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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北煤電集團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規定(2)

作者:佚名 2009-04-04 21:01 來源:本站原創

第二十七條 提高礦井有效風量率,有效風量率不應低於85%。礦井有效風量率是井下采掘工作麵、硐室等實際用風總和與礦井總進風量的比值。采煤工作麵有效風量以進風量為準,掘進工作麵的有效風量以保證局部通風機不循環的有效配風量為準;其他用風地點的有效風量以實測的風量為準,如實測風量大於該地點的規定配風量上限,則多餘的風量要扣除。兩個工作麵采用串聯通風時,以其中較大的一處的風量作為有效風量。
第二十八條 進風比是衡量礦井通風是否合理、經濟的另一項指標。進風比就是實際進風量與實際需風量之比,其合理範圍是100%~110%

第四節 局部通風
第二十九條開拓、掘進巷道的作業01manbetx ,必須有包括通風方式、需要風量計算、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選型、安裝和使用等內容的局部通風設計,並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三十條 掘進巷道、回棚和修護巷道以及有人作業的獨頭巷道,應采用礦井全風壓通風或局部通風機通風,不得采用擴散通風。煤、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的掘進通風方式都應采用壓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壓氣、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采用混合式通風,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皖北煤電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瓦斯噴出區域和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的掘進通風方式必須采用壓入式。
第三十一條 掘進工程開工,技術科必須提前一周給通風區下達施工通知書,以便及時安設通風設施,避免影響生產。
第三十二條 局部通風機要掛牌管理,由生產班組的機電工負責管理,保證正常運轉。5.5Kw以上的局部通風機要安裝消音器或使用低噪音局部通風機。
第三十三條 局部通風機必須按通風區指定的位置安裝。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掘進巷道回風口不得小於10米;局部通風機與礦車的突出部分距離不小於0.2米。 啟動裝置應放在局部通風機吸風側10米範圍內,局部通風機的供電線路必須從進風側引入。
第三十四條 局部通風機要完好,輔助設備要齊全,吸風口有風罩和整流器,高壓部位有襯墊。局部通風機必須墊高或吊掛,距離軌道麵或底板不小於0.3米;局部通風機前後5米內無雜物堆積。
第三十五條 煤巷、半煤岩、有瓦斯湧出的岩巷以及石門揭煤掘進工作麵供風必須實現“三專兩閉鎖“、“雙風機、雙電源“,主、備風機必須實現自動切換。 瓦斯噴出區域、高瓦斯礦井、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中,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機應采用“三專兩閉鎖”,“ 雙局部通風機”、“雙電源”和主、備局部通風機自動切換。
雙電源:主、備局部通風機供電來自不同的電源
雙局部通風機:主局部通風機,備用局部通風機
三 專:1)主、備局部通風機必須由專用高、低壓開關;2)專用變壓器;3)專用供電線路供電。
兩閉鎖:1)瓦斯電閉鎖:當瓦斯超限後,必須切斷局部通風供風區域內的所有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的電源,並閉鎖。
2)風電閉鎖:主局部通風機不工作,必須切斷局部通風供風區域內的所有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的電源;
主、備局部通風機實現自動切換:當主局部通風機停運時,備用局部通風機必須自動開啟;備用局部通風機停運時,主局部通風機必須自動開啟;當雙電源同時掉電再恢複送電時,主局部通風機、備用局部通風機均在待用狀態,隻許人工起動。
低瓦斯礦井必須實現采掘供電分開,局部通風機實現風電和瓦斯電閉鎖。
第三十六條 局部通風機在井下運轉時間累計滿六個月必須升井檢修;正常運轉的局部通風機必須定期檢查。
第三十七條 必須采用抗靜電、阻燃風筒。每個掘進工作麵都應有一定數量的備用風筒。必須按供風要求合理選擇局部通風機及風筒,一般使用5.5kw×2、7.5kw×2對旋局部通風機或11kw局部通風機,配直徑400-500mm風筒;使用11kw×2、15kw×2對旋局部通風機或28kw局部通風機應配備直徑不小於600mm風筒,使用22kw×2、30kw ×2對旋風機應配備直徑不小於800mm風筒。
第三十八條 風筒要由通風區派專人管理。風筒必須吊掛平直,逢環必吊。風筒接頭嚴密,無破洞;合理使用變徑節、彎頭;風筒內有水要及時放出;任何人不得破壞風筒。
第三十九條 風筒末端到掘進工作麵的距離:煤及半煤岩巷不得超過5米,岩巷不超過8米,保證工作麵風量充足,杜絕無風、微風作業。
第四十條 掘進工作麵無論工作或交接班時,都不準停風。因停電、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風時,要提前製定相應的停電、停風、排放瓦斯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停風時必須撤出人員,切斷電源,設置柵欄,嚴禁人員進入。恢複通風前必須檢查瓦斯。
第四十一條 嚴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1個掘進工作麵供風;不得使用一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麵供風;嚴禁局部通風機循環風;嚴禁局部通風機設在兩道風門之間;嚴禁隨意停開局部通風機;嚴禁隨意掐斷風筒。
第四十二條 地麵要建立局部通風管理牌板,內容包括局部通風機型號、安裝地點、風筒長度、風筒管理人、迎頭風量等內容,並與井下相符。
第四十三條 要建立以礦總工程師為首的生產、通風、機電、安監四位一體的管理體係,做好局部通風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條 確實需要局部通風機停運的,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凡出現無計劃停風無論是否瓦斯超限均要進行追查處理。

第五節 巷道貫通

第四十五條 在掘進巷道同其它巷道或老空、老巷貫通時,為防止通風、瓦斯、水、火、煤塵、爆破02manbetx.com 的發生,生產單位應根據地質部門提供的情況,製定貫通的安全技術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時必須預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內容,報礦總工程師批準,並準確掌握掘進進度和預計貫通時間,每天向技術主管部門、通風區、安監處和礦調度所通報情況。
第四十六條 一般巷道貫通相距20米前,煤巷綜合機械化工作麵在相距50米前,地測科必須向礦總工程師彙報,並下達貫通通知書,通知通風部門及有關單位。
第四十七條 通風區在貫通前應預測貫通後對通風係統的影響,以及貫通巷道的風向和風量,做好調整通風係統的準備工作。
第四十八條 相向掘進的巷道,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在相距50米前、其他巷道在貫通相距20米前,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麵作業。停掘的工作麵必須保持正常通風,設置柵欄和警標,經常檢查風筒的完好情況和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立即處理。正常掘進的工作麵,每次爆破前,班組長必須和瓦斯檢查工一道到停止掘進的工作麵檢查通風和瓦斯情況。當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停止工作,然後進行處理。隻有在兩個工作麵及其回風流的瓦斯濃度都在1%以下時,方可爆破。爆破前, 兩個工作麵都必須設置專人進行警戒,並有警戒牌、警戒網。爆破後,班組長、爆破工必須巡視爆破地點,隻有當兩個工作麵都正常時,方可進行其它工作。
第四十九條 間距小於20米的平行巷道,其中一個巷道爆破時,兩個工作麵的人員都必須撤到安全地點。
第五十條 在有突出危險的煤層中,上山掘進工作麵同上部平巷貫通前,上部平巷必須超過貫通位置,其超前距離不得小於5米。 貫通前爆破時,必須通知上部平巷撤人。
第五十一條 若被貫通的巷道長期停風,則必須恢複通風。如果巷道內瓦斯超限,則必須先排放瓦斯,當瓦斯超限不能處理時,禁止爆破。
第五十二條 貫通時必須有通風區隊長或通風工程師和施工單位的區隊長親臨現場,由總工程師全麵指揮貫通工作。貫通後,通風區立即組織人員調整通風係統,同時檢查瓦斯和風速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後,方可恢複工作。

第三章 礦井瓦斯
第一節 瓦斯管理責任製
第一條 集團公司、礦成立瓦斯管理領導小組
(一)、集團公司瓦斯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集團公司總經理
副組長:集團公司副總經理、總工程師
成員:集團公司副總工程師、集團公司通風地測處、生產部、安監局、機電處、規劃發展部、供應公司、財務部、教育中心主要負責人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通風地測處,由通風處長任辦公室主任,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領導小組的職責:
1)貫徹國家、省、市有關瓦斯管理法律法規、文件、指令;
2)組織編製、實施集團公司瓦斯治理安全技術措施;
3)組織編製、實施集團公司瓦斯治理規劃;
4)建立、健全集團公司瓦斯管理責任製及瓦斯管理製度
5)研究、布置集團公司瓦斯管理工作,解決瓦斯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二)、礦(恒源公司)瓦斯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礦長(總經理)
副組長:副礦長(副總經理)、總工程師
成員:礦副總工程師及通風區、技術科、調度所、安監處、各生產區隊、後勤科室行政負責人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通風區,由通風區長任辦公室主任,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三)、領導小組的職責:
1)貫徹國家、省、市、集團公司有關瓦斯管理法律法規、文件、指令;
2)組織編製、實施本礦(公司)瓦斯治理安全技術措施;
3)組織編製、實施本礦(公司)瓦斯治理規劃;
4)建立、健全本礦(公司)各級瓦斯管理責任製及瓦斯管理製度
5)研究、布置礦井瓦斯管理工作,解決瓦斯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二條 瓦斯管理專業機構設置
1)集團公司瓦斯管理機構為:
皖北煤電集團公司配齊通風副總工程師一人;通風地測處設分管瓦斯管理副處長一人,設分管瓦斯管理副主任、副主任工程師各一人,設瓦斯科長一人,通風工作人員一人。
安全監察局設分管瓦斯管理副局長一人,下設通風科,通風科長一人。
2)礦(公司)瓦斯管理機構為:
礦配齊通風副總工程師一人,礦設通風區,設通風區長一人,下設通風副區長、工程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若幹。
3 瓦斯管理責任製
集團公司(礦)主要負責人是瓦斯治理的第一責任人;集團公司(礦)總工程師對瓦斯治理負技術責任,負責組織製定集團公司(礦)治理瓦斯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負責集團公司(礦)資金的安排使用。
集團公司(礦)分管安全工作的行政副職對瓦斯治理工作負監督檢查責任;其他行政副職負責分管領域內瓦斯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實。
集團公司(礦)通風副總工程師協助總工程師抓好瓦斯管理工作,履行總工程師外出時交給的職責。
集團公司(礦)通風科(區)長負責集團公司(礦)瓦斯日常管理工作;各部、科、區(隊、班、組)長對其所轄範圍內的瓦斯管理工作負責。
工人對所在崗位的瓦斯管理工作直接負責。
集團公司(礦)值班負責人對當天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麵責任(礦必須掌握當班下井人數),發現瓦斯隱患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處理。
高瓦斯礦井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負責人應當每半年向當地煤礦安全監管機構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一次瓦斯治理情況。

第二節 一般規定
第三條 礦井瓦斯管理工作由礦長和總工程師負責,通風區負責瓦斯管理的具體工作,有關單位協助通風區搞好瓦斯管理工作,安監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第四條 各礦每年要製定防治瓦斯工作規劃,並從采掘設計、生產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02manbetx.com 發生。
第六條 各礦必須按規定配足瓦斯檢查工和瓦斯檢查儀器。
第五條 重點礦井、重點區域、重點采掘工作麵、重點季節,瓦斯湧出量大、變化異常、有煤與瓦斯突出的采掘工作麵,礦總工程師必須組織製定專門的瓦斯管理措施。
第六條 各礦瓦斯超限時必須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處理,並及時彙報集團公司調度。瓦斯超限濃度為:采掘麵瓦斯濃度超過1.5%;采區回風巷、采掘麵回風流超過1.0%;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中瓦斯濃度超過0.70%。
第七條 對於不按照規定進行瓦斯超限上報和審閱瓦斯日報的礦井,將納入通風專業季度質量標準化中進行考核。
第八條 生產礦井必須全麵掌握煤層的瓦斯情況和變化規律,如瓦斯地質、煤層的瓦斯含量、瓦斯壓力、煤層的突出危險性等。每月更新一次采區瓦斯地質圖,每年更新一次礦井瓦斯地質圖
第九條 每年進行一次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鑒定工作,掌握礦井的瓦斯來源及湧出規律。
第十條 低瓦斯礦井新水平、新采區應測定煤層原始瓦斯含量和壓力。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每個采區垂深每增加50m時,應測定煤層原始瓦斯含量和壓力及突出危險性相關參數。[《安徽省煤礦瓦斯治理規定》第十六條]

第三節 瓦斯檢查
第十一條 瓦斯檢查工應由事業心強、身體健康、具備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在采掘崗位工作一年以上、經考試合格的人員擔任。新調入的瓦斯檢查工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領取特殊工種合格證,上崗後還應定期進行輪訓和考核。瓦檢隊伍要保持相對穩定,不合格的要及時調出,並及時補充瓦斯檢查工,瓦斯檢查工的調出須經礦總工程師同意。瓦斯檢查儀器要定期校正、定期進行計量檢定,及時維修,確保完好。
第十二條 礦長、礦總工程師、爆破工、采掘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瓦斯檢查工必須攜帶光學瓦檢儀,安全監測工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老峒管理工必須攜帶瓦斯、氧氣兩用儀和光學瓦檢儀。通風區隊長以上的管理幹部必須攜帶瓦斯、氧氣兩用儀或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
第十三條 礦井每月必須編製瓦斯檢查點設置計劃,應由分管瓦檢隊的副區長負責安排,經通風區長審查簽字後,報礦總工程師審批。對各工作地點及巷道、峒室的瓦斯(二氧化碳)的檢查次數、時間和瓦斯檢查員責任區域的劃分、巡回檢查的形式、交接班地點以及專職瓦斯檢查員的設置等必須在瓦斯檢查點設置計劃中明確規定。瓦斯檢查地點發生變化時,要即時增補,嚴禁空班漏檢。
第十四條 瓦斯檢查工必須按瓦斯檢查點設置計劃及瓦斯循環檢查圖表所規定的路線和時間,嚴格執行巡回檢查、請示報告和交接班製度,嚴禁空班漏檢。通風調度實行跟蹤調度。每次檢查結果都必須記入瓦斯檢查手冊和檢查地點的記錄牌上,通知現場工作人員,並及時向通風調度彙報。做到井下記錄牌、瓦斯檢查手冊和瓦斯台帳“三對口”。
第十五條 高瓦斯和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采煤工作麵上隅角和掘進工作麵(鋪設風筒的另一側)必須懸掛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隨時進行瓦斯檢查。
第十六條 采、掘工作麵等各瓦斯檢查點必須懸掛瓦斯檢查記錄牌。瓦斯檢查記錄牌懸掛位置:掘進巷道距迎頭不超過50m; 采煤工作麵懸掛在回風巷內,距工作麵煤壁不超過30m。
第十七條 井下所有地點爆破,都必須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爆破製度,作業地點必須懸掛一炮三檢記錄牌和三人連鎖記錄牌,一炮三檢記錄牌和瓦斯檢查記錄牌懸掛在一起,三人連鎖記錄牌懸掛在警戒網附近。
第十八條 瓦斯濃度超過《01manbetx 》有關條文的規定時,瓦斯檢查工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工作,並撤到安全地點。
第十九條 凡井下有瓦斯湧出或有可能積存瓦斯的區域和地點,都應進行瓦斯檢查。主要有以下地點:
1)回采工作麵(包括備用采煤工作麵)的具體檢查地點有:進風巷風流、工作麵風流、上隅角、回風巷風流、工作麵煤壁、采煤機附近、輸送機槽、輸送機機尾、放頂煤支架放煤口,以及回風巷沿途絞車窩、進回風巷的高冒處等;
2)掘進工作麵(包括臨時停工的掘進工作麵)的具體檢查地點有:局部通風機上方的進風流、工作麵風流、工作麵回風流、煤壁、輸送機槽、輸送機機尾等掘進巷道內的機電設備附近,巷道高頂或高冒處;
3)其他檢查地點:礦井總回風巷、一翼回風巷、水平回風巷、機電峒室、鑽場、密閉、盲巷、頂板冒落或突出孔洞、放炮地點、電動機及其開關附近、回風流中機械電氣設備附近、井下燒焊工作地點10m範圍內的進、回風側、其他有瓦斯湧出易造成瓦斯積聚的地點等。
第二十條 瓦斯檢查次數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所有采掘工作麵,瓦斯(二氧化碳)濃度的檢查次數:低瓦斯礦井每班至少檢查2次;高瓦斯礦井(包括低瓦斯礦井中的高瓦斯區域)每班至少檢查3次;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麵,有瓦斯噴出危險的采掘麵和瓦斯湧出量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麵,必須設專職瓦檢工經常檢查瓦斯。
2)備用采煤工作麵和臨時停工的采掘工作麵,每班至少到工作麵檢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可能湧出或積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峒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應每班至少檢查1次;臨時停工停風的掘進工作麵,柵欄處每小班檢查1次瓦斯、二氧化碳和氧氣。
3)機電硐室、炸藥庫、充電房、小絞車窩進、回風流和專供行人的通風巷道 ,每小班至少檢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其它可能湧出或積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峒室和巷道,每班至少檢查1次。采區、 煤層、一翼、水平、礦井的總回風流,每天至少檢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4)永久、臨時封閉牆內、外和擋風牆外每周至少進行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檢查;若有異常情況,隨時檢查。其中自燃發火礦井,活動的火區每小班檢查一次。
5)井下進行燒焊作業時,應隨時對每個瓦斯檢查點進行瓦斯檢查。
6)被貫通巷道地點及回風流每次爆破前至少檢查一次瓦斯。
7)處於回風流中停止運轉的電器設備及開關在每次啟動前附近應進行瓦斯檢查。
8)爆破地點20m 範圍內,在每次裝藥前、爆破前、爆破後都必須進行一次瓦斯檢查。
第四節 交接班製度
第二十一條 井下交接班地點:煤與瓦斯突出、高瓦斯或瓦斯湧出異常采掘工作麵必須配備有專職瓦檢員,采煤工作麵在上隅角附近交接班,掘進工作麵在掘進迎頭附近交接班,其他交接班地點由總工程師根據礦井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二條 各礦井應根據礦井實際情況製定瓦檢員井下交接班時間表,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執行,瓦斯檢查員必須按規定時間進行交接班,不得提早離開檢查地點到交接班地點等候交班。
第二十三條 交接班內容:交接班時,交班瓦檢員要交清本班如下幾個內容:
1)分工區域內的通風、瓦斯、防塵、防火、放炮、局部通風和生產情況有無異常,是否需要下一班處理及應采取的措施。
2)分工區域內的各種通風安全設施、裝備的運行情況,是否需要維修、增加或拆除。
3)分工區域內出現的”一通三防”隱患,當班處理的情況和需要繼續處理的內容。
4)有關領導交辦工作的落實情況和需要請示的問題。
第二十四條 交接班要做到上不清下不接。接班人對交接內容了解清楚後,交接班人員都必須在《瓦檢員瓦斯檢查手冊》上互相簽字,記錄備查。交班時,如果下一班的瓦斯檢查員未到崗,交班瓦斯檢查員必須請示值班領導,由值班領導決定是由交班瓦斯檢查員繼續進行下一班的瓦斯檢查工作,還是由地麵另派瓦斯檢查員。無論采取何種方式,都不能造成空班漏檢現象。
第五節 瓦斯報表
第二十五條 每天由通風調度員、監測人員分別把瓦檢員彙報資料和監測係統的數據進行整理,瓦斯濃度取瓦斯台帳上一天中的最大值。當瓦斯超限時,必須注明超限原因、持續時間、處理情況以及“一通三防”其它方麵存在的隱患和問題。
第二十六條 通風部門值班幹部應全麵掌握井下通風、瓦斯變化情況,審查瓦斯台帳和通風瓦斯日報,發現問題,要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礦長和總工程師(礦長或總工程師離礦由其指定人員)每天必須簽閱瓦斯日報。對重大“一通三防”問題和瓦斯湧出異常時,礦長、總工程師必須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八條 審閱完畢的通風瓦斯日報,通風區要及時報送有關領導及有關職能科室。各有關單位要認真落實領導對“一通三防”工作的指示精神。
第六節 瓦斯超限處理的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 井下杜絕瓦斯超限作業。當瓦斯濃度超過下列規定時,必須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處理:
1)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時,礦總工程師必須立即組織人員查明原因,進行處理,並報告集團公司總工程師。
2)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麵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0.8%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 由礦總工程師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3)采掘工作麵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必須停止用電鑽打眼;爆破地點附近20m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1%時,嚴禁爆破;采掘工作麵、電動機或其開關附近20m以內風流中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采掘工作麵及其他巷道內局部瓦斯積聚,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采掘工作麵風流中的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 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製訂措施,進行處理。
4)因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而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必須在瓦斯濃度降到1%以下,方可開動。停止運轉的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方可啟動。
5)一個采煤工作麵的瓦斯湧出量每分鍾大於5m3,或一個掘進工作麵每分鍾大於3m3,采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時,必須采取抽放瓦斯措施。
6)製訂了安全措施,經礦長和總工程師批準的井下主要峒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
7)采煤工作麵瓦斯湧出量大於或等於20m3/min,進回風巷淨斷麵8m2以上,采取抽放措施後仍不能解決瓦斯超限時,可采用專用排瓦斯巷但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137條規定編製專門的安全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8)采煤工作麵上、下隅角以及一段未放頂的巷道至煤壁線的範圍內空間,都按工作麵風流處理。該處瓦斯濃度超限時,由礦總工程師負責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9)被貫通的掘進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超限時,先停止掘進工作麵的掘進,然後處理瓦斯,隻有在兩個工作麵及其回風巷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以下時,方可工作。
第三十條 高瓦斯礦井必須根據瓦斯來源,采用開采層、鄰近層、采空區抽放或綜合抽放措施。
第三十一條 有條件的礦井應開采保護層或先采頂分層,以降低本煤層或綜放開采煤層的瓦斯含量。
第三十二條 為消除采煤工作麵上隅角等處可能出現的瓦斯局部積聚,應采用站管、埋管抽放、高位鑽孔抽放及設置風障加大風速等措施。
第三十三條 為防止綜放麵和大采高工作麵附近形成大的冒落空洞和其中積存瓦斯突然湧出引起02manbetx.com ,必須做到:
1)初采時,采取措施使頂板能隨采隨冒。
2)緩傾斜煤層突然變厚處、地質構造帶附近和急傾斜煤層必須按工作麵作業規程要求的采放高度開采,不得超高放煤。
3)出現工作麵附近存在大冒落空洞積存高濃度瓦斯時,必須停止生產,采取排放措施進行處理,正常後,方準恢複生產.

第七節 瓦斯超限作業的界定標準
第三十四條 具有下列現象之一者視為瓦斯超限作業
1)瓦斯檢查員配備數量不足的(采掘工作麵未按照規定設置瓦斯檢查員)。
2)不按照規定檢查瓦斯,存在漏檢、假檢的。
3)井下瓦斯超限後不采取措施繼續作業的。
4)采區回風巷或采掘工作麵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采區內或采掘工作麵及回風流中,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如果發現其他人員在瓦斯超限區域或20米範圍內(處理瓦斯人員除外)或未斷電,視為瓦斯超限作業。
5)局部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如果發現有人員在現場或未斷電,視為瓦斯超限作業。
6)臨時停風的地點,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進入,如果發現有人員在現場或未斷電,視為瓦斯超限作業。
7)未執行“一炮三檢”製度,放炮前後未檢查瓦斯,放炮時或放炮後不檢查瓦斯就進入放炮地點,視為瓦斯超限作業。

第八節 瓦斯超限02manbetx.com 追查
第三十五條 樹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各礦都要建立瓦斯超限追查製度。堅持瓦斯超限分級追查處理製(采掘工作麵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限在1.5%以下的,由當班礦值班負責人組織處理;瓦斯濃度達到1.5%至3.0%及采掘工作麵瓦斯長期處於臨界狀態的,由煤礦總工程師組織追查處理;瓦斯濃度達到3.0%以上的,由集團公司組織處理)。[《安徽省煤礦瓦斯治理規定》第十二條]
第三十六條 瓦斯檢查人員(監測係統)發現井下瓦斯超限,必須立即停止工作,撤除人員,然後向通風調度、礦調度所彙報。
第三十七條 瓦斯超限時通風調度必須及時向區值班、調度所、及通風區有關領導彙報,調度所必須將瓦斯超限情況及時向礦值班、礦長、總工程師、安全礦長,及有關領導彙報,並通知安監處。
第三十八條 礦調度所負責通知有關部門、單位和相關人員參加瓦斯超限追查會。
第三十九條 追查會要有記錄備查。瓦斯超限原因、製定的防範措施、責任者處理結果必須在24小時內電傳集團公司。

第九節 盲巷管理
第四十條 凡是井下巷道長度超過6m的不通風獨頭巷道,都叫做盲巷。井下應盡量避免出現任何形式的盲巷。與生產無關的報廢巷道或舊巷,必須予以永久封閉。
第四十一條 加強盲巷管理,礦井生產、技術部門要把好設計、生產布局及現場施工關,不準間歇式施工,盡快形成全風壓通風係統。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撤出人員,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標。凡停工時間較長需停風的掘進工作麵,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停風必須立即斷電、在距離巷道口不超過5米的地方設置密閉,同時必須切斷盲巷內鋼管、軌道、電纜等物體,防止雜散電流引入盲巷內。停工區內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達3 %或其它有害氣體超過《規程》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在24h內封閉完畢。
第四十二條 啟封盲巷密閉,都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由救護隊負責恢複盲巷通風,進行瓦斯排放工作。
第四十三條 礦井要建立盲巷密閉管理台帳(與防火密閉分開),每周至少檢查一次盲巷密閉牆內、外的氣體情況,並將檢查結果記入盲巷管理台帳。密閉牆損壞或牆外瓦斯、二氧化碳濃度超限,要及時彙報分管通風區長,並立即處理。
第四十四條 在距離盲巷密閉的巷道口2米左右必須設置柵欄。柵欄覆蓋麵應不少於巷道斷麵的2/3。柵欄要牢固可靠。柵欄外要設置檢查記錄牌,並揭示警標,柵欄內設置檢查記錄箱。盲巷密閉的柵欄外,不得存放機電設備,不得作為臨時車場。
第四十五條 盲巷必須定期檢查:已用密閉處理的盲巷,每周至少檢查一次密閉和柵欄的質量及密閉牆內外的瓦斯、二氧化碳濃度、溫度等有關數據。臨時停風設置柵欄的盲巷,每班至少檢查1次柵欄的質量及柵欄內1米處至巷道口這一段巷道內的瓦斯、二氧化碳濃度。
第四十六條 所有盲巷都必須及時填到通風係統圖上,采掘工作麵距離盲巷20米(綜掘50米)以外時,必須排除盲巷內積存的瓦斯,並保持正常通風,每班至少檢查一次瓦斯濃度,直到安全貫通為止。
第四十七條 凡破壞柵欄或盲巷密閉的要嚴肅追查處理;凡檢查中發現密閉外瓦斯超限的,要對盲巷管理人員和分管副區長進行追查處理。
第十節 瓦斯排放
第四十八條 井下停風區中瓦斯濃度超過1%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最高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時,可由通風部門采取安全措施,控製風流排放瓦斯。
停風區中瓦斯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時,由通風部門編製瓦斯排放措施(具有瓦斯抽放係統的巷道,必須采用抽放的方法排放瓦斯)報礦總工程師批準,由救護隊排放。
全礦井區域性停電停風排放瓦斯,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製措施,按分級排放製度組織排放。必須在措施中明確排放順序。
第四十九條 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措施的編製由通風部門負責,措施應包括瓦斯積聚地點、時間、積聚原因、積存量、預計排放時間、排放方法、明確排放瓦斯流經的巷道路線和方向、風流控製設施的位置、停電撤人範圍、警戒人位置等,並繪製示意圖。排放瓦斯井下現場總指揮,排放瓦斯地麵總指揮。
2)明確排放瓦斯的方法,應采用限風流排放法,嚴禁 “一風吹”。巷道內有風筒懸掛時,不得采用“分段排放法”。
3)排放瓦斯措施中要根據瓦斯湧出量或積存量、供風量、計算排放量和排放時間,確保排放回風流與全風壓風流彙合處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不得超過1.5%。排放時要在全風壓混合處設置甲烷報警儀或懸掛便攜式瓦斯報警儀。
4)凡由救護隊排放瓦斯的,排放瓦斯措施必須經救護隊主要技術負責人簽字。
排放瓦斯井下現場負責人應由礦通風副總(安全副總)擔任,排放瓦斯地麵總指揮應由礦總工程師(安監副礦長)擔任。
5)凡由礦自排瓦斯的,排放瓦斯現場總指揮由通風副區長以上的管理幹部擔任。排放瓦斯地麵總指揮應由礦通風副總(安全副總)擔任。
6)瓦斯排放過程中,安排專人檢查瓦斯,隻有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氧氣濃度不低於20%時,穩定30分鍾,瓦斯濃度無變化時,瓦斯排放方可結束。
7)明確責任範圍和人員分工。警戒人由生產單位擔任,井下現場負責人安排警戒人位置,瓦斯排放濃度控製由救護隊和通風區負責,停送電和電器設備檢查由機電部門負責,安監部門負責撤人和監督檢查措施的落實。
8)串聯通風的掘進工作麵排放瓦斯,必須先排放串聯通風工作麵,後排被串聯工作麵。
第五十條 排放瓦斯必須遵守下列程序:
1)由排放瓦斯地麵總指揮組織參加排放瓦斯有關人員,貫徹排放瓦斯安全措施,明確責任。
2)排放瓦斯前,地麵總指揮組織安排回風係統撤人,斷電、設置警戒的人員,都必須在措施上簽字。
3)排放瓦斯地點附近的進風流中必須設置電話,保持暢通。排放瓦斯各項準備工作按措施就緒後,報告地麵總指揮,經同意後,現場負責人方可下達排放命令。
4)排放人員必須按措施的規定進行排放,排放時觀察局部通風是否循環風,一旦出現循環風立即停止排放。
5)排放瓦斯後,由現場負責人組織檢查,確認排放區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符合規定後,方可向地麵調度所彙報,由地麵總指揮下令撤出警戒、逐級恢複送電,宣布排放瓦斯結束。
第五十一條 排放瓦斯其它注意事項
1)參加排放瓦斯人員的礦燈及所攜帶的甲烷報警儀等要符合防爆和完好要求。
2)如需進入停風區檢查瓦斯,必須兩人同行,前後相距5米,並攜帶甲烷和氧氣報警儀。若瓦斯濃度大於3%以上時,必須由救護隊負責進行探險,其它人員不得進入高濃度區。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排放瓦斯
1)無批準的措施或措施與現場情況不相符;
2)排放措施未貫徹未落實責任;
3)現場負責人未到排放瓦斯現場的;
4)參加排放瓦斯的人員不齊、警戒人未安排到位、回風流撤人未完成的;
5)無計劃停風未及時追查處理,製定防範措施的。

第四章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

第一節 建立完善防突管理機構
第一條 開采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礦井,必須成立以礦長為組長的防突領導小組,設立通風、防突、抽采、安全監控等專業機構,每個專業機構必須配備不少於1名專業技術人員。礦井必須設專職通風副總工程師,突出礦井必須設專職地測副總工程師。建立防突專業隊伍,配齊防突專業人員。[《安徽省煤礦瓦斯治理規定》第四條]
第二條 在礦長領導下的專業防突機構負責編製礦井年(月)度防突措施計劃和總結,開展日常防突工作,進行突出危險區域工作地點的突出危險性預測預報,監督檢查防突工作的執行情況,收集、整理防治突出的資料,填寫突出卡片、03manbetx 工作地點的突出情況,及時掌握突出動態和規律。
第三條 各礦必須建立完善的防突監督管理體製,保證防突各項工作的閉合管理。此監督管理製度必須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四條 各礦必須建立防突人員崗位責任製,按照崗位和工種編製管理製度01manbetx ,並張貼上牆,嚴格執行。
第五條 突出礦井井下工作人員必須接受防治突出知識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準上崗,做到每三年至少複訓一次;防突專業人員(預測預報工、效果檢驗工、抽采計量工)必須有煤炭中等專業技術學校或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每年複訓一次。培訓工作由四級及以上培訓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培訓機構必須按照要求編製教案,每次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個月(其中脫產培訓時間不少於10天),每次複訓時間不得少於7天。[《安徽省煤礦瓦斯治理規定》第七條
]按期進行考核,保證其操作技能熟練,對防突業務應知應會。
第二節 防突技術管理
第六條 防突技術管理必須依照《煤礦01manbetx 》(2006年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和本技術管理規定執行。
第七條 對防突工作必須實現規範流程、閉合管理。新水平和新采區必須編製防突設計,采取區域性防突措施;與有資質的科研院所合作進行突出煤層的“三區“劃分;編製掘進麵防突措施;防突部門進行突出危險性預測預報;瓦斯抽采部門和掘進隊伍實施防突措施;防突部門進行防突措施效果檢驗。
第八條 突出礦井必須抓好防治突出技術管理的基礎工作;建立健全“四圖版”、“四台帳”、“一卡片”。
“四圖版”:瓦斯地質圖、采掘工作麵動態圖、防突施工圖和保護層與被保護層關係圖。
“四台帳”:突出煤層基本參數考查台帳、防突裝備與儀器儀表管理台帳、煤柱台帳、瓦斯抽采台帳。
“一卡片”:煤與瓦斯突出卡片。
第九條 突出礦井在編製年度、季度、月生產計劃的同時,必須編製防治突出措施計劃。開采突出煤層時,必須采取“四位一體”綜合措施,日常預測結果由礦井專業防突人員向礦總工程師彙報。
第十條 突出礦井的新水平和新采區,必須編製防突的專門設計。設計內容包括:開拓方式、煤層開采順序、采煤方法、通風方式、支護形式、突出危險性預測方法、保護層的選擇、抽采瓦斯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內容,報集團公司批準。
第十一條 突出礦井中布置采掘工作麵應遵循下列原則:
(1)主要巷道應布置在岩層或非突出煤層中。應盡可能減少在突出煤層中的掘進工作量。開采保護層的采區,應充分利用保護層的保護範圍。
(2)應可能減少石門揭穿突出煤層次數,揭穿突出煤層地點應避開地質構造帶。煤層巷道盡可能布置在卸壓範圍內(如采用沿空留巷或沿空送巷);盡量避免壓力集中區和地質構造帶;盡量避免上山掘進和切割煤柱。
(3)在同一突出煤層的同一區段的集中應力影響的範圍內,不得布置兩個工作麵相向回采或掘進。突出煤層的掘進麵應避開本煤層或鄰近煤層采煤工作麵的應力集中範圍。一個或相鄰的兩個采區中,在同一區段的突出煤層中進行采掘作業時,相向(背向)回采和相向(背向)采掘的兩個工作麵的間距均不得小於100米。相向掘進的兩個工作麵間距不得小於60米,並且在小於60米以前實施鑽孔一次打透,隻允許向一個方向掘進。突出煤層雙巷同向掘進的兩個工作麵間的錯茬距離必須保持50米以上,一個工作麵放炮時,另一工作麵必須停電、撤人。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麵不得進入本煤層或臨近煤層回采工作麵的采動應力集中區,不得在應力集中區和地質構造複雜區貫通。
在突出煤層頂底板掘進的巷道,特別是距突出煤層法距小於20米的掘進巷道,必須采取措施嚴格控製突出煤層層位和地質構造,巷道掘進至少每隔100米要施工地質探測鑽孔控製層位,防止瓦斯異常湧出或誤穿突出煤層。
提前預警非突出煤層轉化為突出煤層。非突出煤層揭煤和煤巷掘進如出現吸鑽、夾鑽、噴孔、瓦斯湧出異常等情況時,必須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26條規定收集“四項指標”資料,若全部指標達到或超過其臨界值,應進行突出傾向性鑒定。
第十二條 突出礦井必須及時編製瓦斯地質圖。瓦斯地質圖應由礦井地質部門與專業防突機構和通風等單位共同編製,圖中標明突出危險區域和突出威協區域範圍、采掘進度、被保護層範圍、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突出點位置、突出強度、瓦斯基本參數等地質資料,作為突出危險性預測預報和製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據。
第十三條 地質部門要及時、準確下達地質預報書。必須重點加強掘進麵地質預報工作,采用三維等地質資料,結合施工卸放鑽孔和抽采鑽孔,準確預報和控製掘進麵前方的地質構造,並將防突預測圖懸掛在現場。
第十四條 采用防治突出措施時,應優先選擇區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如果不具備采取區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條件時,必須采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第十五條 防突措施的編製、審批、貫徹、執行、監督檢查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編製突出煤層采掘麵技術安全措施時,必須單獨編製防突措施。防突措施的內容必須有地質資料、突出危險性預測方法、防治突出具體措施、效果檢驗方法、防護措施及貫徹執行防突措施的責任製,並附圖表。
2)防突措施必須由礦總工程師主持組織會審。
3)經批準的防突措施,在開工前必須向施工單位人員全麵貫徹並考核簽字,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作業。
4)施工中必須按防突措施的規定執行,若因地質條件或其它原因不能按規定執行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由原編製單位提出修改補充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後要重新向施工單位人員貫徹、考核、簽字方可繼續施工。
5)公司、礦安監處、技術科、調度所等業務部門要經常深入現場檢查防突措施的執行情況,公司每月、礦每旬、施工單位每天、安監人員每班要檢查一次防突措施的實施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突出區域的采掘麵,應有防突專業人員現場跟班。
第十六條 突出煤層嚴禁采用放頂煤采煤法、非正規采煤法采煤。突出煤層中的突出危險區域、突出威脅區域的的采掘工作麵嚴禁使用風鎬作業。[《煤礦01manbetx 》第一百八十三條]
第十七條 在突出煤層的煤巷中更換、維修或回收支架時,必須采取預防煤體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采掘進工作麵在穿過突出孔洞時,要製定專門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十八條 開采突出煤層時,每個采掘麵的專職瓦檢工必須隨時檢查瓦斯,掌握突出預兆。當發現有突出預兆時,瓦檢工有權停止工作麵作業,協助班組長撤人、報告調度所。
第三節 突出危險性預測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
第十九條 出礦井必須聯係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突出煤層的鑒定,並將結果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二十條 出煤層的區域預測(每個采區、水平)可采用瓦斯地質統計法或綜合指標法進行,預測結果報集團公司批準。
第二十一條 突出威脅區內,根據煤層突出危險程度,采掘工作麵每推進30-100m,應用工作麵預測方法連續進行不少於兩次區域性預測驗證,其中任何一次驗證有突出危險時,該區域應改劃為突出危險區。在無突出危險區內,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 采掘麵和岩巷揭煤進行突出預測,必須采用2個以上預測指標或采用綜合指標進行突出危險性預測和防突措施的效果檢驗工作。預測指標的選用要適合礦井突出煤層的實際情況,要求選用的2個指標既能反應煤層瓦斯狀況、又能反應地應力狀況,以保證預測的科學性和準確性。
第二十三條 要嚴格執行“預測(效檢)、措施終孔報告單”礦總工程師簽閱審批製度。防突管理牌板必須懸掛在距工作麵50米以內,在工作麵預測位置的頂或幫上必須標注醒目的預測和防突技術措施執行位置,嚴防超采超掘。
第二十四條 在突出危險區內進行采掘作業時,必須采取綜合防治突出措施。當預測為突出危險工作麵時,應采取防治突出措施,隻有經措施效果檢驗證實措施有效後,方可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下進行采掘作業。在無突出危險工作麵進行采掘時,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五條 當采掘工作麵煤層在遇到構造破壞帶(包括斷層、褶曲、火成岩侵入等)煤層賦存條件急劇變化、采掘應力迭加、出現軟分層或煤層變鬆軟、瓦斯湧出量變化異常的區域。必須及時進行突出危險性預測,在確認無突出危險時方可進行采掘作業。
第二十六條 當采掘工作麵防突措施效果檢驗有效時,掘進麵允許的進尺量必須同時保證在巷道軸線方向留有不少於5米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於2米的檢驗孔超前距;采煤麵允許的推進進度必須同時滿足留有不少於3米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於2米的檢驗孔超前距。當防突措施無效時,必須采取防治突出的補充措施,隻有經措施檢驗有效後,方可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前提下進行采掘作業。
第四節 區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第二十七條 突出礦井開采煤層群時,應優先選擇開采保護層。有抽采瓦斯係統的礦井,開采保護層時應同時抽采被保護層的瓦斯。被保護範圍的劃定方法及有關參數,應根據礦井實際考察的結果確定,報集團公司批準後執行。
第二十八條 必須積極開展底板岩巷穿層孔抽采瓦斯工作,製定合理的預抽期,超前掩護掘進施工。有效性數據,應根據礦井實測資料確定。
第五節 石門揭煤
第二十九條 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和新水平第一次揭開所有煤層,必須在石門距被揭煤層20米以外編製專門的防突設計,報集團公司審批。
第三十條 石門揭煤和所有采煤工作麵投產前,須經集團公司現場驗收,瓦斯管理具有一票否決權。
第三十一條 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作麵距煤層法線距離10米以外,至少打2個穿透煤層全厚的鑽孔,以便確切掌握煤層的賦存條件、地質構造和瓦斯情況。
2)作麵距煤層法線距離5米以外,至少打2個穿透煤層全厚或見煤深度不少於10米的鑽孔,測定煤層的瓦斯壓力或預測煤層突出危險性。在工作麵距煤層法線距離2米以外,務必再做一次突出危險性預測。必須采用2個以上預測指標或采用綜合指標進行突出危險性預測和防突措施的效果檢驗工作。
3)止誤穿煤層,在石門距煤層垂距5米時,應在石門工作麵頂(底)部兩側補打3個鑽孔,超前距不小於2米。當岩巷距煤層垂距2~5米時,必須及時采取探測措施,準確掌握煤層層位。
4)工作麵與煤層之間必須保持一定的岩柱。工作麵距煤層法線距離的最小值為:震動爆破揭穿(開)急傾斜煤層2米、揭穿(開)傾斜或緩傾斜煤層1.5米,采用抽采或排放鑽孔3米。如果岩層鬆軟、破碎還應適當增大法線距離。
第三十二條 石門揭穿突出煤層,預測有突出危險時,必須采取掩護巷道預抽瓦斯、煤體固化、抽采瓦斯、排放鑽孔、金屬骨架等預防突出措施,並經效果檢驗,確認無突出危險時,采用遠距離爆破(爆破地點距工作麵的距離不得低於300米)揭穿煤層或震動爆破揭穿(開)煤層。當預測為無突出危險時,可不采取防治措施,直接采用遠距離爆破或震動爆破揭穿(開)煤層。
第三十三條 石門揭穿突出煤層采用震動爆破,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編製專門設計。爆破參數,爆破器材及起爆要求,爆破地點,反向風門位置,避災路線及停電、撤人和警戒範圍等,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在設計中明確規定。
2)爆破的工作麵必須具有獨立、可靠、暢通的回風係統,爆破時回風係統內必須切斷電源,嚴禁人員作業和通過。在其進風側的巷道中,必須設置兩道堅固的反向風門。與該回風係統相連的風門、密閉、風橋等通風設施必須堅固可靠,防止突出後的瓦斯湧入其它區域。
3)爆破由礦總工程師統一指揮,並有礦山救護隊在指定地點值班。爆破後至少經30分鍾,由礦山救護隊進入工作麵檢查。根據檢查的結果,確定恢複送電、通風、排除瓦斯等具體措施。
4)爆破應一次全斷麵揭穿或揭開突出煤層,如果不能一次全斷麵揭穿煤層,在掘進剩餘部分時,嚴禁使用風鎬作業,必須按震動爆破的安全要求進行爆破作業。並相應采取防突和防片幫、冒落措施。
5)降低震動爆破發生誘發突出的強度,應采用擋欄措施。
6)門揭煤全過程中必須加強支護,並應有發生突出時保證人員安全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 突出礦井開拓新水平,井巷第一次揭穿所有煤層時,必須測定煤層瓦斯壓力並應參照本節有關石門揭煤的各項規定執行。
第六節 防突技術措施
第三十五條 具有突出危險的采掘麵和石門揭煤,必須采用抽采瓦斯和施工卸放鑽孔措施。掘進麵進行抽采瓦斯時,抽采鑽孔深度要大於30米,並保持超前於工作麵10米,以保證抽采孔的有效孔長和起到探查前方構造的目的。
第三十六條 在突出危險煤層中掘進時,剛撥門施工無措施超前距時,必須采用小直徑淺孔排放或其它防治突出措施,隻有在工作麵前方形成5米的安全屏障後,方可進入正常防突措施循環。措施孔鑽孔終孔位置控製巷道輪廓線外8m以上(煤層傾角>8°時,底部或下幫5m)及工作麵前方10m以上。
第三十七條 在急傾斜突出煤層中嚴禁上山掘進,如確需上山掘進,則必須調整成偽傾斜,巷道角度不超過20度。上山掘進時,必須采用超前鑽孔、抽采瓦斯、掩護檔板或其它保證作業人員安全的防護措施。
第三十八條 上山掘進工作麵同上部平巷貫通前,上部平巷必須超前貫通位置,其超前距離不得小於5米。貫通爆破前,必須通知上部平巷撤人並保持正常通風。
第三十九條 采煤工作麵可采用鬆動爆破、注水濕潤煤體、超前鑽孔、預抽瓦斯等防治突出措施。
第四十條 采取防突措施後的采掘工作麵無防突負責人允許的進尺單,嚴禁進尺,所有采取防突措施的施工地點,必須在工作麵附近懸掛防突措施圖版,並班班填報,及時反映工作麵的動態情況。
第四十一條 距離突出煤層法距小於20米的掘進巷道,要采取措施嚴格控製突出煤層層位和地質構造,防止瓦斯異常湧出或誤穿突出煤層。
第四十二條 認真落實過斷層和瓦斯異常帶的綜合防治措施。即:地質部門加強地質預測預報,及時提供預測資料;抽排部門在打鑽過程中發現異常及時彙報;掘進部門發現地質、礦壓、瓦斯異常,立即停頭;監控部門保證瓦斯超限切斷掘進巷道及其回風係統內電器電源;瓦斯檢查工發現瓦斯異常,立即撤出人員。礦總工程師及時組織製定、實施過斷層或瓦斯異常帶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十三條 突出區域必須建立可靠的通風係統和通風設施,否則,禁止施工。每個采區必須具有專用回風上(下)山,突出采掘麵必須具備獨立的回風係統,回風經過其他采掘麵安全出口、並且是唯一安全出口的,必須通過繞道隔開,保證其回風直接進入專用回風上(下)山。
第七節 安全防護
第四十四條 突出危險工作麵必須保證回風巷道暢通無阻,禁止在回風側設置調節風門。掘進工作麵進風側至少設一組堅固的反向風門,風筒穿過處要設鐵風筒和防逆流裝置。在同一階段內采掘麵及其聯通巷道必須用兩道正反向風門隔開,與采掘麵回風相連通的硐室,回風要設可靠的防逆風係統。反向風門厚度不得低於50毫米,門牆厚度不小於0.8米。
第四十五條 突出礦井的入井人員必須攜帶隔離式自救器。
第四十六條 打超前鑽孔時,迎頭應設掩護檔,如遇噴孔、垮孔、頂鑽、瓦斯變化異常等現象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由礦總工程師組織采取補救措施,確認安全後,方可繼續施工。
第四十七條 在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麵附近、爆破時撤離人員集中地點必須設有直接通達調度所的電話。在距采掘工作麵25~40米的巷道內,爆破地點、撤離人員與警戒人員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風道中有人作業處應設壓風自救係統。長距離的掘進巷道中,應每隔50米設置一組壓風自救係統。
第四十八條 石門揭煤采用遠距離爆破時,必須製定包括爆破地點,避災路線及停電撤人和警戒範圍等的專門措施。爆破地點距工作麵的距離不得低於300米。煤巷掘進采用遠距離爆破時,爆破地點必須設在進風側反向風門之外的全風壓通風的新鮮風流中或避難峒室內,爆破地點距工作麵距離必須在措施中明確規定。遠距離爆破時,回風係統必須停電撤人。爆破後,進入工作麵的時間應在措施中明確規定,但不得少於30分鍾。
第四十九條 巷掘進工作麵應保持上部超前,下部滯後的斜層,並在迎頭後方打交錯擋,掘進時必須采用毫秒爆破作業,全斷麵一次起爆,嚴禁一次裝藥,分次起爆,嚴禁反向裝藥爆破,爆破地點必須設在進風側反向風門之外的全風壓通風的新鮮風流中或避難峒室內,采用遠距離爆破,爆破地點距工作麵的距離不得低於200米。
采煤工作麵應按逆風方向順序爆破,使用毫秒電電雷管可采用分組裝藥爆破,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嚴禁在一個采煤工作麵使用2台爆破器進行爆破,爆破工必須在進風巷道內,爆破母線敷設長度不得少於100米,采煤工作麵兩巷出口斷麵必須保證。
遠距離爆破時,回風係統必須停電撤人。爆破後,進入工作麵的時間應在措施中明確規定,但不得少於30分鍾。若有大量瓦斯湧出,人員嚴禁進入高瓦斯區。
第五十條 在每個采掘工作麵中,爆破前所有不裝藥的眼、孔都應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實,對采用大直徑鑽孔,水力衝孔等措施在煤體中形成的孔洞,在爆破前應嚴密封閉孔口,孔內注滿水、砂或填土。爆破前,“三泥”必須使用正常,爆破要實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爆破製。
第五十一條 爆破時,回風係統的采掘麵及其它有人作業的地點,都必須停電,撤人(人員必須撤到指定的安全地點),爆破30分鍾後,方可進入工作麵檢查。若有大量瓦斯湧出,人員嚴禁進入高瓦斯區。
第五十二條 在突出煤層施工的采掘工作麵必須配備專職瓦檢工。班組長及進入該區域的管理人員必須配帶便攜式瓦斯機,該區域的所有工作人員必須熟悉避災路線,熟悉突出的預兆、自救和互救的方法,並要了解瓦斯監控係統停電、撤人範圍等基本知識。
第五十三條突出礦井必須使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運輸,蓄電池電機車必須設置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第五十四條 采煤工作麵機、風巷、掘進巷道必須安裝隔爆設施並定期檢查完好情況。
第八節 彙報製度
第五十五條 加強防突調度彙報工作,采掘班隊長接班後,班中和班後必須及時向礦調度所詳細彙報現場防突情況,專職瓦檢工接班後,班中和班後要及時向通風區值班人員彙報現場防突情況,通風區值班人員必須做好記錄及時向礦總工程師、安全礦長等有關領導全麵彙報。

第五章 瓦斯抽采

第一條 井瓦斯抽采工作由礦總工程師負全麵技術責任。定期檢查、平衡抽采瓦斯工作,解決所需設備、器材和資金;負責組織編製、審批、實施、檢查抽采瓦斯工作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保證抽采瓦斯工作麵的正常銜接,做到“抽、掘、采”平衡。抽采瓦斯所需要的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必須列入局、礦財務、供應計劃和生產計劃。
第二條 須按規定建立瓦斯抽采係統。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井,必須建立地麵永久抽采瓦斯係統或井下臨時抽采瓦斯係統:
(一)一個采煤工作麵瓦斯湧出量大於5m3/min或一個掘進工作麵瓦斯湧出量大於3 m3/min的;
(二)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達到《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要求抽采條件的;
(三)開采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煤層。
瓦斯抽采指標及指標計算方法必須符合《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規定要求。
第三條 凡符合上述條件,並且抽采瓦斯係統的抽采量可穩定在2m3/min以上、瓦斯資源可靠儲量豐富、預計瓦斯抽采服務年限在10年以上的,應建立永久瓦斯抽采係統。
第四條 應進行瓦斯抽采的礦井必須把礦井瓦斯抽采納入到采掘工作麵、采區、礦井設計中,投產驗收時必須同時對瓦斯抽采工程驗收,不合格不得生產。
第五條 建立井下臨時抽采瓦斯係統時,必須編製抽采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報集團公司審批。抽采設計內容包括:工作麵概況、工作麵瓦斯賦存情況、抽采方法、抽采工藝、抽采管理及抽采泵的選擇、抽采效果預測和安全技術措施等。
第六條 抽采瓦斯的礦井必須配備專業技術人員,負責抽采瓦斯的日常管理,總結03manbetx 抽采瓦斯效果,研究和改進抽采技術方案,組織新技術推廣。
第七條 抽采瓦斯的礦井必須建立專門的瓦斯抽采隊伍,負責打鑽、管路安裝等工程的施工和瓦斯參數測定等。抽采瓦斯隊伍由通風區或防突區統一管理,對抽采人員要進行業務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八條 移動泵站應安設在抽采瓦斯地點附近的新鮮風流中,有專人看管,並配有專用電話、消防器材、抽采泵01manbetx 、崗位責任製、工作麵抽采係統圖、高低濃度瓦斯檢定器、負壓流量測定裝置和抽采、運行、值班記錄等。
第九條 移動泵抽出的瓦斯可引排到地麵、總回風巷、一翼回風巷或分區回風巷,但必須保證稀釋後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限。在建有地麵永久抽采係統的礦井,臨時抽采泵站抽出的瓦斯可送至永久抽采係統的管路。
第十條 出礦井必須優先開采保護層,凡符合《煤礦地質規程》開采條件的、經論證具有保護效果的煤層必須開采;凡不具備開采保護層的,必須預抽煤層瓦斯,預抽效果要符合《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要求,並經礦業集團公司組織認證後,方可以石門等方式進入煤層,石門揭煤範圍處預抽不少於3個月。
在被保護層工作麵未受到保護的區域,必須采取預抽瓦斯等措施消除突出危險。突出危險區域煤層掘進必須實行岩巷預抽掩護,岩巷超前100m,預抽時間不得少於4個月;回采工作麵形成後,施工回采範圍的煤層網狀鑽孔預抽煤層瓦斯,預抽時間不得少於6個月。預抽範圍符合《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的規定。
具備保護層開采條件的突出礦井必須製定保護層開采及瓦斯抽采規劃,調整礦井開采部署,製定礦井開拓、掘進和回采接替計劃,以及配套的瓦斯抽采和治理技術方案,保護層工作麵應正常銜接,做到“抽、掘、采”平衡。
第十一條 煤礦必須編製年度、季度、月度瓦斯抽采工程、抽采量計劃和工程材料費用預算,每月5號前報送公司瓦斯治理考核辦公室審批。高瓦斯及突出煤層的采區設計必須有專門的瓦斯抽采設計,並報礦業集團公司審批。依據瓦斯賦存狀況,由巷道、工作麵、采區、煤層、礦井、礦業集團公司逐級彙總,明確必抽量和應抽量,必抽量不到位的不得進行采掘作業。實行瓦斯治理工程備案製和責任追究製。嚴格抽采計量考核,嚴肅處理假鑽孔、假抽采、假計量。礦井必須嚴格按照公司審批意見執行,按期實施。如因地質或其他因素影響瓦斯治理效果而確需變更設計的,必須提前報領導小組審批同意。
第十二條 的瓦斯排入回風巷時,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須設置柵欄、懸掛警戒牌等。柵欄設置的位置是上風側距管路出口5米、下風側距管路出口30米,兩柵欄間禁止任何作業。在下風側柵欄外5米以內必須設置甲烷監測傳感器。
第十三條 瓦斯抽采參數(抽采流量、瓦斯濃度、負壓、溫度)的測定。在所有運行的瓦斯抽采係統中必須安裝計量裝置和瓦斯抽采自動檢測裝置,並與礦井監控係統聯網。移動泵站和瓦斯排放巷道內的瓦斯檢查每小班不少於3次,移動泵站空氣中的瓦斯濃度不得大於0.5%,排氣管末端30米外的瓦斯濃度要在《規程》允許的範圍內,否則,必須切斷泵站電源,停止抽采瓦斯,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采空區瓦斯時,必須經常檢查一氧化碳和氣體溫度等有關參數的變化,發現有自然發火征兆時,應立即采取措施。抽出瓦斯的濃度不得低於25%。同時采用自動監控裝置,以保證抽采工作麵的安全。
第十五條 斯管路必須進行防腐處理,外部塗紅色或文字以示區別。抽采管路不得有積水、泄漏,管路敷設要做到“平、直、牢”。抽采主幹管路係統宜沿回風巷道或礦車不經常通過的巷道布置;若設於主要運輸巷內,在人行道側架設高度不應低於1.8米,並固定在巷道壁上,抽采瓦斯管件的外緣距巷道壁不宜小於0.1米,支管離地高度不低於0.3米。井上下敷設的瓦斯管路,不得與帶電物體接觸並有防止砸壞管路的措施。
第十六條 礦井必須建立健全崗位責任製、鑽孔鑽場檢查管理製度和抽采工程質量驗收等有關管理製度。
第十七條 對不同煤層、不同水平、不同區域抽采鑽孔進行抽(排)采半徑測定。
第十八條 強瓦斯抽采管理,技術資料齊全。抽采瓦斯礦井必須有下列圖紙和資料:
1)圖紙:抽采瓦斯係統圖;泵站平麵與管網(包括閥門、安全裝備、檢測儀表等)布置圖;抽采鑽場及鑽場布置圖;泵站供電係統圖。
2)記錄:抽采工程和鑽孔施工記錄;抽采參數測定記錄;泵房值班記錄。
3)報表:抽采工程年、季、月報表;抽采量年、季、月報表。
4)台帳:抽采設備台帳;抽采工程台帳;抽采量台帳。
5)報告:礦井和采區抽采工程設計文件及竣工報告;抽采瓦斯總結03manbetx 報告。
第十九條 成抽采瓦斯係統的礦井必須堅持正常抽采,抽采瓦斯必須符合以下管理指標:
1)永久抽采係統的年抽采瓦斯量不小於100萬立方米,移動泵站不小於10萬立方米。
2)瓦斯抽出率:預抽煤層瓦斯的礦井,礦井抽出率不小於20%;鄰近層卸壓抽采的礦井,礦井抽出率不小於35%;采用混合抽采方法的礦井,礦井抽出率不小於25%。
第二十條 抽采應達到的指標
1)突出危險煤層的突出危險區噸煤儲量鑽孔工程量不得低於0.1m。
2)突出煤層工作麵采掘作業前必須將控製範圍內煤層的瓦斯含量降到煤層始突深度的瓦斯含量以下或將瓦斯壓力降到煤層始突深度的煤層瓦斯壓力以下。若沒能考察出煤層始突深度的煤層瓦斯含量或壓力,則必須將煤層瓦斯含量降到8m3/t以下,或將煤層瓦斯壓力降到0.74MPa(表壓)以下。控製範圍如下:
a)石門(井筒)揭煤工作麵控製範圍應根據煤層的實際突出危險程度確定,但必須控製到巷道輪廓線外8m以上(煤層傾角>8°時,底部或下幫5m)及工作麵前方15m以上。
b) 煤巷掘進工作麵控製範圍為:巷道輪廓線外8m以上(煤層傾角>8°時,底部或下幫5m)及工作麵前方10m以上。
c) 采煤工作麵控製範圍為:工作麵前方20m以上。
3)采煤工作麵抽采瓦斯應達到下列指標之一:
工作麵瓦斯抽采率滿足表1要求;
工作麵前方20m以上範圍內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滿足表2要求。







(3)鑽孔密封深度:岩石孔不小於3米;煤孔不小於5米。
第二十一條 抽采瓦斯工程施工質量,所有抽采瓦斯工程都必須按質量標準化進行驗收,不合設計標準的要重新施工。
第二十二條 瓦斯量的計量器具必須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計量器具。
第二十三條 應組織1次抽采瓦斯質量標準化工作檢查和評定,抽采瓦斯月報於次月5日之前報集團公司。
第六章 礦井安全監測監控
為加強安全監測監控係統的維護管理,保證安全監控係統穩定可靠、經濟合理、正常運行,充分發揮安全監控係統的效能,確保煤礦安全生產,根據《煤礦01manbetx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建設和監督管理的通知》(安委辦〔2007〕11號)和《安徽省安全監控係統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特製定本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所有礦井都必須按規定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設置各類傳感器,實現瓦斯超限聲光報警、斷電並閉鎖和掘進工作麵停風斷電並閉鎖。礦井安全監控中心站必須實時監控全部采掘工作麵瓦斯濃度變化、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和各類傳感器的運行狀態。
第二條 安全監控係統必須符合《煤礦安全監控係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的要求,穩定性應不小於15d,必須具備“四證一標誌”,嚴禁對不同係統間的設備進行置換。軟件接口協議必須符合聯網要求。
第三條 建立健全安全監測係統管理責任製和管理製度,礦井應按以下標準進行機構人員設置:
⑴、成立隸屬通風區(科、監測工區)的監測隊,由一名區(副)區長負責,並至少配備1—2名通風和安全監測專業的工程技術人員。
⑵、井下每4—6個瓦斯傳感器配備一名檢修人員。
⑶、地麵中心站應配備熟悉通風業務及安全監控基本知識並熟練操作計算機的操作人員,並持證上崗。
⑷、監測隊所有人員都必須經過安全監測和通風專業的技術培訓,經皖北煤電集團公司考試合格發給合格證後方可上崗。安全監測人員的調動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⑸、各礦需經常舉辦學習班,對通風、采掘、機電等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生產調度員和測風工、瓦斯檢查工、爆破工、采掘班(組)長及有關機電工人進行安全監控係統的使用和管理知識教育,充分發揮群管作用。
第四條 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安全監測工下井時,必須攜帶甲烷檢測報警儀或甲烷檢測報警礦燈。瓦斯檢查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和光學甲烷檢測儀。
第五條 所有礦井安全監控係統必須實現全局聯網,定期維護,確保係統正常運行。各礦必須確保安全監控係統資金投入,配備一定數量的安全監控係統的配備件,備用量不少於使用量的20%,並應配主要的維修校正儀器儀表。

第二節 設計和安裝
第六條 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對安全監控係統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斷電區域及便攜式檢測報警儀的懸掛位置等做出明確規定,並繪製布置圖和斷電控製圖。
第七條 安裝安全監控係統時,必須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及時進行安裝、調校。
第八條 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嚴禁與調度電話或動力電纜等共用。電纜的敷設、連接方式,必須符合《煤礦01manbetx 》等有關規定。
第九條 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檢修、拆除或改線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安全監測儀器停止運行時,必須經礦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監控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同意,並製定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
第十條 井下分站應設置在便於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安裝時應墊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於300mm,並掛牌管理。
第十一條 安裝斷電控製時,必須根據技術措施和斷電範圍要求,被控製斷電的生產單位提供斷電條件,和監控管理部門共同接通井下電源及控製線。斷電控製器與被控開關之間必須正確接線,具體接法由礦主要技術負責人審定。
第十二條 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一﹚ 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在巷道上方風流穩定的位置,距頂板(頂梁)不得大於300mm,距巷道側壁不得小於200mm,應安裝維護方便,不影響行人和行車,並掛牌管理。
﹙二﹚ 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斷電濃度、複電濃度和斷電範圍必須符合表1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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