸材料的貯存,爆炸材料應碼放整齊、穩當,不得傾斜;
   5.3.3、爆炸材料包裝箱下,應墊有大於10cm高度的墊木;
   5.3.4、爆炸材料的碼放,宜有60cm以上寬度的安全通道。爆炸材料包裝箱與牆距離宜大於20cm;
   5.3.5、爆炸材料的碼放高度,不宜超過1.6m;
   5.3.6、存放硝化甘油類炸藥、各種雷管箱和繼爆管的箱(袋),應放置在木質貨架上,貨架高度不宜超過1.6m,架上的硝化甘油類炸藥和各種雷管箱不應疊放;
  5.3.7、每個壁槽炸藥存量不超過400kg,電雷管壁槽存量不超過2天的需用量,炸藥發放室存量不超過72kg(3箱);
  5.3.8、要於回收、變質、過期的爆炸材料分類、分品種存放,並在相對應的牌板上登記注明,嚴禁混放;
   5.3.9、報廢爆炸材料在爆炸材料庫內庫存:炸藥不準超過100kg,雷管不準超過500發;達到限量時要在兩天內交供應廠家進行處理;
   5.3.10、庫房應整潔、防潮和通風良好,做好防備鼠害、防靜電工作;
   5.3.11、應定期檢查消防設備、通訊設備、無關人員嚴禁進入庫區,庫區嚴禁存放與爆炸材料無關的工具和雜物。
  5.4 爆炸材料發放工作順序:準備→驗證→驗票→開票→登記台帳→簽字→發雷管(檢測)→發放炸藥→上鎖→盤庫→使用→剩餘退庫→輸入手持機→再次盤庫→結帳→結束
   5.5. 爆炸材料的收發應遵守下列規定:
   5.5.1、對新購進的爆炸材料,應逐個檢查包裝情況,並按規定作性能檢測;
   5.5.2、應建立爆炸材料收發帳、領取和清退製度,定期核對帳目,做到帳物相符;
   5.5.3、變質的、過期的和性能不詳的爆炸材料,不應發放使用;
   5.5.4、爆炸材料應按出廠時間和有效期的先後順序發放使用;
   5.5.5、總庫區內不準許拆箱(袋)發放爆炸材料,隻準許整箱(袋)發放;
   5.5.6、爆炸材料的發放應在單獨的發放間(發放硐室)裏進行,不應在庫房硐室或壁槽內發放。
   5.6 準備
   5.6.1、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由值班隊長要根據上班使用情況及本班工作量安排,合理填寫炸藥、雷管的請領數量;
   5.6.2、開具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要科學、合理有依據,嚴禁盲目亂開;
   5.6.3、填寫好的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由背藥工與爆破工進班前送到通風隊,交給通風調度值班員保管,並登記在通風隊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台帳上。
   5.6.4、通風隊爆破工進班會後,領取施工單位的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檢查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填寫和手續符合要求,攜帶自己的工具與背藥工到井下爆炸材料庫領取雷管和炸藥。
   5.7 檢查爆破工的爆破證、背藥工的背藥證,經核實後將庫內核對一致的證件卡片掛牌,確認無誤。
   5.8 爆破工、背藥工必須全部建立本人卡片,爆炸材料庫必須做到卡片上牆,爆炸材料管理人員在發放雷管、炸藥時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領或錯發現象。
   5.9 檢驗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是否由施工單位(區隊)值班隊長認真填寫,是否把區隊名稱、施工地點、日期班次、請領雷管、炸藥數量寫清楚,是否由值班隊長簽名,嚴禁代簽現象。
   5.10 爆炸材料管理員經核對後,根據施工單位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上的請領數量,在爆炸材料出庫單存根上填寫炸藥雷管數量,在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上填寫實發數量。
   5.11 將實發炸藥、雷管的數量準確無誤填寫在爆炸材料領消統計台帳上,還要把雷管各段數量填寫在雷管使用消耗分段台帳上。
   5.12 簽字認可,在爆破工、背藥工核實後,在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上分別簽名,同時爆破工、背藥工還要在爆炸材料庫爆炸材料領耗統計管理台帳上簽名,簽名後的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仍由爆破工保管。爆炸材料管理員還要在爆破工手冊上填寫領取炸藥、雷管數量並簽名。
   5.13 發放時按先發雷管、再發炸藥順序進行發放,嚴禁混發。
   5.14 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發放爆炸材料。
   5.14.1、未持有合格證件的爆破工;
   5.14.2、凡未經領導簽發、印章不齊全或塗改的領料單;
   5.14.3、藥箱、雷管箱不合格(如破爛、無蓋板),或有箱無鎖。
   5.15 電雷管出庫前必須做全電阻檢測,並將檢測後的電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嚴禁發放電阻不合格的雷管
  5.16 爆炸材料管理員在雷管編號前,必須用雷管檢測儀逐個做全電阻檢查,並將腳線扭結成短路。 5.17 爆炸材料管理員對雷管進行全電阻檢測時,發現不合格的雷管必須及時揀出,存放到專用箱內,做好詳細記錄,定期與報廢雷管一並處理。
  5.18 電雷管導通具體操作要求:
  5.18.1、電雷管的導通檢查,必須在單人單間的操作室進行。操作室內
要有單獨的操作台、導通表和防爆筒。
   5.18.2、先將20發電雷管放入防爆筒內,一次隻能導通一發,把雷管腳線的一端卡在導通表接點裝置的一端,使腳線與接點接通,再將電雷管腳線的另一端,一發一發的與導通表接點裝置的另一端連通。
   5.18.3、此時觀察導通表指針是否移動,若指針移動,則說明電雷管通,無短路;若指針不動,則說明電雷管不通,有斷路,這樣電雷管應抽出,不得發放。
   5.18.4、若指針移動幅度保持在一定範圍內,說明電雷管管的電阻值變化幅度不大,屬於合格的電雷管。
   5.18.5、若指針移動幅度很大,說明電雷管管的電阻值變化幅度很大,以及全電阻值不符合規定,這些電雷管均應選出,詳細登記、統計放置與報廢雷管一起處理。
   5.18.6、雷管的電阻測試和編號硐室操作台上存放雷管不得超過100發,
   室外待查雷管不得超過1000發。
   5.18.7、雷管要輕拿輕放,導通後必須將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  5.19 按照所開票據數量,準確無誤發放,發放時直接將雷管交到放炮員、炸藥交到背藥工手中,監督放炮員、背藥工將雷管或炸藥入箱上鎖,兩把鎖的鑰匙均由爆破工親自攜帶管理。
   5.20 爆炸材料管理員發放完畢後強行要求爆破工、背藥工及時離開爆炸材料庫,並及時盤查庫存,核對實物,做到帳、卡、物三對照。
   5.21 爆炸材料領取以後,為杜絕爆炸材料在運輸途中出現意外流失,施工單位背藥工要在爆破員的監視距離內將已上鎖的炸藥箱直接背到工作麵後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
   5.22 爆破結束後,需退回的爆炸材料必須在爆破工的監護下分別放入炸藥箱、雷管箱並都上鎖,鑰匙和領退單仍由爆破工保管。爆破工攜帶雷管箱監護領藥工運送炸藥箱到爆炸材料庫辦理退庫手續。
   5.23 退庫
   5.23.1、退回爆炸材料時,爆炸材料管理員要核對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所填數量和實際退庫數量是否相符,簽字是否齊全、有無代簽。
   5.23.2、經核實後收回雷管和炸藥,爆炸材料管理員在領耗單上簽名,並將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第一聯留存保管備查,背藥工將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第二聯交回區隊保管備查,爆破工將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第三聯交通風隊留存備查。
   5.23.3、收取剩餘雷管、炸藥,先收雷管、後收炸藥。
   5.23.4、必須將退庫雷管進行全電阻檢測,將檢測後的雷管扭結短路及時放入對應放炮員周轉櫃內。
   5.23.5、核對實物與票據是否一致,確認無誤後認真填寫爆炸材料統計台帳,背藥工、放炮員在台帳上簽字認可,管理員在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爆炸材料統計台帳,爆破員手冊上簽字認可。
   5.23.6、爆炸材料管理員將放炮員卡片、背藥工的背藥證在掛牌管理牌板上取下,爆炸材料退庫完畢後,爆破工、背藥工要及時離開爆炸材料庫。
   5.23.7、爆炸材料管理員盤查庫存數量,將本班實發數量、實際庫存量認真填寫各類台帳和交接班牌板。
   5.23.8、並將本班實際消耗數量,嚴格按01manbetx 01manbetx 輸入手持機。同時清掃庫區衛生,保證庫房幹燥、清潔。
   5.24 廢舊回收,發現爆炸材料丟失、被盜,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及公安機關報告。
   5.25 爆炸材料的檢驗要求:
   5.25.1、爆炸材料的檢驗,各類爆炸材料的檢驗項目,應參見產品的技術條件和性能標準;檢驗方法應嚴格執行相應的國家標準或部頒標準
   5.25.2、爆炸材料的外觀檢驗應由爆炸材料管理員負責定期抽樣檢查。
   5.25.3、爆炸材料的爆炸性能檢驗,應在安全的地方進行,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負責。
   5.25.4、對新入庫的爆炸材料,應抽樣進行性能檢驗。
   5.25.5、對超過貯存期、出廠日期不明和質量可疑的爆炸材料,應進行嚴格的檢驗,並由爆炸材料庫主任或爆破工作領導人根據檢驗結果,確認其能否繼續保管、使用或銷毀。
   5.26 在地麵拾到的雷管、炸藥要及時交安檢科,由保衛科會同安檢科進行追查,並由安檢科及時轉交爆炸材料庫,進行登記,由爆炸材料管理員開具收據證明。
   5.27 井下拾到雷管、炸藥要及時交到爆炸材料庫,爆炸材料庫管理人員開據收據,拾到人員持收據到安檢科登記。
   5.28 對交回不變質仍可繼續使用的炸藥,經爆炸材料管理員和交回人員雙方在“爆炸材料廢舊回收台帳”上登記簽字認可後,仍有區隊繼續使用。
   5.29 嚴禁私自攜帶爆炸材料升井,保衛科要定期對升井人員進行檢查,杜絕私自攜帶爆炸材料升井,對煤、矸流係統的爆炸材料回收進行檢查。
   5.30 各單位辦公室、宿舍、職工更衣箱、吊籃內發現存有雷管、炸藥除本礦處理外,構成犯罪的按私藏爆炸物品交公安機關處理。
   5.31 各井下爆破作業單位必須認真嚴格工作麵的爆破管理工作,每次爆破後及作業過程中都必須認真檢查是否遺留有未爆炸的炸藥、雷管,一旦發現,要藥、管分離並將雷管腳線扭結短路,安排專人交給井下爆炸材料庫。
   5.32 洗煤廠回收的廢舊炸藥、雷管要及時交至礦保衛科,由保衛科會同安監科開具廢舊爆炸材料回收單,並及時將廢舊爆炸材料送到井下爆炸材料庫。
   5.33 當報廢材料達到一定限量:炸藥不準超過100kg,雷管不準超過500發時,進行處理,處理前由供應科負責把需銷毀的爆炸材料分類登記在“爆炸材料銷毀處理登記表”上,報爆炸材料管理領導小組和上級主管部門批準並製定有關安全措施,然後由公安部門、保衛科、安檢科、供應科銷毀或返廠。
  5.34 對銷毀後的爆炸材料所有原始記錄,要裝訂成冊,妥善保管,以備查驗。


二O一一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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