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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治愈”與工傷複發

作者:佚名 2008-07-15 11:33 來源:不詳

很多勞動者患職業病後,經過一段時間治療病情好轉並出院時,出院單上往往寫著“治愈”字樣。用人單位往往根據“治愈”證明,在勞動者職業病複發和需要繼續治療時拒絕支付進一步的治療費用。

“治愈”是否意味著用人單位不需要繼續承擔職業病責任呢?

從醫學角度看,勞動者出院時出院單上的“治愈”,隻是醫學上的臨床治愈,隻是證明患者現階段不需要繼續住院或藥物治療。但“治愈”不等於康複,臨床雖“治愈”,但不排除複發的可能性。這方麵最典型的例子是癌症,癌症臨床治愈不等於康複,隻表示現階段沒有必要進一步治療,在醫學上,癌症病人完全康複是不可能的。顯然,勞動者出院時出院單上的“治愈”二字,不能作為已經康複且不需要任何治療的依據。

法律角度看,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複和定期檢查。“治療、康複和定期檢查”是對職業病患者醫療全過程的描述,也是職業病患者在不幸患上職業病以後應該享有的在醫療方麵的權利的法律描述。從這一法律規定看,如果勞動者患有職業病,經治療後病情穩定出院,並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責任已經終結。出院時即使寫明“治愈”,並不意味著勞動者已經康複;出院證明書上寫明“定期複查”,與“治愈”二字也並不矛盾;部分勞動者患職業病後“落下病根”,雖然治愈並離開職業病危害環境,但在日常生活中不小心接觸類似的化學物,相同的症狀又再出現,實際上其病症的根源在職業病。這種情況如果通過定期檢查能夠確認,勞動者仍然應該作為職業病患者繼續享受職業病待遇。

以塵肺病為例。塵肺病是嚴重的可防不可治的職業病,該病會使患者喪失勞動能力,隨著年齡的增長而惡化以致死亡,是一種不可能複原的疾病,終身需要不斷治療。目前在世界上還沒有治愈的特效藥。故有人稱得了這個病就等於宣布“死緩”。由於是職業所導致,職業塵肺病人享受終身職業病待遇(終身保障)已經是一個國際慣例,所謂終身保障包括了依殘廢程度不同而給予一次的殘廢和精神痛苦補償,以及年金式的終身生活給付與醫療費用、器材、看護等的補助。我國《工傷保險條例》也規定工傷職工工傷複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法律診所學生2004年接待了來自惠州的幾個被診斷患有塵肺病的勞動者,這些勞動者麵臨的苦境反映了法律適用和操作上存在的嚴重問題。

首先,勞動者在工傷致殘後選擇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是否意味著同時終結了工傷保險關係?在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後,即使勞動者工傷傷情或職業病病情複發,是否也無權要求繼續享受工傷待遇?工傷保險待遇的領取是否必須以仍然繳納工傷保險費為前提?

該批勞動者中,甲某於2000年12月6日進入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檢查治療。醫院當時診斷為“塵肺I期”,經治療後症狀好轉,並於2001年1月3日出院,經傷殘鑒定為七級傷殘。2001年1月,甲和用人單位在勞動局的主持下達成“職工工傷02manbetx.com 調解書”,賠償給甲包括一次性工傷辭退費在內的費用合計人民幣28000元,其中,一次性殘疾補償金7212元。(該案有一特殊情況,這筆殘疾補償金本應由社保部門支付,但當時社保部門與用人單位協商由用人單位向甲支付該筆補償金。未知具體原因。)此後申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沒有再從事相關工作。2004年10月份,甲因身體不適到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治療,診斷為貳期塵肺(II+)。2004年11月11日申訴人經傷殘鑒定,為四級傷殘。2004年12月,甲到用人單位所在的縣社保局請求其發放工傷保險待遇,社保局以用人單位與甲已解除勞動關係之後沒有再為甲繳納工傷保險費為由拒絕發放工傷保險金。經過了法定的訴9 7 312 3 4 8 : 來源:湖北安全生產信息網

訟程序,甲的請求最終被法院駁回。

我們注意到,2004年的《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一級至四級殘疾的跨統籌地區戶籍職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在簽訂協議,並按標準領取一次性計發傷殘津貼及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後,終結工傷保險關係;第二十九條則規定,對五級至十級殘疾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工傷醫療補助金,並終結工傷保險關係。原《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也有類似的規定。上述規定,均有“終結工傷保險關係”的字眼。

一般而言,因一次性待遇裏已包括了工傷醫療補助金,如果勞動者工傷傷情或職業病病情複發所須的醫療費沒有超出該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數額,勞動者不能要求再次支付。但如果勞動者工傷傷情或職業病病情複發所須的醫療費已經超出該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數額,或者複發導致傷殘級別提高,勞動者應當有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再次要求享受工傷待遇。該第三十六條雖然隻規定了複發的治療和輔助器具待遇,並沒有規定複發是否可以要求獲得護理和其他待遇,也沒有直接對傷情複發和病情惡化導致傷殘級別改變,能否應追加領取與新的級別對應的其他待遇作出直接的規定。但《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係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鑒定”。如果複查鑒定後不能按新的鑒定結果調整待遇水平,該複查製度毫無意義。因此,可以推定,第二十八條已清楚確認了可以、應該按新的鑒定結果調整待遇水平的原則。

顯然,即使勞動者工傷後選擇一次性工傷賠償待遇,並不影響勞動者日後工傷複發時再次要求獲得新的賠付,並在傷殘級別改變的情況下,申請改領相應等級的待遇。

我們還注意到,國務院的《工傷保險條例》並沒有任何“終結工傷保險關係”的字眼。按照上述工傷複發或傷殘級別變化的規定,實際上,勞動者一旦加入了工傷保險關係,就無所謂終結的問題。廣東省的所謂“終結工傷保險關係”的規定顯然沒有上位法的支持。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所謂職工,顯然是指其正在聘用的存在勞動關係的職工。而一旦勞動者在參加期內發生工傷02manbetx.com ,傷亡職工的工傷賠償待遇就應該按照法律規定標準支付。因此,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前提是02manbetx.com 發生時用人單位為有關職工購買了工傷保險。職工因工傷02manbetx.com 受傷不得不與用人單位結束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當然會將該職工從職工名冊中刪除,停止為其購買各類社會保險(包括工傷保險。)但如果該勞動者工傷傷情或職業病病情存在複發情況,隻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勞動者可以基於原有的工傷保險關係,要求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機構支付相應的工傷待遇。勞動者享受、領取工傷保險的前提是事故發生時參加了工傷保險,而不是申請領取待遇時還在參加工傷保險。上述案件所涉社保局認為工傷保險待遇的領取必須以不斷繳納工傷保險費為前提,這樣的認識顯然是錯誤的。實際上,不管地方性規定如何,均不能以勞動者工傷後離開用人單位、結束勞動關係為理由,終結勞動者的工傷保險關係。

其次,能否與塵肺病患者終結工傷保險關係?

從上述案件可看出,有關部門不僅認為一次性領取待遇就意味著解除勞動關係並應該終結工傷保險關係,而且將這一觀點和做法適用於塵肺病患者。

如上所述,塵肺病是一種終身職業疾病,一旦患有塵肺病,需要終身治療,且病情會不斷惡化,需要的各種費用也會不斷增加。但很多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向勞動者履行職業病的告知責任,很多勞動者並不知道塵肺病的這些危害。如果允許用人單位或社9 7 3 123 4 8 : 來源:湖北安全生產信息網

保機構在勞動者病情尚未很嚴重時就與勞動者終結勞動關係進而終結工傷保險關係,在勞動者病情加重時以關係已終結為由拒絕給予新的賠付,這顯然會嚴重損害塵肺病勞動者的工傷和職業病權益。在勞動法和工傷賠付領域,不應該適用“權利可以放棄”的原理理解和處理勞動者的權益。即使勞動者曾經選擇一次性享受工傷待遇,也不影響其在工傷複發後要求再次享受待遇。

9 7 3 1 2 34 8 : 來源:湖北 安全生產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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